欢迎来到速发表网!

关于我们 登录/注册 购物车(0)

期刊 科普 SCI期刊 投稿技巧 学术 出书

首页 > 优秀范文 > 农村信用合作社

农村信用合作社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2-05-05 08:56:28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农村信用合作社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农村信用合作社

篇1

一、我国农村信用社制度变迁过程和现状

我国农村信用社发展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一是农村信用社组建和发展阶段(1951~1959),基本保持了合作制的性质。二是反复和停滞阶段(1959~1980)。农村信用社下放给社队,成为计划经济体制下农村筹资和分配的主要渠道。三是农行代管阶段(1980~1996)。四是1996年至今。1996年信用社脱离农行,开始恢复合作金融性质。1996年8月,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农村信用社正式脱离与农业银行的行政隶属关系,逐步改变为“农民自愿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服务”的合作金融组织。从1996年以来迄今为止的改革实践看,以产权清晰为导向的农村信用社改革模式,无外乎三种创新:一是江苏模式即以县为单位统一信用社法人;二是江苏苏南组建农村商业银行模式;三是浙江宁波农村合作银行模式。但实践证明这三种模式均难以彻底同时解决产权清晰和信贷支农问题。

二、完善农村信用合作社治理模式的措施

篇2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思路的规范性研究

收录日期:2013年3月12日

根据国内外学者的研究结果,普遍认为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如果存在,那么规模就不宜过大,小规模的金融组织适应小生产活动。农村信用社规模变大,并不是我们期望的改革效果,我们期望的改革应该是不论农村信用社采取何种模式,服务“三农”是它不变的宗旨。农村信用社改革虽然方向是股份制,并且多数人认为最终要建立农商银行,但是农村信用社最终变为与普通银行无差异的商业银行并不符合改革的初衷,不符合支持“三农”、服务农村经济的宗旨。如果政策向农村倾斜,尤其在金融方面支持农村发展,那么就意味着农村信用社改革必然离不开政策的导向,政策性支持必然会伴随着农村信用社改革朝着政策性银行方向发展。

一、组建以县(市)为单位的统一法人

农村信用社开始组建时以乡村为单位,改革前,管理体制几经变革,组织结构比较混乱,这种体制只能适应小生产经济,我国农村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已经30多年,农村信用合作社与现有的经济基础已经不相适应。随着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外转移,农村生产方式的转变,农民人均收入提高,资金开始向农村流动等经济环境的变化,以乡村为单位的信用社规模小,分散的组织模式急需改革。2000年国家开始实施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以来,以县市为单位的统一法人模式取得了较快发展。县市为单位的统一法人优化了农村资源的配置,改变了以往乡镇各自经营、独立核算的组织形式,使各乡镇通过县级联社有机结合在一起。这种小规模的统一法人对经济发展是有利的,也不违反农信社支持“三农”发展的原则。县级联社可以更好地调节资金融通,增强自身竞争力,同时增强了基层金融组织抵御风险的能力。农业生产风险较大,农信社长期面临的问题就是不良贷款率较高的历史包袱,严重影响了农信社的健康发展。县级联社一定程度上消除了这种历史包袱,增强了抵御风险的能力,提高了资金充足率。以乡镇为单位的农信社人员素质较低,不利于管理水平的提高,县级联社通过整合人力资源,建立新的领导班子,统筹人员分配,提高了工作效率。县级联社还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的顺利进行,建立县级联社统一法人最大特点就是有利于国家各项惠农政策传递的畅通,更有利于货币政策的传导。

二、组建省级联社统一管理

组建省级联社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全省县级联社自下而上自愿入股组成省级联社,省级联社不开展具体业务,只对县级联社统一管理、指导、监管。另一种种是投入资金对各县级联社注资,相当于引入机构投资人投资县级联社,省联社是县级联社的股东,对县级联社进行监管、调配等。地方对农村信用社的改革立足于发展地方经济实力,解决农村发展滞后影响全省发展大局的问题。中央对农信社的改革是站在稳定全国金融秩序,改变合作制金融机构中不符合市场化发展的缺陷。控股庞大的县级联社需要巨大的投入,而这笔投入的所有者为谁,产权又如何安排,另外这笔资金要解决县级联社不良资产,这个责任谁来负责等问题解决起来都十分困难。省政府出资去解决县级不良资产,实际上是用全省人民的财富去弥补个别地区的亏损,让全省人民为个别贷款风险负责,所以改革阻力较大,组建省级联社的模式只能采取第一种模式。

当前的省级联社只是农村信用社改革中过渡性的制度安排,因为它本身存在缺陷。县级联社出资入股组建的省级联社,在产权制度上来说,县级联社是省级联社的股东,省级联社要对县级联社负责,县级联社监督、指导省级联社的经营活动才是正常的。事实上正与产权组织相反,省级联社并没有任何金融业务,并且是县级联社的监管者,这种模式只能是权宜之策,它不符合最基本的企业产权制度。省级联社的建立是政府主导下的力量使然,也是改革的必由之路,改革必须以政府为主导,单靠市场力量很难达到支持“三农”的目标。省级联社的模式持续时间不宜过长,成立省级联社后,以政府为强大后盾对县级联社的经营活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调配全省金融资源,这有利于优化县级联社的资金结构,健全县级联社的管理体制,规范县级联社的经营活动,最终通过省级联社的模式解决县级联社组建后未能解决的问题,这是省级联社建立的目的。

省级联社不能作为一个金融机构而存在,它类似于金融改革工作小组的性质,在改革稳步推行的过程中,这种机构必不可少。如果各县级联社发展势头良好,就可以进一步考虑改革省级联社这个改革的产物。

三、组建市级农村商业银行

农村信用社的规模从小变大并不是改革的目的,从县级联社过渡到省级联社是为了统一管理、组织调配资源进行下一步的改革。在省级联社解决了各地区县级联社的股份制改造后,资格股大大降低,投资股比例逐渐升高的条件下,可以适当收缩省级联社的职责,下放到各地区的县级联社。在基本解决县级联社“历史包袱”后,省级联社应该主导县级联社进一步重组为以地级市为单位的独立法人,省级联社退回各地区县级联社的股份来支持县级联社组建地级市农村商业银行。农商行的建立可以参照江苏常熟模式,进行股份制改造,优化股权结构,完善公司治理,使资格股转为投资股,引入机构投资人对市级农商行进行资金支持。市级农商行的建立依然要在省联社的管理、监督、指导下进行。要坚持成熟一个改制一个的基本思路,稳步推进,加强试点建设工作,总结成功经验。市级农村商业银行是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最后规模,不宜进一步兼并重组,不宜组建全省统一法人机构,农村信用社在整个过程中必须贯穿一个思路,那就是服务“三农”,规模适度,最终要建立“小而不倒”的农村基层金融机构。农村商业银行的性质属于股份制商业银行,不属于行政管理单位。与农村合作银行也有本质的不同,从合作制变为股份制是农商行建立的最重要特征,也是农信社改革最为关键的步骤。

省级联社主导农商行建立后应退出农村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行政管理权移交地方金融办,监督权移交地方银行监管部门。农村商业银行的建立之前通过省联社的过渡是有必要的,不宜使县级联社直接组合为农商行,省级联社在中间起到缓冲作用,这样更有利于农商行的组建。农商行前期对外业务可以参照普通商业银行进行,这有利于农商行实力的稳步上升,也有利于建立初期的农商行适应新的金融环境,引进新的管理技术,创新金融产品,为今后进一步设计针对“三农”的金融服务、金融理财产品做准备。

四、稳步推进农商行政策性改造

各地区在省联社统一指导下稳步推进县级联社向市级农商行转变,各地区农商行全部建立后再进一步规范农商行的经营管理。农商行前期的性质是普通股份制商业银行,这有利于稳定新组建的农商行的发展,等到省级联社全部退出农商行的管理后,农商行应该依赖于本地区经济客观环境独立自主、自力更生,逐渐实现农商行从合作制向股份制转变。

农商行的建制可以仿效已经改造的城市信用社改革模式。城市信用社改造为城市商业银行后主要服务对象为城市工商业,而参照城市信用社改革的农商行主要服务对象为农业生产、农民消费、农村建设等关乎“三农”的领域。农商行在市区不宜设置较多网点,但可以建立地区统一管理机构负责政策协调、监督管理、指导规划等任务。农商行应该建立更多的基层网点,在地级市的区、县、乡建立二级机构盘活农村资金需求。

农商行的性质必须明确,必须配合农业发展银行但又要与农业发展银行有所不同。农业发展银行主要面向粮棉的购销活动,在服务小农经济方面没有发挥更多作用,因此农商行的立足点要着眼于“三农”中零散、小额、灵活的资金需求,与农业发展银行区别开来,使得农商行成为服务农村经济的最主要金融机构。农商行服务“三农”的建制目标不能改变,避免改造后的农商行变为普通商业银行,避免农商行业务外延,必须把农商行的服务对象、金融业务限定在“三农”范围内。

农商行经营范围的规范有赖于政府的支持,尤其是中央政府的扶持,使得农商行成为以市场为基础、以政策为导向的兼有市场性又符合政策性的银行机构。农商行改造可以参照当前的粮食收购机制,反映市场需求的资金可以自主选择借贷行为,超过一定浮动范围的需求由地方政府按相应的国家政策进行干预,力图做到既不能损害农商行的正常谋求利润的企业市场行为,又不能因为经济环境变化造成的金融市场波动而损伤农民的利益。改造农商行的目标是把农商行建立成以市场为基础的股份制公司与惠农政策紧密相联系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主要参考文献:

篇3

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小额信贷业务经过多年的发展无论是从机构的合法性还是数量、影响程度来看,不仅已经逐渐成为了我国小额信贷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还是我国小额信贷业务整体特点的代表和反映。农村金融的空白在一定程度上被这种信贷制度弥补了,同时农村信贷制度的内容也变得更加丰富,有利于农村金融资源的有效和合理配置。然而随着我国农合小额信贷的不断发展,人们对其中的风险也越来越关注,小额信贷的风险使其自身的发展受到了严重的制约。所以必须要对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的风险进行研究,并将防范体系构建起来,使农村金融风险得以化解,同时社会和金融稳定也得以确保。

一、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小额信贷现状概述

随着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小额信贷业务的广泛开展,其中的风险也逐渐的暴露出来,很多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回收率比较低。所以一些农村信用合作社出于对风险的防范,很少再向农户提供此类贷款,即使要提供贷款,也有很多的附加条件,从而使农户申请小额信贷的积极性大大的降低了。还有一些农村信用合作社采取消极的态度对待农户的小额信贷,造成农民贷款难的问题难以得到改善。在这种情况下,农民与农村信用合作社之间的合作和信任受到了极其严峻的考验。

二、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小额信贷的风险简介

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推行的小额贷款由于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所以不仅具有农业贷款的一般性风险,同时还具有普通农业贷款所不具备的风险。农村信用合作社由于这些风险的存在产生了“惜贷”的行为。其中的风险具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2.1道德因素中的风险

小额信贷与其他信贷不同的是具有“无需提供贷款抵押”的独特特征,这个举措是扶贫功能的体现,同时还使抵押过程中所需的各种成本大大降低了。然而“无需提供贷款抵押”这一举措还让农村信用合作社面临着一定的道德风险。由于一些农村信用合作社缺乏完善的内管理机制,导致一些信贷机构人员不能够对贷款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查进行很好的处理。同时,农户也因为受到无抵押的影响而产生一种依赖的思想,导致他们的缺乏还款意识,甚至一些农户根本没有还款的想法,恶意的进行拖欠。

2.2不健全的信用评价制度

只有具备一定的还款愿望和还款能力的中低收入阶层才是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贷款对象,而我国目前的农户信用等级的高低是对还款愿望和还款能力的评价标准。因此,决定还款率高低的重要环节就成为了信用等级评定的真实度和准确度。由于信用档案无法做到及时准确, 所以等级评价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具有一定的盲目性。由于多方的干扰与影响,信用评价还具有一定的偏向性,出现了虚报数据以及信用等级的现象;再加上不科学的贷款额度核定以及不准确的信用等级,导致出现了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人也可以获得贷款的现象。

三、农村信用合作社防范小额贷款风险的措施

3.1促进小额信贷激励机制的的建立和完善

首先是对农户的激励,农村信用合作社可以以农户还款情况以及信用等级状况为根据,促进动态的数据资料库的建立,适当的制定一些优惠的政策以便于向按时还款的农户倾斜。其次,农村信用合作社必须要改变对信贷员的单一激励机制,也就是用正负激励机制并举的方式来替代单一的负激励。农村信用合作社目前采取的“三包”制度,也就是由信贷员赔偿贷款损失,这一举措虽然能有效的对风险管理进行强化,但是由于信贷员在实践过程中责任和权利的不对等,导致了很多信贷员的创造性和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被抹杀,从而造成小额信贷业务不断萎缩的局面。所以,农村信用合作社必须要不断的促进责任与权利相结合的考核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仅要对信贷员采取一定的惩罚制度,同时还要落实奖励制度,唯有将这两方面的工作做好,才能够使较高的收款率得到保证。最后是对信用社自身的激励。对于那些收款率比较高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人民银行必须要予以一定的政策倾斜,比如可以在非配制度的制定上予以更为广泛的灵活性,在安排再贷款的过程中给予更多的优惠条件等等。

3.2合理的小额信贷利率的确定

随着我国银行商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以及金融改革的不断的深入,农村信用合作社面临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盈利,从而使自己的生存和发展得到保证。如果在小额信贷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农村信用合作社既得不到有关部门的补助,并且又长期的处于亏损当中,最终必然会导致小额信贷工作很快的中断掉,更谈不上能够大规模的持久的深入发展下去。所以必须要保证开展小额信贷工作的金融机构能够盈利。其中最为关键的因素就是利率设定的高低。和普通的银行贷款操作程序相比,小额信贷具有成本高以及额度小的特点,所以只有设定较高的存贷差才可以使小额限贷的操作成本有所弥补。

然而事实上是,一方面小额信贷工作开展的目的就是帮助弱势群体以及支持农业,另一方面又要要求较高的利率,在这个过程当中是不是有矛盾存在?首先我们必须要明确商业贷款才是农村信用合作社小额信贷的性质,而并非是政府给予的扶贫款,而最起码的商业要求就是保证不亏损。其次,根据相关的国内外的各种调查研究我们可以发现,农民更关心的是是否能够将贷款拿到手上,而且他们完全可以承受稍高一些的利率。比如,农户需要4000远的贷款,按照比现行利率高一个百分点来计算的话,该农户一年只要多付出40元的利息就可以了。对于借款者来说,这一个百分点根本不算什么,然而对于信用社而言,这一个百分点却是小额信贷可以大规模持续开展下去关键所在。

3.3促进有效的信用等级评价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农村信用社进行小额信贷发放的依据就是农户的个人信用,同时它还是农村信用合作社对贷款风险进行控制的基本要求,信用社必须要积极促进有效的信用等级评价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首先要对信用等级评价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促进操作规范的统一性和标准性,从而将信用等级评价的质量和层次提升上去,最终使农村的信用环境建设得到整体上的推进。其次,农村信用合作社与村委会的联系必须要进一步的加强,作为联系农户与信用社之间的纽带和桥梁,村委会在信用社与农户建立信贷关系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可以为信用社与农户实现“双赢”的良好局面做出巨大的贡献。相对于农村信用社信贷员而言,村委会对本村农户的经济状况更为了解,在进行授信额度核定以及信用户评定时让他们参与到其中,可以对不知情放贷风险具有很好的预防效果。最后,农村信用合作社在信用等级评价方面的硬件投入必须要加大,促进资料档案的不断健全,对于档案资料必须要审查核实逐项认证,采用电子档案的形式对农户的信用档案进行管理。农户的档案资料必须要准确、全面、真实的反映农户的实际情况。

四、结语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小额贷款制度在支持“三农”经济发展、解决农民贷款难题以及促进自身经济效益提高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时还有多重的风险存在。所以,必须要正确对待小额信贷中的风险,采取有效的办法来防范风险,最终促进农村信用合作社小额信贷事业的不断发展,进而为实现农村的快速发展提供强大的的助力。

参考文献:

篇4

中图分类号:F832.7 文献标识码:A

纵观中国农村合作金融体系,其监督管理存在的严重缺位已经成为我国金融体系倍受诟病的重要原因之一。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等全方位的突飞猛进,农村经济也蓬勃发展,相伴而来的就是农村社会对金融产品的需求与日俱增。由于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发展趋势为合作金融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商业金融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并存,因此我们不得不分别分析两种性质定位下的农村合作金融监管体系,尤其是在监管模式未考虑这种并存性质监管的前提下,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提出调整现行监管模式的改革方案。

一、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农商银行监管模式的现状

(一)监管体制

农村信用合作社主要受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及信用社省级管理机构、省级人民政府的监管。2004年,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化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试点方案》的精神,制定了《关于明确对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明确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各相关机构在农村信用合作社监管中的职责。 各相关机构在监管中要做到协调配合、各司其职、职责明确、分工到位,使其在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运行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存款准备金、特种贷款、债券市场、外汇管理等业务进行监督,保证其合法经营。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着重监督农信社机构设置、业务经营、法人治理、风险预防等方面。信用社省级管理机构具体监督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内控制度和经营机制,比如说监督农信社业务范围、财产清算、分配执行等。由于国务院将信用社的管理下放到政府,因此,政府对信用社的管理与风险处置的监管是全面的,监管方面主要包括对信用社执行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督促、对高层管理人员的评估、对信用社违法行为的监督等。

银监会在2003年9月颁布了《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在银监会内部设立了农村商业银行监管的合作金融监管部,并颁布了《加强农村商业银行三农金融服务机制建设监管指引》等一系列规章,可见农村商业银行监管采用的是全国性商业银行的监管规则。 这是银监会为了更好的贯彻“三农”精神,进一步强化了普惠金融理念,因此对农村经济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现行的农村商业银行实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具体而言,银监会负责银行业的监管实施工作,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宏观调控与货币政策的制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央银行,为银行体系提供必要的流动性支持,并进而维护整个国家金融业体系的稳定。银监会不仅增强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独立性,还有助于中央银行将工作的重心放在宏观调控与货币政策职能上。因此,银监会除了对农商银行进行监管以外,还要加强同中国人民银行、政府、保监会等的协调合作,共同促进农村商业银行的发展。

(二)监管内容

农村信用合作社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第一,农村信用合作金融市场准入及退出监管,农村金融市场是否稳健运行直接关乎到农村经济的发展,严格的市场准入管制可以促进农村金融体系的完善。第二,谨慎性监管,主要是指对资本充足度、资产流动性、贷款集中度等的管理,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成立必须要有足额甚至大量的资本,除了抵御风险外,更重要的作用是吸引投资及扩大业务。第三,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活动的监管,一方面由股东、债权人和存款持有者对市场进行监督,银行对资产流动性进行监管,维持一定的存贷款比率。另一方面在发生金融风险时,银监会及相关机构协助省级人民政府处置,保护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农民的利益。第四,对高管人员进行监管,主要是监管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及条件,对监管其履行职责并作出评价。

农村商业银行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股权结构、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组织架构、业务发展、风险管理、人才队伍、绩效考核和监督评价等内容。要合理设置股权结构,通过高层的决策与考察,合理吸收优质涉农企业入股,股东要对其进行监督。建立适合农村商业银行的治理结构时,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对其进行监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仅要对农村商业银行的机制建设与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而且还要对市场准入、高层管理人员的绩效等进行监督并进行评价。

三、农村信用合作社现行监管模式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职责分工不明制约了银监会监管效能的发挥

目前,对中国农村信用社的监管采取行政监管与行业监管并行的监管模式,行政监管主要指在农村信用社改革过程中把管理权力部分分给省级政府,使其具有了监管的职责;行业监管主要由银监会及其各地的银监局负责。虽然监管职权的下放在某些方面发挥了行政与行业在监管上携手的优势,但是存在的问题还是非常普遍。行政监管与行业监管因为在职责分工上不够具体明确、有加之没有进行有效的沟通、信息共享的宽度和深度极小等问题,使得在某些方面银监会和省级政府都有管理的职责,而在另一些方面二者却都无监管的义务,这造成了要么争抢监管、要么互相扯皮的不良后果,也严重影响到监管作用的发挥。

银监会作为农村信用社的监管主体,其监管因忽视了农村信用社自身的特点而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而在对其采取何种监管标准这一问题上,我国又选择依商业银行的监管模式进行监管。但是,农村信用社和商业银行因为其性质上存在的差异导致其在产权制度、经营区域、管理水平等方面都有诸多不同,而且农村信用社也存在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省级联社、县统一法人社和两级法人社的多元化模式。如果都按照商业银行的监管方式进行监管,则难以达到应有的监管效果。同时,银监会还缺乏与现代市场经济所要求的金融监管水平相匹配的足够的监管人员和监管手段。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是我国目前在农村信用社O管上所采取的主要手段,其中临时性的现场监管较多,因为其在成程序方面不符合程序正当性,在收集信息方面缺乏深层次的数据对比分析,致使其在监管的次数上和深度上非常有限,监管工作很难有效完成。此外,由于农村信用社的法人多、机构相对分散等原因,使得监管机构没有能力配备足够的人员于每一个具体的监管对象,全面监管往往名存实亡。外加很多监管人员在业务素质、管理水平等方面都达不到监管者应该具备的能力要求,导致其监管水平比较低下,监管效果难如人意。

(二)行业自律监督机制缺失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形成农村信用社的行业内部自律监督机制。2005 年 12 月,中国银行业协会农村合作金融工作委员会作为我国农村合作金融行业协会而成立,依照《农村合作金融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可知,现在此协会以为会员提供服务和沟通协调为主要职责,并不包括监管的内容。另一方面,行业协会没有具体的类型,其数量更是少之又少、近乎空白,这使得各种不同分工的协会组织的成立无法建立在农村信用社自愿参加的基础上。同时,由于没有认识到行业协会组织在行业管理、监督等方面的重要性,故在对其成立、运行的政策和措施上坚持消极态度。这些原因都使得协会组织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也使协会组织在监管上补充银监会难以触及的真空地带的成立目的化为泡影,造成了农村信用社监管漏洞有所扩大。

三、农村信用合作社监管模式的设计思路

一国的农村合作金融体系直接关系着这个国家农村经济发展,故而各国均不遗余力地设计适合自己的监管模式以保证其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健康、持续发展。因此,为了更好更快地发展农村经济,我们应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监管模式进行建设性地设计。

(一)借鉴国外实行混合监管模式

德国采取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组织监管相结合的模式,政府监管机构包括联邦金融监察局、中央银行和审计协会三个;美商储蓄互助相互保险集团和美国信用社存款保险基金为美国的农村信用社的发展保驾护航,防范因为一切原因所带来的农村经济波动。总体来看,各国在本国农村信用社监管体系的设计上都坚持外部监管、内部自我监督和行业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模式。针对目前我国农村信用社监管存在严重缺位以及农村信用社相关机构还没有被纳入监管体系的问题,应在借鉴发达国家相关经验的基础上,设计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并重的监督模式,即形成以银监会和各地银监局为主、行政监管、行业协会监管和社会监督为辅的外部监管体系,同时设计类似于公司监事会的农村信用社自我监督部门进行内部监管。

(二)建立科学的监管体制

针对我国农村信用社在分布上极其分散、经营状况参差不齐等现状,要设计出一套既能适合中国国情、有利于推动中国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发展,又符合国际惯例且具有国际发展水平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监管体系,其难度可想而知。银监会和各地银监局作为农村信用社监管的主体力量,对其设计的合理与否直接关乎农村信用社的健康发展。就银监会和各地银监局的监督职能发挥,应该以实行分类监管,通过制定有差别的监管标准和方法,利用现代科技信息手段,建立大数据模型,在分析利率敏感度和风险程度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预警机制,同时结合专项稽核等传统手段,选拔和培养高素质的监管队伍,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实施类型化的全方位监管。 为加强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还可以通过从立法上量化与金融监管有关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的方式, 同时整合各方面的统计数据,在规范数据来源的真实性和实效性的基础上建立监管统计系统,以实现监管部门对农村信用社风险的实时管控。

(三)重行业自律监管

在某一个行业内成立以自我约束为目的的协会组织,其本身就有对此行业内的协会成员进行协调、监督、管理、服务的作用。农村信用合作社通过行业协会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所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及准则,并以此来规范各会员单位的内部控制行为,从而促成业内的沟通合作,协调同业内的想到救助,同时配合银监会的监管工作,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在德国,行业协会可以成立专门的审计协会,审计协会通过对基层合作金融机构的经营和管理进行经常性审计,向银监会提供更为真实和及时的行业信息。这样,审计协会和银监会通过分工与合作,共同规范农村合作金融的活动。

(四)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加强社会监督

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农村合作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农民认股成立。因为农信社本身就关系到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又因农民社员本身的文化水平有限,外加农村信用合作社所涉及的都是专业的经济行为,因此要实现社会中介机构、农民社员、新闻媒体等社会主体的社会监管,就要建立完善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信息披露制度。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就是要将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经营情况和法律法规制度的落实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农民社员和社会大众的舆论监督,约束农信社的经营管理行为。

农村信用合作社监管模式应该在适应我国国情上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先进的农信社监管经验,形成外部监管和内部监管并行的监管模式。同时,在监管模式的应用上我们还应该结合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四、农村商业银行监管模式的方案设计

农村商业银行担当着农信社转型为现代公司的重要角色,对其改革和发展进行有效的监管必然是题中之意。但是农村商业银行与农村信用合作社在性质、功能、作用、价值等各方面都有所区别,对其的监管模式也应有所不同。

(一)纳入法人治理结构,走民主化监管道路

伴随着农村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农村信用社应其需求的变化而选择以农村商业银行的形式向现代公司转型,我们理应看到在此形式之下更多的是要根据农村商业银行的发展要求适时地纳入现代公司制度的具体内容,使其与市场经济相适应。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作为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是农村商业银行在治理上必不可少的,即农村商业银行应该通过设立分工明确、权责一致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调整银行的所有者、管理层、职工三者之间的关系,推动其健康发展。首先,我们应该明确所有者是谁、谁说的话算数的问题,即采取措施对产权加以明晰,使股东的权利得以充分实现。其次,农村商业银行的所有内置机构都要依照法规及章程的规定进行人事任用、变更,省联社在不干涉其日常事务的前提下对其进行监管。再次,要广招金融相关的人才,推动农村商业银行走可持续的发展道路。

(二)努力发挥监事会作用,提高内部监管质量

监事会作为公司的三大机构之一,担负着监督公司运行中机构和人员的履职行为之重责,监事由股东会和职工代表选举产生,并对其负责。监事会与其他机构在监督与被监督的基础上相互配合、互相制衡。在现实中,虽然监事会的作用发挥有限,但可以通过措施的改进,释放其有效监督的功能。首先,要完善农商银行的法人治理结构,以确保监事会的独立性。监事会要代表股东并行使其应有的监督职能,绝对不能成为董事会的工具或附庸,更不能成为农村商业银行的摆设。其次,要通过立法明确监事会及其监事的责任。因监事监督管理过失给农商银行或股东造成损失,应明确规定由其承担适当的补充责任。只有责、权、利的匹配才能增强监事会成员的责任意识,才能提高农村商业银行的内部监管质量。

(三)引进战略投资者,创新股份代持机构

从公司类型来看,农村商业银行是一种特殊的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其设立时的发起人人数应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实践中可以采取多种措施来规范这一设立条件。一是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的方式来实现。即通过溢价购买自愿放弃股东地位投资者的股权,既可以达到公司法要求的发起人人数的要求,还可以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引进高素质金融人才和科学的管理。二是采取募集设立方式。依据公司法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农村商业银行设立时的发起人须控制在 200 人以内。建h银行业监管部门创新相关条款,设计发起设立股份的代持机构,依法规范农村商业银行有关机构发起人的资格与取得条件,以应对农村商业银行募集设立时的人数要求。

参考文献:

[1] 李洁.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1):222.

[2] 徐文鸣.促进农村商业银行监管的法经济学分析[J].中国证券期货,2010(02):117- 119.

[3]胡芬.地方政府在城市商业银行发展中的职能转变研究[D].长沙.:湖南大学,2009:18―20.

[4]张洁.中国农村合作金融理论与实践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13.

[5]张洁.中国农村合作金融理论与实践研究[D] .长春:吉林大学,2013.

篇5

泰州市是苏中地区的农业大市,辖兴化、姜堰、泰兴、靖江4 市和海陵、高港2 区。自20 世纪80 年代中期以来,泰州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逐步发展壮大,至2009 年底,全市累计发展农村合作组织1294个。农村信用社是支持和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是名副其实的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最好金融纽带。

农信社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我国农村基层的金融服务,其稳健经营关乎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然而其自身潜在的各种风险仍然不容忽视,各种风险的存在对农村信用社以后的生存和发展构成严重威胁。

■一、在实际工作中,我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系统风险

泰州市刚刚兴起的农信社比较多,刚成立的农信社存在着制度不完善、员工学历相对较低的问题,从2009年开始,江苏省农信社才开始面向大专院校应届毕业生,以及 25 周岁以下的社会人员,针对金融、法律、文秘、计算机四个专业以及相近相似专业开展了选聘工作,泰州市采取不同部门管理不同的操作风险,各部职能相互独立,从而缺少一个完整、有效、系统的风险管理体系。这种分散的管理办法使得主要管理者对操作风险缺乏整体的认识,使得管理战略不能涉及到各个职能部门,从而系统风险产生。

(二)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由员工不规范化的操作引起的,随着科学技术、电子技术的发展,泰州市逐渐把科技化、信息化、电子化的经营理念注入新业务,一些员工在工作中以方便为出发点,以原有的规章制度和内控手段来办理业务,不能适应新业务的需要,从而职业道德风险加大,操作风险日益突出。

(三)决策风险

目前,泰州市的农信社管理模式存在风险,主要表现为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泰州市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是在原有法人治理结构基础上进行改造而成,实行统一法人的县联社体制, 沿袭的是农村信用社原有产权结构特征,主要是内部结构调整,而不是一种彻底的产权明晰重组过程, 也不是一种把既有农村信用社进一步推进规范化的合作制过程。[2]社员在工作的实际操作中往往存在交叉重叠的地方,权力约束无保障、民主管理不到位、议事规则不完备等弊端,从而导致信用社决策不到位,常常出现异位情况,形成风险。

(四)制度风险

农信社的管理体制问题经过50多年的改革发展,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为减少员工操作过程中的风险,泰州市采用其他银行推行的员工扣分的规范化管理,以遏制了操作风险,加强了员工工作的规范性。然而,这种扣分办法并不能完全遏制操作风险,这种风险的存在一部分由于制度不健全,缺乏全面性、系统性和科学性,导致操作流程执行不规范,从而出项较多的漏洞。在推行新业务时,制度不能适应新业务的变化,规范力度不够,导致风险的出现。

(五)创新风险

没有创新就没有发展,因循守旧就会落后。创新在农信社发展过程中的作用至关重要。然而,创新并不一定带来发展,如:2001年底,全国信用社不良贷款达到5290亿元,占贷款总额的44%,当年有46%的信用社亏损,亏损金额167亿元,历年累计亏损挂1250亿元;有58%的信用社已经资不抵债,资不抵债金额为161亿元。这一连串触目惊心的数据表明,信用社的改革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出现影响到整个金融系统,给我市农信社带来创新风险。

■二 、改革建议

在目前情况下和现有认识水平上,针对以上的风险,本文提出了一些改革的建议,以形成中央部门监管、省级政府管理、农信社自主经营“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明确“三农”在农信社发展过程中基础作用,以建立产权关系明晰、约束机制强化、服务功能增强、国家适当扶持、地方政府负责的新型农信社。

(一)提高风险管理认识

认识是行动的基础,只有提高农信社员工的风险认识水平,增强风险管理意识,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培育一支高素质、善管理的现代管理人才队伍。我们可以加大督促力度,强化自律行为,这就要求员工自觉对前段时间的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及时查遗补漏;对自查自纠工作落实不力、敷衍了事、隐瞒问题的一经发现,从重从严处理。[3]这样才能逐步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从而降低农信社的风险。

(二)创造诚信环境,减少风险

诚信是一个社会的基本道德,但是由于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受各种利益的驱使,往往存在很多失信的案例。[4]要减少农村信用存在的风险,首先要从员工自身做起,努力营造诚信大环境。泰州市农信社经过几年的发展,在完善制度上有了提高,能够从制度上规范员工的行为,营造了一个依法放贷,依法管贷的良好信贷环境,为提高员工的个人素质、诚信度提供了环境基础。

(三)完善内控制度,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把风险管理纳入制度范围,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制度管人,言行禁止,可以加强对员工的内部控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行业风险。

(四)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完善风险管理体系

由于成立的时间不同,因而泰州市各农信社发展的水平不同,制度的完善水平不同, 因此要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以构建适合我市的农信社管理体制。如:姜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成立于1954年,已有56年历史,坚信“发展是硬道理,质量是企业生命,诚信是企业宗旨”,并以“以专业发展基础,以研发指导方向,以设计带动创新”为公司发展理念,主要经营存贷款、网上银行、电话银行、买卖国库券等业务,年产值约为500-1000万元人民币,拥有多名高专业素质的员工;泰兴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成立于1995年,已有15年的历史,公司成立之初主要经营办理存款等业务,注册员工人数为600人,注册资本1860万元人民币;靖江市太和农村信用合作社成立于1998年,已有12年的历史,员工人数约为31名,注册资金为45500万元人民币。姜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由于成立的时间比较长,对风险管理体系有了全面的认识,所以应该向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方向发展,对整个农村信用社机构内各层次的业务单位、各种类型的风险要加以通盘管理,建立测量农信社整体风险的管理体系;泰兴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靖江市太和农村信用合作社成立时间相近,都比较短,可能对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有一定的难度,所以,两社可以先从本农信社的风险内部控制体系开始完善,要确立风险内部控制的三大目标,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重点建设前台监督、内部控制、内部稽核和风险管理职能部门四支风险内部控制监督队伍以控制内部风险。因此,各农信社应根据不同的发展水平建立适合本社发展的风险管理体系。

(五)创新与稳定发展并举

随着经济的发展,金融创新的形式不断变化,比如各行业出现的混合经营的状况,特别是银行、证券、保险行业的业务交叉,如银行可以保险产品,提供一些关于保险的服务,这种金融创新的方式能够扩大金融活动的自由度,激发创新的动力,符合社会经济环境要求金融创新的潮流,形成良好的金融创新环境。然而在这种金融创新下存在的问题也是我们需要关注的重点,面对新形势、新局面,各部门之间应加强协调沟通,收集信息、整合力量、协调利益,全面统筹,促进金融产品创新、防范金融风险,动金融业在创新的基础上稳步发展。

农信社在发展的过程中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只有加强、完善风险管理,才能同行的竞争中脱颖而出,才能更好的为农民提供金融服务,支持“三农”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杜华章.泰州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现状与对策[J].中国科技论文在线

篇6

很荣幸今天我能参加这个“理想与人生”的演讲会。我是一名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职工,工作在山旮旯里,没有城市人坚实深邃的眼光,没有企业家们搏击商海的稳重与沉着,更没有周五周六的轻松与潇洒。整天只是打水扫扫地,看看过期已久的报纸,迎接寥寥无几的顾客,做共和国的诚实本分、勤劳守纪、忠于职守的公民。远离城市的喧嚣和拥挤,远离华灯初上、物欲横流的诱惑,远离商海红尘的尔虞我诈,远离满腹的雄心壮志。于无声处抽空下下乡,看看谁家的苞谷先破土而出,问问谁家的收入最多,数数山旮旯的茅草屋还有多少间,瞅瞅谁家的孩子没有上学。吸一下乡间新鲜的空气,喝一口清凉爽口的山泉水,真乃其乐无穷。

在山旮旯里工作,寂寞和孤独难免,这里没有电灯,没有电视、录像、卡拉ok之类的东西。于是,在没有电灯,没有星星,没有月亮的夜晚,燃起流泪的红蜡烛,做个苦乐书痴,在书里看城市灯如昼,物价暴涨,看红尘人海川流不息,看人生梦醒时分犹闻边陲急章,狼烟四起,看贫穷与富贵,看落魄才子寻寻觅觅,冷冷清清。在书里书外,学些雕虫小技,随意涂描春夏秋冬。看古诗词名句知道“应是绿肥红瘦”之妙,细听窗前雨打芭蕉一声紧、一声慢的乡村音乐。

工作在远离城市远离文化群体的山旮旯里,难免会在孤苦和寂寞中自问:人生是什么?平凡的工作,平凡的生活,平淡的人生。肯定没有哲思般的回答,只能在生活中隐约领悟,它是一部无法破译的书!它以其奇特的一面将一些人吹得熠熠生辉,而将另一些人吹得黯然失色。而我,愿做第一种人!那样,在远离城市喧嚣的乡村,人生不再是一杯烈酒,不再是无聊和苦涩,不再是每日的嬉笑碌碌无为,而是阿拉伯数字在贫困地区的跳跃和延伸,是烈日下的长途跋涉和追求,是偶尔从铅字中发现自己姓名的喜悦,是一种难以体会的成功和尝遍所有失败的痛苦。

山旮旯里的岁月,是人生一面简朴的屏障,它忠实于山旮旯生活的记录;山旮旯的风景,是一面独特的屏风,一个季节更换一次。每天看门前枝条发芽、茁壮、衰败,在一阵紧一阵慢的脚步声中,寻找自己,追逐自己。我愿意被摆在乡村最穷困的位置上,每天被手握镰刀锄头的农民围住,从他们焦急的眼神中,解答他们人生的难题,破译他们深邃的内心世界。我知道,山旮旯里的人生就是真实,就是默默无闻,就是袖舞也嫌天地窄的写照。

我深知,是山村的穷困,将我们牢牢留住的,我们要夜以继日地咀嚼山村多年的贫困风味,我们要将它吃透,然后推向新的起点;是村民淳朴的民风将我们牢牢留住的,是他们的真诚需要和渴望,将我们牢牢留住的,是村民的喜悦和丰收将我们留住的,是村民不屈不挠的精神留住了我们。留下,就是山旮旯的人;工作,就是山旮旯的人生!白天没有城市的喧闹,夜晚没有轻歌曼舞、灯红酒绿。山旮旯里的人生,没有激情壮志之文,只是些平淡无味的文字组合;没有惊天动地之举,只是从繁琐细小的工作中理出一天的思路来;没有哀婉动听的故事,只是与村民们君子之交淡如水的交往;没有惊险的飞跃,只是年年岁岁、朝朝暮暮与山旮旯厮守在一起。山旮旯里的人生是好是坏,对我们并不重要,山旮旯里的人生,是我们与社会,社会与时代,我们与同龄人的折射!是一代又一代老中青的真实写照。

我们是在一种冷静与思索的过程中走进山旮旯的,是在贫穷与落后、愚昧与无知的需要中走进山旮旯的,是在奉献与索取的选择下走进山旮旯的,是在前进与后退的选择里走进山旮旯的,是在忽视与淡漠中走进山旮旯的,是在后悔与幸福的交织下走进山旮旯的。

篇7

在我国已存在半个多世纪并有着“农村血液”之称的农村信用合作社,是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主体,为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提供了巨大的金融支持。但其法律性质未得到准确定位之前,会带来诸多的问题。因此,我们必须加快步伐采取措施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进行法律性质改革。农村信用社的法律性质的改革方向可从两个方面同时进行,一是将其定位为合作性金融组织,二是将其改制成农商银行,其法律性质定位成法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经营范围是其法律性质改革具体措施中的重要内容,也是规范其发展与竞争的重要凭依。因此,我们需要根据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围绕其法律性质改革的两大方向,提出关于农村信用社经营范围改革的具体措施。

一、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范围存在的问题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在目前法律中未有明确规定,只有在农村信用社的章程里有所列明。这一示范章程实际发挥了立法作用,即使是示范章程,但在实际中指导农村信用社制定章程方面起到重要作用。根据《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的规定,农村信用社主要经营的业务包括9项;①而《商业银行法》第3条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的业务有14项。②通过对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商业银行经营范围的比较观察,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经营范围主要是以农村借贷、结算和业务为主的传统业务,经营范围单一。很明显其经营范围体现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生存和竞争的劣势,其以传统的业务为主却没有新型业务和特色业务为依托,很难与其他的商业银行争夺市场,即使有国家扶持优惠等优势也无法发挥主要作用。因此,我们需要分析现今我国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范围存在的问题。通过对我国农村信用社经营范围现状分析,农村信用社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1.经营方向发生扭曲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经营方向发生了扭曲,原先是以互助为手段服务并支持“三农”发展,现在以追求利润为主,部分已异化成徒有农村信用合作社之名的商业银行。尽管立法上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服务对象和经营方向进行了与合作社内在要求相一致的原则性要求,但在实践中却以商业化的经营模式运营。在这种情况下,农村信用合作社本应享受到的各种优惠政策不仅未能享受到,反而连商业银行同业的同等待遇也尽被剥夺。政府的金融主管部门在业务监督上将农村信用合作社视同商业银行;而在支援“三农”、面向农民贷款问题上又要求加大力度,要体现出其为社员服务的本质特性。③农村信用合作社中主导经营范围的经营方向发生扭曲,误导人们对其经营范围的认识,更是对其服务“三农”的否定。

2.业务范围过于单一

目前农村信用合作社货币市场业务范围主要为债券投资、票据投资、回购业务这几个方面,由于人力、物力方面的限制,暂时还没有开办诸如金融衍生产品等在内复杂的金融工具,也就无法通过这些金融工具进行分散风险、套期保值等。④这些业务的开展虽能解决社员一定的日常生活和生产的困难的问题,但难以有效解决农村投入不足之顽疾。农村信用合作社业务范围的单一更是导致其经营缺乏特色,无法与自己的优势相结合形成特色的品牌,无法与其他银行进行强有力的竞争。在被其他商业银行日益挤占市场时,农村信用合作社自我生存则成重要问题,扩展业务范围、提升竞争力则成为关键。

3.服务对象、地区盲目扩展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宗旨是为本社社员及本社区的农业和经济发展服务。其经营活动的地域范围上,除中国人民银行有特别规定外,限于本社区;在服务对象范围上,限于本社区成员,在充满满足社员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剩余资金可用于非社员。设立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宗旨无疑是好的,服务对象确定为农民,服务地区限定是农村。剩余资金可用于非社员,意味着也可以服务于非社员,而非社员是否必须是农民,则没有明确。如果服务对象可以是非农民的非社员,则可能会导致该资金流出农村以外的地区。可见,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服务对象可以从农民扩展为非农民,服务地区可以突破农村地区U展至非农村地区。这种扩展和突破会导致对农民服务质量的降低,资金流出农村的比重与概率被盲目地提高了。

4.法规政策大量留白

我国法律对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律性质没有清晰的定位,所以对其经营范围的法律规定显得较为随意。《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和示范章程尽管都规定农村信用合作社在经营业务方面,必须以服务“三农”为要旨,但是,这些规定都非常原则。比如根据规定,农村信用合作社必须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服务的经营宗旨,其发放贷款中对本社社员发放的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应优先满足种植业和农户生产资金的需要,资金有余再支持非社员和农村其他产业。但对这一规定深究,什么情况下属于“资金有余”,其实很难判定。令人深思的是,法律存在大量留白的情况下,规章制度竟然都不健全。法规政策的不健全,导致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范围无法可依。有学者提议对特殊行业效仿英美国家进行特殊立法“一法一企”。⑤因此,我们必须加快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范围的立法,否则都无法应对变幻莫测的市场。

二、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范围的改革思路

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范围的改革措施主要依据合作金融组织和农业商业银行两个主要方面着手,不管农村信用合作社定位为何种法律性质,服务“三农”、支持“三农”的经营方向则要坚持。因此,将农村信用合作社改制成合作金融组织或农业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是有差异的。

1.合作性金融组织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法律性质仍被定位为合作金融组织,那么其经营范围应同上面所列及的多数一致。无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性质定位在没有明确的前提下,其经营范围应参考企业法人经营范围的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因此,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应限制在“三农”方面,否则开通的业务须经中国人民银行的核准。但是农村信用社在市场竞争中为了使自己摆脱不利地位,可以在允许的范围内适当拓展经营范围。以下的业务均是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主要扩展的经营范围包括以下几方面:

(1)小额信贷。农户的小额信贷业务指基于农户的个人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其发放的无须财产抵押和担保的贷款。这里的农户主要是指具有农业户口,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者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个体经营户等。⑥完善以小额信贷为主的经营业务体系,在保证资金安全和流动性的前提下,满足农村信用合作社和社员最大限度获利。这种业务可以参考美国农村信用合作社提供的以消费性贷款为主的金融服务,其发放贷款的对象是入社社员,主要用于住房抵押贷款和汽车购置贷款等社员的固定资产的消费,目的是改善社员生活。⑦

(2)中间业务。中间业务的竞争是以后金融领域竞争的重头戏,但现今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中间业务相较商业银行颇为滞后。对于农村信用合作社来说,中间业务不仅能给其带来新的利润来源,也可以为其现阶段改善产品结构、实现资产多元化、增加金融服务种类、提高综合竞争能力创造条件。⑧农村信用社目前开展的中间业务是传统业务的延伸,主要在传统的劳动密集型业务,而以网上银行、咨询理财等知识密集型、科技要求高的产品却是少之又少。

(3)特色业务。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经营范围要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要求,找准市场定位,坚持“立足三农、服务社区”的办社宗旨。要充分利用当前农村信用合作社开展的农村信用工程建设、中小企业评级授信工作,开办农村青年创业贷款、助学贷款、信通卡、支农惠农一本通等业务品牌,不断创新适销对路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及时满足和超越三农和广大客户要求。⑨特色业务的开展是农村信用合作社发挥自己地缘优势和人脉优势将业务范围拓展,这样才能在与其他银行竞争时保持绝对优势。

2.农商银行

农村信用社改制成农商银行,则其法律性质定位为法人。根据上述商业银行经营范围,农村信用合作社改制成农商银行后的经营范围最大可以与商业银行完全相同。虽然,其可以取得与商业银行一致的经营范围,但是必须面向“三农”开展金融服务。因此,农商银行的经营范围应受到为“三农”服务原则的适当限制。

(1)担保业务。目前农村信用合作社不能承办担保业务,对于社会商业资本和闲置资金向不能发挥聚集作用。担保业务本应是广大农民和各种农业经济组织获得外部资金的重要有效渠道,由于商业银行有此业务,城市居民和经济组织可以按照条件获此服务,但农民和农村经济组织由于条件所限不能享有这,这对于农民或农村经济组织来说极为不公。⑩因此,其被改制成农商银行时的业务范围可扩展担保业务,同商业银行公平竞争。

(2)拓展城区业务。农村信用合作社目前地域业务范围是农村,一旦业务范围涉及非农村则是违反法规政策。因此,农村信用合作社不能开展城区服务。如果农村信用合作社一旦改制成农商银行即可拓展城区业务。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传统滞后的国有企业、集体经济和农业逐渐被现代股份制企业和民营经济以及高效农业所取代,农村信用合作社改制后的农商银行在未来定将成为有竞争力的社区性商业金融生力军,必然要抢占城区市场,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11

(3)禁止高L险业务。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场定位在农村,必须全力为“三农”服务,这是其经营方向。即使被改制成农商银行,这也是应当坚持的。商业银行涉及高风险业务,比如股票、基金等。在农村信用合作社改制成农商银行后,则应该在其经营范围内禁止。因为高风险业务不利于服务“三农”,农民普遍知识水平较低,一旦接触高风险业务,极有可能会血本无归。因此,在被改制成农商银行后经营范围所涉及的高风险业务应被取缔。

三、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范围的具体规定

通过对上述农村信用合作社发展路径--合作金融组织和农商银行经营范围改革思路的分析。通过结合目前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经营范围从而对以后其发展模式的经营范围进行具体阐述。下面将合作性金融组织和农商银行经营范围分别罗列,为以后确定经营范围提供参考。

1.合作性金融组织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法律性质仍被定位于合作金融组织,那么其经营范围还是以原先的经营范围为主,但是其经营范围仍需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经营范围是:

(1)办理存款、贷款、票据贴现、国内结算业务,尤其大力发展小额信贷业务;

(2)办理个人储蓄业务;

(3)其他银行的金融业务;

(4)收付款项及受托代办保险业务;

(5)办理银行卡业务;比如信通卡、支农惠农一本通业务;

(6)办理相关特色业务;例如农村青年创业贷款、助学贷款业务;

(7)提供保险箱业务;

(8)由县联社统一办理资金融通调剂业务;

(9)办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以上是农村信用合作社调整后的经营范围,其与原先的经营范围比较主要有下列变动:一是取消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业务目前存在的第5项“买卖政府债券”和第6项“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业务”,主要原因是农村信用合作社为农民、农村和农业的发展发挥金融作用,涉及这些业务不利于发展;二是增加了办理银行卡业务和办理特色业务两类业务。农村信用合作社由于缺乏特色的业务导致其在竞争中与其他银行相比处于不利地位,因此特色业务的开展是提高竞争力的关键因素。

2.农商银行

农村信用合作社被改制成农商银行后,农业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最大可与商业银行一致。由于农商银行有服务“三农”的特殊宗旨,其经营范围不能完全照搬商业银行。因此,农商银行需形成适合自身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

(1)吸收公众存款;

(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3)国内结算;

(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5)办理相关特色业务;

(6)办理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7)买卖政府债券;

(8)从事同业拆借;

(9)从事银行卡业务;

(10)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11)收费款项及保险业务;

(12)提供保管箱业务;

(13)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通过借鉴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形成了农商银行的经营范围。与商业银行进行比较有以下变动:一是删除了商业银行经营业务中第5项“发行金融债券”和第9项“买卖、买卖外汇”。因为作为发展“三农”的农商银行,需规避风险,防止损害“三农”的根本利益。因此,将其取消但保留了风险稍低的政府债券;二是增加了办理相关特色业务。农商银行的发展需要与自己特色结合起来,才能与其他商业银行进行有利竞争。否则,在每个银行争夺有限市场时必然会淘汰;三是变动了部分业务范围,将商业银行经营范围第3项“国内外结算”改动为“国内结算”,第7项“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变动为“买卖政府债券”,主要原因仍是规制风险,为“三农”的发展做长久之计。

农村信用合作社改制的路径无非有两种,无论被如何定位或改制都是源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因此它们的经营范围存在部分重叠。主要有两部分:一部分是传统的存、取、贷业务,比如办理存款、贷款、票据贴现、国内结算业务;另一部分是与农业相关的业务,比如办理特色业务为农村青年发放创业贷款。传统的村、取、贷业务基本是每个金融组织都涉及的经营范围,与农业有关联的业务都是基于服务“三农”的目的而开展的。因此,两者之间的经营范围存在重叠无可厚非。当然,两者之间的经营范围也存在区别。一是农商银行的业务范围允许同业拆借和担保业务,可是农村信用合作社不允许。二是农商银行允许开展有关债券和信用证业务,而农村信用合作社均不开展这些业务。农村信用合作社没有开展业务的原因一是不在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营业范围内;二是基于“三农”利益的衡量,不利开展高风险业务。无论农村信用合作社采取何种发展方向,但其经营范围必须进行改革。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在面对市场时要及时调整,否则很难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当然,在适应市场发展时,不能忘记最根本的经营方向是为“三农”服务。一旦脱离这个引领全局的经营方向,国家设立农村信用合作社就毫无意义。

注释:

①主要包括:(1)办理存款、贷款、票据贴现、国内结算业务;(2)办理个人储蓄业务;(3)其他银行的金融业务;(4)收付款项及受托代办保险业务;(5)买卖政府债券;(6)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7)提供保险箱业务;(8)由县联社统一办理资金融通调剂业务;(9)办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中国人民银行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第25条与此相同.

②主要包括:(1)吸收公众存款;(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3)国内外结算;(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5)发行金融债券;(6)办理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8)从事同业拆借;(9)买卖、买卖外汇;(10)从事银行卡业务;(11)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12)收费款项及保险业务;(13)提供保管箱业务;(14)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③王亦平.金融法律制度创新[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67―68.

④宋文u.农村合作金融改革论丛[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7:286.

⑤参考郝爱军.英美等国关于企业法人经营范围的立法给我们的启示[J].生产力研究,2005(3):156.

⑥李洁.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214.

⑦王亦平.金融法律制度创新[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70.

⑧宋文u.农村合作金融改革论丛[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7:202.

⑨宋文u.农村合作金融改革论丛[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7:224.

篇8

小额信贷业务是金融机构根据中低收入阶层的贷款需求向其提供的小额度的信贷服务活动。最初的小额信贷模式是由孟加拉国的尤努斯教授创建,并由孟加拉乡村银行首先运行的一种带有扶贫性质的贷款业务,意在满足孟加拉国贫困妇女的资金需求,最终目的在于提供连续的福利性贷款,帮助本国贫困农民获得农业生产所需的资金,摆脱贫困。我国的小额贷款业务试水早在1994年就已经开始,经过数年的摸索和发展,于2000年开始在央行支持下全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全面推广小额信贷业务。目前,农村信用合作社提供小额信贷业务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农村信用社自身储蓄业务以及中央银行提供的再贷款和再贴现。小额信贷业务的主要目的是为农业家庭小规模的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提供持续的资金周转,实行信用放款、手续简便、随用随贷、贷款利率低于普通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业产业资金投入不足的问题。长期的实践证明,农村信用合作社小额信贷业务已经成为广大农民获得信用贷款支持的最主要形式之一,对于加快和促进农业产业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小额信贷业务在发展中尽管取得了不错的成效,但也在此过程中暴露出很多不能忽视的问题,直接影响着小额信贷项目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具体如下:

1.农村信用合作社小额信贷项目的利率一直维持在较低的水平。这是由小额信贷业务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小额贷款利率由央行进行管控,意在扶持广大农户进行农业生产活动而非追求利润收益,虽然这一特点使得小额贷款业务得到广大农户的欢迎,也使得业务增量不断提升,达到了最初的设计目的,但也客观上为其长期健康发展带来了不小的压力,低利率意味着该项业务中利息收入较少,农村信用合作社还要扣除人工成本等管理费用,其所能获取的收益过低,不利于激励信用社提供长期持续的服务;低利率贷款还引发了各个阶层对贷款资源的竞争,而真正迫切需要资金支持的贫困农户往往得不到帮助,违背了小额信贷业务的初衷;再者低利率贷款易引发贷款违约现象。由于利率较低,贷款人容易忽视贷款使用效率,对于自身的偿还能力过于自信,对还款义务松懈情绪,导致贷款逾期不能归还,从而引发了较高违约率的出现。

2.小额信贷资金难以满足贷款需求的增量,贷款期限与农业生产周期存在不匹配的情况。伴随着农村经济发展不断提速及农业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农村经济呈现多元化发展的趋势,资金需求的增量也不断扩大,而农村信用合作社现有的放款能力十分有限,以自身的存款吸纳能力及外部资金获取能力难以满足快速增长的贷款需求。此外,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小额信贷的贷款期限均在一年以内,附加值较高的农业产业要形成生产规模产生经济效益往往需要更长时间,较短的贷款期款对于这些农业产业的经营者来说压力较大。农业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使得跨季节长周期的农业生产活动成为可能,短期季节性的小额信贷模式面临挑战,信贷周期与额度的灵活调整势在必行。

3.农村信用社自身经营管理能力有待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小额信贷的主要供给主体,其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直接影响整体运营收支能力,与其它开展同类业务的商业性金融机构相比,农村信用合作社在硬件设施,人员素质及管理水平上均存在差距,农村信用合作社小额信贷业务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片面强调简化贷款手续进而对贷款审核、授信、发放、等程序把关不严,“三查”制度未得到落实,尤其是小额信贷放款后续跟踪管理不到位,导致不良贷款比例攀升,由此造成的信贷风险直接影响着基层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4.小额信贷业务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不足。农村信用合作社小额信贷业务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农业生产资金需求,受到了广大基层农户的欢迎,助力农村经济多元化发展。但小额信贷业务能在多大的限度、多长的时间范围内持续下去甚至扩大业务容量,却面临着不确定性。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小额信贷业务的低利率福利性质贷款供应依赖于中央银行长期的政策支持,以现有农村信用合作社自身的运营收支能力不可能长期坚持下去,如何依靠自身赢利能力维持不断增加的小额信贷业务需求是影响未来业务发展的核心问题。此外小额信贷业务无需客户提供抵押担保,这种信贷方式本身蕴含较高的信用风险,而农户的贷款用途普遍为农业生产相关需求,农业生产的风险又有着其特殊性,综合了自然条件,市场因素,政策因素等等,进一步加剧了信贷风险,而现有的小额信贷风险保障机制尚不健全,直接影响了农村信用合作社小额信贷业务的可持续发展进程。

针对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业务在发展过程中暴露的问题及在可持续发展进程中的隐忧,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探索应对机制及长远发展的方案。

1.适当放松小额信贷利率,推动市场化利率改革

利率问题是关系到农村信用合作社小额信贷业务能否持续健康发展的核心问题,而推动小额信贷业务利率市场化管制可视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市场化利率管制可以对小额信贷客户进行分类识别,根据客户类别分别满足其贷款需求,减少信贷资金滥用行为,降低信贷风险。另外,市场化利率管制能弥补小额信贷业务低收益给农村信用合作社在管理费用和资金成本,缓解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信贷业务供求矛盾,使其在小额信贷业务中真正实现盈利,在一定程度上激励其从事小额信用贷款业务的积极性。因此,应适当地放松小额信贷利率管制,允许农村信用合作社根据农村金融服务市场供求情况扩大小额农贷利率浮动幅度,提高小额信贷利率,在满足农业生产资金需求的同时确保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利益,农村信用社开展小额信贷业务实现财务上的可持续性。

2.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拓宽融资渠道

农村信用合作社应着眼于自身经营管理水平的提升,注重对于信贷业务人员的培训,使之成为熟悉相关金融业务,同时了解农村经济发展和农业生产资金需求的综合性人才,从整体上提升信贷服务水平。还要加强农村信用合作社信息化建设,建立网络化、信息化的金融服务体系,加快信贷系统上线运行、全面启动财务管理系统、资金运营系统、客户关系管理系统、事后监督系统建设,提高信贷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继续完善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从资金来源、贷款期限、利率政策、风险监管、责任归属、规范评级等方面加以界定。此外,农村信用合作社应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充盈资金来源以解决小额信贷资金的供给和需求的矛盾。一方面希望国家政策层面支持,由农村信用社来统一管理政策性扶贫专项资金和地方财政性存款。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可支配的资金量,另一方面,从农村信用合作社应加强金融服务产品的研发能力,开发适应农业生产资金需求的金融服务产品,提升自身造血能力。

3.保障国家政策扶持的同时避免行政干预

虽然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独立企业法人在农村金融服务领域开展小额信贷业务,但国家政策的扶持才是影响未来走向的关键,国家对信用社的贷款利率等进行了规定,针对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业务经营风险大、管理成本高等特点,国家应对现有政策适时进行调整,例如小额信贷利率的管控,可以在不违背市场化经营的情况下,为信用社开展的小额信贷业务提供政策性的支持和扶植,同时避免国家行政权力对农村信用社业务经营层面的干涉。具体如下:一是降低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营业税率来鼓励其业务发展;二是建立和健全法律法规保障机制,以法律武器保障良好的信用环境;三是给信用社更加灵活的贷款政策,使其能够根据市场情况灵活进行操作;四是国家可以建立专门的小额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对于小额信贷给信用社所带来的损失要给予部分的财政贴息。国家采取有效的政策进行支持和引导,才能使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小额信贷业务在实现了福利性目标的同时促进自身的持续发展。

结语:农村信用合作社小额信贷业务的发展,满足了农户的信贷需求,为广大农户改善生产经营状况,脱贫致富发挥了积极地作用。同时,小额信贷业务也面临着信贷风险偏高,管理收益较低,信贷资金不足等问题,针对小额信贷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应采市场化利率管控、提升农信社的经营管理能力、拓宽融资渠道,保障国家政策支持等措施,确保农村信用合作社小额信贷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魏岚.农户小额信贷风险评价体系研究[J].财经问题研究,2013(9):125~128.

[2]陈萍.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贷问题与出路[J].企业经济,2007.11,138~140.

篇9

一、优化农村金融生态

为了缓解目前农村金融资源配置不合理的问题,促进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支农目标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有机统一,需要各级政府部门通过健全政策性金融和效益性金融的匹配机制进行有效调节,优化农村金融生态。主要的做法是:

(1)农村信用合作社政策目标和效益目标兼顾,在完全竞争性市场上处于被动,这时就需要分化农村金融供给主体,通过开办政策金融、商业金融、合作金融以服务于不同信贷需求主体,实现经济资源的合理配置。(2)要求县及县以下农村金融信贷供给主体支持当地农业经济发展。(3)金融管理部门需制定明确政策来规定县域农村金融机构网点新增存款投放当地“三农”建设的比例,并引导邮政储蓄等金融机构吸取的农户存款回流农村。(4)鼓励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其他农村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重视县域农村金融市场、加大支农信贷资金投放。要求农业发展银行遵循现代银行发展模式增加农业中长期贷款的发放、扩展业务。(5)满足那些应该被满足但却缺乏市场竞争力的信贷需求,使更多的农户和其他信贷需求主体获得金融支持,带动农村社会经济水平的整体性提高,形成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发展的相互促进。

二、构建多元化农村金融市场

适度降低农村金融进入门槛,鼓励多种所有制的中小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以弥补农村信用合作社支农的不足,满足农村日益旺盛的资金需求,促进农村金融市场多元化;允许有条件的地方在充分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广大农村地区金融产品仍然供给不足,难以满足多元化金融服务需求,有必要加大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数量;整合农村金融资源,协调正规和非正规农村金融供给主体的经营活动,规定基层农村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的经营范围,允许农村信用合作社系统内跨区域的协作,强化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性;社区银行贴近客户、注重对当地经营者、创业者的跟踪服务,弥补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市场缺陷,有利于地区经济发展,可以考虑鼓励试行农村金融机构社区银行发展模式;对此政府应通过相应的税收政策引导商业金融的支农取向;加大对农村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的协调处理,大大降低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体系改革的风险。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中央和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应为农村信用合作社提供必要的政策扶持和发展平台,以利于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信贷支农目标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使农村信用合作社真正成为农村金融体系的中坚力量,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由于农业信贷小规模、高成本、高风险的特点,农村信用合作社支农贷款的经营收益偏低。对此,政策扶持和补偿是巩固农村信用合作社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中央和地方政府需创造条件,给予农村信用合作社必要的政策扶持。主要措施有:(1)将信贷投入和财政投入进行合理规划。(2)对经济较落后地区的农村信用合作社采取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减免等扶持措施。(3)农村信用合作社政策性金融业务具有公共产品的特色,政府应建立相应的政策金融财政补偿机制,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给予一定的补贴。

四、改善政府管理方式――优化产权结构

信贷支农需求致使政府具有干预农村金融机构经营的倾向,甚至牺牲其商业性经营定位,以防脱离支援“三农”的行列。在当前农村信用合作社政策目标和效益目标并重的要求下,政府管理方式应随之而调整,因此以优化农村信用合作社资本结构、扩大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规模的股份制产权改革势在必行。

(1)减少行政干预,完善农村信用合作社法人治理结构。以商业化经营为准绳,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一级法人社为主体,推进农村信用合作社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运行规范;逐渐改变政府部门对农村信用合作社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方式,防止内部人控制;调整社员、职工和法人在“三会四权”中的比例,适当提高社员、职工在“三会”中的比重;合理界定理事长和主任的权责,发挥监事会的监督权。

(2)转换经营机制。理顺政府,加强全面管理,弱化经营干预;在农村信用合作社体系内,完善自下而上入股和自上而下服务的分工协作,联社由行政管理型向经营服务型过渡。同时,应制定细则改革农村信用合作社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收益分配制度,在此基础上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篇10

农村信用合作社市级青年文明号事迹材料

1、领导重视。成立青年文明号创建领导小组,制订详细的创建计划和青年文明号活动管理办法,定期进行工作总结。县联社把市有青年文明号创建的任务交给林畲乡农村信用合作社来完成,一方面体现了领导对该联社工作的肯定和认可,别一方面林畲乡农村信用合作社也具备了创建市级青年文明号的条件。县联社的领导经常深入林畲乡农村信用合作社指导督促,推动做好创建工作。林畲乡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主任也高度重视创建工作,认真制定创建计划,提出工作措施,保证创建活动顺利开展。

2、服务优质。作为乡镇一级农村信用合作社,在做好柜台资金服务的同时,把工作重点放在服务“三农”上。近年来围绕扶持农民花卉种植项目、烟叶种植项目、畜牧业养殖、新村搬迁等方面给予大量的资金支持,切实带动了农村农民致富发展,得到了当地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好评。为了解决农村孤老人员的存取款和社保金的发放,该社工作人员经常深入村户,帮助他们做好服务工作,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3、队伍精干。该信用社共有工作人员6名,全面通过从业次格考试,特别是在参加省联社组织的业务培训考试中,取得了优异成绩,得到了上级的好评。队伍年轻化,但工作上吃苦,过得硬,没有发生资金安全问题。

篇11

二、农信社在涉农业务中遇到的困难

从农信社的性质及业务经营范围中可以很明显的看出来,其所有业务基本上都是围绕着“三农”项目开展的,作为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来说,农信社在其中的作用绝对不容小觑。但是在对各地农信社的实际业务进行梳理之后发现,农信社的业务拓展与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之间也出现了一些供需不平衡的情况。

一方面,农信社的涉农贷款出现“放贷难”情况。按照国家对金融机构的相关规定来说,涉农信贷业务应该是由农发行、农信社、和农行共同完成,而且由于农信社的网点分布要远比其它两个银行类金融机构辐射面广,因此理论上来说农信社的涉农信贷业务应该是最好的。但是在对一些基层农信社的信贷业务进行整理之后发现,极个别地方甚至出现了农民抵触农信社的信贷业务情况。

另一方面,规模化农村经济发展出现“贷款难”情况。根据已公布的资料信息显示,全国农信社农业贷款余额达6966亿元,占全部金融机构农业贷款总额的83.8%。单纯的看这个数字比例是很高的,但是与之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相互结合之后就发现,各地农信社的实际涉农放贷明显的趋于萎缩状态,在内蒙古、宁夏等地的农信社贷款审批流程往往要超过180个工作日以上,这样就严重影响了农信社的信贷业务效率。

三、农信社涉农业务困难的成因

从表象上看,上述的困难完全是一种悖论,但是从根源上来分析的话就清楚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尴尬局面是有具体原因的:

其一,提高了贷款追责力度导致农信社“惜贷”。不良贷款的出现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信社的正常业务经营,而且还对区域性经济环境秩序的平稳造成了干扰,因此相关部门加强对贷款的追责是完全有必要的。相比起商业金融机构动辄单笔几千万上亿元的贷款资金进行风险评估或者监督的力度来说,农信社需要面对的往往是众多农户单笔几万元的小额贷款,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对贷款的监管难度,导致了个别信贷员根本不开放这类型的业务,加重了农村经济体中的小微企业发展资金缺口困难。

其二,农信社信贷产品单一不能满足实际信贷需求。信贷员对于贷款的立项审批是根据农信社的信贷产品来设置的,由于信贷产品的相关要求与农民的实际贷款需求存在着不对等的情况,因此即便是所有的资质完全符合贷款要求,但是由于程序不对,信贷员也根本不能签发贷款许可。

其三,基层信贷员对客户信息了解不全面。与城市经济发展结构明显不同的是,农村经济结构的发展阶梯式效应极为明显,一旦相关业务的市场前景乐观,其后期追加的投资总量很有可能远超于初期投资。由于基层信贷员在工作中过度关注初期信贷业务而忽视了这种优质资源客户的可持续性发展,再加上同行业金融机构的及时跟进之后,导致了诸多原本由农信社扶持起来带来优质资源客户在后续的合作中并没有选择农信社继续开展信贷业务。

其四,地方政府存在行政干预的情况。这种情况虽然极为鲜见,但是一旦发生之后所造成的后果却是十分严重的,在河北、吉林等地都爆出地方政府处于扶持其它经济实体发展的目的,套用、挪用农信社的专项涉农贷款,导致了农民出现实际信贷需求的时候,农信社已经没有资金进行放贷了。

四、解决农信社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困境的措施

虽然农信社在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比较突出,但是归纳起来无外乎是内因和外因两个层面的因素,加以梳理,针对问题提出改进的措施之后,农信社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主导地位和作用仍然是不容小觑的。

首先,将信贷员的责权利进行量化。信贷员提高了对贷款的审核力度进而规避不良贷款的出现,出发点是好的,但是过于严苛的形式影响了正常的信贷业务就得不偿失了。尝试开展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农民信贷需求的风险评估,让信贷员根据风险评估报告来审定实际信贷业务,就将信贷员的责权利完全进行了量化处理,这样一是提升了信贷员的工作效率,二是通过独立调查机构的工作,客观真实的反映了一些实际信贷情况,三是最大程度上降低了不良信贷业务的发生。

其次,积极拓展农信社信贷产品的渠道与业务范围。随着农村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农村经济的产业结构已经完全发生了变化,农村经济实体利用互联网渠道开展电子商务甚至对外贸易业务也已经逐步的趋于常态化。在这个基础上,对于资金的需求已经不再是存与贷那么简单了。作为农信社来说,要根据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实际情况,分步骤的将信贷产品的渠道与业务范围拓展开来。

针对初期投资的涉农项目。信贷员要根据实际信贷需求来引导农民结合农信社的相关业务来确定贷款总量,客观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信贷员还可以根据项目运作的实际情况来向上级机构提出专项贷款的申请,进而最大化的满足农村经济实体基础性发展的需求。

对于已经步入正轨的农村经济实体,农信社的客户服务人员要及时的了解和掌握资金往来情况,对于企业的发展规划要明确的掌握关键时间节点,将相关信息反馈给信贷员之后,有利于信贷员了解和掌握优质客户资源的深度贷款需求。

对于目前发展存在困难的实体,农信社要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扶持力度。有些农村经济实体在发展的过程中遇到困难属于受到市场环境的影响,针对这种情况农信社要在了解和掌握市场信息的情况下,适度对其信贷需求做出一些倾斜性的扶持,这样就有助于企业摆脱困境,从而也为农信社拓展了一个潜在的优质资源客户。不过对于因为投资决策而导致经营困难的非实体性涉农项目,农信社还是要加强贷款资金的风险评估,有必要的话可以启动贷款风险预警机制,从而有效的避免不良贷款的形成。

最对于农户的小微贷款,农信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简化审批流程。农村经济的发展并不完全依仗于规模经济,农户的小微信贷需求虽然在单量上并不大,但是由于农户的基础较大,其发展形成规模之后对于农村经济也能形成一定的促进。结合这些实际情况,农信社要着力从简化审批流程上入手,为农户节省出更多的时间来投入实际的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