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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206【文献标识码】A
第八届中国新闻传播学科研究生学术年会2008年底在复旦大学新闻学院举行。年会共收到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传媒大学、香港中文大学、美国雪城大学、日本早稻田大学等海内外知名高校研究生的投稿近200篇,入选论文或摘要55篇。年会以“变革与传播:中国传媒三十年”为主题,旨在回顾30年来的传媒改革,探索深化改革之路。会议主要从新闻学的内在规律出发,对改革进程中遇到的传媒体制、国际环境、消费文化等“语法问题”进行检视。为迎接2009年复旦大学新闻学院八十周年院庆,年会特设了“研究•视域•变迁”等专场,省察了传媒改革进程中新闻传播研究的进展以及新闻传播学科体系的形成与发展。
一、自由与法制:传媒体制改革的重要主题
“新闻自由和新闻立法是研究新闻改革最重要的主题。”(孙旭培,2008)本次年会再次强调了传媒体制改革过程中自由与法制的核心作用,深入阐发了现有体制下传媒表达的困境,并在此基础上思考了推进传媒体制改革的方法。
华中科技大学新闻与信息传播学院特聘教授、原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所长孙旭培教授作了主题演讲。他认为,如今改革达到新的阶段,要再次重申新闻立法,以此来渐进地实现更大程度的新闻自由。他引述了《人民日报》2008年11月3日的评论:“应加快新闻领域立法工作,继续完善与新闻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做好新闻工作、提高舆论引导能力提供法律保障。”(华清,2008)他认为,这预示着新闻立法将是今后进一步推进新闻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孙旭培,2008)
在此基础上,孙旭培教授提出了从自由和立法角度研究新闻改革的13个研究议题:新闻自由权的具体研究、新闻自由的维度和尺度、宣传本位与报道本位、社会稳定与意见多元、新闻法治与社会效益、突发事件与新闻自由度、第二第三国际与新闻自由、清末与民国两个时期的新闻自由、新闻自由的急进还是渐进、媒介批评的法律规定、宪法中的言论出版自由与媒体创办、新闻评议会制度、对新闻自由的法律救济。他希望与会研究生秉承专业精神,能对以上议题规范地进行学术研究。(孙旭培,2008)
华中科技大学博士生卢家银、崔明伍(2008)在入选论文《新闻媒体在利益表达中的困境》中,通过分析新闻媒体在公众利益表达过程中遭遇的困境,为新闻立法提供了现实论证。他们认为,新闻媒体在现有体制下既是党和政府的“喉舌”,又是人民的“喉舌”,这在部分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将造成“喉舌”之困――媒体究竟应遵照政府的宣传策略,还是应该直接表达民意。同时,市场也干预着传媒的表达。因此,在多元利益的情况下,需要首先建立解决言论纠纷的宪法诉讼制度,为公众利益表达提供司法保障;同时,建立公众媒体等各类媒体,将多元利益在传媒中分割开来,以保障每一方的表达权利。
复旦大学硕士生阴良(2008)也对当下传媒表达的困境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与卢家银、崔明伍的研究不同的是,阴良选取外国媒体驻华记者这一特殊的群体进行研究,访谈了16个来自不同国家、媒体的外国驻华记者,发现外国驻华媒体受到更复杂的社会控制;同时,研究立足于“人”,而不是直接分析“传媒”,因此,在组织、行业、社会这三个层面外,还特别强调了个体层面的因素,提出了“伞兵记者”(parachute journalists)与长期驻华记者(resident journalist)这两种不同的派遣方式造成了个体认知差异,并最终影响记者的表达。
清华大学博士生唐建英研究了欧盟《视听媒体服务指令》,提出了可供国内参考的依据“线”和“非线”这两种不同服务性质来区分内容规制程度的新思路。文章分析了欧盟新媒体内容规制政策的演进过程,阐述了《视听媒体服务指令》出台过程中公共利益与产业利益的冲突,以及统一监管与分层监管规制原则的确立。文章指出,欧盟的“规制模式的探索无疑是超前的,其效果还有待在以后的政策实施中来评估”(唐建英,2008)。但目前新媒体的内容规制也是我国政府公共政策和传媒业面临的重要课题,因此有较大的借鉴意义。
二、开放与霸权:传媒全球化进程的现状分析
传媒改革的进程与国家的开放程度是紧密联系的。30年来,中国媒体的国际环境发生了怎样的变化?在奥运会、世博会等“焦点时刻”,中国传媒应该如何把握机遇走向世界?
本次年会入选论文中,有2篇在海外高校就读的中国研究生撰写的文章。文章通过介绍、阐述、分析海外媒体,直接或间接地揭示了中国媒体当下的国际环境。
美国雪城大学(Syracuse University)硕士生侯静慧、马瑜晶(2008)对1978年至2006年《纽约时报》关于中国报道进行了内容分析。研究采取了分层抽样的方法,“年份”为抽样“层”(strata),每层中随机抽取10篇新闻报道,得样本290篇。研究用GDP和进出口总额来测量经济实力,其乘积作为自变量;报道量(quantity)与报道效价(valence)作为因变量。研究发现: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增长,报道的数量显著增加,而其中负面报道的比重也随之增大。结合霸权理论,研究认为这种负面报道增多的现象是因为西方国家的权力阶级需要综合利用大众媒介中文化和意识形态方面的各类信息,以求保证民众的思想与现有社会秩序达到一致,即实现“媒介霸权”(media hegemony)。
日本早稻田大学的硕士生毕佳颖(2008),结合美国互联网的政治表现,分析了“个体内容出版者”(individuation content publication)对政治的多元影响。文章认为,“hegemony of the United States is also powered in a soft way(美国霸权以一种柔化的方式得到强化)”,即将“媒介霸权”隐藏在个体政治背后,通过技术控制以加强自身的权威性。文章对中国互联网的发展趋势进行了展望,中国会不会走“美国道路”,互联网的发展会对目前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产生怎样的影响,文章希望能在今后的实践中给出解答。
同样关注霸权问题的还有同济大学的硕士生肖云帆(2008)。她分析了美国、英国、加拿大、俄罗斯、澳大利亚、新加坡、马来西亚等不同国家地区的10种有代表性的英文报刊杂志关于2000年德国汉诺威世博会(Hanover World Expo 2000)”、“2005年日本爱知世博会(Aichi World Expo 2005)”和“2010年中国上海世博会(Shanghai World Expo 2010)”筹备情况的报道,比较了报道侧重点的不同:西方主流媒体报道上海世博会时,侧重于宏观的经济与产业、商业的报道,也有部分政治主题的负面报道,几乎没有文化和科技领域的报道,而对爱知和汉诺威世博会的报道则有显著差异。与侯静慧等人不同,肖云帆提出了积极应对西方“媒介霸权”、改善国家媒介形象的传媒策略,包括提供多元议题、综合运用多媒体、整合传播模式等。
北京大学硕士生刘畅与中国传媒大学硕士生郑宇钧,以《筑梦2008》为个案,从修辞学角度研究了纪录片跨国界意义共享的策略。文章指出,“北京奥运的纪录片要在‘全球化’的普世价值和‘本土化’的民族特质中寻求一个平衡点,这个平衡点就是‘球土化’策略(glocalization)”,即展现“全球化了的”本土与“本土化了”的全球,以达到跨国界的意义共享。(刘畅 郑宇钧,2008)文章分别从本体修辞、积极修辞、非常规修辞等角度研究了“球土化”策略具体的表现形式,为中国今后的纪录片制作提供可参考的发展方向。
复旦大学硕士生吕芳雅(2008)运用战略管理和产业经济学的理论对中国电影产业如何“走出去”进行了研究。文章分析了好莱坞模式与日韩模式等可借鉴的运营模式,对今后中国电影产业的发展提出了几点建议:关注泛亚市场,而不单是西方市场;加快建立自己的海外发行渠道;进行制度调整,等等。
三、商业化与大众化:传媒文化观念的变迁
《文化症候与文学期刊的影视趣味》(周根红,2008),阐述了纯文学期刊《收获》1990-2008的历史演变。随着《收获》逐渐成为影视文化风尚的引领者,并推出了关于影视明星的《一个人的电影》专栏,周根红认为,《收获》已逐渐失去纯文学理念,成为大众文化生产的一个重要环节,通过生产影视文学与大众传媒紧密勾连。作者对“影像霸权”的形成表示了忧虑,并表达了对纯文学期刊原有的独立性与先锋性的向往。
《女足的媒介再现:“适时而现”的铿锵玫瑰》(褚悦闻,2008)探索了商业化与高度社会性别化的话语机制对中国女足媒介再现的影响。研究运用内容分析的方法,对奥运年2004年1月-9月间267天《东方体育日报》的报道篇数、照片数量、头版报道等相关参数进行统计,发现:在没有重大赛事的情况下,女足再现为“玫瑰”;而涉及奥运盛事,女足则彰显“铿锵”,被赋予男足未能担负的民族精神和使命,其在艰苦环境中奋力进取的风貌受到媒介的反复强化。文章分析了现象背后的深层原因:弹性的、分层的、有目标的媒介再现,是媒介以争取收视率的新闻娱乐模式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操作;在商品化的媒介中出现的女性,乃适应商品化的、被重新社会化的、被再创造的公式化形象;性别是一种社会范畴,体育活动的社会性别化,区隔并规定了女性气质和霸权的男性气质特征的客体和行为;团体性的体育项目承担起了建构民族认同的文化意义。
在商业化环境下,受众的消费习惯和认知观念也发生了很大变化。这又反过来促进了商业化媒体的定位转变。清华大学硕士生李华颖(2008)对消费者购买畅销书的原因进行了问卷调查。基于知觉价值理论与计划行为理论调整和修正过的模型,研究发现:知觉品质越高,主观规范越高,知觉行为控制越高,就越可能购买畅销书;而知觉牺牲并未起到较大的影响力。因此,作者认为,畅销书作为大众文化的产物,不易因消费者成本影响人的购买行为,“畅销”本身对书本的功能、品质或品牌等的肯定让消费者不计太多代价地购买。这一研究也暗示了未来畅销书定位与定价的发展趋势。
在年会的新闻沙龙环节,同一话题在网络传媒领域中也得到了讨论。《从中国老年网站的建设看虚拟社区的发展――以中国的老小孩网站为例》作者、香港中文大学博士生吴欢,通过对“老小孩”网站的个案研究,探讨了商业网站通过共建成员的精神认同获得商业收益的方式。吴欢特别强调了成员的个体认同与社区认同之间的互动、网下社区和网上社区的相互支持。她认为,虚拟社区,尤其是老年群体的虚拟社区不可能脱离现实世界,要通过与现实社区相互作用,促进人与人之间的沟通。(吴欢,2008)老小孩网站创办人、复旦大学新闻学院教师张志安博士介绍了“老小孩”的运营方式,也指出了通过上网给老年人精神慰藉的创办理念。
四、继承与创新:新闻传播学科理论体系的构建
传媒改革从“语词革命”向“语法革命”转变,为新闻传播学理论创新提供了新的内容。在复旦大学新闻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童兵教授的主题演讲中,他以研究生的学术研究为视角,总结了30年传媒改革带来的新闻学科的发展。他强调,研究生群体的学术研究与我国新闻传播理论的发展是高度一致的,从老一辈的学科领军人阐发新闻学基本原理、建构新闻学理论框架、走出新闻史学研究新路径,到80年代继往开来的中坚提升新闻学科的科学性,再到90年代开拓学科新领域,到新世纪夯实基础理论、开创新媒体研究,研究生群体始终积极参与了新闻学科改革与发展的历程,积累了丰厚的学术研究成果。童兵教授希望,今后研究生在研究过程中,要注意构建新闻传播学理论体系,产出更多标志性成果,广泛开展中外合作研究,走好传播学本土化之路,培育新闻传播学大师和新闻传播学中国学派,研制中长期(2009-2020)中国新闻传播学研究规划。(童兵,2008)
复旦大学硕士生滕育栋(2008),则从微观层面着手,思考了30年来新闻思想的转变。他以《我们对于新闻学的基本观点》一文为切入点,通过考察1978年以来公开出版的新闻史著作对其描述、评价话语的变迁,揭示了三种不同的新闻史著写作方式:服从宣传需要的历史写作,突出文献新闻学理意义的写作,作为新闻改革历史基础的写作,阐发了其背后的新闻思想。作者强调了新闻理论的发展在中国新闻史的写作中的推动作用,认为中国新闻史的写作能为我国新闻理论的发展提供许多宝贵的思想资源,希望更多的人回归到新闻史研究中。
苏州大学硕士生张震(2008)梳理了30年学界对于新闻客观性的看法变迁。从新闻客观性的来源、内涵、主观态度、宏观操作方式、微观操作方式等角度进行了梳理,指出了今后研究的议题与趋势。南京大学硕士生温海玲(2008)对1988-2007年组织传播研究论文进行了历时性分析,根据其研究走向:“学科介绍原理阐释应用分析学科建设”分析了每一时段的历史特征,并提出了加强组织传播学科建设的想法。兰州大学硕士生华汝国(2008)综述2005-2007年我国网络传播研究情况,归纳了其中所体现的研究热点及形成的重要观点,并进行了评价。
此外,本届年会论文还对往届年会的学术成果进行了继承与创新。本届年会入选论文《瘦身减肥广告中性别因素对第三人效应的影响》(梁静、黄艳姗、艾依璇,2008)与上届年会入选论文《不同媒介素养的大学生第三人效果研究》(周海晏、王帆、邢荣、马、王祥颖,2007)同样是对“第三人效果”(third person effect)的研究,但侧重有所不同。上届论文的主要价值在于将媒介素养的概念引入了第三人效果的研究,并测量出不同媒介素养的大学生存在第三人效果差异。而梁静等人将媒介素养中的广告关注度作为中介变量,用以诠释性别因素与第三人效应之间的关系,在一定意义上是对上届论文研究的深化与补充。
注释:
[1]语法革命,是指“在现有要素和功能基本不变的情况下,通过规则的改变、关系的改变以及制度、机制、运动模式、盈利模式、与受众关系、技术要素层面的改变,形成新的发展机会”。(喻国明,2008)对于传媒改革而言,要从要素扩增到结构重组、规则改变和发展模式转型。
参考文献:
[1]毕佳颖.(2008,November).PowerfromMass-JournalismofInternetonAmericanPolitics.“第八届中国新闻传播学科研究生学术年会”入选摘要,上海.
[2]褚悦闻.(2008,November).女足的媒介再现:“适时而现”的铿锵玫瑰.“第八届中国新闻传播学科研究生学术年会”入选论文,上海.
[3]侯静慧、马瑜晶.(2008,November).风雨三十年:中国形象在美国媒体中的变革.“第八届中国新闻传播学科研究生学术年会”入选论文,上海.
[4]华汝国.(2008,November).从中国老年网站的建设看虚拟社区的发展――以中国的老小孩网站为例.“第八届中国新闻传播学科研究生学术年会”入选论文,上海.
[5]华清.(2008,November3).科学管理依法管理有效管理切实提高舆论引导能力.人民日报.pp.7.
[6]李华颖.(2008,November).畅销书购买行为及影响因素分析――基于知觉价值理论与计划行为理论模型的解释.“第八届中国新闻传播学科研究生学术年会”入选论文,上海.
[7]梁静、黄艳姗、艾依璇.(2008,November).瘦身减肥广告中性别因素对第三人效应的影响.“第八届中国新闻传播学科研究生学术年会”入选论文,上海.
[8]卢家银崔明伍.(2008,November).新闻媒体在利益表达中的困境.“第八届中国新闻传播学科研究生学术年会”入选论文,上海.
[9]刘畅郑宇钧.(2008,November).从视觉修辞的角度看奥运纪录片的“球土化”策略.“第八届中国新闻传播学科研究生学术年会”入选论文,上海.
[10]吕芳雅.(2008,November).中国电影产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分析.“第八届中国新闻传播学科研究生学术年会”入选论文,上海.
[11]孙旭培.(2008,November).新闻改革研究:专业精神与学术规范.“第八届中国新闻传播学科研究生学术年会”主题演讲,上海.
[12]唐建英.(2008,November).《视听媒体服务指令》与欧盟新媒体内容规制初探.“第八届中国新闻传播学科研究生学术年会”入选论文,上海.
[13]滕育栋.(2008,November).“用说话”:中国新闻史写作中的“加法”与“减法”.“第八届中国新闻传播学科研究生学术年会”入选论文,上海.
[14]童兵.(2008,November).研究生:新时期新闻科学发展创新的生力军.“第八届中国新闻传播学科研究生学术年会”主题演讲,上海.
[15]温海玲.(2008,November).改革开放三十年我国组织传播学研究的变迁――对新闻传播视野下组织传播学术论文的历时分析.“第八届中国新闻传播学科研究生学术年会”入选论文,上海.
[16]吴欢.(2008,November).从中国老年网站的建设看虚拟社区的发展――以中国的老小孩网站为例.“第八届中国新闻传播学科研究生学术年会”入选论文,上海.
[17]肖云帆.(2008,November).媒体力量在国家形象对外传播中的应用――汉诺威、爱知与上海世博会实证分析.“第八届中国新闻传播学科研究生学术年会”入选论文,上海.
[18]阴良.(2008,November).社会控制对新闻生产的差异性影响――以外国媒体驻华记者报道倾向为分析视角.“第八届中国新闻传播学科研究生学术年会”入选论文,上海.
[19]喻国明.(2008).传播的语法革命和传媒竞争力构建.传媒观察,1,15-17.
词频分析可以归纳出某一研究领域文献中词汇的出现频率,通过统计高频词可以分析出该领域的研究热点和发展动向。我们对2010年度传媒经济的312篇论文的题目、摘要、关键词进行了词频分析,剔除无意义的虚词后共筛选出传媒经济研究的50个实词高频词(见表1)。
统计结果表明:
(一)媒介类型:总体上,四大传统媒介仍然是学界研究的重中之重,但新媒体对于学术研究的影响巨大,图书出版业位列第三,手机媒体成为研究新宠。
如果我们从媒介类型的角度将词义意义相近的热词进行进一步的归类合并,我们可以看到,尽管以网络为代表的新媒体(“网络”、“新媒体”、“互联网”、“手机”)是学术界研究的热点(总词频数为218),但是对4大传统媒介的研究依然是学术界研究的重中之重(总词频数为356),是新媒体研究总数的1.63倍。当然,新媒体之于传统媒体的影响是巨大的,绝大多数对于传统媒体的研究都是在新媒体影响背景下所做的范式转型、规则变化、操作对策等方面的研究。
就单一媒体类别的研究而言,期刊(含科技期刊165)研究占据首位;网络(含互联网)的研究居第二位(114);而出版研究(含图书、出版社、出版业,共计112)则居第三位。传统意义上媒介研究重点的报纸(含报业,112)、电视(79)忝列其后;此外,手机媒体的研究也开始成为学术研究的新宠(49)。
(二)热点议题:出版因改制动作巨大而成为学术界热议的第一议题;其次,传媒产业和传媒市场也是人们最为关注的一级议题。此外,在去年的学界视野中,营销、改革、品牌、广告、管理、竞争也是人们热议的研究主题。
如果我们将媒介类型之外的热词看作是学术界研究的热点议题的话,在将其按照词频数做三分法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排列在学界热切研究第一阵列的有:出版、产业和市场;第二阵列的研究议题是:营销、改革、品牌、广告、管理、竞争。与人们一般印象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某些政策上、实践领域大轰大嗡的议题,在学术界的研究视野中热度并不很高,比如:三网融合、转企改制、文化产业 、版权以及产业链等。此外,中国的媒介经济学研究在研究中国传媒经济问题时参照、借鉴最多的是美国的传媒业,同时也较多地借用了经济学的理论或方法。
二、2010年学术界如何研究传媒经济:基于内容分析的研究方法分析
本课题组结合内容分析得到的统计数据,对2010年年度传媒经济的研究方法与学科交叉情况进行了客观的描述,以期从宏观的角度整体把握本年度传媒经济研究的总体状况。
(一)定性研究为主,重视个案分析和调查研究
2010年年度的传媒经济实证研究中,定性研究数量是定量研究的2.7倍。有学者曾通过内容分析法对比了中国与美国的新闻传播学研究方法,研究结果是“与美国相反,中国的新闻传播学研究方法中定性研究方法处于绝对主导地位(80.8%)而定量研究很少(15.6%)”??。相较而言,传媒经济的定量研究量高于国内新闻传播学的总体水平,更偏重于研究的精确性和可量化性。
在定性研究方面,传媒经济以个案研究法(34%)、文献分析法(16.1%)为主,而新闻传播学则更偏重于文献分析法(38.2% ),这说明传媒经济更加重视对个案和典型的研究。在定量研究方面,传媒经济以调查法(60.4%)、内容分析法(18.9%)为主,此外也有部分研究引入了模型分析(18.8%),而新闻传播学中内容分析法占据显著地位。与新闻传播学相比,传媒经济研究更注重于大量实际数据的收集,研究难度与研究投入较大,但在定量研究的数据处理方面,仍以简单的频数(13.3%)、描述统计(55.6%)为主,数据的深入挖掘和解析有待提高。
(二)产业经济学、微观经济学视角占主流,技术成为关注焦点
2010年年度涉及学科交叉的传媒经济论文有105篇,学科交叉论文比例为34%,与经济学(69%)、管理学(25%)的交叉最多。由于传媒经济构架于不同的经济学理论和分析方法之上,因此经济学理论是研究传媒经济问题的基础理论,较常用的研究视角包括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产业经济学、制度经济学和政治经济学。2010年传媒经济学的产业经济学视角最多(45%),其次为微观经济学(41%),制度经济学(9%)、宏观经济学(2%)、政治经济学(7%)涉及较少。
经济、技术、制度是影响传媒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涉及宏观环境对传媒业影响的论文有143篇。数字化、三网融合、电子书、微博等新的媒介技术和形式的爆发使技术(33.6%)成为对传媒经济研究涉及最多的宏观领域,整体的经济形势(经济29.4%)和政府规制(政治26.6%)也是研究者在研究中涉及的重要因素,而传媒经济对社会因素(10.5%)关注不多。
三、年度研究热点与研究趋势:基于社会网络分析
图1是对2010年入选的所有传媒经济学科的论文的关键词、题目和摘要做的社会网络分析,使用的软件为NetDraw2.054版本。
(一)核心层、中间层、边缘地带:传媒经济研究分层明显
结点(node)大小表示的是度数(degree),结点每与另外一个结点发生一次联系(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是流入还是流出)即为1度,结点越大表示与别的结点之间的联系度越高。从图中可以看出,传媒、出版、融合、广告等为今年传媒经济学研究的焦点和重点。每两个结点之间线条的粗细程度表示的是两者的关系密切度,两个结点之间的线条越粗表示两者之间的联系越紧密,从上图可以看出,数字―出版、媒介―融合、三网―融合、科技―期刊、植入―广告等关键词之间的紧密度很高,这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今年传媒经济学科研究的兴趣和前沿。
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本研究还对关涉的关键词进行了K-cores分析,不同结点的颜色代表意义不同,可以看出,整个网络有三层构成:核心层、中间层和边缘地带,红色的结点处在整个网络的核心层,主要有以下关键词:传媒、出版、融合、模式、营销、整合、数字、出版、媒介、改革、体制等;蓝色的结点处在整个网络的中间层,主要有以下关键词:广告、报业、手机、集团、转型、三网、竞争力等;黑色的结点处在整个网络的边缘层,包括制度经济学、风险投资、电子阅读、关系社会等,说明传媒经济学研究的议题还主要基于传统议题的基础上,对新的研究议题和对象的扩展度不够。
(二)研究热点:微博客、植入广告、媒介融合
由于2010年年度的论文很难以被引用的次数(一般而言,论文被引率高点发生在发表后的3―4年)来判断其重要性与关注度,但从CNKI的下载频次多少这一指标,可以在相当程度上说明某篇传媒经济研究论文及其所代表的研究领域的被关注程度。一般而言,下载频次越高说明其影响力越大,关注程度高,有可能成为未来研究的热点。以下为下载频次在300次以上的论文,共18篇。??(见表2)
结合前文词频分析的结果、社会网络分析结果以及18篇高下载频次论文的研究内容可以发现,本年度传媒经济研究的媒体热点是微博客。表2论文中以微博为研究对象的论文有3篇,平均下载频次为736次,并且“微博价值:核心功能、延伸功能与附加功能” 下载量超过了千次,此外还有众多论文从微博媒介性质、盈利模式、营销应用等方面对这一新的媒介形式展开了研究。本年度媒介产业的研究热点是媒介融合,3篇有关媒介融合的文章下载频次为352,并且“媒介融合”一词出现的词频也达到了52次,三网融合背景、产业视角和综述性回顾是本年度媒介融合研究的亮点。2010年年度广告方面的研究热点是植入广告,2篇论文的平均下载频次为457次,对新的植入方式的探究和对其广告效果的评价研究使植入广告的研究趋于成熟。此外媒介规制与体制、新媒体对传统媒体的冲击及传统媒体的转型研究等传统仍旧是传媒经济研究者持续关注的话题。
注释:
??《中国传媒发展指数报告(2011)》项目组由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新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喻国明主持,本文由宋美杰完成初稿,喻国明修改并定稿。本文中内容分析部分的数据采集和统计分析由宋美杰、刘佳莹、许子豪、朱尔皓、陈瑾、陈宇完成,李彪对于本文的社会网络分析图的形成也有贡献。
??本文选取了2010年CSSCI收录的新闻传播核心期刊15本,辅助以2008年北大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G0/G21信息与传播、新闻学、新闻事业期刊15本,30份期刊消除重叠后获得了样本选取期刊:编辑学报、国际新闻界、新闻与传播研究、新闻大学、现代传播、编辑之友、编辑学刊、当代传播、出版科学、中国编辑、出版发行研究、中国出版、广告大观、现代广告、新闻爱好者、新闻界、青年记者、新闻战线、新闻与写作、新闻记者、中国记者、中国报业、电视研究、传媒观察等。选择以上期刊中已经被CNKI收录的(截止日期为2010年12月23日)2010年度全年的与传媒经济研究相关的论文,此外以传媒经济、传媒业等为关键词在CNKI中进行搜索,获取了未在以上期刊上发表的论文。通过上述途径获得的论文为研究的初步样本,在此基础上剔除了会议消息、研究随笔等性质的文章,共获得有效论文312篇。
1早期经济理论视角下的“离散式”媒体规制:市场机制与科斯定理在传统的纸质与广播电视媒介时代,媒体的信息传播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物质媒介本身的传递以及随之形成的影响力,媒介的运作模式与相应的媒介规制都体现出了结点式、离散式的特点;不同的媒体基于其物理特征,各自为不同用户群提供信息服务,而未联接成类似于互联网媒体的、连续的“媒介场域”或形成渗透入个人生活的媒介空间。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运用自由主义市场经济中“看不见的手”提升媒体运作和媒体规制的效率,成为了当时西方国家的经济学界与传播学界所共同关注的问题。
科斯是新制度经济学的奠基人。他于1959年发表的“联邦通信委员会(Federal Communication Commission,FCC)”为经济学领域传统的产权理论研究带来了根本性的变化,也冲击了美国FCC规制传播媒体的传统模式,即基于委员会听证并颁布营业许可证,以分配广播频谱的频谱分配方法[4]。科斯认为,广播频谱的分配应该交予市场中供求关系的运作来完成。依据市场规律拍卖频谱资源,可以提高运营方优化服务的积极性,从而在现有资源的调配下使大众获得更高质量的信息传播服务[5]。在这一自由市场相互匹配的过程中,政府过多的干预和控制反而会导致资源配置的低效率:一方面是公众的文化消费与信息需求没有得到充分地满足;另一方面则是频谱资源在低效率人为调配下的浪费。
不可否认的是,社会成本与负面外部性问题是完全自由市场经济的弊端,市场失灵的现象也在经济活动的部分特殊领域中时常出现,尤其是公共服务领域。科斯提出,在政府明确各方权利与义务的前提下,经济中的非效率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谈判与斡旋得到纠正,从而使社会效益趋于最大化。这也就是著名的“科斯定理”[6]。基于此理论可以认为:在媒体规制的过程中,政府、媒体运营商以及受众等各方因素可以在既有的权利义务关系中进行谈判和博弈,进而协调好信息传播背后的频谱等资源调配规则,达到政府规制、用户使用以及机构服务三者之间的纳什均衡状态。
作为传统纸质与广播媒介盛行时代所提出的规制理论,科斯定理及其产权理论为广播媒介中的频谱资源分配提供了具有独特创见的宝贵方案。然而,作为经济学视角下的媒体规制理论,科斯定理着重理顺了媒介资源中的供求关系管理思路,但却并没有在信息传播的内容层面投入足够的关注。由此可见,媒体规制在这一理论的观照下更多地体现为媒体市场中主体间供求关系的规制,而不是面向内容标准、传递渠道、以及各主体间的权力与义务关系等多个方面的整体性规制。在数字媒体大发展的时代,媒体与信息、文化的结合日益紧密,媒体中的信息传播也在更大程度上摆脱了物质载体和基础设施的客观限制,为理论上的“言论自由”提供了诸多的实践契机。在这种情况下,规制者若仅仅从市场经济的角度讨论媒体的经济效益,忽略对数字媒体在文化传播、知识分享等公共效益方面的探讨,则已偏离了媒体发展的整体趋势,不符合数字媒体规制的客观发展规律。
2数字媒体规制的新理论定位:区别于经济、社会规制的文化规制数字媒体与传统媒体不同,它指的是:运用数字化技术手段进行信息采集、加工、处理,并借助计算机数字信息网络技术传播和提供信息服务的组织。这类组织一般具有专业媒体性质,但与一些具有特定用户群及专门信息服务内容有所不同的是,其信息服务面向一般的互联网用户,因而更具有广泛性。根植于数字化网络技术的数字媒体与传统媒体比较而言,具有更强的信息生产、组织与传播能力,其包含的信息内容因而也具有更大的影响力。在这种情况下,规制政策的制定者在关注数字媒体的经济性与社会性特征的同时,也更应着眼于其信息内容的文化软特征。在媒体规制中对其文化特征的关注,通常被称为文化规制的视角。
在规制的分类与内容研究中,文化规制是指:规制者(政府或其他组织)对微观文化主体实施的文化控制。这种控制往往与普通法的司法干预、以及政府在宏观调控中借助一系列政策工具所进行的间接干预不同,它通常是在政府的主导下,以直接的行政干预形式出现[7]。科斯在其经济理论分析中,运用了市场、博弈以及均衡等经济学理论工具探讨了媒体规制的一般规律与基本方向。但基于频谱资源分配这一问题情境建立起来的科斯定理已不能满足现代数字化,特别是大数据背景下的媒体规制问题。相比于量上的“无差别”的资源积累与分配理论,数字媒体规制实践亟需文化视角下偏向质的内容的新规制框架。在多种媒介互联互通、人群与网络日益融合的情境下,数字媒体作为信息分享与文化传播的重要载体,依据前文中对规制理论的定义,应归入文化规制的范畴之中。
面向传统媒体的规制往往关注于其一般性的经济与社会影响。因此,就传统的规制分类而言,规制通常被分为经济性规制与社会性规制[8]。经济性规制是指:在资源分配出现垄断现象、市场失灵(Market Failure)以及市场竞争不充分的情况下,规制者为了缓解自由市场的负面效应、促进社会公平而采取的一系列经济性调节与规制。由此可见,政府通过立法形式制约经济垄断行为(如《反垄断法》的颁布),以保障市场中的自由充分竞争,就是典型的经济性规制。社会性规制是以保护个人健康、公共安全、生活环境以及社会稳定等涉及群体性公共利益的规制类型。在美国,社会性管制通常被限定在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3个方面,因而也被称为HSE规制(Health,Safety and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9]。关于HSE规制的经济性与均衡问题吸引了很多经济学领域学者的关注[10],并被放置到了一系列标准化的经济模型中进行推导与分析,得出了各有侧重的理论框架:例如环境模型(Environmental Model)与物质平衡模型(Material Balance Model)等[11]。与上述两种规制不同,文化规制作为一种面向文化传播与文化交流的“软性”规制,通常被分散在经济性规制与社会性规制的子领域中进行研究,或是被归为社会性规制的组成部分进行探讨,而不作为具有特殊性与明确边界的完整研究范畴被单独地提取出来。
文化本身在跨领域、跨地区、跨时间的条件下是具有多元性与特殊性的。ICT的高速发展与大数据环境的有力支持,则更加速了多元文化的交流与传播,增进了不同文化领域之间的沟通与了解。基于这种本质特征与发展背景的考虑可以发现,包含数字媒体规制在内的整个文化规制不应只是经济性与社会性因素的产物,更是信息与文化交流本身的要求下出现的产物[4]。文化多样性特征下的文化规制除了面对传统的经济性与社会性冲击(例如文化产业规制、传统民间文化资源的开发与利用等)之外,还要适应一系列涉及文化交流的特殊问题(例如文化霸权主义与国家认同等),在全球化的潮流中基于媒体这一关键视角协调不同地区和不同领域的文化实践[12]。
文化所蕴含的固有特征要求文化规制作为一种相对独立于经济性与社会性“二分”规制结构的规制类型而存在。数字媒体作为互联网时代信息与知识传递的领头羊,其在文化传播中的规制应该符合文化规制的特殊性要求。规制者(如政府的纵向规制或其他组织的横向规制等)应该更多地关注数字媒体的文化性影响(例如数字媒体的传播内容如何影响主流价值观与舆论导向,数字媒体的传递形式如何改变了人们对传统文化的认知等),而非仅仅关注于数字媒体运行的经济性和社会性侧面(如数字媒体中的盈利模式与广告传播规制,数字媒体运营商的商业活动规制等),使数字媒体的文化性规制又滑向了传统的经济型与社会性规制思路。由此可见,文化传递与文化资源流动借助现代化数字媒体的平台变得更加快捷、高效,各种形式的文化内容也因此逐渐溢满了个人的生活空间。这不仅对数字媒体的管理与规制水平提出了要求,更是使包含更大研究范围与应用领域的文化规制面临了新的挑战。
3网络环境下的数字媒体规制:理论分歧与规制融合现代数字媒体技术(例如博客网站、微博、微信等)是依托于互联网,尤其是移动互联网技术所构成的整体情境实现快速发展的。随着数字媒体内容的丰富与技术的多样化,媒体本身与互联网的结合也日益紧密:一方面,数字媒体的内容建构与传播都需要依靠互联网中的虚拟平台才能完成;另一方面,互联网技术与物联网趋势不断地渗透进大众生活的各方面细节,人们在日益嵌入“线上生活”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受到了数字媒体的全方位影响。与传统的报纸、电话、电视等媒体不同,就媒体形式的泛在性、即时性以及内容传播的不可控性(现代互联网具有泛在性,接入网络就意味着接入媒体)而言,数字媒体对公众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回归了流行于20世纪40年代的“魔弹论”中对媒介作用的阐释[13]。在涉及社会问题的负面信息传播方面,数字媒体的“魔弹效应”往往体现得更加明显。
美国是新媒体发展最为迅速的国家,而数字媒体则是新媒体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围绕着网络环境下如何对数字媒体进行规制的问题,网络自由主义者、网络联邦主义者以及网络现实主义者各抒己见,并展开了激烈的观点交锋[14]。网络自由主义者认为,网络所构成的虚拟空间与现实世界是有根本区别的。从网络无政府主义学派的立场来看,网络本身比现实世界更具有民主性、自由性与开放性,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情感或实际需求生活在这样的自由空间之内,网络空间既不需要也不适用于政府的管护[15-16]。网络无政府主义的代表人物之一约翰·佩里·巴洛(John Perry Barlow)认为,网络中媒体对文化的塑造比其他任何东西对文化的塑造都要显著,人们可以在网络空间的基础上,自由地创造出一种新的文明。网络联邦主义者并不认同绝对自由的激进观点,他们认为:网络是复杂而有边界的,面向网络空间的规制与管护在理论上是可能的;政府无法有效管理网络中的信息创造与信息传播,网络中的数字媒体规制只能依靠主体自身和相关的虚拟社区。因此,针对网络本身以及数字媒体的规制应该依据其自身的特点与规律,基于虚拟空间中的主体自身进行规制,政府不应通过传统的行政管理方法干预网络空间与数字媒体的运作。网络现实主义者在网络与现实世界之间的关系问题上,与上述两种立场有根本性的不同。劳伦斯·莱斯格(Lawrence Lessig)认为:网络无论如何虚拟,都是物理空间的映射,网络空间中的行为和问题都与物理空间中的特定现象存在对应关系。因此,无论是数字媒体还是整个网络虚拟空间,应该受到网络法律的规制,隶属于真实空间中的政府[17-18]。在现实世界中,网络与数字媒体也正在迈向一个政府管理与巨头垄断的时代。
从整个社会对网络技术与互联网世界的理解来看,上述3种观点的交锋与更迭过程也反映出了人们对互联网和数字媒体的认识逐渐从早期乌托邦式的激进与开放回归到了成熟与理性的状态[14]:互联网领域或赛博空间为用户提供了更便捷的交流空间与表达平台,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一切合理调控或规制的否定。在相对灵活自由的网络空间下,数字媒体的发展的确获得了更多的动力与可能性,但随之而来的问题也渐渐暴露。这些问题除了来自于网络环境的自身特征以外,更多的则是现实环境中受管制的行为在缺乏规制的情境下被肆意投射到了网络空间与数字媒介平台之中,例如网络欺凌问题(Cyberbullying)[19-20]。在心理学与信息系统领域的研究中,诸如网络欺凌等对数字媒体用户产生负面影响的现象越来越多地受到了关注。遗憾的是,这些研究最终的落脚点多半在于信息系统设计、用户的人机交互指导等范畴,面向整个数字媒体平台的全局性视角与宏观层面的规制却基本与该问题的研究处于脱节的状态,个体研究的进展也因此很难为宏观的规制政策研究提供有价值的启示或方向指导。
进一步地,脱离互联网情境的限制,从而在更为宏观的视域下观照网络数字媒体的研究与实践,可以发现:随着ICT技术的蓬勃发展,电子网络、电信网络以及计算机互联网的融合为数字媒体规制的研究与政策实践提出了新的挑战[4]。由传统媒介规制的长期实践延伸而来的“分而治之”的规制思路在多种媒体融合的情境下变得矛盾重重。就媒体发展与政策实践的具体关系而言,媒体融合的主要挑战在于网络运营监管和内容监管的冲突,甚至失效[21]。传统的广电监管对地面无线网络、有线电视网络和卫星直播网络的运营进行严格的管制,以达到特定的社会政治目标。该监管体制根本不可能照搬到电信部门,而且电信网络也不属于广电监管的范畴。互联网上的节目可能来自全球任何一个地方,国内的“分离式管制”法规很难有效监管境外机构。此外,政出多门,多头管理,造成了一些管制冲突、低效率以及内容监管的失效,监管框架无法应对层出不穷的新业务和新特点,如互联网广播电视的业务有的国家将其当作电信业务监管,如丹麦、荷兰、日本等。有的国家将其作为广播电视节目监管,如挪威、瑞典等。我国则将其分为内容与产业分别监管,并产生一些矛盾和冲突。
技术发展与政策实践的内在矛盾往往可以为相应领域的学术研究提供新的增长点,媒体融合机制下的传统规制变革问题也因而成为了近年来学术界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在该研究领域中,诸多学者认为基于媒体融合实际的“规制融合”或者“政策融合”是大势所趋。面对媒介融合的现实困境与发展规律,英国学者佩特罗斯·罗斯费迪斯(Petros Losifidis)[22]提出了“规制融合”(Regulatory Convergence)的概念,认为“规制融合”,其实意味着通过展开一系列因应媒介技术融合、市场融合和产业融合的媒介规制变革,从而“建立一个能够适应所有融合领域的共通的规制框架”。在迈阿密大学传播学院的加里森(Bruce Garrison)和杜帕勒(Michel Dupagne)[23]设计的“媒介融合”模型中,数字媒体的融合既可以是技术融合作为经济融合(即市场或产业融合)和规制融合的先决前提,也可以是经济融合和规制融合带来技术的融合。但无论是哪一种模式,融合效果的最后产生都是技术、经济以及外生性规制因素三重作用的结果。欧洲学者库伦贝格(Cuilenburg)和斯拉(Slaa)认为[24],立足科技和经济双重影响促使广播电视和电信产业之间的关联甚至融合这一事实,就规制政策的制定而言,广播电视和电信政策的管制分离已经不再必要,对媒介政策和电信政策进行融合是实现广播电视传播和电信事业共同发展的惟一良方,并提出政策融合(Policy Convergence)的概念。在政策实践领域,随着政府和公众对数字化网络中虚拟世界的认知不断深入,数字媒体的规制问题也逐渐脱离了“绝对自由”或严格管控的误区,开始进入规范化与程序化的发展阶段。从发达国家的实际做法来看,大多采取了机构整合策略,其中实施最早的是美国的联邦通信委员会(Federal Communication Commission,简称FCC),该委员会早在20世纪初广播媒体出现之后就开始组建,1934年《通信法》的出台,成立了该委员会,取代联邦无线电委员会,其后1984年《有线通信政策法》使FCC获得对有线电视的规制权力,1996年《电信法》让FCC进入对互联网传播领域进行规制。FCC对电信网、互联网和广播电视网络实行三网融合的统一规制体制,由于通过对无线电、有线电视、电报和电话、互联网传播服务等业务实施一体化规制,从根本上消除了美国电信行业和广电行业可能存在的政出多门、条块分割的规制现象。
2003年7月,英国议会通过《通信法》,设立了通信办公室(Office of Communication,以下简称OFCOM),该办公室融合代替了过去5个彼此分立部门的职能:电信办公室(Office of Tele-Communications,OFTEL),广播标准委员会(The Broadcasting Standard Commission,BSC),广播局(The Radio Authority,RA),独立的电视委员会(The Broadcasting Standards Commission,ITC)以及无线电通信局(The Radio Communication Authority,RCA),该机构的成立使英国在规制层面去除了电信业与广电业之间的藩篱,使得“媒介融合在技术中立(Technology Neutrality)的旗号下得以顺利展开”[25]。规制机构上是日本总务省主管。效仿美英规制机构融合模式,2001年由原邮政省、自治省和总务厅合并成立总务省,下设信息通信政策局和综合通信基础局职能部门,电波监理审议会和信息通信议会作为总务省的常设咨询机构,参与和协调职能部门对日本电信业和广播电视业行使规制职能[26]。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宏观层面的数字媒体规制理论需要与基于各项具体现象的个体研究相结合,才能获得更为扎实可靠的经验土壤与分析基础,以最终支持数字媒体规制的政策实践。
4回归数字媒体规制的逻辑起点:规制动机的理论分析如上文所述,在数字媒体规制的研究范畴中,无论是基于经济、文化或是其他视角出发,政府对网络和媒体进行规制的合理性都是所有相关理论建构的原始逻辑起点,而这一起点通常蕴含在两个前提假设之中:一方面,政府有能力对网络和媒体进行规制,维护数字媒体的合理运行。这也是网络现实主义者所主要倡导的观点[17-18];另一方面,由于市场存在失灵现象,政府的规制有利于减弱自由市场中负面的外部性,协助数字媒体情境下的社会收益达到最大化。这是宏观调控等一系列政府干预合理性的最主要理论根基,也是规制俘获理论打破传统规制理论的首要突破口。
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所倡导的自由放任市场经济体制与“看不见的手”,对西方各国的经济体制建设与经济学研究都产生了重要而又深远的影响。在英美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相继爆发经济危机之后,经济学家认识到了市场机制本身的局限性,单纯依靠市场调节无法保证经济的平稳运行。在这种情况下,支持政府干预与宏观调控的凯恩斯主义在经济学界诞生。该学派的理论认为:市场本身存在失灵(Failure)与低效的可能,政府调节有利于缓解市场失灵时出现的负面外部性,降低经济损失,提高社会效益。早期的公共利益理论与凯恩斯主义相似,他们都将政府描述为市场失灵的调节者和解救者。如果没有政府规制的存在,市场往往会运行得没有效率,从而限制了社会福利的最终提高。与此同时,政府的规制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分配的公平,缓和阶级之间的矛盾,维护社会稳定[27]。
规制公共利益理论在20世纪70年代开始受到诸多批评,原因在于:一方面,规制是立法者与执行机构的行为,公共利益理论只是建构了规制者的规制动机,而没有说明社会利益与规制行为之间的互动博弈关系,因而只是一种无法验证的假定[28];另一方面,很多传统经济领域的垄断与恶性竞争现象证明,政府的规制有时并不能扼制市场失灵,反而会加剧社会不公与资源浪费现象[29]。
1.从计算到数据新闻:计算机辅助报道的起源、发展、现状
2.大数据与新闻报道
3.新媒体语境下的新闻叙事模式
4.著作权法中不受保护的“时事新闻”
5.全球视野下的“数据新闻”:理念与实践
6.重造新闻学——网络化关系的视角
7.整体转型:关于当前中国新闻传播学科建设的一点想法
8.影响公民新闻活动的三种机制
9.“理想”与“新媒体”:中国新闻社群的话语建构与权力关系
10.作为开放新闻的数据新闻——英国《卫报》的数据新闻实践
11.中国新闻从业者的社交媒体运用及其影响因素:一项针对上海青年新闻从业者的调查研究
12.新媒体时代的新闻生产:理念变革、产品创新与流程再造
13.作为社会史与新闻史双重叙事者的阐释社群——中国新闻界对孙志刚事件的集体记忆研究
14.搜索类新闻聚合APP的侵权认定分析
15.新闻媒体报道与资本市场定价效率——基于股价同步性的分析
16.微信公众平台:新闻传播变革的又一个机遇——以“央视新闻”微信公众账号为例
17.新媒体革了新闻专业主义的命?——公民新闻运动与专业新闻人的责任
18.新闻社群的专业主义话语:一种边界工作的视角
19.公民参与时代的新闻专业主义与媒介伦理:中国的问题
20.大数据分析与可视化技术:新闻传播的新范式——“大数据与新闻传播创新”研讨会综述
21.从出现到扩散:社会实践视角下的数据新闻
22.数据新闻:大数据时代新闻可视化传播的创新路径
23.中国大陆新闻传播学研究十五年:1998—2012
24.数据新闻:“讲一个好故事”?——数据新闻对传统新闻的继承与变革
25.中国新闻类APP的市场竞争格局及其盈利模式探讨
26.新闻漫画多模态隐喻表征方式研究——模态配置的类型、特点及理据
27.虚拟/增强现实技术的兴起与传统新闻业的转向
28.实践新闻专业性 实现新闻公共性——基于新闻观的视角
29.试论《人民日报》官方微博新闻评论的话语方式
30.一种基于特征演变的新闻话题演化挖掘方法
31.当代中国主导新闻观念的可能选择:发展新闻专业主义
32.数据新闻:一个亟待确立专业规范的领域——基于国内五个数据新闻栏目的定量研究
33.语言语境与新闻理解——英语硬新闻语篇评价策略解读
34.基于语料库的英语财经新闻汉译本的词汇特征研究
35.众筹新闻:变革新闻生产的权力结构
36.基于增强现实媒介的新闻叙事创新策略探索
37.新闻专业主义的本土化探索
38.新闻业的未来:网络新闻
39.媒介融合时代的中国新闻传播教育:基于18所国内新闻传播院系的调研报告
40.新闻从业者的工作自主性及影响因素研究——基于新媒体环境下的考察
41.“共”时代的开创——试论新闻传播主体“三元”类型结构形成的新闻学意义
42.数据新闻:价值与局限
43.自媒体力量的想象:基于新闻专业主义的质疑
44.自媒体时代对新闻专业主义的建构和反思
45.突发公共事件舆情传播特征与规律研究——以新浪微博和新浪新闻平台为例
46.数据新闻:大数据时代新闻生产的核心竞争力
47.困境中的重构:新媒体语境下新闻专业主义的转向
48.“大数据”时代:新闻业面临的新震荡
49.“数据新闻学”的发展路径与前景
50.创新与坚守:美国经验与新环境下国内新闻教育路径探索
51.关于当前新闻传播几个理论问题的思考
52.大数据时代的数据新闻生产:现状、影响与反思
53.媒介融合时代新闻传播人才培养的理念与路径
54.媒体融合背景下新闻聚合的著作权法规制——以网络商业模式的创新为视角
55 .移动新闻推荐技术及其应用研究综述
56.财经新闻报道中数据的功用——以彭博新闻社财经报道为例
57.“风险规避”逻辑下的新闻报道常规——对国内媒体社会冲突性议题采编流程的分析
58.大数据对于新闻业态重构的革命性改变
59.新闻话语表征的形式、功能和意识形态
60.2014年中国的新闻传播学研究
61.记者为什么成了不可爱的人?——兼论网络时代新闻生产者、使用者的“冲突”
62.大数据与新闻理念创新——以全球首届“数据新闻奖”为例
63.大数据方法与新闻传播创新:从理论定义到操作路线
64.移动化、智能化技术趋势下新闻生产的再定义
65.新闻权威、职业偶像与集体记忆的建构:报人江艺平退休的纪念话语研究
66.“他者”的媒介镜像——试论新闻报道与“他者”制造
67.“国际新闻”与“全球新闻”概念之辨——兼论国际新闻传播人才培养模式创新
68.伪新闻:虚假新闻的“隐存者”
69.新闻生产即记忆实践——媒体记忆领域的边界与批判性议题
70.大数据时代的数据新闻报道——以英国《卫报》为例
71.未来新闻的知识形态
72.新媒体与新闻生产研究:语境、范式与问题
73.新媒介环境下新闻真实论视野中的几个新问题
74.新媒体时代时政新闻如何突围——也谈澎湃新闻的竞争策略
75.新媒体环境下我国电视新闻的嬗变与发展
76.塑造新闻权威:互联网时代中国新闻职业再审视
77.澎湃新闻,能否成为新闻客户端的标杆?——对澎湃新闻的几点思考
78.《新闻联播》简史:中国电视新闻与政治的交互影响(1978-2013)
79.“再叙事”视阈下的英汉新闻编译
80.浅议重大公共危机事件中新闻发言人的发言与舆论的关系
81.中国新闻传播学研究的国际发表现状与格局——基于SSCI数据库的研究
82.面向Web新闻的事件多要素检索方法
83.重建新闻的公共性共识是否可能?——从近期的传媒伦理争议谈起
84.一种中文微博新闻话题检测的方法
85.网络新闻“标题党”的现状与叙述策略——对8家网站新闻排行榜的定量分析
86.新媒体语境下新闻传播教育面临的困境与革新
87.《新闻联播》:从信息媒介到政治仪式的回归
88.新闻客户端:信息聚合或信息挖掘——从“澎湃新闻”、《纽约客》的实践说起
89.为什么我们没有“新闻法”——反思我国新闻传播立法研究
90.网络新闻从业者的基本构成与工作状况——“中国网络新闻从业者生存状况调查报告”之一
91.翻译中的超文本成分:以新闻翻译为例
92.社会化媒体时代中国新闻从业者的认知转变与职业转型
93.数据新闻学的发展现状与功能
94.学术文献的文体特征及其检索意义——计算机科学文献与相关新闻报道文体的比较研究
95.众筹新闻:网络时代美国新闻业的创新及启示
96.新闻编译中意识形态的翻译转换探索
97.新闻工作者微博应用的困境及其根源
关键词:大众文化;媒介融合;电视剧;新特征
千呼万唤始出来,《爱情公寓》第四季开年引发收视点播热潮,不光各大卫视争相播出,而且从爱奇艺、PPS的数据显示,该剧创下了超过20亿的网络点击量。除此之外,该剧一经播出就占据了百度、新浪等话题排行榜。作为时代的产物,这部高点击、高关注、高票房的国产剧的成功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媒介的影响。
一、立足于多媒体平台进行表达
当代媒介发展最为重要的一个关键词就是“媒介融合”。这一概念最早由美国马萨诸塞州理工大学的浦尔教授提出来的,是指各种媒介呈现出多功能一体化的发展趋势。
随着网络的飞速发展及其优越性,不少人认为在“媒介融合”的趋势中会出现传统媒体消亡,网络媒体独霸天下的局面,杰・尼尔森等理论家就坚持“传统媒体终结论”。这类观点显然带有激进色彩,但事实上,微电影、个人即拍短片等新媒体影视剧的确吸引了大多数年轻受众。作为传统媒体的产物――电视剧,在这种背景下想要吸引独立、个性的年轻受众,利用新媒体是不容忽视的手段。
《爱情公寓》从第一季就利用网络平台与电视配合播出,第四季回归更是被奇艺、pps高调卖断,独家播出。同时奇艺、pps都有app应用,只要有wifi手机也可以随时看。这样扩大了电视剧覆盖面,也扩大了受众群。
多媒体平台共同播出是当代电视剧发展的一大趋势,但同时如何协调解决版权问题也是值得大家注意的。
二、跨媒体的话语形式
不同媒体有其独特的话语形式,而媒介的融合淡化了不同话语形式间的界限。
首先,从话语内容上说,传统的电视剧作为一门综合性很强的艺术,它的语言具有理性、文学性、艺术性的特点。而网络语言产生于网络这个平民化平台,它更加的开阔包容、感性和多元化。
《爱情公寓》中的不少段子来源于网络,如猫扑、天涯等,而其自创的经典台词现也成为了风传的网络用语。媒介融合促成的语言融合,而语言的互用,也丰富了媒介自身的语言。
其次,从话语形式上来说,电视剧一般采用要是根据面对面交流的特点和“引戏员”的结构方式制作,同时以真人真场景为内容。网络作为新媒体,以网络为平台传播的影像其传播形式多种多样,从传播内容、传播方式、受传者感官等各个方面进行延伸。
《爱情公寓》中有大量的动画元素,剧情中加入的特效、幻想等元素,使得传统纪实性情景喜剧更具吸引力。这是将网络媒体传播手段融入在了传统媒体之中。
在媒介融合的背景下,《爱情公寓》通过利用网络媒体的传播手段、传播技术以及传播形式,丰富了传统电视剧的表现形式,达到了吸引受众的目的。
三、开放式结尾与参与式剧情的互动形式
与传统电视剧讲述一个完整的故事不同,情景喜剧是一种喜剧演出形式,有着一条或多条故事线。作为情景喜剧,《爱情公寓》也秉承这一模式,但值得注意的是,从第二季末开始,《爱情公寓》就采取了开放式承接结尾,即不给予明确的答案,而是待定,并且真正结尾是下一季开始的契机,因此,这就促使观众参与其中,观众呼声越高的结局,往往成为结局,以此来吸引受众。但同时,又不完全否定另一种结局,以此满足另一群受众的审美需要。
1967年,美国学者J・A・巴隆在《哈佛大学法学评论》上发表了《接近媒介――一项新的第一修正案权利》一文中提出“媒介接近权”。随着网络媒体、新媒体的不断发展,受众越来越有机会并渴望接触媒体,并发表自己的观点,除了公共事务,大众文化也越来越多的出现了受众的身影。上文提到微电影、个人即拍短片等新媒体作为小众化传播并不能完全满足受众表达的心理。而在媒介融合的背景下,《爱情公寓》也正是跨越了传统的电视媒介,通过网络、新媒体等渠道给受众提供了在大众媒体上表达观点意愿的渠道。
四、网站广告与植入性广告共同营销
“植入式广告”这一名词并不陌生,从冯小刚贺岁电影到全民春晚,从国产剧《奋斗》到国际大片变形金刚,植入性广告处处皆可见。所谓植入性广告就是指,把产品及其服务具有代表性的视听品牌符号融入影视或舞台产品中的一种广告方式,给观众留下相当的印象,以达到营销目的。
在如今商业化的社会中,“植入性广告”已成为当前影视剧中的常态,但随着近年来植入性广告不断增多,并生硬植入引起了受众反感。如何创新“植入性广告”形式,成为了讨论话题。
《爱情公寓》中植入性广告非常多,大到汽车、电子产品,小到牛奶、手抓饼,有实体、也有网站。除了传统的台词植入、扮演植入等,《爱情公寓》采取了一种新的植入式,网站视频缓冲期间的广告冰锐正是《爱情公寓》主角们最常选用的一款饮料。年轻受众易跟风剧中主演所使用的产品,而缓冲期间的广告提供了明显的指示,因此达到有效的营销目的。
这种结合网络及电视的营销手段,是建立在网络及电视各自的运营手段,如网络视频网站中缓冲是个广告播放,而《爱情公寓》正是利用了这一运营方式,达到了强化“植入性广告”的传播效力。
五、相关产品的出现推动全文化产业发展
伴随着电视剧的播出,其官方同名手游《爱情公寓》也于2014年1月26日正式与观众们见面。同时,还有其相关的网络游戏《开天辟地》之爱情公寓特别版。这一营销手段即可促使受众接受相关产业,从而获得经济效益。同时,随着手机媒体的逐渐扩大,App应用的受众群范围越来越广,通过游戏从而关注电视剧的受众也大有人在,可以说这是一个双赢的策略。
随着网络媒体、手机媒体的发展,各类网游、手游如雨后春笋,成为消费者闲暇之余娱乐和消遣的重要渠道,也成为的大众文化中不可小视的产业。而电视剧和游戏间也有了越来越多的互动。电视剧出相关的游戏,游戏改编成电视剧等。这种互动在强化自身受众印象外也扩大了双方的受众群。
可以看到的是,随着媒介融合的不断深入,各媒介自身所产生的大众文化产业间也再互相交融,其各自独特的表现形式也在相互借鉴相互融合。如何在媒介融合大趋势下取其精华发扬自身,是各种形式的大众文化需考虑的问题。(作者单位:新疆师范大学文学院)
指导教师:胡肖锋
参考文献
[1]《媒介融合概论》宫承波,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11年版,专著
[2]《传播学教程》郭庆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专著
[3]《数字传媒概要》闵大洪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专著
一、移动通信媒体已经成为“第五媒体”
媒介的定义是信息的一个载体,凡是能够把信息从一方传到另一方的工具、手段称之为媒介。商业媒介通常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大众的行销服务媒介必须是面对大众传播的,因此商业广告中的媒介指的是大众媒介;二是可控制性,投资行为的本质是以较少量的投入换取较大量的回馈,即是投资行为,在投资上必须具有可控制性;三是付费,商业媒体的另外一个特点为商业性,所谓商业性的意义是媒体依赖广告为主要盈利来源,所以具有付费特征。
从以上媒介的定义和特征来看,移动通信媒体亦即手机媒体已经具备了媒介的所有要素,并且人们也已经普遍认可手机作为报纸、广播、电视、网络之后的“第五媒体”的地位。兴起于20世纪90年代的网络媒体,具备数字化、网络化、多元化、全球化、小众化、实时性、交互性、广容性、易检性等特点,已经对以报纸为代表的传统媒体产生了强烈的冲击。在中国,2005年以后,报纸业出现了整体不景气的情况。那么在手机媒体突然兴起的今天,会不会促成媒体结构新一轮的新陈代谢呢? 还有待检验。
二、移动通信媒体的特点
移动通信媒体亦即通常所说的手机媒体,可以理解为一种集网络和信息传播功能于一体,通过数据传输技术,把各种文字、图像、音频、视频信息数字化,然后传输给广大用户的崭新媒体。无线网络的发展让手机同时具备了网络媒体所具有的几乎所有优点。而由于其介质手机的特点,手机媒体也具备兼容性、整合性、贴身性和便于互动,成为一种“带有体温的媒体”。它具备以下其他媒体无法抗衡的特点。
1、广泛性
早在2008年底,中国手机用户已经超过6.4亿,2010年10月更是突破了8亿,手机媒体的用户已经不仅仅集中在25岁到45岁之间、知识水平较高、经济基础较好的人群,它已经向上扩展到65岁而向下延伸到15岁,手机几乎已经成为对应于每个活跃的社会元素的存在。几乎人手一终端,这是其他媒体不可能具备的。
2、覆盖性
手机网络在大多数地方都可以实现覆盖,无论是办公室还是家中,甚至电梯、汽车、火车上。它的覆盖能力远远超过其他媒体。
3、跟从性
“手机时代,人们在裸奔”。通过现行的基站,手机定位误差在200米,3g时代,误差可以缩小到10米。2010年1月13日,北京西城区西单商业街透露将考虑开设手机信息平台,只要进入西单地区,就可获得商场购物及相关打折信息等。
4、可统计性
“裸奔”的概念不只是地理上的,通过受众所用机型、话费、手机漫游情况、网页浏览状况,运营商可以精确的区分受众,在此基础上丰富受众信息,建立详细的受众数据库,将为广告精准化营销打下了很好的基础。
5、即时互动性
广告投放效果将不再是盲目计算的。通过促销活动等吸引反馈的手段可以准确地计算。
6、可支付性
手机已经可以进行方便的小额的电子支付。而和金融业的融合,使其变身为下一代的支付方式,同时代替钱包和信用卡,从理论上讲也是可行的。
人们从广泛性和覆盖性意识到移动通信媒体的价值,在发展到一定程度以后,人们意识到手机媒体的更重要价值来源于它可以精确的区分受众。而且,手机还具有随身性、反应速度、区域能力、互动能力等其他媒体很难具备的特征,更使其可以进行精准甚至一对一的传播。广告将不再是单一的你投我放模式,而是与营销紧密结合的交互式沟通过程。随着手机上网资费的降低,人们使用无线网络的频率越来越高,而国家正在推行的三网融合会加速这一潮流,手机广告的形式也将大大丰富。在互联网时代,google、百度等仅用了十几年的时间就超越了众多的媒体公司,而移动通信媒体时代的到来,又为运营商、互联网企业、传统媒体乃至终端机器生产商提供了一个再次竞争的舞台。
三、移动通信媒体应该加强服务性
由于移动通信媒体所具有的优点,其在人群中的普及速度也是非常惊人的。我国手机用户突破8亿,手机报的普及率已经达到39.6%。而随着手机媒体的发展,早期群发短信式的模式已经遇阻,应当意识到受众不缺少信息,缺少的是及时的、对他自己有用的信息。
在这一点上,日本的实践比较成功。日本最大的移动通信公司ntt docomo于1999年2月22日推出数据业务i-mode,现在是全球最成功的无线互联网服务。手机媒体研究的先行学者匡文波总结,它成功的关键是以内容为王:首先,它必须是新鲜的,即时更新;其次,它必须有深度;再次,应该鼓励用户多次访问;第四,用户应该能够看到这种用手机上网方式的好处。i-mode结合日本国民心理,量身定做了各种娱乐业务吸引用户,重点提供了诸如漫画、游戏、图片下载和音乐等服务,结合对内容提供商的严格考核,保证了i-mode业务内容的丰富化和个性化。而移动通信媒体还有一个与传统媒体非常大的不同,即它的发展非常依赖于技术的发展,而移动通信技术的发展无疑是非常快的。
四、移动通信媒体业的博弈与发展
移动运营商进军手机媒体业务的步伐已经势不可挡,它与报社、电台、电视台、独立wap网站之间也因此产生了矛盾。移动运营商并不甘心只做网络和渠道,而是要凭借自己在市场、用户、渠道、信息网络等方面的诸多优势,力图整合内容提供商、网络服务商、设备系统和终端制造商以及终端用户,形成以自己为主体的产业链。由此,移动运营商与报社、广电企业和wap网站之间产生了激烈的争夺。为了减少不必要的损耗,加速我国在这一轮信息技术变革中的脚步。在2010年1月13日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中,决定加快推进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互联网三网融合。
所谓“三网融合”,是一种广义的、社会化的说法,在现阶段它并不意味着电信网、计算机网和有线电视网三大网络的物理合一,而主要是指业务应用的融合。三大网络通过技术改造,能够提供包括语音、数据、图像等综合多媒体的通信业务。这也就意味着,只要通过一部机器,人们就可以完成日常所需的信息处理。手机体积或者屏幕面积会适度增大,而笔记本电脑等则会适度缩小,手机媒体也将正式进化为移动通信媒体。原本存在于电视媒体、手机媒体、网络媒体之间的界限将进一步模糊。同时也意味着,移动通信媒体进入了一个更加高速发展的时代,并且将加速对传统媒体产业的解构,仅仅是“第五媒体”的定位,恐怕已经不能准确评价它的价值了。
【论文摘 要】 随着移动通信技术的发展,移动通信媒体的作用日益重要。目前,中国的手机用户数量已逾8亿,手机用户的增加无疑加快了移动电子商务的发展。也说明移动通信媒体进入了一个更加高速发展的时代,并且将加速对传统媒体产业的解构。
一、移动通信媒体已经成为“第五媒体”
媒介的定义是信息的一个载体,凡是能够把信息从一方传到另一方的工具、手段称之为媒介。商业媒介通常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大众的行销服务媒介必须是面对大众传播的,因此商业广告中的媒介指的是大众媒介;二是可控制性,投资行为的本质是以较少量的投入换取较大量的回馈,即是投资行为,在投资上必须具有可控制性;三是付费,商业媒体的另外一个特点为商业性,所谓商业性的意义是媒体依赖广告为主要盈利来源,所以具有付费特征。
从以上媒介的定义和特征来看,移动通信媒体亦即手机媒体已经具备了媒介的所有要素,并且人们也已经普遍认可手机作为报纸、广播、电视、网络之后的“第五媒体”的地位。兴起于20世纪90年代的网络媒体,具备数字化、网络化、多元化、全球化、小众化、实时性、交互性、广容性、易检性等特点,已经对以报纸为代表的传统媒体产生了强烈的冲击。在中国,2005年以后,报纸业出现了整体不景气的情况。那么在手机媒体突然兴起的今天,会不会促成媒体结构新一轮的新陈代谢呢? 还有待检验。
二、移动通信媒体的特点
移动通信媒体亦即通常所说的手机媒体,可以理解为一种集网络和信息传播功能于一体,通过数据传输技术,把各种文字、图像、音频、视频信息数字化,然后传输给广大用户的崭新媒体。无线网络的发展让手机同时具备了网络媒体所具有的几乎所有优点。而由于其介质手机的特点,手机媒体也具备兼容性、整合性、贴身性和便于互动,成为一种“带有体温的媒体”。它具备以下其他媒体无法抗衡的特点。
1、广泛性
早在2008年底,中国手机用户已经超过6.4亿,2010年10月更是突破了8亿,手机媒体的用户已经不仅仅集中在25岁到45岁之间、知识水平较高、经济基础较好的人群,它已经向上扩展到65岁而向下延伸到15岁,手机几乎已经成为对应于每个活跃的社会元素的存在。几乎人手一终端,这是其他媒体不可能具备的。
2、覆盖性
手机网络在大多数地方都可以实现覆盖,无论是办公室还是家中,甚至电梯、汽车、火车上。它的覆盖能力远远超过其他媒体。
3、跟从性
“手机时代,人们在裸奔”。通过现行的基站,手机定位误差在200米,3G时代,误差可以缩小到10米。2010年1月13日,北京西城区西单商业街透露将考虑开设手机信息平台,只要进入西单地区,就可获得商场购物及相关打折信息等。
4、可统计性
“裸奔”的概念不只是地理上的,通过受众所用机型、话费、手机漫游情况、网页浏览状况,运营商可以精确的区分受众,在此基础上丰富受众信息,建立详细的受众数据库,将为广告精准化营销打下了很好的基础。
5、即时互动性
广告投放效果将不再是盲目计算的。通过促销活动等吸引反馈的手段可以准确地计算。
6、可支付性
手机已经可以进行方便的小额的电子支付。而和金融业的融合,使其变身为下一代的支付方式,同时代替钱包和信用卡,从理论上讲也是可行的。
人们从广泛性和覆盖性意识到移动通信媒体的价值,在发展到一定程度以后,人们意识到手机媒体的更重要价值来源于它可以精确的区分受众。而且,手机还具有随身性、反应速度、区域能力、互动能力等其他媒体很难具备的特征,更使其可以进行精准甚至一对一的传播。广告将不再是单一的你投我放模式,而是与营销紧密结合的交互式沟通过程。随着手机上网资费的降低,人们使用无线网络的频率越来越高,而国家正在推行的三网融合会加速这一潮流,手机广告的形式也将大大丰富。在互联网时代,Google、百度等仅用了十几年的时间就超越了众多的媒体公司,而移动通信媒体时代的到来,又为运营商、互联网企业、传统媒体乃至终端机器生产商提供了一个再次竞争的舞台。
三、移动通信媒体应该加强服务性
由于移动通信媒体所具有的优点,其在人群中的普及速度也是非常惊人的。我国手机用户突破8亿,手机报的普及率已经达到39.6%。而随着手机媒体的发展,早期群发短信式的模式已经遇阻,应当意识到受众不缺少信息,缺少的是及时的、对他自己有用的信息。
在这一点上,日本的实践比较成功。日本最大的移动通信公司NTT DoCoMo于1999年2月22日推出数据业务I-MODE,现在是全球最成功的无线互联网服务。手机媒体研究的先行学者匡文波总结,它成功的关键是以内容为王:首先,它必须是新鲜的,即时更新;其次,它必须有深度;再次,应该鼓励用户多次访问;第四,用户应该能够看到这种用手机上网方式的好处。I-MODE结合日本国民心理,量身定做了各种娱乐业务吸引用户,重点提供了诸如漫画、游戏、图片下载和音乐等服务,结合对内容提供商的严格考核,保证了I-MODE业务内容的丰富化和个性化。而移动通信媒体还有一个与传统媒体非常大的不同,即它的发展非常依赖于技术的发展,而移动通信技术的发展无疑是非常快的。
四、移动通信媒体业的博弈与发展
移动运营商进军手机媒体业务的步伐已经势不可挡,它与报社、电台、电视台、独立WAP网站之间也因此产生了矛盾。移动运营商并不甘心只做网络和渠道,而是要凭借自己在市场、用户、渠道、信息网络等方面的诸多优势,力图整合内容提供商、网络服务商、设备系统和终端制造商以及终端用户,形成以自己为主体的产业链。由此,移动运营商与报社、广电企业和WAP网站之间产生了激烈的争夺。为了减少不必要的损耗,加速我国在这一轮信息技术变革中的脚步。在2010年1月13日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中,决定加快推进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互联网三网融合。
所谓“三网融合”,是一种广义的、社会化的说法,在现阶段它并不意味着电信网、计算机网和有线电视网三大网络的物理合一,而主要是指业务应用的融合。三大网络通过技术改造,能够提供包括语音、数据、图像等综合多媒体的通信业务。这也就意味着,只要通过一部机器,人们就可以完成日常所需的信息处理。手机体积或者屏幕面积会适度增大,而笔记本电脑等则会适度缩小,手机媒体也将正式进化为移动通信媒体。原本存在于电视媒体、手机媒体、网络媒体之间的界限将进一步模糊。同时也意味着,移动通信媒体进入了一个更加高速发展的时代,并且将加速对传统媒体产业的解构,仅仅是“第五媒体”的定位,恐怕已经不能准确评价它的价值了。
一、两种以网络聊天为载体的典型违法行为
(一)“网络”
那么何为“网络”,我们一般将其定义为:一种凭借网络平台(聊天软件)并依靠摄像头,向其他不特定群体暴露自己的行为。下面我们将对网络行为的构成要件来进行解析。
1.网络能否视为聚众罪。这个争论的焦点在于何为“”。一般而言聚众被认为是发生于自然空间中的聚众行为,而网络聊天发生的空间却是虚拟存在的。我们可以看到聚众罪其对象仅能够发生在自然空间内。对于网络这种虚拟空间能否满足聚众罪的构成要件,我认为是存在争议的。若持有将网络聊天行为定性为聚众罪的概念,则可以类推出同时又网络,网络杀人等众多罪名,因此该观点是不妥当的。
2.如何定性网络行为。简单的认定网络行为是犯罪或者是无罪都是不合理的。《刑法》第365条的内容规定了组织表演罪的以下主要表现形式:(1)组织者组织多人为不特定多人进行表演的;(2)组织多人一对一为他人进行表演的。可以看到在犯罪主体可以是一个人或少数人同时面对不特定多数人进行表演,也可以是独立的一个人面对另一个人进行表演。那么也就是说组织表演罪追究的就应当是组织者的刑事责任,相反被组织的个人则不应承担刑事责任。综上认定该罪名的重要一步就在于其主体是不是“组织者”。但是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就是无组织者,双方自愿进行网络视频,从构成要件来看,双方自愿的限于两人间的视频没有对社会道德风尚造成侵犯,而且没有涉及到损害第三者的利益的情形,那我们可以认为该行为不成立犯罪。
(二) “网络谣言”
各国学者对谣言的定义各有不同,通常我们认为的谣言就是缺乏事实依据的言论,美国社会心理学家奥尔波特做出的定义相对更贴近我们的理解:“谣言是一个与当时事件相关联的命题,是为了使人相信,一般以口传媒介的方式在人们之间的流传,但是却缺乏具体的资料以证实其确切性”。
谣言的危害性无法准确界定,无论何种危害程度的谣言,一经传播,尤其是出现在网上,小到可能损害某个人的名誉,大到可能破坏社会秩序。为了防止这种情形,我国建立完善关于网络谣言的法律体系势在必行。
(三)我国关于网络谣言法律规制方面的缺陷
我国在网络谣言方面的法律主要存在以下两点缺陷:
第一,违法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太轻。对于通过造谣、诽谤、侮辱等方式损害他人利益、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我国《刑法》均有规定,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很显然《刑法》中对于没有事实依据的有危害性言论的人的制裁并不严重。结合现实生活中的真实案例:2011年福岛核电站事件期间,“抢盐风波”的始作俑者被行政拘留10天,处罚金500元;2010年山西“地震谣言”使得百万人上街避难,五名造谣者中,最低行政拘留5天,最高的行政拘留10天罚款500元;2011年盐城响水乡“爆炸谣言”引发了群众大规模出逃,其间造成了多起车祸,四人死亡多人受伤,四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消息的人分别被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等。结合案件中对于网络谣言事件的处理方式来看,我国法律对于网络谣言的惩处力度不大,法律威慑不强,并没有引起广泛的关注,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这类事件在社会中层出不穷。
第二,受害人难以维权。网络作为一个虚拟空间,在网络聊天中,陌生网友之间一般不会透露彼此真实的个人信息。因此在发生侵权事件后,由于网络聊天的匿名性,被侵权人无法获得侵权人的真实身份,导致公安机关不受理案件,被侵权人无人可诉。
二、网络聊天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自由需要在合理的范围内才能称得上自由,孟德斯鸠说“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同样也会有这样的权利。”网络聊天亦是如此,人们在网络上的表达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一)对公民权利的侵犯
在网络环境中,大多数人都是以匿名的方式存在的,而网民的个人信息,一般都处于保密状态或者是虚假的。那么当人们在网上产生了某种联系,就会有很大可能将个人信息传递出去,这其实就已经给自己的个人权利保障埋下了隐患。比如有人会窃取网友的财产,或者盗用网友的个人信息进行诈骗等。还有更典型的网络侵权行为是“人肉搜索”,这一行为的初衷虽然是好的,意在将应当受到社会谴责的人公之于众,借助舆论的力量维护公平正义,但是由于法律对网络规制的局限性,“人肉搜索”这一行为开始偏离初衷,波及到了其他公民,使很多人的个人权利受到侵犯。
(二)对司法权威的影响
社会舆论的影响力我们是有目共睹的,现如今关心时事的人群数量庞大,每一起司法案件都会引起广泛关注,那么当人们在网络上对司法裁判随意评判,传播错误的司法价值观,妄图挑战中国的司法权威,便会给司法带来极其不利的影响,甚至破坏司法的威信、动摇法律的威严。
三、网络聊天行为难以规制的原因
(一)网络聊天立法尚不完善
由于我国互联网的发展时间不长,且网民数量众多,对网络环境的规制和发达国家相比难度更大。虽然我国已经对网络有了很多规定,但是一旦发生网络侵权,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依然很难得到保障。问题主要出在以下方面:
第一,虽然我国对网络规制的办法和条例颁布了很多,但是很零散,不同位阶的法规在应用时还会发成冲突,所以我国缺少一部核心法律将这些零散法规整合以完全发挥出法律应有的威力。
第二,我国对网络的监管工作多是由政府执行,而政府和公民的交流太少,以至于在制定网络规制的法律法规时,无法考虑到公民的利益,便也无法使制定的法律法规在网络监管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三,受限于我国的国情,法律对公民自由的认可程度和发达国家相比依然有不小差距,法律的实际开放程度与网络环境的自由程度不相符,造成网络言论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也是不可避免的了。
(二)网络言论监管困难
由于网络环境与现实生活的不同,我国以往制定的法律对媒体的监管无法涉及监管的灰色地带。网络言论监管的难点来自于三方面:一是承载网络聊天行为的平台数量大,聊天信息数量巨大。二是网络言论的真实性分辨困难,监管人员工作难度较大。三是网络言论违法行为取证难度高。网络作为虚拟空间信息的流动性及即时更新性使得证据不易保存。
(三)公民的网络法律素质不高
我国公民关于网络聊天的法律意识总体上较为淡薄,网络的虚拟性以及众多网络聊天行为的匿名性也不利于提高公民网络聊天的道德素养及法律素养。
四、网络聊天法律规制的几点建议
(一)明确网络聊天法律规制的基本原则
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订立与发展、完善的基础。因此,想要将网络聊天的法律规制进行完善,首先就要明确网络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对网络聊天自由的限制应符合我国强制性法律规定,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执行,不得存在规定模糊,限制范围过宽过光等现象,公民应从各项法律法规中明确得知自己在网络聊天行为中的各项权利义务。规定的内容应该是“可获知”和“可预见”的。
2.比较衡量原则。网络作为法律应用的新领域,其复杂性和虚拟性特点使得法官需要较高水准的自由裁量,法官需要对网络聊天行为中的各方利益进行比较衡量以得出保护公益与私益的平衡点,使正当利益得到保护,不当行为受到限制。
3.公共利益原则。公共利益是有关网络的法律所要保护的最大利益,任何公民在网络聊天行为中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作为权利人在主张网络言论自由的时候不得对抗公共利益。
(二)加深有关网络实名制的法律法规建设
1.扩张网络实名制的覆盖范围。现代社会,网络实名制已经成为规范网络秩序最有效的手段,针对网络的虚拟性特点,网络实名制通过确认网络使用人真实身份来实现对网络环境的有效监控。但当今我国网络实名制主要集中在网络游戏产业,针对保护未成年人的心理身体健康所实行的网络实名制并不能对网络聊天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督,网络实名制应落实在各个社交软件中,通过实名认证的社交软件不仅提升了公民在网络聊天中的自觉性,也为执法部门对网络聊天违法行为的查处提供了快速有效的证据手段。因此,扩张网络实名制的覆盖范围是使其能够发挥有效监督作用的必要手段。
一、问题的提出
(一)政府的传统宪法观念
从历史上看,“宪法并不能适用于私法领域”是有着世界范围内的深远渊源的。
传统的大陆法系宪法学理论认为,宪法作为公法之首,应当首先成为公私法划分的约束对象。宪法本身主要规定了国家权力与国家权力之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而对私人权力之间的关系,宪法无意调整和干涉。宪法对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的规定也是基于对公权力侵犯的防卫。“国家之权利行使,须与节制,而人民的(自由)基本权利,原则上是无所限制的”,“宪法基本权利之规定,是完全针对国家而发,基本权利条款的本身,就富有纯粹针对国家性质,而非针对人民性质”。
英美法系不存在公私法之划分,同样认为宪法的功能是限制政府权力。根据美国的宪法理念,宪法是公民与政府的契约,是公民用来约束政府权力的武器。美国成立之初的制宪者认为,只有政府权力的危险性才能达到以宪法对其加以约束的程度。
由此可见,传统宪法理论认为宪法产生于国家和公民二元化对峙的假设之上。宪法对基本权利的保护是防止政府的不法侵害。对于政府与公民之间在司法领域的纠纷,以及公民之间关于基本权利的纠纷,很难通过宪法途径直接得以解决。
(二)困境的产生
现代社会的如下逐渐而重大的变化使传统的宪法观念面临困境:
第一,意思自治、平等自由的纯私法界限已经越来越模糊,越来越多的民事纠纷中夹杂了非平等和类权力因素:第二,国家权力本身向市民社会日益渗透,政府对公民经济社会生活的干预日渐加深,公民对人权保护的要求越来越迫切;第三,宪法的基本权利由消极权利向积极权利转化,由传统的三大权利延伸到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等等。上述事实使两大法系法系都不得不承认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之间界限的不确定性,而将宪法中基本权利的保护限定在公共领域之中。
二、基本权利私法化
通过对其他国家的研究我们可以发现,对基本权利效力的保护一般有两个途径,或者说有两种纠纷解决的机制:
(一)美国的“国家行为”理论与司法审查结合
一般情况下,当公权力侵害公民基本权利之时,通过违宪审查的方式来保护其基本权利。美国司法审查制度非常发达,正是在这一制度的基础上,美国发展了“国家行为”理论来解决司法领域中基本权利受到侵害的问题。
随着美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国家机关为规避宪法的适用,往往采取私法的形式调整公法关系,以此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最高法院通过扩大对“国家行为”理论的解释,将符合一定标准的私人纠纷纳入了宪法调整的范围。对国家行为的理解不再仅仅局限于国家机关从事的行为,其他从事具有公共职能、并受国家多方面管制与监督的行为都被视为国家行为。
美国人以扩大“国家行为”理论解释的方式将私人行为看作是国家行为,从而通过成熟而发达的司法审查制度为私人之问基本权利的纠纷提供解决方案,从而既保持了宪法只规范国家行为的立宪传统,又使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了有效保护。
(二)德国的“基本权利对第三人效力”理论直接将宪法私法化
“基本权利对第三人效力”理论就是指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在私法上的适用。对于基本法能否介入私法领域问题,德国学界基本持肯定态度,但在以何种方式介入的问题上,则存在直接效力与间接效力的争论。
直接适用说的代表人物尼伯代肯定宪法基本权利在私人法律关系中具有直接效力,他主张宪法的基本权利是最高层次的规范,如果宪法中的基本权利条款不能直接在私人间具有拘束力的话,则宪法基本权利条文将沦为仅具有“绝对的宣示性质”。。虽然这~理论受到了不少的批评,但目前德国劳工法院在保障人类尊严和人格尊严条款(基本法第l条)、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条款(第5条)等方面仍采纳直接效力说。
间接适用说的基本内容是:基本权利是首要规范,应该在法律的所有领域内获得实现。此首要规范是其他次级规范的基础,而且该次级规范是由首要规范衍生的。因此在私法领域内,基本权利的适用就可以借助一定的私法条款(尤其是所谓的“概括条款”,如公序良俗等)来发挥效力。。根据这种理论,宪法基本权利成为法官对民法基本原则等概括性条款的解释前提,从而宪法基本权利效力“辐射”而非直接作用到私法领域。最终联邦采纳了宪法基本权利对第三人的间接效力理论,并逐渐成为学术界的主流学说。
这两种理论在基本权利适用于私人领域的范围,对私人关系的效力程度,基本权利发生效力的方式等方面都存在着重要差异。
(三)对各种理论的评价
1.直接适用说
正如德国学者沙兹卫伯所说:“宪法也并未要求每个国民都过着理智及道德的生活。”所以,硬要将国家力量注入私人生活,造成私人间关系的平等,无疑侵害了自由权利。鉴于国家和公民二元对峙的模式以及公私法分离自治的法律设计,宪法基本权利不能直接在私法领域发挥效力,因此直接适用说不可取。
2.间接适用说
间接适用说作为经德国通过判例确认后成现代的通说。它具有极缜密的逻辑,既与德国《基本法》第l条第3款规定“基本权利是直接有效的法律”相契合,尊重以宪法为基础的法律秩序的统一性,又尊重私法秩序的独立性与固有准则,避免了直接运用宪法基本权利可能对“私法自治”造成威胁,在两者协调中寻求和谐,因而成为通说但是问题在于内容更为具体之基本权利条款却要通过原则、抽象的民法概括条款等媒介来实现,其内容显然难以充分落实,利用宪法基本权利条款来解释民法基本原则等概括性条款,本身也就具有宪法基本权利适用的行为,实际上已经将宪法基本权利直接用于私法领域。宪法基本权利要通过私法的媒介发生效力,如果没有私法上的媒介可以借助,此时,宪法基本权利如何发挥间接效力?这值得我们认真思索。
3.准国家行为说
准国家行为说的优点在于:第一,相比直接适用说,它固守了公私法界限,避免了宪法基本权利直接深入私法领域的弊端;第二,比德国间接适用说的调节效果好。比如“国家行为”在很大程度上也存在着公权行使的情形,因此,美国准国家行为对国家的规制相比德国要有效的多。第三,如果坚持宪法基本权利只调节公权行为的做法,那么国家可能通过向社会转移职能来逃避宪法责任,而社会组织则由于传统理论的缺陷而得不到直接调整,因此是不利于人权保障和发展的。美国的“准国家行为”考虑了这种可能性,有利于宪法基本权利在最广的公法意义上发挥直接效力。
准国家行为说的缺点在于其认定的可操作性不强。纷繁的标准与界限不仅没有将准国家行为厘清,标准与标准之间的冲突、个案与个案之间的不一致、法院立场的摇摆不定都使得美国的‘国家行为’理论成为了所谓‘理论上的灾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进行司法审查中,将大量的精力都用于分辨什么是“国家行为”以确定宪法诉讼的范围。可见,美国法院及法官的高水平、高权威是该理论得以适用的独特条件。同时,美国的“准国家行为”虽可能无处不在,但也未必处处都在。当美国法院不能在私法纠纷中适用“准国家行为”时,对此纠纷宪法基本权利就没有效力。因此,对它的借鉴最好和其他相关理论补充来用。
三、中国的选择
(一)我国的现实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社会经济生活状态的急剧转变以及贫富分化的加剧,强势对弱势的侵犯与欺压屡见不鲜,这种侵犯在很多时候是隐性的,因而也是无法用私法法律规范来调整的。这是世界各国在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现象,也是各国宪法理论发展的必由之路。
宪法是用来调整国家与公民关系,中国的立宪思想与西方的“主流思想”存在着明显的不同,不仅公民的基本义务在宪法中设专章加以规定,即使在公民的基本权利中,也可以看到对公民义务的要求,如宪法第36条对自由的保护,第40条对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保护,第49条对婚姻家庭的保护等都直接或间接的规定了个人的义务结合我国宪法的现实状况,不论从宪法具体规定上讲,还是从中国实际情况出发,单纯的照搬美国模式或德国模式并不可取。
(二)我国宪法基本权利私法化的设计
德国宪法基本权利对私法领域的直接效力说不应为我国所用,否则可能导致“个人与国家的二元对峙结构”的稀释化,有悖立宪主义的精神。结合我国的国情,我国应当借鉴德国的“问接适用说”并以“准国家行为理论”作为补充。
首先,在国家行为介入的情况下,宪法基本权利应该在公法上具有直接效力。公民和国家之间的公权纠纷,可以通过宪法基本权利发挥直接作用。当嗣家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时,如果符合宪法诉讼的条件,则公民可以相应提起宪法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利,特定法院也可以通过对宪法基本权利的适用来进行违宪审查。
中图分类号:G22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2)07-0033-03
一、引 言
当下中国电视公共领域的研究逐步转向对综艺类、娱乐类节目的关注,出现两种对立的观点。一些人肯定电视综艺节目公共领域的存在,他们认为电视综艺节目体现了公众平等参与和自由表达等特征,贴合了哈贝马斯所描述的空间。另一些人则将娱乐与公共领域、公共知识分子与平民阶层对立起来,质疑电视综艺节目建构公共领域的能力[1,2]。包括电视综艺节目在内的娱乐节目是否具备建设公共领域的可能性存在很大争议,然而学界对“可能性”本身缺少详细研究和学理论证。我们认为,研究当下中国电视综艺节目建设公共领域的可能性必须基于这样的事实,就是政治、经济、文化为电视综艺节目的发展提供何种空间?电视媒介本身发生了何种转型?与电视媒介密切相关的受众发生了何种结构性变化?某种意义上说,社会、媒介、受众三个方面决定了电视媒介建设公共领域的可能性。
二、服务公共利益是当下中国电视综艺节目发展的方向
当下中国电视综艺节目出现一些新现象和新问题,例如,创新与模仿、高雅与媚俗、本土化与国际化、理性与非理性、政府规制与商业利益、娱乐与公共利益等二元对立现象,当下中国电视综艺节目的发展陷入了困境。2011年9月16日,湖南卫视新闻发言人李浩透露,国家广电总局因《快乐女声》节目处罚湖南卫视2012年停办一切群众选秀类节目[3]。广电总局出台了诸如“省级卫视限娱令”等政府规制说明了电视综艺节目发展的进入了关键时刻,同时也显示了政府、社会、受众对电视综艺节目发展的期求,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即是综艺节目如何体现公共利益,满足广大观众多样化多层次高品位精神需求的问题。
以《超级女声》为例,广电总局了两个文件:《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参与、主办或播出全国性或跨省(区、市)赛事等活动管理的通知》和《广电总局关于同意湖南电视台举办活动的批复》,其中一个重要内容是广电总局对公共利益的强调:《通知》要求“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三贴近原则,各类赛事活动要积极向上、健康高雅,愉悦身心,陶冶情操,体现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播出的节目要力戒庸俗、低俗的现象,不能迎合少数观众的猎奇心理、审丑心态”。《批复》要求“遵守宣传纪律,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使活动健康有益地顺利开展,防止负面效应”,“赛事活动的评选过程、评选标准、赛事规则都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防止出现商业欺诈、商业贿赂”。政府对于电视娱乐节目的规制体现了政治利益与公共利益的杂糅,但规制有利于避免商业利益对公共利益的侵蚀和干扰,保证娱乐节目最大限度内体现公共利益。可以说,当下政府规制为电视综艺节目公共领域建设提供了契机,同时公共领域建设有利于避免“三俗”,使当下中国电视综艺节目走出发展的困境。
三、“草根”阶层的崛起改变了“人”与传媒的关系
不可否认,精英阶层是电视公共领域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而“草根”阶层及其平民大众的崛起,则自下而上的影响了电视媒介的公共领域建设。对于电视而言,一方面它发展了很多面向草根阶层的节目类型,例如各类真人秀节目;另一方面,平民崇拜也促使电视媒介的大众化、草根化、娱乐化[4],如果说这是电视俯就大众,不如说这是大众力量与传媒力量的汇合乃至一定程度的合谋。草根的民间文化、民间智慧、民间资源为电视发展提供了文化资源,电视也为民间文化提供了展现的平台,为草根阶层的自我表达提供了空间。可以说,草根文化突破了传统,形成了一种新的人与媒介的关系形式。这里的问题是,当下“人”与媒介的新型关系中,受众是以何种形式参与电视节目讨论?受众之间又形成了何种关系,是个体、集体还是社群团体的形式?
张锦华在探讨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时提出多文化主义理论,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在他看来,公共领域的“自由、公开、与理性”,并未真正付诸实践,自由主义虽然强调尊重不同的多元团体,但是缺乏权力冲突的观点,忽略社会弱势团体与主流优势团体的差异与权力的结构压迫,使得所谓的“自由、理性、平等”的原则难以实践。张锦华引入多文化主义,强调重视社群或族群权力的差异,也就是说,媒体实现多元对话的原则在于“容纳”不同意见者,更开放的呈现反对或挑战权威的意见,免除排他性的霸权心态,尊重并凸显不同社群的立场[5]。
张锦华认识到个人作为主体通过社群参与公共领域,尤其是弱势群体通过社群获得自我身份的认同,进而推动媒体关注他们的利益诉求和呼声,这既避免了推崇自由主义的极端做法,也弥补了个人与公共领域之间的裂痕。
社群主义主要强调共同的身份归属感,既承认个体的主体性尊严,又强调人的社会性存在,其关键之处在于人与社会的关系。在中国的社会结构下,是否存在政治学意义上的社群主义不是我们所要探讨的问题,但可以从社群的构成上将其分为三种“构成性社群”:其一,地区性社群,即以地理位置为基础的社群;其二,记忆性社群,即共有一个具深刻道德意义的历史的不相识的人的社群;其三,心理性社群,即为信任、合作与利他主义意识所支配的、面对面的有人际交往的社群[6]。
例如,《星光大道》设置了一个“家乡美”的环节,通过才艺展示,选手既是作为一个个体进行表演,同时又作为一种地方文化符号代表着“家乡”;对于受众而言,地理位置造成的文化差异可以生成各种社会话题,激发讨论的兴趣。在综艺节目中,个体参与的背后常常获得了家庭成员、亲朋好友、家乡父老、粉丝社团的支持,形成了记忆性社群和心理性社群。
记忆性社群和心理性社群的形成与中国的特殊国情有关。中国传统文化非常重视宗族、血缘、朋友等初级关系对于形成人际关系的重要作用,因此,宗族、血缘、朋友等初级关系成为草根阶层参与电视公共领域建设的一个重要形式,也是调动草根阶层积极参与公共对话和交流的重要力量源泉[7]。可以说,中国传统文化在现代性的碰撞之下以新的形式建构电视综艺节目的中国特色,更重要的,通过这些初级形式,“人”与媒体的主体间性关系得以形成。这不仅打通了作为受众的个体性与公共领域的群体性之间的关系,而且为弱势群体参与公共领域提供了可能性途径。
四、生活世界是综艺节目建设公共领域的现实基础
哈贝马斯提出了“生活世界”的范畴。他说:“生活世界不是什么个体成员组成的组织,也不是个体成员组成的集体,相反,生活世界是日常交往实践的核心,它是由扎根在日常交往实践中的文化再生产、社会整合以及社会化相互作用的产物”[8]。
哈贝马斯突出了日常生活世界的交往行为在建设公共领域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当下中国电视综艺节目展现的是平民大众的日常生活世界,整合了社会、文化以及个性结构,在这一整合过程中,言语者与他者在社会、文化、个性结构三个方面形成某种观点、态度、认识,进而激起日常生活世界中的各种议题。
下面将从两个方面考察电视综艺节目的受众参与、交往行为与话题生成的关系,分析生活世界与电视综艺节目建设公共领域之间的联系。
(一)电视的日常生活化为平民受众参与、激发公共话题提供了可能
“日常生活世界的语境包括家庭、技术和邻里关系的日常经验,以及公共和个人神话和仪式的日常经验,这些经验界定了我们文化经验的基本模式”[9]。同时,日常生活经验也在不断改写电视文本与受众之间的关系,当下电视受众地位的变化说明了这一点。受众地位的提升,不仅吸引观众积极参与,而且最大程度上导致节目在编播过程中广泛吸纳和融入观众的日常生活经验。
事实上,很多电视综艺节目倘若没有观众的积极参与及其日常生活经验的重新书写,作为一种文本很难独立完成。按照麦克卢汉的说法,电视是一种冷媒介,信息的清晰度低,这决定了电视需要观众的高度参与,对于电视综艺节目而言,更是如此。
观众在参与电视节目的过程中,将自身的日常生活经验融入电视的诸多环节,电视综艺节目的文本才最终形成。例如,《中国达人秀》在评委设置方面已经注意到这一点。两男一女的评委搭配中,女性评委负责挖掘选手背后的故事。故事讲述也是电视交谈的方式[10],选手以这一方式讲述日常生活经验,形成节目议题。电视“不适合烫手的问题和清晰高度的、有争议的主题”[11],电视综艺节目亦是如此。不过,对于电视综艺节目而言,其交谈、表演等行为与日常生活经验相融合,经过积淀、变形,进而反作用于受众,结果受众也会对日常生活经验发表看法,最终形成公共话语,乃至媒介“事件”。
可以说,电视综艺节目以娱乐为主要内容,但娱乐与公共领域并不矛盾,甚至有助于公共领域发挥应有的作用,正如赫尔曼所言,“娱乐节目也能提出严肃的大众问题,也能鼓励人们去思考,去争论。而公共领域的节目也仅仅可能是宣传,或乏味得令人生厌或刻意避免得罪人而难以达到为大众服务的目的”[12]。
(二)日常生活世界的理性问题,这是电视综艺节目建设公共领域的核心和关键
哈贝马斯在其公共领域理论中强调交往理性,这是一种精英主义的公共领域理论,其生活世界理论也是基于精英主义建构的。
然而,1990年他在其著作的序言中作了部分修正,他说:“将文化和政治方面业已动员起来的下层阶级排挤在外,这本身即已表明,公共领域一开始就是多元的。在居统治地位的公共领域之外,还有一种平民公共领域,和它唇齿相依”[13]。
电视综艺节目是以平民大众的参与为基础,其能否建构“平民公共领域”,关键在于它能否形成理性精神,换言之,电视综艺节目所展现的日常生活世界,其中的理性是严肃理性抑或娱乐的非严肃理性?倘若是后者,“平民公共领域”中的理流是否能够以新的方式存在?一般而言,在严肃理性那里,日常生活世界是作为一个无法被“精神”和“理性”所统摄的混乱和低俗之所在,日常化生活被排斥于“理性”之外,这实为一种误解。
我们认为,对于电视综艺节目这一特殊娱乐形态,需要打破传统的狭隘思维,直面事实,重新反思日常生活及其娱乐中的理性问题。论文提出,理性的呈现方式是多元和多层次的,有精英话语的理性与平民大众的理性,有严肃形式的理性和非严肃形式的理性,它们之间不是一种先验的简约关系,而是相互交错、重叠于一体的。理性的多元性与多层次性为日常生活世界形成理性提供了可能性。
电视的日常生活化为受众参与电视综艺节目提供了动力源泉,也为节目话题的形成提供了现实基础,其中,娱乐理性同样可以为受众提供有关日常生活经验的认同、共享、反思的可能,即是说,电视综艺节目具有生成公共话题的能力。
五、“公共领域”理论有多维度和包容性
(一)“公共领域”理论具有多维度
首先我们要达成这一共识,即公共领域是多种维度的。哈贝马斯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一书中,区分了古代公共领域、代表型公共领域、资产阶级公共领域和晚期资本主义公共领域、平民公共领域与精英公共领域,甚至包括当代学者讨论的男性公共领域与女性公共领域,等等。公共领域是否具有普适性有待进一步探究,但也不能因此而否认公共领域在不同时期不同地点以不同形式加以形构的可能性。
1998年,哈贝马斯回溯公共领域概念时说:“资产阶级公共领域是一种特殊的历史形态,它尽管与其在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城市中的前身具有某种相似之处……剧院、博物馆、音乐厅,以及咖啡馆、茶室、沙龙等等对娱乐和对话提供了一种公共空间。这些早期的公共领域逐渐沿着社会的维度延伸,并且在话题方面也越来越无所不包:聚焦点由艺术和文学转到了政治”[14]。从公共领域的发展历史来看,公共领域并非仅有政治话题,其中还包含了娱乐、艺术、文学等社会话题。韦斯特拉滕也这样认为,“是哈贝马斯将公共领域概念化并将其指向政治维度”[15]。这就意味着公共领域随着时间和地点的不同,其结构形态、主要内容、表现形式也有不同的变化,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公共领域作为一种理论的普适性与特殊性之间的关系。
(二)“公共领域”理论具有包容性
当然,我们在探究当下中国电视综艺节目的过程中,尤其重视其中的复杂性,要把握公共领域的存在与应然的二元关系。史蒂文森说:“我们必须把呼吁规范(完美的)公共领域与相信规范已经事实存在明确区分开来,或者毋宁说,与相信现代社会中存在的公共领域的有效作用区分开来”[16]。
同样,我们探讨电视综艺节目的公共领域建设问题,并非说公共领域作为一种规范性存在,且已经发挥了它的有效性,而是从理想状态看待电视综艺节目的发展及其社会功能的发挥问题,公共领域仅是一个可供选择的方案而已。
在政治体制之内,中国建成具有完备功能的规范的公共领域还有待其他机制的配合,建设的道路上还存在很多困难,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对公共领域建设问题的探讨,并不能否认公共领域对于发展中国电视事业的理论价值。
六、小 结
综上所述,就政府规制而言,公共利益是当下电视综艺节目发展的客观要求;就受众而言,草根阶层的崛起重塑了受众与媒介的关系,同时,平民的日常生活世界为电视综艺节目提供了话题生成、交流的现实基础;就公共领域理论本身而言,具有多种维度,其理论张力为电视综艺节目的发展提供了一种理论规范。以上内容显示了当下中国电视综艺节目具有建设公共领域的可能性,当然,中国电视综艺节目公共领域建设最终取决于政治体制和传媒体制改革所提供的空间和自由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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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飞速发展的信息化时代,传统媒体已经不能满足于大众的需求,现代的社会正是一个新媒体时代,新媒体的出现更加方便了人们的生活,尤其是新媒体中的移动媒体。但是,在移动媒体一步步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很多弊端。
本论文主要是从移动媒体的运营模式和监管情况来两个方面分析移动媒体在市场中的发展情况,并从这两方面有效改善移动媒体的不文明现象。
一、中国移动媒体的经营现状
在信息化时代的背景下,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竞争越发激烈,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新媒体则更胜一筹,很多传统媒体如报纸、期刊等也纷纷像新媒体靠拢,以至于现在手机报、公交移动电视、PDA等移动终端为载体的数字化传播媒介的出现。移动媒体对于人们的影响将更大,尤其是手机移动媒体,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传统媒体就自此消失,而是将传统媒体逐渐向网络化、信息化的方向发展,使当今的移动媒体既能结合传统媒体的真实性,又能结合新媒体的时效性、网络性、广泛性,以非凡内蕴和特性引领信息化时代的发展。
传统媒体与新媒体对人们的影响都是在于传播各种信息、新闻,服务于大众,新媒体中的移动媒体更是受大众的青睐。近年来,移动媒体发展迅猛,但是在我国仍然是处于初级阶段,我们要想将这一产业做大做强,就必须改进我国移动媒体的经营模式、产业结构,重点向网络化、数字化、人机互动的方向发展。
我国移动媒体发展迅速,但技术上的落后、广告宣传力度欠佳等因素都很大方面的制约了我国移动媒体前进的步伐。尽管如此,我国消费者数量多,可以利用这一点加大广告业的发展,比如利用车载显示屏、移动电视、手机媒体等移动终端设备进行大力宣传,逐步建立一个庞大的客户群。
二、中国移动媒体的监管现状
中国移动媒体在监管存在很多缺位,移动媒体的系统性、多主体性、环境复杂性、对象多边形致使监管难度加大。移动媒体是一个系统性很强的设备,各个运营商、服务商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各部分紧密的联系导致对移动媒体的管理难度加大;移动媒体有着多个主体,要保证移动媒体终端设备的正常运行,就需要用户、提供商等多多个主体的共同努力;环境复杂性更加制约着移动媒体的监管,现代的世界是一个整体,国与国之间的联系日益密切,移动媒体有具有很强的传播性,用户使用时更加方便快捷,从而使得在复杂的环境中,用户对所传播信息的安全意识不高,甚至涉及国家安全问题,各媒体对舆论的传播更加肆无忌惮,在这个虚拟的世界中,复杂的环境可能会将普通的舆论话题经大众传播之后,转变成会给当事人造成人身伤害、心理伤害的舆论暴力事件等。
中国移动新媒体的监管模式由五大体系构建,分别是新媒体管理组织体系、新闻生产责任体系、媒介素养教育体系、新闻监控技术体系、危机传播预案体系五大体系,其中,新媒体管理组织体系是保障,媒介素养教育体系是根本,新闻生产责任体系和新闻监控技术体系是主体,危机传播预案体系是重点。正是这五大管理体系之间的相互配合、密切联系才使得现在中国移动媒体可以正常运营,但是随着技术的进步以及新媒体多重因素的影响,目前中国移动媒体的监管问题依然十分严峻,仍处于起步阶段,需要有更好的整治移动媒体领域的新策略。
三、中国移动媒体的经营监管策略
运营环节是移动媒体的核心环节,重视移动媒体的运营环节,注重调整业务模式和运营模式。调整移动媒体的经营模式,借助经济的调整模式,防止两极分化,促进共同发展是完善监管的重要措施。加大对缓慢的移动媒体终端设备的宣传力度,更加注重这部分人才的培养,国家提高重视度。另外,部分移动媒体业务的收费情况可相应的减少,使其更加大众化。移动媒体自身的传播性就很强,可以利用这一点,对各大移动媒体终端设备进行大力的宣传,充分发挥我国庞大客户群的优势。全球正在向人机结合新时展,目前发展的还并不成熟,人机交互在我国移动媒体内容中更是一个发展缓慢的领域,国家可以在这一领域投入大量的精力,重视这一新领域,加大人机交互领域人才的培养。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新媒体相比传统优势更加突出,尤其是新媒体中的移动媒体更是逐渐博得了更多人的喜爱,新媒体的特点主要是:覆盖面广,传播速度快,费用低,更新快,易于检索。另外,新媒体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网络、数字杂志、电子阅读器、PDA、手机短信、车载移动电视、数字电视、触摸媒体等。如此多种多样的移动终端设备,更使得中国移动媒体的监管形式遭到打击,传统媒体的监管模式已经不能够制约移动媒体,这就需要分析如何在新媒体迅猛发展的背景下成功的应对移动媒体。本论文认为可以从移动媒体的传播媒介和传播方式、移动媒体广告、移动媒体相关的法律法规几方面加强中国移这些单位、广告商更加肆无忌惮。应制定合理的法律法规,完善法律在移动媒体方面的缺陷,减少有损人们身心健康的信息在电脑上出现的频率。
移动媒体的传播媒介和传播方式众多,各个媒介之间的相互配合才能使移动媒体的监管问题得到有效改善。移动互联网媒体中也可能存在虚拟社会与意识形态的变化,这些都会导致移动媒体监管问题加大。在虚拟的社会中,不同的意识形态表达出来所用的语言也是不同的,这就需要各媒体、记者等处于这一领域的人事有较高的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修养。降低关于、暴力、低俗等不健康内容的泛滥程度,遏制恶意毁谤、谣言等不良信息的传播;减少个人隐私被泄露,版权等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处理的情况。我国移动媒体广告监管部门应严肃的审视移动媒体广告,在移动媒体这个虚拟的社会中,低俗、不健康的广告层出不穷。传统媒体正向移动媒体靠拢的阶段,我国对移动媒体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并不完善,大量的违法广告、违法报道的出现,在法律上这些报道的发表者并没有受到处罚,从而导致业的发展轨迹对未来的发展前景做出合理的推测,为移动媒体产业投资者给予新的投资方向和投资机会,为企业了解移动媒体行业提供可靠的参考依据,便于企业合理化的投资,并促进中国移动媒体的进一步发展。
结论:
合理的经营模式以及有序的监管体系正是推动中国移动媒体快速发展的催化剂。注重业务模式,提高创新意识,更加突出移动媒体时效性、覆盖面广、易于检索、传播速度快的特性,正确发挥移动媒体的网络化、信息化、数字化。加大对移动媒体的传播媒介和传播方式的监管力度,合理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以规范移动媒体广告、传播信息,使其更加具有真实性,实现人机交互技术。着重为企业、开发商提供中国移动媒体行业正确的发展轨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