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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十几年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外商投资企业入驻国内,其投资形式也发生变化。设立方式上,从当初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为大多数入驻形式演变为如今的以外商合资、外商独资乃至外商一人有限公司居多;所涉及的产业范围上,从制造业、建筑业涉及较多演变为如今更偏向于服务业、批发零售业,经营范围也日趋多样,云计算、工业设计、企业管理咨询等新兴行业层出不穷;企业架构上,也从过去大企业、大公司向目前的小型化、精细化方向发展。 可以说,外商投资企业正在改变过去的形象和定位,越来越“国民化”。
然而,随着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化”待遇进程的不断加快,其登记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显现,一定程度上已影响到外商投资企业的落户和发展。因此,对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制度进行规范和完善十分必要。
一、目前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制度主要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缺陷给实际操作带来困扰
当前,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中主要使用的法律主要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近年来也逐步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操作。同时,国家工商总局逐步出台的若干规定、暂行规定、执行意见、有关通知、指导意见等,也被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时的依据。如此众多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实施意见,会存在相互矛盾之处,给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带来困扰。如《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关于外资企业解散的申请,应当提交终止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核准,审批机关作出核准的日期为企业的终止日期。而在《公司法》及登记条例中,明确“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而在实际操作中,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核准解散的日期与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销的日期并不一致,即对于外商投资企业主体资格丧失应遵从哪个日期并没有统一的说法,给企业、登记机关和其他机构如银行等办理后续业务带来困扰。又如三部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关于企业章程、合同与协议中有相互重叠的部分 ,如《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法实施条例》中第十一条第五款与第十三条第五款都涉及到了董事会的组成问题,即合营合同与章程都须对董事会组成事项有规定,但因合营合同由出资双方订立,而章程由董事会订立,订立人不同,如果两者冲突,以章程为准还是合营合同为准,法律中却并未明确规定,给登记实务操作时造成影响。
(二)多头管理使登记程序繁琐冗长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实行审批部门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登记制度。外商投资企业从设立伊始,即受多个部门管理。申请时有审批机关,所涉及的行业还有行业主管部门,设立时有登记机关,资金汇入时还需经过外汇主管部门。除某些确需要管控的因素外,多头管理使企业登记程序被繁琐化、复杂化,增加了企业与社会的工作成本。以某家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增加流通环节食品批发与零售为例,应当获得审批机关的批准方可从事该业务,而审批机关要求企业先获得工商部门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工商部门却坚持认为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先获得审批机关的批准,凭批准证书再办理相应许可,如此循环往复致使企业和有关部门均耗费了大量时间与精力,降低工作效率。对于审批机关来说,审查的是该外商投资企业是否被允许从事某项行业,而对于行业主管部门或许可机关来说,关注的是该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具有从事某项业务的能力,两者的管理目标和方向其实并不相同,但由于各部门都各自要求一套完备的申请标准,使外商投资企业对应先满足哪套标准感到困惑,又如果两套标准之间存在矛盾,应遵从于哪一个标准,都有不确定因素。另一种情况是,某外商投资企业获得了审批机关的批准,设立登记时被工商部门要求对经营范围的表述必须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规范表述,从而使最终获得的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表述与审批机关出具的批准证书中的表述不一致。外商投资企业将会面临两种选择,一是需要再前往审批机关进行修改,从而带来修改章程、合同、申请表格、可行性报告等一系列繁琐流程,二是暂且搁置,待联合年检时因批准证书与营业执照不相符而再次选择第一种办法。无论哪种选择都是冗长复杂的手续,给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带来诸多不便。
(三)硬性规定致实务管理存在漏洞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的法律规定有诸多与国内企业不同,这些法律、法规和规定在设立之初确有其便于加强管控的必要性,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这些特殊的规定逐渐丧失其管控力和必要性,成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时必须遵守却又可以轻易绕过的规定。如中外合资企业对中方出资人要求必须是企业或组织,除个别试点地区外,中方自然人目前尚不能成为中外合资企业的中方出资人,而在实际操作中,中方出资人可以通过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再由此一人有限公司与外方合资,轻而易举地避开此项规定,使规定的存在形同虚设。同样的,关于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间的比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给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工商部门确认的是注册资金和实到资本,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有多少,并未有部门对其进行实际的勘察与检验,“投资总额”缺少实际意义。上述看似详细且确定的规定,由于其本身的滞后性,使其与现行的其他企业登记制度自相矛盾,而产生管理漏洞。
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纵观目前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制度存在的各种问题,究其原因,可归结为日益增长的外商投资企业需求与滞后的法律法规、管理模式之间的矛盾,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化”待遇呼声渐高。近年来,外商投资企业越来越多呈现“国民化”特征,投资主体中,“离岛”企业、“海归”创业呈上升趋势,即投资主体的工作和生活主要场所在中国;投资规模上也日趋小型化和微型化,一人有限公司比重上升;经营范围和模式也以新兴、高端服务业、批发零售业和创意产业为主,以上各种特征均与内资企业、小微企业经营模式非常类似。与以往集团化、规模化运作不同,越来越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过程中期望程序更便捷、方式更灵活、效率更提高,能与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相适应,不再为了繁琐的登记程序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因此,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制度改革是以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化和推行并联审批、电子审批为主的发展方向。
三、对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制度改革的几点建议
(一)改革目标上,应注重提高行政效能,降低社会工作成本
推进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制度改革,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是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的客观需求,是促进国民经济充满活力、富有效率、健康运行的历史必然。 因此,应当以尊重市场主体自由意志为主,同时适当兼顾管理控制。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程序,无论是否因管控需要,都应本着为市场主体和申请人提供便利、鼓励创业、支持发展的立场。例如,目前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程序中易造成拖沓的环节主要在于证明或公证材料繁多复杂,更改登记事项需经过多个部门审批影响企业运作效率,审批机关审批时间过长(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第八条规定为3个月)等。为简便登记程序、提高行政效能,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证明或公证材料的审核可以通过电子审查的方式,即统一一些经常性投资者所在国的查询平台,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注册或登记号码,即刻便能了解外方投资者的情况,省却了需所在国有关部门出具证明且还须递交我国领事馆认证的繁琐流程;审批机关之间则应增强相互沟通,对重要登记事项做到基本登记材料标准、要求一致,出具文书表述一致,相同材料不重复收取,资源共享,减轻企业负担;减少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提高行政效能和办事效率。即行政机关可以通过采取各种措施,从支持市场经济发展、为投资人提供便利的角度出发,简化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程序。
(二)改革基调上,应倾向靠拢“国民待遇”,合理并轨
伴随着纷至沓来的外商投资,一种现象引起了我们的注意,那就是自1997年以来出现的外商在华直接投资的独资化浪潮,加入WTO以后,这一浪潮更为猛烈。1997年,我国实际利用外资数额452.57亿美元,其中独资项目共计161.87亿美元,约占外商直接投资数额的35.7%。而近几年的情况是这样的:2006年,我国实际利用外资数额630.30亿美元,其中独资项目共计462.81亿美元,约占外商直接投资数额的73.4%。2007年第一季度,我国实际利用外资数额158.93亿美元,其中独资项目共计123.38亿美元,约占外商直接投资数额的77.6%。从上面具体客观的数据来看,外商独资正成为跨国公司进入中国的主流方式。这篇论文
商务部的一项调查表明,2005年~2007年,82%的跨国公司继续扩大对华投资,57%的跨国公司在生产方面的投资倾向于独资新建。可见,外商投资独资化的情形在未来更是会呈现加速发展的态势。
二、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独资化的原因分析
1.外商投资产业政策放宽,市场准入领域扩大
外商在华投资初期,我国对外开放程度较低,合资、合作是外商进入中国的最佳选择。随着我国加入WTO,在2002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进一步放宽了外商投资的股权限制,对银行、保险、电信、运输、旅游、法律咨询等服务领域的外商独资经营限制进一步放宽,更多的产业领域允许合资企业中外商持有51%以上的控股权。这项政策的改变起到了鼓励外商独资化的作用,不仅新建的外资企业中外商独资企业比例上升,原先无奈采取合资方式进入中国的外资,也纷纷转变为独资化企业。
2.合资企业双方在管理和文化的冲突
合资企业在二十几年的发展中,尽管有不少成功的案例,但是由于管理理念不合或因文化差异等原因导致内耗大幅度增加的案例也不在少数。一项国际性的合资企业调查报告显示,合资企业的成功率一般只有三分之一。很多跨国合资企业在管理中最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合资双方在企业管理和文化上的冲突。有了合资关系,就要花很大气力来协调管理制度和风格,协调成本很高。
3.保持跨国公司的所有权优势
依照邓宁的国际生产折衷理论,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动因是具有所有权优势、内部化优势和区位优势,其中,所有权优势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由于独占无形资产所产生的优势;另一是企业规模经济所产生的优势。跨国公司所有权优势主要体现在技术、企业规模、组织管理等方面,尤其以先进技术最为重要,这些是他们相对于东道国竞争者的比较优势,是企业获得长期竞争力的核心能力。以契约投资的方式与东道国合伙人共同建立合资企业,将会导致专有性的无形资产迅速扩散。当合资所取得的收益不足以弥补企业为防范其“技术外溢”所花费的成本时,跨国公司宁愿选择具有较高控制程度的形式,也就是独资。
三、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独资化对本土企业的影响
1.减弱了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溢出效应
FDI技术外溢主要是指跨国公司在跨国直接投资中,由于在东道国设立子公司或成立合资公司等形式的国际化生产,使技术自愿的或非自愿的向东道国扩散,从而带动东道国企业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人才素质的提高,促进东道国企业创新能力的提高和生产力的进步,是经济外部性的一种表现。其技术溢出效应是对本土企业产生影响的重要因素。然而,随着独资化趋势的加强和自有知识产权的保,这种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扩散的渠道也被封死了,减弱了正的溢出效应,使得本土企业的学习模仿变得更加困难,阻碍了本土企业对先进技术的获取。这篇论文
2.阻碍本土优势企业的发展,挤占国内市场份额
通过以往多年的竞争,我国已经形成一批有较强的技术和产品开发能力、有名牌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都有较强的竞争力和场占有率的本土企业。不过,由于诸多制约,这些本土企业与跨国公司相比,实力还有明显差距。独资跨国公司通过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和品牌形象,提高产品科技含量,增强产品竞争力,进一步扩大国内产品与其产品的差距,在市场上居于绝对优势地位,挤占了本土企业的产品市场,甚至在某些领域中居垄断地位,从而控制国内市场。目前,国内一些行业的本土企业已被外商控股,特别是轻工、化工、医药、机械、电子等行业中,不少商品已被外资占有约三分之一的市场份额。
3.导致人才竞争更加激烈,本土企业更难留住人才
一、引言
外商直接投资既给东道国带来了资本流量,也给东道国带来了稀缺的无形资产,所以受到了发展中国家的普遍欢迎,甚至发达国际也加入了争夺外商直接投资资源的竞争行列。但是要评估外商直接投资对某个国家经济发展所产生的效应,这样的分析是不够的,因为随着吸收和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规模的增加,外商直接投资的边际效应会发生递减。因此,评价外商直接投资是否给一国的国内投资带来了挤出效应是评价外商直接投资的发展效应的一个不可缺少的方面。
作为世界第一人口大国的中国,资本相对匮乏。因此,吸引外资以增加中国资本存量,促进中国资本形成就成了一个重要的任务。而从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行业分布来看,FDI主要集中在制造业、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电力煤气积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等二产业,因此,本文主要研究外商直接投资对第二产业国内投资的影响。由于影响国有资本的非市场因素较多讨论不易,我们主要关注FDI对私人资本的影响。
二、文献综述
传统对外商投资的研究利用“两缺口模型”,认为外国投资能弥补发展中国家储蓄小于投资及外汇不足两个缺口,但中国目前不存在这样的缺口。另一种研究的视角是“溢出效应”。E.Borensztein等(1998)研究认为外商投资的溢出效应取决于本国的人力资本存量,在本国的人力资本存量达到一个最低限之上后,才能对外资的技术溢出形成充分吸收,促进本国投资和经济增长。但在竞争性行业中,只有存活下来的企业才有可能吸收外资的技术溢出。因此,这里关注的是外资对本国投资的影响。陆建军(2003)利用各省份数据建立计量模型,得出外资对东部省份有挤出效应,对西部省份有挤入效应的结论。
三、 分析
对企业家投资决策影响最大的并不是利率,而是回报率。设第二产业生产函数满足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
则其利润
可得
在行业间人力资源无法充分流动的情况下,设,在大量失业人口存在的情况下,设,可得,即,dR/dK
可见,资本回报率随着资本存量的增加而下降,外商投资的引入降低了资本回报率。
已经提及,对企业家投资决策影响最大的是回报率
故此,外商投资引入降低国内资本回报率的同时,减少了国内投资Id。
外商投资本应增大总需求从而引致更多的投资。但在行业间劳动力无法充分流动及工资率增长缓慢的情况下,资本量的增大只会导致回报率的下降,从而挤出国内投资。这是因为行业间劳动力无法充分流动导致资本增长率高于劳动力增长率,资本的边际生产力下降,产量的增长小于资本量的增长;而货币工资率增长缓慢,导致消费需求不足,对产品需求的增长小于产量的增长。这两者导致了资本量的增长高于对产品需求的增长,从而高于利润的增长,平均利润率趋于下降。利润率太低导致了国内投资,尤其是民营企业投资不足。
实际上,由以上分析可见,任何资本存量的增长都会在本文既定前提下降低资本回报率,从而减少下一期的投资。但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各地为了吸引外资,纷纷制定各种优惠政策,尤其是税收优惠。这使得本地民营企业在与外资企业的竞争中处于绝对劣势,从而被挤出的总是本地民营企业。而外资企业的投资收益是外国人的收入,属于GDP但不属于GNP。外资企业在竞争中的获胜,其利润以外国投资收益的形式汇出,实际上是减少了本国人的收入,进一步降低工资增长率,而这又反过来影响到消费需求,减少企业利润,更进一步挤出了本地民营企业的投资。
四、计量检验
此处简化罗长远等(2004)的计量模型,采用1991―2003年的数据进行回归分析,,方程中,i表示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民营企业投资所占的比重,fdi表示GDP中外商直接投资所占的比重。若外商直接投资对国内投资有挤出效应,则应为负值。线性回归结果为:i=0.244-18.441fdi, sig=0.000 通过检验,说明外资对民营企业投资产生挤出效应。
五、结论
在目前中国储蓄显著高于投资的情况下,不应再认为中国资本匮乏而盲目引进外资。尤其是在人力资源流动受到限制,居民收入增长缓慢的情况下,利用税收优惠吸引外资只会夺走国内民营企业宝贵的投资机会,进而减少中国的居民的投资收益和总收入,减少国内的总需求,并由此而减少国内企业的总利润,再反过来减少中国的投资机会和投资需求。此外,提高利用直接投资的质量,鼓励随外资的进入而输入国内稀缺资源,对竞争性的行业的外商直接投资实行国民待遇是我国今后利用外资政策调整的重点。
参考文献:
[1]陆建军.FDI对中国国内投资影响的实证分析[J].财经问题研究,2003(9)
[2]罗长远,赵.外国直接投资,国内资本与投资者甄别机制[J].经济研究,2003(9)
[3]罗长远,陆铭,陈钊.FDI与国内私人资本:挤入还是挤出?[J].第四届中国经济学年会参选论文
一、引言
外商直接投资既给东道国带来了资本流量,也给东道国带来了稀缺的无形资产,所以受到了发展中国家的普遍欢迎,甚至发达国际也加入了争夺外商直接投资资源的竞争行列。但是要评估外商直接投资对某个国家经济发展所产生的效应,这样的分析是不够的,因为随着吸收和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规模的增加,外商直接投资的边际效应会发生递减。因此,评价外商直接投资是否给一国的国内投资带来了挤出效应是评价外商直接投资的发展效应的一个不可缺少的方面。
作为世界第一人口大国的中国,资本相对匮乏。因此,吸引外资以增加中国资本存量,促进中国资本形成就成了一个重要的任务。而从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行业分布来看,FDI主要集中在制造业、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电力煤气积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等二产业,因此,本文主要研究外商直接投资对第二产业国内投资的影响。由于影响国有资本的非市场因素较多讨论不易,我们主要关注FDI对私人资本的影响。
二、文献综述
传统对外商投资的研究利用“两缺口模型”,认为外国投资能弥补发展中国家储蓄小于投资及外汇不足两个缺口,但中国目前不存在这样的缺口。另一种研究的视角是“溢出效应”。E.Borensztein等(1998)研究认为外商投资的溢出效应取决于本国的人力资本存量,在本国的人力资本存量达到一个最低限之上后,才能对外资的技术溢出形成充分吸收,促进本国投资和经济增长。但在竞争性行业中,只有存活下来的企业才有可能吸收外资的技术溢出。因此,这里关注的是外资对本国投资的影响。陆建军(2003)利用各省份数据建立计量模型,得出外资对东部省份有挤出效应,对西部省份有挤入效应的结论。
三、 分析
对企业家投资决策影响最大的并不是利率,而是回报率。设第二产业生产函数满足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
则其利润
可得
在行业间人力资源无法充分流动的情况下,设,在大量失业人口存在的情况下,设,可得,即,dR/dK
可见,资本回报率随着资本存量的增加而下降,外商投资的引入降低了资本回报率。
已经提及,对企业家投资决策影响最大的是回报率
故此,外商投资引入降低国内资本回报率的同时,减少了国内投资Id。
外商投资本应增大总需求从而引致更多的投资。但在行业间劳动力无法充分流动及工资率增长缓慢的情况下,资本量的增大只会导致回报率的下降,从而挤出国内投资。这是因为行业间劳动力无法充分流动导致资本增长率高于劳动力增长率,资本的边际生产力下降,产量的增长小于资本量的增长;而货币工资率增长缓慢,导致消费需求不足,对产品需求的增长小于产量的增长。这两者导致了资本量的增长高于对产品需求的增长,从而高于利润的增长,平均利润率趋于下降。利润率太低导致了国内投资,尤其是民营企业投资不足。
实际上,由以上分析可见,任何资本存量的增长都会在本文既定前提下降低资本回报率,从而减少下一期的投资。但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各地为了吸引外资,纷纷制定各种优惠政策,尤其是税收优惠。这使得本地民营企业在与外资企业的竞争中处于绝对劣势,从而被挤出的总是本地民营企业。而外资企业的投资收益是外国人的收入,属于GDP但不属于GNP。外资企业在竞争中的获胜,其利润以外国投资收益的形式汇出,实际上是减少了本国人的收入,进一步降低工资增长率,而这又反过来影响到消费需求,减少企业利润,更进一步挤出了本地民营企业的投资。
四、计量检验
此处简化罗长远等(2004)的计量模型,采用1991―2003年的数据进行回归分析,,方程中,i表示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民营企业投资所占的比重,fdi表示GDP中外商直接投资所占的比重。若外商直接投资对国内投资有挤出效应,则应为负值。线性回归结果为:i=0.244-18.441fdi, sig=0.000 通过检验,说明外资对民营企业投资产生挤出效应。
五、结论
在目前中国储蓄显著高于投资的情况下,不应再认为中国资本匮乏而盲目引进外资。尤其是在人力资源流动受到限制,居民收入增长缓慢的情况下,利用税收优惠吸引外资只会夺走国内民营企业宝贵的投资机会,进而减少中国的居民的投资收益和总收入,减少国内的总需求,并由此而减少国内企业的总利润,再反过来减少中国的投资机会和投资需求。此外,提高利用直接投资的质量,鼓励随外资的进入而输入国内稀缺资源,对竞争性的行业的外商直接投资实行国民待遇是我国今后利用外资政策调整的重点。
参考文献:
近几年来,湖北省积极改善经济环境,大力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成效显著。但与沿海发达地区,尤其是沪、粤、苏、浙等省市相比,仍有很大的差距。研究湖北外商直接投资的现状,分析外商直接投资对湖北产生的利弊,对进一步扩大和加强湖北企业同世界著名公司的合作,提高利用国际直接投资的质量和水平,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都具有积极的作用。
1 湖北省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现状及特点
截止2006年,共有46个国家和地区来湖北省投资,来湖北省投资的世界500强企业达到58多家, 跨国公司 在湖北省设立地区性、区域性机构累计达到300多家。2006年湖北实际利用外资30.82亿美元,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2001年湖北实际利用外资只有15.61亿美元。
(1)外商直接投资来源结构呈现多元化趋势。
近年来湖北省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来源结构呈现多元化趋势。外资来源仍以亚洲国家(地区)为主。亚洲国家(地区)来投资项目数、 合同 外资和实际使用外资分别占全省总量的68.67%、76.83%和67.34%。实际使用外资来源前五位国家(地区)为香港、日本、美国、法国和维尔京群岛。
(2)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规模较小。
按实际平均项目投资额来衡量投资规模,2002年,来源于亚洲的一般为几百美元,而来自欧盟跨国公司的则高达上千万美元。由于湖北省的外商直接投资主要来源于亚洲国家和地区,而这些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大多数是中小型企业,项目数虽多,但投资的规模较小。跨国公司来湖北的投资总额只占全国的1/100,数量只占1.6%,可见外商投资的规模非常的小,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3)各市州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差异较大,地区分布不均衡。
湖北省15个市州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主要集中在武汉市和其周边城市黄石市、宜昌市、孝感市构成的大城市圈内,两者分别占全省总投资的65.1%和81.41%,而其他地区利用外资额与距武汉的距离呈现反向变化趋势。
(4)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产业分布不平衡。
近年来制造业是外商投资重点,房地产和基础设施领域为外商所看好。2005年新批外商投资项目中,投资制造业的项目多达353个,占新批项目数的67.9%。在制造业中,外商主要投资在机电、纺织服装、 交通 运输 设备制造、 医 药 、化学原料生产等方面。在外商重点投资制造业的同时,房地产和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也为外商所看好。
(5)外商投资产业聚集效应明显,技术水平进一步提升。
武汉、襄樊的汽车产业,黄石、鄂州、仙桃的纺织产业,宜昌的化工,武汉、宜昌的 电子 产业都出现了产业聚集现象。外商投资项目的技术含量也有明显提高。世界柴油发动机巨头-美国康明斯公司与东风公司合资设立柴油机研发中心已落户武汉沌口开发区,项目总投资2000万美元,主要从事柴油发动机及压缩天然气发动机、发电机设备及元件的技术研发。
2 外商直接投资对湖北经济的影响分析
外商直接投资能对湖北的经济产生积极的作用同时也会带来一定的负面效应,具体表现为:
2.1 积极作用
(1)改善了出口产品的科技含量。
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推动了湖北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 提高了出口产品的科技含量,改善了湖北出口产品的结构。目前湖北形成了武汉、宜昌、襄樊、孝感四大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 船舶、显示器、汽车及零部件等技术密集、资本密集的产品比重上升, 扭转了过去出口单纯依靠农产品、纺织品的局面, 改变了出口产品附加值不高的状况。
(2)加快了产业结构升级。
根据要素禀赋结构理论,生产要素的供给结构将改变产业结构。外商直接投资作为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投入,势必会对一地区产业结构高级化产生影响。2006年
2.2 消极作用
(1)影响产业格局,引发地方的发展不平衡。
外商直接 投资 的投向以盈利为目的,可能会与我省地区发展政策不符。外商过来办企业,目的就是为了追求最大化的利润,这样他们就不会考虑地方产业发展政策,同时,他们尽可能往最能赚钱的地区去投资,这会使得湖北省不同地区的 经济 发展更加不平衡。
(2)带来的技术并非核心技术,对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作用不大。
以汽车产业发展为例,现在的汽车合资企业虽然股份方面我们占多数,但是核心技术掌握在外国人手里。合资带来的好处就是给外国汽车企业提供了销售自己生产的汽车的渠道,而对自己的 民族 汽车产业发展并没有多大贡献。
(3)给民族 工业 带来的冲击。
由于外商凭借其雄厚的资金、技术实力和政府的优惠政策,采取“先占 市场 再寻求最大利润”的策略,集中力量于流通领域,强力挤占市场,甚至导致对某些产品市场的垄断,严重影响了本地企业的健康发展。
(4)对就业产生溢出效应。
外资企业依靠自身的雄厚实力, 通过占领湖北市场,在饮料、纺织、家化等行业挤垮湖北本地企业, 进而也会使这些企业中的员工失业。与此同时,在现行的 社会 保障体系尚未完善的情况下,落聘的职工的安置和分流问题如果处理不当,不仅直接影响企业外资的进程,而且给社会稳定也埋下了隐患。
3 湖北利用外商投资的主要对策建议
3.1 着力改善投资软 环境 ,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
继续加强全省重点对外开放口岸基础设施和国家级、省级开发区配套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对外开放体系,增强吸收外商投资的竞争力。加强经济运行调度,提高通关效率,及时缓解外资外贸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原 材料 价格上涨, 电力 、资金供应紧张等问题,努力为外资外贸企业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此外,按照国家投 融资 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积极推进外资项目核准制度改革,尽快出台湖北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 管理 办法》、《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和《国际 金融 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等配套管理规范,并抓好新办法在全省范围的实施。
3.2 认真贯彻国家对外商直接投资的相关政策
严格执行国家对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项目的 税收 优惠政策,认真贯彻实施新的《外商投资产业 指导 目录》,鼓励并引导外商投资改造 机械 制造和纺织服装等传统工业,发展现代 农业 和汽车及零部件制造业;大力吸引外资发展 电子 信息、生物 医 药 、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通过汽车、钢铁、石化、机械等行业的骨干企业招商,引进 跨国公司 来湖北进行战略性投资;积极推进商贸、物流、科教以及金融、 保险 、 旅游 、中介机构等服务业吸引利用外资。
3.3 加大引导县市招商力度
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壮大,吸引外商投资农业产业化项目和具有资源优势、劳动力优势的加工型项目,以此带动县域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加快县域“一主三化”的进程。注重关联招商和配套引进,逐步推进武汉城市圈城镇群内在比较优势基础上的产业和功能分工,促进产业板块和密切配套的产业链的形成,为整个圈域内的工业化、城市化进程提供更为强劲的动力。
3.4 调整利用外商投资的战略导向
应将利用外资,提高经济的国际竞争力水平作为新形势下湖北省利用外资的战略导向,一是提高外商直接投资的水平,重视外资来源的技术档次、技术构成和管理水平构成。二是提高湖北利用外资的水平,充分利用外资促进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包括所有制结构、产业和行业结构、企业组织结构、区域经济发展结构、技术结构、出口产品结构等。
3.5 创新利用外资方式,提高利用外资水平
探索项目融资、境外上市和股权融资等新的利用外资方式,积极筹措融资 成本 较低、条件比较合理的国外资金,重点支持能源、 交通 、城建、港口码头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引导外资参与国有 企业战略 性改组,认真研究盘活国有资产的有效形式。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前提下,支持外商进行协议购并、产权交易市场购并、股票市场购并以及股权转让购并,推动现有存量资产与国际资金、技术的融合,创新经营管理机制,实现产权结构多元化,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
参考文献
金伯生1984年毕业于北京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之后进入当时的中国对外经济贸易部(现商务部)研究所工作。曾任外经贸部研究所日本研究室副主任、副研究员,中国驻日本大使馆商务处一秘。现任商务部研究院外资研究部主任、研究员。在国内外刊物上发表过百余篇外经贸研究论文。多次为中央部委和地方的外经贸研讨会、培训班讲课。近年来作为课题组长完成的课题有:商务部研究院课题《加入WTO后我国服务业吸收外资面临的新形势及对策》、商务部课题《外资并购国内企业政策、问题及建议研究》、国际合作课题《中国与东南亚、南亚国家的经济贸易关系》等。
在个体的外商独资化不断加强的同时,作为一个整体,外资企业的积聚趋势也越来越明显。
商务部研究院外资研究部主任金伯生说,外商投资独资化将是一个长期趋势。虽然截至到2004年,外商在华投资企业的形式仍以合资企业占绝大多数,但是外商投资独资化的趋势已经非常明显。2001年是外资在华投资战略转变的分水岭。当年中国新批外商独资企业数额超过合资企业近倍。2003年,外商独资企业的比重更进一步加大,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分别占当年新批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数的65%和30%。而2004年1~10月份,中国新批设立外商投资独资企业24793家,比去年增长15.7%;合资企业则仅有9282家,甚至比去年下降了6.9%。
外商独资化之因
金伯生认为,主要是五个方面的原因促使外商在华独资企业比重加大。
首先是中国吸收外资的政策更加宽松,允许设立外商独资企业的领域越来越广泛。加入WTO后,中国在涉外经济管理制度和方式上作出了重大调整,修改和颁发了一系列法规,客观上为外资进入中国创造了宽松的制度环境。
“其中,涉及外商投资服务业的法规就出台了几十部。”金伯生说,“2004年底,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已经完成,将在2005年初正式实施。这已经是中国政府第三次对此目录进行修改。”
第二,由于中国的投资环境有了较大改善,使得外商无需通过中国合资伙伴的协助也能顺利地设立和运营企业。几年来,中国各地在改善投资硬环境的同时,也加快了投资软环境的建设,为外来投资者提供更方便的服务成为各地方政府的重要工作之一。
第三,在合资公司中,由于文化与经营理念等方面的差距,外商与中国合资伙伴的摩擦有所增加,解决摩擦的难度也有所加大,使得外商更倾向于独资。
第四,是跨国公司全球化发展的需要。它需要在全球范围调配资源,安排产业链各个环节,从而使经营市场全球化。外商将在华投资企业作为全球经营链的一环,希望能够更方便地控制技术、销售、人员等。
最后,金伯生认为,在合资公司中,中方合作者的配套资金不足等问题也是导致外资公司独资化趋势的一个原因。
外资呈现网络积聚
在个体的外商独资化不断加强的同时,金伯生还认为,作为一个整体,外资企业的积聚趋势也越来越明显。
在IBM、戴尔、耐克、3COM、思科、通用、大众及惠普等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市场之后,公关咨询服务商爱德曼国际咨询公司、广告和全球品牌行销商美国麦肯一伊瑞克森世界集团、金融服务商美国第二大商业银行美洲银行、保险服务商OPL集团、联合包裹公司(UPS)等也随之而进入中国。由此外资在华逐渐呈现出一个集聚网络,作为资本生态群落实现全球共生,围绕进入中国加工制造业的外资,金融、保险、运输等相关服务的“集聚化”链条逐渐完整地连接起来。
有关报告显示,随着中国加入WTO进入后过渡期,中国越来越接近全面履行入世协议承诺,市场环境越来越宽松,也越来越遵循国际规则的要求。同时,中国的市场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在激励的市场竞争条件下,任何一个公司都不得不将自身的资源逐渐集中于其最具优势的环节或能力,而将其不具竞争优势或优势较小的业务部分外包给其他公司,通过协议或客户网络获得公司生存所必需的外部资源支持。跨国公司不例外,整合自己的在华资源成为一种趋势。
但是这种不断演化、延伸的网络关系是在长期的市场竞争与合作中形成,是在相似的文化特征背景下,公共熟悉的规则环境下、相近的行为习惯下逐步发展形成。从目前进入中国的跨国公司积聚情况看,可以大致区分为几个板快:欧美企业板块、日本企业板块、韩国企业板块和港台企业板块。这些板块内部,特别是来自台湾的投资者,基本上都形成了比较齐全的产业链体系。随着服务业的全面开放,这样相对封闭的体系将会越来越明显。
未来,中国企业在一些重要制造业领域,比如汽车制造、IT行业、医药行业等,将可能越来越边缘化。而外资将更多地进入这些领域。金伯生认为,在可预见的未来一二十年间,制造业依然是外商投资的主要领域。至少说,服务业占外商投资总额的比例不会超过制造业。
加入WTO后中国出台的主要法规
2001年11月,原外经贸部《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建议》,提出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上市。
2002年3月,国务院批准颁布了修订后新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附件,其中鼓励外商投资类由186条增加到262条,限制类由112条减少到75条。
2002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的通知》,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下发《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
一、大陆市场外国直接投资的新变化
外商对大陆市场进行直接投资基本经历了四个阶段,始于改革开放的摸索起步阶段,后经历了1999年到2005年的飞速发展阶段,从2006年开始步入调整阶段,外商直接投资呈现出新的变化。据中国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1年全球外商直接投资15244.22亿美元,其中美国市场外商直接投资2269.37亿美元,中国大陆市场外商直接投资1239.85亿美元,中国近几年一直稳居第二,占全球外商直接投资的8.2%。大陆市场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潜力虽然巨大,但与美国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导致外商直接投资额减少,一些外资企业纷纷撤资,大陆市场的直接投资比例大幅下降。2012年全年非金融领域新批外商直接投资企业24925家,比上年下降10.1%。实际使用外商直接投资金额1117亿美元,下降3.7%。
随着中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外商直接投资在第三产业的比例日益增加,外商直接投资的产业分布也不断变化,如表1中数据显示,制造业仍以488.7亿美元占第一位,占总比例的43%。但与09年相比,下降了9%。在第三产业的投资比例从09年的34.3%上升到46%。
外商直接投资的区域布局开始优化,中西部实际使用外资的比例开始增加,特别是05年后由于外资政策的调整,中西部地区受惠于相关政策、凭借成本优势,吸收外资增长相对较快,外资总规模中所占比例会进一步提高。在但始终未突破20%,东部所占比例基本维持在80%以上。
外商投资方式逐渐演变,从改革开放之初以中外合资为主,到外商独资、绿地投资和跨国并购三种方式并存。
后危机时代,大陆市场的外商直接投资呈现新的特点和变化,努力朝“创新利用外资方式,优化利用外资结构,发挥利用外资在推动自主创新、产业升级、区域协调发展”道路大力迈进。
二、外商对大陆市场直接投资的决定性因素分析
后危机时代,影响外商直接投资的决定因素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影响因素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其新变化包括多个方面,这就需要结合实际的数据和相应的理论,建立相应的数据模型,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决定性因素的变化进行分析。
1.外商对大陆市场直接投资的决定性因素
(1)经济因素
近年来,经济因素成为影响外商在大陆市场直接投资的首要因素,其中主要包括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投资成本以及市场水平等多个方面。因为外商直接投资的目的是实现资金的增值保值,进而实现资金收益的最大化。一般而言,经济持续增长区域具有良好的发展情景,存在着较大的潜力,因此往往成为外商直接投资的关键考虑因素。
我国地大物博,有丰富的原材料资源和劳动力资源,投资成本低成为吸引外商投资的直接诱因之一。以劳动力资源为例,外商选择直接投资区域时,会避免流向工资高且生产力低的地方。外商投资会更加倾向于那些劳动力素质较高的国家和地区。
在经济全球化和快速发展的形势下,市场水平已经发展成为影响外商对大陆市场直接投资的最重要因素,产生了极大的吸引力。我国有着广阔的市场,规模大且容量大,能够很好的适应外商发展经济和产业开发的需要,并且大陆的消费水平和能力较高,选择在大陆市场进行直接投资,可以更加便捷的接近消费者和市场,进而节约了运输成本,并能够及时了解市场的需要,最终获得较大的经济效益。
(2)软硬件环境因素
人类文明的进步和发展,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决定性因素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如政府的调控措施、金融制度、东道主对待外商投资的态度以及投资环境,其中投资环境包括经济环境和政治环境。在外商直接投资的考虑中,会更加倾向于鼓励性投资政策和法规完善、政治稳定性高、政府与东道国有协议和合作关系、全球化及经济一体化、区域化、集团化程度高、加入国际协议及法规的国
家和地区。另外完善的基础设施,才会为投资提供便利,基础设施与外商投资呈正比关系。
(3)制度因素
制度因素对于吸引外资有着重要的影响,有效的制度和环境可以有效的降低各种成本和风险,进而最大限度的保证了投资的保值增值,大大的提高了区位优势。特别是在经济体制的改革中,大陆市场的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并且对相应的地区给与政治优惠和支持,很大程度的调动了外商直接投资的积极性,例如江苏省的三个虚拟变量反应优惠政策,极大的吸引了外资。
(4)研发因素
经济的进步和技术的发展,成为影响外商直接投资的一个新型因素,特别是在科技是第一发展力的形势下,各个外商开始重视对研发人员和技术因素的考虑,会倾向于具有较高技术研究和开发的区域,这样可以让产品和技术更加适应市场法发展。因此,先进的研发能力成为影响外商直接投资的新型因素。
2.外商对大陆市场直接投资决定性因素的建模分析
(1)变量的选取
为了研究外商对大陆市场直接投资的决定性因素的变化,需要建立一定的数据模型,这就需要选取合适的变量。以典型的决定性因素进行了分析,以中部六个省的直接投资情况为例,分别对市场规模、劳动力成本、进出口状况以及资本形成等方面进行分析。
潜在的市场规模可以为外商带来经济效益,充分为固定资本盈利的能力奠定坚实的基础,最终实现规模经济,市场规模与外商的预期投资是成正比例关系的。与此同时,劳动力成本与外商直接投资成负相关。就某一个区域的进出口状况而言,其总额的变化直接反应了该区域与国外经济交往的密切程度,是衡量经济开放性的一个重要指标,并且与外商直接投资成正比例关系。最后,资本形成是以固定资产的投资额作为衡量指标的,并涉及到区域投资环境的改善以及基础设施的完善,表明区域内的经济发展较为活跃,进而有效的吸引外商直接投资。(2)构建模型和分析
为了保证变量选取后不会对其主要特征造成影响,并且最大限度的消除异方差,保证变量的平稳性,需要建立多元线性对数回归模型,进而观察解释变量对被解释变量的影响弹性。通过对直接投资单位根检验的分析,可以得出模型的多数变量的水平序列具有较强的平稳性,这就符合协整理论,即变量的线性组合是平稳的并存在着明显的协整关系。根据各个变量之间的协整关系,可以发现其他变量的变化会对其他变量产生一定的影响,一次的冲击可以造成短时间内的偏离均衡位置。为了更加清晰的理解各个变量之间的协整关系,需要借助johansson极大似然方法进行检验。
通过分析可以得出影响外商对大陆市场直接投资的决定性因素虽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是市场规模仍然是一个最重要的因素,对各个省份吸引外资起到电力决定性的影响。在大陆经济不断发展和开放性程度不断提高的基础上,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决定因素也在发生着很大的变化,因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个国家都放松了对外来资金流入的限制,竞相采取了一些鼓励政策,吸引外来的投资,因此政策的限制,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影响也越来越小。相对而言,随着经济发展成本的不断增加以及各种原材料价格的上涨,劳动力资源和材料因素在外商直接投资决定性因素中占据的地位越来越重,外商会选择那些具有丰富原料以及劳动力成本娇滴滴的区域进行投资,以便最大限度的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此外,在信息技术时代,科学技术是第一发展力,因此外商的直接投资还会考虑到研发人员对经济效益提高的促进作用,因此研发人员因素在外商直接投资的决定性因素中的地位也显著提高,对外商有着较大的吸引力。
三、应对新变化,促进外商在大陆市场直接投资对策建议
1.加强fdi的决定因素优势,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
外商直接投资大陆市场是看中了中国巨大的市场潜力。金融危机后,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增长成为外商投资的基础保证。中国政府应该不断完善的市场机制,优化投资环境。一如既往的对外商直接投资推行鼓励政策,消除外商对东道主国家市场不确定性因素的顾虑,降低投资的风险,吸引外商投资。从改善硬件环境和软件环境两方面入手。
第一,改善外商投资的硬件环境。加大以交通、通讯、市政、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城市用事业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建设。建立产业体系,合理规划区域产业结构,明确重点发展的产业和投资
机会,规划好产业的空间布局。配套完整的工业体系,为区域经济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工业基础。加强市容建设和环保工程建设,美化城市的投资硬环境,依法治理环境污染的力度,创造良好自然环境,使广大投资者安居乐业。
第二,要改善外商投资的软件环境。改变我国信用服务业弱势状况,努力营造一个全民守信的信用环境,给予外商良好的金融环境。政府应将公平、优良的投资环境作为制定经济政策的出点,从实际出发,更多地考虑企业长期持续发展的需要。避免为了吸引投资,轻率承诺。制定优惠政策,重点强调公开化、公正性,落实各项政策,促进区域内企业的发展,从而吸引区域外的投资者加盟。区域要发挥自身的区域优势,发展特色产业,进而引起外商投资的兴趣,实现区域经济的蓬勃发展。
2.有步骤的提高资本市场的开放程度
在不危害国家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有序地开放金融、保险、电信、流通等领域;放松对商业、外贸、汽车、化工、某些能源、基础设施和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等领域外商投资的股权限制。中国政府应该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和相关承诺,不断修改一些融资限制,股份限制等来迎合国际贸易和金融的发展要求。
3.加快服务业发展,优化产业结构
中国巨大的人口数量吸引了外商投资目光,金融危机前,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产品的生产是中国吸纳外商投资的最主要领域,但我国政府不鼓励在这些高消耗、高污染、低产出的行业领域投资。因此我国应积极统筹国内产业结构升级和承接国际产业转移,引导外资更多地投向高技术、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新能源、资源深加工和综合利用、节能环保等领域,并逐步放宽服务领域对外商投资在地域、股权、业务范围等方面限制,推动垄断性行业和领域对内外资统一、有序开放。加大力度提高外资在第三产业的投资比例,促进我们第三产业正常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王莉.对外商直接投资地区差异的实证分析[j].中国市场,2012(09)
一、我国出口商品结构的变化及其与外商直接投资的相关性研究
按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标准》分类,出口商品可划分为初级产品和工业制成品两大类。初级产品包括粮食和活动物、饮料、非食用原料、矿物燃料和动植物油脂等;工业制成品按资本、劳动和技术三要素在产业经济活动中的结合方式和密集程度通常划分为劳动密集型、资金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三种。初级产品附加值低,创汇能力差,而工业制成品附加值高,具有较强的创汇能力。经济学家通常以工业制成品.在出口总值中的比值来衡量一国出口商品结构的优劣程度。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外商投资数量显著增加,特别是2005年出现了年增幅最大的情况。与此同时,我国初级产品出口额增长比较缓慢,1997年为239亿美元,而2005年为490亿美元,增长了约251亿美元,其在出口总额中所占比例逐年下降;相比之下,工业制成品1997年的出口额为1588亿美元,而至2005年猛增到7129亿元,增长了5541亿美元,约为初级产品增长额的22倍,在出口总额中所占比例逐年上升。加工贸易的出口额在1997年为996.58亿美元,到2005年达到了4164.67亿美元,为1997年出口额的4倍,并且其在出口总额中占有超过半数的比重,而且多年来比较稳定。
为了进一步分析,本文拟设立3个模型,分别对初级产品出口额,制成品出口额,加工贸易出口额与外商直接投资的关系进行分析。设初级产品出口额为EXC,制成品出口额为EXZ,加工贸易出口额为ExJ,外国直接投资额为FDI,根据1997-2005年的数据,建立模型:
EXC=α1+β1IFDI
(1)
EXZ=α2+β2FDI
(2)
ExJ=α3+β3FDI
(3)
经回归并对异方差进行修正后,计算得到:
EXC=48.72743+0.5008 FDI
EXZ=-2705.324+1 1.0460FDI
1.484184 1 1.05228-16.39775 32.76496
(R2=0.99388,F=122.1529)
(R2=0.0.9965.F=1073.543)
EXJ=-1428.07 + 6.2805 FDI-12.0739528.99256
(R2=0.9957。F=840.7 19)
回归结果可得,当年FDI每增加1美元,我国出口增加11.5468美元,其中工业制成品出口增加11.0460美元,初级产品出口增加0.5008美元。FDI对我国工业制成品出口的边际贡献率与对初级产品出口的边际贡献率之比为22.061,所以FDI对我国工业制成品出口的拉动作用要远远大于对初级产品出口的拉动作用。同时当年FDI每增加l美元,我国加工贸易出口额将增加6.2805美元,该金额占我国出口总额的54.39%,可见FDI对我国出口的拉动作用大部分表现在加工贸易方式上。
二、外商投资企业对出口商品结构改善的贡献
出口结构是通过对商品的分类来表示的:出口商品主要分为初级产品和工业制成品。一般来讲,工业制成品出口比重上升,特别是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比重上升,表明该国的技术水平得到提高,出口结构得到优化。
(一)外资企业工业制成品出口和机电产品出口占主导地位
自1997年以来外资企业出口份额不断扩大,与内资企业出口份额的差距逐渐缩小。到2002年,外资企业的工业制成品出口额超过内资企业,占据了主导地位。外资企业的我国出口增长的贡献率始终为正,外资企业对我国工业制成品的出口增长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其出口结构优于全国水平,改善了我国商品的出口结构。
自1997年以来,我国机电产品占出口商品的比例持续上升。外资企业机电产品的出口比例和增长速度明显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我国机电产品出口占全国工业制成品出口的比重与外资企业机电产品出口占全国机电产品出口的比重都呈逐年增加的势头。自1997年始我国机电产品出口中外资企业一直超出内资企业,显示出其不可轻视的主导地位。同时在外资企业出口中,机电产品所占份额也在不断继续扩大。1997年占56.6%,在2001年的时候达到69.3%,可见机电产品已成为外资企业的第一大出口商品。
(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增加迅速
外资企业突出的技术优势使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逐渐呈现迅猛的增长之势。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占我国出口总额的比重,由1997年的8.92%提高到2004年的28.07%,外资企业在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外资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速度均超过当年全国的平均速度,外资企业在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中所占份额不断上涨,由1997年的66.92%猛增到2004年的87.3%。
外国直接投资促进了我国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对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升级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愈是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产品,外商投资企业的地位愈是重要。电子计算机产业和移动通信产业是增长速度和出口增长最快的两类高新技术产业,外商投资企业对生产和出口贡献突出。2000年,计算机出口排名前5名的企业都是外商投资企业,移动通信设备出口排名前5名的企业也都是外商投资企业。
三、我国出口产业升级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外商投资对我国出口产业的升级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促进了我国出口额的发展,但是外商投资对我国经济的发展也有一定的负面影响。目前我国的出口产业现状如下:
(一)出口产业以劳动密集型为主,商品附加值不高,出口产业机构档次较低
2006年我国机电和纺织服装产品出口总额占到了总出口额的80%多。但无论是机电产品还是纺织服装,依靠的都是劳动力成本的优势,普遍存在着质低价廉的问题。机电产品的核心技术基本由国外的厂家控制;纺织服装企业规模普遍较小,质量和品牌创新能力不强,劳动生产率相对较低,没有任何一家自有品牌出口的额度能占总出口额的0.5%。 转贴于
(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迅速,成为拉动外贸增长的重要力量,但存在较大隐患
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大多通过加工装配贸易、补偿贸易和承接跨国公司业务外包等方式参与国际产业分工,在此情况下,国内企业只能取得相对较低的利润,同时容易产生惰性,缺乏进行自主技术创新的动力和压力,产业长期发展的后劲将被严重削弱。缺乏新技术、新产品成了目前我国企业经营困难的主要根源o
(三)目前外商投资在我国的区域分布很不平衡,东部沿海地区吸收了大部分的外商直接投资
投资产业结构较低,外资主要来自港澳和海外侨胞,且地区之间出口产业结构雷同化现象严重。
四、政策建议
通过以上的分析和数据资料表明了外国直接投资与我国商品出口结构的关系,即外资提高了我国商品的出口质量,增加了技术和资本密集型产品的出口。同时外资在一定程度上也给我国产业造成了一定的消极影响。因此我国应该加大力度引进外资,以促进结构优化为核心,同时尽量消极外商投资给我国造成的不良影响。为此,我国应该:
(一)继续积极引入外资,并完善各项规章和管理体制。制定统一透明的政策,规范审批程序,以适应WTO的需要和经济全球化的需要
(二)进一步加强对外商投资方向的引导
鼓励外资流向新兴、高新技术产业,同时采取措施,促进新技术、新产品的引进,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开展研究与开发活动,以提高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按产业分类有步骤地来调整我国的各产业结构。
(1)引导、鼓励外商以加大对第一产业的投资,确保农业的基础地位。
(2)引导外商适当降低对第二产业的投资比重,调整第二产业内部的投资结构,促进工业结构的优化。限制低水平加工工业的投资增长,加大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投资。通过增量投资引导存量调整,将高新技术嫁接于我国的支柱产业包括我国政府确定的机械、电子、石化、汽车、建筑五大产业,同时要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发展优势产业,促进第二产业内部结构的优化,使得供给结构适应需求结构的变化。以外商投资企业带动我国企业的发展,提高产品档次和国际竞争力,优化内部结构,培植主导产业。这是启动产业结构调整实现产业升级的动力之一。通过发展外商直接投资,引导国内企业进入跨国公司全球配套网络,沟通主导产业与国际高新产业技术的联系,不断提高主导产业对于国际市场的适应性和提高出口产品的竞争力。
(3)引导、鼓励外商加大对第三产业的投资,并引入竞争机制,促进第三产业发展。服务业是中国经济发展中基础最为薄弱、最缺乏国际竞争力的领域之一。服务业发展滞后已经成为影响工农业竞争力提高和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因素。
(三)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为出口产业结构优化提供动力
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保证企业按照经济运行机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要建立健全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竞争实体,鼓励企业走技术创新之路。
(四)通过合理利用外资优化出口产业结构
一、国民待遇的基础理论
(一)国民待遇原则的含义和特征
国民待遇原则是有关外国人民商事法律中最古老的待遇原则,是国家属地优越权所派生出来确定外国人地位的一种待遇准则,是指东道国应给予外国公民以本国公民同等的民事权利地位。
当代国际投资领域的国民待遇原则有以下几个特征:①国民待遇的实行一般按照互惠原则。②国民待遇的授予有特定的范围。③国民待遇制度的使用呈全球化趋势。
(二)国民待遇的适用对象
当代国际投资领域的国民待遇的适用对象主要有以下几类:①外国投资者。②关于投资的资产,即外国资本。③与投资有关的活动,即在东道国的投资行为。
二、国民待遇原则在我国的运用
迄今为止,我国外资的国民待遇仍然是不够的,与国际通行的做法及WTO的协议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主要问题有以下两个:“超国民待遇”和“次国民待遇”。
(一)“超国民待遇”
为吸引外资,中国从80年代起,对某些国际投资甚至采取了“超国民待遇”的态度,这在一定时期的确大大改善了中国资本不足的现状,为中国的长期经济高速发展贡献了力量。外商投资企业享有的“超国民”待遇主要表现在:
1.在企业税收方面:虽然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税率上“内外合一”,但外商投资企业享有的减免较多,而且享有利润再投资退税、亏损弥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优惠,所以其实际税负比内资还是低得多。
2.外汇管理与调剂渠道方面:外资企业也享有一定的优惠。按当前的外汇管理法规,外资企业可以全额持有所创外汇而不必卖给中国银行,并且还可以直接向外资银行借贷外汇;在外汇调剂渠道方面,外资企业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和外汇调剂中心自由选择进行买卖外汇。
3.经营管理方面:我国外资法赋予外资企业在生产、采购、销售、人事、资金、物质、进出口等各方面享有生产经营自。在当前的法律制度框架下,内资企业很难充分享有这些优惠。此外,外资企业在土地使用、基础设施使用、用工费用等方面也享有优惠待遇。
(二)“次国民待遇”
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种种优惠的同时,又受到较多限制,即通常所说的“次国民待遇”,主要表现在:
1.在出口业绩和销售要求上:尽管目前我国外资法经过修改,基本上取消了对外商投资企业出口方面的强制性具体要求,但仍有一些出口引诱方面的规定。
2.在企业设立条件与要求方面: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条件的限制性条件要比比境内企业规定的条件要多。
3.在服务收费方面: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所购买的物料或为其提供的公共设施,其收费一般应与内资企业相同,但在具体实践中却常常有悖于此。上述“超国民待遇”与“次国民待遇”并存的现象,构成了对国民待遇的双重违反。
三、完善中国国民待遇制度的若干思路
(一)调整并理顺内资法律法规及其政策,统一内资的法律地位和待遇标准
首先有利于国内不同投资主体享有平等的待遇标准和公平的法律地位,使其能在公平的法律及政策环境中参与国际国内竞争,充分调动其积极性,提高经济运行效率;其次是有利于给外资国民待遇的适用提供统一的参照和具体的标准,为制定外资国民待遇的标准提供法律法规及政策平台;另外还有利于落实和贯彻我国入世所作的法律法规及政策透明度的承诺。
(二)建立统一适用的外资待遇标准,取消对外资的非国民待遇
外资待遇是我国利用外资发展本国经济,参与国际竞争的法律规范和政策指导。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应成为我国外资立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在这一原则指导下,建立统一适用的外资国民待遇标准,这样一来,一方面是在统一适用的国民待遇标准规定下,外资能公平、有序地进人,最大限度地减少外资进入的非法投机倾向,更有利于贯彻外资进入的透明度原则,另一方面是取消外资享有的超国民待遇,这种待遇主要表现为税收优惠,这种做法在实践中产生了很多问题。而统一税收立法,实行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所得税两税合一的做法就可以使内外资企业税负公平,使内外资企业可以在同一的平台上公平地竞争,这在国内资企业普遍竞争力较弱的情况下更有突出的意义。
(三)清理和调整地方性法规及其政策中与WTO和双边投资协定及国家外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外资待遇规定
国民待遇是WTO的基本原则之一,作为WTO的正式成员,中国应当受到WTO所有规则的约束,并受制于我国在贸易、服务和投资等市场准人及其待遇上所作的让步和承诺。这些规则和义务不仅适用于中国中央政府,而且对省市级地方政府也同样适用,因此清理和调整地方性法规及政策中与WTO及双边投资协定不一致的规定既是我国入世的承诺,也是更好地利用外资发展地方经济的积极举措和法律安排。同时还应清理和调整地方性法规及其政策中与我国外资法律法规不相协调的外资待遇规定,使国家与地方法律法规及政策安排能够协调一致,相互补充。
四、结束语
整体而言,作为国际投资法的原则,国民待遇还主要是条约规范,而非习惯国际法的一部分。简言之,每个条约的规定应仅适用于相关的缔约国。但从长远看,在市场经济一统天下的背景下,国民待遇的推行是有强大动力的。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要努力顺应这一趋势。发展中国家应根据对外开放的需要和本国的经济实力,渐进地实现外资国民待遇;同时高度重视国际立法的效力和影响,一方面警惕发达国家对条约解释权的滥用,另一方面灵活利用条约的例外条款维护本国经济。
参考文献:
[1]徐崇利.试论我国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标准的问题[J].国际经济法论丛,1998,(5).
[2]叶兴平.北关自由贾易协定的投资规则及其对多边国际投资立法的影响[J].国际经济法论丛,2002,(10).
目前,中国的经济出现强势地位的趋势,这对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了非常好的基础。因为它间接提高了中国企业的可信度,提升了中国企业的国际形象。我国积极鼓励企业“走出去”,但同时企业要高度重视对外投资的风险防控。2012年11月2日出台了新的《缅甸外国投资法》,对我国企业“走出去”产生了重要的作用。
一、缅甸新《外国投资法》对我国企业到其投资之利
(一)明确了对外商投资的法律保护缅甸于2012年11月颁布新投资法。该法确立了缅甸吸引外国投资的法律基础,加强了国家对外国投资的有效保障。这意味着,外国投资者依缅甸法律程序建立的外资企业同其国内企业一样享有缅甸法人的地位,投资法宣告了外资企业在缅甸市场具有的法律保障。
(二)投资者权益的有力保障第一,投资者税后利润的自由支配。为保障投资者权益,缅甸《外国投资法》规定,投资商可以自行支配税后收入,可以通过涉外银行按汇率汇往国外。
第二,对财产国有化和被征收给予补偿。财产国有化和被征收问题,对外国投资者来说至关重要,它关系到投资者的投资安全和利益保护问题。缅甸对这一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三,外汇管制的放宽。2012年8月11日,缅甸总统吴登盛签署颁布了联邦议会通过的外汇管理法,《缅甸外汇管理法》共有13章,规定了缅甸国内、国外居住者持有、携带、使用、兑换外汇的有关事项,以及投资者、中央银行使用外汇的相关规则。
(三)投资方式灵活要顺利实现到缅甸投资,投资者还应根据项目投资的实际情况来选择合适的投资方式。根据缅甸《外国投资法》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根据现有法律组建公司,外国资本与国民资本的比例可根据双方商定办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按100%的外资进行投资。因此,外资企业在组建企业时有两种主要形式,即可设立合资企业,也可以设立独资企业。此外,在实际运作中,中国企业还可以选择BOT等方式进行投资。投资者可根据自己的投资项目灵活选择投资方式,强调意思自治,《外国投资法》中表现为根据双方合同进行合作。
合资企业是指由投资双方共同投入资本,组成一个经济实体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共同研发、共同生产、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设立独资企业是指投资者在缅甸独立投资建业的企业,即投资者独立出资经营、归投资者所有和控制、由投资者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
(四)鼓励投资的优惠政策为了实现吸引外资的目的,缅甸《外国投资法》对内外资提供统一的投资优惠政策。根据缅甸《外国投资法》7条规定:本着“开发资源保障内需,扩大出口;增加就业机会;发展人力资源;发展银行金融业、高级公路、跨国公路、国家电力及能源和现代信息技术等基础设施建设;建设有利于国家整体发展的高等级铁路、航运及航空事业;增强国民的国际竞争力;打造具国际水准的企业”的宗旨,缅甸政府鼓励外资向除限制或禁止的项目投资。在规定的领域,政府提供优惠政策主要是:税收优惠、免除关税、享受国民待遇和减免贸易税。
第一,税收优惠,税收优惠是指税收主权国家为了实现一定的社会政治或经济目的,通过制定倾斜性的税收策法规来豁免或减少经济行为或经济成果的税收负担,是国家利用税收杠杆对社会经济运行进行调控的一种手段。税收优惠在缅甸《外国投资法》中的具体表现是:制造业及服务业从开始经济运行第1年起连续5年免所得税。并视项目情况延长减免期限。项目享受5年减免所得税后,如果连续2年出现亏损,则从亏损年起连续后3年减免所得税。这样一来,减免税的优惠期(含延长期)最长达到了8年。若项目利润作为专项资金在1年内用于追加该项目投资的,减免所得税。缅甸《外商投资法》第18条第7款还规定:“对在经济落后及交通不便地区的外国投资项目,经政府同意后,委员会可延长第十二章规定的税收减免期限”。另外,项目设备、建筑物及其他资本的折旧,按规定折旧率计算后从利润中扣除,在境内从事项目有关的研发费用,从利润中扣除。
第二,免除关税,首先,对出口产品减免50%所得税。其次,项目建设期间必要的进口设备、配件及其他物资减免关税、国内税或两项并减。另外,项目竣工后头3年进口的生产用原材料减免关税或国内税或两项并减。最后,经委员会同意,对投资期限内扩大投资规模所必须的进口设备、零配件及其他物资减免关税或国内税或两项并减。
第三,享受国民待遇和减免贸易税,缅甸外商投资法第27条第5款和第11款分别规定:“外国人缴纳所得税税率享受国民待遇”和“投资企业对出口产品减免贸易税”。
(五)土地使用期限较长在缅甸,外商投资者对土地的使用年限最长可达70年之久。缅甸《外国投资法》规定,委员会根据投资项目和规模批准土地使用期限50年,土地使用到期后委员会可视情延长连续2个10年的土地使用期限。其中,若为发展经济,经政府同意后委员会可批准在取得与土地租用人或使用人的初期协议后进行投资。经联邦政府同意,委员会可对政府部门及组织所属土地的地租标准进行调整。
二、新《缅甸外国投资法》对我国企业到其投资之弊
缅甸政府对外资的进入、经营以及退出均有不同程度的限制,这些限制主要体现在投资范围、投资委员会权限过大以及雇工要求等方面。
(一)限制投资范围缅甸《外国投资法》规定,影响民族传统及习俗、影响民众健康、影响破坏自然环境及生态链、输入有害有毒废弃物、国际公约限制的、生产或使用有害化学品、输入国外不成熟或未经授权使用的技术、药品及用具的项目以及投资法细则规定的仅国民从事的农业及种植业、仅国民从事的制造业及服务业、仅国民从事的畜牧业、仅国民从事的海洋捕鱼的项目为限制或禁止的项目。如此一来,对外商投资者的要求无形中提高了,要到缅甸投资,就必须有较强的实力才行。
(二)投资委员会权限过大缅甸《外国投资法》规定,为贯彻本法,联邦政府应适时组建缅甸投资委员会。选派1位联邦级别的官员任主席,并选派相关部委、政府机构、非政府组织的专家及合适人员担任成员。出发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外商投资者的利益,该法中明确规定了委员会职权,如:委员会直接决定了外商投资者是可以在本国投资,因为投资许可证由委员会来出具,没有投资许可,投资者将无法正常、合法地进行投资。在办理许可过程中,发现投资人的倡议书或合同资料不全或违规,有权进行处理直至暂停项目审批。另外,投资人的投资项目是否合法合规?投资项目是否需要减免税收?投资人是否依法充分享有投资权益?也是由委员会决定的。除此之外,投资者在某些重大决策之前还必须得经过投资委员会的同意;投资者要想扩大项目规模或追加项目投资,也要经投资委员会同意才行,若工作人员故意刁难,对投资者是很不利的。最为严重的是,缅甸《外国投资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委员会的监督机制,该法中只是提到:委员会每6个月1次通过政府向联邦议会报告项目运行情况,委员会3个月1次向政府报告项目进展及完成情况,委员会适时向政府会议提供工作报告。委员会受谁监督、对谁负责该法中都未作出规定,如此一来,外商投资者的利益是很难得到保障的。
关键词:跨国公司;前向联系;技术溢出
一、问题的提出
跨国公司可以通过内部渠道或外部渠道向东道国本土企业转移技术。例如,可以向其子公司转让技术、专门知识与技能;也可以通过许可证交易向他国本土企业转让技术与管理经验。除了以上直接联系外,跨国公司与东道国企业的技术水平还存在间接的联系,即还存在着跨国公司的技术溢出效应。其中前向联系是跨国公司向东道国本土企业发生技术溢出的重要渠道。
前向联系中的跨国公司是东道国本土企业技术能力提升的外部知识源。本土企业通过与跨国公司建立的各种前向联系也成为其进行技术学习的主要途径之一。本土企业如何有效地吸收前向联系中跨国公司的技术溢出,强化本土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这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本文通过对珠海外商投资企业的问卷调查,总结其技术溢出的特征及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对策。
二、跨国公司的技术溢出效应与前向联系
跨国公司技术溢出效应的理论基础源于跨国公司的形成与发展理论。Hymer(1976)指出,FDI的主要动机是跨国公司为了在不同国家的市场上控制生产和市场营销,以便充分利用其专有的知识和技能资产。Hymer的论述表明,创建跨国公司的必要条件是必须拥有专有知识和技能的所有权优势,否则跨国公司无法在与东道国本土企业的竞争中取胜,因为本土企业往往具有市场环境、消费者行为以及商业经验等方面的知识优势。然而,在跨国公司与本土企业的频繁接触中,跨国公司的专有知识和技能可能不通过市场交易就转移到东道国的本土企业中,即发生技术溢出效应。一般认为发生技术溢出效应的渠道有示范和模仿、竞争、人力资本流动以及联系等。
跨国公司通常拥有技术或信息上的优势,当其子公司与本土的供应商或客户发生联系时,本土企业就有可能从跨国公司子公司先进的产品、工序技术或市场知识中“免费搭车”,于是就发生了溢出效应。即使跨国公司子公司会向本土供应商或客户收取一定的费用,但在大多数情况下,不可能攫取本土厂商从中获得生产率进步带来的全部利益。这类溢出渠道按照溢出的对象可分为后向联系的技术溢出和前向联系的技术溢出两种。
所谓前向联系是指外国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本土企业之间通过市场关系长期形成的一种供应方面的契约,在这种契约关系中,跨国公司作为供应商向本土企业或消费者提品或服务。通过这种契约关系形成的关联,对提高本土企业竞争力非常重要,因为通过这种关联,大量的知识、技术、管理经验从外国子公司转移到本土企业。
与后向联系相比,有关前向联系的实证分析要少得多。Aitken&Harrison(1991)认为,来自前向联系的溢出在大多数行业都很重要。事实上,与跨国公司的前向联系比后向联系对本土企业更有益处,因为前向联系有助于尽快形成本土的生产体系,开发其制成品市场。值得注意的是,在大多数情况下,技术的国际扩散还会引起另一种层次的前向联系。如资本内含型技术的国际扩散,如果只是从产业联系的角度来衡量,起码促进了技术引进国本土有关技术设备维修业务的发展;如果从更为广泛的意义上分析,还可能促进本土R&D产业的进步。
以下部分将对珠海外商投资企业进行问卷调查,以把握其基于前向联系的技术溢出特征及其存在的问题。
三、基于前向联系的跨国公司技术溢出效应分析
——珠海外商投资企业的问卷调查
根据文献研究、推导和演绎,本文就前向联系的技术溢出渠道设计了调查问卷,并以相对平实、易于理解的语句分别表达出来。2006年11月共向182家珠海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发放了问卷。回收61份,其中有效问卷56份,有效问卷回收率为30.8%。
(一)样本企业的特征
在回收的56份有效问卷中,除了选择“其他”选项的12家企业外,产业分布排在第一位的是电子产业,共有11家企业,占总数的18.6%,第二位的是家用电器产业,共有9家企业,占总数的15.3%,第三位是纺织服装产业,共有6家企业,占总数的10.2%。第四位的是机械和轻工业,分别有4家企业选择,占总数的6.8%。总体来说,产业分布较分散。
样本企业的投资方式以外商独资企业为主,共有36家企业,占回答企业总数的65.5%,中外合资企业有19家,占回答企业总数的34.5%。没有一家企业选择中外合作形式。说明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对外资股权政策的放开,中国投资环境的改善以及外商在华经营经验的积累,外商独资企业成为跨国公司进入珠海的首选方式,这一结果与杨学军(2004)结论相同。
样本企业的来源国家(或地区)以欧美、日本企业为主,共有26家,占样本总数的58.5%,但是也有相当数量的港澳台投资企业,这与珠海毗邻港澳有直接关系。
(二)本土销售水平
样本调查显示,中国市场对多数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有45.5%的企业在中国市场上销售了50%以上的产品,其中,有16.4%的在中国市场上销售了75%以上的产品。有45.4%的企业在中国市场上销售的产品少于它们产品四分之一。外商在中国市场产品销售呈现两头大中间小的局面。
对外商投资企业产品本土销售情况分析表明:
第一,外商投资企业具有一定的出口导向的倾向。文献研究显示市场进入和技术转移能力之间具有一定的相关性。这一倾向显示通过技术转移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水平得到了明显提高,一些以国内市场为目标的外商企业开始转向国际市场。
第二,大多数外商在珠海投资项目是下游产品生产。样本中,53.7%的企业属于相对容易转变为本土销售的组装或最终消费品生产。
对外商投资企业本土销售与企业状态特征关系调查分析显示:
外商独资企业更加倾向于产品出口,有50%的企业本土销售不到25%,而中外合资企业这仅有36.8%的企业本土销售不到25%。这与Hoyle(1990)的分析结论即合资企业的技术水平——足以吸引本土的消费者,但是没有高到足以进入世界市场上去竞争,大致相吻合。
企业的设立方式与本土销售水平存在着较大差异。表现为:嫁接企业对本土市场的依靠程度较高,有62.5%的样本企业显示其产品本土销售比例超过50%;而非嫁接企业具有比较高的国际市场导向,有58.4%的样本企业显示其产品国际市场销售比例超过50%。分析表明,外商选择嫁接方式设立合资企业的主要动机在于合作伙伴的国内市场网络,以合资形式组建的非嫁接企业的主要动机在于外方的国际市场网络。
投资者的区域来源在本土销售状况有一定的差异。港澳台企业和日资企业表现出较强的国际市场倾向。样本中,有58.9%的港澳台企业,有53.3%的日资企业,有44.4%的欧美企业将50%以上产品销往中国以外的市场。这与Frank(1980)的西方投资表现出高的国内渗透而日本人的投资或多或少地像重建一个工场的结论有相似之处。
外商投资企业的本土销售对本土企业产生了前向联系技术溢出效应。其效应水平与其在本土销售的目标市场和方式,即买方是本土消费者还是本土企业,有较大关联。
调查结果显示,超过一半(53.7%)的样本企业的产品为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只有7.4%的样本企业将本土企业列为目标市场,与其产生直接的前向联系。样本中,有33.3%的企业将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列为其目标市场。这种类型的本土销售有两种情况:一是成立时就以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为目标,其企业设立的目的就是为其供应配套;另一个是成立之后目标市场从本土公司转为外商企业。以上数据说明本土销售对提高本土企业创新能力的效果还很有限。
(三)本土销售的效果
无论本土的买方是消费者还是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本土销售的主要作用,在经济学意义下被广泛定义为进口替代。但是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本土销售实现的技术扩散作用在这两种类型的买方之间是不同的。
本土买方是企业时,通过前向联系的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扩散能从两个层次上观察到。第一个层次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所提供的产品对本土企业作用效果得到反映。样本调查数据表明,83.3%的样本企业都认为他们提供的产品帮助本土买方提高它们产品的质量。第二层次的技术扩散与外商投资企业的其他活动密切相连。这些活动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对本土买方的售后服务和员工培训,主要是在高科技项目中,尤其是电子行业,因为本土买方对这类产品不熟悉。其过程通常伴随着产品功能展示与操作技巧传授,这将加速本土买方对特定新技术发展过程的熟悉;另一类通常在传统行业的生产领域。这些行业的激烈竞争迫使外商企业提供更多技术信息以保证本土买方提交他们的订单。同时,本土买方企业通过向其先前的供应商展示外商企业提供的样品,也将激励这些供应商提高其产品性能、质量和服务。调查显示有64%的外商投资企业向其本土买方提供了售后生产技术服务和培训指导,这是主要的溢出途径。另外有12%的企业向其本土买方提供了产品技术信息。
当本土买方是消费者时,本土销售对提高本土企业创新能力的效果非常微小。但也有两个层次的信息流产生。第一层次是由于消费者市场中高质量产品的增加,从而通过产品的展示产生了技术溢出。调查显示有55.2%的企业提供了售前产品功能展示。第二层次的技术扩散有两种途径。第一是营销管理示范。外商投资企业大多数都是自己销售产品而不是通过本土的分销网络。除此之外,由于利益保护,中国市场的地方化趋势比较明显,在不同的地区外商企业要重复他们的市场活动。这些因素使得本土公司有更多的机会学习外商企业的销售技巧。调查显示,有72.4%的企业提供了售后服务。另一种途径是消费者教育。对本土销售目标市场进一步分析显示,大多数以国内消费者市场导向的外商企业产品为其市场的高端产品。在他们的本土销售中,由于其产品相对高的技术含量,消费者教育经常发生。这种教育不仅在传统的售后服务中发生,而且通过采购前的消费者培训发生。通过这一过程,还没有真正采购时一些技术知识就能被扩散。结果是,消费者变得对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更有识别力。这一结果的反面是迫使本土企业提高他们的产品标准。调查显示,有66.7%的企业认为其在本土销售消费品提高了消费者对产品的识别力,另有51.9%的企业认为刺激了同类其他企业产品的发展。
四、结论与建议
外商投资企业本土销售状况反映了其与中国本土企业前向联系与影响。调查表明,尽管有45.5%的珠海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土销售了一半以上的产品。但由于其大部分产品为最终消费品。因此,实际上外商投资企业与本土企业的前向联系很弱,只有7.4%的外商投资企业与本土企业发生了紧密的前向联系。这表明,通过前向联系,外商投资企业对本土企业的技术溢出体现为一种间接性为主导的方式,其主要的渠道是知识运用、消费者教育和市场演示。
经验研究证实,技术溢出的增加是与本土企业吸纳能力相联系的。如果国内吸纳能力不足,就不能形成联系效应。跨国公司与本土企业的技术差距越大,则它与本土企业建立前向联系的难度也就越大。如果本土企业的技术能力与管理水平不能达到一定的程度,就很难形成彼此间的配套合作关系。因此,本土企业对引进技术的吸收、消化能力和组织实施能力对技术的溢出效应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引进技术能否在所处的环境中尽快产生溢出效应,还要看国内企业的技术能力,看它是否能迅速地模仿、消化、吸收,并在此基础上创新,形成对跨国公司的竞争压力,促使跨国公司转让更先进的技术,从而造成新一轮的技术溢出。
按照《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TRIMS)的规定,投资壁垒是指为了促使外国投资者达到某种业绩标准而采取的措施,包括投资准入壁垒、投资经营壁垒和投资退出壁垒。TRIMS所指的投资壁垒仅限于扭曲国际货物贸易的投资措施。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把外国直接投资(FDI)壁垒分为市场准入限制、所有权和管理限制以及运营限制三大类。因此,一般来说,投资壁垒主要是东道国政府设置的、对外国企业在本国的投资行为有障碍作用的政策措施,也就是说,凡是直接或间接地使外资企业增加生产或销售成本的政策措施,都有可能被外国服务厂商认为属于投资壁垒。
迄今为止,对于服务业投资壁垒还没有一个具体的国际多边协定对其进行明确界定,但是在许多国际和区域性贸易协定中所规定的投资措施实际上就是服务贸易中的投资壁垒。本文主要针对中国服务业中政策性投资壁垒的演变过程讲行分析。
二、中国服务业投资的开放过程
(一)严格限制准入:1979~1987年
改革开放初期,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对外开放采取“摸着石头过河”的渐进式开放模式,因此实行国际上先工业后服务业的开放路径。该阶段是中国利用外资的起步阶段,初步建立了管理外商直接投资的政策框架,创造了基本的投资环境,制定并颁布了管理FDI的法律法规,形成初步的FDI政策框架,实行区域性的FDI优势政策,对FDI准人的行业进行严格限制等。在此期间,允许准入的行业主要在制造业部门,服务业总体的投资壁垒非常高,但在旅游、房地产和餐饮服务业部门对外资的限制相对较松。1987年底,原国家计委颁发了《指导吸收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把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其中对外资准人领域做了较大的限制,服务业的对外开放还没有提上议程,禁止性和限制性投资壁垒都很高。
(二)跟随性发展:1988~1995年
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中国的投资环境逐步规范改善,但对外开放的部门依然集中在第二产业,对服务业外商直接投资的政策没有明显的放松,投资壁垒依然较高。大多数服务部门,特别是生产者服务部门还没有对外资企业开放。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下列行业禁止设立外资企业:(1)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2)国内商业、对外贸易、保险;(3)邮电通信;(4)中国政府规定禁止设立外资企业的其他行业。第五条规定,下列行业限制设立外资企业:(1)公用事业;(2)交通运输;(3)房地产;(4)信托投资;(5)租赁。可以看出,禁止性和限制性部门主要集中在服务业。虽然对外资企业所作的出口规定及其对出口比率的限制作了根本性变更,从过去的70%下降到40%,但是由于服务业的投资壁垒很高,这些规定对服务业利用外资并没有产生实质性的激励作用。
1992~1995年是中国外商直接投资自由化快速发展的阶段,但该阶段主要是放松第二产业的投资壁垒。对服务业而言,一方面由于重工业、轻服务业的思想存在,服务业对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还没有受到重视;另一方面,由于认为金融、电信、交通运输等服务业属于自然垄断部门,不适宜对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开放,因此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限制。1995年,中国重新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同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项目具体化,除此之外,皆为允许对外开放的领域。《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成为指导外资进入的重要法律文件。
(三)逐步降低:1996-2001年
1995年底到2001年11月15日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关键阶段。随着中美双边关系的发展和高层互访,中国政府代表团权限增大,关键时刻政治决断,1999年和美国达成双边协议,清除了中国人世的主要障碍。之后,中国又和欧盟就中国人世达成一揽子协议。这些谈判的障碍主要体现在:农产品关税减让和服务贸易开放领域和开放程度。在此期间,中国颁布了一批新的涉外法律法规,其中一些就是专门针对服务业外商直接投资的。例如,2001年8月1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允许投资性公司为国内企业提供相关技术培训。但要求只能采用合资或合作形式,设立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应引进国际上先进的租赁企业的经营管理经验,促进中国租赁业的发展,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2000年6月23日,卫生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了《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对在中国中、西部地区或老、少、边、穷地区设立合资医院的条件适当放宽。此外,相关部门还了《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试点暂行办法》、《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外商投资铁路货物运输业审批与管理暂行办法》、《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等。通过公布这些规定,允许外国投资者以合营方式从事铁路货物运输;扩大了投资者在中国从事医疗机构、租赁、船务公司等行业可以拥有的股权和管理经营权。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在1997年再次修改,使得对外资开放的行业和部门大幅度增加,许多新的领域逐步开始向外商开放。例如,在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矿产开发等行业,许多国家视为涉及本国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领域,中国将其列入了鼓励类的外商投资行业。最引人注目的是对银行、保险、外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零售商业等服务行业有限度的开放,此举走在了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前列。完全禁止外国投资的行业已经比较有限,其中服务业主要是新闻业和广播影视业。
在该阶段,中国也开始认识到服务业在国民经济增长中的重要作用,同时出于人世谈判中服务业对外开放的压力,开始放松对服务业的管制,降低对服务业利用外资的限制。
(四)严格遵守入世承诺:2002~2006年
2001年12月11日,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成为世贸组织的一员。在人世法律中,中国对服务贸易作了相当大的承诺,其中绝大部分是针对服务业外商直接投资的。按照人世承诺,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在商业、外贸、运输、医疗、教育、金融、保险、电信等各类中介服务等服务贸易领域进一步放宽对外商投资的限制,使外商在更广阔的层面对促进中国经济发展发挥作用。同时,国家相关部门制定或修改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等,加强对服务业开放的管理。
为适应加入WTO的需要,2002年3月11日又重新修订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在投资准入方面进一步开放。主要变动如下:一是将鼓励类目录由186条增加到262条,而限制类目录则由112条减少到75条,大幅度放宽了行业准入限制,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将原先禁止外商投资的电信、燃气、热力、供排水等城市管网建设首次列为对外开放领域。二是进一步扩大服务贸易领域开放度,如外资银行、保险、证券、基金、金融、商业、外贸、运输、旅游、法律服务、会计审计、音像制品、外商商业特许经营、直销经营等行业,均按照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在开放的地域、数量、经营范围、股比要求上做出了更为宽松的规定,使得服务贸易成为新的外国直接投资热点。与此相适应,在外商投资服务贸易领域的法律体系构建方面,有关建筑、会计服务、教育、商业、物流、医疗、教育、民航等行业的市场准人规定及相关法律规范正在制定中。2004年,国务院根据发展需求,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进行第五次修订,进一步缩小服务业限制和禁止的范围。
(五)全面降低:2007年至今
2006底人世过渡期结束,中国全面履行了服务业对外开放的承诺。随后,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也于2007年12月1日起生效。在服务业领域,新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在全面落实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同时,积极稳妥扩大开放,增加承接服务外包、现代物流等鼓励类内容;减少限制类和禁止类条目,将原限制外商投资的货物租赁、货运、外贸公司等调整为允许类条目,将原禁止外商投资的期货公司、电网建设和经营列为对外开放领域;对金融业外资投资限制尺度有所放宽,鼓励类包括银行、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保险公司(寿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证券公司(限于从事A股承销、B股和H股以及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外资比例不超过1/3);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49%)以及保险经纪公司和期货公司(中方控股)。但对部分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战略性和敏感性行业,对外资开放较为谨慎。
新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标志着中国服务业进入对外资企业全面开放阶段,投资壁垒进一步降低。但是,为了抑制房地产泡沫,新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房地产业列人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以规范对房地产市场的管理。
三、政策启示
从中国服务业投资壁垒的演进过程来看,中国服务业的对外开放是渐进发展的。投资壁垒的设置既与中国服务业的发展水平相关和国家产业政策相关,也与国际压力(如人世谈判)相关。目前,中国服务业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依然存在较多限制。随着人世过渡期的结束,服务业外商直接投资自由化将面临进一步的压力与挑战。在全球服务业外商投资自由化的背景下,政府有两个策略选择:对外逐步降低投资壁垒和对内促进服务业竞争。
(一)对外降低投资壁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