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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造型生动多变,求全求满
民间剪纸的造型特点在于追求形象的完整美满,构图的充实丰富。在造型手法上,物象的表现追求圆满、完美的内在本质。如人物剪纸的造型十分讲究完整与圆满,民间艺人遵循互不遮挡的法则,在表现人物或动物形象时,无论正面还是侧面,都尽可能地将手脚、五官齐全地呈现于画面,这样就出现了“面面观”的现象,民间艺术中是忌讳出现半张脸的,认为不完整不美观。植物花草的表现同样是这样,如果只有干、茎、叶、花或果,虽然我们的确看到的是这样,但在剪纸中若只有这些就不完整,植物有根很重要,植物的根虽然长在土里但仍需被完完全全地表现出来,剪纸的造型观念认为没有根花草就是死的,就是不圆满的。如果表现的是葫芦、石榴这样多籽的果实,则表现时必须将果实剖开,露出内部的籽。剪纸图案以二度空间作为形象思维的基础,物象多是以平面化形象出现,不表现体积空间和透视比例。在造型中始终贯串着追求十全十美的理念,抓住对象最主要的形态特征和外部轮廓,去繁求简,省略烦琐的细节,遵循以少胜多的原则;变化的形式多种多样,表现的手法也更加自由生动。民间剪纸中还有一种常见的造型手法,如老虎肚子里有小老虎,鸳鸯里的小鸳鸯,公鸡腹中吞下的五毒等图案;各种动物身上也要装饰多种多样的图案,如鹿身上装饰梅花表示梅花鹿,鱼身上装饰莲花图案表示鱼戏莲叶等,这种“大形套小形”的装饰手法是互渗的复合造型,包括共用形、异形同构等。互渗复合所表现的是跳脱于形象本体之外的、主观创造的理想化的形象,可以表现为形象的互渗和精神的互渗。形象互渗将不同形象的局部特征进行组合拼接而组成了新的形象。这种方法将人的主观意识夸大,忽略和弱化物象的自然形态,所创造的形象跳脱于自然之外,而是心中之形。如《蛤蟆娃》中的蛙身人头或龙、凤、麒麟等各种本不存在于真实世界的神兽形象,都是采用这种方法创造的。精神互渗则是以某一种形象为基础,将另一种形象或形态的精神气质体现在这个形象的轮廓中,使其呈现一种全新的精神面貌。如剪纸中有一种形象叫作“伴娃虎”就是将儿童的天真稚气渗入老虎的形象中,这一形象完全摆脱了老虎凶猛矫健的既有形态。互渗复合的造型是再造的新形象,反映出民间艺术家们丰富的想象力和无穷的创造力,同时承载着美好的祝愿在传承发展着。剪纸艺术的造型手法是千百年来集体创造意识和传承性艺术劳动积累起来的丰富的艺术经验。作者多采用抽象、夸张、变形、象征等手法,用常见的花鸟鱼虫、人物器皿、生活场景来表达人人皆知的象征主题。这种意象的创造,不拘泥于自然形态,不受现实空间束缚,使得被赋予了吉祥意味的意象造型成为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艺术形式。
三、情境交融,意蕴丰富
在剪纸的创作过程中,通过对作品形象进行艺术加工,达到完整圆满的效果,寓美好之意于艺术形象中,将意象共同构成优美的意境,使观者不仅直观地看到作品本身表现的完美形态,而且能体会画面之外的意象之美。如《春江花月夜》这幅剪纸作品中,画面描绘了人们荡舟江面的美景并引发联想:夕阳西下月亮升起,春江两岸层峦叠嶂,花枝异影,水面波心荡月,桨橹添声,人们驾着轻舟在江中漫游,是何等的诗情画意。优秀的剪纸作品是融意境与形象于一体的,不仅有形的意境之美,而且蕴含着无形的生动意蕴。民间剪纸通常采用谐音表意、指事会意等手法,通过类比、联想、象征、隐喻等手段创造形象,表达美好的愿望和渴求,引起观者的共鸣。谐音表意是通过画面中形象的读音所产生的谐音来表达美好祝福的意图。如“鸡”与“吉”谐音,构成了“室上大吉”,“蝠”与“福”谐音,蝙蝠的形象就成了福运的象征,并以蝙蝠为中心形成了数量繁多的洪福类吉祥图案,“鹿”与“禄”谐音,与蝙蝠、灵芝共同组成的图案叫作“福禄寿”,类似的还有双柿子与如意寓意事事如意,喜鹊登梅花寓意喜上眉梢等。指事会意是指将人们的美好愿望与某些事物的形象联系起来,赋予这些形象以吉祥的意味,即是采用隐喻的手法体现美好的追求。如龟鹤、灵芝等象征长寿,鸳鸯象征爱情,莲蓬石榴象征多子,梅兰竹菊代表四季平安,象征君子高洁的情操等。人们看到这些形象就会联想到它们所代表的美好寓意,这种含蓄优美的表达方式,使民间剪纸的意象更加丰富多彩。
流行语外,还会有图片和各种符号。表意风格短小犀利、一语中的,不避隐讳、不留情面,甚至有的口无遮拦、尖酸刻薄。口语化是民间表达最鲜明的特征,是在线网络文学批评“在场”的标志。网络文学批评结构比较松散,以交流畅晓为基准,会出现口语交流的弊端,使行文缺乏严密的逻辑推理。此外,有的网络文学批评体现出语言粗俗的特点,有些人甚至进行人身攻击。网络的自由使得大众有了话语的掌控权和言论宣泄的突破口,肆无忌惮的宣泄成了草根表达的特色。通俗化的批评话语为僵滞的文学批评注入了新的言说方式,使文学批评情感更真实,批评实践更贴近民意。从另一个角度看,网络文学批评在民间沦为一种个人宣泄的工具,弱化了文学批评的理论本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网络文学批评的形象,也使权力解放和言论自由等价值被导向偏差的境地。
2.批评范式
网络文学批评没有文体、章法和风格的限制,随性与不羁是它最鲜明的范式。以点评式的批评为主,往往随感而发、短小精悍,不拐弯抹角、引经据典,全凭评论者性情所致随意成文,不会通过抽象的阐释和严谨的演绎论证出一个结论,更不会探讨文章布局、表达技巧等诸多问题。它只是个人才情和性情的展现,带有感悟性的人生体认,如有网友对安妮宝贝的评论:“安妮宝贝的书给我最明显的感觉就是颓败,失落,茫然,又一无反顾地向前飘零。人们在渴望一份长久的感情,但没有任何一种感情叫他们停下彷徨的脚步。他们经过一些人,偶尔停驻下来观望,而后失望地离去,心隐隐地作痛。放肆地喝着酒,忧愁地吸着烟,貌似的潇洒,实在的无奈,等等。”这类批评保持了批评者逼真而鲜活的阅读感觉和心灵体验。另外,网络文学批评常常只针对某一个人的某一具体文章而不带有普遍涵盖意义,因此无法将某一批评模式某一流派的批评方法运用其中。例如“灌水”这种评论往往紧随作品其后,通常用“赞”或“顶”等某一个字就表达了对文章的喜爱和支持,注重当事时的感悟,而这种感悟也仅对此篇文章有效。“板砖”式批评都是单纯针对某一作品的情节、人物塑造等方面进行评论,没有固定的论式,全凭批评主体个人的喜好决定。批评者一般不会对一类文学现象进行批评,更不会表达晦涩生硬的文学理论,不代表任何学派,不属于任何群体,只是具有鲜明的个体倾向性,突出强化自我和自我感受,自觉地去中心化而注重现实性和时效性。网络文学批评没有固定的批评范式和系统,是其作为民间批评的典型表现。不成系统、散漫自由的批评不受条条框框的限制,不受在现实生活中社会角色的束缚,最大限度地体现批评应有的活力和自由。
3.娱乐性
民间对于文学的关注总是从趣味和“切身相关性”出发的。来自民间的网络文学批评的娱乐性是显而易见的。第一,阅读和批判浅尝辄止。有些人并没详尽地阅读作品,只是走马观花地浏览后就从直觉出发只言片语地给作品下评论;即便是态度端正的批评者,在网络阅读环境下也没有充足的时间和耐心去认真地撰写完整的评论文章。第二,游戏的态度。有些批评主体以好玩、游戏的态度对待批评,没有鲜明的目的,随心所欲,或调侃或冷嘲热讽,甚至是恶搞,多半从个人的主观喜好出发,断然判定作品的优劣得失。批评对这样的批评主体友来说,不过是生活的调味剂和消遣品而已,有时仅仅是一时间的情感冲动和宣泄,虽偶尔会有一些思想的火花,给人耳目一新之感但情绪化过重,缺乏对文本的理智、客观的深入分析,经典与权威在这里被消解。
4.批评姿态
网络文学批评的通俗性、游戏性、娱乐性、随意性和批评姿态的民间性无一不显示出与民众混同而与精英文学相对抗的姿态。它因贴近民意、表达民声而易引起共鸣,使受众接受程度远高于传统文学批评,这是一种和民众站在同一高度的批评姿态。从批评的意图上看,有些人的批评仅是为了宣泄,是长久以来被边缘化、被压抑、被忽视的一种反抗。他们批评的目的就是为了挑战精英、消解权威,充分释放自我精神体认。这是民间文化对长期占统治地位的所谓主流批评的某种不敬和逆反,从中寻求一种精神上的愉悦和快慰。有些人批评的动机仅仅是为了吸引眼球,为了追求更高的点击率,以惊世骇俗的夸张形式与姿态引得他人的关注,从而造成与所评论文本的背离而更多凸显个人化的特性,并且喜欢用比较绝对的、带有攻击性的字眼去否定作品,不冷静、不客观、不全面的姿态使其难以形成精英批评所具有的批评力度和气势,缺少批评的说服力。网络文学批评以独树一帜、随性而倔强的姿态迅猛占据了各大网络批评平台,但力量微弱。
二、网络文学批评中透显的民间意识
(一)网络文学批评的自省精神
网络文学批评充分展现了批评主体的自觉性和自发性,透显着深刻而积极的民间意识,使文学批评的自由精神、自省精神、现实关怀和自我意识在民间得到不断深化。网络文学批评活动是在网络空间里进行的具有一定民主、自由精神的活动。每个写作主体主动、积极地在网络空间进行自由、平等的交流,这是民间对自由精神的认同和渴求的体现。在传统批评中,批评家拥有绝对的话语权和文化意识,大众在被动接受过程表现出消极、麻木和躲避,而网络文学和网络文学批评对精英权力的消解使大众有机会参与一切文学活动,网络空间的民众可以自信地对任何类型的文学作品进行批评,大胆地提出自己的看法,展现自我的审美趣味和欣赏水平,不去理会社会主流或经营理念、批评标准、文学界限等,已经意识到文学批评可以是人人可为之的精神活动、人人都有权拥有的精神诉求,这既是一种文学批评的民间自省,也是大众自我意识和自我精神的自省。同时,它体现了人们内在的逆反心理和人们追求角色认同的心理需要。民众意识到批评是把文学当作精神的家园看待的,找到精神家园的感觉能够激发人的生命能量,这种体验使人认识到文学批评其实是在面对自我和生命本身。此时,批评的书写从客体的认知转变成主体的表达,因而每一次批评都是自我的不断丰富和发现的过程。这种原生状态的批评所具有的民间精神与独立个性是在真正实践一种大众批评,带着清醒的大众本位意识推动文学批评大众化。
(二)图案表现的题材多样。剪纸艺术来源于生活,因此剪纸的图案大多是生活的反映,譬如:一帆风顺、三阳开泰、四季平安等,这是劳动人民对生活的祈福;松鹤延年、寿比南山、八仙祝寿等,是对长辈的美好祝愿等等。这都是劳动人民的生活中常见的事物,围绕着人们对生活的期盼,剪纸图案的表现形式由此展开,既有鲜明的图案,有包含深刻的寓意,反映了人们对于美好生活的向往和期盼,期望人民的生活可以风调雨顺,和睦幸福。可见,剪纸图案的题材来源于生活,又反映于生活。
(三)剪纸艺术的用途。剪纸有形式多样的图案样式,有广泛的表现形式,且剪纸本身包含着深刻的寓意,可以作为装饰品,直接张贴在门窗上或墙壁上;可以作为刺绣的底样,用于衣服或床具上;亦可用于印染,作为蓝印花布的印版将其用于衣料、被面上。剪纸艺术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且始终贯穿于人民的生活之中,丰富了人民的精神生活。
二、中国民间剪纸艺术的创新
中国民间剪纸艺术历史悠久深远,带着劳动人民的智慧结晶一直流传至今,古老传统的剪纸艺术相较于现如今的信息化时代,较为落后,因此,这就需要对剪纸艺术进行改造创新,使其与时俱进。
二、民间艺术对文人画的影响
民间艺术渗透到了文人画中,这是不能够否认的,从版画等绘画的形式具有属于自己独特魅力,在文人画中,起到了非常深远的影响。在和民间艺人的合作中,将风格和民间审美结合在一起,将带有木版韵味的话谱开始流行,促使文人画家也受到了绘画的影响,开始与民间艺术结合。在明清木刻版画中,文人画十分具有艺术魅力,其影响最大的是民间艺术的刻板画、瓷器绘画等。伴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市民阶级不断进步,所以,小说等俗文学开始出现,在明代中晚期的江南一带,印刻十分兴盛,戏曲小说连官府都在大量的进行印刻。由于大量的插图类书籍开始进入,所以很多商人开始请文人画家进行插图创作,陈老莲、萧云从等人十分出名。老莲曾经创作的《水浒叶子》等插图是当时最流行的作品,这也是典型的文人画家和民间刻工一起完成的艺术作品,是中国版画史上的宝贵财富。除此之外,还有许多的优秀作品,如《九歌》等。
三、文人画艺术与民间艺术的互渗性
民间艺术的基础性和“母体性”都十分重要,在中国艺术的发展过程中,民间艺术和文人画艺术的交流影响方向,主要是在明清时代,是其文人画家和民间文化的融合,在色彩等运用上更加的突出只有,对于民间艺术中色彩的吸收十分明显。直接将清末上海画派各大画家色彩浓厚的风格表达出来,甚至还汲取了西方的画风,采用了鲜明的红和率绿对比;做到了画面感很强。其实所有的艺术之间都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文人画家在民间艺术中汲取优点,促使文人画走向了一个全新的局面。其实民间艺术也收到了文人画艺术的影响很深,我将其总结为如下几个方面:
1.在明清时期中,能够看到与之前构造具有差异性的青花瓷绘作品,其中都汲取了民间艺术,最具有代表的就是龙凤花草图案,其采用的题材是以山水、花鸟、人物,通过瓷绘的创作出来,将笔墨的效果和趣味表达得淋漓尽致,将文人的艺术气息和民间艺术味道都包含了,是将两种形式结合在一起的画风。
2.我国古代的雕版印刷术的产生衍生了民间木板画,特别是到了明清末代的时候,是这种艺术形式发展的巅峰,获得了大量劳动人民的喜欢,所以当时的画作坊遍布全国。里面有很多的作品还是出自于文人画艺术的影响,有的还是文人画家亲自操作,将“雅化”带到民间木板年画中。例如天津杨柳青、苏州桃花坞年画风格与山东潍坊、河南朱仙镇、河北武强的木板年画,其画风突出,采用了强烈的色彩对比,但是去细致。
民间文学艺术是人类珍贵的文化遗产,论文是各民族、种族、种群等群体集体智慧的结晶。目前,民间文学艺术被任意使用、破坏的情况时有发生,有些濒临失传,因此,民间文学艺术形式亟待法律保护。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由于“民间文学艺术”的诸多问题尚处于理论探讨阶段,至今仍未出台行政法规进行规制,使相关人的利益无从保护。所以有必要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涵义、特征、主客体、权利内容等进行探讨,为其法律保护奠定理论基础。
一、民间文学艺术的涵义
群众集体1:3头创作、口头流传,并不断地集体修改、加工的文学,是民间文学[1]。民间艺术则是劳动人民直接创造的或广泛流传于民间的艺术。包括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工艺、民间美术等[2]。创作者的集体性或群众性、艺术形式的继承性和渐进性是两者的鲜明特征。所以,民间文学艺术是指由社会群体集体创作,或群体中具有传统技艺、反映该群体传统特征的个人创作并被群体认可,由该群体世代相传并不断发展的体现该群体生活历史、风俗习惯、环境地貌、心理特征的文学和艺术形式。
二、民间文学艺术的特征
(一)主体的群体性
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往往表现为一个或几个民族、种群,是一个或几个地域所共有的文化现象,它是该民族、种群、地域的某个个体或是群体集体创作并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世代相传,每一历史单元的人们在上一单元流传下来的民间艺术的基础上不断加工、修改,融入本代人的智慧、创作构思。就某一历史单元而言,它对上一单元流传下来的艺术形式的修改、加工,用现代版权法的观点来看,即是一种演绎、整理的过程。正是经过这种不断的整理、演绎,而形成本历史单元对前文化现象的继承,即整个前文化现象的沉积。由于民间文学艺术具有明显的地域特色,反映了该地域、民族、群体特有的精神风貌,它是该群体对外的象征,所以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毫无疑问地当属产生这一艺术的群体。
(二)时间上的延续性
民间文学艺术是经世代相传而逐步形成的,每一历史单元的人们在对其继承的基础上,融入本代人的独立意识,使其具有本历史单元特有的文化风格,这是一种再创造的过程,而相对于后历史单元而言,它便成为彻头彻尾的前文化现象。所以在民间文学艺术发展的过程当中,其延续性表现的十分突出,这一艺术形式,是永远难以终结的,除非将其抛弃。
(三)艺术成型的渐进性
民间文学艺术并非一朝一夕形成的,它须经过数代人在生产、生活实践中,大量积累、总结,同时又与某一时代特有的制度、环境、气候等密切相关,所以它的成型是渐进的、漫长的,从而艺术价值也是无与伦比的。
(四)法律保护的交叉性
由于民间文学艺术的特殊性,使其法律保护具有了多样性,毕业论文仅仅依靠某一形式的法律保护,根本无法满足其需要。
(五)艺术形式的多样性
民间文学艺术具有多种艺术形式,它不同于版权法所保护的仅以一种艺术形式体现的口述、音乐、舞蹈、美术等作品,它包含了这些艺术表现形式。’
(六)具有浓厚的地域特色
民间文学艺术扎根于劳动人民之中,根源于劳动人民的生存空间、生活环境,当地的一草一木、一山一水,都可能渗透于民间艺术之中,脱离了这种地域环境,也就无所谓民间文学艺术,特有的地域风格培育了当地人相同或相似的审美情趣、心理特征、生活方式,当他们把这种文化底蕴宣泄于艺术创造之中,也就有了民间文学艺术的地域性。
(七)创作的随意性
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不局限于一定的形式,创作群体往往在生产、生活中即兴发挥,创作者的主旨并不是完成艺术,而是表达内心的感受,这就使得其艺术形式不拘一格。
(八)继承之外的创新性
民间文学艺术“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经长期的传述⋯⋯不断创新和进步⋯⋯而且这种创新和进步并非刻意所追求”[3]。
三、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客体、权利内容
(一)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目前学术界主要有国家、民族等群体、国家民族双层主体等几种观点。
1.国家: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版权主体应为特定的个体,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具有不特定性,不便于以类同于现代版权作者的身份去认定,因而不得以向国家“求救”。
此外,将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分为事实主体、法律主体。硕士论文“群体或民族⋯⋯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事实上的权利主体。”[4]“国家应当作为民间文学艺术原生作品法律上的所有权和著作权主体。”[5]此种观点实质上是确定国家作为权利主体。在法制社会中,对权利进行保护时,不会去考虑谁是法律上的主体、谁是事实上的主体。法律所要保护的就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主体。所以这种事实与法律主体之分仅是理论上的划分,在实践中对于所谓的“事实主体”而言,并无多大利益。
2.群体(民族、种群、种族等):持此种观点的学者,是从艺术原创性的角度出发,认为民间文学艺术是群体成员个体或集体创作、继承、发展的产物,它蕴含着本群体的集体智慧和独创性,是本群体生活和生产的反映,与国家或其他群体并无密切关系,因而它的权利主体无疑应为群体。
3.国家和群体两个层面的权利主体:“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原始主体也可相应地在独立国家和民族地区两个层面上进行区分。”[6]持此观点的学者,基于四点考虑:①民间文学艺术作为一种集大成的文化现象,它的艺术价值、经济价值非常之大,这使得它具有了易受侵害性和破坏性,这也就是近年来如此多的外国人前来观摩、欣赏、采风的原因所在。国际文化交流的频繁,国家站出来与群体同作为主体,可能会更有利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②群体作为民间文学艺术的单一权利主体,可能存在两种倾向:一是保护意识淡薄:因为民间文学艺术在当地流传多年,人人得自由使用,在人们的观念中根本没有形成这是一种权利客体的概念,所以也未形成一种保护意识。二是民间文学艺术的文化利用和开发的程度不够:国家作为另一主体。可能会促进其经济、文化价值的发挥,以防形成垄断。③“考虑到划分公有领域的标准。也即民间文化在何种层面上应该受到保护,在何种层面上应当自由利用的问题。”[7]民间文学艺术作为弱势文化与主流文化、中华文化与西方文化的交流地位是否平等?这是作者从文化交流的地位问题上所作的分析,这里更多地涉及到什么是公有领域的问题,将在下文着重论述。④国际上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的国家仅为少数,而我国文化历史悠久,有着璀璨的民间文学艺术宝库,少数民族等群体面对来自国外的文化“掠夺”,自然显得势单力薄,这里似乎也凸现了国家作为主体的有益性。
4.国家作为民间文学艺术主体的弊端
(1)若国家作为权利主体,欲使用人向国家授权机关(学者多建议为文化部)申请使用,是行政许可,还是民事法律关系?如侵害人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侵害,文化部代表权利人——国家向司法部门侵害人,由于文化部(权利行使主体)属于行政机关,那么这时的诉讼是什么性质?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
(2)如权利主体是国家,即所有权归属国家,就像土地、森林、河流等自然资源一样,由国家垄断所有。自然资源是自然界的恩赐,它具有有限性,国家出于整体利益出发,将其划归国有,以利于共享及合理开发使用。但民间文学艺术可以说与国家这一抽象主体并无关系,它是特定人群的智力成果。在经过若干年的流传、加工、发展、升华而形成的代表区域特色、文化、心理、习惯、风俗、的艺术成就,所以它的所有权绝不能从群体上升到国家。如果仅以“保护”、“发扬”为旗号,将其收归国有,这便是一种文化霸权、财富掠夺。民间文学艺术虽受生存环境、自然环境的影响,但它更多的融入人类特有的思想内容,它的创造性,绝非自然的原生力量能与其媲美。
(3)如果权利主体是国家,那么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原生境人则是一种难以接受的突变,成为一种对原权利人(群体)权利的限制而派生的使用权。而且此时既然权利主体是国家,权利属性是公权,那么作为权利人的相对方使用人应是一视同仁的,都须经过批准,都须付费,否则法律将有失公平,然而这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故土简直不可思议。基于以上原因,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应当仅为群体,问题是这个“群体”该如何认定?是一个民族地方、一个村、一个地区等?这里我们首先要研究民间文学艺术的生长环境,民间文学艺术具有浓郁的地方特色,有学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在民间跨区域流传,也许不同民族、不同区域具有同一民间艺术表现形式,如果是这样可源引“最密切联系原则”,将具有相同或相似文化特征的区域群体视为该民间文化的权利主体。学术界同意群体作为权利主体的学者,多认为该群体中的每一成员均可成为权利行使主体,但由于群体中的个体成员众多,受自身观念、意识等条件限制,难以较为妥当的行使权利。所以鉴于群体行使权利的不便性,可成立“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委员会”,推选出德高望重的民间艺人组成非官方组织,由该组织作为行使主体行使权利。
(二)民间文学艺术的客体:民间文学艺术不外乎包含以下几种艺术形式
1.口头艺术形式:包括神话、传说、民间故事、谚语、谜语等。由于这类艺术形式以口头方式表达。与现代版权法保护的口述作品同属语言形式,它的独创性也体现在这种言语表达之中,所以完全可以以类似于口述作品的方式,对其给予版权法的保护。
2.声音艺术形式:如民乐、民歌等民间文学艺术,这种艺术形式与版权法中的音乐作品并无多大差别,医学论文都是声音彼此之间的协调、划分、结合以及对立矛盾的解决,声音量的不同、时间的长短和节奏是该形式的内在根据[8]。所以可以借助于音乐作品的保护方式予以保护。
3.动作艺术形式:对于这种艺术形式,也有学者称为形体表达或行为表达,如民间舞蹈、民间戏剧、民间曲艺等,均是通过连续的动作、表情、节奏等形体动作的组合来表达其艺术魅力,与现代版权法所规范的舞蹈作品、戏剧作品、以及曲艺作品极为相似,所以可以给予版权保护。
至于民间体育活动、民间游戏,如赛龙舟、朝鲜族的荡秋千等,起初表现为劳动人民在生产之余的一种娱乐活动,但随着不断发展、总结,对其技术要求和精度越来越高,现代杂技中多有高难度的荡秋千等艺术形式,所以我国著作权法给予保护的杂技作品有很多地方与民间体育活动相似,国内也有学者对杂技作品是否属于民间文学艺术有所讨论,因而从这点看出,民间体育活动可以以类似于杂技作品的方式予以保护。
4.造型艺术形式:如民间工艺、民间美术、民间雕塑、民间建筑以及民居、民间服饰、民间装饰等,这类民间文学艺术在外表甚至措词上均与版权法中的美术、雕塑、建筑等艺术作品极其相似。现代版权法对这类作品仅仅保护其艺术造型、艺术图案,即结构、形式,而其具体的制作工艺、技术手段等在所不问。所以民间文学艺术的造型艺术形式可以与其类同保护。但这种艺术形式,毕竟有着不同于版权法所保护的建筑等艺术作品。它往往从内至外都透露着极高的价值。它所表现的作为实物部分的物以及制作手段、技术构思、工艺手法往往才是最具吸引、最具魅力的地方,然而仅仅保护造型图案的版权法自然无能为力,所以必须通过其他法律给予综合保护。如民居、壁画(如敦煌壁画)等,除版权法保护其造型外,实物部分交由其他法律如文物法的保护。<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已有所规定:民间工艺如竹编、蜡染、木雕、民间服饰、民间装饰等,对于其精湛的艺术构思和高超的工艺技巧(现代版权法将此归入属于思想内容),可以予以专利、技术秘密的保护。
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特有的一些民间乐器如苗族的六管芦笙,其更类似于实用工艺品。虽然我国著作权法未将实用工艺品列入法条,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二条、第七条将其纳入保护范围,世界已有国家承认实用艺术品既可享受工业设计和模型权的保护,也可享受著作权的保护,即双重保护。所以民间乐器等民间艺术以类似两者之间实用工艺品的方式加以保护会更为有利。
5.综合艺术形式:如祭礼(如民间祭祀活动)、宗教仪式、节日庆典活动(如火把节、泼水节)、民间游艺活动等,这种艺术形式往往集言语、声音、动作、艺术造型于一体,人们在这些活动中载歌载舞,这类富有民俗涵义的艺术形式,往往成为一个或几个民族、种群的代表、标志、象征。如果仅将其理解为习惯风俗不加以保护,实为对传统文化遗产的一种轻视。鉴于目前尚无相关法律给予保护的情况,应就其各个部分分别予以类似口述作品、音乐作品、舞蹈作品、曲艺戏剧作品、美术作品等的法律保护。
通过以上几种艺术形式的列举,我们可以得出民间文学艺术大体包括三大类:即“传统工艺”、“文学艺术”、“民风民俗”[9]。
此处存在一个问题即公有领域的问题,哪些艺术形式进入公有领域,可以自由使用?我认为诸如白蛇传、花木兰、牛郎织女等在我国广为流传,可谓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的民间文学艺术形式可以视为进入公有领域,自由使用,但这类艺术形式相对于境外,则尚未进入公有领域,如被侵害,由国家作为主体进行保护,须强调的是:国家在这里充当主体,并非本文所指的权利主体,因为进入公有领域的一切作品,其所有权归属国家,所以国家在此向境外侵权者主张权利,并无不妥。
(三)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内容
1.精神权利
署名权,此项权利对于权利主体至关重要,它有利于对创作者声誉的提高,(民间文学表达形式保护条约)(草案):一切使用者在使用有关民间文学表达形式时,必须指出它们的来源(不仅要指出作为居民团体的来源,如部落,还须指出作为地理位置的来源,如某国、某省);文化尊严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于民间文学艺术对外往往代表着该民族等群体,对这种艺术形式的肆意滥用、破坏常会伤害民族自尊心,所以有必要赋予权利主体此项权利,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不受歪曲;修改权,作为民间文学艺术创作者的群体应当享有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的权利,以利于民间文学艺术的进步和发扬光大。
2.经济权利:按现有多数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国家的作法,保护到授予权利主体(只能是群体,不可能是个人)以“复制权”及“翻译权”两项,职称论文以及与之相应的“传播权”与“付酬权”,是没有多大争论的,争论集中在是否授予“改编权”[10]由此可见,群体至少享有四项经济权利,至于改编权,笔者认为有必要授予权利人。针对目前民间文学艺术被任意改编,改编者利用改编作品获得暴利,而原创人(群体)却分文不得,实为不公平。
3.权利的行使:如前所述,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行使主体为类似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委员会.,的民间团体,但对于精神权利的行使,一般由群体自己行使,无须代行,唯一存在问题的是当该类权利受到侵害时,则须由行使主体向司法机关请示救济;对于经济权利,自始至终由行使主体行使,所得收益用于保护、开发、推广、发扬本区域的传统文化。
四、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体系
探讨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问题,英语论文必然考虑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群体性和客体艺术形式的多样性。民间文学艺术到底保护什么?进而民间文学艺术应由哪些法律予以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需要保护的不仅是具有版权特征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也需对尚未形成作品的其他民间文学艺术形式通过专利、技术秘密等加以全面保护。这就是为什么<保护民间文学表达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侵害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法条>使用“表现形式”的措词,而不用“作品”的原因所在,以免将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仅限制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上。
所以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应当根据其特殊性,给予综合考虑,形成以版权法为主体,多种法律法规如专利法、文物法等全面予以救济的法律保护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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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间艺术资源在幼儿艺术教育中有效运用的建议
1.加强民间艺术教育的宣传活动
有些经济发展落后、不注重孩子民间艺术教育的地区,大部分人们对民间艺术的形式都不知道,这充分说明我们在民间艺术教育的宣传活动方面做得不足。因此,笔者建议各地区的教育部门要经常开展民间艺术教育的宣传活动,比如可以定期开展民间艺术品的展览活动,普及民间艺术教育的知识,宣扬民间艺术教育的重要价值,使民间艺术形式深入人心,引起他们对民间艺术资源在幼儿教育过程中运用的重视。
2.培训专业人才,增强师资力量
有些地区的幼儿园老师对民间艺术知之甚少,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们对民间艺术专业人才的培训做得不够。在幼儿教育中,老师充当着一个桥梁的作用,是孩子在民间艺术学习方面的指路人,没有一个专业的老师,孩子们便无从对民间艺术有一个全面直观的了解。因此,培训专业人才,增强师资力量迫在眉睫,也势在必行。在专业人才培训方面,笔者认为要做到以下几方面:
(1)幼儿园应不定期组织老师进行民间学习,了解不同地区的文化,学习不同地区的艺术,做到对民间艺术有一个清晰全面的认识。
(2)幼儿园应该不定期地请专家莅临观摩老师们的民间艺术教学课堂,并提出合理有效的意见,经常组织民间艺术交流会,使老师对民间艺术得到充分的交流,以明白并改善自己民间艺术教学的不足之处。
(一)凸显简易程序特征的需要。我国民诉法对简易程序虽作了专章规定,从方式,受理程序,传唤方式,审判组织、审限均作了比普通程序简化的规定,这些简便、灵活、快捷的要求,在过滤大量无争议或争议不大民事案件,方便当事人诉讼,方便人民法院办案均起到积极作用。但整章中只有5个条文,简易程序本身的特征不明显,在配套制度上与普通程序没有严格、明确的界限。如诉讼费收取标准,归档卷宗材料要求,审级救济机制,裁判文书制作方面完全相同,使得简易程序的优势没有凸显,不被重视和看好,最终导致设立简易程序的目的未能充分实现。
(二)推进法治建设进程的需要。随着依法治国方略提出,法治建设被日益提上重要议程。作为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确保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必然要求提高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诉讼效率,要求提供便利快捷的司法救济途径,要求一种更加便捷高效、成本低廉的诉讼程序。尤其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后,民事活动频繁,民事案件剧增,如果不能以灵活、快捷,节省的程序解决大多数简单民事案件,一方面,必然导致诉讼拖延,造成大量积案;另一方面,要实现对复杂民事案件的慎重裁判也是不可能的。这样一来,司法公正,法律权威都将成为一句空话。因此改革简易程序本身也是符合市场经济对诉讼程序的需求,同时更是与国际上对诉讼效益和效率追求接轨的需要。
(三)规范审判方式的需要。《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出台后,关于司法制度的改革论著不断涌现。减轻当事人及人民法院的讼累,简化诉讼程序,加快诉讼节奏已成为实务界和理论界的研究重点。2001年2月中国人民大学和北京海淀区法院还共同主办了中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研讨会。为缓解诉讼案件猛增与审判人员不足的矛盾(而根据最高法院的改革构想,法官人数在相当长的时间里还不可能实现快速增长),各地法院都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广东省高级法院还专门制发了《广东省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规则(试行)》。虽然学术界和实务界观点鲜明精辟,呈现了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景观,但由于没有统一的操作规程和执法标准,各地法院各出奇招,各自为政,造成全国范围内适用法律的不统一,直接影响了法制的统一性和权威。为改变这一混乱局面,最高法院将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作为今年重点研究课题,并将择期出台相应司法解释。因此,在这个时期,深入探讨简易程序改革和完善更具有现实意义。
二、简易程序的价值及功能。
对一项诉讼制度提出改革和完善的建议,首先必须认清其在诉讼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必须理清其本身具有的价值和功能。具体来说,民事简易程序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有利于贯彻“两便”原则。两便原则包括便利人民群众参加诉讼和便利人民法院办案两个方面。世界人权宣言明确规定:任何人都有利用诉讼制度,请求法院审判的基本权利。因此,在对诉讼制度进行创建和改革之前,首先必须考虑到,是否有利于真正实现司法救济的权利。而简易程序的改革,正是基于这一前提,使得司法救济途径从繁杂、冗长的诉讼程序走出来,让更多的公民可以接近司法资源,获取国家司法资源的帮助,从而保障公民参加诉讼的权利,保障法院充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有利于贯彻诉讼经济原则。诉讼经济原则是每一项诉讼机制必须包含的原则和价值。以诉讼经济的原则要求,在保证诉讼公正的前提下,要充分地体现诉讼周期的缩短,诉讼程序的简化,审级层次的减少,以及相应诉讼费用和成本的降低。简易程序正是通过上述途径,使得原本稀缺的诉讼资源能够发挥出最大潜能,最大程度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实现诉讼经济的目的。
(三)有利于提高人民法院的威信。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一方面可以使大量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轻微民事案件,以快捷高效的程序消化掉,提高办案速度,实现“简出效率”。另一方面,可以保证人民法院有更充裕的时间和精力来审理比较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保证案件审判质量,达到“繁出精品”。不仅如此,还也可以抓住典型,以案释法,公开宣判,进一步扩大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因此,简易程序的改革,必将有助于法院办案效率、办案质量进一步提升,办案社会效果进一步凸显,有利于树立法院威信,增强公民对司法的信心。
(四)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正原则。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二十一世纪的工作主题。公正是在效率前提下的公正,正所谓“迟来的公正就是不公正”“正义被耽搁,就是正义被剥夺”;效率又是在公正前提下的效率,倘若无公正,效率即失去意义。一般而言,司法的理念是“公正优先,兼顾效率”,但对于民事诉讼,则采取优势证明标准,突出的是效率。尤其是针对简易案件,更没有必要适用复杂的诉讼程序来解决,而应代之以简便化的诉讼程序。那种因程序的繁杂,导致诉讼迟延,不仅令当事人无法忍受,也让法院和全社会无法忍受。因此,在强调公正与效率两者不可偏废的同时,还应强调“效率优先,兼顾公正”之原则。
三、简易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进行一项司法制度改革,总是牵一发而动全身。民事简易程序的改革也不例外,起码应从两个方面着手进行,一是从现有简易程序操作方式之简化入手,二是从改革简易程序相关配套制度入手。
(一)简易程序操作方式的改革与完善
1、科学界定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民诉法第14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最高法院对此也做了进一步的司法解释,同时明确时被告下落不明等三类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但总的来讲,这些规定过于笼统,以致于法官做出程序选择的余地仍然太大,不利于实践中开展繁简分流的具体操作。而如何科学界定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呢?有两方面的资料可以借鉴:第一方面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简易程序案件的界定方法。具体分析其所考虑的因素有三:一是量化标准(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类别标准(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等);三是控诉方的意见(经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第二方面是国外立法例。如我国台湾民事诉讼法第427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一是对财产权的诉讼,标的金额或价额在10万元以下;二是规定10类案件,不问其标的金额,一律适用简易程序;三是依当事人合意适用。相应的也体现了上述三个考虑因素。再如日本简易裁判所受理的案件是90万日元(不足人民币7万元)以下等等。由此,笔者认为我国界定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可以从三个方面着手:
⑴对于债权债务等纯财产权益性质的争议案件,以明确的标的额或价值作为界定标准。根据我国幅员辽阔的特点,具体可兼采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办法。即由立法机关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确定,标的在10万元以下的财产权益性质案件,一律适用简易程序;同时授权给省、直辖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可以划定不同的适用标准。
⑵以案件性质或类别为界定标准。一是采取列举式的方法确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如审判实践中已积累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确认和变更收养、抚养关系;责任明确的损害赔偿等7类案件;以及一方当事人没有胜诉的可能或案件事实不存在真正争点的案件;一方当事人认为案件不存在实质性事实争议,只有法律上争议的案件,明确适用简易程序。二是借鉴或兼采广东省高院用排除法规定5种禁止情形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其它案件都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做法。
⑶赋予当事人相应的程序选择权。这主要是针对案件的难易程度并不完全取决于争议金额的大小和案件类别。有些争议标的大的案件,法律关系并不复杂;有的案件类别相同,而法律关系复杂程度却天壤之别;有的案件虽然复杂,但是当事人双方均有诚意共同到法院请求解决等等。当然,若将来立法已明确简易程序适用范围,那么应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法院只能强制适用,当事人不能作出拒绝的选择。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除了具有程序选择权外,在适用简易程序中也应当允许当事人选择言词审理或书面审理的机会,这有利于进一步提高诉讼效率。
2、规范程序选择,准确繁简分流。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被明确后,由什么主体,在什么时间作出适用程序选择,当前民诉讼并没有进行界定。审判实践中做法不一,一种是立案庭审查立案后,统一移交业务庭庭长选择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再交付经办人。一种是立案庭移交业务庭登记后,直接交付经办人,由经办人在审理过程中,自行做出适用程序的选择。一种则是由立案庭作出适用程序选择,而后移送业务庭登记,再交付承办人审理。三种做法均有利弊:第一种做法可发挥业务庭长熟悉业务,熟悉承办法官审判技能的优势,准确做出适用程序的选择,但容易造成业务庭长滞留案件和滥用选择权;第二种做法,虽减少把关的环节,但赋予经办人程序选择权,不利于监督;而第三种做法则有效地克服了前两种做法之不足,一方面,立案庭严格依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选择程序,繁简分流,可实现当即交付经办人手中;另一方面,通过立案庭和业务庭长双重监控,可确保承办人严格按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实现快速便捷立案和设立简易程序之初衷,因此,笔者倾向于第三种做法。
3、诉讼请求和证据固定制度。2001年12月6日最高法院作出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简称《证据若干规定》)第3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第3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上述规定就是诉讼请求和证据固定制度的立法依据。《证据若干规定》还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适用简易程序不受“指定期限不得少于30日”之限。因此,笔者建议:简易程序中当事人应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就将诉讼请求和证据进行确立并固定下来,法庭辩论之后,不得再变更诉讼请求或提交新的证据。这样一来,如果当事人一同到法院请求解决的,诉讼请求和证据均可当即予以固定;而其他的情况,则要求在送达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应一并告知当事人诉讼请求和证据应于法庭辩论结束前固定,以免因诉讼请求突然变更或调查证据而延展期日。
4、严格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化的条件。《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0条规定,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化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该法条对于“案情复杂”没有界定,使之过于宽泛,缺乏可操作性,容易造成审判人员转换程序的随意性。完善的方法有二:一是由最高法院明确界定转化的条件。诸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使案件明显不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等等。二是严格转化的报批程序。如主审法官经开庭审理后,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于次日提出书面申请转换适用程序,报经庭长或分管院长审批,并报立案庭备案。获准后,方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通过加大监督力度,防止承办人员在法定期限内不能结案而随意转换适用程序,或变相超审限结案,从而确保简易程序的安定。
5、确立当庭宣判视为送达和调解签名生效制度。长期以来,调解书、裁判文书送达难一直是困扰法院审判实践的一个问题。简易程序以调解方式结案占相当大的比例,而法律规定调解书未经当事人签收不生效,即赋予当事人对调解的反悔权。这样一来,调解书送达前,不仅调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稳定性,而且容易造成履行义务的延误。尤其是当庭宣判的案件,败诉一方当事人往往拒不到庭签收裁判文书,致使上诉期日、生效期日无从计起。为此建议:⑴调解达成协议的,以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视为调解书送达,取消当事人在调解书送达前的反悔权。⑵双方当事人或人均到庭,当庭宣判的,宣判之日即视为裁判文书送达之日;定期宣判的,宣判之日应当庭送达裁判文书,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宣判的,以宣判之日视为裁判文书送达之日。⑶对原、被告一方未到庭参加诉讼的,裁判文书送达之日仍以实际送达之日为准。
(二)简易程序配套制度的构想
1、设立专门适用简易程序的机构和人员。就目前我国基层法院的现状来看,把基层法院改革成单一的简易法院,专门审理简易案件,并不现实。但在保留现行兼采适用简易和普通两种程序的情况下,在基层法院专门设立适用简易程序的简易庭,配备专门的独任法官,独任法官仅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再参与普通程序案件审理。这样一来,不仅可以克服同一法官兼具简易和普通程序的任务,造成程序适用上的界限不清和混用,而且比较符合我国国情和法院机构设置的传统。这是一种比较可行,也比较切合实际的改革方案。
2、改革简易程序诉讼收费的标准。《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和《最高法院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诉讼费用收取的条款,并没有对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加以区分。诉讼费中受理费具有税收和惩罚双重性质,一则诉讼标的越大,收费也应当越多;二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当事人滥用诉权。但是对于选择了适用简易程序的民事案件,其本身对司法资源的耗费较少,相应的,国家收取的诉讼费也应当较少。这才符合费用相当性原理,也有利于鼓励当事人多选择简易程序。具体简易程序应收取什么标准的诉讼费才合理和相当呢?笔者认为:适用简易程序所征收的诉讼费用应当高于同样金额诉讼的撤诉案件,低于同样金额诉讼的普通程序案件,可以考虑在同样数额普通程序案件的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之间作出选择。
3、确立简易程序一审终审制度。我国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审级救济机制并无二致,这与世界各国民诉法采取的区别制大不相同。事实上从效率优先的角度,或诉讼经济原则来考虑,均不宜赋予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相一致的救济机制。一种可供借鉴的方案是实行一审终审制,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若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允许其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审法院提出异议,由原审法院重新指定一名独任法官进行审查。若异议成立,由原审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依法改判,判决为终局判决;若异议不成立,裁定依法予以驳回,裁定为终局裁定。
4、缩短简易程序所需时间。民诉法第146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这个期限相对于普通程序已显然缩短,但相对于目前各地基层法院推行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来讲,仍显得太长。如芗城区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平均结案日仅为21日。而怎样才能在确保公正司法的情况下,既利用简易程序简单、快捷的一面,又将其对时间的浪费限制在最小限度内?最主要的办法就是缩短所需时间。笔者认为,根据当前各地法院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成效来看,有45天的时间就足够了,而且不允许延长,除非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
5、简化裁判文书、调解书的制作。民诉法第89条规定,调解书应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事实上,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合目的性的一种自愿行为结果,调解书的制作可仅体现调解结果,而不必再详尽诉讼请求和案件事实。民诉法第138条规定了判决书应具备的内容及事项,也没有对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加以区别。当前为防止法官擅断,确保裁判文书质量和司法公正,对裁判文书制作的改革,均提出了应当进一步强化证据认定和说理部分。这对于适用普通程序的复杂案件来说,是完全必要的,但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简单案件来说,快速、方便是基本要求,制作复杂的裁判文书,则有多余累赘之嫌。《证据若干规定》还规定,简易程序裁判文书制作不受“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之限。况且,《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某些简易的民事案件不用制作裁判文书。因此对于该类案件可简要概括出案件事实,后对判决主文叙述准确,清楚即可。甚至可以更大胆借鉴国外作法,根据不同种类案件的特点,事先制作格式化的判决书、裁定书,以备庭审后当即填写裁判主文时适用,进一步简化裁判文书,提高制作速度,提高诉讼效率。
二、西域民间艺术传承与现代设计发展的新趋势
西域民间艺术作为中国民族传统艺术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形式之一,西域民间艺术展示出中华民族悠久的历史画面,透视出中华民族独特的情感世界和人文精神,只有真正了解包括西域民间艺术在内的少数民族区域文化艺术才能了解中国传统艺术的全部。我们对西域民间艺术的发展不能是单纯的重复性传承,而是将其继续创新、冲破陈规、摆脱约束,从而形成崭新的艺术特色,尤其是在西域文化中,飞天艺术以及伊斯兰教的穆斯林文化图案是我们继承与发展的重要元素,传统的西域民间艺术其传播者大多数为佛教、伊斯兰教信徒以及生活在西域地区的少数民族,而如何做到符合现代人的审美眼光及需求,就必须由现代设计师通过现代手法重新发展和传播西域特色,才能将西域民间艺术进一步弘扬与发展,让更多人去接受西域的伟大艺术。本世纪随着世界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大工业生产革命的推动、人类文明已经进入信息时代,然而世界文化艺术的突飞猛进,在现代设计多元化发展的大趋势下,随着生存方式上新观念的介入,思维的引导和情感的表达方法的不断更新,以及寻求合理化的视觉空间要求不断提高,对中国设计师带来了一定的挑战,而中国的平面设计艺术领域在观念上、功能上、语意和形式表现上,都备受东西方文化思潮和艺术风格的影响,在短短的几十年里,中国的现代设计师吸取西方艺术精华,并学习、模仿西方现代设计师的特点,以最快的速度,最短的时间内不断学习和创新,探索出一条符合中国现代设计艺术理念的新道路。同时在国际化的浪潮下,东西方文化思潮和艺术风格对相对比较保守的中国传统设计,产生了巨大的冲击性的影响,中国本土艺术设计的发展不只需要走出吸收外来文化艺术,同样需要在我国浩如烟海的传统艺术中深刻发掘。此时,相对较为独立、较为保守的西域艺术来到我们的视野中。此外,西域民间艺术在被现代设计所借鉴和使用中,由于艺术传播所具有的活态流变的性质,是继承与变异、一致与差异的辩证结合,是再一次艺术理念上的革新,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就要面对“变异”与“发展”的问题,“发展”中是完全保留原状,还是在“变异”中寻找突破,实际上,在西域民间艺术的传播中,始终保持与历史时代的文化、民族特色相互融合,从而呈现出传承与发展并存的状态,故而在现代设计中的西域民间艺术虽然有变异,但仍然存在基础的一致性,保持着应有的特质。因此,在社会发展过程中要想对包括西域民间艺术在内的民族传统艺术进行传承和发展,必须以全面的文化、知识为起点,全面地审视民族传统艺术,通过多方面、多层面的交流与碰撞完成对民族传统的认识和理解,并不断运用最新的方法论,全局性的反复审视,确保保存的全面,发展的科学。同时,要把握艺术本身是人类感情的创造性表达方式,创新是艺术发展的本质特征和不竭动力,因此艺术发展的过程是不断创新的过程,优秀的民族传统艺术是创新的积累和结晶,不断创新是民族传统艺术得以延续和发展的决定因素,创新与继承是统一的,是历史发展的两个环节,民族传统艺术保存与发展需要融合创新因素,才能随社会发展共同前行。
二、师资队伍的建设
总所周知,培养民间艺术高职高专人才,面临的另一大难题就是师资队伍的建设问题。教师的来源可以包括:正宗的民间艺人、行业或政府部门评选出的民艺大师、艺术类院校毕业的学生等等。建议采用专兼职这种相对灵活的方式不断壮大师资队伍。教师招聘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这些教师要精通某一类民艺技法,最好是民艺传人或是享有一定社会声誉的民间艺人,他们一般具有很强的动手实践能力,可以很好地指导学生进行实训实践;二是要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善于沟通,能够较好地传达民艺知识和实训要求给学生;三是要具有吃苦耐劳的精神,真正做到深入民间,经常带队下农村体验生活,帮助学生体会到“民间艺术”的意义。教师招聘进来之后必须不断进行师资培训,争取早日建成一支优秀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因为来自民间的民艺传人往往文化基础较差,课堂教学能力比较薄弱,相关部门必须不定期举办培训班,培养他们传道授业解惑的能力。而来自艺术院校的毕业生,往往缺乏民间生活体验,则应该要求他们参加各种挂职锻炼,深入民间体验生活,不断提高民间艺术修养,以便更好地开展实践教学。
三、课程体系的设计
民间艺术专业的课程一般包括基本素质课、专业基础课和职业能力课。学校根据不同的选修方向设置相应的专业基础课和职业能力课。专业基础课重在培养学生的专业基本知识和专业技能基础等通用能力;职业能力课则是直接训练学生完成工作任务获得岗位能力的关键性技能课程。比如学习地方戏曲,就要学习声乐、器乐、发音、形体和服装等专业基础课程,还要学习剧目创作、剧目演出等职业能力课程。职业能力课一般采取项目导向,为学生提供大量的实践实训机会。学校要安排学生至少有半年时间在民间艺术工作室或手工作坊顶岗实习,与企业合作开展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使企业在分享学校资源优势的同时,参与学校的改革与发展,不断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不断突破民间文化中原有的狭隘的小农意识,用宽广的胸怀来传承民艺,为其注入新鲜的活力。
四、建设民间艺术工作室或校内外实训基地
为使民间艺术工艺得到有效的传承,学校应在校内开设各类民艺工作室或实训基地,对照工作场所布置环境,聘请民间艺人传授技艺。工作室采取灵活的上课方式,民艺大师一般采取项目导入的方式教学,工学结合,通过大师们的言传身教,不断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在校外,建立各种实训基地,加强校企一体化合作关系,为学生提供各种实训或定岗实习的机会。
五、相应的政策与制度保障
高职院校设置民间艺术专业,必须考虑到此类专业的特殊性,在政策上和管理制度给予保障。首先,要获得政府与相关部门的的资金扶持,为民间艺术的传承与传播提供资金保障。其次,由于大部分民间艺术专业的教师来自民间,他们拥有高超的技艺,但是文化基础比较薄弱,因此在职称评定上必须给予照顾,鼓励他们专心传授民艺技能,不用为评职称浪费过多的精力。其三,在工资待遇上必须给予倾斜,使得他们不用为生计发愁,把更多的精力用于研究技艺要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要求大部分的教师尤其是青年教师深入农村挂职锻炼,深入民间汲取营养,不断提高艺术修养。
六、利用一切形式扩大影响力
如何吸引更多年轻人加入民间艺术传承的队伍,如何用现代传播手段来扩大民间艺术的影响力和魅力,如何实现传统与现代的对接,如何推进其与市场接轨,使民间艺术真正实现产业化,拥有新鲜的活力,也是高职院校的研究课题。
二、拓展会展业务领域,打造特色展会品牌
会展业的持续发展,有赖于根据市场需求,不断拓展新的业务领域。我国所具有的民间艺术资源优势及其庞大的市场需求为民间艺术会展开发奠定了坚实的资源及市场基础。一方面,我国国土面积辽阔、民族众多,民间艺术资源丰富多彩,“民间艺术之乡”在神州大地星罗棋布,这为民间艺术会展开发提供了优质资源基础。另一方面,民间艺术所具有的使用价值及符号价值,契合了当今民众的消费需求,具有庞大的现实及潜在市场需求,这为民间艺术会展开发提供了客源基础。首先,民间艺术源发于民众的生产生活需求,实用功能是其首要功能。当代社会,民间艺术在民众的衣、食、住、行、用等日常生活领域仍发挥着重要作用,面临着日用工艺品市场、礼品市场、旅游市场、环境艺术品市场、投资收藏品市场、演艺市场等诸多应用场域,具有家庭日用、礼品馈赠、旅游体验、环境装饰、投资收藏、游艺娱乐、商贸促销等现代使用价值。当然,民间艺术作为农耕文明的产物,是与传统农耕社会环境中民众的生产生活需求相适应的。社会经济转型过程中,民众的消费需求发生了巨大变化,民间艺术上述现代使用价值的挖掘及发挥,有赖于市场需求导向下的民间艺术创新开发。其次,当今消费社会,人们除了消费商品的使用价值以外,愈来愈注重对其符号价值的消费。民间艺术所具有的独特符号价值契合了当今民众的消费需求,为其会展开发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其一,民间艺术作为民族文化的代表性符号,是民族精神、民族情感以及民族凝聚力的重要载体。全球化时代,在民族情感的召唤下,出现了包括民间艺术在内的回归传统的文化势潮;其二,民间艺术具有“母体艺术”的特性,饱含高情感容量,具有疗治工业文明、科技理性及商品经济对人的异化,实现人的感性和理性平衡的文化调节和情感补偿功能;其三,民间艺术所具有的恒常的求生、趋利、避害的吉祥文化主题,契合了民众对幸福美好生活的一贯追求,具有恒久的社会需求与广阔的应用空间。[2]总之,我国民间艺术会展开发有着坚实的资源及市场基础,是会展业务拓展的重要方向。这一方面有助于丰富相关展会的活动内容,提升展会文化内涵,营造气氛、集聚人气;另一方面,有助于打造特色展会品牌,提升区域会展产业竞争力。例如,自贡灯会、潍坊国际风筝节、南宁民歌艺术节、吴桥杂技艺术节、长春民间艺术博览会等依托区域民间艺术资源优势,经过多年的精心培育,已成为享誉国内外的品牌展会,极大地提升了举办城市会展产业的竞争力。
三、推动民间艺术产业发展,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
从微观角度讲,民间艺术会展开发为参展企业提供了理想的宣传、展示、交易平台。通过参展,企业可以向观众展示、宣传其产品和企业文化,达到提升企业和产品市场知名度,实现与新老客户的交流与合作,推销产品、开拓市场的目的。从中观角度讲,民间艺术会展开发与民间艺术产业发展之间存在着一种互动关系。民间艺术会展开发依托于区域民间艺术产业基础,反过来又会促进民间艺术产业的发展。民间艺术会展开发,可为民间艺术产业发展带来所需的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等必备要素,具有产品展示、人气集聚、文化交流、经贸洽谈等多重功能,为区域民间艺术产业发展提供助力和宣传展示平台。例如,潍坊风筝节、庆阳香包节、广灵剪纸节、南阳玉雕节、宝丰魔术节、吴桥杂技节、南宁民歌艺术节、长春民间艺术博览会等民间艺术展会的举办,提升了区域民间艺术的市场知名度,极大地推动了举办地民间艺术产业的发展。从宏观角度讲,民间艺术会展开发有助于推动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一方面,会展业是一种综合性、关联度非常高的行业,具有强大的产业关联带动效应。“按国际博览会联盟的估计,国际上展览业的产业带动系数大约为1:9,即展览会所创造的经济效益中,只有10%是展览会行业的,其余90%为相关行业所拥有。”[3]民间艺术会展开发,除了给会展公司、会展场馆带来直接经济收益之外,还可带动旅游、交通、住宿、餐饮、通信、建筑、广告等相关产业的发展,对举办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产生难以估量的影响和催化作用,有可能成为城市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有力带动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另一方面,民间艺术会展开发还能产生巨大的社会效益,如推进市政建设、提高社会整体服务水平、促进对外经济、文化交流与合作等,有助于打造城市文化品牌,提升城市文化软实力。如“自贡灯会”经过近30年的精心培育,在诸多的年节灯会中脱颖而出,赢得了“天下第一灯”的美称,成为享誉国内外的知名展会以及自贡一张亮丽的文化名片,有力推动了自贡彩灯产业、会展产业及相关产业的发展,极大提升了自贡作为“南国灯城”的城市知名度和美誉度。
二、民族文化是民族形象塑造的途径
安塞腰鼓表演时整体气势以及刚劲有力的击鼓技巧表现出独特的审美意蕴,即艺术的原真性、狂欢化的民间文化以及审美生态向性。安塞腰鼓作为“中国第一鼓”的民间艺术是中华民族文化的象征,塑造了热情淳朴的民族形象,展现了和谐自然的民族精神风貌。
1.艺术的原真性
塑造热情纯朴的民族形象安塞腰鼓是广场舞的原生态表演形式,它营造了逼真的原生态的审美情境。安塞腰鼓的舞台可以设在广场上或者道路上甚至是在黄土高原上。这一民间艺术的独特之处是将表演的舞台设在自然山水之间,让艺术置于原生态的空间内,让艺术表演和场景达到天人合一的境界,从而引起欣赏者的审美愉悦。遍及安塞县各村镇的安塞腰鼓从打击方法上可分为文鼓和武鼓两种;从表演形式上一般分为路鼓和场地鼓。文鼓是以“扭”为主,动作细腻不失有力,柔软不失活泼,表演达到时还需倒提鼓箭。当人们听着欢快的唢呐声,内心喜悦之情自然流露出来,顿时感到心旷神怡。武鼓是与文鼓相对而言,强调“打”,舞姿难度系数较大,动作整体效果剧烈,特别讲究动作节奏感和整体性。武鼓是评判腰鼓舞姿是否优等的主要标准,是整体安塞腰鼓表演塑造艺术美感的关键动作。武鼓中“转身必迅猛”、“蹲踢必转身”动作带有武功成分,高难度的动作充分展示出北方汉子热情而淳朴的性格特点。原生态艺术有别于其他艺术作品,往往以生动鲜活的表现形式展现在观众面前,是对新的艺术形态的伟大创新。对于欣赏者而言,能够亲历艺术作品中,全身心忘我地融入表演中,与艺术作品进行一场心灵的交流是最有意义的。伽达默尔说过:“公众娱乐是真正的参与,它不是主动去行动,而是某种被动的东西(激情),也就是一瞬间入迷地被卷入。”这种完全未被加工的艺术直接展现出百姓面朝黄土背朝天的生活场景。原生态艺术最能感染观众的部分在于艺术的原真性,它能使观众产生共鸣,引发深入的思考。这也正是安塞腰鼓独特性所在:用真实的情境塑造热情淳朴的民族形象。
2.狂欢化民间文化
塑造团结互助的民族文化心理安塞腰鼓有完整的一套表演程式。开场时,按照传统方式,首先即兴演唱以吉利话为内容的“秧歌”,向在场观众问候并给予节日的祝福。活动开始前,有时还要带着供品前去寺庙烧香敬神,祈求保佑国泰民安。安塞腰鼓是全民可参与的民间艺术。巴赫金特别指出:“在狂欢节上,人们不是袖手旁观,而是就在其中生活,而且是大家一起生活,因为从观念上说,它是全民的。狂欢节具有宇宙性质,这是整个世界的一种特殊状态,这是人人参与的世界再生和更新。”在安塞腰鼓的表演当中,等级的消失,使人的距离感不复存在,人们回到了本真的生命状态。狂欢化式的安塞腰鼓民间艺术是全民自由生命状态的一种展现,是中国人民勤劳勇敢、团结互助的精神面貌的集中反映。安塞腰鼓队伍中的表演者时而蹲下、时而转身、时而踢腿,在不断变换的动作中灵活地打击着腰间的鼓,整个表演队伍动作整齐划一,捶,捶,捶,一阵阵整齐的“隆隆”声响彻云霄,充分体现了气势磅礴的民族志气、团结协作和勇往直前的民族精神。陕北人民是勤劳朴实国民形象的优良代表。长期积淀的民族文化心理逐渐加深了对这一民族形象认同感和自信心。
3.审美生态向性
塑造和谐自然的民族精神风貌安塞腰鼓在长期流传过程中形成了激昂有力、舞姿飘逸的特点。从表演的整体效果来看,每位鼓手的舞蹈变换动作基本一致,打鼓的节奏也整齐划一,加上是以室外作为场境,天人合一的狂欢化的自由状态使得整个艺术作品具有审美的生态向性。安塞腰鼓这一民间艺术将人与自然巧妙地融合起来,形成了生态的一体化,具有审美的生态向性。生态的理想是天和。天和的境界同时是审美的境界,它实现了生态活动与审美活动的复合。民间艺术正好是生态活动与审美活动复合的桥梁,展现了百姓走进自然、热爱生活的真实状态。安塞腰鼓产生于陕北,陕北地处黄河中游,是华夏文明的重要发源地之一。中国是传统的农耕社会,在人与自然关系问题上,主导思想是“天人合一”。在原始文化心理中,人们对大自然存在着依赖,希望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费尔巴哈说:“只有依赖感才是表明和解释宗教的心理根源和主观根源的唯一正确而普遍的名称和概念。”依赖感的实质简单表述为存在者的一定特殊的感情。费尔巴哈从唯物主义角度认为依赖感首要表现的是一种自己存在就必须依赖他物存在的感觉或意识,即对某对象的需要。他认为人和自然的关系,就是人依赖自然,尤其是早期人类的生存所需,差不多完全仰仗自然的恩赐。陕北人民面朝黄土背朝天,期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所以在安塞腰鼓这一民间艺术中,“咚咚”的打鼓声也就是风调雨顺的祈求声。安塞腰鼓艺术所表现出的天人合一的原始文化心理体现在拥有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民族文化内涵中。在生产力水平落后的年代,人们依赖周围环境,希望得到上天的恩赐,与周围环境和谐相处,祈求能够风调雨顺,原始的文化心理促使人与自然能够和谐相处。安塞腰鼓的审美意蕴反映出中华民族千年沉淀的文化心理,集中表现了陕北人民作为黄土高原人纯真憨厚、热情开朗的性格。同时,它是中华民族精神的体现,塑造出民族形象的精神特质:热情纯朴、团结友爱、和谐自然。
三、民族形象在塑造民族文化中的意义
“民族形象的塑造有两个层次的意义:对内能够凝聚人心,形成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对外能使世界了解一个客观的中国、真实的中国,提升中国的国际形象。民族形象,从本质上说,就是作品的艺术形象所体现的民族的思想、情感和审美的深度。”安塞腰鼓作为民间艺术主要体现了民族文化心理和民族精神的整体风貌。安塞腰鼓塑造的民族形象对内的作用是:给国人呈现了一个积极向上、热情磅礴的民族形象,丰富了民族的文化价值内涵,对于进一步塑造国家形象起到了积极正面的作用,从而加深国民对中华民族价值观的认同,进一步提高民族自信心和自豪感,加强民族整体的凝聚力。安塞腰鼓没有固定的参演人数,只要超过两人就可以表演,其独具魅力的表现力、磅礴激情的气势令人陶醉,因此被称为“中国第一鼓”。安塞腰鼓以其独特而精湛的艺术魅力深受广大群众的喜爱,作为国家形象的符号已经冲出亚洲,走向世界。1952年,安塞腰鼓一举夺得布达佩斯世界青年和学生联欢艺术节金质奖章,轰动世界。1984年,随着电影《黄土地》闻名于国内外,安塞腰鼓也已经成为了一张名片,成为激情、活力的国家形象的符号。这些年,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国内外的文化交流也日益广泛,安塞腰鼓已经成为国外观众熟识的一种艺术表演形式,安塞腰鼓塑造的国家形象对外作用也逐渐显现:世界在认识中国的民族文化同时,进一步了解了中国国民形象和民族精神的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