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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艺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2-11-09 13: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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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艺论文

篇1

二、造型生动多变,求全求满

民间剪纸的造型特点在于追求形象的完整美满,构图的充实丰富。在造型手法上,物象的表现追求圆满、完美的内在本质。如人物剪纸的造型十分讲究完整与圆满,民间艺人遵循互不遮挡的法则,在表现人物或动物形象时,无论正面还是侧面,都尽可能地将手脚、五官齐全地呈现于画面,这样就出现了“面面观”的现象,民间艺术中是忌讳出现半张脸的,认为不完整不美观。植物花草的表现同样是这样,如果只有干、茎、叶、花或果,虽然我们的确看到的是这样,但在剪纸中若只有这些就不完整,植物有根很重要,植物的根虽然长在土里但仍需被完完全全地表现出来,剪纸的造型观念认为没有根花草就是死的,就是不圆满的。如果表现的是葫芦、石榴这样多籽的果实,则表现时必须将果实剖开,露出内部的籽。剪纸图案以二度空间作为形象思维的基础,物象多是以平面化形象出现,不表现体积空间和透视比例。在造型中始终贯串着追求十全十美的理念,抓住对象最主要的形态特征和外部轮廓,去繁求简,省略烦琐的细节,遵循以少胜多的原则;变化的形式多种多样,表现的手法也更加自由生动。民间剪纸中还有一种常见的造型手法,如老虎肚子里有小老虎,鸳鸯里的小鸳鸯,公鸡腹中吞下的五毒等图案;各种动物身上也要装饰多种多样的图案,如鹿身上装饰梅花表示梅花鹿,鱼身上装饰莲花图案表示鱼戏莲叶等,这种“大形套小形”的装饰手法是互渗的复合造型,包括共用形、异形同构等。互渗复合所表现的是跳脱于形象本体之外的、主观创造的理想化的形象,可以表现为形象的互渗和精神的互渗。形象互渗将不同形象的局部特征进行组合拼接而组成了新的形象。这种方法将人的主观意识夸大,忽略和弱化物象的自然形态,所创造的形象跳脱于自然之外,而是心中之形。如《蛤蟆娃》中的蛙身人头或龙、凤、麒麟等各种本不存在于真实世界的神兽形象,都是采用这种方法创造的。精神互渗则是以某一种形象为基础,将另一种形象或形态的精神气质体现在这个形象的轮廓中,使其呈现一种全新的精神面貌。如剪纸中有一种形象叫作“伴娃虎”就是将儿童的天真稚气渗入老虎的形象中,这一形象完全摆脱了老虎凶猛矫健的既有形态。互渗复合的造型是再造的新形象,反映出民间艺术家们丰富的想象力和无穷的创造力,同时承载着美好的祝愿在传承发展着。剪纸艺术的造型手法是千百年来集体创造意识和传承性艺术劳动积累起来的丰富的艺术经验。作者多采用抽象、夸张、变形、象征等手法,用常见的花鸟鱼虫、人物器皿、生活场景来表达人人皆知的象征主题。这种意象的创造,不拘泥于自然形态,不受现实空间束缚,使得被赋予了吉祥意味的意象造型成为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艺术形式。

三、情境交融,意蕴丰富

在剪纸的创作过程中,通过对作品形象进行艺术加工,达到完整圆满的效果,寓美好之意于艺术形象中,将意象共同构成优美的意境,使观者不仅直观地看到作品本身表现的完美形态,而且能体会画面之外的意象之美。如《春江花月夜》这幅剪纸作品中,画面描绘了人们荡舟江面的美景并引发联想:夕阳西下月亮升起,春江两岸层峦叠嶂,花枝异影,水面波心荡月,桨橹添声,人们驾着轻舟在江中漫游,是何等的诗情画意。优秀的剪纸作品是融意境与形象于一体的,不仅有形的意境之美,而且蕴含着无形的生动意蕴。民间剪纸通常采用谐音表意、指事会意等手法,通过类比、联想、象征、隐喻等手段创造形象,表达美好的愿望和渴求,引起观者的共鸣。谐音表意是通过画面中形象的读音所产生的谐音来表达美好祝福的意图。如“鸡”与“吉”谐音,构成了“室上大吉”,“蝠”与“福”谐音,蝙蝠的形象就成了福运的象征,并以蝙蝠为中心形成了数量繁多的洪福类吉祥图案,“鹿”与“禄”谐音,与蝙蝠、灵芝共同组成的图案叫作“福禄寿”,类似的还有双柿子与如意寓意事事如意,喜鹊登梅花寓意喜上眉梢等。指事会意是指将人们的美好愿望与某些事物的形象联系起来,赋予这些形象以吉祥的意味,即是采用隐喻的手法体现美好的追求。如龟鹤、灵芝等象征长寿,鸳鸯象征爱情,莲蓬石榴象征多子,梅兰竹菊代表四季平安,象征君子高洁的情操等。人们看到这些形象就会联想到它们所代表的美好寓意,这种含蓄优美的表达方式,使民间剪纸的意象更加丰富多彩。

篇2

流行语外,还会有图片和各种符号。表意风格短小犀利、一语中的,不避隐讳、不留情面,甚至有的口无遮拦、尖酸刻薄。口语化是民间表达最鲜明的特征,是在线网络文学批评“在场”的标志。网络文学批评结构比较松散,以交流畅晓为基准,会出现口语交流的弊端,使行文缺乏严密的逻辑推理。此外,有的网络文学批评体现出语言粗俗的特点,有些人甚至进行人身攻击。网络的自由使得大众有了话语的掌控权和言论宣泄的突破口,肆无忌惮的宣泄成了草根表达的特色。通俗化的批评话语为僵滞的文学批评注入了新的言说方式,使文学批评情感更真实,批评实践更贴近民意。从另一个角度看,网络文学批评在民间沦为一种个人宣泄的工具,弱化了文学批评的理论本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网络文学批评的形象,也使权力解放和言论自由等价值被导向偏差的境地。

2.批评范式

网络文学批评没有文体、章法和风格的限制,随性与不羁是它最鲜明的范式。以点评式的批评为主,往往随感而发、短小精悍,不拐弯抹角、引经据典,全凭评论者性情所致随意成文,不会通过抽象的阐释和严谨的演绎论证出一个结论,更不会探讨文章布局、表达技巧等诸多问题。它只是个人才情和性情的展现,带有感悟性的人生体认,如有网友对安妮宝贝的评论:“安妮宝贝的书给我最明显的感觉就是颓败,失落,茫然,又一无反顾地向前飘零。人们在渴望一份长久的感情,但没有任何一种感情叫他们停下彷徨的脚步。他们经过一些人,偶尔停驻下来观望,而后失望地离去,心隐隐地作痛。放肆地喝着酒,忧愁地吸着烟,貌似的潇洒,实在的无奈,等等。”这类批评保持了批评者逼真而鲜活的阅读感觉和心灵体验。另外,网络文学批评常常只针对某一个人的某一具体文章而不带有普遍涵盖意义,因此无法将某一批评模式某一流派的批评方法运用其中。例如“灌水”这种评论往往紧随作品其后,通常用“赞”或“顶”等某一个字就表达了对文章的喜爱和支持,注重当事时的感悟,而这种感悟也仅对此篇文章有效。“板砖”式批评都是单纯针对某一作品的情节、人物塑造等方面进行评论,没有固定的论式,全凭批评主体个人的喜好决定。批评者一般不会对一类文学现象进行批评,更不会表达晦涩生硬的文学理论,不代表任何学派,不属于任何群体,只是具有鲜明的个体倾向性,突出强化自我和自我感受,自觉地去中心化而注重现实性和时效性。网络文学批评没有固定的批评范式和系统,是其作为民间批评的典型表现。不成系统、散漫自由的批评不受条条框框的限制,不受在现实生活中社会角色的束缚,最大限度地体现批评应有的活力和自由。

3.娱乐性

民间对于文学的关注总是从趣味和“切身相关性”出发的。来自民间的网络文学批评的娱乐性是显而易见的。第一,阅读和批判浅尝辄止。有些人并没详尽地阅读作品,只是走马观花地浏览后就从直觉出发只言片语地给作品下评论;即便是态度端正的批评者,在网络阅读环境下也没有充足的时间和耐心去认真地撰写完整的评论文章。第二,游戏的态度。有些批评主体以好玩、游戏的态度对待批评,没有鲜明的目的,随心所欲,或调侃或冷嘲热讽,甚至是恶搞,多半从个人的主观喜好出发,断然判定作品的优劣得失。批评对这样的批评主体友来说,不过是生活的调味剂和消遣品而已,有时仅仅是一时间的情感冲动和宣泄,虽偶尔会有一些思想的火花,给人耳目一新之感但情绪化过重,缺乏对文本的理智、客观的深入分析,经典与权威在这里被消解。

4.批评姿态

网络文学批评的通俗性、游戏性、娱乐性、随意性和批评姿态的民间性无一不显示出与民众混同而与精英文学相对抗的姿态。它因贴近民意、表达民声而易引起共鸣,使受众接受程度远高于传统文学批评,这是一种和民众站在同一高度的批评姿态。从批评的意图上看,有些人的批评仅是为了宣泄,是长久以来被边缘化、被压抑、被忽视的一种反抗。他们批评的目的就是为了挑战精英、消解权威,充分释放自我精神体认。这是民间文化对长期占统治地位的所谓主流批评的某种不敬和逆反,从中寻求一种精神上的愉悦和快慰。有些人批评的动机仅仅是为了吸引眼球,为了追求更高的点击率,以惊世骇俗的夸张形式与姿态引得他人的关注,从而造成与所评论文本的背离而更多凸显个人化的特性,并且喜欢用比较绝对的、带有攻击性的字眼去否定作品,不冷静、不客观、不全面的姿态使其难以形成精英批评所具有的批评力度和气势,缺少批评的说服力。网络文学批评以独树一帜、随性而倔强的姿态迅猛占据了各大网络批评平台,但力量微弱。

二、网络文学批评中透显的民间意识

(一)网络文学批评的自省精神

网络文学批评充分展现了批评主体的自觉性和自发性,透显着深刻而积极的民间意识,使文学批评的自由精神、自省精神、现实关怀和自我意识在民间得到不断深化。网络文学批评活动是在网络空间里进行的具有一定民主、自由精神的活动。每个写作主体主动、积极地在网络空间进行自由、平等的交流,这是民间对自由精神的认同和渴求的体现。在传统批评中,批评家拥有绝对的话语权和文化意识,大众在被动接受过程表现出消极、麻木和躲避,而网络文学和网络文学批评对精英权力的消解使大众有机会参与一切文学活动,网络空间的民众可以自信地对任何类型的文学作品进行批评,大胆地提出自己的看法,展现自我的审美趣味和欣赏水平,不去理会社会主流或经营理念、批评标准、文学界限等,已经意识到文学批评可以是人人可为之的精神活动、人人都有权拥有的精神诉求,这既是一种文学批评的民间自省,也是大众自我意识和自我精神的自省。同时,它体现了人们内在的逆反心理和人们追求角色认同的心理需要。民众意识到批评是把文学当作精神的家园看待的,找到精神家园的感觉能够激发人的生命能量,这种体验使人认识到文学批评其实是在面对自我和生命本身。此时,批评的书写从客体的认知转变成主体的表达,因而每一次批评都是自我的不断丰富和发现的过程。这种原生状态的批评所具有的民间精神与独立个性是在真正实践一种大众批评,带着清醒的大众本位意识推动文学批评大众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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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图案表现的题材多样。剪纸艺术来源于生活,因此剪纸的图案大多是生活的反映,譬如:一帆风顺、三阳开泰、四季平安等,这是劳动人民对生活的祈福;松鹤延年、寿比南山、八仙祝寿等,是对长辈的美好祝愿等等。这都是劳动人民的生活中常见的事物,围绕着人们对生活的期盼,剪纸图案的表现形式由此展开,既有鲜明的图案,有包含深刻的寓意,反映了人们对于美好生活的向往和期盼,期望人民的生活可以风调雨顺,和睦幸福。可见,剪纸图案的题材来源于生活,又反映于生活。

(三)剪纸艺术的用途。剪纸有形式多样的图案样式,有广泛的表现形式,且剪纸本身包含着深刻的寓意,可以作为装饰品,直接张贴在门窗上或墙壁上;可以作为刺绣的底样,用于衣服或床具上;亦可用于印染,作为蓝印花布的印版将其用于衣料、被面上。剪纸艺术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且始终贯穿于人民的生活之中,丰富了人民的精神生活。

二、中国民间剪纸艺术的创新

中国民间剪纸艺术历史悠久深远,带着劳动人民的智慧结晶一直流传至今,古老传统的剪纸艺术相较于现如今的信息化时代,较为落后,因此,这就需要对剪纸艺术进行改造创新,使其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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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间艺术对文人画的影响

民间艺术渗透到了文人画中,这是不能够否认的,从版画等绘画的形式具有属于自己独特魅力,在文人画中,起到了非常深远的影响。在和民间艺人的合作中,将风格和民间审美结合在一起,将带有木版韵味的话谱开始流行,促使文人画家也受到了绘画的影响,开始与民间艺术结合。在明清木刻版画中,文人画十分具有艺术魅力,其影响最大的是民间艺术的刻板画、瓷器绘画等。伴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市民阶级不断进步,所以,小说等俗文学开始出现,在明代中晚期的江南一带,印刻十分兴盛,戏曲小说连官府都在大量的进行印刻。由于大量的插图类书籍开始进入,所以很多商人开始请文人画家进行插图创作,陈老莲、萧云从等人十分出名。老莲曾经创作的《水浒叶子》等插图是当时最流行的作品,这也是典型的文人画家和民间刻工一起完成的艺术作品,是中国版画史上的宝贵财富。除此之外,还有许多的优秀作品,如《九歌》等。

三、文人画艺术与民间艺术的互渗性

民间艺术的基础性和“母体性”都十分重要,在中国艺术的发展过程中,民间艺术和文人画艺术的交流影响方向,主要是在明清时代,是其文人画家和民间文化的融合,在色彩等运用上更加的突出只有,对于民间艺术中色彩的吸收十分明显。直接将清末上海画派各大画家色彩浓厚的风格表达出来,甚至还汲取了西方的画风,采用了鲜明的红和率绿对比;做到了画面感很强。其实所有的艺术之间都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文人画家在民间艺术中汲取优点,促使文人画走向了一个全新的局面。其实民间艺术也收到了文人画艺术的影响很深,我将其总结为如下几个方面:

1.在明清时期中,能够看到与之前构造具有差异性的青花瓷绘作品,其中都汲取了民间艺术,最具有代表的就是龙凤花草图案,其采用的题材是以山水、花鸟、人物,通过瓷绘的创作出来,将笔墨的效果和趣味表达得淋漓尽致,将文人的艺术气息和民间艺术味道都包含了,是将两种形式结合在一起的画风。

2.我国古代的雕版印刷术的产生衍生了民间木板画,特别是到了明清末代的时候,是这种艺术形式发展的巅峰,获得了大量劳动人民的喜欢,所以当时的画作坊遍布全国。里面有很多的作品还是出自于文人画艺术的影响,有的还是文人画家亲自操作,将“雅化”带到民间木板年画中。例如天津杨柳青、苏州桃花坞年画风格与山东潍坊、河南朱仙镇、河北武强的木板年画,其画风突出,采用了强烈的色彩对比,但是去细致。

篇5

民间文学艺术是人类珍贵的文化遗产,论文是各民族、种族、种群等群体集体智慧的结晶。目前,民间文学艺术被任意使用、破坏的情况时有发生,有些濒临失传,因此,民间文学艺术形式亟待法律保护。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由于“民间文学艺术”的诸多问题尚处于理论探讨阶段,至今仍未出台行政法规进行规制,使相关人的利益无从保护。所以有必要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涵义、特征、主客体、权利内容等进行探讨,为其法律保护奠定理论基础。

一、民间文学艺术的涵义

群众集体1:3头创作、口头流传,并不断地集体修改、加工的文学,是民间文学[1]。民间艺术则是劳动人民直接创造的或广泛流传于民间的艺术。包括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工艺、民间美术等[2]。创作者的集体性或群众性、艺术形式的继承性和渐进性是两者的鲜明特征。所以,民间文学艺术是指由社会群体集体创作,或群体中具有传统技艺、反映该群体传统特征的个人创作并被群体认可,由该群体世代相传并不断发展的体现该群体生活历史、风俗习惯、环境地貌、心理特征的文学和艺术形式。

二、民间文学艺术的特征

(一)主体的群体性

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往往表现为一个或几个民族、种群,是一个或几个地域所共有的文化现象,它是该民族、种群、地域的某个个体或是群体集体创作并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世代相传,每一历史单元的人们在上一单元流传下来的民间艺术的基础上不断加工、修改,融入本代人的智慧、创作构思。就某一历史单元而言,它对上一单元流传下来的艺术形式的修改、加工,用现代版权法的观点来看,即是一种演绎、整理的过程。正是经过这种不断的整理、演绎,而形成本历史单元对前文化现象的继承,即整个前文化现象的沉积。由于民间文学艺术具有明显的地域特色,反映了该地域、民族、群体特有的精神风貌,它是该群体对外的象征,所以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毫无疑问地当属产生这一艺术的群体。

(二)时间上的延续性

民间文学艺术是经世代相传而逐步形成的,每一历史单元的人们在对其继承的基础上,融入本代人的独立意识,使其具有本历史单元特有的文化风格,这是一种再创造的过程,而相对于后历史单元而言,它便成为彻头彻尾的前文化现象。所以在民间文学艺术发展的过程当中,其延续性表现的十分突出,这一艺术形式,是永远难以终结的,除非将其抛弃。

(三)艺术成型的渐进性

民间文学艺术并非一朝一夕形成的,它须经过数代人在生产、生活实践中,大量积累、总结,同时又与某一时代特有的制度、环境、气候等密切相关,所以它的成型是渐进的、漫长的,从而艺术价值也是无与伦比的。

(四)法律保护的交叉性

由于民间文学艺术的特殊性,使其法律保护具有了多样性,毕业论文仅仅依靠某一形式的法律保护,根本无法满足其需要。

(五)艺术形式的多样性

民间文学艺术具有多种艺术形式,它不同于版权法所保护的仅以一种艺术形式体现的口述、音乐、舞蹈、美术等作品,它包含了这些艺术表现形式。’

(六)具有浓厚的地域特色

民间文学艺术扎根于劳动人民之中,根源于劳动人民的生存空间、生活环境,当地的一草一木、一山一水,都可能渗透于民间艺术之中,脱离了这种地域环境,也就无所谓民间文学艺术,特有的地域风格培育了当地人相同或相似的审美情趣、心理特征、生活方式,当他们把这种文化底蕴宣泄于艺术创造之中,也就有了民间文学艺术的地域性。

(七)创作的随意性

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不局限于一定的形式,创作群体往往在生产、生活中即兴发挥,创作者的主旨并不是完成艺术,而是表达内心的感受,这就使得其艺术形式不拘一格。

(八)继承之外的创新性

民间文学艺术“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经长期的传述⋯⋯不断创新和进步⋯⋯而且这种创新和进步并非刻意所追求”[3]。

三、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客体、权利内容

(一)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目前学术界主要有国家、民族等群体、国家民族双层主体等几种观点。

1.国家: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版权主体应为特定的个体,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具有不特定性,不便于以类同于现代版权作者的身份去认定,因而不得以向国家“求救”。

此外,将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分为事实主体、法律主体。硕士论文“群体或民族⋯⋯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事实上的权利主体。”[4]“国家应当作为民间文学艺术原生作品法律上的所有权和著作权主体。”[5]此种观点实质上是确定国家作为权利主体。在法制社会中,对权利进行保护时,不会去考虑谁是法律上的主体、谁是事实上的主体。法律所要保护的就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主体。所以这种事实与法律主体之分仅是理论上的划分,在实践中对于所谓的“事实主体”而言,并无多大利益。

2.群体(民族、种群、种族等):持此种观点的学者,是从艺术原创性的角度出发,认为民间文学艺术是群体成员个体或集体创作、继承、发展的产物,它蕴含着本群体的集体智慧和独创性,是本群体生活和生产的反映,与国家或其他群体并无密切关系,因而它的权利主体无疑应为群体。

3.国家和群体两个层面的权利主体:“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原始主体也可相应地在独立国家和民族地区两个层面上进行区分。”[6]持此观点的学者,基于四点考虑:①民间文学艺术作为一种集大成的文化现象,它的艺术价值、经济价值非常之大,这使得它具有了易受侵害性和破坏性,这也就是近年来如此多的外国人前来观摩、欣赏、采风的原因所在。国际文化交流的频繁,国家站出来与群体同作为主体,可能会更有利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②群体作为民间文学艺术的单一权利主体,可能存在两种倾向:一是保护意识淡薄:因为民间文学艺术在当地流传多年,人人得自由使用,在人们的观念中根本没有形成这是一种权利客体的概念,所以也未形成一种保护意识。二是民间文学艺术的文化利用和开发的程度不够:国家作为另一主体。可能会促进其经济、文化价值的发挥,以防形成垄断。③“考虑到划分公有领域的标准。也即民间文化在何种层面上应该受到保护,在何种层面上应当自由利用的问题。”[7]民间文学艺术作为弱势文化与主流文化、中华文化与西方文化的交流地位是否平等?这是作者从文化交流的地位问题上所作的分析,这里更多地涉及到什么是公有领域的问题,将在下文着重论述。④国际上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的国家仅为少数,而我国文化历史悠久,有着璀璨的民间文学艺术宝库,少数民族等群体面对来自国外的文化“掠夺”,自然显得势单力薄,这里似乎也凸现了国家作为主体的有益性。

4.国家作为民间文学艺术主体的弊端

(1)若国家作为权利主体,欲使用人向国家授权机关(学者多建议为文化部)申请使用,是行政许可,还是民事法律关系?如侵害人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侵害,文化部代表权利人——国家向司法部门侵害人,由于文化部(权利行使主体)属于行政机关,那么这时的诉讼是什么性质?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

(2)如权利主体是国家,即所有权归属国家,就像土地、森林、河流等自然资源一样,由国家垄断所有。自然资源是自然界的恩赐,它具有有限性,国家出于整体利益出发,将其划归国有,以利于共享及合理开发使用。但民间文学艺术可以说与国家这一抽象主体并无关系,它是特定人群的智力成果。在经过若干年的流传、加工、发展、升华而形成的代表区域特色、文化、心理、习惯、风俗、的艺术成就,所以它的所有权绝不能从群体上升到国家。如果仅以“保护”、“发扬”为旗号,将其收归国有,这便是一种文化霸权、财富掠夺。民间文学艺术虽受生存环境、自然环境的影响,但它更多的融入人类特有的思想内容,它的创造性,绝非自然的原生力量能与其媲美。

(3)如果权利主体是国家,那么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原生境人则是一种难以接受的突变,成为一种对原权利人(群体)权利的限制而派生的使用权。而且此时既然权利主体是国家,权利属性是公权,那么作为权利人的相对方使用人应是一视同仁的,都须经过批准,都须付费,否则法律将有失公平,然而这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故土简直不可思议。基于以上原因,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应当仅为群体,问题是这个“群体”该如何认定?是一个民族地方、一个村、一个地区等?这里我们首先要研究民间文学艺术的生长环境,民间文学艺术具有浓郁的地方特色,有学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在民间跨区域流传,也许不同民族、不同区域具有同一民间艺术表现形式,如果是这样可源引“最密切联系原则”,将具有相同或相似文化特征的区域群体视为该民间文化的权利主体。学术界同意群体作为权利主体的学者,多认为该群体中的每一成员均可成为权利行使主体,但由于群体中的个体成员众多,受自身观念、意识等条件限制,难以较为妥当的行使权利。所以鉴于群体行使权利的不便性,可成立“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委员会”,推选出德高望重的民间艺人组成非官方组织,由该组织作为行使主体行使权利。

(二)民间文学艺术的客体:民间文学艺术不外乎包含以下几种艺术形式

1.口头艺术形式:包括神话、传说、民间故事、谚语、谜语等。由于这类艺术形式以口头方式表达。与现代版权法保护的口述作品同属语言形式,它的独创性也体现在这种言语表达之中,所以完全可以以类似于口述作品的方式,对其给予版权法的保护。

2.声音艺术形式:如民乐、民歌等民间文学艺术,这种艺术形式与版权法中的音乐作品并无多大差别,医学论文都是声音彼此之间的协调、划分、结合以及对立矛盾的解决,声音量的不同、时间的长短和节奏是该形式的内在根据[8]。所以可以借助于音乐作品的保护方式予以保护。

3.动作艺术形式:对于这种艺术形式,也有学者称为形体表达或行为表达,如民间舞蹈、民间戏剧、民间曲艺等,均是通过连续的动作、表情、节奏等形体动作的组合来表达其艺术魅力,与现代版权法所规范的舞蹈作品、戏剧作品、以及曲艺作品极为相似,所以可以给予版权保护。

至于民间体育活动、民间游戏,如赛龙舟、朝鲜族的荡秋千等,起初表现为劳动人民在生产之余的一种娱乐活动,但随着不断发展、总结,对其技术要求和精度越来越高,现代杂技中多有高难度的荡秋千等艺术形式,所以我国著作权法给予保护的杂技作品有很多地方与民间体育活动相似,国内也有学者对杂技作品是否属于民间文学艺术有所讨论,因而从这点看出,民间体育活动可以以类似于杂技作品的方式予以保护。

4.造型艺术形式:如民间工艺、民间美术、民间雕塑、民间建筑以及民居、民间服饰、民间装饰等,这类民间文学艺术在外表甚至措词上均与版权法中的美术、雕塑、建筑等艺术作品极其相似。现代版权法对这类作品仅仅保护其艺术造型、艺术图案,即结构、形式,而其具体的制作工艺、技术手段等在所不问。所以民间文学艺术的造型艺术形式可以与其类同保护。但这种艺术形式,毕竟有着不同于版权法所保护的建筑等艺术作品。它往往从内至外都透露着极高的价值。它所表现的作为实物部分的物以及制作手段、技术构思、工艺手法往往才是最具吸引、最具魅力的地方,然而仅仅保护造型图案的版权法自然无能为力,所以必须通过其他法律给予综合保护。如民居、壁画(如敦煌壁画)等,除版权法保护其造型外,实物部分交由其他法律如文物法的保护。<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已有所规定:民间工艺如竹编、蜡染、木雕、民间服饰、民间装饰等,对于其精湛的艺术构思和高超的工艺技巧(现代版权法将此归入属于思想内容),可以予以专利、技术秘密的保护。

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特有的一些民间乐器如苗族的六管芦笙,其更类似于实用工艺品。虽然我国著作权法未将实用工艺品列入法条,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二条、第七条将其纳入保护范围,世界已有国家承认实用艺术品既可享受工业设计和模型权的保护,也可享受著作权的保护,即双重保护。所以民间乐器等民间艺术以类似两者之间实用工艺品的方式加以保护会更为有利。

5.综合艺术形式:如祭礼(如民间祭祀活动)、宗教仪式、节日庆典活动(如火把节、泼水节)、民间游艺活动等,这种艺术形式往往集言语、声音、动作、艺术造型于一体,人们在这些活动中载歌载舞,这类富有民俗涵义的艺术形式,往往成为一个或几个民族、种群的代表、标志、象征。如果仅将其理解为习惯风俗不加以保护,实为对传统文化遗产的一种轻视。鉴于目前尚无相关法律给予保护的情况,应就其各个部分分别予以类似口述作品、音乐作品、舞蹈作品、曲艺戏剧作品、美术作品等的法律保护。

通过以上几种艺术形式的列举,我们可以得出民间文学艺术大体包括三大类:即“传统工艺”、“文学艺术”、“民风民俗”[9]。

此处存在一个问题即公有领域的问题,哪些艺术形式进入公有领域,可以自由使用?我认为诸如白蛇传、花木兰、牛郎织女等在我国广为流传,可谓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的民间文学艺术形式可以视为进入公有领域,自由使用,但这类艺术形式相对于境外,则尚未进入公有领域,如被侵害,由国家作为主体进行保护,须强调的是:国家在这里充当主体,并非本文所指的权利主体,因为进入公有领域的一切作品,其所有权归属国家,所以国家在此向境外侵权者主张权利,并无不妥。

(三)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内容

1.精神权利

署名权,此项权利对于权利主体至关重要,它有利于对创作者声誉的提高,(民间文学表达形式保护条约)(草案):一切使用者在使用有关民间文学表达形式时,必须指出它们的来源(不仅要指出作为居民团体的来源,如部落,还须指出作为地理位置的来源,如某国、某省);文化尊严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于民间文学艺术对外往往代表着该民族等群体,对这种艺术形式的肆意滥用、破坏常会伤害民族自尊心,所以有必要赋予权利主体此项权利,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不受歪曲;修改权,作为民间文学艺术创作者的群体应当享有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的权利,以利于民间文学艺术的进步和发扬光大。

2.经济权利:按现有多数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国家的作法,保护到授予权利主体(只能是群体,不可能是个人)以“复制权”及“翻译权”两项,职称论文以及与之相应的“传播权”与“付酬权”,是没有多大争论的,争论集中在是否授予“改编权”[10]由此可见,群体至少享有四项经济权利,至于改编权,笔者认为有必要授予权利人。针对目前民间文学艺术被任意改编,改编者利用改编作品获得暴利,而原创人(群体)却分文不得,实为不公平。

3.权利的行使:如前所述,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行使主体为类似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委员会.,的民间团体,但对于精神权利的行使,一般由群体自己行使,无须代行,唯一存在问题的是当该类权利受到侵害时,则须由行使主体向司法机关请示救济;对于经济权利,自始至终由行使主体行使,所得收益用于保护、开发、推广、发扬本区域的传统文化。

四、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体系

探讨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问题,英语论文必然考虑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群体性和客体艺术形式的多样性。民间文学艺术到底保护什么?进而民间文学艺术应由哪些法律予以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需要保护的不仅是具有版权特征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也需对尚未形成作品的其他民间文学艺术形式通过专利、技术秘密等加以全面保护。这就是为什么<保护民间文学表达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侵害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法条>使用“表现形式”的措词,而不用“作品”的原因所在,以免将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仅限制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上。

所以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应当根据其特殊性,给予综合考虑,形成以版权法为主体,多种法律法规如专利法、文物法等全面予以救济的法律保护体系。

参考文献:

[1]夏征农.辞海[z].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0.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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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间艺术资源在幼儿艺术教育中有效运用的建议

1.加强民间艺术教育的宣传活动

有些经济发展落后、不注重孩子民间艺术教育的地区,大部分人们对民间艺术的形式都不知道,这充分说明我们在民间艺术教育的宣传活动方面做得不足。因此,笔者建议各地区的教育部门要经常开展民间艺术教育的宣传活动,比如可以定期开展民间艺术品的展览活动,普及民间艺术教育的知识,宣扬民间艺术教育的重要价值,使民间艺术形式深入人心,引起他们对民间艺术资源在幼儿教育过程中运用的重视。

2.培训专业人才,增强师资力量

有些地区的幼儿园老师对民间艺术知之甚少,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们对民间艺术专业人才的培训做得不够。在幼儿教育中,老师充当着一个桥梁的作用,是孩子在民间艺术学习方面的指路人,没有一个专业的老师,孩子们便无从对民间艺术有一个全面直观的了解。因此,培训专业人才,增强师资力量迫在眉睫,也势在必行。在专业人才培训方面,笔者认为要做到以下几方面:

(1)幼儿园应不定期组织老师进行民间学习,了解不同地区的文化,学习不同地区的艺术,做到对民间艺术有一个清晰全面的认识。

(2)幼儿园应该不定期地请专家莅临观摩老师们的民间艺术教学课堂,并提出合理有效的意见,经常组织民间艺术交流会,使老师对民间艺术得到充分的交流,以明白并改善自己民间艺术教学的不足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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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凸显简易程序特征的需要。我国民诉法对简易程序虽作了专章规定,从方式,受理程序,传唤方式,审判组织、审限均作了比普通程序简化的规定,这些简便、灵活、快捷的要求,在过滤大量无争议或争议不大民事案件,方便当事人诉讼,方便人民法院办案均起到积极作用。但整章中只有5个条文,简易程序本身的特征不明显,在配套制度上与普通程序没有严格、明确的界限。如诉讼费收取标准,归档卷宗材料要求,审级救济机制,裁判文书制作方面完全相同,使得简易程序的优势没有凸显,不被重视和看好,最终导致设立简易程序的目的未能充分实现。

(二)推进法治建设进程的需要。随着依法治国方略提出,法治建设被日益提上重要议程。作为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确保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必然要求提高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诉讼效率,要求提供便利快捷的司法救济途径,要求一种更加便捷高效、成本低廉的诉讼程序。尤其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后,民事活动频繁,民事案件剧增,如果不能以灵活、快捷,节省的程序解决大多数简单民事案件,一方面,必然导致诉讼拖延,造成大量积案;另一方面,要实现对复杂民事案件的慎重裁判也是不可能的。这样一来,司法公正,法律权威都将成为一句空话。因此改革简易程序本身也是符合市场经济对诉讼程序的需求,同时更是与国际上对诉讼效益和效率追求接轨的需要。

(三)规范审判方式的需要。《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出台后,关于司法制度的改革论著不断涌现。减轻当事人及人民法院的讼累,简化诉讼程序,加快诉讼节奏已成为实务界和理论界的研究重点。2001年2月中国人民大学和北京海淀区法院还共同主办了中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研讨会。为缓解诉讼案件猛增与审判人员不足的矛盾(而根据最高法院的改革构想,法官人数在相当长的时间里还不可能实现快速增长),各地法院都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广东省高级法院还专门制发了《广东省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规则(试行)》。虽然学术界和实务界观点鲜明精辟,呈现了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景观,但由于没有统一的操作规程和执法标准,各地法院各出奇招,各自为政,造成全国范围内适用法律的不统一,直接影响了法制的统一性和权威。为改变这一混乱局面,最高法院将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作为今年重点研究课题,并将择期出台相应司法解释。因此,在这个时期,深入探讨简易程序改革和完善更具有现实意义。

二、简易程序的价值及功能。

对一项诉讼制度提出改革和完善的建议,首先必须认清其在诉讼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必须理清其本身具有的价值和功能。具体来说,民事简易程序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有利于贯彻“两便”原则。两便原则包括便利人民群众参加诉讼和便利人民法院办案两个方面。世界人权宣言明确规定:任何人都有利用诉讼制度,请求法院审判的基本权利。因此,在对诉讼制度进行创建和改革之前,首先必须考虑到,是否有利于真正实现司法救济的权利。而简易程序的改革,正是基于这一前提,使得司法救济途径从繁杂、冗长的诉讼程序走出来,让更多的公民可以接近司法资源,获取国家司法资源的帮助,从而保障公民参加诉讼的权利,保障法院充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有利于贯彻诉讼经济原则。诉讼经济原则是每一项诉讼机制必须包含的原则和价值。以诉讼经济的原则要求,在保证诉讼公正的前提下,要充分地体现诉讼周期的缩短,诉讼程序的简化,审级层次的减少,以及相应诉讼费用和成本的降低。简易程序正是通过上述途径,使得原本稀缺的诉讼资源能够发挥出最大潜能,最大程度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实现诉讼经济的目的。

(三)有利于提高人民法院的威信。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一方面可以使大量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轻微民事案件,以快捷高效的程序消化掉,提高办案速度,实现“简出效率”。另一方面,可以保证人民法院有更充裕的时间和精力来审理比较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保证案件审判质量,达到“繁出精品”。不仅如此,还也可以抓住典型,以案释法,公开宣判,进一步扩大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因此,简易程序的改革,必将有助于法院办案效率、办案质量进一步提升,办案社会效果进一步凸显,有利于树立法院威信,增强公民对司法的信心。

(四)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正原则。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二十一世纪的工作主题。公正是在效率前提下的公正,正所谓“迟来的公正就是不公正”“正义被耽搁,就是正义被剥夺”;效率又是在公正前提下的效率,倘若无公正,效率即失去意义。一般而言,司法的理念是“公正优先,兼顾效率”,但对于民事诉讼,则采取优势证明标准,突出的是效率。尤其是针对简易案件,更没有必要适用复杂的诉讼程序来解决,而应代之以简便化的诉讼程序。那种因程序的繁杂,导致诉讼迟延,不仅令当事人无法忍受,也让法院和全社会无法忍受。因此,在强调公正与效率两者不可偏废的同时,还应强调“效率优先,兼顾公正”之原则。

三、简易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进行一项司法制度改革,总是牵一发而动全身。民事简易程序的改革也不例外,起码应从两个方面着手进行,一是从现有简易程序操作方式之简化入手,二是从改革简易程序相关配套制度入手。

(一)简易程序操作方式的改革与完善

1、科学界定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民诉法第14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最高法院对此也做了进一步的司法解释,同时明确时被告下落不明等三类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但总的来讲,这些规定过于笼统,以致于法官做出程序选择的余地仍然太大,不利于实践中开展繁简分流的具体操作。而如何科学界定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呢?有两方面的资料可以借鉴:第一方面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简易程序案件的界定方法。具体分析其所考虑的因素有三:一是量化标准(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类别标准(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等);三是控诉方的意见(经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第二方面是国外立法例。如我国台湾民事诉讼法第427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一是对财产权的诉讼,标的金额或价额在10万元以下;二是规定10类案件,不问其标的金额,一律适用简易程序;三是依当事人合意适用。相应的也体现了上述三个考虑因素。再如日本简易裁判所受理的案件是90万日元(不足人民币7万元)以下等等。由此,笔者认为我国界定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可以从三个方面着手:

⑴对于债权债务等纯财产权益性质的争议案件,以明确的标的额或价值作为界定标准。根据我国幅员辽阔的特点,具体可兼采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办法。即由立法机关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确定,标的在10万元以下的财产权益性质案件,一律适用简易程序;同时授权给省、直辖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可以划定不同的适用标准。

⑵以案件性质或类别为界定标准。一是采取列举式的方法确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如审判实践中已积累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确认和变更收养、抚养关系;责任明确的损害赔偿等7类案件;以及一方当事人没有胜诉的可能或案件事实不存在真正争点的案件;一方当事人认为案件不存在实质性事实争议,只有法律上争议的案件,明确适用简易程序。二是借鉴或兼采广东省高院用排除法规定5种禁止情形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其它案件都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做法。

⑶赋予当事人相应的程序选择权。这主要是针对案件的难易程度并不完全取决于争议金额的大小和案件类别。有些争议标的大的案件,法律关系并不复杂;有的案件类别相同,而法律关系复杂程度却天壤之别;有的案件虽然复杂,但是当事人双方均有诚意共同到法院请求解决等等。当然,若将来立法已明确简易程序适用范围,那么应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法院只能强制适用,当事人不能作出拒绝的选择。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除了具有程序选择权外,在适用简易程序中也应当允许当事人选择言词审理或书面审理的机会,这有利于进一步提高诉讼效率。

2、规范程序选择,准确繁简分流。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被明确后,由什么主体,在什么时间作出适用程序选择,当前民诉讼并没有进行界定。审判实践中做法不一,一种是立案庭审查立案后,统一移交业务庭庭长选择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再交付经办人。一种是立案庭移交业务庭登记后,直接交付经办人,由经办人在审理过程中,自行做出适用程序的选择。一种则是由立案庭作出适用程序选择,而后移送业务庭登记,再交付承办人审理。三种做法均有利弊:第一种做法可发挥业务庭长熟悉业务,熟悉承办法官审判技能的优势,准确做出适用程序的选择,但容易造成业务庭长滞留案件和滥用选择权;第二种做法,虽减少把关的环节,但赋予经办人程序选择权,不利于监督;而第三种做法则有效地克服了前两种做法之不足,一方面,立案庭严格依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选择程序,繁简分流,可实现当即交付经办人手中;另一方面,通过立案庭和业务庭长双重监控,可确保承办人严格按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实现快速便捷立案和设立简易程序之初衷,因此,笔者倾向于第三种做法。

3、诉讼请求和证据固定制度。2001年12月6日最高法院作出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简称《证据若干规定》)第3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第3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上述规定就是诉讼请求和证据固定制度的立法依据。《证据若干规定》还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适用简易程序不受“指定期限不得少于30日”之限。因此,笔者建议:简易程序中当事人应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就将诉讼请求和证据进行确立并固定下来,法庭辩论之后,不得再变更诉讼请求或提交新的证据。这样一来,如果当事人一同到法院请求解决的,诉讼请求和证据均可当即予以固定;而其他的情况,则要求在送达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应一并告知当事人诉讼请求和证据应于法庭辩论结束前固定,以免因诉讼请求突然变更或调查证据而延展期日。

4、严格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化的条件。《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0条规定,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化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该法条对于“案情复杂”没有界定,使之过于宽泛,缺乏可操作性,容易造成审判人员转换程序的随意性。完善的方法有二:一是由最高法院明确界定转化的条件。诸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使案件明显不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等等。二是严格转化的报批程序。如主审法官经开庭审理后,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于次日提出书面申请转换适用程序,报经庭长或分管院长审批,并报立案庭备案。获准后,方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通过加大监督力度,防止承办人员在法定期限内不能结案而随意转换适用程序,或变相超审限结案,从而确保简易程序的安定。

5、确立当庭宣判视为送达和调解签名生效制度。长期以来,调解书、裁判文书送达难一直是困扰法院审判实践的一个问题。简易程序以调解方式结案占相当大的比例,而法律规定调解书未经当事人签收不生效,即赋予当事人对调解的反悔权。这样一来,调解书送达前,不仅调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稳定性,而且容易造成履行义务的延误。尤其是当庭宣判的案件,败诉一方当事人往往拒不到庭签收裁判文书,致使上诉期日、生效期日无从计起。为此建议:⑴调解达成协议的,以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视为调解书送达,取消当事人在调解书送达前的反悔权。⑵双方当事人或人均到庭,当庭宣判的,宣判之日即视为裁判文书送达之日;定期宣判的,宣判之日应当庭送达裁判文书,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宣判的,以宣判之日视为裁判文书送达之日。⑶对原、被告一方未到庭参加诉讼的,裁判文书送达之日仍以实际送达之日为准。

(二)简易程序配套制度的构想

1、设立专门适用简易程序的机构和人员。就目前我国基层法院的现状来看,把基层法院改革成单一的简易法院,专门审理简易案件,并不现实。但在保留现行兼采适用简易和普通两种程序的情况下,在基层法院专门设立适用简易程序的简易庭,配备专门的独任法官,独任法官仅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再参与普通程序案件审理。这样一来,不仅可以克服同一法官兼具简易和普通程序的任务,造成程序适用上的界限不清和混用,而且比较符合我国国情和法院机构设置的传统。这是一种比较可行,也比较切合实际的改革方案。

2、改革简易程序诉讼收费的标准。《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和《最高法院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诉讼费用收取的条款,并没有对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加以区分。诉讼费中受理费具有税收和惩罚双重性质,一则诉讼标的越大,收费也应当越多;二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当事人滥用诉权。但是对于选择了适用简易程序的民事案件,其本身对司法资源的耗费较少,相应的,国家收取的诉讼费也应当较少。这才符合费用相当性原理,也有利于鼓励当事人多选择简易程序。具体简易程序应收取什么标准的诉讼费才合理和相当呢?笔者认为:适用简易程序所征收的诉讼费用应当高于同样金额诉讼的撤诉案件,低于同样金额诉讼的普通程序案件,可以考虑在同样数额普通程序案件的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之间作出选择。

3、确立简易程序一审终审制度。我国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审级救济机制并无二致,这与世界各国民诉法采取的区别制大不相同。事实上从效率优先的角度,或诉讼经济原则来考虑,均不宜赋予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相一致的救济机制。一种可供借鉴的方案是实行一审终审制,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若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允许其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审法院提出异议,由原审法院重新指定一名独任法官进行审查。若异议成立,由原审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依法改判,判决为终局判决;若异议不成立,裁定依法予以驳回,裁定为终局裁定。

4、缩短简易程序所需时间。民诉法第146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这个期限相对于普通程序已显然缩短,但相对于目前各地基层法院推行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来讲,仍显得太长。如芗城区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平均结案日仅为21日。而怎样才能在确保公正司法的情况下,既利用简易程序简单、快捷的一面,又将其对时间的浪费限制在最小限度内?最主要的办法就是缩短所需时间。笔者认为,根据当前各地法院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成效来看,有45天的时间就足够了,而且不允许延长,除非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

5、简化裁判文书、调解书的制作。民诉法第89条规定,调解书应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事实上,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合目的性的一种自愿行为结果,调解书的制作可仅体现调解结果,而不必再详尽诉讼请求和案件事实。民诉法第138条规定了判决书应具备的内容及事项,也没有对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加以区别。当前为防止法官擅断,确保裁判文书质量和司法公正,对裁判文书制作的改革,均提出了应当进一步强化证据认定和说理部分。这对于适用普通程序的复杂案件来说,是完全必要的,但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简单案件来说,快速、方便是基本要求,制作复杂的裁判文书,则有多余累赘之嫌。《证据若干规定》还规定,简易程序裁判文书制作不受“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之限。况且,《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某些简易的民事案件不用制作裁判文书。因此对于该类案件可简要概括出案件事实,后对判决主文叙述准确,清楚即可。甚至可以更大胆借鉴国外作法,根据不同种类案件的特点,事先制作格式化的判决书、裁定书,以备庭审后当即填写裁判主文时适用,进一步简化裁判文书,提高制作速度,提高诉讼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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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西域民间艺术传承与现代设计发展的新趋势

西域民间艺术作为中国民族传统艺术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形式之一,西域民间艺术展示出中华民族悠久的历史画面,透视出中华民族独特的情感世界和人文精神,只有真正了解包括西域民间艺术在内的少数民族区域文化艺术才能了解中国传统艺术的全部。我们对西域民间艺术的发展不能是单纯的重复性传承,而是将其继续创新、冲破陈规、摆脱约束,从而形成崭新的艺术特色,尤其是在西域文化中,飞天艺术以及伊斯兰教的穆斯林文化图案是我们继承与发展的重要元素,传统的西域民间艺术其传播者大多数为佛教、伊斯兰教信徒以及生活在西域地区的少数民族,而如何做到符合现代人的审美眼光及需求,就必须由现代设计师通过现代手法重新发展和传播西域特色,才能将西域民间艺术进一步弘扬与发展,让更多人去接受西域的伟大艺术。本世纪随着世界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大工业生产革命的推动、人类文明已经进入信息时代,然而世界文化艺术的突飞猛进,在现代设计多元化发展的大趋势下,随着生存方式上新观念的介入,思维的引导和情感的表达方法的不断更新,以及寻求合理化的视觉空间要求不断提高,对中国设计师带来了一定的挑战,而中国的平面设计艺术领域在观念上、功能上、语意和形式表现上,都备受东西方文化思潮和艺术风格的影响,在短短的几十年里,中国的现代设计师吸取西方艺术精华,并学习、模仿西方现代设计师的特点,以最快的速度,最短的时间内不断学习和创新,探索出一条符合中国现代设计艺术理念的新道路。同时在国际化的浪潮下,东西方文化思潮和艺术风格对相对比较保守的中国传统设计,产生了巨大的冲击性的影响,中国本土艺术设计的发展不只需要走出吸收外来文化艺术,同样需要在我国浩如烟海的传统艺术中深刻发掘。此时,相对较为独立、较为保守的西域艺术来到我们的视野中。此外,西域民间艺术在被现代设计所借鉴和使用中,由于艺术传播所具有的活态流变的性质,是继承与变异、一致与差异的辩证结合,是再一次艺术理念上的革新,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就要面对“变异”与“发展”的问题,“发展”中是完全保留原状,还是在“变异”中寻找突破,实际上,在西域民间艺术的传播中,始终保持与历史时代的文化、民族特色相互融合,从而呈现出传承与发展并存的状态,故而在现代设计中的西域民间艺术虽然有变异,但仍然存在基础的一致性,保持着应有的特质。因此,在社会发展过程中要想对包括西域民间艺术在内的民族传统艺术进行传承和发展,必须以全面的文化、知识为起点,全面地审视民族传统艺术,通过多方面、多层面的交流与碰撞完成对民族传统的认识和理解,并不断运用最新的方法论,全局性的反复审视,确保保存的全面,发展的科学。同时,要把握艺术本身是人类感情的创造性表达方式,创新是艺术发展的本质特征和不竭动力,因此艺术发展的过程是不断创新的过程,优秀的民族传统艺术是创新的积累和结晶,不断创新是民族传统艺术得以延续和发展的决定因素,创新与继承是统一的,是历史发展的两个环节,民族传统艺术保存与发展需要融合创新因素,才能随社会发展共同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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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师资队伍的建设

总所周知,培养民间艺术高职高专人才,面临的另一大难题就是师资队伍的建设问题。教师的来源可以包括:正宗的民间艺人、行业或政府部门评选出的民艺大师、艺术类院校毕业的学生等等。建议采用专兼职这种相对灵活的方式不断壮大师资队伍。教师招聘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这些教师要精通某一类民艺技法,最好是民艺传人或是享有一定社会声誉的民间艺人,他们一般具有很强的动手实践能力,可以很好地指导学生进行实训实践;二是要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善于沟通,能够较好地传达民艺知识和实训要求给学生;三是要具有吃苦耐劳的精神,真正做到深入民间,经常带队下农村体验生活,帮助学生体会到“民间艺术”的意义。教师招聘进来之后必须不断进行师资培训,争取早日建成一支优秀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因为来自民间的民艺传人往往文化基础较差,课堂教学能力比较薄弱,相关部门必须不定期举办培训班,培养他们传道授业解惑的能力。而来自艺术院校的毕业生,往往缺乏民间生活体验,则应该要求他们参加各种挂职锻炼,深入民间体验生活,不断提高民间艺术修养,以便更好地开展实践教学。

三、课程体系的设计

民间艺术专业的课程一般包括基本素质课、专业基础课和职业能力课。学校根据不同的选修方向设置相应的专业基础课和职业能力课。专业基础课重在培养学生的专业基本知识和专业技能基础等通用能力;职业能力课则是直接训练学生完成工作任务获得岗位能力的关键性技能课程。比如学习地方戏曲,就要学习声乐、器乐、发音、形体和服装等专业基础课程,还要学习剧目创作、剧目演出等职业能力课程。职业能力课一般采取项目导向,为学生提供大量的实践实训机会。学校要安排学生至少有半年时间在民间艺术工作室或手工作坊顶岗实习,与企业合作开展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使企业在分享学校资源优势的同时,参与学校的改革与发展,不断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不断突破民间文化中原有的狭隘的小农意识,用宽广的胸怀来传承民艺,为其注入新鲜的活力。

四、建设民间艺术工作室或校内外实训基地

为使民间艺术工艺得到有效的传承,学校应在校内开设各类民艺工作室或实训基地,对照工作场所布置环境,聘请民间艺人传授技艺。工作室采取灵活的上课方式,民艺大师一般采取项目导入的方式教学,工学结合,通过大师们的言传身教,不断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在校外,建立各种实训基地,加强校企一体化合作关系,为学生提供各种实训或定岗实习的机会。

五、相应的政策与制度保障

高职院校设置民间艺术专业,必须考虑到此类专业的特殊性,在政策上和管理制度给予保障。首先,要获得政府与相关部门的的资金扶持,为民间艺术的传承与传播提供资金保障。其次,由于大部分民间艺术专业的教师来自民间,他们拥有高超的技艺,但是文化基础比较薄弱,因此在职称评定上必须给予照顾,鼓励他们专心传授民艺技能,不用为评职称浪费过多的精力。其三,在工资待遇上必须给予倾斜,使得他们不用为生计发愁,把更多的精力用于研究技艺要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要求大部分的教师尤其是青年教师深入农村挂职锻炼,深入民间汲取营养,不断提高艺术修养。

六、利用一切形式扩大影响力

如何吸引更多年轻人加入民间艺术传承的队伍,如何用现代传播手段来扩大民间艺术的影响力和魅力,如何实现传统与现代的对接,如何推进其与市场接轨,使民间艺术真正实现产业化,拥有新鲜的活力,也是高职院校的研究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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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目前经济全球化的环境下,西方文化同质化趋向尤为突出,高校音乐教学内容多以西方音乐为主,理论知识上重视西方乐理、音乐史,音乐实践中又以美声唱法、钢琴、西方交响乐等更受关注,而关于中国音乐史、民族民间音乐教育内容比较少。这种观念导向使得学生对中国传统民间音乐认知有边缘化的倾向。

2.社会和家庭对传统音乐文化重视程度较低,未形成良好的学习氛围

历代封建统治者对民间音乐都持鄙视和压制的态度,因而其长期以来处于自生自灭的状态,民间音乐更多是民众自娱自乐的一种形式。家庭教育也存在诸多问题,在实用功利的驱使下,父母认为“学好数理化,走遍天下都不怕”,而传统音乐文化对现代社会的适用度不高。长期漠视导致大学生对民族艺术、民间音乐文化缺少认同感,人文素养浅薄,精神家园缺失。

3.大学音乐课程设置单一,缺乏创新性与独立性

普通高校较少提供民间音乐相关方面的专题选修课程,导致学生对民间音乐认知度较低,感情淡漠。此外,民间音乐因为缺少与现代音乐的结合,缺乏创新性和独立性,难以适应学生对音乐欣赏的要求,也是导致学生对民间音乐兴趣不高的原因之一。

4.人数众多的大班授课制,难有教学互动和交流

大学音乐课都以“欣赏”为主,大班授课学生一般都在80-300人不等,传统教学方式是“按部就班”进行大量的知识传授,教师以“我教你学,我讲你听”代替了很多本该学生在音乐实践中体验感受、体悟到的审美经验的积累。忽视了学生的态度、独立思考和独到见解,禁锢了大学生的思维,以及自由想象和创造的空间。大学生缺少同音乐的直接交流,很难激发和培养对音乐的兴趣,音乐课的魅力也难以展现。

5.学科地位不高,学科属性不明确

一般高等院校只把音乐课程当作附带学科,有些理工科学校甚至没有开设音乐课程,更别说专修民族民间音乐了。为了应付检查,也只是作为选修课或只面向部分专业的学生。并且多数高校音乐教材少有创新性,缺乏本地区风格和特色的音乐作品。

二、民间音乐在高校艺术素质教育中的作用

1.弘扬民族音乐艺术,让其重新焕发生命的活力是大学生的使命

民间音乐教育是传承和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方式,通过高校这一有效平台,开发民间音乐与提升高校学生艺术素养相结合,可以实现地方传统音乐文化的传承与高校学生素养提升的互动共赢。每个人都诞生于不同的文化摇篮,吮吸着民族文化精神的乳汁而成长。当妈妈哼唱着带有乡音的摇篮曲和童谣轻抚孩子入睡时,民间音乐的甘露便悄悄浸润着孩子们的心田。而今,民间音乐中的许多品种出现了断流,濒临灭绝。在民间音乐将要失去生态环境的情况下,让每个大学生都会演唱自己家乡的民歌,熟悉家乡的民间音乐,不仅是对民间音乐的传承,同时也是对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方式。让民族音乐焕发新的生命力,这是大学生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使命。

2.民间音乐是感情真挚、自然美好,最具丰富内涵的音乐形式

民间音乐比起其他传统音乐来,更具有优美动听的旋律、丰富多彩的风格、乡土气息鲜明浓郁的特点。感人肺腑的艺术表现力以及勃发旺盛的生机,使得民间音乐挣脱一切狭隘审美理想的束缚,而追求真挚的感情、鲜明强烈的表现手段和朴素自然美好的音乐艺术形式,是我国传统音乐中最具丰富内涵的音乐种类。大学生在民间音乐的学习中,情感得到陶冶的同时,可以培养他们丰富想象力、审美力、创造力,特别有利于提升大学生的艺术素养。开展民间音乐采风还有利于增强师生对民族音乐艺术的自信心和自豪感,树立理论联系实践的良好学风,提升对知识的感知、理解和实际运用的能力。

3.民间音乐是传统音乐的核心,学习民间音乐有助于大学生养成正确的审美观

民间音乐是传统音乐中最古老最基础的音乐形式,宫廷音乐、文人音乐和宗教音乐往往是对民间音乐改制、选择、吸收和精致化的结果。如宫廷燕乐取材于民间音乐,宗教音乐吸收了民间音乐的成分,中国文人音乐,多以民间音乐素材为基础创作发展,其即兴性与乡土性的特征与民间音乐相同。文人贤士常在直接参与民间音乐的创作和表演中丰富文人音乐的内容,使得有些音乐形式———如昆曲就融汇了民间音乐和文人音乐的特点,备受人们的青睐。西安鼓乐三大流派之一的“俗乐”———何家营鼓乐便是民间音乐与唐代宫廷音乐及道家音乐的结晶。

三、利用民间音乐提升大学生艺术素养的对策

1.完善相关课程设置,创建大学地方艺术特色课程

陕西传统文化积淀深厚,音乐文化的地域特征鲜明。目前陕西省的民间音乐研究,已经有许多成熟的民间音乐作品和形式,可以直接运用到高校音乐教学和艺术活动中。如陕北的信天游,酒曲、唢呐、大秧歌、腰鼓等,关中的秦腔、皮影戏、秧歌、跳戏、曲子等,陕南的号子、山歌、端公、锣鼓草、佛曲等,以及由五大类十一个曲种组成的陕西曲艺音乐,如丝弦清曲类、说书类、道情渔鼓类、踏歌走唱类等也是陕西民间音乐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可以开设以陕北民间音乐、关中民间音乐、陕南民间音乐和陕西曲艺音乐专题欣赏课,将本土民间音乐的研究成果引入高校公共音乐课教学,此形成普通高校进行民间音乐教学的一个重要特色。

2.组建大学生艺术社团,并纳入课程管理中

民间音乐的学习重在实践活动,只有欣赏类的课堂教学,难以让学生真正体验感受理解民间音乐的魅力。大学生艺术社团是一个学校校本教研的侧面体现,艺术社团的组建和其活动的有序开展应纳入到学校校本教研和课程管理的范畴。将艺术社团建设与课程观、教学观、学习观联系起来,避免将艺术社团和常规意义上的各类兴趣小组混为一谈。如本院相继成立的“大陕北”音乐社团,“秦韵”女子合唱团等。在社团活动时记考勤,表演演出作为考评成绩的一部分。还可以组织高校学生走进社区搭台唱戏的广场艺苑,让学生参与更多的艺术实践活动。

3.采用灵活多样的授课方式,以及多种教学方法及评价方式相结合的模式

我国民间音乐文化丰富多彩,而非音乐专业大学生因为对此了解甚少,因而不太感兴趣,所以要打破只有课堂授课、以教师为中心的单一灌输式教学方法。授课以鉴赏、讲座、观摩等多种方式相结合。鉴赏不能只是单一聆听,更应加强感受、理解和创造的环节。如对山歌不同地域唱腔的理解,高腔(如陕西民歌)、平腔(如云南民歌)、矮腔(如江苏民歌)山歌体现了不同的旋律和节奏特点。陕西民歌以高腔为主,可以让学生们演唱陕北民歌,以独唱、分组对唱等展开。还可以让学生学习简单的曲调,借曲填词,任意发挥创造性演唱。讲座式可以聘请当地民间音乐艺人到大学课堂,向师生们传授知识。让学生、教师、民间音乐艺人有机互动,加强师生对民间音乐的认识。同时对民间音乐文化的功能、内涵、种类、风格和作品资源有更真切、客观和进一步的理解。如2005年邀请陕北歌王王向荣在本校进行讲学时,校园刮起了陕北民歌风。原生态的民间艺术走进教室,使课堂呈现出了多姿多彩、激情互动的特点。观摩式指利用地方民间音乐艺术活动,让大学生观赏或参加地方民间音乐表演,或组织大学生观看由文化部门组织专业人员演出的专场“本土民族民间音乐”演出,引导学生从多方面走近民间艺术,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拓展学生的民族音乐视野,而从中受到感染与熏陶。开放型的课堂、多类型的教师、互动性的教学、原生态的内容催生出绚丽多彩的艺术教育之花。教学形式上还可以将课堂教学与课外艺术社团活动相结合。将学生社团活动的成果引入到高校公共音乐课教学中,新生看到和她们同样身份的师哥师姐在民间音乐的浸染中享受到音乐的快乐,定能引起强烈共鸣,不但拓宽大学生音乐视野,更激发出他们学习民间音乐的兴趣。课堂上采用师生互动为中心的园丁式、交流式,丰富教学内容,增强教学内容的新颖性、趣味性和综合性。在传授本地区民歌过程中,可以结合当地的民间生活,将歌曲与情景剧、表演相结合。评价方式采用形成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有机结合。形成性评价注重大学生学习兴趣的培养、自信心的树立以及学习策略的形成等方面,同时也是检测教师教学过程设计是否合理,教学手段是否多样,教学内容安排是否丰富,这是促进教学相长的一个重要方式。将大学生平时课堂上的表现及在音乐社团活动中的学习和实践状况结合起来作为形成性评价,分数可以占到50%-60%。终结性评价注重考察学生对民间音乐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掌握和运用情况。该评价有利于学生了解自己的学习成效,以及教师了解所教学生群体及个别的差异,进一步完善教学目标的制定,优化或调整教学内容、过程、方法及手段[5]。这一部分占总评的50%-40%。

4.倡导大学生进行音乐采风和社会调研活动,开展民间音乐教学

长期以来,我国高校教育因为对民族音乐缺少足够的重视,所以民间音乐文化的保护和传承更多依靠民间社团和当地文化馆来进行。通过组织师生到各民族各地区进行采风,走访当地文化馆相关音乐研究者,收集、整理当地民间音乐素材,改编为适合大学音乐教学内容。把这些教学内容编入教材,对民间音乐也起到了保护和传承的意义。还可以利用当地民间音乐文化资源,邀请民间音乐社团与大学生社团联谊合作,方式上可以采用“走出去”,让大学生课余参与到民间音乐社团活动中,大学生社团成员拜民间艺人为师学习;或者采用“请进来”的方式,邀请民间音乐艺人来学校做教师,传授相关器乐的演奏方式,通过与民间艺人零距离对话,开展民间音乐的教学活动。

5.倡导大学生在继承的基础上推陈出新,在民族音乐中融入时代元素,发展大众音乐文化

民族音乐之所以有顽强的生命力,就是因为它的民众性和广泛性。但由于当今信息时代的冲击,大学生对自己民族音乐艺术陌生了,只有让他们重新熟悉,唤醒他们对民族瑰宝由衷的热爱,才可能继承和发展。因此可以尝试,融入时代元素,如民间音乐与流行音乐的结合。

6.加强教师的民间音乐教学能力,完善艺术课师资队伍建设

民间音乐内容丰富,涉及面很广,因此要求教师既要有深厚的民族民间音乐文化底蕴、扎实的知识储备,还得有一定的演唱和器乐技能技巧方可胜任。因此,对于普通高校音乐教师来说无疑是巨大挑战。这就要求教师们必须在工作中不断完善自身的知识结构,提高自身文化艺术素养和业务能力水平。除了教师自身刻苦钻研外,国家教育部门对此应高度重视,借助社会和地方民间团体举办各种各类培训班。聘请相关专家和民间艺人开设不同专题、不同地域,不同民族特色的教学课程,对全国高等学校相关音乐教师进修培训,以此更快更好的提高音乐教师的民族民间音乐素养、能力及业务水平。

7.投入必要的经费,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将民间音乐教学管理纳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篇11

民间美术的审美性在人们的脑海中一直是极富艺术形态的,其具有独特的造型艺术、色彩艺术等,比如民间美术的剪纸、刺绣等就体现了“吉祥如意”之情,其图案多为富有意象化的福娃,燕子等,在色彩上普遍采用传承中国喜庆欢乐气氛的红色,总而言之,民间美术具有独特的审美性。

1.2民间美术的民俗性

民俗是一种特定的文化现象,不同的民族各具民族风俗,是对人们社会生的一种不同诠释,而这种诠释,却成就了民间美术另一种艺术特征,例如,民间美术中的风筝、年画等,早就不仅仅是原有的功能和形态,而是经过民间美术的雕琢,成为了一种特殊的民俗文化形态,在祈福、祭祀等活动中经常可以看到。人们用色彩丰富的风筝来驱走一年的霉运,用年画娃娃来祈祷来年的福气,这些都体现了浓浓的民俗风情。

1.3民间美术的实用性

民间美术来源于民间文化,因此一直保持着民间生活最原始的形态,民间美术的“本元性”使其与人们生活中的衣食住行息息相关,所以民间美术是生产者的艺术,是将生活中最真实的一面以艺术的形态来展现。如在民间饮食文化中,面花成为了民间艺术造型的典型,这是一种用简单的面来创造艺术形态的一种方式,体现了浓浓的生活气息。

2民间美术对现代艺术设计的启示

2.1造型设计启示:道法自然

造型和形象是艺术设计的第一大特征,而中国民间丰富的艺术造型是非常值得现代艺术设计借鉴的,由于民间美术造型讲求视觉独立性,其独特性体现在其取材和造型体系不仅仅来源于单纯的自然取法,而是在其基础上,充分发挥主观想象力和创造力,是一种自由而又随意的创作过程,作者通过作品将其观念暗寓其中。现代艺术在造型上可以充分借鉴民间美术的造型。首先,在设计思想上,应充分借鉴民间美术“不拘一格“的造型风格,生活中的点点滴滴都可能是创作灵感的源泉,再通过主观的审美进行二次创造,使民间美术融入现代艺术设计中,形成独特的风格。其次,在造型的取材上,可以借鉴民间美术的造型意象,为冷硬的现代艺术设计增添些许生活气息和人文情怀。

2.2色彩运用启示:配色鲜艳

色彩是艺术设计的精髓所在,现代艺术设计在色彩上也要借鉴民间美术色彩的精髓之处。民间美术源于民间生活,民间生活随着时间的变迁形成了具有民族特征的色彩,例如我国的年画、剪纸、皮影、木偶、脸谱刺绣等都呈现出色彩丰富的文化底蕴。中国的五色观源于传统的五行观念,将“东、西、南、北、中“的空间观念搭配五种色彩,形成东方主青色,西方主白色,南方主赤色,北方主黑色,中央主黄色的独特五行色彩组合。其次,中国传统的文化观念将“吉祥如意”也延伸到了色彩中,以“红红绿绿”来体现吉祥如意,譬如节假日的年画,对联等,都以红色作为主色调,突出节日的红火热闹。这种将风俗愿景与艺术形式相结合的方式,不仅能感受到节日的喜庆吉祥,更能体味浓郁的艺术气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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