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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源于美国上世纪70年代末的住房抵押证券,是世界金融领域内的重大创新之一。80年代以后,资产证券化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开始流行,其应用范围已经从最初的住房抵押贷款扩展到企业的应收账款、信用卡应收款、汽车贷款、租金、版权专利费、消费品分期付款等领域。目前,资产证券化浪潮已经席卷全球各国,演变为一种国际化的趋势。
一、资产证券化的内涵及基本运作过程
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现金流收入的金融资产转换成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行为。其核心在于对金融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的分离与重组,使其定价和重新配置更为有效,从而使参与各方均受益。
资产证券化的基本运作过程如下:(1)原始权益人(贷款出售银行)通过发起程序将可预见的现金流资产组合成资产池。(2)由原始权益人或独立第三方组建特设信托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SPV),然后以“真实出售”(true sale)方式将原始权益人的证券化资产合法转让给特设信托机构,在转让过程中通常由信用增级机构通过担保或保险等形式对特设信托机构进行信用增级(credit enhancement)。所谓“真实出售”,是指贷款出售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一旦原始权益人发生破产清算,资产池不列入清算范围,从而达到“破产隔离”(bankruptcy remote)的目的,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3)特设信托机构以受让的资产为支撑,经信用评级机构评级后,聘请投资银行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y,简称ABS)募集资金,并用该资金来购买原始权益人所转让的资产。(4)服务人(通常由原始权益人兼任)负责向原始债务人收款,然后将源自证券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转交受托人,再由受托人向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支付本息。
二、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的积极意义
到目前,我国间接融资仍然占社会融资的绝大比重,商业银行基本上是整个社会的信用中心、资金分配中心和风险中心而资本率低,高度负债经营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有限是我国商业银行的共同特点。就现阶段而言,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依然是长期性资金占用不断增加及存量不良贷款的大量沉淀而形成的现金流和资本充足率不足的压力。要想使我国商业银行健康、稳步发展,寻找一种有效的机制缓解这种压力和风险已显得尤为必要。资产证券化将有助于形成这样的机制。
1.加强资产流动性,提高银行盈利能力。资产证券化的初衷就是使缺乏流动性的资产组合起来变现和出售,以尽快收回资金,提高银行资金利用效率,增大货币的扩张效应。在传统的信贷管理方法下,短期存款负责与长期贷款资产期限的不匹配,增加了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如果将贷款证券化,使长期被占用的银行贷款转化为证券出售给投资者,则整个金融系统就有了一种新的流动性机制,银行就可较快地收回资金,扩大融资来源渠道。同时,可以利用收取本息与转交托管人的时间差可获得浮利收入、附加收入等。另外,资产证券化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流动起来,释放了银行资本,用于其他较高边际收益的项目,这不仅提高了资源利用效率,还将增加银行更多的潜在利润。
2.有效规避风险,增进银行资产安全性。证券化的金融制度不但提供了高度的资产流动性,导致了大量替代品和投资机会的产生,而且为银行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提供了有效手段。通过证券化组合、出售、购入,商业银行的风险被分散给了其他投资机构和单个投资者,提高了银行系统的安全性。资产证券化还为银行处理不良资产提供了一个新的解决途径。
3.改善信贷机构,优化银行资源配置。通过建立资产证券化市场,实现贷款等资产的流通转移,回流资金,银行可以获得新的投资机会,在较大程度上盘活资产、优化信贷结构和转移信贷风险,并可在降低风险的同时保持对地区和行业的相对优势,扩展其他业务,实现规模经济。同时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商业银行配合货币政策实施提供了更多的手段。
4.开拓银行业与证券业合作的新领域。资产证券化的推出,改变了传统银行以“吸存放贷”为主的角色,使其同时具有“资本经营”的职能。首先,资产证券化带来了融资方式的创新,贷款资产组合多样化能满足不同投资者的要求,从而达到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其次,证券化可以使商业银行通过在市场中较好地匹配长期和短期的投资者与融资者,真正发挥金融中介的作用。第三,资产证券化可以拓展证券公司的业务领域,在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上,已经有许多资产证券化所需的结构化工具被创造出来,如抵押担保债券,高级或附属证书结构及过手证书结构等都是最常用的资产证券化工具。这种多元化、合作化的发展趋势,将有助于国际金融业由分业到混业经营的实现。可以说,无论是从金融机构的角度,还是从投资者的角度,抑或是从金融体制改革的角度,推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都是有利的,因此,资产证券化在我国也会成为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
三、我国实施资产证券化的难点
资产证券化是一项复杂、专业化程度高、技术性强的系统工程,它要求得到法律、信用评级、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等多方面的支持。由于目前资产证券化在我国仍是一种融资工具的创新,缺乏实践经验,因此法律、信用评级、会计和税收制度尚难以对资产证券化形成支持,此皆成为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的障碍。
1.机构投资者参与的法律障碍。一种金融工具能否顺利推销,需求是一个决定性因素。由于资产支持证券的复杂性,期待个人投资者成为资产支持证券市场的投资主体是不现实的,机构投资者应占据资产支持证券的主体。但是,目前我国法律却严格界定了机构投资者的准入资格。如《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仅限于银行同业存款、买卖国债及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面,从而明确界定了保险资金不得用于购买企业债券及抵押贷款证券。目前我国养老基金介入证券市场也只是处于试验阶段。如能在法律上允许保险基金和养老基金进入由政府担保的资产支持证券市场,对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开展无疑是一个强劲的需求。
2.信用评级与实现信用增级的障碍。信用评级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它不仅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而且决定着发行人筹资成本的高低。而目前我国的信用评级制度还很不完善,一是许多评级机构的体制和组织形式不符合中立、规范的要求;二是缺乏被市场投资者所普遍接受和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发展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必须完善和规范我国的信用评级制度,这方面可考虑与国际著名评级机构如标准普尔公司和穆迪公司进行合作。
3.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的障碍。资产证券化过程涉及到许多会计问题,而目前我国尚未有资产证券化的实践,因此相应的关于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制度也是一片空白。此外,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也涉及到税收方面的问题,主要包括资产销售的税收和特设信托机构的所得税处理两方面。根据我国现行的会计和税收法规,结合资产证券化本身的特性,制定相应的会计和税收制度将推动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开展。
四、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政策建议
除了证券化参与主体的努力之外,要更好地发展信贷资产证券化,政府还应该从立法、税收、会计准则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建议根据市场的发展情况,分阶段、逐步地改善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制度环境,提高政策明朗度,降低资产证券化的不确定性和交易成本,推动资本市场的发展。
1.加快完善法律环境建设。鼓励商业银行进行资产证券化的探索和试点,与此同时,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切实推进我国资产证券化进程。如探索用信托模式发行证券,借鉴美国的税收优惠措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一些做法,对SPV的法律地位尽快予以明确,允许信托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充当SPV。此外,还需完善相关会计法规制度等。为降低立法成本提高效率,可以考虑首先对资产证券化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逐一分解研究,看看这些问题是否可以在现行法律的基本框架下,通过制定层级效力较低的规章的形式加以解决。例如,可以通过人民银行制定的《资产证券化管理办法》来解决有关债权通知、抵押权转移、资产证券化公司的设立等问题,可以通过证监会制定的《资产支撑证券发行与交易办法》来解决有关发行与交易的问题。通过这些办法先进行试点工作,待条件成熟后再制定更高层次的法律和法规,这样可以尽快推动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同时总结经验加紧《资产证券化法案》的立法进程。
2.明晰会计、税收方面的支持政策。明确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会计、税务、报批程序等一系列政策问题。参照国际会计标准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资产真实销售标准,制定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销售、融资的会计处理原则,以及交易后资产负债与留存权益的会计处理方法。豁免特殊目的公司和信托交纳实体所得税,避免对投资者、发起人和特殊目的载体的双重征税,对于发起人在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因折扣销售而产生的损失应从应税收入中扣除。在资产转移过程中,豁免发起人转移资产的营业税和印花税。
3.明确资产支持证券的性质并解决可交易性。建议明确资产支持证券可以采用债券和信托凭证方式。对于债券性质的证券化产品,纳入《证券法》的管辖,建立资产支持证券的注册、审批及信息披露制度,明确和简化特殊目的公司发行证券的审批程序,规范资产支持证券私募和公募发行的条件、方式。对于信托性质的证券化产品,修改《信托法》,允许特殊目的信托发行资产支持信托证书,明确信托证书的证券性质,提高信托证书的流动性。条件成熟时允许特殊目的信托发行无纸化、可集中交易的信托权益。
4.培育机构投资者并规范中介机构行为。扩大投资基金、保险基金、商业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范围,使其成为资产支持证券市场的投资主体。允许外国投资者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或将资产转移给国外特殊目的载体,明确外资投资和国际证券化有关的结售付汇问题。进一步规范资产评估和信用评级制度,着重培养几家在国内有权威性、在国际有影响力的资信评级机构,建立完善的资产评估标准体系。加快发展担保市场,规范中介机构的运作及其市场行为,加强对资产证券化市场的监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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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贷证券化发展现实问题分析。尽管信贷资产管理下的资产证券化理论被广大经济学者及企业管理人员所认可并寄予厚望,但是由于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仍未接受实践的检验,许多企业仍处于观望阶段,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规模相对于理论成熟的美国仍显的十分弱小,资产证券化的基础产品种类十分单一,还处于起步阶段。在这个阶段我们面临着如担保机构少、担保体系不完善等方面的制约。与此同时,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缺乏信用评级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在我国现有的信用评级机构中,大部分缺乏全国性信用评级认可,专业性无法得到保证,缺乏统一科学的评级程序和行业规范。在这种情况下,评级结果自然无法令人信服,可信度的降低导致资产证券化的时间跨度增加,降低了资产证券化效率。在现实发展中出现的另一问题就是,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主要推动部门的监管职能部门对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前景持过分谨慎态度。在对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尝试中,人民银行虽积极推动金融试点项目的发展,但多采用信用良好的商业银行作为试点单位,试点对象也是经过层层筛选的优良资产企业,重点在于树立“标杆”,试点范围的限制必然导致在我国实践中无法真正发现资产证券化中存在的问题,势必加深诸多企业对资产证券化的误解,一旦出现情况,会极大打击企业自信心,影响信贷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在银监会方面,对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审批周期过长,将重点放在商业银行的审批上,减少了资产证券化的市场准入,增加了证券化产品的发行难度和成本。特别是有关监管部门特殊规章的制定,将投资人限定在狭小的空间内,使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投资支持者极度有限,仅限于少量资金充足、信用度高的大型银行,一级市场销售不畅、二级市场流动性活力不足。最后,资产证券化的高度专业化素质及技术含量要求,也是制约我国尚未拥有核心技术的大部分企业进一步实践的重要因素。
二、解决我国信贷资产管理中资产证券化风险及问题的对策研究
1.积极制定、完善相应高效力法律法规,保证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的法律化、制度化。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尽管仍处于初级阶段,但是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必须加紧步伐,结合美国等信贷资产证券化较为发达国家的经验教训,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超前制定与完善是十分有必要的。对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地位进行确定,预先规制资产证券化程序,可以有效减少金融市场中可能发生的金融风险。同时,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达国家现存的相关法律法规,也为我国制定完善资产证券化提供了优势参考。同时,要简化抵押权登记的法律程序,建立现代化、电子信息化的抵押登记系统,提升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抵押等级效率。
一、引言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以信贷资产可预见的现金流作为基础,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融资的新型直接融资工具。信贷资产证券化通过结构安排将资产转化为证券,实现了两个目的:一是将资产的风险和收益转移给了特殊的目的载体SPV,实现与发起人的破产隔离;二是由SPV发行在不同情况下偿付顺序不同、信用等级各异的证券,实现风险和收益的再分割。信贷资产证券化具有三大特征:资产真实出售、结构分层、市场交易。美国是最早进行资产证券化,也是资产证券化最发达的国家。自1970年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在美国首次出现以来,资产支持证券市场发展速度远远超过其他各类证券市场和市场总体的平均增长速度,并己经于1998年超过国债市场,成为第一大债券市场。我国在2005年正式开始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中国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会同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各自发行了“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建元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信托资产支持证券”,总的发行规模接近72亿元人民币。“开元”和“建元”的成功发行,标志本土证券化的试点正式开始。2009年,在国际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我国放缓了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试点的节奏。2012年5月,人民银行、银监会和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012年9月7日,国家开发银行依照《通知》的规定,成功发售101.66亿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成为资产证券化试点重启后的第一单交易。再次启动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对于进一步优化我国金融市场的融资结构,实现信贷体系与证券市场的对接,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有效增强了我国商业银行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能力。
二、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现状
(一)、资产证券化的历程一一境外融资历程
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不到半个世纪,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国开展基础设施建设采用的资金筹集手段是“收费还贷”,经常出现资金与建设的脱节,资金紧张问题严重制约着基础设施的建设。由于当时法律体系和资本市场的不健全,资产证券化还不能有效的实施。基于这样的情况,融资企业在境外设立了SPV,利用国外完善的法律和成熟的市场,进行境外的融资建设。其中较为有名案例的就是珠海政府建设公路时,在开曼群岛注册SPV,筹集资金修建公路。由珠海高速有限公司以珠海市机动车管理费和外地过境机动车所缴纳的过路费为支撑,在美国成功发行了总额2亿美元的债券,用于广州到珠海的铁路及高速公路建设,开启了我国基础设施收费境外证券化融资的先例。20世纪90年代后期,我国高速公路项目通过境外证券化融资共筹集约15. 5亿美元资金,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二)、资产证券化的现状一一境内融资
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和经济市场的逐步成熟,国内的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逐渐显现:如最先实施的中国联通计划,然后是国家开发银行发起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计划等等,随着基础建设的扩大,境内融资试点也逐步推广开来,在天津、武汉、重庆等地正在研究以路桥资产等收费权为支撑的基础设施证券化产品。
国内实施资产证券化有效的解决了建设资金的筹集难题,提高了固定资产的流动性,也降低了融资成本。2006年12月18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以信托型SPV模式合计发行了37亿元的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次级证券合计3.5亿元,由信达和东方自留),盘活了信达公司部分不良资产。
三、资产证券化过程的程序
一般来说,一个完整的资产证券化融资过程的主要参与者有:发起人、投资者、SPV、承销商、投资银行、信用增级机构或担保机构、资信评级机构、托管人及律师等。通常来讲,资产证券化的基本运作程序主要有以下儿个步骤:1、重组现金流,构造证券化资产;2、组建SPV,实现真实出售,达到破产隔离;3、完善交易结构,进行信用增级;4、资产证券化的信用评级;5、安排证券销售,向发起人支付;6、挂牌上市交易及到期支付。
在上述过程中,最重要的有三个方而的问题:其一,必须由一定的资产支撑来发行证券,且其未来的收入流可预期;其二,资产的所有者必须将资产出售给SPV;其三,一种风险隔离机制必须建立,该风险隔离机制的内容主要是将该资产与SPV的资产隔离开来,以避免该资产受到发起人、SPV破产的威肋、,其目的在于减少资产的风险,提高该资产支撑证券的信用等级,减低融资成本,同时有力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四、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主要风险
(一)、系统性风险
系统性风险指由于某种全局性的共同因素引起的投资收益可能变动,这种因素以同样的方式对包括资产证券在内的所有证券的收益产生影响。资产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政府有关资产证券市场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是新出台重要的法规和举措,引起资产证券市场的波动,从而带给投资者的风险。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发展初期,法规体系不健全,管理于段不完善,主要以行政于段来干预市场。而资产证券市场作为我国证券市场的新兴板块,对其发展规律的认识、市场建设、法律规制,更是处十萌生的低级阶段,也更多需要行政于段的干预和法律制度的确立。因此,政策风险在资产证券市场的表现可能尤为经常和强烈。
2、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市场利率变动引起证券投资者收益变动的可能性。市场利率的变化引起证券价格变动,并进一步影响证券收益的确定性。资产证券的价值除了其票而反映的内在价值外,还体现在其交换价值,即证券价格。资产证券的收益或者是利率,一般在发行时已经确定,资产证券的价格受利率的影响,与债券类似,利率与证券价格呈反方向变化,即利率提高,证券价格下降;利率下降,证券价格上涨。利率风险对资产证券投资者的影响,期限越长,风险越大。
3、通货膨胀风险
通货膨胀风险是指由十通货膨胀、货币贬值给投资者带来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资产证券作为固定收益的证券,通货膨胀的比率将会同等消减证券的收益率,如果通货膨胀率超过了证券票而收益率,则资产证券将会带给投资者实际上的投资亏损。和利率变动的影响一样,资产证券的期限越长,通货膨胀的风险越大。”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指对资产证券市场局部发生影响的风险。可能是因为是特定行业,或个别发行人的某一特定因素引起,只对个别或少数证券的收益产生影响。与资产证券市场有关的非系统性风险主要包括:
1、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又称违约风险,指SPV在证券到期时无法偿还证券本息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风险。传统证券市场的信用风险主要受证券发行人的经营能力、盈利水平、事业稳定程度及规模大小等因素的影响。资产证券市场由十其自身不同的特点,引发信用风险的因素与之不同,更为复杂。原始债务人违约、担保机构破产或则务困难、资产委托管理机构和资金委托管理机构违约等情形,皆可能导致SPV支付不能而引发信用风险。
2、破产风险
破产风险包括发起人的破产风险和SPV的破产风险,二者皆可能危及基础资产的独立地位和安全性。当发起人破产时,基础资产有被纳入破产则产的可能性;当SPV破产时,投资者可能而临的风险一方而是基础资产可能而临其他权利人的主张而减少,另一方而是基础资产赖以依托的法律载体将不复存在。
3、资产转移重新定性和被撤销的风险
基础资产从发起人转移至SPV,是风险隔离机制实现的关键环节。其真实有效性,将会影响资产证券化目的的实现。由于证券化中的基础资产多为将来金钱债权。我国法律对将来债权让与制度规范的空白,使基础资产转让的效力难以确定。另外,由于基础资产一般属于发起人的优质资产,其转让行为可能因为损害发起人债权人的利益而归于无效或可撤销。
4、经营风险
经营风险主要指受托人的经营风险。按照资产证券化目的,受托人不能从事与证券化无关的业务,但SPV与资产受托管理人、资金受托管理人,与资产评估机构和信用增级机构必然要发生业务。为在期间上匹配基础资产受益和证券本息的偿付,SPV有必要进行短期投资和借入短期款项,SPV的这些业务将会产生SPV的负债和责任。此外,SPV在业务中可能的侵权行为还会产生法定债务。由于这些债务的清偿主要源于基础资产的未来收益,可能增加证券化成本从而消减投资者收益。
五、信贷资产证券化对商业银行业务开展的意义
商业银行开展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为代表的金融创新,有助于丰富资本市场投资品种,改善了资产负债表的结构进而缓解其资本的压力,提高资本充足率,降低存贷比,商业银行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而:
1、增加商业银行资产的流动性
随养商业银行的中长期贷款的急剧扩张,资金的流动性越来越低。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商业银行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转化为可以交易流通的证券,提高了资产的流动性,从而有效改善了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
2、信贷资产证券化是一种表外融资方式
由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是金融衍生工具的一种形式之一,只要达到真实出售的标准,这种融资就不会增加发行人的负债,对于商业银行进行资产负债管理背景下的业务操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3、有利于化解不良资产,降低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
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能够先期从资木市场融同资金,缓解了商业银行再贷款的支付压力,提前获取入池资产的部分预期收入,使现金同收速度加快,为不良资产的最终处置争取了时间,是银行资产潜在的风险转移、分散,化解不良资产的有效途径。
4、降低商业银行的系统性风险
银行调整信贷资产结构,能够根据经济环境的变化和自身发展战略的需要,通过资产证券化的方式将风险转移给那些数目众多能够承担风险的社会个体、机构投资者,减低系统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六、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而临的主要障碍
(一)中介服务机构的质量有待提高
一项较为复杂的资产证券化交易往往要涉及到几家中介服务机构,其中投资银行、会计事务所、资产证券机构和信用增级机构则是几乎所有资产证券化交易都必需涉及到的,也是最重要的中介机构。相对而言,目前投资银行业、会计业较为规范,基本上能满足资产证券化的要求,而资产评估和资信评级业差距较大资产评估业的主要问题是:资产评估机构过多过乱,导致行业内不正当竞争加剧;评估业务重复收费,加大了证券融资经营成本;评估方法混乱,缺乏统一标准及法律的约束。所以不对资产评估业加以规范,资产证券化在中国将会举步艰难。
(二)缺乏统一的资产证券化监管和协调体系
我国的资本市场历来受到国家的严格监管。无论是发行股票,还是发行企业债券,均须获得管理部门的批准。资产证券化作为资本市场的新型融资工具和手段,也面临着如何进行监管的问题。资产证券化涉及到担保、非银行金融业务、法律、会计、税收等多方面因素。单个的业务分工管理难以达成目标,因此必须建立统一的监管和协调机构。但我国目前并没有对资产证券化进行监管和协调的专门机构,并且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
七、案例分析一中国网通资产证券化分析
中国网通资产证券化的主要过程如下:
1.聘用特定的信托投资机构,并把中国网通未来几年的盈利收入以具体的协议形式出售给信托投资机构。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公司给予受益凭证的AAA级信用评级,中国国际金融公司是本次受益凭证的计划管理人。
2.中国网通和中国工商银行为信托机构发行的证券提供担保。
3.信托机构把中国网通出售的资产转化为证券,并在市场中寻找投资者。
中国网通资产证券化的优势:中国网通在市场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可吸引较多机构投资者的参与,同时是网通直接融资,降低了企业融资的成本,以资产证券化的方式为企业融资提供了低于同期银行的贷款利率,节省了成本。
八、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的趋势
信贷资产证券化重新启动试点是大势所趋。重新启动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是相关部门对美国次贷危机深刻反思并且吸取各方经验教训后的慎重之举。
此次试点进一步扩大了基础资产的范围,鼓励金融机构选择符合条件的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经清理合规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节能减排贷款、战略性新兴产业贷款、文化创意产业贷款、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以及汽车贷款等多元化信贷资产作为基础资产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通知》要求丰富了基础资产池中基础资产种类,有利于化解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风险,有利于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探索处置不良资产的新途径,引导商业银行将释放的流动性资金用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
我国处于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初级阶段,与外国成熟的运作有着较大的差距,需要不断完善法律制度、提高监管力度、规范监管职能。通过不断的发展完善,逐步做到与国际接轨。具体可以从以下五方面着手:(1)在资产池结构上,改变资产池单一的现状,丰富资产池品种。(2)完善信用评级体系。(3)提高资产证券化的流动性,丰富投资主体。(4)有效的实现资产证券化的风险隔离,降低风险。(5)完善法律法规,增强法律的监管职能,促进资产证券化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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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多重因素影响,我国上市银行的估值水平并未体现出银行业的盈利能力。2007年银行业估值水平最高时,行业平均市盈率可达40倍,而2011年11月,银行业的平均市盈率仅为6.7倍,2012年动态市净率已经迫近1倍。
股价表现偏低,必将直接影响到再融资,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必须寻找资本补充的新机制。最近,央行副行长刘士余在第一届信用增进行业高端论坛上表示,银行可通过资产证券化将风险加权资产转移到表外,降低核心资本需求,这样资本市场就有空间用于实体经济发展。遵循这一思路,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
一、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情况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现金收入的资产(即所谓的基础资产,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住房抵押贷款、信用卡贷款等),通过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的方式予以出售,以获取融资,并最大化提高资产的流动性。
中国的资产证券化实践先于理论的探索。早期的资产证券化实践可以追溯到1992年三亚市丹洲小区将800土地作为发行标的物,以地产销售和存款利息收入作为投资者收益来源而发行的2 亿元地产投资券。
之后,资产证券化的实践工作虽在中国偶有闪现,但并不成系统,尤其是资产证券化是否会放大金融风险一直也是监管层、学界以及业界不断争论的焦点。直至2004年《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积极探索并开发资产证券化品种”,资产证券化的体系化和规范化工作才开始了具体进展。
2005年3月,国务院成立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组,并由多家部委参与相关工作。该工作组的任务是为阻碍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和管理问题找到综合的解决方案。
2005年4月20日央行和银监会联合公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试点管理办法》,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本交易结构得以确定。
经过一系列的筹备工作,并在相关法律法规公布后,作为试点,2005年12月,中国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分别发行了建元2005-1(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产品)和开元2005-1(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总计融资72亿元人民币。2005年因此也被称为“资产证券化元年”。
2007年~2008年,浦发银行,工商银行和兴业银行等也纷纷加入了试点,发行了资产证券化产品。2008年11月,浙江银行发行了浙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这是本轮试点中发行的最后一支资产证券化产品。由于美国次贷危机的愈演愈烈,国内对于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属性以及资产证券化对金融危机的“贡献”的争议不绝于耳。资产证券化的试点也因此戛然而止。整个试点期间,各家商业银行总计发行了541.4亿元的资产证券化产品。
二、资产证券化并不是美国次贷危机的直接原因
重新审视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和演变,我们可以发现,资产证券化的确在次贷危机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但并不是美国次贷危机的直接以及最主要的原因。
(一)美国次贷危机爆发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
上世纪90年代,以网络经济为代表的新经济在美国兴起,并有力地推动了美国经济的发展。作为新经济直接反映的纳斯达克指数也从1998年10月起的1500点飙升至2000年3月10日5048.62点,1年半时间内,股指涨幅超过了200%。受美联储调高利率及微软遭地方法院拆分这两大事件的影响,几大高科技股被机构投资者大量抛售,并引发连锁反应。仅仅6天时间,纳斯达克就损失了将近20%。至2002年9月21日,纳股指数跌至1088点,创下了3年来的最低纪录。网络经济泡沫就此破灭,并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美国经济的发展。
为刺激经济增长,美国政府采取了宽松的货币政策。从2001年1月至2003年6月间,美联储连续13次下调利率,联邦基金利率由6.5%降至1%的历史最低水平,并且在此后的1年时间内维持该低水平利率。低利率无可避免的刺激了美国民众的投资热情,并推升了包括房产在内的资产价格大幅上涨。金融业在此期间也推波助澜,向原本不具有贷款能力和信用评级较低的人提供贷款,这些贷款就是所谓的次级贷。据统计,在次贷危机爆发前,次级贷款在住房抵押贷款市场中的比例达到了12%左右,共计775万宗,约为12000 亿美元,这些次级贷款犹如定时炸弹般的时时危及美国经济。
2004年6月起,美国开始挤出泡沫的过程,并在此后的2年内美联储连续17次提高利率,房屋作为投资品的吸引力开始下降,并导致价格调整。同时,由于利率的高企,使得贷款人的还款压力不断上升,断供现象不断显现,丧失抵押房产赎回权者数不断创出新高,危机开始来临。
(二)过度金融创新导致了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风险积累
最初的资产证券化,一般都是直接以信贷资产作为基础资产,如美国在上世纪70年代初,即是以住房抵押贷款的证券化拉开了资产证券化的大幕。我国的资产证券化试点也将基础资产限定在了银行业的信贷资产。根据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共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资产证券化局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
然而,对于金融业高度繁荣和金融创新层出不穷的美国来说,资产证券化的“潘多拉魔盒”一经打开,基础资产就不会局限于信贷资产。20世纪90年代起,担保债务凭证(Collateralized Debt Obligation,简称CDOs)开始兴起。所谓CDOs,即是购买某种证券池,并以该证券池内的资产和未来现金流为抵押品而发行的一种权益产品,而这个证券池可以是任何一种债权性的证券,包括企业债,贷款以及已经经过证券化的资产证券化产品。
运用CDOs和产品结构化技术,金融机构可以将投资级(通常为BBB级)的贷款再次切割成优先级和夹层级的产品,优先级产品的评级可以达到A级以上,夹层级则基本维持为投资级。这样的切分和组合可以反复进行,并创造出CDOs的n次方。由于一般情况下,CDOs产品的收益率高于同级别的其他债券,因此获得了投资者的青睐,同时,较高的评级也使得投资者完全忘却了去仔细分析所持债券的基础资产质量;投资者在持有A级以上CDOs产品时,也许根本未意识到仅仅是从B级投资产品切出的一层。
复杂的数学模型和金融技术大大增加了监管的难度,也使得评级机构的工作变得更为复杂,同时也不可避免的导致风险的积累。
(三)资产证券化在次贷危机中起到的作用
在这样的“金融创新”推动下,资产证券化的风险转移功能和提升流动性的功能反而会助推危机的发生。根据中央财经大学李佳、王晓的研究,资产证券化造成了贷款抵押机构的道德风险,推升了资产泡沫,并积聚了系统性风险。因此,资产证券化在次贷危机中扮演了无可否认的重要角色。
但是,如果我们从历史的角度去看待这场危机,可以发现资产证券化本身并不是引发危机的直接原因。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大规模运用已经有40多年的历史,在次贷危机之前的几十年时间内,也并没有引发金融危机。美国次贷危机,是特殊的历史背景下,资产证券化这一工具被无限的滥用,而监管部门由于种种原因,对这一金融创新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最终导致危机的爆发。可以说,资产证券化是一把双刃剑,运用得当,可以优化资产配置的效率,提升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并使得流动性增强,而一旦监管不严,信息不透明,则可能积聚金融风险甚至引发金融危机。
三、开展资产证券化正当其时
在分析清美国次贷危机的成因,认识到资产证券化并非次贷危机主因的同时,结合我国目前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正当其时:
首先,银行开展了各种以突破贷款规模监管限制为目的的创新,不断推出理财产品对接贷款(通过信托渠道)、票据交易、同业代付等手段消减贷款总量,使得银行表外业务规模持续扩大。在监管部门意识到上述创新的本质后,就以行政命令限制银行开展类似业务,然后商业银行又开始寻求新的途径。笔者认为,与其让监管机构和银行间“猫抓老鼠的游戏”不断上演,不如建立有序、规范、透明的资产证券化市场,将信贷资产的转让纳入到统一监管下。
其次,中国银监会按照《巴塞尔协议III》的有关思想,制定了资本充足率、拨备率、杠杆率、流动性四大监管新工具,并已于2011年初获国务院批复。对于银行业来说,拨贷比的要求使得银行信贷成本提高,对银行的利润会产生负面影响,一定程度上损害了银行内生补充资本的能力;资本充足率要求的提高又使得银行对于资本的需求不断增大,但估值水平的持续降低使得外部融资困难重重。在此情形下,推进资产证券化有利于银行业扩展融资渠道,改善银行业资产负债久期错配的情况,有利于银行实现可持续的健康发展。
再次,推进资产证券化,有利于信贷资产和资本市场的对接,从某种意义上也是提高了社会直接融资的比例。同时,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丰富了固定收益产品的种类,给予投资者更多的投资选择。
四、对推进资产证券化的几点建议
当然,我们也应该从美国次贷危机中接受经验教训。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对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是加强监管,限制基础资产的种类。如前文所述,资产证券化本身并不必然带来金融危机,而对资产证券化的监管缺位以及过度的金融创新才是危机的主要成因。因此,我国在继续开展资产证券化试点时,应对资产证券化中各个环节加强监管,并且严格限制基础资产的种类,不允许将已经证券化的产品再次证券化。
二是加强评级机构的职业能力和职业道德,为投资者把好关。由于通常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是一个信贷资产包,资产构成较为复杂,普通投资者缺乏有效工具对其风险进行评估,因此需要引入第三方机构――评级机构对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风险评估。投资人也依赖于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对产品进行定价和交易。因此,加强评级机构的职业能力,防范道德风险就尤为重要。
三是银行自身需正确运用资产证券化的工具。由于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掌握在银行手中,银行有很大的自决定将哪部分资产拿出进行证券化。这就需要银行进行自律,将资产证券化作为信贷资产与资本市场对接的工具,并用以拓宽自身融资途径,而非是将其视为甩包袱的通途,将现金产生不良的平台类贷款等资产进行证券化。
四是增加投资者范围。前两次的资产证券化试点中,遇到的1个较大问题就是投资者的缺失,导致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交投非常清淡。缺乏流动性的产品很难收到资本市场的青睐,也因此无法发挥其功能。近年来,我国投资者的投资热情高涨,从银行理财产品的热销即可见一斑。如果能资产证券化产品能够在银行间市场与证券交易所市场中打通,可大大拓展投资者范围,这将有利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提高。
参考文献
[1]毛志荣.《资产证券化产品及其交易》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特点
信贷资产证券化本身是银行间接融资与证券直接融资相结合的一种业务。和其他融资方式相比,资产证券化有其自身的独特之处:1.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一般相对较好,同时进行信用增级,因此融资成本一般低于以企业整体为基础的融资方式。2.通过证券化资产“真实销售”和“破产隔离”,设立风险防火墙。3.把部分未来预期现金流状况较好的资产剥离,或者对不同资产进行组合搭配,进行资产重组。
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优势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拓展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目前,由于商业银行信贷规模的限制导致中小企业贷款难以有效保障,同时又缺乏规模效应、市场竞争力相对较低以及无形资产稀缺,大多数中小企业无法发行股票和债券融资。而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则可将小企业贷款的专营模式与资产证券化技术相结合,通过资产证券化的平台和工具,将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引导到间接融资市场上。这样既充分发挥间接融资模式下商业银行熟悉企业及直接融资模式下投融资行为高效等方面的优势,又发挥市场在风险分散和资源优化配置上的优势,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一种新的混合式的方案,从而构筑起中小企业在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之间的桥梁,有利于降低中小企业的整体融资成本。
(二)信贷资产证券化缓释商业银行资本压力。过去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偏重于分子管理法,重点考虑如何增加资本,而信贷资产证券化则是对庞大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实施“瘦身术”,通过缩小分母提高资本充足率,降低存贷比,缓解银行资本饥渴。由于当前实施的存贷监管办法未覆盖证券化资产,因此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可腾出银行自身信贷额度,提高放贷能力,为中小企业提供可持续的服务。信贷资产证券化扩大了商业银行的业务发展空间。商业银行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可充当贷款管理机构、托管机构和结算机构,采用收取管理费、托管费和结算收入等方式增加中间业务收入,从而改变商业银行盈利模式。
(三)信贷资产证券化可以解决银行负债和资产在利率和期限、结构上的非对称矛盾,通过合理的贷款转让定价提高信贷业务总体收益。通过利率趋势预测,在升息前出让低息贷款,并在升息后重新放贷,可取得利率变动收益。同时,信贷资产证券化也给银行理财业务发展提供了机遇。
(四)从风险管理角度看,信贷资产证券化使风险由存量化转变为流量化,通过风险定价和转移技术实现金融功能由资源配置转变为风险配置。商业银行通过将拟退出的区域、行业或企业的信贷资产进行资产证券化,转换为在市场上可交易的产品,可以快速实现信贷退出,有利于分散和转移信贷资产风险,优化信贷资产结构。
三、信贷资产证券化面临的问题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良性发展离不开成熟的金融市场,离不开完善的法律、信托、税收等环境,目前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仍然面临现实的困难。
(一)市场制度不够健全。我们国家的金融和证券发展还没有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还没有建立起信贷资产证券化所需要的值得投资人信赖的独立的法律法规框架。市场不够成熟。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分为两类:一类是由银监会审批监管的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和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资产证券化,其产品主要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交易;一类是由证监会审批监管的证券公司发行的企业资产证券化,其产品主要在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系统挂牌交易,两个市场不能互联互通,限制了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目前,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一级市场投资受限,二级市场尚未形成。
(二)定价机制不够完善。商业银行内部的投资授信体系多是基于单个客户或单笔贷款,对资产包的投资授信机制尚未建立起来。而我国利率没有完全市场化,尚未形成清晰准确的债券资金收益率曲线,缺乏评估证券化资产风险和产品定价的科学方法。
(三)分散风险功能发挥不够。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既是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者,又是最主要的投资者,很多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是银行间互相持有,市场没有形成足够的专业风险投资人主体,不利于分散风险。
(四)证券化产品吸引力不够。由于包括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养老基金、保险机构等机构投资者的市场准入受限,使得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投资者类型单一。很多投资者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不熟悉,一些大机构对流动性较差、期限较短、规模较小、风险较高的中小企业信贷证券化产品投资兴趣不大。另外,中介机构服务能力不够也是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所面临的问题。目前我国信用评级运作还不规范,评估机构发展相对较弱,缺乏统一的评估标准和评估一致性,难以做到独立、客观、公正。
日前,银监会、央行针对资产证券化的发行制度相继进行改革,备案制和注册制均已落地,业内普遍认为,这将进一步刺激商业银行发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积极性,2015年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行规模有望再次扩容。不过,记者获悉,今年以来,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行量并未如市场预期呈现“井喷”之势。
业内分析人士认为,中小银行积极参与,但由于其资产质量受限,发行规模并不大,而大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在存贷比考核压力不大的情况下,面对经济下行压力,宁愿保存优质信贷资产,不急于证券化转让处理。与此同时,目前股市热债市冷,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收益率吸引力有限,流动性不足,也成为交易市场遇冷的重要原因。
动向:中小金融机构意愿强烈
记者从权威渠道独家获悉的数据显示,今年一季度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规模仅为509亿元,发行了17单产品,其中有422亿元的规模为对公贷款。与去年相比,今年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行人更加多元化,外资银行、城商行、农商行都开始积极参与这一市场。
去年8月份,我国首单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资产证券化项目在银行间市场发行,这意味着资产证券化项目发行人正式扩容至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按照监管机构支持银行发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初衷,将存量信贷通过资产证券化出表后,新的信贷额度能够继续投向“三农”和小微企业领域。
业内分析认为,今年中小金融机构的发行意愿更加强烈,主要是过去几年内针对企业发放的中长期信贷占比较大,在经济下行期,有些产能过剩行业资金周转出现问题,银行面对存贷比等监管考核压力,需要腾挪出一些信贷资源进行信贷投放方向的结构性调整,资产证券化无疑成为重要渠道。
不过,这些中小金融机构在发行量上并不具有庞大的规模和实力,“地方银行的证券化产品发行规模不大,每单10到30亿元。”一位评级机构结构性融资部人士对记者说,“基本上银行还是以对公贷款资产来做证券化,尤其是地方银行,信贷投放类型比较单一,几乎没有针对零售信贷的资产打包,而大银行或者股份制银行的信贷资产就相对丰富一些。”
通常,城商行和农商行的贷款投放集中度较高,并且每个地区具有非常突出的行业特点,“比如山西当地银行针对煤炭企业发放的贷款量就比较多,所以资产包里这类行业的贷款会多一些,但我们从评级的角度而言,不建议类型过于集中,从监管要求方面,也要求一些优质资产入池,因此,中小金融机构能够做证券化的信贷资产量就不会太大。”这位评级机构人士进一步称。
从近几年地方银行的信贷机构来看,不少银行涉及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贷款较多,但知情人士透露,在资产证券化产品中,还没有纯粹的平台贷资产打包人池,不过会有一些市政交通类、基础设施建设类等贷款。至于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有些银行会将一部分打包入池,但基本上是比较优质的房地产商贷款。
据了解,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入池资产,一般会覆盖10到30个行业、多个地区,人池户数少则十几个,多则上千个,单一资产占比绝大部分不超过15%,因此,风险总体而言较为分散。
受限:股市吸金制约需求热度
不过,对于今年一季度的发行量,业内认为,审批约束放松后并未呈现“井喷”之势,主要源于供需市场乏力。海通证券分析师姜超指出,备案制后审批效率已大幅提升,但2015年一季度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月均发行量为169亿,反较2014年降低了28%,尽管行政审批约束消除,但未来发展程度取决于市场供需。
更重要的是,股市投资升温促使部分资金配置转移,目前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购买方基本是大银行、城商行、基金、理财、保险计划和信托。“从需求端来看,股热债冷,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收益率吸引力有限,流动性不足。”姜超进一步分析认为,“股市火爆制约债券需求,收益率更高的标准化债券产品需求亦不足,CLO(一种期限较短的典型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不到6%的票息吸引力则更为有限;另一主要问题在于交易冷清且难以开展质押回购融资,流动性不足。”
上述评级机构结构性融资部人士透露,目前一个3A级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一年期利率在4.8%到5.1%,较去年同期6%下降了不少,但较去年11月份4%到4.8%的水平略有升高。“发行招标价格有很多因素制约,央行给出的基准利率是一把标尺,再一个看评级和期限。普通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期限为10年左右,但投资机构难以转让,这个口监管层还没有放开,市场需求放大都倾向于投资短期的CIO。目前,很多机构资金会选择投向可能获得高收益的股市。”该人士分析称。
对于一些银行而言,经济结构调整的转型期内,很多领域贷款投放并不容易,在好项目难寻的情况下,更愿意将优质信贷资产留存下来,而非进行资产证券化转让。姜超认为,“在供给端,长期的优质资产稀缺,存贷比压力缓解,盈利空间有限。利率下行长期趋势下优质资产稀缺性渐显、非银同存纳入存款后存贷比压力缓解、股市繁荣和优先股发行致资本压力减轻、贷款利率与发行利率利差空间有限致盈利性不足等因素均制约银行发行意愿。”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认为,由于银监会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实质要求较为严苛,部分发行人缺乏证券化动力,投资者亦无法满足于低迷的收益率,一度造成信贷支持证券“供销两不旺”的困局,第二轮试点额度事实上都并未完全使用。曾刚认为,应扩大基础资产池的品种,只要信息披露完全,不良资产亦可入池。
潜力:存量资金盘活渠道有望扩容
即便当前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遇冷,但长期来看一些机构依然持乐观态度。交银国际在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注册制的研究报告中指出,按起息日计算,去年发行量达到3119亿,估计2015年的发行量可能达到去年的2倍以上。
“通过存量债务的清理和重组,对存量资产进行估值,清理‘僵尸’信用为新增信用腾出空间,这是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前提。”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重点实验室主任刘煜辉指出,“继续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是‘盘活存量’的重要方面,将银行的贷款重组后,重新设计为标准化的证券产品,在资本市场上流通交易,这可以实现银行信贷资产退出,在不额外增加信用的情况下提升银行服务实体经济的水平和能力,同时能改善银行的信贷资产结构。此举有利于商业银行合理配置核心资本,转变过度依赖规模扩张的经营模式。”
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此前在2015中国资产证券化论坛年会上透露,“目前我国总的银行业资产有160多万亿,可以证券化的信贷资产将达到90万亿。”他认为,中国资产证券化不论在资产范围、交易场所还是参与者范围等方面都将扩大。
1.增强商业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分散贷款的非系统风险。通过资产证券化,银行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转化为可以交易流通的证券,这就使得商业银行在不改变负债的情况下,提高了资产的流动性,从而有效改善了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协调了传统银行盈利性、流动性和安全性之间的矛盾。通过资产证券化,银行则可以有效地分散资产组合,降低贷款的非系统性风险,同时也可以继续维持其原有的稳定的客户群。
2.有利于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改善资本充足率。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低于8%的标准,通过对贷款进行证券化可以降低资产风险度,改善资本充足率。开展低风险或无风险的中间业务,以最小的成本增强流动性和提高资本充足率,在有限的资本条件下实现收益与风险的匹配。
3.有利于增强盈利能力,改善商业银行收入结构。信贷资产证券化可将期限长、利润薄的贷款提前兑现,从而加快信贷资产周转速度,提高资产的收益率。另外,贷款银行在出售基础资产的同时还可以获得手续费、管理费等收入,也可以为其他银行资产证券化提供担保赚取收益,提高中间业务收入。
4.有利于化解不良资产,降低不良贷款率。虽然近几年通过努力,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率有所下降,但仍高于国际水平,且不良贷款绝对额巨大,对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造成隐患。通过资产证券化将不良资产成批量、快速转换为可转让的资本市场产品,重新盘活部分资产的流动性,将银行资产潜在的风险转移、分散是化解不良资产的有效途径。
二、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现状及信贷资产证券化面临的障碍
(一)信贷资产结构不合理,流动性差
我国商业银行的负债以短期存款为主,而本应由资本市场承担的公路、电厂等大量基础设施项目却主要依靠银行贷款,商业银行中长期贷款比重逐年上升。银行资产(主要是信贷资产)长期化与负债短期化、贷款流动性降低与存款流动性增强两对矛盾并存,使银行“短借长用”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导致流动性风险不断加大。
(二)风险过度集中,不良资产比重高,运作效率低
由于创新工具的缺乏,商业银行只能被动持有中、长期信贷资产,现实或潜在风险不能及时、有效地分散、对冲和转移,风险更多的分置于银行体系中。众所周知,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较高,且不良贷款绝对额巨大。商业银行在处理不良资产时,只能在未来不定期的收回资金,具有很大的不可预测性和不稳定性,且需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时间和精力。
(三)商业银行资本金不足,盈利能力下降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资产的快速扩张,商业银行普遍面临资本金不足的难题。商业银行收入的主要来源仍依靠传统的利差收入,中间业务收入比例很小,以及沉淀的巨额不良资产,导致商业银行盈利能力下降。
另外,我国对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无论是理论知识还是实际经验,无论是金融环境还是法律、会计、税收环境都还十分欠缺,存在许多障碍,制约着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突出表现为:资本市场规模小、结构不尽合理、产品单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信用评级制度不完善、缺乏规范的金融中介机构、资本市场发育程度低、资产支持证券的需求不足等等。
三、实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推行资产证券化需要提供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保障。我国政府应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在市场准入和退出,各类参与主体行为规范、风险控制、监管主体、会计准则、税收制度等方面制订完善的法律法规,并根据实际发展情况进行修改、补充与完善,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并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完善资本市场建设,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融资方式,它需要养老基金、商业银行、共同基金、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提供稳定的资金。由于资产支撑证券的复杂性,个人投资者不能自觉地防范风险,也不能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难以及时科学的调整投资策略。因此,在推行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时,要完善资本市场建设,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为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实施提供大量、持续、稳定的长期资金。
(三)规范信用评级制度,培育具有影响力的信用评级机构。资产支撑证券的顺利发行,关键在于能否被投资者所认可,而信用评级机构所出具的资信评级结果往往能左右投资者的选择。因此,必须建立一个独立、客观、公正、透明的信用评级体系,培育一批国内具有权威性的、在国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信用评级机构。另外,要加强国内评级机构与国际著名评级机构的合作,引进先进的信用评级技术和经验,从而提高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四)根据我国银行实际,选择适宜证券化的资产。国际资本市场的实践表明,并非所有的资产都适宜于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能在未来产生可预测的稳定的现金流;本息的偿还分摊于整个资产的存续期间,而且平均偿还期至少为一年;债务人应具有较好的资信,以保证资产支撑证券的未来现金流收益的稳定性;证券化的资产应具有一定的同质性,可使证券化所需的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降低;证券化资产的信息应具有一定的透明度。
(五)培养相关高素质人才。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需要进行大量的资产评估、信用评级、发行、出售和管理工作,其中还涉及大量的法律、税收、会计等问题。因此,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推进需要大量既懂得法律、信用评级、会计、税收方面的知识,又掌握资产证券化专业知识,既有先进的理论和实践知识,又充分了解我国的金融市场情况、会计准则和财税制度的复合型人才。政府和各商业银行应加大对现有相关从业人员及未来人才的培养。
一、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概述
一般来讲,银行信贷资产是指银行发放的各种贷款以及应收账款,通常包括住房抵押贷款、商用房抵押贷款、工商业贷款、汽车贷款以及应收账款等。按资产质量划分可分为高质量(根据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曹凤歧教授的观点:高质量资产是一种能在未来产生可预测的稳定现金流,有持续一定时期的较低比例的托欠违约率、低损失率的历史记录的资产)和低质量信贷资产(通常指的是银行不良资产)。所谓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银行将其缺乏流动性但在未来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量的信贷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的风险和收益进行分离和重组形成资产池,进而转换为在资本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据以融资的过程。
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发行过程涉及众多参与者。主要有借款人、发起人(银行)、特殊目的载体(SPV)、受托人、服务商、信用评级机构、担保机构、投资银行、投资者。一般来讲,其基本运作流程如下:
银行首先向央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一方面将其信贷资产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由特殊目的载体发行ABS(资产支持证券),经投资银行承销卖给投资者,然后投资银行将发行收入转让给特殊目的载体,特殊目的载体按与银行签订合同中的资产出售价格转让给银行;另一方面,银行委托服务商向借款人收回本息,经受托人将本息偿还给投资者。
有的专家从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经济功能角度分析提倡及早开放,认为开展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主要有以下几个优点:1、增强流动性,提高资产收益率。银行的资金来源以短期存款为主,而资金的运用则很多投向长期贷款。这种“借短贷长”的资产/负债不匹配的风险会使银行陷入流动性不足的困境。而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可将流动性不足的长期资产提前变现,可以加快信贷资产周转的速度,提高资产的收益率。2、银行可以利用结构金融工具来创建所需的投资结构,推进投资组合管理实践,有效改善银行财务管理,促进我国银行业从过去的市场占有率经营方式向风险管理方式转变,建立一个高效的金融体系。3、可以盘活许多银行不良资产,完成企业的低成本融资,加快处理不良资产的速度,提高资产处置效率。下面我从博弈论的角度通过分析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来探讨它的效率问题。
二、我国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博弈分析
1、模型假设
(1)根据市场形成理论:任何一个市场的形成至少存在供给和需求两方。当然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也不例外,我们可以把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主体抽象为银行(供给方)和投资者(需求方)两方。
(2)双方都是理性的,双方均为风险规避者,他们都想要以最小成本获得最大的收益。
(3)对投资者而言,他有“投资”和“不投资”两种策略选择,选择的依据是否能获得大于市场平均收益的收益。
(4)对银行(发起人)而言,一般来讲,它有高低两种质量类型的资产。一方面高质量资产对投资者吸引力很大,可银行为了保存自己的竞争势力,必须拥有一定份额的高质量资产而不会全部出售,另一方面银行虽然愿意出售低质量资产,可是投资者却不会购买,因此它需要与高质量资产整合打包出售。
2、博弈分析
2.1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
对于投资者来说,他是否进行投资,取决于资产池中资产的质量,如果是高质量资产,投资者当然会投资,反之就拒绝投资。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原因,投资者只能根据自己所掌握的信息来判断银行信贷资产质量的高低,进一步决定是否投资。若判断失误,投资者拒绝了高质量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投资会产生机会成本;投资者接受了低质量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投资会带来直接损失,因此投资者要使其收益最大就要避免判断失误,使自身风险降到最小。在不对称信息条件下投资者与银行同时行动作决策所构成的博弈为不完全信息的静态博弈,下表为投资者与银行博弈的战略式表达。
投资者的收益空间为a=(a1,a2,-a1,-a2),其中a1%26gt;0%26gt;a2(当投资者购买的全是低质量信贷资产时收益为负)。
银行的收益空间为b=(b1,b2,b3,b4),其中b1%26gt;b4,b3%26gt;b4,b1%26gt;b2(银行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比不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收益高)。
当银行出售高质量信贷资产而投资者却不投资时,投资者的机会成本为a1,同样当银行出售低质量信贷资产而投资者不进行投资时,投资者收益为-a2(a2%26lt;0)。
从上表可以看出银行选择出售是一个占优策略,对投资者而言,若银行出售高质量资产,其最优选择是投资,此时博弈的纳什均衡为(投资,出售);若银行出售低质量资产,其最优选择是不投资,此时该博弈的纳什均衡是(不投资,出售),但是由于投资者并不知道信贷资产质量的高低,因而投资者的最优选择依赖于它在多大程度上认为信贷资产质量是高或者是低。
假设投资者在博弈开始时根据自己掌握的信息认为信贷资产质量高的概率为p,质量差的为1-P,那么投资者选择投资的期望效用为:
a1p+a2(1-P)(1)
投资者不选择投资的期望效用为:
-a1p+(-a2)(1-p)(2)
当两者相等时,即有a1po+a2(1-po)=-a1po+(-a2)(1-po)
po=-a2a1-a2
因此,投资者的最优选择是:当P%26gt;po时,进行投资;当P%26lt;po时,不进行投资;当P=po时,投资者选择投资与不投资无差异。
2.2完全但不完美信息动态博弈
在实际中,完全符合不完全信息下的静态博弈中是很难找到的,因为它要求所有博弈方同时行动。而事实上,博弈方的行动有先后次序,假设银行先行动投资者后行动,用博弈树来表示如下图所示。
该博弈树由3个阶段组成,第一阶段是银行选择高质量和低质量信贷资产;第二阶段银行选择是否出售;第三阶段是投资者选择是否投资。由于投资者难以辨别信贷资产质量的高低,这样投资者在这个动态博弈中具有不完美信息。当银行在第二阶段选择出售的情况下,投资者并不知道是从哪条路径上过来的,因此无法作出相应的选择。投资者在银行选择出售的前提下,选择投资有盈的可能(出售高质量),也有亏的可能(出售低质量),选择不投资虽然不会亏,但会失去获利机会。因此,投资者要进行决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来判断,即银行选择出售的前提下,信贷资产质量高和低的概率。
P(h)、P(l)分别表示信贷资产质量高和低的概率,P(s)表示银行出售信贷资产的概率,P(s/h)和P(s/l)表示银行出售信贷资产时高、低质量的概率,从2.1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分析中可知,银行选择出售信贷资产是银行的一个占优策略,所以P(s)=P(h)+P(l)=1(3),根据贝叶斯法则可求出银行出售信贷资产的前提下为高质量的条件概率为P(h/s)及为低质量的条件概率为P(l/s).
因此,{出售,投资;P%26gt;po}和{出售,不投资;P%26lt;po}均为纯策略精炼贝叶斯均衡(purestrategiesperfectbayesianequilibrium)。当然投资者在对po不太了解的情况下,可以以一定的概率随机地选择投资和不投资的混合策略。由po=-a2a1-a2可知,po的数值是较大的,一般情况下应该大于12(即a2%26lt;-a1),这就意味着进行资产证券化的信贷资产在质量较高的前提下,投资者才会投资,因此{出售,投资;P%26gt;po}属于市场部分成功的均衡,也是一个合并均衡(poolingequilibrium),即大多数情况下银行出售的是高质量信贷资产,投资者与银行共享利润,但少数情况下投资者要承受蒙骗上当的损失。但如果P%26lt;po那么投资者拒绝投资,市场完全失败。当然投资者也可采取混合策略,市场效率能实现一部分,但接近失败。因此,信息的不完美将在一定程度决定着市场的效率。
以上分析在于说明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对于投资者和银行来说是否有正的效用。但我国如果要开放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还应该使银行和投资者的期望收益都大于市场平均收益。当银行出售高质量资产时,此时纳什均衡为(投资、出售);当银行出售低质量资产时,此时纳什均衡为(不投资、出售),因此我国如果要开放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应满足:a1p+(-a2)(1-p)%26gt;C(9)
b1p+b4(1-p)%26gt;C(10)
(其中C为市场平均收益,a1%26gt;C%26gt;0%26gt;a2,b1%26gt;C%26gt;b4,即银行出售高质量信贷资产进行证券化的收益大于市场平均收益,拥有低质量的信贷资产不进行证券化的收益低于市场平均收益)。
三、结论及建议
要不要实施我国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这个问题已受到普遍关注和讨论,本文通过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参与者(抽象为投资者和银行)之间的博弈分析,可以看到实施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的效率(见(9)和(10)),但当务之急是要保证出售信贷资产的质量(见(13)),同时要完善信息披露的规则,减少投资者对资产质量信息的不完美性。因此建议我国银行将高、低质量不同的资产整合成一个资产池(但要保证高质量资产的一定比例)打包出售,同时将真实信息反映给投资者,尽快推出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
【参考文献】
[1]张超英,翟祥辉.资产证券化—原理、实务、实例[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1998.
[2]刘宏.信贷资产证券化研究[J].现代商业银行导刊,1999,(11).
辩证看待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是伴随发达国家商业银行业务不断创新、逐步完善而出现的一种金融创新产品,对商业银行改善资产流动性、分散风险以及提高资本充足率极为有利。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现阶段有着特别的意义:能缓解中国商业银行因资产负债期限结构严重错配而导致的较大流动患,改善银行的收入来源,提高盈利能力,是中国商业银行面临的一个现实选择。
从理论上来分析,资产证券化是对银行债权进行结构变换的金融技术,资产证券化过程可以将各种风险重新组合,将风险出让给那些能够并愿意接受风险的投资主体,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其中,资产证券化主要转移的是信用风险,但对于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早偿风险等也能够通过适当设计得到转移。
因此,目前有的理论和银行就简单认为,银行只要实施了资产证券化,就能将资产转移出资产负债表,分散风险,从而通过减少风险加权资产而提高资本充足率。但是,从国外资产证券化的实践和监管经验来看,资产证券化与分散风险和提高资本充足率的关系并非如此简单。
从资产证券化的实践来看,由于资产证券化的具体操作不同,在许多交易结构中,作为发起机构的银行并不一定必然实现风险的转移,而是既可能完全转移风险,也可能将风险部分或全部保留在银行。甚至还有这样的情况,资产虽然在“法律”和“会计”意义上已经实现了真实出售,但就其“经济实质”而言,发起银行仍然保留了相当数量的风险。为此,各国监管当局开始关注证券化业务中的风险,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实施资本监管,而且监管者不是简单地以法律意见或会计处理结果为依据,而是对整个交易的风险特征进行分析并做出判断的。1992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了一份指导性文件《资产转移与资产证券化》,第一次系统性地提出了资产证券化的监管问题;2004年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以下简称《新协议》)中,又系统地提出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监管资本计提要求,同时,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问题做出了特别规定。可见,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资本监管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在《新协议》中具有特殊和相对独立的地位,是最复杂和难度最大的内容之一。
此外,从美国的有关实证研究分析结果表明,破产概率高的银行和财务状况欠佳的银行,它们并未在大肆地进行证券化;债权转让一般与银行的风险无关,同流动性风险的关系不明确。
所以,我国商业银行在试图开展资产证券化之前,应该对证券化过程中所可能产生的风险有正确的认识,并对风险有防范准备。
全面认识资产证券化的风险
资产证券化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领域最具活力的金融创新之一,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资产证券化的成功实施需要有由法律环境、会计环境、监管环境、税收环境和内部服务体系等构成的强大的金融体系和强大的投资者需求作为支撑。同时,资产证券化业务涉及发起机构、特定目的机构、受托机构、服务机构、评级机构、信用增级提供机构、投资者等多个交易主体,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不同的金融市场和不同的法律体系下演变出了多种交易结构和形式。所以,证券化交易的复杂性、多样性、变化性决定了其具有的风险性,而且有的风险具有隐蔽性,使银行难以对其中的风险进行充分识别和有效控制。
目前,由于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金融体系不够健全,机构的投资者还有待进一步发展。从国开行发行的ABS产品和建行发行的MBS产品的交易结构来看,属于传统型的资产证券化类型。一般而言,银行在资产证券化中可能担任发起人、承销商、服务商、信用增级机构、投资人等角色中的一个或多个角色,并获得相应的收益,同时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总体来看,我国商业银行参与资产证券化活动将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信用风险
作为发起人的银行,在资产证券化的整个过程中,可能会面临两方面的信用风险。一方面,在传统型的资产证券化中,一般采用高级、次级的证券结构,有次级证券承担可能的损失而优先保证对高级证券的支付,而次级证券一般由银行自己保留,作为整个资产池的信用提升。因此,银行在证券化中所面临的主要信用风险是,由于证券化不够审慎或信贷资产不符合有关会计准则,造成未能真正出售资产而面临由于资产质量不佳而遭受部分或全部损失的风险。这是直接的信用风险。在建行发行的MBS产品中,有占发行总额的3%的次级证券由建行自己持有。
另一方面,即使发起银行真实有效地转移了资产,但当资产池的资产出现问题,造成信用等级下降或不能产生现金流时,虽然从法律上讲银行已经事先声明不承担资产的任何损失,但银行仍然可能面临着提升资产的信用水平或重新回购证券的道义压力。因为,在完成证券的发行后,发起银行并不完全退出,还在其中承当服务商的职能,形成了发起银行(出售商)与投资者的联系,承受一定的信用风险,并在道义上给发起银行带来了压力,促使银行为保护自己的声誉而进行某些证券化的安排。此外,对于某些类型的证券化产品,银行的监管方面也会提出要求,如新巴塞尔协议中有条款规定,许多循环零售风险暴露的证券化中,若证券化资产的质量下降,证券化必须收回或银行必须增加资本。
此外,银行作为第三方银行为证券化安排提供的信用强化应属于表外风险,一般被视为直接的信用替代品。同样,当没有第三方提供信用强化时,流动性支持的安排实际上等于提供了信用强化,应该视为证券的有效担保,与第三方银行所提供的信用强化情况同样对待。
资本监管的风险
资产证券化业务最早于20世纪70年代从美国金融市场兴起,1992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的一个工作小组就资产证券化出具了《资产转移与资产证券化》的文件,第一次系统性地提出了资产证券化的监管问题,但没有提出具体的监管资本计算方法。随着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大规模发展,各国监管当局开始关注证券化业务中的风险,90年代后期,一些监管当局,如美国、英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陆续根据证券化业务中所保留的风险,提出了监管资本要求。经过多年修改和完善,2004年的《新协议》对资产证券化业务提出了统一的资本计提标准和监管框架,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险进行系统的、较为全面的监管,不仅适用于传统型证券化交易,还覆盖了合成型的资产证券化。
《新协议》主要强调根据交易的“经济实质”,而不仅仅是“法律形式”来判断资产证券化是否实现了风险的有效转移,保留了多少风险,是否为所保留的风险计提了相应的监管资本;是否对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实施了有效的管理和控制;是否对因担当多种角色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采取了相应的控制措施。根据《新协议》,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信用提升、提供流动性、利率互换或货币互换、信用衍生工具、准备金账户等,并提供了在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这两种不同信用风险评价方法下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
在符合审慎监管原则和国际通行做法的前提下,基于我国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状况,2005年11月我国了《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对资产证券化业务提出了相应的监管资本要求,对金融机构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
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由于法律不确定和法律变化所可能产生的风险。在资产证券化中,法律意见书公开了证券化的风险来源,但它自身也可能在交易期内成为风险的来源。当法律的不确定和法律变化时,可能造成资产证券化中某些契约、协议或证券的无效,对证券的发行和持有都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产生某种损失,将严重影响发起人的声誉。此外,发起银行在证券化的信息披露过程中,可能会因为遗漏或错误,或出于某种目的,没有披露有关证券的真实信息而误导投资者,从而可能引起投资者向发起银行提出欺诈的诉讼。
2005年,管理层为了推进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展,在制度创新和法规完善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文件,但还是没有出台系统的、全面的证券化专门法规,现行《公司法》、《合同法》、《信托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都对证券化“设置”诸多阻碍。同时,与发展衍生金融工具相配套的会计等方面的法规准则也不健全,相关的财务判断与会计处理缺乏合理的依据。此外,也没用针对证券化过程制定专门的税收政策,使得证券化的成本大大提高。
操作风险
银行作为服务商,所承担的风险主要是操作性的,与银团贷款中银行所面临的风险相似。在资产证券化的交易过程中,服务商可能会因为人员操作或设备等问题导致服务中断或对投资者的延迟支付,可能会引起整个信用等级的下降。此外,由于服务商可能与资产池的密切联系,可能会因某些因素而承担一定的信用风险,比如弥补发行损失,在收到债务人现金流之前有向投资者支付的责任,弥补延迟支付等。
中介机构选择的风险
资产证券化的成功运作离不开信托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的参与,依赖这些中介机构提供各种协议、无保留意见或证明文件,以便证券能够顺利发行并成功交易。如果发起银行选择不当的中介机构,一旦该中介机构披露信息不完整、不能履行其相关责任和义务,将可能对整个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造成影响,降低证券的信用,影响发起银行的声誉。
经济风险
对于发起银行来说,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信贷资产的选择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并非任何资产都适宜证券化,应该选择具有一定信用水平、稳定现金流、同质并具备长期、详实的信用历史记录的资产,以免造成资产池收益水平较低或评估费用较高,否则将使融资成本较高,甚至超过资产池的收益,形成经济风险,也就失去了证券化的意义。在国开行发行的ABS产品中,前期准备工作少,交易结构简单,发行费用、中介费用不高,扣除所有费用外,估计该产品能够获得1%~2%的收益空间;而在建行发行的MBS产品中,前期准备工作比较多,建行聘请了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作为整个项目的财务顾问,聘请国际结构融资法律顾问以及国外的评级机构,交易结构中增加了一个交易管理机构和联合簿记管理人,因此,项目的前期费用和中介费用较高,扣除所有费用后,估计整体项目收益空间不是很大。
金融工程风险
金融工程风险是指组成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和管理结构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在交易结构的设计中,可能会造成一种不能按其本意保护参与者的偶然性结构,如不充分的、模糊的第一损失保护以及第一损失保护的解除等,或没有预测到提前偿还的风险,造成现金流的安排错失,由此可能会造成投资者的损失而导致发起银行的风险暴露或信誉下降。在证券化管理过程中,由于管理结构不当,参与人管理协议的失败,交易设备的故障,均有可能造成整个交易的中断,产生许多不确定的影响。
其他风险包括诸如利率或汇率的变化,给作为发起银行带来发行损失或风险暴露的风险;同时,也会给作为第三方投资人的银行带来投资损失的可能,加上还承担资产池的信用风险,投资证券的银行承担了证券化的经济风险。
防范资产证券化的风险
资产证券化是资本市场中最富有创意的创新,是作为一种风险转移和融资手段而产生的,通过一系列的结构安排向资本市场发行证券,银行将集中于自己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各种风险进行再分配,将风险向条件不同、具有更高风险承担能力的投资转移。但在证券化过程中,由于受到市场、法律、会计制度、金融监管以及交易结构等方面的限制,风险将仍然在银行和投资者之间共同承担。因此,对于银行参与资产证券化过程所面临的以上各种风险是不能完全被消除的,但可以采取适当措施防范和减少风险。在我国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度仍需完善的情况下,建议拟开展资产证券化的我国商业银行采取以下措施防范风险: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国外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原理和有关核心技术,借鉴国外金融创新经验,并结合试点银行的产品案例,熟悉国内有关法律法规。2005年以来,监管部门陆续出台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操作规则》、《监管办法》等一系列有关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有关法律法规,涉及参与主体的监管、产品的信息披露、有关会计处理、证券交易等内容,是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重要依据。
建立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内部相关制度。对于国内的商业银行来说,一方面需要根据《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前将市场准入资格的有关文件准备好,一旦扩大资产证券化试点或放开准入资格,就能及时向监管部门申报,获得市场准入资格。另一方面需要制定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业务流程、会计核算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业务正常开展。
建立一支勇于创新的专业团队。资产证券化作为一项新的投融资品种,完成资产证券化的产品既需要熟知金融工程的专业人员,也需要法律、会计方面的有关专家,还需要专业的销售人员等方面的人才共同配合才能完成。必要时,可以学习建行,聘请国外有经验的银行或投资银行作为技术顾问。因此,需要培养和储备一支包括产品设计和产品培训、业务流程管理、风险管理、产品销售等方面的人才队伍。
第一轮试点工作分为两个阶段:(1)2005年~2008年为起步期。2005年12月国开行的“开元2005-1”和建行的“建元2005-1”两单项目发行成功,规模合计为71.94亿元;2006年有三单项目成功发行,其中“东元2006-1”和“信元2006-1”是首批以不良贷款作为基础资产的产品;随后还有12单项目发行。(2)2008年底到2011年为总结期。由于受到次贷危机影响,监管当局出于审慎原则和对风险的担忧,决定暂停试点工作,并由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向国务院联合提交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总结报告。
截至2011年底,第一轮试点共有四类11家金融机构发行17单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规模合计667.82亿元,其中优先级规模582.69亿元,次级规模85.13亿元。试点项目从发起人结构看,涵盖了国有银行、国家政策性银行、股份制银行等银行类金融机构和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从信贷基础资产的类型看,涵盖了企业贷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不良贷款和汽车抵押贷款四种。
2012年5月,银监会和央行《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标志着试点工作重启,截至2013年7月,第二轮试点工作一共发行6期产品,合计规模达到228.5亿元。其中国开行发行规模最大,达到101.6亿元;交行、中行等商业银行发行规模均在30亿元左右。
2013年8月,国务院印发《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 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提出推进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常规化发展,并提出:“坚持真实出售、破产隔离;总量控制,扩大试点;统一标准,信息共享;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不搞再证券化。”这标志着第三轮试点正式开启,同时,信贷ABS业务在制度上也取得重大突破。2014年11月,银监会下发《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决定信贷ABS业务将由审批制改为业务备案制,银监会将不再针对产品发行进行逐笔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取得业务资格后,在产品发行前进行备案登记即可。2015年4月,人民银行公告已经取得相关业务资格、发行过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且能够按规定披露信息的受托机构和发起机构,可以向人民银行申请注册,并在注册有效期内自主分期发行信贷ABS产品。同年5月,国务院提出“继续完善制度、简化程序,鼓励一次注册、自主分期发行,并提出规范信息披露,支持信贷支持证券在交易所上市交易”。随着制度上的重大突破,注册制与备案制的相继实施,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开始进入成熟发展阶段,截至2016年2月底,总共发行了214单信贷ABS产品,总规模达7883亿元。相比于前两轮试点情况,发行产品数量有了质的飞跃。
试点工作的成功经验
我国信贷ABS试点工作积累了很多成功经验:从我国的法律、税收和会计制度出发,确立了特设机构的信托模式(SPT),有效实现了资产重组和“破产隔离”;针对证券化业务中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抵押权的变更登记,采取了批量进行、公告通知的快捷方式,提高了抵押权变更登记的效率;坚持产品结构适度创新,未引入信用衍生类产品,未设计合成资产证券化产品,也未进行过公募再证券化,同时引入优先A档计息方式和还本方式多样性的设计、“清仓回购”条款、特别信托收益权设置等创新机制,提高了产品的自身安全性和市场接受度;坚持“优质资产先行”原则,除不良贷款证券化外,信贷基础资产均为贷款五级分类中的“正常类”,大部分项目资产池未出现违约情况,基础资产信用评级较高,多以AAA为主。
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实践存在的问题
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己经取得长足进步,但是由于该项业务在我国开展较晚,缺乏实践经验,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发行市场销售不畅、二级市场的流动性不足、信用评级体系和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
发行市场销售不畅
结合前两轮试点情况,从发起人角度看,银监会负责发起人与受托人的资格审批,倾向于严格资格审批制度,加强业务的风险控制;而人民银行负责业务的额度审批与制度建设,倾向于积极推进试点工作并不断扩大试点范围。由于两部门之间的理念分歧,加之双方交叉审批,导致业务审批时间过长,而信贷基础资产池是不断更新的,需要不断调整贷款项目,期间涉及的程序复杂,增加了发起人发行产品的难度和成本。
从机构投资者角度看,根据保监会的投资管理办法,信贷ABS产品并不在可投资的范畴之内,因此保险类金融机构被禁止参与该业务。其次,全国社保基金和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资格虽获得监管当局批准,但是投资比例受到严格限制,同时受到交易利得的税收制度阻碍,逐渐失去了投资的积极性。像社保基金只在第一轮试点期间投资过建行与国开行的信贷ABS产品,而证券投资基金并未进行任何尝试。
从产品自身的角度来看,由于信贷ABS技术含量较高,这就需要机构投资者投资该类产品时需要具备较强的专业知识和产品定价能力,加之证券化市场的规模较小,税收负担较重,投资收益较低,使得投资者的热情不高。
上述因素共同作用使得前两轮试点过程中,信贷ABS发行规模较小,机构投资者数量有限并且高度集中,又因为前两轮试点放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最终导致了商业银行所发行的证券只能被商业银行之间大量交互持有的现象。下表3很好的反映了这种商业银行交互持有的现象,国有银行与股份制银行持有比例超过了80%。
二级市场流动性不足
对于信贷ABS,项目存续期内二级市场流动性是其健康发展与否的重要衡量指标。具体来看,信贷ABS在二级市场交易的主要类型包括现券交易和质押式回购交易两种。通过下表4列出了2005年到2011年期间现券交易情况,从中可以看出,由于2007-2008年间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大量发行,现券交割量在2008年达到152.37亿元的峰值,交易规模占同年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交割量的0.0373%。在2008年以后,随着部分项目的到期清算,交割量也一路萎缩,2011年,现券交割总量为1.85亿元,占比仅为0.00027%。其中整体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总量为银行间市场和柜台市场的现券交易、买断式回购和质押式回购交易总和。
改变信用评级的付费模式,避免利益冲突。由于信用评级费用由发行人承担,使得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容易受到发行人影响,评级机构为了取得评级业务或更高的评级收入,可能会提高资产的信用评级。因此,为了保证评级结果的客观性,应采用投资人付费的评级方式。目前我国采用的是“双评级”制度,在信贷ABS的发行评级和发行后续跟踪时,都需要有两家评级机构出具评级报告。采用投资人付费的模式可以充分发挥“双评级”机制下评级机构之间相互监督、制约的作用,有效避免评级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完善信息披露机制,提高信息透明度
由于信贷ABS产品结构复杂,参与主体较多且相互之间存在多元化的委托关系,使得投资者难以获得全面、真实的信息,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为了完善信息披露机制,提高信息透明度,提出如下建议。
实现相关法律的统一管理。应将《试点办法》和《监管办法》的监管要点结合起来,明确参与主体之间多元化的委托关系,明确受托机构在承担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地位。要建立法律规章,解决发起机构和受托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有效控制基础资产的风险。发起人要让受托机构充分参与基础资产重组和信用增级过程;要让受托机构掌握基础资产未来现金流状况,充分了解基础资产质量。
应强化发行人和受托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参照美国的先进经验,对信息披露的时间和频率提出更严格的要求,充分披露基础资产质量和未来现金流的相关信息,主要内容包括:资产池内信贷资产组成、基础资产的违约率、早偿率和赎回情况、产品结构设计和分档情况、现金流的偿付顺序,信贷资产转移后权益保留情况、信用增级情况、违约时的救济机制等。要设定用于信息披露的基础资产的标准化数据,便于投资者进行分析,比较产品风险。
监管当局应出台相关法律,要求中介机构履行自身的信息披露义务。像信用评级机构应披露信用评级方法和因素,披露发行人的相关声明和保障;服务机构应披露中介服务费用;贷款企业应披露信贷资产的历史数据,为投资者的风险评估提供有效参考。
注重本土市场培育,不断扩大市场规模
从前两轮试点情况看,我国信贷ABS市场产品规模较小、参与主体较少,导致发行市场销售不畅和二级市场流动性不足,使得市场规模已经成为阻碍市场发展的最大桎梏。只有注重本土化市场培育,使市场规模经历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才能吸引更多地发行人、投资者和中介机构参与其中,才能形成一个完善的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
逐步放松市场管制,缩减不必要的监管审批。随着政府明确提出推进资产证券化常规化发展,参与主体的自律水平不断提高,市场管制必须逐步放松,以商业银行参与为主的准入审批,应该被风险监管为主的业务审批所取代;监管当局应简化审批流程,将逐个项目审批转为业务资格和额度审批,已获得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在审批额度内可自主申请发行。此外,要协调人民银行与银监会之间的沟通问题,减少不必要的交叉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在保证控制证券化产品风险的情况下,降低发行人的发行难度。
丰富基础资产种类,推动产品创新。已发行项目基础资产的种类较少,其中企业贷款占大多数,而且每一类型产品的规模较小,各档期利率的偿付条件各异,非常分散,难以满足不同投资者需求。资产证券化本质上是一种金融创新工具,通过对不同类型的基础资产的未来现金流分析,来设计不同类型的产品,以满足不同风险偏好的消费者的需求。这就要求我们不断扩大基础资产种类,除了提高住房抵押贷款和汽车贷款的比例外,还可以引入基础设施收益类、应收账款类、信托受益权类基础资产,推动产品创新。像招商银行2014年发行的基于信用卡应收账款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就具有代表性,只有设计出更多更合理的产品,才能满足投资者的不同需求,扩大市场规模。
扩大市场参与主体,增加机构投者数量。应鼓励更多的具有业务操作能力的商业银行进入发行市场,通过业务竞争提高信贷ABS产品质量,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同时,国家税务机关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给予税收优惠政策,降低市场参与主体的税收负担,提高参与者的积极性。对于发行市场的机构投资者,首先要修改保监会的投资管理办法,允许保险类金融机构进入该市场;其次,要鼓励社保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信贷ABS,逐步放开投资比例限制。
促进交易市场统一,扩大交易规模。我国信贷ABS业务仅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虽然采取了现券交易和质押式回购交易两种方式以扩大交易规模,但是信贷ABS业务并未进入交易所债券市场,这种相互隔离的局面不利于分散产品风险。因此,要使信贷ABS产品进入证券交易所流通,允许同一产品同时在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上发行和交易,形成一个完整的流通机制,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提高产品的流动性,形成有效对流,改变信贷ABS产品被各大商业银行相互持有的局面。
引言
2012年11月18日FSB①最新公布的报告显示,全球影子银行(shadow banking system)的规模已经达到67万亿美元,美国位居第一,占统计数据的35%,欧盟位居第二。其中,中国2011年按OFI②统计的"影子银行"规模为0.4万亿美元,占所有被统计成员国总量的1%。
作为影子银行的主战场,资产证券化在过去十年间里为影子银行的利润贡献度达到20%以上④。在为影子银行带来巨额利润的同时,也成为了影子银行系统中最重要的操作平台。由于资产证券化可以达到避开资本监管限制,扩大业务规模的目的,商业银行始终具备着资产证券化的强大动因。那么,什么是资产证券化?它涉及几个法律主体?我国的资产证券化是什么状态?典型案例有哪些?带着这一系列的问题,本文将分析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各个法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我国目前资产证券化法律主体存在的问题。
一.资产证券化基础理论
(一)资产证券化的一般定义
1.定义
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本身是一个相对复杂的概念,其具有强大的金融创新能力并且种类繁多。目前全球对其尚未形成统一的定义。但是国际经合组织(OECD)于1999年将资产证券化定义为:"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未来现金收入流的(相对)同质资产打包、重组,将其转变成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生息证券,出售给第三方投资者的过程"。本文认为该定义最符合资产证券化的本质涵义,故予以采纳。
2.种类
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种类繁多,凡是可以产生未来现金流量的资产均可以证券化处理。现在国际流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包括:(1)由消费贷款(汽车、信用卡)等支持发行的证券是ABS,即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 (2)以债务凭证(债券等)支持发行的证券是CDO,即担保债务凭证(Collateralized Debt Obligation)(3)以抵押贷款支持发行的证券是MBS,即抵押支持债券(Mortgage-Backed Security)。现今,甚至连知识产权都可以证券化发行⑤。
本文主要讨论的范围是,我国商业银行住房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MBS)。至于我国正在大力推动的汽车贷款证券化、基建设施收费权证券化、企业金融资产证券化等,由于笔者能力有限,不能在本文篇幅内面面俱到,故不划入本文讨论的范围。
(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一般主体
一般而言,资产证券化的主体一般包括:发起人、SPV、投资者、信用增级机构、信用评估机构、承销商、服务商、受托人。其中需要解释的是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在证券行业,SPV指特殊目的的载体,也可称为特殊目的机构/公司,是指接受发起人的资产组合,并发行以此为支持的证券的特殊实体。其职能是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购买、包装证券化资产和以此为基础发行资产化证券,向投资者融资.它的设计主要为了达到"破产隔离"的目的。
二.信贷资产证券化在我国本土的运作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在我国本土的发展历程
相比于美国资产证券化的30年风雨路,我国本土的资产证券化发展有其特殊性。我们不难发现,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历程是"自上而下"式的推进模式。"政策兴则兴,政策废则废"可以成为资产证券化发展过程的高度概括。
2004年末,根据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的强烈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联合上报国务院,关于两家银行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的请示。经过国务院的批准,2005年初,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联合 3个金融监管部门和其他6个部委组成的资产证券化部际协调小组宣告成立,同时宣布资产证券化试点开始。2005午12月15日,随着开元2005年第一期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建元2005年第一期个人体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成功发行,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⑥
2007年开始,第二轮资产证券化试点在我国本土展开。这个时期的试点机构数量增加到6~8家,其中包括浦发银行、浙商银行、兴业银行、工商银行以及上海通用汽车金融公司等银行和机构。
直到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美国资产证券化过度发展被指责为引起次贷危机的导火索。我国政府出于谨慎性考虑,于2009年停止了试点工作。
2012年5月,央行行长周小川在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工作座谈会上表示,2012年要继续推动信贷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积极稳妥地发展安全、简单、适用的金融衍生产品。为市场释放出了政府即将推动第三轮资产证券化的信号。
总结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历程,我们不难发现我国独有的发展特点:(1)国家扶持为主,这与美国在自由化市场中自行发展起来的资产证券化有很大不同;(2)全部产品都经严格审核,所有产品均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经两大机构审核后方能发行(3)监管部门实时监管,从产品策划、到发行、到后期运作都是由国家政府牵头和管理。所以,综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去讨论资产证券化的监管问题还为时过早。反而更加切乎实际的是,研究各个主体的地位和契约关系,通过合同契约来强化各个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我国现行体制下的法律主体
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中涉及的机构包括:证券化发起机构、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投资机构。
一.中文著作和期刊
1.辛乔利:《影子银行:揭密一个鲜为人知的金融黑洞》,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年
2.高峦、刘忠燕:《资产证券化研究》,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2009年
3. 黄蒿,魏恩遒,刘勇:《资产证券化理论与案例》,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7年
4.沈炳熙:《资产证券化:中国的实践》,北京:北大出版社,2008年
5.刘向东:《资产证券化的信托模式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年
6.孙雅静:《资产证券化一般流程分析》,载于《财税金融》,2012年第4期,第31页
7. 俞国程:《次贷危机对于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启示》,载于《前沿》,2012年第12期,第108页
8.纪崴:《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中前行》,载于《中国金融》,2012年第7期,第90页
9.李倩:《信贷资产证券化提速金融市场融合》,载于《中国金融》,2012年第13期,第88页
10. 魏强劲:《次贷危机下我国资产证券化问题研究》,载于《论坛》,2012年第6期,第11页
二.学位论文
1. 刘泽云:《巴塞尔协议Ⅲ:宏观审慎监管与政府财政角色安排》,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博士学位论文,2011年
2. 吴云峰:《金融创新监管法律问题研究--以美国次贷危机教训为视角》,中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0年
3. 闾梓睿:《房地产投资信托法律制度研究》,武汉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2年
4. 唐立楠:《中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风险管理研究》,东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
5. 许柳:《资产证券化中资产转让若干法律问题研究》,西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
6. 李亚丹:《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监管制度研究》,西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
三.外文文献和其他资料
1.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Global Shadow Banking Monitoring Report 2012》
2.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Strengthening Oversight and Regulation of Shadow Banking》
3.中诚信信用评级公司:《建元2005-1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信托项下资产支持证券2012年跟踪评级报告》
4.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元2005-1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信托发行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