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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指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的特定区域。自2007年设立首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以来,至今我国已建立7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和17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虽然我国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工作已取得一定成效,但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发展仍存在一些问题。本文以江苏省金坛圩村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为例进行研究,总结文化生态保护区高质量发展的经验,以期为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发展提供参考。
一、金坛圩村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发展实践
金坛区位于江苏省常州市,地处长江中下游流域,属水网地带,境内河流纵横,圩乡村落人口占全境总幅员的80%以上。当地村民通过筑圩成村、以村兴圩的千年农耕实践,形成金坛古老而特有的圩村文化。以圩文化为特色,金坛于2015年9月通过江苏省文化厅批复成立江苏省金坛圩村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经过近6年的发展,实验区已通过遗存保护等方式,使金坛刻纸等国家级代表作名录项目得到提升性有效保护、朱庄马灯等濒危项目得到抢救性保护和完整恢复。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保护与传承
金坛区共普查项目140多个,经过发掘和申报,目前已公布非物质文化遗产94项,基本建成国家、省、市、县四级非遗名录保护体系。结合区域文化生态分布情况,划定天荒湖流域、长荡湖流域、丹金溧漕河流域三个非遗密集区为保护实验基地。在天荒湖流域,以直溪巨龙、董永传说为主,通过民俗表演、遗存保护等方式,让龙文化、孝文化得到延续和发展。在长荡湖流域,以柚山放灯节、诸葛八阵图村、金坛面塑为主,通过民俗节日展演、艺术节非遗展示等方式,让渔文化、水文化、儒家文化得到更好展现。丹金溧漕河流域在以金坛刻纸、金坛抬阁为主的基础上,恢复了朱庄马灯,通过非遗展演、文化展览等方式,让其文化影响不断扩大。实验区自设立以来,采取针对性保护措施对各级非遗名录项目加以保护。以金坛刻纸为例,实验区以构建各级传承人的传承机制为重点,采取学校传授、师徒传授等传承方式,形成群体适度、结构科学、梯次合理的金坛刻纸传承体系,并建立传承、保护、生产、管理金坛刻纸的志愿者队伍。同时,陆续建成儒林镇长荡湖水城非遗博物馆、东方盐湖城刻纸展示馆等非遗馆,建立以段玉裁实验小学刻纸培训基地等实体基地为代表的非遗传承体验中心,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基础设施在保护、保存、传承、展示和宣传非遗等方面的作用。实验区还利用文化和自然遗产日、金坛区文化艺术节等大型节庆和文化主题活动,推出金坛非遗重点特色项目集中展演,不仅吸引了社会各界的参与,也引起了省内外众多新闻媒体的关注,让实验区非遗项目的保护和传承得到较好的宣传。
(二)机制和制度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金坛区政府及主要负责部门编制了《金坛圩村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规划纲要》,出台了《金坛圩村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责任单位暂行管理办法》等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和文件,各项政策紧密配合,执行状况良好,有力保障了实验区有关工作的顺利开展。合理规划实验区建设周期,各阶段目标内容具体、系统可行,不同阶段重点突出。加快完善实验区组织管理制度建设,成立实验区工作领导小组,设置专门工作机构。设立非遗专项资金,同时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促进非遗保护工作有效开展。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方面,实验区遵循“尊老扶幼”的原则,尊重和保护年事已高传承人的合法权益,鼓励老一代传承人通过带徒弟、辅导培训等方式培育新一代传承人。出台并实施《金坛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激励条例》,做好各级非遗代表性继承人的认定和命名工作,从场地、资金等方面资助传习教学、交流分享等活动;采取生活补贴、助学奖学、表彰奖励等措施,保证“老人”权益,促进“新人”成长。完善知识产权立法,维护文化遗产原创者、传承者的合法权益。
(三)自然环境、人文遗存的整体性保护和有序开发
深入分析实验区文化资源与文化生态的整体特征,始终厚植整体性保护的工作思路。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密切相关的文物古迹、自然生态进行整体性保护。结合小城镇建设、新农村建设等,开展有利于圩村文化遗产存续的区域整体性生态建设、生态培育、植被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工作。实验区将非遗项目与三星村人类遗址、华罗庚纪念馆等重点景区和特色景区相结合,以旅游景区为文化生态物质空间载体,以旅游活动为传播介质,扩大圩村文化遗产的受众群体,提高其知名度,充分利用各种资源保护和展示金坛人文历史文化。实验区选择金坛刻纸等能在生产中创造经济效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与产品的生产经营相结合,进行生产性保护利用,开展保护性生产经营。发展创意产业,整合金坛民间文学资源,形成一批文化创意企业,打造演艺作品和艺术品创作中心。
二、“三维协同”的文化生态保护
实验区高质量发展实践经验江苏省金坛圩村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从整体环境的营造、主体责任的划分和发展思路的规划三个维度,为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发展提供了宝贵经验,有助于其更好地实现“遗产丰富、氛围浓厚、特色鲜明、民众受益”的建设目标。
(一)环境维度:持续深入营造整体环境
突出区域文化特色。结合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新形势,综合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自然资源以及文物保护单位等其他文化资源与文化生态情况,针对文化生态资源的区域特色,突出非遗重点项目,促进“文化+生态”的全面发展。创建非遗传承环境。实验区对各级非遗名录项目进行因地制宜、分层分类的保护、保存。如:重点保护具有重大历史、文化、艺术价值,并能集中反映当地原生态圩村文化的项目;扶持性保护已采取措施抢救、状态较为稳定的项目;抢救性保护仅存续于个别家庭、个人或面临濒危状态的项目。针对不同类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探索不同的传习方式,建立不同的传习、传承情景和系统,形成传习体系,规范传习路径,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营造节日民俗环境氛围。利用技术手段记录或进行情景复原,将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与传统节庆相结合,以端午、春节等传统节庆为节点,开展各类民间民俗文化活动;以国庆等重大节庆为契机,组织各类文化展示活动。与主题活动相结合,推进实验区文化形态互动,丰富民俗节日表现载体,让民众用喜闻乐见的方式和内容来满足内心需求,激发民众参与活动的热情和文化活力,增进民众对文化遗产价值的认识,提高他们的文化认同感和自豪感,增强他们的文化自觉。
(二)角色维度:扎实落实主体责任划分
坚持政府主导地位。政府及主要负责部门在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项目保护、代表性传承人保护、传播传承等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将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对实验区进行合理规划,及时出台配套政策和办法,健全实验区组织管理制度,为实验区提供资金等必要支持,保障非遗保护工作有效展开。突出传承人关键角色。为确保非遗项目有效传承,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应以代表性传承人为重点保护对象,提升他们的地位和影响力。出台相关保护激励措施,做好各级非遗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对于相关技艺传承、教育教学等活动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制定合理有效的奖励办法,对有突出贡献的非遗传承人给予奖励,增强传承人的责任感,实现非遗传承的良性循环。
(三)条件维度:积极完善发展思路规划
加强文化生态环境修复。正确处理城乡一体化拆建与保存古村落的关系,让当地的文化遗迹、遗存、遗址及古风貌得到可持续保护与传承。注重重点区域的历史风貌和传统文化生态保护,不得随意改变和破坏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人居环境。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同类项、文化遗产与自然人文环境之间的关联性,实现多种文化表现形式的综合性保护。促进文旅深度融合。深入推进文化和旅游改革发展,加快创建文旅产业深度融合的环境和机制。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发展,提升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及旅游接待和文化旅游产品供给水平,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文旅发展中的作用,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深层次内涵和价值,实现文化生态保护区与文化旅游的深度融合及双向驱动,让游客在感受地域文化和民族文化魅力的同时,带动文化生态保护区发展,以旅游的市场化运作反哺文化事业及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挖掘非遗产业附加值。在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同时,对其进行科学合理的开发和利用,挖掘其附加值,发挥其品牌效应,促进文化旅游业与文化产业联动发展。对传统手工技艺进行生产性保护,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脉络的有机延续,让部分劳动力凭借传统手工技艺获得生计,改善生活,形成良好的自身造血功能。
三、结语
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要实现高质量发展,必须突出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鲜明特色,在环境维度上突出区域文化特色、创建非遗传承环境、营造节日民俗氛围,在角色维度上坚持政府主导地位、突出传承人关键角色,在条件维度上加强文化生态环境修复、促进文旅深度融合、挖掘非遗产业附加值。
参考文献:
[1]郭小刚.布迪厄场域理论在传统音乐非遗传承研究中的运用———以广东省非遗“五华竹马舞”为例[J].武汉音乐学院学报,2017(3):51-60.
[2]马盛德.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与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J].中华手工,2020(6):109-111.
【正文】
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市人大常委会成立调研组,赴屯溪区、休宁县、徽州区和歙县调研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情况。调研组实地察看了非物质文化保护和创新性发展情况,深入了解了全市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实施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下步建议。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是我国第一个跨省区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总面积13881平方公里,包括安徽省黄山市全境、宣城市绩溪县,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总人口200万。2010年“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工程”项目入选2010年十大“国家文化创新工程”。2019年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入选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正式公布为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为首批公布的七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之一。我市作为保护区核心区域,近年来一直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长远规划、分布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的原则,深入实施科学可持续发展战略,注重原生态、原真性保护,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经济、发展旅游和文化创新深度融合,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1.持续完善工作机制。根据《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实验保护区和管理条例》《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试点保护工作条例》《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重点项目保护工作条例》等,结合黄山实际,先后出台《黄山市徽州古建筑保护条例》《黄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黄山市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规范性文件,深入推进落实非遗保护利用工作机制。
2.全面做好普查登记。全市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涉及民间舞蹈、传统手工技艺、民间传统知识等项目,包括世界级2项(徽派传统民居营造技艺和程大位珠算法被列入联合国教科文非遗名录),国家级21项,省级63项,市级127项;国家级非遗传承人33人,省级154人,市级658人;国家级非遗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1处,省级传习基地(所)27处,省级非遗教育传习基地5处,市级传习基地85处。现存的非遗种类和数量均列全省第一。
3.深入落实保护措施。成立黄山市非遗保护中心作为保护区常设机构运行。设立专项资金作为保护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开设“非遗贷”、“徽艺贷”等个人循环贷款,重点支持非遗企业生产和经营。成立黄山市文房四宝协会、徽菜烹饪行业协会等民间组织,扶持建立徽派雕刻博物馆、徽墨文房博物馆等博物馆集群,依托黄山职业技术学院、安徽省行知学校等非遗传习基地,开设相关课目,多渠道加强对非遗传承的保护和扶持,增强传承人的技能培训,致力培养非遗特色人才,进而带动行业兴起。
4.着力打造文创品牌。积极开展非遗品牌赛事和专题展示。组织了两年一届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技艺大展、歙砚技能大赛等非遗品牌活动。举办“徽匠神韵——安徽徽州传统工艺故宫特展”“明月清风——故宫博物院藏新安八家书画展”等专题展览。打造了歙县徽州古城非遗夜市、屯溪黎阳IN巷非遗购物节等知名景区旅游品牌项目。通过专题宣传、实物展示、活态展演等多种方式,积极推介我市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成果,提升地域文化影响力。
二、存在问题
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是系统繁复的大工程,目前仍存在着诸多困难和挑战。
1.工作经费仍不足。资金来源渠道较为单一,主要依赖国家、省级专项资金拔付和政府财政投入,我市作为徽州文化生态保护核心区域,“十三五”规划中建设资金需求约3亿元,我市每年争取和投入经常性非遗工作经费仅有1250万元左右,“十三五”期间共争取到资金仅5500万元,远远不能满足非遗各项保护工作的实际需求。且吸引社会资本较少,群众参与度低,文化消费比重仍然不高。
2.保护力度尚不够。主要是受市场经济影响,非遗项目中经济效益好的,保护传承的积极性高、效果好;经济效益低的,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和应尽的保护。现今社会对非遗项目的保护意识依然较为淡薄,部分非生产性的项目,特别依靠是口传心授的非生产性的非遗项目,传承的老艺人或知情人数少,年事高,技艺正面临着失传,大量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的风险。加上自然性损坏、不合理利用和过度开发等原因,造成文物破坏消亡的速度加快,保护形势严峻。
3.?专门人才较匮乏。目前,非遗保护基层组织机构仍较薄弱。部分区(县)专门保护工作机构尚未建立或健全,且没有专门工作人员,保护工作队伍存在数量不足、质量不高、流动性大、基础薄弱等问题,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和能力还不能适应非遗保护工作的需要,亟需建立一支对非遗工作充满热爱,具有非遗专业知识和技能,愿扎根、拼命干、肯钻研、能创新的队伍。
4.市场活力还不高。非遗传统工艺的开发虽然被开始重视,但是适应市场需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机制仍处于探索之中。大多数非遗传承人擅长的是非遗传统的技艺,制作的是传统的产品,产品创新、研发和营销的精力、经验严重不足。受传承主观、客观等多方面制约,大多非遗工艺还是属于家庭作坊的生产模式,仅仅停留在个性化的消费阶段,没有条件形成大规模公司化经营,导致有些非遗项目只是以静态被动接受的方式存续着,没有在市场中激发活力。
三、工作建议
一是要进一步加大保护力度。我市非遗门类众多,分布面广,文化表现形式不同,自身传承发展规律也不尽相同。因此,要针对各地非遗门类的共性和个性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成立相应机构,更加科学、更有针对性地开展非遗保护传承工作。财政每年经常性非遗工作经费要适度倾斜,加大对非遗保护资金的投入,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且要按照财政年度收入比例逐年调整增幅。同时,也要鼓励吸收多渠道投资,形成政府资金引导,金融机构、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投融资模式,为非遗传统工艺保护和振兴提供有力的经费支撑。
目前关于文化生态保护区旅游开发的研究比较少,文红、阚如良、郑玉玉等[1][2][3]进行了相关研究,研究方法较为单一,研究内容也较为宏观,缺少定量研究。当前旅游与文化生态保护的研究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上都处于摸索阶段。因此,分析研究晋中文化生态保护与旅游发展互动无论在理论方面还是实践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和价值。
二、晋中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概况
2010年6月,文化部正式批准建设第八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晋中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以下简称“晋中实验区”),该区域范围涵盖19个县级行政区域,包括晋中全境和太原、吕梁8个县(市区)。实验区的历史代表性、遗存传承性、资源丰富性在全国名列前茅,是华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典型代表。其中太谷、榆次、平遥和祁县这四个县(区)文化遗产集中、历史特征显著,处于文化生态保护的核心区。实验区内既有平遥古城、王家大院、乔家大院、晋祠等物质文化遗产,还有丰富的与生活生产紧密相关的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
三、文化生态保护与旅游开发的互动体系
晋中实验区内的旅游发展迅速,游人不仅喜欢平遥古城、王家大院、乔家大院等物质文化遗产,也青睐平遥推光漆器制作技艺、山西老陈醋酿造技艺等“非遗”。因而晋中实验区内的这两类文化遗产应该采用不同的策略来实现保护的目的,本文据此构建了晋中实验区的文化生态保护与旅游开发的互动体系。
(一)动力因素
实验区的文化发展需要通过文化传承来实现,经济发展又需要通过旅游开发来实现。因此,实验区生态保护与旅游开发互动的动力因素如下:
文化需求:实验区拥有举世无双的文化价值,只有经过旅游开发,才能形成满足游人需求的文化旅游产品。开发者也才会关注旅游产品文化品位的提升,这在客观上有利于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经济需求:实验区内,一方面游人对旅游产品的文化需求不断变化和增加;另一方面,许多“非遗”濒危。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通过开发文化价值较高的旅游资源,产生经济效益,在满足游人旅游需求的同时为“非遗”的保护提供资金保障。
(二)互动层面
晋中实验区文化生态保护与旅游开发的互动行为,主要通过文化的各个层面与旅游活动发生作用。
旅游与文化内在核心层面的互动:文化内在核心主要由传统观念和价值体系构成。当旅游活动介入到这一层面,形成与众不同的旅游资源,同时由于游人需求的持续增加和变化,这一层面会不断挖掘和开发。在传统的观念和价值体系上,旅游开发又带来新的观念和价值系统,这两者不可避免地发生冲击。若二者相融合,则形成良性互动,促使二者共同发展;反之则形成恶性互动,阻碍双方发展。
旅游与文化外在形式层面的互动:文化内在核心需要通过外在形式来表现。因文化无形性的特点,晋中实验区的“非遗”更需要通过外在形式来表现其文化内在核心价值。不同的文化外在形式形成不同的旅游资源,满足不同游客的需求。而游客需求的变化,必然造成旅游产品开发的变化,从而促使“非遗”外在形式多元化的发展,达到“非遗”保护的目的。
(三)互动行为
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文化生态保护与旅游开发之间的互动行为有两种:一种是文化遗产先导,促进旅游业发展;第二种是旅游先导,促进文化遗产保护。
文化遗产先导:互动过程中的先导通常是差异性较大的文化遗产,该文化遗产生命力顽强,有利于文化传承、发展和创新,如果进行旅游开发,能马上产生经济效益。非遗是主要动力行为,来促进旅游业发展。
旅游先导:文化价值大但文化特点不显著或已经濒危的文化遗产,通常旅游成为互动中的先导动力。旅游开发是主要动力行为,来促进“非遗”保护。
(四)互动阶段
文化生态保护和旅游开发共有三个互动阶段。初级阶段主要是通过旅游开发,为文化生态的最初保护提供资金。过渡阶段,在该阶段许多因子相互作用,形成网络系统。经过过渡互动阶段,文化生态不断地传承、发展和创新,开始进入文化生态的动态保护阶段。同时,旅游开发也进入高级开发阶段(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阶段)。
四、文化生态保护与旅游开发的互动机制
在互动体系框架下,本文构建了文化生态保护与旅游开发的互动机制,其互动中,主要为保护因子和旅游开发因子相互作用。
(一)保护因子
文化生态保护与旅游开发的互动机制中保护因子主要要求生态保护实验区对文化生态的保护理念、保护方法、遗产活化和遗产传承进行规定。
(二)开发因子
文化生态保护与旅游开发的互动机制中开发因子主要要求生态文化保护实验区旅游开发的开发原则、开发中介、开发模式、开发项目等进行规划。
(三)外界干预
有关原生态民歌的定义观念历来有着不同的声音。乔建中认为“原生态”这个提法来源于人与环境、文化与环境之间的关系,是关注自然和文化生态方面的事情;伍国栋认为,“原生态”音乐就是以生活为本源的自然态的音乐,没经过专业发展,也没有现代乐器伴奏,纯粹是民间口传心授、集体创作的音乐,对待“原生态”音乐要用一个相对的观念来看;樊祖荫认为,“原生态”的民间音乐是与生活不可分的,是其民族、地域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凡搬到舞台上的民歌,从严格的意义来说,已失去纯粹“原生态”的意义;①杨民康认为,对民间音乐的“原生态”问题,有必要先适当区分 “原形态”与“原生态”,因为从其含义来说两者概念存在差异。前者是从文化的形态变迁来说,特指某种文化的本体要素或形态特质的改变,而演唱环境是否改变暂不考虑在内;后者则从文化的生态变迁来说,不仅文化的本体要素(或形态特质)而且生存环境也一同发生变异的整体生态状况,所以真正的“原生态”音乐,指的应该是那些从艺术形态到表演环境均呈民间自然面貌的“活态”文化类型。②很明显,以上种种观点承认“原生态”音乐概念的存在,但又从不同的视角层面对“原生态”音乐进行了不同的阐释。不管是“原生态”的民歌的创作、传承,还是“原生态”的表演环境,都源于民间艺人在音乐创作及表演中主体与客体相互交融的产物。因此,“原生态”音乐不论从产生环境到表演场合还是在文化语境中的传承等均呈现出民间音乐传统发展方式,一种以人为主体的“活态”音乐文化。
二、原生态民歌与区域文化语境关系
我们认为,“原生态民歌”应指的是那些人们在特定区域内传唱、在日常生活和劳动中自然形成、通过人们口耳相传的方式保留下来并且较少受外来音乐文化影响的风格纯正、没有经过任何加工和提炼的民间歌曲。原生态民歌与区域文化语境有着密切关系,离开了区域文化语境,原生态民歌就失去了生存的环境与源泉。
1.语境与文化语境
“语境”指语言交际环境或使用语言的环境。英国民俗学家马林诺斯基(Malinowski)最先提出语境概念。马林诺斯基认为语言环境对于理解语言来说是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话语和环境是相辅相成的。他把语境分为话语语境(contextof utterance)、情景语境(context of situation)和文化语境(context of culture) 三个层次。后人在马林诺斯学说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并发展了语境理论。Claire Kramsh曾着有《语言教学的环境与文化》,他在书中对文化语境是这样描述的:“指人们语言交际中,一个民族所共有的由来已久的以及意识形态的背景知识,是人们在语言交流过程中能够通过预料、推测进而理解的知识结构。”由于地理环境、生存条件和生活环境不同,构成了各民族意识形态的背景知识和推测、思维的知识结构的差异,这种差异最终沉淀为人们的行为模式的深层结构,规范和制约着语言交际。所以说,语言交际不仅是一种社会现象,也是一种文化现象。
2.区域文化语境对原生态民歌的影响
不同的历史条件和地理环境造就了不同民族的文化语境,同时也孕育了不同风格的原生态民歌。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在55个少数民族中,节日繁多,难以计数,音乐舞蹈浩如烟海、异彩纷呈。每逢节日,人们总要盛装打扮,置办酒宴,歌舞欢庆。有的还要举行一定的传统仪式或宗教活动,其内容丰富多彩、情趣盎然。在这些不同地域、不同民族的音乐文化中体现了原生态民歌个性发展的、历史的范畴,除了时代差异外,还有着地域与民族的差异性。文化语境对原生态民歌的风格色彩有着决定性的影响,例如侗族的原生态民歌,产生环境受到侗族区域文化语境影响,运用地方语言进行演唱,其音乐曲调及节奏等都要与语言精密结合,从而形成了具有地方语言方音的音调色彩。这些音乐中蕴含着本民族自身特色的思维和审美习惯,与一个民族的历史、宗教、价值观以及时代变迁都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我们在少数民族音乐文化研究中必须了解和掌握各少数民族的文化语境。
三、原生态民歌的保护与传承原生态民歌的保护与传承
一直以来都是一个比较受关注的话题,许多学者提出了很多有价值的见解及方法。近年来,受非物质文化保护的驱动,许多的音乐文化遗产得到了相应的措施予以保护与传承。笔者认为保护原生态民歌的方式只有两种,另一种是静态保护,一种是动态传承,但如何有效地真正达到保护与传承的意义,是我们需要共同探讨的一个重要课题。项阳认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物质文化遗产申报多年之后启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有着非常深刻的意义,这是旨在保护文化的多元性、多样性,避免在世界政治经济强势一统的前提下文化也趋于一体化的有效举措。作为中国音乐文化,对原生态民歌怎样进行保护与传承,才能呈现出民族文化的多元性、多样性呢?
1.原生态民歌的保护
2生态文化建设现状
祁连山自然保护区位于甘肃西南部,1988年5月由国务院批准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的自然保护区。行政区域上地跨武威、金昌、张掖3市8县(区),包括天祝县、肃南县大部分地区和古浪、永昌、凉州、山丹、甘州、民乐县(区)的部分地区。总面积197.2万hm2,保护地带66.6万hm2。现有林地面积1386.4万亩,活立木蓄积2300多万m3,森林覆盖率22.56%。区内有高等植物95科451属1311种,陆栖脊椎动物286种。保护区丰富的生物多样性,独特而典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和生物区系,使祁连山成为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优先区域,也是西北地区重要的生物种质资源库,在维护我国西部生态安全,满足人民生产生活需求及科学研究等方面有着举足轻重和不可替代的地位,被河西人民亲切地称为“母亲山”。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先后被命名为省级文明单位、甘肃省生态文明教育基地、国家生态文明教育基地、全国林业科普基地、甘肃省科普教育基地和国家环保科普基地。保护区内的生态文化教育示范基地有祁连山保护区展览馆,天祝“三峡”、祁连冰沟河、山丹焉支山、民乐海潮坝、山丹军马场、康乐草原、民乐扁都口等众多山水风景区,野生动物繁育、苗木、经济林培育基地30多处,张掖丹霞地质公园、“七一”冰川等地质地貌景观,天堂寺、马蹄寺、文殊山等宗教文化寺院等等。保护区内汉族、裕固族、藏族、回族、土族等10多个少数民族和睦共处,相互交融,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祁连山生态文化圈。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大力宣扬生态建设、生态安全、生态文明的“三生态”的发展理念,坚持以生态文化的繁荣创新引导生态文明建设,不仅创新了发展生态文化的方式,近两年,相继开展了生态文化慰问采风、生态文化大赛、先进人物与典型事迹评选等推进生态文化建设的活动,有效地拓展了生态文化创作的范围,也极大地提高了祁连山生态文化的影响力和感召力。
3存在的问题
3.1生态文化作品的创作与创新不足
局限于围绕祁连山自然生态景观开展生态文化创作,保护区内丰富多彩的历史文化延伸创作比较短缺,独特的民族歌舞、戏曲、乐器、手工艺、服饰以及特色运动的传承与创新滞后,雕、刻、塑的创作比较缺乏,对民族优秀文化学习、领悟、传授的广度和深度不够。祁连山独特的生态文化,没有专业的机构进行开发和推广,祁连山生态文化效应没有形成,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生态需求。
3.2生态文化的宣传与参与欠佳
生态文化宣传范围局限在祁连山保护区周边地区,在全国乃至世界范围的宣传辐射面较小。百姓对传统文化和生态文化的认知不全面,对生态文化的重视度也不够,缺少大型生态文化公益活动的宣传推介,生态文化学习和创作也有一定的局限性。
4推进生态文化建设的对策
4.1加大自然资源保护,提高水源涵养功能
祁连山是河西地区的生态屏障和水源涵养地,也是河西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所依赖的生态基础。目前实施的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等大型生态工程,使祁连山的森林植被得到了很好的保护和恢复,保护区的绿色面积在不断扩大,生物多样性明显增加。今后还要继续积极争取工程项目,依托工程项目来带动和支撑祁连山生态保护的持续发展,通过提高祁连山的生态涵养来保障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同时也为民众提供适宜休闲旅游的绿色空间。
4.2深入挖掘祁连山生态文化的内涵
祁连山的文化资源十分丰富,有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河流、湿地、冰川等多样的自然资源,还有历史遗迹、文化传统、民族文化艺术等人文资源,要充分发挥祁连山区生态资源优势,深入挖掘保护区内历史文化和人文文化的内涵,把生态文化的创作宣扬融合到生态保护、优美风光和特色旅游之中,让人们能更多地接纳与共享,产生心灵的共鸣。
4.3提高人们对生态文化的认识和关注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生态环境承受着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在这种背景下,生态文化注重自然因素、自然规律,生态环境对人类社会的价值和影响的特征得以突显,这传承了中国传统文化的生态伦理情怀。在传统文化与生态文化的融合、渗透和发展的过程中,教育人们既要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又要深刻认识生态文化重要性,从而提高人们对生态文化的兴趣和爱好,以“知者乐水,仁者乐山”的文化思想来推动生态的绿色发展。
4.4培育生态文化建设队伍
繁荣生态文化,关键是要培育在保护、抢救、传承和创新祁连山生态文化工作中有所专长的人才队伍。建立人才引进或扶持计划政策,重点培养一批文化遗产、民族工艺、歌舞乐器等项目的传承人或是拔尖人才。建立文化队伍培训的长效机制,定期将文化工作者送到较先进的地区学习培训,不断引导和带动更多的生态文化爱好者,形成一支强有力的创作宣传队伍。
4.5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有投入才有产出,资金投入是开展生态文化建设的基本条件和根本保障,这也是祁连山生态文化建设中的不足之处,建议每年按比例划拔生态文化建设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开展祁连山生态文化建设。
工业是循环经济的主战场,是经济增长的主动力。立足青海省处在工业化中期的阶段特点,大力发展十大特色工业,着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构建纵向延伸产业链条、横向促进产业融合、立体紧密产业关联的循环型工业体系,促进工业结构加快向特色优势型、循环经济型、创新驱动型和园区带动型转变。提升传统优势产业。以盐湖化工、有色金属、石油天然气、装备制造、特种钢等传统产业为重点,进一步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提高先进产能比重,推动产业升级换代,建成全国最大的盐湖化工基地和全国重要的水电、有色金属、新型煤化工和特种钢基地。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构建从光电转换材料到智能化电网的完整产业体系,建设国家大规模太阳能发电基地。开发高原风电机组,培育风能产业链。打造以铝、镁、锂、硅、钛等为重点的新型电子、新型合金、新型化工、新型建材产业链,建成全国重要的特种新材料产业基地。发展高原特色生物产业,打造国际藏毯基地、藏医藏药基地。加快培育市场主体。深入实施“双百”行动,加快引进和培育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和成长性的大型企业、骨干企业,不断壮大市场主体规模。大力扶持和发展一批能广泛吸纳就业的“专、精、特、新”中小微企业,促进完善循环工业产业链。推动园区跨越发展。按照顶层设计、总体规划、合理布局、加快发展的原则,推进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和海东工业园区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县、矿区建设工业集中区,鼓励青南地区发展“飞地经济”,形成各具优势、关联互动、错位发展的产业格局。
倡导树立绿色文明理念
特色鲜明、历史文化积淀丰厚的少数民族村寨是一种历史文化资源,代表着人类生活的一个历史阶段,一种类型,是历史文化信息的物质载体,是一个地方社会基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集中体现[1]。这些民族特色村寨是联系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的中介。本文主要是探讨如何保持和发扬民族特色生态村寨的本土文化特征,继承其优秀的文化精粹,在不断提高当地村民居住生活质量的同时,实现民族特色村寨的生态环境和文化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一、村寨民族文化与自然生态
文化,是人类为了生存与发展而积极从事认识和改造客观世界与主观世界的活动中所创的物质财富与精神财富的总和,是人类活动的方式。简单地说,文化就是一个对生态环境适应的体系,人类通过劳动创造了文化,再通过文化作为中介来适应自然生态环境[2]。人和自然是相互影响的,环境对文化产生影响的同时,又通过文化作用于生态系统,这是一个互动的过程。
然而,不同的生态环境给文化带来了不同的生态效应,从而形成了不同的文化群落及其文化特质。中国是的一个多民族国家,各民族由于生存空间,生产方式的不同,民族文化传统以及对自然资源的管理利用也就各具特色,因此就有了多民族文化和多元化的自然环境。而环境的多样性与文化类型的丰富性有密切的关系,自然环境是民族文化发展的重要条件,民族文化是在对自然环境的适应过程中创造和形成的,同时又影响着自然环境的变化。
村寨作为中国少数民族文化的基本单元,它可以被看作是微缩的民族社会。村寨民族文化存在于村寨的田间地头,以活态的形式存在于村寨日常生活之中,是体现村民生活方式和精神意识的文化。它既包括无形的文化,如语言、思想道德、、风俗习惯、娱乐等,也包括有形的文化,如建筑、雕塑、书籍、文物古址、服饰等。村寨民族文化秉承了中国传统文化的特点,强调天人合一、以人为本,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
二、民族文化生态村建设
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即将来临之际,中国的众多村落面貌正在发生巨大的变化,其村落景观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冲击和挑战。少数民族地区的村落景观也无法避免,民族特色逐渐消失,生态环境也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在这样的背景下,一种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的新模式――“民族文化生态村”就应运而生了。
所谓“民族文化生态村”,是近年来产生的一种新型的文化保护和利用的理念和方式,它不同于一般的风情园、民族村,具有几个主要特点:第一,文化生态村实行的是原地保护,展示的是原生态的文化;是以现实社会生活中具有深厚文化积淀和浓郁文化特色的典型社区或乡村为对象的文化保护展示区,即文化生态村必须是以现实存在的活文化与孕育产生该文化的生态环境的结合体。第二,民族文化生态村是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相结合、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相协调发展的文化生态示范区。第三,民族文化生态村不象都市里单一的博物馆,完全由专职人员来建设和管理,它是当地民众的事业,必须要有当地民众积极、广泛的参与,并最终成为当地民众的自觉认识和自觉行为,实现由当地民众依靠自身力量来进行建设和管理的持续发展模式。第四,民族文化生态村的建设与旅游事业相结合,与脱贫工作相并行,并积极寻求与此相关的其它经济发展途径[1]。
目前,云南省针对自然条件的多样性、民族构成的多样性和文化多元共存的特点,初步建成了一些民族文化生态村。希望探求出一种适合云南地方实际的运作方法和发展模式,以促使这些宝贵的民族特色村寨资源得以持续发展。
民族文化生态村的保护和建设,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目前的研究、试点仅仅是探索的开始。由于经验不足,在这个过程当中可能会遇到一些困难,出现一些问题,但是这种做法值得提倡,在探索的过程当中我们可以不断的总结经验,不断的改进,不断的完善,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更加科学、合理的保护和建设构想。
三、民族文化、生态环境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少数民族地区的村寨民族文化与自然生态的保护与发展,需要将民族文化、生态环境、社会经济三者相结合。
一方面,经济发展可以促进民族文化、生态环境更好的保护和开发。首先,经济发展可以带来雄厚的资金,这些资金可以为保护和开发提供强有力的物质基础。其次,经济发展,村民收益增加,可以调动他们保护和发展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从而有利于民族文化、生态环境更好的保护和发展。
另一方面,民族文化、生态环境资源可以转化为经济优势。村寨自然景观、歌舞、饮食文化、婚恋习俗、宗教文化、传统建筑、手工艺品、服饰等这些特质的民族文化资源都可以转化为旅游资源和经济优势。
由此可见,村寨民族文化、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发展必须要与社会经济挂钩,只有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民族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相结合、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相协调,才能真正做到村寨民族文化与自然生态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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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区域布局是从总体上对旅游生产力体系的地域空间配置,因此要实现旅游区域布局的合理化,就必须分析和考虑影响旅游区域布局的主要因素,这些因素有资源因素、区位因素、市场因素、社会经济因素及政策、法规因素等。
1.资源因素
任何产业部门的区域布局都必须以可靠的资源为保证,否则就会使该产业的发展陷入盲目性。旅游资源是旅游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其所具有的数量和质量不仅决定着旅游经济的发展规模及水平,而且决定着旅游产业的合理布局。通常,具有“垄断性”的旅游资源,有较高的开发价值并往往发展成旅游业的“增长点”。因此,正确认识和分析不同地区的旅游资源品位、特点、分类及规模,是建立合理的旅游产业布局,确定旅游投资规模及资源开发时序,提高旅游区域布局效益的重要途径之一。
2.区位因素
区位因素是影响各经济产业合理布局的重要因素之一。通常,优越的区位优势不仅为旅游经济活动提供有利条件(如通达性、便捷性等),而且对旅游产品的形成及旅游产业的布局都具有重要影响。
3.市场因素
市场经济作为社会经济运行方式和社会资源配置机制,要求一切经济活动都以市场为轴心,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旅游经济是一种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因而其整个经济运行都必须围绕市场来进行。
首先,从需求角度看,一个地区旅游业发展的规模和水平表现在其对旅游客源市场拥有程度,而客源地的数量、客源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客源地游客出游人数等,都决定着一个地区旅游经济的发展速度和规模。
其次,从供给角度看,一个地区旅游市场的大小还取决于其旅游产品供给及旅游服务水平,它不仅决定着该地区旅游市场接待规模,也决定着旅游市场的发育及旅游经济效益的提高。
因此,在考虑旅游区域布局时,一方面要考虑不同地区、不同发展阶段的旅游客源市场的对象、范围及变化趋势,从而把握旅游市场的容量大小。另一方面又要根据旅游需求,合理布局旅游资源的开发及旅游产品的供给,从而形成合理的旅游区域市场定位,为合理的旅游区域布局提供依据。
4.社会经济因素
一个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其为旅游业发展所提供的有利条件或限制因素,直接影响到该地区旅游产业布局及旅游经济的发展。通常,发达的经济条件更容易为旅游业提供各种基础设施、交通运输手段及财力资源,并且往往具有较高的旅游服务和管理水平,从而增强了旅游目的地的吸引力,促进旅游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提高。
5.政策、法律因素
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是政策部门的重要调控手段之一。运用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不仅能加快旅游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旅游经济在数量扩张、结构转换和水平提高等方面同时发展,实现旅游经济的良性循环;而且有利于促进旅游经济布局的合理化,减少地区间经济差异,实现总体效率与空间平等的统一。旅游业是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产业,如果没有国家从政策和法律、法规等方面给予宏观的指导和调控,旅游业不仅不能快速地发展,而且也不可能得到健康的发展。因此,在考虑旅游区域布局时,一方面,从旅游经济总体发展的需要来制定有利于旅游区域布局合理化的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引导旅游区域布局的合理化;另一方面,又要根据已有的产业政策及法律、法规要求,合理地进行旅游产业的区域布局,从而促进旅游经济健康、持续地发展。
二、民俗旅游社区文化表达空间中的场景布置
1.场地、场所、场景的关系
场地是建筑设计构思的基础平台,场地分析的重点是物质属性和意义内涵的分析——设计基点和建筑几何性构思的确立。
场所表达了场地所蕴含的社会、文化、历史、自然及风土的内涵,场所内涵的挖掘和揭示表达设计者的价值倾向及所创造的建筑空间秩序的应对和承载方式。
场景有机融合了场地和场所概念内涵的建筑意象,是在空间基础的场所的营造,然后创造一种具有独特场所形象的建筑并能抚慰人身心的空间。
2.展俗旅游社区文化公共空间设计的重要性
民俗旅游社区文化公共空间设计的目的就是以极强的空间表现让游客获得一定的感官感受,满足他们的消费需求。我们这里所说的民俗旅游社区文化公共空间概念不同于哲学时空观中的空间范畴,它不仅是一种物质的客观范畴,而且是一种文化社会关系。任何时代的人们,都无法脱离具体的物质空间和文化空间而生存。
这里要特别强调公共领域(publicsphere)与公共空间(publicspace)的区别。所谓“公共领域”是指从市民社会中产生的、在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公共空间。所谓“公共空间”主要是指在社会与国家之间人们实现社会交往和文化互动的场所。现代游客不停在各个民俗旅游区里面游走,以寻求一个适合自己生存方式和文化气质的民俗旅游空间。不同的民俗旅游空间,文化生态差异是很大的,以我省的安康和榆林为例,安康集中了我省最一流的南派民俗旅游风情,具有适合浪漫主义主义情怀的小资情调的民俗旅游者的文化表达空间。而榆林拥有省内最美丽的塞上风情,借助这一元素使那些喜欢大漠风情的民俗旅游者同样获得了自己的文化表达空间。
因此,民俗旅游社区文化空间的场景布置一旦失去其应该具有的场景时,民俗旅游地的色彩中就会失去最美丽的亮色。
三、陕西民俗旅游空间的文化定位
1.民俗文化定位
保持民俗旅游空间生活场景的真实性,就是保持一种真实的民间生活习惯。因此,民俗文化的定位。就是在具有真实生活环境的中透视出五彩缤纷的各种文化生活习惯。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本课题组提出保护的历史街区,地方政府首先要做的就是要保护好这些历史街区的真实的民俗文化生态环境。北京市平安大街改造的失败就是一个隆痛的教训。改造后的平安大街被人称为北京的“第二条长安街”。但是,因种种原因,开埠后的平安大街非常萧条,分析其中原因,有一点是致命的硬伤,就是其民俗文化的空间定位出了问题。原本的平安街就是以幽静、典雅的风貌、氛围着称的,改为“大街”,让高密集度的文物古迹暴露出来,还能得到怎样的保护?发达国家的大都会城市中有许多小胡同、老房子。保护得非常好的。在那里,现代与传统的冲突也是非常突出,但是,这些国家始终把保护传统放在首位。
对此,着名城市规划专家袁家方教授说:“平安大街来得太突然。北京城不应该忘掉历史,割掉建筑语言。写在石头上的历史若真被后人遗弃,那真是一种悲哀,若有一天中国发展到千城一面、千村一面时,不能不说这是一种文化上的堕落。”
2.地理区域文化定位
地理区域文化定位,就是将各种可以表现区域民俗特征的文化现象以整体的形式完整地体现出来。例如,通过青草、大漠,与毡帐、战马、勇士、歌舞、美酒、奶茶等文化形式,表现草原地理环境所体现出的地域文化气息。在这个环节上,就是要做到文化与地理环境的匹配。在这一点上,山西省的平遥就是一个成功的例子。
在平遥,游客可以堂而皇之地走入一户人家,闯入别人的私密空间,满足视觉的欲望,再加上打探些道听途说的故事,更会获得双重的满足。有的游客还会身体验一下当地人朴素的生活,享受一下异趣。一般的旅行者带回来的信息,都是只属于平遥古城才拥有的异文化场景。在旅行者摄取的平遥场景中,没有滥情的平遥,拍摄者没有刻意寻找基本上都是代表古城符号的场景,以达到一种思古与怀旧的幽情。这样的地理环境所展示的文化行为是游客到平遥旅游最需要的地理文化气氛。
从中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就是一个没有地域特色的区域,是一个没有前途的旅游区。因此,陕西的地理区域文化定位就是一定要突出秦风秦韵。具体到市、县、乡、村都应该体现出具有地域风情的文化气息。
四、陕西民俗旅游文化空间区域划分
1.陕西民间文化生态保护区
保护民间原生态文化是开展民俗旅游的基本前提,本课题组通过实地调查,筛选出九个具有生态文化形态的区域,作为重点保护对象,它们是:
(1)风翔“民间工艺品”文化生态保护区;(2)宝鸡县——陇县“民间社火”民间社火文化生态保护区;(3)紫阳“民间茶艺、民歌”文化生态保护区;(4)安塞“民间腰鼓、剪纸、秧歌、窑洞”文化生态保护区;(5)韩城“民间建筑、民谣、方言”文化生态保护区;(6)铜川“民间制瓷”文化生态保护区;(7)佳县“民间庙会”文化生态保护区;(8)丹凤“民间建筑、酒文化”文化生态保护区;(9)宁(强)——略(阳)“羌文化”文化生态保护区。
2.陕西“民间原生态文化”文化区分布状况
(1)按所属文化圈划分。陕西所处的地理环境涵盖了中国文化圈中的四大文化内容,表现之丰富,无疑是中国文化的心脏。1)黄河流域风俗文化圈(陕西关中地区以及延安地区,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发祥地)。2)长江流域风俗文化圈(陕南地区)。3)游牧风俗文化圈(陕西榆林地区,特点是强悍勇武的民风)。4)“关陇文化”区域文化圈(陕西关中地区,特点是多民族共生,异域风情浓郁)。
(2)按陕西地理地貌可分。1)陕北为代表的黄土窑洞文化,具有典型的黄河文化特征。2)陕南为代表的巴楚文化。含有长江文化的丰富元素。3)关中平原为代表的则是南北文化融合区域。
(3)按农业元素划分。1)陕北半农半牧文化区。2)关中麦黍文化区。3)陕南稻作文化区。
(4)按照气候特征划分。1)陕北大陆性温带气候带自然文化区。2)关中半湿润性暖温带气候带自然文化区。3)陕南湿润性北亚热带气候带自然文化区
生态文化是指生态的文化,即人们在认识生态、适应生态的过程中所创造的一切成果。生态文化也是指人类遵循生态系统的本质规律,保护生态平衡,实现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自身和谐发展所反映出来的思想观念和行为制度的总和。在生态危机逐渐成为人类生存与发展主要威胁的今天,生态文化将成为本世纪的主流文化,也将成为中国当代文化的核心内容之一。
二、渝东南生态文化发展现状
(一)取得的成就1.形成了一定的生态文化传统习俗渝东南是土家族、苗族聚居地。这里的人们在与自然环境长相厮守中,充分认识到山林水土与他们生活的密切关系,所以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有一定的自觉性。各民族的民规村约,对破坏地脉、损坏田塘、毁林烧山、偷砍竹木等不端行为都要进行处罚,其条款勒石为记,让人们时时警醒。生态文化的内容,大都蕴含在渝东南的民歌、谚语、史诗、民间故事、古村落建筑、舞蹈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并被传承下来。各民族对资源有效利用的意识普遍得到增强。比如对薪碳林,要实行有计划砍伐和间伐,时令上有讲究,那就是春天和夏天不能砍伐。以及砍伐后不能挖树兜,不能烧荒种植作物等。2.奠定了坚实的生态文化发展基础千百年来,渝东南各族人民创造了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态,为进一步培育和繁荣生态文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渝东南自然生态名冠全市。渝东南是重庆市森林覆盖率和人均林木资源拥有水平最高的地区。2012年底,全域森林覆盖率达51.4%,高出全市9.3个百分点,高出全国30个百分点以上;活力木储积量达5990万立方米,人均21.36立方米,高出重庆市人均水平15.41立方米,高出全国人均水平11.21立方米。渝东南生态文化建设载体丰富多彩。初步统计,共有各类国家公园资源33处,总面积3213.61平方公里,占区域总面积的16.20%,占全市国家公园资源总面积的20.41%。渝东南民俗生态鲜明厚重。渝东南是重庆市唯一的土家族、苗族等少数民族聚居区和民族风俗旅游区,拥有小田溪巴王侯墓葬、彭水郁山的盐井、巴人的悬棺等历史文化遗产,秦良玉陵园、古战场万寿寨、太保祠等古迹,古村落星罗棋布,民俗生态鲜明厚重。3.产业生态打下了一定基础生态农业、生态旅游业、生态工业等产业生态具有一定基础。截至2011年2月,渝东南无公害农产品占重庆市无公害农产品总数的10.52%;绿色食品重庆市绿色@食品总数的22.65%;有机产品占重庆市有机产品总数的7.50%。生态旅游方面已经成为各区县的共识,特别是武隆、酉阳等县旅游产业出现了井喷式增长。在生态工业方面,目前,工业园区已成为支撑渝东南工业发展的增长极和生态工业的集散地。2013年,渝东南实现工业增长值232.80亿元,同比增长13.1%,比全市平均水平高1.2个百分点。
(二)存在的不足1.生态保护和建设的能力弱渝东南社会经济落后,经济总量小,综合实力弱。由于交通不便、信息闭塞,致使科技、信息、资金等要素难以聚集,经济发展的粗放型增长方式尚未根本改变,产业难以做大做强,资源优势难以转化为产业优势和经济优势,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明显滞后。国家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定位,使得渝东南翼难以大规模发展冶金、化工等工业门类;同时,与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相适应的生态产业体系尚未发展起来,农村经济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较大,经济基础薄弱,贫困面积大。2.区域内水土流失严重水土流失是渝东南翼最大的生态问题。根据重庆市第三次水土流失遥感调查数据,到20世纪末,渝东南翼轻度以上土地流失面积达到12669.18平方公里,占幅员面积的66%,其中,中度面积6588.04平方公里,占幅员面积的53.14%;强度面积699.41平方公里,占幅员面积25.58%;极强度面积273.74平方公里,占幅员面积的9.25%。现在通过治理,水土流失有所缓解,但目前仍有上万平方公里的土地流失面积没有得到有效的治理。3.主要河流污染严重由于化肥、农药的广泛使用,家畜家禽的粗放式养殖,导致农药残留物和污染物增多,直排进河流,影响了河流的水质。以乌江水质变化为例,在2001年重庆主要河流水质评价中,乌江水质最好,全年均为Ⅱ类。但到了2013年,全年水质为V类,2011年、2012年更是为劣V类,主要超标项目为总磷,还没有长江、嘉陵江、渠江、涪江的水质好。同时,城市污水直排,也导致穿城而过的河流水质下降。如阿蓬江支流黔江河,在遭受畜禽养殖污染的同时,也受到城市生活污水的困扰,近年来下游水质一直是V类和劣V类水质,而严重污染水域又正是阿蓬江国家湿地公园的核心区,湿地动植物生境面临严重威胁。4.国家投入严重不足国家的投入机制不完善。国家在建立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国家级生态文化载体单位时,并没有同步建立相应的投入机制,中央财政在基础建设和管理养护方面的投入很少,有限的资金又主要花在旅游景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上,在资源保护上的专项投入不多。国家转移支付力度不够。区域内从2011年开始享受中央财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政策,3年来共获得162692万元资金,每年平均54230万元,每平方公里投入仅有27329元,每亩仅有41元。
三、培育和繁荣渝东南生态文化的对策
渝东南以做好生态文化发展规划为引领,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试验区为平台,以产业生态建设为重点,提升渝东南生态建设水平,发展渝东南生态产业,完善渝东南生态制度,为全国同类地区发展生态文化提供示范。
(一)努力发挥好保护试验区规划的引领作用培育和繁荣渝东南生态文化,规划是基础和前提也是灵魂和引领。渝东南生态文化保护试验区规划要对其保护范围、保护对象、保护原则、保护方式、保护措施、保障机制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其范围是渝东南少数民族生态文化圈涉及的地域,具体包括黔江、石柱、秀山、酉阳、彭水5个区县行政区域及相邻的武隆县。其保护对象是:渝东南人与自然的关系、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文化传统的方式、思想和观念等。渝东南生态文化的表现形式有:森林资源、水土资源、村落布局、民族建筑、商贸习俗、宗法制度、民间文学与艺术、民族医药、节俗、方言等。这些生态文化表现形式,有以物质形态存在的物质文化遗产,也有以非物质文化形态存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式包括: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确立文化空间,对保护对象进行全面、真实、系统的记录和保存,维护文化继承的生态链,注重生态性保护,保护好传承人等。
(二)合理打造好生态文化保护试验区平台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在一个划定的自然和文化生态环境区域,为达到保护目标而指定或者实行管制和管理的地区。它既要保护其自然遗产,又要保护其有形的物质文化遗产和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目前我国建设文化生态保护区尚处于实验性阶段,因此该保护区暂定为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待日后条件成熟时正式命名为文化生态保护区。渝东南文化生态保护区在实验阶段要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物质文化遗产相结合、文化生态保护和自然生态保护相结合、整体保护和重点保护相结合的原则,探索出自己的发展特色,努力保持、维护自然和文化生态系统的完整性,正确处理好继承与发展的关系。文化生态保护区重点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但非物质文化遗产毕竟是形成并存续于物质文化遗产的空间范围之内的,因此文化生态保护区是一个整体广阔的地理空间,其保护是一个整体保护,是从非物质文化产生和存续空间的自然生态和社会生态环境的全方位整体生态环境的保护。它不仅仅是文化主管部门的事,林业、环保、城市建设、旅游等部门也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尽力保护好原生态文化载体原生态文化是指生态文化那种最初始、最质朴、最贴近艺术源头的状态。其特点包括:创作、表演、传承的主体是普通的乡间村落民众,而非专业人士,如渝东南山歌;主要表现和反映的是特定地域、特定民族的历史、生产、生活等内容,如土家蒿草锣鼓、劳动号子等与生产生活都有直接关联;表演形式质朴而很少加工;生存于民间,存活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在渝东南,许多歌舞实际上是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尽力保护好原生态文化载体,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1.原地保护。对原生态文化产生的故地和创造、继承的民族及地区加以重视。在进行文化开放、旅游开放时,要重视原生态、保护原生态文化。2.政府部门作为。如制定政策措施,实施原生态文化抢救工程,建立原生态文化博览馆,开展对原生态文化的研究收集活动,加强原生态文化的展示和交流等。3.全社会关爱。社会有关方面要持久关注、关心和支持原生态文化的挖掘、保护工作,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建立原生态文化保护基金。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活动;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本条例所称保护,是指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的传承、传播等措施;保存,是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的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
第四条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传承性,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长远规划、稳步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逐步加大财政投入,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需要。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的领导,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协调机制,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队伍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民族、宗教、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环境保护、新闻出版广电、体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旅游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每年的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次年二月初二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集中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展示等活动。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作出显著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数量、现状、传承、传播等情况;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妥善保存相关实物和资料,并予以记录、建档;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调查结束后六十日内,将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汇交同级文化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供非物质文化遗产线索,依法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并在调查结束后将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提交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并在调查结束后,将调查报告以及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及时提交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境外组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
第十三条 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抢救性措施,予以优先保护、保存。
第十四条 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征得调查对象的同意,尊重其风俗习惯,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不得违法占有或者损毁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档案以及相关数据库。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档案以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六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二)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
(三)在一定区域内世代相传;
(四)具有鲜明地域文化特色,并在当地有较大影响。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将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的项目,推荐列入上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并依法提交有关材料。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
第十八条 相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其形式和内涵在两个以上地区均保持完整的,可以同时列入上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由较高学术水平和良好职业道德的专家组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委员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并区分各个领域设立专家评审小组。专家评审委员会和专家评审小组人数为五名以上单数。
对推荐或者建议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小组进行初评,初评意见应当经专家评审小组成员过半数通过;对初评意见,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审议意见应当经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过。
项目评审应当制定评审标准。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专家评审委员会通过、拟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
公示期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异议的,应当书面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并书面告知提出异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对濒临消失的项目予以重点保护。
第二十三条 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公布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保护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相应的机构和人员;
(二)有代表性传承人或者掌握相对完整的项目资料;
(三)具有实施项目保护的能力和措施;
(四)具备开展项目传承、传播活动的场所或者设施。
第二十四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实施项目保护规划,并按照规定报告规划实施情况;
(二)全面收集与项目有关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
(三)保护与项目有关的实物、场所和资料;
(四)开展项目传承、展示、展演、学术研究等活动;
(五)培养项目传承人。
第四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传播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依法组织专家评审和公示,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并将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
(三)组织开展交流、培训等活动;
(四)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五)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七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技艺展示、传授以及创作、研究等活动;
(二)自主选择、培养传承人;
(三)依法使用项目的实物、场所和资料等;
(四)依法获取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经费;
(五)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第二十八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护、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技艺和有关实物、资料;
(二)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三)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四)参与有关的社会公益性活动。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传承人,在有效保护和传承的基础上,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生产性保护;鼓励其他组织和个人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规划,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建设。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承场所,保存和宣传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展示、传承场所,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第三十一条 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保护机构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应当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传播活动。
第三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职业技术学校、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课程、建立教学和研究基地,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校,培养、培训非物质文化遗产人才,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传播和科学研究工作。
第五章 文化生态保护区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传统文化历史积淀深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区域设立本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实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
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尊重当地居民的意愿,并保护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避免遭受破坏。
第三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可以申请设立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的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进行评审,并予以公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申请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工作协调机制,并将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纳入本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生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基础设施建设,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涉及的实物、场所,推动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
第三十七条 在文化生态保护区内从事生产建设,开展特色文化旅游和其他特色文化项目等开发经营活动,应当遵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规律,符合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不得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涉及的实物、场所。
第三十八条 文化生态保护区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遭受严重破坏,不再符合文化生态保护区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文化生态保存完整的村、镇,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命名为文化生态名村、名镇。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挪用、挤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经费的;
(二)违法占有、损毁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场所和资料的;
(三)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时损害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未按照规定程序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和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后,未将调查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汇交同级文化主管部门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取消参评资格;已经被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由公布该名录的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已取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由认定该资格的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消,并全额收回其获取的补助经费。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不履行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取消其保护单位资格。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文化生态保护区内从事生产建设或者开发经营活动时,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涉及的实物、场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涉及的实物和场所,属于文物的,适用文物保护法律、法规。
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对传统医药、传统工艺美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保存,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特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大的特点是不脱离民族特殊的生活生产方式,是民族个性、民族审美习惯的活的显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