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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工作方案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2-06-16 11: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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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工作方案

篇1

二、总体目标

要通过整顿和规范城管执法行为活动,进一步增强依法办事、服务群众、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执法理念;进一步规范执法事项,确保执法依据合法;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和执法程序,促进行政执法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进一步加强执法制度建设,完善执法机制,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政治和业务素质,切实解决执法事项不公开、执法程序不规范、执法行为不文明、执法效率不高等问题。

三、工作任务

(一)认真清理规范区级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对城管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给付等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按照“程序规范、方便办事、注重实效”原则,再造行政权力运行流程。

(二)严格规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对本系统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及其行政执法职责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编制管理部门“三定”方案的规定进行清理,审核确认后报区法制办集中公告。严格审查城管执法人员资格条件,并按程序上报办理或注销执法资格证。

(三)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对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等执法领域的自由裁量权进行科学细化、量化,压缩自由裁量弹性空间,避免执法的随意性。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切实解决不执法、乱执法问题。

(四)规范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内容和方式。根据区委、区政府相关要求,向全区电子政务办公平台报送除依法应当保密之外的执法项目、执法依据、执法流程、执法结果和文书等事项,并在网上及时公开,接受相关部门监督,促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五)积极开展法制培训。每年开展不少于12次的城管系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会,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每年全系统组织不少于1次集中执法培训,2次轮训。通过内强素质、外塑形象,全面提高城管执法人员的文明服务意识、行政执法水平和实践工作能力。

(六)开展规范基层执法的课题调研。针对城管执法存在的突出问题,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工作,通过座谈会和问卷调查等方式,充分听取社会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深度挖掘,总结推广好经验、好作法、好典型。

(七)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强化执法档案管理。一是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文书,统一格式,规范制作、审签、填发;二是对执法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及其它执法文书建档立卷,并做到制作规范、专门保管、有效利用。

(八)扎实开展优秀队室评选和“执法中队规范化达标”活动。围绕规范城管执法工作,积极参与全市“执法中队规范化达标”活动,更好地提升城管执法管理水平,激发执法队员竞争意识,培养荣誉感,使城管执法工作再上新台阶。制定优秀队室评议办法,通过评选优秀队室活动,促进规范城管执法工作深入推进。

四、工作要求

篇2

以党的十六届全会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省、市、县政法(稳定)工作会议精神,集中整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和影响稳定的突出治安问题,为建设“富裕、魅力、和谐”创造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规范有序的发展环境、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和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目标要求:(1)治安面貌明显改变。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得到严厉打击,突出治安问题得到有效治理,集中整治成效显著;(2)管控水平显著提高。依法打击、联合执法、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基层综治组织健全发挥作用,各项治安防范措施得到落实;(3)群众的安全感和对集中整治活动的满意度明显提高。

二、整治的重点和责任分工

(一)整治重点。列入全乡集中整治的突出治安问题3个:海上治安秩序整治、废旧物资收购行业整治和乡镇道路交通秩序整治。重点整治的部位有两个:码头秩序,外雇工管理。除上述重点整治对象外,今年还继续将欺行霸市恶势力违法犯罪、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入室盗窃和诈骗等多发性犯罪、校园及其周边治安秩序、网吧管理、黄赌毒社会丑恶现象、重大不稳定因素等治安问题,纳入集中整治的视野和范围,力求取得进展和实效。

(二)责任分工。(1)海上治安秩序整治,由乡政府、警务室、村、治安联防队、海上看护队各负其责,密切配合;(2)废旧物资收购行业整治,由乡综治办牵头,边防、码头、监控室、村共同负责,协同配合;(3)道路交通整治,配合县公安局、交通、建设、公路做好本乡镇的整治工作。

三、时间步骤

集中整治活动时间为4个月,分3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排查摸底和宣传发动(从现在开始至6月底)。乡、村深入排查治安突出问题,彻底摸清人员、船舶、业户等底数,登记备案。要找准症结,掌握违法违规案件线索和证据,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时限,提出要取得的效果目标,建立整治台帐。针对本次集中整治活动和辖区突出治安问题,广泛进行宣传发动,大张旗鼓宣传集中整治和联合执法活动的意见,广造声势,做到家喻户晓,努力提高广大群众和业户对活动的认识和遵规守法意识。对突出的治安问题,要敦促其抓紧自行清理,先行自查自纠,同时,鼓励群众举报,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形成推进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6月30日至8月31日)。针对重点整治的问题,实行一个班子,一个队伍,采取宣传引导、展开清查、依法打击等综合治理手段,务求取得整治的实际效果。对力量弱化、防范薄弱、问题较为突出的渔村、单位和一些重点部位,乡政府将派出强有力的人员队伍,采取有效措施靠上去重点整治。对纳入全县、乡集中整治视野的问题,乡综治办根据县综治委的要求统一协调安排。要把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作为整治的一项目标,形成刚性化落实责任、真抓实管、切实有效的责任分工体系。

第三阶段:阶段性检查验收和评议(9月1日至9月30日)。乡综治办将根据县综治委制定的检查验收办法和标准,对一些重点整治项目,通过组织检查验收、口头和书面述职评议等形式,客观地评价整治的效果。对回访中发现的隐漏问题、整治效果不明显的问题进一步采取措施,务求取得实效。各项整治工作既要保证压茬推进,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先期推进。同时,对整治效果不好、工作进展不大、群众意见较为集中的,乡综治办将提出整改建议,责令重新进行整治。对工作不力、不认真履职、问题继续突出、局面仍然没有改观的部门,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通报批评、黄牌警告,直至一票否决,并严格追究领导责任。

四、关于联合执法

为确保整治顺利推进,乡综治办将配合全县海上执法力量,对影响海上治安和生产秩序的突出问题,采取部门联合执法的方式,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以震慑违法犯罪分子的气焰。相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法行为,严格依法办案,及时调查取证,规范案件的移送衔接流程,搞好法律法规的适用,做到程序合法、文书规范、处罚有据。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进行二次处罚,但整治期间,要严格按照上限进行处罚,严禁降格处理,以加大打击的力度。同时,对应依法从轻处罚的情节,要严格进行区分处理。

五、其它工作要求

篇3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总书记“让人民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新鲜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的指示和总理在全国第六次环境保护大会上讲话精神为指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省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污染整治、严格执行环评审批等为重点,全面清理整顿本流域、环境敏感区域、重点污染行业非法排污行为,进一步强化环境管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二、工作重点

1、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省环境保护条例》。

2、查处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工业废水和和城镇生活污水的违法排污行为。

3、整治燃煤企业、查处二氧化硫超标排放行为。

4、严禁越权审批,对国家法律和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和技术,以及国家要求取缔的能耗高、污染重的“十五小”企业,并进一步排查停产关闭情况。

5、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三同时”制度,对未执行环评审批和“三同时”制度的企业,责令补办相关手续。

6、认真实施市环境保护三年行动计划中的县项目。

7、认真办理建议、政协提案及上级转办的案件。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环保执法工作组织及领导,经党组研究决定,成立专门的环保执法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为,负责环保执法工作开展情况的小结汇总。

四、工作要求

全体执法工作人员要以促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为出发点,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落脚点,严以律己,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依法解决环保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执法务必严格、公正,执法程序务必合法规范。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六不准”和“十项禁令”。

3、各股室站队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将工作逐项抓紧、抓实、抓好、抓出实效,切实推动我县环保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

4、年底局环境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将对执法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那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失职渎职的行为,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工作制度

为切实提高环境执法质量,规范执法行为,特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一)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度

1、局长的行政执法责任

(1)对本机关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负全面责任。

(2)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机关“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责范围内签发本机关的规范性文件。

(3)对重大复杂案件和事项,组织有关负责人集体进行讨论并依法作出决定。

(4)将本机关行政执法责任目标分解落实到分管局领导和机关各处室负责人。

2、各分管领导的行政执法责任

(1)协助局长抓好分管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工作。

(2)根据局长的授权,负责签发分管股室起草的规范性文件,纠正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或者不适当的内容。

(3)根据局长的授权,负责审核、批准分管股室办理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事项(以下通称行政执法事项),纠正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或者不适当的内容。

(4)组织实施局长交办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4、有关执法单位负责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1)在局长和分管领导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股室的行政执法工作。

(2)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本股室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并对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纠正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或者不适当的内容,保证规范性文件草案合法、适当。并报上级备案。

(3)组织办理和审核本股室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事项,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向分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保证各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

(4)将本股室的行政执法责任目标分解落实到本处室工作人员,并作好监督检查。

(5)组织实施局领导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5、其他行政执法人员的岗位责任

(1)依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办理或者组织办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事项,保证各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

(2)办理或者组织办理股室负责人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环保行政执法要依照执法范围规定化、执法工作程序化、执法文书规范化要求严格执法。

1、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时,应当做好对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文明执法,尽职尽责,遵守职业道德。若、,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1)超越权限,;

(2)索贿受贿,敲诈勒索;

(3)弄虚作假、徇私枉法、庇护违法人员;

(4)办理案件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5)适用法律、法规不当、甚至错误的;

(6)违反法定程序和期限的;

(7)其他违法行为的。

2、责任划分

(1)承办人的意见经过批准出现错误的,由批准人承担相应责任。

(2)承办人故意或者过失造成错案和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3、追究办法

(1)情节轻微的,经予批评教育;

(2)情节较严重的尚未构成狎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同时罚款100—200元;

(3)构成犯罪的追究法律责任。

4、追究程序

(1)对执法过错问题的调查;

(2)划分责任;

(3)作出处理决定;

(4)书面通知责任人。

执法过错责任人对处理不服的,可在十五日内向局里申请复查,复查决定在一个月内作出。对复查决定不服的,有权向局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复查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三)规范性文件审核和上报备案制度

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本股室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并对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纠正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或者不适当的内容,保证规范性文件草案合法、适当。并报上级备案。

(四)行政处罚案件办案制度

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完善行政处罚内部监督机制,保证依法行政,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案件是指对行政相对方违反环保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

立结案领导审批制度

1、查处违法行为,应及时办理立案审批手续(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即由办案机构填写立案审批表,明确专人调查处理。遇紧急情况立即查处的,应在三日内补办立案审批手续。

2、本系统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在二个月内办理完毕;案件复杂需要延长的,经局长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办理完毕的,需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方予延长。

3、行政处罚决定由办案机构按有关规定送达和执行。案件执行完毕,办案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六、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

1、查案件的办案人员必须取得行政执法合格证。

2、查案件的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名。案件调查先后应进行亮证、询问、取证、现场勘查。

3、办案人员在调查案件时,应先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执法程序制度

1、查处违法行为,应及时办理立案审批手续(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即由办案机构填写立案审批表,明确专人调查处理。遇紧急情况立即查处的,应在三日内补办立案审批手续。

2、本系统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在二个月内办理完毕;案件复杂需要延长的,经局长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办理完毕的,需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方予延长。

3、行政处罚决定由办案机构按有关规定送达和执行。案件执行完毕,办案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4、询问当事人及证人应个别进行并制作笔录。询问时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询问结束后,询问笔录应交被询问人核对,允许对其更正或者补充,涂改、更正之处应要求被询问人加盖印章或手印。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结束处表明“笔录已阅,与本人所述内容一致”类似语句和日期,并签名盖章或手印,以示负责。办案人员也要分别签字负责。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在笔录上注明。

5、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书证是指原始凭证,收集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复制件应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盖章或手印。

6、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事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填写《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并应在七日内查清案情,报经局长批准,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7、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公正、客观地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收集。收集证据时,应要求有关当事人在场,对收集的证据要制作笔录。

8、办案人员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时,应邀请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和有关当事人参加。当事人拒绝参加的,不影响勘验、检查的进行。

现场勘验、检查应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并由参加勘验、检查人员和被邀请的见证人以及有关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手印。

9、为解决行政处罚案件中某些专业性问题需要专业技术人员鉴定的,应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鉴定后,应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并签名盖章,注明鉴定人身份。

10、案件调查终结后,行政处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办案人员应填写《行政处罚意见书》,由办案机构负责人签字后,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等有关材料送单位法制机构初审后、报局领导研究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的,应由局集体讨论决定。

11、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办案机构应依照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应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否则行政处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12、凡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生产经营性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依法举行听证。(较大数额的罚款,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的罚款。)

13、在履行告知、听证程序后,凡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局分管负责人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依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日期。

14、由局或其委托的执法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盖主管局的印章;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盖本组织的印章。

15、行政处罚案件实行错案追究制度,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文明廉洁执法制度在案件查处期间,办案机构及办案人员应做到廉洁自律,秉公执法,不徇私情,不得接受案件当事人的吃请、礼品,不贪赃枉法。违者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案审委员会、执法案件评查制度

1、我局案审委员会由杨河清、康忠荣、陈天伟、肖洪钦、贺占全、严兴武、胡能和、慕守国、唐平月组成。

2、对企业停产、停业、关闭、处罚金额较大的案例,由具体经办人提请案审委员会对其引用的法律依据、执法程序、处罚的合法性、公正性进行集体研究。

3、年底案审委员会将对执法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评选出优秀案例进行表彰。

4、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失职渎职的行为,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行政诉讼复议制度

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家《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我局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讼,由我局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应诉事务活动制度。

2、局机关或执法部门在收到《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行政诉讼应诉通知书》后,应将受理案件副本交局法规部门,并向分管局长汇报,并由局领导集体讨论应诉事宜。

3、局监察大队负责起草应诉答辩书,并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收集证据、材料,在法定期限内,将应诉答辩书和证据、材料送交有关受理案件部门。

4、参加行政应诉活动如局长不能参加,可以委托法制部门代表局长进行应诉,须办理书面诉讼委托手续。

5、根据行政复议决定书和法院裁决书,可分别采取以下措施:

(1)行政复议决定书和法院裁决书,对维持原处理决定的,由局机关按照执行程序发出执行通知书,按照法定期限告知处罚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义务的由局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行政复议决定和法院裁决书,对原处理决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变更的,由局里依法处理。

(3)行政复议决定书和法院裁决书对原处理决定作撤销处理的,该案件是否需或提起上诉,由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对被撤销属错案处理的,应按照追究过错责任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相应作出处理。

6、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执行完毕后,及时将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调查证据、材料、应诉答辩书、法院裁决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及有关其他法律文书等有关材料进行收集、装订、归档、保存。

九、接待制度

1、受理群众来信来访要热情接待,认真办理,坚持原则,伸张正义,灵活处理,妥善解决。

2、及时收拆群众来信,仔细阅读,认真记录。办公室主任批阅后呈送局领导阅示或转送有关部门办理。对转办信件要及时转送,跟踪督办,保证件件有着落,结果有登记。

3、对待来访群众,态度要热情诚恳,说话要和气文明,方法要灵活得当,善于运用政策法规耐心细致的做好思想劝导工作。对于集体上访,要慎重对待,及时化解矛盾,防止矛盾激化。要认真整理上访记录,并呈送办公室主任批阅。强来信来访材料管理,做好安全保密工作,防止信件传递延误和丢失。

十、污染事故处理制度

为有效防范环境污染事故特别是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确保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呢功能有效控制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根据国家环保局《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适用范围

发生在我县所管辖的排污单位因违反有关规定排放污染物,或在交通运输过程中因意外因素而使环境受污染,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化学危险品泄漏污染事故时启用本制度。

环境污染事故等级根据《暂行办法》确定。

2、组织领导

我局成立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施本制度。

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主要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加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排险、减害工作,根据现场情况,研究处置、具体排险减害(救助)方案、措施以及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3、报告制度

接到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后,环境执法人员应立即赴事故现场调查,并对事故的性质和危害作出适当的认定。根据《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1)凡属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立即向县政府及省、市环保局报告,同时报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境污染事故分速报、确报和处理结果三类。速报从事故发生起,48小时内上报;确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立即上报;处理结果在事故处理完后立即上报。

报告内容按《暂行办法》第九条执行。

4、本制度的实施

在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使环境遭受严重破坏,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受到严重危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时,实施本制度。

(1)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环境监察人员赴现场,对事故的性质和危害程度作出初步判断,并立即向局领导报告,环境监测站立即组织监测人员携带必要的采样分析仪器赴现场。

(2)按报告制度逐级向县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和主要污染物质以及产生的危害程度或可能造成的危害。

(3)对有明确污染源的应责令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属于化学危险品类型的,立即请求公安、消防部门协同处理,必要时召集相关专业人员赴现场处理。

(4)对发生有毒物质污染可能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应立即采取相应有效措施,控制污染事故蔓延,并通知当地政府或村级组织,做好防范工作,必要时,应疏散或组织群众撤离。

(5)初步查明造成污染事故的原因及污染物质后,组织有关专家,有关部门及当地政府,群众代表、有关当事人商讨消除或减轻危害的方案、措施。

(6)消除或减轻危害的方案、措施确定后,立即组织人员实施。

(7)危险或危害排除后,召集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妥善处理环境污染事故。

5、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十一、污染纠纷事故处理制度

1、目的

为使环境污染事故纠纷调查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依法行政效率,切实保护国家、集体、公民利益,有效维护社会安定,特指定本工作规范。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辖区内因环境污染所造成的纠纷时间的处理。

3、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4、职责

(1)监察大队负责环境污染纠纷的受理和调查处理工作;

(2)环境监测站负责环境污染的监测工作。

5、程序

(1)受理登记

①当事人请求本局处理污染纠纷的应填写《环境饿纠纷处理申请书》。调查处理环境污染纠纷以当事人的请求为前提。街道当事人书面或口头请求,环境监察人员应认真登记备案。

②受理的条件为:有污染损害事实污染侵权行为人有排污行为;排污行为与污染损害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的;提起请求时间未超过法定三年的期限;

(2)调查取证

①环境监察人员在案件受理后,除了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核外,在当事人无法收集证据的情况下,受其委托,监察人员还有依法、客观、公正、全面地收集与案件有关证据。

②负责调查处理的环境监察人员,应在纠纷当事人的配合下作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纠纷当事人有提供有关数据、证据、建议的义务。

③调查核实污染事实,需要专业技术鉴定的,由当事人委托有资质的监测部门进行监测并作出监测报告。

(3)处理

①监察人员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应遵循以下原则:

a)在核实事实的基础上做好双方当事人工作,使双方互谅互让,将污染纠纷解决于萌芽阶段,防止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

b)充分考虑受害方利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公平地作出处理

②对调查取得的证据,信息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汇总分析,理顺案情,辩明是非,分清责任。

③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愿意接受调节,开当事人参加协调会,制作笔录,签定《环境污染纠纷调节协议书》,一式三份,在《环境污染纠纷调解协议书》上签字,加盖单位公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④如果有一方当事人不愿意接受调解,应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环境污染纠纷,调处结束。

(4)结案

①双方当事人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的,环境保护部门作为见证人,留一份协议存查,并写出纠纷处理过程的结案报告。

②对调解不成的,应告知双方当事人可采取民事诉讼途径解决纠纷后,写出结案报告。

(5)立卷归档

经办人将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按一式一卷要求存档备查。

十二、环境评价审批、三同时验收制度

1、所有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保“三同时”制度。

2、建设项目必须先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分类整理名录,确定其评价类型。

①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②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③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3、对于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报告表的由局管理股负责,要求建设单位请有资质的评价单位编写,并通过评审,方可以进行交政务中心下发审批文件,对建设项目只需要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有政务中心负责办理。

4、所有建设项目审批后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同时进行监管,经过管理股进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政务中心方可发放排污许可证或者排污临时许可证。

十三、排污申报制度

1、排污申报登记的目的

排污申报登记工作是其他环境监察工作的基础。通过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准确掌握每个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生产状况。既有利于抓住重点,强化环境管理,还可以为环境规划和污染综合治理提供科学依据。

2、排污申报登记的内容

①排污单位在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内,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申报其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浓度、数量、排放去向、排放方式及排放地点。

②污口规范化整治—排污单位应如实填写《污染源排放口申报表》,向环保部门申报污染物排放口的数量(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口必须是排出单位的排放口)。排污单位应按环抱“便于采样,便于计量,便于监督管理”的要求,对排放口进行整理和树立标志牌。

3、排污申报登记的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环保行政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2000年3月20日)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拒报或则慌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1992年8月14日国家环保局令第10号)

4、排污申报登记的管辖对象:一切企业事业单位

5、排污申报登记的审核

排污单位递交排污申报登记表后,有负责该辖区的环境监察人员(至少2人)负责进行初步审核,根据实际情况签定意见,在报相关领导进行审核。

十四、排污许可证制度

1、对排污量小,规模小的企业,且企业地址没有变换的,凭以下两项条件方可以换证。

①企业老板必须持有环境监察大队、环境监测站负责人及分管政务中心环保窗口工作领导签具意见的换证申请表。

②企业老板必须将原申领的临时排污许可证交回给窗口,如该企业原临时排污许可证丢失,视为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发临时排污许可证。

2、对排污量大的企业,或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或企业地址有所变换的企业,在具备第一项中的两个必备条件外,还必须做到以下的两点,方可予以换证。

①排污量大的企业,或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电站500千瓦以上),必须持有环保“三同时”验收合格文件,可发放排污许可证,否则只发放临时排污许可证。

②企业地址有所变换的企业,或在原址、原生产规模的基础上进行改建和扩建的企业,必须通过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方可换发临时排污许可证。

3、对具有一定规模且未经过环保审批的污染企业,必须补办环评和审批手续,否则,不得违法违规出具任何认可文件和颁发有关证照。

十五、排污费征收管理制度

1、征收排污费的目的

征收排污费作为一项环境管理制度,是为了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改善环境。

2、收排污费的性质

征收排污费是国家管理环境的一种经济手段,是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代表国家依法向国家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强制收取的一定的费用,是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补偿性收费。征收排污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收入纳入地方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

3、征收排污费的范围和对象

《省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实施办法》规定征收排污费的对象为:在本省境内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部队、个体工商户、合伙经营者和个人。

4、征收排污费的依据

依法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排污水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哪超标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止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②《排污费征收管理条例》

③《省征收超标准排污肥实施办法》

(2)事实依据

①排污单位每月(季)向环境监察部门申报其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数量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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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规范农资市场经营秩序、确保农业生产安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目标,抓住重要季节,以开展对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品种的专项整治入手,加强源头治理、狠抓市场监管、强化服务指导和制度建设,严把生产、流通和使用三道关,着力提高放心农资和安全农产品的覆盖率;以强化农业行政执法能力为重点,以改革和创新农业执法体制为核心,加强队伍体系建设和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逐步构建统一、规范、高效的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和上下联动、部门协调的工作运行格局,打造一支“廉洁公正、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素质过硬”的农业行政执法队伍,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服务“三农”。

二、工作目标

全县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目标任务是:全县坑农害农和危害农产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得到有效节制,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进一步提高,农民群众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进一步增强,基本实现“两个确保,两不发生”(即确保农民群众购上“放心农资”;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全县不发生因农资而造成严重减产的重大事件;不发生因农资案件而引发的群访事件),全县农业行政执法体系进一步健全,执法能力进一步提高,执法手段进一步增强,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责任进一步明确。

三、工作要点

(一)加强市场监管,规范种子市场秩序

种子是农业的基本生产资料。我们要抓住种子销售的关键时期,对重点地区、重点种子市场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查处制售假劣种子、未审先推、无证或借证经营等违法行为,加强标签标识的规范管理,规范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一是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对全县各地已经发放的登记证、生产经营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核查,对不符合许可、登记条件的要依法查处。委托经营户必须具备基本的种子、肥料、农药知识,即具有相应的技术职称或三年以上的农资经营资质或县以上农业技术推广、培训单位的农技知识培训考试合格证明,并经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必须准备必要的资金,即经营资金和先行赔偿保证金;必须有固定专用的种子、肥料、农药门市,不得假借、搭摊;必须有相应的种子、肥料仓库;必须合法经营,在农资经营中无违法行为和损害农民利益等行为。委托经营户凭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经营资质证明”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资质证明”实行一年一审。

二是健全品种审(认)定管理制度。依法加强主要种子品种审定工作,严格遵循主要品种在推广使用前必须经国家或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规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品种命名,已经国家或其他省(区、市)审定通过的品种,在我市再次审定或认定时,应当使用原审定公告的名称。要加强对品种推广使用的跟踪,把生产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缺陷的品种依法按照程序停止推广使用。

三是完善种子包装标签标识管理。商品种子的加工包装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包装的规格、材质和包装物表面标注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要加强种子标签管理,规范标签制作、标注和使用行为,种子标签标注的内容必须规范齐全,标注的品种名称必须是国家或本市审(认)定公告的品种名称,不得使用商品名称或品种保护权名称。品种特征特性描述要按照品种审定公告的内容真实介绍,不得夸大或虚假宣传。

四是加强种子价格管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同物价部门的衔接,加强对种子价格的监测,及时向社会公布种子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当杂交水稻、杂交玉米种子价格总体水平高于上年时,会同物价管理部门按照《价格法》和《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号)的规定,及时采取价格干预措施,依法合理调控种子价格,防止种子价格大幅度上涨。要认真受理群众的投诉举报,依法严厉打击不执行价格政策、哄抬物价、牟取暴利、坑农害农等违法行为。

五是加大农药市场监管。按照国务院出台的《农药管理条例》、《**市无公害蔬菜管理办法》的要求,在农药销售旺季,开展农药执法专项整治,加强农药市场和蔬菜生产基地违规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执法检查,重点加大农药标签监管力度,严厉查处随意扩大防治作物和对象、随意更改农药毒性标志、一证多用及假冒或伪造农药登记证等违法行为。

六是开展肥料执法专项整治。按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2号)的要求,切实加强肥料市场监督管理,重点整治复混肥、配方肥、有机肥、微生物肥料、叶面肥和床土调酸计等未经登记、包装标识不规范和有效成分含量不达标等违法行为。

要切实加强农产品安全、农业环保等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一旦发现违法行为,将按照“五不放过”原则,一查到底。对典型案例要公开曝,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教育广大群众。

(二)创新执法方式,提高服务水平

一是加强农资生产、经营者的执法服务工作。加强对经营者法律知识宣传和培训,明确经营者应履行的法律义务,增强法律意识。要建立健全经营企业(个体)管理档案,对于经营的品种采取提前介入,做好服务与管理,把问题控制在萌芽之中。开展农资信用评价,建立企业“黑名单”制度。积极扶持和宣传优质农资和农产品。

二是做好广大农民的执法服务工作。要结合“送法下乡”、“送科技下乡”等活动,深入田间地头,向广大农民广泛宣传农资法律法规,介绍农资识假辩假常识,引导农民在购买农资时索证索票。发放“农业执法服务卡”,方便群众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建立举报奖励制度,聘请农资质量义务监督员,负责对农资质量进行监督,举报无证经营和流动商贩的违法行为,提高农资市场管理的实效性和针对性。

三是畅通便民服务的信息渠道。加强农业执法信息平台建设,及时收集、整理、农资和农产品质量信息,建立农资和农产品监管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实现信息查询、信息、案件统计、跨区域案情通报、优质农资推介以及工作指导与交流的网络化和信息化,按规定及时上报执法信息、数据统计和重特大案件。

四是加强“阳光执法”建设。建立执法公示制度,做到执法依据、执法内容、办案纪律、执法程序、服务承诺、执法人员照片、监督举报电话公开上墙,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三)建立目标考核制度,落实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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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和行动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创新理念,按照市工商局和县政府的安排部署,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作用,加大市场监管和案件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坑农、损农、害农行为,维护农资市场秩序,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树立执法为民观念,把维护好和实现好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红盾护农行动中,充分发挥“12315”申诉举报网络和“一会两站”的作用,积极受理农民申诉举报,及时解决农资纠纷和投诉,帮助农民群众和农资经营者了解农资商品质量,引导农民学会识假、防假,提高防范能力,加大市场监管预警工作;完善利用农资协会开展农资经营信用等级评定;确保农资市场监管到位;加强农资商品质量监测,不断扩大监测覆盖面;探索和建立农资市场监管的长效机制。通过发挥工商部门的整体执法优势和市场监管效能,为农民增收和农业发展提供放心的市场环境,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实施步骤

(一)20*年3月1日—3月15日为宣传动员阶段。

各工商分局、市场科、经济检查大队要按照县工商局的统一部署,结合本辖区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发动,使社会各界充分了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红盾护农”行动的意义、作用和成效,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尤其是农民群众积极参与“红盾护农”行动,在全社会形成农资打假的浓厚氛围。

(二)3月15日—至5月30日为春季“红盾护农”行动集中执法阶段。按照“谁登记、谁规范、谁负责”和“谁监管、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对辖区所有农资经营者逐户进行摸底清查,按户登记相关事项,县局与工商分局、工商分局与农资经营企业签订农资经营责任状,公开承诺;建立健全农资经营主体经济户口档案,3月15日前将本辖区的农资企业台帐汇总上报县局市场科备案。3月中下旬县局将根据市局的要求,安排布置全县的农资商品质量监测工作;4月初县局将组织各工商分局、经济检查大队负责人开展一次联合交叉检查,集中查办案件,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商品和坑农、害农行为。

(三)7月20日至10月20日为秋季“红盾护农”行动集中执法阶段。

要加大农药销售环节检查,坚决杜绝高剧毒、高残留类农药,如甲胺磷等农药的流通和使用。严厉打击各类坑农害农行为,确保蔬菜运销工作安全顺畅,确保我县错季蔬菜安全无污染,确保农民增产增收。“红盾护农”行动是一项全年性的工作,集中执法阶段结束后,各工商分局仍要加强农资市场的日常监管工作,切实维护农资市场秩序。

三、整治重点和措施

(一)深入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要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和乡村广播、散发宣传册、悬挂宣传横幅等多种有效手段,及时向广大农民群众宣传农资法律知识;向农资企业和经营者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有关政策法规;向社会宣传工商部门开展红盾护农行动的重要意义、作用和工作成效。让农民群众懂得红盾是他们的保护神,让护农成为农民群众的“护身符”。

(二)明确重点,加强农资主体资格、农资商品质量及农资经营行为的监管。一是加大对农资经营主体的清查力度,摸清底数,规范准入行为。各执法办案机构、注册机构和基层工商分局、经济检查大队要密切配合,对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资格进行全面摸底清查。重点检查证照是否齐全、是否真实有效,经营实际状况(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与登记事项是否一致等。注册机构要结合年检和验照工作,按照“谁登记、谁规范、谁负责”原则,按户登记相关事项,建立健全农资生产经营主体经济户口档案,并输入计算机实行网络化管理;对无证无照生产经营的,坚决依法取缔。各工商分局负责将摸底表及清查情况汇总上报。确保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保合法经营主体数据真实准确,严把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市场准入关。二是加大农资商品质量监测力度,集中开展整治行动和农资质量监测工作。凡没有产品质检报告的,一律不得销售,对检查中发现或者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质量不合格等假冒伪劣农资商品及时《市场监管预警》,集中清缴,严防其流入市场坑农害农。县局将根据监测结果,向社会消费警示。三是加大对农资经营者经营行为的监管力度。要从检查农资进货渠道,农资商品的包装、标识是否真实等方面入手,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不法行为;严厉打击假冒、仿冒他人商标、企业名称、包装、装潢、厂名、厂址,侵犯农资产品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等侵权行为;严厉打击制作违法广告或对质量、服务、功效、适用范围等作虚假误导宣传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利用农副产品订购合同进行欺诈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走村串户以及所谓“送货上门”的非法农资游商,坚决取缔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等。加强农资市场监管。

(二)集中行动,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各相关科室及工商分局、经济检查大队要整合执法力量,进一步加大农资案件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等违法行为,净化农资市场环境。对发现的假冒伪劣农资案件,要抓紧查办,尽快结案,并要根据有关案件线索,追根溯源,一查到底。

(三)加强市场监管预警工作。在“红盾护农”行动中,县局将根据掌握的农资市场交易运行情况,农资商品监测、明查暗访、市场巡查等获取的有关信息及时市场监管预警信息,完善预警的采集、处理、、调度、执行、反馈六个环节的功能。拓宽信息采集面,提高预警质量,提升预警效果。指导各工商分局、经济检查大队快速行动,及时防范假冒伪劣农资商品流入市场,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快农资经营企业自律机制建设。一是加大农资企业的自律建设,促进农资企业合法、规范经营,完善利用农资协会开展农资经营单位信用评级工作,促进诚信经营,推进企业自律,从根本上杜绝制售假冒伪劣农资违法行为。二是与农资经营企业签订责任状,县局与工商分局、工商分局与农资经营企业签订农资经营责任状,公开承诺。三是督促农资经营单位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经营管理制度,制定有关质量保证责任书,继续完善“两帐两票、一卡一书”制度,把好商品准入关,要把制度落实情况作为市场巡查的一项重要内容,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四是积极推行种子留样备查制度和种子经营户诚信责任制度,要求种子经营单位将销售的每批种子都留出样品,由辖区工商所予以监封(但样品要留在经营户);鼓励农民将每次购买的种子都留出样品,作为将来如果出现问题的证据。五是大力支持建立农资连锁经营制度,通过积极鼓励和扶持具备条件的农资经营企业引进连锁经营、专卖、物流配送等营销方式,畅通农资经营绿色通道。同时要加强对连锁经营企业的监管,督促连锁企业总部或配送中心建立农资商品质量检验制度。督促其按照“六统一”(统一门店标志、统一货源组织、统一配送服务、统一质量保证、统一零售价格,统一模式管理)的要求进行经营。六是引入问题农资召回制度。对于发现销售的农资商品属不合格商品的,要求经营者一律下柜,停止销售。同时对于销售出的产品经营者要通过店堂告示或口头通知等方式告知农户,停止使用,退回不合格农资,杜绝不合格农资流入农民手中。

(五)开展“涉农合同帮扶”活动,在扶农上作好文章。开展“涉农合同帮扶”活动,要结合当地的实际,认真调研,不断总结,不断探索,针对具体情况积极推广农业订单合同示范文本,推广订单农业模式,严厉打击设置合同陷阱,骗取合同保证金等实施合同诈骗的违法行为。

(六)充分发挥12315和“一会两站”作用,强化保护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措施。一是要发动“一会两站”人员积极发现农资案件线索,向工商部门举报,及时打击坑农害农行为。对农民申诉举报和“一会两站”反映的制假售假、坑农害农案件,各级工商机关要做到认真调查,快速处理,及时反馈。逐步形成受理投诉、跟踪督办、查处案件相结合的行政执法网络。二是通过“一会两站”人员开展送法下乡、送农资鉴别知识下乡工作,增强农民自我保护能力。三是在农村广泛开展“12315”申诉举报网络进市场、进村镇、进农家活动,力争做到农民申诉举报不出村。四是完善农村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发挥农村基层工商分局的职能作用,及时依法解决农村消费纠纷,切实维护农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强化责任,认真开展集中执法行动。各工商所要把红盾护农行动作为今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个重要战役,进一步增强使命感、责任感,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明确落实责任,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加强督导,务求取得实效。县局成立以冀维新局长为组长、副局长庞旺、副局长杨玉亮、纪检书记张宏君为副组长、市场科、注册科、消保科、个私协、为成员的集中执法行动领导小组,市场科牵头负责,其它科室全力配合,各工商分局对“红盾护农”行动的各项工作要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全面落实各项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不作为、乱作为,疏于监管,放松管理,致使出现农资事故的要严肃处理,依法追究相关领导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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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法人员和执法工作日测算

(一)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执法工作日

我局有行政编制5人,工勤编制1人,实有6人,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6人。

(二)执法工作日测算

1.总法定工作日

全年365天,其中法定节假日17天,双休日104天,剩余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日为244天,总法定工作日为:5×244=1220个工作日。

2.其他执法工作日

包括:实施行政许可、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安全生产举报查处、参与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上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组织的安全生产执法行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报告的受理、登记建档、跟踪监控、督促整改等,有关报告、制度、安全措施的备案、开展机动执法、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上级安全监管机关安排的工作任务,合计541个工作日。

3.非执法工作日

包括:机关值班、学习、培训、考核、会议、病假、事假、检查指导下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工作、公务员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参加党群活动等,合计416个工作日。

4.执法检查工作日

执法检查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1220-541-416=263(个工作日)

5.执法工作日

执法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1220-416=804(个工作日)

三、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

我局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为: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的县属企业和部分省驻企业。

四、执法检点

(一)宣传、贯彻和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并督促和检查有关部门和企业执行。

(二)全面检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第八条规定的十九项重点内容。

(三)深入开展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活动,重点加强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和重点工程的专项执法或联合执法。

(四)扎实开展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和职业健康等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继续深入开展九大行业(领域)“打非治违”行动。

(五)行业安全监管重点对2012年工贸行业事故发生企业进行全面隐患排查督查,同时对企业安全生产“三同时”执行情况、组织机构、制度建设、安全投入、安全管理、安全培训、隐患排查、设备设施管理、事故调查处理等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六)非煤矿山及尾矿库以夯实安全生产基础为主线,以预防事故为核心,围绕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教育培训、打非治违、矿山整顿关闭、安全标准化建设、安全技术装备建设、安全专项整治和强化安全监管等工作重点,通过严格、规范的监管执法,督促、检查企业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持续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及时有效地消除事故隐患,杜绝重大以上事故,严控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努力实现全年安全生产目标。

(七)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围绕“产业建设年”和“夯实安全基础年”,以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建设为主线,突出抓好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强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着力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强化隐患排查治理,继续严厉打击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推动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县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八)职业卫生安全监管以《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有关部门规章为依据,以木质家具制造、冶金、矿山开采、建材制造等职业危害严重企业和行业领域为重点,行政执法检查与重点行业职业危害专项治理相结合、与职业卫生“三同时”验收相结合、与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准入相结合、与开展职业卫生业务培训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九)安全培训方面,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和《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情况。

五、其他说明

(一)对本执法计划有重大调整的,即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第22条规定的3种情形的,按规定重新履行报批和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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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面整治重大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对标重大隐患判定标准进行自查,各相关股室(站)在执法检查中将重大隐患作为必查项,通过企业主动作为和严格执法相结合,全面排查整治重大隐患。

(二)大幅减少“三违”行为。坚决打击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三违”行为,深刻认识“三违”行为是威胁健康和生命的最大杀手,真正实现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转变,全面提高企业全员安全意识和能力。

(三)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清单制管理水平。采取“行业共性+企业个性”模式,进一步优化责任清单,加快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分层分级、到岗到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落实机制,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最小工作单元。

(四)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通过执法行动,使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接受一次安全法制教育,确保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安全意识明显提升,安全管理能力明显增强,安全法律法规、标准有效执行。

二、监管执法组织方式

(一)成立专项行动执法工作专班。为确保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创安2021”监管执法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各相关股室(站)要结合自身实际成立专项行动执法工作小组,各小组组长由业务分管领导担任。

(二)采取“企业主动排查+专项执法检查”方式,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查自改阶段(即日起至2021年5月底)。各相关股室、直属单位要结合实际,督促相关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开展问题隐患自查自改自报。为充分发挥企业自查自改问题隐患的主动性,凡是企业在自查阶段已将发现并按“五落实”要求列入整改计划并实施整改的问题隐患,执法检查时可不再列入检查问题清单。各企业要在2021年5月31日前将自查发现问题清单和整改计划书和整改情况报水利局局备案。

第二阶段:专项执法阶段(2021年6月至11月)。各相关股室、直属单位要合理安排执法检查时间,可将专项行动与日常执法计划有机结合开展,确保行动结束后重点检查企业达到全覆盖。在专项行动期间,每个执法检查组按照行业分工每月至少检查2家企业。主要包括:在建工程、水库和砂石企业等重点领域。

第三阶段:巩固提高阶段(2021年12月)。专项行动工作结束后,各相关股室、直属单位要认真总结本次行动检查情况,形成工作总结,提炼经验做法,不断改进提高。健全完善企业提档升级档案,形成闭环管理长效机制。

三、行动重点

结合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各分管领导按局党组分工,认真抓好各自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一)机关安全检查。定期组织人员对办公区域进行安全大检查,重点排查、整治局机关办公区域所有电器设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保管的危险化学药品是否存在不安全因素;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检查小区宿舍大楼的电力和天燃气等管线是否破损,有无漏电、漏气、短路等安全隐患存在;小车驾驶员要做到勤检查、按期保养,遵章守纪,不超速、不超载,不开疲劳车,不开带病车,不酒后驾车等,确保行驶安全;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机关安全保卫工作,确保机关安全、稳定。(责任领导:刘春;责任单位:局办公室)

(二)在建工程安全检查。加强与公安交通等部门协作,积极开展工程机械无牌无证,使用伪造变造牌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改装拼装、酒后驾驶、不按规定参加保险、未参加年检审带病作业的违法违规行为;积极配合公安交警开展集中整治,坚决打击各种违规行为发生,确保工程机械专项整治工作延续性。(责任领导:杨志才责任单位:规建股、农水股、祥凤寨水库管理局)

(三)项目工程安全。重点检查在建项目的安全标示标志,对危险地段施工点是否设立安全防护措施,对蓄水、涉水处是否设立安全防护栅栏,对重型机械作业是否设安全警示标线等。(责任领导:杨志才;责任单位:规建股、农水股、祥凤寨水库管理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股室、直属单位要落实责任,执法检查工作要做到全覆盖,确保不漏隐患,不留死角。

(二)注重整改,消除隐患。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督促企业落实好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隐患,要落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对不能整改到位又无有效安全防范措施的,必须停止使用设备、设施或者停止生产施工。各股室(站所)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严肃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一些问题较为复杂、一时难以整改的隐患,应予以跟踪督办,一抓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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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市机关效能年活动工作要求,针对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执法过程中存在部分执法人员未能严格执行执法程序、调查取证不全面、自由裁量权使用不当、法律文书填写不规范等问题,重点解决全局执法人员执法责任不够落实、过程不够透明、程序不够简捷、行为不够规范等突出问题,努力提升执法水平,提高行政效能,实现文明、规范的执法目标。

二、工作重点

着力落实责任、明确主体、规范程序、健全制度、强化检查等方面的问题。

三、具体措施

(一)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局属各有关科室要根据《市建设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的要求,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在理清法定职责的基础上,科学合理设定执法岗位,明确执法岗位职责,建立健全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强化行政执法资格审查制度

1、对全局各行政执法主体进行全面清理审查并公告。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二十二条关于“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和《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六条关于“执法单位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申领《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的规定,对全局各受委托的执法人员进行审查,向社会公告符合资格条件的执法人员。将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持有《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列入我局机关效能年活动工作考评内容之一。

2、对全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进行审查认定和加强监管。根据《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七条关于“执法单位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中的执法人员,应当向核发机关申领《省行政执法证》”的规定和第十二条关于“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执法职责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在规定的职责权限和范围内行使执法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了解持证人姓名、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的规定,所有行政执法人员均须取得《省行政执法证》,实行亮证执法,工作证件或其他身份证件不得作为行政执法证件使用。所有取得《省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由建设局法制办统一登记备案,对外公布其所在单位、执法证件号码、执法范围及执法证件注销、吊销等基本情况。积极组织全局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建设局的综合法律知识培训、考试。

(三)坚持执法活动“八不准”制度

1、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和营业性娱乐活动;

2、不准在执法活动中办理个人事宜,或者在个人活动中开展执法工作,严禁向行政行为相对人敲诈勒索;

3、不准以言代法,以权代法,或者提出与执法活动无关的要求,严禁、随意执法;

4、不准擅自处理、擅自留置罚没财物和抽检样品;

5、不准随意改变行政执法种类、幅度和范围,严禁违反行政执法程序执法或者越权执法;

6、不准以收代罚、以罚代刑,严禁以权代法、徇私枉法或者纵容违法行为;

7、不准在工作时间饮酒,严禁酒后参与执法活动;

8、不准刁难、打击和报复行政行为相对人,严禁粗暴执法、野蛮执法;

(四)严格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局属各执法科室要按照法律规定的行政执法程序的基本规定,细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各类行政执法行为的具体运行程序,科学合理的设定操作路径及时限要求。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坚持立案登记制度。除依照行政处罚法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外,办理行政案件必须登记立案。

第二,要依法调查取证。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不仅要调取当事人的陈述,还要调取其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相关证据,做到证据确实充分。

第三,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执法单位作出行政决定前,应当出具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陈述权和申辩权)。告知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提出陈述和申辩事实及理由的,执法部门应当予以调查核实。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第四,举行听证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要求听证的,执法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第五,完善送达程序。执法人员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依法送达行政执法文书,送达文书应由受送达人签字或盖章;受送达人拒不签字或盖章的,可以采取留置、邮寄、公告等其他合法途径予以送达。

第六,制作结案报告。

(五)健全完善行政执法文书和案卷归档制度。统一行政执法执法文书格式,是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我局的执法科室应按省建设厅制发的全省系统行政处罚文书。各执法人员应定期对本科室、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裁决、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建立案卷,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完善本机关各种行政执法文书标准及装卷归档标准。健全案卷归档制度,明确各类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要求及案卷归档要求。

(六)实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每年对各执法科室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被评查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局行办。行政执法案卷质量评查情况列入年度行政执法工作考核的内容。

(七)完善行政执法公开公示制度。各执法科室要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能,以多种形式依法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绘制行政执法运行“流程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公开,特别是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征收、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每个环节、程序、人员、手续、时限进行明确规定,使每名工作人员行使行政权力有固定“线路”、“程序”和“标准”,实现行政权力运行的“标准化”。

(八)坚持行政执法检查制度。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好执法检查工作,明确执法检查责任。进行执法检查前,原则上应当事先拟定包括检查依据、时间、对象、事项等内容的检查计划,并报建设局法制办备案;对计划外的突击性检查,应予事后5个工作日内报建设局法制办备案。对各执法单位多项执法检查内容可以合并的,通过建设局法制办进行协调,能够合并的,可以合并;能够联合实施的,可以组织有关执法单位联合实施。

(九)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根据机关效能年活动要求,主要检查各执法单位的工作效率、服务质量、依法行政情况。将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纳入机关效能年活动年度目标考核,对有关单位发生典型案件造成恶劣影响被查处的,视其具体情况扣减相应目标考核评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将监督检查情况予以通报。

(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各执法人员要逐步完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在制定规范性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和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中,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产生危害后果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直接责任者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四、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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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应急管理部、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坚持依法治安,持续转变执法理念,创新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提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推动全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落地落实,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遏制重特大事故,为实现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自2020年至2022年底,积极探索创新,加强行政执法长效机制建设,以强化法制意识、培树过硬队伍、增强服务品质、提高执法水平、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为目标,力争使省市县三级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体系建设上达到制度健全、机制完善、运转高效;在执法队伍建设上达到业务过硬、执法严格、举止规范;在执法装备建设上达到品种齐全、技术先进、保障有力;在执法质量效能上有力促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作用得到明显提升。应急管理系统执法监察质量排在全省前列。

2020年,加强作风纪律建设,强化服务意识和监督问责,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加强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建设,多途径开展业务培训,大力开展岗位比武练兵活动,全面提升执法人员专业素质,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培训率达到100%,执法质量得到有效提升。

2021年,全面健全、完善安全执法制度体系,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严格自由裁量标准,强化执法跟踪问效,持续保持严格执法严格处罚的高压态势,安全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整改率达到100%,执法案件的结案率在法定时间内达到100%,执法质量得到进一步提升。

2022年,执法监察制度全面落实,执法机制进一步完善,执法机构高效运转;执法程序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公正文明,执法案卷法审一次性通过,执法能力素质大幅提升;执法科技化水平显著增强,执法装备充足先进,远程执法广泛实施,执法大数据辅助决策充分应用,执法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作用充分发挥,执法质量得到全面提升。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执法监察制度体系

1.修订完善自由裁量标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立、改、废情况,及时修订《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细化裁量尺度,减少自由裁量空间,避免执法处罚的随意性,提升执法处罚的规范性。(牵头单位:省应急管理厅政策法规处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具有执法职能的相关处室,各级应急管理部门)

2.改革案卷评查制度。修订完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细则,研究制定具体评分标准,使案卷评查制度化、经常化。省厅对各市局的案卷评查每年开展一次,市局对县(市、区)局的案卷评查每半年开展一次,通过分级定期组织开展案卷评查活动,加强互查交流,取长补短,不断提升执法案卷规范化水平,确保本系统执法案卷评查进入全省前列。(牵头单位:省应急管理厅政策法规处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具有执法职能的相关处室,各级应急管理部门)

3.健全法律顾问机制。按照《省法治政府建设方案》,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需要聘请法律顾问及公职律师,为安全行政执法决策提供法制咨询,确保行政执法决策和行为的合法性,切实防范法律风险、避免法律纠纷。(牵头单位:省应急管理厅政策法规处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具有执法职能的相关处室,各级应急管理部门)

(二)全面提升执法人员业务素质

4.强化教育培训质量。强化培训质量管理,建立教学评估、跟踪考核和认可发证等制度;创新教育培训模式,在传统集中上大课的基础上,采取小班多批次模式开展培训;强化问题导向,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有针对性地开设专题培训课程,与专业类大学开展联合培训;实施体验式执法培训,开展执法程序桌面推演,模拟操作流程;注重执法业务操作实训,到实训基地模拟执法、到企业实践见学,大力提升执法人员专业水平。(牵头单位:省应急管理厅人事培训处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具有执法职能的相关处室,各级应急管理部门)

5.开展岗位练兵活动。因地制宜地开展形式多样的岗位练兵、能力比武活动,适时开展执法文书制作、执法数据录入、执法知识考试、执法装备使用演练、互联网+执法等形式多样的岗位练兵和系列技能竞赛,强化执法队伍实战能力建设。(牵头单位: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监察处室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具有执法职能的相关处室、科技信息化处,各级应急管理部门)

(三)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6.科学合理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按照统筹兼顾、分类分级、突出重点、质量优先、提高效能、留有余地的原则,依据《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和有关重点工作安排,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按程序报同级政府批准、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后执行。要综合考虑执法人员数量和能力等因素,科学测算监督检查工作日,合理确定重点检查、一般检查、专项检查的范围及数量,详细列出重点检查单位的名称及其所属行业领域、计划检查次数、检查内容等。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编制的计划应当相互衔接,避免在监督检查对象、内容和时间上重复或者监督检查缺位。(牵头单位:省应急管理厅政策法规处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具有执法职能的相关处室,各级应急管理部门)

7.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严格依照省应急管理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定,加强行政执法工作事前公布,规范事中公示,推动事后公开,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牵头单位:省应急管理厅各监察处室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具有执法职能的相关处室,各级应急管理部门)

8.严格执法主体资格。严格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定期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有本级司法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开展执法工作,组织交叉执法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牵头单位:省应急管理厅政策法规处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具有执法职能的相关处室,各级应急管理部门)

9.严格执行执法程序。强化行政执法程序意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明示事项管辖权,依法调查取证、固定证据;依法公开依据、过程、结果,合理确定履行期限;严格案卷归档管理,所有案卷做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文书齐全、填写规范、适用法律准确,办理结果可追溯,实现行政权力运行“标准化”。(牵头单位:省应急管理厅各监察处室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具有执法职能的相关处室,各级应急管理部门)

10.严格执行自由裁量标准。严格执行《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全面分析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等因素,坚持处罚法定、公正公开、处罚教育相结合等原则,合理确定应否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牵头单位:省应急管理厅各监察处室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具有执法职能的相关处室,各级应急管理部门)

(四)全面提升执法科技化水平

11.全面提升执法装备水平。按照应急管理部执法装备配备有关要求,结合当前技术发展和执法工作实际需要,制定我省的装备配备标准,推动各级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落实保障资金。配足配齐防爆执法记录仪、执法终端、有毒可燃气体检测仪、远红外测距仪等执法装备和个人防护用具,丰富调查取证技术手段,为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调查取证提供有力保障。(牵头单位:省应急管理厅规划财务处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具有执法职能的相关处室,各级应急管理部门)

12.全面推进执法信息化建设。在“互联网+监管”的框架下持续推进“互联网+执法”工作,推进执法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以行政执法业务流程为主线,以执法过程管控、人员管理、信息统计、智能执法为重点环节,实现执法裁量判定、统计分析、数据推送的实时在线和执法标准统一、隐患自查自报、跟踪整改到位、监管密切协同的目标。加快远程监测预警执法,完善线上线下配套监管制度,推进建立省、市、县三级应急部门及重点企业深度融合、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监测预警执法方式,强化执法大数据辅助决策应用。(牵头单位:省应急管理厅政策法规处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科技和信息化处、具有执法职能的相关处室,各级应急管理部门)

(五)全面提升行政执法效能

13.执法突出重点工作。按照《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总体方案》和《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工作部署,紧紧围绕重点工作,大力开展专项执法,有效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各项任务落实;加大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处罚力度,推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对执法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利用约谈、通报、整改令等方式手段,督促党委政府和部门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牵头单位:省应急管理厅各安全监察处室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综合协调处、具有执法职能的相关处室,各级应急管理部门)

14.严格执法贯穿始终。认真执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突出执法重点,紧盯高危行业领域、季节性事故规律、重点时期、敏感时段及事故企业,有计划的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坚决做到“三严”即严格执行执法程序、严格查处违法行为、严格执行自由裁量标准,持续保持安全生产执法高压态势,进一步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切实提高违法成本,达到预防为主的目的。(牵头单位:省应急管理厅各安全监察处室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具有执法职能的相关处室,各级应急管理部门)

15.优化执法模式。坚持严格执法与指导服务并重,推行“启动会+现场执法检查+总结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全过程在场”和“执法+专家”的“三位一体”执法模式,执法的同时,要向企业提供安全咨询和整改援助,指导企业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积极开展“送法下基层”、“送法进企业”等活动,将普法宣传教育渗透到执法办案全过程,用实际案例警示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牵头单位: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监察一处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具有执法职能的相关处室,各级应急管理部门)

16.创新执法方式。大力开展联合执法、交叉执法、专项执法、观摩执法等系列执法活动,积极探索创新适应信息化时展的新执法方式,及时进行效果评估,形成可借鉴推广的成果,有效破解“管行业不管安全、地方人情网、执法不精准、处罚作用不明显”等难题,督促企业落实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促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牵头单位:省应急管理厅各安全监察处室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具有执法职能的相关处室,各级应急管理部门)

17.强化执法监督。加强执法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执法主体、权限、程序、决定等的合法性和适当性,执法责任制、裁量标准、“三项制度”等制度落实情况开展执法监督,及时通报和纠正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强化结果应用,严格执行执法质量定期通报、诫勉约谈、风险提示等制度,开展针对性督导。(牵头单位:省应急管理厅政策法规处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具有执法职能的相关处室,各级应急管理部门)

18.强化执法跟踪问效。执法以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为根本目标,坚持跟踪问效,紧盯问题整改,严格核查复验,坚决杜绝以罚代管、一罚了之的现象;突出问题导向,发挥专家的作用,把问题查准查深查透,推动企业举一反三,搞好隐患分析,深入查找管理制度等根源性问题,防范同类事故隐患重复发生;建立执法反馈机制,及时将执法检查结果通报监管处室,执法监察与监管有效联动,使监管、执法监察形成合力,放大执法效能,共同推动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有效提升企业管理水平。(牵头单位:省应急管理厅各安全监察处室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具有执法职能的相关处室,各级应急管理部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各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强化组织领导,将此项活动纳入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研究,分管领导具体主抓,加强对活动开展情况的调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部署相关工作。

(二)细化方案措施。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统一部署,结合工作实际,细化工作措施,量化工作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出台实招实策,把执法质量抓出成效,确保以执法质量提升促进安全形势持续向好。

(三)注重执法调研。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围绕转变执法理念、改进执法方式、提高执法质量,结合机构改革进度,对监察执法队伍建设情况、执法业务开展情况、执法装备配备情况以及素质能力存在的短板等方面进行专题调研,摸清队伍建设底数,掌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研究提出切实管用的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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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形式

按照行政执法和安全事故防范相结合的工作思路,突出监管业务特点,重点采取两种执法形式:一是突出开展以安全监管业务为重点的全员执法;二是突出开展以重大节假日为重点的安全事故防范执法活动。镇安监办根据全年执法检查计划,结合不同时期的特点按照省、市、县执法检查工作部署,分阶段开展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执法检查。

二、检点

结合“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工作思想,全面提升“强执法防事故”管理水平和安全责任落实的理念,突出业务和监管重点开展执法检查,努力实现“三个转变”。由镇安监办主导,各部门单位配合为原则、单位开展监管业务的执法检查工作,重点开展烟花爆竹、教育培训、应急救援预案、安全责任制体系、安全许可条件等安全领域执法检查;安全执法由镇安监办制定检查方案,在指导XX镇开展执法工作和安全防范的基础上,对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危化品、安全生产检维修作业等关键部位、环节进行安全执法检查。

三、部署安排

一、全镇动员部署阶段。

(5月10日——5月11日)

镇安监办制定强执法防事故”工作实施方案,召开专题安全生产工作会,上门上户发放安全宣传资料,通过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周结合集中开展全员安全生产宣传活动。由镇安监办制定执法检查方案,明确检查范围、时间安排,至少配备一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全程参加宣传和执法,并负责事故隐患整改的指导工作。

二、集中推进阶段。

(5月21日——11月30日)

XX镇结合辖区内实际情况以《XX镇开展“强执法防事故”工作实施方案》为计划,针对节假日集中、事故易发的特殊时期,集中在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等领域开展全镇安全生产集中执法检查活动。重点检查安全责任制体系建立及考核、重大危险源及关键环节、应急救援演练、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等内容。

1、全覆盖检查。由各村(社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制定检查方案和执法进度安排,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覆盖面达到100%;设立以各村(社)委员会为一个社区,全镇15个片区,安全执法检查档案进行存档备案,行政处罚案件自下达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市局备案。

2、镇安监办进行抽查督查。镇安监办根据各村(社区)统计的安全检查情况,对执法检查过的个体户进行复查,复查面不低于10%。对辖区内开展的执法检查活动进行自查,自查以安全执法检查覆盖面、执法文书、检查档案、行政处罚等情况,安全生产防范安全工作为目标,并做好记录。

3、开展其他检查督查工作。10月份,根据镇政府和镇安监办2018年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开展相应专项执法检查、督查活动。根据县安委会的工作思路,对执法检查工作进行相应调整、对接。

三、总结提高阶段。

(5月21日——11月30日)

针对本次开展“强执法防事故”工作存在问题,镇安监办采取自查自纠的态度,追根溯源找问题的原则做好本次工作总结,构建XX镇安全生产执法和安全事故防范机制,探索安全生产执法和安全事故防范的长效机制,完善相关考核,做好全年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落实,责任到岗的理念。

四、开展“强执法防事故”存在隐患的处理要求

一、一般隐患的处理。

对“强执法防事故”中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责令限期整改,安监办制定整改情况资料、图片。在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复查;复查中若未整改的,一律从重从严实施处罚。对应处罚而未处罚的,一律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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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一步规范治理超限超载工作。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把治超工作列入年度工作的重点,按照“普通公路站点执法监管、农村公路限宽限高保护”的要求,合理调整治超检测站点布局,逐步完善治超监控网络。要加强对治超工作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执法人员与“车托”勾结非法护送车辆的行为,净化执法工作环境;坚决杜绝以收费代卸载以及乱收费、乱罚款和重复罚款等现象。坚决查处超限超载车辆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桥梁压垮等重大安全事故背后的不正之风问题。

(三)加大治理农村公路“三乱”,解决侵害农民利益的问题。要针对目前反映强烈的农村客运市场车辆超载、乱涨价、乱宰客和安全隐患多等问题,加大整治和明查暗访力度。

二、畅通诉求渠道,纠正建设领域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一)认真做好在农村公路建设中维护农民利益的工作。要切实贯彻“因地制宜,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坚决查处在修建通村公路中乱集资、乱摊派的问题。坚决落实部里“四个不准”和“三多三少”的要求,即不准违反“一事一议”原则强行集资;不准将需多年征集的集资款一次性征集;不准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准代扣应给农民的各类补助款。鼓励农民多投工投劳参与建设,少让农民集资出钱;集资标准要多考虑农民的实际承受能力,少搞“一刀切”;农村公路建设路线设计要多利用老路改建,少占地拆迁。对违反上述要求的部门和单位,按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

(二)认真做好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维护群众利益工作。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监督检查和查处力度。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要记入信用档案,在招投标和交通建设市场准入方面采取限制措施;认真治理征地拆迁中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严肃查处不履行征地审批手续、征地补偿不到位,甚至违法采取强制手段侵占农民土地等行为。

三、以抓制度落实为重点,加强交通执法队伍建设

一要抓好执法规范制度的落实。要认真组织执法人员学习《交通行政执法风纪》、《交通行政执法用语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和《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等5个部颁规范性文件和厅颁的《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用语、行政执法流程和执法仪表举止。加强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增强制度的执行力。二要认真落实执法责任制。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推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抓好责任分解、责任考评和责任考核,严格责任追究。三要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进一步明确执法监督的内容、方式、程序,建立健全执法督察机制,强化对执法工作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进一步完善交通行政执法公示制,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不断提高交通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不断增强交通行政执法的公信力。

四、以规范管理为重点,认真清理交通系统的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

对交通系统中介组织的清理要做到职能、场所、人员、财务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四分开”。对交通系统行业协会的清理要进行存在价值、服务质量、收费标准“三评估”,符合评估要求的协会,也要做到职能、场所、人员、财务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四分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