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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问题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社会的稳定。随着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提高,人们对食品的质量与安全的意识均在不断地增强,功能性食品、绿色食品、转基因食品等用语频繁出现在媒体和日常生活中。让城乡居民长期吃上“放心菜“、“放心肉”、“放心食品”,已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话题。本文从食品安全性的概念、我国食品安全性的现况、影响食品安全性的因素以及提高食品安全性的策略等几个方面对食品的安全性进行了初步的剖析。
1、食品的安全性的概念
由于科技、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食品安全性问题的内涵及轻重缓急在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也不完全相同,人们对食品安全性的理解也有不同程度的差距。1996年,世界卫生组织(WHO)将食品安全性定义为“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和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受害的一种担保”。在我国食品的安全性通常被解释为“在规定的使用方式和用量的条件下长期食用,对食用者不产生不良反应的实际把握”。所谓不良反应包括由于偶然摄入某一种食品对机体所产生的急性毒性(伤害)或长期微量摄入所产生的慢性毒性,例如致癌性和致畸性等。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分析技术的提高,有些曾被认为是绝对安全、无污染的食品,后来又发现其中含有某些有毒有害物质,长期食用可导致消费者慢性中毒或危及其后代健康;而许多被宣布为有毒的化学物质,实际上在许多食品特别是在天然食品中以极微量的形式广泛存在,并在一定含量范围内有益于人体健康。因此,评价一种食品是否安全,并不是根据其内在的固有毒性,而是看其是否造成实际的伤害。
2、我国食品安全性现况
我国食品工业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取得突出的成绩,但是仍存在不少问题,目前最严重的就是食品的安全性问题,重大食品中毒事件频频发生,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止。用甲醇制作毒酒,用福尔马林浸泡海产品,在火锅中加入罂粟壳,用生石灰做豆腐以及阜阳奶粉等事件层出不穷。仅2006年就发生过多起食品安全问题:苏丹红事件,超碘奶事件、变质奶事件、孔雀石绿事件等等。接连不断的食品危机,使人们对食品的安全忧心忡忡,人们不禁要问,还有安全的食品吗?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老百姓日常议论和关注的话题。如果这个问题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将会对人民的身心健康、整体生活水平、食品工业乃致整个的经济发展造成负面的影响。
我们必须认真对待食品安全给我们带来的挑战,切实研究食品不安全问题,认真分析原因,采取积极的行之有效的对策,逐步消除食品的不安全因素,构筑适合我国国情的食品安全体系。
3、影响食品安全性的因素
专家认为,造成目前食品安全形势严峻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微生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近年来,每年卫生部接到食物中毒报告100~200起,涉及数千人发病,百余人死亡;除意外事故外,大部分均是致病微生物引起的。如80年代在上海因食用污染毛蚶引起甲型肝炎大爆发累及30万人。从对消费者健康的影响出发,微生物性危害是我国食品安全的最主要因素,也始终是各国行政部门和社会各界努力控制的重中之重。
(2)长期使用农药、兽药、化肥、及饲料添加剂。农药、兽药、化肥、饲料添加剂等化学成分对食品安全性产生的影响,已成为近年来人们关注的焦点。如棚式蔬菜,为防止病虫,菜农往往超量喷洒农药或使用高激素、高营养素,使农作物超常生长。由于这些化学品性质稳定,不易降解,在食物链、环境和人体中可长期残留,对食品安全性以及人类健康构成了很大的威胁。
(3)环境污染。环境污染物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危及人类健康,比如说有机污染物中的二恶英、多环芳烃、多氯联苯等工业化合物及副产物,都具有可在环境和食物链中富集、毒性强等特点,对食品安全性威胁极大。在人类环境持续恶化的情况下,食品中的环境污染物可能有增无减,必须采取更有效的对策加强治理。
(4)食品添加剂。在食品的加工、包装、运输以及贮藏过程中,为了保持食品的营养成分,增强食品的感官性状,适当使用一些食品添加剂是必要的。但是要求使用量必须控制在最低有效量的水平,否则会给食品带来毒性,影响食品的安全性,危害人体健康。目前在食品加工中广泛存在着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现象,如使用量过多、使用不当或使用禁用添加剂等现象。
(5)食品加工、贮藏和包装过程。食品在高温烹饪过程中,会产生一些毒性极强的致癌物质(如多环芳烃、杂环胺等),在加工过程中,会用到机械管道、锅、塑料管、橡胶管、铝制容器以及各种包装材料等,也有可能将有毒物质带入食品。另外,食品贮藏过程中产生的过氧化物、龙葵素等化合物,也给食品带来了很大的安全性问题。(6)食品新技术新资源的应用带来新的食品安全隐患。随着食品工业的迅速发展,大量食品新资源、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新型包装材料、新工艺以及现代生物技术、酶制剂等新技术不断出现,造成直接应用于食品或间接与食品接触的化学物质日益增多,已经成为亟待重视和研究的问题。
(7)市场和政府现有措施不完善,仍存在着假冒伪劣产品,食品标签滥用,违法生产经营等。
概而言之,食品不安全因素可能产生于人类食物链的不同环节,其中的某些有害成分,特别是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可因生物富集作用而使处在食物链顶端的人类受到高浓度毒物危害。
4、提高食品安全性的策略
(1)强化政府监管,对监管不力、导致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有关部门实行问责制。
(2)加大对造成食品安全事件有关当事人、责任人的处罚力度。
(3)研究、开发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对食品生产流通全过程严格监控,保障食品安全,同时有关信息,确保人民群众的知情权。
(4)加强环境保护,全面控制水体、空气、土壤的污染,改变当前食品污染状况。
(5)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和无污染、安全、优质的绿色食品。
(6)切实从源头抓起,防患于未然,消除食品污染于发源端。比如说减少农产品的污染情况,可尽量选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等化学品等。
(7)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理机制,确保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受害人员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市场存在的假冒伪劣食品能得到及时的收缴、查封;
(8)掌握食品安全知识,提高自我防护意识,改进饮食习惯,革除不科学、不文明的饮食方式,少吃或不吃油炸、熏烤及霉变食物等。
综上所述,吃的营养,吃的安全,是人类生存的基本要求。我们相信,只要全社会都来重视食品安全,我国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一定会稳步改善,从而使人们吃上放心食品。
参考文献:
[1]陈君石,食品安全-现状与形势,江西食品工业,2003,1,4
自1937年科斯发表《企业的性质》这篇跨时代的论文以来,交易成本的概念首先被提出来,不过科斯未给出可操作的概念和清楚明了的界定方法。之后经济学家和学者们纷纷加入到对此概念的进一步探索之中,对交易成本的内涵进行了各种界定。在众多理论中,威廉姆森的交易成本理论最为重要,他认为,要准确把握“交易成本”,需要从内涵与外延两个层次上进行探索与界定。
1、交易成本的内涵
肯尼思•阿罗(1969)在他的论文中提到交易成本这一概念,阿罗认为在市场的形成过程中,交易成本会起一个反方向的阻碍作用,交易成本属于一种经济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费用。威廉姆森认同阿罗对交易成本的看法,按照威廉姆森的观点,交易成本就是从交易合约出发,使用不同的组织和各种制度的成本费用。
2、交易成本的外延
交易成本在实际中具体包括哪些项目类别,就是交易成本的外延。在《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一书中,威廉姆森提出了两个重要的概念:“事前”交易成本;“事后”交易成本。“事前”交易成本就是在签订合同过程中,编写拟定合同、交易双方谈判以及为保障合同可以被执行的成本。“事前”交易成本的产生,是因为未来存在很大不确定性,交易双方都难以把握,需要提前制定好规则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事后”的交易成本主要有四种:第一,在交易合约执行过程中,交易行为偏离最初双方的合作目标,给交易双方带来了不适应感所产生的成本;第二,交易双方为控制未来可能产生的不合作风险,所进行商讨带来的议价成本;第三,为预防和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而产生的运行成本;第四,双方承诺会履约所产生的保证成本。
3、交易成本的决定因素
在日常的生活中,交易成本的存在具有普遍性,交易成本为什么会产生,它是由哪些因素所影响的,成为一个重要问题。许多经济学家都对这个问题进行过探索,试图找到交易成本的影响因素。威廉姆森对此也有研究。威廉姆森认为,交易成本主要与人、特定交易、市场环境三个维度的因素相关。威廉姆森认为市场中的人是“有限理性的”,并且行为人还具有机会主义倾向。特定交易方面的因素主要是可以影响交易性质的因素。市场环境方面的因素主要就是指在现行市场中,某项交易可能存在多少交易对手。
二、食品安全问题的交易成本理论分析
1、食品安全问题现状
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的观点,食品安全是指在食品生产过程中生产商对质量的担保以及购买者在使用时,不会产生不良反应。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我们可以发现,食品安全是否得到保障的一个标准是消费者的健康是否被损害。食品安全问题之所以是目前社会上的一个重大问题,因为它紧紧关系着大众的身体健康,在国际社会上,食品安全是一个国家政府监管力度的代表。近几年,虽然中国对食品安全的监督不断加强,但安全问题仍然频发,因此规范食品质量安全,打击违法企业已成为当务之急。食品安全问题频发也和行业特点有关,食品的加工生产涉及多个过程,原料来源是否有保障、加工过程是否卫生、运输过程中的存储是否得当都会对安全产生影响。且中国食品企业大部分规模都较小,缺乏对安全问题的重视,只有很少部分拥有合格的生产设备。不只小企业会出现问题,三鹿、双汇等大企业也发生过重大安全问题,导致了市场购买者对中国目前的食品安全产生怀疑。
2、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分析
(1)政府监管食品安全的交易成本。政府作为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也是经济人,但根据制度经济学理论其也是有限理性的,它也会从自身利益出发来考虑现实问题。从政府的角度来看,其在进行食品监管时也会有一定的获益,但同时也是要付出成本的。显性方面的成本有各种政府在行使管理责任时的费用以及处理诉讼纠纷时的费用。隐性成本主要是为了提高监督力度而雇佣更多工作人员和增加监督次数而产生的,因为政府缺少食品安全方面的知识,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企业会隐藏违法生产,政府要想有力监督,必须要投入更多的人力与财力,因此,政府的交易成本会非常高。且目前中国政府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属于好几个机构部门的任务,在监管过程中存在重复投入问题,发生问题时,机构之间会相互推诿。(2)企业生产安全食品的交易成本。产权界定成本是食品生产中安全问题方面的一项重大交易费用,但生产商在寻找合适交易对手,商议食品成交价格和食品合约的拟定与执行中还存在着许多交易成本。食品企业作为一个企业,其目的也是利润最大化,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它会采取各种办法来降低生产成本,以获取利润。在这个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中,企业会将消费者的健康问题抛到一边,在生产过程中添加各种化学物品。在政府加大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监控的过程中,受管制的企业必然要引进新的设备来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对于企业来说,这是一笔生产成本以外的费用,会提高总的成本数额。如果食品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添加一些有安全隐患的添加剂,一旦被监督机构发现,则会被惩罚,所以企业会衡量违法生产的收益和被发现的罚金数额,如果收益大于罚金,则企业会违法进行生产。目前,中国政府监督部门对食品企业违法生产的处罚力度较小,所以,很多企业都抱着侥幸心理违法生产,只为了追求短期的高利润,使用劣质食品原材料与化学添加物,无视消费者的健康。通常这些企业规模都不大,而小型企业并不太注重企业的声誉形象。但也有一部分大企业在利润的驱使下违法生产,例如三鹿的奶粉问题,这些现象会发生,最终原因都是违法生产的成本低,而收益很大,趋利性使得企业无视自己的社会责任生产劣质产品。(3)监督组织的交易成本。目前,中国大部分食品加工企业规模都比较小,70%的企业都属于小作坊只有十几个员工,卫生情况较差,想对目前的这种状况进行全面整改,交易成本巨大。而食品检测组织和政府组成一个利益共同体,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时,责任主要有政府承担,第三方组织基本不会受到影响。相关的行业协会虽然也会对食品安全问题制定质量标准,但通常协会工作人员都与食品企业有种种联系。所以各种第三方组织和行业协会为了自己利益考虑,会与企业合谋,这样就会产生食品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
三、政策建议
从交易成本理论角度来看,虽然无法彻底消除食品安全问题的出现,但可以通过一些手段降低该类问题的发生频率。
1、健全食品安全制度规范
制度的一个重大作用就是降低交易的成本,食品安全问题频发从侧面也反应出中国目前食品安全方面的制度体系还不够健全。政府可以从制度方面着手,来对食品生产者的行为进行规范。虽然中国自2009年就开始实施食品安全条例,但是该条例还难以遏制许多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为防止企业违法生产,政府应该加快步伐对相关制度领域进行建设,制定更严格和明确的食品标准体系。
2、提高相关机构的失职成本
目前,食品安全监督的技术水平还不够发达,监督部门的责任不够明确,为了防止监督部门与一些企业进行合谋,要明确监管部门职责,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时,整个监管部门都应该被追责,并且对其要从重罚,以降低其犯错的概率。当食品安全问题出现时,还要严格追究食品检测机构的责任,要求其对问题负责。
3、增大食品企业违法生产的成本
对于一些存在失信行为,忽视社会责任而违法生产的企业,政府要对其进行惩罚,例如可以吊销违法企业的营业执照,对于一些违法行为较为严重的企业,在必要时,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使其承担高额违法生产成本。交易成本理论认为失信行为所取得的利益大于失信行为的成本下,该失信行为将不会停止;相反,收益小于成本时,失信行为将会大大减少。根据交易成本理论,应该增加处罚力度,大幅度提高违法生产企业的失信成本,使得企业规范生产,远离失信行为。
4、加强社会公众和媒体对政府部门的监督
中国食品问题不断涌现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政府部门存在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所以,应激励社会公众和媒体对政府部门进行全面监督。可以赋予公众一些例如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权等监督权力并且使其合理化。政府也应该允许媒体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以及报道,使食品安全得到透明化管理。有了以上这些社会监督的存在,政府监督部门的交易成本上升,机会主义行为将会减少。
作者:刘玲 单位: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孙经纬译.普特曼.企业的经济性质[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
[2]张群群,黄涛译.威廉姆森.反托拉斯经济学—兼并、协约和策略行为[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3]朱舟,黄瑞虹译.约翰•克劳奈维根.交易成本经济学及其超越[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选题背景
自1999年进入老年型社会以来,我国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己成为老年人口总体数量最大的国家。根据20XX年公布的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数据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占13. 26%,约为1.78亿,同比2015年人口普查上升2. 93个百分点。据相关专家预测,到2050年,中国老龄人口将达到总人口的三分之一。老龄人口快速增加的同时还伴随着老年人口高龄化、空巢化等特点。人口急剧老龄化为社会和经济发展带来巨大挑战。
老龄化日趋严峻的问题最直接反映在了人们的居住状况上,据相关数据显示,近两年来,对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康复护理、文化娱乐等需求日益凸显,在 80后 成为社会劳动主体的今天, 一对夫妻,一个小孩,四位老人 的家庭模式把更多的养老负担强加到个人的头上。社会化养老成为一种必然趋势,商业养老需求曰趋旺盛。因而配备医院、专业护理人员的各类养老地产如雨后春第般孕育而生,一种全新的地产模式呼之欲出。
业内人士表示,随着老年人群体对于居住要求的不断提升,未来面向健康老人的养老产业将从提供养老住宅开始逐步向更广的领域推进,养老地产作为养老产业的核心和载体之一,市场潜力巨大。老年住宅产业将是一个朝阳产业。 可以预言,养老产业或许将成为化解目前全球化金融危机的支柱产业,是拉动内需的重大战略型方向。 现任慈善事业促进司司长王振耀如是说。
XX年以来,面对一波又一波的宏观调控,国内的房地产企业,尤其是行业龙头更加注重紧随行业调整节奏,尽量超前抢占市场,不断学习发达国家的发地产发展经验,一些曾经不被关注的房地产领域也因此逐渐被房地产企业所重视。其中,潜力巨大的中国老年地产市场似乎成为一块人人想分享的蛋糕,吸引着地产开发商及其他行业巨头的极大关注。截止目前,保利地产、万科、华润置地、首创置业等地产开发商已进军养老地产,另外保险业、服务业、金融业等行业也已纷纷涉足幵发老年地产市场,在全国掀起了一片养老地产开发与建设的。
养老地产是一种将养老主题与房地产开发紧密结合的复合型地产开发模式,是一种房地产业与其他相关产业资源整合以适应现代生活方式转变的地产业态。同时养老地产也是养老产业的一种模式。它以养老住宅为核心,配套医院、超市、文体活动中心等设施,将居住、餐饮、娱乐、医疗、保健、护理服务等功能集中在一起为人们创造一种全新的人居生活方式。
作为一种复合型的商业地产开发模式,养老地产具有自身的特点。与一般的福利性养老机构不同,养老地产的商业性质决定它主要通过出让方式来获取土地,其运作也必须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另外,养老地产也不同于普通商业地产,通过整合居住、餐饮、娱乐、文化、医疗、护理、保健等各种服务资源,力图形成各供应商共赢的格局。而且,养老地产结合养老主题,针对老年人的需求,以营造 以老人为本 的社区文化和文明优雅的生活环境为目标,构建生活照料、文化娱乐、学习教育、医疗护理等全方位养老服务体系,凸显养老功能。
养老地产具有投资大、投资回报周期长、风险大等特点。然而养老地产在我国仍处于发展初期,还在探索阶段,缺乏系统的理论指导和可借鉴的成功经验。多数企业都是在摸着石头过河,发展模式的不明确、收益率的不确定,相关政策法规的缺失,将给养老地产的发展前景带来诸多变数,如果盲目进入,企业将面临进退两难的跑她境地。在 银色经济 发展浪潮的推动下,很多企业蜂拥而入,盲目涉足该领域,缺乏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不了解老年人实际需求,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服务管理,发展停滞不前。更有一些Jf发商表面上打着 养老 的旗号,实际上却低价圈地,然后通过销售住宅以获取盈利。这些为追求利益而不择手段的企业行为造成了行业发展无序的混乱局面,给社会和产业自身的发展带来的不良的影响。
因此,为避免产业的混乱无序发展态势,如何从发展战略角度出发,推动养老地产企业的发展,进而促进整个行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选题意义
在社会和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一个企业的发展必须紧随时代的步伐,制定正确的发展战略,正确预测市场的变化,开发适合市场需求的产品,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获胜,实现可持续发展。
上海亲和源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幵发养老地产的先驱之一,其前身为上海康桥公共事业投资有限公司,后由于增加两家股东单位,于2015年更该为此名。在我国人口老龄化R益加剧的背景下,上海亲和源股份有限公司顺应了社会和市场的发展趋势,审时度势,在全国率先建立了中国第一个养老社区项目 上海亲和源会员制养老社区。上海亲和源养老社区以健康养老、快乐养老为目标,为老年人创造舒适、高雅、安全、友好的居住和生活环境,提供人性化、专业化、规范化的服务和设施,改变了传统意义上的养老方式,创新了以往的地产开发模式,把养老主题与地产行业有机结合起来。上海亲和源养老社区经过几年的发展,目前已吸纳八百多名老年人居住,并采用连锁模式,在海南、海宁、黄山等地发展养老基地,发展养老俱乐部资源,在社会上取得了较好的口碑,己成为业界公认的发展较为成功的养老地产项目之一,被视为养老地产行业发展的领头军。因此,亲和源的发展经验将会给整个养老地产企业的发展带来示范效应。因此,本文选择 上海亲和源股份有限公司养老地产发展战略 为研究主题具有重大意义。
研究内容与方法
研究内容
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是对上海亲和源股份有限公司的主体项目 亲和源老年社区做战略上的分析。经过对其深入的研究,对亲和源目前的战略选择、经营、服务方面提出亟待解决的问题,运用战略学相关理论,结合亲和源实际情况,深入分析其战略选择,并最终提出改进方案。
本文研究内容的整体框架共分六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介绍本研究的背景、意义、内容和方法等;
第二部分为相关理论与研究综述部分,对战略管理的相关理论进行综述,为下文的研究提供理论基础;
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上海亲和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养老地产主体项目,并对其发展战略作了描述;
第四部分通过PEST分析工具和波特五力模型深入分析了上海亲和源股份有限公司发展养老地产的外部环境,并对其市场地位给以进一步的认识;
第五部分对上海亲和源股份有限公司发展养老地产的内部条件和竞争策略进行了分析;
第六部分则对上海亲和源股份有限公司养老地产发展战略进行分析,针对该公司的战略选择进行深入剖析,对其发展战略予以评价,最后提出改进和优化战略的措施;
最后一部分提出了本研究的结论和未来我国养老地产发展的展望。
研究方法
一,食品安全的伦理界定
食品安全是食品的扩展概念,可以表述为:食品(食物)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以导致消费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该概念表明,食品安全既包括生产安全,也包括经营安全;既包括结果安全,也包括过程安全;既包括现实安全,也包括未来安全。
二,从企业经营者角度审视食品安全伦理失范的原因
不良食品生产和经营者漠视公众生命健康权的行为,其直接后果就是在公众和社会面前表现出诚信的缺失。众多食品安全事件体现了当今市场上企业诚信和商业道德的严重缺失。消费者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绝对支撑,若说诚信是企业的生命,那么消费者群体就是诚信存在的土壤。
在企业伦理范畴内,食品安全的困境表现为企业诚信与经济利益之间的矛盾。在企业间合作关系中,物品关系、经济关系是随时发生的。在这个复杂的链条中,所产生的合作关系和发生的问题能否顺利解决,取决于企业的诚信和伦理道德。而许多企业逐渐专注于自己的领域而忽略其他合作伙伴的利益,久而久之,所有企业都各自为营,把道德缺失的后果放到了消费者身上。食品企业伦理的缺乏是所有企业中后果最为严重的一个,因此,加强食品企业道德建设,杜绝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是企业伦理当下的迫切要求。
价值理性在人的活动中表现为价值主体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相统一的行为取向。价值理性是主体在观念中对未来价值实践活动的目标、方法、手段、结果所做的超前设计和筹划。在价值理性的视野中,人是终极目的,人是各种努力的终极关怀。一切都要以满足人的合理性需要为目的,一切地努力都是为维护、发展、实现人的各种利益,都是为了维护人的尊严,提升人的价值,凸现人存在的意义,都是为了促进人更好地生存、发展和完善,最终达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三,践行食品生产与经营中的经济伦理规范
食品安全的维护亦需要道德理论作为指导,再完善的法律和再严格的安全监管也会有纰漏。要从源头上预防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必须从思想上建构食品安全的伦理防线。康德“人是目的”的命题,从存在论的角度指出人类一切的思想和行为都是为了追求人的幸福,人本身即是目的。故人类所创造出的物质财富、艺术、食品安全视角下的职业道德、科学技术、教育乃至国家、政府最终都是作为手段而存在。人是最高价值,所以必须尊重生命。不仅是作为存在者的个人的生命,而且是作为存在意义上的整个人类的生存。功利主义主张,当不同的价值发生冲突、不同人的利益相互矛盾时,通过计算价值、权衡利害,取向于那种能使最大多数人获得最大幸福的抉择。故功利主义在进行价值比较时赋予了生命以最高价值。生产食品的最终目的,不仅是要实现生产者自身的利益,更重要的是要满足社会人群对食品的需要,在达到人们对自我内在价值实现的基础上,充分实现人的外在价值。尊重生命原则是生命伦理学的核心和灵魂,是指要维护尊重人的价值和尊严。
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金钱和利益居于至高的地位,哈佛大学哲学教授迈克尔・桑德尔的演讲“金钱不能买什么”从金钱的无所不能中亦揭示出企业利润与企业家良心的矛盾所在。因为有10元钱一个拥抱,100元一个普通挂号,加200元一张火车下铺,所以我们可以孤单却不需要朋友,可以心安理得地花钱“雇”人排队。奶制品从3元250毫升到3元180毫升,企业利润仍在上涨或维持,消费者消费的金额也没有增加,然而,孩子们每天需要的营养却在缩水。金钱看似是万能的,然而我们已经无法用可以承受的价格买到健康、安全的食品,假种子、农药残留、转基因,可是我们还是很期待,纳米技术的普及、非转基因食品的普及以及深山中圈养着的牛、羊的长成。我们用高科技、高成本来试图保障我们的食品安全,我们呼唤政府对质量的监管,期待法律、法规对违法经营者的惩处,我们忘却的却是一种最基本、零成本的,作为一名经营者的责任心与良心。食品安全事件,本质上是生产者和经营者丧失了起码的社会公德,践踏了起码的良心底线,蹂踊了“尊重生命珍惜生命”的理念,不管不顾消费者的生命健康。
不断发生的食品安全危机事件,从反面说明有些企业本身道德的沦丧、道德血液的流失,从而陷入了极端狭隘的功利主义。这种利己主义更加露骨地强调私利的至上性,甚至不惜损害他人的利益和大众利益。在食品安全问题上,把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当作牟取暴利的牺牲,是对生命的挑衅,是对“义”的极端蔑视和对“利”的不择手段的追求。在当下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中,更要注重“义利兼顾”,企业在营利的同时,要考虑该盈利行为是否符合消费者的利益,是否符合社会整体利益以及长远利益。企业正确的价值目标应该是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在当代社会迅速发展的需求下,企业把追求经济利益放在首位似乎是合乎情理的。但是,在企业已有一定的经济基础上,科学、合理地追求经济利益,并把实现社会责任作为自己的目标,这是企业,尤其是关乎人类生命健康的食品企业作为社会的分子和实现更长远的经济利益所应该遵循的原则。
中图分类号:R155.5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9-9166(2011)017(C)-0296-02
一、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与成因分析
近几年来,食品安全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见之报端的食品安全事件有30多起,平均每年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有几件,如苏丹红鸭蛋、孔雀绿鱼虾、假牛肉、三聚氰胺奶粉、甲醛奶糖、带花黄瓜、爆炸西瓜、地沟油、染色花椒、墨汁石蜡红薯粉、瘦肉精、假牛肉、河南南阳毒韭菜、青岛福尔马林浸泡小银鱼、沈阳毒豆芽、宜昌毒生姜、合肥染色蛋糕、北京影院米花桶含荧光增白剂、海南的毒缸豆、广州市场“染色紫菜”、台湾塑化刘有毒食品、漂白大米、面粉增白剂、下水道小龙虾、双氧水凤爪、避孕药养黄鳝、激素染色草莓等。食品安全问题有愈演愈烈之势,出现三个特点:一是食品的涉及面越来越广。问题食品已从过去的粮油肉禽蛋菜豆制品、水产品等传统主副食品,扩展到水果、酒类、南北干货类、奶制品、炒货食品等,呈立体式、全方位态势。二是问题食品的危害程度越来越深,已从食品外部的卫生走向了食品内部的安全危害。过去只注意食品细菌总数,现在是深入食品内部的农药、化肥、化学品残留。三是制毒、制劣手段越来越多样,手法越来越陷隐蔽,从食品外部走向内部、从物理走向化学。
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的主要原因有:
1、政府规则失灵导致食品安全问题产。由于政府的定位不当,导致规则不能及时发挥作用。如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滞后、食品安全标准的协调机制和食品安全信用体系不完善、监管机制缺乏协调性和连续性、食品安全的执行过程中缺乏规范化、执法处罚力度不够、社会监督和问题处理机制缺位,食品安全领域的管理出现真空状态,食品安全质量普遍降低,这些都说明食品的安全生产和政府规则失灵有着紧密的关系。
2、攻利主义和食用主义价值观的影响。功利主义不考虑行为的动机与手段,仅考虑行为的结果。在我国,功利主义表现为对社会财富增加的强烈渴望,对经济发展的极度推进,这些虽然使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得到了最大化发展,但是也使得诚信观念在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受到重大冲击。
实用主义的特点在于,把实证主义功利化,把经验归结为行动的效果,把知识归结为行动的工具,把真理归结为效用、或行动的成功。尽管实用主义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很多可借鉴的地方,但是也有其局限性,实用主义往往会在价值观念上返客为主,使得我国经济发展出现桎梏。
3、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不完善。我国现已颁布的涉及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多达十几部,有《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法》《食品卫生监督程序》《食品安全管理条例》《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虽然这些法律法规构成了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基本框架,但由于它出台早,要求标准低,由于现实情况的飞速发展,有些条款已经不能适应新时期市场经济。对待严重的食品问题,已经不能有效地规范,合理的操作。
4、食品安全监管检测体系的不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不完善主要表现在:第一,实行多头管理,管理职能不明确,食品监管越位、错位和缺位的现象时有发生;监管涉及多个监管部门而且职能交叉,各职能部门之间缺乏有效地信息交流,有时甚至相互掣肘。第二,执法机构建设还不适应严峻的管理形势。队伍年龄老化、知识结构老化等矛盾比较突出。
食品安全检测体系的不完善主要体现在:第一,检测机构不健全。从2011年开始,北京、天津、上海、深圳四个试点城市的蔬菜农药残留和生猪“瘦肉精”污染定点监测工作开始实施,进而逐步扩展到全国37个城市。从总体上来看,各个地方对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还不完善。第二,对已有的监测机构建设重视不够。关键是检测技术检验设备和资金不足,致使食品检测一直处于步履艰难的状态。
5、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在食品市场上,部分食品经营者法律知识淡薄、唯利是图、不注重食品质量。无视消费者的健康,致使消费者在对有可能伤害到自身健康并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购买行为。还有一部分生产单位在获得证书后,往往会给安全标准“打折”,生产低成本、低质量的产品。这样,消费者难以察觉食品的质量而可能造成伤害。
6、地方保护主义作怪。在食品安全问题中,地方保护主义对食品安全产生了严重的影响。第一,地方保护阻碍了全国统一、公平、规范、有序市场的建立。这种不公平的经济体制必然会加剧无序竞争,破坏宏观经济总量平衡。第二,地方保护危害了地方经济的发展,损害了地方政府的信誉。地方保护主义导致市场信息失真、破坏市场秩序,影响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二、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的对策建议
1、加强“农田到餐桌”监管、加强食品检测检验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基础。建立良好的质量信息传递机制,有助于解决食品质量的市场失灵。我国食品生产者大多文化素质低,生产规模小,而食品产业链较长,致使信息管理难发挥作用。政府要提供公共信息,使公众拥有完全充分的信息以便权衡利益风险进行选择。及时食品安全信息,定期公布质量抽检结果,疫情和有毒有害物污染警报,提醒公众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对具有良好声誉的企业进行宣传报道,并接受新闻媒体和公众监测。建立各类食品营养信息数据库,对消费者、生产者和食品系统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和教育。
2、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理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加强监管力度。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除了法律和行政监管外,还要注重从经济和技术等层面上共同推进。经济手段提高生产的组织化程度,充分发挥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将分散经营的主体组织起来加强质量控制,实行标准化生产,实行规模效应和品牌效应。生产经营者强化诚信意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提升技术装备,改进工艺操作和检验手段,加强原料生产、制造加工、储运和流通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从而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控制。增强对食品安全事件的经济处罚力度,增加不法厂商的风险成本,从根本上遏制假冒伪劣食品的生产。
关键词:食品安全 企业伦理 公共卫生伦理 生态伦理 对策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现代物质文明的高度发展和食品种类的丰富多样,使得温饱问题不再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关注的热点。但是,近几年来,从注水肉、假豆腐,到瘦肉精、毒大米;从吊白块、苏丹红,到洗虾粉、一滴香,从植物奶油、红心鸭蛋,到南京小龙虾、化学火锅料,还有死恢复燃的“三聚氰胺”奶粉、禁而不绝的“地沟油”,不停接受的“新鲜名词”让公众对我国食品安全充满了忧虑。我国食品安全屡次出现问题,已经成为困扰国民生活的一大难题。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近些年,我国各种食品安全事件接连发生,引发了消费者的不安和对食品消费的担心。食品法中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理,大多是以对行为者进行罚款,或者吊销卫生许可证为惩治措施。相比这些微小的惩罚,巨大的利益诱惑足可以让违规者甘愿受罚。食品安全形势十分严峻,食品经营环境堪忧,严重影响了我国食品行业的发展。有关部门不断加大打击和监管力度,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却无法从根本上杜绝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
一、从伦理学的角度剖析食品安全伦理
1、企业伦理
所谓企业伦理,是指在企业管理和经营活动中所应遵循的道德规范和道德准则,其中包括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安全责任理论。企业应当要具有一种企业社会责任,即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责任。
一个具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消费者必然会支持该公司的产品,政府也会对其发展进行支持,使企业在优良的社会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社会也会因为企业的负责任生产而进步。因此,食品企业应该在经营管理过程中,转变伦理思想,把为企业谋利益置于为社会谋福祉中,增强食品安全责任意识!
2、公共卫生伦理
公共卫生伦理的目标是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保障公众健康和社会公正,实现一个社会的健康发展。食品具有易污染、易变质、保质期较短、储存条件要求严格、与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密切相关等特点。
一些道德素质低下的企业经营者,为了追求眼前利益而至公众的生命和健康于不顾,为了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的地位而不择手段,生产销售具有安全隐患的食品,欺骗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健康,有毒、有害食品会引起人体急慢性中毒,致癌、致畸,甚至导致死亡甚至危害生命。某些食品生产企业在食品中大量的掺杂、掺假,专门生产、制造假冒伪劣商品,危害公众健康,甚至残害弱势人群。在食品的流通领域,一些超市、商店为了获取高额利润,不从正规渠道进货,明知是假货、劣质食品,却以低价购进,以次充好,成为伪劣食品流通的代销商,为制假者提供了市场。某些监管人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利用人情关系权钱交易、收受财礼,让制假贩假有可乘之机,这也是伪劣食品屡禁不绝的重要原因。在生产、加工、流通等领域某些人利欲熏心,贪得无厌,为了牟取暴利,不顾公众的利益,缺乏基本的职业道德,缺乏社会责任感,违背了伦理道德的基本原则,使食品安全问题愈来愈加凸显,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不断向纵深发展。
二、保障食品安全的应对之策
1、加快食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法律是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政策实施的制度基础。我国已初步形成了门类齐全、结构相对合理、具有一定配套性和完整性的食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参照发达国家更为先进的食品安全法规,我国还应进一步修订、补充和完善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条例,同时应该注意包括农产品与食品生产场地周边生态环境等相应影响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条例建设,用法律及制度来保障食品安全。
2、建立食品安全的应急机制
在发达国家,在政府食品安全管理部门的监控下,一旦有食品被认定不合格或有设计缺陷,生产厂家和销售部门便会主动召回该类型的全部产品,同时清退消费者已付款项。我国可借鉴发达国家“食品召回”这一行之有效的措施,对国内食品企业建立食品质量不合格召回制度,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大面积扩散。
3、提高公民的食品安全意识,普及食品安全的科普教育
充分发挥媒体的的作用,利用广播、新闻、电视、网络宣传绿色安全食品及优秀放心企业。正确引导公民安全消费、理性消费、科学消费。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食品安全教育机制,初步形成消费者共同参与的多方位宣传教育体系。食品安全常识和法律知识要得到普及,对公民进行食品安全知识、营养知识培训,使其掌握简单的食品质量识别方法和适宜的食品烹调方法。促使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管理,畅通消费者投诉维权渠道,维护消费者基本权益,最终使假冒伪劣产品失去消费市场,从根本上杜绝假冒伪劣产品的流通渠道。
食品安全不仅仅是一个法律和政府管理问题,它是涉及企业伦理中的社会责任、公共卫生伦理中维护公民生命健康的利益的伦理问题。食品安全伦理是不容忽视的一个领域,我们必须要提出相应的对策,努力完善和解决好食品安全这个关系国计民生的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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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SPS协定》食品安全规则
(一)“以科学为依据”实施相关措施
《SPS协定》中第5条第7款规定,各成员国采用临时卫生检疫措施需满足四个条件:临时措施是在成员方有关科学依据不充分的情况下采取的;根据有关信息包括国际组织以及其他成员方实施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信息而临时采取某种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各成员方应寻求获得必要的补充信息以便更加客观地评估风险;各成员方应相应在合理期限内评价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四个条件环环相扣、相互联系,缺一不可。
(二)WTO体制下《TBT协定》食品安全规则
WTO体制下《TBT协定》是为防止成员国利用技术水平行使不公平技术贸易壁垒,协议理所当然包括食物质量要求方面的标准。《TBT协议》规定无论标准、技术法规或者合格评定程序制定,都以国际标准化机构制定的相应标准、原则或建议为基础,三种规范的实施不应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其次通过建立咨询点制度、通报制度,相互事先通报,大大提高了技术法规和认证程序的透明度,使出口商更加容易适应进口国要求来组织生产,很大程度上减轻了技术壁垒对国际贸易的阻碍。
三、对策
(一)建立食品法律体系
自我国在1991与1997年分别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两项食品安全法律以后,截止到2010年食品安全法规基本未做任何修改与完善。时代日新月异,环境变幻莫测,旧的法律已经不太适应新形势下的社会关系,与现存的法律之间存在着明显的矛盾。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修订是我国二十一世纪初食品立法的首要工作,时至今日我国总算通过《食品安全法》,此法律在食品安全的整体和细节方面建设完善结束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始终处于“群龙无首”状态,整体法律体系统由此建立。
(二)完善技术法规与合格评定程序
有力的技术支撑在食品出口检验与安全质量保证工作中是必不可少的。当下缩减高消耗、低产出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与加快技术进步步伐势在必行。科技兴国,管理创新乃治国良策,高科技、质量与强势产品必然是集约型经济增长模式不可缺少的推动力。在法律与规则日益完善的环境下,企业应坚持“以质取胜”的战略,优化商品的出口结构,引进并有效吸收发达国家的先进管理系统与高端技术以修炼内功。努力学习与适应学习产业商品出口的国际标准,在系统推行ISO家族与欧盟系列标准出口产品的认证管理前提下,势必将合乎规矩的出口程序凝练在企业的出口工作当中,一步步推动企业良性运行,保证出口产品质量以突破别国贸易壁垒基本条件。
二、零售商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的仿真模型建立
零售商从上游供应商处采购食品,其抽检率和抽检标准影响着其销售的食品的安全水平,在某个时间点处,零售商提高抽检率后,零售商将拒绝供应商提供的食品,那么供应商将改进其生产工艺,提高设备的安全食品生产能力,经过延迟后,供应商的食品安全率得到提高,能够通过零售商高的抽检率。之后,供应商提高食品安全率后,供应商和零售商的利润水平也将继续提高。明确了零售商提高食品安全的动力机制后,运用ithink软件画出模型的系统流程图。
三、仿真分析
面对工商部门处罚,以及消费者对零售商信任度的下降,在第10个月时,零售商提高食品抽检率,那么在供应商0.6的食品安全率情形下,供应商提供的食品不安全数不能满足零售商的标准,零售商将拒绝接受供应商提供的食品,代表了零售商的抽检率变化和接收食品的变化趋势。供应商生产的食品被零售商拒绝后,供应商改进生产设备的水平,另外供应商生产设备的改进也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随着生产设备水平的增加,食品安全率自然也提高,代表了供应商生产设备水平的变化情况。随着供应商食品安全率的提高,在零售商0.2的食品抽检率的水平下,当供应商的食品安全率达到0.85时,供应商的食品将满足零售商的标准,此时供应商和零售商的交易也将再次进行,代表了随着供应商食品安全率的提高,零商接受食品的变化情况。最后,将零售商的食品抽检率、供应商的生产设备水平、供应商的食品安全率、零售商接受的食品以及零售商和供应商的收入情况纳入一个趋势图中,可以同时观察零售商提高食品抽检率后,各个相关因素的变化趋势,增加了供应商和零售商的收入变化趋势,可以看出,由于零售商提高了食品的抽检率后,供应商提高的食品不符合其标准,因此中止了与供应商的合作,零售商的收入也有一段零增长的时间,当供应商提供的食品符合其抽检标准后,零售商的收入也再次开始增加。可以看出,供应商提供的食品被零售商拒绝后,供应商在提高生产设备水平的同时,食品生产并没有停止,因此,其收入有一个下降的时段,供应商生产的食品满足零售商的抽检标准后,其收入也开始增加。
②.
③黄祖江:《食品安全问题成因及其预防对策——基于广西禽畜生产现状与道德资本投入的分析》,《广西民族大学学报》2012年第3期。
④肖群忠:《道德危机的拯救与文明大国的崛起》,《西北师大学报》2012年第1期。
⑤葛晨虹、袁和静:《当前中国社会道德问题与道德重建》,《道德与文明》2012年第1期。
⑥《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第839页。
⑦向建州:《加强食品安全伦理培育和建设》,《中国食品安全报》2012年3月27日。
⑧[荷]E·舒尔曼:《技术文明与人类未来》,东方出版社,1995年,第26页。
⑨《爱因斯坦文集》第3卷,商务印书馆,1979年,第73页。
⑩王秀清、孙云峰:《我国食品市场上的质量信号问题》,《中国农村经济》2002年第5期。
“餐桌上的污染”已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而在转型期的中国,这个问题表现得更加严峻。曾几何时,媒体上关于食品安全的负面报道一个接一个。红心鸭蛋查出“苏丹红”、福寿螺吃出线虫病、多宝鱼检出违禁药物、面粉里“调白块”超标、粉丝中发现致癌物等等,如此信息接触多了,让人似乎不知道吃什么才安全。在食品生产过程中究竟存在什么问题?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现状:
一、初级农产品源头污染较重。有的产地环境污染、污水浇灌、滥用甚至违禁使用高毒农药;工业三废、城市废弃物的大量排放,造成许多有毒、有害物质渗入土壤中;饮用水中含菌量高、重金属含量高;饲养禽畜非法使用生长激素及“瘦肉精”。这些大大降低了农产品消费安全性。
二、食品生产加工领域假冒伪劣问题突出。有的滥用或超量使用增白剂、保鲜剂、食用色素,有的掺杂使假,生产假酒、劣质奶粉,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等,许多生产者在生产中不会使用安全生产工艺进行种植、加工,从而造成食品安全问题。
三、食品流通环节经营秩序不规范。有些企业在食品收购、储藏和运输过程中,过量使用防腐剂、保鲜剂,部分经营者销售假冒伪劣食品、变质食品,还有的在农村市场、城乡接合部及校园周边兜售“三无”食品、假冒伪劣食品。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
一、食品的小作坊式分散化生产。从近年发生的一系列食品安全问题看,几亿农民分散生产农产品,几十万小作坊随意制作各种食品,他们使用的设备简陋、技术水平落后、卫生状况恶劣、产品质量难以得到控制。食品生产从“田间”到“餐桌”的环节越来越复杂,给监管工作带来极大的难度,国家质检总局调查的45万个食品生产企业中,10人以下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有35万家,29%的企业无标生产,60%的企业出厂不检验或根本不具备检验能力,这些小作坊“数量多、规模小、分布散、条件差、工艺乱”,食品质量和安全难以保证。如何有效解决“食品小作坊”难题,已经成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决定我国食品安全水平的突出问题。
二、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不够完善。一是食品法律法规的系统性和完整性较差,涉及食品监管的法律法规如《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农业法》等,仅仅对食品质量作了一些概要性规定,有较大的法律监管盲区,且《食品卫生法》确定的执法主体职责与现实情况有所脱节,不适应多个部委共同按职能分段监管的现状。二是食品法律法规的条款笼统,操作性差,一些法律法规规定的比较原则和宽泛,有些条款甚至完全过时,对实际问题约束力较低,操作性不强。三是食品法律法规的罚则较轻,法律效力不够,相比西方发达国家极其严厉的惩罚力度而言,缺乏威慑力。四是食品安全监管配套法律法规未出台,执法力度不够。
三、食品安全监管行政机构设置不合理,职责不明确。在食品安全综合监管方面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监督管理部门多,如水产品的监管就涉及到包括渔业、质监、食监、卫生防疫、检验检疫和工商等部门。部门间的职能交叉、重复执法、重复抽检、执法缺位、监管空白等现象较为突出,部门之间形不成合力,监管责任难以落到实处。
四、食品质量安全的技术支撑体系不完善。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共有各类检验机构数万个,行政色彩浓厚,低水平重复建设严重,检测设备、检测技术落后,很难为食品质量监管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此外,由于部门障碍,检测报告的法律效力不被广泛承认,造成了检测资源的不必要浪费。而不同环节的检测,必然导致监管效果的不同。如工商部门为了整治流通市场食品安全,制订了一系列商品安全管理制度,并且试图通过进行经常性的市场抽检发现问题。但由于处于管理链条的最末端,发现问题时危害往往已经造成。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对策:
一、要从源头上加强管理,加强食品安全监测。建立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监管体系,强化对农业投入品的质量和环境安全管理;建立国家农兽药残留监控制度;建立和规范食品召回监督管理制度。完善食品安全卫生质量抽查和例行监测制度;加快质量电子监管网建设,不断改进监管手段。建立严密的食品监管网络,对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运、销售各环节实行全过程监管,确保食品安全。
二、集中整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严厉打击“黑窝点”,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生产加工食品行为,取缔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加工企业。
三、构建食品安全评估评价体系和食品安全信息体系。以国家级食品质检机构和食品安全专家为专业技术支持,对监测结果进行对比分析和评估,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对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预测,及时预警公告;同时基于评估报告提出有针对性的控制措施,作为预防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决策的技术依据,提高国内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与风险预警的能力和水平。
四、完善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和相关认证。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的力度;推动我国食品安全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进程;根据我国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领域具体情况,制订具有可操作性的过渡标准或分级标准;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食品认证体系,完善认证制度;加快我国食品认证的国际互认进程。
五、加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应急体系建设。完善食品安全应急反应机制,建立实施食品安全快速反应联动机制;全面加大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督查督办力度,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查处机制,建立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回访督查制度和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政府和民众所普遍关注的议题。食品安全问题不仅影响各国的国际形象,更是是关乎一国民众的生命安全,因此,各国纷纷通过立法等途径来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不久前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顺应民意,将食品安全类犯罪作了较大修改,希望从立法和司法上解决食品安全这一民生重大问题。但是如今,食品安全类犯罪的行为日新月异,已经不仅仅局限在生产和销售领域,而是扩展到运输、加工以及监管环节,因此,我国刑法另立新罪也迫在眉睫。但是要在实践中另立新罪的话,必须先从理论上解决这一立法难题,因此,对食品安全犯罪基本理论的研究就显得十分重要,这需要我们不仅仅是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立法基本理论要深究,更要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重整和调节。下面,笔者将会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基础理论以及构成要件方面来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进行探讨和研究。
一、风险刑法理论下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
随着世界各国的现代化以及工业大生产高度的发达,经济与科技得到了前所未有的跨越式发展,但是各种安全问题也接踵而至,现代化是各国进入风险社会。正统刑法理论及其研究范式面临来自刑事实践的严峻挑战。面对风险社会出现的诸多安全问题,风险刑法理论应运而生。风险刑法又称安全刑法,与风险社会理论具有十分紧密的联系它对于解决风险社会出现的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刑法修正案(八)》修改之后的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危险犯,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则是行为犯,如此规定的目的就在于防患于未然,这也与风险刑法理论的宗旨相符,可以说风险刑法理论就是此类立法的理论源头。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根据此规定,只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即使没有造成实际中毒或其他现实危害结果,也构成此种犯罪,显然这属于一种抽象的危险犯,只要造成潜在的危险状态即构成犯罪,这正是符合了风险刑法的预防性之特征。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则规定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规定只要有在生产、销售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就构成犯罪,不论是否造成危险或者是现实的危害后果,这就使此罪成为了行为犯了。以上两种就是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最主要的罪名,这两种规定都与风险刑法的理念相一致,都旨在把犯罪构成的时间提前到造成严重后果之前,起到重要的预防作用,防止亡羊补牢式的结局。
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构成要件之探析
(一)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客体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秩序和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以及健康权利。笔者认为,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的主要客体应是食品的公共安全,因为食品安全问题一旦爆发,首先必然会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以及健康造成冲击和影响,而对于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健康的威胁无疑要比破坏食品卫生秩序的后果更加严重,因为秩序可以通过规制和惩罚来恢复,而受害人的生命则永远无法恢复。在风险社会中,有毒有害食品,劣质过期食品等等往往是通过销售渠道销售到市面上被大量或部分的购买者购买供自己或家人朋友食用,经过这几个阶段有害食品被进一步传播出去,风险和危害也被进一步扩大化,对他人生命和健康的危害后果不堪设想。
(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客观方面
以前,很多学者认为这些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行为都是作为,不包括不作为和其他情况,笔者认为,应该从社会安全的角度出发,特别是在当下在食品卫生领域严重恶化的情形下,应当从规制实害前移至规制风险,这样才可以实现对公众生命和健康权利的保护,因此,这种行为不仅仅是指作为,还应当包括不作为甚至是持有。
(1)作为。作为是比较主要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表现形式,囊括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以及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罪等罪名。不少学者认为,只有生产或者销售了有毒有害以及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才构成相关对应的犯罪,但是笔者认为,我国立法认为食品的威胁主要来自生产、销售以及监管层面的认识才过于狭窄会削弱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食品不仅仅会经历生产和销售的渠道才进入市场,中间还会经过加工,运输和仓储等阶段才会最终出现在商品销售市场上,因此,笔者认为应该将食品从开始加工生产到运输销售都加入到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制中,将规制范畴扩大符合降低和消除人们对于风险社会中食品安全的不安感以及由此产生的保障公众生命健康权利之目的的需要。
(2)不作为。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罪中不履行职责的情况就属于不作为犯,而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况仍属于作为犯。不作为并不是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但是这不代表不作为对于社会的危害会小于作为带来的危害。不作为犯罪与作为犯罪不同,它是由于行为人本应履行特定法律义务而不履行该义务所引起的,这就决定了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是以一定的法律义务为前提的,这也决定了食品安全类犯罪的不作为犯罪形态的前提只能是该行为人存在特定的法律义务。笔者认为,在食品安全类犯罪中具有特定法律义务的人除了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外,还包括了生产者和销售者以及加工者等一系列参与到食品生产和销售中的作业者,因他们的不作为而导致严重危害后果发生的情况也应当被纳入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不作为形态的范畴。
(3)持有。持有型罪名是风险刑法法益保护前置的一个重要体现,我国将持有犯罪的对象限定在,伪造物以及武器上,不符合卫生安全的食品不在列,持有对象的范围极为有限。持有对象的范围与一国的国情密切相关,各国立法存在一些差异完全可以理解。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持有的对象还会发生较大的变化。未将持有或储存不安全食品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不利于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行为。
笔者认为,对于大量有毒有害、劣质过期食品的持有的危害程度也是极为巨大的,囤积大量这种不符合卫生的食品的真实目的实在值得怀疑,其潜在危害和威胁也不言而喻。而应当注意到的是,在当代社会,销售的主要形式是市场销售,但是由于今年出现网上交易,互联网也成为一种销售渠道。
(三)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主体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犯罪主体主要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八)》单独列明了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罪,更使食品安全的刑事立法渐趋完善。
(1)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一般主体。结合《刑法》相关法条和《食品安全法》,笔者认为,以下领域的人员皆可构成此类犯罪:食品的生产和加工,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食品生产经营,具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很多人认为,只有生产者和销售者才能构成此罪,其实不然,笔者认为:根据风险刑法的理论,从食品原料的生产到成品销售的整个过程都应当包括进去,因为无论在这整个过程中哪个环节出现了食品安全问题,都会对购买该食品的民众构成不可估量的伤害。食品的加工者、运输者以及仓储者都有可能构成此罪,在运输和仓储的过程中,由于某些食品要使用特殊的方法运输和保存的,而食品的运输者和仓储者都容易忽视这一点,变质的食品一旦被他人食用就会导致生病甚至是死亡;食品的加工者在加工过程中很容易忽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量,过度的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同样会导致食用的人得病甚至患上癌症。例如方便面里有多种食品添加剂,很多商家为了让方便面更加可口而加入了大量的添加剂,而这些添加剂经常被食用会导致胃溃疡甚至是胃部出血。
(2)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特殊主体,即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刑法修正案(八)》中出现了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罪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罪这两个罪名,目的是为了扼制近些年不断出现的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食品安全监管不利的问题。这两个罪只有具有特殊身份的主体才能构成,即具有被赋予监管职权的食品监管人员,其他没有该职权的人不能单独构成此罪。修正案新立这两个罪名也是同风险刑法的理念是一致的,在风险社会中,有毒有害的食品虽然并非监管人员所生产和销售的,但是正是由于监管人员没有尽到应有的监管职责和任务从而使整个社会被置于有毒有害的食品威胁之下,一旦公众服用下这些有毒有害食品将会是一个无法预估的灾难。
(四)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观方面
在我国现有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众多罪名中,除了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罪是过失犯外,大多数都是故意犯罪。但是随着大量以前未被提及的非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仅仅把主观方面限制在故意上无疑会导致大量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生产者,销售者逃脱刑法的制裁。其实这些大批量食品或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者、销售者乃至运输者往往是一些企业或集团,只有这些大企业或是大集团才有大量买进或卖出的资金和技术能力。以森永奶粉事件为契机,一些学者在认定企业过失方面提出了危惧感说理论,主张在认定企业生产、销售过失时,只要在结果预见可能性方面存在对于危害结果可能发生的危惧感且没有采取措施避免该后果的发生以消除公众危惧感的情况下,就可以认定企业存在过失。但是也有不少学者认为,危惧感说的概念极为含糊,内容不确定,会导致过失犯罪的成立犯罪无限扩大,违背罪行法定的刑法基本原则。笔者认为,危惧感说并不适合与其他过失型犯罪,但是却适用于食品安全类犯罪中的过失行为,这是因为食品是通过人们食品用而以最为直接的方式被身体所吸收的,不同与其他过失型犯罪需要通过其他直接或间接途径作用于人们身体的伤害,而且食品里是否掺杂其他有毒有害物质,食用的人并不清楚甚至把它们当做健康食品大量或经常地进行食用,而其他的过失型犯罪的危害行为总是能够被当场看见或感知到的。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交通工具更加先进,商品流通速度进一步加快,有问题的食品可能会很快被运往中国各地甚至是到达外国市场,而且随着网络买卖市场逐渐被消费者所接受,很多食品也会通过此渠道到达买家手中,这大大扩大了食品犯罪的受害范围,使比以前更多的人遭受问题食品危害的可能性增加了。可是,我国法律对于食品安全类犯罪的规制却"捉襟见肘",一些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惩罚,逃脱了法律的制裁。我国在此情况下,更应该重视法律对于规制食品安全犯罪的作用,检讨法律法规对于食品安全犯罪的条文的可操作性,重构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体系,只有这样才能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保障公民的生命权利和健康权利,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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