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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法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2-05-05 21: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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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法论文

篇1

起始于20世纪90年代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浪潮席卷至今,最为突出的变革作用体现在政府和市场关系上。政府角色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带来的是市场中企业活力的释放和经济效益的提高。然而,因为改革传导的渐进性所在,相比东中部地区基本实现的政府和企业间良性的互动关系,西部地区,尤其是较为偏远的地区,政企关系还尚未实现动态平衡。西部部分地区政企关系相对复杂,地方政府服务意识并没有有效建立;同时,地方基层政府承担着来自上级政府和矿区居民的双重压力——维护矿区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还要为矿区提供基础设施和治安管理等公共服务。在政府的利益诉求也长期被压抑的情况下,矿业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会受到来自政府方面的干预,如政府使用行政力量进行公益摊派和劝导认捐等。这对于生产经营原本就如履薄冰的西部地区矿业企业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不但影响了企业正常的生产活动和资金周转,对地方税收及财政的可持续性也造成了不良后果。

1.2地方法律法规不健全

一般而言,较好的经济发展水平往往伴随着开明的政治法律环境(周建,2009),两者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对一个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产生持久的正向效应。西部地区受制于地理区位和生态环境脆弱性等因素的影响,在经济发展水平上与东中部确有一定的差距,继而在地区法律法规等软环境上尚有可以提升的空间。具体到西部地区矿产资源开发上,法律法规不健全是产生社会环境问题的一个诱因,有些地区,如自治区已经着手制定矿产资源勘查及环境保护工作方案,而大部分地区在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过程中,只有“在原则性上给予了指导意见”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可以作为参照,很多关于补偿、利益协商的具体事项并没有切实可行的规范引导,造成法律法规的约束力较差。在这样的法律环境下,一旦矿企与其他利益相关者产生利益上的纠纷,法律就如同一纸空文,没有切实的指导意见和实施效力,因而矿企并不能够以法律法规作为其正常生产活动的必要保障。

1.3未能妥善处理利益补偿及分配问题

现有征地制度存在缺陷是矿企和矿区居民利益纷争的重要根源。矿企在勘探开发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征占草地、林地等土地资源,而这些土地是以牧民为主的矿区居民重要的经济来源。2001年修订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中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对输出自然资源的民族自治地方给予一定的利益补偿”,只是这一模糊的指导性意见并没有给出具体的补偿标准和原则。虽然自2010年以来,针对西部地区矿产资源开发导致当地居民利益损失的补偿标准大幅度提高,然而,由于未能将居民生产生活方式改变的心理调适成本、居民理财能力及契约精神的缺乏考虑在内,“买断式”的补偿方式产生了很多弊端,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失地农牧民与矿企之间的利益矛盾。当地居民与矿企产生利益冲突的另一个原因是未能在矿产资源开发之前将利益分配和共享机制搭建好。传统的利益协商方式包括矿企吸纳失地农牧民就业、接受其提供的客运服务等利益诉求,而这样的方式对于让渡了土地使用权的当地居民而言并不具有可持续性,也给矿企的长远发展带来了一定的负担。

1.4西部地区文化及教育背景

文化教育因素之所以会成为困扰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的重要原因,与西部地区农业文明长久以来的“自然崇拜”有关。西部许多地区农牧民世代以耕种、放牧为生,受自然因素的影响极大,因而对自然的崇敬成为他们祈求风调雨顺、保障基本生存条件的精神寄托。在以农业文明为主导的社会,这一自然崇拜是保持生态平衡、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重要因素,然而工业时代的到来,作为其标志的机器和资源开发就与传统的农业文明产生了极大的冲突。在这样的地区进行矿产资源勘探及开发,自然要面临更加复杂的社会环境问题。西部地区较为落后的教育水平导致农牧民法律意识淡漠和市场观念缺乏,也成为阻碍矿企生产的一个主要因素。农业文明为主导的西部地区在经济发展水平上与东中部地区有较大差距,与较为原始的生产生活方式相对应的,是农牧民传统而封闭的社会观念,他们更易于用习惯来解决冲突和矛盾,而非诉诸法律。

1.5企业自身的问题

基于组织合法性理论,矿企在获取矿产资源所在地劳动力、资源开发资质、能源动力等必要资源时,理应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才能实现权利义务的动态平衡,为企业自身的生存发展积累合法性和有效性。然而,矿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对生态环境造成重污染的必然性,使得其较一般企业的组织合法性更加脆弱,因而在舆论和公众视野中处于“相对弱势群体”的地位。在矿企和当地居民的关系上,本地的矿企在组织和生产上与外来矿企相比,享有更多的“合法性”,后者通过税收、就业等方式与所在矿区建立的联系,并不能纾解矿区居民因本地资源开采、外输在情感上导致的心理排异,因而西部地区与居民利益产生较多矛盾的企业,多为外来矿企。

2西部地区矿产资源开发社会环境问题的应对策略

西部地区政府与其他地区相比,承担了更多维护地区和谐与稳定的责任,因此,地区企业和地方经济发展,在某种程度上是服务于保障地方稳定与和谐发展的大局。地区和谐稳定与经济发展应该是相辅相成和有机统一的,两者的关系并非该是“谁服务于谁”,而是作为两种途径,一同为缩小发展差距、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而努力。从这个意义上,西部地方政府承担着极为重要的责任——保民生,保发展,促和谐,力图推进社会的全面提升,缩小与东中部的发展差距。具体到矿产资源开发角度,则应该担负起协调矿企和居民利益纷争的责任,为矿企和地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在此基础上,结合上文对于西部地区矿产资源开发社会环境问题及原因的阐述,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矛盾的缓和途径。

2.1政府提升服务意识

政府服务意识的提升需要实现从管理者到服务者角色的转变。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政府需要从全局视角出发,为地方整体发展谋利益。在促进矿企和地方经济发展方面,合理规划财政预算,为矿区生产和经济发展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治安管理等公共服务;在协调矿企与地方居民关系上,站在中立的角度,为双方利益及社会公众利益做出最大程度的调节。

2.2创造良好的法律和文化教育环境

西部地区法律法规不健全、文化教育环境相对落后是东西部地区差距的一个重要体现。在加大对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支持力度的同时,法律及教育环境的提升自然也是西部大开发极为重要的方面。为此,加快西部地区矿产资源开发相关法律法规及细则的制定、听证、修正和实施,加大对教育文化的基础设施投资,从长远来看,对于实现矿区、整个西部地区社会的全面发展大有裨益。

篇2

由于现代经济主要是市场经济,所以现代经济法律观主要是市场经济法律观。市场经济是一种逐利经济,它追逐利润的极大化,极大化的普遍方式常常是对自然资源环境只索取不保护,或者采取排污等方式把成本转嫁给自然资源环境。市场经济使人更加见钱眼开、利令智昏,更加无视自然资源环境。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经济,在优胜劣汰的铁律下,不进则退,它迫使人们永不知足、永不停歇地去开辟市场、创造市场,商品不断地更新换代,有的是“换汤不换药”,导致物事频仍,快速折旧,未尽其用,如电子产品等就是如此。这不仅很不经济,而且严重地危害自然资源环境,既浪费自然资源环境,又污染自然资源环境。市场经济是一种效率经济,它使人大干快上、急功近利、甚至揠苗助长。市场经济的发展速度超越了自然资源环境的自然进程,超过了自然资源环境的承载程度和修复能力,直接导致经济发展与自然资源环境之间的对立和矛盾。这种经济效率导致自然资源环境的衰退、枯竭,看似效率实乃速朽。市场经济是一种科技经济,与农业经济、手工业经济和简单商品经济等相比,它最具科技含量,也最有威力征服和改造自然资源环境,它对自然资源环境的影响和破坏前所未有,自然力量已不敌科技力量。严格说来,自然资源环境的破坏就是从工业革命、科技进步开始的。

这种无视、破坏自然资源环境的经济观,与生态观是严重对立的,不但很不经济,而且从根本上侵蚀了经济的基础,使经济发展不但不可持续,而且前功尽弃。必须实现从经济观向生态观的变革。生态观不仅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而且提供了持续的源泉。目前,人们不仅认为“既要金山银山,更要绿水青山”,而且认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随着人们的世界观从经济观向生态观的变革,相应地也要从经济法律观向生态法律观变革,对法律制度不仅甚至主要不是经济分析和效率追求,而是生态评价和生态预防,为此需要对法律制度进行全面和重大的变革,让法律制度生态化,用清新空气驱逐法律身上的铜臭气味。不是经济观而是生态观才是科学的法律世界观。

二、从见人不见物到见人亦见物

批判古典政治经济学在分析经济关系时见物不见人。①但庸俗的者反其道而行之,不仅在分析经济关系时,甚至在分析一切问题时都见人不见物,以为只有这样才能抓住问题的根本、人的根本,才是深刻入理。但任何极端都是片面的,真理往往在两极中间,分析问题的真确方法是见人亦见物。因为人是一种物质性存在,根本就没有无物之人和无物之人与人的关系,人的独立平等、权利自由等都建立在物的基础之上。物之如何直接决定着人之如何,物之不存,人将焉附?物之不见,焉能见人?不见物,就不能见人。由于见人不见物,目中无物,人所生活的世界是一个无物的世界,只剩孤零零、光秃秃的人,不依于物的人;人是万物之主宰,自然资源环境只是人所主宰的对象;一切为了人,为了人,高山低头,河水让路,人定胜天。但“物极必反”,人怎样对待物,反过来物就怎样对待人。人们没有把自然资源环境放在眼里,自然资源环境又怎么可能把人融入其中?人不尊重和保护自然资源环境,自然资源环境又怎么可能尊重和保护人?可以说,目前自然资源环境的破坏以及它对人类的报复,正是源于长期以来的见人不见物、对自然资源环境的极端漠视。

要尊重和保护自然资源环境,就必须实现从见人不见物到见人亦见物的重大变革。物是人之所依,物是人与人之间的牵线人和黏合剂,人与人的关系,几乎都是以物为媒介的社会关系,在商品交换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如此,几乎没有无物的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人与人的社会关系是随着物的丰富发展而丰富发展的,由于自然经济条件下的物不同于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物,这直接导致自然经济条件下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不同于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后者之物远比前者之物丰富复杂,从而决定了后者之人与人的社会关系远比前者之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丰富复杂。要认识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不能就人论人,而应透过物去看人,以物度人。物是人类认识自己的一个基本视角,一面镜子,见物以见人,这也是唯物史观的基本要求。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里的物不是一般的物,而是自然资源环境,自然资源环境是人类的栖身家园、衣食父母、生存基础和发展前提。自然资源环境的上述性质决定了,一切人与人的社会关系都是在自然资源环境中得丧变更的,立足其中才有客观真实的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人类根本不可能无视自然资源环境,充其量只是对它熟视无睹。无视、破坏自然资源环境,人类就会迷失家园而无家可归,就会无处安身立命,就不能生存发展。自然资源环境不是一般的物,它不仅是先决性、客观性的存在,而且是拟人化、意志化的存在,因此人们不能像对待一般的物那样对待自然资源环境。人怎样对待自然资源环境,反过来自然资源环境就怎样对待人,这种反作用力使得理性的人不敢慢待自然资源环境。自然资源环境是人类认识自己和检讨自己的一面镜子,人怎样对待自然资源环境是人性、人的德性的试金石,自然资源环境演化史构成了人类的道德谱系。自然资源环境教育了人,教育人类必须善待自然资源环境,善待自然资源环境正是善待人类自己。人们正是在不断改善对自然资源环境的态度和关系上不断地发展完善自己的,如从“天人相参”到“天人相斥”,再到“天人相睦”,最后实现“天人合一”。①在这些演进过程中,人才真正成之为人。见人亦见物,才能实现自然资源环境法的最终目标———天人合一。

三、从部门法到基础法

篇3

山西省属于典型的资源型地区,全省煤炭产量占全国的1/4以上,焦炭产量占全国的40%,与煤炭关联建立起来的煤炭、焦炭、冶金、电力等传统产业产值占到全省工业产值的80%,提供的财政收入占到全省的一半以上。本文通过对山西省金融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典型实证分析,针对当前资源型地区金融支持循环经济发展存在的问题,从政策层面探讨在新的经济增长背景下,适应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应建立怎样的金融政策支持体系和金融资源配置机制。

2006年5月,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与山西省环保局联合出台"停贷治污"政策,在限制污染企业授信上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如对吕梁、孝义市等27个焦化项目发出风险提示后,各家银行立即停止了对相关企业的贷款,在全省起到了很强的警示作用。2006年,全省有500多家污染企业由于达不到环保标准,贷款申请被拒绝;还有50多家企业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投入资金添置环保设施,在达到环保标准后,其贷款申请得到了银行的批准。最近,省环保局又开列了117家污染企业名单。对此,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已要求金融机构,立即停止向其发放新贷款,并对原有贷款进行清收。同时,山西各市人民银行中心支行都分别出台了金融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引导金融机构积极优化信贷结构,大力支持煤炭产业链、煤化工、环境治理、高新技术工业园区等循环产业的工程建设和企业经营。

金融机构在给予重点企业、项目贷款优惠利率政策,加大信贷投入力度,创新金融服务手段和方式,提高金融服务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水平的同时,还面临的着许多问题。

其一,循环经济资金投入仍显不足,缺口较大。如大同市3个全省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塔山工业园区、大同医药工业园区、阳高龙泉工业园区),共计93个核心项目,总投资近350亿元,其中计划企业自筹92亿元,约占26.5%,需融资258亿元,占全部投资的74.5%。吕梁市柳林县高红工业园区承载7个循环经济项目,总投资需112.9亿元,其中企业自筹资金64.9亿元,后期工程尚需资金48亿元。

其二,缺乏金融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专门政策。循环经济项目大多具有建设周期长、资金需求量大、社会效益明显的特点。目前,环保、税务等部门多采用费用返还、所得税抵扣、增值税免征等方式对企业发展循环经济项目给予支持,但对金融部门支持循环经济发展可能出现的风险缺乏相应的财政贴息等补偿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金融部门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积极性,容易形成在循环经济发展支持上的商业信贷缺位。

其三,循环经济发展的融资机制还不健全。目前,山西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金融手段相对单一,主要是依靠银行加大对循环经济发展的信贷投入,给予利率优惠,以及限制对污染企业的授信等间接金融手段,为循环经济发展提供股票市场融资、债券市场融资、基金市场融资和开发性金融支持的力度不够。如循环经济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权还比较困难,没有相关的优惠政策予以扶持,还没有设立专门用于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投资基金,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支持还没有对循环经济基础项目长期建设过程中的商业信贷缺位形成有力补充等。

其四,金融机构放贷"短期化"行为明显,导致循环经济产业链启动难。循环经济的正常运转与发展,需要大量的基础设施工程投资,且要经历较长的时间周期。但目前,金融机构信贷投放的短期行为日益明显,企业难以获取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来启动和完善产业循环的各个环节。

其五,金融机构支持循环经济产业链结构单一,影响了新兴产业的发展。从山西全省情况看,金融机构支持循环经济发展还主要集中在传统的优势产业上,而对新兴产业以及科技含量高的行业涉足较少,对能源的综合开采率和回收利用率还略显低下。

对于这些问题,笔者建议,必须加强中央银行宏观调控和政策支持。为鼓励和支持资源型地区优先发展循环经济,中央银行应充分发挥宏观调控职能,制定和出台相关政策,为资源型地区发展循环经济提供政策支持。可以考虑逐步探索实行结构性的差别利率政策,严格实行扶优限劣措施,对科技、环保等可持续发展产业实行低利率政策,确保绿色、环保企业发展的资金需求。同时将支持循环经济的因素纳入商业银行的业绩评价机制,使之成为评价商业银行经营绩效的重要因素,激发商业信贷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积极性。中央银行分支机构在传导宏观货币信贷政策时,应注意多与地方政府沟通协调,及时了解辖区内循环经济发展情况和相关资金需求,通过"窗口指导"向辖内金融机构推介循环经济重点建设项目,并通过制定相应的信贷考评办法、地区信贷工作指导意见等方式,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循环经济产业的信贷资金投入。

建立和完善循环经济非银行融资支持机制

一是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应优先支持符合发展循环经济要求的企业上市融资,优先支持符合发展循环经济要求的上市公司增发新股和配股,优先核准符合发展循环经济要求的企业和建设项目发行债券,鼓励和支持发展循环经济的企业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筹集资金,鼓励和支持在发展循环经济方面优势突出的企业通过收购兼并迅速做大做强。

二是保险业金融机构要在对循环农业开办传统的种植业、养殖业等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同时,开展涉及循环经济的财产险、责任险及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商业性保险业务。

篇4

一、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环境问题及影响

我国因采矿引起的矿山环境问题类型较为复杂,依据问题性质将矿山环境问题划分为:“三废”问题、地面变形问题、矿山排(突)水、供水、生态环保三者之间的矛盾问题、沙漠化和水土流失等问题。近年来,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问题表现出如下特征:

1.“三废”污染

矿山生产伴有大量废弃物外排,这些废弃物有固体、液体和气体三种形式,统称矿山“三废”。

1.1固体废弃物污染。我国是个矿业大国,目前矿山固体废弃物占全国工业固体废弃物的85%,特别是采煤业居世界首位,国有重点煤矿堆积山累计1500余座,仅碎石一项约有30亿吨,且其中有300余座自燃,排放大量二氧化硫、一氧化碳、二氧化氮、粉尘等有害毒气和热辐射,污染大气产生酸雨,损害作物生长,污染地下水源,危害矿区及人身健康。

1.2废液污染。矿山生产中的许多生产工艺过程都需要用水,需要排放大量工业废水,其中以采矿、选矿用水量较多,危害最为严重。全国每年采矿产生的废水、废液排放量约为3.6亿吨,占全国工业总排放量的10%,但处理率仅有4.23%,虽然排放量不大,但其处理率低,污染危害严重,不容忽视。除此之外,露天矿、尾矿、碎石等废弃物受雨水淋滤后排出的废水,以及矿区其他工业及生活排放的污水也是重要的污染源。

1.3气体污染。我国每年约有50~60亿m3煤层瓦斯逸散于大气,井下抽排放高浓度瓦斯6亿m3,其中3亿m3放空不能利用(瓦斯对全球气候变暖的影响是CO2的20~60倍,因其作用强烈,具有致灾快的特点);煤炭全行业3万余台工业锅炉、窖炉,年燃煤4450万吨,年排二氧化硫57万吨;矿区粉尘排放,污染矿区生产生活环境,严重损害矿区矿工及居民的身体健康。

2.对地形的影响

地下开采常引起地层的变形、裂缝甚至塌陷,此外还有固体废物堆弃,这就对环境造成以下影响:

2.1危及地面建筑物的安全。当地下采空区面积不断增大时,应力变化超过阈值,岩层就会产生塌陷,从而在采矿区上方形成塌陷区。而地表塌陷最直接、最明显的影响是使塌陷区上的建筑物(房屋、管道、公路、桥梁等)变形乃至破坏;

2.2引起生态条件突变,从而导致生态系统突变。当塌陷深度超过地下水位时,塌陷区被地下水浸满,陆地变为沼泽、湖泊,原有的陆地植物被水生植物取代;

2.3对周围小气候产生一定的影响。因为大面积塌陷区积水蒸发和热容作用使空气湿度增加、气温变化幅度减缓;

3.矿产资源开发对森林、草地资源的破坏

全国因采矿而破坏的森林面积已达106万公顷。据调查,矿山开发占用林地面积最多的四个省区依次为黑龙江、四川、山西和江西。我国现有森林面积1.34亿公顷,森林覆盖率仅为13.9%,在200多个国家中,人均占有森林面积居136位。矿山开发占用、破坏林地不容忽视。

二、环境保护的对策和建议

1.认清形势,增强环保意识,提高法制观念

我国《宪法》明确提出“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矿产资源法》也有明确的规定,“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使用人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原则,应进一步认清形势,树立矿产资源保护与节约集约利用意识,全面认识、理顺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通过法律手段构建公众参与的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建立环保法制宣传效果与行政首长问责制相挂钩的行政制度,确保环境法制意识宣传工作的有效性。

2.强化矿山“三废”灾害认识,变废为宝

矿山“三废”灾害应强化。矿山废弃物的致灾作用从根本上说一般并不复杂,有时甚至对外行人来说也是显而易见的,而有的灾害却是有一定隐蔽性,人们对其防治意识淡薄。因此,说到底“三废”灾害未能得到有效遏制,是国家政策、法规、决策者、行政长官各方面的问题,主要是社会学问题而非单纯技术问题。矿山“三废”的防治对策是辅助的,但并不是次要的,因此矿山“三废”治理应强化,变害为利,加强“三废”的综合利用。“变害为利,变废为宝”应是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长期坚持不懈的一项战略。

3.引进市场机制,摆正治污主体,构建环保治理公司

引进市场机制,是实现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良性循环的正确之路。我国环保工作存有明显的“主体错位”现象。虽然说环境成本理应内部化,本着“谁破环谁恢复,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原则,理解为企业是环保主体就等同于治理主体,这样理解就有失偏颇。“环保”对企业来讲不是主业,先天性缺乏主动性和内在动因。而对于中小企业,更由于资金、技术上相对较弱,经营灵活性大,而约束性差,复垦、生态环境的恢复等由其执行几成为不可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治污主体”与“治污主体”应该分离,这才更符合市场经济运作机制。矿产资源的开发者承担生态环境恢复与重建的责任,作为恢复与治理的致污投资者应与治理者分权经营。我们的观点是,建立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的环保公司,独立职能。在生产企业与环境治理公司间建立起市场供需关系,这样更符合社会分工的要求,也有利于专业化经营。通过致污主体与治污主体的分离,达到了治污主体与受益主体的统一;同时又推动了环保市场机制的动作,从根本上校正环保“市场失灵”。

参考文献:

篇5

我国水能资源丰富。随着水能资源开发力度日益加大,在传统开发模式下带来了一系列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相冲突的问题,严重阻碍了水能资源有效开发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因此,在大力开发水能资源时,必须克服传统开发模式下面临的问题。本文以循环经济理念为指导,为有效开发我国丰富的水能资源提供思路。

一、循环经济与水能资源开发

1、能源的循环经济,亟待水能资源的开发

经济快速发展必须有强有力的能源支撑。传统能源开发采取的是“能源资源——能源产品——能源废弃物”单向流动的线形经济发展模式,依赖的是储藏地下及数量有限的不可再生能源,通过增加能源消耗谋求经济发展的线形经济,因此,必须转变传统的能源经济发展模式,将循环经济纳入到能源开发中。而水能资源的开发,可以节约煤炭等有污染不可再生资源,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符合能源的循环经济要求。

2、水能资源的开发,亟待循环经济模式

水能资源的开发将给开发地周围带来一系列的问题,这主要是因为在单向流动的线形经济发展模式下,忽视了水能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和经济发展等造成的影响,因此应积极倡导与环境和谐发展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在开发过程中充分考虑对周围生态环境和经济发展的影响,同时在库区经济发展中充分吸收循环经济理念,把各项经济活动组织成“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流程,使所有物质和能源在这个经济循环中得到合理和持久的利用,以把库区经济活动对生态环境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影响降低到尽可能小的程度,在积极发展水电能源的同时,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循环经济理论在水能资源开发中的应用

循环经济理论在水能资源中的运用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1、建立绿色消费和绿色生产政策体系,鼓励水能资源的开发

人类的经济发展模式经历了从“高消耗、高污染、高消费”到“低消耗、低污染、适度消费”的可持续发展模式。循环经济是目前最能代表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模式,而倡导绿色消费和绿色生产是构建循环经济的最重要环节。在水能资源开发中要大力宣传绿色消费和绿色生产;制定统一的绿色消费和绿色生产政策,引导消费者消费绿色产品和生产者生产绿色产品,从而促进产品结构优化;将“优先发展水电”政策落实到实处,转变能源的生产方式,使能源开发遵循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

2、建立绿色经济核算体系,加强水能资源开发的科学决策

绿色经济核算体系是可持续发展战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绿色会计制度和绿色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在水能资源开发中对环境资源和自然资源的消耗非常大,而在现行的会计核算制度和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消耗的环境资源和自然资源成本并没有得到相应完整的体现。因此,应该改革企业和政府现行会计核算制度和国民经济核算体系,通过建立完整的环境资源和自然资源价格体系,将水能资源开发过程中使用的环境资源和自然资源的真实成本纳入到会计核算和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从而建立一套绿色经济核算制度,使水能资源开发更能体现出其真实成本和真实效益,从而有利于水能资源开发项目的科学决策。

3、建立与生态环境友好的开发体系,促进水能资源的有效开发

建立生态环境友好的水能资源开发体系,就是要从规划、勘测、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各个环节,优先考虑生态环境问题,促进水能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实现能源的循环经济。

1)健全水能资源开发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水能资源开发项目对当地的生态环境的影响大而且持久。因此,对水能资源开发项目首先必须健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肃环保法律法规,严格环境准入;其次应加强对水能资源开发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从源头预防水能资源开发可能对环境造成的生态问题,从而实现水能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2)量化水能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在对水能资源开发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大多是从宏观定性方面进行研究,在微观定量方面的研究相对比较少,将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定量研究并纳入到经济评价的更少。这样不仅忽视了项目对周围环境产生的影响,而且间接地扩大了项目的效益。因此,应量化水能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充分考虑项目开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因地制宜、选择对生态环境友好的项目。

3)优化水能资源开发项目的设计方案。据统计在设计阶段运用价值工程可降低成本25%~40%,因此在对水能资源开发项目尤其是大型项目进行设计时,应该运用价值工程原理进行方案的决策,在保证项目价值不变或提高的情况下,充分考虑项目对周围生态环境的影响,在多个备选方案中尽可能选择对周围动植物友好的设计方案,从设计角度将项目对周围生态环境的影响降低到最校

4)采取积极的移民安置政策。大型水能资源开发项目将带来大量的移民及安置问题,妥善解决好这一问题对水能资源的顺利开发具有积极的作用。对于移民及安置问题,除了采取传统的政府安置政策、库区后期扶持政策等之外,还可以研究采劝投资型”政策,让移民参与水能资源开发投资,使他们能长期分享水能资源开发的效益,并促使移民和开发商形成利益共同体,将有利于水能资源项目的顺利开发。

4、加强水能资源开发项目的运行管理

水能资源开发项目的运行期比较长,一般是几十年甚至上百年,因此,运行管理就显得十分重要。

1)加强大坝安全管理。以当前的技术水平,新建大坝的设计、技术、建造等问题不是十分突出,但是历史上原有大坝的安全问题以及大坝的管理问题则不容忽视,应尽快从技术、经济、安全、环境和社会等方面进行综合研究和权衡,对病险水库大坝进行综合管理,采取适当措施对病险水库大坝加以解决。另外,大坝的军事安全问题也不容忽视。现今全球恐怖活动频繁,国内也存在恐怖力量,比如种族冲突、历史遗留的移民问题等都有可能激化成社会矛盾,对大坝的安全构成潜在的威胁。

2)加强电站的运行管理。首先,要根据项目用电、用水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要求,协调项目各功能之间的关系,研究制定电站优化运行方案,确保水电站和大坝的安全运行;同时要尽可能减轻水电站运行对水库水生环境的影响,确保下游必要的生态流量和鱼类等的基本生存要求,满足下游航运的基本要求等。其次,要协调项目的效益和运行安全之间的关系,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更多的关注运行安全问题,重视对项目的技改更新,防止运行管理中的安全隐患。第三,要建立确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第四,加强水电站防洪管理,包括加强水电站防洪预案的编制,健全水电站安全度汛监管机制等。

5、加强水电站退役问题的研究

当前对水能资源开发项目的前期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并没有太多的从技术和经济角度考虑大坝退役的问题。从项目全寿命周期的角度考虑,水电站退役是水能资源开发项目周期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因此,应该加强对水电站退役问题的研究。

1)加强延长水电站使用寿命的技术经济分析。在进行水能资源开发的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应该事先从技术上和经济上考虑延长水电站使用寿命的可能性和可行性,提出项目后期的发展方向。而在项目运行过程中要加强对水能资源开发项目的后评价研究工作,及时发现项目存在的问题,为后期运行管理和大坝退役提供指导。在项目计算期结束时,应该加强延长水电站使用寿命的技术分析和经济分析,如果使用新的投资来延长使用寿命在技术上不可行或者在经济上不可行,则需要考虑水电站退役问题。

2)加强水电站退役后的技术经济评价。根据水电站拆除程度不同,水电站退役分为部分退役和完全退役两种。对于完全退役,除了要考虑大坝和辅助设施全部拆除的费用之外,更重要的是考虑大坝拆除后淤沙及水的下泄给下游带来的影响,同时还要考虑大坝拆除后对库区生态环境带来的影响。对于部分退役,则需要考虑大坝的安全问题和维护保养成本等。对究竟采取哪种方式退役,需要进行详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目的是使水电站的退役不仅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可行,而且水电站的退役对项目周围生态环境带来的影响最校

三、结论

通过以上措施,以循环经济理论指导我国水能资源的开发,有效消解由于水能资源开发带来的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之间的矛盾,促进水能资源开发的循环经济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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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要想旅游,所选择的一定是有着丰富旅游资源的地方,但是人们的旅游往往给环境带来比较大的压力,对旅游资源过度的开发和浪费,还有部分没有素质的旅游者的破坏,导致了我国现在旅游资源的紧张,但是现在我国针对旅游资源的环境保护法律没有健全,从这一点上来讲是非常不利于我国环境保护的,所以对于完善我国旅游资源的环境保护政策迫在眉睫,笔者就针对怎样完善我国旅游资源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做相关阐述。

一、我国现如今旅游资源的现状

随着我国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旅游业呈现非常好的发展态势,但是由于在旅游的过程中,自然资源与环境会遭到比较大的伤害,所以现在我国倡导的是将旅游产业当做无烟工业进行,这一点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由于旅游行业给地方经济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所以通常情况下,地方都会极力支持旅游业的开发与扩展,但是有些时候地方进行了多度的开发和利用,对资源和环境造成了极大的损害,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不断增强,实现可持续性发展的旅游行业已经逐渐被人们所接受,但是仍有少部分人没有从根本上认识这一点,仍然对自然资源毫无顾忌别的破坏,而现如今的法律针对旅游资源环境保护政策不健全,导致了自然资源仍处在一种被动的破坏之中,所以应该加强这方面的理发,逐渐的完善相关的法规,不让破坏者有可乘之机。

二、完善我国旅游资源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意见

1.确立生态保护的相关地位。一直以来,我国都坚持生态保护的可持续性发展,这样才是实现旅游业可持续性发展的良好措施,一般情况下,旅游者在游玩,观赏自然景观的同时,应该树立一种保护这种珍惜资源的理念,这种理念的形成需要有关部门进行贯穿和引导,在进行观赏的时候,有关部门应该适度的提醒游玩者要对社会,经济和文化负责,并树立相关标语,这也是保护生态环境的一种体现,在这一点上,我们应该像国外的一些先进经验学习,通过相关的保护制度和生态评估和审计来对自然生态景观的观赏进行界限的限定,有一些珍惜的自然景观在接受游客游览的时候要注意建立保护措施,为生态旅游在条文和实际行动上提供有力的保障。

2.生态旅游的认证制度。目前,在纽约已经有一项关于生态旅游的认证制度,并且逐步向全世界推行,但遗憾的是,迄今为止,我国没有相关的草案,所以基于这一点应该尽快建立关于生态旅游的认证制度,在国际影响力的作用下合理的对生态资源进行保护。

3.生态旅游的评估体系。就目前的状况来看,我国的生态旅游一直是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相关的管理者也一直在被高额的利润所牵制,没有从根本上进行思考,也没有基于我国现在的旅游资源现状进行出发,有关的管理者应该基于我国现在生态旅游对环境的影响上出发,对于一些在生态旅游上对环境进行破坏的行为,对其追究法律责任,这有落实到这一点上,才可以有效的控制对资源环境的破坏。

4.生态旅游的审计标准。要想更好的保护我国的生态环境,就应该制定切实有效的生态旅游审计标准,只有通过标准的制定才可以很好的控制这种局面,在进行制定审计标准的时候,首先要考虑的应该是生态环境的可持续性,然后再考虑其产生的经济效益,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促进环境的保护。

5.关于我国资源环境的旅游开发。近些年来,由于过度的旅游开发,导致了我国资源环境的严重破坏,所以要想切实有效的保护环境和生态首先应该制约旅游资源的乱开发状况,并且确定立法。在进行旅游资源开发的时候应该注意几点,首先应该有资源开发许可证,在资源开发的过程中,开发与保护是紧密相连的,所以如果想要进行合理的开发,就应该从源头抓起,在进行开发的时候,首先应该具有被开发许可证,并且有开发的担保制度,也就是说想要开发一片资源旅游的地点,首先应该具有保护它的能力,否则就是破坏,在进行开发的过程中,绝对不允许出现这种现象,相关部门应该起到严格的监管作用,来规范相关的行为。针对旅游资源的开发还有一点就是开发使用的担保制度,这也是对旅游资源开发的一种制约,首先,如果没有能力的人员要想进行旅游资源的开发,不能够起到保护的作用,就会对自身造成巨大的风险,所以从这一角度上讲,对资源旅游的开发起到了一定程度的保护。

6.健全法律的救济机制。如果进行旅游资源的开发,在一定程度上或多或少的会给资源和环境带来冲击,所以救济机制的建立是不可缺少的,这一点需要三方面的监管,首先就是国家办的监管,国家在监管上起到的是主体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保护和支撑。第二方面就是开发者的保护,既然进行了旅游资源的开发,就一定要对自己的事情负责,所做的工作一定要具体。第三方面就是人们的监管,从实际上讲,人民的监管力度是很大的,在遇到问题的时候,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起到公民应尽的义务。

总结:

随着我国旅游业的不断发展,对资源和环境的破坏也越来越严重,最切实有效的办法就是加强立法,完善机制,才能更好的保护资源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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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信息化应用日益广泛的时代,现实已经告诉我们,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是促进环境保护事业更好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它是涵盖了环境保护各项工作的整体性工作,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提供基本的技术保障。没有了环境保护管理的信息化, 那就一定会损害这项管理工作的科学化,直接影响到环境监管的效果和水平。2010年国家相关部门召开了首次全国环境信息化工作会议,会议的地点是在北京。国家环境保护部负责领导同志周生贤在这次会议上表态,要通过五年的建设,形成与新时代环境保护工作相称的信息化管理体系,初步建立数字环保的制度体系。因此,我市环保局为了贯彻会议精神做出了环境保护信息化实施计划方案。这个计划方案在得到执行以后有力的促进了环境保护决策管理的信息化程度,是实现环境保护工作更好开展的重要方式。

1.加强肇东地区环境保护管理信息化,提升环境监测系统的水平

强化环境保护信息化,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自动化监控,增强环境应急工作水平,对污染问题进行有效的预警工作,给环境执法系统提交有效的执法根据,切实的为我市的污染物减排工作提供服务。我市在2006年开始建设环境监测地理信息系统,对我市的主要污染源实施了二十四小时的全线监控,进行这项工作的系统是依靠计算机技术作为基础,围绕GIS为核心,把数据库技术作为技术支持,达到了环境数据的输入输出和查询分析以及管理工作可视化的目的,更加方便的进行维护和扩展。在系统工作期间,这个系统不但帮助我市环保局对污染源进行了监测和预警,并且通过合理的数据组织模式,完成了对各类环境数据的分析和归档工作。我市一般会对主要污染源实施两个内容的监管:第一个是加强现场的监管监控,依法严惩违规事件,保证监控系统设备有效工作;另外一个工作内容是运用监控系统全程在线的进行监测,观察环境治理设备的工作状况,核查和统计各项环境数据,为环境执法和环境管理提供有效凭据。

2.进行全区监控,处理违规

我市在对重点污染源实施全程监控以后,这个系统产生了下面这些作用:因为这样的全程监控,有效的保证了环境保护治理设备的正常工作,防范了污染企业的违规行为的出现。由于我市对重点污染源实施了自动监控,大多数的环境治理设施都处在正常工作的状态,因为黑龙江市肇东市区企业的排污过程被全程的监管,那些原来会偷排超排的情况消失了;那些环保部门一检查就开启环境治理设施,而只要环境保护人员一离开就又关闭环境治理设施的企业也没有了,通过节省环境治理设施的运行费用来为企业节省成本的错误想法也被纠正过来,违规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显著的下降。全程监控系统真正的的发挥了监管功能,维持和巩固了污染物减排的效果,对整个黑龙江市肇东市区的环境水平改善意义巨大。把监控的数据定期的公布,可以切实防止有关企业在提交排污总量报告时弄虚作假。因为原来我市的环境监察部门缺乏检测手段,检测部门会或多或少的受到工作经费和人员数量以及工作任务量的制约,对有关主要污染企业不能实施全面具体的验收和监管,有的时候会造成监测的结论是全部达标,这样就不能真实具体的表现出企业在长期生产经营中的排污行为。导致法律法规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实施全程在线监控,可以快速的发现企业超排偷排的违法行为,并且取证处罚。维护了法律的尊严,有效的遏制了污染企业的违法行为,强迫企业自觉的控制和管理好环境治理设施,保证了这些设施的正常运行,提高了守法理念,增强了相关企业的环境管理能力。

3.形成环保管理综合系统

肇东市区的环境保护管理综合系统对现在各种环境管理数据和审批内容实施了全面的整合,引入了先进的信息化理念,将污染排放企业报告的数据,环保部门的人工监督数据和自动监管数据,以及环境质量的数据,扩散模拟数据进行了完全整合。并且,还对排污许可证管理,征费管理,违规处罚管理和项目审批管理,以及信息数据统计,报表管理,企业申报和应急指挥等内容实施了全面具体的整合,完成了对各种环保工作内容的信息化运用。

我市应该一如既往的推进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建设。改变原来只重视业务建设而不重视信息化建设的状况,将业务建设与信息化建设一同重视发展,在形成高效的监测和执法制度的同时,提供全面的信息化支持。环境保护管理一定要和环境信息化合理的融合在一起,更好的实现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各个业务模块不能分割独立,要整体发展和协同进行,统筹和兼顾好各个核心环境管理数据的信息化建设,进而更高效帮助我市开展环境保护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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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独立的环境法益的提出

法益是指法律所保护的人们的利益。环境刑法的法益是指环境刑法规范所保护而为环境犯罪所侵害的人们共同享有的生态利益即环境法益。传统环境刑法侧重于保护人身和财产性法益,即只有人类生命和健康及其财物的法益因环境破坏而受到损害或威胁时,才考虑适用环境刑法。而环境刑法的根本目的是保护环境法益,即环境生态利益。我国的环境刑事立法应将环境法益作为保护的重点,将环境法益受损害作为判断环境犯罪的基本标准,方能体现对环境保护的真正关注,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才能突破功利的价值观和绝对的行政从属性,反映环境要素的独立存在。

独立的环境法益的提出是整个环境刑法体系构建的价值基础。在法理学中,价值的意义来源于对伦理的判断,它是建立在人类对于自然事物的认知基础上的产物,即在不同的社会发展时期人类对事物就会产生相应的价值判断,并产生相应的价值观。传统的环境观反映了20世纪70年代之初人类对环境的认识和在惩治环境犯罪中需要保护的法益。它是从人类社会的经济利益角度去考虑环境要素存在的价值,即被以经济利益评价的环境的价值是停留在其“使用价值”的属性上。在该类概念指导下,必然导致对环境及资源的恣意污染及掠夺性开发。

(二)我国环境法益的刑法保护的现状

法律包括刑法不是思辨王国的产物,而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刑法的目的、理念、原则与具体的制度设计,无不打上社会发展模式的烙印。环境的恶化不仅威胁着现存一代人的生命,而且威胁着未来世世代代人的生命。为数众多的环境犯罪造成的生态损失已经达到犯罪程度,但是人们长期被经济发展的迷雾所笼罩,总是视而不见,这不能不算是一种人类历史上的“刑法悲哀”。免费论文。

生态学意义上的环境是指法律所保护的,以整个生物界为中心和主体而构成的为生物生存所必要的外部空间和无生命物质的总和。免费论文。各国的法学界也将生态学意义上的环境作为自己保护的社会利益。环境刑法也开始将生态学意义上的环境法益作为自己保护的独立法益。并且,刑事责任的产生不需要以对人类的损害为必要条件。免费论文。同样以德国环境刑法的发展为例,德国刑法学者也认识到传统的环境刑法不能保护人类社会免除环境犯罪的侵害。很显然,由于功利的法益观,人们在没有直接侵害他人生命、健康和财产的范围内,仍然可以不受刑事处罚地损害环境。因此在这个方面,刑法也应发挥“禁止性”作用,在传统的环境概念下制定的这类刑法,是不明智的。

相比较而言,我国环境刑法对于独立环境法益的价值保护仍没有充分的体现其独立价值观。从我国1997年制定的刑法在结构上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置于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体例来看,立法者还没有建立起对环境的独立法益保护的意识。从所有的规定来看,该刑法是以造成人的生命或财产的损害或造成环境的严重损害的行为为对象的。究其根本仍是在以人类中心主义为价值取向,是以人统治自然为指导思想的功利主义的价值观。现行立法现状的分析反映在我国打击环境犯罪方面,对环境价值的认识停留在对人的利益的侵害的水平上,没有超越环境经济价值的范畴。

(三)从行政从属性展望独立环境法益之刑法保护的未来

独立环境法益的“独立”应当被理解为减少环境刑法中行政管制色彩,减少行政权对环境刑罚权的绝对影响,增强环境刑罚权在环境犯罪中的打击力度。在传统刑事制裁体系中,环境未被当作一个独立的保护对象。尽管某些破坏环境行为被当作犯罪行为加以制裁,但是传统的观念并没有将环境破坏行为视为超个人利益的行为,而仅将环境破坏行为当作违反一般生活规则或不道德的行为。这种传统观念的认知与法律形式上的意识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异。按照传统刑法理念的保护模式来解决环境犯罪问题,不仅不能解决内在的困难,反而更加暴露出一些实际问题。独立的环境法益的刑法保护要求在环境刑法体系的构建中突破环境刑法固有的绝对的行政从属性的特征,方能体现环境要素的独立地位。

一方面,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针对环境的犯罪行为,附属于行政法而被称为行政犯是一个普遍的现象。日本学者大谷实认为,行政犯又被称为法定犯,“原来没有违反社会伦理,而根据法律被认为犯罪者,在由于行政取缔的目的被认为犯罪的意义上,成为行政犯。”这种附属于行政法的刑事犯罪行为,一般认为必须以该实行行为是否违反行政法规规定为前提,如果构成犯罪,则称之为“行政犯”。由于我国刑法典制定的比较晚,而且制定刑法典时基本不存在其他刑事法律规范,所以在刑法典中规定了相当多的行政犯罪。对行政犯罪制裁的前提是取决于行政法规范的规定或行政机关的决定。学者称之为“行政刑法之行政从属性”。我国1997年制定的刑法典中从第338条到第345条,均以违反相应的环境资源行政法规为前提。

另一方面,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不论是行政关系、监督行政关系,还是“行政主体行使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抑或“管理职能”都容易发生变化。因此,传统行政犯的行政违法的前提经常处于变动之中,使对该类行为的认定、处罚和预防处于不稳定状态。

所以,在环境刑法领域中行政法的变动或行政立法的疏漏将使伦理上认为对环境法益侵害的行为难以纳入犯罪行为。实际上,《刑法》第114条中“放火烧毁森林的行为”在实质上应属于危害环境和资源的犯罪,显然不再以行政不法为前提,已走向了刑法独立处罚环境犯罪行为的道路。基于以上的分析,这种情况的出现在行政法与刑法不可能完全一致的前提下,是必然出现的结果,也是有益的。这是构建严密的环境刑法保护,完善刑事立法的需要,对于环境法益的保护尤其是重要的。所以,如果仍过分执着于环境犯罪行政犯化,坚持绝对的行政从属性,那么在欠缺行政法规定或行政法的基础违法时,则会出现不能以刑法从事环境保护的局面。而实际上,虽然很多学者都对行政犯与自然犯划分的理论进行探讨,但还是不够清晰。随着环境刑法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笔者认为对环境犯罪行政犯化的结论还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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