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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信息时代的到来,世界各国企业都面临着越来越激烈的国内和国际市场竞争。为了提高自己的竞争能力和适应能力,许多企业都在探索提高生产力和改善组织绩效的有效途径,组织结构调整、组织扁平化成为当代组织变革的卜流趋势。但是,实践证明:尽管上述的组织结构调整措施能够减少本(因此提高产力),他们并不一定能改善绩效;不论是在哪一水平(组织、团队、个人)评价绩效和如何界定绩效,他们只是提供了一个改善绩效的机会,真正能促使组织绩效提高的是组织成员行为的改变,也就是说,要建立学习型组织,形成有利于调动员工积极性、鼓励创新、进行团队合作的组织文化和工作氛围。在这一背景下,研究者拓展了绩效的内涵,并在总结绩效评价不足的基础上,于20世纪70年代后期提出了“绩效管理”的概念。80年代后半期和90年代早期,随着人们对人力资源管理理论和实践研究的重视,绩效管理逐渐成为一个被广泛认可的人力资源管理过程。员工的工作绩效是指那些经过考核的行为、表现及其结果,而绩效管理则是依据主管与员工之间达成的协议来实施的一个动态的沟通过程。它通常被定义为系统对个组织或员工所具有的价值进行评价,并给予奖惩,以促进系统自身价值的实现。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去认识和理解事物,所得到的结果也会不尽相同。在绩效管理思想发展的过程中,对绩效管理的认识也存在分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种观点:绩效管理是管理组织绩效的系统:持有这种观点的代表是英国学者罗杰斯和布瑞得鲁普。这种观点将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出现的许多理思想、观念和实践结合在一起。它的核心在于组织战略以及通过组织结构、技术事业系统和程序来加以实施。它看起来更像是战略或事业计划等,而个体因素即员工虽然受到技术、结构、作业系统等变革的影响,但在此种观点看来,却并不是绩效管理所要考虑的主要对象。绩效管理是管理员工绩效的系统:这种观点将绩效管理看作组织对一个人关于其工作成绩以及他的发展潜力的评估和奖惩。其代表人物艾恩斯沃斯、奎因、斯坎奈尔等通常将绩效管理视为一个周期。绩效管理是管理组织和员工绩效的综合系统:这种观点将绩效管理看作管理组织和雇员绩效的综合体系,但此种观点内部却因强调的重点不同而并不统一。例如:考斯泰勒的模型意在加强组织绩效,但其特点确实强调对员工的干预,他认为“绩效管理通过将各个员工或管理者的工作与整个工作单位的宗旨连接在一起,来支持公司或组织的整体事业目标”,而另一种认识却是“绩效管理的中心目标是挖掘员工的潜力,提高他们的绩效,并通过将员工的个人目标与企业战略结合在一起来提高公司的绩效”。笔者认为绩效是一个丰富的概念,在不同情况下,有不同的含义。对于绩效,每个人都有不同的看法,在不同的情景下也有着不同的理解。有人认为绩效是完成工作的效率与效能,也有人认为绩效是员工的工作结果,是对企业的目标达成具有效益,具有贡献的部分;更有人认为,所谓绩效是个人知识、技能、能力等一切综合因素通过工作而转化为可量化的贡献,包括有形的和无形的两部分。我们一般认为的绩效指的是那些经过评价的工作行为、方式及其结果,在管理学上绩效可分为员工绩效和组织绩效。员工绩效是指员工在某一期间内的工作结果、工作行为和工作态度的总和。织绩效是组织在某一时期内,组织任务完成的数量、质量、效率及赢利状况。而绩效管理是对绩效实现过程各要素的管理,是以企业目标为导向的一种管理活动。绩效管理是通过对企业战略的建立、目标分解、业绩评价,并将绩效成绩用于企业日常的管理活动中,以激励员工业绩持续改进并最终实现组织目标以及战略的一种正式管理活动。绩效管理是一个完整的系统,这个系统涉及组织绩效、流程绩效和岗位绩效三个层次。从组织的角度来讲,它更看重的应该是组织绩效,因为员工的绩效构成了组织绩效,某个员工个体绩效的好坏有时不足以对组织绩效产生严重的影响。因此,组织绩效可以说是绩效管理中的关键业绩指标。当然,组织绩效还是由员工绩效构成的,所有员工绩效不好,组织绩效也就不可能很好。同时,组织产出是通过员工按照一定的流程生产的,为了管理流程级的绩效,人们必须要保证设定的流程满足客户需求,流程的工作要有效,流程的目的和手段要由客户和组织的要求来驱动。
2.1.2绩效管理和绩效考核的区别
前面我们对绩效管理做了理论上的介绍,这里之所以将绩效管理和绩效考核在进行一下比较是因为实践中两个概念经常被混淆使用,即使字面上的意思已经划分的很清楚了,实施起来往往会发生管理者用绩效考核简单替代绩效管理的行为,认为他们是一回事,只不过叫法有些差异。这里需要做出分析,为下文中公司的行为提供理论基础绩效管理的基本内容有以下三个方面:
(1)绩效管理是管理者和员工就工作目标与如何实现目标达成共识的过程。该过程是由员工和他的管理者之间达成的承诺来保证完成的,并在协议中对下面的有关问题有明确的要求和规定:期望员工完成的工作目标;员工的工作对公司实现目标的影响;员工和主管之间应如何共同努力以维持、完善和提高员工的绩效;工作绩效如何衡量,即绩效标准是什么;指明影响绩效的障碍并提前排除或寻求排的办法。
(2)绩效管理是个完整的系统。这个系统包括几个重要的构件:目标/计划、辅导/教练、评价/检查、回报/反馈,仅盯住一个构件,是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的。绩究效管理的构件共同组成了一个管理循环。
(3)正确理解绩效管理。绩效管理首先是管理,管理所有的职能它都涵盖:计划、组织、领导、控制。因此,绩效管理本身就是管理者日常管理的一部分;绩效理特别强调持续不断的沟通,绩效管理是一个持续不断的交流过程,该过程是由员卜和他的管理者之间达成的协议来保证完成的;绩效管理不仅强调工作结果,而且重视达成目标的过程,绩效管理是一个循环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它不仅关注达成绩效结果,更强调目标、辅导、评价和反馈-一达成结果的过程。绩效考核是指考评主体对照工作目标或绩效标准,采用科学的考评方法,评定员工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员工的工作职责履行程度和员工的发展情况,并且将评定结果反馈给员工的过程。绩效考核是指一套正式的结构化的制度,用来衡量、评价并影响与员工工作有关的特性、行为和结果,考察员工的实际绩效,了解员工可能发展的潜力,以期获得员工与组织的共同发展。通过绩效考核判别不同员工的劳动支出、努力程度和贡献份额,有针对地支付薪酬、给予奖励,并及时向员工反馈信息促使其调整努力方向和行为选择组合,使他们最大限度地利用其人力资源来实现组织目标。绩效管理和绩效考核是不同的,绩效考核是事后考核工作的结果,而绩效管理是事前计划、事中管理和事后考核所形成的三位一体的系统,可见绩效考核只是绩效管理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绩效管理和绩效考核主要区别如下:
(l)绩效管理是一个完整的系统,绩效考核只是这个系统中的一部分;
(2)绩效管理是一个全过程,注重过程的管理,而绩效考核是一个阶段性的总结;
(3)绩效管理具有前瞻性,能帮助企业和经理前瞻性地看待问题,有效规划企业和员工的未来发展,而绩效考核是回顾过去一个阶段的成果,不具备前瞻性;
(4)绩效管理有着完善的计划,监督和控制的手段和方法,而绩效考核只是提取绩效信息的一个手段;
(5)绩效管理注重能力的培养,而绩效考核则只注重成绩的大小;
(6)绩效管理能建立经理与员工之间的绩效合作伙伴的关系,而绩效考核则使经理与员工站到了对立的两面,距离越来越远,甚至会制造紧张的气氛和关系。他们之间的区别是:绩效管理与绩效考核不可同日而语,二者无论是从基本的概上,还是从具体的实际操作上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但是,绩效管理与绩效考核又是一脉相承、密切相关的。绩效考核是绩效管理的一个不可缺的组成部分,通过绩效考核可以为企业的绩效管理的改善提供资料,帮助企业不断提高绩效管理的水平和有效性,使绩效管理真正帮助管理者改善管理水平和有效性,帮助员工提高绩效能力,帮助企业获得理想的绩效水平;同时,绩效考核成功与否不仅取决于考核本身,而且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与绩效考核相关联的整个绩效管理过程。有效的绩效考核有赖于整个绩效管理活动的成功开展,而成功的绩效管理也需要有有效的绩效考核来支撑。
2.1.3企业进行绩效管理的意义
前面已阐述提高绩效的有效途径是进行绩效管理。企业要对绩效进行管理,因为无论从组织的角度,还是从管理者或者员工的角度,绩效管理都可以帮助我们解决很多从前难以解决的问题,并能给企业和员工带来非常多的好处。第一,绩效管理可以促进组织的发展。一个企业、一个组织都是要完成一定的工作目标。一个企业的目标要完成必须被分解到各个业务单位及每个岗位。由此可见,组织的整体目标实现是要靠员工的绩效来支持的,它需要全体员工都积极向着共同的组织目标努力。对于组织而言则需要监控员工和业务单元在各个环节上的工作情况,了解各个环节上的工作产出,及时发现阻碍目标有效达成的问题并予以解决。组织需要得到最有效的人力资源,以便高效率地完成目标,为人员调配、培训和发展提供信息,来增强组织的实力。而绩效管理恰恰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有效途径。通过目标的设定与绩效计划的过程,组织的目标被有效地分解到各个业务单位或个人,通过对团队和个人的绩效标的监控以及对绩效结果的评价,组织可以有效了解目标的达成情况,可以发现阻碍目标达成的原因,可以为人员的调配和培训发展提供有效信息。因此,它是组织要的一项活动。
第二,绩效管理可以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绩效管理提供管理人员一个将组织标分解给员工的机会,并且使管理者能够向员工说明自己工作的期望和工作的衡量标准,也能使管理者能够对绩效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控。绩效管理提高计划管理的有效性,由于CW集团的管理基础普遍差,企业的年度预算计划不是很科学,企业经营基本处于老板控制状态,而绩效管理可部分弥补这一问题。绩效管理也能提高各级管理者的管理水平,由于各级部门主管基本上都是从业务骨干中提的,他们中的大部分缺乏基本的管理知识和技能,不知道如何去管人,如何去发挥组织资源的效用。而绩效管理的制度性要求强迫部门主管必须制订工作计划目标,必须对员工的工作做出评价,必须与下属充分的探讨工作绩效,并帮助下属提高绩效。另外绩效管理和企业的招聘、培训、薪酬管理形成良胜的互动关系。
第三,绩效管理可以促进员工个人成长。从需要层次理论看,员工在基本需要满足了以后,更多的高级需有待于满足。员工内心希望能够了解自己的绩效,希望通过有效途径知道自己做得怎么样;员工希望自己的工作绩效能够得到他人的认可与尊重;员工也需要了解自己有待于提高的地方,使自己的能力得到提高,技能更加完善;员工需要有一个有效的途径将员工的绩效表现反馈给员工,员工不希望只凭自己的猜南京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CW房地产集团绩效管理侧!究测来了解。总之,员工希望了解自己的绩效表现,更多的是为了提高自己的绩效,提高自己的能力。此外,除了以上三个层面的作用外,绩效管理还是构建和强化企业文化的_是企业价值分配的基础。
2.1.4绩效管理与企业发展的关系
绩效管理对于组织的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这一点早已取得共识,而将绩效管理与企业发展相联系,则是近年来绩效管理的显著特点。战略是对未来结果的一种期望,这种期望的实现要依靠组织的所有成员、按一定的职责和绩效要求、通过持续努力和发挥创造性来实现。因此,绩效管理的系统已成为战略管理控制系统中不可缺少的管理工和手段。企业目标的实施必然通过组织体系落实到每个人头上,通过发挥组织中人的作用来实现目标。而职位说明书只罗列了每一职位的责任,他不能指出在不同历史时期每一个职位的主要责任,如果每一个人只按职位说明书内容去行使责任,他就会找不到工作的方向,想象一下,如果一个企业所有员工都迷失了工作的方向,那是多么!怕的事情。绩效管理就像一根绳索把每个职位的蚂炸串在一起,给每一个职位都赋予战略任务。通过为每一员工制定有效的绩效目标,可以使战略、职位与人合为一体。绩效目标的制订必须是自上而下的,通过绩效目标的制定使公司的战略目标层层传递下去。可见,绩效管理是企业战略落实的载体。
2.1.5基于战略目标的绩效管理
基于战略的绩效管理首先是绩效管理,在实施的过程中自然也是包括绩效计划、绩效辅导、绩效考核、绩效反馈和绩效结果应用等过程。所不同的是他们和企业战略之间的关系有所侧重:一般的绩效管理虽然也强调基于目标来制定目标体系,但因其落脚点是在人身上,因此,这样的绩效管理更关注一些个体或团队的行为,弱化了对企业整体绩效的把握;同时对于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更多的现到中短期目标的达成上,对于企业的长期发展战略却帮助不大,再加上该项职能一般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而中国的大部分企业并没有赋予人力资源部门评估业经营绩效的职能。而基于战略的绩效管理除了要考虑以上问题外还需从企业长期的战略层面、经营层面来考虑如何实现目标以及衡量这些目标的指标、监控状况,组织、流程和岗位绩效在组织中的战略定位。
2.2绩效管理常用的几种工具
前文讲述了绩效管理理论以及绩效考核作为绩效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目前企业对于绩效管理和绩效考核的方法有很多,比如360度考核、团队绩效考核,以员工比较为基础的考核等。这些方法都没有以战略为基础,下面介绍三种基于企业战略的绩效管理的方法:KPI、BSC、MBO。
2.2.1关键业绩指标法(KPI)
关键业绩指标是通过组织某一流程的输入端、输出端的关键参数进行设置、取样、计算、分析来衡量流程绩效的一种目标式量化指标,是把企业的战略目标分解为可运作的远景目标的工具,是企业绩效管理系统的基础。KPI是现代企业受到普遍重视的业绩考评方法。KP工可以使部门主管明确本部!‘一的主要责任,并以此为基础,明确本部门人员的业绩衡量指标,使业绩考评建立在量化的基础之上。建明确的切实可行的KPI指标体系是做好绩效管理的关键。KPI的精髓,或者说是对绩效管理的最大贡献是指出企业业绩指标的设置必须与企业的战略挂钩。其关键两字的含义即指在某一阶段一个企业战略上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关键业绩指标法有以下特征:首先将员工的工作与公司远景、战略与部门相连接,层层分解,层层支持,使每一员工的个人绩效与部门绩效,与公司的整体效益直接挂钩;其次保证员工的绩效与内外部客户的价值相连接,共同为实现客户的价值服务;再次员工绩效考核指标的设计是基于公司的发展战略与流程,而不是岗位的功能。所以,关键绩效指标与一般绩效指标相比,把个人和部门的目标与公司整个成败联系起来,就更具有长远的战略意义。由此可以看出关键绩效指标的主要优缺点。该考核工具有如下优点:首先目标制定准确。避免了因战略性目标本身的整体性和沟通风险造成的传递困难,给各级管理者以客观的标准和角度,帮助制定基于战略、支持战略的各级目标;其次使各级管理者意识到自身、本部门在组织战略实现中的位置和职责。KPI体系是属于整个系统的,相应的部门要承担起相应的KP工,而其承担的KPI代表了部门对整个企业的价值。这有助于打破部门本位主义,使管理者真下着眼于整个组织看待自己。当然关键业绩指标法的缺点是在于虽然它正确地强调了战略地成功实施,必须有一套与战略实施紧密相关的关键业绩指标来保证,但却没有能进一步将绩效目标分解到企业的基层管理及操作人员;另外关键业绩指标法很难能提供一套完整的对操作具有具体指导意义的指标框架体系。
2.2.2平衡记分卡(BSC)
平衡记分卡是围绕企业长远规划,制定与企业目标紧密联系,体现企业成功关键因素的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而组成的业绩衡量系统。这个系统有助于企业实现战南京理工大学硕卜学位论文CW房地产集团绩效管理侧究略目标,帮助企业去寻找成功的关键因素,建立综合衡量的指标,以促使企业竞争的成功、战略目标的实现。平衡记分卡作为一种战略绩效管理及评价的工具,主要从四个方面来衡量企业。财务角度:企业经营的直接目的和结果是为股东创造价值。尽管由于企业.钱}咯的不同,在长期或短期对于利润的要求会有所差异。但毫无疑问,从长远角度来看,利润始终是企业所追求的最终目标。客户角度:如何向客户提供所需的产品和服务,从而满足客户需要,提高企业竞争力,己经成为企业能否获得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客户角度正是从质量、性能、服务等方面,考验企业的表现。内部流程角度:企业是否建立起合适的组织、流程、管理机制,在这方面存在哪些优势和不足。内部角度从以上方面着手,制定考核指标。学习和创新角度:企业的成长与员工和企业能力素质的提高息息相关,而从长远角度来看,企业唯有不断的学习和创新才能实现长远的发展。平衡记分卡与KPI的区别是:KPI同样是基于战略的,它的根本出发点也是企业战略目标,是在公司高层领导对企业战略达成共识之后,通过价值树或者鱼骨分析来分解找出关键成功因素,再分解找出关键业绩指标,再把关键业绩指标按部门和岗位向下分解,是自上而下的。可以说KP工很好的突出了公司发展的要点,并且实施成果导向的考核。但在部门之间的平衡作用上效果不明显,忽视了部门间的关系和权重。而平衡记分卡以总体战略为核心,分层次、分部分不同设置。与BSC相比,KPI的要素基本是相互独立的,没有体现彼此的联系,在时间的维度上也没有超前与滞后之分。它的分解与落实都是以即定目标为核,合的,因而不能突出部门或个人的特色及职能。比较而言,使用KPI绩效考核的落实层面没有得到战略管理意义的深化。对应平衡记分卡中的四个方面,KPI最适用的应该是财务指标与任务指标,但对于能力指标、学习指标之类,就很难应用KPI来进行分解。企业在应用平衡一记分卡的优点是:它能使财务与非财务的指标达到平衡。在BSC中既包括了财务指标如:营业收入、利润、投资回报等指标,又包括了非财务指标,如客户保持率、合格品率、员工满意度等指标。这就体现了财务与非财务的平衡。它能使结果与动因达到平衡。在BSC中,既包括了结果指标,又包括了动因指标。如客户满意度指标能够促使企业大销售,从而提高企业的利润。在这里,利润作为一种结果指标,则户满意度指标就是它的动因指标。它能使企业长期指标与短期指标之间的达到平衡。在BSC中,既包括了短期指标,如成本、利润等,又包括了长期指标,如客户满意度、员工培训次数等。这就体现了长期与短期的平衡。它能使企业外部指标与内部指标达到平衡。在BSC中,既包括了外部评价指标,又包括了内部评价指标。如客户满意度,反映了外部人员对本企业的评价,是外部评价指标。而合格率,员工满意度等指标是企业内部对本企业的评价,是内部评价指标。它能使主观评价与客观评价达到平衡。在BSC中,既包括了客观评价指标如:利润、投资回报率、合格率等,又包括了主观指标如:客户满意度、员工满意度。另外各方面之间贯穿着因果关系。在一个结构合理的平衡记分中,四个方面的目标和衡量指标既保持一致又互为因果,彼此之间存在紧密的因果关系,系统地传达企业地策略。如:利润(财务)是因为低价供应客户满意(客户),这又是因为成本地降低(内部经营),它的动因又是员工技术(学习与成长)。相对应,企业应用平衡记分卡会产生以下缺点是:首先,平衡记分卡使用难度比较大。没有明确的组织战略,高层管理者缺乏分解和沟通战略的能力和意愿,,「,高层管理者缺乏指标创新的能力和意愿的组织不适合使用平衡一记分卡。其次,应用平衡记分卡的工作量极大。在对于战略的深刻理解外,需要消耗大量精力和时间把它分解到部门,并找出恰当的指标。而落实到最后,指标可能多达15一20个。在考核与数据收集时,也是个不轻的负担。再次,平衡一记分卡不适用于个人。并不是说平衡记分不能分解到个人,而是相比较成本和收益,没有必要把它分解到个人。对于个人而言,要求绩效考核易于理解,易于操作,易于管理,而平衡记分卡并不具备这些特点。
2.2.3目标管理法(MBO)
目标管理的概念是管理专家德鲁克1954年在其名著《管理实践》中最先提出的,其后它又提出了目标管理和自我控制的主张。德鲁克认为,并不是有了工作刁有泪标,而是相反,有了目标才能确定每个人的工作。所以企业的使命和任务必须转化为目标,如果一个领域没有目标,这个领域的工作必然被忽视。因此管理者应该通过目标对下级进行管理,当组织的高层管理者确定了组织目标后,必须对其进行有效分解,转变成各个部门以及各个人的分目标,管理者根据分目标的完成情况对下级进行考核和奖惩。所谓目标管理是一种程序或过程,它使组织中的上级和下级一起协商,根据织的使命确定一定时期内组织的总目标,由此决定上、下级的责任和分目标,并把这些目标作为组织绩效考核和考核每个部门和个人绩效产出对组织贡献的标准。从战略目标层层分解,从而建立各个层级的关键绩效指标,这是创建关键绩效指标体系的基本思路。如果将KPI和目标管理做一比较的话,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如果每一个KPI指标都可以单独拿出来看作是一个可操作化的具体任务的话,这个指标就可以看作是一种目标,对该目标的管理可以是目标管理;第二,目标管理中设立的目标最多不会超过5个,而每个部门或岗位的K附可第一,能会有多个,这些指标并不能单独拿出来作为一个具体目标而操作,他们在一起反映的是一个组织经营绩效各个方面的测度,它可能会反映基础性管理数据,如合理化建议、员工任职资格达标比例等,这些指标可以说是组织运营的过程指标。所以KP工本身是根据组织发展需要而分解下来的,并不完全与工作任务对应,所以它的考核也是对众多指标进行分配权重考核后计算总分。这样对于某一指标,对于它进行目标管理的成分就很小。应用目标管理的优点在于:
第一,对于组织内易于度量和分解的目标会带来良好的绩效。对于那些技术仁具有可分性的工作,由于责任、任务明确目标管理常常会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
第二,有助于改进组织结构的职责分工。由于组织目标的成果和责任力图划归一个职位或部门,容易发现授权不足与职责不清等缺陷。
第三,启发了自觉性,调动了员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由于强调自我控制,自我调节,将个人利益和组织利益紧密联系起来,因而提高了士气。
第四,相当实用且费用不高。目标的开发不需要像开发行为锚定式评定量表或行为观察表那么花力气。必要的信息由雇员填写,由主管批准或进行修改就可以了。
2.对房地产销售过程中的影响。近年来,随着城镇化水平的加快,房地产开发的热度越来越高。人们的居住观念也随之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消费者在购房时除了考虑户型、地段、价格等要素外,把入住后的物业管理等级、收费标准也作为衡量是否购买房子的重要指标,住房不再仅是遮风避雨的场所,而更多的追求居住环境的舒适、安全、便利。房屋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其售后服务已经被越来越多的购房者重视,优秀的物管服务,是物业保值增值的法宝。对开发企业来讲,物业管理也是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是楼盘营销的主要指标。物业管理的前期介入可对房屋销售起着指导和带动作用。在房屋销售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也争相打出“五星级物业服务”的口号,以此来吸引消费者的眼球。可见好的物业管理不但有利于房地产产品的销售推广,一定程度上提高销售价格,增加房地产公司的利益。此外而且还可延长物业的使用寿命,充分发挥物业的使用价值。
3.对房地产企业品牌的影响。品牌形象的发展和维护是房地产企业的工作重点之一。一个房地产企业倘若没有品牌意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将寸步难行,业务便得不到拓展,公司的长期良好发展也就无从谈起。在房地产质量普通提高的前提下,产品的差异逐渐减小,同质化竞争越来越大,因此物业服务成为房地产企业创立品牌的重要途径,优秀的物业管理成为许多房地产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由此可见,良好的物业管理对房地产企业的经营中是可以起到很重要的作用,对于企业自身的良好的形象建设,品牌建立有着积极的影响。目前,优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都自带一支优秀的物业服务团队。比如万科地产旗下的万科物业服务企业,中海地产下属的中海物业,都是物业管理行业内的标杆代表。好的物业管理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提高房地产企业的综合实力,提升企业的品牌形象。
4.对房地产产品价值的影响。房地产产品相比于其他商品来说,具有高值性、固定性、使用年限长等特点。作为房地产产品的消费环节,物业管理是房地产开发的延续和完善,良好的物业管理不仅可以使物业及其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和正常运行,延长其使用年限,而且可以提高物业的档次和适应性,从而达到物业保值、增值的目的。在物业的二次交换中尤为明显,同一地段物业服务好的产品价格要高于物业服务差的,可见物业管理对房地产产品价值的影响。
二、强调全过程物业管理,提升物业管理水平
1.贯穿房地产全过程,强化物业服务意识的培养。在房地产的设计规划、施工监理到产品销售、物业使用的全过程中引入物业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在服务的过程中,要时刻树立“服务为本”的经营理念,挖掘不同阶段的服务需求,制定相应的服务方法和手段,并在物业服务企业内部从上到下,建立稳定良好的企业服务理念,通过加强企业领导者思想意识的转变、加强员工思想道德素质教育,增强企业内部全体人员的服务意识和自身素质,不断提高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意识。
2.开发服务内容,建立完善的物业服务体系。进一步开发物业服务的内容,建立从房地产开发、流通到消费领域的物业标准化服务体系。具体内容包括房地产开发设计阶段提供咨询和建议服务,施工监理阶段提供设备检查验收服务;房地产产品销售过程中提供参观指引,销售环境的营造,企业文化的宣传等服务;物业使用过程中提供日常物业管理服务,强化专项服务和特约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应针对不同阶段的服务性质,确定服务的具体内容和重点,充分发挥服务的特色,有效提升房地产的价值,也为后期的接管服务打好基础。
3.科学化管理、引进智能化系统。随着网络系统的普及及人类生活水平的提高,许多高新技术在现代建筑中的得到广泛应用,智能化的物业管理可提高服务效率而且降低人力成本,最终降低物业管理的营运成本。在安全管理方面,建立智能化的安全防范系统,充分利用可视对讲、紧急报警、电子巡逻系统、火灾报警等方式,提供更全面、快捷、安全的服务;在物业服务方面,利用电子抄表、自动化停车场管理、自动化公共照明、电子通告及广告、公共设备的自动监控等,使物业管理可以达到更有系统、更体贴、更便捷的效果;在物业管理网络信息方面,可以进行小区综合布线或有线电视网的改造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周转房,旧城改造中回迁安置户交纳的拆迁面积内的安置房产权款和增加面积的房产款,在“房地产销售收入”核算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自用的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房产不是“房地产销售收入”的核算对象。
二、房地产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作为可供销售的开发产品,具有商品的一般特性,因而房地产销售收入的确认应依据《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进行。房地产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满足收入确认的四个条件:(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可靠地计量。
房地产购销合同在开发产品竣工验收前后均可能签订。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只有按规定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后,方可上市预售房地产。在预售中所得的价款,只能是属于暂收款、预收效性质的价款,由于开发产品尚未竣工验收不能确认收入。等到开发产品竣工验收并办理移交手续后,方可确认房地产销售收入实现,将“预收帐款”转为“经营收入”。
在开发产品竣工验收后签订的购销合同,由于有现房供应,在办妥房地产移交手续后,即可确认收入。第一,与所售房地产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法定地转移给购货方。第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出售为主要目的而开发房地产的,出售后不拥有继续管理权和控制权。第三,目前房地产销售款的支付方式虽多种多样,有一次性付款、分次付款和银行按揭等,有担保和保险措施,但房地产价款的流入不成问题。第四,房地产价款在签订合同时已经协商确定,而开发产品的成本核算资料和工程预决算资料也可以提供可靠的成本数据。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法确认收入时限
(一)关于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确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以后用于出售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应根据收入来源的性质和销售方式,按下列原则分别确认收入的实现:
1.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了索取价款的凭据(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1)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实际销售额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价格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于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包销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过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基价加按超基价分成比例计算的价格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委托方和接受委托方应按月或按季为结算期,定期结清已销开发产品的清单。已销开发产品清单应载明售出开发产品的名称、地理位置、编号、数量、单价、金额、手续费等。
5.将开发产品先出租再出售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1)将待售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先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出或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以后再出售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资产确认收入的实现。
(2)将待售开发产品以临时租赁方式租出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开发产品确认收入的实现。
6.以非货币性资产分成形式取得收入的,应于分得开发产品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关于开发产品预售收入确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先按规定的利润率计算出预计营业利润额,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待开发产品完工时再进行结算调整。
预计营业利润额=预售开发产品收入×利润率
预售收入的利润率不得低于15%(含15%),由主管税务机关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分类(或分项)确定。
预售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已实现的销售收入,同时按规定结转其对应的销售成本,计算出已实现的利润(或亏损)额,经纳税调整后再计算出其与该项开发产品全部预计营业利润额之间的差额,再将此差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三)关于开发产品视同销售行为的收入确认问题
1.下列行为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1)将开发产品用于本企业自用、捐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
(2)将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
(3)将开发产品用作对外投资以及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4)以开发产品抵偿债务;
(5)以开发产品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
2.视同销售行为的收入确认时限
视同销售行为应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3.视同销售行为收入确认的方法和顺序
(1)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3)按成本利润率确定,其中,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含15%),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无论是对于国有企业还是对于非国有企业,都是一个不可回避的深刻而严峻的话题。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市场改革的方向。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对公司提出了新的要求,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法》有关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规定,坚持“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原则,更多地考虑到市场需要的变化,采用先进的管理模式和技术经验,认真向国际和国内同行学习,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
项目合同,是主体企业进入市场的重要制度,是进行工程施工、监理、验收的重要依据,关系到开发参加单位的根本利益。因此,加强对项目合同的管理,已经成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
规范市场交易行为
规范市场的交易行为,包括二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项目合同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确保开发参加方具有市场认可的主体资质,具有参与开发活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房地产开发市场交易的安全性。
二是规范开发市场的价格。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通过市场来调整价格,而不是由政府干预价格。我国目前正在建立一种“政府宏观指导,企业自主报价,竞争形成价格,加强动态管理”的市场价格机制。因此,各方必须充分挖掘市场潜在的优势,通过各种竞争形式形成合同管理的模式,规范彼此双方的价格关系,以最大限度优化己方的利益。
保证合同的履行
由于市场情况瞬息万变,开发过程中各方由于情势的变化或者由于其它原因,很难保证在开发过程中一直履行自己的义务,但是一时有一方退出,不单可能直接导致开发行为无法进行,而且不会引发连锁反应,从而给开发方或者其它方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防范开发行为中风险的一种有效方式就是通过合同约定,强化彼此的权利义务关系,加强对双方的监督行为,明确违约责任,这样一方面可以使违约情形的出现机率降至最低,另一方面,一旦对方出现违约情形,由于合同已经设定了违约责任的处理方式,也可以使救济得到及时的处理,从而使损失减至最低。
房地产烂尾项目是指已经进行前期投入,后来由于受市场、政策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工程停滞,并留下大量历史遗留问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从项目外观和现状考察,可以通俗地划分为烂尾楼和烂尾地块。
一、房地产烂尾项目的成因
房地产烂尾项目的大量产生,有着特殊的历史背景。当时,房地产管理制度不健全,市场不规范,监管不到位,产生了过度投机行为,导致市场泡沫。随着泡沫破灭,政策趋严,资金链断裂,建设项目停滞下来。目前,全国很多城市的房地产烂尾项目,基本上都产生于上世纪九十年代经济体制转型时期。这是房地产项目烂尾的最常见原因,所有的烂尾楼和绝大多数的烂尾地块都属于这种情况。
此外,也有少数烂尾地块是由于规划调整(例如,为了保护文物古迹、改造路网)等行政行为造成的。
二、房地产烂尾项目的困境
市场原因造成的房地产烂尾项目,面临多种困境,各种困境叠合在一起,形成了一种绝境。其中,最主要的困境是以下三种:
(一)被拆迁户寻求法律保护的困境。房地产烂尾项目,小者牵涉十余被拆迁户、几十人,大者牵涉数百被拆迁户、几千人众。多数被拆迁户经年累月处于临迁过渡状态,长期被拖欠拆迁补偿安置本金(包括被拆迁房屋的补偿费、临迁费或者租金)、滞迁费和违约金。他们手握一纸回迁协议,即使打官司也无济于事──开发商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即使偶尔有幸参与执行分配,又因合同纠纷,属一般债权,没有优先受偿权,几乎“血本无归”。
(二)开发商身陷巨额债务纠纷的困境。除对被拆迁户的债务外,开发商往往还背负银行贷款债务,与材料供应商、承建商等之间存在这样、那样的债权债务纠纷,可谓官司缠身,积重难返。除了逃逸的开发商外,留下来的大多是资不抵债或者濒临倒闭的开发商。
(三)完全依靠市场寻求项目出路的困境。由于建设项目长期停顿,开发商的资质或者项目规划、用地手续等许多方面都存在问题。在严格限制经营性用地加名、改名,以及禁止不采取公开招拍挂方式而私自转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等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的背景下,仅仅依靠市场主体的努力,仅仅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这些烂尾项目几乎只剩下一条绝路。
当被拆迁户持久不断地进行反复、群体性、上访,以至严重影响社会和谐安定之际,一些地方政府开始着手处理房地产烂尾项目。可是不久发现,在现有法律制度和政策框架下,处理房地产烂尾项目近似一道无解之题。
三、有关房地产烂尾项目的法律问题
调研房地产烂尾项目,始终无法回避这样一些法律问题:
(一)市场和政府的界线究竟在哪儿?政府如何才能不为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买单”?
(二)从法律角度考虑,这些项目的出路在哪里?
(三)怎样保障众多被拆迁户的基本财产利益,从根本上消除危害社会稳定的隐患?
(四)如何清理烂尾项目错综复杂的各种关系,明确各类主体的责任?
四、思考
(一)对于房地产烂尾项目,必须实行政府干预。
除了行政行为导致房地产项目烂尾的情况外,其他烂尾情况都是市场缺陷造成的后果,诸如资本的逐利性、个体市场行为的微观性和盲目性、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获取信息的不对称性、开发商的不诚信行为等等。同时,作为公共产品的法律制度本身的缺憾,也加剧了被拆迁户的弱势群体地位,以至于被拆迁户身为债权人却无力自救、无法自救。其实,这正是市场不能发挥“无形之手”作用的体现。这时候,政府不应该无所作为,而应该积极发挥“有形之手”的调节作用,主动介入、干预。考虑到这些烂尾项目产生的历史背景,政府更应该负起责任来,有所作为。
但是,干预并不意味着政府应当为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买单”。干预的目的,在于尽快消除烂尾项目妨碍社会与经济正常发展的不良影响和消极作用,其中重点是最大限度地保护被拆迁户的基本财产利益;在于弥补市场机制缺陷,恢复市场机制的功能。在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中,政府以市场监护人的身份出现,理顺各种关系,帮助市场主体分清责任、落实责任,解决问题,而不应该由政府一律“买单”。不分青红皂白,轻率主张甚至决定政府“买单”,将会给市场经济的发育和发展带来长远后患。
政府干预,采取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密切配合的干预方式。只有采取行政手段,干预才有显效;只有采取法律手段,才能分清责任,确定责任主体和责任大小。
(二)应当分类处理,并且主要应采取司法途径,才能解决房地产烂尾项目的根本出路问题。
对于行政行为导致的房地产烂尾项目,自然应由政府负责解决有关遗留问题。对于其他烂尾项目,同样要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对于开发商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烂尾项目,在不违反法律,不规避宏观调控政策,并体现处理结果社会效益最大化的前提下,不排除通过盘活等市场的途径来处理。但是,鉴于前述种种困境,主要还是应该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
所谓司法途径,这里指为被拆迁户提供法律咨询,帮助他们提讼,诉请法院判决开发商支付拆迁补偿安置本金;法院受理了同一烂尾项目一定比例的案件后,查封该项目并强制执行,优先偿付被拆迁户的拆迁补偿安置本金。显然,采取司法途径,在很多细节问题上需要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相互默契和密切配合。
2.对于开发商因未缴齐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烂尾项目,可以通过解除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或者采用闲置土地处置的办法,予以收地,收回后作为储备用地,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当然,对这类烂尾项目,也可以结合司法途径来处理。
司法途径、收地以及盘活等市场途径,都是依法而为,都属于法律手段。
对于不涉及被拆迁户的其他债权债务,不是处理烂尾项目的重点,宜由当事人自行通过诉讼或者其他途径解决。
(三)创新制度,为解决房地产烂尾项目提供合法并且更有力、有效的手段支持。
如前所述,在目前的制度框架内,处理市场原因造成的房地产烂尾项目,几乎没有出路。为了解决长期困扰当地社会与经济发展的房地产烂尾项目,一些地方克服了种种困难,在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密切协作下,出台了一些处理房地产烂尾项目的特殊政策,实践证明行之有效。但是,长远来看,有市场就有市场风险,即使建立了充分的预防机制,也难以完全避免房地产烂尾项目的产生。因此,创新制度,为处理房地产烂尾项目提供法律保障,才更具根本性和长远性。
1.设立拆迁补偿安置本金优先受偿的法律制度。被拆迁户用安身立命之所与拆迁人交换得一纸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依照现行法律,物权就转化为债权,而且是普通债权,没有优先受偿性。为此,可以采取两种办法解决:
第一,通过司法解释,确立拆迁补偿安置本金在法院执行分配顺序上,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
第二,基于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民法原则,在物权法上创设一种拟制所有权,规定:“房屋被拆除,所有权人在获得全部补偿安置之前,房屋所有权视为未消灭。”这样,通过诉讼,在法院进行执行分配时,被拆迁户的拆迁补偿安置本金就可以顺理成章地优先于一切债权受偿。
2.建立针对弱势群体的成本低廉的诉讼制度。在民事诉讼法上,把房地产烂尾项目的被拆迁户纳入弱势群体的范畴,针对弱势群体诉讼作出制度安排,主要是缓交诉讼费、诉讼保全费和执行费,免交财产保全担保金等;并且规定,对于经当地政府确认的房地产烂尾项目,财产保全的范围可以是整个项目。
1、房地产投资稳步上升,地域热点显现
发展经济理论告诉我们,资本积累,投资增加是经济增长的必要条件。没有投资的稳步增长,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实现从农业国向工业化和现代化的转变。对于中国一个人口快速增长的发展中国家来说,保持一定的投资规模就尤为重要。近两年,全球经济增速放缓,我国经济实现7.3%和8%的高增长率,其中投资贡献率高达3.6%左右。在国内产业结构在调整中,房地产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从1990年的5.6%,逐步上升至2001年的20.7%(表1),弥补了传统产业投资增长率下降的遗缺,其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也慢慢显现出来。
从总量分析,在1997~2001年间,全社会投资增长率分别为8.6%,13.9%,5.1%和10.3%,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长率分别为-1.2%,13.7%,13.5%和21.5%,略高于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但并没有出现1992~1993年增长率高达117%和165%的过热现象(图1)。
房地产开发投资结构基本合理,2001年住宅占投资总量的比重保持在66%,
其中普通住宅占51%,别墅和经济适用房分别占6%和9%,办公楼为12%,商业用房为12%。
从房地产持续投资热点的分布来看,它主要集中在以广州、上海和北京为
主导的三大城市群(图2),从2002年1-9月的统计数据来看,北京、上海、广东、浙江、江苏、山东投资增长率分别为29.%,31.4%,30%,33.4%,31.4%和40.1%。客观地讲,这些地区房地产投资热有其合理的因素,也有令人担心的一面。三大地带是中国经济增长最快的地区,经济的发展、居民收入的水平提高,消费升级换代,大量外资的进入和劳动力的流动都会增加对房地产的需求,但是,与其他产品一样,房地产投资也要以需求为后盾,没有效的需求,房地产投资就不可能持续的增长。那么,我国的房地区性投资稳步增长是否有需求的支撑?
2、销售率空置率,地域分化明显
近几年,购房低息贷款、减免税费、户籍制度的松动是刺激居民购房的三大政策因素,2001年商品房屋和商品住宅的销售率(当年销售面积占当年竣工面积的比例)分别是88.4%和75%,其中商品住宅的销售率达到历史最高水平(图3)。
但是,在销售率回升的同时,空置面积也在上升,达到12000万平方米,其中,空置期一年以上的为4000多万平方米,占当年房屋竣工面积的13.4%,高于国际警戒线10%。对于空置率需要我们做认真的分析。首先,空置率上升无论何种原因都不是一个好现象,空置率高意味供给与需求的不匹配、占压银行资金多,由此会影响资源的优化配置。其次,市场上任何一种产品都需要有合理的库存。房地产作为一种价值高的大宗商品,其合理的库存期、库存比率应该为多少?以住宅为例,我国房地产开发的房屋多是高层和多层,国外多是一家一户住宅,不同样式的住宅,其均好程度差异极大,因此,就有好卖与不好卖之分。那么,不同质的住宅空置率是否具有可比性,就值得商榷。此外,国外的空置率是以全部存量房为分母,而我国城镇存量房有多少至今仍是一个未知数。再次,地域差别。即便是在国内,不同地区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对空置商品房屋的承受能力也大不相同。1998年东亚危机爆发后,海南空置商品房425万平方米,给当地房地产业和银行业带来重创,留下的是满目疮痍的“烂尾楼”,而当时上海的空置房屋接近700万平方米,占全国的七分之一,却能使之化险为夷,绝处逢生。
仍以房地产投资三大热点地区为例,1998~2001年,广东的商品房屋销售率为66%,69%,71%和68%,低于全国的平均水平,在销售率走低的情况下,施工面积仍居高不下,这就不能不令人担忧。同期,上海的销售率为73%,90%。85%和100%。截至2002年9月,上海商品房屋销售面积为1404万平方米,当期竣工面积为1194万平方米,销售量大于竣工面积无疑有助于消化空置商品房屋。鉴于销售率和空置率是房地产前期投资经营活动的一个结果,因此,全面的、动态地分析新开工面积、施工面积、竣工面积和拆迁面积的联动关系,才能对销售率和空置率的变化做出正确判断。
3、价格基本平稳,结构变化突出
2002年1-9月份,全国一些大中城市的房屋销售价格涨幅较快,其中,宁波南昌、杭州、青岛、上海和厦门的销售价格指数分别为119.2、109.3、108.4、108.7、107.9和104.4,涨幅超前。但是,全国总体平均价格的走势力基本平稳,特别是与百姓相关的商品住宅价格涨幅很小,在北京等大城市还出现了小幅回落(图4)。
可是面对走低的价格,广大百姓却仍找不到自己能负担得起的住房,这就需要我们仔细分析平均价的构成,或者说住宅的结构。我们的统计分析中,只提供住房价格的平均数,却很少提供不同价位住宅所占的比例,或每套住宅的价格。以北京为例,近几年为配合旧城改造,增加了经济适用房的开发建设,低价位住宅的供给增加无疑会拉低平均价格。此外,北京这两年炒“入世”、炒奥运会,城市建设摊大饼式的急剧扩张,大量远郊别墅、高档住宅星罗旗布,由于远郊土地成本低,别墅的平价为7583元/平方米,低于近郊区11605元/平方米,这样大量城郊楼盘的推出,也有压低整体房价的作用。
因此,总体房价的合理并不意味着住房供给结构的合理,单位价格(元/平方米)的走低并不意味着每套住宅的总价位走低。北京等城市经济适用房单位价格虽有政府控制,但是由于每套住宅的建筑面积大、建筑标准高,造成每套住宅总价位过高,结果许多工薪阶层还是买不起。加之低价位住宅的地段不近人意,靠公交车上下班的工薪阶层多希望购买京城四环以内的住房,可低价位的住宅多在五环和郊外,在地铁、公交车等多种基础设施建设不配套的情况下,买经济适用房多为经济收入可观者也就不足为奇了。
4、炒地圈地热,成为房地产业发展的隐忧
实事求是的讲,北京等大城市房价高有其合理的一面,其中“五多”——常驻人口多、老外多、外来人口多、高收入者多和集团购买多都会推动房价上扬;但是,土地市场的不规范,炒地圈地热是造成北京等大城市房价盘升的根本原因。许多地产商借“旧城改造”之机或赶在2002年7月1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实施之前忙着圈地,以增加自已的土地储备,致使2001年北京购置土地面积增幅达到173%,在全国名列前茅(图5)。
圈地炒地让地产巨头从中获得了暴利,地价经多次转手越抬越高,房价也就跟着上去了,这种圈地炒地热对北京房地产业的发展可以说是贻害长远。熟话说“没有能长到天那么高的大树”,房地产的价格也不可能无休止地长下去。因为任何来京创业的企业或个人都不可能无视生产与生存的成本,短期的涨价也许在可承受范围之内,但是,当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超过可接受的成本,那么,北京就丧失去了吸引创业企业和人才的优势。香港土地成本高、房价高已成为其经济发展一大制约因素,这难道不应该引起我们的警觉和深省吗?
5、房地产信贷发展有喜也有忧
房地产是一种投入大、价值高的资产,无论其投资与消费都不离开金融的支持。从住宅消费信贷方面分析,将抵押信贷机制引入住宅市场,对于多年来习惯于追逐的“大企业”、“大项目”、“大笔贷款”的中国银行业来说无疑是一重大突破,对于习惯了“量入为出”的广大百姓来说更是消费观念与行为的一次巨变。个人住房抵押信贷的迅速增长,不仅改善了银行资产结构,提高了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性、盈利性”,也促进了住宅生产与消费的良性循环。
从房地产开发信贷方面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这几年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贷款增幅很小,致使国内贷款占企业资金来源的比重一直在22%徘徊。相比较,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来源所占比重却不断上升。那么在企业自有资金不足、多年负债率高达76%的情况,自筹资金主要是依靠预售房款和银行的流动资金贷款。而消费者购房的预付款除一部分个人储蓄金外,相当一大部分来自银行贷款。因此,无论资金以何种形式出现,多是从银行的口子出去的。
那么,靠银行信贷搞投资是否会诱发房地产泡沫、金融风险?在现代信用经济社会,银行借贷作为一种融资的手段,其本身并不是泡沫,能否诱发泡沫取决于资金的投向和使用效率,如果将资金投向市场需求潜力大的中、低档普通住宅,投资的结果可以满足社会需求,增进社会的财富。反之,盲目地炒地、炒高档楼宇、高档娱乐设施,表面上热得不得了,实际上供求关系严重失调,泡沫就不可避免了。因此,分析房地产业是否存在泡沫,银行信贷的规模、增长速度只是一个变量,关键是看资金的投向和资产的质量。
此外,银行自身体系是否健全也是抵御房地产信贷风险的关键。衡量银行体系健全的基本指标包括: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坏帐率)、经营管理水平、收益率和流动资产比率等。在1997东亚危机中,香港和新加坡的房地产信贷占银行资产的30~40%,却能在房地产价格大幅缩水时安然无恙,因为香港和新加坡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高达15~20%,不良资产率仅为3%,而韩国、菲律宾和泰国银行的资本资产比率在6~10%,不良贷款率高达22%,因此,房地产价格的波动使这些国家的银行陷入前所未有的灾难(Collyns,2002)。在我国银行资本金不足,不良资产率居高下的情况下,个人住房信贷和房地产企业贷款应在银行资产中应占多大的份额才有利于优化资产结构?在我国信用制度、抵押保险制度不健全的情况,如何提高房地产信贷的质量?这些都是急待解决的问题。
二、防范房地产泡沫的举措
上述分析表明:我国房地产市场总体形势看好,且此轮房地产热主要是消费需求拉动的,与1992~1993年单一的投资热有质的区别,但是,总体形势看好并不意味着不存在问题和隐忧。我们认为,我国房地产业潜在的风险不在总量,在结构;不在速度,在质量。因此,对于不同的房地产热,政府的调控方式也应有所不同。根据房地产泡沫的生成机理,我们认为,防范房地产泡沫应采取如下措施:
1、从土地源头入手,规范土地市场
土地资源短缺不仅是困扰我国房地产业发展,也是困扰城市化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一个大问题,如何利用相对贫乏的土地资源为全体国民提供一个公正、平等、富足和安定的发展与生存环境,在一定意义上讲,都有赖于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我们认为:首先,应通过立法确定城市规划的法律地位,以防止朝令夕改、急功近利,保障土地使用结构的合理性,为城市和地区经济长远发展奠定基础。其次,加快建设有形的土地市场,实现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公正、公开、公平。今后,国有土地无论使用者是谁(政府或其他企事单位),土地出让都应纳入有形市场,避免“黑箱”操作的诸多弊端,且招标并不是简单的价高者得标,政府可用综合指标,包括企业的资质,以往的开发业绩、土地使用方向、开发项目的市场前景等,来确定中标者的资格。这样,政府才可以有效的调控土地供给的规模、条件、时序和位置,同时,有效地保障百姓急需的普通住宅用地供给。再次,建立土地信息系统,各城市政府应对所有待出让的土地、现有土地使用结构、规划、评估价格等信息公开,防止信息不对称为一些人圈地、炒地谋取暴利便利;第四,对违规违纪者应给予严厉的制裁,以保障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2、灵活运用利率、税收政策,调控房地产市场
近两年的房地产热,在一定程度是政府宏观调控政策刺激下形成的。在经济紧缩时,低息、减免税政策有利于刺激有效需求,本无可非议,但是,长期实施一种政策,或无视受益对象实施同一政策,就可能给市场一种错误的信号:多次降息、资金成本低会诱使许多企业、个人涉足于高风险的投资,从而导致市场资源配置的失误。为引导企业投资与开发更符合市场的需求,政府应适时调高投资别墅、高档公寓、高档娱乐设施、商厦写字楼的贷款利率,调高个人非自住房的贷款利率,使低息政策更好地向中低收入者倾斜;各城市政府还应对高档不动产开征不动产税,并可采取累进税。这对于中国一个仍处在发展阶段的国家来说,有利于抑制奢靡之风泛滥,而将有限和宝贵的资源用在实现城镇和工业化上。此外,完善市场信息的供给,也是政府调控市场的重要内容。
3、完善房地产金融体制防患于未然
我国银行业是在金融体制不健全的情况下涉足房地产信贷业务,从外部环境上讲,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抵押制度和抵押保险机制不健全,从内部机制上讲,我国银行自身存在着许多脆弱性,如资本不足、不良资产过高,资产负债管理水平低等,这些都会加大房地产信贷的风险。但是,面对金融全球化的冲击,多次下调利率利差收益缩小的压力,我国银行业迫切需要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新兴的房地产信贷特别是个人住宅抵押信贷则成为银行业理想的选择。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是一种好资产,但持有比例过高,也会增加资金成本和经营风险,这就是“鸡蛋不能放在一个篮子里”的道理。在美国,人住房抵押贷款仅占商业银行资产的18%,占抵押银行资产的50%,银行资金来源不同,资金的运用也会有所不同。在香港,银行要及时动态踪贷款的质量。因此,我国的银行业应从基础设施建设入手,提高自身抵御金融风险能力;金融监管部门应从制度建设入手,完善信用制度、抵押制度、抵押保险和抵押二级市场的发展,这样才有利房地产业与金融业的共同发展。
4、努力提高企业竞争力,迎接21世纪的挑战
21世纪全球经济结构的大调整、中国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加快,都为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我们的房地产企业应该认清自己的使命与责任:我们不仅是未来城市的开发建设者,还是未来城市、地域空间设计者;我们为人们提供的不仅仅是实物资产、价值的载体,还有全新的知识技术、全新的生产与生活方式。因此,我们的房地产企业应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在投资与经营中少一点盲从,多一点理性;少一点炒作,多一点真诚,给消费者多一点实惠。认认真真的在产品的质量、功能与服务上下功夫,我们的房地产企业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主要参考文献:
二、引入运营管理
原工程管理中心改为运营管理中心,全面提升执行力企业的快速扩张和持续发展,不仅要求其本身具备较强的资源获取能力,而且必须解决项目运作过程中工作配合及运作效率问题,企业在发展壮大的同时必须逐步走向精细化管理。运营管理就是对运营过程的计划、组织、实施和控制,是与产品生产和服务创造密切相关的各项管理工作的总称。房地产开发运营全过程从拿地到售罄也是一个从资源投入到实现项目产出目标的价值增值管理过程,运营管理考虑的是如何将整个过程中的活动进行计划、组织和控制。对房地产开发活动的管理,也就是对整个活动过程进行设计、运行、评价和改进的过程。从制订规则、建立及优化流程开始,通过系统化的流程梳理建立流程管理意识、开展流程管理并不断的优化流程。其真正目的是让流程管理运作更加有效,让流程顺利落地,提高整体执行力。
三、减少招标时间,缩短项目建设工期
在建立战略合作后,工程总承包发包实行直接承包方式和合理的定价制度。传统的招投标体制,多环节、费时间、增加投标费用和相应的成本。与之相反,直接发包就是根据双方的战略合作协议以及定价原则、支付原则以及结算原则,直接签订总承包合同。一方面缩短招投标环节,缩短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周期;另一方面,将战略合作双方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使双方都加快项目的前期准备时间、并能对项目的变化做出及时响应。因此,实行直接交易制度是战略合作的主要特征,也是战略合作发挥作用的交易形式。追求“双赢”的合同造价定价制度,有效保证合作双方的利益,确保双方的合同造价的合理性、市场性、公平性。
四、成本控制实行全成本管理
在当前的房地产市场形势下以及客户对产品的品质、质量要求不断提升的环境下,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成本管理无疑是最重要的。更何况房地产项目开发是商业行为,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质量、进度目标需要紧紧地围绕着规划报建、设计管理、施工准备、现场施工、竣工验收、工程决算、营销管理来进行的。既要质量、进度,又要成本控制在预期之内,因此,全过程成本控制变得尤为重要。其主要过程和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
1.项目开发全成本估算及规划
由于房地产产品的生产周期长,涉及的部门和环节较多。因此,在不同的阶段都要进行相应的成本管理,这也是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展全面成本管理的前提。对项目开发全过程每一个环节的成本进行估算及规划,并形成项目开发过程中成本控制的目标。然后对每一环节的成本分解到每一项具体的工作中。同时在各个阶段、各个环节成本管理时要实现反馈制,及时将信息反馈给成本控制中心,以便全面成本管理的顺利进行。此项工作要求在每一项目开发前必须完成。
2.对与工程管理线条有关的设计管理、施工管理等环节的成本控制制定一系列的管理规定:
a.设计阶段的成本控制是工程造价控制的重要阶段
其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在75%以上。成本控制人员会同工程管理人员对设计方案的结构体系、基础造型、平面布置等从工程管理的角度以及成本控制角度进行分析,向建筑师提出建议,使设计方案不断优化。
b.项目施工阶段加强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监督和管理
施工阶段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是不可避免的,但应处于一个严密的管理控制体系之中。设计变更及签证管理控制体系应明确:操作流程、流程环节中的责任人、责任人的管理权限、流程环节的确认时限、否决及责任追究制度等。同时,让施工单位明晰该操作体系,以便于协作配合,提高工作效率,为结算打好基础。
c.加强资金计划执行的监控
在工程前期,成本控制人员与工程管理人员密切配合,相互协调,制定施工阶段的工程款支付资金计划。该计划必须同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相协调,这样可使工程管理更加清晰。当月实际发生额的增减超过资金计划一定比例时,成本控制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应及时分析、阐明原因,严重时,由运营中心提出成本预警和工程进度预警。
二、企业税务风险的防范
1.提高决策管理人员税务风险意识。充分认识税务风险的后果,端正诚信纳税、合法纳税的观念,绝对不能抱有侥幸心理,投机取巧、偷逃税款。
2.从制度入手,建立健全税务风险内控体系。通过执行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设置涉税风险控制点,将税务风险管理贯穿项目开发销售的全过程,实现对企业税务风险的事前、事中自我防控。
3.注重对税务会计人员素质的培养。加强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认真学习税务会计的职能、分类、核算方法。
4.负责税务的会计人员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动,及时注意信息的收集和比对,建立健全相关信息交流传递制度,对有关政策进行深入研究,正确理解。结合企业实际,正确利用税收政策,降低纳税成本。
三、设立税务会计,建立税务核算体系
针对税收管理的越发严格和越发精细化,要求企业的税务会计必须从财务会计、管理会计中分离出来,使之成为企业专门从事税务筹划、税金核算和纳税申报的一个会计系统。
1.建立税务会计的独立核算。在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前提下,企业应设置相对独立的税务会计部门或机构。例如可在财务部下设税费管理科,明确对企业中所有涉税事项、税金计算、税款申报与缴纳等全面负责的岗位职责和权限,在人力物力上保证税款计缴的及时性。该部门对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每一笔经济活动,要以会计准则和国家税收法令为依据,独立地进行税务会计核算,计算各项应税收入及相关税金,从而保证企业各项税金计算的完整性和正确性。
2.税务会计的纳税筹划。税收筹划是通过在经济活动中的事先安排和策划,寻找税收法律中的税负下限,以使企业的税收负担最小化,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纳税筹划既不是偷税也不完全等同于避税。通过会计核算方法的选择进行的纳税筹划不是做假账,而是会计方法适当的选择。比如,在材料价格不断上涨的情况下,采用后进先出法可以加大当期的成本费用,成本影响利润,进而影响所得税的大小。
四、建立纳税自查制度,规范纳税业务
企业应当建立纳税自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自查税额计算中有无漏洞和问题,不仅可以保证财会资料及涉税数据准确完整,也可作为接受税务稽查的前期准备。
1.日常定期自查,结合财务核算过程的实际情况,对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检查有无漏报应税收入、多列支出、虚增抵扣税额、漏、错报代扣(收)税项目、错用税率或计算错误等情况。发现错误及时自行纠正。
2.对于税务机关组织的各类专项纳税检查,按照通知的时间、要求和检点,提前组织力量展开自查。对于在自查中发现的纳税错误,主动改正,及时补缴税款、滞纳金,避免不必要的罚款。把专项检查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消灭在自查阶段。
3.由于企业习惯按照旧有模式处理涉税问题,依靠自身力量很难发现问题,此时不排除聘请专业的税务师事务所给予协助,花小钱、省大钱,还可在他们的帮助下进一步规范纳税业务。
项目的招投标阶段是在项目设计方案的基础上,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对项目的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商等单位进行选择的过程。这一阶段,开发商将通过合同的具体条款对施工单位和材料供应商提出相关要求,并在条款中明确项目的成本目标,实际利益分配等各项具体问题,招投标阶段将在设计图纸基础上,对合同的价款进行初步确定。而施工阶段,则是对设计图纸继续实施的阶段,这一阶段将会消耗大量的资金、人员、材料、机械等各种资源,也会由于各种工程变更而产生工程成本的变化,由于这一阶段持续时间较长且成本控制不确定因素较多,因此施工阶段的成本控制是十分复杂且有必要的。
1.2竣工与维护阶段
竣工阶段,房地产开发单位需要依据签订的合同以及工程中实际产生并予以确认的工程变更与施工单位以及材料供应商继续工程的结算。这样阶段需要充分考虑项目的实际完成情况,工期、质量、成本的完成效果以及项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变更,支付给施工单位相应的建设酬劳。而竣工验收后,仍然需要的就是负责对项目进行后续的维护,此阶段内需要开发商为业主提供一定的技术服务支持,及时处理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并通过回访制度考察项目实际的运行效果,通过数据的收集和分析为后期同类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一定的借鉴。维护阶段的成本很大程度上是由前期的设计及施工质量决定的,只有前期工作完成到位,才能为后期的运营管理阶段节约大量的维修成本。
2房地产开发项目成本管理问题
2.1房地产管理人员缺乏全过程控制思想
房地产开发的各个阶段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只有将开发阶段的每个过程都做好,才能实现整个开发过程中的成本控制最优化。然而目前很多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人员往往只注重于设计与施工阶段的成本控制,而忽视了与之相关的其他各阶段对成本的影响,而这些阶段是相互关联,不可分割的整体。开发前期是对项目是否可行的基本判断,规划设计阶段是对项目成本的基本控制,施工阶段通过项目成本的实施,而最终竣工与维护则是对项目成本效果的最终分析和反馈。若在开发过程中,仅仅关注于其中的某一个或某几个阶段,忽略了其他阶段对总体成本控制的影响,则会大大影响实际成本管理的效果。
2.2房地产成本管理缺乏动态性
成本管理中往往缺乏动态成本管理的理念。由于开发周期长,成本涉及数量巨大,进行成本核算往往只在项目结算或期中时分阶段才进行,而在开发过程中具体的成本变动也是很多的,若是忽略了成本变动的动态性,则会使得成本管理工作在后期越来越难以进行。缺乏实时动态的成本管理理念将会使成本管理工作在长期过程中由于受到多方面的影响而最终与初期的成本预算产生较大的差距,降低成本管理的效率。
2.3房地产成本管理组织体系不健全
房地产开发的流程较多经历的时间较长,在成本管理过程中涉及到的组织管理人员很多。而现实工作中,由于项目人员众多,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很难高效完成,各管理组织体系和规章制度的建立都不太健全,各部门难以很好的进行时间上的搭接和工作内容上的配合,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对房地产成本管理工作造成了影响。
3优化房地产项目成本管理方式
3.1制定合理的职能体系及管理模式
企业适当的组织结构是高效完成成本管理工作的保证。职能式组织模式下,项目管理是通过职能部门或职能部门间的合作完成的,这一结构适用于项目规模小,外界环境不复杂和技术特征明显的项目;项目式结构则是根据项目设置企业的部门,形成以项目经理为中心的专业技术管理团队,组织中呈直线领导的关系,这一结构适合于以项目生产为主的从事大型、复杂项目的企业;矩阵式结构则较为灵活,通过横向的项目组织和纵向的职能组织相结合,根据项目的特点抽调专业人员组成团队进行项目管理及施工。
3.2加强全过程内的成本控制
在项目建设的不同阶段都应制定不同详尽程度的投资计划,由粗到细。投资决策阶段的成本控制所占的费用仅为1%,但其收效却是最大的,其对成本的影响达到了60~70%。因此,企业应尤其重视对于投资决策阶段的成本质量综合控制。在这一阶段,开发商要积极进行市场调查和市场分析,寻求投资机会,以进行合理的投资决策分析,以进行建设成本控制,从而为整个项目的质量控制打下良好的基础。
3.3成本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
工程项目的成本信息是十分重要的,它是工程成本管理的基础,是开发商与各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协调与决策的依据。在现今的各项建设工程中,各单位的成本信息多而复杂且不能及时共享,造成沟通上的滞后以致不能对成本进行快速的处理。因此及时、准确、完整地掌握和管理好工程各方面的信息,是工程成本目标实现的保障。
目标成本是企业预先确定的、在一定时期内和经过努力所要实现的成本目标,是项目成本的控制线。
许多项目成本失控的一个很重要原因是:事先没有建立明确的目标成本,即便有也是相对粗线条的,通常只是个“大致的数”,而真正到了执行时,这个“大致的数”往往就经不起推敲,无法作为项目的控制线。所以这种粗线条的“目标/计划”实际上是“假目标/计划”,其结果导致“走一步看一步”、“拍脑袋做决策”,成本失控就不足为奇了。
目标成本法的基本思想:制定目标成本,将目标成本按规范的成本结构树层层分解;再通过将预算计划落实到部门与行动上,把目标变成可执行的行动计划,并在执行过程中把实际结果与目标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分析原因,制定改进措施。
影响目标成本制定准确性的原因
1)项目进度太紧:基于市场竞争的需要、资金回收的压力、或是上市公司基于完成年度利润指标的需要,房地产公司对项目的进度通常都卡得比较紧,许多项目匆匆上马,为了赶时间/赶进度,经常未等设计完成就开始“招标”、“施工”、“边干边设计”的现象相当普遍。既然“施工图设计”未能在“招标”、“施工”之前完成,就造成了在项目前期无法对目标成本进行准确测算。
另外,也正因为招标前不能对“合同标的”进行准确测算,实际业务中只能使用“费率招标”方式取代“总价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这就为日后施工过程的成本控制埋下了巨大的隐患。实际中的许多项目存在着大量的“合同变更”,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采用了“费率招标”的模式。
“欲速则不达”,为了进度却牺牲了成本。业内许多企业都意识到其间的弊端,严格规范开发流程,重点加强“规划设计”、“招标”环节,积极推行“目标成本管理”,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2)缺乏规范的目标成本测算体系:从项目管理的角度看,房地产项目具有较高的复杂度,项目周期长、涉及的环节多。项目发展、规划设计、招标、签约、施工、竣工结算、销售、物业管理……每个环节都涉及到成本控制,因而要为这样的项目制定“目标成本”就需要有一套规范的体系来保证其顺利实施,即建立企业内部的“目标成本管理规范”。
规范的目的:
保证目标成本的准确性:通过制定统一的流程与标准,使目标成本的准确度不因项目差异而不同。
实现项目间的成本数据共享:通过项目间成本数据的对比分析,可以及时发现项目中潜在的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另外,我们还能很好的利用历史数据,为新项目提供指引,避免犯重复错误,并可以站在“历史的高度”去不断完善优化相关流程。
规范的方法:
建立规范的成本结构树:综合公司开发项目的特点,提炼出一套能兼容所有项目的全成本树,作为目标成本制订的基线。
建立规范的流程:定义如何在项目发展阶段对“估算成本”进行测算,如何在“规划设计”、“扩充设计”、“施工设计”各个阶段完成对目标成本的层层细化修订,并形成最终的目标成本,指导招标、施工、采购等业务活动中的成本费用的使用与管理。
2.明确岗位职责——责任成本体系
“责任成本体系”的目标是明确专业职能部门的成本管理职责,并借助技术经济指标反馈、考核评价其职责履行情况。“责任成本”回答的是在“成本管理相关业务”中谁来做、做什么的问题。
谁来做?我们有哪些岗位与成本控制有关?
做什么?这些岗位分别对哪些成本控制指标负责?怎么负责?如何评价?
“责任成本体系”包含四大要素,即责任范围、责任部门/相关部门、评价指标、评价部门。完成上述四要素的定义,我们就可以建立起责任成本体系的基本框架,从而在“组织架构”的层面保证目标成本的顺利执行。落实责任到岗位,落实责任到人,最大程度的减少“目标与执行脱钩”现象的出现,真正做到“权责明晰,有据可依”。
责任成本范围:
“责任成本体系”的目的是保证对目标成本的执行落到实处,因此“责任成本体系”中的“责任范围”的划分,实际上也就与目标成本的结构体系息息相关。简单的说,“责任范围”的集合应该来自“成本结构树”。理论上,我们还可以把“成本结构树”的每一个分支都作为“责任范围”来看待,并为之定义相关的责任部门、评价指标、评价部门。当然在实际工作中,考虑到可操作性,我们可能需要把最重要的那部分摘取出来进行定义并加以实施。
作业过程管理:
明确了“责任成本体系”,按照部门/岗位对其负责的“责任范围”进行合并,我们就可以得到部门/岗位的成本目标集合。但是如何才能保证部门/岗位的成本目标能被顺利的完成?为此,我们需要定义一套完整的“作业过程指导书”来对部门/岗位的行为进行规范,也就是说,必须从“制度流程”的层面保证对目标成本的执行,保证对成本的控制,这就是“作业过程管理”。我们可以把房地产开发全过程划分为若干个相对独立的作业过程,并为每个作业过程定义相应的流程制度规范,同时重点定义每个作业过程中与成本控制相关的要点,包括量化的经济技术评价指标。这样,我们就可以在日常业务这个层面实现对成本的过程控制,真正的将成本控制的执行力渗透到基层一线。
3.跟踪执行——动态成本法
经过前两个步骤实现了“目标明确”、“责任清晰”之后,我们便进入最重要的第三步:目标成本执行过程的跟踪——动态成本。动态成本反映的是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预期成本,通过实时反应目标成本和动态成本的差异,帮助相关部门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实现对成本的控制。
全动态成本:
动态成本的核心是实时性,动态指的是在项目整个生命周期的任一时间点,都能实时掌握项目最新的成本状态,例如,每平方单方综合造价是多少?
我们强调“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能对项目的全成本进行实时测算,只有这样才能控制成本、辅助营销决策。如果只是在项目结束时得到相关成本数据,实际上只能完成基本成本核算功能,对项目成本控制却没有任何帮助,因为到了项目结束时,木已成舟,谈控制为时已晚。
如何实现动态成本的测算?——一个中心,三条主线
动态成本=合同性成本+非合同性成本+待发生成本。合同性成本是动态成本中变动性最大的部分,其“高变动性”决定了它是成本控制的重中之重。而“非合同性成本”,如“政府报批报建费用”等,则相对容易控制。正是因为工程合同的不确定性,导致了成本控制的复杂性,反映在实际业务中,就表现为“变更黑洞”、“款项超付”等成本失控现象频频出现。所以,我们在成本管理中必须“以合同为中心”。
三条主线:“动态成本”、“实际发生成本”、“实付成本”。“动态成本”反映任意时段项目的综合成本及结构分布:“实际发生成本”指的是项目当前已审定的工程量,与“动态成本”对比可反映出项目整体进度:“实付成本”指的是实际已支付的款项,与“实际发生成本”对比反映出款项的支付进度,包括应付、实付的情况。这三条主线可以很好的反映项目成本执行的全貌。
成本管理系统——管理目标成本/动态成本的重要工具
动态成本的构成是相当复杂的,为了能实时得到动态成本相关数据,实现成本核算、成本控制的目标,我们必须借助信息化手段提高企业成本管理水平。成本管理系统其实是一个能够实时反映出项目成本的信息平台,它可以辅助我们建立成本结构体系、规范操作流程、实时记录跟踪核心业务进展,实现业务、财务、资金管理的有机结合。整个系统的核心是围绕合同管理进行的,包括了估算成本、目标成本、合同台帐、合同变更、合同结算、付款管理、资金计划、动态成本等功能。系统还可以提供决策的依据,比如付款时间、历史账务,大量的基础工作能够依靠成本管理来简化,它的透明和实时查询可以让相关人员提高效率并且对项目进行监控。系统通过即时反应目标成本和动态成本的差异,大幅提升企业对成本的掌控能力,加快决策进程,进而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4.业绩评估——优奖劣罚,拿数据说话
制定目标成本、明确责任体系、对业务过程进行了实时的跟踪与控制,在完成前面三个步骤之后,最后我们就可以根据执行的结果对相关的业绩进行评估。
将项目最终的“动态成本”与“目标成本”对比,我们可以评价整个项目的成本控制水平;将执行过程“实际完成的经济技术指标”与“责任成本体系”中的“评价指标”做比较,我们就可以很好的对部门/岗位在成本控制方面的业绩进行评估,并真正做到“优奖劣罚”拿数据说话。
近几年来,随着房地产行业的不断升温,房地产市场空前活跃,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如雨后春笋般纷纷涌现。一方面,中介机构为房地产交易的供求双方起到了媒介和桥梁的作用,促进了房地产交易的专业化、规范化运作;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房地产中介服务起步较晚,立法也不够健全,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混乱无序,侵害当事人权益、欺诈消费者事件时有发生。鉴于此,迅速规范房地产中介行为、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已成为我国立法必须面对的迫切问题。本文拟从规范和调整中介行为入手,探讨中介违规(违法)行为的界定、责任承担及其理论基础等问题,并对立法提出相关建议。
一、问题的提出
有一则案例。2004年5月,经某房产经纪公司牵头,原告黄某与被告张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一套住房售予被告,价款121000元,被告应在立约时给付定金1500元,房款应在同年12月30日前付清。协议签订后,被告依约给付了定金,并与同年12月26日将20000元房款交至中介公司,后被告又分两次将其余购房款及中介费共计103000元交至中介公司。原告迟迟未收到房款,遂找被告索要,方知房款已交至中介公司。经多次催要,中介公司仅出具欠条一份,表示暂无力偿还房款,原告遂诉至法院。以上案例,只是房地产中介违规行为中再普通不过的情形。我们知道,中介机构应当忠实履行法定义务和合同的约定义务,为当事人之间民事活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做出引导。然而,中介违规屡屡发生,对类似行为应该如何规范?对中介公司挪用或侵占房款的行为,除依法追究相应刑事责任外,民事责任该如何认定,赔偿范围该如何划分?对收取了高额见证费的律师及咨询机构未尽到义务存在明显过错的,责任又该如何认定?其法律依据又何在呢?
二、确立房地产中介违规行为民事责任的法理学基础
对于中介违规行为,相关法规主张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三者并举已达成共识。在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方面,可以分别依据《行政处罚法》、《刑法》等进行,然而对于如何追究民事责任、要不要设置民事责任,目前法律并无定论,实践中也颇有争议。笔者认为,设置民事责任是完全必要的。
(一)这是“无救济则无权利”法律原则的体现
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的结果。民事责任使民事权利具有法律上之力,使权利人借以享有特定的利益。从中介服务机构和其委托人房地产开发公司或购房者的关系看,房地产公司或购房者与之签订了中介服务合同,中介服务机构理应尽职尽责,提供真实、完整、准确、新颖、公平的信息和技术服务。从违规行为的性质看,中介服务机构或是违反了委托合同、居间合同的约定,或是侵犯了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承担两种责任,当然也包括两种责任的意合,即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这两种责任明显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因此设置民事责任是当事人寻求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的双重需要。
(二)从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关系上看,民事责任具有独立性
在规制房地产中介违规行为的过程中,仅仅追究中介机构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对于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是不够的。行政责任是主管机关发挥监管职能的结果。由于主管机关人力、财力、物力的限制,其发现、调查中介机构违规行为以及追究其行政责任的能力也相应受到限制。至于刑事责任,它是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责任形态,但适用范围有限,只有违规行为情节恶劣、后果非常严重构成犯罪时方可适用。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或消费者而言,他们最关心的并不是如何以行政或刑事手段惩戒中介机构,而是自己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如何向法院寻求民事救济。换言之,能够抚平经济创伤的,只能是民事赔偿。可见,在房地产法领域,民事责任是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所不可替代的。
(三)从民事责任的功能看,民事责任具有补救功能、重罚功能和管理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多重功能
(1)补救功能。补救是对受害人而言的,而民事责任恰恰具有填补损失、恢复权利的作用。
(2)惩罚功能。惩戒是对侵权人或违约人而言的,民事责任具有制裁不法行为、恢复秩序的作用。惩罚意味着法律依据社会公认的价值标准和行为准则对具体行为作出否定评价和抑制性处理,其结果就是对不法行为的矫正与对正义和秩序的恢复。惩罚功能主要通过使不法行为人承担强制性的给付义务和其他义务来实现。
(3)管理房地产市场的功能。完善的民事责任必然很好地发挥补救和惩戒功能。补救和惩戒双管齐下,相辅相成,共同规范中介违规行为。可见,民事责任的设置,对管理整个房地产市场也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三、对相关立法的几点建议
要解决房地产中介违规行为带来的诸多问题,唯一标本兼治的办法就是加强和完善立法。建议立法应确立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严格市场准入制度
国外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一般都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如美国的执照制度和我国香港地区的发牌制度,都严格限制入市机构和人员的标准和条件。近几年,我国虽然也实行中介机构资质及执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但由于标准及条件规定偏宽,且监管机构把关不严,导致大量的低素质机构及执业人员进入市场。为此,我国要通过立法对从业机构和人员分别实行严格的准入标准。
(二)设立行业协会
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并通过行业协会制订了执业道德规范,对中介违规行为加以规范和限制。行业协会可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不正当的中介行为进行处罚,如在本行业内部公告严重违规或严重缺乏资信的中介机构或人员名单,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执业以及开除出协会等等。
(三)确立过错归责原则和中介机构的免责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