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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证明。
×××公司(单位全称加盖公章)
年×月×日
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证明书
同志,在我单位任xxxxxx职务,系我单位法人代表,特此证明。
单位地址:
单位电话: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法人代表证明书
(xxxx年第xxxx号)
xxxxxx同志,现任我单位xxxxxx职务,为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附:
法定代表人性别:xxxx
年龄:xx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营业执照号码:xxxxxxxxxx
有效期:从xxxxx年xx月x日至xxxx年xx月xxx日。
单位:(填写后盖公章)
签发日期:xxxxx年xx月xx日
说明:
1、法人代表为企业事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2、内容必须填写真实、清楚、涂改无效,不得转让、买卖。
3、将此证明提交建设单位作为合同附件或凭证。
(xxxx年第x号)
兹授权xxxxx同志,为我方参加xxxxxxx的人,在开标、合同谈判、合同签署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方均予以承认。
人无转委权。
特此委托。
有效期:至xxxx年xx月xxxx日
附:
人性别:x
年龄:xx
职务: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营业执照号码:xxxxxxxxxx
授权单位:(填写后盖公章)
法人代表:(签名或盖章)
签发日期:xxxx年xx月xxx日
说明:
1、委托书内容要填写清楚,涂改无效。
2、委托书不得转让、买卖。
3、将此委托书提交建设单位作为合同附件或凭证。
地籍调查法人代表证明书
同志,在我单位任xxxx职务(身份证号:xxxxx),系我单位法人代表,特此证明。
单位全称(盖章)
xxxx年 xxx月xx日
附注:
①该代表人办公地点: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②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表格
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xxxx市国土资源局:
__________同志,在我单位任__________职务,系我单位法人代表,特此证明。
单位全称(盖章):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委托书
xxxx市国土资源局:
今委托__________同志(性别: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全权代表法人办理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抵押(租赁、转让)及与之相关的其它手续。
单位法定代表人(盖章):
单位(盖章):
XXXXXXXXXXXX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同志在我单位任 职务,系我单位法人代表,特此证明,法人代表证明书。
单位全称(盖章)
年 月 日
单位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证明)编号:
法人代表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授权委托书
(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委托)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今委托 同志(性别: 年龄: 职务: )
全权代表本法人办理我公司(单位) 工程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签收、提起(放弃)申诉或听证申请、缴纳罚款等有关事宜。委托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单位法人代表(本人签名、指模)
单 位(公章)
受 委 托 人(本人签名、指模)
受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页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份被处罚人留存,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代表证明书》。提交本页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时,须同时提交人签署“与原件相符”并签名或盖章的法人代表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事业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本页所有内容须完整、如实、工整填写,印章不得伪造,签名不得代签、假冒,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致:
兹证明, 先生,在我单位任 职务,为我单位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性别: 年龄 岁
身份证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公司全称(公章):
日期:
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江阴市国土资源局:
同志,在我单位任 职务,系我单位法人代表,特此证明。
单位全称(盖章):
二OO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授 权 委 托 书
江阴市国土资源局:
今委托 同志(性别: 职务: )全权代表法人办理 土地使用权抵押(租赁、转让)及与之相关的其它手续。
单位法定代表人(盖章):
单位(盖章):
ABC公司(公章)
20xx年xx月xx日
1.格式
×××(姓名、性别、年龄)在我公司(或者企业、单位)任×××(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是我公司(或者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企业法人代表证明书。
特此证明。
×××公司(单位全称加盖公章)
×年×月×日
附
法定代表人住址:
电话:
2.说明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通常是法人单位内部的正职负责人,如果没有正职负责人,则为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可以直接代表法人对外签订合同,在法院起诉应诉,以及参与处理其他法律事务。他在自身的权限范围内所为的一切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法人代表证明书《企业法人代表证明书》。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其他人代表法人进行活动,但须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可以一事一授权,也可以以一定期间授权。人在其授权的范围内所为的行为由法人承担法律后果。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应当遵守法纪,勤勉工作。对于法定代表人的违法行为的责任,《民法通则》第49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②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③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④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⑤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⑥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法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字 第 号:
同志(性别:,民族,年龄:,住址,身份证号码:,工作证号码:)现任我单位 职务,为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有效日期: 签发日期: 单位: (盖章)
附:
本公司营业执照号码:
经济性质:
主营(产):
兼营(产):
地 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中路深业中心22层04.05室
姓名: 王胜雷 性别:男 年龄:47 职务:董事长
系 深圳市子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为施工、竣工和保修的工作,签署上述工程的投标文件、进行合同谈判、签署合同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 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盖章)
投标单位:深圳市子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盖章)
日 期: 20xx年5 月1 日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书声明:我 王胜雷 系 深圳市子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深圳市子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 王成虎 为我公司人,代表我公司参加2个仓库的屋面、其余厂房屋面的泄爆屋面需进行相应的优化设计方案。人在投标、合同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物,我均承认。 人:王成虎 性别:男职务:业务员
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特此证明
2、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3、申请公证事项符合公证业务规定的范围;
4、申请公证事项符合公证机构执业区域。
申报材料
(一)当事人为自然人: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如委托他人办理,还须提供经公证机构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二)当事人为中国内地法人:
1、公司的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4、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注册地在深圳之外的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须办理公证)。
(三)当事人为境外法人:
1、当事人为香港公司,所提交的材料(商业登记证或注册证书、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等)需经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办理转递;转让方、受让方为澳门公司,其材料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办理公证;转让方、受让方为台湾公司,经台湾地区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由台湾海基会寄送。
2、当事人为外国公司,所提交的材料(商业登记证或注册证书、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等)需经当地国家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办理认证。
(四)房地产权证书。
粤劳仲案字〔20 〕 号
你(单位) 年 月 日送来的仲裁申请书已收悉。经审查,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规定的受理条件,本委决定立案处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如有委托人的请填写授权委托书,申请人是单位的还需填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于 年 月 日前送交本委。
二、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应当在第一次开庭三日前书面提出,逾期作另案处理。
三、申请人需在 年 月 日前向本委补充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
2、
3、
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我国法律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认为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为其惟一法定代表人。如公司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或经理(《公司法》第13条),而证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为总经理(《证券法》第107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厂长或经理。
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法人在内部关系上也往往是劳动合同关系,故法定代表人属于雇员范畴。但对外关系上,法定代表人对外以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时,其与法人之间并非关系,而是代表关系,且其代表职权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故不另需法人的授权委托书。是故,法定代表人对外的职务行为即为法人行为,其后果由法人承担(《民法通则》第43条)。并且,法人不得以对法定代表人的内部职权限制对抗善意第三人(《合同法》第50条)。
法定代表人特征:
(1)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由法律或法人的组织章程规定的。
(2)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3)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自然人。法定代表人只能是自然人,且该自然人只有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时才具有这种身份。
法定代表人职责:
法定代表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责。
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委托他人代行职责时,应有书面委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姓名、性别、年龄)在我公司(或者企业、单位)任×××(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是我公司(或者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公司(单位全称加盖公章)
×年×月×日
1、个人应当签名,
2、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加盖公章。
二、仲裁协议或附有仲裁条款的合同,携带原件供核对。
三、身份证明文件
1、个人提供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2、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企事业证照或批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
四、授权委托书
须列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有授权者的签字或盖章,并注明授权日期。
五、证据材料
房产所有权人可以采用公证机关制定的标准房产委托书,也可以自行起草房产委托书。房产委托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或名称、房产座落位置 (片区、幢、楼、单元)、房产所有权情况、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等。其中,委托权限可以包括:申领 (房地产证)或者办理与该房产有关的其他手续;出卖权;出租权;抵押权 (包括为委托人的债务设定抵押的权利或为受托人或者第三人的债务设定抵押的权利等);收取租金或支付与该房产有关的各项费用;转委托权等。委托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授与受托人上述权限中的一项或数项。
办理程序
委托人办理房产委托公证,必须亲自携带房产委托书到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房产委托公证申请表,并向公证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2011年3月,城管部门发现某在建建筑有违建嫌疑,现场进行检查并作出检查笔录,在检查笔录中注明被检查人梁某某,但检查笔录签名为潘某铸,检查笔录未注明两者关系(实质二人为母子关系)。其后潘某铸以委托人的身份到执法队接受讯问调查,在所作出的两份讯问笔录中,案件办理人员讯问了房屋的用地情况,潘某铸陈述:“该用地是本人父亲(潘某树)所使用的房屋,2008年办理了《某市集体土地房产权属证明书》”,并称“因潘某树于1997年6月因病死亡,现由我母亲(梁某某)接管该地的使用权及一切的施工”。在其后的组织听证中,潘某铸和梁某某参加,潘某铸在听证中陈述“该房屋为当事人唯一房屋,且年事已高,拆除后当事人及家人将无居住房屋,请求不要拆除”。
城管部门在案件中收集了以下证据:(1)梁某某出具的由村委盖章的情况报告,报告是梁某某以户主身份提出重建时对房屋四至尺寸及环境保洁的保证书;(2)一份由其三个儿子潘某铸、潘某乐、潘某裕共同签名的情况报告,说明旧房屋是其父亲潘某树遗留的祖屋,现由三儿子潘某铸出资兴建,建成后交由梁某某居住,待其故去后再就房屋进行分配;(3)《某市集体土地房产权属证明书》,证明书注明权属人潘某树,房屋占用份额为全部,房屋所有权为私有;(4)是由房屋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5)一份由潘某铸、陈某某和梁某某签名的向某银行的个人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用途为生产经营;(6)某村社提交的证明,证明房屋是潘某树留给其妻子梁某某居住的房屋。
城管部门依据案件调查情况(主要是潘某铸提供和陈述的内容)作出了处理决定:依据调查的事实和收集的证据,认定梁某某是违法建设的行为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二条规定,构成违法建设,且属于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建设,应予以拆除,故作出了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
二、提起行政诉讼后,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意见
梁某某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中的申辩意见包括:一是处罚对象不正确,涉案房屋由其本人和三儿子潘某铸共同出资兴建;二是对于村民宅基地房屋,城管部门应依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规定,责令其补办手续;三是根据某市“三旧”办关于“城中村”改建有关文件规定,危房复建面积应为280平方米;四是作为本人唯一居所,恳请保留不拆除。
立案后法院为查清事实,在庭审后前往梁某某所在的集体经济联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并对潘某铸、陈某某(个人借款合同的签署人)进行询问,并采纳经双方庭审质证无争议的证据后认为涉案房址原登记产权属人潘某树去世后,涉案房址的宅基地继续由潘某树的家庭成员使用。涉案房址的新建楼房目前部分由梁某某、潘某铸、陈某某居住,部分供出租。
最后法院判定:城管部门认定梁某某是违法建设行为人的证据主要有4份检查笔录、2份询问笔录、听证笔录,但上述笔录均由原告梁某某的三儿子潘某铸签名,或者包括潘某铸签名,虽然潘某铸本人称其是受梁某某委托处理相关事宜,梁某某也出具了授权委托书,但城管部门没有进一步查证梁某某事违法建设的行为人和违法建设事实。从询问笔录中看,潘某铸均称,其母亲梁某某在其父亲去世后,接管该地使用权及一切施工项目,而据查梁某某与丈夫潘某树共育有四子一女,该宅基地原登记权属人潘某树1997年病逝后一直未进行变更登记,谁是该宅基地的使用权人,仅凭梁某某和三儿子潘某铸的陈述进行认定,应视为证据不足。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梁某某坚称涉案房屋是由其及三儿子潘某铸和儿媳陈某某共同出资兴建,从城管部门提供的证据来看,潘某铸实际参与了涉案违法建设行为的全过程,且新楼房建成后,部分由梁某某、潘某铸和陈某某居住,部分用于出租。综观上述情况,城管部门认定梁某某为违法建设行为人证据不充分,应视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撤销了行政处罚决定。
三、违法建设行为人的认定是顺利实施行政处罚的前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而在工作实践中,办理此类案件的城管部门往往是对于违法建设的用地情况、是否办理相关手续、面积、建设时间等事实调查较重视,却经常忽视了对违法建设行为人的认定,这主要的原因可能是因为违法建设的行为人是建设的实质投资人,在一些违法建设案件中投资人关系复杂,调查取证存在一定难度。但是对违法建设行为人的认定是案件调查的基础和前提,行为人错误将直接导致案件的违法事实不清。《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里的案件事实应包括“何人、何时、何地、何事、何情节(轻重)”,“何人”即违法主体是谁,在违法建设案件中实质投资人该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所以查清违法建设行为人是我们认定违法事实的最基本的要素。在前述案例中,城管部门在开展调查时无论的询问笔录、现场笔录、收集的证据材料中可以看到对于违法建设何时建设、何地、有无手续调查比较清楚,但是在行为人认定时却简单的根据经验进行了判定,无视在收集证据时出现的一些自相矛盾的情况。这直接导致了行政处罚案件由于事实不清楚从而被撤销。
四、城管部门在作出违法建设行为人认定时应注意的问题
1.在固化的笔录模板中完善对违法建设行为人认定环节。如前述案件中,案件调查人员应该在案件询问或者检查笔录中将违法建设行为人的认定作为制式内容进行询问。一般询问中会问建筑物由“何人建设、何人设计”,而在本案询问中如果将违法建设投资人作为重点询问内容有利于一开始发现行为人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矫正调查认定错误。案件中潘某铸自行陈述“房屋是其父亲,母亲梁某某接管土地使用权和一切施工”,与其后城管部门收集由其三个儿子潘某铸、潘某乐、潘某裕共同签名的情况报告,报告中说明“旧房屋是其父亲潘某树遗留的祖屋,现由三儿子潘某铸出资兴建,建成后交由梁某某居住,待其故去后再就房屋进行分配”,两份证据材料就何人出资兴建存在明显矛盾,这时如果询问何人出资,明确房屋的实质出资人,有利于下一步收集证据明确查办方向。
2.注意案件中单独违法还是共同违法的判断。对于单独违法,行政机关应当有证据认定是单独实施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证据应当排除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可能性。对认定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写明共同违法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中所处的地位、作用和实施的具体内容,并提供相关的证据证实上述事实。在本案件中收集的证据无法排除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可能性,虽然潘某铸说明工地是由梁某某接管,但是没有证据表明原宅基地属于梁某某一人所有,而梁某某与《某市集体土地房产权属证明书》注明权属人潘某树共同育有三子一女,所以简单就认定梁某某单独实施违法建设行为不妥。如果认定共同实施,就必须调查潘某铸在实施违法建设行为时的作用和地位,这恰恰是本案中所忽视的部分。
3.加强证据收集意识。在实践中经常出现由委托人提供证据和接受询问调查的情况,这些证据和情况往往城管部门所作出的决定主要依据。在这种情况下有几点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是应明确委托权限。在某市城管部门制式授权委托书列明的委托权限是:(1)签收本案执法文书;(2)协助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调查本案;(3)行使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4)处理本案其他事项。根据工作实践,应对制式文书进行修改,增加身份证号码、期限及代为提交确认相关证据材料权限,以减少权限模糊的情况。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委托诉讼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根据这一原则性规定,行政处罚中的授权委托行为当事人是公民个人的,该公民要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或盖章,最好能加摁指印;当事人是公司法人时,规定授权委托书的签发人最好是公司和法定代表人一并签发。对于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委托行为,因为行政处罚告知程序是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此时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则是权利而非义务,当遇到委托人前来接受行政处罚告知时,城管部门更加应当审查好权限。
二是对于委托在行政处罚案件的效力问题,吴庆丰在《行政处罚中委托行为的法律效力》有详细的阐述,他认为分三种情形:(1)调查询问对象有作证能力,但无授权委托;(2)调查询问对象有授权委托,但无作证能力;(3)调查询问对象既有作证能力,又有授权委托,无论属于何种情形,仍需要从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等角度进行审查判断,与其他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在本案件中,城管部门发现的建设物原地址属于潘某树,而潘某铸持有梁某某的委托授权提交了证据并接受询问,在证据中对违法建设的投资人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情况,这就需要进一步对证据链上进行查证。而在其后梁某某亲自参加的听证中,城管部门仍忽视了这个问题,没有就证据链条中明显的矛盾对梁某某进行询问,而是简单采纳了其委托人潘某铸的陈述,认定梁某某就是违法建设行为人。由于缺乏了证据的应证,一旦发生行政诉讼,当事人就有充分理由委托人的陈述。就如同此案件一样,当梁某某在行政诉讼中提出共同出资兴建时,城管部门就陷入了行为人认定错误、导致事实认定不清的不利局面,造成了案件败诉。
参考文献:
[1]吴庆丰.《行政处罚中委托行为的法律效力》.
多年来在从事水利工程的施工投标、评标和合同管理等工作中,对投标单位在招标文件理解、投标书制作、实施投标等各个环节常见的缺陷、错误和遗漏等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归纳和总结,并结合出现的缺陷及遗漏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措施。
一、投标文件的签署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不是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人
某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参加世行贷款某工程的投标,该公司投标人员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完成投标文件,由于该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出国考察,不能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回国,该公司总经理签署了所有文件,但在该投标人提供的经法律公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中明确显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该公司董事长。再如,某工程局参加渠道改造施工投标,该局副局长签署了投标书中授权委托书,但营业执照明确显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该工程局局长。评标结果,该公司和该工程局均未能通过商务审查,原因之一就是不是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对于该类缺陷,主要是投标文件编制人员对招标文件相关条款的要求研究不细,理解不够到位,以及给投标单位领导提示和解释力度不够,若注重了该两点,该类缺陷一般可以避免。
二、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小签
某水电公司参加世行贷款某土建项目的投标,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投标文件正本除封面、封底、目录、分隔页外,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该公司在完成投标文件编制后,只是在投标报价页、授权委托书上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其他投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工程量清单表等其他部分均未小签。评标结果,该公司未被通过商务审查,究其原因就是投标文件无逐页小签。
对于该类缺陷,主要是标书编制人员对招标文件的有关条款研究不全面,工作仓促,未注重投标细节所致。实际工作中,投标书装订前多检查,该类缺陷即可避免。
三、资信证明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世行项目和国内项目一般都要求投标人的开户行出具规定格式的信贷证明书,并对出具证明的银行也有要求(一般应认为有信誉的银行,国内要求支行级以上),且招标文件一般规定信贷证明书应为投标人开户银行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出具,否则无效。
但在实践工作中,我们发现投标人出具的资信证明五花八门,繁华多样,有的不是为所投标项目准备的,有的是一年前出具的,有的内容不能揭示该公司的资信情况,有的甚至是投标单位自己出信贷证明书等。出现这些问题,该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将会被拒绝。
因此,在办理银行资信证明时,一定要在搞清招标文件的要求后,多和银行协商沟通一致后出具。且自己不能证明自己。
四、施工组织设计复述招标技术文件要求,而不结合工程和投标人实际编写。
许多投标人在编写投标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时,不认真勘查和研究工程项目特点和施工难点,而只简单地认为招标文件的要求就是我的响应,大量复制招标文件技术条款中的内容,而不是结合工程实际和自己的施工方案来编写,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定,从而导致技术部分的废标或施工组织设计在评标中不得分。
这类问题主要是投标技术编写人员工作不到位以及业务水平制约所致。因此,对技术要求较严格的工程,一定要组织责任心强、业务技术水平高的专业技术人员来编制完成。
五、投标保函期限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也可以是招标人认可的其他合法担保形式。对于投标保函有效期,招标文件一般有如下规定:“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超出投标有效期30日,延长投标有效期无须通知担保人。”许多投标人在向银行申请开具保函时,对于投标保函有效期不够重视,往往会与投标文件有效期混为一谈,出现投标保函有效期少30天的现象。
依据上述投标保函的格式,投标商在向银行申请开列时,不得更改。同时日期也要满足招标人的时间要求,任何更改都将导致废标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