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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会议纪要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2-04-20 01:5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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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会议纪要

篇1

各党支部:

总公司党委定于2020年6月30日(星期二)召开纪念建党99周年会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20年6月30日(星期二)上午8:30。

二、活动地点

公司会议室。

三、参加人员

总公司党委委员;全体党员(含预备党员);全体入党积极分子。

四、活动主要内容

组织预备党员宣誓;……。

五、有关要求

1.请各党支部于6月27日中午12点前将参会人员名单统计并上报办公室(联系人:XXX;联系电话:XXX),各党支部预备党员必须参加此次活动。

2.全体参会人员须着正装,党员须佩戴党徽。

3.请参会人员提前15分钟进入会场,会议期间请佩戴口罩,手机调至静音,严格遵守会场纪律,自觉维护会场秩序。

2.支部大会会议纪要

6月24日,XX书记在XX会议室主持召开支部大会,审议支部半年工作报告,研究讨论XXXX,安排部署XXX。现将会议议定事项纪要如下:

一、审议通过半年工作报告。会议听取了2020年上半年工作报告内容和报告形成过程,讨论认为报告内容全面,篇幅合适,比较务实,原则上同意工作报告,要求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对部分内容再做修改,一是……;二是……;三是……;四是……。

二、研究讨论党支部换届选举结果。会议听取了XXX关于各党支部换届选举结果的报告,对选举结果进行讨论研究,同意党支部换届选举结果。

篇2

二、地点:*********会议室

三、会议人员出席情况:

四、主持人:*****

五、记录人:****

六、会议议程:

(一)党支部书记***宣读********团支部批复文件;

(二)***作********团支部成立筹备工作报告;

(三)审议成立*******青年志愿者服务队的议案;

(四)共青团浙江********股份有限公司总支委员会委员选举;

1.通过选举办法

2.通过候选人名单;

3.通过监票人、计票人名单;

4.进行大会选举;

5.宣布选举结果。

(五)党支部书记***同志作重要讲话

七、会议内容:

本行共有35周岁以下青年32名,实到名,占应到人数的 %;符合有关规定,职工大会如期举行。

1、会议听取了********团支部成立筹备工作报告,审议成立********青年志愿者服务队的议案

篇3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律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公司章程范本。

第二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公司由__共同投资组建。

第五条 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__年。

第六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的监督。

第八条 公司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范本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范本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

(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十二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__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

股东甲: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乙: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股东享有的权利

1、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

3、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5、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五条 股东负有的义务

1、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六条 本公司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甲:_________,以_______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______%。

股东乙:__________,以______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______%。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七条 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出资,不需要股东会同意。

第十八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

1、须要有过半数以上并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2、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兼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条 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定期会议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章程范本中公司设经理,经股东会同意可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有关负责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立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 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2、当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九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三十条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允许由非股东担任。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

1、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4、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照上条第(1)、(2)项规定解散的,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会确定;依照上条(4)、(5)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三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级别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分例进行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第二款的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股东。

第三十六条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构确定,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八条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现金流量表;

4、财务情况说明表;

5、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四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的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四十二条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现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四十三条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四十四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明具备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如有不实而造成法律后果的,由公司承担责任。

篇4

第一章 总则

(一) 遵守公司章程、遵纪守法;

(二) 按期交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 依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四)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依法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五) 不得从事或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任何活动:

(六) 无合法理由不得干预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

(七) 保守公司秘密。

(八) 《公司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股东会

第十一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九)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

(十)

(十一)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当于会议召开7权利。

会议记录 由甲方担任公司董事长兼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设立副董事长一元以上均需要副董事长或董事长签字批准。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实行三分之二多数成员通过原则。

董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如有重大事项,也可随时召开。

第十八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应于 2 日前通知董事、总经理、监事,如遇紧急情况,可提前 3小时通知,如上述人员经两次以上通知且推迟一次会议时间后仍不参加会议,视为自动放弃相应权利,董事会所作决议有效。

董事会会议应制作会议纪要和董事会决议,参加会议人员均应签字。

第十九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 制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配置;

(九) 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制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和说明

(十二) 在适当时候及时向股东会报告。

第七章 监事制度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讼;

第八章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公司具体经营(一) (二)

(五)

(六)

(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八) 决定正常经营所需的财务开支(如单次或一定期限累计超过必要的额度,由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决定开支)

(九)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章 股东转让出资以及股权转让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投资,但可依法转让出资。

第二十四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自或部分出资。

第二十五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六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格收购其股权: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第十章 公司增资以及增加股东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增加股东的程序、交由第十一章 财务核算及利润分配

第三十条 报股东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月1日起至12月31薄、报表用汉字书写。

第三十二条 依法纳税并提取三金后的纯利润按股东出资比

第三十三条 股东足额认缴出资的公

月 日之前送

(三)

(四)

(五) 财务状况说明书

(六) 债权债务清单,包括发生时间、履行期限、数额、发生原因等项内容;

(七) 亏损原因说明书。

篇5

2012年期货市场究竟会怎样?什么品种又会在开年时满血“复活”?

从已公布的数据来看,2012年一季度全球所有经济体都缺乏亮点,欧债危机并未消除,还将卷土重来。美国制造业有一些复苏迹象,这在美国股市中可见一斑,但真正的复苏仍然需要时间。国内市场就更不必说,A股一直向下,没有一点回头的力气。

2012年第一个满血“复活”的商品就是白糖,市场传言发改委关于调控糖价会议纪要,内容有:1、严查走私。2、适当减少进口配额稳定糖价。3、初议低于主产区平均生产成本进行收储,稳定糖价。4、国有资本扶持企业渡过难关。5、保护农民利益!这消息就跟公布了遗书的原配到底是死是活一样,无法确认,得等发改委接受电台采访了才知道。

2012年第二个可能要满血“复活”的商品笔者猜是黄金,黄金虽是中看不中用的东西,却有安心定神防身的功用,在各国乱印纸币的情形下,欧洲央行于08年中一改初衷,变沽出为买进,而买金的央行不仅是欧洲,加进买金行列的国家,包括墨西哥、印度、俄罗斯、中国、哥伦比亚、泰国和南韩。即便去年底黄金下跌,各国仍抱住存金不放,意味黄金远较纸币值得持有。

篇6

(一)强化领导明职责。一是成立领导机构。富源县委政府高度重视集体合同推进工作,成立了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人社局、总工会、地税局、工商局、工信局、煤炭局、工商联等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二是完善三方四家机制。建立了由人社局代表政府、总工会代表职工、工信局和工商联代表企业组织的县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四家机制。

(二)注重宣传造氛围。一是创新宣传形式。通过开展法律咨询、以案释法、发放宣传资料、展板宣传、举办法制讲座和培训班等形式宣传集体合同知识,使企业及职工在生动活泼的法制宣传教育氛围中加深对集体合同知识的理解。二是深入企业调查走访。对工资集体协商持犹豫态度的企业,进行约谈,督促企业按照《工会法》、《劳动法》的规定,与职工签订协议。

(三)严格管理显实效。一是严格集体合同管理。坚持沟通、协商、签约、审核四个程序缺一不可,切实加强对履行集体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争议处理工作,督促企业向全体职工公开集体合同履行情况,接受职工监督。二是维护了劳动关系稳定。集体合同的推进促进了企业制度的完善,进一步规范了企业的劳动用工制度,并在劳动保障监察网络化管理的基础上搭建了信息互通平台,针对企业的劳动用工、合同签订等,建立了动态跟踪制度,提高了企业管理水平。

(四)转变方式建制度。一是转变服务理念。采取“请进来”和“走出去”的方式深入到企业组织,针对企业实际问题研究协商解决措施,并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四家会议纪要的形式下发到相关单位和部门。二是实行责任制管理。将集体合同纳入对乡(镇、街道)的年终考核,由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牵头,工会、市场监管等部门配合,充分发挥他们的主观能动性,推进集体合同签订工作。

(五)健全组织强基础。全县有基层工会483个、女工委475个、经审委475个,有会员116678人(其中农民工98705人),新发展会员12895名,新增工会组织12个,工会组建率、职工入会率均达97%,373个基层工会开展“六有”标准化建设,开展整县基层工会换届选举工作。

二、解决思路和对策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思想认识。一是提升宣传效果。通过网络、微信、电视大力宣传《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和成功经验,用正确的舆论引导企业及职工;将平等协商集体合同机制、工资协商制度等法律、法规政策列入干部教育学习的内容,组织干部认真学习。二是提高思想认识。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关系事项,进行充分而深入的协商,重在平等协商过程,重在建立平等协商机制,以使协商结果既有利于职工,也有利于企业,达到共赢的目的。

篇7

二、主要内容

1、重大决策方面,主要是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上级重大决策部署,制定全市体育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涉及全局稳定的重大事件、突出事件,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以及其他安全稳定、表彰奖惩等重要问题。

2、重要干部任免方面,主要是研究决定本级党组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调动、表彰、奖惩和后备干部人选,领导班子换届选举方案和推荐人选名单以及其它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3、重大项目安排方面,主要是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投资项目、重大活动项目的安排以及国有资产的变更等。

4、大额度资金使用方面,主要是年度财政(财务)预算的编制、调整、使用,单项支出数额较大资金的安排,重大国资的监管,大宗国有资产的采购。

三、决策程序

局领导班子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认真落实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必须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凡属“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一般应分以下三步进行,酝酿决策、集体决策和决策执行。

(一)酝酿决策

1、议题确定。凡涉及重大决策事项,根据上级指示和工作要求的具体情况,由局主要领导或有关科室负责人提出研究事项提交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凡涉及干部任免事项,根据民主推荐和竞争上岗等方式产生拟任干部的人选,由局主要领导或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并报市相关部门批准。凡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由各有关科室提出初步方案,提交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列入预算上报市财政批准后方可执行。

2、会议通知。会议的时间、议题应提前通知领导班子成员,会议的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以便与会人员围绕会议议题,进行必要的准备。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二)集体决策

1、议题讨论。讨论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出席人数须达到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提出议题的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要认真、全面、真实地介绍议题的有关情况。与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表意见。遇有特别紧急情况,可急事急办当机处置,但事后必须及时向局领导汇报并召开有关会议通报。

2、会议表决。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进行表决。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情况,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应暂缓作出决定。

3、会议记录。会议要由专人作记录。记录要完整、准确地反映领导班子每名成员的发言情况,如实记录领导班子议事和决策的整个过程。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应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情况。会议记录必须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才能通过并形成,报局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审阅后,形成会议纪要送领导班子成员。必要时,将决策情况向上级报告或备案。

(三)决策执行

经讨论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按照局内部分工由相关科室组织实施。相关责任科室要认真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在执行过程中发生变化,需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必须经集体讨论研究同意。“三重一大”事项一经集体决策,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必须无条件执行。需上报相关部门批准的,按照规定上报相关部门。

四、监督检查

(一)严格按照要求,认真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相关责任者的考核监督。

(二)严格执行行政审批和财务制度,对于凡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或未按规定要求签字的,办公室拒绝加盖公章,涉及资金之外的财务拒绝报账。

(三)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

篇8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1-0183-02

根据2012年财政部新修订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事业单位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方式主要包括国债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与原规则相比,新规则在对外投资方面,体现出来的主要指导思想是从严控制事业单位对外投资。但从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现状来看,存在投资决策程序不规范、项目投资效益差、相关制度不完善、缺乏有效的后续管理和评价体系等问题。如何在现有管理体制下规范投资决策程序,加强投资管理,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成为事业单位面临的难题。

一、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的目的

事业单位单位对外投资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事业单位履行事业职责、完成事业单位任务之外的一种经济活动。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是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利用与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不直接相关的闲置资产开展的一种经济活动。

一般而言,事业单位从事对外投资活动主要履行规范管理对外投资行为,盘活存量资产,提高本单位拥有国有资产使用效率的职责。因此,加强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的目的主要体现为:(1)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规范对外投资管理行为;(2)努力提高对外投资效益,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就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现状来看,规范对外投资行为是目前加强对外投资管理追求的主要目标;在此基础上应进一步要求被投资企业努力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对外投资效益,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规范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决策程序

投资决策阶段是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重要阶段和关键环节,规范投资决策阶段的相关行为对规范事业单位对外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外投资决策程序是对外投资管理的首要环节。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第36号):“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事业单位开展经营项目投资业务,一般应履行如下决策程序:

1.拟定投资方案(或项目建议书)

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管理部门应根据拟对外投资的项目性质,组织人员编制投资方案(或项目建议书),对拟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投资的必要性、投资条件的可行性和获利的可能性进行初步分析。

2.进行可行性研究

在具有初步投资意向的基础上,事业单位的计划、财会、审计等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前期调研工作,投资管理部门应负责组织和撰写《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如果投资金额达到一定限额或者投资项目达到一定的重要程度,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相关依据;投资方式、投资金额及投资来源;投资对单位财务状况和履行职能的影响;拟创办经济实体的股权结构情况,拟合作方的资信状况;投资行业的基本情况;投资项目经济效益分析;其他有关情况。

3.实施项目评估

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对外投资项目评估制度,通过设立投资评估小组或建立投资评估会议制度,由单位主管领导牵头,有关业务、投资、财务、法律、审计和监察等部门参加,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审核拟对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合规性、合理性、可靠性、真实性、客观性等,对各种投资方案进行技术、经济、财务分析,为投资项目的最后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4.进行集体决策

事业单位的领导成员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投资事项认真研究,在充分讨论《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评估结果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投资事项集体决策,并形成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对外投资决策所依据的相关资料以及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等,应当作为单位档案材料进行管理。

5.向主管部门报批

在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项目形成决策后,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办理报批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资产有偿使用申请报告及拟投资资产清单;(2)拟投资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单、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4)拟投资资产的权属证明;(5)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关会议纪要;(6)投资、入股、合资、合作意向书,草签的协议或者合同;(7)被投资方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8)被投资方近两年的年终财务报表;(9)拟投资资产的评估报告;(10)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资产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签署的意见;(11)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12)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明及材料。

6.签订投资协议

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后,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投资方案,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协议,明确出资时间、金额、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按单位规定的程序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必要时进行法律咨询。协议签订后,事业单位应委派专人对所投入的资产按规定办理资产转移、产权登记等手续。

三、加强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后续管理

从某种意义上说,被投资单位是投资单位业务范围的扩大,也是国有资产在更广的范围内运营。事业单位作为投资方,应指定有关职能部门规范对被投资企业的后续管理工作,努力提高对外投资效益。

1.派出人员参与经营管理

事业单位应区别被投资单位的具体情况派出董事等参与被投资企业经营管理。具体包括:(1)具有实质控制权的企业,一般为全资、控股企业,应对被投资单位派出董事、监事和相应的经营班子成员,全面负责其经营管理。(2)具有重大影响的企业,一般持股比例在20%~50%之间,应对被投资单位派出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参与和监督其经营管理决策。(3)参股企业或无实质影响的单位,一般持股比例小于20%,应设置专人及时了解和掌握其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不能放手不管。

对派出人员,应要求其切实履行职责,在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单位利益,实现对外投资的保值、增值,及时向单位汇报被投资企业情况,提出管理建议,并建立相应的考核制度进行监督。

2.加强对被投资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

事业单位应通过建立投资后续管理综合财务评价指标体系,密切关注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和利润分配情况等实时监督。

3.加强对外投资处置环节的控制

在办理对外投资资产处置时,应实行决策层领导集体审批制度,区分不同情况,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具体包括:属于资产无偿调出的,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资产划拨单办理交接手续,报财政部门备案;属于对外投资出售(转让)的,应当在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到法定的交易机构办理转让手续,报财政部门备案;对于被投资单位未达预期目标已解散注销、破产清算、或停业歇业的状况,要严格按照投资协议和公司章程办理,尽量保证投出资产的安全完整;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意外变故导致对外投资国有资产损失需核销或者核减的,须按规定报财政部门审批或者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参考文献:

[1] 张忍干.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现状及对策[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09,(1):24-26.

[2] 李静.关于加强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的思考[J].China’s Foreign Trade,2010,(Z2):113.

[3] 蒋岩,孙琪光,张天雷.加强对科学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管理[J].农业经济,2010,(7):89-90.

[4] 江苏省常州市财政局.规范对外投资行为 加强资产收益监管[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1,(4):5-6.

[5] 胡兵.对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探讨[J].中国总会计师,2010,(6):112-113.

[6] 钟丽.浅谈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2,(4):154-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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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文书工作严要求。收文传阅归档及时。文件的流转、阅办严格按照学校iso9001质量标准化流程要求完成,保证各类文件拟办、传阅的时效性与保密性;党委、纪委发文、简报印制、分发、上报准确无误。一年来,共收上级文件74份,会议纪要18份,机要文件165份、内参30期,传阅500余人次;下发并上报党委文件35份,纪委文件4份,简报64期。二是认真做好资料的收集与整理,确保工作调理,事事有依据,条条有记录。我坚持每天写工作日志,当日事当日做;每个月末认真填写科室工作月报表及时报办公室;坚持每月两次开启校长信箱,全年接收信件30封,并及时移交质管办;一年内收集整理各科室“文明用语”、“创建和谐校园实施方案”“学习胡总书记在全国优秀教师代表座谈会上的讲话心得体会”等资料200余份,各党支部学习活动记录1000余份,“精神文明创建计划总结”“简报”及领导干部、党员学习活动情况汇报等各类归口材料170余份;全年向校领导发放《交通廉政》、《交通政工研究》、《十七大报告解读》等资料30余册,向各党支部及党员发放《修正案学习问答》等十七大相关资料350余册,《新》124本,配合工会为党员发放《公仆》电影票100张,及时为演讲比赛、歌咏比赛等活动有关工作人员发放补助、奖金及纪念品等;11月底按时完成了20__年报纸与杂志的征订工作;按时归整20__年档案并移交档案室;对“十七大宣讲大会”“为党旗争辉演讲比赛”“中心组学习”等各项活动、会议内容如实记录,及时整理归档。三是积极做好各类会议的会务工作。一年内,完成“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中心组学习”、“太谷县人大代表选举”、“党委会议”、“党支部书记会议”等25余次各类会议及“五五”普法考试、“中层干部培训”“演讲比赛”等全校性大型活动的会务接待工作。四是努力完成好主任交办的各项工作,当好助手。一是协助主任认真完成计划生育工作。按照计生工作要求,11月下发并收回计划生育函调信40份,5月份组织全校女职工进行妇女病普查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给职工,12月份顺利通过了县计划生育领导组的检查,考核成绩为优。二是在演讲比赛、歌咏比赛等活动中,协助主任完成会场布置、评委协调、评比记录整理归档、解说词的拟写、简报宣传等相关工作;为各项活动制作版面37块,标语、会标28条;三是与主任共同管理好学校网站《学院新闻》栏,自接管此项工作以来编辑新闻25条。四是做好学校各类活动的宣传工作及配合好各科室搞好活动宣传。一年内独立编写简报5篇,共计5000余字,协助主任编写新闻3条,拟写各类解说词、讲话稿4800余字;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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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监事会作为公司内部专门行使监督权的监督机构,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设计中,监事会亦是极为重要的公司机关,被赋予一定的职能,但目前监事会远没有发挥其本应有的职能。

一、我国公司监事会职能的现状

目前,我国公司监事会的职能现状如下:一是机构没有到位;二是人员没有到位;三是日常工作没有到位;四是职责没有到位;五是部分监事会的档案管理、会议纪要等不完善。

二、我国公司监事会职能虚化的原因

从主观上来说,一是公司重视不够,监事会没有下设审计监督职能部门,无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不能深入了解和掌握公司真实的、第一手的信息资料;二是监事会人员不专职,兼职过多过杂,无暇顾及监事工作,仅充当挂名监事而已;三是监事个人素质不高,难以担当监事工作的重任;四是薪酬待遇不高,费用开支无保障。

从客观上来说,一是我国《公司法》中虽然对监事会的职责做出了明确规定,但缺乏行之有效的操作细则;二是一股独大和股东缺位,使得公司内部人控制现象相当严重,许多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实质上是由董事长或总经理一手操纵的,监事会成员实际上大部也是由大股东的“股权代表”提名决定的;三是监管部门把注意力停留在公司董事、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身上,忽视了监事会这个本应在公司规范化运作中起关键性作用的群体。

三、强化我国公司监事会职能的对策

(一)改革监事会的组成,扩大监事会成员的来源范围。监事会成员应允许有各方的代表:股东、职工、债权人和社会公众,可以确定其相应比例为3:3:2:2,这样的人员结构有助于监事会保持公司的立场,维护公司利益。

(二)改革监事选任制度,避免董事会与监事会的利益趋同。将原有的通过提名选举职工监事的制度改为公开竞选,即由职工自愿报名向非提名、由职工或职工代表选举而非指定;债权人监事可以明确由债权总额较多的银行或其他债权人直接派出;独立监事可由股东监事、职工监事和债权人监事审议后以监事会的名义向社会聘任。

(三)明确监事会的职能,加强监事会的职权。监事会应当代表股东、公司职工、债权人和潜在的投资者等群体,尽力维护公司利益。在监督的内容上,重点是决策的正当性和管理层的执行活动及其成效。

(四)提高监事的报酬,完善监事激励机制。包括规定监事的报酬不能低于董事、经理的平均水平;原用于对公司高管人员进行激励的股票期权制度,完全也可以应用于对监事的激励。

(五)提高监事个人素质,加强监事会的责任。监事应当注重个人素质的提高,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监事在不尽其职责时,应承担一定的行政或民事责任,严重者应承担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柯芳芝:《公司法论》,台湾:三民书局1996年版。

[2]范健主编:《商法》(第二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梅慎实:《现代公司机关权力构造论》(修订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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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单位名称:嘉祥县萌山老年公寓

第二条 单位性质:本单位属于社会福利性单位。

第三条 单位宗旨:以民为本,关注民生,为党和政府分忧,替天下儿女尽孝,服务于社会的福利事业。

第四条 单位的注册资金为叁佰肆拾万元人民币,资金来源为自筹。

第五条 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嘉祥县民政局。

第六条 单位住所: 嘉祥县城横山路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接纳来自社会各界子女无暇照顾的老人,给予住宿和服务;

(二)收留鳏、寡、孤、独老人,改善生活质量;

(三)收留被遗送的婴幼儿、残障儿童、孤儿和无家可归儿童;

(四)开展或资助与社会福利相关的公益文化宣传活动;

(五)宣传社会福利新理念,支持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社会福利工作;

(六)承接政府部门职能转移或委托办理的社会福利项目;

(七)支持和开展社会福利理论研究、学术交流活动;

(八)本章程规定或许可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单位由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单位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认同本单位的宗旨、目标,并志愿服务于理事会;

(二)具有相关领域从事研究或管理工作的经历,拥有较好的个人声望;

(三)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谨慎地参与议事决策;

(四)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人际沟通能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受本单位的选举、被选举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单位举办的活动;

(三)对本单位工作的批评、监督和建议权;

(四)遵守单位会章程,维护本基金会合法权益;

(五)执行单位会决议;

(六)完成本单位交办的工作;

(七)向本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第十二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单位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单位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单位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凡在本单位工作的职工应从本单位领取合理的工资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单位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单位发生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理事长、副理事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单位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单位副理事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本单位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理事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的收入来源于:

(一)提供住房和服务取得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三)政府的资助、拨款或由政府委托管理的资金;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财产主要用于:

(一)开展单位社会公益活动业务范围内的工作;

(二)单位的日常运转、管理及筹资费用;

(三)单位决定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单位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条 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第三十二条本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五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三十三条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无法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第三十四条本单位终止,应在单位表决通过后15日内;第三十五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无法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终止,应在单位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章 章程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