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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证培训总结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2-09-25 10: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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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证培训总结

篇1

自1993年以来,我国相继颁布了《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逐步形成了教师资格制度的法律法规体系。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是一项关系到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是使教师的任用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的重要环节。自2001年起我国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全面进入实施操作阶段,据统计,截至2009年8月全国共有2169.87万人通过申请取得了教师资格,其中高校教师资格认定人数占总人数的11%左右。作为高等教育的一种“类型”的农业类高职教育,其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为农业类高职院校教师队伍管理提供了合法性基础,有利于把住教师队伍的入口关,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但随着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开展,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日益显现,我结合实际工作谈谈对当前农业类高职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过程中存在问题的一些看法。

一、当前农业类高职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重视程度不够,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存在问题。

部分农业类高职院校对实施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人事部门认为这只是一项事务性的工作,未安排专人负责,常常是职称管理人员或者劳资管理人员兼职做此项工作,导致具体经办人员对高校教师资格认定的相关政策理解不够充分,不熟悉相应的操作流程,宣传不到位,使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流于形式。部分新教师认为反正已经被正式录用了,教师资格的认定只是一种形式,不论条件是否具备,学校早晚都会给予认定。另外,农业类高职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不只是人事部门的工作,还需要各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协调,如教育教学素质与能力测试、普通话测试都需要二级学院(系部)和教务部门的配合,才能保证整个认定工作的圆满完成。

2.缺乏符合农业类高职教育特点和要求的教师资格认定标准。

现代农业类高职高专教育的基本特点是根据市场需求办专业,按照专业进行农业高等技术应用性人才培养,培养出的学生除了必须具备基础的理论知识和专门知识外,还应重点掌握从事农业领域实际工作的基本能力和基本技能。农业类高职院校中的畜牧兽医、宠物护理、园林园艺等专业的实践性和操作性都很强,实践教学必须贯穿教学的全过程。因此,实习指导老师的教育、教学经验与技能对于保证学生的培养质量至关重要。而根据现行的教师资格认定标准,教师资格分为七类,即:①幼儿园教师资格;②小学教师资格;③初级中学教师资格;④高级中学教师资格;⑤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⑥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老师资格;⑦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作为农业类高职院校师资队伍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实习指导老师目前也是完全按照普通高校的教师资格(即第⑦类)认定条件来进行认定的,目前的认定条件中缺乏实践经历、实验技能等方面的认定考核标准,完全依据理论课堂讲授标准去评定实习指导老师的教育教学素质与能力,这与农业类高职教育强调实践性、应用型的特点不相符合。部分实习指导老师在取得与专业理论课教师同样的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后纷纷要求转岗,转评教师系列的专业技术职称,不安心于实习指导工作岗位,导致农业类高职院校实习指导老师队伍的不稳定。

3.针对非师范类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把关不严,缺乏有效性。

由于农业类高职院校的专业特点,每年引进的教师绝大部分都是农林畜牧兽医类的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生或是行业内的高层次人才。针对这部分未系统学习过教育学、心理学课程的高校教师资格申请人员,许多农业类高职院校仅仅是按照上级教育部门的要求让其参加全省统一的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学习高等教育学等四门课程,而对这部分人员教育教学能力水平的提高则缺乏必要的指导、培训与监督。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过程中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测试环节中,部分学校只是组织人员对照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评价表打打分,听课、说课过程仅仅是走过场。这种测试流于形式、方法单一,对农业类高职高专教育教学活动的有效开展,教育质量的提高不能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反而削弱了教师资格认定的严肃性、权威性。

4.教师资格证缺乏有效期。

《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都明确规定了在“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的情况下,应取消教师资格,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目前已取得高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只要不违反上述规定其教师资格证就终身有效。大多数农业类高职院校在现行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不断深入的大背景下,由于人事制度的进一步实施和“能进能出”的新的用人机制得到建立和不断完善,教师队伍的流动性日益增大。有一些已经辞职或者重新选择其他职业的人员,其高校教师资格证并没有失效,也没有明确规定如何收回其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很多仍然在职的教师也因为当前的高校教师资格终身制而放松自身对知识更新,提高施教能力与自身素质的要求。这将影响农业类高职院校教师队伍专业化的进程,不利于教师培训和继续教育质量的提高。

5.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信息化管理有待加强。

随着各农业类高职院校近些年招生人数的上升,每年新引进的教师人数大大增加。从2002年首次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以来,如我每年都有几十甚至上百名新教师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而截止到2008年江苏省的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尚未启用统一的认定信息化管理系统软件,各院校申请人员的基本信息录入和汇总上报还是以纸质材料为主,常常出现信息不完整,统计汇总困难的情况,影响了工作效率。对学校人事管理部门来讲,还是停留在通过手工查询纸质材料来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核的阶段,耗时耗力且容易出现差错。

二、对农业类高职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思考

1.加强领导,健立健全组织机构,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根据上级要求成立以院长为首、学院各系(部)、人事部门领导为主要成员的学院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一个办公室。学院人事部门安排综合素质较高的人员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各院(系)配备相应人员做好本部门申请人员的材料初审、收集汇总工作。按照《江苏省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的文件精神,成立学院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及专业评议组,委员会由十七名副高级及其以上教师职务的专家组成,由学校领导担任主任和副主任,委员会成员定期调整,成员名单在任期内不对外公布。各系(部)按不同专业类别成立教师资格专业评议组,由系(部)主要负责人出任组长。以文件的形式将岗培成绩合格与取得高校教师资格作为新进教师(辅导员)转正定级、职称初定的必备条件,将其与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上岗挂钩。通过校园网、教师教研活动、教职工大会等多种渠道宣传教师资格认定政策,熟悉认定工作程序。

2.关注农业类高职教育“职业性”特点,教师资格分类需进一步细化。

针对农业类高职教育“职业性”特点,其教师资格认定较之一般高校应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要求。建议参照中等职业学校的实习指导老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分类方法,增设高等学校或高职院校实习指导老师资格,提出具体的规定和要求,侧重其实际操作能力的考核,将教师资格分类进一步细化,保证农业类高职实践教育的质量水平。

3.注重教育教学能力的培养过程。

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直接关系到教育的质量和效果。非师范类毕业生和引进的行业内高层次人才没有系统地学习过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其教育教学活动的有效开展缺乏坚实的理论基础。因此从农业类高职院校师资管理角度讲,针对这部分教师除了需要参加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新教师岗前培训、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相关理论课程之外,还可以采取各类培训、开设现代教育技术和教育方法专题讲座、集体研讨、骨干教师个别指导、利用校园网络建立优质教学资源信息共享等方式拓宽教育教学能力的培养模式,改善其自身的知识结构,为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打下良好基础,更有利于农业类高职院校青年教师队伍的成长。

目前江苏省高校教师资格认定中使用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评价表中测评标准分为试讲(说课)部分和面试部分,分别从教学观念、教学内容、教学设计、教学艺术、教学效果、基本素质等六个方面来进行教学评价。这种统一的理论说课模式与农业类高职教育强调实践性、技能操作性的特征不相符合,因此在测评中可以增加综合考量教师实验操作技能、企业顶岗实践、教案编写能力、教学态度、语言示范能力、课堂应变调控能力等考核环节。对新参加工作、刚引进或调入的教师进行摸底调查,分专业依具体情况开展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工作。测试结束后还可以邀请专家针对测试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总结点评,对青年教师加以指导,通过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的手段达到提高教育教学素质的目标。

4.加强对教师资格工作的动态管理。

取得了教师资格证书,并不表示就已经成为一个合格的教师,教师资格认定管理工作应该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从国际惯例和教师队伍建设的现实需要考虑,应对教师资格的有效期做出规定,如可以规定超出相应的年限,教师资格证需重新注册或要重新审核认定教师资格。就农业类高职院校教师资格具体管理实施工作而言,可以在申请人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后,结合二级学院(系)教师个人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起教师考核激励机制,通过如对“学院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学院优秀教师”、“学院专业带头人”、“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青蓝工程”培养对象等教师评比选拔工作,着重关注教师在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后的成长和提高过程,深化延展教师资格制度,在动态管理中使教师队伍的结构得到优化。

5.使用网络版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进一步完善农业类高职院校教师资格数据库内容。

为了加强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提高认定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和工作效率,教育部在原有的单机版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上,研究开发了网络版的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江苏省高校教师资格认定中心已要求各院校在2009年度的秋季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统一使用了该系统进行信息的录入和汇总上报,实现了申请人的网上申请和网上认定。农业类高职院校可以考虑借使用这次网络版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的契机,建立起并进一步完善教师资格数据库。将申请人员的基本信息,如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身份证号码、所学专业、申请任教学科、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号码、学历学位、现有专业技术职务、岗前培训考试成绩、普通话测试等级、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结果等信息输入到数据库文件中,这样既便于了解本年度申请人员的基本情况,确保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又可以对已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人员进行各方面信息的查询,方便今后工作的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1]江苏省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文件汇编.江苏省教育厅编印,2002.

[2]江苏省2007年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会议经验交流材料.南京,2007.4.

[3]尤佳.关于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思考.文教资料,2007.11(上).

篇2

一、实行中小学继续教育教师资格认定制度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对接受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寄予很高的期望,要求他们通过继续教育提高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水平,补充更新知识,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和教育科研能力,从而建设一支能够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品德高尚、素质优良、结构合理、适应我国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的中小学教师队伍。要实现上述培训目标,必须有一支高素质的继续教育师资队伍作保障。但是目前,在我国充当继续教育的师资,主要是师范院校、教育学院、教师进修学校的老师,还有一些兼职的中小学优秀教师,他们基本上都是取得了中小学教师资格或高等教育教师资格。从理论上讲,他们的知识占有量是可以满足培训工作需求的;但实际上,继续教育是一种不同于高等学历教育和中小学教育的教育形式,学员学习的目的不是为了应试,获得一纸文凭,而是为了从根本上提高自己的专业素质,形成正确的教育理念和自觉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和教育教学方法去实现中小学培养目标的能力,以适应基础教育不断改革发展所提出的新要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注重的是每个接受继续教育的教师通过学习在原有基础上的有所提高;但从近两年的培训实际效果看,培训工作的总体教学质量不尽如人意。主要是因为部分培训教师或者最新成果掌握不足,教改动态及信息匮乏;或教非所用,教学内容不切合中小学的实际,不能适应培训工作的需求。继续教育内容的特点是个“新”字,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这些特点必然要求实施继续教育的师资是一支高层次的、掌握前沿科学知识和技能的、具有前瞻性思想观念的教师队伍。毫无疑问,当前继续教育的师资队伍还达不到这个要求,其中相当一部分教师自身缺乏新知识、新观点,很少接受更高层次的培训学习。因此,继续教育遇到的最大问题是没有一支专门的高素质、高水平的继续教育师资队伍,学员的高期望值与师资水平的相对低下产生了很大的矛盾。如何解决继续教育的师资质量和数量问题是直接关系到继续教育成败的最根本性的大事,因此实施继续教育教师资格认定制度,建立一支专门的继续教育教师队伍,是保证中小学教师培训质量,实现继续教育培养目标的有效途径。

首先,实施继续教育教师资格认定制度有利于提高继续教育教师准入的门槛,能够从根本上改变不讲条件,指令性分配任务、教师良莠不齐的状况,为继续教育师资队伍长远发展奠定基础。还可以排除那些不胜任继续教育工作的教师,优化教师队伍,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其次,实施继续教育教师资格认定制度有利于推动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吸引优秀人才从事继续教育,使有志于从事教师继续教育的教育科研人员、学者通过教师资格认定的途径来获得继续教育教师资格,壮大继续教育师资队伍力量。与此同时,通过继续教育教师资格认定制度组成的专、兼结合的教师队伍,可以促进教育系统人员的合理流动,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从事继续教育事业。

二、实施中小学继续教育教师资格认定制度的可能性

1.实践基础

1993颁布的《教师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1995年,国务院颁布《教师资格条例》,同年原国家教委颁布《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开始部署教师资格过渡工作。1997年底教师资格过渡工作结束时,全国属于规定范围的在职人员共计有1026万余人获得教师资格,为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积累了经验。2000年,教育部颁发了《<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自此教师资格制度的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形成。2001年教师资格制度进入全面实施阶段。为保证教师资格制度的稳步、规范、顺利实施,依据全国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会议精神,2001年教育部陆续颁发了《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对教师资格的认定范围、资格申请、认定程序、学历条件、教育教学能力考察等首次认定教师资格的有关政策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和细化,对教师资格证书的法律效用、主要内容、证书格式、证书补换发、证书编号、管理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从实践上来讲,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教师管理科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有利于教师职业走向专业化;有利于把住教师队伍“入口关”,从根本上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有利于吸引优秀人才从事教育工作,形成多元化的教师培养制度;有利于形成高质量的教师储备队伍,为学校全面实施教师聘任制、形成竞争激励机制创造条件。因此,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的实施以及所取得的成功经验,为继续教育师资资格认定制度提供了实践支持。

2.理论依据

许多研究者认为,继续教育不同于一般的成人教育、高等教育;有的教师在高等学校里是优秀的教师,但在继续教育领域内有可能难以胜任工作。培训院校中的教师,不同于一般师范院校中的教师,他们既要有丰富的科学知识,也要有较高的教育科学理论素养,并能够针对具体的教学过程,把优秀教师的教学经验和体会提升到一定的理论高度,然后再去分析、总结,必要时还要亲自讲授中小学课程,发挥出“师范”的作用。从目前状况看,许多国家都要求培训机构中的各科教师继续参加培训,通过教育理论专业硕士、博士研究生培训,到中小学开展调研、教研活动,参加培训课题的教材编写或研究工作,最终形成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如在德国,师资培训机构的专职教师必须要有10年以上的教学经验,并要在理论上有较深的造诣,在理论界有一定的知名度;而且,具备这些条件的教师还要经过国家和地方各级部门的层层审批,才能正式担任教师工作。如果工作不胜任,同样可以被辞退。但在我国,没有专门的继续教育师资队伍,继续教育的任务一般是分配给一定的师范院校或进修学校;这些教育机构,都是根据自身现有条件,把具体教学任务分配给个人,不管能否胜任工作,没有一个监督的机制,随意性很大,这样继续教育师资队伍参差不齐总体素质不高就在所难免。因此,有必要建立统一的继续教育教师资格标准,以便从已取得教师资格的各类申请者当中选拔能胜任继续教育的合格人才,以保证中小学继续教育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三、实施中小学继续教育教师资格认定制度的建议

1.建立独立的继续教育教师资格认证机构

我国拥有世界上最庞大的基础教育教师队伍,21世纪的中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是我国教育领域内一项战略任务,所以说实施继续教育教师资格认证制度,确保继续教育师资质量是顺理成章的事。因此,国家应设立一个专门的继续教育教师资格认证机构,这个部门可以由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构成,来保障继续教育师资资格证书的有效性和公正性,如果培训单位和资格认证机构是一个单位,就很难避免一些人为因素,如私情、关系等干扰,使继续教育教师资格认定失去公证性,最终影响到组建高质量的师资队伍。在一些发达国家已有师资培训机构与教师资格认证机构各自独立、相互分离的成功经验。如英国,向中小学教师提供继续教育的主要机构有大学教育学院或教育系、高等教育学院、开放大学、教师中学、皇家督学团、教育部与教育当局,而教师资格审查权和证书发放权均在教育与技能部。

2.设立科学合理的继续教育教师资格认定标准

篇3

一.前言

教师准入资格制度的改革对教育的发展有着巨大影响。日前关于教师资格认证制度的改革趋势为:2015年起我国将全面推行教师资格证全国统考制度,提高教师的入职门槛并打破教师资格终身制,实行定期注册制度。此外,师范院校毕业生也不再直接认定教师资格,而是统一纳入考试范围。

在此背景下,笔者展开了本次的调查研究。研究将主要通过对比分析、问卷和访谈三种方法展开讨论,以试图回答以下三个问题:

(1)我国目前使用的教师资格认证制度的改革是否有必要?

(2)最新的教师资格认证制度改革趋势有没有缺陷,具不具备可行性?

(3)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到底要怎样改革才能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二.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国别对比分析

(一)我国的教师资格认证制度

目前,我国教师制度的实施主要针对师范生与非师范生。采取了不同的资格认证措施:师范院校的毕业生体检合格后可以直接获得教师资格证书,从而拥有成为一名教师的资格;而非师范生则必须参加普通话等级测试并获得二级乙等以上的等级;必须补修教育学和心理学这两门课程并通过考试;之后还须参加体检、通过试讲,才能最终获得教师职业的准入资格。

(二)美国和日本的教师资格认证制度

美国作为当今最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也是当今世界西方教育金字塔的顶尖,他们已逐渐完善的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对我国具有极强的借鉴意义。而日本不仅在经济上成为东方的强国,教育上也拥有很多成功经验是值得我们认真分析和学习的。李广平先生总结了两国在教师资格证书制度上的特点以及概况:

1.美国

(1)教师资源的获取,不具有强制性。

(2)通常分为初等学校证书和中等学校证书。

(3)申请者的起点学历为大专。

(4)各州有教师资格更新制度。

(5)基本上已取消永久性证书。

(6)取得执照必须通过三种教师资格检定。

(7)对教育实习有严格的规定。

2.日本

(1)日本的教育资格证书分为三种:普通,临时和特别许可证。

(2)证书的检定由学历证明、学分证明及测试等方式构成。

(3)教师在任用时,需要一年以上的辅导期。

(4)普通证书没有失效期,但要取得高一级的普通证书需要进修相应的学位和学分。临时许可证有3年的时间限制,过期作废。

(三)对比分析

从两个国家在教师资格证制度上的特点,可以看出:他们首先是教师的申请标准高;其次,都有严格的考试制度;再次,都采取了试用制度;还有就是资格证书的定期更新制度以及最后严格的分层分级。

目前,各发达国家也仍在不断完善这一制度,普遍存在以下趋势:首先,基本都取消了教师资格证的终身制;其次是在考试方式上逐步多样化;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能力比分数更重要。

在对比之后,可以发现国外教师资格证的考试难度在不断加大,整个考试体系在不断完善。反观我国,过于简单的教师资格考试以及重视理论而忽视实践的制度让人越来越怀疑这一证书的权威性,对持证毕业生的能力和水平难以做出定位。要想使我国教师制度更加完善,教师队伍得到优化,我们必须借鉴西方有益经验,进行行之有效的改革。

三、研究过程与结果(问卷调查)

1.研究过程

为了调查我国在校大学生对目前的教师资格认证制度以及其最新改革趋势的态度和看法,笔者采用了自己编制的调查问卷进行研究。问卷包含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共4题,主要调查被试的基本资料;第二部分,共12题,旨在调查被试对我国的教师资格认证制度态度和看法。本问卷的发放共计线上、线下两个渠道。线上通过问卷星问卷,共收集有效问卷34份;线下向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的在校大学生总计发放问卷100份,回收问卷88份,其中有效问卷76份。

2.调查结果

通过整理得出,所有有效问卷中有55位被试是非师范生,另外的21位则是师范生。而他们的具体态度的不同则明显表现在对师范生轻易取得教师资格证的合理性,将师范生与非师范生放在同一认证制度下的改革趋势,以及一次性试讲与面试的有效性上。相比于非师范生,师范生普遍认为自己确实是比非师范生有过更为系统的学习理应可以相对轻松取得教师资格认证,同时对同样进行相同考试的改革趋势表示极其不理解和不满,并认为简单通过一次试讲来判断能力并没有很高的说服力。

其次,在针对目前教师资格证制度以及当前教育现状的问题上,有七成以上给出了相同的观点,即目前的教师行业存在跨学科教学,专业素养不足等问题,并且获取教师资格证相对容易,难度不大。

最后,对于我国目前即将采取的改革措施以及表现出来的改革趋势的观点与态度,被试普遍表现出对改革的信心不足等消极态度。

四、讨论

(一)教师资格认证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通过对中、美、日三国的教师资格认证制度的对比分析,对我国部分在校大学生的问卷调查,对几位一线中学教师的访谈,笔者发现我国目前的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存在以下弊端:

1.教师资格证的获得相对容易:首先,师范院校毕业生无需参加任何考试或专业评定就可以拿到教师资格证;其次,教师资格证考试难度较小,大多数非师范生都可以轻松获得教师资格证。

2.单凭笔试后的一次性试讲来评判一个人是否有资格当教师,信度与效度均不高。

3.教师资格证的有效期问题。我国现行的教师资格证实行终身制。高交运在《我国教师资格认证制度的现状及相关思考》中认为:在教师资格证终身可用的情况下, 教师参加进修、岗位学习等, 不论其学习的实质如何、考核结果如何, 均不影响其已获得的教师资格, 这势必弱化教师在职学习的自觉性、积极性和主动性, 进而严重影响教师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质量。

4.实际教学操作过程中,由于教师数量匮乏等原因,经常会出现“一师多用”现象,即,一个数学老师可以兼任体育教师、一个语文老师可以兼任音乐或美术老师等。

这些弊端无疑会拉低我国教师队伍的水平和素质,从而影响我国的教育水平。因此,教师资格认证制度改革是有必要的。

(二)最新的教师资格认证制度改革趋势的可行性

通过问卷调查和对一线教师的访谈,笔者发现最新的教师资格认证制度改革趋势存在以下缺陷:

1.对师范生来说不公平。按照最新的教师资格认证制度改革趋势,以后师范生和非师范生将会出在平等的地位,这会造成师范生的普遍不满情绪,毕竟四年大学期间他们曾系统地学习过教育,并参加了至少为期一个月的教学实践。另外,这会大大挫伤学生们报考师范生的积极性,长远来看,不利于我国教师队伍的壮大。

2.一次性试讲信度与效度不高的问题依然没有解决。不管是对于师范生还是对于非师范生来说,用一次性的面试或试讲来评判考生是否具备成为老师的资格,都是远远不够充分的,而且也是不公平的。

除了上述的缺陷之外,总的来说,最新的教师资格认证制度改革趋势是可行的。因为,它创新地提出了提高教师的入职门槛、打破教师资格终身制等具体举措,必将给中国的教育带来巨大的改变和影响。

(三)教师资格认证制度改革建议

1.正如我国目前已经提出的取消教师资格证的终身制,取而代之的是一种定期的更新制度。同时,对教师资格证进行具体的科目分类,并严格规定不允许存在的跨学科教学,从而使教师队伍更加的合理。

篇4

二、主要做法

1、加强组织领导

教师资格认定是教师职业准入的关键,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保证,也是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必要条件。做好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是确保我县中、小学教师队伍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素质以及业务素质、身体素质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因此,县教育局成立了由教育局局长亲自担任组长的教师资格认定领导小组,各股室负责人为主要成员,下设办公室在县教研室,负责日常工作的处理,使我县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了组织保证。2009年5月,县教育局下发了《关于2009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的通知》,对申请认定的对象和范围、申请时间、提供材料作了详细说明,并成立了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专家审查委员会成员由具有中、高级职称,在县内同行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的教师组成。经过统筹安排,精心组织,2009年我县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得以有条不紊地进行。

2、做好宣传工作

广泛利用各种媒介宣传有关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政策,对各直属学校、乡镇中心校下发了文件,提出了宣传工作属地负责制,要求各学校把教师资格认定的各种文件精神传达到每位教师,并在县城各主要街道张贴了公告和发放宣传资料,确保了教师资格政策宣传到位。

3、狠抓认定前期工作

自2008年8月起,在全县范围内广泛宣传《普通话》测试培训和《教育学》、《心理学》测试培训相关规定,对有培训需求的社会人员认真做好登记,并及时通知他们参加凯里学院的培训。因我县教师变动大,由小学转入中学任教的教师每年都有变化,为此我们对岗位变动的教师进行跟踪调查,了解他们的学历、普通话及两学合格情况,对条件具备的教师,及时通知他们办理相关的教师资格证,对条件不具备的教师,要求他们限时达标。

4、强化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工作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是一项细致的工作,因此我们从日常工作入手,强化管理,保证工作有序进行。在认定过程中严格坚持标准,按照规章制度办事,对认定条件进行认真审核,该认定的不漏过,不该认定的坚决不通过,将资格认定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起来。我们先后组织进行了宣传报名、身体检查、教育教学能力测试、资格审查、认定结果公示、信息录入及上传、制证颁证等阶段性工作,并对有关的材料、档案定期整理存档。

5、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透明度

在认定过程中,我们及时公示测试结果,耐心解答政策疑问,还设立了举报电话,工作认真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保证了整个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三、存在的问题

2009年我县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共有82人,申报合格的只有42人,主要原因是普通话及两学不合格。申报人员对黔教语发[2007]243号《**省教育厅**省语言文字委员会关于对全省教师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要求的通知》相关精神吃不透,对两学要求了解不多。教师资格证档案袋统计数字与实际申报办证人数有较大的出入,档案袋申报人数少,而实际申报人数远远大于档案袋申报人数。究其原因是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宣传不够深入,教师对认定工作认识不够所产生。

四、经后努力的方向

1、进一步深入基层了解基层教师的基本情况,做好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及程序的宣传。

2、加大对普通话未达标的教师的培训测试工作。

篇5

一、认定范围

**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的范围是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申请人员,包括:

(一)各级各类学校已取得教师资格拟申请其他等次教师资格申请人员;

(二)**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三)其他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条件的人员。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为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工作单位在我省的中国公民。

(二)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条件: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不符合申请条件);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不符合申请条件);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应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者,应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其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三)取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并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合格(符合教师资格认定特许条件即修学教育学、心理学课程成绩合格且参加毕业教学实习成绩合格的普通院校师范类毕业生可免)。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经申请人所在单位、就读学校或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五)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并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体检合格。

(六)普通话水平应当取得的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乙等以上合格证书(1954年1月1日前出生的申请人员可免)。

三、认定程序

(一)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

除符合教师资格认定特许条件者外,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须到户籍或工作单位、就读学校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报名参加教育学、教育心理学(以下简称“两课”)补修和考试,取得《合格证》。

(二)教育教学能力测评

取得《合格证》的申请人员参加市、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评。

(三)体检

取得《合格证》且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合格的申请人员和符合教师资认定特许条件的申请人员,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组织体格检查。

(四)本人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提供身份证件、学历证明、《合格证》、《**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及《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向户籍或工作单位、就读学校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符合特许条件者不需提交《合格证》)。

(五)资格认定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受理申请后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结论。认定合格者颁发《教师资格证书》,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保存,并逐级上报认定数据信息。

符合教师资格认定特许条件的申请人员不参加以上(一)、(二)项考试和测评,但普通院校师范类毕业生学习期间缺少教育学或心理学合格成绩的,须参加“两课”考试并取得《合格证》;缺少毕业教学实习合格成绩的,须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评且成绩合格。

普通高校师范类应届毕业生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由各高校学生处或就业指导中心负责统一组织,参加驻地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认定,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确保毕业生离校前向合格人员发放《教师资格证》。

四、“两课”考试

**年“两课”考试由我厅统一组织,分中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小学和幼儿园3个层次。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高级中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参加中学层次考试;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参加小学层次考试;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人员参加幼儿园层次考试。考试报名工作采用网上报名与现场报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生可访问**省教师资格指导中心网站()进行网上报名,并在规定的时间到户籍或工作单位、就读学校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交费、采集照片。无法进行网上报名的考生,可以在规定的时间直接到现场报名。现场报名的具体时间、地点由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确定。“两课”考试准考证由考生于考试前15日内登陆**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网站自行下载打印,不具备上网条件的可到当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领取。“两课”考试使用**年新版教材,申请人员可在报名时预订。考试成绩可到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领取或登陆**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网站进行查询。“两课”考试合格证由我厅统一制发。“两课”合格证在5年有效期内只限申请一种种类的教师资格。

五、“两课”补修培训

为提高教师资格认定质量,根据教师资格认定有关规定,不符合认定教师资格特许条件的人员原则上应进行教育学、心理学补修培训(每门不少于32学时)。“两课”补修培训由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统一组织,委托**教育学院采用远程网上教学方式进行,在各市设教学点。参加“两课”考试人员在考试报名时确定是否参加培训补修。培训的时间和地点,根据报名情况另行通知,并在**省教师资格中心网站上公布。

六、时间安排

3月10日,各地开始进行宣传发动工作。

3月15日至3月20日,进行“两课”考试及补修培训的网上报名及教材征订。

3月25日至3月28日,进行“两课”考试及补修培训的现场报名和网上报名人员照片采集、相关信息及教材征订确认。

3月31日前,各市将参加“两课”补修培训人数、教材预订数报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4月8日,各市领取“两课”补修教材。

4月13日,开始组织进行全省两课补修培训。

4月27日前,各市将报名信息数据报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4月28日前,各市上报“两课”考试试卷预订单。

5月20日,组织进行全省“两课”考试。

6月5日,公布“两课”考试成绩。

7月15日前,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完成教育教学能力测评、体检;正式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对申请教师资格人员做出认定结论;发放教师资格证书。具体工作进度由各市自行安排。

8月底前,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报送认定信息数据库,进行认定工作总结。

七、收费标准

篇6

2014年3月,根据《河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精神,我市认真开展了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作为网报确认点和初审单位,我校精心准备,提前预设,保质保量完成了任务,市直各单位成功注册2502人。通过这一段时间的反思和总结,我对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有了更深一层的了解。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注册周期为5年。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初次聘用为教师时,应申请首次注册。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申请一次定期注册。注册合格后,方可按照教师资格类别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不得晋升高一级教师职称(职务)。

建立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是我国教育规划纲要对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所做出的重要举措。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指出,要“完善并严格实施教师准入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完善教师退出机制”。我国目前要求教师要持有教师资格证上岗,但对证书的期限完全没有规定。随着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我国现有的教师管理制度逐渐暴露出一些弊端,如入口宽松、教学人员易上岗难下岗、低段高聘、科证不一等问题。教师资格的终身制,已难以满足教育改革发展对教师能力不断提升的要求。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有利于政府的有关部门依法管理教师队伍,严把教师队伍的“入口关”,从根本上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建立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可以达到三个目的:一是比较完整的统计了当地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基本信息,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师资培养规划和教师录用提供了可靠地依据;二是全面客观的评价了教师的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详细记录了教师履行岗位职责和参加各年度继续教育培训学习情况,精细到学时、学分,对教师的继续教育学习加强了约束力,强化教师的知识更新和能力提高,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和终身学习,有利于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三是打破了教师资格终身制,通过定期注册,逐步建立和完善教师退出机制和教师长效激励机制。教师资格证不再终身有效,通过正常的教师引进和退出,可以清理出一部分不符合条件的教师,让他们调整岗位或者重新培训上岗,让志愿从教、具备从教能力且热爱教育的优秀人才能够顺利走上讲台,为社会人员从教开辟一条渠道,有利于形成一个高质量的教师储备队伍,从而优化教师队伍结构、保持教师队伍的稳定、激活教师队伍的创造力,真正实现教师聘任制,为推动教育事业的内涵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是全社会尊师重教的标志,有利于体现教师的职业特点,有利于全社会充分认识教育事业和教师职业的重要性,提高教师社会地位和待遇,使教师地位、教师队伍素质和教育质量形成良性循环。

不可否认,大多数教师是合格的、敬业的,但也不乏有一些鱼目混珠之徒参杂其中。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条件有几点是非常有意义的。注册合格除了满足一些基本条件外,附加的第一个条件就是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达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师德考核评价标准,有良好的师德表现”。近年来,不断有教师体罚学生、学生的新闻公诸于世,在痛惜愤慨的同时,人们不禁对教师的道德标准提出了质疑,现在的师德哪去了?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把师德考核放在了首位,对师德存在问题的一票否决,通过定期注册,让每个人的师德表现受到群众的监督,受到学校的监督,让师德考核成为进入教师队伍的首道门槛。

定期注册还有一个必要条件就是 “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360学时(其中省级以上培训不少于260学时)教师继续教育培训,且培训考核合格”。也就是每年至少要完成72个继续教育培训学时,其中省级以上培训占52学时,市、县级培训占20学时。省级以上培训主要通过远程培训的形式来完成,市、县级全员培训项目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自定,主要是继续教育全员培训。在定期注册实施之前,虽然市里也要求每位教师要按时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但颇有一部分教师对这项工作认识不到位,认为是走形式,与自己无关,,找出各种借口不参加培训。通过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教师们认识到了继续教育的重要性,不只是保住饭碗,更是为了提升自己的教学能力和业务水平,这样更利于教师队伍整体水平的不断提高。

要想使教师队伍更加纯净,更加优质,就必须要有激励机制。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合格教师的一种肯定和鼓励,也是对师德缺乏、业务素质低下者的一种鞭策,不提高就会被淘汰。

当然,清退一个教师不是那么简单的事,要涉及到人事等部门,社会牵涉面很广,因此目前对不合格的教师还做不到直接清退。但对教育部门来说,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为不合格教师调离教学工作岗位提供了明确、客观的依据。虽然未必能完全打破铁饭碗,但至少会有一定程度的制约,有助于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篇7

一、按照《陕西省教师资格考试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我省教师资格考试分为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和教师专业技能考试。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者试(包括《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育政策法规》、《教师职业道德》等4科)。其收费标准按25元/人・科收取;教师专业技能考试费标准按120元/人收取。

二、对已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的公民、符合《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以及在职教师、离(退)休教师等按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依法接受省教育厅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本校任职人员和拟聘人员进行教师资格考试,不得向参加考试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三、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费后,不得再向申请人收取面试费,试讲费等其他任何费用。同时,对通过教师资格认定的人员应免费颁发《教师资格证》。

四、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严格按照上述标准收费,并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五、教师资格考试费属于行政性收费,所收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支出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省级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甲种)。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办法。各市、县(区)未实行收缴制度改革之前,仍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性收费票据,具体缴库办法按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六、教师资格考核收费标准期限暂定为3年。

进一步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坚决取缔中小学各类“重点班”

本学期开学以来,接连有群众来电来函反映,我省一些中小学校为了片面追求升学率,巧立名目,违规举办“火箭班”、“实验班”、“特色班”等重点班,这种现象严重的违背了教育规律,违反了国家和省上关于实施素质教育的有关规定,个别学校的违规行为已经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引起学生、家长和社会的普遍关注和强烈不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中小学办学行为,促进教育公平和学生全面、健康发展。省教育厅就进一步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坚决取缔中小学校各类重点班的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校要认真贯彻《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教育部关于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以及《陕西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建设兴办节约型学校》的通知》(陕教基办[2006]18号)、《陕西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陕教基[2006]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一步明确办学思想,端正办学态度,规范办学行为,切实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必须对学生均衡编班,坚决取缔重点班或以教学实验名义设立的重点班等,确因教育教学改革需要举办实验班、特长班的,必须经地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原则审批,并严格控制其数量和规模;普通高中举办实验班、特长班的。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不得在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外加收费用。原则上不得举办学科实验班。坚决纠正公办中小学擅自举办实验班、特长班以及违规收费的做法。

三、各市、区(县)教育行政和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办学管理工作的督导、检查。今后,对违反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精神的,要及时予以纠正;不能及时纠正的,将取消其学校各项评优、表彰、奖励以及省级标准化高中和示范高中评估的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和主管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四、各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分析本地基础教育办学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根据本地实际提出贯彻落实本通知的要求,并及时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告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

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 在省属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开展2008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

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考核工作的有关精神,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于2007年在省属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积极开展了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并在年底对此项工作进行了认真的总结和检查。从开展工作的情况来看,各高等学校、中专学校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结合学校实际。认真制定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责任,比较好的完成了全年工作。特别是部分高校还在建立考核长效机制上下功夫,制定了相关的制度,使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步入了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有力地推动了我省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新年伊始。省委、省政府对2008年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又作了新的部署。根据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省考核办的通知精神,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要求省属高等学校、中专学校继续开展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准确把握制定目标任务的基本原则

制定2008年度目标任务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省政府和教育部的统一部署,坚定不移地实施科教兴陕和人才强省战略,坚持教育优先发展方针,牢固树立科学发展理念,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推动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建设西部强省作出新的贡献。

在具体制定2008年工作目标任务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各高校要结合本校的实际,开展充分的调研,进行认真的分析。提出切实可行的目标任务;要坚持改革创新精神,努力在推进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发展上取得新突破;要坚持突出重点,在提高教育质量上狠下功夫;要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能够量化的指标尽量量化,难以量化的指标也要从实际出发提出具体的评价要求。

二、认真制定年度工作任务。细化分解指标体系

各学校要对照《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2008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中省属高校及中专学校的工作任务,结合本校实际情况,认真制定学校2008年工作任务并将年度目标工作任务进行层层分解,细化指标,并按照《2008年度省属高校及中专学校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分解一览表》的各项要求,夯实责任,落实到人,提出工作任务完成标准、量化考核分值、完成时限、主办人及协办人等相关指标。

三、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推进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再上新台阶

各省属高等院校、中专学校要在去年工作的基础上,

继续加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的工作。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认真落实省考核办关于全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的要求。要加强对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的督促检查,狠抓落实,定期对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督查,认真总结,及时上报,做到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真正把广大教职员工的思想和行动引导到谋发展、促和谐、干实事上来。不断开创学校工作的新局面。

认真做好2008届师范教育类毕业生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工作

按照《陕西省教师资格考试办法(试行)》(陕教师[2007]39号,以下简称《考试办法》)有关规定,师范教育类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必须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并按照相关程序依法取得教师资格。为认真做好2008届师范教育类毕业生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对象:本次受理的师范教育类毕业生,是指通过参加全省普通中考或高等学校全国统一入学考试,经正式录取入学,取得中师、大专或本科学历的2008届师范专业毕业生。2008年毕业的研究生和通过夜大、电大、自考或成教(包括函授和脱产)获取相关学历者,申请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按社会人员对待。

二、考试范围:包括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含《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育政策法规》、《教师职业道德》等4科)和教师专业技能考试。对符合相关免试条件的,按《考试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工作安排:(一)认真完成师范教育类专业的资质认定。各有关高校应在3月底前完成对本校所开设的相关专业师范性质的自查与认定工作,按照毕业生认定教师资格的种类分别报当地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备案;同时,应将自查报告报省教育厅师资处。经汇总后商厅高教处审查确认。对确属师范教育类专业的,将由省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在4月中旬发文予以公布,以便及时纳入本次认定范围。

(二)认真做好相关课程的培训与考试工作。各有关高校要按照《考试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开设《教育政策法规》、《教师职业道德》等相关课程,参照必修课的规定,组织专门师资开展培训,确保培训的课时和质量。鉴于应届师范教育类毕业生人数较多、工作量大的实际,经研究,这些学生的考试由所在学校商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统一组织实施,其考试成绩将作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必备资料之一,装入本人教师资格认定档案。各有关高校应在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参加上述课程培训前,按照认定权限,将本校的培训计划与师资情况报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2008年的培训与考试工作必须在5月中旬结束。今后,这两门课程要作为师范教育类学生的必修课,纳入学校正常教学计划。

(三)认真做好体检、普通话测试和思想品德鉴定等工作。各有关高校要提早做好师范教育类毕业生的体检、普通话测试、思想品德鉴定和相关报名摸底工作,做到不漏一项,保证质量。其中,体检、思想品德鉴定要严格按照《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和《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的项目和要求如实填写,体检必须在县级以上医院进行,确保申请人员身体和心理健康。师范教育类毕业生的普通话测试应按照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认真做好数据录入与核对工作。按照教育部要求,原北京交通大学开发的单机版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和教师资格认定录入系统将停止使用,代之为网络版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和单机版辅助软件。省教育厅拟定于3月底至4月中旬组织新版系统使用培训,全省定于5月中下旬集中受理申请人员数据。因此,各有关高校要积极配合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在5月中旬前完成本校师范教育类毕业生的资料采集、录入、校对以及相关材料的核查工作,保证录入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五)高质量完成认定与发证工作。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的安排,我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应在6月底前结束。各有关高校要及时将符合认定条件人员的资料,提交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审核批准,并在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前免费发放教师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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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笔者通过对重庆地区IPA,ICA,IMCPI等对外汉语师资培训机构的调查研究,总结出三种主要师资培训模式,即:打造双语教学师资,引入“5P”汉语师资培训模式,半工半学在岗培训模式。这三种师资培训模式为对外汉语教学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关键词】双语教学师资培训;“5P”汉语师资培养模式;“半工半学”;在岗培训模式

Abstract: The author has concluded three main modes of the training methods of TCASL Teachers in Chongqing District,including training of bilingual teachers,“5P”training mode,“half-learning, half-teaching”mode.In sum,the high quality trainings provide plenty of referential experiences for the latter users.

Key words: training of bilingual teachers “5P”training mode “half-learning, half-teaching”mode

不断升温的“汉语热”使得对外汉语师资培训市场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和市场潜力,随着世界不同国家孔子学院办学的兴起,国内对外汉语师资越来越紧缺。因此,如何能更快更高质量地输出对外汉语师资已成为国内汉语教育的热点之一。但自从国家汉办在2005年停办了对外汉语教师资格证考试后,相关机构推出的各类证书如雨后春笋般相继冒出:如,IPA(International Profession Certification Association)对外汉语教师资格证;ICA(International Chinese Language Teachers Association)对外汉语教师资格证;IMCPI (International Mandarin Chinese Promotion Institute)对外汉语教师资格证等。其中,IPA和IMCPI两所培训机构近几年来在重庆地区发展较快。

笔者通过实地走访,主要以问卷调查与口头访谈的形式调查了重庆地区对外汉语师资培训服务机构的对外汉语教师技能和重庆地区高校学生参与“对外汉语教师培训”的意向,走访了重庆IPA国际注册对外汉语教师培训中心与重庆工商大学文新学院合作培养机制的现状,以及重庆IMCPI考试中心师资培训模式的情况,总结出以下三种主要师资培训模式:

一、着重打造双语教学团队

对于各培训机构而言,汉语教师的培训分为“请进来”和“送出去”两个阶段。从“请进来”开始,其最终的目标还是要“送出去”。培训机构一般通过短期培训和长期培训两种方式进行,从三个月到两年时间不等。重庆工商大学文新学院为IPA认证培训中心提供了从讲师到教授,从中级到高级阶段,有层次,有梯度的古代汉语、现代汉语、中华传统文化、中华历史文化的专业知识培训,同时,培训中心为每位学员配备了每周两次的英语口语培训,聘请了一批英语国家的外教来上课。由此得出,培训机构对外汉语师资培训的最佳教学模式可以选择为“以汉语教学”为主,适当渗透英语表达能力的培训,这样的师资才能更好地达到“送出去”的理想效果。

二、引入“5P”汉语师资培养模式

“5P”汉语师资培养的提出来自于刘骏的《5P项目概述》(北京首届国际汉语教师5P培训资料)。2009年7月,国家汉办和全国汉语国际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在京联合举办了为期一个月的“国际汉语教师5P培训班”。IMCPI培训机构在2011年正式引入此法。

“5P”是一种教师培训法,即用五个主要环节(previewpresentation

problem solvingpracticeperformance)来组织培训,主要着重学以致用,学成有用,强调教学效果的有效性,相关性和应用性。

从社会语言学方面看,“5P”培训以学员为中心,运用交际型学习理论,为学员提供了真实的教学环境,选取海外授课经典案例,鼓励互相学习,取长补短,达到互相促进的效果。

从心理语言学方面看,“5P”的设计让学员从完全依赖,逐渐摆脱依赖,选择性独立再到完全独立的过程,更好地锻炼了学员独立思考和独立教学的能力,更好地为海外授课打下基础。

三、“半工半学”的在岗培训模式(in-service training)

这种模式在重庆IMCPI培训机构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IMCPI独创的汉语角让每一位学员都能得到充分的实践机会,机构挑选的外国学生来自各行各业,各个国家。这种一对一或一对几的汉语教学交流模式不仅能让学员充分了解来自各个国家不同人群的习俗,也使得学员不断地学以致用,由用知需,由需再到学的反复演练,使得学员的教学能力迅速提高,同时,学员到海外也能很快地适应下来。

以上三种是重庆地区对外汉语师资培训目前的主要模式。正是这些模式的应用,对外汉语培训减少了许多语言沟通的障碍,教学任务,教学目的更为明晰可行。对外汉语师资的输出既促进了重庆地区外经贸的发展,同时也为国内对外汉语师资的输出贡献了力量。

参考文献:

[1]马玲.海外华文教师培训之本土化培训模式[J].考试周刊,2011.49期

[2]虞莉.美国大学中文教师师资培养模式分析[J].世界汉语教学,2007(1)

篇9

2013年教师资格国考制度已从试点阶段向全面铺开发展,宣告教师资格“双轨制”的结束,扫清了教师队伍来源多样化的障碍,打破了长期以来师范生自然获得教师资格证的格局,是国家推进教师教育改革的又一项重大举措。教师资格国考制度的实施对教师教育课程改革的冲击不言而喻,作为教师教育主干课程之一的教育学正面临着一系列挑战,教育学课程如何与教师资格国考制度相融合已成为学界研究的热点和难点。

一、教师资格国考制度背景下教育学课程改革的必要性

一是课程目标的不适应。教育学课程目标因定位不清、表述过于笼统、操作性差等弊端而屡遭抨击。具体表现为在目标定位上大而全,期望通过教育学课程的学习来解决未来教师所需的教育教学的知识和能力。目标表述上常用“了解”“理解”“掌握”等粗放词汇。这与教师资格国考设置的“指向明确,由点到面”的三级考核指标不匹配。二是课程内容的不适应。教师资格国考的《综合素质》包括职业理念、教育法律法规、教师职业道德、科学素养等4个方面,前3个方面的内容都属于教育学范畴,这部分内容在教育学教学中因见效慢、测量难等原因常常被弱化。而对教育教学实践能力的考察虽是教师资格国考的“重头戏”,但也是现行教育学课程内容设置的短板。三是课程实施的不适应。教育学课程实施的手段单一,主要采用讲授法,学生较难有真实的教育教学情境体验,教师职业理想树立陷入困境。教育学课程实施的内容也严重脱离教育教学实际,学生失去了解决实际问题能力提升的“介质”,如部分学生反映一年的教育心理学学习不如一个月实习学到的东西多。可见,教育学课程实施与教师资格考试强调重点考查考生的综合素质和实践操作能力的要求不相适应。四是课程评价的不适应。现行教育学课程在评价内容上存在“重知识,轻实践能力”的倾向,在评价手段上主要采用笔试这种单一的评价方式,这与教师资格国考笔试和面试并举,逐年加大“应用性”和“技术性”内容的题目权重,加强不同学科知识的融合,设置更加灵活多变的题型等一系列举措格格不入。

二、教师资格国考制度下教育学教师应对的实然状况

教师是教育学课程改革的关键因素,在教师资格国考制度的倒逼下,教育学教师采用了5种不同的应对方案。一是分离方案。持这种观点的教育学教师认为,如果完全按照教师资格国考的要求进行教学,势必会削弱大学精神,我们不应将高师院校当成教师职业训练的场所,否则违背了高等教育“高”与“专”的本质特征,导致人的“异化”。教育学课程体系和课程教学可仍按原先的轨迹运行,这样可让教师放下应付教师资格国考的思想包袱,留给他们更大的创新空间。至于师范生教师资格国考的问题,一方面可交给由学校或社会组织成立的专门的教师资格国考培训机构解决,另一方面可借鉴高中生应对高考的做法,将教育学课程分两段进行,前半段开展素质教育,后半段开展应试教育,以满足学生的不同需求,取得“两全其美”的效果。二是改良方案。持这种观点的教育学教师认为,高等教育不是让人们“高高在上”“不食人间烟火”地去追求心中梦想,它是理想与现实的复合体。

面对师范生要参加教师资格国考的现实需求,采用“鸵鸟政策”完全置之不理是对学生未来发展极不负责任的态度,应当加以防范和摒弃。从目前主客观条件来看,根据教师资格国考要求对教育学课程进行彻底、全盘的改革,时机尚未成熟。一是教育管理层对教育学课改理念更新还需要一个过程;二是教育学教师自身要具备课改的决心和能力;三是教育学课改需要社会舆论和教改经费的支持。所有这些都难以一步到位,因此,最为现实且马上能操作的方案就是,对现有教育学课程的课程体系和课程教学进行改良和优化。如,根据教师资格国考要求对教育学课程内容进行删减或扩展,考核时增加实践能力测试的比重,适当增加教育学授课时数等。三是融合方案。持这种观点的教育学教师认为,分离方案固然不可取,而改良方案也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权宜之计,不能给面临教师资格国考的师范生提供实质性的帮助。我们应该清楚地认识到,教师资格国考为教育学课程改革提供了一个契机,它不仅不会成为一种牵绊,而且是进行教育学课程改革充满新意的乐土。

对教师资格国考这种社会需求进行观照与满足,既是教育学教师责任所在,亦是使教育学课程获得好感和关注的现实路径。教育学教师应有“变”中求生存的勇气与意识,在教师资格国考与现行教育学教学中寻找出共同点,遵循“参照它,不唯它”的原则,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围绕目标融合、内容融合、实施融合、评价融合4个层次展开。四是功利方案。持这种观点的教育学教师认为,师范生比非师范类学生在获取教师资格证方面有更多优势,集中表现在通过率高,这是师范院校今后立足之根本。在教师资格国考的压力下,教育学教师没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培养师范生的大学精神品格,无论是素质教育还是应试教育,能让师范生顺利获取教师资格证才是“硬道理”,是对学生未来生活准备的关注,是最人性的关怀,因此,教育学课程不应居高临下,要优雅的贴地飞行,目标明确,专心致志地为师范生取得教师资格证提供有的放矢的帮助。五是渐进方案。持这种观点的教育学教师认为,基于教师资格国考制度下的教育学课程改革并非能一蹴而就,可分阶段逐步推进。在教师资格国考制度实施之初,可先采用分离方案,让教育学教师有一个适应和缓冲的时间。当他们有了一定的经验积累后,再逐步推行改良方案,对教育学课程局部进行调整,通过量变的积累最终达到质变,为实施融合方案奠定基础。值得欣喜的是,绝大部分教育学教师对功利方案持否定态度。

三、基于教师资格国考制度的教育学课程改革

一是课程目标改革。首先,要重新对教育学课程目标进行定位。根据教师资格国考的“综合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两个内容板块的设计,以及“专业、能力、实践”三个导向理念,可以将教育学课程目标定位为培养未来教师的专业理想和专业实践能力两个方面,前者是解决师范生“思想认识”和“情感态度”问题,后者是解决师范生教育教学“执行力”问题,这是未来教师所应具备的“软实力”和“硬实力”。其次,要让教育学课程目标回归实践。教师资格国考“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科目大纲一再强调,要能运用教育理论“分析和评判教育现象”“解决教育实际问题”“开展教育活动”,这为教育学课程目标制定提供了很好的范例。为增强教育学课程目标的实践性,对知识性的目标可多采用“辨析”“解读”“识记”“找出”“说出”“写下”“比较”“匹配”“联想”“判断”“通读”等词汇加以表述;对能力目标可多采用“分析”“设计”“评判”“剖析”“运用”“概括”“阐析”“举例说明”等词汇加以表述;对情感态度目标可多采用“观摩”“参与”“经历”“感觉”“体验”“感悟”“品味”等词汇加以表述。

二是课程内容改革。根据教育学课程培养师范生“专业理想和专业实践能力”的二维目标,结合教师资格国考内容的规定,可搭建起“教师职业思想和职业道德素养”与“教师职业能力”课程模块,具体措施是:首先,增加教师职业思想与职业道德素养的内容比重。针对近年来教师道德失范事件时有发生的情况,教育学教师要加大“塑造”的力度,从教师职业思想与职业道德素养培育的源头抓起,彻底改变长期以来教师资格国考中的“教师职业道德”和“教育法律法规”内容在教育学课程中缺位的状况,既可以将“教师职业道德”和“教育法律法规”内容融入“教师与学生”这一章节中来学习;也可以将这两部分内容分别设置成两门选修课来学习。其次,加强师范生运用教育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内容的构建。

教育学教师可将需要学生“了解”的教学内容给学生自学,增设“教育万花筒”“教育对对碰”“专家面对面”等栏目,帮助学生在一定的教育情境中来理解教育学基本知识,同时也展示人们对教育基本原理认知的全过程,以增强学生学习的兴趣和动力。课堂上重点解决“应用性知识”,可借鉴中小学课程内容编制的做法,增设“想一想”“说一说”“议一议”“演一演”“做一做”“练一练”等内容,使师范生在实践活动中提高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再次,加强教育学与心理学及师范生见习、实习活动相融合内容的构建。

融合教育学与心理学知识来解决教育实际问题是教师资格国考命题的发展趋势,这就要求教育学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既要从教育学的视角给出问题解决的办法,也要从心理学的视角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以及所采取的教育措施的依据。如,在教育教学原则和方法的教学中,既要阐述其运用的意义、步骤、要求,也要解读使用这些原则和方法的心理学依据是什么,以便师范生在日后的教育教学中能“游刃有余”地加以运用。另外,见习、实习是师范生进行教育实践活动的主要渠道,也是践行教育学理论的预演场所,教育学教师要有意识地对这些资源加以利用,将教育学的实践作业与师范生的见习、实习相结合,要求师范生运用教育学和心理学知识写见习、实习的日记和总结,进行教育教学的反思,促进师范生教育见习、实习活动在较高水平上运行,这也必将成为师范生体会教育学课程价值的一把利器。

三是课程实施改革。根据教师资格国考所倡导的“育人为本”“实践取向”和“终身学习”等理念,教育学教师应把教育学课堂还给学生,具体措施如下:一是采用以“体验”为主的教学来实现师范生专业理想培养的课程目标。师范生的专业理想不是“教”出来的,而是要让师范生在一定的教育情境中通过自身感悟和移情体验,对教师职业思想和职业道德产生认同心理,最后形成良好的教师职业行为习惯。笔者除了采用“一周教育大事分享”教学来促使学生进行“文本体验”和“分享体验”外,还采用“采访-讨论-演讲”教学模式,帮助师范生进行“活动体验”和“建构体验”。师范生可通过各种体验活动来认识教师职业的特点,体会教师素养高低对学生成长的影响,从而树立起牢固的专业思想。二是采用以“操作”为主的教学来实现师范生专业实践能力培养的课程目标。心理学理论表明,能力是在活动中提升,同时也是在活动中表现出来。笔者曾开展过“宁要快乐傻子,不要忧郁天才”辩论式活动、“教师幸福的职业”演讲式活动、“假如你是我”角色扮演式活动、“问题学生的‘问题’在哪里”调查式活动、“评评谁课上得好”竞赛式活动、“最受启发的教育故事”分享式活动。总之,“操作活动”教学彰显了学生学习的主体性,是提升师范生“转识成慧”能力最为有效和便捷的途径。

四是课程评价改革。教师资格国考不仅要考察申报者的教师基本素养和教育教学能力,而且还要考察申报者的教师专业发展潜质,旨在择优选拔“乐教”“适教”人员。基于这一要求,教育学课程评价改革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是评价主体改革。在教师资格国考的“实践取向”和“协同教学”理念的观照下,构建多层次、立体化课程评价的“共同体”,是教育学课程评价主体改革的方向和趋势。首先,要建立“师-师”联盟的评价“共同体”。教育学教师既要与校外教育专家联盟,也要与本校教学法教师和学科教学教师联盟,还可与从事一线教学的中小学教师联盟,以便对师范生的教师综合素养和教育教学实践能力进行多维度测评。其次,要建立“生-生”联盟的评价“共同体”。学生间的互评和自评不仅是对教师评价的补充,也能使学生在评价中通过对评价标准的把握而增强自身学习的目的性和自觉性,进而提升学生评价的附加值。再次,要建立“师-生”联盟的评价“共同体”。在教育学教学中,师生除了自评外,还应进行互评,师生在沟通对话和协商探讨中逐步达成共识,从而使教育学的课程评价成为促进师生共同成长的助推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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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汉语教师的工作主要是训练、培养外国人正确使用汉语进行社会交际。

对外汉语教师岗位要求

1、具备良好的师德,注重自身文化大使形象;

2、具备良好的学习能力、沟通能力和应变能力;

3、具备良好的组织能力和实施教学能力;

4、具备多元文化意识,了解中外文化的异同,掌握跨文化交际的基本规则;

5、掌握汉语和至少一门外语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以及第二语言习得理论和学习策略,对外汉语教学的理论、教学法,具备一定的组织、实施教学的能力、

6、对外汉语、语言学、应用语言学、汉语言文学和外国语言文学等相关专业本科毕业以上学历;

7、拥有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如:国际注册汉语教师资格证(ipa)、对外汉语教师资格证(pat)。

对外汉语教师关键技能

专业能力:汉语、外语、跨文化交际

个人能力:沟通能力、创新能力、学习能力

对外汉语教师升职空间

对外汉语教师 自由创办汉语学校

对外汉语教师工作内容

1、承担中心以一对一和小班的对外汉语教学工作;

2、完成教学常规工作,按课程进度对对每位学员的实际学习情况给出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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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对技能型人才的需求量在逐年递增,促使高等职业教育蓬勃发展。在高等职业教育体系诸多环节中,教师是核心之一,如何建立一支优质的师资队伍,已经成为高等职业教育研究的重要课题。目前,对于规范高职教师的法律主要依据是《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这些法律立法时间较早,并没有随着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进行与时俱进的修订,加上高等职业教育又有别于其他的教育体系,与之配套的制度缺失,可参照的法律显得极不适用,直接导致高等职业院校师资队伍存在诸多问题,现已成为制约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瓶颈”。为此,有必要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整合、修订,并结合我国现有国情,有针对性地借鉴西方的法律制度,建立一部高等职业教育法及其相关的配套制度,明确教师规范,使高等职业院校师资队伍建设有法可依。

一、高等职业教育师资的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有1部教育基本法,6部教育单行法,l6部教育行政法规,加上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部门规章、地方政府教育规章、有关教育的法规性文件,初步构成了我国的教育法规体系。针对高等职业教育的师资,可依据的立法规范主要散见于《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之中。

《教育法》是国家关于教育的基本法律,也是教育工作的根本大法。这部法律1995年9月1日施行以来为全面规范和发展我国教育事业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是我国重要的教育人事立法,是我国建国以来第一部专门针对从事某一职业的人员制定的单行法,为规范教育队伍建设、完善教育人事制度、提高教师待遇、保障教师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高等教育法》是《教育法》的配套法律,着重对高等教育的特殊问题作出补充性的规定,或根据高等教育的实际情况对《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具体化的规定。

1996年5月15日正式颁布并于同年9月1日开始实施《职业教育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职业教育法。它以《宪法》和《教育法》、《劳动法》为基本依据,为我国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的法律保障,同时也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职业教育配套法规提供了法律依据,从而使我国职业教育办学有法可依。

1993颁布的《教师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1995年,国务院颁布《教师资格条例》。2000年,教育部颁发了《(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师资格制度的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形成。2001年,教育部陆续颁发了《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对教师资格的认定范围、资格申请、认定程序、学历条件、教育教学能力考察等政策作了明确规定和细化,对教师资格证书的法律效用、主要内容、证书格式、证书补换发、证书编号、管理责任等事项也作出明确规定。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教师管理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二、高等职业教育师资立法缺陷分析

(一)立法不足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高等职业教育法,对于高等职业教育教师的管理仍然依据的是《高等教育法》。众所周知,高等教育与职业教育是截然不同的教育体系,如果继续参照高等教育教师的职业要求,一方面不能够满足职业教育对教师规格的要求,另一方面不利于对高职教师的培养,进而减缓并阻碍职业教育的发展。例如,《高等教育法》中对普通高等教育教师晋升职称的科研能力有明确的规定,而高等职业院校教师晋升职称时仍然依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教师们的精力大多要投放到科研上,忽略了作为高职教师实践能力的培养和实践知识的储备,长期下来必将造成高等职业教育师资水平的滑坡。

1996年颁布并实施的《职业教育法》也是职业教育办学所依据的法律,但其基本上是一部基础性的职业教育法律文件。由于没有进行法律的修订更新,法律的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并不能解决职业教育教师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例如该法第36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职业教育教师的培养和培训工作纳入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保证职业教育教师队伍适应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有特殊技能的人员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担任兼职教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方便。”第37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组织、公民个人,应当加强职业教育生产实习基地的建设。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仅有两条法律明确了职业教育教师的培训及教师来源问题,但在具体的操作上却没有明确的规定。

总之,在高职教育立法方面,尽管可参考借鉴的法律众多,但是能与职业教育相适应的、可依据的法律法规却不足,不利于师资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二)相关配套制度缺失

1.高等职业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制度的缺失

教师资格作为一种国家法定的职业资格,具有很高的权威性,但我国目前的教师资格认定具有非严格性,比较笼统,形成一个制度“一统天下”的局面,没有兼顾各个教育层面的特殊要求。从制度层面看,我国《教师资格条例》中涉及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条款没有很好地体现职业教育的特色和内涵,造成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单独条例缺失。对高职教师的资格认定更多的是参照普通高等教育对教师的要求,导致了高职教师资格认定模糊。例如,高等职业的师资应该包含理论课教师和实践课教师,每种类型的教师应该有不同的标准要求,但事实上却没有严格的规定。从现实层面看,高等职业教育需要更多的双师型教师,但由于《教师资格条例》没有对高等职业院校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作出规定,高等职业专任教师中具备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资格的普遍较少,很多教师仍来自普通(师范)高校或职业技术师范学院。高等职业院校专业课教师缺少对相关技术与职业的了解,操作实践能力甚至还不如学生。这些问题,仅靠一个全国统一标准的教师资格制度是无法解决的。高职教师资格制度的缺失对高等职业院校教师素质在客观上没有强制性保障和促进的作用。

2.高等职业院校教师培训制度的缺失

与德国相比,我国在高职教师的培养方面还存在很大差距。德国法律规定了各类职业教师的任职资格,其中包括必须接受职业教育学方面的培训。德国职业学校的理论课教师必须通过两次国家级考试,在第二次国家级考试前,必须在教育学院进行1.52年的教学研讨和实习,反复总结评比,合格后才能上岗。我国的大部分高职教师却是从学校到学校,从课本到课本,不仅不能理论联系实际,而且与社会脱节,知识逐渐老化。多数新教师也是大学毕业后直接进入高等职业院校,很少接受心理学、教育学的专门培训。虽然现在也规定新教师上岗前必须经过心理学和教育学等方面的培训和考核,但往往都流于形式,缺乏硬性约束。

3.职称评聘机制缺乏科学性

目前,高等职业教育教师的职称评聘仍然走高等教育的评定系列,但高等职业教育与高等教育属于不同的分支,对于学生的培养目标不同,高等职业院校主要培养学生的操作能力,因此,教师应当是专业实践的行家,而现行的职称评定标准却是研究型、学术型的,这与高职教育的培养目标相矛盾。

三、高职教师人事立法规范的完善

(一)完善立法

发达国家普遍重视立法,立法也是各国政府对职业教育进行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运用法律手段确保职业教育的不断发展壮大,是各国对职业教育进行有效宏观控制和管理的成功经验。同时,这些国家十分重视法律的导引作用,每一次重大的教育改革和发展举措,都以法为先导,通过立法来确定改革、发展的目标与任务。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当前我国亟须做好两件事:

一是颁布一部高等职业教育法。现今的教育法律已经远远不适用职业教育的发展状况和发展趋势,亟须颁布一部高等职业教育法,用法律明确高职教师的规范,提升教师的素质,引导高等职业教育稳步发展。

二是整合现有法律资。高等职业教育法可以借鉴西方的法律,对现有法律进行相应的整合,对于不适用的法律条文进行修订,增补。

(二)健全配套制度

1.建立高等职业院校教师资格制度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实行的一种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国家应该高度重视职业学校教师任职资格和条件的问题,把高职教师的准入制度放在突出位置上,因为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仅有教师数量的增加是不够的,需从提高高职教师素质、规范教师资格着手。可以参照《高等教育法》及《教师法》的相关规定,遵循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规律,尽快制定并出台体现高等职业教育内涵与特色的重点突出对高职教师专业技能的要求的高职教师资格制度及实施办法。

2.建立教师培训制度

高等职业教育更加强调教师的技能。教师要不断地更新知识,提高社会实践的能力,培训制度不可或缺,建立高职教师培训制度尤为重要。一方面,可以让教师进行基础理论知识的更新培训,另一方面可以尝试每年教师有23个月的企业实习,学生的实习实训基地同样也安排教师实践,每位教师的实践时间不得低于相当的实习学时,并将其纳入工作量。本着师资能够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培训制度应当法定化。

3.改进职称评定机制

改进高等职业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办法,制定一套适应高等职业教育教学实际情况的职称评定标准和办法,单独成立高职教师职称评审机构,与本科院校分开评审。通过职称评定机制的改变,引导教师将研究实践与高等职业教育发展密切联系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