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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政府统计部门布置的下列调查表不属于本规定的管理范围:
(一)系统内有关机构、人员情况的调查表;
(二)以自愿为原则、相互间提供交流资料的调查表;
(三)按照平等、自愿原则填报的社会调查表。
第四条政府统计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布置的并属于本规定管理范围内的统计调查表,必须在右上角标明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法定标识。
第五条政府统计部门发往基层单位的全面定期统计调查表,必须严格限制,不得重复调查。凡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行政记录能取得统计数据的,不得制发全面定期统计调查表。
拟发往基层单位新的统计调查表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事先试点或者征求有关地方、部门和基层单位的意见,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六条政府统计部门必须以行文或召开会议形式向统计调查对象布置并通知统计调查对象领取统计调查表,同时提供该调查表及书面填报说明,明确表述调查目的、调查对象、统计范围、调查方法、调查频率、指标解释、报送渠道、联系人、联系电话、时间要求等。
第七条统计调查对象领取统计调查表,政府统计部门必须采取适当方式予以记录。需要催领的,政府统计部门应当制发《统计调查表催领通知书》(见附件1)。
第八条统计调查对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根据政府统计部门的要求领取统计调查表的,政府统计部门应当采取以下形式向统计调查对象送达:
(一)直接送达。直接交给统计调查对象,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负责收件的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二)邮寄送达。通过邮局特快专递或挂号信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并保留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凭证。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委托送达。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委托有关单位或他人代为送达的,以统计调查对象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电子邮件送达。通过电子邮件送达,应当在电子邮件上附有送达回证,以统计调查对象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条政府统计部门向统计调查对象直接送达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拒绝接受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日期,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统计调查对象和见证人都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的,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的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统计调查表留在统计调查对象住所,即视为送达。
第十条统计调查对象未在制度规定期限内报送统计调查表的,政府统计部门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起,向其制发《统计调查表催报单》,限期报送该统计调查表。
政府统计部门制发《统计调查表催报单》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负责专业统计工作的机构指派人员到本部门负责统计法制工作的机构领取并填写《统计调查表催报单》;
(二)负责统计法制工作的机构对填写的《统计调查表催报单》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并报本部门分管该专业统计工作或统计法制工作的领导签发;
(三)负责专业统计工作的机构指派人员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将加盖政府统计部门印章的《统计调查表催报单》送达到被催报单位。
统计调查对象在催报单限定期限内未报送该统计调查表的,政府统计部门依法按拒报统计资料查处。
第十一条政府统计部门以任何形式接收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调查表,都应当对填报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予以接收;不符合要求的,责成其整改。
第十二条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统计调查表的日期按以下不同情况确定:
(一)直接送达的,以送达到统计调查对象当日为报送日期;
(二)邮寄送达的,以统计调查对象所在地邮戳为报送日期;
(三)电讯送达的,以接到电讯信息的第一时间为报送日期;
(四)电子邮件送达的,以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为报送日期。
第十三条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调查表的,政府统计部门应当填写《统计调查表迟报登记单》(见附件2),予以批评教育;构成屡次迟报的,应当依法查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贸易快速增长,去年我国对外贸易总量超过14000亿美元,同比增长超过23.2%。其中,出口7620亿美元,增长28.4%,实现贸易顺差110.1亿美元。目前,中国已经超过日本,成为继美、德之后的第三大贸易国。平稳而且快速增长的出口贸易,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一、我国出口贸易结构的主要特点
1.从出口商品结构上看,我国工业制成品在出口中的比例不断上升,但高技术产品的比重仍然偏低。改革开放后,工业制成品在我国出口中的比例逐步上升,技术含量较高的高新技术产品一直是拉动中国对外贸易出口快速增长的主要商品。2005年我国工业制成品出口总额达7,129.6亿美元,同比增长29.0%,占出口总额的93.6%,成为我国出口的主导产品。高技术产品出口额为2,182.5亿美元,同比增长31.8%,仅占出口总额的比重的28.6%。据世贸组织(WTO)统计,早在2000年,世界前十大出口国和地区的产品平均高新科技含量已达40%。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在工业制成品中所占比重偏低。
2.从贸易方式上看,加工贸易仍然是我国产品出口的主要贸易方式,但出口效益不高。我国出口效益不高,这种低效益是由于我国出口大部分为加工贸易出口。近年来,加工贸易一直占我国出口总额的一半以上。2005年加工贸易额为4,164.8亿美元,占出口总额的54.7%。我国出口规模的扩大主要是靠大量低附加值的初级加工制成品的出口,出口商品中技术含量高和附加值高的产品的比重偏低,特别是机电产品出口额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3.从出口贸易国别结构来看,出口市场过于集中。2005年,我国前四位出口市场是美国、欧盟、中国香港地区和日本,其总和达到了出口总值的67.6%。其中,美国占21.4%,欧盟占18.9%,中国香港地区占16.3%,日本占11%。由于香港主要以转口贸易为主,其中又以转口到美国、欧盟和日本为主,因此,我国的主要出口市场集中在美国、欧盟和日本。
4.从出口主体类型来看,私营企业上升较快,外资企业仍占主体。2005年,我国私营企业的出口激增,同比增加62.1%,但只占出口总额14.7%;外资企业同比增加31.2%,占出口总额的58.3%。从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来看,外资企业占88%,部分行业的核心技术和产品被外资企业所垄断,我国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对外资企业的依赖程度相当高。
二、我国出口贸易结构的问题
1.出口商品结构还是比较低级,没有摆脱依靠低成本竞争的老路。虽然工业制成品出口的比例已占有绝对的优势,但是高技术产品的比例仍然偏低。我国工业制成品主要依靠大量的资源投入和低廉的价格优势来扩大市场。这不但会导致能源浪费、环境破坏、不利于可持续发展等问题,同时随着我国劳动力等成本的上升,低级的产品结构将在国际贸易中处于不利的地位。
2.加工贸易仍以初级形式为主,高技术高附加值的产品比重偏低。加工的多为劳动密集型产品,产品的加工过程短,加工深度不高,产业关联性偏低,产品附加值偏低。这表明,我国承担的只是这种高技术产品增值链条中附加价值较低的加工组装环节,我国在高技术产业的国际分工体系中还处于较低层次。
3.出口市场过于集中,贸易风险较大。出口市场主要集中在美国、欧盟和日本三大地区。出口市场过于集中,将带来东道国贸易失衡、加大国内就业压力等问题,是引发贸易摩擦的重要原因。
4.外资企业的出口份额占主体,一定程度上挤占了我国民族企业的发展空间。外商直接投资带来了技术进步,但主要是一般技术进步,而不是先进技术进步。外资企业垄断核心技术,主导了我国高技术产品的出口。跨国企业到我国投资办厂,主要是利用我国的成本优势和巨大的市场,凭借着品牌优势和技术优势,挤占了我国民族企业的利润和生存空间。
三、优化我国出口贸易结构的对策
1.充分发挥我国的劳动力优势,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有助于解决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资金缺乏问题和劳动力过剩的问题。同时,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和高技术含量,增强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新晨
2.实施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加工贸易的转型升级。吸引跨国公司把高技术水平、更大增值含量的加工制造环节转移到我国,提高管理水平,引导加工贸易企业加强企业配套,逐步从代加工向设计和自创品牌发展;引导加工企业根多采用国产料件,延伸产业链条;加强对加工贸易的产业指导政策,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的加工贸易。
3.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保护和巩固已有市场,积极开辟新的海外市场。我国与东南亚、非洲、南美、中亚等地的国家经济互补性较强,具有了技术、资源方面一定的比较优势,而我国现代化所需的能源、原材料等正式这些国家的优势所在。因此在这些国家实施有效的海外投资带动战略,既有利于扩大我国的出口市场,减低外贸风险,实现“边际产业”的国外转移,又有利于利用海外资源满足国内生产需要。
4.合理引进FDI,提高民族企业的技术水平。引导FDI从劳动密集型产业向技术型、知识含量高和资本密集型领域转变。从注重数量转向注重使用的质量,并合理制定优惠政策引导外商投资在地区结构、行业结构和单位面积投资密度的优化。通过FDI的“溢出”效应,提高行业技术水平,带动民族企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二)结合国家《服务业统计基本规范与职责分工》及改革要求,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反映我州服务业统计制度方法改革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继续加强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及其管理
(一)进一步做好州局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向省统计局报批的相关工作,规范各专业科室的统计调查行为。
(二)强化和监督县级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及执行情况,确保在完成国家、省调查任务的同时,积极为地方党、政领导机关服务。
(三)继续做好省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帮助指导部门提高依法开展统计工作的能力。
(四)检查指导县级统计机构做好本级有关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管理工作,规范各项审批制度和程序。
三、认真做好统计标准的管理及推广运用
(一)认真做好年《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库》的更新、维护、上报、管理及质量检查工作。并按照上级统计局的要求,积极为民政、城乡建设、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提供服务。
(二)继续做好《省统计上使用的单位临时代码》的发放、管理、上报备案及督促检查工作。
(三)做好其他统计标准的宣传和推广运用等工作。
四、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提高设计管理人员素质,规范统计调查活动
(一)加大对设计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力度,围绕“企业一套表”的试点及全面实施,组织开展“企业一套表”相关培训,提高其人员统计业务素质,服务统计“四大工程”的建设。
(二)继续做好“统计用区划代码与城乡划分”的业务、数据处理培训工作。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和竣工统计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县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
凡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论其经济类型、隶属关系、规模大小,均应向建设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办理开工和竣工统计登记手续。
济南铁路局、省黄河河务局系统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跨地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山东省统计局办理开工统计登记和竣工统计登记。
第四条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必须到统计部门办理开工统计登记;建设项目全部建成投产并完成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到统计部门办理竣工统计登记。
第五条建设单位到统计部门办理开工统计登记,需携带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批准文件、项目预算等材料,并填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统计登记表》,经审查后发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竣工统计登记证》。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统计登记表》一式二份,经统计部门审查盖章后,一份由统计部门存档,一份由建设单位留存。
第六条建设单位办理竣工统计登记,需携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竣工统计登记证》和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书、验收鉴定书及其他主要验收资料,经统计部门审查后,填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统计登记表》。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统计登记表》一式二份,经统计部门审查盖章后,一份由统计部门存档,一份由建设单位留存。
第七条建设单位办理开工统计登记后,应同时指定专人负责投资统计工作,由统计部门负责向其宣讲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制度,并发放投资统计基层报表、统计台账及有关业务资料。
从事投资统计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统计工作。
项目投资统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统计报表制度,按时向统计部门报送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统计人员如有调动,应当及时选配合适人员接替,统计工作不得中断。
第八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竣工统计登记证》是建设项目已办理开工统计登记和竣工统计登记的有效证件,各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有权随时对其进行查验。
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竣工统计登记证》的管理,一旦丢失,应立即到统计部门补办。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基本调查单位,均应依照本实施办法办理统计登记,领取《统计管理登记证》。
本办法所称基本调查单位是指除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外的所有单位,具体包括法人单位及其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法人。
(一)企业法人:指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
(二)事业单位法人:指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类事业单位及各级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机关法人:指依法成立,且有独立经费的各类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政党机关。同时还包括各派。
(四)社会团体法人:指经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社会团体;
(五)其他法人:指除上述以外的其他符合法人条件的法人单位。如村委会、居委会。
第四条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一)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二)相对独立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
(三)能够掌握收入和支出的会计核算资料。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是指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业经营户。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统计管理登记的主管机关。
(一)省统计局是全省统计登记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全省统计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并负责应当由省统计局直接登记的基本调查单位的登记工作。
(二)市(地)、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登记工作的管理机关和登记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统计登记的具体实施与管理。
第七条统计登记实行在地登记原则,即所有基本调查单位,不论其经济类型、隶属关系、级别规格如何,均应按现行统计管理体制在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办理统计登记。但国家统计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注册登记
第八条凡新建或迁入单位,必须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批准证件到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办理统计注册登记,领取《统计管理登记证》。
本《办法》之前成立的基本调查单位,尚未办理统计注册登记的,应在当地统计登记主管机关规定的限期内补办登记手续。
第九条办理统计注册登记应持有下列有效证件:
(一)企业法人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事业单位应当持有机构编制部门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机关法人应当持有该机关依法批准建立的有效文件;
(四)社会团体法人应当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证书》;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六)法人单位所属的经营性产业活动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当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
(七)其他能证明具备登记条件的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条办理统计注册登记的程序:
(一)申请:申请统计登记的单位填写《统计管理登记申报表》,与有关证明(证件)一并提交统计登记主管机关;
(二)审查:统计登记主管机关对提交的《统计管理登记申报表》及有关证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
(三)核准发证:经过审查和核实后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单位;对核准登记的单位颁发《统计管理登记证》;
(四)统计登记机关应当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据此与基本调查单位确立统计资料的报送关系。
第十一条《统计管理登记申报表》的表式由省统计局统一印制,内容包括统计登记事项、统计登记单位签章和统计登记机关签章三部分。
统计登记的事项主要包括:单位名称、单位详细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行业类别、批准或登记注册机关、登记注册类型、隶属关系、从业人数、企业资产情况、企业主要经济指标等。
以上登记项目,均应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有关统计分类标准及国家统一代码填写。
第十二条《统计管理登记证》由省统计局统一印制,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权限颁发。
《统计管理登记证》的编码由省统计局统一分配,各级统计登记机关在分配的区段内按照由小到大的顺序编填,不得间隔、重复。一个单位只能拥有一个代码。
第三章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统计登记单位发生下列变更情况之一者,应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到统计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单位名称变更;
(二)单位代码变更(指临时代码变为法定代码);
(三)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变更;
(四)单位地址变更;
(五)单位行业类别变更;
(六)单位注册类型变更;
(七)单位隶属关系变更。
第十四条统计登记单位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有效证件或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该单位主管部门或审批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统计登记机关颁发的《统计管理登记证》;
(四)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第十五条已办理统计注册登记的单位如破产、解散、撤销或被兼并,应在批准、决定或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或文件到原统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迁往外地的单位,应当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统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统计注销登记,并在迁入地办理统计注册登记。
第十六条统计登记单位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有效证件或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原主管部门或审批部门审查批准的文件;
(三)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第十七条统计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应出具注销登记证明,同时收回《统计管理登记证》。
第四章登记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统计管理登记实行年度检验制度。基本调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持有关证件和《统计管理登记证》到统计登记机关办理年检手续。
年度检验的时间为每年的10月10日至12月10日。具体时间由各级统计登记机关确定。
第十九条《统计管理登记证》自颁发之日起五年内有效,有效期满后30日内,统计登记单位应到统计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换发,或由省统计局决定统一换发。
换发证件的程序与注册登记相同。
第二十条《统计管理登记证》如丢失或损坏,应及时申请补发。
第二十一条各级统计登记主管机关应建立统计登记台帐,及时记录统计登记情况,并据此建立统计注册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数据库,编报“年度统计登记情况综合表”,更新维护“基本单位名录库”。
第二十二条办理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收取一定的工本费,收费标准依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的有关规定执行。注销登记、年度检验不收费。
(一)调查目的:
反映规模以下工业的基本总量,为国民经济核算提供基础数据。
(二)调查范围:
年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的非国有工业企业和全部个体经营工业单位。
(三)调查内容:
包括500万元以下的非国有工业企业的基本情况,如:企业详细名称、地址、企业法人代码、登记注册类型、人员及生产经营状况等;个体经营工业单位的基本情况、人员及生产经营状况等。
(四)调查方式:
采用抽样调查方法。根据国民经济核算要求,将规模以下工业总体划分成两个子总体,即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的非国有工业企业和全部个体经营工业单位。对调查总体中有企业名录库的部分采用目录抽样,没有企业名录库的部分采用整群抽样。
(五)调查频率:
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制度分为年报和定期报表。
二、企业集团统计报表制度
(一)调查目的:
全面反映企业集团发展情况,为国家组织与指导企业集团工作提供科学依据与咨询建议,满足国家宏观管理需要。
(二)统计范围:
1.由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
2.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集团;
3.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企业集团。
4.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管理的企业集团;
5.年营业收入和资产总计均在5亿元以上的其他各类企业集团。
企业集团内部统计范围包括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在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资子公司、绝对控股子公司和相对控股子公司。
(三)调查内容:
包括统计报表和调查问卷两部分。统计报表内容分为五类:一是反映企业集团概况和母公司情况的基本属性指标;二是反映企业集团财务状况的指标;三是反映企业集团劳动工资的指标;四是反映特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业务指标;五是反映企业集团成员企业基本情况的主要指标。调查问卷的内容主要是反映企业集团不能用统计指标量化的改革和发展情况与问题。
(四)报送渠道与方式:
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由母公司统一编制报表,直接上报国家统计局企业调查队;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企业集团,中央企工委管理企业集团中的非国家试点企业集团,以及年营业收入和资产总计均在5亿元以上的其他各类企业集团,统一由母公司编制报表,直接上报企业集团所在省(区、市)统计局企业调查队,再由各省(区、市)企业调查队审核、录入后,以电子邮件远程传输方式上报国家统计局企业调查总队。
(五)调查频率:
企业集团统计报表制度分为年报和半年报。
三、重点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跟踪监测统计报表制度
(一)调查目的:
系统反映和深入研究我国重点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情况。
(二)统计范围:
1.国家重点企业(包括520户和重组为集团公司的原512户国家重点企业);
2.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管理的企业;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企业;
4.国务院确定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原百户试点企业;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确定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原试点企业;
6.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即核心企业)。
(三)调查内容:
包括统计报表和调查问卷两部分。统计报表的内容分为四类:一是反映企业概况的基本属性指标;二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的指标;三是反映企业劳动工资的指标;四是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业务指标。调查问卷的内容主要是反映企业改革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四)报送渠道与方式:
被调查企业直接报送所在省(区、市)的企业调查队,各省(区、市)的企业调查队负责审核、录入,并以OPENMAIL或远程传输方式上报国家统计局企业调查总队。
(五)调查频率:
重点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跟踪监测统计报表制度分为年报和半年报。
四、全国企业景气调查方案
(一)调查目的:
编制景气指数;及时、准确反映宏观经济运行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为各级党政领导宏观管理和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及时反映企业的要求和建议,为企业生产经营服务。
(二)调查范围:
包括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房地产业,社会服务业。
(三)调查对象:
上述调查范围内被抽中的法人企业及其负责人以及依照法人单位进行统计的产业活动单位及其负责人。
(四)调查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法人单位名称、法人单位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详细地址、企业规模、所在行业代码、上年主营业务收入等;
承担国有资产统计任务的各市国资监管机构、省属企业、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及以上单位参加年度国有资产统计报表、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和财务快报等工作的人员。
二、评比条件及要求
(一)参加评比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和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参评单位重视报表统计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制定报表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及时沟通信息,全面落实各项报表任务。
2.严格工作规范,统一工作要求。参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会计法规、会计制度及财务制度,严格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和省国资委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的报表编报范围、编报口径、编报要求编制年度国有资产统计报表、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和财务快报,不存在信息严重失真及虚报、瞒报和有意漏报行为。上报的各类报表齐全、并按有关文件要求、格式和参数上报报表和数据软盘。
3.加强数据审核,保证报表质量。参评单位认真做好报表的填报、录入、汇总、上报及数据质量审核等工作,要求数据全面、完整、真实和准确。开展报表数据核查工作,纠正企业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统计中存在的问题。
4.按时汇总上报,确保工作进度。按照统一的时间和要求,从大局出发,按时完成报表的汇总和上报工作。
5.注重报表分析,体现自身特色。认真做好报表的分析工作,撰写分析报告,分析材料富有特色,能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提供依据。
负责国有资产统计的单位由于未按规定时间上报或上报的数据存在重大差错、遗漏等情况影响全省数据汇总、分析和上报的,取消先进单位评比资格。
(二)参加评比的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和要求:
1.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廉洁奉公;
2.认真执行国家有关会计法规、会计制度及财务制度和省国资委下发的相关报表文件规定,无虚报、瞒报和有意漏报行为;
3.负责或从事年度国有资产统计报表、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和财务快报等工作,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各项任务;
4.在国有资产统计工作中,严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
参加国有资产统计的工作人员由于个人工作态度消极怠慢,无故不按时上报报表或凭空捏造报表影响全省数据汇总、分析和上报的,取消先进个人评比资格。
三、评比内容及标准
(一)先进单位评比内容及标准
1.年度国有资产统计(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市级国资监管机构和省级有关部门主要评比年度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省属企业主要评比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评比内容包括年度国有资产统计(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组织落实工作、报表数据质量、数据分析利用、数据核查工作等四个方面,总分为100分。具体评比标准见附件1。
2.企业财务快报。评比内容包括快报材料报送及时性、快报主要指标完整准确性、分析说明材料全面合理性等三个方面,总分为160分,每月快报工作为10分,每季度快报分析工作另加10分。具体评比标准见附件2。
3.其他工作。省国资委统计评价与分配处布置的临时统计任务。此项工作为加分因素,每完成一项任务加3分,最高加10分。
(二)先进个人评比内容及标准
先进个人评比内容主要为报表工作人员在年度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财务快报工作中的表现。具体评比标准见附件3。
四、奖项设置及评比办法
结合全省国有资产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奖项设置年度国有资产统计(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先进单位、企业财务快报先进单位和国有资产统计先进个人等三种奖项。
(一)年度国有资产统计(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先进单位。评比对象为各市国资监管机构、各省属企业、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由省国资委统计评价与分配处按照年度国有资产统计(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先进单位的评比条件和计分标准,对参加评比单位的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或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工作进行打分,依据打分结果,经综合平衡后评选出“年度国有资产统计(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先进单位”。
(二)企业财务快报先进单位。评比对象为各市国资监管机构、省属监管企业。由省国资委统计评价与分配处按照企业财务快报工作先进单位的评比条件和评比标准,对参评单位的财务快报工作的完成情况、填报质量和分析内容等进行打分,依据打分结果,经综合平衡后评选出“企业财务快报先进单位”。
(三)国有资产统计工作先进个人。评比对象为各市国资监管机构、各省属企业、省级有关部门参加年度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财务快报工作的人员。先进个人评比采用各单位推荐和省国资委评定结合的办法产生,各市国资监管机构限推荐1名先进个人,省属企业限推荐1名先进个人,由省国资委根据先进个人评比条件和标准进行审核,按比例评定先进个人。省级有关部门先进个人由省国资委结合非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的完成情况和先进个人的评比条件和标准综合平衡后评定先进个人。
五、其他事项
第三条《国家统计调查证》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印制,分级核发和管理。
第四条下列调查人员,发给《国家统计调查证》:
(一)纳入国家编制管理的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企业调查队的调查人员及其聘用期在一年以上的调查人员;
(二)承担国家统计调查任务的地方调查队的调查人员及其聘用期在一年以上的调查人员。
第五条下列调查人员,发给临时《国家统计调查证》:
(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企业调查队聘用期不满一年的调查人员;
(二)承担国家统计调查任务的地方统计调查队聘用期不满一年的调查人员;
(三)参加抽样调查及其他全国一次性调查的人员。
第六条属于第四条第一项及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调查人员,在办理《国家统计调查证》时,须先由本人所在单位填写申报表,由国家统计局有关调查总队审批、核发。
第七条属于第四条第二项及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调查人员,在办理《国家统计调查证》时,由本人所在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调查队提交下述材料:
(一)申报表;
(二)上一级统计局或调查队的初步审核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或调查队在收到以上材料后,应认真审核。经审核合格的,报国家统计局有关司、队审批、核发。
第八条各项全国性普查的普查员,应发给普查员证。普查员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一核发、管理。
第九条经过批准使用的《国家统计调查证》,应在显著位置标明下列内容:
(一)发证机关及其编号;
(二)调查范围、调查内容、有效期限;
(三)本人所在单位名称及其发证日期。
第十条经批准取得《国家统计调查证》的调查人员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三)要求有关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准确、及时提供统计资料;
(四)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依法要求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
(五)对在调查中获得的调查对象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调查人员应妥善保管《国家统计调查证》,不得涂改、转借、故意毁损或用作与统计调查无关的活动。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持证者须交回《国家统计调查证》:
(一)《国家统计调查证》的有效期限届满的;
(二)调离统计系统的;
(三)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发证单位收缴《国家统计调查证》,并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一)涂改、转借、故意毁损《国家统计调查证》的;
(二)超过规定的调查范围、调查内容和有效期限使用《国家统计调查证》的;
(三)利用《国家统计调查证》从事与统计调查无关的活动的。
第十四条《国家统计调查证》遗失、被盗的,本人需作出书面检查,及时报发证单位备案,并按原办理程序补办手续。发证单位应公开声明作废。《国家统计调查证》非故意毁损的,应按原申办程序,重新补办。
统计工作涉及到供、产、销,人、财、物,生产、经营、分配等多环节、多领域。通过统计信息,可以了解到企业的机构、人员、资产、负债、生产发展情况、产品质量状况,以及科研开发、经营销售、财务盈亏等方面的情况,还可以预测未来、企业的规划和结构、企业的发展速度、效益与效率等。就企业统计本身而言一般具有两个特点:一是数量性。即通过数字揭示企业在特定时间内生产经营的数量特征,对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发展情况进行定性乃至定量分析,从而做出正确的决策。二是综合性。统计人员收集到的统计信息从整体上看,涉及企业的原料入厂、加工及产品销售等各个方面;也涉及其他与其相关的各个领域和环节。所以,统计工作既可以反映企业在某一时点的现状,特定时期内的动态,也可以反映企业的规模、结构、速度、收益与效率等诸多数量特征质量特性。
企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性有目共睹,但因各种原因,部分中小企业统计数据的虚假成分比较高。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各级统计部门与中小企业的统计重点不统一,部分中小企业往往采取虚报数字以应付各种检查;二是部分中小企业为了保密或某些既得利益,不愿如实提供统计资料,统计数据的随意性较大且缺少依据;三是企业内部不重视,统计专职人员配备不够或专业素养比较低,无法适应新时期的企业统计工作。因此,建立有效的统计制度,充分发挥统计制度的有效职能,是保证企业有效统计的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企业事业组织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首先,设立综合统计部门并明确其职责,使其保持相对独立性,保证统计岗位及时、全面的掌握企业生产、经营动态。根据企业情况设计报表形式,并制定本企业的统计指标体系及统计信息的报送要求。充分考虑企业经营与管理的需要,考虑企业面向市场、参与竞争的需要,把政府统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同本企业的实际相结合,提出完整的指标体系并分解到各个生产管理部门,明确其报送或提供信息的时间、内容及方式,明确各部门的统计责任;收集、审核、汇总、提供各种统计信息,并对各基层单位层层上报的信息进行审核后加以汇总;搜集分析相关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提出有参考价值的各种统计信息。利用各种统计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对企业在某一方面或多方面的发展前景进行预测,将分析结果形式统计分析报告,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其次,明确各职能部门的统计职责。在现代企业中,对企业发展至关重要的统计信息决不仅限于计划统计部门内部。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中相应的统计责任,要求其按统一确定的口径、范围及时间提供相应的统计资料及分析报告,充分发挥各个部门的信息汇总职能。将统计信息自下而上的单向运行变为上下左右之间的多向运行,满足其综合对比及分析研究的需要。
健全统计报表制度,加强统计分析职能。引入考核机制,将基层的统计质量纳入考核,以获取更准确的统计数据。对于统计报表制度,一般企业一直沿用国家统计报表制度中对统计报表的内容要求,这主要是因为国家基层报表制度所要求企业填报的内容,包括了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主营业务的生产经营,财务报表、员工及工资变动,能源和原材料消耗,科技开发及附营业务情况。指标体系虽然已经比较简要地反映出企业产供销、人财物、投入与产出的基本情况,但对企业深入分析研究生产经营中的问题,还不够准确。建立有效的统计制度,满足企业的发展要求,是保证统计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
如今,世界经济一体化已成为了全球经济的发展趋势,各个企业间的竞争何其激烈,企业要想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充分了解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而这一切离不开统计部门收集、整理的数字信息,建立健全统计制度,提高统计数据的分析职能,才能保证企业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
论文摘要:以中小企业统计制度建立的过程为背景,深入浅出地介绍了统计工作对企业的重要性,通过建立统计制度,实施有效统计,使统计、数据准确可靠,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提供依据,使企业的经济效益最大化。
一、关于“单轨制”
即建立在街乡基础上的政府统计部门终极在地统计。当今发达国家的统计管理体制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由政府统计部门负责如人口、资源等一些基本国情的统计,而经济发展情况特别是一些行业经营状况的统计往往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如美国、日本等;二是主要国情国力、经济及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均由政府统计部门负责,其机构健全人员充足,其他部门基本不搞统计,如澳大利亚、加拿大、德国等。我国目前的状况是介于二者之间,但有些政府统计部门在做的事情,业务主管部门也在做。数据既不完整又交叉重复,基层负担沉重。
我们应该选择哪一种模式呢?我认为无疑应选择后者。因为在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需要对经济及社会发展进行宏观调控,需要没有部门利益的统计部门提供客观、公正、全面的统计信息。否则,统计数据有可能成为某些部门反映政绩的工具,统计的整体功能难以发挥,数据质量也会受到影响。实际上,随着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一些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能正在弱化,很多下属企业划归在地管理,也难以再行使统计职能。
实行终极在地统计,要解决三个问题。首先,明确极少数业务上垂直领导、财务上统一核算且经营范围相对单一独立、专业性较强的部门,可实行部门统计,全国及地区性数字以部门统计为准;其次,对绝大多数反映社会经济发展基本情况、满足领导和各界需要的统计工作,要逐步从双轨制向单轨制过渡,主要依靠政府统计部门采集、加工、整理、提供统计资料,部门统计以满足自身管理需要为目的,且范围仅限于本系统内;第三,在政府统计系统,将统计对象按基本单位概念分解到街乡,由基层统计部门按地域进行统计,逐级上报,既避免重和漏,又能完整反映地域经济总况。那么,街乡统计机构能否承受最基础的工作任务呢?我以为有两个前提:一是坚持一套表的唯一性;二是按企业规模区别对待。这将在下面加以论述。
二、关于“一套表”
即反映各行业特点和宏观微观两个层次管理需要的基本单位一套表制度。目前的基层单位一套表仅限于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执行,且还有部分对企业的调查如工业品出厂价格、施工价格、景气调查等没有纳入。因此,完善健全规范一套表,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1、完善政府统计部门的一套表。首先,要对现行的行业报表制度再进行细分,将服务业统计制度适当分解,并反映新兴行业、文化产业、知识经济的特点;其次,对不同行业的企业按规模区别对待,将一定规模以下企业的表式适当简化形成简表,有些行业甚至可设计一张表;第三,减少过时指标,不断增加反映企业发展变化如重组转制、多种经营、高新技术程度的指标;第四,将政府统计部门对基本单位进行的其他调查统统纳入一套表制度,必要时可增设新的指标群,限定部分企业填报。
2、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逐步将政府统计制度与部门统计制度合并。第一步,取消一些业务主管部门跨系统甚至跨行业的行业统计职能,将其统计报表纳入国家统计部门的基层表制度,如旅游、利用外资、城市公用事业等。只要精心设计,其业务管理所需的主要内容完全可在一套表中反映。第二步,将各业务主管部门系统内的报表与政府统计部门的报表合并成名符其实的一套表。可在满足政府综合统计需要的基础上,在各指标群间留出一定空间,以满足部门、企业从自身管理需要增设一些指标。
3、以一套表制度为基础,设计制订不同行业企业的统计台帐。使其既能与制度表式、指标相衔接,提高数据质量;又能满足企业自身管理需要,成为提高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手段。
采取了以上的改革措施,国家统计报表制度基层表可能由“七加一”套变成十几套甚至更多,报表表式、指标群及指标也会增加。但对基层单位而言,统计报表将只有一套,且没有指标间的重复。不同规模企业填报不同部分报表和指标,政府统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各取所需,汇总出各种不同分组的综合资料。
三、关于“目录抽样法”
即建立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目录抽样法为主体的调查方法体系。通过普查,取得全面、详细的国情国力资料;通过目录抽样方法,取得日常的主要的或监控性的统计数据。
首先,要完善健全周期性普查制度。一是要特别突出基本单位普查的地位,使其发挥龙头作用,且基普已有的内容,其他专业普查应以此为准或不再调查;二是要完善第三产业普查的内容,既要反映总的规模速度,更要反映结构和不同行业的特点;三是建立建筑业普查制度,填补空白,使国家普查制度覆盖国民经济各个行业,统计数据能够配套使用。
其次,要大力推行目录抽样方法。一是要确定合理的规模界限,确保规模以上的企业能覆盖经济总量的绝大部分,反映经济发展趋势;确保规模以下企业占企业数的多数,减轻企业和基层统计部门负担。二是对规模以上企业建立超级汇总制度,政府统计部门掌握对主要数据的控制力,并可进行各种加工分析。三是在完善目前的小型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和工业等专业抽样调查的基础上,将抽样范围逐步向其他领域拓展延伸。此外,要在多种调查方法综合运用方面力争有所突破,弥补抽样调查的不足。
四、关于“计算机网络化”
即政府统计部门之间实现统计信息的网上传输(包括上报与反馈)。21世纪之初,国家统计信息工程“九五”规划将告完成。在此基础上,要继续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努力实现国家、省(市、自治区)、地市、县四级政府统计机构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有效联接;建成完整配套的数据库系统,并使之充分发挥作用。通过系统建设,使各级统计站点不仅能够根据自身需要对统计信息进行深度加工处理,还能使信息沿现代化网络系统快速传递,既可以及时满足上一级统计部门的工作需要,也可以向下一级统计部门反馈综合信息,并可以进行横向资料交换,还可以在网上公众需要的统计信息。要借助网络系统强化基本单位名录库的更新维护工作,力争实现即时的更新与维护,使其成为统一的动态的活库,能在统计管理和统计服务中充分发挥作用。
五、关于“按工作流程设置的统计机构”
中小企业在经济社会的繁荣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作为反映中小企业整体运行状况和单个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统计工作,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统计部门作为企业的核心部分,是企业发展不可或缺的数据来源地,经济的高速发展对企业的统计工作提到了新的高度。要求各企业的统计部门必须建立健全有效的统计制度,广泛运用高新技术实现统计的信息、咨询和监督三大职能,发挥统计在企业发展中的信息、预警及决策支持作用。
统计工作涉及到供、产、销,人、财、物,生产、经营、分配等多环节、多领域。通过统计信息,可以了解到企业的机构、人员、资产、负债、生产发展情况、产品质量状况,以及科研开发、经营销售、财务盈亏等方面的情况,还可以预测未来、企业的规划和结构、企业的发展速度、效益与效率等。就企业统计本身而言一般具有两个特点:一是数量性。即通过数字揭示企业在特定时间内生产经营的数量特征,对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发展情况进行定性乃至定量分析,从而做出正确的决策。二是综合性。统计人员收集到的统计信息从整体上看,涉及企业的原料入厂、加工及产品销售等各个方面;也涉及其他与其相关的各个领域和环节。所以,统计工作既可以反映企业在某一时点的现状,特定时期内的动态,也可以反映企业的规模、结构、速度、收益与效率等诸多数量特征质量特性。
企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性有目共睹,但因各种原因,部分中小企业统计数据的虚假成分比较高。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各级统计部门与中小企业的统计重点不统一,部分中小企业往往采取虚报数字以应付各种检查;二是部分中小企业为了保密或某些既得利益,不愿如实提供统计资料,统计数据的随意性较大且缺少依据;三是企业内部不重视,统计专职人员配备不够或专业素养比较低,无法适应新时期的企业统计工作。因此,建立有效的统计制度,充分发挥统计制度的有效职能,是保证企业有效统计的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企业事业组织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首先,设立综合统计部门并明确其职责,使其保持相对独立性,保证统计岗位及时、全面的掌握企业生产、经营动态。根据企业情况设计报表形式,并制定本企业的统计指标体系及统计信息的报送要求。充分考虑企业经营与管理的需要,考虑企业面向市场、参与竞争的需要,把政府统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同本企业的实际相结合,提出完整的指标体系并分解到各个生产管理部门,明确其报送或提供信息的时间、内容及方式,明确各部门的统计责任;收集、审核、汇总、提供各种统计信息,并对各基层单位层层上报的信息进行审核后加以汇总;搜集分析相关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提出有参考价值的各种统计信息。利用各种统计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对企业在某一方面或多方面的发展前景进行预测,将分析结果形式统计分析报告,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其次,明确各职能部门的统计职责。在现代企业中,对企业发展至关重要的统计信息决不仅限于计划统计部门内部。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中相应的统计责任,要求其按统一确定的口径、范围及时间提供相应的统计资料及分析报告,充分发挥各个部门的信息汇总职能。将统计信息自下而上的单向运行变为上下左右之间的多向运行,满足其综合对比及分析研究的需要。
健全统计报表制度,加强统计分析职能。引入考核机制,将基层的统计质量纳入考核,以获取更准确的统计数据。对于统计报表制度,一般企业一直沿用国家统计报表制度中对统计报表的内容要求,这主要是因为国家基层报表制度所要求企业填报的内容,包括了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主营业务的生产经营,财务报表、员工及工资变动,能源和原材料消耗,科技开发及附营业务情况。指标体系虽然已经比较简要地反映出企业产供销、人财物、投入与产出的基本情况,但对企业深入分析研究生产经营中的问题,还不够准确。建立有效的统计制度,满足企业的发展要求,是保证统计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
如今,世界经济一体化已成为了全球经济的发展趋势,各个企业间的竞争何其激烈,企业要想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充分了解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而这一切离不开统计部门收集、整理的数字信息,建立健全统计制度,提高统计数据的分析职能,才能保证企业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
作者单位:石油大学(华东) 山东石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