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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行政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2-01-29 17: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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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行政论文

篇1

关键词:商业银行竞争中间业务紧迫制约因素建议

一、发展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紧迫性

随着全球资本市场快速发展,非银行金融机构迅速崛起,使得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负债业务等传统业务面临巨大挑战,经营风险加大,生存空间日益缩小,这样的外在环境迫使商业银行必须进行多元化的发展,拓展新的收入来源。

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逐步放开,越来越多优秀的国外同行加入到争夺蛋糕的行列,它们丰富的市场运作经验以及强大的研发和营销能力,让过度依赖传统存贷款业务和利差收入的中国银行业面临严重的挑战。争夺利差收入以外的中间业务是中国银行业必然的出路

二、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现状和特点

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虽然刚刚起步,但可以看到取得了较快的发展,主要体现在:

产品日渐丰富。1978年以前,我国银行中间业务只有结算一类,具体品种不到10个。近几年迅速发展,相继开办了、保管、信托租赁、票据承兑和贴现、信用证、型用卡、基金托管等业务,已有上百个品种。虽然我国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发展取得长足进步,但总体上还不太成熟,体现在:

品种单一,结构欠合理。从商业银行开展的一系列中间业务品种上来看,在传统的中间业务基础上创新的产品居多而新兴的中间业务品种居少。

收入水平贡献度低。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一般在20%以内,有的甚至不足10%。而许多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往往占到总收入的50%以上。我们的中间业务还有相当多的潜力可挖。

科技手段运用有限。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虽然都有比较发达的电子网络系统,但在对中间业务产品创新的运用上极其有限。科技优势主要局限在汇兑、支付和结算等传统业务上。

三、我国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的的战略性对策

(一)提高对发展中间业务重要性的认识

提高发展中间业务认识的高度,关键是要实现“十个转变”,即在营业理念上从专业银行向现代银行转变;在经营目标上从间接创收向直接和间接创收并重转变;在经营意识上从“副业”向“主业”转变;经营模式上从“一元化”向“多元化”转变;在经营品种上从传统产品向新兴产品转变;在经营手段上从科技含量低、单一化向高技术、多元化转变;在服务策略上从低效向高效转变;在经营态度上从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在经营机制上从僵化向灵活方式转变;在经营作风上从“以自我为中心”向“以客户为中心”转变。

(二)完善中间业务的组织管理体系

理顺部门之间的关系,加强集中统一管理,在中间业务的拓展上要以效益为中心,全面整合中间业务,充分发挥中间业务专业部门或协调机构的统筹作用。中间业务专业部门的功能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确定统一的中间业务发展战略、拓展领域和主导品种;二是提升技术支持力度,加快创新力度,提高综合服务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三是加强成本与收益的核算,避免低效益、高风险的品种;四是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

(三)强化中间业务产品的开发,不断调整适应市场需要

我们必须注意在发展过程中牢固树立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根据市场和客户的需要,来开发、设计、推广中间业务品种。具体要做到(1)整合现有中间业务品种,及时淘汰没有效益又消耗资源的业务品种,将有限的资源投入到有市场发展前景的项目和品种中。(2)要加大金融产品的研究与开发力度,开发创新出适合不同类型企业、居民要求的中间业务新品种,提高综合化、个性化金融服务功能。在产品的开发上,集中力量发展高价值品种,如投资银行、理财、银行卡增值服务、网上银行交易、外汇业务等等,发挥自身优势打造主打品牌,形成具有竞争力的产品,确立优势品牌的市场地位。

(四)完善人才培训机制,加快专业人才培养步伐

壮大中间业务队伍,一是要立足现实,采取多渠道、多形式的办法对现有员工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以适应业务的急需。二是要在内部公开选拔,挑选精通业务、年富力强、善于钻研且具有开拓意识的人员安排到中间业务岗位上来,并通过国内外的专职培训、理论研修和实务培训相结合等方式,对他们进行中间业务、外语、计算机、公关艺术等较高层次的知识培训。

(五)制定统一的收费标准

篇2

2.公务卡的推行也助长了奢侈浪费现象。因为使用公务卡消费都具有相应的消费记录,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作为消费凭证,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但是实际公务卡使用过程中,奢侈浪费行为无法避免,这主要与现行体制以及个人职业道德有关。持卡人进行公务消费过程中,往往存在将个人消费与公务消费混淆的情况,从而导致浪费现象。另外,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消费无法统一消费标准,在实际公务卡消费中无法避免超标准消费现象,这就造成奢侈浪费情况。

3.公务卡的推行受到环境限制。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人们对银行卡使用越来越依赖,银行卡使用的范围也越来越广泛。为了满足人们的消费需求,各大商场、柜台都使用POS机,为公务卡消费创造了有利的条件。然而我国许多偏远服务区,在线支付服务很难实现,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务卡的使用,对很多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支出消费很难满足。

4.传统的支付方式对公务卡的推行增加了阻力。在行政事业单位推行公务卡过程中,由于对其的宣传不到位,一些员工对公务卡消费理解不正确,并对公务卡消费存在抵触情绪。片面的认为公务卡的使用制约了现金消费,同时还会对个人隐私造成威胁。由于大多在职的公务人员对公务卡的使用方式、使用范围缺乏应有的了解,而行政事业单位一直受传统现金结算模式的影响。职工更习惯使用传统的现金支付方式,且短时间内无法转变持卡消费的观念。公务卡的使用率无法提高,使用效果不明显.并给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的推行造成了阻碍。

二、完善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的措施

1.不断的加强对公务卡使用的监督力度。针对现行公务卡制度中存在的漏洞,在制度实际实施执行过程中容易被人曲解,所以需要加强对其的约束与监督,同时也是避免挪用公款、奢侈浪费的一种有效途径。在公务卡实际应用时,首先应该明确公务卡的结算限额,避免公务卡透支过多现象。其次,制定完善的公务卡使用制度,并对其现金流量进行规范控制,时刻监督预算单位现金动向。最后,做好公务卡现金提取限制工作,有效的避免行政事业单位负债情况。

2.取消实名制公务卡办理制度。实名制公务卡制度应用过程中,个人消费与公务消费容易发身边混淆,造成奢侈浪费情况。因此,应该尽快取消实名制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开户时,不应该指定某一个持卡人,而是将公务卡放在单位名下,并对其进行规范化标号,为公务卡管理提供便利。事业单位应完善预算绩效的考核以及执行的监督机制。对预算编制、预算执行以及调整等环节进行有效的监控。建立预算管理以及预算资金使用的机制,制定预算以及专项的资金使用评价方案和办法,并开展或完善事业单位内部的考核机制。保证预算及专项资金的使用安全、规范以及高效,避免出现资金使用不当、奢侈浪费的现象。

3.不断的完善公务卡的使用环境。随着公务卡推行的不断深入,公务卡的使用环境也应该得到不断的完善,也只有良好的使用环境才能保证公务卡制度发挥更大的功效。首先,政府财政部门应该对公务卡刷卡环境进行不断的完善与优化,为公务卡推行提供方便。其次,对于POS机公务消费应该进行进一步优化,将公务卡刷卡信息、消费类型、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公司地址等消费信息一小票的形式列出来,这样更加有利于政府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资金流向的监督管理,同时也能确保公务消费的可靠性。最后,加快在线支付业务在公务卡消费使用中的推广速度,确保公务卡具有良好的应用环境。

4.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宣传。为了促进公务卡推行,需要尽可能的消除行政事业员工对公务卡消费的抵触情绪,这就需要做好相应的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宣传环境,如实际体验、座谈会、影片观看等,是单位员工对公务卡消费有一个正确、全面的了解,帮助员工掌握公务卡正确的使用方式,提高公务卡推行的工作效率与质量。

篇3

行政案件的案由在裁判文书及档案的卷宗上的表述不统一、不规范,是一个普遍问题。分析其原因:一是案件在立案和结案的合议时对案由如何确定未讨论,一般由承办人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诉行为自行确定,文书签发人对案由的确定是否正确也未进行把关。二是裁判文书中表述的案由未进行归纳、提炼,随意性大。如有一份判决书中对案由表述为“原告×××诉被告××××年×月×日对原告×××作出的关于×××林地使用权争议行政处理决定一案”,其文字冗长。如进行归纳提炼后,用“原告诉政府林地确权”,只用九个字,其表述的基本内容相同。三是有关案由的确定和表述的相关规范不衔接,造成在具体操作时无所适从。

案由是一个案件内容的提炼,反映案件的性质和基本内容,准确的确定案件的案由对于提高案件质量,正确的适用法律,规范行政审判活动,保证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2004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要求各级法院试行。但在试行《通知》规定的过程中,也暴露出来一些问题,对这些问题上级有关部门未进行统一和明确,因此,致使案由表述现在全国仍然存在不统一、不规范问题。在具体适用中凸现的问题表现:一是《通知》对诉被告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由去掉了过去通用的“诉……案”模式,规定直接表述为管理范围+行政种类,如按诉案模式表述为“原告诉治安行政处罚案”,按《通知》规定则表述为“治安行政处罚”。二是对案由在裁判文书中的位置未明确,按裁判文书的格式和惯例写法,案由应当是在案件的由来第一句中表述,民事案件的案由的表述也是如此。《通知》未规定案由应当单列一行,但如按《通知》规定确定的案由,去掉诉案模式,在案件的由来中表述会出现前后不衔接的问题。三是200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试行)》(以下简称《样式》),对作为类的行政案件的案由表述,仍采用“不服”模式,如“原告×××不服×××(行政主体名称)×××(具体行政行为)”。该《样式》格式的规定与《通知》关于案由的规定不衔接。四是在《通知》和《样式》试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刊登的行政案件的裁判文书对案由的表述,既不统一,也不规范,难以判定是执行的《通知》规定,还是执行的《样式》规定。

上述情形的存在,给案由的确定造成了混乱。笔者认为,案由的确定应当结合《通知》的规定和《样式》的表述进行必要的统一规范,允许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确定相对应的案由。如何进行统一规范,一是要弄清《通知》规定的确定案由的构成要素及方法,二是要弄清《样式》中对案由的表述与《通知》规定的区别,三是要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的有效作法和《通知》及《样式》规定的原则精神进行统一规范。下面就上述问题分析探讨如下:

(一)按《通知》规定确定案由的构成要素及方法

按《通知》规定确定案由的时间:

确定案由的时间分为二个阶段:一是立案阶段,在立案阶段通过对当事人的诉辩情况的审查,初步确定案由。二是在审理结案阶段,在审理结案阶段通过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结案案由。

(二)《样式》中对案由的表述与《通知》规定的案由的比较

(三)统一规范案由表述的探讨

由于《通知》和《样式》都是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全国各级人民法院都应当按要求试行。结合其规定,在统一规范案由的表述时应明确以下几点:

一是要明确确定行政诉讼案件案由的基本原则。其基本原则应体现:行政诉讼的特点;用语要规范易懂;要具备一定的开放性。

二是要明确按《通知》规定确定的案由直接适用的范围。直接适用的范围包括:档案卷宗封面的案由;各类统计报表的案由;撰写案例分析的案由等情形。

三是要明确案由在裁判文书中表述的地位。案由在裁判文书中的表述是为了叙述案件的由来经过,其案由只是案件由来中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

四是根据《通知》的规定和《样式》对案由表述的原则及精神,结合审判实践的实际需要,具体确定案由在裁判文书中的表述列举。

案由在一审诉讼裁判文书中的具体统一规范列举

案由在裁判文书中的表述分类举例:

作为类:原告诉治安行政处罚,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不作为类:原告诉房管不履行产权登记法定职责,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并提起行政赔偿类:原告诉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单独行政赔偿类:原告诉税务行政赔偿,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述案由表述理由:1、行政诉讼一审程序只能由原告才能起动,因此,用“原告诉”表述符合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诉讼程序起动的规定。

2、解决了按《通知》规定确定的案由在裁判文书中前后衔接问题,且案由的表述体现了《通知》的规定和要求。

3、文字表述简洁易懂,突出了行政诉讼案件的特点,反映了表述案件由来的要求,同时避免了在同一文书中的前后重复。如按《样式》的格式要求,要写明原告的姓名或名称,被告的名称及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名称,则在文书中会出现前后重复的问题。因在《样式》的格式中有单列专门写明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原告申请被告不作为的内容,同时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在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中已写明,在案件的由来中可以不写姓名或名称,有利于减少文字、压缩篇幅,也不会因简称产生歧义。

案由在二审裁判文书中的具体表述列举

二、关于证据规则的适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法院在实践中通过贯彻执行《证据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审判活动,增强了案件的公开透明度,有效的保障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提高了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但在执行《证据规定》的过程中,也还存在着不规范、不严谨、不到位等问题。具体表现如下:

一是在举证或证明责任的分配上,有的法院未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及《证据规定》的要求向当事人释明举证或证明义务,未体现保障当事人充分正确的行使诉讼权利。

二是对被告要求延长举证期限的规定执行不严格,有的被告口头或电话提出延期举证要求,法院也以相同形式答复同意,在原告对被告的举证期限提出异议时,法院不能提供文字证据说服原告,致使原告认为法院与被告官官相护。

三是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填写好清单和法院应当出据收据的规定,有的法院执行不到位。在上诉的卷宗中有的案件很难分清证据材料是谁提供的,有的当事人还认为一审法院未全部移送证据材料,给案件的审理和当事人对法院信任度造成了负面影响。

四是证据的认定环节不到位。虽然判决书中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写明了采信与不采信的依据和理由,但在庭审、合议环节中,对证据是否采信没有反映。有的庭审笔录只反映了庭审中的举证、质证的过程,没有对证据认定的记录。有的合议庭笔录也没有反映合议庭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分析认定,致使判决中对证据认定缺乏合法的基础。

上述现象反映出来的问题,说明法院对《证据规定》的执行需要进一步加强。为此,笔者认为,行政审判人员除了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证据规定》的学习外,还要针对存在的问题,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依法履行释明义务,保障当事人平等和充分的行使诉讼权利,具体明确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按当事人诉讼中不同地位,举证责任大体上分为被告和原告的举证责任。

被告举证责任是:在作为类案件中,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承担举证责任;在不作为类案件中被告对不作为是否合法,承担举证责任;在行政赔偿类案件中,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被告认为原告超过法定期限的,应承担举证义务;被告对其在诉讼中提出的其他主张承担举证义务。原告的举证责任或称证明责任:原告在提讼时,承担证明其符合法定条件的责任;在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申请是必经程序的,承担证明其提出申请事实的责任;在行政赔偿案件中,承担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后果事实的责任;原告有权提供证据证明被诉行为违法;原告对在诉讼中提出的其他主张应承担举证责任。

二是根据《证据规定》要求,被告要求延期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法院经审查准许逾期提供证据的也应当以书面通知形式作出。从程序公正的角度考虑,法院准许被告延期提供证据的,还应当告知原告。

三是根据《证据规定》的要求,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法院应当指导当事人填写好证据材料清单,清单中的内容包括:编号、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的对象、简要内容说明,由提交证据的当事人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法院在接收当事人的证据材料时,应当出据收据,收据的内容包括:证据名称、份数或件数、种类、收到的时间、收件人签名或盖章。

四是合议庭对证据的认定应当执行《证据规定》的要求。证据经庭审质证后,合议庭可以休庭合议,经合议认为能够当庭认定的,应当当庭认定。认为不能当庭认定的,应当当庭说明理由,并在合议时再认定。合议庭对证据的认定应当围绕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力的大小进行分析,说明采信与否的依据和理由。裁判文书中阐述对证据是否采信的依据和理由,应当以合议庭(或审委会)的认定为前提,按照多数人的意见或一致意见执行,承办人个人对合议庭(或审委会)认定的证据无权取舍,但可以根据认定的内容在文字上进行提炼归纳。

三、关于法律规范规则的适用问题

2004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纪要》对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在案件中适用规定了具体规则。在审判实践中,通过对这些规则的适用,保证了《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的具体落实,促进了审判质量的进一步提高,但对规则的适用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是在案件的审理裁判过程中,对不同层级法律规范未依照《纪要》规定的规则进行判断。如有渔政行政处罚案件,涉及《渔业法》与民族区域自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适用问题,《渔业法》规定应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是在禁渔区、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条例》中设定应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有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收购鱼类产品的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据此,法院以该《条例》的规定为依据,判决维持被告依据《条例》作出的处罚。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涉及到对《纪要》规定的法律规范规则的适用。《纪要》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照立法法规定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等法律适用规则判断和选择所应适用的法律规范”,在本案中,按层级《渔业法》属于上位法,《条例》则属于下位法。《纪要》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应当对下位法是否符合上位法一并进行判断,经判断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应当依据上位法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下位法不符合上位法的表现形式,《纪要》列举的其中有“下位法扩大或者限缩上位法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本案中《条例》规定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收购鱼类产品的行为为违法应给予处罚的行为,应属于下位法扩大了上位法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按《纪要》规定的法律规范适用规定,下位法的规定不符合上位法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适用上位法。据此,法院应当依据《渔业法》的规定,认定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二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有效,法院是否承认其效力,因判定的难度大,有的在裁判文书中对此避而不谈,或片面否定,或不说明理由即认定其效力。此类问题涉及的案件主要有劳动教养和劳动类行政案件及移民类行政案件等。按照《纪要》规定,审判实践中所称的规范性文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务院部门及省、市、自治区和较大的市级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对具体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解释。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这些规范性文件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根据行政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并参照规章的规定,这些规范性文件对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应当说不具有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约束力,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体应用了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的,人民法院应根据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进行判断,经判断认为其应用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合理或适当的,应当承认其效力。对被诉行为应用的规范性文件,是承认或不承认其效力,均应在裁判文书的本院认为中予以评述,并依据《纪要》的规定和法理说明其理由。规范性文件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目前还不属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因此,法院在裁判文书中不宜认定规范性文件违法或无效,但对其合法有效的可以选择适用,对认为违法无效的可以不选择适用。

三是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实体法的作法不统一。有的在“本院认为”中引用,作为评判对被诉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有的在裁判的主文前引用,作为裁判主文的依据。对于实体法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已成共识,但在裁判文书的什么地方引用又有不同观点,前述的两种作法,就是两种不同观点的具体表现。笔者主张,实体法一般应在“本院认为”中引用。理由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本院认为”的内容就是审查被诉行为是否合法的具体意见,这些具体意见,应当是依据实体法的相关规定,对被诉行为是否合法作出的评判。“本院认为”除了对被诉行为是否合法进行评判外,还要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评判,阐述是否支持的理由,这些理由的基础除了要依据证据外,仍然还是要依据实体法相关规定。裁判文书中的主项是以“本院认为”为前提而得出的结论性处理意见,即对一个案件的结案处理形式。结案处理形式在实体法中一般均未作规定,只有相关的程序法及其司法解释对结案形式分别不同情况进行了设定,因此,在裁判主项前应当引用相对应的程序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

四、关于立案审查的范围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要求,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由立案庭负责。对行政案件组成合议庭进行立案审查,法院的做法有以下三种形式:一是由立案庭的人员组成合议庭;二是由行政庭派人参加立案庭组成的合议庭;三是由行政庭人员组成合议庭。立案审查阶段反映出的问题主要有:一是超审查范围,进行实体审查,认为难审、难判、难处理关系的,不及时立案受理,有的即开始先作协调工作,促使人放弃。二是对前述“三难”案件应当进入实体审理的而作程序上的处理,如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把矛盾上交。三是法院未依法履行释明权。对原告错列被告,诉讼请求不清楚的,未进行正确引导。

对组成合议庭进行立案审查不统一的问题,笔者主张,可以统一由行政庭派业务骨干参加立案庭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立案审查评议。理由是:行政诉讼案件的立案审查既要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要求,又要兼顾行政诉讼案件的特殊性。行政诉讼案件在立案阶段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如何正确把握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原则上只要是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未被《解释》规定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的,均应属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但由于行政行为在社会管理活动中表现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加上《解释》作出的规定又比较原则,因此在把握具体个案是否属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时有的难度较大。由行政审判庭派业务骨干参加立案庭组成合议庭,对案件的立案受理进行审查评议,有利于进一步把握好案件的立案关,共同保障人的诉权。

对案件在立案阶段审查的范围,笔者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和受理的有关规定,审查的范围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人是否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要与被诉的行为或不作为行为之间存在着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表现为被诉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使其权利或义务发生变化,包括赋予新的权利,科以新的义务。是否与被诉行为存在着利害关系,根据《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由人负证明责任。人只要能证明与被诉行为存在利害关系即属适格的原告。至于被诉行为对其权利或义务产生的影响是否合法,不属立案阶段审查的范围。

二是审查原告指控的被告是否适格。被告应当是被原告指控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被诉行为与被告在一般情况下应当是相对应的。在具体确认适格被告时,应依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进行审查,发现原告错列被告的,法院应当履行释明义务,告知原告变更适格的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才能在程序上作裁定处理。如在立案阶段对被告是否适格难以确认的,依照《解释》规定可以先立案,再由业务庭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处理。

三是审查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清楚,是否与被诉行为相关联。对诉讼请求不明确,或诉讼请求不属行政案件管辖的范围,或明显不属于所诉案件审理的范围的,法院要通过履行释明义务,引导原告有针对性的明确诉讼请求,或变更诉讼请求,但法院不得直接变更原告的诉讼请求。关于对行政诉讼法规定原告应当提供事实依据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有不同理解,但一般认为是指原告时要提供证据证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一般是以书面的形式表现,未以书面形式表现的,原告可以提供被诉具体行为存在的线索,法院应当核实,经核实认定被诉具体行为是否存在和是否可诉。对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申请是必经程序的,原告要提供证据证明已提出申请的事实。

四是审查是否属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应执行《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解释》第一条至第五条的规定,并严格执行与受理一章中有关时限规定和管辖的规定。

五是审查是否有前置程序。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解释》的规定,前置程序包括:1、法律、法规规定的复议的前置程序。如被诉行为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讼。2、《解释》规定的申请前置程序。如原告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被告履行该法定职责需经申请才能履行的,在此种情形下,原告应向被告先提出申请就属前置程序,未经申请前置程序的法院不应受理。但原告所诉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不需申请被告在法定条件具备时,应主动履行的除外。3、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前置程序。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案件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已被依法确认,包括行政确认和司法确认,原告只请求赔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原告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以赔偿义务机关即被告先行处理为前置程序。先行处理是指违法行为被依法确认违法后,被告对其赔偿问题已作出处理,包括作出不予赔偿决定或作出赔偿决定及原告申请被告赔偿,被告逾期不予赔偿的均属于已经被告先行处理程序。

六是审查期限是否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在审查期限时应区别以下几种不同情形:1、被告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中告知的期限属于法律规定的期限的,应当以其告知的为准。2、被告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中告知的期限属于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的,且该期限少于法律规定的期限的,应以法律的规定为准。部门法律未作规定的,应以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为准,但告知的期限长于法律规定的期限的,可以以告知的期限把握。3、对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未告知期限或未告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的,应依照《解释》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的规定把握原告的期限。4、《解释》第四十二条中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受理。《解释》于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对此前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此前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1990年10月1日以后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上述规定的,其期限按《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执行。1990年10月1日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适用第四十二条规定,应按当时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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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邮政储蓄银行成立后,其业务范围比邮政储汇局发生了显著变化,业务品种也增多,功能进一步增强。但是,金融统计业务仍按照原邮政储汇局体制下的统计制度执行,加之,基层分支机构统计基础管理薄弱,统计队伍素质极低,导致基层邮政储蓄银行金融数据难以准确、完整统计,进而影响全辖汇总金融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应尽快予以修订完善。

一、邮政储蓄银行金融统计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

1.没有设置专门的统计部门和统计岗位。目前邮政储蓄银行向人行报送的报表由财务会计部门的人员兼职报送,没有专门负责统计的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更没有制定金融统计及相关的职责制度,会计人员对金融统计制度不了解,很难保证邮政储蓄银行报表数据的准确性,从而影响了全辖金融统计数据的质量。

2.信贷报表未按“全科目”数据报送。邮政储蓄银行成立后,报表模式仍按邮政储汇局体制报送,向人民银行报送的数据主要是储蓄存款、现金、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存款、存放同业款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付及暂收款、短期贷款等项指标,而其损益类指标一直未纳入金融统计“全科目”数据统计中,导致全辖金融统计报表数据不全、不真实。

3.报表对转人行项目归属不准。会计人员由于不熟悉统计项目,对一些统计项目只凭自己的理解,存在报数不准的现象。如邮政储蓄银行陆续开始办理小额存单质押贷款业务。据调查,对此项业务邮政储蓄银行只是其内部对业务量及相关内容进行统计,而在向人行上报的人民币信贷统计报表中只在“短期贷款”中填入数据,而细分项目中随意填报,有的全部报入“农业贷款”中,有的报入“其他短期贷款”项下“个体户及个人经营性贷款”中,也有的报入“个人消费贷款”中,一种贷款归属不一致,致使邮政储蓄银行报表中反映的数据与实际不符。

4.邮政储蓄银行不报现金业务报表。邮政储蓄银行成立以来,一直未向人行报送现金报表,它的现金业务由其开户行进行统计代报。据调查,开户行将邮政储蓄银行存取的现金业务全部统计入该银行现金报表中的“储蓄存款收入”和“储蓄存款支出”项目中。而实际上邮政储蓄银行的现金收支业务除涉及储蓄存款收入、储蓄存款支出外,还有商品销售收入、服务业收入、城乡个体经营收入、居民归还贷款收入、汇兑收入(支出)等项目,将以上数据一概归入“储蓄存款收入和“储蓄存款支出”项目,造成金融系统现金收支统计数据严重失真。

5.基层邮政储蓄银行电子化管理簿弱。基层邮政储蓄银行从未开发金融统计系统软件,更没有与人行转换的统计系统,向人行报数以手工操作为主,数据准确性较差。据了解,基层邮政储蓄银行向人行报送的数据需向四个系统(即公司业务系统、储蓄业务系统、小额信贷业务系统和客户管理系统)中查询取数,而且部分数据还直接查不到,需向省行询问查询得到,如短期贷款项下的明细贷款项目及委托存款及投资基金必须从省行系统中取据,然后手工录入人行系统报送,因此准确性很差二、完善邮政储蓄银行金融统计制度的建议

1.加强邮政储蓄银行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基础管理。邮政储蓄银行应确定专门的统计业务部门,编制自身的金融统计制度。一要尽快实现统计数据归口管理;二要合理配备统计业务专职人员,并制订相应的岗位职责和目标任务,加大对统计人员的培训考核力度;三要提高统计操作的电子化程度。尽快开发邮政储蓄银行金融统计信息系统,完成与人民银行统计系统的电子接口,实现全科目数据电子接收。四要加强统计工作的内部监督与检查,提升统计工作整体水平。通过采取以上措施,使邮政储蓄银行的统计工作真正达到全面、及时、准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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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以会议费、招待费、维修费、往来款等名义虚列支出。有的单位采用虚开发票的方式以会议费、招待费、维修费等各种名义虚列支出;有的单位利用其下属二级单位,虚挂往来款,以达到套取财政资金目的。

四是将部分收入长期挂往来账,列收列支。有的单位将各种租赁收入、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代征代扣手续费或违规收费等收入计入“暂存款”科目长期挂账,逃避纳税和监督检查;有的单位将应缴预算款或应缴财政专户款长期挂在“暂存款”科目,列收列支,以达到隐瞒应缴财政收入目的;有的单位将专项资金长期挂在“暂存款”科目,造成专项资金被挤占或挪用。

五是经费列支超预算现象较为普遍。不少行政事业单位年终进行收支结转时出现超支的现象。部分单位对支出控制不严,预算细化不够和预算约束力不强,有的单位随意挤占专项资金、占用代管资金。

造成上述现象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有:一是部分领导和人员法纪意识淡薄,加上小团体利益驱动,认为集体研究,没有揣个人腰包就没有问题;二是“收支两条线”的执行日趋严格,有的单位害怕将资金上缴财政后,财政不能及时、正常保证单位用款,影响到工作开展;三是随着国库集中支付的逐步推行,有的单位为规避财政、审计的检查监督,将资金游离于体外;四是财务和相关人员缺乏必要的业务学习,自身知识更新慢,不能适应新情况、新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真正杜绝上述问题发生,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审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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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历年的财政收支情况来看,乡镇几乎所有财力,县直大约三分之二财力,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论文工资发放及办公经费的开支。可以说大部分财政收入都是在行政事业单位“花”出去的。目前,尽管县财力状况还不能完全满足行政事业单位的开支需要,部分单位经费开支还十分紧张,但从全县总体情况和资金的总额来看,涉及所有的乡镇和县直八十多个单位,资金数千万,面广量大,这就不容忽视地存在财务管理的问题。为此,我们展开调查,试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角度,寻找一些突破,以规范管理、节约和有效使用资金,促进财政工作上水平。

一、基本情况近几年,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利津县相继出台了《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强乡镇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等规章制度,同时,结合上级要求,推行和落实了“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政府采购、试编部门预算等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另外,结合当地实际,大力开展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一是从基础工作抓起,自2003年开始,财政部门在全县范围内对行政事业单位开展了会计帮扶达标工作;二是注重日常监督管理,每年都由县财政监督局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各类检查,如:预算外资金管理大检查、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等;三是每年财政部门都组织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开展各类业务培训,如:会计电算化培训、会计人员上岗培训等。从调查的情况来看,全县所有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都配备了专职的财务管理人员,都制定了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基本上按规定完成了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与不足(一)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工作开展不力1、部分单位领导认识存在偏差。一是认为行政事业单位不同于企业,不搞经营,抓不抓财务管理无所谓。二是认为抓内部财务管理是“作茧自缚”,捆了自己手脚,开支卡严了,得罪干部职工。三是认为抓管理是单位领导的事情,会计人员只要把数字搞准就行了。领导认识存在偏差是导致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工作开展不力的关键所在。2、审批控制制度存在缺陷。仍坚持财务审批“一支笔”制度,这项制度是对领导决策事项合理性的规范,但缺乏科学性。一是权力比较集中,开支不管是否合理,单位领导说了算。二是凡是领导签字就能开支,直接把财务人员排除在管理范围之外,不利于财务人员进行核算。三是单位领导对财务规定不一定熟悉,缺少专业财务人员的审核和把关,签批质量难以保证。3、缺少真正的第三者监督。尽管有的单位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但落实明显不够到位。有的单位以成立民主理财小组、设定财务公开栏等形式进行监督,但由于单位内部千丝万屡的利益关系,往往流于形式,收效甚微。各类外部检查不及时、不全面,大多是事后监督,处罚的力度也不够,有的单位屡查屡犯,甚至是明知故犯,效果不佳。没有真正的第三者参与,仅靠自我监督,零星的检查,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很难落实到位。(二)会计人员作用难以有效发挥。1、会计人员的撤换领导说了算。会计人员是单位根据需要设定的,撤换是单位领导说了算。这就存在一个问题:法规和领导之间该遵循那一个?违反法规,处罚的一般是单位,违抗领导,影响的一定是个人,权衡利弊,会计人员往往只能是倾向于领导。自身难保的境地,会计人员的作用确实难以发挥。2、会计人员的职责不明确。调查中发现,很多单位的会计人员是兼职,会计人员可能是打字员,也可能是档案管理员,或是其他岗位,身兼数职,更有甚者身兼要职,会计业务成了附带工作。个别单位违反规定设会计和出纳员为一人。3、外界的支持比较弱。财政、税务、审计等业务管理和监督部门,与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之间,多是部署工作、监督检查,对于出现的问题,或批评、或通报、或处罚,真正深入单位帮助开展财务管理工作的少,另外,定期的、系统的专业培训组织开展的少,而且培训多为业务基础工作培训,不注重加强单位财务管理的要求,使会计人员在参与管理上产生惰性。(三)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偏低调查中发现,县直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业务素质明显偏低。截止2007年底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共计125人,第一学历为财会类院校毕业的13人,占总人数的10.4%;具有会计系列初级以上职称的22人,占总人数的17.6%;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11人,占总人数的8%;从以上统计资料可以看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知识水平明显偏低。调查中还发现一种现象,部分单位会计人员对核算内容及会计科目的应用,模模糊糊,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更有甚者,延续了一种“师教徒”的做法,前任会计怎么记,后任会计就怎么学,照猫画虎,不问对错,新的会计制度实施了,也不会运用,依旧是老一套。从此可以窥见一斑,单位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素质问题成为制约会计作用发挥的内在原因。

三、措施与建议调查分析中我们认识到,搞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仅仅依靠单位本身是无法实现的,有些问题单位解决不好,甚至(一)政府介入,财政部门负责,全力抓好单位内部财务管理1、合理是界定单位财务管理内容。区分哪些是应该由政府管理的内容,哪些是单位财务管理的内容;哪些是单位有能力做好的,哪些是无能力管好,甚至是管不好的。区分责任,区别情况,有的放矢的开展管理。2、制定监督考核机制,对单位负责人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以引起单位负责人的重视。把对单位财务管理的考核纳入县委、县府对单位的综合考核和单位领导的政绩考核。3、认真修订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在学习借鉴外地先进管理经验,广泛听取各单位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聘请专业人员进行科学论证,按照“统一尺度,统一要求,便于操作,便于考核”的要求,认真修订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真正实现有章可循。(二)财政部门参与,支持会计人员作用的发挥1、做好会计人员的保护者。《会计法》尽管对会计人员的保护做了明确规定,但仅限于受到打击报复的,对会计人员的撤换和任用没有明确规定。受到打击报复才去保护,“亡羊补牢”,这项规定不全面。我们认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的任用与撤换,不管什么原因,都要经过财政部门的审批,不能单位自己说了算。2、做好会计人员的管理者。主要是抓好会计队伍的建设,保障会计队伍质量。必须坚持持证上岗的做法,同时严把会计证的发放关,不合格人员一律不能从事会计工作。3、建立定期考核制度。对现有会计人员定期进行考核,建立会计人员档案,对于优劣情况进行评议和奖惩,对于不胜任人员进行撤换。(三)加强继续教育,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一是通过一年一度的继续教育,帮助会计人员尽快提高个人业务素质和参与管理的能力。二是制定科学的培训计划,培训要形成制度化,要严格考核,避免流于形式。三是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帮扶活动。我县五年以来的会计基础工作帮扶活动取得了显著成绩,应该继续坚持,》接259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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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信用证业务的法律依据是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世界各国银行开出的信用证均须注明依此统一惯例开立,在发生纠纷时有关法院依此惯例裁决。我国法律也明示承认国际惯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我国其他涉外法律中也都作了关于适用国际惯例的规定。这些规定为中国金融机构从事涉外贸易、金融活动与国际惯例接轨创造了条件,也为中国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审理涉外经济纠纷提供了依据。

一、国际信用证业务的法律性质

依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文本第一部分“总则与定义”,笔者将国际信用证业务的法律性质归纳为如下四点:

1、是一种银行信用

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是开证银行用自己的信用为进口商的商业信用作担保,但开证银行的这种付款信用保证是有条件的,即受益人(出口商)必须完全遵守信用证条款规定,提交符合要求的单据。信用证开出后,开证银行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是主债务人,即只要受益人(出口商)通过有关银行交来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开证行不管进口商能否付款给它,都必须对受益人或指定银行付款。这不同于一般担保业务中银行只负第二性的责任,即是在被担保人不付款情况下银行才代为付款,更不同于托收业务中的委托关系,即能否收款银行不负任何责任,只是代为办理。

信用证是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有条件的银行付款保证”。这种支付既可以由开证行直接办理,也可以指定另一银行付出,或授权另一银行议付。开证银行或其人在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保证,要求以提供“在表面上完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为唯一的条件”。

在信用证业务中,一家银行在不同国家设立的分支机构都被视为另一家银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确立上述准则是因为一家银行及其在不同国家设立的分支机构,往往是同一法人,在处理债权、债务上相互有关。因此,同一法人条件下的经济诉讼,有时将在跨国间出现纠纷。这种纠纷如被介入信用业务,则对顺利进行结算非常有害。国际商会为排除上述纠纷的干扰而确立这一准则。

在信用证业务中是否执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条款,由有关当事人共同确定。这一信用证业务的特殊性质表明,只要各当事人一致同意,则允许在信用证中列入特别条款,亦即不受惯例约束的条款。但是,如果在信用证上已标明“本证按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文本办理”,在这样的条件下,则“除非另有约定,本惯例条款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2、是一项独立文件

信用证是一项独立文件,不依附于贸易合同。一般来说,进口商向银行申请对外开立信用证,首先必须是它已调查对方资信并通过洽谈订立合同,在合同中规定使用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并在规定期内要求银行开出信用证。但是,以合同为依据而开立、内容也应该与合同一致的信用证,一旦开出,就是一项独立文件,不依附于合同,有关当事人(开证银行、议付银行、买方、卖方)只受该信用证条款的约束,不受合同的约束。在出口业务中,出口公司在收到对方开来的信用证后,一定要立即对信用证内容进行仔细审核,如发现信用证条款与合同不符或难以接受的,应立即联系对方开证银行和进口商进行必要的修改,否则到时无法提供符合信用证要求的某项单据,即使货物出口保质保量保时、完全符合合同要求,对方也会拒绝付款,因为在采用信用证方式下发生纠纷,唯一的依据是信用证条款,而非合同。

信用证项下的有关当事人不得利用有关的其他合约,对信用证的业务运作进行违约抗辩。信用证作为一种合约必然会与其他合约有联系,如信用证与贸易合同,信用证与银行间的业务合约等。但是,信用证项下的各当事人不能引用有联系合约的规定,作为地信用证条款违约抗辩的依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3条6款规定:“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这些规定,是为了保障银行结算业务的顺利开展,避免对信用证业务造成干扰或破坏。

3、是一种单据业务

信用证业务是纯粹的单据业务。信用证项下的单据,不论它是“金融单据”即汇票、期票、支票、付款收据等,或“商业单据”即发票、提单、保险单、检验证收、产地证明等,虽然这些单据确实具有履约证明或代表货物的作用,但是,在信用证业务运作中,有关银行只能凭单据办理结算业务,而根本不会去考虑单据背后所反映的事实状况。

信用证业务中一切以单据为准,不以货物为准。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对货物的真假好坏,货物途中损失,是否达到目的地概不负责。只要客户交来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银行就必须付款。办理信用证业务的有关银行既无必要亦没有可能监督实际货物的交易或实际劳务的供应等行为。银行办理信用证业务的目的在于促进国际贸易往来的发展,并发挥其融通资金的作用。

4、是一种书面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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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财务管理理念落后

目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受传统计划经济的影响较深,财务管理、会计内部控制等工作不够重视,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仅仅停留在口头上,财务管理人员的理论知识和业务能力不强。很多单位的财务管理方式粗放,管理者不了解财务管理的功能,不能正确的认识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关系,有的将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混为一谈,导致财务管理应有的监控功能难以正常发挥。

(二)预算编制不合理

有些单位漠视预算工作,有些虽然有预算,但预算没有经过法定的程序进行批复。预算的编制时间仓促,编制方法落后,缺乏严肃性和科学性。另外,在预算的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和盲目性,有的预算单位在资金使用中,支出申控制不严,超支浪费现象严重。有些单位随意扩大开支范围,巧立名目发放奖金,提高补贴标准,“专款不能专用”的现象时常发生,严重影响了专项工作的进展和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国有资产管理存在问题资料来源于/

首先,国有资产产权不清晰,有些单位将资产视为“私有”资产,不履行资产的处置审批、评估、技术鉴定等程序,按照自己的意愿作价处理。随意报废、转让、损赠、转让经营使用权等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产权不清或产权纠纷。其次,国有资产流失现象严重,有些单位直接将经营收入作为单位的“小金库”;有的则在出租、折股、联营时将国有资产低估作价,转移国有资产,将国家利益转变为集体利益甚至个人利益。

(四)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

有些行政事业单位建立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够合理,缺乏可操作性,遇到问题时又强调灵活性,内部控制失去了应有的作用。岗位的设置和人员的配置不合理,有的会计出纳职责不够明确,存在工作职责交叉,互相缺乏监督的情况;有些单位出纳兼任记账、稽核,档案保管等工作,没有做到不相容业务的分离,未能履行相互牵制的原则。会计事前、事中、事后审核监督也不严格,特别表现在支出报销凭证审核不严格。

(五)财务管理人员素质不高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者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以及职业道德都有待进一步提高,有些财务管理人员是直接从原职工中挑选从事财务工作,根本没有经过专业理论的系统学习,专业技能不强,业务素质不高。个别单位财会人员不能与时俱进,不懂财务制度,对于报送财政部门的财务报表都采取“倒轧”的方法,歪曲了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

三、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对策

(一)完善预算编制

在预算管理上贯彻预算计划、编制、执行、评价并重原则,逐步建立一套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预算管理体制,从源头上为预算执行的有效性提供保证。具体的做法是:科学合理的编制部门预算,大力推广零基预算的编制方法,要进一步细化收支项目,落实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措施,一定程度上保证预算与实际水平相符合;预算编制部门要细化预算编制与批复,建立和完善预算支出标准,提高预算编制水平;严格区分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在项目支出的管理上,建立专项支出项目库,规范和强化预算约束力;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控制,做到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另外,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部门要结合本单位的特点,优化支出结构,对支出结构进行科学的论证与分析,加强对于资金使用前的预测,重视对使用效益的分析。行政事业单位的性质决定了其要扩大事业性支出的比例,一定程度上减少管理性质的消耗支出,对消耗性的支出控制在限额以内。在预算执行上必须严格按预算批复有计划组织收入、安排支出,逐步杜绝随意修改预算,追加预算的做法,建立健全科学评价体系,为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规范会计核算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快国库集中支付的转轨,利用现代信息和计算机技术,建立完善资金支付动态监控系统,并作为国库集中支付监管机制的技术支撑,促成财政资金支付使用信息的对称,使财政部门掌握和了解财政资金支付使用的有效信息,改变传统资金监督管理模式,实现资金监督管理从事后查账到事前预测和事中监督的重大转变,全面提升财政监管水平。另外,完善具体的会计工作,加强对国有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理等全程的监督,也能一定程度上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保证资金的使用效率。

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的核算功能,可以借鉴成本会计在企业中的运用。目前,在行政事业单位中,应用成本会计的某些方法可以达到控制费用支出,衡量各部门工作效率的目的。一是,期末结转时,对应收、应付及预收预付会计事项,一律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调整入账,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由使用资产部门负担,利用会计资料对单位各部门工作及费用作出成本与效益分析。二是,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各部门的费用分摊,由于各部门的工作性质和任务各不相同,有些部门的工作是替其他部门服务的,就必须相应的将其费用分摊给其他部门负担,服务部门费用的分摊,理论上应该按受益部门的受益程度采取“交互分配法”来计算,如水电费、工资及津贴等。

(三)加强审计工作

目前,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中一定程度上不存在违法违纪的现象,有必要加强审计工作。首先,可以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建立行政事业单位的数据库系统,即对每一个单位的人员数量及编制、机构的职能及设置、行政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是否存在违法违纪的行为等进行记录。在审计方式上可以选择实施重点审计,在前期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选择不合规范的单位进行重点审计,这种审计要形成制度,每年分次进行,而不是应付上级下达的任务,也不能走过场。在实施审计的过程中,要注重审计技巧,减少指令性的计划,对于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审计机关报告。资料来源于/

其次,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要加强经济效益审计,行政事业单位应该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监管机制,提高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审计人员单位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预算的编制及执行信息进行深入的调查了解,要以审计证据为基础基础,客观公正的对预算管理情况做出客观评价。同时,将审计的过程逐步前移至预算全过程,实行定期审计、连续审计,加大审计密度和力度,将审计重心由结果审计转变到更多地关注过程监控,加强对预算过程中效益的监控和对过程。

(四)规范内部控制,实现有效监督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各部门要定岗定责,明确分工,坚持不相容职务的分离,贯彻互相牵制的原则,真正实现内部控制的作用。财务部门要做到会计和出纳不能一人兼任,印章和支票等分开保管,出纳人员不兼任稽核、会计档案管理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等。在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转型后,在各预算单位重新分设会计和出纳,单位内部按不相容职责相分离的原则,形成不相容的岗位之间、业务部门与财务部门之间、单位管理者与财务之间、管理者与个人之间的相互牵制与控制。

另外,实施有效的监督机制,建立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经常性监控与专项检查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行政事业单位要定期公布单位的财务情况,实行政务公开制度,接受单位员工与社会的监督。上级管理部门、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各司其职,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经常性监控与重点检查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监督检查的重点可以放在以下几个方面:以《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为会计基础工作的基本衡量标准和依据,对会计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试、考核,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对未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单位私设会计账簿和账外设账的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从严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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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多次会同乡镇邮政网点员工深入乡镇圩场及七站八所等客户市场的调查与内部反复分析发现,邮政业务种类的转型是挖掘大批潜在客户的利器,还可以根据客户喜好,提供邮政综合服务项目,这才是企业盈利的根本目的。而业务转型只是邮政服务内扩外延的一种手段,是运用现代经营手段,达到激活客户用邮需求的目的,给企业带来一大批客户群体和一个不同寻常的盈利空间。因而,乡镇邮政网点转型发展的当务之急是要解决三个问题:一是将现有低效甚至无效的基础客户转换为有效客户。通过上门走访,激活长期不动户,使其使用邮政业务;开展刷卡消费兑换礼品活动,促进客户使用,以此唤醒睡眠账户。二是将曾使用邮政业务的客户转换为有效客户。通过短信、电话邀约等形式,吸引客户参加“用邮有奖”等活动,挖掘更多有效客户。通过分析客户属性找准适合邮政的替代产品,激发客户二次用邮的兴趣。三是将新客户转换为有效客户。乡镇上的流动人口虽然不如城区多,但邮政服务也要纵深推进,追求“最后一公里”,力求全覆盖。小乡镇也会有大市场,这就要求乡镇邮政网点的每个员工必须树立以抓小项目开发为突破口的经营理念,不断做大客户基础群体,做到小项目不放过、大项目尽管做;同时,以厅内采集、厅外收集为手段,挖掘更多固定的增量客户群,为乡镇邮政业务发展再加一把火。

1.2在加大宣传力度上深引导

乡镇邮政网点务必通过各类形式的宣传,扩大邮政产品在整个乡镇的知名度,使客户有业务需求时,第一时间想到邮政,形成一个对邮政业务全部知晓的客户群体。在宣传载体上,一是要利用好内部资源,通过网点LED门楣、X展架、营业标识牌等工具宣传邮政业务。二是利用好外部渠道,巧妙整合,通过LED业务宣传栏、墙体广告以及张贴“致用户的一封信”海报等方式进行宣传。三是把逢圩(赶集)作为宣传邮政金融业务的唯一阵地,把全乡所有村的赶圩时间全部集中起来,统筹安排,逢村赶圩,不论周末或假日都及时组织人员下乡宣传,或摆摊设点散发宣传单页,或开设金融知识课堂并播放形象宣传片,通过这种最直接的方式,向农村用户宣传邮政金融知识。

1.3在举办各类促销活动中重点推介

在农村经营邮政业务的难点在于村民的观念与喜好不同于城市人,对新业务的接受程度也有区别。因此,邮政人员应循循善诱,通过举办多种形式的活动,亲近与客户的关系,拉近与客户的距离,加深邮政在客户心目中的印象。一是开展网点人员“多说一句话、说好一句话”活动,广泛引导客户在网点办理业务。二是开展金融“进村入户”、“进店铺访商户”,报刊发行“进校园、进乡村、进厂矿”等活动温暖客户。三是开展客户恳谈会,倾听客户对邮政服务的心声,征求客户意见和建议来稳定客户。四是让客户亲身体验邮政各类业务,如通过样报试读、邮政储蓄短信免费试用、网银现场体验、商函账单试寄等方法留住客户。五是开展理财沙龙、产品说明会、用邮有礼、刷卡抽奖来安抚客户。六是开展免费医疗咨询、量血压等活动来慰藉客户并宣传邮政业务。七是开展反假币宣传活动,在为村民普及识别假币知识的同时,灌输邮政金融业务知识来维护客户。

2深入分析,精心维护,着力培养优质客户

如果说优质客户的贡献率决定邮政企业的受益率,那么优质客户的培养将决定乡镇邮政网点今后的发展出路。下一步,必须通过客户名址、业务渠道和发展手段等,着力培养客户的用邮习惯,增加客户用邮频次和数量,真正达到培养优质客户的目的。

2.1召开经营分析会,找出业务发展症结与对策

邮政企业经营的业务种类较多,乡镇邮政网点对每项业务都要精于积累、善于总结,在总结中找出不足,为下一步开展经营工作积累经验。一是定期召开经营分析会。每周召开一次经营分析会,对一周的经营工作进行小结与回顾,及时复制推广成功经验,认真深刻剖析欠缺的问题。同时,利用各种走访客户活动掌握的客户信息,专门建立客户档案,收集客户反馈信息,及时了解客户的用邮需求。二是准确判断客户的用邮意向。利用客户关系管理系统做好大客户用邮情况分析,预判客户用邮需求,进一步调整营销思路,深入挖掘客户用邮潜力。三是及时跟进客户消费情况。充分利用金融客户管理系统,分析客户资金流向及到期给付情况,判断客户的金融状况,帮助客户理财,引导客户消费。

2.2畅通并灵活运用各类有利渠道,为客户搭建绿色通道

一是利用邮政自有网点优势,展示并销售邮政产品,通过走出去、请进来或者与用户一对一互动的方法,真正把营业厅变成销售厅,把营业员变成营销员。二是不断丰富渠道产品,吸引人气。在邮政自有网点和社会代办点加载代收通信费、水电费和代售票务等便民服务,在给客户带来便利的同时,为企业创造收入。三是通过整合邮政的社会渠道,如便民服务站、助农取款点等,扩大邮政服务范围。四是在渠道建设方面选好人,择好址。位置的选择:助农取款点一般应选择人口比较集中,当地经济情况比较好的村落,并且处于交通便利的地理位置。人的选择:第一,要求人有良好的信誉,没有不良前科,以确保金融服务的资金安全。第二,要求人有较为充足的现金流,确保业务正常运转。第三,要求人对自己从事的业务有较强的主动性,对金融新产品接受度较高,自己经常有转账缴费的需求,并且乐于此项服务工作。

2.3创新发展手段,开展贴心服务

随着城乡经济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水平逐步提高,乡镇市场对邮政企业的服务升级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员工日常开展的营销不仅要更加注重产品的多元化,还要注重服务的高效优质化。因此,乡镇邮政网点的广大一线员工应该始终牢记发展是第一要务,要常练服务内功,常谋发展之策。一是以开展情感营销为主。挖掘单位内部的营销能人(或帮扶人员),运用其丰富的人脉资源和客户关系,通过开展情感(关系)营销促成协议签订,实现客户开发与产品销售。二是以开展方案营销为辅。通过走访客户,了解客户需求,为其量身定制产品开发方案。也可根据客户对邮政产品的需求及经营现状,结合企业自身能力,提出解决问题或满足需求、创造需求的解决方案。三是以开展项目营销为补充。由于乡镇不同于城区,特别是那些经济条件低下、人口数量有限的地方,邮政业务项目开发会受到限制,为此,应在这些地区多开发一些代字号业务,如:工资、代收、缴费业务,根据不同市场制定客户开发项目方案,对同一市场或同一综合用邮客户制定整体营销策划方案,达到整体开发、联动发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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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互联网金融的定义。人类社会发展离不开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而对金融行业来说,不存在实体化的物流,只有资金流和信息流的存在,互联网较传统金融的最大优势在于将无数零散的信息和数据实现了低成本的对接,从根本上打破了结构问题所形成的信息不对称,同时大数据将信息数据进行挖掘、搜集、加工和处理,使得信息对接的功效得到增强。从这个意义上讲,互联网、大数据与金融有天然的弥合性。本文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有别于传统金融的新金融模式,其依托于支付、云计算、社交平台等互联网工具,秉承“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互联网精神,采用安全、可移动的互联网技术,能够对传统金融模式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二、互联网金融对证券行业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的井喷式发展对证券行业产生了较为深远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方面:第一个方面来自诸如阿里巴巴、腾讯等大型的互联网企业利用自身客户和营销渠道优势积极参与线上证券业务,通过极其低廉的交易成本和广阔的销售渠道,以证券经纪业务为切入点和立足点,逐步渗透至整个券商零售业务;第二个方面是网络证券经纪牌照的放开,对传统证券经纪业务的巨大冲击,最终券商只能迫于压力而对传统业务进行改革。经纪业务是证券公司的老牌业务,也是证券公司的稳定利润来源,以往传统的经纪业务受众具有价格敏感、品牌认知程度低、可变性强等特点,这些也恰恰能够成为互联网企业向传统证券公司进攻的武器;互联网券商可以利用自己的营销渠道和成本优势,利用大数据支持下的信息为更多的投资者提供全面准确的市场信息,降低信息不对称给投资者带来的非系统性风险,同时互联网券商很有可能将证券零售业务变成“价格战”的主战场之一。放眼全球,不乏优秀的电子商务企业成功经营网络证券业务的例子,比如日本的乐天证券,其通过集团的协作和资源整合效应,将其他金融子版块和自身的业务利用集团电商平台进行整合和优化,将集团整个金融产业链的协同效益发挥到了最大,从而使得自身在日本网络证券交易量中牢牢占据前三的位置。从以往海外发达经济体的经验来看,网络券商的集中程度较高。2013年日本个人股票委托交易量主要集中在五家网络证券公司,市场份额达到71.20%。因此,放开优秀互联网平台新设或控股证券公司展开网络证券业务,对于目前集中度较低的经纪业务则会带来较大的负面效应。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数据,当前国内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收入占全部业务收入的比重自2007年至2013年分别为54%、71%、69%、56%、51%、39%和48%,经纪业务几乎占据了券商全部收入的半壁江山,被视为证券公司赖以生存的“生命线”。前几年证券经纪业务保持较为平稳的收入态势和占比率,是因为佣金费率下降有明显放缓的趋势。2014年2月,由腾讯公司和国金证券联合推出的一款证券经纪业务金融产品———“佣金宝”的正式上线,被业界视为互联网金融向传统证券经纪业务吹响了进攻的号角。

三、海外网络券商发展状况

佣金费率下行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监管政策开放和新技术运用。海外资本市场发展的历史经验表明,券商的佣金费率伴随着政策管制到政策开放而呈现下行趋势,未来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和发展,使得证券行业的收入结构也将随之发生根本性的变动:由过去的过度依赖证券经纪业务分散至承销业务、并购业务、做市商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从而实现收入结构由“一枝独秀”向“百花齐放”过渡。以美国的证券经纪业务为例,先后在20世纪70年代和90年代经历了两次佣金价格战,分别催生了嘉信为代表的折扣经纪商和一批如E-Trade的纯网络经纪商,而后者得益于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使得交易方式更加便捷。这两次价格战也使得美国证券经纪业务的佣金率快速下滑,从1976年的0.73%持续回落到1999年的0.08%。日本在2000年左右也经历了互联网券商的高速发展,网络券商的佣金战使得行业佣金率水平在2000年前后下降了50%以上。中国证券行业当下现状与21世纪初的发达经济体,如美国,日本情况较为相似,券商业务佣金费率下调趋势已不可逆转。当经纪佣金收入增长日渐疲软后,证券行业如何实现转型及结构调整,已成为当前各家券商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虽然中国当前的互联网总体环境较之21世纪初的发达经济体有很大差异,但深入分析对比国内外证券经纪业务面临互联网金融冲击时的业务调整思路,有助于为中国证券业提供发展经验和未来变革途径。

四、经纪业务如何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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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强化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对策方法

根据以上我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状况及其中存在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对策方法:

第一,改进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要对现行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内容进行梳理,根据不同的事业单位性质采取不同的会计制度,如政府改制的事业单位就可以自行企业会计制度,对于高校、医院等一事业收入为主的事业单位,就可以先实施行业会计制度,等到经济体制、财政事业改革后,进入企业化运营管理的事业单位就可以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其他的行政事业单位也要改变现有行政、事业会计制度分开独立的状况,将其分类合并,根据事业单位会计核算需要和财务管理要求,进行一定的调整改进,从而形成一套较为科学、完善的会计制度。

第二,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资金资产管理,优化其资源配置。行政事业单位可以专门设置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优化配备相关专业管理人员,改进当前其财产物资管理散乱,清理调拨困难的状况,构建统一的调拨、规划制度,完善其管理体系,从而确保其资金合理流动。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部门要建立固定的资产总账目和明细账,加强其会计核算职能,对固有资产进行价值管理和数量管理,并建立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流程,强化其产权管理,有效避免固有资产的流失。当然对于一些历史遗留和数量较大的款项也要及时清理,优化单位资金管理,确保单位资金安全。

第三,加强财务管理队伍建设,规范单位资金收支,强化单位预算管理职能。事业单位要加强对其工作人员对财务法律责任、财务知识、职业道德思想的教育培训,要重点培训其会计基础业务和会计核算工作,抓好工作人员的继续教育,并建立有效的培训激励约束机制,不定时进行考核,并将其日常表现列入工资考核因素中,长期下去一定能够培养出会计业务精通、有大局观、坚持工作原则,讲究工作效率质量的财务团队,这样就能够提高其部门预算编制的质量。各单位也要根据自身状况严格控制费用消耗费额和定额,科学制定开支标准范围,加强其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定相应管理方法和实施制度,从而规范单位资金往来,提高其财务预算管理效能。

第四,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管力度和法度。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业务管理部门要严格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相关规定要求来对其财务工作内容进行检查和审计,确保其会计工作质量。事业单位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监督管控机制,对其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把关,对于单位内部工作也要做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事事有专人监督,凡事有据可查,对于一些不科学、违法的会计财务管理现象和相关工作人员都要进行一定的惩罚。拓宽审计监察范围,最好覆盖到事业单位所有业务内容,对于重要岗位和业务也要重点稽核,从而有效加强其监督水平和监督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