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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非携带行驶证、驾驶证;
2、 驾驶未放置有效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
3、 驾驶未按规定放置保险标志的机动车;
4、 违反灯光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使用规定。
扣2分:
1、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不及安全带;
2、 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3、 营运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20%;
4、 驾驶时拨打、接听电话的;
5、 遇到前方机动车排队或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向车道、穿插等候车辆。
扣3分:
1、 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
2、 未按照禁止标线指示行驶;
3、 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
4、 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未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5、 在高速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道路行驶;
6、 遇有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未按照规定让行;
7、 城市道路中不按规定超车、逆向行驶。
扣6分:
1、 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
2、 在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上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
3、 不按规定避让校车;
4、 闯红灯。
扣12分:
1、 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隔离带掉头;
2、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
最新交通法规中关于校车驾驶人管理的内容自之日起施行,其他规定将于20xx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20xx新交通规则提高了违法成本,记分项也由38项增加至52项。
具体扣分细节如下:
交通违法的处理:(被交警抓到)
1、闯红灯,记6分,罚100元。
2、酒驾,5年内不得再考取驾照。
3、不系安全带,记3分,罚100元。
4、副驾不系安全带,记1分,罚50元。
5、行驶途中拨打手机,记3分,罚100元。
6、行驶途中抽烟,记1分,罚100元。
7、有意遮挡号牌,记12分,顶额处罚。
8、超速驾驶,记6分。
从20xx年7月起,7种摄录违法(非现场处罚)罚款+记分:(是摄录罚款)1、闯红灯,罚款200元。2、不按导向车道行驶,罚款200元。3、违反禁止标线行驶,罚款100元。4、超速行车,罚款200元。5、机动车走非机动车车道,罚款100元。6、逆行,罚款200元。7、违停车,罚款200元。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一)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五)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七)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八)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九)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十二)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十三)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四)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二)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三)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五)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一)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三)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
(七)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
(八)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
(九)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
(十)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一)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
五、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一、非交互式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外延界定
非交互式信息网络传播权由两部分构成要件组成:一是网络服务商与用户的信息传递以非交互的形式进行;二是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获取网络作品的时间、地点和内容是否受限是区分交互式与非交互传播的本质区别。只能在网络传播者事先安排的时间获取特定的作品内容为非交互式传播行为。可将其分为两类:一种是网络定时播放行为,即网络内容服务商预先制订节目表,使节目在特定的时间通过网络播放;另一种是网络同步直播行为,即网络内容服务商在网络上,同时播放传统媒体实时播出的节目。同时,《著作权法》中规定的网络传播行为在《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中得到阐释:即通过网络让公众获得个人或他人作品的行为。传播行为完全满足著作权中复制行为的构成要件:首先,形成的复制件能够通过计算机等装置被感知,但复制件本身不能为用户获得,具备非直接接触性的特征;其次,在特定用户实施检索命令时,能够通过网络进行传播,从而具备了独立的经济价值。最后,该行为没有促使新的智力成果产生,因而不具备独创性。不同之处在于,复制权是一次性权利。由此可见,传播行为是以《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权为基础,具有明显持续性的行为。
二、非交互式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特殊性质
权利主体享有的权益只有通过传播才能实现,如果传播的途径受限,权利亦无处彰显,印证了一句话:无传播辄无权利。然而,“过度保护”与“保护不足”同样使双方的利益得不到合理的保护,利益平衡是知识产权法内在价值取向的根本要求。
2001年《著作权法》修订时,(交互式)信息网络传播权以纯粹的财产权利属性,作为一项新增的权利写入法律。非交互式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为同一属概念下的分概念,理应具有一致的财产权属性。基于此,结合互联网终端遍布全球的特点以及资源共享的即时性,著作权人的非交互信息传播权是否受知识产权法上“权利用尽原则”的限制必须得到法律意义上的明确。权利穷竭原则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或许可使用人一旦将知识产品投入流通领域以后,无权在他人再次使用、销售该产品时主张权利。笔者认为,“权利一次用尽原则”只适用于作品依附于有形载体的传统传播方式。网络作品的不同之处在于,其主要采取许可方式销售作品,将载体化为无形。这种许可销售本质上属于一种服务。无形的服务得以被无限次地重复,权利用尽的原则若适用于此种网络信息传播,著作权人的正当权益将堂而皇之地受到侵害。
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立法缺失
我国《著作权法》只对交互式信息网络传播权加以规定,对于向公众传播网络作品的方式调整范围过小。信息网络传播权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被定义为“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其侧重点在于公众能在不同的时空获得信息资源,即公众可随意获取作品的时间和地点。由此可见,非交互式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不涵盖于现行法律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虽同为法律意义上的网络传播行为,非交互式网络传播却不受法律的明文规制。由于著作权同时具有人身和财产双重属性,著作权法定原则使得《著作权法》上的各项专有权利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阻隔了民法意义上的类推适用。
信息网络传播权在涵义限定上违背了技术中立的立法原则。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与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的区分只在于接收者的获取方式不同。行为性质与行为后果并无本质差异的两种行为在特定情况下,却具有不同的法律定性。同样是以网络为载体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交互式网络传播若利用媒介侵犯权利人的可得利益,被侵权人得以诉诸法律。而“无权利则无救济”,当他人以非交互式网络传播的方式,使得权利人的利益受损,权利人的主张难以得到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认同。由于《知识产权法》调整的对象具有典型的非物质性,在保护权利人利益时,更注重赋予著作权人要求停止侵权这一权利。立法的不周延让此时的权利人显得无所适从。
有学者主张扩大其他权利的外延,将非交互式信息网络传播权纳入广播权中。但此类方案的不妥当之处在于:第一,传播媒介不同,前者的传播媒介是互联网,后者的传播媒介主要是无线电台;二是传播的信息不同,前者传播的是数字化息,后者传播的是无线电波信息。第三,我国《著作权法》明确将直接以有线方式广播或传播作品的行为排除在广播权调整范围之外。第四,此种方案只能在公众无法自由选择时间获取作品的情况下起作用,不能解决公众不能在个人选定的地点获取作品这种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引发的争议。后者表现为作品传播者在特定区域内的局域网络上传播作品,而用户只能在设定局域网的固定区域获取作品的网络传播形式。因此,主流学界争议的观点并不适用于非交互式信息网络传播权。
四、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完善动议
1996 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缔结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是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蓝本。在文字上,几乎是对《版权条约》第8条后半句的逐字翻译。从客观上看,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超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调整范围之外,是由特定的社会发展背景造成的这一立法疏漏。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立法本意是涵盖当下社会所有网络作品的传播方式,但当时的网络技术点对点的交互式传播为主,法律自身固有的滞后性使得仅对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进行立法限定辄可达到立法目的。并且,时值2001年,我国并不是《版权条约》的缔约成员国。近些年来,非交互式传播方式在中国风行,各种新型的网络传播技术也处于日新月异的发展进程当中,自2007年6月 9 日起《版权条约》业已对我国生效。修正十三年前不完善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将非交互式信息网络传播权与交互式信息网络传播权作出立法上的区别是适应互联网高速发展的需要,也是大势所趋。作为成文法系国家,若根据民法上的类推法则,以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为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的请求权基础,缺乏正当性。即便《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7项规定了兜底条款:“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仅可作为社会快速发展进程中的权宜之计,不具有规范性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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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由于社会与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升、各种规划设计管理理念不断发展,交通枢纽信息弱电系统规划设计管理工作正向着高效、实用的方向发展,在保证良好的系统规划设计总体原则的同时实现高效工作,特别是作为系统规划设计管理的重要工作,交通枢纽信息弱电系统规划设计管理的要求不断提升,传统落后的管理方式已经难以满足现代管理的需求。所以,在交通枢纽信息弱电系统规划设计管理中,强化管理工作的要求至关重要。由此可见,在社会经济发展中,交通枢纽信息弱电系统规划设计管理工作具有巨大的意义与价值。
1 交通枢纽信息弱电系统规划设计的总体思路和要求
交通枢纽是集轨道交通、长途客运、市区公交等于一体的综合客运枢纽。由于该枢纽衔接的运输方式和线路多、客流量大、换乘关系复杂,对枢纽的运营管理与信息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需要先进的信息技术管理和服务手段,以保证交通枢纽安全、高效地运行和协调,提高旅客换乘效率、减少驻站时间,加强枢纽的应急响应和安全疏散能力,从而为旅客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运输服务。
该系统对内接收公交智能运营调度、长途客运运营调度、出租车管理等系统传送的图像等信息,对交通枢纽全局图像信息进行管理,向枢纽乘客综合服务系统和枢纽安保管理系统必要的信息,以及在紧急情况下启动枢纽安全疏散与应急管理系统;对外分级接入公联枢纽公司以及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图像信息管理平台;遇紧急情况还可将图像等信息直接接入属地公安指挥中心进行统一调度。
2 交通枢纽信息弱电系统规划设计的总体原则
基于整体设计方案,系统主要由枢纽运行监测、枢纽综合运行信息管理以及枢纽监控与综合数据管理中心等子系统组成,核心组成基本介绍如下:首先是枢纽运行监测子系统:与枢纽范围的视频监测装置直接相连,从而接收覆盖范围内的视频信息。重点监测区域有:车站客流、安保、各类车辆及其活动情况等。通过全方位有效的监测,一旦出现任何异常事件,能够立即进行处理,从而保证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最终营造出和谐、舒适的乘车环境。其次是枢纽综合运行信息管理子系统:作为系统中不可或缺的信息枢纽,可以对系统中各类信息进行有效汇总,包括运营、服务等方面的信息。核心作用包含两点:第一,可以使所有业务获得足够的信息支持,方便业务活动正常、有序的完成;第二,能够保证相关对象之间做到及时、准确的信息交流与沟通,如主管机构、政府机关、运维公司等对象。最后是枢纽监控与综合数据管理中心:基于智能网络系统的支持,在系统设计期间有着不可或缺的意义,应当引起重视,与此同时,在日常运维、会商、应急处理等方面,提供给相关人员必要的场合,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2.1 前端视频监控设备
主要包含监控摄像机、视频编码器两部分,可以借此对枢纽范围内进行全方位监控,同时支持出租车、枢纽安保等管理系统。
2.2 枢纽视频监控分系统设计
此系统作为图像管理平台,内部安装有解码器、视频服务器等,可以接收由监控设备采集所得的各类信息,然后编码与压缩,基于IP以太网传输给相应的视频服务器,最后利用系统提供的IP,方便后期随时调用;能够借此对所有图像管理子平台保存的信息进行相关操作,保存重要的枢纽视频内容,同时可以通过监控设备实现远程操作,且权限等级属于最高级别。
在安保系统、长途客运等分级部门的图像管理平台中,同时安装有解码器、存储装置等,能够对监控设备提供的信息进行保存、传输与显示,同时可以为枢纽平台提供图像信息服务。而安保系统主要对业务领域下的各项信息进行有效保存与处理,比如交通枢纽、公交行车途中的监控信息,方便公安、相关公司等后期进行了解。
2.3 枢纽综合运行信息管理分系统设计
进行该系统的设计时,必须对数据备份存储、对外数据交互等环节的设计给予重点关注,任何环节的设计出现错误,均会给整个系统造成影响,也会让系统失去应用的作用与价值。
基于设计方案不难发现,在这一系统设计过程中,必须重点突出以下功能:可以对枢纽中的运营信息进行有效汇总、可以实现信息交互、可以对信息资源目录进行控制、可以完成信息管理与备份等。
2.4 枢纽监控和综合数据管理中心设计
(1)操作席。通过实际现状以及服务需求的分析与探讨,尤其是监控管理和应急方案的制定,必须严格遵循分层监控规范,选择集成嵌入式进行处理,构建合理工位,确保相关人员(值班、监控等)可以正常开展与之对应的业务活动,只有如此,才能保证交通枢纽得到科学、有效的管理。
(2)大屏幕显示系统。该系统包含DLP投影单元、音视频矩阵等部分。其核心价值如下:可以对视频监控、交通图以及系统中的信息进行准确有效的更新、外接计算机等,如此一来,可以采用大屏方式将计算机中的内容直观呈现出来。
(3)视频会议系统。视频会议系统主要由视频会议主机、视频采集设备、音频采集设备、会议扩声设备、视频会议终端组成。
3 交通枢纽信息弱电系统规划设计的重点
枢纽安全疏散与应急管理系统是交通枢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交通枢纽信息系统设计的重点,还是公共突发事件发生时的安全保障管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此系统主要借助枢纽日常监控以及联动系统来实现,同时将紧急事件报警、安全疏散管理两项功能确定成基本前提,利用应急管理决策、资源控制两项服务,确保应急业务的合理性,以此为前提,形成规范化、标准化、智能化的处理流程。
4 结束语
总而言之,交通枢纽工程行业是推动我国现代化建设至关重要的产业类型,有利于我国城市建设的发展,为城市规划和基础建设作出巨大的贡献。因此,在规划设计管理的各个领域中,交通枢纽信息弱电系统规划设计管理工作均得到应用与普及,有利于国家建设与发展,并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是将来工程管理发展的必然趋势。所以必须高度重视交通枢纽信息弱电系统规划设计管理工作,一切从工作的实际情况出发,不断提升交通枢纽信息弱电系统规划设计管理工作的应用水平,有效促进实现现代化、信息化的交通枢纽信息弱电系统规划设计总体原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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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段时间我认真的学习了《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细则》,学习后我觉得收益很大,《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让我对教师这一崇高的职业又有了新的认识和感悟。
通过学习教师职业道德,让我更加热爱孩子。热爱孩子是幼儿教师做好教育工作的必备条件,一个教师只有具备了这种道德情感,才能产生做好教育工作的强烈愿望。同时也使我明白了凡事都要以身作则。特别是对于幼儿教师,因为孩子的年龄特点喜好模仿,所以幼儿园的孩子都会把自己的老师当成学习模仿的榜样。这就要求了教师做事要言行一致,表里如一,还要求我们要仪表端庄,大方得体,言行举止要文明礼貌,否则就会在不知不觉中给孩子造成不良的影响。
通过学习教师职业道德,使我明白新时代新形势下只有不断的学习不断的充电,不断的补充新知识,才能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要求。教师职业道德让我受益非浅,我会用它时刻的鞭策我自己,让它成为我教育事业中的一盏明灯!做一名合格的幼儿教师。
传输系统是一个基于光纤的宽带综合业务数字传输网络,能够为其他通信子系统和列车自动监控(ATS)、综合监控(ISCS)、自动售检票(AFC)、旅客信息(PIS)、防灾报警(FAS)、SCAnA等专业提供高可靠性的、冗余的、使用灵活的多种宽、窄带传输通道(包括透明通道),构成传送语音、数据和图像等各种信息的综合业务传输网,是保证地铁运行所必须的信息传送媒体。
通过对现有传输技术进行比较,对技术发展进行展望,对既有业务需求进行总结,寻找适合轨道交通传输系统的建设方式。
1 轨道交通通信传输系统组网现状
从1965年北京地铁一期工程开工,到目前全国多个城市多条线的同步建设,已开通城市轨道交通的有北京、上海、天津、广州、长春、大连等城市,除北京地铁一号线和环线外,其余都是九十年代后修建的。众多地铁线路,传输制式不尽相同,各有优缺点,表1列举一些地铁项目的传输系统现状。
采用OTN传输制式一般组成一个自愈环,采用SDH传输制式组成单个或多个自愈环,采用ATM传输制式组成单环或多个环,采用MSTP传输制式组成单个或多个自愈环。一般SDH、MSTP组网方式,环网节点最多14个。轨道交通传输网选择的保护方式均为自愈环保护方式。
2传输技术比较
2.1业务承载能力
承载能力包括能否保证业务传输质量要求,能否提供相应业务接口等方面。
2.1.1OTN
OTN是专为轨道交通开发的一种传输技术,具有独特的帧结构,可区分不同等级速率,并能在同一网络中综合不同的网络传输协议,对实时性业务及非实时性业务都能提供相应承载,实现了从窄带到宽带的综合业务传输。
OTN传输设备可以直接提供工业标准的通信协议接口,如话音(具有2线/4线、模拟/数字、带信令/无信令)、El、RS-232/422/423/485、高质量音频(15kHz带宽)、10/100Mb/5Ethernet、4/16Mb/5TokenRing、标准复合视频(M-JPEG压缩算法)等接口,而不需借助接人设备。
OTN设备简单、组网灵活、集中维护方便,国内外地铁工程中应用广泛。其不足是设备独家生产,售后服务对原设备厂商依赖大,兼容性差,与非OTN网络连接能力较弱。
2.1.2ATM
ATM虽然可以承载实时性业务中的TDM业务,但每一个节点的延时都要大于SDH传输制式,特别是故障时系统切换时间较SDH传输制式长(有时甚至以秒计),所以ATM技术一般不用于TDM业务的承载。另外,ATM没有低速率接口,需增加接人设备,设备价格高且协议复杂。对于视频业务,由于其具有很高的突发度,而ATM恰恰能够很好地支持具有突发性的可变比特率业务,并且其固有的设计已经充分考虑了业务QoS问题,因此可以实现承载。
对于非实时性业务的传输,存在带宽利用率较低的问题,ATM没有音频等低速接口,需设接入设备。
2.1.3IP
IP技术对数据业务的承载有一定的优势,对于传统TDM业务,IP技术可以承载,但传送时间和业务恢复时间要比SDH长,不是最好的承载技术。对于接口来说,IP没有音频等低速接口,高端设备一般不提供ZMb/S接口,需增加辅助设备。
2.1.4SDH及基于SDH的多业务传送平台(MSTP)
SDH是最适合实时性业务中TDM业务的承载技术,但无法解决实时性业务中视频信号和实时性业务及非实时性业务中以太网的传输问题。SDH接口种类单一,仅具有PDH系列标准接口(E1/E3/STM一le)。传输窄带业务(话音、数据、宽带音频)时,需增加接人设备(PCMD/l设备);无直接的视频和LAN接口,需外部增加视频CODEC和Ethernet路由器;对Ethernet业务,一般只提供ZMb/s的传输带宽,存在性能瓶颈;对地铁/轻轨中的广播音频业务,仅提供3kHz的传输带宽,难以满足高保真的广播效果;一般只提供点对点的通信信道,难以满足地铁/轻轨环境下大量共线式通信信道的要求。
同时SDH只能向用户提供固定速率的信道,不能动态分配带宽,不能进行统计复用,对总线型宽带数据业务及图像业务的支持困难。
MSTP克服了SDH设备在地铁/轻轨应用中的一些不足,随着技术不断的发展成熟,越来越适合轨道交通业务的承载,但仍需增加接人设备。
2.1.5RPR
对于实时性TDM业务,RPR技术虽然定义了协议,但需在实际中得到进一步验证。
对于数据业务,RPR具备绝对的优势,可根据用户需求分配带宽,支持空间复用技术和统计复用技术,在网络正常运营的情况下,可使带宽利用率相对SDH网络提高3一4倍。RPR还可对数据业务进行优化,有效支持IP的突发特性。
对于有实时性要求的数据业务,RPR可以提供不同等级的服务和基于不同等级业务的环保护功能来保障数据业务的实时性,在保障实时性方面和故障倒换时间(16ms-50ms)上可与SDH技术媲美,而在带宽利用率上比SDH传输数据业务大大提高。特别是它对视频业务的承载,目前数据视频监控市场的主流设备提供商,都将其系统构建在基于IP的MPEGZ编码和压缩技术,以及基于IP的视频数据存储、检索和访问控制技术上,这些系统所采用的摄像头基本上都可以直接提供MPEGZ编码及以太网数据端口,因此,由RPR技术来承载视频监控系统,用户数据能继续保持以太网帧格式,省略复杂的映射过程,并对用户分组进行严格的服务质量等级分类。提供严格的延时和抖动保障机制,视频图像清晰、画面流畅,完全达到高速铁路/公路监控图像的要求。业务接口同SDH、MSTP、ATM、IP一样,必须借助于接人设备来提供低速数据接口。
2.1.6承载能力
对于实时性业务中的TDM业务,SDH、OTN能提供非常好的解决方案。对于实时性业务中的数据业务,OTN、RPR、ATM承载能力都比较强。对于非实时性业务,OTN、IP、RPR都比较适合。对于业务接口能力,OTN能力最佳,可以直接提供丰富的通信协议接口,不需借助接人设备,其他技术均需借助辅助设备。
2.2带宽利用率
OTN:开销
ATM:开销约为12.8%,带宽利用率低。
IP:开销与所传数据包大小密切相关,不是很固定,带宽利用率比较高。
SDH:开销占3.7%,但由于其需预留保护带宽,带宽利用率较低。
RPR:开销占3.7%,同时采用统计空间复用技术,使带宽利用率大大提高。
2.3环网保护能力、可靠性
OTN:采用双环设计网络,具有自愈保护功能,并且保护倒换时间小于50ms。
ATM:主要进行VC保护。
IP:可以做路由保护,保护时间与网络结构及协议选择有关,一般以秒计。
SDH及MSTP:网络具有强大的保护恢复能力,并且保护倒换时间小于50ms。
RPR:网络具有强大的保护恢复能力,并且保护倒换时间小于50ms。
2.4成熟度及发展前景
OTN:在轨道交通领域已得到较多运用,做为西门子的专利技术比较成熟,在专网需求方面能够予以专属研发和更新,发展速度较快。
ATM:技术、设备复杂,随着IP技术的发展,IP质量保证问题的解决,对ATM技术应用带来较大冲击,其发展前景不好。
IP:技术相对成熟,是目前通信业研究热点,有极好的发展前景。
SDH及MSTP:SDH技术很成熟,有着广泛的应用基础;MSTP是在SDH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目前还在不断完善,功能越来越强。
RPR:目前还未得到较大规模的应用,需在实践中进行验证,但其技术先进,发展前景好。
2.5价格
OTN设备价格相对较高,随着市场竞争在逐渐下降;ATM技术复杂,生产厂家不多,设备价格偏高;IP、SDH生产厂家众多,应用广泛,价格较低;基于二层交换的MSTP生产厂家多,技术成熟,价格较低;内嵌RPR的MSTP由于是新技术,价格较高,但应用前景较好;价格可能在将来会有所下降。
3小结
OTN就技术角度比较适合轨道交通传输网,虽然互联互通能力相对较弱,但在业务接口层面互联的前提下可以满足互联需求,随着市场竞争价格也趋于合理,可以作为轨道交通传输网组网的一种选择。
IP技术在业务质量保证方面对轨道交通数据业务的承载越来越合适,但对TDM业务的支持仍是弱项,因此应与其他技术联合组网。
RPR技术的发展与标准化,对数据业务的承载提供了越来越完善的平台,但对TDM业务的支持效果不理想,网络管理缺少SDH的端到端性能监视和配置手段。与IP相似,可专门解决数据业务,适合与其他技术联合组网。
MSTP对各种数据业务,尤其是带宽需求大、传送质量要求高的视频业务,能提供较佳的解决方案。近年来MSTP技术在轨道交通中得以广泛应用,成为主流解决方案之一。
综上所述,传输网技术选择不应该是单一的,只要符合轨道交通传输技术发展方向都在可选择范围内,这样有利于降低成本。
轨道交通传输网制式上的选择可以是一个制式独立组网,也可以是多种制式混和组网,应根据具体线路、具体情况及当时的技术发展来确定。一个制式单独组网可以选择OTN,也可以选择MSTP。目前MSTP技术对数据业务解决还存在一定局限性,可以采用MSTP与RPR或IP混合组网,由MSTP承载语音业务及低速数据业务,RPR或IP来承载视频和数据业务。
无论选择什么制式组网,所选择的设备均应是在该制式下相对成熟的、可靠的、先进的,冗余配置,并且便于运维。
参考文献
1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十一五”轨道交通建设及运营管理规划》(第四次修改)〔M〕.2005.
2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交通发展纲要(2004一2020)》(M〕.2004.
【关键词】 新时期;汽车驾驶员培训;问题;措施
一、新时期新交规的扣分细则
2013最新交通扣分细则已经开始实施,这对驾驶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总体来看,它的记分项由38项增加至52项。2013最新交通法规扣分细则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里面做了具体的规定,公安部于2012年10月8日公布了最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新交通规则严格了对驾驶员的管理。最新交通法规扣分细则也更为严格,闯红灯交通违法记分将由3分提高到6分,不挂号牌或遮挡号牌的一次就将扣光12分。
具体扣分细节如下: 交通违法的处理:闯红灯,记6分,罚100元;酒驾,5年内不得再考取驾照;不系安全带,记3分,罚100元;副驾驶不系安全带的,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行驶途中拨打手机,记3分,罚100元;行驶途中抽烟,罚50元;有意遮挡号牌,记12分,顶额处罚;超速驾驶,记6分。 从2012年7月起,七种摄录违法(非现场处罚)罚款加记分:闯红灯,罚款200元;不按导向车道行驶,罚款200元;违反禁止标线行驶,罚款100元;超速行车,罚款200元;机动车走非机动车车道,罚款100元;逆行,罚款200元;违停车,罚款200元[1]。
二、我国新时期汽车驾驶员培训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培训管理制度方面
目前我国汽车驾驶员培训管理缺乏完善的管理制度,不管是收费还是日常培训还是考核体系都缺乏科学正规的管理,没有形成一套切实可行的完善的管理制度。实际状况是,很多驾校存在乱收费的情况,学员给教练员送礼、请客的行为屡禁不止,这就助长了社会不良风气,是新时期驾驶员培训管理中改革的重点。有的驾校的教学设施陈旧甚至存在报废车辆教学的问题,再加上教学手段单一等等,这些都造成了新时期汽车驾驶员培训管理的混乱。
(二)培训内容方面
第一,师资力量薄弱。汽车驾驶员培训管理的师资力量薄弱主要表现为教练员的文化程度偏低、业务不精以及职业道德意识差等方面,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在教练员中,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约占45%;高中文化程度约占30%;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约占20%。可见,大部分的教练员只是比较擅长实际操作而文化程度偏低。此外,还有部分教练员并不熟悉具体的教学业务,几乎不按照既定的计划来教学,往往凭借自己的经验和想象来教学,这就导致了教学有一定的随意性。另外,教练的职业道德意识直接影响着他的行为,部分教练职业道德意识淡薄而出现收受贿赂的不良现象。
第二,培训时间大大“缩水”。《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中规定了培训的内容和时间,比如说培训C1证的总学时为86小时。但是在实际的培训过程中,很多的驾校为了节约成本,赚取更多的利润而将培训时间缩短到极致。培训时间跟不上,必然会影响到培训成果。
第三,培训内容围着考证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中明确规定了教学的内容、步骤、课时、操作要求和应达到的效果等内容,但是在实际的培训教学中,培训内容大大的缩水,大部分驾校都没有开设理论基础课程,只有实际操作课程的训练,还有的学校由于基础设施不完善,导致一些规定的培训内容无法实施。绝大多数的驾校都是围绕驾照考试转,考试考什么教练就教什么,驾校关注的是考试通过率,而不是学员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培训,教练更加重视怎样让学员通过考试,甚至为了通过考试发生的现象。
(三)培训考核方面
考核是汽车驾驶员培训管理中的重要的一环,是对驾驶员安全驾驶的鉴定,而考核的结果也直接影响到交通安全状况,甚至影响到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但是,近年来驾校在驾驶员考试中作弊的行为不断被曝光,威胁交通安全的事件不断发生。汽车驾驶员培训考核管理方面还需进一步加强。
三、新时期提高汽车驾驶员培训管理的可行性建议
新时期下,对于汽车驾驶员的严格要求必然导致汽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的进一步细化。新时期新面貌,只有进一步提高汽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的工作效率,才能够符合新交规的要求,确保交通道路的安全。
(一)严格规范驾驶员培训市场的准入制度
运管机构应该进一步规范汽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的准入制度,制定严格的标准,规定与培训规模相符的基础设施建设的标准,包括训练场地和各教学设施的基本配备等,通过开业条件的限制和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依法加强驾校管理,进一步提高培训水平和培训质量[2]。交通部门也要遵循市场发展的一般规律,对驾校培训机构实施动态化的管理,为驾使机构搭建一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平台,驾校管理也应该引进优胜劣汰的淘汰制,及时淘汰那些那些基础设施陈旧、教学质量不高的驾校,以确保教学的质量,对道理交通安全负责。
(二)加强在职培训,提高教练员的素质
汽车教练员的素质是新时期汽车驾驶员培训管理中重中之重。教练员的素质直接关系到培训效果的好坏,也会间接影响到道路交通安全,所以汽车教练员的责任重大。作为一名合格的汽车教练员,不仅要具备一定的驾驶行为学、交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相关的专业知识,而且还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坚决拒绝收受贿赂行为的发生,才能够得到大家的尊重。一般说来,教练员的素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过硬的技术素质。过硬的技术素质是教练员的基础条件。作为一名教练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技术素质,包括驾驶操作技能和一定的车辆维修技能。自己没有过硬的技术是不可能的教好别人的,所以教练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
第二,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职业道德是最基本的道德品质,每个工作岗位都有特殊的职业道德标准。教练员的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主要表现为:珍爱生命,安全第一;遵守法规,为人师表;规范教学,诚实守信;廉洁自律,文明施教;勤于钻研,不断创新。教练员一方面要尊重和爱护学员,帮助他们提高驾驶技能,另一方面还要不断提高自己的素质,自觉杜绝现象的发生,坚决不收贿赂,不收学员的任何好处,一心一意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三)加强有关部门的监管力度
监督与管理是一个重要的环节,没有监督就没有完善,加强相关部门的监督与管理,是新时期汽车驾驶员培训管理的重中之重。监管不仅仅指驾校培训中的监督,还包括相关制度的制定执行与驾照考试的监督,由于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的状况日益严峻,驾驶员技能的关键在于安全问题,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驾驶的能力势在必行。新时期下,相关的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考试制度,严格规范驾照考试[3],真正确保每一名拿到驾照的学员都是货真价实能够安全驾驶的人员。
此外,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一个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专门针对驾驶员培训工作问题展开管理和规范。在培训行业中起到政府部门和驾校之间的桥梁作用,借此使驾驶员培训行业走上政府管理与行业自律经营的市场经济轨道。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新时期汽车驾驶员培训管理中依然存在很多问题,为了适应新交规的要求,就必须从各个方面加强和完善汽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这也是时代和社会发展对我们提出的新要求。
参考文献
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的市场退出机制是各国证券市场的普遍作法,其目的是保障证券市场的总体质量。退市规则本身蕴涵了对会计信息的监管,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又是衡量退市机制是否公平与合理的准绳。有鉴于此,本文以会计信息监管为视角,选取成熟证券市场(美国和英国)的退市规则与我国进行比较,尝试从加强会计信息监管角度提出完善我国现行退市规则的建议。
一、上市公司退市规则与会计信息监管的联系:双向的互动
退市规则是证券监管部门针对上市公司经营不善、连续亏损或违反上市条件,暂时或永久停止其股票在二级市场上流通和交易的规定。上市公司退市主要存在三种情况:一是因不符合上市标准被证券监管部门宣布退市,这属于勒令退市;二是原来在多个市场上挂牌交易的公司,经证券交易所批准,主动提出撤回在其中的一个或多个市场上的上市,这属于自愿退市;三是股票或资产被非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收购,从而上市公司转为非上市公司。本文主要讨论第一种情况,各国的退市规则一般都包含以下:上市公司严重违反所在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或协议,如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充分或不真实;公众股东数量减少,已达不到上市标准;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不佳,如连续亏损;财务报告中不遵守规定的会计准则;违反有关规定。以上内容又可以分为数量标准与非数量标准两大类,前者是从量的角度衡量的退市基准,后者则是从行为角度衡量的退市基准。
上市公司退市规则与会计信息监管存在双向的互动联系。一方面,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是衡量退市机制是否公平与合理的准绳。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如果缺乏健全有效的会计信息监管机制,就会使得“争发行指标”、做假账等行为有恃无恐。例如同样是亏损的上市公司,虚假会计信息提供者反映的是盈利,能够回避退市风险;而真实会计信息提供者却面临退市威胁。这样有些公司就倾向于采用各种操纵利润以维持上市资格,于是就有必要实施会计信息监管。另一方面,证券监管部门制订的退市标准本身也蕴含了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监管,例如对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实质上是督促上市公司及时、准确提供相关会计信息,否则就会面临退市威胁。因此,退市规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监管机制中最严厉的处罚手段,代表了一种对会计信息的法规监管。
二、中英美上市公司退市规则现状:简要的评述
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为公司退市提供了法律依据,规定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可以撤回或取消上市公司证券的注册登记。如果SEC发现证券发行者未能遵守该法制定的规则和规章,即有权在必要和适当的时候,下令否决或取消证券的登记注册。但是证券交易法中有关退市的规定比较笼统,各交易所有很大的自主权来做出决定,导致各个证券交易所的退市标准有所不同。因此证券交易法规定交易所在做出终止某种股票流通交易的决定之前,必须报请SEC批准。美国的主板市场和二板市场制定有不同的退市标准,其中又以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和纳斯达克(NASDAQ)的退市规则最具代表性,NASDAQ是场外交易市场(over-the-counter market),以下主要以NYSE退市规则为例加以。NYSE的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手册对上市公司终止上市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与美国主板市场和二板市场分别制定退市标准不同,英国的二板市场(AIM市场)实行开放市场机制。二板市场与主板市场联系密切,两个市场实行双向流通制度,即所有新上市股票先是在二板市场上市,交易一段时间后才能进入标准更高的主板市场。主板市场流通的股票,如果指标下降而低于规定标准,就要降到二板市场;如果二板市场流通的股票其指标下降不再符合有关标准,则要废止上市。2000年5月1日,英国服务局(FSA)接管了伦敦证券交易所(LSE)对上市公司监管的权力,LSE不再拥有制定上市规则的权力和对证券上市的审批权,这两项权力归入FSA下设的上市部。当前英国的退市规则主要体现在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和FSA上市部(UKLA)的上市规则中,前者第77条规定主管当局(FSA)可根据上市规则,终止任何证券的上市,如果存在不符合正常交易的特殊情况;主管当局可以根据上市规则,暂停任何证券的上市。第78条规定了终止及暂停上市的程序。后者在第一章“上市规则的服从与实施”中对退市作了与《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相似的笼统规定。但由于英国主板市场和二板市场实行双向流通制度,所以不像美国那样有明确的退市标准,达不到上市规则所列标准就要退市。
在新《公司法》和《证券法》实施之前,我国有关法规对公司退市的规定,都以《公司法》的规定为基础。对上市公司的股本总额、股权分布、财务信息披露、合法性以及盈利情况等方面做出了限定。新《公司法》虽然删去了有关公司退市的规定,但是新《证券法》仍然沿袭以前的退市规定,其他的退市规则主要包括《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与沪深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三、中英美上市公司退市规则内容的比较:会计信息监管的视角
退市规则主要包括退市标准和退市程序,退市标准是甄别退市公司的主要依据,包括数量标准和非数量标准。数量标准主要从上市公司总资产、净资产、股票市值、营业收入、经营能力、公众持股人数、持股量、持股市值等方面做出规定,而非数量标准主要从公司治理机制、信息披露等方面提出要求。以下从会计信息监管角度对中英美相关退市标准进行比较。
(一)退市数量标准的比较
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在其2002年持续上市标准中规定了七项数量标准,涉及股权分散化(Distribution),财务(Financial),附属公司(Affiliated Companies),基金、不动产投资信托公司和有限合伙(Funds、REITS and Limited Partnerships),债券(Bonds)、优先股和类似证券(Preferred Stock、Guaranteed Railroad Stock and Similar Issues),股票价格(Price)。公司达不到持续上市标准就会被要求退市,可见NYSE的退市数量标准较为全面系统。而经历了股票上市审核权变更后的英国公司退市数量标准仅涉及股票市值和股权分散,相对比较简单。我国新《证券法》也对盈利能力、股权分散等做出了规定。见表1: 表1 退市数量标准的比较
国别 数量标准内容 会计信息监管主体 会计信息监管内容
会计信息 现时会计信息
美国 持有100股以上的股东少于1200个;超过30个连续交易日的平均股本且股东权益总额低于5000万美元;公司股票连续30个交易日平均总市值低于200万美元;最近一年公司股票总市值低于5亿美元且总收入小于2000万美元等。 SEC
NYSE 股份数、股权、收入 市值
英国 发行股份中由公众持有的部分少于25%;已发行股票的市价总值少于70万英磅。 FSA 股份数 市值
最近三年连续亏损;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证监会 净利润、股本、股份数 ——
资料来源:根据中英美相关退市规则整理而得。
退市的数量标准主要是针对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布、股票市值、收入、净利润等方面的要求,与上市规则呈现出显著的对应关系。美国退市规则中的数量标准最为全面,便于实际执行;我国的数量标准缺乏必要的和明确的界定,相对粗糙的退市基准使得监管部门难以把握尺度;英国的数量标准最为简明。英美有代表现时会计信息的市值标准,一旦上市公司因会计信息失真被监管部门处罚,那么其股价下跌后就可能达不到市价总值标准,面临退市压力,这时就体现了会计信息监管的一种威慑力。而我国的股本和股份数指标则是基于历史成本入账的历史会计信息,不会因为会计信息违规行为的处罚而发生变动,不能发挥会计信息监管的实质效果。
根据退市规则,上市公司在收入或净利润达不到一定基准的情况下就会面临退市威胁,于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公司就存在虚构收入和利润来维持上市资格的动机。如果缺乏完善的会计信息监管机制来保障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那么经过“处理”的收入和利润都会超过退市最低限,导致数量标准在一定程度形同虚设。因此,只有在保证会计信息真实性的前提下,数量标准才不会流于形式。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又有赖于完善的会计信息监管机制,非数量标准正是对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与及时性的要求,必须凭借有效的非数量标准建立起实质的退市威胁,才能达到有效的会计信息监管效果,从而使数量标准不至于因为会计造假而形同虚设。
(二)退市非数量标准的比较
退市规则中的非数量标准同样是各国证券市场中所关注的重点,主要是有关上市公司处理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所以与会计信息监管联系紧密,见表2:
表2 退市非数量标准的比较
国别 非数量标准 会计信息监管主体 会计信息监管内容
会计信息 未来会计信息 其他
美国 没有及时、准确、完整的向股东和公众披露信息;在公司盈利和财务状况的报告中没有遵守会计惯例;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出具了不同意意见;无法承担当前的债务义务或没有适当的财务运行能力。 SEC
NYSE 财务状况报告的真实性、信息披露及时性等。 在公司盈利报告中违反会计惯例 审计意见
英国 未能按上市规则要求披露比较表和会计师报告、利润预测、比较表和会计师报告以外的财务信息、初步年报结果和股利、年报和账户、公司治理和董事报酬、财务报告简述、半年报等。 FSA
比较表、财务报告简述、半年报等。 利润预测 会计师报告、公司治理情况等。
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对财务会计报表作虚假记载;有重大违法行为。 证监会 财务报告真实性、披露及时性。 —— ——
资料来源:根据中英美相关退市规则整理而得。
美国公司退市的非数量标准系统性较强,英国的非数量标准中涉及的相关会计信息内容最为具体,我国的非数量标准相对简单和笼统。从会计信息监管模式来看,美国是政府监管与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相结合,而我国和英国则侧重于政府监管。从会计信息监管内容来看,我国侧重于对历史会计信息的监管,欠缺对预测性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而英美则体现了对未来会计信息的监管,预测信息的及时披露有助于投资决策,可以弥补历史会计信息的滞后性缺陷。除此之外,美国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英国将公司治理状况与审计报告作为衡量退市与否的标准,说明英美的监管范围相对宽广,不能及时完成所列举的多样化会计信息披露义务以及被出具不同意审计意见就会面临退市威胁,无疑会有利于督促上市公司及时、真实的披露相关信息。我国现行退市法规缺乏对不按规定公开财务状况以及重大违法行为具体内容与范围的界定,在实际执行时不易把握尺度。
(三)与评述
退市规则实质上代表了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法规监管,通过比较,发现中英美三国的重要差别在于:一是基于法规监管的外部会计信息监管模式不同。美国是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的结合,英国和我国侧重于政府监管。美国在退市阶段的会计信息监管主体是SEC和NYSE;英国和我国的会计信息监管主体分别侧重于FSA和中国证监会。监管模式和监管主体的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又与监管法规有关,例如美国退市的具体规则是由NYSE制定的,实质上是层次相对较低的自律规则;英国退市的具体规则是由《服务与市场法》和FSA制定的行政规章组成的,法律层次相对较高;而我国退市的具体规则体现在新《证券法》和有关行政规章中,法律层次同样相对较高。二是基于法规监管的会计信息监管具体内容存在差异。我国公司退市数量标准相对英美偏重历史会计信息,非数量标准类别相对单一,内容相对简单,起不到会计信息监管的实质效果。
四、完善我国退市规则的建议:充实退市制度的非数量标准
新《证券法》第55和56条各规定了五条退市标准,除去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情形之外,数量标准和非数量标准各半。数量标准是硬性条件,除特殊情况,理性的上市公司不会达不到这样的标准。而非数量标准属于软性条件,上市公司为了避免退市威胁存在会计造假的动机,导致数量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必须通过非数量标准加强会计信息监管,确保数量标准的实质有效性。《证券法》作为我国现行退市规则的核心法规,虽然刚刚经历修订,但有关公司退市的规定仍然沿袭旧的内容,存在一定的缺憾。我国退市规则的完善可以从其他辅助法规入手,强化退市的非数量标准,针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做出更具体和更严格的规定,并且逐步实施会计信息失真的单项市场否决制度。即将现行规定中“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具体化,扩展为不按规定披露年报、季报、临时报告以及独立董事意见等,可以仿效英美将预测性会计信息的披露也纳入非数量标准范畴;同时明确规定一旦财务报告或预测信息存在虚假陈述或披露不及时,立即取消上市资格;而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无保留审计意见的立即实行风险警示。这样可以建立实质的退市威胁督促上市公司真实、及时的披露会计信息,从而有利于投资者的合理决策和增强证券市场的透明度。
Comparative Research on American、British and Chinese Delisting Rules in the Accounting Information Regulation angle: Perfection of Chinese delisting rules
Wu Xun,Lu Zhi-hong
Abstract: This article sets out to have a comparative study on delisting rules of USA, UK and China in the view of accounting information regulation for listed companies. It believes that quantity standards of delisting rules motivate listed companies to provide false accounting information. In order to maintain the efficiency of delisting rules, it must intensify accounting information regulation for listed companies through non-quantity standards. The comparative study proves the deficiency of our current delisting rules, so this article makes some suggestions from the angle of accounting information regulation. Key Words: Listed companies; Accounting information regulation; Delisting rules; Comparison
[1]蒋大兴.公司如何死亡?——公司退市监管政策的改革.法学评论[J].2005,2:P116-122.
[2]李荣.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机制的几点思考.商业研究[J].2003,11:P75-78.
[3]邢天才.中外资本市场比较研究[M].辽宁: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P136-137.
如果车辆在红灯时只是刚刚越过停止线,但立即停住了,这种闯红灯不会进行处罚,要是过线后还有明显的位置移动,就要被处罚。电子眼拍摄闯红灯的3张照片为:车辆驶过停止线,随后两张是车辆驶到路口中间以及到达对面路口。
对待师德问题,个人的认识非常重要。日本的时川大三说,由工作产生的疲劳,能使人在休息时感到愉快,而由怠情产生的疲劳,只能使人在休息时感到烦躁和悔恨。我接着阐述,对待工作的态度不同会产生不同的心理反映,反过来,不同的心理反应(也可以说是心态)会对工作产生不同的效果。
教育,首先是教师品格的陶冶,行为的熏陶,然后才是专门知识和技能的训练。即经常说老师教书育人,其实应该为育人教书更合适。学生对教师尊敬的唯一源泉在于教师的德和才,教师伟大的人格,健康的心灵,榜样的行为,永远是烛照人类光明史的巨大财富。仔细想一想,我们自己童年的老师,能记起的教师是什么样的老师?记起来的细节是人格行为?还是单纯的施教行为?就是某些施教行为,之所以能记住,又是因为什么?
教师在工作中不可能没有烦恼,但烦恼只是一种心理体验,一种情绪。烦恼皆由心生,心静下来了,烦恼也就消失了,自身道德修养也就逐步提高了。静以修身,动以养情。平静指心灵的平静,不是说不面对困难和辛劳,而是即使在纷乱之中,心中仍然淡定。工作中,淡泊以明志,宁静以致远。生活中,平平淡淡,不抽烟,不酗酒。工作之余写写自己的人生感悟,做做自己喜欢的事情,处理好工作与人生的关系。
首先要做一个独立思考,有自己见解的人。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学习,只有储备了足够的知识,掌握了充分的论证,才有可能有自己的思想。别人说的是什么你都不懂,谈何理解、贯彻、实践、批判。有自己的见解不是为了标新立异,也不是哗众取宠,而是要把追求真理的信念内化为自觉行动。敢于批评和自我批评,对经过华丽包装的似是而非的言论有鉴别力,不迷信权威,不盲从命令;对虚假浮夸自欺欺人的行动有抵制力,不人云亦云,不言不由衷。
【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益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公司)。
华融公司系银联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联公司)股东。根据华融公司的委托,联交所于2009年8月28日在其网站及交易大厅了将华融公司所拥有的银联公司450万股权挂牌转让项目的信息公告,挂牌期满日为2009年9月25日,交易方式为“网络竞价——多次报价”。2009年9月22日,联交所在其网站及交易大厅了上述股权交易信息的变更公告,其中将挂牌期限变更为2009年9月22日至2009年10月23日,交易方式则更改为“网络竞价——一次报价”。
2009年9月25日,原审原告周益民委托联交所的执业会员上海泰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地公司)向联交所递交了挂牌资料,并支付了保证金。2009年12月11日,联交所对华融公司挂牌出让的450万股银联公司的股权举行竞价交易,周益民亦参与了竞价过程,最终由案外人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以最高价竞得上述股权。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两被告变更挂牌转让信息公告内容的行为无效。
【审判】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一审经审理认为,被告联交所对于信息公告变更已尽到其合理的通知义务,而原告周益民作为系争产权的竞买人,产权信息的变更与其投资决策具有紧密联系,周益民对信息变更却未予以适当关注,有违常理。本案系争产权系经公告后,由各竞拍人提出举牌申请并实际参与竞拍后成交。整个竞拍过程经产管办监督及公证处公证,符合法定程序。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称:本案争议焦点应在于产权转让过程中信息公告是否可以变更、如何变更,应遵守何种规则。一审法院对以上争议焦点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被上诉人就之前的涉案股权转让信息公告进行变更的行为,是否有违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产权交易的行业规则。对此,二审法院认为:涉案股权转让信息公告,实际是向不特定主体发出的以吸引或邀请相对方发出要约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其性质应认定为要约邀请。在我国相关法律及产权交易规则未对挂牌信息公告的变更情形及条件作出具体规定时,应在不影响举牌申请人利益的情况下,适度保护产权转让人的交易自由,原则上可以尊重产权出让批准机构作出的合理解释。就本案而言,涉案股权转让的交易信息公告变更前并未有人递交举牌申请书,而且,权利人已就交易信息的变更作出决议并存在合理的理由。据此,二审最终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涉及企业产权转让信息公告变更的效力及规则问题。目前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规则未对此做出具体规定,实践中对产权转让挂牌信息公告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变更、如何变更、变更的限制等问题引发了较多争议。
一、要约抑或要约邀请:企业产权转让挂牌信息公告的法律性质对于挂牌信息公告是否可以变更,首先要明确挂牌信息公告的法律性质,这是一个法律行为接受法律评价的前提,也是判定当事人权责的基础。
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指特定的主体希望不特定的对象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根据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一般而言,要约是当事人自己主动愿意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表达某种意愿的事实行为,其目的不在于订立合同,而是邀请对方当事人向其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其次,要约中含有当事人表示愿意承受要约约束的意旨,要约人将自己置于一旦对方承诺合同即告成立的无可选择的地位;而要约邀请人对于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仍然有决定承诺与否的自由。[1]需要指出的是,内容是否具体确定,并不是要约与要约邀请最根本的区别,要约与要约邀请在效力上最根本的区别,在于要约将成立合同最终的权利交给了受要约人;而要约邀请将成立合同的最终权利留给了邀请人自己。[2]
关于企业产权转让信息公告的法律性质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的问题,其区分的标准应首先依照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本案挂牌转让企业股权信息公告与合同法规定的拍卖公告、招标公告一样均属于合同竞争订立的一种方式,法律性质相同,亦是通过公告的形式,对拟转让的标的物广为宣传,意在广泛地唤起有意购买者参与竞价,其实质是向不特定主体发出的以吸引或邀请相对方发出要约为目的的意思表示。这仅仅是一种缔约意向信息的传递,是缔约的准备,出让人并没有将成立合同的最终权利交给竞价人,故其性质应为要约邀请。竞价人随后所作举牌申请响应产权转让公告中的受让条件的,该意思表示对竞价人具有约束力,故竞买人的竞买报价即构成要约。出让人对符合公告要求的竞价行为进行确认后,交易达成,此即为承诺。
二、随意变更抑或特殊限制:企业产权转让挂牌信息公告的法律拘束力
合同法未对要约邀请的撤回和变更作条件限制,在发出要约邀请以后,要约邀请人撤回、变更其邀请,只要没有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然而,合同法又以举例的方式把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确认为要约邀请,之所以这样规定,原因就在于这些行为在合同成立中具有特殊性。这类要约邀请中通常包含了使合同成立的全部及必要条款,且邀请人在要约邀请中明示了部分交易条件,同时表示愿意受这些交易条件的约束,因此该要约邀请就依邀请人的意思产生了拘束力。这种拘束力表现为形式拘束力和实质拘束力。
(一)形式拘束力。形式拘束力,是指要约邀请人不得随意取消或更改要约邀请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一般包含了交易得以发生的一些重要条件,比如转让标的、转让底价、价款支付、受让资格等一系列合同赖以成立的要件。对于这些内容邀请人不得随意更改。如我国法律对于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招标方式、招标时间、地点,都不许招标人随意改变,更不允许擅自撤回招标公告。招标具有很强的法律强制性,招标公告一经发出,就在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产生招投标法律关系。对于产权转让信息公告,《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上海市产权转让信息公开活动管理规则》均明确规定,在产权转让公告中公布的受让条件,一经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当由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出具文件,由联交所在原信息渠道进行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期。
(二)实质拘束力。从合同法理论上讲,要约邀请原则上不具有实质拘束力,但要约邀请中承诺交易条件或其他条件不变的,要约邀请就具有了实质拘束力。这种拘束力的内容是:要约人以要约邀请中的条件为要约的条件时,邀请人应当承认这个条件,邀请人不得以条件不符合自己的愿望为由而拒绝承诺。在一定意义上,要约邀请的实质拘束力,最终表现为邀请人的缔约义务。[3]邀请人在转化为受要约人后,有义务按照要约邀请规定的交易条件和其他条件进行承诺。正如拍卖人在拍卖公告中所承诺的拍卖标的、拍卖数量、拍卖底价、拍卖期限等对委托人和拍卖人都有约束力,而且具有法律效力,其通过竞买人的要约及后续的承诺进入合同,构成合同权利和义务。
根据拍卖法、招标投标法、公司法相关规定,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这些要约邀请具有严格的规范性和法律强制性,其目的在于规范要约邀请人的行为,公平、公开、公正地吸引要约人向其发出要约。本案中的挂牌信息公告亦如此,这种通过产权交易所向不特定主体公开的特殊要约邀请,其内容的变更或撤销,除受合同法的调整外,还应受相关产权交易市场的政府主管部门以及产权交易所制定的相应交易规则的约束和限制。这种限制是合法且必要的,有利于保证交易信息的稳定、保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及维护交易市场的公信力。
三、无效抑或赔偿:企业产权转让挂牌信息公告变更或撤回后的法律后果
企业产权交易挂牌信息公告一经,就会使意向受让人产生合理信赖,进而据此作出商业判断和决策。在此期间内,如发生原挂牌信息公告变更或撤回的情形,很有可能损害已经履行一定准备工作的意向受让人的利益,而且在标的额较大的产权交易市场,这种经济利益的损失不容忽视。因此,如何分配和承担由此引发的民事法律后果和责任,这是产权交易制度必须解决的一个法律问题。
从合同法上讲,当事人撤回或调整要约邀请不产生合同上的责任,要约邀请只发生在合同缔结的准备过程中,只要不发生后续的要约和承诺,合同尚不能成立,故要约邀请的变更和撤回不会导致发生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但是,如果要约邀请的内容足以使相对人产生一定的信赖,相对人为此发出了要约并支付了一定的费用,若因为邀请人的过失甚至恶意的行为致相对人损失,亦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这是法律从加强缔约当事人的责任心,防止缔约人因故意或过失使合同不能成立或欠缺有效要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角度出发,要求当事人必须履行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随附义务的结果。应当注意的是,这种在缔约阶段所发生的信赖利益损失,必须通过独立的赔偿诉讼请求予以保护和实现。
具体在产权交易法律制度中,因挂牌信息公告的变更或撤回导致意向受让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在认定出让人构成缔约过失责任时,必须明确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赔偿范围问题。对于此种情况下判定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需要具备两个要件,即合理信赖和履行准备工作。所谓合理信赖,是指尽管挂牌信息公告并非不可撤销,但是意向受让人可以合理地认为该要约邀请不可撤销,这通常要结合交易习惯等具体因素进行判断;其次,履行准备工作,是指意向受让人对要约行为产生了合理的信赖,并且基于这种信赖从事了履约准备。履约准备程度的认定应当坚持必要的标准,从常理上进行判断应当是对合同的履行是必要的。对于缔约过错责任的赔偿范围问题,一般认为是受害方因信赖对方并相信合同能够有效成立而遭受的信赖利益损失,包括为订立合同或准备履行合同而实际发生的直接费用损失及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机会所产生的合理的间接利益损失。[4]需要指出的是,受损方负有举证证明损失存在的责任,且间接损失应当限定在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合理预见的范围之内。
四、尊重交易自由抑或维护交易安全:挂牌信息公告变更规则的设定
鼓励交易自由和维护交易安全是现代市场经济活动的两个相辅相成、紧密结合的价值追求。意思自治是商法的基石,而交易安全则是维持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的基本保障。商主体特有的逐利性,使得其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对整个市场的秩序和安全构成威胁。特别是在产权交易市场中,随着交易标的额的增大、交易方式的复杂、交易周期的加快和交易范围的扩大,交易风险亦在日益加大。为了增强产权交易主体的安全感,调动市场主体从事交易活动的积极性,维护产权交易安全原则便构成了现代产权市场交易制度的首要价值追求。
一个规范、有序的产权交易市场,必须有明晰、完善的产权转让规则。目前,《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上海市产权转让信息公开活动管理规则》等产权交易行业规则中均未对产权转让信息公告的变更作出具体规定,这给当事人和司法机关实际适用法律带来不少困难。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细化和完善企业产权转让信息公告的变更规则。
(一)在未收到受让意向申请时,确需变更的,应履行相应程序。产权出让人在编制出让文件时,应当尽可能考虑到转让标的项目的各项要求,并在信息公告中作出相应的规定,力求使所编制的出让文件做到内容准确、完整,含义明确。但有时也难以绝对避免出现文件内容疏漏或含义不清的地方;或者因情况变化需对已发出的转让信息公告作必要的修改、调整等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如信息公告发出后,产权交易机构尚未收到正式受让意向申请之前,允许出让人对信息公告作必要的修改,应属对出让人权益的合理保护,也有利于保证出让标的投资的合理和有效使用,符合商事活动的特点和保障交易目的及效率的实现。
应当明确的是,这种允许出让人对已发出的信息公告加以变更的行为,应当在不损害意向受让人权益的前提下进行,且产权交易所作为交易活动的中介机构,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1.审核义务。在收到出让方重新编制的信息申请书时,产权交易所应履行更为严格的审核义务,包括对产权出让批准机构出具的对申请变更事由的合理解释、重新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以及变更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审查等,以有效降低产权市场的交易风险,促进产权交易的规范化,推动产权交易内控机制的建立。2.告知义务。在交易信息公告变更之后,联交所收到举牌申请的,对于信息公告变更事项,应及时、直接、明确地予以告知,并将告知程序固定化、证据化。这不仅可以保证意向受让人获取交易信息的准确性,提高交易的成功率,也有利于增强产权交易机构自身风险防范能力。3.说明义务。对于出让方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行为,产权交易所在履行告知义务的同时,还应对变更事项所涉及的事实、正当理由以及通过审批的情况予以相应的披露和说明,以充分尊重和保护举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产权交易的顺畅流转及产权交易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
(二)在收到受让意向申请后,涉及实质要件变更的,应严格限制。本案中,产权出让人变更挂牌信息公告时,联交所尚未收到意向受让人的举牌申请,故实际并不影响竞价人的权益。但如当有意向受让人正式提出举牌申请后,因出让人变更或撤回挂牌信息公告而遭受实际损失的,如前文所述,意向受让人有权基于信赖利益的损失要求出让人及产权交易机构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此,对于在产权交易机构收到正式的受让意向申请之后,应严格控制挂牌信息公告的变更行为。但可对此项下的情况区别对待:1.涉及合同一般要件的变更。根据《上海市产权转让信息公开活动管理规则》中的相关条款规定,出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披露产权标的涉及的基本情况,包括出让方、受托执业会员的名称、标的企业性质、注册地、注册资本、出资人及份额、总资产等相关情况。这些基础性、一般性要件的变更通常不会影响交易对象的合法权益及交易的有效达成,故在产权出让批准机构出具正当、合理解释的情况下,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充分履行审核、告知和说明义务等程序义务后,一般可予准许。2.涉及合同实质要件的变更。产权出让人在发出转让标的的要约邀请之后,受邀请人信赖了该要约邀请,并为缔约接触进行了准备行为,如此时变更要约邀请中的重大、实质性要件,则将改变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直接损害要约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严格限制。具体来讲,参考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对要约实质性内容变更的界定,在产权交易信息公告中,凡涉及以下事项的,属实质性要件变更:(1)产权标的出让条件。包括转让价格、价款支付的方式和期限、交易方式等为达成交易而必须加以明确的出让条件。(2)受让方资格条件。包括在资信、资质、商业信誉、财务状况、资产规模等方面的基本条件和优势条件。(3)交易重要信息。主要指审计报告和评价报告的重要揭示、企业存在的重大债权债务等将对意向受让方构成重要的决策因素的相关信息。(4)信息期限。包括无人申请举牌的情况下,信息公告的顺延和终止等要件。对于这些将构成交易成败的决定性因素,在排除不可抗力、政府原因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后,均应严格限制其变更或撤回。这一规则的设定对于促进产权交易的规范化,降低交易风险,增强交易安全,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产权交易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注释:
[1]胡卫:《合同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9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