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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式金融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2-06-12 04:1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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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式金融论文

篇1

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研究

二、选题意义的研究

作为一种提供资金融通服务的金融形式,对其加以法律规制,既是现实问题,也是理论问题。30余年改革开放,非正式金融支持了中国民营经济的大力发展,缓解了农村地区资金的极度匮乏现象,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的经济增长。然则,长期以来,非正式金融在中国是个颇有争议的议题。一方面,作为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果,其内生性推动了中国民营经济的发展,间接地推动了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长期体制外循环对社会经济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影响了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甚至对正常的金融秩序造成影响。为此,我国政府对于非正式金融的“管制”是较严苛的,但效果并不明显。

金融危机之后,全球经济低迷,欧债危机持续不断,中国实体经济遭遇挫折、国内通胀压力不减、股市楼市财富效应暗淡的情况下,大量民间资金流向民间借贷行业有其必然性,借助民间借贷渠道,众多求贷无门的中小企业获得了宝贵的资金“输血”。但在实体经济盈利低下的情况下,巨额高息的民间借贷,无疑是“一剂饮鸩止渴的毒药”,浙江“跑路”潮恐是最好的实证。民间借贷如果演化为纯粹的资金炒作,没有实体经济做支撑,那只能是击鼓传花的游戏,风险终会爆发。面对如此现状,正视非正式金融成为必然,对其进行必要的法律规制是当务之急,近年来中央乃至地方相继对民间借贷这种非正式金融形式及其组织进行规范正是现实所迫,但就法律规范本身而言,目前对于非正式金融的规范位阶过低,多集中于部门规章与司法解释,这并不能解决中国面临的民间融资问题。

本文通过分析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必要性、比较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有关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实践,提出中国非正式金融契约治理与监管并行的规制路径,通过监管边界的设定,具体设计中国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以希将非正式金融的风险控制在一个可承受范围内,并借此发挥其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本文的理论意义在于变消极事后“管制”为积极“法律规制”和变“堵”为“疏”的理念以及监管边界设定的思路,全文贯穿着对非正式金融的宽容思想。文章创新之处在于将非正式金融的契约治理机制与适度监管结合起来,设定监管边界。

同时将司法系统长期以来在非正式金融发展中所起的作用加以疏理,对于浙江省通过司法“试错”来反应非正式金融的创新进行了深入分析,从而为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提供了路径依赖,即便是在现有非正式金融立法环境不变的情况下,通过地方司法的改革来适应非正式金融不断创新的路径也是可行的;司法可以第一位次的解决非正式金融纠纷,如民间借贷纠纷等。全文贯穿着实证分析方法,并在第四章中就契约治理机制的论述过程中,对于各种具体非正式金融行为的法律规制进行了具体论述,同时对于非正式金融的监管制度进行了初步构建。非正式金融的研究不仅对于中小企业融资、民间资本的投资渠道具有一定现实意义,同时对于中国金融法律制度的完善也具有一定意义,弥补了法学领域对于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系统研究的不足。

三、课题的基本内容

30余年改革开放,中国经济增长速度创造了世界经济史奇迹,其中民营经济对其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然则,民营经济对社会经济发展做出的贡献并不足以说明其在正规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其中企业数量占比为99%的中小企业,占GDP比重为55.16%,占全国新增产值比重为74.17%,占社会销售额比重为58.19%,占税收比重为46.12%,占出口总额比重为62.13%,占城镇就业岗位比重为75%左右。

但只有极小数的中小企业可以从正规银行类金融机构获取所需资金,如同KelleeS.Tsai所言,中国经济中最有活力的部分却缺失正规信贷,民营企业并没有直接受益于国有银行的信贷配置。同时,证券市场的门槛又将绝大多数中小企业拒之门外,在无法从正规金融系统融入资金的情况下,多数中小企业在创业初期、产能扩张期或者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选择了非正式金融。

与此同时,中国广大农村出现了资金逆向流出现象,农村信用社及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从农村吸收的存款,不断地输入到城市,如果农村信用社全部改制成商业银行,成为与大型商业银行类似的运营模式,可能会随着大型商业银行在农村的萎缩而逐渐缩容。面对此格局,在农村长期的金融体系中,非正式金融发挥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对民营经济和农村经济发展起到推动作用的非正式金融,又如何陷入风波之中?非正式金融是否比正规金融体系更加脆弱,更易引发系统性风险,否则政府何以将绝大多数非正式金融视为非法,予以取缔而快之?基于一系列疑惑以及近年来民间借贷风波的发生,本文试图对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对中国现有非正式金融法律规范进行疏理,并采取历史、经济、比较以及实证的分析方式探究我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现状,及我国民间借贷纠纷大规模发生、非法集资手段不断推陈出新、非金融企业间借贷不断地变相发展的制度动因,同时通过对境外有关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实践经验进行疏理与比较,最终对我国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路径进行思考。基于这一思路,全文的研究分为五章层层展开。

第一章是全文的理论根基,从非正式金融内涵与外延的界定着手,通过非正式金融生成逻辑的多维分析以及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分析,为后文的法律规制确定理论基石。有关非正式金融内涵的界定是仁者见仁,但关键在于其是否受到监管、是否纳入政府金融监管体系,处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的各种金融组织及各种资金融通活动统称为非正式金融。换言之,非正式金融是指不受政府对于资本金、储备金和流动性、存贷利率限制、强制性信贷目标以及审计报告等要求约束的金融组织和金融活动的总和。基于这一内涵的界定,非正式金融区别于民营金融、非法金融等,同时具体的非正式金融活动包括民间借贷、企业内部集资、非金融企业间借贷(文章并不赞成将其排除在民间借贷范围之外)、通过私人钱庄与合会进行的金融活动、钱中与银背等中介组织进行的金融活动、P2P网络信贷以及各类非法集资行为、影子银行的行为等等,只要满足其内涵均可以确定为非正式金融范畴。

对于非正式金融的生成逻辑,文章从二元金融结构与政府的“父爱主义”入手提出非正式金融在当代中国生成的特殊环境,并且对于我国长期存在的金融抑制政策加以分析,同时对非正式金融生成的制度动因进行深入阐述,非正式金融的变迁作为一种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果,更是地方政府、中央金融权威机构与非正式金融参与者三方之间博弈的一种金融制度创新,最后通过经济学上交易成本理论的分析为非正式金融的存在与发展提供进一步的经济学基础。文章一方面强调非正式金融生成的逻辑机理,另一方面对非正式金融长期隐蔽运营所造成的社会问题以及金融本身的脆弱性进行论证,从而为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提供基石。

依照明斯基的金融脆弱性理论,一旦不具备偿还债务能力的组织或者个人,只是通过不断举借新债偿还旧债时,随着这种非正式金融主体的增加,非正式金融将处于不稳定状态,即极易发生危机,而温州民间借贷风波的发生即有此等因素的作用。与此同时,金融市场所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性、外部性及垄断问题,通过政府公权力的介入,初步是可以解决的,但其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监管被俘获的问题,故而如何将这种公权力的介入控制在一定边界内,即对非正式金融的监管控制在必要的范围内,进行适度地监管成为各界所关注的问题。作为外在制度的金融法律制度,是否具有普适性、是否与内生演化而来的规则互补、金融法律制度的供给是否满足社会需求,这一系列问题亦成为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必要前提。

第二章就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现状加以阐释。通过温州民间借贷风波的简要论述,引出中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发展历程,此后对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现状进行深入分析,从而寻找出如此管制强度之下,民间借贷纠纷泛滥、非法集资行为范围不断扩张的制度原因,进而为变非正式金融“管制”为“法律规制”提供法律制度上的现实原因,也为后文“契约治理”与适度监管的规制路径的提出提供法律制度基础。

一国的金融法律制度一般都会基于金融稳定、安全的考量,从当时的社会经济背景出发,确定具体的金融法律制度。为此,从1949年至今,我国对于非正式金融的法律态度前后有所变化,从建国初期的提倡私人借贷到此后一段时间的绝对禁止,形成了非正式金融一度基本消失的状态。对于当时的政治经济环境而言,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经济赶超目标基本是不可能的,计划经济也就成为当时恢复经济的首要选择,这种强制性积累机制适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

然而在改革开放之后,民营经济迅速发展起来,政府对非正式金融的管制也有所松动,故而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然而,20世纪90年代初的投资过热现象,以及诸如沈太福、邓斌事件的发生,和1993年-1995年期间大量金融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又适逢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的发生,促成了新一轮金融严管政策。故而,在20世纪90年逐步形成了行政取缔与刑事制裁非法集资行为的规制模式,各种非正式金融组织亦成为非法金融组织。2005年,相关法律制度开始松动,中央对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出36条,同时促进了民间资本向金融领域的发展,而2010年有关民间资本36条的出台,更是为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提供了决定性的法律基础,从而对非正式金融的管制有所松动。

现有规制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范多集中于金融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性文件,效力位阶比较低,甚至与其他基本法律相抵触。这种将民间借贷限制于自然人间、自然人与企业组织之间的借贷,排除非金融企业间借贷行为的规定,以及民间借贷利率四倍以上不受法律保护,同时又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规章将其确定为“高利贷”行为,却无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等等一系列法律制度上的不完善,憱就了非正式金融管制的低绩效。文章通过规范分析方法阐述了非正式金融现有法律规制的低绩效与严管制的现状,为第四章论述私人契约治理与适度监管路径提供逻辑基础。

第三章围绕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有关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实践与经验,为后文的论证提供比较分析的基础。本章分为两部分,即发达国家,诸如美国、德国、日本等国有关非正式金融发展的经验,尤其是法律规制的经验,并且将对中国非正式金融发展的启示融合于其中;发展中国家则以非洲撒哈拉以南国家小额信贷机构的发展经验、南非《国家信贷法》的规制实践以及亚洲孟加拉格莱珉银行的成功发展为例,为我国小型金融组织的发展提供参考。而南非《国家信贷法》的简要阐述为我国民间职业放贷人的规范提供了可资借鉴之处。无论是发达国家的美国、日本,抑或是发展中国家的非洲诸国,以及中国台湾地区,对于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既重视非正式金融固有的契约治理模式,同时考虑差异化监管,并且非正式金融的进一步发展离不开法制的先行。

第四章围绕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理念的重新树立、契约治理与适度监管的论证展开。金融监管强调安全、稳健、有效等理念,然而在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过程中,过分强调“管制”,造成自由与效率价值的忽视,甚至是公平的丧失,并不符合非正式金融规制现实需求,更不利于非正式金融的规范化健康运作,必须重新树立理念价值,客观地认识非正式金融与正规金融法律规制的区别。强调效率理念:非正式金融的私人契约治理机制的有效利用;自由理念:赋予公民、企业一定的融资自由权,即民间自治权的发挥;公平价值:公平信贷权理念的树立;保障安全价值:需要适度监管;最终实现正式规范与非正式规范的弥合、非正式金融与正规金融的联结。

非正式金融之所以能够长期存在并得以发展,除了具有多维度的生存空间,在缺乏有效的法律机制保护情况下,其特有的私人治理机制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无论是非正式金融的隐性担保机制(缘约文化)、基于长期合作与重复博弈形成的声誉执行机制,抑或是团体贷款中的连带责任(同行压力),都是以社会资本和声誉价值为基础,其运作机理的关键在于交易者声誉信息的传递,以及对不良声誉惩罚的可置信性。但其受限于特定的社区范围内,无法应对规模化运营,对于超出血缘、地缘、亲缘关系的非正式金融,这种私人治理机制的效用不断弱化。同时,经济环境的复杂多变,信息不对称问题、交易不确定性问题依然会困扰非正式金融的正常发展,再加上长期在法律体系之外运营,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组织化程度较低的非正式金融而言,缺乏有效的风控机制,这些都对非正式金融的可持续发展、投资者的利益保护不利,为此,需要来自于第三方的法律治理机制来弥补这些治理空隙,并矫正这些私人治理机制失效的领域。

法律治理机制对于私人治理机制的弥合,需要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即政府公权力的介入,需要有一定的边界,换言之,需要设定非正式金融监管供给与需求边界,为非正式金融的私人治理与政府监管提供一个可行的平衡点。对于监管模式的选择上,文中并不赞成在目前的中国实行自律性监管为主、政府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而是仍以政府监管为主,充分重视自律性监管及非正式金融领域存在的非正式制度。通过立法上一定程度地赋予非正式金融法律身份,从而为监管制度的具体构建提供法律基础,否则市场准入、退出及交易活动等监管制度的设计皆为惘然。

第五章探讨司法对非正式金融的保障。尤其是在现有法律规定不加以改变的前提下,对于体制外运营的非正式金融而言,在自身私人治理机制无法解决契约纠纷时,或者已经获取一定的法律身份的前提下,发生纠纷,司法机制也是其最后的保障,同时,司法能动性是回应非正式金融创新的最可行路径。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不仅有助于金融监管目标的实现、解决非正式金融纠纷持续走高问题,同时也可以弥合现有法律制度的粗疏与滞后性以及监管不足的现象。然则,完全依赖于司法规制并不是法律规制的应然之路,非正式金融阳光化的发展,不仅需要尊重其自身固有的特性,更需要立法上予以承认其法律身份,并且需要行政监管部门的适时护航、司法部门的最后保障,即形成全方位的规制体系。

四、课题的重点和难点

“存在即为合理”,行文伊始,笔者提到非正式金融的广泛存在是否合理的问题,通过二元金融结构的分析、非正式金融生成的制度动因分析,非正式金融作为一种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果,更是地方政府、中央金融监管机构与非正式金融参与者三者之间博弈的一种金融制度创新,也是经济学上交易成本理论作用使然,这一系列制度经济学的阐释,为深入分析非正式金融广泛存在的正当性提供了依据。然而,非正式金融长期以来隐蔽经营,甚至是近些年的异化发展所引致的社会问题同样不可小觑。无论是从金融脆弱性角度、公共利益角度,抑或是法律制度的供给与需求角度而言,更或是中国现有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状况而言,都需要对非正式金融加以进一步规制,将其引入规范化发展之路。如何既考虑非正式金融固有的私人契约治理机制,又将法律、监管这些正式的治理机制融入其中,将二者完美的相结合,成为全文考虑的重心。

行文至此,本文已经初步对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路径问题做出回答,即非正式金融的私人契约治理机制+适度金融监管,伴随以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理念的重树、金融监管模式的设定以及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领域路径的探析。具体而言,主要得出以下结论:

1.非正式金融作为一种内生自发性金融形式,具有多种存在的制度动因,并不会因为政府的严厉打击而减少,近年来民间借贷规模的不断增长、非法集资手段的不断创新及其涉案金额与范围的不断膨胀、非金融企业间变相借贷形式的不断推陈出新,已然说明非正式金融的存在绝非是可以通过严刑峻罚来加以压制的,适当地承认其合理性与正当性是规范非正式金融的必要前提。

2.以尊重非正式金融契约的私人治理机制为基础的法律治理机制,进行适度监管是其法律治理机制的关键,尤其是在非正式金融监管缺位、管制过多的情形下,依照适度监管的理念构建我国非正式金融监管体制是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非正式金融监管供给与需求边界加以设定,从而为金融行政监管部门介入到非正式金融领域提供边界,进行适度地监管。

3.进行适度监管,并非是放松监管,而是正视非正式金融的特性,采取区别于正规金融监管的方式。考虑到监管主体的不同、市场自治程度、我国金融业监管传统、非正式金融发展现状等多方面因素,笔者认为,政府既要监管非正式金融,同时对相关监管者予以必要的限制,将政府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组织的自律性监管相结合。目前阶段并不适宜以行业自律性监管为主的模式,毕竟中国的自律性传统还不足以采取这种监管模式,非正式金融市场的行业自律组织仍处于起步阶段,待其发展成熟,参与者的自律程度达到一定水平时,可以考虑政府逐渐退出。为此,本阶段需要建立以政府的监管为主、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为纽带、非正式金融参与者的内控为基础、社会监督为补充的监管体系。

4.对于非正式金融监管的各种制度设计,其前提离不开法律对非正式金融的适度承认。而现有非正式金融的立法规定极其不完备,对各种非正式金融组织的规定过于粗疏,在规制实践中,司法机构发挥了更大的作用,法律规范也多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性文件为主,这种法律规制现状无法调整非正式金融异化发展的现实。为此,部分地区通过地方司法“试错”的方式对非正式金融的不断创新加以体现,例如浙江省的高级人民法院,甚至是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了一系列领先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性文件,作为处理非正式金融纠纷的规范性文件。但是对于这种先行先试,要有一定边界的限制,需要处理好与立法、地方行政的关系。

综上所述,对于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是一个综合规制的体系,既需要立法的确认,同时需要行政监管部门的维护,以及司法部门的最后保障。从广义上而言,应该是在尊重非正式金融固有特性与契约治理机制的基础上,做到事前监测、事中监管、事后保障的全方位的非正式金融规制体系。

本文的研究尚有未尽事宜,譬如对非正式金融具体行为的规制论证,尤其是实证方法的运用,在文章中尚有所欠缺,虽则笔者在近两年多时间里几赴浙江省的温州市、丽水市、宁波慈溪市,江苏省的南通市、无锡市,山西省的临汾市等地市,就民间借贷问题进行调研,但仍囿于调研范围及深度,不能充分就文中相关观点进行论证,也不能完全确定自己提出的规制路径是否能够在非正式金融活动中得到完全验证,然而,对于源自于民间的非正式金融,笔者能够确定的是全文是基于大量实地调研收集的资料所进行的思考与写作,而且会继续这一本土化的“草根学问”。

五、论文提纲

目录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选题意义

三、非正式金融研究文献述评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第一章非正式金融及其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分析

第一节非正式金融内涵与外延的界定

一、非正式金融概念的厘清

二、非正式金融类型的界定

三、非正式金融的特性分析

第二节非正式金融生成逻辑分析

一、二元金融结构与政府“父爱主义”

二、非正式金融:金融抑制政策使然

三、非正式金融:制度动因

四、非正式金融:交易成本分析

五、非正式金融:有利于竞争政策优化

六、非正式金融:个人与企业的选择

第三节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分析

一、政治学基础:公共利益理论

二、经济学基础:金融脆弱性理论

三、法经济学基础:法律制度的普适性准则和制度的供给需求关系.

本章小结

第二章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现实需求--我国非正式金融法律

规制的发展历程及其问题

第一节我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发展历程

一、1949-1978年:从提倡私人借贷到绝对禁止

二、1978年-1995年:适度宽松,但仍对非正式金融进行抑制的时期76

三、1995-2004年:非正式金融的严格管制期

四、2005-2010年:虽有限制但法律开始松动

五、2010年至今:进一步放宽非正式金融管制

第二节我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现状

一、非正式金融的法律地位

二、对非正式金融采取的管制措施与管制主体

三、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我国非正式金融现有法律规制的缺陷

一、管制强度高、绩效低

二、金融管制理念的偏差

三、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体系的不健全

本章小结

第三章境外非正式金融发展与法律规制实践及其启示

第一节发达国家非正式金融发展、法律规制实践及其启示

一、美国非正式金融向正式金融的成功转型:社区银行

二、充分尊重合作制本色的合作金融法制典范:德国

三、日本轮转基金组织的成功转型:无尽联合股份公司互助银行一般性商业银行

第二节发展中国家(或地区)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实践与启示

一、撒哈拉以南非洲国家的金融自由化改革--小额信贷机构的发展

二、小型银行典范:孟加拉格莱珉银行

三、强制替代的代表:20世纪50年代的印度、泰国

四、契约治理的典范:台湾

本章小结

第四章我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构想

第一节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理念之重树

一、效率:非正式金融的私人契约治理机制的有效利用

二、自由:赋予公民、企业融资自由权,即民间自治权的发挥

三、公平:公平信贷权理念的树立

四、安全:适度监管

五、合作:正式规范与民间规范的弥合、非正式金融与正规金融的联结

第二节我国非正式金融的契约治理

一、契约自由与契约治理

二、非正式金融契约治理机制现状

三、非正式金融契约的法律治理机制对私人治理机制的弥补与矫正

第三节非正式金融监管边界的分析

一、监管理论述评

二、非正式金融监管边界设定中的主要假设条件分析

三、非正式金融监管成本分析

四、非正式金融监管的供给强度边界及其影响因素分析

五、非正式金融监管的需求边界分析

第四节我国非正式金融监管制度设计

一、非正式金融监管模式的选

二、监管权限的设定

三、我国非正式金融监管制度的具体设计

第五章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的路径分析

第一节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的必要性分析

一、各地民间借贷纠纷、非法集资案件持续走高

二、现行有关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制度的粗疏与滞后

三、监管有效与无效论下的司法介入

第二节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的路径选择--以“先行先试”和司法能动性为视角

一、地方司法“试错“的可能性

二、能动性下的地方司法

三、地方司法与地方行政的良性互动及司法能动性对立法革新的推动

第三节地方司法“试错”边界分析

一、地方司法“先行先试权”的授权合法性

二、地方司法“试错”主体的限定与时间、范围的限制及监督救济

三、司法的能动性不能取代立法

四、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应注意的问题

篇2

一、非正式金融存在的根源

金融有正式金融和非正式金融之分。金融体系通常包括两部分:①正式的,被登记、被管制和被记录的部分,简称正式部分:②非正式,末被登记的,末被管制的和未被记录的部分,简称为非正式部分。金融体系中的正式部分被称为正式金融,它包括正式金融中介体(如银行、保险公司、共同基金等)和正式金融市场(如同业拆借市场、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所等),正式金融处在官方的控制之下。金融体系中的非正式部分称为非正式金融,它包括非正式金融中介体和非正式金融市场。非正式金融中介体或称民间金融机构,如货币贷款人、货币经纪人和私人储蓄协会等,非正式金融市场又被称为场外市场、平行市场、地下市场、黑市、被分割的市场或无组织的市场[1]。

我国在出现了储蓄大于投资因而货币资本并不短缺的情况下,之所以还存在着体制外资本市场,主要是因为政府垄断了体制内金融资源的控制权,而政府在分配金融资源的过程中又存在着严重的所有制偏见。信贷额度一般都分配给了政府优先考虑的大型项目或国有企业,在市场化进程中逐步发展起来的诸多中小民营企业和乡镇企业很难从有组织的政府正式资本市场中获得体制内的资本,因此,依靠有组织的银行信贷和股票发行,这些企业是不可能抓住有利可图的投资机会的。在正式融资中,除了所有制偏见外,还存在着规模歧视。在政府正式的融资安排中,大部分都分配给了规模较大的企业,中小民营企业是难以从政府正式金融中得到金融支持的[2]。

金融管制的必然结果是非正式金融的形成,当前我国金融领域的主要矛盾就是社会对金融的市场需求与政府对金融行政干预之间的矛盾。一方面,政府面对我国新旧体制磨擦中的失业和通货膨胀不得不加强金融调控,但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缓慢以及传统的金融管理体制使政府不得不采用金融管制的方式解决失业和通货膨胀问题。另一方面,政府又是我国市场化改革的推进者,如果不放弃对金融的管制那么市场化改革就不可能进行到底,如果放弃金融管制,就可能因严重的失业或通货膨胀导致经济的震荡和社会的不稳定,进而葬送市场化的改革。

从某种程度上说,非正式金融能够提供一种信号,表明正式金融的功能是否健全以及何处不健全,并且可以从某地非正式金融的发展程度、活跃程度判断该地正式金融功能的缺失程度。

尽管金融市场不健全和金融管制是非正式金融的主要根源,但是在金融市场健全以后以及金融管制解除以后非正式金融仍然可能存在,这是由正式金融与非正式金融的某些差别所决定的。在金融市场高度发达、金融业高度开放的美国,非正式金融仍然在整个国家的金融体系中起着重要作用。

二、非正式金融的主要形式

目前我国非正式金融的形式主要有:

(1)银行间不规范拆借。包括拆借资金用途不符合规定,如拆借来的资金不是用于补充短期头寸之不足,而是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甚至用于炒股票、炒房地产;拆借期限及拆借利率不符合规定;收取拆借手续费不符合规定,如乱定标准,甚至索贿受贿等等[3]。

(2)将低利率贷款以高利率贷出。一些能够获得低利率贷款的部门或企业将贷款以更高的利率再贷放出去,从而赚取利差。这些部门或企业以借贷之名行放贷之实,因而被称为“假贷款”。

(3)民间金融。包括通过民间金融中介类型的组织的民间融资,如“银中”、“钱背”,聚会(浙江有些地方称“台会”),甚至规模更大的地下钱庄;也包括保障性质的互济互助,如救灾互助储金会;还包括商业性质的资金融通,如民间直接借贷,农村互助合作基金会和金融服务社[3]。

(4)以高利率为诱饵的非法集资、金融诈骗。

(5)以大量现金进行交易,如地下经济交易等等。

因此,非正式金融既可能是“合法”的,也可能是非法的,既可能是民间金融机构的行为,也可能是正式金融机构的行为。

三、非正式金融对中小民营企业的融资支持

①中小民营企业的部分资金来源依赖于非正式金融 在扭曲的金融体系下,潜在借款人无法获得银行贷款,同时,潜在储蓄者发现银行对其存款不感兴趣或者对存款支付的名义利率很低,在这种情况下,潜在借款人和潜在储蓄者就会主动寻求其他渠道来满足各自的需要,一条渠道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另一渠道就是本文所关注的非正式金融。即使在金融受到严重抑制的国家,市场力量也不会消失,它只是移至它能生存的地方——未被管制的市场。从银行获得的资金通常又在末被管制的市场上以高得多的利率贷放出去。对许多企业,特别是那些得不到政府优惠政策的中小民营企业来说,所需要的资金中至少有一部分必须依赖于末被管制的市场,并且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它们以未被管制的市场利率而不是以受到控制的银行利率为决策的依据。这也是那些得到银行贷款的当事人为何迟迟不愿偿还这些贷款的原因,银行问题贷款的积累不利于正式金融对非正式金融的替代过程。

②非正式金融在中小民营企业的发展中发挥着正式金融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一些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撒哈拉南部非洲国家,正式银行部门为投资项目提供的资金很少,在许多发展中国家,非正式金融部门发展势头一向良好,有时在满足生产者和消费者的融资需要方面甚至胜过正式金融部门。我国一些中小民营企业,银行对它们的内部情况不甚了解,加之这些企业一般不是政府的优先发展对象,所以它们很难通过正规渠道(如从银行那里)获得贷款,而它们为了生存和发展,有时又不得不从外部筹集一部分资金,在这种情况下,非正式金融无疑成了它们的救命草。

③非正式金融对我国农村中小民营企业发展中有着特殊的作用我国的农村正式金融的发展严重滞后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农业和农产的信贷资金需求不能从正式金融那里得到满足,另外,农民手中的闲置资金又找不到很好的出路。这为非正式金融活动在我国农村的日益活跃提供了基础,非正式金融在我国农村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农村合作基金会、高利贷、民间直接融资和扶贫小额信贷等[5]。

非正式金融在我国农村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一是非正式金融天然地具有市场亲和力,其存在和发展弥补了正式金融的不足;二是非正式金融的存在和适度发展对正式金融施加了一定的压力,这种压力有助于正式金融挖掘内部潜力,改善金融服务,争取从非正式金融那里夺回一部分客户,同时,正式金融的这种自觉行为也有助于非正式金融把较高的名义利率降下来以使增强自身的部分力,非正式金融和正式之间的这种良性互动关系对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信息发育是至关重要的;三是非正式金融的存在和发展属民间自发性的制度创新,这种创新经过政府的引导,对我国金融制度的积极演讲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当然,非正式金融在我国农村中的作用是阶段性的,即使政府不干预,正式金融也会随着经济和金融的发展,自然地逐渐取代非正式金融,非正式金融的相对地位会不断下降到可以忽略不计的程度。

四、促进非正式金融对民营企业融资支持的对策分析

(1)建立和发展我国非正式金融服务体系

非正式金融并不是正式金融的一个补充,它是与正式金融相并存的融资制度安排。即使正式金融相当发达,正式金融也不能完全排斥非正式金融而独立存在。非正式金融解决了民营企业难以从正式金融获得资金的缺口,支持了民营企业的发展。但是,如果非正式金融过于分散无组织也会降低其应有效率,所以,在西方发达国家已建立了各种各样的非正式金融服务体系,这些服务体系旨在为非正式金融的投资者和企业家提供资金供给和需求方面的信息,为投融资双方牵线搭桥,降低双方各自的搜寻成本,从而提高非正式金融的效率。我国政府也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不是抑制而是支持非正式金融的发展,建立社区性的非正式金融的服务体系,以降低投资者的信息搜寻成本和逆向选择,促进非正式金融及民营企业的发展。

(2)推动非正式金融的制度变迁

在我国渐进式的改革过程中,适度的金融管制是不可避免的。而从深层次看,体制性非正式金融的形成也是我国渐进式改革的必然产物,在一定意义上讲,非正式金融部门是与其他行业市场化部门(如非公有制经济部门)对资金的需求分不开的[2]。在我国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中,国民经济中的许多问题都直接或间接地反映到金融上来了,政府在金融改革问题上采取较慎重的政策是正确的。在我国其他部门,尤其是国有企业的改革还未到位的情况下,过快地放开金融部门的步伐可能会导致金融危机。但是不深化金融体制的改革又会转过来强化其它部门对旧体制的依赖。深化我国金融体制的改革,应该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是处理好宏观金融调控与金融管制的关系。不能把金融管制与宏观金融调控混同起来,金融管制是以牺牲金融改革,金融发展和金融深化为代价的,而有效的宏观金融调控是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是处理好国有商业银行与非国有商业银行的关系。应该大力发展非国有商业银行,尤其要以股份制的形式大力发展我国新型的商业银行。

三是处理好正式金融与非正式金融的关系。在我国非正式金融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经济发展中的非正式金融,一种是体制性非正式金融。前者是由经济发展水平和交易费用因素决定的,而后者是由体制和政策等因素所决定的。应该进行制度和体制创新,逐步地把非正式金融纳入到正式金融中来,这实际上是金融深化的过程。包括为各种非正式融资提供合法的载体(如发展非国有商业银行),进行法制的、规范化的管理,任何强化行政干预的措施只能加剧金融管制,从而只能使非正式金融部门的规模越来越大。

(3)促进符合中小民营企业融资特性的民营金融机构的发展

改革以后,我国农村金融体制已初步形成了政策金融与商业金融的分离,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组织体系。但是由于向中小民营企业贷款的信息成本和监督成本较高,加上固有的所有制歧视,国有商业银行不愿向民营企业贷款。同时,由于近几年来国有商业银行经营业务逐渐向大中城市收缩,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乡镇乃至县市的分支机构纷纷撤离,国有商业银行已进一步远离了农村中小民营企业。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理应成为乡镇中小企业融资的主渠道,但是由于管理体制和自身经营等方面的原因,其作用难以发挥。因此,应该是在不断完善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充分发挥其农村金融主导力量的同时,积极探索建立新的区域性民营金融机构,为农村民间投融资创造合法的渠道,并以此引导农村非正式金融的健康发展。

加入WTO后,金融业逐渐对外开放。首先可考虑将现有的农村非正式民间金融机构纳入国家正式金融体系之中,使其具有合法性。在法律上或制度上保护这些民间金融机构的财产权利和正当的经营活动,以减少它们经营上制度的不确定性,进行公开的而不是隐蔽性的地下业务活动。同时,依法对其进行规范和监管;其次根据农村的实际情况,可以组建新的区域性的有农民、农村经济组织和乡镇企业参加的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或合作制的金融机构。一方面,由于农民或乡镇企业真正成了这些金融机构的所有者、股东或老板,有利于产权明晰和治理结构的完善,也有利于增强和乡镇企业的亲和力;另一方面,区域性的金融机构能较容易和充分地了解本地区乡镇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信用水平,易于解决“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等问题,从而有利于降低贷款风险、降低信息成本和监督成本。

参考文献:

1.张宁.试论中国的非正式金融状况及其对主流观点的重大纠正.管理世界,2003(3)

2.秦汉锋.非正式约束下的金融制度变迁.银行家.2004.8

篇3

世界银行 布莱恩・莱维

约翰・霍普金斯大学 福山

“发展战略:治理与增长的综合”

《比较》2011年第4期

发展是涉及经济、政治和社会等方面的一个多维现象,且发展的不同方面以一种复杂的方式彼此关联。这意味着政策制定者在处理国家发展事务时需综合经济学、政治学和社会学方法战略性地思考实现目标的途径。

战略性思考意味着优先与排序,优先实施有利于之后目标实现的政策。然而,发展政策制定者和实施者很少以这种方式思考。不同的政策制定者都倾向于把自己所专长的领域放在更重要的位置。

本文提出的发展战略有五个维度:经济增长、公民社会的发展、国家构建、法治和自由民主。这五个维度就其本身来说又是发展的目标,且大多可以独立存在。也就是说,在没有社会发展的时候依然可以实现增长;没有国家能力或民主,也可能出现社会发展。还有第六种对增长十分重要的无形要素,即国家的公信力和合法性。

通过进一步分析可发现不同的国家有着截然不同的先后取向。注重国家能力建设的韩国和中国台湾;变革型治理的拉美及非洲部分国家;“刚刚足够的治理”,以增长作为切入点的孟加拉国、肯尼亚、泰国等;自下而上的发展,公民社会作为切入点的乌克兰,它们在发展的道路上都各有利弊。但依旧有一些普遍的原则可供其他转型国家参考,除了重视战略思考,对发展目标的厘定也十分重要,这些战略性的考虑要优先于具体的政策选择。

不同的发展路径被一国独特的历史环境所影响。由于这些因素的复杂性,故很难通过直接的实证进行验证。但阐明多个动态性顺序,以及政策制定者对它们的选择可能会根据国家的具体情况,以及对渐进式和非渐进式变革的不同偏好而不同,是未来对治理与发展之间关系的实证研究奠定基础。

制度制度的演化

斯坦福大学 阿夫纳・格雷夫

博科尼大学 圭多・塔贝里尼

“文化和制度分化:中国与欧洲的比较”

《比较》2011年第4期

在历史过程的逐渐演变中,不同的社会组织会依靠外部(正式和非正式的)执行制度和内在动机的不同组合以应对这个挑战。区分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非常重要。一些社会更多地依靠非正式的执行及其所构成的群体内部的道德义务,而其他社会则更多依赖正式的执行和面向全社会的普适的道德义务。

通过比较中国的宗族与欧洲的城市可以发现,中国传统的宗族形式削弱了对正式制度的需求,而这种传统的宗族形式就有一种强有力的非正式制度;而在欧洲,普适道德加上10世纪以前血缘团体的缺乏,导致其社会组织的发展路径截然不同于中国的社会组织,增加了对正式制度的需求。

之后西方的崛起带来了对中国传统的强烈冲击。然而,尽管制度改变了,文化特性却继续存在,影响了现代中国制度变革的程度。也就是说,尽管中国正式制度的建立受到外来冲击,但非正式制度在某些条件下也影响了中国的制度变迁。

观点

加拿大置身危机之外

罗格斯大学经济系Michael D. Bordo等

“为什么加拿大没有在2008年遭遇银行业危机”

NBER工作论文 17312号

篇4

 

信息服务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知识经济时代的标志性产业。在国民经济现代化进程中,信息服务业至少发挥着六个方面的重要作用:1、带动制造业结构调整和升级;2、缓解服务业成本病;3、促进知识流动,支撑技术和业务创新;4、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提供更多就业机会;5、满足不同个体和组织多元化的信息需求;6、吸引外包业务,承接国际产业转移。因此,进一步支持信息服务业的发展,既是紧密围绕国家战略需求,解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与可持续发展的内在需要,又是准确把握世界经济发展趋势,抓住机遇取得跨越式发展的必然选择。

一、我国信息服务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信息服务业发展起步较晚,但在政策激励下,每年以30%的速度蓬勃发展,信息服务机构和企业数量和规模不断增长,服务范围不断拓宽,传输手段,技术水平逐步提高。目前,信息服务业进一步发展面临的问题,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1、地域发展不平衡。信息服务业的地域发展不平衡,表现在两个层面:一是东西部地区发展不平衡。2005年,我国东部地区互联网普及水平是全国平均水平的1.97倍,西部地区则为全国水平的32%。二是城乡发展不平衡。我国互联网用户中,只有0.3%的用户是农民,城市互联网普及率为农村普及率的740倍。为了更好的推动西部经济,实现区域统筹发展,应采取适当措施扭转目前西部地区和农村地区信息服务业过于薄弱的现状,避免西部和农村地区陷入“数字鸿沟”。

2、信息内容服务缺乏产业化运作。由于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的原因,隶属于不同行政部门的信息服务机构采取较封闭的生产方式,部门间信息互不流通,缺乏社会化分工协作,力量分散,难以形成一定规模的产业化服务能力。据统计,目前社会上70%的信息资源在单位或系统内部运转,只有30%进入市场提供服务,与发达国家差距明显。

3、社会资金向信息服务业流通渠道不畅。论文大全,政策壁垒。相当多的信息服务业企业属于中小创新型企业,存在旺盛的资金需求,但目前,我国丰富的社会资金并不易向信息服务业流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信息服务业获得银行贷款相对困难。信息服务业企业固定资产相对较少,无形资产所占比重较大,由于受到资信等级、财务风险、信息披露等限制,中小企业往往很难得到担保或抵押,造成从银行申请贷款比较困难。二是国内风险投资发展远远不能满足信息服务企业发展的需求。三是非正式融资渠道受限。在企业成长的早期,融资来源主要是依靠非正式融资,即民间借贷和股权投资。非正式融资因其独具的中小企业亲和力、信息成本和规模经济优势,决定了其在中小企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地位。但在我国,投融资政策主要着眼于正式金融,对非正式金融采取排斥的态度,导致其功能和作用不能充分发挥。论文大全,政策壁垒。

4、政策性壁垒阻碍新兴业务发展。论文大全,政策壁垒。信息服务业发展速度快、技术与业务创新多的特点,要求深刻认识产业发展的规律和趋势,相关政策设计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但目前针对信息服务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技术、新业务和新问题存在政策缺位。例如,对于IPTV、手机电视、VOIP等新兴业务,缺乏统一或者明确的产业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这些新兴技术和业务的发展;对于互联网服务业,则先后有十余个部门出台了相应的管理规章,造成中小企业市场准入难,加重了企业负担;对于因信息技术广泛应用和融合到其它领域而引发的一些新问题,例如虚拟财产、个人隐私、电子支付、数字化信息内容的评估定价等,还缺乏明确的政策指引和法律规范。

二、进一步支持信息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1、加大对农村地区和西部地区信息服务的财政投入,进一步完善普遍服务机制。

推进农村信息服务业的发展,首先要强化农村电信基础设施投资,确保农村的各级政府机关、农业科技推广站、储蓄所、邮电局等公共服务机构实现上网,逐步实现网络在农村地区的社区普及接入。由于我国正处于电信产业管理体制的转型时期,普遍接入义务的实行还有一定困难,比较现实的做法是建立普遍服务基金。

研究表明,决定信息服务业企业选择落户区域的因素,最为关键的是业务的前后向联系和人才资源。因此,对西部地区,要加大通信网络建设的投入,缓解带宽瓶颈。要加强对上述地区信息服务业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建设的资助。协助上述地区建设一批基础性、公益性和示范性的公共服务平台,如测试认证平台、共性技术与应用开发平台、新技术推广应用平台等,提高企业开展业务的前后向联系能力。2、完善信息服务业企业认定机制,使信息服务业企业享受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为了推动科技进步和提高产业水平,我国现有政策对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税收等方面的优惠,部分信息服务业企业也属于优惠政策的覆盖范围。但是,由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不是为信息服务业量身定做,仍有相当多的信息服务业企业不能享受优惠,这些企业包括专门从事服务而不是软件开发的信息服务企业,以及不具备一定自主知识产权要求的信息服务企业,尽管这些企业在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促进知识流动,支撑技术和业务创新,满足社会信息需求等方面,同样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完善高新技术产业的政策支持体系,2006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颁布了《关于在苏州工业园区进行鼓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试点工作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即财税[2006]147号文,提出了将技术先进型的服务企业纳入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范围。论文大全,政策壁垒。该政策更全面更合理的覆盖了信息服务业的产业链,成效显著,建议将其扩展至全国范围。

软件与信息服务紧密相关,软件是从事信息服务的关键工具,信息服务是软件的核心价值。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应用软件的成熟,软件即服务(SaaS,(Software-as-a-Service)成为世界软件产业发展大趋势。建议将软件企业的优惠政策(国发[2000]18号文)扩展至信息服务业领域。

3、完善信息服务业的市场机制,破除政策性壁垒。

对于信息传输服务业,完善市场机制的主要任务是放宽市场准入,打破行业垄断、行政壁垒和地方保护,支持和鼓励民营资本进入市场。加快推进三网融合,鼓励VoIP、IPTV、手机电视等融合性业务与市场的发展,推动三网融合的试点建设。论文大全,政策壁垒。论文大全,政策壁垒。对于互联网信息服务业,要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和基础运营企业的行为,保护消费者利益,改善互联互通,维护公平环境。对于信息内容产业,要鼓励政府对社会开放信息资源,依靠政府市场需求培育新的产业增长点。

进一步规范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监理、采购、知识产权保护等行为。建立更合理的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整合资质评定条件,减少种类数量,设置资质评定特殊条件,允许提前跨越晋级。

4、拓展投融资渠道,化解信息服务企业的融资缺口。为满足信息服务企业的资金需求,需建立多层次的信息服务业资本市场体系和监管体系: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信息服务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通过股票上市、发行债券、项目融资、资产重组、股权置换等方式筹措资金;进一步完善信息服务的无形资产评估机制,鼓励银行积极向符合条件的信息服务企业发放贷款;加快面向信息服务业的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建设;大力发展风险投资,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充分利用民间资本,规范非正式金融体系。

同时,还应逐步健全信用担保和信用管理体系,完善信息服务业企业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信息服务企业信用评级制度。

参考文献:

[1]汪会玲,论信息服务中的信息资源整合平台建设[J].图书情报工作,2006,(1):112-114.

[2]郭作玉,关于农村市场信息服务的思考[J].电子政务,2009,(4):11-19.

篇5

荷兰是历史上第一个资产阶级政权国家,构建了第一个现代意义的金融体系,加快了其国际贸易中心地位的确立。本文以荷兰金融与产业成长历史为线索,分析荷兰成为超级大国的基础和根本原因所在,从而揭示金融成长如何保证和加快产业成长,为我国发展提供借鉴。

一、农业商品化、工场手工业规模化与商人资本

(一)农业商品化与“商品农”

荷兰独立后农业生产率迅速提高,导致农业的分工和专业化以及商品化,各地因地制宜发展专业化农业生产,农产品的商品率相当高国际贸易论文,成为欧洲国家粮食的重要供给国。荷兰弗里斯兰的哈姆马农产品的商品率甚至达到92.3%,1572年由于弗里斯兰经历战争商品率下降。

在沿海地带渔业成为重要产业,与当时其他国家不同,荷兰的三大渔业(鲱鱼、鲸鱼和鳕鱼业)不仅仅限于捕捞,而且还进行加工、包装或提炼,渔业成了一种工业。荷兰省北部岛屿以及荷恩与阿姆斯特丹之间地带17世纪上半叶从事海上渔业加工的乡村男劳力占其总数的50%[1]。1562—1657年出口到波罗的海的鲱鱼中75%是荷兰运输,1661—1720仍占60%,此后比重大幅度下降,1730—1740,荷兰一国要占欧洲全部鲱鱼年产量的1/2以上。

农产品、畜产品和渔业从生产、加工到销售已形成大规模商品生产,高产量、高商品率和众多的从业人员说明荷兰的农业已突破传统生产方式,农业已形成一种产业,支撑着荷兰经济强国的基础。德·弗雷斯(1971)[2]总结认为,荷兰乡村经济转变的主要特征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商品农”的形成中国知网论文数据库。作为前向联系,农产品的商品化维系着为之服务的运输和市场网络。凭借繁密顺畅的流通渠道,乡村农产品贸易不仅遍及国内,而且扩大到国际,成为荷兰庞大商业帝国机器运转的“基本剂”。作为后向联系国际贸易论文,农业生产的商品化刺激了人们对于土地开发的投资兴趣,推动了作为农业生产资料的肥料和饲料的贸易扩大,促进了乡村手工业的兴起和教育的兴办。直至整个18世纪,荷兰农业始终在欧洲保持了最先进的生产水平。

(二)工业与金融业的形成

纺织业特别是呢绒工业是荷兰的第一支柱产业,已形成生产的大众化,而且纺织业的结构调整(如新呢绒生产取代旧呢绒生产)使荷兰保持着持续的优势。至17世纪,来登成为欧洲最大的毛纺织中心。

国内工业中居突出地位的是造船业。在17世纪初期造船业已成为荷兰居第二位的支柱产业。政府兴建的国内四通八达的运河和造船业的大型化、机械化使荷兰水上运输趋向经济化——运输成本低廉化。造船业既为荷兰的海外贸易提供了重要的物质保证,又为荷兰国内经济飞跃提供了基础,促进了荷兰银行业和保险业的形成和发展,同时推动了海上贸易在全球范围的兴起。

(三)商人资本与农业、工业成长

在农业、工业和工场手工业成长过程中,商人资本起着重要作用。在经济发展起始阶段,由于经济规模较小,商人资本和产业资本采用正式或非正式合作方式,通常融为一体。当荷兰农业商品化、工场手工业规模化迅速扩大时,产业成长的预期收益吸引更多商人资本流向农业和工业,由于商人资本具有雄厚的资金、专业的商业技能,从而逐渐控制了生产和销售的全部过程;同时,与商人资本早期实行合伙制的原有生产者逐渐丧失生产资料国际贸易论文,沦为工资劳动者。产业资本的增加进一步加强了农业产业化和工业的发展,即产业成长。在这一过程中,逐渐形成专门从事农业、制造业的产业部门和专门为产业融资服务的金融部门。

二、现代金融制度的建立与国际贸易中心的确立

(一)现代银行制度与对外贸易

农业商品化和工场手工业规模扩大以及造船业的经济化促进了荷兰的对外贸易,对外贸易的迅速扩大内在地要求金融机构为之提供便利的国际贸易支付体系。在威尼斯银行业模式基础上建立的金融机构框架已不能使支付体系顺畅、有效。此时,1609年建立的阿姆斯特丹银行进行了一个划时代的改革——银行券代替硬币,同时要求进出口商在该行开立账户,600弗罗林以上的支付必须使用汇票。“银行券的发行与流通是金融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也是金融对经济推动作用产生一个飞跃的转折点,最初发行是为了节约金属铸币和在支付体系内提高效率,但却为后来信用货币制度的建立做了重要尝试,开辟了通过创造廉价货币以促进经济发展的道路中国知网论文数据库。”[1]阿姆斯特丹银行的业务创新对荷兰经济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首先,提高了支付效率,这是其最初的目的,而且事实也达到了预期目标。更为重要的是支付的便利吸引了更多的其他国家的商人在阿姆斯特丹银行结算,既带来了资金,也使阿姆斯特丹由一般的商品集散地演变为国际贸易中心。第二,信用工具的产生大大满足了产业成长所需资金。农业商品化和工场手工业规模的扩大,使得仅依靠内源融资不能满足产业成长的需要国际贸易论文,传统的银行借贷既受资金来源约束,也有筹资成本过高的影响。信用工具的产生使得货币乘数作用出现,从而为产业成长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支持。对外贸易迅速成长为荷兰的支柱产业。第三,降低了筹资成本。银行业务的创新大大便利了资金的借贷,也促进了银行业的竞争,大量银行聚集在阿姆斯特丹,使得银行的借贷利率比欧洲其他国家要低几倍,低利率贷款为产业扩大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了有力支持。正如马克思所言:“在荷兰,商业信用和货币经营已随着商业和工场手工业的发展而发展,而且在发展过程中,生息资本已从属于产业资本和商业资本。这一点已经表现在利息率的低微上”[2]。

(二)证券市场与贸易垄断

海外贸易的迅速成长激发荷兰人纷纷组织贸易公司,同时带动了银行业和保险业的扩大,产业成长(海外贸易)大于金融成长,资金需求成为瓶颈;同时荷兰在早期实行的合伙制贸易方式问题凸显:这种具有短期行为特征的贸易方式与荷兰迅速壮大的海外贸易不相匹配。为解决长期资金问题,1606年荷属东印度公司成立之时即发行了世界上第一张股票,这张股票让荷兰经历了整整一个世纪的辉煌。该公司采用股份制向全社会募集资金,有的股东只有几十个荷兰盾,表明股份制在荷兰已成为普及的筹资和投资方式。1608年国际贸易论文,阿姆斯特丹证券交易所建立,成为历史上第一个正式的股票交易所。尽管只有联合西印度公司和西印度公司的股票在此交易,另外还有政府发行的各种类型的债券(更多股票和证券交易在非正式市场交易),这个市场却拥有成熟的交易技术,包括期权和期货合约的使用。阿姆斯特丹是当时欧洲的商业中心,与此相匹配,该交易市场成为国际股票市场的中心。——17世纪荷兰资本积累比欧洲各国的资本总和还要多,对外投资比英国多15倍。投资于欧洲、东印度和美洲的外国债券的资金超过3.4亿荷兰盾。英国国债的很大一部分由荷兰人持有,每年有上千万荷兰盾的利息收入[3]中国知网论文数据库。更为重要的是17世纪中叶的“金融革命”——各省从向商人—银行家借款转为直接向富人出售国库券。阿姆斯特丹成为当时欧洲最著名的短期和长期信贷供应者,成为一个规模空前的国际金融市场。

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为对外贸易提供了丰富的资金,也解决了企业所需的长期资金问题;同时,证券市场的大众化使得金融成长快于产业成长,从而保证和加快了现代商业(海外贸易)的成长。.

股份制帮助荷属东印度公司打败英属东印度公司,奠定了其贸易垄断地位;证券交易所和阿姆斯特丹银行的建立为对外贸易提供了雄厚的资本和便利的支付体系;资金的自由流动使阿姆斯特丹成为资金的集散地:一方面,现代金融制度的建立和金融工具的创新使国际资金大量流向阿姆斯特丹,另一方面,发达的金融体系又为荷兰和其他国家提供了廉价而便利的资金来源。金融成长把广大居民购买力的利益和产业成长(海外贸易)直接结合起来,促进了荷兰国际贸易中心地位的确立。荷兰成为国际贸易中心的同时国际贸易论文,也成为国际金融中心。至此,现代金融制度已成功帮助荷兰确立了国际贸易中心,金融成长和产业成长进入成熟期。

三、资本自由流动与产业衰落

海外贸易汇集的大量财富和诸多物产,源源不断流入荷兰,进而转化为巨额商业利润和资本,至17世纪中期,荷兰已成为世界商业霸主。然而,曾促使阿姆斯特丹成为国际金融中心的资金自由流动,出现国内资本脱离产业转向借贷资本,贷款回收的困难和泡沫经济的破灭,动摇着其金融体系的稳定。

首先,转口贸易的兴盛改变了商人资本的性质。商人资本原为获取商业利润而参与并逐渐控制国内产业生产,当转口贸易变得更为有利时,商人资本便倾向于进口而非制造,资本则由产业资本转向商业资本,显然阻碍了国内产业进一步成长。由于转口贸易的特殊作用,以阿姆斯特丹为首的商业城市,期望靠转口贸易扩大财富国际贸易论文,无视国内工业成长的根本利益,激励政府实行低关税,对国内工业放弃保护,也就意味着对国内产业成长的阻碍:海外贸易脱离国内产业成长,失去交换的基础;放弃国内工业保护,也就意味着商品生产国商品竞争力的提升和直接贸易的兴起,荷兰的转口贸易失去依托。商业资本在荷兰商品经济发展中不是逐步让位于工业资本,而是使工业资本越来越屈从于自己,这一演变趋势与西方近代资本结构演变的总趋势恰好相反[4]。

其次,金融成长脱离国内产业成长,失去基础和载体。金融业在促进海外贸易迅速成长的同时,荷兰成为国际金融中心。然而至17世纪后期,荷兰资本更多用于对外借贷而非国内产业投资。荷兰金融业的高度发达具体表现在利息率的低微上,而同期其他国家的利息率则是荷兰的几倍。由此不仅导致商人资本从产业资本转向借贷资本,而且促使商人(尤其是大商人)在国内低息借贷,国外高息放贷,进一步加剧国内产业资本和商业资本的减少。

第三,银行坏账形成金融危机中国知网论文数据库。到18世纪末期国际贸易论文,荷兰资本主义在很大程度上已由商业资本主义演变为借贷资本主义。对外大量放款为荷兰赢得了金融资本家的美誉,然而对外放款的对象:一是外国政府、君主,一方面增强了外国的军事和工业实力,另一方面战争使得大量贷款成为坏帐,严重影响着荷兰的金融业;二是对外金融投机,到17世纪下半叶,其影响超过对外贸易。1758年,荷兰商人购买的英格兰银行、英国东印度公司和南海公司股票占这些股票总额的1/3[5]。南海“泡沫事件”导致投资者损失惨重。坏账的形成和商人资本的损失大大降低了荷兰的金融竞争力。各种投机活动导致一系列银行破产倒闭,引发1763年的金融危机。

四、启示

1.产业成长是现代金融体系形成与成长的基础

农业、工场手工业、海外贸易等产业的兴起增加了融资需求,银行券、汇票、期权、期货、国库券等金融工具创新蓬勃发展,证券交易所、阿姆斯特丹银行、非正式交易市场等现代金融体系产生,产业成长引致金融成长;另一方面,金融成长又为农业、工场手工业、海外贸易等产业提供充足的资金,进一步促进产业成长,在这一过程中金融业本身得以成长。

2.现代金融体系保证和加快了海外贸易的成长

阿姆斯特丹银行建立的支付制度第一次显示了现代金融制度的威力,促使阿姆斯特丹迅速成为国际贸易中心;荷属东印度公司发行的股票既保证了企业长期生存,又促使荷兰海外贸易迅速获得垄断地位;资金的自由流动促使阿姆斯特丹成为国际资金的集散地。因此,银行券、国库券、股票等金融工具的创新、银行制度和证券市场等金融制度创新既保证和加快了国际贸易中心的确立国际贸易论文,又促进了金融业自身的成长,使荷兰保持了一个多世纪的世界霸权。根据马克思的说法,荷兰是“标准的资本主义国家”[3],或如亨利?塞所言荷兰是“商业和金融资本主义的象征” [4]。

3.金融成长与产业成长必须保持合理关系

金融成长以产业成长为基础。“郁金香事件”显示了泡沫经济的危害,此后历史上多次的泡沫经济与此都有相似之处——金融成长脱离产业成长必然带来泡沫的破灭;“南海事件”表明资本自由流动的负面效应,美国历史上也多次发生外国投资者遭受巨大损失的金融危机。因此,在金融全球化背景下,金融成长超过产业成长所需以及资本自由流动带来的危害已引起各国关注,尤其是拥有外国巨额证券资产时更应引起重视,国家金融安全成为政府的职能之一。

作者:史恩义 男,1967年8月生,山西襄汾县人 工作单位:山西财经大学国际贸易学院

职称:副教授

研究方向:国际经济与投资

学位:经济学博士

参考文献

[1].范?德?沃德.乡村史系学报与荷兰乡村史的研究[J].欧洲经济史杂志,1971,31(1):236.

[2].德?弗雷斯.黄金时代荷兰的乡村经济1500—1700[J].经济史杂志,1971,31(1):266-267.

篇6

贷款条件,一般理解为贷款方在向借款方提供贷款时所设定的条件,具体包括贷款的使用途径、还款日期、还款方式等,究其目的,主要在于保障贷款的安全性。对于发展性的国际组织而言,在保障贷款安全的同时,还着眼于贷款的功能性,即通过对贷款有效的、正确的利用,促进借款国的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在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供的金融援助活动中,贷款条件(loan conditionality)构成其核心要件,频繁出现在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相关正式文件中。

然而,何为“贷款条件”,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均未对其进行过正式的、官方的定义。Goseph Gold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条件进行分析时指出,贷款条件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希望成员国按照组织协定的宗旨和条款的方式利用组织贷款而应遵循的政策[1]。笔者以为,从提供贷款的国际金融组织角度看,贷款条件是其为保障贷款安全与功能实现的限制性政策;从借款国角度看,贷款条件是借款国对国际金融组织所作出的一般性承诺。

学界对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条件的研究相对较多(注:仅以国内研究为限,研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条件的主要论文有:徐崇利.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条件的利益分析和法律性质[J]中国法学,1999(5);温树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条件改革的法律分析[J]山西大学学报,2006,(4);鄂晓梅.析IMF贷款条件的法律效力[J]法学评论,2002(5);曹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条件研究:以阿根廷为例[J]国际金融研究,2005(11);曹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的政治经济学分析:模型与案例[J]国际政治研究,2005(4)。相对而言,研究世界银行贷款条件的论文较少,主要有刘音论世界银行政策贷款条件性的概念及其发展[J]保山学院学报,2010(1);方长荣世界银行非自愿政策与我国水库移民政策的比较分析[J]河海大学学报,2002(2)),相对而言,对有关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两大最为重要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交叉条件的研究却较为薄弱。(注:部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条件的研究论文涉及到贷款交叉条件,但均未展开深入分析。目前相关的专题性论文仅有Sidney Dell. The Question of Cross-Conditionality. World Development,Vol. 16,1988:557-568; Nicholas Kremmydas. The Cross-Conditionality Phenomenon-Some Legal Aspects. The International Lawyers,Vol. 23,1989:651-675. 国内对相关问题的研究尚付诸阙如。)然而,随着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功能界限的日渐模糊,以及金融危机背景下两者在全球范围内提供金融援助的活动不断增加,贷款交叉条件出现的频率也日趋频繁,因而对借款国政治、经济乃至社会生活的影响(包括负面影响)也在日益深入。我国国际收支状况良好,外汇储备充足,现阶段暂无利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的需要,主要是利用世界银行贷款,但并不排除未来利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的可能,从而导致贷款交叉条件应用于我国。对此,有必要未雨绸缪,对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交叉条件从法学角度进行研究,以便为我国在面临贷款交叉条件时提供应对之策。

一、贷款交叉条件的类型分析

有学者指出,贷款条件在严格意义上并非具有确定内涵和外延的法律术语,不具有规范性,只是对客观现实和事实状态的描述而已[2]。相较贷款条件,贷款交叉条件的内涵与外延更加模糊、混沌。无论是世界银行还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都未在正式文件中对贷款交叉条件进行过定义。

一般认为,贷款交叉条件是指贷款方与借款方在贷款协议中规定,如果借款方未能遵守或履行另一贷款方在另一贷款协议中所设定的贷款条件时,则视作借款方未遵守本贷款协议。在国际金融法领域中,贷款交叉条件主要出现在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文件中,比如世界银行在贷款协议中提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某一借款国的贷款条件,并将借款国遵守或履行该贷款条件作为获得世界银行贷款的先决条件之一,在借款国未能符合上述要求时,世界银行则拒绝提供贷款。依据国际金融组织在贷款文件中对另一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条件引用方式的不同,可以将贷款交叉文件分为正式的贷款交叉条件与非正式的贷款交叉条件。

(一) 正式的贷款交叉条件

正式的贷款交叉条件是指,某一国际金融组织在决定是否向借款国提供贷款,以该借款国是否遵守并实施另一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条件为必要的前提,否则该国际金融组织将拒绝提供贷款。在正式的贷款交叉条件情形下,成员国向世界银行申请政策性贷款(注:政策性贷款(policy-based lending),是世界银行用于帮助借款国恢复国际收支平衡、弥补国内政策改革与制度建设方面资金短缺问题的短期贷款,旨在实现借款国的宏观发展目标。与世界银行的项目贷款相比,政策性贷款的贷款周期较短,贷款资金的支付程序也较为简便。)时,世界银行要求该借款国必须首先或同时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申请贷款,并必须首先或同时遵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贷款协议中所设定的贷款条件,才能向世界银行申请政策性贷款。反之亦然。有学者对贷款交叉条件的具体情形予以列举,指出正式的贷款交叉条件产生于如下四种情形:(1)某一国际金融组织对另一国际金融组织拟提供的贷款或者既有贷款款项的支取行使或试图行使否决权;(2)双方达成正式的协议,在未取得一方同意的情况下,另一方不向任何成员国或特定成员国提供贷款或其他相关安排(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备用安排);(3)双方达成正式协议,规定在未取得一方同意的情况下,另一方停止向任何成员国或特定成员国提供先前同意的贷款或安排;(4)根据双方之间的安排,一方的官方行为,尤其是宣布借款国丧失向本组织借款的资格,可同时导致该借款国无法获得另一方的贷款[3]。

在贷款实践中,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主要通过备用安排的方式向借款国提供贷款。在备用安排方式中,借款国应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交意向书,并就为取得贷款资金拟采取的国内经济政策改革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进行协商、确定,并以此作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否决定提供贷款的条件。由于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程序中,贷款条件系由借款国单方面提出并经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磋商后确定,借款国主动在意向书中设置贷款交叉条件的可能性极小,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协商过程中添加该贷款交叉条件的可能性也不大。因此,一般情况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程序不太可能产生贷款交叉条件。相对而言,由于世界银行在提供贷款时,要求与借款国签订贷款协议,因此可能会出现贷款交叉条件。如1977年,世界银行在向牙买加提供贷款时,在贷款协议中设置的贷款条件之一,即是要求牙买加政府必须先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申请获得一定额度的备用安排[4]。

构成正式的贷款交叉条件须符合如下三个要件:首先,贷款交叉条件系由世界银行执行董事会在考虑向借款国提供结构调整贷款时所设定,其目的在于实现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安全的交叉保障;其次,贷款交叉条件应包含在世界银行的贷款协议中,构成贷款协议的正式条款之一,从而确保贷款交叉条件的法律约束力;再次,贷款交叉条件应明确提及借款国与基金间备用安排所设定的条件。如果贷款交叉条件仅仅提及备用安排的贷款条件,而未将其作为世界银行发放贷款的先决条件,则不构成正式的贷款交叉条件。

(二)非正式的贷款交叉条件

正式的贷款交叉条件在实践中较为少见,目前仅有一例,即前已提及的1977年世界银行在向牙买加提供的贷款协议中所设定的获得贷款的先决条件。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通常采取非正式的、隐性的贷款交叉条件。

非正式的贷款交叉条件是指,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均表示对对方的贷款条件予以充分的尊重,在不存在正式协议安排的情况下,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各自、独立的贷款决策导致同样的贷款条件的设置[5]。与正式的贷款交叉条件相比,在非正式的贷款交叉条件下,另一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条件对本组织贷款条件的设置及是否提供贷款并无实质性的约束力。以政策框架文件(Policy Framework Paper,简称PFP)为例,借款国在贷款申请时应向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工作人员同时提交PFP并进行磋商,并最终交各自机构的执行董事会批准通过。世界银行执行董事会应首先就PFP进行讨论,讨论的重点在于文件的发展性与结构性部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则参考世界银行的评估结果对PFP进行讨论,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仍保持相对独立性,不必一定接受世界银行的意见。

从理论上讲,非正式的贷款交叉条件包括如下三种方式:(1)间接的、非正式的磋商式贷款交叉条件,即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就是否向借款国提供贷款进行非正式的最后磋商,并就贷款条件的设置达成一致。这种非正式的磋商被认为是间接的、非正式的磋商性贷款交叉条件[4]。在这种非正式的贷款交叉条件设置过程中,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均是通过与借款国的磋商,说服借款国接受其贷款条件。如果借款国不予接受,则两个国际组织均无法在贷款协议中添加其贷款条件。即使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最终拒绝贷款,也不会明确将借款国未接受或执行其他国际组织的贷款条件作为拒绝提供贷款的理由。(2)相互依赖性的、间接的、非正式的经济性贷款交叉条件,即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就某一借款国的贷款申请设置了类似的贷款条件。(3)非正式的、间接的、金融性的贷款交叉条件:某一国际金融组织影响另一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条件的设置,是通过商业银行、区域性发展银行、双边或多边的贷款方等其他参与方,在多方间形成错综复杂的贷款交叉条件。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宣称某借款国未遵守其贷款条件,则其他商业银行可能降低对该国的信用评级,并将银行业务撤出该国,从而可能影响到借款国的的经济状况,进而可能影响到世界银行政策性贷款的提供。再如,世界银行可能影响商业银行对借款国信用度的判断,从而导致借款国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地位下降,进而影响到该国的信用政策和外汇储备,最终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否继续支持该国的项目贷款产生负面影响[6]。

二、贷款交叉条件的法律分析

(一)贷款交叉条件的法律性质

如前所述,在非正式的贷款交叉条件情形中,一国际金融组织所设定的贷款条件对另一组织的贷款行为并无实质性的影响,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在某些情况下,两个国际金融组织在贷款条件上的重合仅仅是一种巧合,并不具有法律上的联系。因此,非正式的贷款交叉条件并不具有在法律上进行讨论的必要。在正式的贷款交叉条件情形中,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条件会对世界银行贷款条件的设置以及贷款行为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因而有必要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条件在世界银行贷款协议中的法律性质进行探讨。

Richard Edwards指出,在某些情况下,世界银行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备用安排或延期安排中对借款国的结论作为是否向该国发放贷款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世界银行执行董事会在批准该项贷款前,贷款条件已经得到了满足,因此无须再在贷款协议或担保协议中作出特别约定[7]。Nicholas Kremmydas指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备用安排或者其他类似安排并非世界银行贷款协议中的条件,而是先决条件(precondition),因而无须在世界银行贷款协议中对此予以明确[8]。普遍的观点是:在正式的贷款交叉条件中,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所设置的贷款条件构成世界银行是否与借款国签订贷款协议或发放一次性贷款或后续贷款的先决条件。

在正式的贷款交叉条件中,基金的备用安排以及其中所设置的贷款条件,被认为是世界银行促进成员国采纳并执行结构调整贷款项下成员国规划的必要矫正措施。在世界银行贷款协议中将其设置为贷款的先决条件,其目的是为了确保该成员国规划的成功实施。可以认为,这种先决条件构成世界银行贷款条件的延展,也是弱约束力的基金贷款条件借世界银行贷款协议实现“硬化”的方式。

在世界银行的结构调整贷款中,成员国应首先就贷款申请事宜与世界银行进行预磋商,并在磋商的基础上提交“发展政策书”(letter of development policies),表明其执行经济发展规划的意愿,以符合结构调整贷款的要求。在某些情况下,成员国提出的经济调整规划与之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备用安排设定的贷款条件相近。发展政策书类似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意向书,是成员国向世界银行申请结构调整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发展政策书中,借款国需阐述引致此次贷款申请的特殊情况、政府的发展目标,以及拟采取的经济发展政策,以表明其克服本国经济所面临的结构性问题等内容。世界银行对发展政策书进行审查,如审查通过,则与借款国签订贷款协议并发放贷款。

发展政策书的法律性质与意向书有所不同。一般认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意向书不构成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与成员国间的国际性协议,在意向书基础上产生的备用安排也不具有法律约束力[9]。相对而言,发展政策书与在发展政策书基础上达成的贷款协议,具有国际条约的法律效力。有学者指出,成员国向世界银行申请结构调整贷款时,在发展政策书中表明本国的经济发展规划以及为获得贷款而实施这些规划的意愿,可视作成员国向世界银行发出的要约,而世界银行接到成员国的贷款申请后与成员国进行磋商,并对磋商后达成共识的贷款条件表示接受,则视为世界银行作出的承诺[8]644。借款国与世界银行在共识的贷款条件的基础上签订贷款协议,如借款国未能遵守贷款协议,则应视为违反国际条约,其中包括借款国未能履行或实施贷款协议中作为交叉条件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条件这一情形。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条件通过世界银行贷款协议的交叉引用,构成国际协议的一部分,对借款国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贷款交叉条件的合法性

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均在其成立协定中提到应与其他相关的国际组织进行合作。《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第5条第8项规定,世界银行应在本协定条文范围内,与任何一般的国际组织和在有关领域内有专门责任的公共国际组织进行合作。在涉及贷款申请或担保事项时,世界银行应适当考虑其他相关的国际组织的意见与建议。《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也有相关规定。《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10条规定,基金应在本协定条文范围内,与一般的国际组织和在有关领域内负有专门责任的公共国际组织进行合作。

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20世纪40年代产生之初,对各自在国际金融事务中的职能有着明确的分工。根据《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第1条,世界银行的宗旨主要在于通过促进私人投资尤其是国际私人投资,鼓励通过国际投资以发展成员国生产资源的方式,促进国际贸易长期均衡的增长。根据《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1条,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则着眼于借款国的宏观经济政策如货币政策与外汇政策管理,旨在成员国出现国际收支失衡的情况下,为其提供短期贷款以促使其尽快恢复收支平衡,促进贷款资金的迅速回笼以满足其他成员国的需要。具体到贷款方面,世界银行旨在通过项目贷款为具体项目的建设提供长期贷款,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则是提供短期贷款以解决成员国短期内的国际收支失衡问题,两者在贷款事项上存在明确的界限。然而随着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业务的调整,两者在贷款事项上逐渐出现重合。自1980年以来,世界银行开始拓展政策性贷款业务,推出结构调整贷款等非项目贷款业务,旨在为借款国填补政策改革和制度建设方面的资金短缺提供短期贷款。世界银行在提供调整贷款时,对借款国设置的贷款条件包括债务管理、进出口政策、汇率政策、货币政策等传统上属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世界银行之所以将贷款业务拓展到调整性贷款领域,是因为世界银行推动世界经济发展这一目标的实现,与国际贸易收支失衡、贸易限制、通货膨胀等短期经济平衡问题的解决密切相关,进言之,后者问题的解决构成前者目标实现的基础。与此同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认识到,发展中国家经济问题的根本解决,需要对其国内经济进行结构性改革,促进生产性投资,从而实现经济与出口的稳定增长,相应的贷款条件也逐渐转向以基本政策改革、部门平衡和长期调整为特点的“供给管理”政策,更加重视增收对平衡发展中国家国际收支状况的作用[10]。

两者职能重合的区域越多,意味着两者在贷款条件方面进行交叉设定并借以实现交叉强化的空间更大。贷款交叉条件的出现,实质上是以交叉强制守约的方式强化两大国际金融组织各自贷款条件对借款国的约束力,有利于保障贷款资金的安全与有效利用。

但是,细究之,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交叉条件缺乏合法性依据。《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与《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在有关贷款条件条款中,均未提及贷款交叉条件,这表明贷款交叉条件的设定与实施缺乏正式的国际法依据。根据《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第5条第8项第b款规定,世界银行在对贷款申请作出决定时,如果有关事项直接属于其他国际组织的职能范围之内,而且该国际组织的参加者主要为世界银行各成员国,则世界银行应对该组织所提供的意见和建议加以考虑。但该款仅规定,世界银行应对其他国际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加以考虑”,并未规定世界银行的贷款条件应受其他国际组织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意见的约束。因此,世界银行如果在贷款协议中设置正式的贷款交叉条件,可能导致其违反国际法。反之,在《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中并未提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贷款或其他事项中应该考虑其他国际组织包括世界银行的意见与建议。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也对设置贷款交叉条件表示反对。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1989年协定中对两者的职能分工进行明确时指出,两者应避免在贷款协议中设置贷款交叉条件[11]。

即使如此,就目前而言,尚很难一概而论贷款实践中贷款交叉条件的设置存在违反国际法之处。究其原因:

1. 宽泛的协定条款预留了贷款交叉条件存在的空间

基金在贷款业务中主要采取意向书或备用安排的方式,其中所提及的目的与政策主要源于经济学意义,这使得基金具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比如《基金协定》第5条的“收支平衡问题”并不仅仅限于收支失衡本身,还包括其他经济学意义上的平衡目标,如通货膨胀、就业问题、贸易限制等。《基金协定》第1条所设定的宗旨含义也较为广泛,除明确规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维持外汇稳定、收支平衡方面的职能外,还规定基金经济政策的首要目标是促进国际贸易的扩大与平衡发展。因此,即使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为借款国设定的贷款条件或业绩标准超出传统意义上的收支平衡范畴,只要该行为旨在实现遏制通货膨胀或促进经济发展等经济政策目的,都可以认定其行为符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所设定的职能范围。根据国际法院在“经费案”中确立的目的解释方法,通过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宗旨的目的解释可以将设定非正式的贷款交叉条件行为纳入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的合法范围。前已提及,《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对世界银行宗旨的规定较为广泛,兼之发展性宗旨与短期国际收支平衡间的关系,世界银行的宗旨除推动世界经济发展外,还涵盖推动会员国的经济调整计划以解决其短期的国际收支失衡问题。鉴此,世界银行将遵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备用安排的贷款条件作为成员国获得世界银行贷款的先决条件,符合《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的规定。

2. 贷款条件合法性的解释权在于国际金融组织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29条,成员国与基金间或成员国间对于本协定条文的解释发生任何异议时,应提交执行董事会裁决。成员国如对执行董事会的裁决有异议,可以在裁决后三个月内要求将该异议提交理事会作最后裁决,由理事会的“解释条文委员会”作出最终决定。Gold指出,鉴于基金有权对协定的条款进行解释,可以推断出基金有隐含的权力对自己的决议进行解释[12]。世界银行对《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条款解释办法的规定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基本相同。根据《协定》第9条,会员国与银行间,或会员国与会员国之间对于本协定条文的解释发生任何争议时,应即提交执行董事会裁决。对执行董事会的裁决不满的,会员国仍可要求将争议提交理事会作最后裁决。

有关贷款交叉条件的决议合法与否,最终决定权掌握在设定决议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理事会或世界银行理事会手中,这使得本组织的有关决议被认定为越权行为的可能性非常小。

三、我国应对贷款交叉条件的对策

国际金融组织在贷款实践中使用交叉条件引发许多争议。贷款交叉条件的出现,实质上是对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条件的硬化,而贷款条件内在的合理性缺失,导致贷款交叉条件缺乏合理性的基础。

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有学者指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提供贷款时所捆绑的条件,其政策出发点主要是对西方国家的地理、政治、战略方面的考虑,偏袒发达国家;无视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未能针对性地解决发展中国家所面临的经济问题;无视发展中国家逆差的结构性、长期性和外部性,强令它们实行紧缩性的措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发展中国家的国际收支问题[13]。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呈现出从单纯注重紧缩货币和财政政策到重视结构性调整和金融体制改革的转变趋势,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促进发展中国家国内体制的改革,然而以市场为导向的贷款条件,以及贷款条件中所附加的非经济措施包括人权条件,使得发展中国家对贷款条件持反感与戒备的态度,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条件实质上是发达国家通过附加苛刻的经济改革条件,进而敦促或催化受援国的政治改革,从而最终攫取该国的部分国家主权[14]。与此同时,世界银行的贷款条件也面临着严重质疑,总体而言,以经济自由化为导向的贷款条件在借款国国内的实施效果难以令人满意。

由于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条件存在的先天性缺陷,贷款交叉条件在强化贷款条件强制力的同时,也使得贷款条件不合理的负面效应进一步放大。由于贷款条件的交叉关联,借款国如果不能满足或履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条件,那么它们不仅无法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获得贷款,也无法从世界银行获得贷款。因此,贷款交叉条件的出现进一步强化了急需贷款的发展中国家的被动地位,只能接受不利于本国经济发展的某些贷款条件:从短期来看,有助于防止发展中国家经济的恶化;但从长期来看,则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

然而,上述争议并不影响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向借款国提供贷款时使用贷款交叉条件的频率。有研究指出,近1/4的调查国在接受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时,被迫接受了同样的私有化条件。

目前,我国利用世界银行贷款较多。2009年7月,国务院批准了我国利用世行贷款2010-2012财年世行贷款备选项目规划,贷款总规模高达53.94亿美元,主要用于农业(农林水)、交通、能源及节能减排、城建环保、社发及其他领域[15]。从短期来看,我国尚不存在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申请贷款的必要性。在全球性金融危机以及世界经济形势动荡的背景下,我国经济仍保持着较为平稳的增长态势。2009年,我国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均保持“双顺差”格局,国际收支状况持续改善[16]。2010年,我国外汇储备继续保持增长状况,至2010年3月已经达到24470.84亿美元[17]。因此,世界银行在对我国贷款协议中暂时不存在贷款交叉条件的情形。但我国并不排除未来使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的可能性,从而导致贷款交叉条件对我国的适用,因此我国应未雨绸缪,注意到贷款交叉条件对我国的潜在影响。具体而言,针对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交叉条件,我国可采取如下对策:

1. 推动贷款条件内容的实质变革。目前贷款条件主要强调通过外部压力对借款国的国内制度与组织机构进行大幅改革,并将贷款条件与借款国国内人权状况、环保问题相挂钩,往往对借款国国内经济问题的解决产生了反作用。可考虑促进国际金融机构放弃在贷款条件方面的主导权,建立以借款国自我约束为基础的贷款条件,从而使贷款条件更能反映借款国的实际需求,更有针对性地解决本国问题。

2. 推动贷款条件程序的改革,促进贷款条件制定过程的可信度与透明度。总体而言,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条件主要反映发达国家的利益,应积极推动扩大参与渠道,使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能够充分参与贷款审批与贷款条件审批的程序中去。同时,促进建立外部评审机制,通过强化发展中国家市民社会力量的话语权与活动能力,对不合理贷款条件的设置建立外部约束机制。

3. 弱化贷款交叉条件的法律约束力。如前所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条件通过世界银行在贷款协议的交叉引用而获得法律约束力。建议在世界银行贷款协议中增加相应的条款,对贷款条件引用的法律性质予以补充说明,强调此类贷款条件的交叉引用不在于为借款国设定法律上的义务,而是仅仅旨在为借款国提供指引,借款国在获得贷款后即使不实施或履行该交叉引用的贷款条件,也不构成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注释:

[1]Goseph Gold. Conditionality[R]. IMF Pamphlet Series,No. 31,IMF,Washington,D.C,1979:2.

[2]刘音. 论世界银行政策贷款条件性的概念及其发展[J]. 保山学院学报,2010(1):87.

[3]Sidney Del. The Question of Cross-Conditionality[J]. World Development,198816(5):557-568.

[4]IBRD. Loan Agreement (Program Agreement) between Jamaica and the IBRD,Loan No. 1500 JM[R]. 1977:1.

[5]Richard E. Feinberg. The Changing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World Bank and the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J].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1988(42):545-60.

[6]Azizali. F. Mohammed. The Role of the Fund and the World Bank in Adjustment and Development[G]//Adjustment Policies and Development Strategies in the Arab World. IMF,1990:84-85.

[7]Richard W. Edwards. International Monetary Collaboration[M]. New York:Transnational Publishers,1985:272-273.

[8]Nicholas Kremmydas. The Cross-Conditionality Phenomenon- Some Legal Aspects[J]. The International Lawyer,1989,23(3):657.

[9]鄂晓梅. 析IMF贷款条件的法律效力[J]. 法学评论,2002(5):39.

[10]Brian Trubitt.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Conditionality and Options for Aggrieved Fund[J]. Vanderbilt Journal of Transnational Law,1987(20):678-681.

[11]IMF. Bank-Fund Collaboration in Assisting Member Countries (SM/89/54,Rev. 1)[EB/OL]. (1989-03-09)http://imf.org/external/pubs/ft/sd/index.asp?decision=DN17.

[12]Joseph Gold. The Legal Character of the Fund’s Stand-by Arrangements and Why It Matters[R]. IMF Pamphlet Series No. 35,1980:40.

[13]大卫勃兰尼,宋小川.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与发展中国家——关于基金组织“条件限制”的论争[J]. 世界经济,1987(7):30-31.

[14]张磊. 于IMF援助条件的本质辨析——以亚洲金融危机的反思为视角[J]. 甘肃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3):35.

篇7

金融制度的移植与创新

健全的金融制度是一国经济发展的基本前提,而作为一个必须随货币资金流动客观需要不断变化的动态系统,金融制度健全与否又取决于其能否针对金融发展而及时、准确地作出适应性的更替,因而,金融制度总是处于不断的变迁之中。一般来说,金融制度的变迁过程大致通过两种途径来实现:一是金融制度移植,二是金融制度创新。

我们可以把金融制度移植理解为某一国家或地区的金融制度中的一部分移植到其他国家或地区,使其成为接受国或地区的金融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对于什么是金融制度创新,有不同的理解。本人认为,金融制度创新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狭义上讲,只有从无到有地形成某项全新的金融制度,才能称之为金融制度创新,但这种情况很难出现;从广义上讲,只要是对原有的或从国外移植来的金融制度作局部调整或某些更新,以适应变化了的实际情况,就可以认定为金融制度创新。本文所探讨的是广义上的金融制度创新。

之所以要进行制度的移植,是因为制度的移植对于移植国家来说有很多的好处。它可以大大降低制度创新和制度变迁的成本,W·拉坦说,制度创新的引入,不管它是通过扩散过程,还是通过社会、经济与政治程序所进行的制度转化,它们都会进一步降低制度变迁的成本。“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当中,有必要吸收国外的先进技术及一些被市场经济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制度,这其中就包括金融制度在内。

但是,单纯的制度移植只能是“抛却自家无尽藏,沿门持钵效贫儿”,无异于舍本逐末,其后果可能使自己的发展永远受制于别人。只有在自我创新的前提下进行制度移植,才能做到扬长避短,优势互补,相得益彰。

金融制度移植的约束条件

我们不能简单地理解金融制度的移植就是某种金融制度取代另一种金融制度,制度的移植还存在着两种不同制度是否相容的问题。对于“移植”的部分,必须经过一些相应的变更,以使外来制度本土化才能实施,也就是说金融制度的移植并非是无条件的,在移植的过程中会存在许多约束条件,若对这些约束条件视而不见,金融制度的移植就有可能失败。

文化因素。文化是一种非正式约束,而我们所移植的金融制度属于正式约束,它与一国的价值观念、风俗习惯、民族精神等有着广泛的联系。萨维尼认为,一国的民族精神决定一国的法律制度。显而易见,民族精神这一文化因素对一国的法律制度的影响是不应被低估的,正式规则中包含了大量的隐性的非正式规则。新制度经济学也认为,正式规则只有在社会认可,即与非正式规则相容的情况下,才能发挥作用。因此,别国的某项金融制度若与本国的文化存在重大冲突,那么金融制度的移植就会失去效果或产生移植不适应症。这就要求我们在引入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制度时,既要对来源国的金融制度的文化背景作深入细致的了解,又要对准备移植的金融制度与本国文化的适应性作科学的、真实的评估,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理性选择。

经济因素。经济因素对金融制度的移植,其影响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一国金融制度体系的结构。二是市场经济发育程度的不同。西方国家市场经济已经高度发达,而我国的市场体系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之中,因此,当前我国在融入WTO的过程中,金融制度层面上就遇到了很大的困难,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原有的金融制度在许多方面带有计划经济的痕迹,这与WTO的许多规则存在一定的冲突。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并非是WTO规则这一正式制度的制定者,使我国入世在事实上就成为强制性变迁的金融正式制度的执行者,而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走的却是一条渐进式的道路,因此,从西方移植过来的金融制度就有一个在我国改造的过程。这也是我国当前许多金融制度改革不能一步到位的原因。政治因素。政治因素主要指国体、政体和政治权力的配置方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配置大部分是通过市场来进行的,但政府对资源的配置仍然起一定作用。在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启动力量直接来源于政治权力的主要载体——国家,而不是像西方国家那样,由自然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启动力量来自市场本身。由于我国的金融制度变迁是一种强制性制度变迁,金融制度供给和需求的主体都是政府,这就决定了在我国金融制度的制定过程中,政府带有决定性的影响。

我国金融制度移植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金融制度的移植在我国很活跃,这与我国融入WTO后金融业开放程度不断提高,而原有的金融制度不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有关。但是,由于我们在金融制度的移植过程中,缺乏成熟的经验支持,存在不少的问题,极大地影响了金融制度移植实效的发挥。这主要表现在:

对金融制度移植的性质、特点和规律把握不是很准。表现在对移植的理解就是“拿来主义”,对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制度与本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环境是否相容,没有进行深入的对比分析和全面了解,以至于移植来的金融制度在运行一段时间之后实效不大或出现负效应。如在我国设立大区行制度就是从美国移植而来的,当时我们只考虑到为了增强央行的独立性,减少地方政府对央行各分支机构执行货币政策及银行监管方面的干预这一因素,而没有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与美国有很大的差别,中国的大区行并不具备美国地方联储较强的研究能力和政策制定、执行能力。因而这一制度移植进来之后,原有的问题不仅没有得到解决,而且还产生了新的问题,由于省会中心支行的地位降低,影响力较小,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有限,使得中央政府近来又不得不重新考虑将大区行的制度进行改革。实际上,在中国目前的政治体制下,央行分支机构工作的开展是离不开地方政府的支持与配合的,大区行的改革思路是正确的,但在做法上有些超前了。

表面文章做得多,没有抓住本质性的东西。一些金融制度的移植基本上只是引进了一张皮而已,对于深层次的内容却没有深入领会。如银行服务业收费制度的推出就是如此,华厦银行南京分行的一位副行长说得非常好:收费服务是一把双刃剑,如果没有过硬的特色服务,一旦某银行收费了,就等于拱手把自己的客户让给了别人。一些银行在引入这项制度时,只看到了服务收费的重要性和合理性,却忽视了在收费的同时是以提高服务质量为前提的,结果导致这项制度在国内推出后遇到了很大民众及某些行业的抵制。

金融制度移植,实质上是一个外来的金融制度本土化的过程。因此,我们在对待金融制度移植这个问题上,一方面要从本国实际情况出发,对要进行移植的金融制度进行筛选扬弃,择优汰劣,寻求最适合我国目前金融业发展现实状况的金融制度作为移植的对象,并结合内外环境约束加以改造和具体化;另一方面,要辩证地否定本国原有金融制度上不合理的地方,保留其合理成份,在此基础上走向融合创新,最终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制度体系。

参考资料:

1.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3

篇8

金融制度的移植与创新

健全的金融制度是一国经济发展的基本前提,而作为一个必须随货币资金流动客观需要不断变化的动态系统,金融制度健全与否又取决于其能否针对金融发展而及时、准确地作出适应性的更替,因而,金融制度总是处于不断的变迁之中。一般来说,金融制度的变迁过程大致通过两种途径来实现:一是金融制度移植,二是金融制度创新。

我们可以把金融制度移植理解为某一国家或地区的金融制度中的一部分移植到其他国家或地区,使其成为接受国或地区的金融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对于什么是金融制度创新,有不同的理解。本人认为,金融制度创新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狭义上讲,只有从无到有地形成某项全新的金融制度,才能称之为金融制度创新,但这种情况很难出现;从广义上讲,只要是对原有的或从国外移植来的金融制度作局部调整或某些更新,以适应变化了的实际情况,就可以认定为金融制度创新。本文所探讨的是广义上的金融制度创新。

之所以要进行制度的移植,是因为制度的移植对于移植国家来说有很多的好处。它可以大大降低制度创新和制度变迁的成本,W·拉坦说,制度创新的引入,不管它是通过扩散过程,还是通过社会、经济与政治程序所进行的制度转化,它们都会进一步降低制度变迁的成本。“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当中,有必要吸收国外的先进技术及一些被市场经济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制度,这其中就包括金融制度在内。

但是,单纯的制度移植只能是“抛却自家无尽藏,沿门持钵效贫儿”,无异于舍本逐末,其后果可能使自己的发展永远受制于别人。只有在自我创新的前提下进行制度移植,才能做到扬长避短,优势互补,相得益彰。

金融制度移植的约束条件

我们不能简单地理解金融制度的移植就是某种金融制度取代另一种金融制度,制度的移植还存在着两种不同制度是否相容的问题。对于“移植”的部分,必须经过一些相应的变更,以使外来制度本土化才能实施,也就是说金融制度的移植并非是无条件的,在移植的过程中会存在许多约束条件,若对这些约束条件视而不见,金融制度的移植就有可能失败。

文化因素。文化是一种非正式约束,而我们所移植的金融制度属于正式约束,它与一国的价值观念、风俗习惯、民族精神等有着广泛的联系。萨维尼认为,一国的民族精神决定一国的法律制度。显而易见,民族精神这一文化因素对一国的法律制度的影响是不应被低估的,正式规则中包含了大量的隐性的非正式规则。新制度经济学也认为,正式规则只有在社会认可,即与非正式规则相容的情况下,才能发挥作用。因此,别国的某项金融制度若与本国的文化存在重大冲突,那么金融制度的移植就会失去效果或产生移植不适应症。这就要求我们在引入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制度时,既要对来源国的金融制度的文化背景作深入细致的了解,又要对准备移植的金融制度与本国文化的适应性作科学的、真实的评估,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理性选择。

经济因素。经济因素对金融制度的移植,其影响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一国金融制度体系的结构。二是市场经济发育程度的不同。西方国家市场经济已经高度发达,而我国的市场体系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之中,因此,当前我国在融入WTO的过程中,金融制度层面上就遇到了很大的困难,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原有的金融制度在许多方面带有计划经济的痕迹,这与WTO的许多规则存在一定的冲突。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并非是WTO规则这一正式制度的制定者,使我国入世在事实上就成为强制性变迁的金融正式制度的执行者,而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走的却是一条渐进式的道路,因此,从西方移植过来的金融制度就有一个在我国改造的过程。这也是我国当前许多金融制度改革不能一步到位的原因。

政治因素。政治因素主要指国体、政体和政治权力的配置方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配置大部分是通过市场来进行的,但政府对资源的配置仍然起一定作用。在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启动力量直接来源于政治权力的主要载体——国家,而不是像西方国家那样,由自然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启动力量来自市场本身。由于我国的金融制度变迁是一种强制性制度变迁,金融制度供给和需求的主体都是政府,这就决定了在我国金融制度的制定过程中,政府带有决定性的影响。

我国金融制度移植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金融制度的移植在我国很活跃,这与我国融入WTO后金融业开放程度不断提高,而原有的金融制度不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有关。但是,由于我们在金融制度的移植过程中,缺乏成熟的经验支持,存在不少的问题,极大地影响了金融制度移植实效的发挥。这主要表现在:

对金融制度移植的性质、特点和规律把握不是很准。表现在对移植的理解就是“拿来主义”,对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制度与本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环境是否相容,没有进行深入的对比分析和全面了解,以至于移植来的金融制度在运行一段时间之后实效不大或出现负效应。如在我国设立大区行制度就是从美国移植而来的,当时我们只考虑到为了增强央行的独立性,减少地方政府对央行各分支机构执行货币政策及银行监管方面的干预这一因素,而没有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与美国有很大的差别,中国的大区行并不具备美国地方联储较强的研究能力和政策制定、执行能力。因而这一制度移植进来之后,原有的问题不仅没有得到解决,而且还产生了新的问题,由于省会中心支行的地位降低,影响力较小,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有限,使得中央政府近来又不得不重新考虑将大区行的制度进行改革。实际上,在中国目前的政治体制下,央行分支机构工作的开展是离不开地方政府的支持与配合的,大区行的改革思路是正确的,但在做法上有些超前了。

表面文章做得多,没有抓住本质性的东西。一些金融制度的移植基本上只是引进了一张皮而已,对于深层次的内容却没有深入领会。如银行服务业收费制度的推出就是如此,华厦银行南京分行的一位副行长说得非常好:收费服务是一把双刃剑,如果没有过硬的特色服务,一旦某银行收费了,就等于拱手把自己的客户让给了别人。一些银行在引入这项制度时,只看到了服务收费的重要性和合理性,却忽视了在收费的同时是以提高服务质量为前提的,结果导致这项制度在国内推出后遇到了很大民众及某些行业的抵制。

金融制度移植,实质上是一个外来的金融制度本土化的过程。因此,我们在对待金融制度移植这个问题上,一方面要从本国实际情况出发,对要进行移植的金融制度进行筛选扬弃,择优汰劣,寻求最适合我国目前金融业发展现实状况的金融制度作为移植的对象,并结合内外环境约束加以改造和具体化;另一方面,要辩证地否定本国原有金融制度上不合理的地方,保留其合理成份,在此基础上走向融合创新,最终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制度体系。

参考资料:

1.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3

篇9

一、问题的提出

已有研究表明,民营企业(包括家族企业)受到较强的银行贷款融资约束。fan,wong and zhang研究发现,中国的法律法规对待民营家族企业是不公正的,中国的金融部门不愿意向民营家族企业提供贷款[1]。江伟研究发现,国有银行对拥有“政治关系”的企业和没有“政治关系”的企业存在着差别贷款行为,民营家族上市公司相对于国有上市公司而言,获得的银行贷款期限更短[2]。本文收集的数据显示:上市家族企业银行贷款在企业资产总额中所占的比例平均数不足20%,远低于国有上市公司的该财务指标值,表明民营家族企业银行贷款难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

stiglize and weiss的经典论文为民营家族企业贷款难现象提供了很好的理论解释[3]。他们认为,在贷款市场上,商业银行的期望收益取决于贷款利率和借款人的还款概率,商业银行不仅关心利率水平,而且关心贷款的风险。如果贷款风险独立于利率水平,在资金需求大于供给时,通过提高利率,商业银行可以增加自身收益。但是,如果商业银行不能观察借款人的投资风险,提高贷款利率将导致低风险的借款人退出市场、产生逆向选择问题,或者诱使借款人选择更高风险的项目、产生道德风险问题。结果是,贷款利率的提高可能降低(而不是增加)商业银行的预期收益。为此,商业银行宁愿选择在相对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拒绝一部分贷款需求,也不愿意选择在高利率水平上满足所有借款人的申请,信贷配给就出现了。信贷配给是站在商业银行的角度来讲的,如果从借款企业的角度看,就是银行贷款难问题。相对于国有企业而言,民营家族企业与国有商业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较高,使得民营家族企业成为国有商业银行信贷配给的主要对象,从而出现民营家族企业贷款难问题。

沿着信息不对称理论的研究思路,在会计研究领域,有较多学者研究会计信息披露对企业银行贷款的影响。孙铮、李增泉、王景斌研究发现,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有企业,会计信息都对公司贷款行为具有显著影响[4]。饶艳超、胡奕明研究发现,银行对借款企业的会计信息非常重视,银行债务契约中许多限制性条款是以会计信息为基础的[5]。这方面的研究文献较多,本文不赘述。

审计意见作为会计信息披露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它对企业银行贷款的影响也受到学者的关注。estes and reimer向200多位贷款主管寄发调查问卷,要求贷款主管根据附有无保留意见和违背gaap保留意见的会计报表做出“最高贷款额”的决策,结果表明,不同类型的审计意见对贷款主管的“最高贷款额”的决策并无显著的影响[6]。firth同样采用实验研究法,发现不同类型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对贷款有显著影响。具体研究结论是:(1)无保留意见相对于持续经营和资产计价两种保留意见,可以提高公司的“最高贷款额”;(2)违背gaap保留意见相对于持续经营和资产计价两种保留意见,也可以提高公司的“最高贷款额”[7]。国内杨臻黛、李若山用实验研究的方法检验审计意见的决策有用性,实验结果显示,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较之于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公司,被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公司获得银行贷款的可能性更低[8]。王少飞、孙挣、张旭采用现金——现金流量敏感性为融资约束的变量,对审计融资契约有用性进行了实证检验,研究发现,相对于国有企业,审计意见对非国有企业的融资约束缓解作用更为显著[9]。

不难看出,审计意见对企业银行贷款的影响,不论是理论研究上还是经验研究上,均没有取得比较一致的研究结论。这里存在着信号传递理论与披露制约理论之间的论争。信号传递理论认为,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具有信号显示效应,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能够作为一种可信的承诺,向商业银行传递信号,增强其财务报表的可信性,降低银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从而有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但是,披露制约理论认为,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具有披露制约效应,被审企业为了获得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有可能披露对企业不利的信息,这样反而不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

笔者认为,要研究审计意见对企业银行贷款的影响,应该结合企业所处的制度环境(法制环境、金融市场化水平、政府干预程度)来考察,才能得出令人信服的研究结论。为此,本文以2005—2009年我国上市家族企业为样本,研究了制度环境、审计意见以及这二者的交乘项对企业银行贷款的影响,发现无保留审计意见的披露制约效应处于主导地位,但是,在法制环境较好或金融市场化水平较高的条件下,它又具有信号显示效应,在一定程度上抵减了披露制约效应。

二、理论分析与假设发展

(一)法制环境、审计意见与银行贷款

从法制执行层面上讲,中国各地区的法制环境存在较大差异。有的地区,法制得到了比较好的尊重和比较严格的执行;但是,有的地区,人们的法制观念比较淡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比较普遍。这就是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缪尔达尔所说的“软政权”现象。在“软政权”中,法律、制度都是一种软约束,都可以讨价还价,可以执行也可以不执行,有好处时可以执行、没有好处时可以不执行,有“关系”时可以执行、没有“关系”时可以不执行[10]。樊纲、王小鲁和朱恒鹏的研究表明,我国经济比较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法制环境较好,对投资者的产权保护程度比较高[11]。

在投资者产权保护比较好的法制环境下,企业产权得到尊重与保护,而产权是信誉的基础,这样企业就会比较重视企业信誉,对高质量的审计有需求。在这种情况下,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清洁审计意见),可以向商业银行传递一个正面信号,即企业的会计信息披露是高质量的,有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而其他类型的审计意见(统称非清洁审计意见),亦可向商业银行传递一个信号,只不过这是一个负面信号,对企业从商业银行取得贷款将产生不利影响。

在投资者产权保护比较差的法制环境下,企业产权得不到应有的尊重与保护,“企业只有种草的积极性,没有种树的积极性”,不会重视企业信誉,自然也不会有对高质量审计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不同类型审计意见的信号显示效应减弱,披露制约效应起主导作用。相对于清洁审计意见,非清洁审计意见意味着企业更少披露负面信息,披露制约效应相对减弱,反而有利于企业维护良好的银企关系,有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法制环境与审计意见对银行贷款的交互影响见表1。

为此,本文提出第一个研究假设:在法制环境较差的地区,上市家族企业的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具有较强的披露制约效应,不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反之,在法制环境较好的地区,上市家族企业的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具有一定的信号显示效应,一定程度上抵减了披露制约效应。

(二)金融市场化水平、审计意见与银行贷款

金融市场是实现货币借贷和资本融通、办理各种票据和有价证券交易活动的总称,是以股票市场、债券市场以及银行借贷资金市场为主要构成部分的一个系统。中国在经济转轨过程中,各地区金融改革程度不同,导致各地区金融市场化水平不同。在商业银行之间竞争比较激烈、信贷资金分配的市场化程度比较高的地区,金融市场化水平就比较高。樊纲、王小鲁和朱恒鹏的研究结论是,中国长三角地区和珠三角地区金融市场化水平较高。

金融市场化水平较高的地区,商业银行的市场化改革比较深入,各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也更加激烈。因此,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会更多地考虑盈利目的而非政治目的。diamond指出,在金融发达地区,商业银行能够有效地获得和传递借款企业的相关信息,能够有效地评价企业投资项目的质量,从而提高银行信贷资金利用效率[12]。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企业在相对较低程度上依赖“关系”以获得金融资源,审计意见的信号显示效应起主导作用。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向商业银行传递了正面信号,有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而其他类型的审计意见向商业银行传递了负面信号,不利于企业从商业银行取得贷款。

金融市场化水平较低的地区,各商业银行之间没有形成有效的竞争态势。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会更多地考虑政治目的而非盈利目的,而政治贷款主要依靠“关系”才能获得。在这种情况下,审计意见的信号显示效应减弱,披露制约效应起主导作用。相对于清洁审计意见,非清洁审计意见意味着企业更少披露负面信息,反而有利于企业维护“关系”,从而有利于获得银行贷款。金融市场化水平与审计意见对银行贷款的交互影响见表2。

为此,本文提出第二个研究假设:在金融市场化水平较低的地区,上市家族企业的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具有较强的披露制约效应,不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反之,在金融市场化水平较高的地区,上市家族企业的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具有一定的信号显示效应,一定程度上抵减了披露制约效应。

(三)政府

干预程度、审计意见与银行贷款

在制度环境的几个因素中,政府干预这个因素最为复杂,因为政府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团体,很难用一种理论去解释它。“无为之手”理论认为,市场是一只“看不见的手”,自由竞争的市场可以导致社会福利最大化,政府这只“有形的手”应该是一只无为的手,除了提供国防、治安、法律、制度规范这些公共物品外,不应该过多地干预经济生活和企业的经济行为。“帮助之手”理论认为,政府是善意的,政府是为公共利益服务的,其目标是使社会福利最大化。政府干预是解决市场失灵的手段。“掠夺之手”(grabbing hand)理论认为,政府是由政府官员构成的一个组织,政府官员不会真正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相反,他们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政府权力越大,政府干预强度越大,政府官员的腐败问题越严重。

诺斯悖论也指出,国家是一种强制性的制度安排,一方面,国家权力是保护个人权利的最有效工具,因为它具有规模效益,国家的出现及其存在的合理性,也正是为了满足保护个人权利和节约交易费用之需要;但是,另一方面,国家权力又是个人权利的最大和最危险的侵害者,国家权力不仅具有扩张的性质,而且其扩张总是伴随着侵蚀个人权利来进行的。在国家的侵权面前,个人是无能为力的。诺斯悖论其实就是对政府的“帮助之手”与“掠夺之手”的一种权衡。

不论政府是“帮助之手”与“掠夺之手”,只要政府强力介入经济生活,审计意见的信号显示效应就无足轻重,在这种情况下,审计意见的披露制约效应处于主导地位。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可能促使企业披露更多的对企业不利的信息,唤起商业银行的风险防范意识,不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而其他类型的审计意见,意味着被审企业可以较少披露对企业自身不利的信息,反而有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缓解贷款融资约束。政府干预程度与审计意见对银行贷款的交互影响见表3。

为此,本文提出第三个研究假设:在政府干预程度比较强的地区,上市家族企业的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具有较强的披露制约效应,不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反之,在政府干预程度比较弱的地区,上市家族企业的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具有积极的信号显示效应,一定程度上抵减了披露制约效应。

三、研究设计

(一)变量定义

1. 因变量。因变量为银行贷款比例(leverage),银行贷款比例=(年初全部银行借款+年末全部银行借款)/(年初总资产+年末总资产)。

2. 解释变量。(1)市场环境(environment),分别由以下三个变量构成,法制制度环境指数lawindex。其数值来源于樊纲、王小鲁和朱恒鹏编制的《中国市场化指数》(2010)中的“市场中介组织和法律制度环境”指标数值①;金融市场化水平指数financeindex,数值同样来源于樊纲等编制的《中国市场化指数》中的“金融业的市场化”指标数值②;政府干预指数govindex,其数值同样来源于樊纲等编制的《中国市场化指数》中的“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指标数值③。(2)审计意见(audit),本变量为二分变量,当上市家族企业获得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时,audit取值为1,反之,当上市家族企业获得除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以外的其他类型的审计意见(统称为非清洁审计意见)时,audit取值为0。(3)市场环境与审计意见交乘项(denvironment* audit),用来检验不同市场环境下审计意见对企业银行贷款的影响。

3. 控制变量。(1)行业虚拟变量(industry),用来控制行业因素对银行贷款比例的影响。已有研究表明,公司所处行业不同,其银行贷款比例会存在差别。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除去金融行业后,行业为21类,以农业类上市公司为参照系,设置20个行业控制变量。(2)年份虚拟变量(year),用来控制宏观经济对银行贷款比例的可能影响。在经济比较景气的年份,上市公司受到的银行贷款约束往往较低;反之,在经济不景气的年份,上市公司受到的银行贷款约束往往较强。本文选取样本的时间是2005—2009年共5个年度,以2005年为参照系,因此有4个年度虚拟变量,各变量定义见表4。

(二)研究模型

为了验证以上三个研究假设,本文构造如下回归方程:

上述模型的设计原理是:市场环境较差(法制环境较差、金融市场化水平较低、政府干预较强)条件下,审计意见对企业银行贷款的影响由系数“α2”来捕捉;而市场环境较好条件下,审计意见对银行贷款的影响由系数“α2+α3”来衡量。

四、实证研究过程与结果

(一)样本选取

以2005—2009年所有民营上市公司作为初选样本,全部样本取自国泰安《中国民营上市公司数据库(2010)》。根据研究目标,对初选样本执行了如下筛选程序:

第一步,根据“实际控制人类型”字段,保留实际控制人是“自然人或家族”的样本,剔除实际控制人是“国家控制”、“员工持股或工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公众持股”、“其他”的样本。在此基础上,剔除自然人之间非血亲或姻亲的样本。个别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公司,自然人人数较多,相互之间没有血亲或姻亲关系,不符合家族企业的涵义,故剔除掉,这样就可以将上市家族企业与一般的民营企业区分开来。

第二步,根据“上市日期”字段,剔除2000年及以前上市的民营企业。之所以这样处理,是因为旧的《证券法》不允许自然人直接持股比例超过0.5%,这项制度安排使得2000年及以前上市的家族企业被迫采取非家族企业的形式。

第三步,根据“实际控制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比例”字段,剔除实际控制人控制权不足10%的样本。控制权又称表决权,该数据控制权的计算采用la porta,lopez-de-salinas,shleifer[13]和claessens,djankov and lang[14]的计算方法,即为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股权关系链或若干股权关系链中最弱的一层或最弱的一层的总和。

第四步,剔除st、s*st样本、金融行业的样本以及相关数据缺失的样本。本文还采用winsorize方法,将1%以下和99%以上的数值分别替代为1%和99%的取值,以剔除极端值对计量分析的影响。这种处理方法与谭劲松、陈艳艳、谭燕等文献的处理方法一致[15]。最后得到731个样本,其中:2005年70个,2006年92个,2007年149个,2008年174个,2009年246个。

(二)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表5是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表,从中可以看出,银行贷款比例的均值与中位数分别是0.19、0.18,审计意见的均值与中位数分别是0.96、1,三个计量市场环境指标的均值与中位数分别是9.37、9.07,9.67、9.97,9.42、10.02,这些变量的均值与中位数比较接近,表明变量的数值分布基本上呈正态分布。

(三)回归结果分析

1. 就法制环境、审计意见对上市家族企业银行贷款影响而言:(1)法制环境在5%显著性水平上与银行贷款负相关,表明法制环境越好,上市家族企业获得的银行贷款越少。一般而言,从理论上讲,法制环境越好,对投资者的产权保护程度就越高,可以刺激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的积极性,有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显然实证检验结果与理论预期不一致,可能的原因是,家族企业是一个正式契约与非正式契约的结合体[16],在家族企业中既有正式的契约治理,又有非正式的关系治理。法制环境改善,有利于正式契约治理,但不利于非正式的关系治理,只要法制环境作用于正式契约治理给家族企业带来的边际收益没有超过法制环境作用于非正式契约的关系治理所产生的边际成本,法制环境提升的好处就没有从总体上显现出来,从而表现出法制环境越好,家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越难这一现象。(2)审计意见在5%显著性水平上与银行贷款负相关,表明上市家族企业的无保留审计意见并不有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披露制约效应处于主导地位。(3)法制环境与审计意见的交乘项在5%显著性水平上与银行贷款正相关,表明在较好的法制环境下,无保留审计意见具有一定的信号显示效应,能在一定程度上抵减其披露制约效应,研究假设一得到验证。

2. 就金融市场化水平、审计意见对上市家族企业银行贷款影响而言:(1)金融市场化在1%显著性水平上与银行贷款负相关,表明金融市场化水平越高,上市家族企业获得的银行贷款越少。从理论上讲,金融市场化水平越高,银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越低,越有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可是,实证检验结果与理论预期不一致,可能的原因是,金融市场化水平提升,有利于家族企业的正式契约治理,但不利于其非正式契约的关系治理,只要金融市场化水平作用于正式契约治理给家族企业带来的边际收益没有超过金融市场化水平作用于非正式契约的关系治理所产生的边际成本,金融市场化水平提升的好处就无法从总体上显现出来,从而表现出金融市场化水平越高,家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越难。(2)审计意见在5%显著性水平上与银行贷款负相关,表明上市家族企业的无保留审计意见并不有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披露制约效应处于主导地位。(3)金融市场化水平与审计意见的交乘项在5%显著性水平上与银行贷款正相关,表明在金融市场化水平较高的条件下,无保留审计意见具有一定的信号显示效应,能在一定程度上抵减其披露制约效应,研究假设二得到验证。

3. 就政府干预、审计意见对上市家族企业银行贷款影响而言:(1)政府干预与家族企业银行贷款在统计意义上没有显著关系

,政府表现为一只“无为之手”。(2)审计意见以及政府干预与审计意见的交乘项对家族企业银行贷款没有显著影响,表明在政府干预下,审计意见无足轻重,研究假设三没有得到验证。

(四)进一步分析

为了检验本文研究结论的可靠性,本文对家族企业的银行贷款进行了重新定义,分别定义为短期银行贷款比例与长期银行贷款比例。短期银行贷款(sbank)=(年初短期银行借款+年末短期银行借款)/(年初总资产+年末总资产)。可以看出,当因变量为短期银行借款时,尽管相关变量的系数值有所改变,但没有改变正负号,相应的t值有所改变,显著性水平保持不变或提升④,因此,研究结论不变。

长期银行贷款(lbank)=(年初长期银行借款+年末长期银行借款)/(年初总资产+年末总资产)。当因变量为长期银行借款时,市场环境(法制环境、金融市场化水平、政府干预)、审计意见以及二者的交乘项对长期银行贷款没有显著影响,表明本文研究结论不适用于长期银行贷款。

五、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以中国上市家族企业为样本,结合企业所处的制度环境(法制环境、金融市场化水平、政府干预程度),研究了制度环境、审计意见以及二者的交乘项对企业银行贷款的影响。研究发现:

1. 法制环境、金融市场化水平与企业银行贷款显著负相关,表明上市家族企业所在地区法制环境越好,或金融市场化水平越高,家族企业的银行贷款反而越低。一般认为,法制环境越好,意味着投资者产权保护程度越高,金融市场化水平越高,商业银行与借款企业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越低,这些都应该有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实证研究与理论悖论的原因是:家族企业是一个正式契约与非正式契约的结合体,在家族企业中既有正式的契约治理又有非正式的关系治理,法制环境改善或金融市场化水平提高,有利于正式契约治理,但不利于非正式的关系治理,只要法制环境或金融市场化水平作用于正式契约治理给家族企业带来的边际收益没有超过法制环境或金融市场化水平作用于非正式契约的关系治理所产生的边际成本,法制环境与金融市场化提升的好处就没有从总体上显现出来,从而表现出法制环境与金融市场化银行贷款悖论。研究发现,政府干预对上市家族企业银行贷款没有显著影响,在这方面政府表现为“无为之手”。

2. 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而言,我国的法制环境与金融市场化水平较低,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积极信号显示效应处于附属地位,披露制约效应处于主导地位,即无保留审计意见促使企业披露更多对企业自身不利的信息,从而不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

3. 法制环境较好的地区,或金融市场化水平较高的地区,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具有一定的积极信号显示效应,部分抵减了其披露制约效应。

进一步研究发现,审计意见主要对企业短期银行贷款产生影响,对长期贷款不构成影响,即商业银行在长期贷款授信时不关注借款企业的审计意见类型。

本文研究结论的政策含义是:法制环境的改善或金融市场化水平的提高,对家族企业的积极影响不是一蹴而就的事,需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审计意见只有在较好的法制环境或金融市场化水平较高的环境下,才有一定的信号显示效应。这为政府有关部门完善上市家族企业会计信息监管法规提供了理论依据,对于完善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保护家族企业投资者利益,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注释:

①他们利用多元统计主成分分析法将“市场中介组织的发育”、“对生产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四个指标综合而成,数值越大,则表明该地区法制水平较高。

②他们利用多元统计主成分分析法将“金融业的竞争”、“信贷资金分配的市场化”两个指标综合而成,数值越大,表明该公司地区金融市场化程度较高。

③他们利用多元统计主成分分析法将“市场分配经济资源的比重”、“减轻农民的税收负担”、“减少政府对企业的干预”、“减轻企业的税外负担”、“缩小政府规模”五个指标综合而成,数值越大,则表明该公司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对经济干预较低。

④法制环境以及法制环境与审计意见交乘项由原来的5%水平上显著变为现在的1%水平上显著,金融市场化水平与审计意见的交乘项由原来的5%水平上显著变为现在的1%水平上显著。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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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

作者简介:郑健壮(1965-),男(汉),浙江宁波人,博士,教授;杭州职业技术学院金都管理学院院长。主要从事产业集群及其政策研究。潘虹(1983-),女(汉),浙江杭州人,助教,硕士,杭州职业技术学院管理学院。

基金项目: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提升浙江产业集群自主创新能力的研究”(08CGYD031YB)资助

一、引言

产业集群作为一种新兴的世界性经济现象,已引起学术界的广泛关注。浙江省是国内中小企业密集的地区之一,改革开放以来,借助民间力量,省内的产业集群经历了快速增长和结构调整的阶段,并逐步进入稳定发展的时期。然而,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引发了全球性的金融海啸,同时也影响到了浙江省内大部分的产业集群,面对人力成本的增加,原材料价格上涨及企业资金紧张等诸多不利因素,集群的发展正面临着一场前所未有的挑战。当前形势下,中小企业如何抵御这场百年一遇的金融风暴已成为政府、企业家及各界专家关注的焦点,我们认为提高集群的自主创新能力是关键。省内的产业集群以劳动力密集型企业为主,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普遍比较薄弱?,部分产业集群已出现发展缓慢,甚至衰败的现象。在金融危机的宏观环境下,政府和企业不但要重视集群内部的自主创新意识和自主创新条件,更需要为集群创造良好的自主创新环境,这是提高产业集群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基础和保证。那么究竟什么是集群的自主创新环境?集群的自主创新环境包含哪些方面内容?自主创新的环境将如何影响集群的自主创新能力?本文就这些问题展开了讨论。

二、集群自主创新环境的概念

国外自主创新环境理论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1、萌芽阶段。创新环境的理论最早可以追溯到马歇尔的“创新气氛说”[19],他认为“在一个企业集聚区域,存在着浓郁的创新气氛,新工艺、新思想能很快地被接受、传播”,这里所描述的“创新气氛”实际上就是一种协同创新的环境。2、企业创新环境研究阶段。在1989年巴塞罗那会议上,欧洲的区域创新环境研究小组(GREMI)最早提出了“创新环境”的定义。他们认为“创新环境”就是在有限的区域内,主要的行为主体通过相互间的协同作用和集体学习过程,而建立的非正式的复杂的社会关系。随后,他们又提出了“创新网络”和“集群学习”等概念,并逐渐形成了创新环境学派。Porter在其著名的“钻石理论”里也充分肯定了环境因素对企业创新活动的重要作用[20]。之后的学者(如Maillat,1995[5];Bramanti & Maggioni,1997[2]等)从创新个体――即企业的行为特征出发研究了创新环境,虽然他们中大部分学者提出企业需要在创新与发展过程中,同当地的大学、研究机构、行会等中介组织及地方政府之间相互合作,建立有效的“创新网络”,但尚未从产业集群的角度专门探讨创新环境这一概念。3、集群创新环境研究阶段。1998 年,Padmore等人[7]建立了一个以企业为中心的创新系统模型(GEM模型),并提出了以产业集群为基础的区域创新系统的三类构成要素:环境(Groundings,包括要素资源和基础结构设施)、产业(Enterprises,包括供应商和相关企业)和市场(Markets,包括外部市场和内部市场),这标志着创新环境的研究真正进入到产业集群研究的范畴。这一时期的学者通过大量的实证研究发现处于产业集群内部的企业比外部孤立的企业更具创新性(Baptista & Swann,1998[1];Poter,1998[8]),并且强调集群学习环境对集群创新的重要作用(Capello,1999[3];Keeble,1999[4]等),同时也认为创造良好的合作创新环境是提高集群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Meyer-Stamer,2002[6])。

相比西方国家的研究,我国学者对集群的研究相对较为滞后,早期的学者(如王缉慈,1999[23];王大洲,2001[22];盖文启,2002[13];胡太山,2002[15];黄中伟,2004[16]等)主要运用“创新网络”的概念对影响集群发展的各类因素进行了研究。李勇刚(2005)[17]首次将产业集群的“创新环境”和“创新网络”的概念区分开来,他认为产业集群的技术创新环境是指集群促进企业不断进行技术创新的特有的环境因素,包括基础设施环境、市场环境、劳动力环境、制度法规环境、技术环境和社会文化环境六个方面。陈赤平(2006)[10]则将集群技术创新的外部环境划分为四个层次:产业或部门层次的外部环境、区域层次的外部环境、国家层次的外部环境以及国际层次的外部环境,并对每个层次的内涵作了详细的阐述。

上述的文献回顾表明,理论界对创新环境的研究尚不成熟,尤其是国内的学者,鲜见有学者专门从集群角度全面地对自主创新环境评价体系进行研究,因此本文将从不同维度专门研究集群的自主创新环境,下面笔者首先对集群自主创新环境的概念进行阐述。

产业集群(Industrial clusters)的概念最早是由波特提出的,他认为集群是指在特定区域中,具有竞争与合作关系,且在地理上集中,有交互关联的企业、专业化供应商、金融机构、相关产业的厂商及其他相关机构等组成的群体,集群代表着一种在效率、效益、柔性等方面具有明显创新优势的组织形式(Porter,1998)[8]。从上述定义中可以发现产业集群具有明显的地理性、产业关联性和创新性,产业集群的发展与创新密切相连、不可分割。理论界对“自主创新”的研究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就已出现,但直到目前尚未形成通说,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周寄中教授[28]给出的定义,他认为自主创新(Self-oriented innovation)就是指通过提高科技原始性创新能力、集成创新能力和引进消化吸收能力,因而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进而提高国家竞争力的一种创新活动。姚凌(2004)[25]总结了盖文启和王缉慈(1999)[12] 等一些经济地理学家对区域创新环境的定义,提出区域创新环境是指一定区域内,在行为主体(包括企业、科研机构、政府、中介组织等)间正式或非正式的合作与交流基础上所形成的,有利于创新的经济社会文化环境,包括基础设施环境、社会文化环境、制度环境及学习环境。韩立民和赵新华(2006)[14]则认为企业自主创新活动的外延就是指企业外部的各种创新环境因素,包括政府政策、市场环境、创新投入的外部资金来源和制度基础四个方面。张微(2007)[27]提出了“城市自主创新环境”的概念,他认为城市自主创新环境是指“城市创新主体之间在长期正式或非正式的合作与交流的基础上所形成的相对稳定的系统,自主创新环境的营造是一个综合性的系统,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科技和教育等方面的内在联系。”

根据上面的综述,特别是借鉴“区域创新环境”和“城市自主创新环境”的概念,本文认为:集群自主创新环境就是指一定区域内,与集群发展相关联的各行为主体(包括企业、科研机构、政府、中介组织等)间通过长期正式或非正式的合作与交流所形成的有利于提高集群自主创新能力,进而提高产业集群竞争力的相对稳定的综合系统。这一系统包含六方面的构成要素:制度法规(System)、社会文化(Culture)、人力资源(Human resource)、基础设施(Infrastructure)、社会服务(Social service)和市场经济(Market economy)六类环境,我们将集群自主创新环境的系统模型称之为“SCHISM模型”(如图1所示)。

集群的自主创新环境具有如下特征:1、多元性。这一综合系统内部的构成元素是多元的,不但包括有利于集群自主创新的硬环境(基础设施环境、人力资源环境和市场经济环境),还包括鼓励集群内部自主创新的软环境(体制法规环境、文化环境和社会服务环境)。2、区域性。由于集群具有明显的地理特征,受不同地区社会文化环境和自然条件的差异影响,集群的自主创新环境自然会带有显著的区域特色。3、层次性。集群内部和外部的环境都会影响到集群主体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在国际经济一体化、通讯网络发达的今天,产业集群的发展同地区政策法规、国家宏观调控甚至是国际经济形势息息相关,因此,集群的自主创新环境也具有层次性,可以分为地区层次、国家层次和国际层次三类(陈赤平,2006)[10],每种环境所处的层次视环境对集群自主创新的影响程度而定,而本文的研究主要针对地区层次的环境。4、协调性。在知识经济时代下,集群的自主创新不能单纯依靠单一主体的行为,而是不同主体(包括企业、科研机构、政府、中介组织等)之间有机结合、高效协作的过程,因此集群的自主创新环境具有一定的协调性,任何一个主体协作中断或供需错位都会导致良好的自主创新环境被破坏。5、动态性。为了进一步促进集群内创新活动的发生,集群的自主创新环境会随着客观条件的变化随时进行自我更新和改善,因此,集群自主创新环境的稳定是相对的,系统内部各元素的动态发展则是伴随集群发展过程始终的。

三、产业集群自主创新环境评价指标体系

在经济全球化、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背景下,集群作为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会受到来自地区、国家,甚至是国际层面各类环境因素的影响,根据相关的文献分析和上文对集群自主创新环境的定义,本文认为可以从以下六方面要素出发构建评价指标体系(见表1):

1、 基础设施环境

熊彼得在对创新含义的解释中提到:取得或控制一种原材料或半成品的新的供给来源,不管这种来源是已经存在还是第一次创造出来的也是创新的内容之一。集群的基础设施环境(包括硬件资源)与企业的创新活动密切相关,它是集群内部创新产生的最基本的物质保障,除了包括一般意义上的交通、能源、电力通讯等以外,主要是指为区域创新主体服务的公用设施,包括公用图书馆、公共实验室、公用会议室、公共信息服务网络以及其它一些为知识的交流学习提供公共空间的有形设施(蔡秀玲,2004)[9]。集群中的企业通过这些技术创新基础设施,可以跨越许多无形的障碍,方便快捷地接触到技术创新思想的来源及知识、信息,从而促进技术创新(李勇刚,2005)[17]。结合相关文献,笔者使用以下几个指标来测量集群的基础设施环境:集群所在区域大学及各类研究机构的相对数量、公共图书馆的相对数量、公共数据库的完善程度、专利授权的数目、计算机及无线网络的覆盖率等。

2、 市场经济环境

集群所在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与集群的自主创新能力密切相关。一般来说,第一产业比重较大,且生产现代化程度不高的地区,由于长期以来相对稳定的生产方式,创新不容易发生;而在二三产业比重较大的地区,由于相对激烈的竞争,企业为了适应市场的变化需要不断对产品、技术和服务等进行改良,创新活动发生往往比较频繁(崔浩敏,2007)[11]。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尚不健全,市场竞争秩序不规范,地方保护主义严重,那些处于行政垄断或过度竞争中的企业难以通过平等有效的竞争尤其是技术竞争获得发展,这使得企业缺乏技术创新的动力和能力(廖少纲,2008)[18]。因此笔者认为集群所处的市场结构的合理性、集群的产业配套条件和专业化协作水平等都是影响集群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因素,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将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发展,反过来,自主创新也能促进集群乃至整个区域经济的发展。

3、 人力资源环境

人才作为企业自主创新的核心力量,决定着集群自主创新的能力和发展潜力。企业的各项创新活动的开展都依赖于人的行动和参与,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表明,人才的培养和储备、人力资源的规模和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自主创新的深度和广度。集群人力资源环境包括对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机制、企业对优秀人才的激励措施、集群内部人才信息网及人才储备制度的建立、人才交流平台的搭建等。人才的高流动性对于集群内部某个企业来说是一种资源的流失,但是对整个区域来讲却是有利的,人才在不同的部门、企业之间流动有利于知识的交换和碰撞,从而产生创新的火花。因此,集群内应当对人才“跳槽”保持宽容的态度(叶帆,2006)[26],重视人才,坚持“人才是第一资源”是集群获得创新动力的源泉。

4、 社会文化环境

集群的文化环境是自主创新软环境的重要部分之一,包括集群内劳动力的文化水平、价值观念、社会风气等,它将直接影响到人们是否有追求创新的热情,人与人之间是否建立起相互信任、相互合作的关系(李勇刚,2005)[17]。Michael Porter从竞争优势的角度认为,基于文化的优势是最根本、最难模仿的、最持久和最核心的竞争优势,要加强国家的竞争力,最艰巨的任务之一就是如何改变经济文化[21]。同时,创新具有明显的地域特色和文化烙印,培养良好的创新文化是集群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的催化剂和动力源泉。结合相关文献,本文将促进集群自主创新氛围形成的文化环境概括为以下三方面:1、以科学精神为导向的自主创新氛围,包括科学态度、科学信念、科学道德、科学方法、科学法规等。2、激励和宽容并存的自主创新氛围。集群的主体应当拥有鼓励创新的企业文化,敢为天下先、敢于进取、敢冒风险、宽容失败。3、竞争与合作并驾齐驱的自主创新氛围。由于自主创新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发挥整个区域乃至社会的创新资源,官、产、学、研、金各方资源积极配合、相互合作,同时,为适应市场变化的需要,企业应当通过竞争不断提升自我,激发员工的创造积极性和工作效率。

5、 制度法规环境

自主创新的制度法规环境是指政府通过一系列的制度、政策和法律规条来有效保护自主创新者的合法权益,以促进自主创新的总体进程。政策制度可以激励和引导企业和个人的创新热情,完备的法律体系可以保护创新企业和个体的利益。在信息技术日益发达的今天,新技术一旦被发明也就意味着全世界其他地方的人可以使用并模仿制造,如果没有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人的创造积极性会受到极大的制约,需要通过对知识产权的激励和保障为技术创新提供持久的动力。金融、税收、财政、产业政策的效果可以衡量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环境,知识产权保护、政府采购效果、人才激励效果和相关法律保障可以衡量企业技术创新的制度环境(王影,2006)[24]。结合相关文献,本文认为宽松的财政税收制度,有效的人才激励制度,完善的技术交易制度,区域投融资制度以及有效的企业评价和认定指标体系建立都为集群的自主创新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基础。

6、 社会服务环境

所谓“社会服务”是指以提供劳务的形式来满足社会需求的活动。狭义的社会服务指直接为改善和发展社会成员的生活福利而提供的如衣、食、住、行等方面的生活福利服务,而广义的社会服务包括生活福利、生产和社会。社会服务为集群的自主创新提供了信息交流、技术决策及资源配置的平台,促使政府和各创新主体与市场之间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对降低创新成本、化解创新风险、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成生产力、提高创新效率都有重要的作用。王影(2006)[24]曾用政府机构的服务水平和中介机构的服务水平来衡量企业的技术创新支撑服务体系,中介服务机构主要通过信息咨询服务、技术开发与推广、新技术交易服务、金融服务、创新培训服务、企业孵化服务、国际化服务等职能服务于企业创新活动。本文认为良好的自主创新社会服务环境可以大致归结为以下几方面:社会治安秩序良好;行政管理的效率高;交通物流业发达;中介服务机构完善;地区的综合影响力大等,具体到指标如表1所示。

四、小结

本文在吸收国内外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对集群自主创新环境定义与内容的阐述,提出了集群自主创新环境的“SCHISM模型”,并建立了一套包含硬环境和软环境的评价指标。这套指标中的硬环境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市场经济和人力资源环境,软环境主要包括社会文化、制度法规和社会服务环境,在这六个维度下本文又设置了30个具体的指标。受到数据获得的限制,本文仅从理论上对集群的自主创新环境内容进行了阐述,下一步,笔者将采集相关数据,并运用多因素模糊综合评批模型和层次分析模型对国内部分地区产业集群的自主创新环境现状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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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

本论文为校级科研项目:“供求均衡视角下河南省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研究”(项目编号:2016-PK-30)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7年2月28日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外研究现状。近年来,国外学者们从农村商业性金融机构、非正式金融组织、农村金融产权制度及农村金融管理体制等方面对农村金融体系进行了大量研究。Wyn Grant和Anje Mae Namara(1996)以英国和爱尔兰地区农户的外源资金供应者为研究对象,通过实地走访金融机构的方式,针对农村信贷金融机构商业化发展前景的问题进行了深入探究,得出创新型金融产品和借款机会会得到农户充分利用的结论。Hans D.Seibel(2001)认为农村金融市场在规模、延展性、持续性上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限制,提出非正式金融组织正规化的观点。Neil Argcnt(2000)通过大量研究,得出现代股份合作制将会逐渐取代互助合作制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制度的结论。

(二)国内研究现状。国内学者对于农村金融的研究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农村金融市场供求方面:叶兴庆(1998)认为供给型金融抑制是我国农村金融抑制的主要表现形式,原因在于农户在向正规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借款数量受限;农村非正规金融研究及利率确定方面:江春(l998)认为民间信贷利率的高低由借贷者关系、淡旺季节、资金供求状况、期限长短决定;农村金融体制研究方面:何广文(2006)指出农村金融主体产权改革不全面是导致信贷利率不能真实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主要原因。

二、河南省农村金融需求、供给现状

(一)河南省农村金融需求现状。河南省农村金融需求主体因受省内种种原因的影响,而表现出和其他地区农村金融需求主体不同的特点:第一,农户资金需求量小且地区间差异大。河南省农户的经营模式大多规模较小,因而所需贷款额度较小。而且,河南省不同地^农户的生产生活状况差异较大、经济发展水平高低不同,进而地区间农户对资金的需求量差别也较大;第二,农户资金需求以非农生产和生活为主。相关资料显示:河南省农户在取得金融机构贷款后,他们首先把所贷款项投入非农生产,其次是生活用途,最后才是农业生产,其中民间私人借贷资金中87%的比例用于非农生产和生活用途;第三,农户资金需求主要依赖非正规金融。据有关调查显示:河南省农民在融资时,86%选择向亲人朋友借贷,28%选择信用社和农业银行;7%选择其他正规金融机构。

(二)河南省农村金融供给现状。有关数据显示:河南省在2014年的时候小型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已达5,270个,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网点达250个;整个省在农业方面的贷款在2015年达4,567亿元,占全部贷款的90%。这些数据说明具有合作性、商业性、政策性的农村金融体系在河南省已初步建立。尽管如此,在供给方面,河南省农村金融仍然存在很多问题:第一,国家所有的商业银行资金供给量减少。1990年开始,随着国有银行商业化改革速度加快,部分中国农业银行也大规模地撤离农村地区,这无疑增大了农村资金供给的压力;第二,政策性金融功能不够完善。因农村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职能存在交叉,再加上农村金融业务单一、功能不全的特点,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发挥作用,导致大量的农村储蓄资金用于非农业生产和经营,甚至转向城市;第三,农村合作金融竞争意识增强。在将盈利作为首要目标时,合作互助的性质骤变;服务范围、业务对象逐渐变化,货币流向经营效益好、风险低的农村企业,而对农户的资金支持大大削弱。

三、河南省农村金融供求存在的问题

(一)贷款需求总量多,供给总量少。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农村经济以及农业均呈现快速发展态势,然而农村金融机构在资金供给量方面并不能满足农户日益对资金的需求。同时,由于储蓄存款在农村转化为投资的能力不充分,农村金融供给增长空间进一步受到抑制。尽管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方面起着中流砥柱的作用,但由于其受种种因素限制而在金融市场上表现出竞争力不足的态势,很难有足够的资金供给农村金融需求。

(二)信贷主体单一化,需求主体多样化。普通农民、农村企业、养殖农户、农产品加工厂、销售小商品的个体户等都是农村信贷资金需求者,他们是具有多元化、多样化发展的农村信贷需求主体。然而,农村金融机构在资金供给方面总是要求资金使用在其规定的范围内。例如,农村信用社在向农村企业提供贷款时,它不会考虑农村企业多样化、个性化需求,因为它不仅对贷款用途进行了明确规定而且主要提供小额信用贷款和抵押类贷款。

(三)不匹配的信贷资金限额。大额度贷款资金足够,小额度贷款资金不足是农村信贷资金主要特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大都实力雄厚、资信良好,尽管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资金需求属于大额商业性农业贷款,因其借款风险比较小,所以资金需求容易得到满足。但是,广大农户以及农村中小企业的贷款需求却不易得到满足,主要原因是:生产经营风险大、贷款需求额度小、办理手续繁琐。2011年,作为中小额借款发放率最高的农村信用社,6,000元额度以下的贷款次数占所有贷款次数的27%,12,000元额度以下贷款资金仅占总的农贷金额的20%。

四、优化河南省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对策

(一)完善发展农村金融机构的支农功能。完善河南省农村金融机构的支农功能可以从以下三点着手:第一,农业发展银行要改善资金来源和业务结构,进一步加大支农力度;第二,农村信用社要不断优化其治理结构,增强其服务职能;第三,引导县以下的邮政储蓄资金回归农村,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二)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合理引导非正式金融组织。河南省农村金融改革势在必行,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探究:第一,完善政策性金融机构在补偿方面的制度创新,引导政策性金融机构增大对农村地区的资金投入;第二,深化河南省农业贷款收益补偿制度,完善利率管理制度改革。例如,为了提高农村金融机构对农村经济发放贷款的热情,在利率管制方面,可以制定一些特殊的优惠政策甚至取消。

(三)强化农村金融产品创新。农村金融机构要不断开发新的信贷产品及新的服务方式才可以满足农村金融的多样化需求。农村金融产品要根据不同需求主体的差异性,开发适合需求主体的金融产品,既要确保它的可操作性,又要确保农村金融服务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最终实现提高农村金融服务的目标。

(四)治理农村信用环境,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政府、银行以及企业之间的关系等共同构成了农村的信用环境,只有各个组成部分协调发展才能让农村资金供求发展呈现最佳状态。首先,地方政府必须加强农村信用法制建设,大力整治信贷投资外部环境,严肃追究恶意违约者的法律责任,提倡诚实守信,创造既安全又守信用的良好农村金融氛围,以全新的信用面貌引进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为农村发展提供资金;其次,不断完善农村诚信体系建设;最后,组织好农村企业与农村金融机构的接洽,构建企业和银行可以自由地相互选择的信用贷款平台。

(五)引导农业保险健康发展。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可以大大促进农村金融的发展,政府应结合社会各方的投资,设立既符合河南省农业经济发展状况,又与保险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业保险机构。农业保险机构在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原则下采取农户、农村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出资及政府补贴的形式投保。对农业保险机构的发展采用鼓励的方式,鼓励其多元化经营,鼓励其投资主体不断扩大化,鼓励其引进外资等。

河南省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巨大工程,我们要在市场化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方向的引导下,根据河南省农村金融需求特点创新农村金融体制,实现河南省r村金融又好又快地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陈亮,杨静.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路径选择[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3.7.

[2]廖东声,何琳.农村融资的供给约束分析[J].农村经济,20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