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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查工作意见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1-30 16: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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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查工作意见

篇1

二、督查范围

(一)负责对局主要领导批办、交办、会办事项的督查。

(二)负责对教育局的重大决策、重要决定、重要工作贯彻落实和重点项目建设进行督查。

(三)负责对事关民计民生、社会反映较多、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网络、媒体、热点教育问题进行督查。

(四)负责对局机关效能建设和教育系统行风建设进行督查。

(五)负责对督查中发现的工作落实不力、推进缓慢及违反行政效能建设规定等问题向局长室提出处理建议。

(六)负责其他重要事项的督促检查。

三、督查原则

(一)依法督查原则。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开展工作,确保令行禁止,切实履行督促检查职能。

(二)归口办理原则。由局监察室负责督查事项的办理工作。涉及多科室办的督查事项,按局主要领导批示或由局监察室指定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办理。

(三)实事求是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注重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情况,讲真话,报实情,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四)讲求时效原则。按照“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的要求,坚持“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督查雷厉风行,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期办结的,要及时说明情况和原因,抓紧催办。

(五)有过必究原则。对工作不落实或工作不力的直接责任人,向局务会或相关部门提出建议,给予相应处理。

四、督查程序

(一)立项交办。对纳入督查范围的事项,以一事一立、便于操作为原则,及时分解任务,建立专项台账,明确督办事项的主办、协办单位及责任人,确定办理目标和时限要求,并将任务及时下达至相关单位。

(二)跟踪督查。督查任务下达后,要紧扣时间节点,深入一线,真督实查,不掩盖问题,不回避矛盾,督办不包办,尽职不越位。督查中发现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对于一般性事项,应当积极主动协调解决;对于自身职能难以协调解决的问题,专报局主要领导或是条线分管领导协调解决,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三)检查催办。对照台账确定的时间节点和进度要求,所有滞后的事项,由局监察室下发《催办提醒单》,责成责任单位加大推进力度,加快推进进度,确保按既定目标完成序时进度。

(四)报告反馈。督查事项报告由承办单位负责,多个单位共同办理的,办结报告应协商一致,由主办单位负责。所有督查事项报告应及时汇总整理,分别上报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

(五)通报批评。对责任单位在规定完成期限内仍未完成任务,以及到期未报告反馈落实情况的,要查清原因,分清责任,及时予以通报批评,并由局监察室或职能科室拟定处理意见报局纪委启动责任追究机制,对相关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五、督查方法

(一)书面督查。通过下发《督查通知单》、《督查交办单》、《催办提醒单》等方式,对阶段性重点工作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

(二)现场督查。对重要事项、重点工作和重点项目,直接进行现场督查,同时可采取重点督查、专项督查、抽样督查、暗访督查等多种形式,全面准确掌握第一手资料。

(三)会办督查。对涉及多个职能科室、情况复杂的督查事项,局监察室组织相关科室,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会办。

(四)网络督查。依托“铭锐”网络平台,对督查事项办理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和实时通报。

六、督查工作制度

(一)交催办制度。对立项督查事项,及时分解任务,建立台账,明确督办事项的主办、协办单位及责任人,确定办理目标和时限要求,向相关单位下达《督查交办单》。定期对纳入督查台账的相关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梳理,对未及时落实或是落实滞后的事项由局监察室向有关责任单位下达《催办提醒单》,采取紧逼机制确保各项工作及时落实到位。

篇2

镇三套班子成员,机关中层干部,各村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二、督查考核的主要内容。

1、项目推进、招商引资工作。机关干部和各村居、单位提供有价值的项目信息情况;重大项目跟踪洽谈进展情况;签约项目抓开工的进展情况;已建和在建项目建设的进度情况;实际到帐外资及外资项目的进展情况;科技项目申报进展情况;每月各村居新办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资本完成情况。

2、现有企业的生产运行及技改扩能工作。挂企服务工作情况;企业计划实施技改扩能的进展情况;已实施技改扩能的项目建设进度情况。

3、民营创业园。厂房建设面积、速度以及进园企业的项目实施进度;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综合楼建设及功能设置进展情况;商业街及商业区建设情况;担保中心平台载体等功能建设情况。

4、财政工作。序时财政收入组织入库情况;财政预算外资金组织情况。

5、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在节点时间内所有承担的拆迁任务完成情况;违章建筑发生情况以及违建拆除情况;环境整治完成情况;承建的县重点工程建设情况,高新产业园道路建设、明清特色一条街建设等。

6、农业农村工作。土地换社保进展情况;水利防洪设施建设情况;农业产业化项目、龙头加工项目实施情况;新农保、农业保险情况;新农村建设试点村相关工作推进情况。

7、县、镇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8、机关作风建设。

9、稳定工作。

三、督查考核的主要措施

1、实行专项督查。镇督查考核领导小组对列入重点督查的各项工作,要逐项定时开展督查推进工作,督查到具体项目,督查到具体责任人。

2、实行一线督查。对各项工作要深入到一线,深入到项目建设现场,开展实地督查催办督办,准确反馈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

3、实行责任督查。要明确各项工作的具体负责人、责任人,督查有没有按要求开展工作,有没有按时序推进工作,有没有按任务落实工作,督查工作迟缓的原因和责任,查明真实情况,查清责任原委。

四、督查考核的具体要求

1、及时上报。各项工作要明确专人负责材料的上报,要及时、准确、无误,任何人、任何单位都要按照督查考核领导小组的要求开展工作。

2、及时反馈。各项工作的督查结果,要及时汇总呈送镇主要领导审阅,以便准确掌握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有的放矢地研究部署工作。

篇3

一、适用范围

各村(居)党支部、村(居)民委员会和镇直各单位全体工作人员

二、工作原则

镇纪委组织专门人员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等方式,凡发现有违反相关规定者,一律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并于第一时间公开曝光,以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

三、督查内容

1、严禁超时限、低标准完成交办事项,镇纪委跟踪督查,对所交办事项完成情况与目标考核挂钩,记录在案,及时公布,按季度兑现奖惩。

2、严禁在办公室从事非公务活动。每查到一次罚款100元,并及时用大屏幕曝光。

3、严禁擅自脱岗、离岗或不按规定值班值守,每查到一次罚款100元,并书面检讨由纪委办公室备案,对造成工作损失的将进一步追究责任。

4、严禁工作日午间饮酒(招商引资除外)。每查到一次罚款500元,并书面检讨由纪委办公室备案,视其情节给予党、政、纪处分。

5、严禁利用公款大吃大喝、铺张浪费。纪委、财政、农经定期不定期组织检查、审计,发现问题立即严惩。

6、严禁参与赌博,违者给予党、政、纪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严禁在点名、学习、开会期间通讯工具发生铃响,如发生一次罚款50元,两次以上罚款100元。

8、严禁请假无批准手续,迟到一次罚款50元,缺席一次罚款100元,并到镇纪委说明情况,对工作造成损失的将进一步追究责任。

9、严禁关闭手机、小灵通等正常工作联络工具,保持通讯畅通,违者每次罚款50元。

10、严禁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篇4

机关各部门及所有工作人员,各村居及所有工作人员。

二、督查内容

1、党工委、办事处与各部门、单位签定的工作目标责任书内容。

2、党工委、办事处临时交办的各项中心重点工作。

3、作风纪律执行情况。

三、督查方式

督查主要采取序时督查、专项督查、定时督查与不定时抽查等方式进行,以上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综合使用,具体为:

1、序时督查。主要运用于对党工委、办事处与各部门、单位签定的工作目标责任书内容的督查。(1)各部门、单位必须根据要求明确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工作进程,经党工委、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审核确认后,报效能办备案。(2)效能办按序时进度,逐月、季、半年、年度进行序时督查,汇总统计分析,序时将督查情况通报给党政负责人及各相关单位。(3)对目标任务不能按序时进度完成的,效能办责令职能部门进行原因分析,提出完成方案。

2、专项督查。主要运用于对党工委、办事处临时交办的中心重点工作实行专项督查。(1)中心重点工作实行项目化管理,各部门,各村居要制定项目化管理方案,对落实责任部门、时间、进度、工作目标等提出具体要求,经党工委研究确定或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审核确定后,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2)效能办根据领导要求有选择地立项,进行专项督查,必要时下达督查督办单,相关部门要及时进行落实,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交办事项完成情况报告效能办。(3)效能办可根据中心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牵头召开专项工作督查会,通过现场观摩、部门述职、领导点评等形式,督查中心重点工作的推进。

3、定时督查与不定时抽查。主要运用于对中心重点工作现场人员执行工作纪律情况的督查。(1)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服从党工委、办事处参与中心重点的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2)所有工作人员参与中心重点工作时不得迟到早退。(3)所有工作人员在参与中心重点工作、执行任务时应积极主动,相互配合,不得退缩不前,消极怠工。(4)所有工作人员不得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篇5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求真务实、公平公正和针对性、实效性原则,力求通过督查评估对全区教育工作做出客观、真实、公正的评价,促进解决全区教育所面临的突出问题,尽快实现“农村教育求突破,城区教育上水平,队伍建设树形象,整体工作创一流”的工作目标,全力打造“薛城教育”名片,促进全区教育健康快速协调发展。

二、教育督查工作的范围

教育督查指对区局所属区直学校(幼儿园)、镇街教育办及所属学校(幼儿园)、民办学校(幼儿园)所进行的督导、检查、评估、验收等活动。

三、教育督查工作的重点

2009年着重做好对教育五项重点工作的督查:

一是队伍建设。重点督查三支队伍的建设,加强对校长、教育办主任和中层干部的履职考核,强化民主监督,注重工作政绩评价。

二是素质教育。重点督查素质教育推进工作,有效避免违反省规40条行为发生,维护好我区教育质量提升的良好环境。

三是教学管理。重点督查课堂教学效益年活动,深化教师专业发展,提高课堂教学效益。

四是农村学校内涵提升。重点督查“五美校园”创建工作,结合校舍改造、“三亮三改”、布局调整,确保三年内全区农村办学层次有较大提升。

五是安全稳定。巩固好安全稳定工作成果,维护好全区教育良好形象。

四、教育督查工作的形式和方法

教育督查采取定期督查和不定期抽查的形式进行。定期督查将依据区局制定的督查工作计划实施,提前下发督查细则,明确督查要求,并提前通知;不定期督查依据工作实际随时进行,不向被督查单位下发通知。

一是上级各类督查活动根据上级有关安排进行;二是教学常规检查由教研室单独安排;三是教育临时重点工作根据局主要领导安排进行;四是教育五项重点工作和教育其它督查活动全部归口督导室统一安排,年初统一制定并印发督查计划。

教育定期督查工作要明确分工,明确责任股室和配合股室,报请分管领导同意,然后组织实施。部分不定期教育督查工作报请局主要领导批准后,由督导室负责实施。

五、教育督查工作的制度

一是继续坚持实行局党委成员和科级干部联系点制度。按照分管工作及联系单位,抓好工作推进;继续实行分管领导下的股室责任制。

二是建立工作实名通报制度。凡教育局对工作的通报,一律按检查情况,通报到具体单位,并下达整改通知。

三是强化过程考核和量化考核。2009年对全区教育系统岗位目标考核的方式注重过程考核,二分之一以上的指标直接使用过程考核结果,二分之一以上的股室不再参与年底统一组织的考核活动。

篇6

1基本情况

泾川县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以下阶段:一是检疫出证实现了电子出证的全覆盖,真正实现了可追溯。二是监督执法人员由轮流性值班逐步向固定性上岗转化,达到了定岗、定责的目的。三是监管模式由单打独斗向联防联控转变,基本做到了职能明确、权责清晰。四是检疫办公地点逐渐由租赁场所向固定办公场所过渡。五是相关人员对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工作的认识及重视程度进一步加深,公路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逐步走向正规化,公路动物监督执法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进程。

2存在问题

虽然近年来泾川县公路动物监督执法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仍存在部分问题需要引起关注。一是检疫证明未签字、未盖章、车号打错、时间过期等,或是畜货主不按照既定路线、规定地点和用途任意运输、随意装卸、故意乱报,部分承运人(贩运人员)甚至用B证代替A证跨省进行运输,在畜禽出栏前不按规定申报检疫,不凭证运输,超时限、超范围、多种类经营运输,真正达到了“一证通”,使公路运输监管工作的难度增大、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保障程度大大降低。二是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与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相关的法律法规,尤其是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内容不够细化,操作性、针对性、实用性有待加强,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不统一,任意性大,存在“态度罚”和“人情罚”。三是在公路(国道或高速)上查处的如无证运输、拒绝监督检查、运输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等违法行为时,由于没有固定的检查办公地点、没有较为科学的检疫消毒、隔离观察、无害化处理等配套设施设备,导致监督查处工作难以有效开展。当出现问题时,执法人员仅凭检疫证明无法对运输车辆、运输人员以及畜货主进行有效监管。四是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一般都没有设置路障、减速带以及专门的引导路线、停车检查区域等,加之畜货主不配合,不会主动停车接受检查,因此冲卡现象经常发生,公路执法人员挡车时风险较大。此外,随着部分收费站的撤销、ETC通道的实行以及绿色通道的开通,使公路动物监督执法检查工作面临着较为严峻的考验。五是公路动物监督执法检查工作缺乏经费保障。六是公路挡车、上车检查、检疫检测等对当前基层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危胁,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缺乏有效保障。

3原因分析

一是部分畜禽养殖者、动物贩运人员法制观念淡薄。二是溯源追溯体系不够健全,事前预警、事中控制、事后追溯、联防联控的食品安全监管链没有真正有效地形成。三是处罚力度偏弱,违法处罚成本偏低,不能有效地震慑违法者。

4解决措施

4.1对接监管链条

一是明确责任。有关食品安全的政府职能部门要分工明确,密切配合,不推不拖,不留死角,确保畜禽从调入、养殖、管理、防疫、检疫、调出、屠宰、经营等环节无缝对接。二是步调一致。对运载动物及其产品车辆实行备案登记和专车经营制度,其他车辆一律不得从事动物及其产品的经营运输活动,在检疫证上备注清楚车辆往返线路,并且要求加盖沿线所有公路检查站的公章,凡是没有检查站印章的,所有屠宰场、养殖场、超市、企业、酒店、市场等一律不得接手相关的动物及其产品。

4.2加强宣传培训

一是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通过电视、网络、手机、广播、报纸、条幅、明白纸、宣传车等多形式、多途径向群众宣传畜禽养殖、动物防疫、兽药饲料、监督检查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促进人们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二是及时开展培训。对执法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及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其监督执法水平,在工作中形成依法办案、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良好氛围,确保工作人员有较强的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4.3加大惩处力度

一是实行“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信用“征信”体系,对拒绝监督、逃避检疫、违规用药等违法行为建立电子档案,当违法次数、程度达到临界值时,即可对违法经营的单位或个人通过电视新闻、手机短信、网络传媒、报纸期刊等各种媒介向全社会公告,以此对其造成个人信用危机,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有效监管圈。二是提高违法处罚成本。对拒不改正、长期违法、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违法经营主体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罚额度实行高限从严从重处罚,形成不敢犯、不能犯、不想犯的长效制约机制和不越红线、不踩底线、不碰高压线的法律震慑环境。

篇7

一)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贯彻落实情况。进驻政务大厅的各职能部门是否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保留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决定》民政发〔〕229号)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和备案制管理项目的通知》民政办发〔〕259要求,将本部门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服务事项全部纳入政务大厅集中办理,已经取消的项目是否仍然实施审批或者变相审批,调整的项目是否落实到位。

二)行政审批工作实施情况。否严格规范管理,认真落实承诺服务、限时办结、责任追究等制度;否严格审批程序,做到阳光操作、公平公正和便捷高效;否存在违法违规审批、利用审批职能吃、拿、卡、要以及擅自设立审批项目等现象。

三)规范审批行为和提高行政效率情况。对保留下来的行政审批项目的依据、内容、条件、程序、时限、结果等有关事项是否已向社会公布,以及采取的公布形式;否对行政审批收费行为加以规范;否减少了审批环节,简化了审批手续,改进了审批方式,提高了审批效率。

四)进驻审批大厅部门的工作进展情况。派驻政务大厅的窗口工作人员是否按要求选派;审批项目是否应进必进;审批项目的受理、审查、决定、送达、收费、发证等环节是否全部在大厅窗口办理;窗口单位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制办结制、无缺位制等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完善;部门对大厅窗口是否彻底授权;窗口职能是否明确。

五)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指南是否完善、否方便操作和及时更新情况;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设施建设和服务情况;否编写了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并对外进行;自查报告、年度报告是否报县政府信息公开办。

三、督查方式

督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检查、反馈意见,提出要求等方式进行。

四、督查人员

篇8

一是从树正的角度,以全面推进明码实价店评选为切入点,正确引导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培育消费者合理的消费理念。在开展评选活动方面,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在数量上应逐步增多,在范围上逐步扩大。在评选方式上,由初期的宣传、申请、验收、表彰逐步过度为申请、验收、发牌,凡符合条件的,可直接予以授牌。在管理方面,主要通过成立协会的方式,加强明码实价店价格行为的自律,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则作为其中的主要成员之一,具体负责日常的协调、管理、定期例会的组织以及建章立制等。

二是改进评选方法,继续开展“价格信得过”等形式多样的价格信用活动。在具体方式上应采取政府引导、企业参与、消费者认可、社会监督的总体思路,通过社会评价机制来转变工作方式。在具体内容上应将社会的评价作为主要标准,同时要注重企业的影响力、经济效益等多层综合因素。

三是建立与推广企业联系制度,强化价格自律和内部监督。采取定期定向包干方式,加强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与企业的联系,帮助企事业单位完善物价员制度,健全价格档案管理制度,建立企业事业单位信用档案,以增强经营者价格自我约束能力。

二、抓住社会热点问题,开展重点专项检查。

一是开展房地产行业价格和收费以及物业收费专项检查。近年来我市房地产行业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但随之而来房产价格在不同程度上存在一些欺诈、质价不符等行为,同时由于房地产业投资相对较大,一些部门借机乱收费的行为也不少。明年要以规范房地产价格为切入点,对涉及的收费部门开展专项治理。物业收费问题已成为当前居民投诉的主要热点之一,这其中除了物业市场运作体制不健全的因素外,也存在物业管理企业只收费不服务或超标准收费等问题,今年应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开展一次重点检查。

二是开展劳动、公安、海关、商检、税务等系统收费大检查。随着对外开放力度进一步加大,优化投资环境已成为政府关注的热点。劳动、公安、海关、商检、税务等部门则是对外开放的窗口单位,各个部门不仅管辖的范围较大,而且涉及的收费项目相对较多。通过开展检查,对规范各个部门的收费行为,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三是对邮电、电信资费开展检查。近年来邮电、电信行业体制管理变化很大,业务领域逐步拓宽,综合服务水平明显提高,但同时乱加价、乱收费、强制服务收费的现象时有发生。开展对邮政、电信资费的检查,对于减轻社会各方面负担,促进邮电事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四是对涉农价费、教育和医疗服务收费继续开展常规性检查。近期农村市场价格时常出现不同程度的波动,特别是一些农资价格,涨幅较大,直接影响了农民利益。所以,**年在涉农价格和收费方面应继续开展检查,重点是化肥、柴油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为全面配合“一费制”的具体落实和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调整,应继续开展教育、医疗服务收费专项整顿。

此外,对于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逐步探索与推广提醒告诫、案例公布、规劝警示、市场调查、定期免检、信誉评价、整改回访、协商调节等制度,密切关注市场价格动态。

三、完善农村价格监督体系,全面构筑基层物价检查机构工作平台。

篇9

认真贯彻落实全县机关作风建设大会精神,本着“紧而又紧、细而又细、实而又实、严而又严”的工作原则,进一步完善决策目标、执行责任、考核监督“三大体系”,强化工作督查,狠抓工作落实,真正做到事有专管之人、人有专管之责、责有限定之期,确保全面落实本局各项重点工作和上级交办的相关工作,不折不扣地完成全年工作目标任务,有效推动全县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促进局机关建设再上新水平。

二、督查工作对象

县安监局机关各职能科室(工会、大队、分局)。

三、督查主要内容

1、局机关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实情况。

2、县委、县政府、市安监局年初交办的重点工作(含责任状)的落实情况;

3、县委、县政府、县行政服务中心交办的项目建设、招商引资、洋口港开发建设服务等工作的落实情况;

4、县局每月工作例会布置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四、督查工作方法

督查工作采取定期督查与不定期督查相结合的方式,督查结果以科室为单位百分制计分的办法实施。具体方案由局督查办负责。

在每次督查前,局督查组将专门列出本次督查的主要内容,实行询问与验证,明查与督办并举。

各被查对象,对每个交办工作事项,启动时间、完成时间、预期效果,都要按“计划运作”的要求,科学安排,切实把任务指标分解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局督查组将以此为依据进行跟踪督查。

五、督查结果运用

1、局督查结果与局机关年度目标综合考核奖惩挂钩,其分值占局机关年度综合考核总分的20%,即200分。

2、对督查中发现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以及顶风违纪行为等问题,由局纪检组依据有关文件规定严肃查处。对督查中发现的确因工作落实不力,造成严重影响或者在上级相关综合、重点工作考核时失分的主要责任科室(单位)和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取消其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六、督查工作要求

篇10

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中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总则第十四条将原来的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扩大为对整个“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二是通过第二百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这是我们国家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执行工作进行监督,从而为该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如何依据仅有的两条法律规定有效开展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也成为全体民行检察工作者面临的一个重大挑战。对此,笔者结合工作实际作出如下思考。

一、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对象的认识

在此,有必要首先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性质做一了解。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权兼具司法权和行政权的性质,\+①前者是指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分配、执行异议等事项进行裁决,该行为具有司法性质,即所谓的执行裁决权;后者是指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的调查、控制、处分等行为,同时可以强令被执行人为一定行为以及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即执行实施权。而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就在于防止上述两种权力统一由一方行使而发生的权力滥用,进而产生所谓的“执行难”、“执行乱”等问题。

对此,虽然法律没有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作进一步的细化,但我们可以根据实践将民事执行监督分为对执行裁决和执行实施的监督。其中可监督的执行裁决包括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活动中所做出的终局裁定、决定等,如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裁定以及中止、终结执行的裁定等。而可监督的执行实施活动在“两高”《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执行试点通知》)第二条中列举了五种需要进行监督的民事执行活动,除此之外对于以下几种情形也应纳入被监督的范围:违法追加、变更执行当事人的;执行依据不存在、未生效或已被撤销的;执行内容与执行依据不符的;超标的查封、冻结执行被执行人财产的;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或执行依法不得执行的财产的;违法、违规组织评估、拍卖的;滥用强制执行措施侵犯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枉法裁判、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等。\+②

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方式

从已有的司法实践来看,检察机关在民事执行监督过程中主要是通过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的方式开展工作,并且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此外,笔者认为在新民事诉讼法已经实施的背景下,对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的错误裁决能否通过抗诉的方式进行监督又有了积极的探索意义。

1、检察建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首次明确将检察建议作为检察机关开展民事审判监督的方式之一,这也为我们继续以检察建议的形式开展民事执行监督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持。同时,《执行试点通知》第三条也规定了对于符合该通知列举的五种情形的民事执行活动应当通过提出书面检察建议的方式实施法律监督。此外,笔者认为在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实践中,检察建议还应当主要应用于对法院作出的错误执行裁决的监督上,尤其是对当事人有重大影响的执行裁定,可以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建议法院重新进行审查,并最终促使其作出正确的执行裁决。除此之外,检察建议还可以根据案情实际用于建议法院暂缓执行、更换案件承办人等情形。

2、纠正违法通知。在具体实践中,纠正违法通知应当主要用于对执行实施即违法执行行为的监督,如前文所述的《执行试点通知》列举的五种情形以外的几类违法执行活动均可以用纠正违法通知的形式进行监督。此外,比之于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纠正违法通知更适宜用于一些违法性较小、对当事人实体利益影响不大、单纯程序性错误的违法执行行为。同时,鉴于尚缺乏明确的法律支持以及“纠正违法”的名称易引起执行人员抵触情绪等原因,往往会影响到纠正违法通知这一方式在实践中的监督效果,对此尚需要进一步的法律支持和实践丰富。而对于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一些严重违法行为,如执行行为严重侵犯了当事人合法的人身、财产权益以及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枉法裁判、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将该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或本院自侦部门立案查处。

3、抗诉的方式。关于检察机关能否对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提起抗诉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以批复的形式明确法院对检察机关的这类抗诉不予受理,其理由是根据民事诉讼法(未修改前)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不属于抗诉的范围。对此,笔者认为在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检察机关对于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的错误裁定可以继续探索以抗诉的方式进行监督。第一,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明确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并且将民事执行活动明确纳入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范围,这为检察机关对法院的执行裁定提起抗诉提供了法律依据。第二,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涉及当事人重大利益的裁定,如是否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裁定以及是否中止、终结执行的裁定等,当事人不服该裁定时只能重新申请仲裁或提讼,这既不利于及时解决纠纷又增加了司法负担,而如果允许检察机关对此提出抗诉的话,则有利于矛盾的及时化解,也能有效节约司法资源。

三、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程序

对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具体程序,虽然法律尚未作出具体规定,检察机关的具体实施细则也未出台,但在此之前我们可以依据《执行试点通知》的相应规定开展工作。在此,笔者仅就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启动程序以及具体操作中应把握的一些原则性问题进行简单分析。

1、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启动。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工作进行监督,无外乎于依当事人申请和依职权开展两种启动形式。其中应当以当事人申请监督为主要启动模式,\+③因为民事执行工作依然是相关当事人自由行使诉讼权利的体现,无论是检察机关还是人民法院都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即在当事人没有提出监督申请时,检察机关不宜主动介入相关执行案件。而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民事执行监督工作仅应限定在以下几种情形:一是执行活动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二是执行人员在执行活动中存在贪污受贿、的行为;三是检察机关在办理其他民事申诉案件时发现的民事违法执行活动。

2、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应把握的两点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及司法实践,检察机关在开展民事执行监督工作中应把握以下原则。一是穷尽审判救济原则,即相关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时应当依法先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复议等,而且只有当事人依法用尽法院自行审查监督的程序后检察机关才可以受理其监督申请;二是相对事后监督原则,\+④即除特殊情形以外检察机关应尽量避免对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现场监督,而应在发现问题后随时开展监督工作,既不能同步监督防止影响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也不过分滞后监督从而避免更为严重的违法后果发生。

四、做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应注意的其他问题

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执行监督工作,既是法律赋予的职权也是由其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所决定的。因此,要做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不能仅限于对法院的各项执行活动进行监督,还要依法支持人民法院开展正常的执行活动,保障国家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维护司法的公正权威。

1、做好与法院的协调配合工作,落实好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司法原则。无论是人民法院开展民事执行工作,还是检察机关依法对其实施法律监督,二者的最终目的都是保证各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得以实现,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检察机关在开展具体的民事执行监督过程中,应当充分做好与人民法院之间的沟通协调工作,无论采取何种监督方式,都应以保障人民法院的各项民事执行工作依法正确实施为前提,同时还要根据案情需要适时地与法院一起做好当事人之间的调解工作,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共同维护好社会的和谐稳定。

2、多措并举,促进民事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检察机关在民事执行监督过程中,还应当充分履行职能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害执行构成犯罪的行为加强监督,确保相关当事人及时履行义务。对此,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检察院通过以《执行监督提示书》的形式告知当事人检察机关可以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当事人监督立案而追究其刑事责任,从而督促其及时履行义务的该做法即有着很好的借鉴意义。同时,对于国家机关等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因其不当干预而致使法院难以执行的,检察机关应当根据法律和司法改革文件等相关规定予以监督,支持法院的民事执行工作依法顺利开展。

[注释]

① 参见李先映:《民事执行监督机制的再构造》,载《边疆经济与文化》2011年第5期。

② 参见俞大军:《关于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民事检察工作若干问题的思考》,载《检察研究》2013年第3卷。

篇11

在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全县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单采血浆站、城区所有社区卫生服务站及各乡镇抽取部分村卫生室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对医疗废物处置不规范的医疗机构,现场予以指导,并下打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限期改正,截至目前已对6家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不规范行为,予以立案查处,处以警告,共计处罚款人民币25000元。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是要进一步加大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的宣传力度。加强各医疗机构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提高认识,着力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按规定分类收集的积极性和自觉性,防止医院感染的发生,保障医疗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