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22 01: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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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公司拟清算注销,已过公告期。请问公告中需要列明债务单位吗?
3、如果清理完债权、债务,那么投资者就只剩固定资产了,这部分固定资产需要重新评估吗?
(浙江省胡跃飞)
在线专家:
1、清算一般程序是将资产拍卖、变卖所得清偿债务,在拍卖的过程中应保护清算人利益,不能将优质资产低价出售,另外要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公平受偿口处置清算资产的方式一般就是拍卖或变卖。
2、公告中不用列明债务单位,债权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申报债权,视为放弃债权,就不用偿还该债务了。
3、如果还余部分固定资产,则这属于投资人所有,投资人可以协商解决怎样处置分配,没有特别的规定说要评估,可以由投资人自己决定。
有关财产损失处理
我公司有一批原材料由于保管不当,发生损失。假设该材料为100000元,进项税额为17000元,在得到税务鉴证后确认全部为财产损失。
如果当初购入时的处理是:
借:原材料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
那么我在确认损失后该怎样做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分录?
(河北省 李雅安)
在线专家:
贵公司的情况属于正常的财产损失处理问题,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应是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来核算,具体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经过批准启将“待处理财产损溢”转入“管理费用”;
借:管理费用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关于零件的管理问题
我们公司是一家贸易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空气净化机及其零部件、健身器材、家用电器、日用杂货、电子产品、通讯器材的批发、进出口、相关售后配套服务等。在具体工作中有疑问请教如下:
问题1:
在经营范围内各类产品的销售都能做主营业务收入,除此之外列入其他业务收入,这样理解正确吗?
问题2:
我们是以销售空气净化机为主的,原来的做法很单纯,只是机器的买入卖出。现公司为了降低成本,有关机器的大部分零件想自己去订购,然后提供给加工工厂,付给加工工厂加工费而已,请问贸易公司可以这样做吗?如果可以,大量的零件在财务上该如何管理?整个账务流程是怎样的?谢谢!
(山西省 田启涟)
在线专家:
针对贵公司的问题,处理思路如下:
1、经营范围内各类产品的销售都能做主营业务收入,除此之外列入其他业务收入,这个处理思路是正确的。
2、贸易公司可以这样做,大量的零件贵公司可以作为原材料进行核算管理。基本处理思路如下:
购买零件时: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发出加工材料,支付加工费用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原材料
银行存款
收回材料时:
借:库存商品
贷:委托加工物资
有关年终决算的会计处理
我单位是工程施工企业,我今年才从事会计工作,马上要进行年终决算了,我想请问一下在进行年终决算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有哪些?或者说我现在得着手做些什么准备?
(甘肃省 秦凯)
在线专家:
年终决算时如果贵公司有主管部门的,则要按主管部门统一要求地进行决算,没有主管部门的,一般来说需要注意下面事项:
1、对收入、成本、费用等损益要素按照重要性原则实施进一步确认,针对其中有问题的项目实施调整。
2、根据会计政策,对资产项目的账面价值实施合理性调整。如计提准备,折旧调整、摊销与计提等。
3、在前两项工作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税金、补贴、超支费用等实施计算与统计,为所得税汇算、补贴与税金申报、增值税交纳(主要是留抵进项税合法性,与综合税赋的往年对比,以便减少税务风险等)做好准备。
4、在上述各项工作的基础上实施年底结账打印凭证并编制财务报告。
5、针对目前经营情况以及客观环境的变化,对需要调整的会计政策提出实施建议,提交董事会审批。
工程的核算
1、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我们是计人在建工程,那购人为建造仓库准备的有关物资,为什么是计入工程物资,然后再转入在建工程?我觉得都是没有安装好的固定资产啊,为什么是进不同的科目?
2、为什么预付工程价款是计入在建工程科目,而不是预付账款科目?
3、工程领用原材料,进项税额转出的是成本的17%还是计税价格的17%?这个原材料有计税价格吗?(新疆自治区 夏童)
在线专家:
1、建筑物的建造过程比设备的安装过程要复杂的多,另外安装过程中发生的材料物资一般是需要多少就购多少,通常比较少,主要是安装劳务。房屋的建造过程使用的材料数量、品种都很多,每次购进直接计入在建工程,不便于工程物资使用的管理所以在核算上是先计入工程物资,再办理领用。
2、预付的工程款的核算,在实务中如果未开始施工: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如果已经开始施工,预付下期工程款: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
3、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应按该材料购入时的进项税额转出,通常是材料的成本乘以17%。不是销售材料时的计税价格乘以17%。如果原材料改变用途不再用于生产,而是用作销售,则通常销售价格就是其计税价格,但是通常材料都是用于生产的,一般不会改为销售,所以一般不会有计税价格。
注册资本,公司账户的注销等
1、有限责任公司分期出资,假设注册资本10万元,第一期出资不低于3万元那么,事务所验资应该验的就是3万元资金吧?那此时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是10万元还是3万元呢?
2、注销公司银行账户需有哪些文件、章,该如何办手续?据说有的公司开了30多个银行账户,职员、法人代表、公司经营地换了又换,现在想注销账户都注销不掉,这可能吗?应该如何解决?
3、付外汇时,手续费(外币)应进财务费用的汇兑损益科目还是进手续费科目?
(云南省 秦梓菡)
在线专家:
1、公司法规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是申请的全部资本额,不是首次的出资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所以注册资本是10万元。
2、企业的银行账户注销的手续是比较简单的到银行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的资料(注销申请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的许可证等),到银行办理即可,现在企业有许多账户,大多是怕法院封户,经常转移账户,用完后不注销,导致大量的不用
的账户在账面挂着。
3、这种情况下,应该计入手续费的明细。
有关会务费的会计处理
1、如果酒店提供有机打住宿费发票和机打餐费发票,我能不能把它们都人到会务费里面呢?
2、通过利润明细表能看到单位差旅费太多,但是都有相应的发票,例如住宿费发票、车票等,这样的话税务机关会挑出什么毛病来吗?
3、我单位是银行,请问税务机关一般都检查银行财务的哪些方面呢?
4、会议费需要附有写时间、地点、事由、支付凭证等的附件,请问老师能提供一份符合规范的会议费附件吗?(海南省 廖海)
在线专家:
1、您所说的这种情况,一般应该计入差旅费。
2、如果是正常的出差费用,出差人员都是企业的员工,应该是没有问题的。
3、与其他的企业是一样的,主要是针对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检查,重点还是所得税前的扣除问题。成本、费用是否不符合税法的规定和扣除的限额。
4、会议费报销单没有统一的模式,一般是企业自制的原始凭证报销单。需要会议通知、出席人员签到表、会议记录、费用发票报销入账。
地方政府补贴缴纳所得税
地方政府部门给与的补贴款,需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返还的流转税是否也可以不纳税?
(河北省 程德志)
在线专家: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总“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财政拨款需要具备的条件:(1)主体为各级政府,即负有公共管理职责的各级国家行政机关;(2)拨款对象为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关键在于“纳入预算管理”;(5)拨款为财政资金‘被列入预算支出的。同时,考虑到财政拨款界定标准的复杂性,本条专门明确,授权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以对一些特殊情形另作规定。
企业实际心到的财政补贴和税收返还等,按照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属于政府补助的范畴,被排除在税法所谓的“财政拨款”之外,会计核算中计入企业的“营业外收入”科目,除企业取得的出口退税(增值税进项)外,一般作为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主要有以下考虑:(1)企业从政府取得的补贴收入符合收入总额的立法精神。企业取得的财政补贴形式多种多样,既有减免的流转税,也有给予给业从事特定事项的财政补贴。无论企业取得何种形式的财政补贴,都导致企业净资产增加和经济利益流入,符合收入总额的立法精神。(2)为了规范财政补贴收入和加强减免税的管理。从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实行后,中央集中管理税权,各地不得自行或擅自减免税。地方政府为促进地区经济发展,不得不采取各种财政补贴等变相“减免税”形式给予企业优惠进行招商引资造成财政补贴收入的不规范,破坏了全国统一的公平税负的环境。也是对中央税权的严重侵蚀。为此,对企业从政府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征税,有利于加强对财政补贴收入和减免税的规范管理。(3)出于尽量减少税法与财务会计制度差异的考虑也没有必要在这一问题上保持二者之间的差异,这有利于降低纳税遵从成本和税收管理成本。
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的有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即需要具备两方面的条件:一是在设定主体上,应当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实践中通常是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二是属于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设置“其他不征税收入”这一兜底条款,主要是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非营利性组织可能会取得一些新的不征税收入。
所以,对于地方政府部门给与的补贴款,如果不属于“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的有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那么就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不涉及流转税。
新成立的分公司所得税主管税务局
我公司为1999年成立的通信行业公司,现准备跨地区成立分公司,那么该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按规定应属地税还是国税管辖?如果说是地税管辖,是不是可以不办国税登记?
(广东省 杨冬敏)
在线专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03号)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启各地反映在具体执行口径上需要进一步细化。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通知》中关于新办企业的认定标准,适用于享受和不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所有内资企业。
二、《通知》之日起,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吾阿协理设立登记的企业,不符合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按照企业注册资本中权益性投资者的投资比例(包括货币投资和非货币投资,下同)确定征管范围归属。即:办理了设立登记但不符合新办企业标准的企业,其投资者中,凡原属于国家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高于地方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的,该企业的所得税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反之,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国家税务局征管的企业和地方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相等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企业权益性投资者全部是自然人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三、现有企业新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论其货币投资占了多大比例,均不得作为新办企业,其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机关视现有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一)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由现有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二)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区别不同情况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其中,现有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国家税务局的,由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现有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地方税务局的,由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四、办理设立登记的企业,在设立时以及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期间,从权益性投资者及其关联方购置、租借或无偿占用的非货币性资产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累计超过25%的,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征收管理机关按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你企业设立的分公司,如果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应当由你总公司原来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和管理;如果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看你总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国税还是地税,如果你总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国税的,那么该分公司就应当由分公司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征管,如果你总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地税的,那么该分公司就应当由分公司所在地的地税机关征管。
目前各地采用的均是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所以你只需要办理一次税务登记即可。
外贸公司能以在各城市开连锁店的形式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
外贸公司A有自营进出口权,从国外进口母婴用品,A公司以自己公司的名义在各城市开连锁店销售母婴产品。A公司注册在杭州,从国外进口商品到杭州,想在温州、台州等城市的连锁店里销售,请问:
1、外贸公司A能否以外贸公司的名义在各城市开连锁店?
2、外贸公司A在杭州,进口的母婴用品从杭州移到温州、台州等各城市销售,这种转移需要交税吗?
3、连锁店销售母婴用品是连锁店交税还是总部(总公司)交税?需要交纳哪几种税?是核定征收还是怎样收?
(浙江省 付姜情)
在线专家:
―、外贸公司开连锁店在法律上没有限制,所以,首先要看一下你企业营业执照上是否有相应的经营范围,如果没有的,应当先变更工商登记_申的经营范围及税务登记后,才能进行连锁经营。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最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97号)的规定,对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凡按照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内贸政体法字[1997]第24号)的要求,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誊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1、在直辖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2、在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3、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同意;
4、在同一县(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县(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国家经贸委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2002]49号),对省内跨区域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省(自;台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对市(地)、县内跨区域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经市(地)、县税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启可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市(地)、县内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对连锁企业省内跨区域设立的直营门店,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与总部微机联网、并由总部实行绞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并且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由总部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有关开办期的税务问题
我公司是外贸企业,2008年1月成立,货物全部出口。在今年5月20日取得第一笔出口收入,6月份取得进货增值税累6月份确认收入,开办期应在那个月份结束呢?我做的是5月份开办期结束,6月份开始经营,这样做符合税法吗?另外,今年所得税清算包含今年1~5月份的开办期费用吗?
(福建省 谢常胜)
在线专家:
新企业所得税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91号)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有多种提法,为便于各地具体执行和掌握,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开始计算。生产经营之日,是指从纳税人开始从事生产经营的当天算起。包括试营业。
所以,你单位将5月作为开办期结束,视为6月开始经营是合适的。
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副司长缪慧频在总局在线访谈答网友时提到,新法不再将开办费列举为长期摊费用。与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的处理一致,即企业可以从生产经营当期一次性扣除。如果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那么会计和税法规定一致,计入管理费用扣除。如果是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会计上要求从6月开始5年摊销,税法―次性扣除。
在现实的经济生活过程中,公司的终止是一个普遍的现象,虽然公司终止的原因很多种,但是所有的公司终止之前都必须经过清算这一程序。因此,公司在终止之前要对各种相关利益进行清算,将公司与相关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以维护社会生活的平稳秩序。
一、我国公司清算的现状
在我国,除因合并或分立导致公司解散外,凡解散公司均应进行清算。通过清算,结束解散公司既存的法律关系,分派解散公司的剩余财产,从而最终消灭解散公司的法人资格。
如今,由于公司法制的不健全,中国的公司制度的各个关键环节都存在缺陷和不完善的地方。公司终止后的清算问题更是一直困扰着我国司法实践,大量的企业解散后不进行清算,甚至不进行注销登记,致使债权债务关系得不到及时的清结,其结果是既影响了债权人的利益,也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信用。
二、公司清算的司法救济
清算开始前,清算义务人主导着清算的方向;清算开始后,清算组便取得了对公司资产、资源的控制权。清算组成员在其与公司、债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中立于受托人的地位。与清算组成员相对,债权人、股东、公司处于受益人的地位。然而,实践中,事关公司清算时,债权人、公司、股东所面临的风险,症结却在于清算人不履行或不当法定的职责和义务。所以要解决我国公司对债权人保护的问题,就必须在法律制度上明确清算人的义务和责任,明确清算人应当忠实、勤勉履行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以此确保对公司债权人、公司、股东有效的救济。根据清算义务人是否主动按时清算以及主、客观因素等,将清算损害赔偿的具体形态做以下分类:
(一)公司解散后,清算义务人未清算的损害赔偿责任:
1、客观上无法清算的损害赔偿责任
首先,账册丢失、不完整。具备规范、完备的财务资料也是公司的基本义务,是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重要内容。清算资料缺失导致清算不能的,且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的情况下,由清算义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故意销毁或隐瞒相关财务账册的,鉴于其主观恶意,法官可以结合案件事实,积极运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在债权人初步证明其债权合法存在情形下,清算义务人应对公司解散前的资产状况承担证明责任。如果清算义务人举证不能,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清算义务人与清算公司财产混同。由于财产混同,导致公司的债权债务亦难以区分,从而造成清算障碍,债权人因此提起赔偿诉讼的,如何处理?笔者认为,清算义务人与清算法人财产混同的,是公司独立法律人格瑕疵。公司解散后,如有证据证明公司资产与清算义务人财产混同,债权人以清算义务人为被告提讼的,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务不得再以股东有限责任抗辩,而应当对清算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主观上不清算
首先,逾期不清算、法院判决清算仍不清算。公司解散后,其经营资格消灭,善后事宜应由股东等清算义务人负责处理。清算义务人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开始清算活动,如保管公司财产、向债务人追索债权、履行尚未履行的合同、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协调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等行为。
其次,编造已清算完毕的虚假事实注销公司。公司注销前应当进行清算,是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公司法上的延伸。清算义务人申请注销公司时,应当出具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的证明或者清算报告。如果清算义务人未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清算,而是伪造清算资料,虚报公司已清算完毕,或以公司对外无债权债务等理由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的,应视为股东自愿放弃有限责任。一旦因此诉讼,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适用公司人格否认理论,由该清算义务人就公司债务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二)公司解散后,清算人不当清算的损害赔偿责任
1、清算义务人逾期清算
清算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后主动逾期清算的,或者清算义务人逾期未履行清算义务,经公司债权人诉请人民法院裁定清算义务人履行清算义务后开始清算的,对于因逾期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已经实际造成公司财产毁损、灭失、贬值,并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同样应赋予债权人请求清算义务人赔偿的权利。对于逾期清算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其责任范围应限定在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责任而导致的损失范围之内。
2、清算僵局
清算义务人之间发生矛盾,导致清算无法进行;或者清算义务人虽在规定的期限内展开清算,但仅为了走过场,久拖不决,长期无结论。若因此导致公司财产毁损、灭失、贬值,或者公司对外债权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转化为自然债权,应视为不当履行清算义务,清算义务人应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擅自处理清算财产、或过失遗漏债权
清算人就任后,应立即检查公司财产状况,制作资产负债表及财产目录。未清偿公司债务前,清算人不得将公司财产分配于股东;在债权人申报债权期间,清算人不得擅自对部分债权人进行清偿,亦不得转移和挪用公司的清算财产。如果清算人上述恶意处置清算财产的行为致使债权人未受清偿,清算人应在其恶意处置财产的范围内对清算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清算人未依法清算,过失遗漏债权时,由清算人向债权人按其应得到的份额比例进行赔偿。
4、不当履行受托义务
现实中,选任清算人、选派清算人违背勤勉、忠实义务的行为仍未能避免。如由于其他兼职过多而无力实质性地推进清算程序,或者懈怠等原因致使公司的清算财产(包括股票和房地产)价值暴跌。如故意放慢清算程序的节奏,寻找寻租的机会。如果因此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选任清算人、选派清算人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司清算的意义
现代公司制度在突飞猛进的发展,而我们的目标在于发挥公司法人制度的长处,磨去公司反面作用的锋利。围绕这个命题被现代人所关注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理论自然显露出蓬勃的生命力。可以说,完善公司设立制度是为了规范公司设立的高效与目的的正当性,完善股东权的保护、公司的管理是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激发投资者的投资信心,而当公司走向消亡的这一刻,我们就必须深刻的来认识公司清算制度的意义,因为,公司清算制度是公司治理结构中最后而且十分重要的一环。这一环的重要性在于不仅保护了股东的权益、而且保护广大债权人的权益,是清除公司法人制度弊端的最锋利的武器、最有效的良药,是促使公司法人制度存在的基石。
参考文献:
[1]范建.商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
(2)决定清算组成员的机关不同;
(3)适用清算的程序不同。正常清算适用一般的清算程序,破产清算适用破产清算程序;
(4)适用的法律不同。正常清算适用公司法,破产清算适用破产法。
清算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导语。主要概述清算组织人员组成情况,确定清算基准日期(指确定清算工作开始的日期),扼要总结工作,说明委托哪些机构完成哪些工作。
(二)事业单位概况。内容有该单位性质、地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和代码标识、资金、职工人数、单位运转状况及注销的原因。
(三)进行清算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审计法》等相关法规。
(四)清算组织的工作情况,如进行接管,清理财产、确认债权债务、财务审计、总体资产评估、土地资产评估、无形资产评估、委托税收机关或海关出具完税证明等。
(五)确定清算基准日帐面资产负债情况。
(六)清算审计情况,包括该事业单位的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流动负债、长期负债情况等。
(七)资产评估情况,主要由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对被清算单位的固定资产、房地产、无形资产等进行评估,在此基础上由清算组织进行综合评估。
(八)债权确认情况,主要说明债权的组成和债权人的情况。
(九)清算组织提供的事业单位有无诉讼争议和未完结的事项的情况说明。
(十)清算费用,详细注明支出清算费用的项目和数字。
(十一)清算结论,对清算的整体资产进行总的估价。
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清单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
4、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股份有限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发起人加盖公章或者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出资人或出资人授权部门的文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以上材料内容应当包括:公司注销决定、注销原因。
法院的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应当分别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决定。
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股份有限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发起人加盖公章或者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出资人或出资人授权部门的文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6、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8、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公司注销清算报告模板1: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XXX公司已经XXXX年XX月XX日召开的股东会决议解散,并成立公司清算组于XXXX年XX月XX日开始对公司进行清算。现将公司清算情况报告如下。
一、公司登记情况
公司名称:XXXX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XXXX;
住所:XXXXXX;
成立时间:XXX年XXX月XXX日;
注册资本:XXXX万元;
股东姓名:XXXXX,出资XXXX万元。
二、公司清算组已于XXXX年XX月XX日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并取得《备案通知书》(文号)。清算组成员由股东XXXX担任。
三、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情况。公司清算组于XXXX年XX月XX日通知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并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XX报》公告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
四、截止XXXX年XX月XX日,公司资产总额为XXXX元,其中,净资产为XXX元,负债总额为XXXX元。附《资产负债表》。
五、公司财产状况。附《财产清单》。
六、公司债权债务状况:公司应收债权数额为XXX元,债务为XXXX元;
七、公司资产总额为XXXX元,并按以下顺序进行清偿:
1、清算费用;
2、剩余财产由股东XXXX所有
截止XXXX年XX月XX日,公司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剩余财产已分配完毕,实收资本为零。
清算组成员签字:
经全体股东审查确认,一致通过该清算报告。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XXXX有限公司(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公司注销清算报告模板2:
根据《公司法》及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已经X年X月X日召开的股东会决议解散,并成立清算组于X年X月X日开始对公司进行清算。现将公司清算情况报告如下:
一、清算组成员组成情况。清算组成员由股东XXX、XXX、XXX组成,由XXX担任清算组负责人。
二、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情况。公司清算组于X年X月X日通知了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并于X年X月X日在XXX报公告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
三、公司财务状况。截止X年X月X日,公司资产总额为XXX元,其中,净资产为XXX元,负债总额为XXX元。
四、公司财产构成状况。(应以“财产清单”的形式罗列公司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存放地点;银行存款应注明开户行及银行帐户)
五、公司债权、债务的清算情况。
1、债权的清收情况;(包括债权的具体种类及金额,是否已清收等情况)
2、债务的清偿情况;(包括债务的具体种类及金额,是否已清偿等情况)
六、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情况。
公司剩余的财产由全体股东按出资比例分配。
七、公司的会计凭证、账册等会计资料的保存情况。
公司会计凭证、帐册等会计资料由XXX负责保存。
八、其它有关事项说明。
清算组成员签字:
一、我国公司清算制度概述
1、公司清算的内涵
(1)公司面临终止的情况主要有两种:解散和破产。解散又分为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自愿解散的情形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强制解散是指由于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范或者由于公司处于严重的经营困难状态或者基于主管机关的意志被撤销,以及公司持有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情形。破产是指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依据前述公司终止发生的两种原因,清算可以分为两种类型:普通清算和破产清算。
(2)负有清算义务的主体是指基于自己对公司的资产享有权益或者基于对公司的重大管理权限而为法律确定为公司在终止事由出现时组织公司清算的义务主体,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等。其区别于清算组,为清算的实施主体,而清算组是清算主体在组织清算时任命或者选定具体操作公司清算事宜的临时性组织。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3)清算的内容为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程序对公司的资产、负债、股东权益等公司的状况进行全面的清理、处分和分配。主要查清公司的债权、债务,并分析债权、债务的性质及收回和清偿的合理性依据,以回收债权、清偿债务,安置公司的职工,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
(4)公司清算的目的在于使公司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归于消灭,从而消灭公司的法人资格。
2、公司清算的意义
公司股东责任和公司责任的有限性使得公司法人制度成为人类社会自步入商品经济时代以来最伟大的创举,但同时这一法人制度的优越性也被恶意投资者所利用,造成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损害相对方的利益。公司清算作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最后一环,是终结公司的法律关系、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唯一途径,不仅保护股东的权益,而且保护广大债权人的权益,是清除公司法人制度弊端最锋利的武器。经过清算程序的梳理,清理公司财产,了结公司业务,收回公司债权,清偿公司债务,分配剩余财产,才能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诚信才能得以维持。
二、公司清算中的会计及其职责
企业因破产、解散、撤销与其他原因停止正常经营,在宣告停业之前所进行的会计工作称清算会计。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企业终止经营的现象将越来越普遍,自行清算和破产清算的行为也就越来越多。加强企业清算的会计核算、信息披露和审计监督,有利于依法规范清算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
1、清算会计的特点和会计要素
(1)界定企业能够用于清偿债务的资产内容及其价值。偿债资产是企业清算活动的主要对象,也是依法偿还债务、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物质基础。偿债资产的归类及其价值计量,应当采用符合清算动机和目的的方法及标准。对于清算企业而言,偿债资产的主要特征是其“快速变现能力”。需要注意的是,资产的“变现能力”也是“未来经济利益”的一种表现形式,但不是“积极”的形式。
(2)界定待偿债务。企业清算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变现企业财产清偿企业债务,以切实维护债权人等的合法权益。确定待偿债务的规模、结构、具体对象及数量等,是企业清算活动的主要内容。
(3)变现非现金资产。清算企业的债务清偿,一般以现金方式完成。清算企业的财产变现,其交易价格一般低于正常交易价格(特殊财产如土地使用权除外),也低于其账面价值。清算企业财产的变现过程,会形成变现收益或变现损失。
(4)偿付债务。清算企业偿还债务,必须严格按法定偿债顺序进行,在债务偿付前应先充分估计偿债程度。
(5)分配债务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清算企业在偿付全部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属于企业所有者(投资者)所有,一般按投资比例在不同投资者之间进行分割。
(6)支付清算费用。企业清算费用是清算活动正常、合法进行而必需的支出。清算费用具有“单向性”,是一种“损失”,无法按因果关系与相关收入“配比”。
结合上述企业清算会计的特点,可以确立清算会计要素如下:清算资产,清算企业所拥有的用来清偿债务的全部资产;清算债务,清算企业所承担的需以清算资产偿付的债务;清算净权益,清算企业投资者实际享有的对企业资产的要求权,其取决于清算资产与清算债务之差额;清算损失,企业在清算过程中因发生清算业务所导致的各种清算净权益之减少;清算利得,企业在清算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清算净权益之增加。
2、清算会计要素的计量与确认
清算会计要素的确立,是企业清算业务特点和清算会计目标相互作用的结果,对清算会计要素进行确认和计量是企业清算会计的主要内容。清算会计要素确认与计量的结果,通过复式记账方法在特定的清算会计账户加以记录,并按债权人等的要求加以报告。清算会计计量以清算价值属性(清算状态的可变现净值)为计价标准。清算价值属性应用于清算资产等价值的衡量以及清算会计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1)清算资产是指清算企业所拥有的用来清偿债务的全部资产,包括清算开始时企业经营管理的资产、清算期间取得的资产和其他属于清算企业的资产。我国将清算企业的财产分为破产财产和非破产财产两类:破产财产包括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清算期间取得的财产、超额担保的财产和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非破产财产包括担保财产和属于他人的财产。这种分类方法着眼于清算企业财产的实质性分配,强调企业整体的财产关系,却不便于清算会计的确认和计量。
(2)清算债务指清算企业所承担的需以清算资产偿付的债务。对于清算企业而言,将负债划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已无必要,因其一切清算债务都需在短期内偿还而成为“流动负债”。从便利清偿角度,清算债务可按其法定受偿顺序分为先偿债务和一般债务。先偿债务即优先偿付债务,如有财产担保的债务、应优先偿还的清算借款、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及职工安置费、未付税款等。一般债务是指不具有或已经不具有优先受偿权的待偿债务,相同于企业破产法所指的“破产债权”(指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优先受偿权或已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务),其在内容上包括无担保债务、担保差额债务、放弃先偿权的债务和其他不具先偿权的债务。
(3)清算净权益。是清算企业投资者享有的对企业资产的要求权,其内容包括资本和清算净损益,其中清算损益为清算利得与清算损失相抵后之净额。由于清算净权益在数量上等于清算资产总额与清算债务总额之差,因而清算净权益数量取决于清算资产和清算债务的计量结果。
(4)清算利得。是指企业在清算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清算净权益之增加,包括资产变现收益和其他利得等。资产变现收益是指清算资产在拍卖、出售等变现过程中实现的收益。变现某项非现金资产所实际收回的款项超过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资产变现收益,反之则确认为资产变现损失。清算企业以实物资产偿债所发生的收益,可视同资产变现收益。
(5)清算损失。是指企业在清算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清算净权益之减少,包括支付清算费用、对资产进行变现、核销不可变现资产等导致的清算净权益减少。
3、清算会计的职责
公司在解散清算过程中,除要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之外,公司资产的清理、公司债务的清偿和公司剩余资产在股东之间的分配等及其相应的会计处理则是整个清算过程的主要内容。因此,公司解散清算的会计处理十分重要,会计责任重大。
(1)当公司解散时,通常要对公司的资产进行全面清算。无论公司解散的原因如何,公司清算的主要宗旨在于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公司一般解散清算的基本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对公司的现金和实物资产(如存货、固定资产等),应在注册会计师的监督下进行盘点;对银行存款,应通过银行提供的对账单或其他证明文件予以核实;对公司的债权(如应收账款),由清算组或其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向债务人发函询证,以核实账款的可收回性;对公司的投资,如果属于有价证券投资,应对其进行盘点或作其他方式的核实;如果属于其他投资,则必须核查有关的投资文件(如投资协议等),以核实投资是否实际存在;对待摊费用、开办费等递延费用,应分别进行审查核实,留待清算开始后予以注销。
在对公司的所有资产及债务进行彻底清理的基础上,编制清算开始日资产负债表以及财产清单。这一会计程序与公司编制年终会计报表的过程十分相似,所采用的方法(如对存货的盘点、对债权债务的询证等)也基本相同。但编制清算开始日资产负债表的过程更彻底、更全面,对债权债务须逐笔核实。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清算开始日的资产负债表仍然以历史成本作为计价基础,但也可按公平市价对资产变现能力及债务的清偿顺序编制一张《财务状况估算表》(也可称为《偿债能力估算表》),以鉴定公司的偿债能力。如果估算结果表明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的债务,则有可能终止一般解散清算,这时公司将面临着被申请破产的境地。
(一)国家干预理论
从经济角度而言,市场经济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即自由市场经济和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干预理论的典型代表是凯恩斯学派,强调政府在经济运行中的作用,主张国家对经济的全面干预。
从法律角度而言,在不同的市场经济发展阶段,有关公司立法也各有特色。在自由市场经济时代,在法律的设置上多表现为授权性和任意性规范,体现市场主体经济活动自由的理念,国家干预的色彩少有体现。但是,十九世纪末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公司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公司日渐成为经济领域乃至政治领域的而新生力量。公司制度对国家乃至世界产生着深远的影响,公司的发展已不再只是股东个人的事情,它还关系到就业形势、商品供给、技术创新等多个方面。国家对经济活动的态度逐渐改变,由放任变为监管,由此,国家干预理论应运而生。
(二)社会责任理论
传统公司法奉行股东利益至上理论,加之自由资本主义经济自由放任经济学思潮的作用,公司盲目追求经济股东利益,从而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所谓公司的社会责任就是公司不能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赚钱作为唯一目的,而应增进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必须设立一套公正的、有效的清算程序,以保证债权债务的实现,剩余财产的分配以及利益均衡,实现公司社会责任。
二、公司清算制度的价值分析
(一)公平正义
正义是衡量法的好坏善恶的重要标准之一。公平正义当然也是公司清算制度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一。公司清算制度实际上是通过正义的程序来了结公司现存的法律关系,来保证清算结果的公正,从而使即将企业因终止而对社会产生的负面影响减小到最低程度。
运营良好的公司一般是不愿自行解散的,进入清算阶段的公司往往存在资不抵债等问题,在这种情形下,公司清算要求按比例清偿债务,同时考虑有担保债权的优先性,能够有效压制债权人间争先恐后行使债权的混乱局面,债权人即使未得到完全清偿,由于体会到在清偿过程中是被公正对待的,也会认为这样的分配结果对其来说是公正的,从而避免了因分配不公而产生的各种纠纷。公司清算除了要公平分配财产外,还要对各相关权利义务关系作以了结。公司是众多关系的集合体,包括债权债务关系、劳资关系、行政管理关系等。当公司依法进入清算阶段后,上述各种关系必须加以了结。公司清算制度此时就肩负起权利和义务,利益和负担在社会各主体之间的分配,只有当这种结果为当事人和社会所接受时,发了意义上的公平才被认为实现。另外,在公司清算制度中,公权力得以介入,从而有效的监督公司行为,避免公司在清算过程中进行转移财产、个别清偿、提前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等有损于债权人全体、中小股东和其他权利主体现象的发生。
(二)利益平衡
在现代公司理论中,维护股东利益是公司法至上的理念,公司清算制度确立了这样的原则:只要债务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偿还了所有债权人的债权后,即被认为公司所负的债务已被全部清偿,不论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全额实现。具体而言,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仅在其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并不涉及自己名下的财产。而相对于股东而言,债权人明显处于信息上的劣势地位。债权人在自己的债权存在不能实现的危险时往往并不知情,因而易错过维护自身利益的机会,故公司清算制度始终应当体现着保障债权人利益的理念,在某种意义上说,公司清算制度完善与否,主要取决于对债权人保护制度的完善程度。另外,公司清算制度对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也要保护,如职工工资有优先权。履行公司在国家税收方面的责任,给公司清算中提出异议的厉害关系人提供司法救济等等。
(三)交易安全
安全是法律的首要价值功能,因此人类自创设法律之日起,就是在寻求安全通过清算使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得以了结,这是从终极意义上来维护交易安全。
各位领导、各位债权人代表及参会人员:
按照国务院、人总行、省政府对整顿信托投资公司的要求和市委市府对撤销***信托投资公司工作的安排布署,在市整顿信托投资公司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经市政府批准,清算组于2002年元月15日成都分行公告撤销***信托投资公司之日成立并进驻信托公司展开清算工作。现在,我代表清算组作清算工作报告。
一、 清算组组成情况
为保证信托撤销工作的顺利进行,圆满完成省、市政府下达的整顿工作任务,确保社会稳定,市委、市府对此高度重视,从市财政、人行、劳动、审计、工商、监察、公安、法院等部门抽调精干人员组成了***人民政府整顿信托投资公司清算组。
清算组下设办公室、资产负债清算组(含债务登记、资产清理、证券实业管理三个小组)、财务组、法律事务组、案件审理组共五个工作小组。
各工作小组按照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分工合作的原则,相互协作,紧密配合开展清算工作。
二、 清算工作开展情况
清算组进场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函[2001]239号)、省政府(川办函[2001]228号)和省政府《撤销信托投资公司操作程序》等文件精神,在市整顿信托投资公司领导小组的指导和监督下,与市府指定的胜达会计师事务所、国土局地价评估所等中介机构和留守组的全体同志密切配合,精心组织,稳步实施清算工作。本着对党和政府、对广大存款户和债权人单位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贯彻国务院、省市政府整顿信托投资公司的方针、政策,规范操作,讲求实效,使整个清算工作稳步而扎实的推进,圆满地完成了清算工作阶段性任务,维护了社会稳定。
(一)建立健全清算工作规章制度
1、工作纪律制度。清算组要求全体成员必须认真领会文件精神,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决不可违背政策和常规。对待存款户和债权人要热情,宣传解释要耐心,认真负责,要以社会稳定大局为重。遵守作息时间和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严格请假制度。
2、工作例会制度。建立了定期或不定期工作例会制度,汇报工作进度,总结阶段性工作,找出存在的问题,研究对策措施,制定下阶段工作计划,落实目标任务。
3、财务开支管理制度。为加强清算费用管理,严格各项财务开支及费用报批制度,清算组制定了《清算费用支出管理办法》,明确了费用开支签字、临时借款、综合办公费用开支和差旅费等财务开支管理。
清算组还针对清算期间原信托公司下属实体照常运转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下属企业财务收支和费用实行下属实体负责人和清算组负责人同时签字有效的“双签”制度,从严控制下属企业财务费用。
(二)全面接管公司,清理债权债务
清算组进驻信托投资公司后,立即进入工作程序,展开清算工作。
1、全面接管企业:封存信托投资公司所有印鉴,启用清算组公章和财务专用章;接管公司人事档案、财务资料、文件合同和法律文书;注销公司银行帐户、开设了清算专户。
2、清理债权债务:完成了对公存款结息,对个人存款进行统计登记;清理了信托公司所有债务,逐户发送询征函;对公司和下属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长期投资进行全面清理,并逐一分类登记造册,完成了对公司内部、外部债权债务的清理和登记造册工作。
(三)精心组织完成个人债务兑付工作
个人债务兑付是清算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由于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社会稳定大局,清算组遵照李志杰副市长“控制局面,平稳进行”的指示,一是认真研究兑付方案,对兑付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了仔细推敲,防止疏漏,在宣传解释上统一口径。二是对个人存款进行认真核实,按金额大小进行分类,对特殊情况设专人另类处置。利率问题统一按央行利率政策执行。三是精心组织,平稳兑付。兑付《公告》之前,清算组将参与兑付的工作人员分为核实、确认、兑付、安全、宣传、特处等若干小组,明确各自工作职责。兑付工作展开后,全体人员集中精力全力以赴,在公安、工行的密切配合下,平稳地完成了个人债务兑付工作。
(四)做好信证分离工作
根据国务院、人总行、中国证监会和省政府信托与证券分离的要求,清算组本着既坚持信证分离原则又兼顾自身利益的原则,经数十次与和兴证券的磋商和谈判,最终达成了人员、资产划分的一致方案,并相继完成了信托、证券人员划分,入股和兴证券资产交接和股民保证金归垫等项工作。
(五)客观公正地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
清算组进场后,在对多家中介机构进行认真筛选的基础上,报经市政府整顿信托投资公司领导小组同意确定聘请四川胜达会计师事务所、四川胜达资产评估事务所和***地政地籍地价评估事务中心为撤销信托公司的中介机构。根据省政府撤销信托文件精神,中介机构按照清算组的工作要求,在具体工作中,严格遵守审计、评估的各项制度、原则,从总体计划到具体实施、从逐户清查到实物盘点、从现场记录到市场调查,每一环节紧紧相扣,再通过实例对比、结合市场、经济及其实际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因素考虑周全,真正体现和做到客观、公正。
(六)妥善制定职工安置方案
清算组根据国务院([1999]12号)、人总行(银发[2000]389号)、省政府(川办函 [2001]228号、[2002]212号)等妥善安置职工的文件精神,参照本地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对撤并减员职工的安置办法,结合信托撤销职工安置的实际情况,清算组已制定出原信托公司职工安置方案,力争妥善安置职工。
各位领导、债权人代表,清算组在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关心和支持下,在市整顿信托投资公司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按照国务院、人总行、省市政府的政策要求,认真做好信托债务清偿等项工作,在各位债权人的支持配合下,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全面完成信托撤销的清算工作任务。在此,我代表清算组向关心支持清算工作的所有同志表示衷心地感谢。
企业破产清算的时间,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
【法律依据】
《公司发生》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来源:文章屋网 )
摘 要:公司清算同正常的公司经营活动有着非常大的区别,其中涉及到的审计和会计实务也同正常的处理程序及方法有很大的不同。准确做好清算过程中的会计和审计工作,对于企业圆满完成清算,保护好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的意义。笔者在本文中重点论述了公司清算工作中应当注意的审计和会计实务问题。
关键词 :公司清算;审计;会计
一、公司清算问题概述
公司的清算,指的是公司在面临终止的状况下,为消灭公司以法人当事人身份的种种法律关系,而开展的对公司未完结业务、债权债务实施清理处分的行为。公司终止的主要因素有两类,第一是自然解散,第二是破产清算;这两类状况下公司清算的实施程序和清算办法都存在巨大不同。清算审计是在企业面临消亡的状况下,对清算的期间债权债务的收回偿还、资产的拍卖及变现、清算期间的获益及支出、清算截止日企业资产的处置分配实施的审计,其目的是为清算期清算财产分配的合法性发表合理审计意见。
同时,由于清算期间公司经营面临的持续经营会计假设受到挑战,清算期间的会计处理同日常的财务会计工作方法存有很大的不同。一些资产及损益的核算原则及会计核算的目的都与普通财务会计大不相同。由于公司清算中面临的审计和会计问题均同正常生产经营下的审计及会计方法有较大的差别;因此,我们需要对清算中的审计和会计处理实务问题进行详细研究。
二、公司清算中的审计问题
1.清算截止日财务报表的审计
截止日期的财报主要有宣告终止当日的资产负债表、会计年初至截止日的损益表及附注和财务报表说明。该类财务报表的审计组织和方法同日常的财务报表审计办法没有什么不同,仅仅在审计目的方面不同于常规的审计。不过该类财务报表的审计目的是确定截止日以前清算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合理性,从而划清清算前有关责任人同清算工作组之间的责任,为企业的清算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2.清算期间财务报表的审计
这个时期财务报表的审计除了包含财务报表,如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的审计之外,还包括债务清偿表及财产目录等的审计,这个期间的审计重点有以下三个方面:
(1)财产计价的审计。这个时期中财物的计价不同于持续经营中以历史成本或合理市场价值作为计价的基础,而是代替以清算价值或可变现净值。财产计价的审计应首先审查企业财产所涵盖的范围,然后再重点审查企业财产计价的合理性和准确性。经过合理计价、盘点后的资产是企业分配剩余财产、偿还债务的根据,因此清算组应编制出完整的财产目录。财产计价及计算方面的审计难度较大,这主要是因为财产的计价高低与企业的解散原因及解散方式、财产的市场情况、财产的损耗、财产处理期的长短等诸多因素有着密切的联系。在进行财产计价审计时应充分考虑到计价的背景及各种条件,从而判断所采用作价方法的正确性及适用性。
(2)债务清偿的审计。债务清偿是公司清算过程中一项具有重要性的工作;清算组务必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比例,合法地对债务人的债务实施清偿,保护好债权人的合理利益。清偿债务审计的工作重点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是审计对相关债权人进行法定登记和通告的情况,第二是审计对债权人清偿的程序及比例是否合规。清算工作小组应该在清算组成立之日十日之内告知相关债权人,并在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进行不少于三次的公告。债权人应准时提交有关证明资料,登记有关债权事项。这方面的审计重点除了审查是否按照法定要求及期限通知债权人之外,还应审查有无欺骗、隐瞒债权情况。在对财产进行作价清理后,应首先支付清算费用、劳工工资和欠缴税费,然后以剩余财产清偿其他债务。如果是破产清算形式,当破产财产难以全部清偿债务时,应依法按比例进行清偿。
(3)清算过程会计处理的审计。在清算期,企业应该设置清算费用及清算收益账户和科目,计算清算期间的损失及收益,清算工作期间支出是否真实、合法、合理,相关税费是否准确核算及缴纳。
3.投资者财产分配的审计
在对债务人依法清偿后,对剩余财产的合理分配关系到投资者的切身权益;此时的审计工作重点是审查财产分配工作是否合法、合理、公平、公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清之后的剩余财产,一般情况下依照持股比例或出资多少实施分配;投资者有特殊约定的,依照约定实施分配。对于出资责任履行不足的投资者,应当让其先补足欠缴资本,依法偿还债务之后,按照出资比例参与剩余财产的分配。
4.所得税审计
清算期间的所得税审计,直接关系到企业是否处理好和国家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此时的审计工作有清算年度应交所得税额、清算净收益、应纳所得税额及应补缴税额。本年度应交所得税额通常依据经审核的会计报表,经过增减加以确定。清算的净收益则指的是清算企业剩余财产扣除资本公积、留存收益等后超出实收资本的部分。按照国家税法相关规定,清算收益应视同企业的正常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依然在所得税优惠政策享受期的企业,应注意审查其是否在清算期依然满足有关的所得税优惠条件;如果不满足,则应补交已减免的相关所得税额。
三、公司清算中的会计问题
1.请算会计工作的特点
由于企业开展清算时,会计核算所依据的持续经营、会计分期等有关假设都有了很大的变化,因而清算会计在诸多方面都有别于普通财务会计,也成为会计领域的一个特殊分支。清算会计有如下的特点:第一,其核算对象不同于企业日常的生产经营及资金运动,而是企业在清算中产生的债权债务收回偿还、财产的处置、清算损益的核算等。第二,其提供会计信息的利用者除通常的使用者,还有破产清算活动中负责破产清算工作的法院等机构部门,并且其提供的会计信息也主要集中于企业债权债务清算及财产清偿分配等活动。第三,在进入清算期后,会计核算虽然依旧要遵循绝大多数的会计核算原则及信息质量要求,但在失去会计分期、持续经营等基本假设的状况下,清算会计便不遵循权责发生制、历史成本等会计计量及核算要求;会计核算的基础转向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进行财务活动的计量、记录及报告,资产的计价也转向以可变现净值为基础的现实计价方式;发生的各类支出,也不进行收益性及资本项支出的区分,而是通通作为清算期间的支出。
2.清算会计工作的内容
(1)设立清算工作组。通常来说,公司的清算小组一般应代表全体股东,并聘任注册会计师、律师及专业清算人员加入到清算组。清算工作组在工作期间要履行以下义务和职责:第一,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编制财产清单及相应的报表;第二,及时通知有关债权人,及时登记、偿还相应债权;第三,处置公司未了的业务活动;第四,进行税务活动的清查,缴纳税款;第五,对剩余财产妥当实施分配、处理。
(2)设置清算账户。设立相关的清算账户,是企业在实施清算会计工作时应首先开展的工作。清算账户的设立应与清算组的设立同时进行,以便全程记录清算期产生的费用及损益。不同企业要依据自身实际设立适用的清算账户;但一般来说,都应当包含清算损益和清算费用这两个账户。清算费用是核算在清算期间发生的各类费用和成本,如清算工作组的薪酬、专家咨询费用、公告费用、诉讼费用等各种费用;清算损益是核算清算期企业发生的清算损失及收益,具体有财产盘盈及盘亏损益、财产变现损益、债务人却无法归还的债务损失等。
(3)实施财产清查,编报清查后的资产负债表。在清算工作开始后,清算组应首先清查企业拥有的全部资产的范围,并编制经过清查的资产盘点表,随后编制相关的财务报表。对资产的清查工作应进行如下的账务处理工作:对于资产的盘亏、难以收回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存货跌价等列支为损失,计人“清算损益”账户的借方;对于盘盈的资产、预期难以支付的应付账款等清算收益列入“清算损益”的账户贷方。待全部清算损益账务处理完结后,将“清算损益”账户余额结转入属于所有者权益项目的“待转清算损益”中,该科目属于未分配利润的一个子科目,是清算会计中所特有的。
(4)实际处置业务的处理。清算工作组在处置收回各类应收债权时,按照实收的数字,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相关债权科目;对于难以回收的债权,要进行相应的核销,将实际核销额并入“清算损益”账户。清算过程中还存在对固定资产的变卖和转让等处理;转让过程中产生的转让损益,要依法缴纳增值税款;在实际进行转让处理时,清算组应区分不同的转让行为,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在进行企业各种债务的偿付、了结时,应借记相关的债务科目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清算期间发生的清算费用,要集中归集在“清算费用”账户下,清算组在核算时可以按照费用发生类别的不同设置明细科目进行详细核算;清算结束之后要将“清算费用”账户余额全部结转入清算损益账户的借方。
(5)计算清算损益,缴纳欠缴税款。在完成全部的资产及债权债务处置工作后,清算组要依据填制的清算损益表等计算出“清算损益”的余额。清算工作产生收益的,要计算并及时上缴所得税款。
3.清算中的税务处理
企业在完成清算,完成注销登记程序前,要完结本年度正常经营的所得税申报缴纳和清算期间的申报缴纳。企业本年度的生产经营可以按照正常的纳税处理程序实施税款申报和上缴;对于清算期间的所得,企业应将清算期当成一个独自的期间计算缴纳清算所得。
在完成所得税款的计算缴纳工作后,清算组需要进行企业的税务注销程序,注销程序分为国税和地税两个方面的注销。应当先完成国税的相关流程;企业应当填写相关的注销表格、缴销已领用的发票、接受国税实施的税务审计,然后取得国家税务机关的税务注销登记核准通知书。待取得国税的注销核准后,清算组应到地税部门开展注销工作;同样,企业需要填报注销登记表、缴销已领用的发票、接受税务审计,然后取得注销登记通知书。
公司清算过程中的审计和会计问题,同我们日常的审计和会计业务处理,不仅在实务处理面临的假设及目的方面存在不同,实际操作过程中更是有别于通常的处理。企业的清算人员应当努力学习专门的清算审计和会计知识,提高实施公司清算的能力及水平。
参考文献
公司清算的主要内涵为:第一,公司面临终止的情况主要有解散和破产两种,解散又分为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清算可以分为普通清算和破产清算两种。第二,负有清算义务的主体是指基于自己对公司的资产享有权益或者基于对公司的重大管理权限而被法律确定为公司在终止事由出现时组织公司清算的义务主体,它区别于清算组,后者是清算主体在组织清算时,任命或者选定具体操作公司清算事宜的临时性组织,此为清算的实施主体。第三,公司清算的内容为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程序对公司的资产、负债、股东权益等公司的状况作全面的清理、处分和分配。主要查清公司的债权、债务,并分析债权债务的性质及收回和清偿的合理性依据,以回收债权,清偿债务,安置公司的职工,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第四,公司清算的目的在于使得公司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归于消灭,从而消灭公司的法人资格。
二、公司清算的意义
公司股东责任和公司责任的有限性使得公司法人制度成为了人类社会自步入商品经济以来最伟大的创举。但同时,这一法人制度的优越性也为恶意投资者利用,造成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损害相对方的利益。公司清算作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最后一环,是终结公司法律关系、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唯一途径,不仅保护股东的权益,而且保护广大债权人的权益,是清除公司法人制度弊端最锋利的武器。经过梳理清算程序、清理公司财产、了结公司业务、收回公司债权、清偿公司债务、分配剩余财产,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诚信才能得以维持。
三、公司清算中会计的职责
公司在解散清算过程中,除要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之外,公司资产的清理、公司债务的清偿、公司剩余资产在股东之间的分配等及其相应的会计处理是整个清算过程的主要内容。因此,公司解散清算的会计处理十分重要,会计责任重大。公司因破产、解散、撤销与其他原因停止正常经营,在宣告停业之前所进行的会计工作称清算会计。清算会计的主要工作是界定企业能够用于清偿债务的资产内容及价值、界定待偿债务、变现非现金资产、偿付债务、分配债务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和支付清算费用。以上是公司清算中会计方面的职责,一般情况下显得更为重要的是公司清算中会计的法律责任,本文特别要论述的是公司清算中会计的法律责任。
四、公司清算中会计的法律责任
1、会计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在会计法律责任制度的建设过程中,确定科学的归责原则是构建整个会计法律责任制度的基础。所谓归责原则,是依据法律确定的标准来确认和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的规则,是确定行为人法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理论上,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有两类:一是主观归责原则,又称过错责任原则;二是客观归责原则,又称无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只有在基于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的权利和利益,并且造成了损害的情况下,行为人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具体而言,就是有过错才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其实质在于以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作为确定责任归属的根据,是一种理性自由法则。“因为个人已尽其注意,得免除侵权责任,则自由不受拘束,聪明才智可得发挥,人人尽其注意,一般损害亦可避免,社会安全得以保障”。简言之,如果一个人的行为达到了法律和道德所要求注意的程度,其行为便无可指责,比如意外事件。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为归责的构成要件和最终要件,作为行为人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有利于确定人的行为标准,协调利益冲突,维护社会公正。长期以来,不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对会计职业人士基本上都采取了此原则,其基本精神就是要求对有关行为进行社会性的价值评价,从而使行为的是非界限和责任界限得以明确划分,并有助于使应承担的责任形式和责任范围得到准确判定。
无过错责任原则,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其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失。进入二十世纪后,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会计职业领域有了一席之地。其出现有多方面的原因:《侵权法》的确立对会计责任归责原则产生了直接影响、公司财务舞弊与欺诈使社会提高了对会计职业的责任要求、会计职业履行职责的过程和质量难以为外界直观地观察等。
无论是会计的反映职能还是审计的验证过程,都存在大量的主观判断。会计职业活动的特点凸显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会计法律责任不合理的一面,即无过错责任体现了社会公众对会计职业行为及会计信息提供的“保证”的过高期望。此外,过错责任原则在规范会计行为的同时尊重了会计行为的相对自由,其所确立的会计法律责任起到了教育和预防作用,可使会计法律责任制度保持适度的弹性。因此,应选择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会计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2、现行法律对清算中会计法律责任的规定及其不足现行法律对清算中会计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一,行政责任。《公司法》第205条规定,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任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司法》第208条第1、2款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破产法》第130条规定,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刑事责任。《刑法》第162条规定,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明知隐匿公司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会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而故意实施。过失如因疏忽大意造成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的记载不符合实际情况的不构成本罪。《公司法》第216条、《企业破产法》第131条均作了相应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民事责任。我国现行法律对公司清算过程中的会计民事责任的规定寥寥无几。《企业破产法》第130条规定: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208条第3款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尽管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成果,但现有的法律在规制会计法律责任问题时,仍然带有较多的计划经济色彩,即往往比较重视行政及刑事的法律处罚,而轻视民事法律关系的调节,如前述《企业破产法》仅在第130条,用一句话提及管理人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如何承担却未说明。然而,公司清算的目的即是清偿债务、收回债权,此为典型的民事法律关系,这就要求以民事法律来规范、引导、制约、保障各主体的利益,清算过程中会计民事责任的缺失导致受损害人的利益得不到实际的补偿,与立法初衷背道而驰。
3、会计法律责任的完善
一、首先应确保清算程序及时启动,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保护债权人方面。
公司被撤销后,难免处于无序状态,如不及时清算,容易发生公司财产被哄抢、毁损、流失,或者发生公司财务帐簿遗失等情形,使日后想进行正规清算也因缺乏资料无法进行。如不制订相关规定严格操作程序,难以保护公司债权人的权益。
1、清算责任人的确定。
按照我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清算责任人,也即直接负有清算义务的主体,一般多明确为公司的开办人、投资人。上海市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0年6月14日形成讨论纪要: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的,其清算责任人为公司登记确定的股东;企业为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的,其清算责任人为股东大会确定的股东。如股东大会未确定清算股东的,清算责任人为公司董事代表的股东;企业为非公司的国有企业法人的,其清算责任人为工商登记确定的上级主管单位。参考各国关于清算责任人的规定,大体有以下四种:公司股东或董事、公司章程确定的清算人、股东会决议任命的清算人、法院选任的清算人,而德国、日本、法国等国家还规定了清算人申报的制度,以对清算人的产生进行规范1,这些都是我国在立法过程中可借鉴的。
2、明确不及时清算的法律后果,以加强对责任人的制约。
现有制度下,公司被撤销后股东出于种种目的往往怠于清算。债权人起诉时,法院只能判令股东限期对公司作清算,并以清算后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而这样的判决一是对股东的制约作用体现得不明显,二是到这一步才清算,资产往往已流失很多,故执行的效果不会好。应立法明确清算责任人故意不及时清算,因此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的,要承担侵权赔偿的民事责任。
3、探求追究责任人不及时清算的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
笔者认为,在现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适用债权侵权行为理论,规范和完善清算制度。首先,清算责任人怠于履行其应负的清算义务,可认为其存有过错;其次,责任人的不作为妨害了债权人实现债权,属侵害债权行为;债权人只要举证证明其受到损失,且损失是因清算不及时引起,即符合追究清算责任人侵权责任的法定条件。解决的办法可以由法院指定有关人员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关于侵权行为人承担责任的程度,应先审查因其怠于清算产生了多大的损失,责任承担的范围一般限于损失额以内。此外,责任人还应承担因法院指定强制清算所增加的清算费用,作为不履行法定义务而受的惩罚。
二、应确保清算程序的公正性和规范化。
1、区分清算的形式,其规范的标准有所不同。
我国公司法对清算的形式未作明确的区别规定,实际操作中,首先适用通常的清算程序,在适用通常的清算程序出现矛盾无法解决,如出现公司债务过多,现有资产不足清偿等情形时,可能引发破产清算。而综观世界各国的清算立法,其规定的形式不仅有任意清算和法定清算之分,另外还有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之分。大陆法系国家的规定是将公司依据其信用基础的不同区分为资合公司和人合公司,人合公司可以适用任意清算程序,理由是出资人原本就是承担无限责任,对清算的要求自然可以放宽;而资合公司出资人承担有限责任,则必须适用法定清算程序。我国台湾地区法律规定得更为严格,其规定人合公司的清算也必须采取法定清算的形式。日本公司法规定: 通常情况下适用普通清算,在解散的公司进行清算发生严重困难(例如存在多数利害关系人时,按照通常的程序进行清算有困难或需较长时间),或有债务超过之虞时,根据法院的命令而进行特别清算。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现阶段公民守法意识薄弱的国情,在完善公司清算立法时不妨采用较为严格的规定,规定公司清算以使用法定清算为原则。
2、清算组的权限决定了保证其成员的合理组成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我国公司法第191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东是清算主体。笔者认为,这样规定清算组成员有不合理之处。债权人被排除在清算组之外,不能参与清算程序,而股东在清算时涉及到不利于自己的情形往往隐匿不报,债权人无法对整个清算的程序作出监督和制约,因而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确保公正,公司法规定的清算组成员的范围应作扩大,可吸收地位中立的专职清算人员参加。
3、完善对清算组的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