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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治税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2-10-17 17:3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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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治税论文

篇1

[中图分类号] P641.72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4)-4-99-2

1煤炭勘探分析

众所周知,煤炭是人们生活以及生产中尤为重要的一种能源,其生产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在中国东部,有相当多的老矿区的开采深度大约在零下800米以下,一部分新建的矿井的覆盖层的厚度达到六百米,深度在零下一千米左右。所以,我国东部的煤矿已逐步步入到开采阶段。深部开采矿井一般都是高产高效的矿井,在煤田地质工作方面有更高的要求,包括查明煤层中落差为五米左右的断层、幅度大概在5米的褶曲、陷落柱和采空区的空间分布形态,与此同时,也要查出和水文地质条件和瓦斯突出条件的密切有关的煤层顶和底板岩性。当前,煤矿深部开采中的地质勘探技术通常是以地球物理方法为主,并加上其他地质手段的辅助,以计算机技术为基础,实现地质工作的动态管理,这是煤矿深部开采地质勘探的独特之处。它的工作模式有可以分为三个方面:井田范围内的主要可采煤层的地质开采条件评价;采区地质条件勘察;综合采工作上的地质条件提前勘测。

目前,我国的煤矿地质主要灾害有矿井突水、煤和瓦斯、陷落柱和断层以及采空区坍塌灾害等等。以上灾害直接影响到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甚至对周围居民造成严重的生命威胁。而煤矿的地质勘探的可行性和比选性工程方案可以作为设计地质灾害的防治方案的前提依据。我国以前的地质勘探一般选用地球物理方法,一般有以下几种:首先,直流电测探发;此方法是建立在地下介质的导电性差异的基础上,进而研究的一种岩石和矿石视电阻率的方法;其次,瞬变电磁法;此方法就是最近迅速发展并被广泛运用的一种新电磁法;最后,地质雷达法;地质雷达技术是一种高速发展的高科技地质学技术,由于电子工艺的不断发展,地质雷达也已经日益向变得精度化和便捷化,并被应用到环境、煤矿地质和工程探测工作当中。其就是发射短脉冲形式的高频电磁波,经过对相关参数的分析,研究地质结构的方法,另外,还有重磁勘探法、三维地震勘探法、高密度电率法等等。科学合理地选择勘探目标层,结合井下巷道,以大流量和大降深的井下防水试验为中心,结合钻探和物探,综合利用各种方法,从根本上查清矿井水文地质条件,提高综合勘探在煤矿水文地质运用的质量和效率。

2勘探工作的目标和任务

首先,弄清楚煤层顶板砂岩含水层的深度、厚度、分布范围和水力的联系;其次,就是弄清主要采煤层的赋存形态;最后,查出区内落差大于或者等于5米的断层,同时也要最大限度地解释落差在3米以上的断点。

3传统水文地质勘探的局限性

因为被岩溶承压水威胁的矿井,导致底板突水,突水的机理主要如下:第一,发生底板突水的物质基础就是岩溶裂缝水网络的发育状况;第二,突水制约条件就是隔水层的厚度和岩性特征;第三,其诱导因素就是指在采矿活动中形成的底板破坏;第四,断裂构造和原生构造裂缝的发育状况是出现底板突水的主要原因;第五,导致底板突水的元素还有水压和矿压的交互作用。所以,水质地质条件的勘察范围主要是岩溶裂缝水网络的发育程度。隔水层的厚度和岩性的变化、断裂构造和底板裂缝的发育特点和程度、含水层水位的变化情况等等。

不管哪个勘探方法,也只能大概探明其中一种突水因素,诸如:传统的地面钻探、抽水以及注水试验,其也仅仅能针对某一点的岩溶发育和富水状况,难以有效的探测整个开采范围内的富水特点。此外,由于矿井突水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不能单纯地采用一个统一的规律来描述,既是,伴随着空间的变化,水文地质条件的不断 变化,各种突水因素在突水过程中相互作用。所以,如果要预防底板突水,就需要就各类的突水因素实施全方面、多层次的探测和检查,有目的的、科学的选择合理综合治理方法,这样才能充分保证没有水害事故的出现。显然,在水文地质的探测中,单一的探测方法是根本行不通的。

4综合勘探在煤矿水文地质的应用

4.1采区地面的地震的勘探

在煤矿企业开发之前,应该第一时间选用地震勘探方式,详细了解一些关于开采区的地质构造形态和断层发育规律的内容,掌握好煤层存在的状况和底板起伏形态情况,以此同时,也要对矿区开采的含水层富水性进行客观评价,进而制定出矿区发生水害的有效预防措施,用真实可靠的地质材料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另外,当面对采区地面的地震勘探的时候,需要进一步对采区范围内的小构造了解,比如陷落柱和采空区的空间分布状态等等,以煤矿采区衔接的要求为前提,预先设计实施。目前,我欧冠主要的探测技术有三维地震勘探、瞬变电磁法、矿井直流电和钻探等几种方式。和矿井相比较,地面物探方法具有施工简单,效率也不高,缺点也是显而易见,因此在满足煤矿地表条件的情况下,应该优先选择三维高分辨率地震勘探技术实施地质勘探。

4.2微动测探勘探

微动测探勘查其实就是指探查地质构造的地球物理勘探新技术,一般状况下,采用天然场微动信号和数据处理和分析手段,进而可以提取面波信号,通过反演得到地下S波的速度结构。勘探新技术微动的独特之处便是定期和空间域都不太规则,根据波动理论可以看出,有体波和面波是在微动范围之内的。往往微动的震源是在地表面或者还地面。这样分析微动测深勘查的面波成分是相当重要的,而微动测深勘查便是根据这一占有绝对优势的面波实行反演地下地质结构的方法。

4.3井下钻探和综合物探法

篇2

引言

为了贯彻中央新时期治水的方针政策,落实国家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水资源形势的变化,着力缓解水资源短缺、生态环境恶化等重大水问题,水利部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部署开展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工作。我们在根据《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技术大纲与技术细则》(以下简称《技术细则》)进行全省水资源综合规划配置阶段工作中,对频率和频率曲线的组合、长系列法和典型年法的应用、长系列灌溉用水资料的计算、河道外用水的界定、灌溉用水保证程度的分析等技术问题,做初步探讨。

一、频率和频率曲线的组合

众所周知,根据水文数理统计学理论,频率和频率曲线的组合计算常采用频率组合公式法、图解法和理论分析法进行。不同水资源分区需水预测和供需平衡分析成果不能简单地按同频率相加而得。同一水资源分区各变量因同频率出现机率较大,故在数值上可以相加。正因为水文变量的地域性与差异性,水资源分区往往要从一级区一直分到四级区或五级区,供需平衡成果才能满足水资源综合规划的精度要求。但是,在区域和流域汇总时,在理论上又碰到困难。即在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中,不同频率代表年的来水、需水、可供水量、余缺水量等水文变量有严格的频率概念,不能简单地相加。可是,同一个供水设计保证率(即相同的设计供水标准)下的各计算单元的缺水量,因是各区域需要采取供水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解决的水量,对应的有水利工程量和工程投资,工程量与投资是没有频率概念,缺水量也可不带频率概念,是可汇总相加的。实际上不同保证率的缺水量(如有的区域灌溉保证率取P=90%,有的区域灌溉保证率取P=75%)可理解为满足规划的供水标准(供水保证率)下的缺水量,也可汇总相加。就如防洪规划一样,各地达到规划的防洪标准(有的为200年一遇,有的为50年一遇)的防洪工程量或工程投资可汇总相加成某省的总工程量和总投资。与各地发生设计洪水大多数不会同时出现一样,各区域缺水大多数也不会同一年发生。

二、长系列法和典型年法的应用

根据《技术细则》,“原则上供需分析应采用长系列调节计算”。对此,笔者的理解是:有长系列水文资料的大中型水库及多年调节水库应采用长系列法。长系列法的主要优点是:可进行多年调节,考虑了来用水年际变化,不需要来水、需水、供水是同一频率的不合理假定等。长系列法的主要缺点是:要收集大量的来用水资料,来用水计算工作量大,而对于中小型工程及引提工程,长系列资料是无法得到的,硬性地要求长系列法,其成果精度也是难以把握的。

典型年法的主要优点是资料较易取得,计算工作量较小。《技术细则》规定,“水资源供需分析计算一般采用长系列按月调节计算,无资料或资料缺乏的区域,可采用不同来水频率的典型年法进行”。设计典型年法主要缺点是假定来水、用水、供水是同频率发生,该假定在小区域范围内可近似成立,到大范围区域内来水、用水不同频率,而供水保证率是二者平衡后的成果,更是不同频率。实际典型年法只能反映某年小区域内具体情况,在大区域内,由于水文气象条件的差异较大,某个单元该年受旱严重,另一单元该年可能不缺水,有余水,也可能洪涝严重。例如:东南诸河一级区P=90%保证率选择1971年为实际典型年,我省闽东诸河二级区来水频率P=95.3%,闽江流域二级区来水频率P=78.3%,闽南诸河二级区来水频率P=73.9%。如到三级区或四级区则差异更大。因此,笔者认为,典型年的选取和汇总,不宜在较大范围内进行。

至于采用长系列法和实际典型年法能否解决或避开流域与区域汇总时碰到频率组合的难题,笔者认为也是难以做到。当然,采用长系列法和实际典型年法从五级区、四级区、三级区逐步同时段相加,可以得到二级区和一级区的来水、需水、可供水量和余缺水量成果,理论上可行,但实际应用作用不大。例如,福建省各四级区有1130年长系列资料,汇总到三级区、二级区、全省得到1130年来水、需水、可供水量、余缺水量4个系列资料,通过排频、适线,可得到福建省P=90%来水、需水、可供水量、缺水量成果,但该成果数值被合并、被均化,很难反映福建省实际缺水状况。如从资源角度出发,应用多年平均水资源量、水资源可利用量等指标反映水资源,基本上能满足水资源配置工作的要求。

三、长系列灌溉用水资料的计算

水库或灌区记录的长系列灌溉用水资料利用难度较大。因每年灌溉面积、作物组成、渠系运行状况、水库或灌区管理调度等不定因素影响,缺乏一致性,故长系列实际灌溉用水资料不但不能直接利用,而且还原也很难。福建省在规划设计中长系列灌溉用水资料用以下3种方法推求:a)根据常规气象资料(气温、空气湿度、气压、风速和实际日照时数)及推算地点的海拔高度、纬度,用彭曼公式推算参考作物需水量。根据作物生长期及相应降水,采用逐时段田间水量平衡法求出补水灌溉量。即单项灌水定额,用作物组成(复种指数)加权平均得灌溉定额,乘以规划灌溉面积即得长系列用水资料。

b)只计算50%、75%、90%、95%典型年灌溉定额,把这4个数据点绘在频率格纸。通过4个点绘得灌溉定额经验频率线(灌溉用水量频率曲线也可采用P一Ⅲ曲线),在线上按降雨频率查得各年灌溉定额,灌溉用水年内分配移用邻近典型年年内分配,由此得长系列用水资料。

C)采用枯水年分析灌溉定额。分析连续枯水年、枯水年和枯水年前1~2年灌溉定额,如水库调节性能为年调节及季调节以下水库,可只计算枯水年灌溉定额。如水库为多年调节,除计算各枯水年灌溉定额外,还要计算枯水年前一年灌溉定额,其他年份同b)法。福建省有连续枯水两年(P=90%年前一年为P=85%的破坏程度比P=95%年前一年为P=10%为大),连续3年枯水年较少,选择可能破坏年份及前1—2年计算灌溉定额,其他年可用频率线查,不影响成果。福建省东张水库、东圳水库、山美水库等大型灌溉水库曾按a)法计算,精度是高,但工作量太大,难以普及。b)法工作量小,但精度较差,假定降水用水同频率不合理。c)法工作量比a)法少很多,且精度与a)法不相上下,因丰平水年来水量较多,灌溉定额有误差,不影响水量平衡成果。因此,我恕一般推荐用c)法。

四、河道外用水的界定

福建省的福州和泉州市、漳州市,分别引闽江和晋江、九龙江水对市区内河进行冲污,该部分生态环境用水有人认为是河道内用水,笔者认为是河道外用水。理由是:引水冲污用水与绿化、清洁等生态环境用水一样,也是一个用水户,引进是干净水,回归河道是污水,类似工厂冷却水,引进是冷的干净水,回归河道是热污染的水,虽然水量没有消耗,但水质变了,而航运、保持河道最小生态基流、发电用水等河道内用水,不但没有改变水量,也没有改变水质。

5灌溉用水保证程度的分析

篇3

税收超常规增长因素

而税收的超高速增长的影响因素剔除掉物价基数不统一的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产业结构的调整,第一产业比重下降,第二产业基本持平,第三产业比重上升,特别是地方政府为了最求政绩和财政收入,低价出让土地从而推动了高税行业如建筑业、房地产业等快速增长发展;

二是外贸进口,进口可以产生税收但却减少GDP;

三是征收管理水平,分税制以来税务部门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调动了地方政府征税的积极性。据调查研究,税收占GDP比重不超过19.3%的国家,经济增长率达到了最大化。自税制改革简化,税收收入占GDP比重也从较低的10%上升到正常的18%左右的水平,我国实现了在税收能力的征管空间范围内正常增长。

我国在分税制改革之后加入WTO之前的8年间税收增长速度不断上升,但是基本与GDP增速保持同步,随着“金税工程”为代表的税源监控体系不断推进,加入WTO后中国在税收征管方面借鉴其他发达国家的经验,逐步填补了“征管空间”的空白差距,因此也致使税收持续超高速增长。

税收征管因素分析

为了更加深入地分析我国税收超高速增长的源泉,本文将把中国税收征管分成3个阶段,建国到94年税制改革,94年税制改革到2002年入世,从加入WTO到现在,以下针对这三个阶段进行不同方面的对比分析:

一、税收征管模式的转变

第一,从50年代开始的“一人进厂,各税统管,征、管、查合一”以专管员为核心“专管员管户”的模式,这种管理手段适应了以手工操作为主的历史背景,各税统管能利用各税之间的内在联系在不同计税依据之间相互验证,防止税收流失,同时节约纳税人成本,但是各税通管使专管员集各种税收征管职责于一身,权力过于集中,缺乏监督制约。

第二,94年税制改革形成了“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税收征管模式,取消了专管员管理模式,实行征收、管理、检查三分离的征管,首次明确了纳税人的纳税主体地位普遍建立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制度,并建立了严格的税务稽查制度,但是由于税收征管引入计算机网络,相应的软件开发应用尚处于初级阶段,仍然没有对税源有较强的监控力度,征收管理水平仍然不高。

第三,加入WTO后我国税收在征管方面所做的努力,“依法治税、从严治队”为根本出发点,“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的核心内容实现在信息化支持下的税收征管专业化管理”基本取代了纳税人申报信息查漏补缺的人工操作,监控力度和质量得到了较大的提升,同时金税工程第三期突破了之前的信息局限于发票,将系统功能拓展到一般纳税人认定,发票发售,纳税评估等业务环节,同时建立一个业务覆盖全面,功能强大,监控有效,全国联网实现跨地区跨行业的网络互连,极大提过执法力度和执法效率。

二、加强征管队伍的建设,培养纳税服务意识

三、加强税源监控,建立纳税评估稽查制

对税收的全过程实施控制,将其全部信息纳入互联网的管理中,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的收缴和核销,滞纳金的征收,检查对象的筛选以及综合税收信息的统计分析等,同时正在逐步建立起中央,省,市,县计算机网络,这样保证了对所有纳税人信息的源泉控制。

篇4

【论文关键词】高校后勤实体改革税收政策规范化

随着高校“教育产业属性”的提出,高校后勤不再只是高校内部一个封闭的特殊市场,正日益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税收角度来说,这就意味着高校后勤经济实体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人,享受和承担税法规定的权利与义务。这不仅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还可以为国家贡献税收。同时,高校后勤社会化后,可将主要精力用于教学和科研,减轻我国长期以来计划体制模式下高校办学形成的沉重负担。

1高校后勤实体改革涉及的现行税收政策

(1)增值税。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税;经营此外的商品,一律按现行规定计征增值税。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向其他社会人员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应缴纳增值税。

(2)营业税。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具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而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所得税。《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2006年8月18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100号文《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彻底取消了高校后勤享受的免征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4)房产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收的征收规定。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对在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中因建学生公寓而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对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费附加,由于是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照一定的比例附加征收的,在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的同时,也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高校后勤实体改革税收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高校后勤社会化的税收法规滞后,政策法规不明确、缺乏连续性,直接了税收征管工作的有效开展。政策法规不能及时反应和规范高校的后勤改革。2000年以来,以高校扩大招生这一政策背景所带来的高校大发展和引发高校投资多元化,以高校后勤服务社会化引发的高校资产经营盈利性,在税收政策层面上开始把高校纳税主体从免征范围放置于实际征收范围中去。

严格说来,文件通知并不等于法律法规,其严肃性和刚性都严重缺乏。随着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不断发展,原有的《通知》已不能适应客观经济形势的变化,税收征管中存在一些不明确问题,难以保证税收征管及时到位。

(2)高校后勤实体自身的改革不规范、不彻底,客观上为税收征管带来了难度。税收征管的规范化与否,与高校后勤实体的改革是否规范,是否到位,有着密切的关系。从表面上看,几乎所有高校都已完成了后勤系统的剥离,实现了独立纳税人的过度,但实际上,有些学校的后勤改革是在走过场,实质上并未发生变化。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产权明晰,权责分明,我国高校后勤资产的所有权在国家,占有权在高校,后勤实体对后勤资产只有不完全意义上的经营权,没有对其所经营资产的占有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后勤实体不是真正的法人主体,也就不可能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这一切从根本上妨碍了高校后勤改革,客观上为税收征管带来了难度。(3)税收征管和手段滞后,管理不及时、不到位,漏征漏管现象严重。税务机关对高校后勤活动的税收征管基本上仍限于对高校后勤对外服务部分,而对于由学校后勤部门直属的、专门为学生提供食宿及日常生活服务的机构,这一部分潜在的税源,未能进行有效的登记和管理,造成该部分税源疏于监管,造成税收征管对高校后勤社会化服务的管理不到位。

3高校后勤实体税收规范化管理的思考

(1)完善税收、行政法规,为高校后勤社会化税收规范化管理提供法律保障。关于高校后勤实体的税收立法,应本着有利于征收管理、有利于依法治税、减少涉税争议、加强监督管理的原则进行。对高校后勤社会化的税收管理,要本着有利于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服务于、服务于社会的原则进行,这样,才能有效地促进税收对高校后勤社会化的规范化管理,促进高校后勤组织的规范运转。

(2)改进税收征收管理手段,加强税收信息化建设,逐步使高校后勤实体的税收征管进入正规轨道。对高校后勤社会化的税收规范化管理必须以信息化管理为手段,把税收信息化建设作为规范化管理的切人点,完善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税务机关要积极构建功能齐全、提升信息技术的应用水平,加强系统管理,确保信息安全,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3)加强相关部门联合,健全和完善社会综合治税机制,全面加强对高校后勤实体的税收管理。因为高校后勤实体的经济活动涉及到工商营业执照的领发,涉及到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多个税种的税款征收和缴纳,涉及到对高校的财政拨款等诸多问题,涉及到国税、地税、财政、银行、工商等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为了更好地促进高校后勤改革,带动高校发展,完善税收管理,需要上述部门之间加强协调与配合,扩大信息交换的范围,实现社会信息资源共享。

篇5

随着依法治国、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步伐的进程,以德治国,以德治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各项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特别是在实践“三个代表”思想的税收工作实践中,各级税务部门已充分认识到加强为纳税人服务工作,不但是依法治税的必然要求,而且是税务部门自身所固有的、本质的责任和义务,是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税收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建设良好的税收环境,融洽税收征纳关系,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的良好途径,也是构建“诚信税务”、“服务型机关”的必然要求。

一、我国目前纳税服务存在的问题

(一)服务缺位与越位,服务与管理脱节。服务缺位是指因税务机关执法不到位或者程序不规范,手续繁杂,致使纳税人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切实保障或承受不应有的人力、物力和精神上的负担。主要表现在:因税务人员素质不高,办事效率低下导致纳税人为办理同一纳税事项而多次往返,久拖不决;因税收工作流程不规范,存在程序繁杂、手续繁琐、票表过多的问题,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增加税收成本;因税收政策不完善影响各种优惠政策的落实;因税收法制不完备,使纳税人不能享受同等的国民待遇。服务越位是指超越法律规定的义务范畴,越权提供不合法的“服务”,以及将不属于纳税服务范畴的内容作为纳税服务提供给纳税人。如有的税务部门仍然存在擅自减免税或扩大税收优惠范围的现象。

服务加管理是现代税收的管理方式,但二者并不是简单的相加,服务与管理不是分裂的,而是作为统一的整体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将管理(执法)与服务对立起来,一提到管理就忽视为纳税人的服务,容易发生侵犯纳税人权利的情况。一提到服务就弱化管理,导致“疏于管理、淡化责任”情况的发生。

(二)纳税服务信息化程度低。税收信息化是将现代信息技术广泛应用于税务管理与服务中,深度开发利用信息资源,提高管理与服务水平,并由此推动税务部门业务重组、流程再造,进而推进税务管理现代化建设的综合过程。目前在税收信息化建设中存在一些误区:一是重技术轻管理。许多部门热衷于购买高档的硬件设备,盲目开发软件,而对整个业务系统性研究不够,没有创新管理方式、优化业务流程和组织结构,结果只是利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去重复、模仿传统的业务处理流程,没有有效地利用信息资源。二是重系统本身的应用,轻数据资源的管理利用。有的地方更多地是以信息系统来替代手工操作,却对数据资源管理和信息资源的有效挖掘和利用重视不足。三是轻视信息资源整合及一体化建设。现阶段的税收信息化建设已经涵盖了从征管到行政管理、辅助决策等各个方面,但这些部分的信息化建设仍然是各自为政,信息资源没有实现充分共享,没有形成合力。

(三)纳税服务的社会化程度低。我国当前的纳税服务主要是由税务部门来提供,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务主要直接面对的还是税务部门。如上所述税务部门的信息化程度较低,集中处理信息,为纳税人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纳税服务的能力有限,对于诸多日常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仍然需要通过办税服务大厅的形式,对纳税人实施传统的面对面的管理与服务。另外,经济社会尚未发展到相当水平,对社会化纳税服务的需求不足,缺乏推动纳税服务社会化发展的外部动力。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市场化程度不足,其发展和竞争不充分,所提供的有偿纳税服务对纳税人缺乏吸引力。

二、优化我国纳税服务的对策

篇6

同志指出,在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发展的历史进程中,要扎扎实实做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各项工作。落实到税务部门,就是要不断推进和谐税收的建设。

一、建设和谐税收的重要意义

(一)建设和谐税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税收是保证国家机器运转的财力基础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税收法律法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税收征管筹集财政收入,参与社会收人分配,可以缓解分配不公,促进社会公平;通过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扶持社会弱势群体,可以推进社会进步,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等等。因此,和谐税收建设得如何,税收征纳关系怎样,直接关系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成效。

(二)建设和谐税收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统筹兼顾、协调发展,正确处理税收与经济协调发展、税收与社会和谐发展、依法治税与优质服务共同发展、税收事业与税务人员全面发展等问题。税收事业的全面发展,必然涉及和谐税收问题。

(三)建设和谐税收是税收事业发展的必由之路。不断增强干部职工的发展意识、法制意识、服务意识和创新意识,逐步树立起科学的税收发展观。加强和改进基层建设;推行以能定级、以岗定责、岗能匹配、绩酬挂钩、动态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基层单位税务人员能级管理,构建起科学的税收质量管理体系。

二、建设和谐税收的内涵

(一)公正执法。牢固树立依法治税的理念,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全面落实税收政策,落实好国家制定的促进科技创新、文化发展、救灾防疫等税收优惠政策。扶持社会弱势群体,切实落实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农民销售农产品和扶贫开发等方面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缓解就业压力,推动收人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缩小城乡差距,维护社会的公平和稳定。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既不“寅吃卯粮”收“过头税”,也不能有税不收。切实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办事,避免因税收执法不当产生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诚信服务。把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作为税务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改进纳税服务工作,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税收环境,健康良好的征纳关系。坚持税法公开、透明,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治税,促使市场主体在现代市场体系中平等竞争,使经济资源得到有效配置,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率实现最优。方便纳税人办税,通过多种方式,帮助纳税人掌握税法、正确及时履行纳税义务,满足纳税人的合理要求,增强征纳双方的良性互动。维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利,为纳税人提供法制、公平、高效的税收环境。

(三)科学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征管工作,建立健全税收征管制度体系,实现税收管理制度的标准化。按照精确、细致、规范的要求,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优化业务流程,完善岗责体系,加强协调配合,抓住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做好税收管理基础工作,实现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按照一体化的要求,加快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

(四)廉洁奉公。坚持廉政教育先行,增强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深化税收改革,完善预防腐败体制机制。完善制度体系,为反腐倡廉提供制度保证。加强监督制约,规范税收权力正确行使,保障人民群众特别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五)团结奋进。坚持以人为本,大力倡导与人为善、和衷共济、平等友爱、团结互助、扶贫济困的社会风尚,使和谐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观念成为税务干部的核心价值观。坚持从严治队.推行能级管理.逐步建立起一套科学的竞争激励机制,最大限度地调动和激发税务人员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倡公正执法、热情服务、规范管理、团结协作的税收文化,形成团结奋进的税收工作氛围。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执法公正、服务规范的税务干部队伍,树立税务部门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建设和谐税收的举措

(一)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一是助推经济发展。发挥税收调节作用,落实好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二是支持社会进步。落实好环境治理、生态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税收政策,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三是维护社会稳定。切实落实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涉农优惠政策等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推动就业、收人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扶持社会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四是依法组织税收收人。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人原则,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可靠的财力支持。

(二)推进依法治税,营造法治公平竞争环境。一是严格税收执法。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与程序执行好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维护税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二是认真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完善税收执法岗责体系,健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加大评议考核和奖惩力度。积极开展税收执法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三是严厉查处偷税、骗税行为。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打击各种涉税违法犯罪活动,促进社会公平,营造良好的税收法治环境,维护社会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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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高校“教育产业属性”的提出,高校后勤不再只是高校内部一个封闭的特殊市场,正日益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税收角度来说,这就意味着高校后勤经济实体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人,享受和承担税法规定的权利与义务。这不仅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还可以为国家贡献税收。同时,高校后勤社会化后,可将主要精力用于教学和科研,减轻我国长期以来计划体制模式下高校办学形成的沉重负担。

1高校后勤实体改革涉及的现行税收政策

(1)增值税。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税;经营此外的商品,一律按现行规定计征增值税。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向其他社会人员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应缴纳增值税。

(2)营业税。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具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而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所得税。《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2006年8月18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100号文《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彻底取消了高校后勤享受的免征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4)房产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收的征收规定。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对在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中因建学生公寓而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对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费附加,由于是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照一定的比例附加征收的,在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的同时,也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高校后勤实体改革税收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高校后勤社会化的税收法规滞后,政策法规不明确、缺乏连续性,直接了税收征管工作的有效开展。政策法规不能及时反应和规范高校的后勤改革。2000年以来,以高校扩大招生这一政策背景所带来的高校大发展和引发高校投资多元化,以高校后勤服务社会化引发的高校资产经营盈利性,在税收政策层面上开始把高校纳税主体从免征范围放置于实际征收范围中去。

严格说来,文件通知并不等于法律法规,其严肃性和刚性都严重缺乏。随着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不断发展,原有的《通知》已不能适应客观经济形势的变化,税收征管中存在一些不明确问题,难以保证税收征管及时到位。

(2)高校后勤实体自身的改革不规范、不彻底,客观上为税收征管带来了难度。税收征管的规范化与否,与高校后勤实体的改革是否规范,是否到位,有着密切的关系。从表面上看,几乎所有高校都已完成了后勤系统的剥离,实现了独立纳税人的过度,但实际上,有些学校的后勤改革是在走过场,实质上并未发生变化。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产权明晰,权责分明,我国高校后勤资产的所有权在国家,占有权在高校,后勤实体对后勤资产只有不完全意义上的经营权,没有对其所经营资产的占有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后勤实体不是真正的法人主体,也就不可能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这一切从根本上妨碍了高校后勤改革,客观上为税收征管带来了难度。

(3)税收征管和手段滞后,管理不及时、不到位,漏征漏管现象严重。税务机关对高校后勤活动的税收征管基本上仍限于对高校后勤对外服务部分,而对于由学校后勤部门直属的、专门为学生提供食宿及日常生活服务的机构,这一部分潜在的税源,未能进行有效的登记和管理,造成该部分税源疏于监管,造成税收征管对高校后勤社会化服务的管理不到位。

3高校后勤实体税收规范化管理的思考

(1)完善税收、行政法规,为高校后勤社会化税收规范化管理提供法律保障。关于高校后勤实体的税收立法,应本着有利于征收管理、有利于依法治税、减少涉税争议、加强监督管理的原则进行。对高校后勤社会化的税收管理,要本着有利于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服务于、服务于社会的原则进行,这样,才能有效地促进税收对高校后勤社会化的规范化管理,促进高校后勤组织的规范运转。

(2)改进税收征收管理手段,加强税收信息化建设,逐步使高校后勤实体的税收征管进入正规轨道。对高校后勤社会化的税收规范化管理必须以信息化管理为手段,把税收信息化建设作为规范化管理的切人点,完善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税务机关要积极构建功能齐全、提升信息技术的应用水平,加强系统管理,确保信息安全,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3)加强相关部门联合,健全和完善社会综合治税机制,全面加强对高校后勤实体的税收管理。因为高校后勤实体的经济活动涉及到工商营业执照的领发,涉及到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多个税种的税款征收和缴纳,涉及到对高校的财政拨款等诸多问题,涉及到国税、地税、财政、银行、工商等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为了更好地促进高校后勤改革,带动高校发展,完善税收管理,需要上述部门之间加强协调与配合,扩大信息交换的范围,实现社会信息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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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税收文化定义

税收是一个极其古老的财政范畴。夏朝的贡,商朝的助和周代的彻就是中国税收的起源形式,而标志着中国税收成熟的则是春秋时期鲁国的初税亩。欧洲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也已经出现了税收的雏形。

按照马克思的观点,税收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即产生了国家之后的产物,同时它也是私有财产制度和国家相互作用的必然产物。因为私有财产制度需要国家这个暴力机器来维护,而维持国家这个机器正常的运行必须得有一个保障,这就产生了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税收。

对于税收的定义,古今中外学者给予若干表述,这里不一一赘述,仅举一例:税收是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其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1]。

文化“从广义来说:指人类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从狭义来说,指社会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文化是一种历史现象,每一社会都有与其相适应的文化,并随着社会物质生产的发展而发展[[2]夏征农主编.辞海.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2.][2]。”

高培勇曾引用辞海“文化”含义,说:“税收文化可以解释为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围绕税收形成的精神财富的总和。它既是传统的,又是与时俱进的。一个国家、一个民族都有自己传统的税收文化。同时,税收文化随着时代的变迁、制度的变革而不断地处在演进的过程中。” 吴俊培则认为税收文化则是一种围绕税收形成的意识形态。国家计委经济研究所所长陈东琪认为税收是人类的一种经济行为,税收文化则是研究税收这种经济行为的行为,所以文化在这里可以说是行为学方面的东西。他强调研究税收文化,更重要的应该从纳税主体——纳税人的角度来进行。这些是国内一些主流学者对税收文化的定义描述。

二 中西税收文化比较

说到现代税收文化,笔者认为它不仅是对传统的、历史的税收文化进行重新思考和重新审视,对当今国内税收文化的洞察和总结,更有对西方税收文化的旁观与借鉴。

改革开放以来,尽管财税体制越来越规范、税收征管越来越完善、税法也更普及以及纳税人和税务人员素质不断提高,我国公开、公平、公正的税收法制环境也逐步取得成效并初步形成了良好的税收文化。但是,税收文化的混乱和滞后现象依然很严重。第一,纳税人与征税人的地位不平等,从而由于征税方权利大于义务而带来的征税权的随意性和纳税人义务大于权利而带来的纳税意识的漠然性。第二,我国税收体制环境存在许多问题。首先是“抑商”的文化传统阻碍了税收文化的完善。其次是在改革以前的苏联模式的财税体制下,税收作为国家的一项职能被异化为国家主义的机制,其后又出现了非税论和税收万能论的思潮,使我国对税收的职能始终界定不清,税收文化更是无法发展[[3]朱云飞,刘军.税制改革与我国税收文化的完善[J].经济论坛,2004,(20):93.][3]。而目前的各级政府间税权关系不清及政府与国企关系理不顺依然未能提供一个促进税收文化发展的体制环境。第三,税收立法工作的滞后和税种体系结构的不健全,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税收目标的实现,不利于良好税收文化的形成。

上述严重的税收文化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是中国传统税收文化影响的结果。中国儒家讲究人治,强调德主刑辅,正是这种思想使长期以来中国的税收制度具有随意性,不重视税收法律主义,很难做到依法治税,出现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而西方奉行依法治国思想,如柏拉图晚年提出“法治国”方案,卢梭认为法律是公意的体现,从而以此为根源的治税思想要求一切涉税活动以法律为标准,正真树立了税法的威严。另外,中国封建政府没有对民众提供出什么公共物品,人们的朴素税收理想是“三十税一”、“轻徭薄赋”等,还有就是不敢最先惟恐最后的中庸思想和攀比心理,结果是你偷我也偷,不偷白不偷[[4]李玉红, 陈新宇.中西税收文化比较[J].共商税是,2005,(9),40.

][4]。而在西方,不懂税法,甚至违法、偷税是一种不道德的象征,这也是偷税行为在西方社会中普遍受到谴责和蔑视的原因。

三 税收文化的内容

一般意义上,文化可以分为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三部分。三者相互对立,又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税收文化建设的主要内容也可以分为三个层面。

(一)理论层面

税收文化是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所建构的税收制度、税收思想、税收管理和税收文化观念的总和。税收文化建设,首先应从理论上入手,进行税收文化理论的研究,以此引导税务人员的理想、思维、价值观、行为准则等。第一,要从理论上正确界定税收文化的涵义,加强理论研究,提高人们对税收文化建设重要性的认识。第二,围绕税收与文化的主题,对诸如税收与社会学、心理学、人类学、公共关系学等的关系问题开展理论论证,宣传和树立税收文化观念,激发人们对税收文化的兴趣,加快税收文化理论建设的步伐。第三,在完善我国税收文化的基础上,批判地吸收外来税收文化中的税收道德观、价值观,结合中国国情加以分析和利用。

(二)制度层面

税收文化制度是税收文化的核心和准则,它既通过固定的行为规范,推动税收理论文化的发展,又将其成果作用于税收文化的行为。税收制度文化包含税收法律、法规的建设。通过建立统一的税法,使收税人克服执法的随意性,真正做到依法治税。对于纳税人来说,税法的严肃性是以全社会必须遵守为准则的,依法纳税风气也要在税收制度文化建设中逐步形成。另外,税收制度文化建设还涉及到税务系统本身的制度建设问题,如行为规范制度、廉政建设制度、监查处罚制度等。税收文化制度的制定要体现合理性、先进性、可能性,应能提高整个税务人员的思想、道德素养和业务水平,重视创造良好的文化氛围,把培养税务人员的群体意识和良好的工作作风作为税收文化制度建设的重点。

(三)行为层面

税收文化行为 是税收文化理论导向的结果,是税收文化制度约束的反映。税收文化行为是税收文化最真切的内涵,它反映着税收人员的品德、语言、仪表、工作作风、人际交往、娱乐方式等。进行税收文化行为建设要注意两点,一是塑造税务人员良好的形象。税务人员代表国家履行职责、行使权力,与众多纳税人直接接触,其形象如何,关系到整个税务机关及党和政府的声誉。二是加强税务人员职业道德的建设。税务人员如果缺乏职业道德,缺乏政策观念和纪律性、原则性,在复杂的执法环境中就会胡征滥罚,为所欲为,所以要加强其职业道德建设,使税务人员具有良好的道德规范,秉公执法,文明征税。行为建设是税收文化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税收文化要达到的终极目的。从全社会角度来说,税收文化建设要使全新的纳税观念深入每个公民的脑海,形成在纳税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氛围。对税务机关来说,税收文化建设使税务人员在正确的价值观指导下,提高自身素质和服务水准,赢得纳税人的尊敬和信任支持。

税收文化所要求的是在共同的价值观念、行为规范等的基础上,将税务人员的思想、作风、行为统一起来,成为税务机关自我控制、自我约束的内聚力。上述三者中,税收制度是税收文化的基础。从治税思想到税制的建立,从税种的开征到税收的管理,从征纳双方的相互关系到税收对政治经济的相互作用,形成了孕育庞大税收文化体系的胚囊。因此,没有国家的税收制度也就没有税收文化。一个缺乏文明的税收制度不会产生引导社会进步的税收文化,它的价值取向也无法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当然,税收文化是税收管理的高级形式,就像企业文化是企业管理的高级形式一样。

四 税收文化的特征

税收文化不同于其他文化.具有以下五个鲜明特征:

(一)税收文化的导向性

不同的行业文化有不同的价值观,有不同的管理制度,有不同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税务部门通过制度、文件等形式,把本系统的价值标准、职业道德的要求告知税务干部,引导税务干部的心理、性格、行为,即在对个体的价值取向和行为起导向作用的基础上,从而对税务部门整体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具有导向作用。

(二)严肃性

税收文化是法制文化的一种其外在形式可以多种多样.但本质是弘扬税法必须庄重、高雅、严肃。

(三)独特性

税收文化是围绕税收活动而产生的精神产品具有行业的特质。

(四)广泛性

建设税收文化必须动员全系统的每一个机关、每一名干部都来参与动员社会各界都来参与.不能仅仅局限于专门机构和少数人。

(五)传承性

一方面需要税务干部一代一代地言传身教、日积月累、不断积淀,另一方面也需要在继承传统的同时.与时俱进勇于创新.跟上发展步伐.体现时代特色。

(六)长期性

文化需要丰富的底蕴需要长期积淀。建设税收文化不可能一缴而就必须长期坚持.一以贯之抓反复反复抓。

五 税收文化的功能

和以往的有关税收理论相比,税收文化既从市场经济的建立,也从社会整体协调发展的文化角度,提出构建人文支点的税收理论。税收文化是从更高的文化层次上去认识税收与经济的关系,税收与社会的关系,税收与人的关系。因此税收文化应对税收文化的基本功能有所了解。

(一)导向功能

税收文化的导向功能主要是指税收文化强调重视人的因素,重视挖掘人的潜在能力和重视人的心理的研究。税收文化认为人的管理是管理的核心,从而强调建立以人为中心的管理制度的思想,这对于我们建立科学的税收制度和管理理论具有鲜明的导向作用。调动了征纳双方积极性的税收文化,表达了一定的文化价值观念和共同遵守的信念,它引导每个成员接受核心化的意识形态的共同价值取向,即纳税是光荣的,偷漏税是可耻的价值标准。使每个人意识到自己的义务和责任,自觉地遵守税收制度方面共同的准则,形成一致的行为取向。

(二)激励功能

激励的手段一般有以下几种:

目标激励——设置科学的目标,激发和调动人的积极性、创造性;

领导激励——通过领导的以身作则,激发广大干部职工的自觉性;

压力激励——通过领导者与被领导者之间情感的沟通、交流,相互了解,愉快合作;

榜样激励——通过榜样的示范作用,激发出上进心。税收文化建设作为促成整体优势的内在要素和整合性机制,促使税收新秩序尽快得以建立,使良好的国民纳税观念尽快得以形成。从税务机关建设来说,税收文化以文化为手段,创造出人人都受重视和尊重的氛围,注重培养税务干部的荣誉感和责任感,激励每个成员充分发挥自己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税收更好地发挥调节经济,促进社会发展的作用。

(三)凝聚功能

文化具有一种强有力的凝聚力量,它可以使拥有同一文化价值观的成员产生认同和归属感。提倡税收文化可以激发起税务人员加强自身素质建设的要求,共同的价值观把不同性格、不同情感的税务人员团结在一起,成为文化素养高、廉洁奉公的国家公务人员。税务机关具有强大的合力,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完成税收任务。税收文化建设使广大公民的纳税意识得以加强。在共同的价值标准的支配下,依法向国家履行纳税义务的整体意识的逐步形成,便会使整个社会法制程序和文明水平迅速提高。税收文化提高了人们的认识,表现出一种强有力的凝聚功能。

(四)规范功能

税收文化可以通过共同的信念、共同的职业道德标准,对税务机关形成一种规范的力量。它具有使每个成员进行自我教育的作用,可以使每个成员自觉地约束、规范自己的言行,自觉地遵守职业道德,依法治税,廉洁奉公,做到文明征税,使国家税收任务通过税务人员的努力能够顺利完成。

(五)综合功能

税收文化在税收实践中是不能离开社会文化的。它的存在涉及到政治文化、经济文化、法律文化、行政文化、心理文化等范畴。与诸种社会文化现象相关联。税收文化在实践中,融合了其他文化形式的力量,综合为自己独特的文化现象。由此看来,税收文化对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

六 新时期税收文化的建设

如今世界处于2008年金融危机的恢复期,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之际,我国的税收文化对内起着培育政治合格、业务过硬、纪律严明的税务管理者的作用,对外则承担着构建依法治税、诚信纳税的税收外部环境的重任。税收 文化该如何建设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笔者的建议如下:

(一)抓紧理论研究

通过整理中国的传统税收文化典籍,借鉴国外的先进税收文化理论,结合当前税收实际,大胆探索,创新理论,逐步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税收文化的科学理论体系。为解决税收文化建设人才奇缺的现实问题,应考虑在相关的大专院校设立研究科目,开设相关学科专业,丰富理论研究内容。

(二)优化载体工程,丰富先进税收文化的创建形式

通过加大税收文化基础设施投入,切实建设好图书馆、阅览室等学习教育场所,以及俱乐部、游艺室、运动场等文娱活动场所,把工作重点转向基层;并有组织地开展各种有效的创建活动,优化媒体,增强吸引力,使先进的税收文化在人民群众中广为传播。

(三)以税收工作为中心,提高税收文化的内在质

税收文化同税务工作是密切联系的。坚持以税收文化为依托,带动其他工作的健康发展,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即建立一整套以税收管理为核心、党政管理为基础、其它制度为辅的规草制度。领导班子要敢于坚持原则,开拓奋进,承担责任,从实际出发,对全体工作人员负贵。同时把思想政治工作与关心群众生活、

注盆工作方法联系起来,使税务干部树立起关心政治、积极参政议政的良好风尚。

(四)推进艺术创新,繁荣税收文艺创作

税收文化艺术是先进税收文化的最佳表现形式,对人民大众接受先进税收文化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通过在税务系统发掘人才、在社会上吸纳人才、请艺术院校培育人才等形式,不断壮大税收文艺队伍。并切实提高税收文艺创作的精品意识,及时重奖“优秀税收文艺作品”,大力繁荣税收文艺创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税收文化不断引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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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业的基本特点及其对税收管理的影响

(一)建筑业的基本特点

1.开发和生产项目的特殊性

建筑行业开发和生产项目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开发和生产项目的单件性、流动性和长期性。与国民经济整体发展一样.建筑业同样具有周期性,且从投入到产出的运行周期往往较长。

2.与其他产业的关联性

建筑业与国民经济其他多个行业具有较强的产业关联性,比如水泥、钢铁、玻璃、木材、家电、塑料等各种行业或产业,均在建筑业生产经营中扮演相应角色。正因为此,建筑业也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较大贡献。

3.对国家政策的敏感性

国家和政府出台新的政策极易给建筑业带来明显影响,比如国家各项税费在影响建筑业成本核算基础上,使企业利润回报率出现变动.再如政府在建筑业投资规模的大小也直接影响到建筑业规模的变化。

(二)建筑业行业特点对税收管理产生的影响

1.税源变动不易把握

由于建筑业很容易受到国家产业政策的影响,其税收收入计划、预测等难以保证准确无误,使得建筑企业决策和税收征管把握难度较大。

2.所得税管理难度较大

建筑业常出现开发项目实施时间持续一年以上的情况。对建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按照正常的以 会计 年度为单位,则很难对收入、配比结转成本等进行准确 计算 。加上有效开发项目具的流动性.给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造成更大不便。

3.税务稽查工作复杂

建筑业牵涉其他多个行业,这给某些建筑企业在成本费用上造假提供机会。此外,由于全国各地执行税收政策并非完全一致,则一些建筑企业到税负较低的地区申请代开发票,甚至使用假发票。建筑业材料票使用增值税发票,在上述情况下,地方地税部门稽查难度明显增加。

二、建筑企业税收征管中常见问题

(一)会计核算不规范

目前。建筑业企业账面核算不实、明亏实盈、逃避税务机关监管、偷逃企业所得税等现象严重。一则营业收入申报不真实,其主要原因在于建筑企业挂靠单位多、财务制度不健全、诚信度偏低、账证不规范等问题普遍存在.比如将工程款结算收入或者合同外工程收入、工程差价收入等挂“其他应收款”,再如处理涉私建筑项目时,将私人合伙建房的部分收入以略低于税务机关所确定的最低申报价格入账甚至不入账,私自帐外经营,故意偷漏税款。二则企业列支成本费用随意性较大、成本费用较高.尤其是虚列各种名目开支.如人工费、广告费、业务招待费、借款利息等费用。

(二)个人所得税监管不到位

在建筑业税收收入构成中。营业税占据较大比例.个人所得税所占比重甚小,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监管不到位,导致出现较多问题:代扣代缴义务时间滞后、收入难以把握、分包工程常被遗漏、逃税避税现象严重。比如企业承接分包工程所得收入应计人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扣缴的计税金额,但在人账时往往被遗漏,再如个人承包人或挂靠人开具材料发票抵账,用以逃避工薪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三)营业税计税金额申报不足

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内容,纳税人从事建筑、装饰、修缮工程作业时,不管其与对方采取何种方式结算.纳税人营业额均应将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包含在内。在施工过程中,建筑企业需要与其他多种行业产生联系.但相当一部分建筑企业自行采购原材料,只向施工单位支付施工费用则申报缴纳营业税时,施工单位纳税人也只依照所得旋工费进行申报。对于常发生的绿化、木门、水泥路、路灯、电梯等配套及零星工程,均以各种建筑材料、设备等发票形式直接计入且有账目,以减少计税金额。纳税人申报纳税只以施工费为依据,则漏掉了建筑施工过程中自购原材料费用及其他动力价款应缴纳的营业税。

(四)营业税征收难度大

目前.我国建筑企业营业税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不够合理和明确,客观上助推了纳税人税款申报延时、税款交付拖欠等不良现象的产生.十分不利于营业税征管工作的开展。首先,税收政策中关于建筑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规定过多、过细,在实际操作中遭遇较多难题,尤其是按照建筑营业税纳税人工程价款结算方式的不同,现行政策规定了不同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使得纳税人巧用规定故意延缓税款缴纳期限,税务机关在未能全面掌握工程价款结算方式的情况下.很难确定建筑施工单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其次.税收政策关于建筑营业税纳税地点规定的多样性也成为税收征管难度的诱因,《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营业税纳税地点做出分散性规定,导致多数建筑企业不按时缴纳税金或者税金分毫不缴,由于时间、空间、人力成本的限制.主管税务部门无法准确掌握工程进度、成本核算、企业劳务、企业收入等具体情况,进而造成施工企业拖欠、少缴税款。

三、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的主要对策

(一)完善税源监控机制

做好税源监控应从管理流程和管理内容两个角度人手。

1.规范管理流程

规范管理流程,应实行有序的项目登记,包括项目开工登记即在办理开工许可手续前,建设单位须与施工单位一同到税务机关办理建筑业税收项目登记手续;项目变更登记,即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停缓建等较大变动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须到地税部门办理项目变更登记手续:项目注销登记,即建设单位须在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后.主动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项目注销登记手续,进行结清代征税款、交回《委托代征税款证书》、代扣代征税款凭证等一系列税收事宜。

2.细化管理内容

细化管理内容应实施双向申报方式,即建筑单位和建筑 企业 需在建筑项目被纳入正常的税收管理轨道后,分别向项目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申报纳税。其中建筑单位应定期明细申报,对工程进度、付款情况、代征税款、工程材料供给等详情进行分项目申报,并建立健全代征税款台账,按月解报税款。建筑企业则首先根据法定要求,办理相关纳税申报手续,并据工程进度将《建筑业税收明细申报表》报送至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处.以将税源监控延伸至具体的建筑项目,提高纳税申报准确性。

(二)有机协调工作局面

1.明确机构定位和职责

在建筑企业税收征管过程中。对建筑项目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建筑企业机构所在地税收收分局、建筑业税收管理员的地位、职责应予以定位和明确。建筑项目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同时监督建设单位代征税款申报、解缴、代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以及施工、贷款结算、开工与竣工验收等各个不同过程,并将税收信息传递给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建筑企业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既要负责对纳税人据项目预算和工程进度实施纳税申报情况的监督.又要对财务核算、税款缴纳等内容予以监管,以向项目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传递及时性信息,做好定期分析对比工作。

2.实现动态控制和相互制约

建筑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和动态控制要求,税务机关专人、专职、专责地对建筑项目施以跟踪管理方式,其目的在于监管建设单位代扣税款是否合法、建设项目施工进度如何、涉税动态信息是否可靠,并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税款从开工到项目竣工验收均能够及时足额入库。建筑业内部机构应相互协调、彼此制约,比如施工单位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机构、建筑项目所在地税收征收机构共同、定期对比析纳税申报详情,及时查找漏项工作、申报不及时等问题。

3.构建信息化管理平台

随着 计算 机技术不断翻新,建筑业信息化水平目益提高,其信息化管理诉求也日渐提高。比如借助于平台信息集成功能,对建筑企业内外信息资源有效整合;再如以信息化管理平台的比对预警功能,实现税源智能化管理;或者以平台多元化查询功能,提升税收管理效能,此点最利于建筑行业企业各个职能部门与税收管理员的沟通,以全面及时地监控和了解税源情况。

(三)拓展税收管理范围

1.扩充税源信息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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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02-0157-04

税法学是研究税收分配规范活动的一门科学,是税收学和法学有机结合的学科。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税收法制建设的强化,中国的税法学体系如何建立与发展需要进一步研究。

一、建立税法学的必要性

第一,研究税法学是规范税收制度的客观要求。长期以来,我国对税收研究基本停留在经济学的视野中,未从法理上对其进行深入的论证。多数著述和论文一般只看重要素的具体含义,而没有充分认识其内在的结构性,更未从法律运行机制对要素予以归整。税法学则从法律角度着眼于税收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定位,从宪法学国家权力来源的角度设计出纳税人的实现过程,以体现对征税权的制衡和对纳税人权益的保护。因此,建立税法学从法律角度去梳理税收法律制度,并总结出规范系统的逻辑结构。这是规范税收制度的客观要求,是税收研究发展的必然趋势,是税收学与法学共同发展的必然结果。

第二,研究税法学是完善税法体系的客观要求。在我国现行有关税收的法律体系中,宪法学主要研究国家政治经济制度,较少顾及税收行为的合宪性;经济法学主要致力于宏观调控的政策选择,不能深入税法的具体设计;行政法学只注意最一般的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而难以触及税法的特质。而税法中既有涉及国家根本关系的宪法性规范,又有深深浸透宏观调控精神的经济法内涵,更包括规范管理关系的行政法则。此外,税收犯罪方面的定罪量刑也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税收保护措施还须借鉴民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将所有与税收相关的法律规范集合起来进行研究,博采众长,形成税法学研究尤为重要。

第三,研究税法学是实现依法治税的客观要求。加强税法学研究,建立健全税法学体系,对税收法治的建立与完善有重要的促进作用,有利于形成指导税收管理的法治思想。在税法学上研究依法治税的意义,主要在于一种观念的启迪和更新,特别是当税收领域无法可依、人们税法意识残缺不全时尤其如此。时代在前进,税法要发展,必须将依法治税的理念与具体的法制建设紧密结合,积极深入地进行税法学研究,真正为税收法治的实现起到助推器的作用。因此,税法学的建立和完善,是税收法治化的重要基础和标志,有利于增强税收法治观念,提高税收法律意识。

第四,研究税法学是加强税收管理的客观要求。我国从事税收和税法方面研究的学者中,经济学者往往只重视税收制度中对效率有重大影响的内容,而法学学者只满足于对现存规则就事论事的诠释,税法学在法学体系中基本处于被遗忘的角落。随着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深入,依法治税越来越成为人民日益关心的现实问题,人们不仅关心税收行为的经济效果,更关心如何通过周密细致的法律措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税法学是以法律的形式对相关主体的行为进行约束和监督,使其在既定的框架中运转,不至于侵犯公民的应有权益,因此,建立和加强税法学研究,对规范税收管理活动有着重要的积极作用。

二、税法学研究的历史进程

税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和上层建筑早已存在,原始社会末期就已经有了税和税法的萌芽,但对税法研究的税法学并没有自然产生。将税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至今只有几十年的历史。

(一)西方学者对税法学的研究

西方国家普遍实行市场经济,税收是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手段,而发达国家又普遍实行法治,税收法律制度比较成熟完善,税法学也较为丰富。税法学体系的建立大体上可追溯到20世纪初期,其中,德国的研究最为透彻,日本次之。

德国早期的税法学是作为行政法学的一个组成部分,著名的行政法学家奥托.梅耶撰写的行政法著作中就包括税法的内容。随着德国1918年设立帝国财务法院,特别是1919年颁布(德国税收通则),德国的税法开始从行政法中独立出来。1926年在明斯特召开德国法学家大会时,德国税法学开始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而兴起。对税收法律关系的研究有权力关系说和债务关系说两种观点:《德国租税通则》颁布前,奥托・梅耶将税收法律关系界定为一种权力关系,认为税收法律关系是国民对国家课税权的服从关系;《德国租税通则》颁布后,德国学者对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认识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著名的税法学家阿尔伯特。亨泽尔提出了税收债务关系说,认为税收是国家对纳税人请求履行税收债务的关系,该学说对税收法律关系作了更加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法治理论的解析。

日本在接受夏普建议之前,只是将税法学作为行政法学的一个分支。与德国早期一样,税收法律关系在传统行政法学中,被理解为一种命令与服从的权力关系,并不研究如何维护纳税人的权益。二战后,日本的经济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税收领域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呈现出税负重、人性化等特点,并且纳税者逐渐成为税收法律关系的主角,税法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成为必要。从20世纪50年代起,日本的税法学研究正式起步,至今已形成相对完整的研究体系。日本学者北野弘久的《税法学原论》是税法学理论的集大成之作,对日本税法学界具有重要影响。北野教授把税法学视为对税法现象的研究,视为与行政法学、民法学等相并列的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并形成了一个完整、统一、和谐的税法学理论体系,被称为“北野税法学”。2001年,陈刚、杨建广等译,北野弘久的第4版《税法学原论》《中国检察出版社》在中国发行,对中国税法学的研究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二)我国学者对税法学的研究

中国法学研究自20世纪30―40年代起步后,遭受50―60年代的挫折,在80年代初期进入复兴和发展时期。我国台湾法学界于20世纪60年代初开始重视税法学的研究,并迅速在税法基础理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等领域出版了大量的研究成果,其研究偏重于理论概括和逻辑统一,深受税收法定主义思潮的影响。

我国80年代中期逐步重视税法学的研究与发展,最初中国税法学的研究方向不够明确,研究力量分散,学术底蕴不足,理论深度欠缺,基本是散见的一些文章,但经过20多年的税制改革与完善,以及专家、学者们的探索,现代中国税法学体系已初步形成并逐步走向科学、完善的发展方向。大

体上看,我国第一本专门的税法学著作是1985年北京大学刘隆亨教授编著的《国际税法》(时事出版社)。但一般认为,1986年刘隆亨著的《中国税法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一书的出版,标志着我国税法学的初步形成。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人们对税收和税法的认识发生了重大变化,在税法学研究方面产生了诸多高水平的论著。包括1993年高尔森主编的《国际税法》(第2版,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刘隆亨著的《中国税法概论》(第3版,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刘剑文主编的《财政税收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涂龙力主编的《税收基本法研究》(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严振生编著的(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徐孟洲主编的《税法》(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2001年王曙光主编的《税法》(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廖益新主编的《国际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刘剑文主编的《税法学》(人民出版社),2004年刘剑文主编的《国际税法学》(第2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徐孟洲主编的《税法学》(普通高等教育“十五”规划教材),等等。这些专著或著述的问世,对加强税法理论与实践研究、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税法学体系都起到了积极的重要作用。

在税法学蓬勃发展的同时,有关税法学研究的组织也逐渐组建起来。1998年3月28日中国税法学研究会成立,它是全国税法学界教学、科研和实际工作者自愿参加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和学术团体;在此基础上,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中国财税法学教育研究会等学术团体成立,为税法学研究做出了积极、有益的努力,使税法基础理论与实践有了更广、更深、更高的研究。但税法学目前的研究现状仍不能令人满意,基础理论研究尚没有大的突破与发展,具体制度研究则暴露出理论深度不足、学术视野狭窄和研究方法单一的缺点。税法学研究的现状不仅与我国税收法制建设的实践不相适应,而且也不能满足纳税人权益意识逐渐增强的现实需要。因此,加快税法学研究的步伐、增强税法学研究的理论深度、拓宽税法学研究的领域、挖掘税法学研究的方法,成为中国税法学发展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三、税法学的学科属性

(一)税法学的学科性质

税法学是一门以法学等原理去研究税收活动规范性问题的法学分支学科。我们认为,税法学基本性质可概括为:

1.税法学是研究税法现象及其规律的一门法学学科。税法学以税收分配的科学性、合理性、规范性和可行性为基础,要对税收法律关系、税法地位、税法原则、税法要素和税收立法等税法基础理论,以及税收基本法、实体法和程序法等法律内容作出解释并阐明法理依据。它是与经济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等相并列的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

2.税法学是涉及多方面学科知识的一门边缘性学科。税法学是在吸收有关学科的理论、知识和方法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完善与发展起来的,是与经济学、财政学、税收学、会计学、法理学、行政法学、民法学等学科有着密切联系的一门综合性很强的边缘性学科。也可以说,税法学是一门年轻、需要完善与发展的新学科。

3.税法学是理论密切联系实际的一门应用性学科。税法学不是纯理论科学或基础研究,而是一门应用性较强的学科,体现着理论与实践的统一。税法学在研究基础理论的同时,应结合税务工作中的实际业务研究,从实践中发现新情况和新问题,拓展税法学研究的领域,探索出研究问题的新方法与新视角,进而可以更好地发挥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

(二)税法学的研究对象

根据唯物辩证法的观点,任何一门学科都以客观世界的某一类事物、现象及其过程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由于税法学发展时间尚短,还没有真正确立其科学的界限,但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税法学有其相对独立的研究对象和领域。

日本学者北野弘久在《税法学原论》中对税法基础理论的许多重要理论问题都进行了研究和探讨,包括税收的概念、税法学的出发点、基本研究方法等一系列基本问题,并主张结合判例进行研究,以拓展税法学研究对象的领域。

在我国,有的学者认为,税法学应当成为以税收法律关系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也有学者认为,从一定意义上说税权是整个税法研究的核心。我们认为,税法学的研究对象是税法及其相关的一切社会现象。主要包括税法基本理论及其要素设计两个部分,即研究税收基础理论及税法地位、税法作用、税法原则、税法要素、税收立法和税收法律关系等理论,以及税收基本法、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等法律内容。随着税法学的不断完善与发展,其研究对象也更加系统化和科学化。

(三)税法学的基本特征

税法学的基本特征是税法学性质的具体体现。税法学性质是内在的、质的规定性,而税法学的基本特征则是外在的、形式的反映。我们认为,税法学的基本特征可以概括为:

1.研究内容的规范性。税法学作为法学学科,与经济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等学科一样,其内容体系应主要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学理阐释,不排除必要的理论探讨,但所阐明的规范必须符合现行的税收法律规定,也不能用理论探讨来代替现行的税收法律规定。

2.专业基础的广泛性。税法学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学科,需要具备一定的相关理论为基础,如会计学、经济学、税收学等。如果税法学研究就税论税、就税法论税法,而没有将其放到与其他学科的广泛联系中,所得出来的结论必定有失允当,难以成为国家科学的法律体系的有机整体。

3.理论知识的实践性。税法学主要包括税法理论和税法规定两部分,税法理论部分突出其学科的“法性”,而税法规定部分则将税法理论与税收实务结合起来。税法学只有经过长时期的“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过程,才可能逐步走向科学与成熟。

(四)税法学的学科体系

刘剑文教授认为,税法学体系应当包括国内税法学、国际税法学、外国税法学和比较税法学。其中,国内税法学指以国内税法特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税法学分支学科;国际税法学指以国际税法特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税法学分支学科;外国税法学是站在本国角度研究以某国或多国税法特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税法学分支学科;比较税法学是指研究以世界各国税法共同性、差异性及其发展趋势为研究对象的税法学分支学科。本文主要讨论国内税法学的学科体系,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1.税法学基本理论。主要包括税法学的研究历程、学科属性及与其他学科的关系,税收与税法基础理论,税收法律关系和税法历史沿革等。

2.税收实体法研究。主要包括流转税法、所得税法、财产税法、行为目的税法等基本规定、税额计算及其征收管理。

3.税收程序法研究。主要包括税收征管法、税务行政管理法和税务信息管理法等法律制度规定。

四、税法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

(一)税法学与经济法学的关系

经济法学是一门研究经济法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学科,侧重于经济法的基本理论、体系和内容的研究。总体上说,税法学是经济法学重要的分支学科,它与企业法学、公司法学、合同法学、商标法学等共同构成经济法学体系。税收作为国家调控经济的一个重要手段,在经济法学的宏观调控内容中应有涉及,但税法学与经济法学在阐述税收与税法的内容上应各有侧重。经济法学应围绕税收和税法的宏观调控手段进行研究,主要应阐明税收宏观经济调控的手段运用;而税法学则应围绕税法的基础理论和税收法律规定进行研究,主要应阐述税法的具体法律内容,并明确各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及其征收管理。

(二)税法学与财政学的关系

财政学是一门研究财政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应用理论学科,主要包括对财政理论、财政活动和财政政策的研究。其中财政活动包括财政的收入和支出,而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所以财政学收入理论的核心必然是税收。因此,财政学为税收立法提供了宝贵的资料,即财政学在税法的立、改、废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影响。财政学中的宏观财政政策、分税制财政体制、税款缴库和转移支付制度等方面内容,都与税法学有着密切的关系。财政学是从宏观角度来分析财政现象,更多地关心税收资金的运动过程,研究如何提高税收经济活动的效率,减少税收的负面影响;而税法学是对财政学研究领域的税收问题侧重法学角度进行分析,更多地着眼于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考虑纳税人基本权责的实现过程,以体现对征税权的制衡和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

(三)税法学与税收学的关系

从某种意义上说,税法学与税收学是站在不同的角度对同一个问题进行研究,因为税收法律关系与税收关系从来就是合二为一的整体。税法学是研究如何对税收关系进行法律规范的学科,是从宪法出发确定权利与义务,并使这些权利与义务得以实现作为研究目标的;税收学是研究如何对经济活动进行分配的学科,探索税制各要素与经济变动之间的函数关系,不断优化税制结构,达到税收的最佳调控目标。二者研究对象重叠,研究视角各异,研究内容各有侧重。税收学更多地关注作为财政收入的税收资金的运动过程,而税法学则应该更多地着眼于税收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定位,从宪法学国家权力来源的角度设计出纳税人的实现过程。如果将二者完全混同,就等于取消了税收学与税法学的学科界限以及税法学的存在价值。

(四)税法学与会计学的关系

会计学是一门研究会计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学科,侧重于会计理论和资本运营的研究,并构成税法学研究的重要基础。在研究对象上,会计学主要研究企业资本运营状况和效益最大化措施,而税法学研究包括企业纳税人和自然纳税人以纳税义务为核心的经济活动。会计学研究讲求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效益性,真实性即为经济业务发生的真实与可靠程度,效益性即要求不断降低成本、追求利润最大化;税法学研究讲求经济运行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合理性即讲求核算的相对平均社会成本及税收分配的公平与效率问题,合法性即在依照税法的基础上不考虑征税成本而做到应收尽收。此外,当两者研究的法律内容不协调、不一致时,则应按税法计算调整企业纳税数额的规定进行研究。

总之,税法学已具有综合社会科学的典型特点。在对税法现象进行全方位研究时,应当综合政治学、行政学、财政学、经济学、会计学等一切社会科学加以分析。这种综合分析方法是研究现代法学的共同方法。当然,它们彼此之间在具体运用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和共性。

五、税法学的研究方法

税法学是一门综合性学科,应采用交叉学科研究方法,该方法在研究方法的层次上多方引进来自原属其他学科范畴的研究方法,是一种新颖的、重要的、多元的、开放的税法学研究方法。

(一)经济分析法与价值分析法

经济分析法是指以经济学的假设和方法来分析制度、揭示制度的经济性成因,并以此来指导制度的确立。税法学的经济分析即是对税收法律制度所产生的相关经济后果进行经济分析,核心在于税收法律制度的效率,基本方法是成本效益的比较。如果制定的税法能对经济发展产生促进作用,则说明税法具备实施的可行性;反之则需要及时调整,暂缓实施或停止实施该项税收法律制度。

价值分析法是法学研究中的基本方法,通常用它来论证某一原则、规则、制度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或者批判某一制度或现象的非正义性。在税法学领域,价值分析法是指对各种形式上合法的税收法律制度进行分析,提升税法在道德、社会等方面的合理性。价值分析法在税收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方面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是从道义和理念层面促进税收法律制度的正当与合理。

(二)历史分析法与比较分析法

历史分析法是指不仅要对不同时期的税收法律制度进行制度对比,比较其异同,还要联系当时的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背景,找出变化的原因和规律。税收是历史发展的产物,税法学也应该放在历史的背景中去研究,总结税收法律制度在发展变化过程中的动态规律。不仅重视社会发展的一般必然性,更要重视存在的偶然因素,使制定的税法更加符合税收法治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比较分析法是经济学和法学等学科普遍采用的研究方法,包括横向比较和纵向比较两种。税法学中运用比较分析是指对不同国家或一个国家不同时期、不同区域的税收法律制度所进行的比较。通过税法的比较分析,在国家税收历史文化和制度发展的基础上,制定适宜于一国国情或区域性的税收法律制度,这样才能为税收法治建设作出科学性、创新性的贡献。

(三)实证分析法与案例分析法

实证分析法包括逻辑实证分析和经验实证分析两个基本层面。通常所说的实证分析法一般只是指后者,也就是“社会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法是一种基本的研究方法,属于描述性方法的范畴。在税法学领域应用实证分析法,它是对现实存在的税法现象和税法制度内容作出经验性的表述和说明,注重的是税法的逻辑分析和内容的解释,即通过分析回答税法是什么、为什么等问题。

案例分析法由来已久,特别在医学、法学和社会学的研究中应用最多,也最有成效。税法学是理论密切联系实践的一门学科,将税法理论与税收实务有机结合,运用案例分析来理解税法理论是必要的。通过剖析税法个案,研究税收实务内容,抽象分析和逻辑演绎,从各个方面进行观察和描述,探寻其发展变化的条件和途径,从而制定和完善现行税收法律制度。

(四)定性分析法与定量分析法

定性分析法是一种最根本、最重要的分析研究过程,是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分析,主要是解决研究对象“有没有”或“是不是”的问题。研究税法学就是运用归纳和演绎、分析与综合、抽象与概括等方法,对税法学的各种现象进行思维加工,从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以揭示税法学的本质特征及各税种的具体含义和特征。

定量分析法是研究如何利用数据信息进行分析的一门学科,是对研究对象进行“量”的分析,主要解决研究对象“是多大”或“有多少”的问题。如在税收弹性、税收负担、税率设计等基础理论研究中有数学模型或涉及数据分析,以利于确定最优税制结构;在税额计算和定量处罚等税法实际处理分析中是用数据来体现的,因此计算分析在税法学中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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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研究个体私营经济税收管理,对于促进地区经济健康发展和提高税收收人占GDP的比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实际调查情况看,内蒙古个体私营经济税收管理还有一些值得探讨和改进的问题,需要深人研究解决。

1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及其税收现状

1.1个体私营经济现状分析

“十五”时期以来,内蒙古个体私营经济在自治区政府部门的鼓励、引导和扶植下,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不断提高,已成为我区重要的经济增长点,为自治区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就个体私营企业注册情况看,从2001--2005年,尽管个体工商户户数由83.5万户下降到了46.76万户,从业人员由169.9万人下降到了82.27万人,分别以年均15.01%和14.9%的速度递减。但私营企业户数却由3.01万户上升到了4.83万户,从业人员由45.54万人增加到了68.21万人,年均分别以12.81%和10.76%的速度递增。就经济发展情况看,正在经历由小到大、由弱到强的发展过程,总体保持了增长态势,经济规模愈来愈大,显示出强大的发展后劲。2005年底,个体私营工业国民生产值达到417亿元、社会消费品零售额达到1208亿元、城乡个人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84.26亿元。

与中、东部地区横向比较,内蒙古个体私营经济无论其规模还是发展速度,都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特别是受多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个体私营经济在经营规模、管理水平等方面存在着许多不足,总体看是数量少、规模小、实力弱。就内蒙古私营企业来说,截止2005年底,总户数4.83万户,其中,企业集团仅105户,中小型企业占总户数的99.8%。从政府管理的角度看,各地在大力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时候,主要追求发展的高速度,对这些中小型企业在行业引导、加强管理方面指导欠缺。许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既缺乏新型的管理制度,又没有科学的管理手段,大多依靠传统的粗放式小农经济方式管理企业,经营行为不规范,管理水平低下。这些问题的存在,无疑对内蒙古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和税收征管带来了诸多困难和不利影响。

1.2个体私营经济提供税收现状分析

随着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壮大,其提供的税收收人数量、增长比例、所占份额均发生了明显变化,其地位日益突出,已成为新的税收增长点。统计分析表明,2001一2005年,内蒙古个体私营经济税收收人由8.44亿元增加至43.84亿元,年均递增62.85%,增长最快的年份达到182.66%。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占税收收人总额的比重,也由2001年的9.83%上升到了2005年的14.72%,已成为不可忽视的重要税源,其增长速度已经大大超过了我区整体经济发展速度。

2个体私营经济税收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负面影响

新税制实施后,我国已从税收立法上打破了不同所有制性质的纳税人的税负不平衡问题,但由于受非公有制经济自身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和纳税意识等主观因素以及税务部门重视程度、管理手段等客观因素的影响,造成对非公有制经济税收管理偏松,跑冒滴漏严重等一系列问题。突出表现在:

2.1税收负担低,税收流失相对较大

税收流失是个体私营经济税收管理中一个最主要、最突出的问题,也是其他所有问题的集中表现和综合反映。以2005年为例,国有经济占工业总产值和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的比重分别为41.21%.23.56%,其承担的税收份额却达到了59.27%;而占工业总产值30.06%、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46.32%的个体私营经济,其承担的税收却只占全部税收收人的10.80%。很显然,对个体私营经济征税严重不足,应征数与实征数之间存在着较大差额。

2.2规范管理不够,征收管理机制弱化

从税收指导思想上讲,长期以来以组织收人为中心,一些基层执法单位仍然把税务执法作为组织税收收人的一种手段来加以运用,重视对国有、集体经济大型税源的控管,弱化了对征收难度大、成本高、税源小的个体私营经济的税收管理。从税收征管机制建设上讲,因难以准确获得对应税收人分散、流动隐蔽的个体私营纳税人的经济状况信息,很大部分的申报纳税难以或没有经过税收确认,只好评定征收。特别是由于金税工程还没有完全建成,征管手段落后于征收模式,在预防和查处偷逃税方面还存在信息不灵、动作迟缓等问题,仅靠目前投人的征管力量,无论数量与人员素质,与庞大的个体私营经济队伍以及混合经济快速发展的形势和管理要求极不相称。

2.3税制不完善,导致征管漏洞论文下载

现行税收制度与管理制度对所有制形式的多样化以及由此带来的经营方式和核算方式的多样化,已经显得很不适应,形成税收流失。①增值税存在征收范围狭窄等制度性缺陷,导致税源难以控管。如交通运输、建筑安装行业未纳人增值税征收范围,导致增值税链条中断,失去了自缴自核功能,同时,产生了乱开运费进行抵扣问题。私营部门在这两个行业占有很大比重,税收流失相对严重。②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仍然过多过滥,规定欠科学,缺乏严密性。特别是按经济成分制定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适应性差,不便操作:不法商家乘机滥用税收优惠政策。一些个体私营企业伪造企业性质,非法获取减免税优惠。如将自己伪装成集体企业、校办、福利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等形式,骗取国家的退税和减免税。

2.4个体私营经济活动隐蔽,会计信息失真

一方面,个体私营企业管理水平低,一些经营行为不规范、内部管理混乱,受业主追求经济利益动机的影响,无税交易和无税所得普遍存在,做假账、账外账,使得企业内部凭证真实性下降,会计信息失真,各项收人无法全部纳人监管范围,严重蛀蚀税基。甚至有些企业进行虚开、开具增值税等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对个体私营企业的各种经济活动缺乏强有力的制度约束,管理监督不严,企业法人责、权、利的约束弱化。目前对个体私营企业会计核算的管理,除税务部门要求建账外,基本上无其他强有力的外部行政机关的约束。

2.5纳税整体环境有待改进

①纳税人纳税意识不强,法治观念淡薄,整个社会没有形成主动纳税的氛围,纳税人没有形成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直接申报纳税、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的习惯,特别是个体私营经济偷逃税相对严重。②金融、公安等部门配合不密切,影响了税款的征收,软化了税收法律的强制性。③非国有企业多行开户问题突出,现金交易盛行,使银行结算账户形同虚设,纳税人隐瞒收人,税基难以监控。④地方保护主义对税务部门严格执法的妨碍,也是导致个体私营经济税收流失的原因之一。

随着个体私营经济的日益发展壮大,其税收管理问题越来越突出,所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不可低估。①导致税负失衡,破坏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机制。测算表明,内蒙古近年来国有工商企业的增值税负担率为5%左右,非国有工商企业为3.5%。如果再考虑非国有工商企业还享受几项先征后返或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则负担率还要再降一点。②减少了国家财政收人,扭曲了政府正常的收人机制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杠杆。个体私营经济部门的税收流失直接导致费硬税软格局,也使税收不能通过经济利益诱导实现对产业结构的有效调节而失去了杠杆功能,模糊了国家调节经济的边界,使得该限制发展的产业得不到限制,该激励发展的产业得不到足够的鼓励,误导了社会资源配置的方向。③产生了社会收人分配不公。个体私营经济税收流失的存在,进一步加剧了国民收人向居民个人分配的倾斜和高收人与低收人的两极分化,使税收在很大程度上丧失了调节公民收人水平、实现社会公平的功能,还降低了国家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福利的水平。④阻碍了依法治税进程。

3全面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管理的对策

税收收人归根结底是征税人与纳税人行为的结果。要解决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关键在于征税人和纳税人行为的规范化。因此,必须从完善税制和税收征管制度,严格执法,堵塞漏洞人手,全面加强税收管理,促进税收与经济同步、协调发展。

3.1继续改革和完善现行税制、税种结构,使之有利于促进多种所有制经济条件下税收征管

①完善增值税制度,优化增值税管理。主要是扩大征收范围,尽可能防止增值税“链条”中断,避免产生税收流失漏洞。首先考虑将交通运输、建筑安装等个体私营经济比重较大的行业纳人增值税征税范围。②建立统一、规范的税收优惠制度。把税收优惠政策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集中统一管理,防止各自为政和越权减免税产生的流失。可以考虑在税收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主要的税收优惠政策,明确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行业、项目和产品。应尽快调整现行按所有制成分实行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以利公平竞争,便于税收征管。

3.2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的吮源基础管理

税源管理监控是税收管理的基础,包括对纳税人的监控和税基的监控。这是目前加强个体私营经济最重要最急迫的一项工作。①建立税源调查监控制度和税源动态采集系统。通过调查个体私营经济户籍、税源分布状况,建立对个体私营经济税源、税基、税负、税款的控管体系。要坚持税源信息的动态采集,为税收申报确认和税务稽查提供信息依据,减少应征与实征的差距,最大限度地实现依法治税。从长远看,借鉴国外经验,通过建立社会保险号码制度来监控税源,不失为严密有效的办法。②对税源户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和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对重点税源户实行专人定点监测的办法,对城镇内较集中的非重点税源户实行专人巡回监测,对于边远农牧区的税源户可利用各地的协税护税组织实行社会监控。同时,要与工商管理部门的信息沟通,积极寻求解决漏征漏管户问题的有效办法。③积极稳妥地推进个体私营经济建账和查账征收工作。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提高个体私营经济建账建制的权威性。核定征收必须最大限度地以账证为依据,防止从低确定税基。④严格管理。在全国普遍实行有奖统一制度,尽快确立有奖销售的法律依据,明确奖金渠道,实现以票控税。

3.3强化对个体私营经济的税收执法

①提高执法力度,实行对各种偷逃税行为进行严厉而公平的惩罚新制度。要运用现代化的征管技术、手段开展税收检查,提高税务违法行为被发现的几率,并依法加大打击力度,严厉惩处逃避纳税的行为。应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尽量减少自由裁量权的限度,以确保执法的公正、公平、公开。②实现税务稽查向执法型转变。要强化执法手段,赋予税务机关独立司法权。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尽快建立和完善税收司法保障体系,专门审理涉税案件,有效震慑和防范税务犯罪,遏止税收流失。③推行税务执法检查过错追究责任制。制定执法行为准则,实行责任追究,可以有效地促进和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树立责任心和事业心,切实提高税收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严格执法,纠正违法和执法不当行为。由此建立一种制约规范各种内部不法行为的强有力的机制,以此摆脱权力观和人情观的困扰。

3.4加强征管力量和税收信息化建设,提高征管的现代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