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速发表网,咨询电话:400-838-9661

关于我们 登录/注册 购物车(0)

期刊 科普 SCI期刊 投稿技巧 学术 出书

首页 > 优秀范文 > 案例论文

案例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2-09-10 16:07:54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案例论文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案例论文

篇1

一、科技论文中结论存在的问题

 

1、摘要中的"结论”代替了正文中的“结论”。

由于部分作者不了解摘要的作用及如何撰写,为与正文区别,避免内容重复,则在摘要中提到的“结论”,在正文中一律删去,导致论文缺少重要“结论”。

摘要的作用主要是为读者提供论文的主要信息,使读者在最短时间内对论文整个内容的价值有初步了解,为其决定是否详细阅读全文提供依据.另一方面,利用摘要检索比利用关键词检索具有更多的相关信息,可获得更多、范围更大的检索结果,尤其是各类数据库的出现,在大量的信息中为计算机检索提供方便。

摘要是对科技论文的高度概括,其本身具有的独立性使其与正文各自独立成文,但其内容则是以正文中重要的研究背景、条件、结果及结论等主要信息为基础,“摘”其“要”处独立成文,其撰写的主要内容包括研究目的、方法、结果和结论.对于没有结论的科技论文,其摘要中的结论就无从谈起,因此说不能用摘要中的“结论”替代正文中的“结论

2、“结果与分析”代替了“结论”中的内容

此类情况常出现在实验研究类论文中,由于其分标题--“结果与分析”中的内容包括得出的实验结果以及对这些结果所作出理论分析,正是因为这些内容,使得许多作者误认为已将结论内容详细列出并已说明,因此在接下来的分标题--“结论”中仅将分标题--“结果与分析”中的内容简单列项,未将“结论”应需体现的内容表述清楚,包括对实验结果的分析进一步提升,使其具有普遍性,揭示其原理,使得论文形式上有“结论”,实质上却缺乏有重要意义的“结论

3、结论与结语两个概念不清

据朱大明随机对16种不同专业学科的科技期刊采用“结论”或“结语”的统计结果与对比分析可知,“结论”与“结语”属于两个独立概念,前者是“从前提推论出来的判断”、“对人或事物所下的最后的判断”,而后者则是指“文章或正式讲话末了带有总结性的一句话结论需要在经过严谨的论证、推导、调查或实验之后才能够得出的具有创新性、客观性的论断,是对研究成果的进一步认识、升华.这个论断既有可能是对他人研究成果的迸一步推进,也有可能是与他人的研究成果相反,但无论是怎样的结果,却都要求是明确的、准确的,并具有普遍性,其篇幅根据论文具体情况可长可短.结语相对结论而言,在内容的表述上宽泛许多,可表达简单的推导结果,也可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深人研究、对未来应用前景的展望等等,语言表述上要求尽量简短。

4、结论内容与引言内容相互重复

结论内容与引言内容相互重复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引言中出现结论内容,在文末又再次重复结论内容.有的作者采用“倒推”方式,在引言部分开篇就将科研的研究背景、提出的问题、研究方法,包括得出的结论先给出,然后再展开详细论证,而在正文论证之后文末又再次给出结论,使前后内容重复.另一种情况是结论中出现应在引言中出现的内容,如研究背景、理论依据、实验基础等,把结论写得像引言。无论哪种情况,都是不应该出现的。

引言作为科技论文的开始,其目的更多是向读者交待本研究的历史背景,说明研究的起点、重点和价值,提出正文待解决的问题,引导读者阅读和理解全文.而结论除包括对结果作出的逻辑延伸外,还包括对引言中提出的问题作出相应回应,即综述所得结果.二者无论从作用,还是从撰写内容上都有严格区分。

 

二、结论的撰写内容及其在不同类型论文中的表现形式

 

1、结论的撰写内容

结论的撰写内容主要包括:(1)对研究对象进行实验或考察得到结果所揭示出的原理或普遍性;(2)阐述研究中与前人研究结果的不同情况;(3)本文未解决的问题;(4)阐述本文在理论或生产生活中的实用价值等等。

2、结论的多种形式

有很多作者、甚至部分编辑人员都认为结论应当在文末出现,这是一个认识误区.科技论文所涉及的研究领域众多,因此科技论文的写作体例也各不相同,论文中的结论所体现的形式也多种多样:(1)研究报告类、试验研究类等论文的结论通常在论文的文末位置;(2)数学推导类论文的结论往往是在正文开篇部分先给出,再进行详细推导证明;(3)综述类论文其结论则一般在每个层标题所列研究进展情况之后给出,即结论出现在行文中等各种情况.

正是由于不同类型科技论文的表述需要,决定了结论在论文整个文体结构中不必拘泥于“只在文末”的位置,对于在引言中已先给出结论或在综述类论文中论证部分已分层给出明确结论的论文,可不必另单列标题来表述,以提髙期刊的有效信息量。

 

三、科技工作者撰写结论时应把握的原则

 

科技论文不同于文学作品,通过各种修辞、夸张手法来吸引读者,它主要是通过科学研究手段真实反映客观世界的变化.结论作为整个科技论文的核心部分,更是有着严格的要求,它是作者在对观点经过反复论证、对公式进行严密推导、对数据反复实验的基础上获得的,应与引言所提出的问题遥相呼应,科技工作者撰写结论时应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1、强调客观性

科技论文的结论所体现的客观性是以足够可靠的理论推导、实验数据作为立论基础的,应真实反映论文的研究成果,实事求是,以尊重科学为前提,所得结果要具有充分的说服力,实验结果可以重复.

2、内容准确

对结论的撰写应注意内容的准确性,其内容既不要夸大,也要避免遗漏科研创新点,切忌含糊不清、歧义和随意轻率.含糊不清会使结论语意不清、结论不明,结论中应避免出现“可能”、“也许”等含糊字样,以免降低论文的真实价值;歧义会误导读者理解错误,甚至影响实际生产生活,需根据论文的理论基础或实验条件加上适当的定语进行限定;随意轻率会降低论文学术质量及其有效传播率,应注意使用标准科学术语、计量符号,对于从某一侧面论证得出的结论,需注明其前提条件.

3、语言简练

结论应基本采用文字叙述,除个别论述实际需要,一般不再出现图、表,做到言简意赅,主要表达定量信息,必要时可将重要数据或结果引用到结论中.另外,结论体现的应是作者在本文中的重要研究成果,对于研究中所借鉴的他人文献资料应安排在正文部分,避免出现在结论中.再有,还应避免出现自我评价、自我批评的语句,减少无关语句.

4、层次分明

较长的结论可依据正文的研究所得结果的顺序依次列条排出,使读者阅读时条理淸晰,一目了然.如试验研究类论文的结论撰写可按:(1)简述试验所得的最终结果;(2)根据结果推出的规律、普适性;(3)研究成果的实用价值及其意义;(4)对未来前景的展望;(5)对本研究的进一步深人提出的建议等几方面来阐述.篇幅较短的结论可自成一段,不必列条,其包括的内容与较长结论的内容顺序相同,只是文字量要少一些,作者在撰写时同样要注意其层次表达要清晰。

 

四、结语

 

篇2

(二)当前制定法对我国社会发展的制约作用日益凸显。1、制定法规范的事实只是现实事实的一小部分。社会现实是无限丰富的,而法律规范却是相当有限的。以规范的有限衡量社会现实的无限性,必然导致大量的社会现实问题缺乏相应的调整规范。2、制定法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法律规范的变化往往赶不上社会现实变化的步伐,不能及时反映社会现实的本质要求。3、由于制定法是抽象的,法官往往根据自身文化素质和司法环境的影响去理解分析法律概念和法律条文,这就使同样情况的案件由于不同法官的裁判而得到不同的结果,严重冲击司法统一性。4、制定法的原则性使法官在面对纷繁复杂的案件时只能依据固定的法律条文来审判,法官常常处于依据法律和个案公正的矛盾中。

(三)与制定法相对应的法系是判例法,判例法具有制定法不可取代的优势,借鉴判例法优点弥补制定法不足,完善我国司法制度已经是大势所趋。

二、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一)引入案例指导制度的必要性

1.统一审判标准,充分实现法的安全价值。基于我国法制不甚健全,法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的状况,导致同样案件出现不同裁判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民众对法律认同感不强。2、节约司法资源,降低法治成本。案例指导制度借鉴了遵循先例的特点,法官遇到同一法律问题时,可以直接参照指导案例,不必对统一法律问题的分析适用重新进行思考,从而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3、增加民众对法律的认同感,加强司法公信力,提高审判的社会效果。案例指导体现出的具体生动性将促进法律更好地普及。

(二)引入案例指导制度的可行性

1.公共选择理论认为,一种制度安排从一个可供选择的制度安排集合中选出来,其主要原因是从生产和交易费用两方面考虑,它比整个制度安排集合中的其他制度更有效。案例指导作为非正式制度,与正式立法相比,起指导作用的案例是已经生效的案例,其生产成本很低;从交易过程来看,其主要是配合正式制度发挥作用,具有节约司法资源和提高司法效率的优点。因此可以说,案例指导制度是在我国现实条件下比较理性的一个选择。2、就中国今天的法治现状而言,我们并不是要强调判例的主导地位,而是呼吁恢复判例的有益之处,建立案例指导制度以弥补我国长期以来制定法的缺陷。2005年10月26日,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以下简称二五纲要)中,特别增加“改革和完善审判指导制度和法律统一适用机制”一节,提出5项改革措施。其中一项就是“规范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建立指导性案例的编选标准、编选程序、方式、指导规则”。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以正式文件的方式向全社会发出的一个改革意见。

三、建立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具体构想

中国的案例指导制度应该是在以制定法为主要法律渊源的前提下,由最高人民法院形成作为非正式法律渊源的判例;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法院根据“同案同判”的原则受这些判例的约束并且在判决书中加以引用,以指导判例补充制定法、解释制定法。

(一)指导性案例的创制主体

案例的创制权应授予最高人民法院,原因在于:(1)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全国只有一套上下有序的法院系统,判例要能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适用,必须由级别最高且最具有权威的法院来创制。(2)我国的基层法院数量庞大,如果允许每个法院均享有案例的创制权,那么势必会造成同样案件有多个裁判版本,导致判例与判例之间相互矛盾。(3)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我国最高审判机关,承担指导全国审判工作的职责,享有法律赋予的司法解释权和具体案件批复权,与司法解释类似的案例指导由最高法院负责合理可行。

(二)指导性案例的选用标准和程序

1.选用标准方面,对指导性案例的文书形式应当有严格的要求。根据法律规定,裁判文书主要由案情、判决理由、适用法律和判决结果四部分组成。作为指导性案件应该符合几项条件:1、案件类型具有新颖性,是社会矛盾凸显期的现实产物。对案件的裁判理由和裁判结果对社会价值取向和未来社会发展有进步作用。2、案件类型属于易发、多发的,对此类案件进行精当适用,有典型代表意义。3、案例特点疑难复杂,分析探讨案例,准确裁量,有深远的借鉴意义。4、对如何适用新颁布的法律条文有普遍指导意义的。

2.选用程序方面,各级法院已经生效了的,符合上文选用标准的实体条件的均可报送。有观点认为,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每年需要颁行一定数量的案例,这些案例都有审判委员会审核、讨论,工作负担相当大,对此观点笔者也是认同的。如何解决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在法院内部设立专门的指导性案例选编委员会。由本院审判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的法官参与,必要时吸收法学专家和知名律师,使之形成一种运作体系,因此笔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用明文规定的方式确立下来。案例实行逐级上报制,中院汇总基层法院和本院的案例上报至高级法院,高级法院汇总各中院上报的案例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同时赋予高级法院对本辖区内的案例进行初审权,此举可以确保报送案例的质量。

3.案例汇编方面。(1)最高人民法院专设的案例指导委员会组织相关人员对各高级法院报送的案例进行认真审核和分类。在编排过程中,消除各案件之间相互冲突或矛盾重叠的部分,并在每个案例后附上指导性意见,如案例的适用范围,专家学者对此问题的不同意见见解,该案例的现实意义等。并将编排好的案例汇编成册。(2)指导性案例必须经过公布才有效。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将案例汇编成册后,指定其官方刊物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公布才生效。

(三)案例指导制度的后续问题探讨

案例制度借鉴于判例法,难免带有判例法非法典化的固有缺陷。1、判例随着时间的推移必然越积越多,自然而然地造成适用不便。法官面对一个需要判决的案件,首先要考虑如何在成百上千的陈年旧卷中找到一个与审理中的案件最相似的案件,比照处理。而当事人要预先知道自己行为的后果,也需不厌其烦地查阅大量先例,这与我国的诉讼经济和司法为民原则是相违背的。2、指导性毕竟是从个案中总结出来的,而且判例一旦形成便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这就很容易出现一些绝对化的规则,实际上带有浓厚的形而上学色彩。3、法官创制的指导性案件难免有所擅断,而这些擅断的先例一旦生效,又会约束以后的审判,指导性案件拥有的不合理优势地位,可能导致违背善良和正义。

篇3

当然,这方面的工作又只是刚刚开始,要真正搞好“案例分析”,应当说还有很多工作要做.以下就从这样的角度,特别是围绕如何通过案例分析促进实际的教学工作提出一些初步的意见.

第一,“案例分析”当然以案例的收集作为实际出发点.但是,除去“以生动活泼的形式呈现学生做数学的真实过程”以外,笔者以为,我们又应在案例的分析上花更大的力气.因为,如果忽视了后一环节,那么,即使人们可以由所制作的录像获得一定的启示,诸如“难道我们的学生具有如此巨大的潜能?”“难道我们的学生连这些简单的数学都不懂?”等等;但这主要地仍只是一种即时的、素朴的反应,更是与教师的实际教学活动相分离的.从而,即使我们积累起了众多的案例,但最终却很可能获得这样的结果:现场的演示引起了强烈的反映,人们纷纷做出各种各样的评论,但是,由于缺乏必要的引导与深化,这些反映就始终是分散和零乱的,这样,对相当一部分人来说,最后就很可能没有从中得到任何真正的启示或教益,另外一些人在当时可能领悟到了某些东西,但由于未能得到及时的强化,更由于所说的案例又“聚集在学生做数学上”,因此,这些认识也就往往不能在头脑中真正得到确立,更未能对改进实际教学产生持久、稳定的积极效果.

作为一个反例,笔者在此并愿提及以下的事实:在对美国进行学术访问期间,我曾参加过一个数学教育博士研究生的论文答辩会.当被问及其所做的工作时,这位研究生展示了她所制作的近百盘(关于学生学习活动的)录像带,并说:“这就是我的工作.”这些录像带的制作当然不是一件很容易的工作,但是,人们还是要问:“所有这些录像带又究竟说明了什么呢?”显然,如果我们不能对后者做出明确的说明,那么,单纯的数量积累就是毫无意义的!

综上所述,相对于案例的收集而言,我们就应更加注意对于案例的深入分析,特别是,就案例在教师培养活动中的应用而言,我们不能消极地期待教师会由观看录像等而在教学观念上发生迅速的转变,而应发挥积极的引导作用,以使之由一种自发的行为转变成为自觉的行为.

第二,从根本上说,我们之所以要深入地去了解学生在数学学习活动中真实的思维活动,无疑是为了更好地去进行教学.也正因为此,笔者以为,我们关于学生学习活动的案例分析,主要地也就应当集中于如下的问题:这对于我们改进教学有什么启示?

为了清楚地说明问题,可以联系王长沛教授在上海所演示的以下案例进行分析.

三个小学生被要求解决如下的问题(凭记忆复述,因此不很准确):

一个抽屉中放有80个红色的小球,70个白色的小球,60个黑色的小球,50个兰色的小球.小球的外形完全相同.一个小孩在看不见的情况下从抽屉中随意取出一些小球,问他至少要从中取出多少个才能保证其中一定有10对颜色相同的小球.

尽管这一问题有一定的难度,但是,这三个学生通过积极探索,包括相互合作,最终成功地解决了这一问题.从而,这就清楚地表明了学生中的确存在有巨大的潜能.

但是,从教学的角度看,我们在此又可引出什么样的结论呢?特别是,在充分承认学生具有创造性才能的同时,教师在此又应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呢?

具体地说,笔者以为,在上述的解题过程中教师应当发挥积极的启发或引导作用,包括在学生遇到困难时通过给予适当的启示以帮助学生克服困难,以及在学生成功地解决了问题以后帮助学生做出必要的总结,从而使之从不自觉的行为上升为自觉的行为,特别是在思维方法上更能有所收获.

例如,上述问题的求解事实上包括了两个关键点:一是以5作为考虑的基本单位,二是应当考虑每次配对后的余数——只需要把这两者很好地结合起来,我们就可成功地解决上述问题.

由录像可以看出,这三个学生事实上就是依据这样的方法解决问题的.但是,在此要强调的是,尽管学生通过主动探索成功地解决了这一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对其中的关键点已经有了清楚的认识,因此,这就应当被看成教师的一项重要工作,即是在所说的情况下应当帮助学生对解题过程做出认真的总结,以清楚地认识其中的关键点,从而也就可能在新的不同场合加以推广应用.

当然,后者并非是指教师在此应当直接去点明所说的关键点;与此相反,笔者以为,更为恰当的做法是,教师可以对原来的问题做出适当的变形,借以启发学生建立起自觉的认识.例如,如果我们将问题变化为抽屉中放有五种或六种(而不是四种)颜色的小球,就可帮助学生清楚地认识第一个关键点,也即实现由不自觉行为的重要转变.

另外,与所演示的情况不同,如果教师所遇到的是这样的情况:尽管学生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但却始终未能解决问题.这时教师可提出这样的问题:我们能否首先解决较为容易的问题?即如至少要从中取出多少个才能保证其中一定有一对(而不是十对)颜色相同的小球?又至少要从中取出多少个才能保证其中一定有二对颜色相同的小球?事实上,在所演示的录像中,那三个学生也正是通过特殊化而发现了上述的两个关键点.从而,这也就清楚地表明了这样一点,无论在哪种情况下,在问题最终得到解决以后,我们又应帮助学生在思维方法上做出总结,即如加深对于“特殊化”这一方法的认识.

值得提及的是,王长沛教授在会上并曾提到以下的事实,即他的合作者曾要求高中学生求解同一个问题,而所得到的结果则是“完全出乎预料的”,即高中学生的实际表现并不明显优于小学生.在笔者看来,这事实上也就清楚地表明了思维方法的重要性,这就是说,如果我们忽视了这样一点,那么,即使他们曾经成功地解决了成千上万个问题,但其解决问题的能力却并没有得到很大的提高.

第三,笔者以为,以上的分析事实上也为我们深入地开展数学教育研究提供了重要的思路,这就是说,与所提及的“纯自然状态”下的学习情况的真实记录相对照,我们也可以教师指导下的学习作案例,并通过两者的比较分析引出进一步的结论.

篇4

2生理学与其他医学课程的联系

生理学在医学课程的学习中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医学生在学习生理学之前,已经学习了人体解剖学和组织胚胎学,为学习生理学打下了一定的基础;而生理学又为进一步学好病理学、药理学、诊断学、内外妇儿等临床课程的学习奠定基础[3]。因此在生理学的教学过程中,要善于将生理学与其他医学课程进行联系,拓宽知识面,提高学生学习生理学的兴趣。生理学主要研究的是功能,而有关结构的知识是认识和理解功能的基础,因此使学生树立结构决定功能的概念。所以在学习生理学时,要复习相关课程的知识。例如肾脏的主要功能是排泄,主要是由于它的基本结构肾单位所决定的,因此在学习排泄时,先带领学生复习肾脏的宏观结构(人体解剖学知识)和微观结构(组织胚胎学知识),使学生能够更好的理解肾脏的功能和形成整体意义的知识结构。

3生理学与日常生活的联系

在生理学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在理论课教学中可及时、恰当地结合生理学内容寻找与日常生活知识联系的切入,使学生深刻认识到生理学是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紧密联系的,激发学生的求知欲和提高学生的主动学习能力,发挥学生在教学过程中的主体地位。例如在学习刺激三要素时,让学生解释为什么打针要“二快一慢”;讲解机体散热方式时,讲解在冬天、夏天分别用空调调节室内温度以协助人体保持体温与促进人体散热的原因。联系日常生活有助于丰富生理学的教学内容,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增进他们对生理学知识的理解和掌握。通过联系日常生活实例,让他们清楚认识到生理学是与日常生活密不可分的。

4生理学与临床案例的联系

篇5

2.正文中第一、二、三级标题末尾不书写任何标点符号

3.标题的层次

一、

(一)

1.

篇6

二、引用案例教学法的教学

实例———《应该如何明确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保险学这门课程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可操作性和社会实践性,但由于保险的经营、纠纷的处理,都必须遵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内容枯燥、乏味、难掌握,更谈不上灵活运用。如果在授课时将案例教学法运用其中,建立“共同参与,互相合作”的师生关系,就可以使教学成为一种整体性的、师生交互作用的动态实践过程,能够使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更好地掌握相关技能,以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一)课前准备为了更有效地应用案例教学法,教师要在课前花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收集、选取、编排与保险内容相关的国内外案例,并将这些案例及背景资料适时地通过有效途径分发给学生研读,使学生尽可能详细地了解案例情况;要求学生根据案例复习和预习相关理论知识及班级学生的基础和能力,将他们进行均衡分组。此外,有时还把案例可能会产生的观点陈述给学生,引导他们的思考。

(二)课堂过程

1.导入案例、引出课题王某,男,45岁,2008年6月投保了15年定期死亡保险,保险金额为80000元。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他在投保单“受益人”一栏填写的是“妻子”,并未写清楚其姓名。2012年7月13日,投保人林某在出差途中发生车祸,王某当场死亡。事件发生后,王某的前妻(王某投保时的妻子)和现任妻子就这份定期死亡保险的保险金由谁领取发生了争执。这事件源于在2008年6月王某投保时,其妻子为张某,两年后王某与张某离婚,又于2011年2月与杨某结为夫妇,再婚后并未更改保险合同受益人一栏“妻子”。通过案情,明确一下此案中谁是受益人?在确定受益人时应注意什么?

2.分析案例在该环节,首先要求学生温故而知新,案例中涉及到的个别知识点是学生提前学习过的,比如投保人、被保险人,王某在保险合同中既是投保人又是被保险人;其次,由于案例是提前发放的,理论知识点提前预习,这就使每个学生产生了疑问,有了一些自己的不成熟的看法。在此案例中,虽然只涉及到了受益人的相关问题,但实际上可以进一步扩展,比如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及关系人、受益人的指定、对“妻子”一词的理解、受益人能否以“妻子”这一法律关系来确定、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3.讨论案例讨论案例是案例教学得以发挥作用的最重要、最激烈、最完整的一个环节,可以将个人分析、小组讨论、全班交流灵活应用,比如先由各个小组代表阐述自己小组的看法和处理意见,并接受其他小组或个人的讯问,小组代表及其成员做解答;各小组陈述解答完后,可以在全班内进行交流,学生们可以各抒己见,开阔视野。在听取学生的回答后,教师先不告知最终的解决方案,而是针对这一案例及涉及的问题,归纳总结学生对此案例的看法。有同学认为,在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指的应该是确定的人,而并非一种特定的关系。所以,本案中的保险金应该给王某的前妻———张某。有同学认为,“妻子”这个概念体现的是一种特定关系,而非确定的人。所以,本案中的受益人———“妻子”当然是指死亡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的妻子,即现任妻子杨某,保险公司应该向杨某支付保险金。还有同学认为,这份定期保险合同视为被保险人指定数人为受益人,而张某和杨某都符合该特定条件,因此应该按照相等的份额享有保险金。教师要求学生再根据归纳总结的三种看法进行新一轮的讨论,得出结论并提出事实或法律依据。

4.归纳总结本案例中主要涉及的是确定受益人是谁的问题。《保险法》对受益人的资格没有规定限制条件,自然人、法人均可以作为受益人。自然人之中的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都可以作为受益人。受益人可以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存在血缘或亲属关系,也可以没有血缘或亲属关系。因此,张某和杨某在法律资格上没有问题,都可以作为该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但《保险法》中并未规定在合同中以何种明确的方式指定受益人。因此,对于保险案中某一问题的解决,不能仅仅局限在一个知识点,而应将学过的和将要学的知识融会贯通,所以除了根据《保险法》中关于受益人的相关规定外,还可以从签订保险合同的目的和出发点来解释,即按照基本的合同目的解释原则来对案例重新做出判定。通过分析,让学生明确“妻子”在法律上,从实质上来说是一种特定的关系,并不适合作为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指定方式。在这种情况下,本案例中保险合同可以视为是无指定受益人的保险合同,而按照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本案中的保险金应该按照遗产分配的顺序,由张某和杨某的子女、父母分享。

5.作业布置案例教学的最后环节是总结述评,这是案例教学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学生写一个案例报告,对自己在案例阅读、分析、讨论中取得了哪些收获、解决了哪些问题、还有哪些问题尚待释疑等作以总结,并通过反思加深对案例的认识。为进一步巩固学生对受益人指定、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等理论知识点,向学生发放与此相关的新的案例。

篇7

二、探究式地理案例教学的实施过程

1.展示地理案例明确探究主题

地理案例可以通过文字材料和地理图象形式呈现,表现方式上有教师讲述,实际情境模拟再现,多媒体演示等。在案例运用上有讨论式案例、验证式案例(即讲解式案例)。案例呈现的时机也是多种的,可以先案例后原理,或先原理后案例,或案例原理同步,或一个案例体现多个原理、或多个案例反映一个原理。

2.激发探究动机创设问题情景

地理案例教学的目的是激发学生的探究动机,案例中的地理问题、情景创设可以是所给资料中的结论,也可以是事件的原因,还可以是对所给资料解释的假设。比如,地理1“冷热不均引起大气运动”中讲解大气的受热过程时,可以引入月球与地球距离太阳远近差别不大,但月球表面白天的温度可高达127°C上,夜晚低达-183°C,然后向学生提出这是生活在地球上的人类无法想象的,这是什么缘故呢?由此激发了学生的探究兴趣,从而主动探寻结论。

3.体会探究过程分析讨论案例

探究过程实质是解决问题的过程,让学生独立发现教学内容与案例情境之间的关联性,主动获取、处理案例信息、培养应用所学地理原理研究案例的能力。其操作的程序:先让学生个人体验———根据所给的资料和相关的条件提出要求;小组讨论———将高中地理案例与原理之间联系起来,讨论其发展规律。教师的作用———是参与者,引导学生通过案例分析、推导,营造探究学习的氛围,促使学生内化知识。而学生———是分析、研讨案例的主体。

4.拓展提升能力进行总结反思

在这过程中,教师对前一阶段的案例教学进行情景整合、帮助学生建立完善的知识结构,学会方法应用上的迁移,揭示案例所蕴含的地理原理,提高学生再次遇到相似问题或现象时的分析、解决的经验与能力,并对存在的不足和问题进行弥补。最后,为了给今后的学习埋下伏笔,可以留一些课后探究的问题拓展学生视野,开阔学生的思路。

篇8

以中职金融专业教师教学为例,在对案例教学法教学探索期间,事实上教师对于学生的喜好程度了解是不同的,在教学中我们总能看到部分学生对某一老师特别的喜爱或是对某一老师上课时不感兴趣,主要原因就是在于教学在上课期间对学生的态度、教学方式等方面的不同决定的,所以在日常教学过程中,中职金融教师间可以定期交流协作,相互之间取长补短,提高教师知识水平和小宇方法的同时也能了解学生的喜好程度。

2.2促进学生创新性学习

随着教育体制的不断改革,新课标的提出,对于中职金融教师的教育方式和质量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传统的教育模式已经无法适应时代的发展,我们更多的是需要认识当下的环境,去不断创新,提高教学质量。对于创新性学习的要求,是案例教学法对中职金融教师和学生间的教学模式的重要改变,即学生在自己能够控制的范围内、独立自主的进行问题的探究工作,最终通过自己的思考完成问题的解决,当然在这之后需要教师进行更为细致的讲解,使得相关知识能够在学生脑中“根深蒂固”。

二、案例教学法在中职金融专业教学中的发展现状

对于案例教学法在我国教学中的发展,事实上是对我国传统教育教学模式的绝对突破,由于其在我国的发展时间不长,所以导致中职金融教师对案例教学法的理解并不能很好的理解和正确实施。案例教学法教学在我国的发展也需要比较长的适应时期,当然这种变革不论对中职金融教师教师还是学生来说都是一次观念上的冲击和改革。

1.中职金融教师对课程教学理解存在难度。在教学中存在教育方式的问题。案例教学法注重对学生的自主学习与学生的合作和交流。由于我国教学法一直以来都是受着传统的教育模式影响,主要依靠中职金融教师的单方面讲解和灌输,使学生在这种教育模式下,缺少学习金融课程的自主积极性,对学习也没有兴趣和减弱学习金融课程的兴趣。

2.教学基础设施落后,学生兴趣不高。教学的资源问题,案例教学法下对课程教学的资源也会有很大的要求,有如增加了许多实验和调查活动。这就对学校的资源有着很大的要求,很多学校都比较忽视学校的设施建设,这样一来,学校就无法为学生在金融实践教学方面提供教学资源,自然教学质量也会大打折扣。同时也会使金融教师教学质量下降,学生学习兴趣减少,不能达到案例教学法教学制定目标。

3.缺少实践过程,理论学习过度。由于目前我国大多数中职金融教师也是应试教育下的“产物”,对于案例教学法教育理解并不高。具体上讲,我国还是比较重视学生真正学习状况,现在的入学考试也是更加看重学生的个人学习能力,因而在中职金融教师上课时案例教学法教育多流于形式,并没有实际意义。

三、完善中职金融专业案例教学法的建议

1.合理安排学习题目,做到“精而不杂”。受应试教育的影响,在考试中金融教师希望通过大量题型练习使得学生能作得熟练,但结果恰恰与之相反,甚至有的还会引起同学。对于习题的练习,建议金融教师能够在了解课改要求的基础上,选择学生难懂、不容易通过思考而完成的题型,针对性的进行题目练习或者是讲解,避免出现大量重复题型,不仅仅浪费时间,也影响了同学在学习中的积极性。

2.积极发挥教师在课堂中的的反感作用。尽管案例教学法要求发挥学生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能力,但并不代表金融教师在教学中完全采取“放任自学”的态度,要坚持学生和教师二者相互促进的原则,积极发挥在课堂中的作用,应该着重对同学课本中难点、重点反复讲解,教育学生自己形成知识网络,便于今后的学习。拥有创新的教学技巧,就是要引导学生打破常规、另辟蹊径,对所学习的事物逆向思维进行思考,并且能发表与众不同的看法和见解,这样再进行课堂讨论,通过这种方法对启发学生进行创新式的学有裨益。

3.倡导案例共享,共同交流教学中出现问题。对于案例共享倡导,促进教学中问题交流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阐述。一方面,在教师间要时常进行学案交流和教学方面问题的探讨,发现学生可能出现的关于学习新状况要及时交流,适时的作出调整;另一方面,对于一个地区和一个城市中,建议要定期举办高效课堂教学经验研讨会,毕竟一个学校中教师的思维是有限的,扩大范围进行教学经验讨论是扩展教师思维,促进案例教学法进一步完善的关键步骤。

篇9

1)总配电柜挂墙安装底边距地1.2m,配电箱为嵌墙暗装,安装高度为底边距地面1.4m。2)除注明外,开关底边距地1.3m、插座底边距地0.3m暗装。开关选用跷板开关,插座均采用安全型插座。

导线选择及敷设

1)室外电源进线由上一级配电开关确定校验后再行最终确定。2)进线选用YJV22-1kV铠装铜芯电力电缆,应急照明支线选用ZR-BV-500V铜芯阻燃导线;照明支线选用BV-500V聚氯乙烯绝缘铜芯导线。干线、分干线沿桥架或穿SC钢管暗敷设;支线均穿SC管沿墙及楼板暗敷设,保护层厚度不小于15mm。3)消防配电线路敷设具体要求可参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相关条文。

照明系统

1)光源:一般场所选用T8三基色荧光灯管配节能型电子镇流器或紧凑型三基色节能灯。2)在走廊、主要出入口等处设置疏散照明。安全出口灯、疏散指示灯,以及应急照明灯采用带蓄电池的灯具,应急照明供电时间应保证不低于30min。应急照明灯具应带不燃型保护罩。应符合GB13495和GB17945国家标准。3)照明配电装置的线路,增设一根PE保护接地线。4)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其他类型灯具防火保护措施可参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相关条文。

节能措施

1)光源:灯具均选用三基色灯具高效节能型,荧光灯灯管为节能型三基色T8灯管。采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灯头补偿功率因数应大于0.9。荧光灯灯具效率应满足GB50034-20043.3.2-1表要求。照明灯具选择镇流器应符合GB50034-20043.3.5表要求。2)照度要求:门厅100lx,走道50lx,宿舍100lx,图书阅览室300lx,活动室100lx。3)照明功率密度最大值要求:门厅6W/m2,走道4W/m2,宿舍7W/m2。图书阅览室11W/m2,活动室7W/m2。

避雷、接地系统及安全防范措施

1公寓楼避雷

1)此项公寓楼工程避雷级别按三类设计。公寓楼的避雷设施应能满足阻止直击雷和雷电波的侵入,在地下1层总配电箱旁设总等电位箱。2)接闪器:在公寓楼屋顶避雷接闪器为10的镀锌圆钢;避雷带在檐口顶板明敷或在屋面明敷;网格公寓楼应小于20m×20m或者24m×16m,采用镀锌圆钢作避雷带支架,支架间距为1m,高为0.1m。避雷带与做引下线的柱内主筋应可靠焊接,所有外露焊接部分应做防腐。3)接地极与引下线的施工做法按相关图集及规范要求设计,这里不再详述。

2接地系统及安全措施

1)本公寓楼的各接地系统的接地共同采用同一的接地极,接地电阻要求应小于1Ω,实测电阻不满足要求时,要增加人工接地极。2)在公寓楼的地下室设总等电位联结,要求MEB箱应与各类金属管道及强,弱电进线管以及避雷引下线和基础接地极等做必要联结。3)公寓楼的接地形式为TN-C-S系统,电源线在入楼处做重复接地。4)引至进线柜PE母排的MEB线采用BV-1×16铜线,穿PC25管沿墙、地板暗敷设,其余MEB线采用40×4镀锌扁钢沿地下室底板暗敷设,预埋件与基础钢筋网连接,做法参见国标02D501-2。5)水平与竖向敷设的金属管道及桥架两端就近与接地干线相连。6)过电压保护:在总电源配电柜内设置第一级电涌保护器(SPD)。7)综合布线引入端等处设过电压保护装置。8)接地支线必须独立和接地干线相互联结。9)带有淋浴设施的厕所应设局部等电位联结,并在厕所内引两根大于16钢筋到LEB箱,应将厕所的金属管件做联结,局部等电位箱暗装底距地0.3m。

综合布线系统

篇10

(二)工科院校法学院系自身发展的需要近年来,大学生就业难已成为不争的事实,法科毕业生的就业形势则更加严峻。而相比于专门的政法院校或综合性大学的法学院系,工科院校的法学院系无论在图书资料、师资水平,还是在学生基础、校园法学文化氛围等方面均无法与之抗衡。故而,工科院校法学院系欲寻求生存和发展的机会,培养出被社会接纳的法学人才,就必须突出自身特色,发挥自身优势,利用工科院校多学科、重实践的文化氛围———因为法律与机械以及工程学之间其实存在的千丝万缕联系,法律事实上就是个人维护合法利益的操作规程,是处理和解决各种纠纷的技能,这注定法律专业与其说是一门科学,毋宁说是一种工艺。因此,通过案例教学彰显法学的实践特性,突出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意识,增强应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正是工科院校法学院系充分发挥自身特色和优势,从而不断获得发展的的重要手段。综上,工科院校法学教学不仅应引入案例教学法,而且其自身的特殊性也决定了在案例教学法上存在比专门政法院校、综合性院校的法学院系更为迫切的需要。

二、工科院校法学案例教学面临的问题

由于认识到案例教学的重要意义,目前很多工科院校都将其贯彻于法学教学之中,但总体来讲还存在着一些不尽如人意之处,影响了案例教学应有功能的发挥,主要问题概括如下:

(一)重形式而轻效果在一些工科院校,开展法学案例教学成为对外宣传、彰显创新的有力依据,是否采用案例教学还被作为教学考评的一个量化项目,受此影响,法学案例教学异化为“追赶潮流”之举。然而这种对形式的过分注重,却隐藏着对法学案例教学实际效果的忽略。比如,案例教学沦为变相的案例讲授,教师依然是主导,从案例选择、问题设置到结论得出仍受控于教师的指挥,而学生只能处于被动地位,只不过是从“听讲课”变成了“听案例”。尤其是部分教师不注重典型案例和真实案例的选择,往往将“格式化”后的虚构案例引入讨论,这不但不能调动学生参与的兴趣,也无法用实际问题来检验学生所学,案例教学的效果可想而知。

(二)不适应工科院校法学教学的特殊需要前已述及,工科院校的法学欲求得生存、发展,必须突出自身特色,发挥自身优势,因此工科院校法学教学不仅要注重培养学生对法学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掌握,还要利用工科院校多学科、重实践的文化氛围优势,突出对学生应用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在这种情况下,旨在检验法律职业技能,赋予法律实务工作“市场准入”资格的司法考试就理所当然成为众多工科院校法学教学的重头戏,司法考试的过关率也被视为评价法学教学质量的重要指标。但是,很多工科院校的案例教学却并未很好回应司法考试的现实要求,更多关注学生对抽象法学理论的理解,其存在的价值仅限于解释和补充说明所讲授的理论内容,而非综合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思维过程,因此极易导致学生产生思维上的惰性以及认识上的误区,一旦面对司法考试中纷繁复杂的案例情形便不知所措,所以虽名曰“案例教学”,但实际上却不能适应司法考试中案例分析题的需要,显然是一种失败的案例教学。

(三)不利于工科院校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是衡量学生综合素质高低的重要标准,体现了教育对社会需要和学生潜能的开发以及个性全面发展的满足。我国《高等教育法》第5条就规定:“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的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但是,目前不少工科院校的法学案例教学却与高等教育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的要求背道而驰。教师往往在案例教学中占主导地位,学生只需在教师事先安排的思路“诱导”下,对格式化后的“平板型”案例展开定向分析、思考。而且,该过程以书本理论和立法规定为大前提,学生按照三段论式推理,结合案例给出的小前提得出最终的分析结果。不难发现,这种案例教学方式使学生失去了和关系纵横交错、事实纷繁复杂的真实案例直接接触的机会,不利于他们综合分析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而且由于将书本理论和立法规定作为推理的大前提,实际上也消解了学生主动挑战主流观点或法律条文中可能存在缺陷的热情,抹杀了他们的反思意识和创新精神。

三、工科院校实施法学案例教学的基本理念和具体思路

篇11

二、案例教学实施的过程

1.精心选择案例选择案例是实施案例教学的第一步。这一步非常关键,选择案例不仅要紧紧围绕教学大纲规定的目的和要求,而且还必须考虑学生的实际情况。在课前准备阶段,教师必须对案例的内容、主题思想和背景信息有足够的了解。在课堂上,教师可以根据案例的难易程度或者不同专业学生的实际情况选择具体的实施方法,既可以是讨论式的,也可以是讲授式的,或者是情景模拟式的。一般而言,所选的教学案例必须具有时代性、针对性、启发性、典型性、生动性和真实性。另外,教师所呈现的案例应尽量达到表述客观、运用得体和剪裁适当,还应设计出要学生讨论的若干问题,当然,也应注重案例本身的完整性和案例间的关联性。

2.组织学生围绕案例进行课堂讨论目前,“原理”课基本上是大班上课。由于人数过多,要让每一个学生在课堂上都有机会发言是不可能的,所以对学生进行分组或分班就成了必然的选择。在小组或小班内,每一个学生都可以畅所欲言,然后推荐出一名代表向全班同学汇报所在小组或小班的讨论情况。对于结构复杂和内容较长的案例,要让学生在课前进行仔细阅读,并在小组内进行讨论。对于一些相对简单的案例,教师在课堂上呈现后应马上让学生进行思考和研讨。案例教学是一种互动式教学,在实施案例教学的过程中教师仅仅是组织者、引导者和启发者,而真正的主角是学生,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的理念,鼓励他们自由发言,大胆辩论,使各种思想能够碰撞出闪光的火花,让学生在相互质疑、相互启迪中领会案例所蕴含的深刻道理。学生在讨论的过程中,一旦出现离题跑题或错误结论时,教师千万不能急于批评和指正,而是要及时调整讨论的方向和重点,因势利导,带领学生回到正确的轨道上来,应做到“以理服人”。另外,对于讨论中产生的不同观点或者独特的见解,只要言之有理,教师就应该给予鼓励和肯定,最终实现案例教学既定的目标。

3.对案例进行总结和评价总结和评价是案例教学的最后一环。教师通过对整个案例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引申和拓展,使讨论的最终目的落脚在对基本原理的理解和运用上来,在增强学生对“原理”课内容理解的同时,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教师不应仅仅拘泥于对学生散乱的发言作简单的重复和陈述,还应对师生之间碰撞出的各种观点和思想火花进行准确的归类、点拨和评价,并在此基础上加以升华,尽可能拓宽学生的思路,启发他们课下进行更深入的思考。同时,教师的总结一定要实现从个别到一般的飞跃。如果不能实现这次飞跃,教师的总结则只能是“就事论事”,会让学生产生“案例还是案例”“理论还是理论”两张皮的感觉,无法达到案例教学应有的效果。

三、运用案例教学应处理好的“三对”关系

实施案例教学,应处理好以下“三对”关系。

1.案例与举例的关系举例教学是一种传统的教学方法,它是指教师在讲授某个知识点或者理论的时候,为了让学生更好地理解、消化而举出的一个或几个具体事例,其目的是为了说明问题。可以说,举例教学与案例教学有着本质的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案例教学的主体是学生,重点是培养学生的能力,而举例教学的主体是教师,重点是让学生学习知识;2)案例教学是双向甚至多向的互动,举例教学则是教师的独角戏,是单向灌输式的输出;3)案例教学能够在轻松的气氛中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其教学效果良好,而举例教学则置学生于被动的地位,其教学效果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