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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为目标,以公开透明、依法行政和勤政廉政为基本要求,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决策、运行工作机制,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
(二)基本原则。政务公开是指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各项行政事务和社会事务,除属于国家规定保密的外,都要向社会和群众公开,以接受监督。
实行政务公开坚持以下原则:
1、依法公开。凡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向社会公开的必须公开。
2、真实准确。政务公开的内容应当真实可信。
3、讲求时效。政务公开的时效性内容常年公开,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
4、利于监督。政务公开的形式要有利于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
二、政务公开的扩大范围
根据我市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实际,除各级国家机关、政府部门必须实行政务公开外,受市级政府部门依法委托履行行政职能的基层(事业)单位也应按照政务公开的基本要求,实行政务公开。
三、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市、区(县)政府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1、政府规章和政策性、规范性文件;
2、关系本地区改革和发展的重大事项;
3、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4、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5、政府投资和财政资金使用的重大事项;
6、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群众切身利益政策调整等重大事项的决策过程;
7、其他应予公开的内容。
(二)政府各部门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1、《行政许可法》规定公开的事项;
2、行政机关制定的与群众利益有关的各类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群众利益有关的重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
3、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4、本部门管理和使用大额财政资金的情况;
5、公务员的录用和任免情况;
6、本部门的办事制度和办事程序;
7、其他应予公开的内容。
(三)受政府部门依法委托履行行政职能的基层(事业)单位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1、单位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
2、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
3、受政府部门依法委托履行行政职能(执法及处理)情况;
4、接受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5、工作人员的录用和任免情况;
6、本单位的办事制度和办事程序;
7、其他应予公开的内容。
各区、县(市)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做好充实村务、企务公开内容的有关工作。
四、政务公开的基本形式
应予公开的各项行政事务和社会事务,可通过以下一种或几种途径和形式予以公开:
(一)“中国*”政府门户网站及其子网站;
(二)政府公报或其他公开发行的政府信息专刊;
(三)报刊、广播、电视、计算机信息网络等媒体;
(四)新闻会、征求意见座谈会、听证会、会议旁听等;
(五)公共阅览室、资料索取点、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六)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热线、咨询服务台;
(七)各级各类档案馆及现行文件查阅服务中心;
(八)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形式。
五、政务公开的相关制度
(一)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研究决定涉及本地区、本部门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情况时,必须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后,按照规定程序和范围公开。
(二)公示制度。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决定或办理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应在决策或正式实施之前将意向或方案向社会公示,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在充分吸纳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再予以决策或正式公布实施,同时,实施情况以及实施后涉及的政策调整情况,也应及时公示告知。
(三)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市政府令第202号),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该或允许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应通过定期召开新闻(信息)会,上报上网、会议旁听、立法听证等方式予以公开,不允许各级政府和部门以任何理由截留或隐瞒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确定的具体工作计划,明确工作流程和工作重点,制定各自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确定各自受理信息公开申请的专门机构和咨询电话。
(四)办事制度公开制度。各级各部门要根据管理权限公开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认真修订完善现行政务公开办事制度,按照“实质公开”的要求,进一步做好规范公开部门及职能处室、公开依法行政环节和流程、公开办事依据和标准、公开办事时限和结果等方面的工作。
(五)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制度。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完善政务公开的监督制度。同时,进一步健全社会监督制度,通过设立举报电话、政务公开监督信箱、行风监督员和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等渠道,认真收集群众意见。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六)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推行政务公开制度中搞形式主义、工作不力或不称职的领导干部,要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对搞虚假公开,欺上瞒下,侵犯群众民利的,要认真查处,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六、政务公开的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是党的*大提出的工作任务,体现了“*”重要思想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也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推行政务公开,有利于政府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加快服务政府、法制政府和责任政府的建设。各级各部门一定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大精神上来,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推动政务公开工作向纵深发展。为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市及各区、县(市)推进政务(村务)公开工作协调会议制度要健全机构,充实人员,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各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班子,认真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是政务公开义务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政务公开、提供政务信息的义务。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政务公开权利人,依照本条例规定享有要求政务公开、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第五条政务公开应当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本条例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以下简称监察机关)负责政务公开的监督工作。
第七条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公开下列事项:
(一)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计划、重大决策、工作目标及实施情况;
(二)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规定;
(三)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调整及职责权限、办事内容、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办事纪律、服务承诺和办事结果等事项;
(四)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调整、取消以及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程序和结果;
(五)行政处罚依据和标准;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七)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
(八)依法应当公开的突发事件及处理;
(九)向社会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十)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十一)政府基金、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乡镇筹资筹劳情况;
(十二)社保基金和住房基金的征集使用;
(十三)国有企业的设立、重组、改制、产权交易;
(十四)教育资源的分配、使用情况及依据;
(十五)城乡规划、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
(十六)公益事业投资建设使用;
(十七)社会捐赠及其分配、使用;
(十八)公务员的招录、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
(十九)对违反承诺或违纪行为的投诉和行政救济的途径,以及处理办法;
(二十)重大决策或重大管理事项失误及责任追究情况;
(二十一)行政机关负责政务公开的机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办公时间、电子邮箱和其他联系方式;
(二十二)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项;
(二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下列事项不予公开:(一)国家秘密;(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政务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本条例第七条规定以外的政务事项,属政务公开义务人职责范围的,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公开并为其提供便利。
第十条政务公开事项变更、撤销或者终止的,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
政务公开权利人对政务公开内容有异议,要求政务公开义务人解释、更正的,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及时予以解释或者更正。
第十一条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编制和公开政务公开目录,政务公开目录包括公开的事项、期限和形式。
政务公开目录由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监察机关备案;由人民政府编制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政务公开义务人可以通过以下形式公开政务:(一)政府公报;(二)政务公开栏;(三)政府网站;(四)电子触摸屏、显示屏;(五)政府服务、监督热线电话;(六)政务听证会、咨询会、评议会;(七)新闻会;(八)新闻传媒;(九)宣传资料;(十)各级国家档案馆查阅室的政务文件;(十一)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公开形式。
法律、法规对政务公开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政务公开事项属日常性工作的,应当定期公开;属阶段性工作的,应当逐段公开;属临时性工作的,应当随时公开。
对事关全局、涉及公众切身利益及公众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中动态公开和决策实施结果公开。
第十四条政务公开义务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公开义务的,政务公开权利人可以要求其履行。
第十五条政务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务事项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政务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答复。
第十六条政务公开义务人因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开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政务公开义务人向政务公开权利人提供政务信息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政务公开权利人认为政务公开义务人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政务公开义务人的同级监察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应当调查处理,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十九条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组织对政务公开进行评议考核。对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应当及时督促其纠正。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和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一)不按规定履行政务公开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三)监察机关督促纠正而拒不改正的;(四)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五)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
第三条*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是政务公开义务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政务公开、提供政务信息的义务。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政务公开权利人,依照本条例规定享有要求政务公开、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第五条政务公开应当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本条例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以下简称监察机关)负责政务公开的监督工作。
第七条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公开下列事项:
(一)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计划、重大决策、工作目标及实施情况;
(二)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规定;
(三)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调整及职责权限、办事内容、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办事纪律、服务承诺和办事结果等事项;
(四)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调整、取消以及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程序和结果;
(五)行政处罚依据和标准;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七)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
(八)依法应当公开的突发事件及处理;
(九)向社会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十)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十一)政府基金、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乡镇筹资筹劳情况;
(十二)社保基金和住房基金的征集使用;
(十三)国有企业的设立、重组、改制、产权交易;
(十四)教育资源的分配、使用情况及依据;
(十五)城乡规划、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
(十六)公益事业投资建设使用;
(十七)社会捐赠及其分配、使用;
(十八)公务员的招录、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
(十九)对违反承诺或违纪行为的投诉和行政救济的途径,以及处理办法;
(二十)重大决策或重大管理事项失误及责任追究情况;
(二十一)行政机关负责政务公开的机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办公时间、电子邮箱和其他联系方式;
(二十二)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项;
(二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下列事项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政务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本条例第七条规定以外的政务事项,属政务公开义务人职责范围的,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公开并为其提供便利。
第十条政务公开事项变更、撤销或者终止的,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
政务公开权利人对政务公开内容有异议,要求政务公开义务人解释、更正的,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及时予以解释或者更正。
第十一条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编制和公开政务公开目录,政务公开目录包括公开的事项、期限和形式。
政务公开目录由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监察机关备案;由人民政府编制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政务公开义务人可以通过以下形式公开政务:
(一)政府公报;
(二)政务公开栏;
(三)政府网站;
(四)电子触摸屏、显示屏;
(五)政府服务、监督热线电话;
(六)政务听证会、咨询会、评议会;
(七)新闻会;
(八)新闻传媒;
(九)宣传资料;
(十)各级国家档案馆查阅室的政务文件;
(十一)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公开形式。
法律、法规对政务公开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政务公开事项属日常性工作的,应当定期公开;属阶段性工作的,应当逐段公开;属临时性工作的,应当随时公开。
对事关全局、涉及公众切身利益及公众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中动态公开和决策实施结果公开。
第十四条政务公开义务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公开义务的,政务公开权利人可以要求其履行。
第十五条政务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务事项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政务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答复。
第十六条政务公开义务人因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开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政务公开义务人向政务公开权利人提供政务信息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政务公开权利人认为政务公开义务人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政务公开义务人的同级监察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应当调查处理,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十九条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组织对政务公开进行评议考核。对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应当及时督促其纠正。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和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履行政务公开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三)监察机关督促纠正而拒不改正的;
(四)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坚持“人民电业为人民”的服务宗旨,认真贯彻“优质、方便、规范、真诚”的供电服务方针,恪守“诚信、责任、创新、奉献”的核心价值观,履行“服务市委和市政府工作大局、服务电力客户、服务发电企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企业宗旨,不断提高供电服务质量,规范供电服务行为,提升供电服务水平,并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实现企业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同步提高。
二、基本原则
1、依法公开。以公开为原则,凡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应向社会公开的事项,必须实行公开。
2、真实公正。公开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
3、注重实效。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讲求实效。
4、方便群众。要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知情,有利于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
三、政务公开的重点内容
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内容,做到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使社会公众应知尽知,具体内容如下:
(一)面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1、法律法规、用电政策、供电服务十项承诺、供电监管办法。
2、电价执行标准、收费标准以及办电流程。
3、客户工程承装资质企业名单。
4、停电信息公告。
5、银行代收电费交费网点。
6、客户基本档案和电量电费信息查询。
7、年度政府批准的有序用电方案和重要用户名单。
8、客服电话和电力监管投诉举报电话。
(二)面向本单位公开的内容
1、领导干部任免情况。
2、本单位人员编制、工资、考核和奖惩情况。
3、本单位财务制度及执行情况。
4、涉及本单位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决策过程和结果。
5、其他应在内部公开的事项。
四、公开的形式
1、信息;提供供电服务十项承诺、供电监管办法、电价执行标准、收费标准以及办电流程、客户工程承装资质企业名单等事项。
2、通过网络公开。通过公司网络自动化办公系统,公示和公布领导干部任免情况;通过公开竟聘方式,公开本单位各岗位人员编制、工资;每月通报各单位考核奖惩情况。
3、通过媒体公开。通过报刊、广播或电视等媒体公告停电信息、重大事项和决策等。
4、通过会议公开。每年通过职代会或专题会议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单位财务、审计工作情况以及干部职工关心的事项进行公布。
5、通过宣传日公开。每年利用“3.15”消费者权益日或选定合理日期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进行宣传公告。
五、实施步骤
1、制定实施方案和动员阶段(年月—月)。供电公司根据政府统一部署,广泛组织动员,把争创示范点作为推进政务公开的重要抓手,层层发动,制定详细的《供电公司政务公开示范点建设实施方案》,落实责任,有针对性地组织好示范点建设工作。
2、组织实施阶段(年月—月)。按照示范点建设方案要求,理顺工作机制、规范公开程序、拓宽公开渠道、完善公开制度,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3、整改提高阶段(年月)。根据示范点建设标准进行自查自纠,有针对性地整改提高。公司结合自身实际走出去、请进来,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查漏补缺、巩固提高。
4、检查验收阶段(年月)。迎接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的检查和验收。
六、措施和要求
1、加强领导,强化责任。
推行政务公开,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优质服务的重要内容。为加强领导,确保政务公开工作落到实处,供电公司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主要职责:
负责落实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总体部署,研究解决政务公开工作的疑难问题。负责制定公司政务公开工作目标、措施,并组织实施。
领导小组下设政务公开办公室,设在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主任:
成员:
主要职责:
认真落实政务公开各项工作部署,负责本公司政务公开日常工作的开展,定期对公司政务公开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和上报,完成各级组织交办的各项政务公开工作任务。
政务公开工作监督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监察部、工会、人力资源部、办公室、思想政治工作部、审计部负责人
负责公司政务公开监督工作;负责受理客户来电和举报投诉,提出处理意见转交有关部门,并督办反馈。
2、点面结合,整体推进。
【正文】
街道政务公开总结
任楼街道根据政务公考考评内容和淮北市政务公开工作考评方案要求进行总结。
一、存在问题
一是信息主动性、时效性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目前在业务信息更新上,有比较强的时效性和主动性,但在政策解读、回应关切等栏目的更新相关意识不足,且形式较为单一。
二是各部门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足,思想上没有足够引起重视,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政。之前政务公开工作人员均为兼职,一人身兼多职,对工作做的不够细致,政策理论学习和业务研究不到位,未真正深入贯彻公开理念,不能很好地准确把握政策精神,专业素养有待进一步提升。
三是工作人员变更问题,未做好交接工作。新员工对工作不够了解,缺乏认识。
二、下一步打算
一、成立以肖梅卿局长为组长,李敏盛为副组长,习道斌、彭善云为成员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积极开展政务公开工作。
二、建立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在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小组成员负责提出政务公开年度计划、内容,经研究决定后执行落实政务公开工作。本局政务公开工作接受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检查、考核。
三、局政务公开要求:一是内容应实事求是,全面真实;二是不同的公开内容向特定的公开对象公开;三是应让全体干部职工知道的事都应采取张榜公布,大会通报形式公开;四是公开时间要及时,不得无故拖延。
四、政务公开内容:
1、审计职责,审计监督、复议、听证的依据、程序、时限、过程和结果,审计纪律,行政过错追究办法。
2、局领导分管,机构设置及职责情况。
3、审计工作计划和审计结果,以及重大举错或工作部署。
4、机关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和考评结果。
5、机关的各项管理制度。
6、人事任免结果,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奖励、培训、交流、工资福利以及专业技术职称、荣誉称号评审政策、条件、程序和结果。
7、机关财务预算、决算,大额资金分配,工程招投标情况及年度财务状况。
8、对以下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要求的或社会公众关注的,或其他需要向社会公布的结果,将采用不同形式向特定对象公布审计结果:①本级政府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情况;②本级政府管理和政府委托社会团体代管的各类基金、国债资金及各类专项资金的收支管理及使用情况;③其他需要公布的。
9、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对本部门的批评、意见、建议及其处理情况。
五、政务公开及监督形式
第三条听证由相关业务处室负责组织实施,并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听证陈述人、旁听人和翻译人。
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翻译人由本机关相关领导同志指定。听证陈述人、旁听人根据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确定。
听证陈述人可以在听证会上进行发言。经听证主持人同志,旁听人也可以发言。
第五条举行听证,应当提前将听证事项主要内容、听证时间及地点、听证陈述人与旁听人的条件以及申请方式及途径等向社会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十五日。
第六条申请参加听证的,应当在公告期内,将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及听证参加人申请类别等向本机关申请登记。
听证陈述人登记人数不超过十五人的,可以全部参加听证;超过十五人的,由本机关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参加听证陈述人,但人数不得少于十五人,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旁听人登记人数不超过五十人的,可以全部参加听证;超过五十人的,由本机关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但人数不得少于五十人,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和听证纪律;
(二)听证陈述人依次陈述;
(三)经听证主持人同意,有关旁听人员发言;
(四)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八条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事由;
(二)听证参加人的姓名、工作单位等;
(三)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听证陈述人、有关旁听人的发言内容;
(一)成立领导小组,提供组织保障。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局机关重要议事日程,部署安排政务公开工作,制定全年政务公开工作方案;成立以局机关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设置政务公开监督电话,配备专人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为贯彻施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规范公开,内容全面。结合工作实际和上级的要求,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明确公开内容,将能公开的内容尽可能公开。一是坚持全面、及时、合法、真实地公开与群众切身利益的有关事项,包括上级有关文件精神、重要决策、财政收支情况;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政策确定投资建设基础设施项目、为群众办的实事等。二是突出热点、难点问题,上级政府及部门下拨的各项专项经费及分配情况。三是及时更新本单位动态,班子成员分工、年度工作目标、党员干部的奖惩、群众反映问题的整改、新党员的发展、廉政建设情况及党建主题活动等。四是在形式上突出多样性,首先通过政务公开栏常年集中向外公开,同时设立了政务公开举报电话和意见箱。基本上做到了固定内容长期公开、专项内容适时公开、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及时公开。
(三)健全制度,强化监督。突出重点,加大政务公开工作力度,使政务公开工作落到实处。按照规范要求,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信息送交、统计报送等具体工作进行规范。加强自查自纠,体现政务公开便民利民、勤政廉政,实现四项目标,促进政务公开规范化、常态化建设。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公开的数量。截至2020年12月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95条。
(二)公开的形式。通过区数据资源管理局信息公开网。
(三)公开的及时性。公开的各项信息均做到了及时准确,确保公众第一时间了解最新动态信息。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局机关政务公开办公室目前没有接到群众、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
四、部门设置情况
下设一个公益一类型事业单位,单位名称:区政务(数据资源)服务中心。主要任务:承担全区政务和数据资源信息化建设,负责数据资源的采集、存储、使用、开放、共享等工作;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配合做好“放管服”改革落实,优化政务环境工作;承担窗口建设和窗口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协调和监督集中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负责进驻中心的窗口工作人员日常管理、培训和考核工作;受理社会公众、服务对象对窗口人员服务行为的投诉并负责核实、解决;负责对经区政府同意设立的部门办事大厅、乡镇、街道和村居、社区为民服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服务监管和考核考评;承担24小时为城区居民提供家政等日常便民服务信息咨询工作。
五、决策公开情况
截至目前,无重大行政决策征求意见活动。
六、财政预决算情况
严格按照上级规定的时间节点公开预、决算和“三公”经费。
七、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
(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单位因人员少、事务多,致使对政务公开工作深度和广度认识还不够;信息格式编制不准,信息公开的流程和内容还有待进一步规范。
(二)解决办法和改进措施。
今天我们在这里举办全县政务公开、信息公开及政务信息及微博应用培训班,主要目的是进一步提高全县政务公开、信息公开和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素质,促进我县政务公开、信息公开和政务信息工作不断深入,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奠定坚实基础。我们对本次班训很重视,特别邀请地区政务公开、电子政务办领导来我县系统授课,大家一定要认真学习。下面,我强调三点意见:
一、深化认识,切实做好政务政务公开、信息公开、政务信息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县委、政府高度重视政务公开、信息公开及政务信息工作。经过各乡镇、各部门共同努力,全县政务公开、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呈现出全面推进、不断深入、逐步规范、公开内容进一步拓展、健康发展的良好态势。按照便民利民的基本要求,公开形式进一步丰富,细化了公开内容,凡是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都向社会公布,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积极发挥政府门户网站的作用,不断拓展服务功能,将网站建成信息、网上办事、在线交流的综合平台。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当前人民群众对政务公开、信息公开的要求越来越高,而我县政务公开、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一些不足也日益凸显。一是个别部门和单位依法公开意识不强、公开不规范、工作进展滞后。二是少数单位公开不及时,内容不规范。比如,一些乡镇书记、乡镇长调走好几年了,但墙上的相片还贴在那里;有的部门收费项目取消或者变更了,但墙上还是老样子。
推行政务公开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政府、阳光政府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强行政权力监督制约、从源头上预防和惩治腐败的重要举措。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对于营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尤为重要。大家一定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更加扎实有效的措施,把政务公开工作不断推向深入。
二、突出重点,深化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一,大力推进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创造条件让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政府、监督政府。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围绕社会广泛关注、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扩大主动公开信息量,增强公开的有效性。特别是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环保、公共交通等部门更要创新工作举措,扎实做好公开工作,进一步推进财政预决算、“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保障性住房、食品安全、环境保护、招投标、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民生保障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的信息公开,逐步扩大公开领域,公开的内容要详细全面。各单位要抓紧完善配套制度,形成组织有保障、工作有部署、实施有检查、年终有考核、违规有追究的工作机制。要把信息公开作为日常工作的一项基本制度,进一步理顺内部工作流程,提高信息公开工作水平。
第二、不断提升政务公开水平。各单位要围绕政府信息、行政权力运行、行政决策、行政审批、机关内部重要事务、基层政务等六个方面的政务公开内容,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公开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要坚持方便群众知情、便于群众监督的原则,提高政务公开的全面性、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坚持巩固完善、拓展创新、拓宽工作领域,深化公开内容,切实提高政务公开的规范化水平,使政务公开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加快建立健全重大突发事件和社会热点问题的公开机制。深入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做好重大建设领域政府信息的公开工作;要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公开,进一步清理和精简各级行政审批事项、下放行政审批权限、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压缩审批时限,简化审批流程,并将行政审批项目集中到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公开办理;要推进机关内部事务公开,继续加大干部选拔任用、机关财务预决算、政府采购、基建工程、资产状况等行政机关内部重要事务的公开力度,提高行政机关内部事务透明度;要细化公开目录,把岗位职责、服务承诺、工作规范、办事纪律等作为必须公开的内容,努 力提高公开的质量,通过公开接受群众监督,通过公开促进服务水平提升,提高群众的满意度。
第三,提升政务信息质量。政务信息是各级政府了解情况、协调工作、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做好政务信息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于确保政令畅通,促进政府科学决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努力形成领导重视、上下一心、齐抓共管的政务信息工作机制,确保政务信息工作更加符合新时期各级政府工作的需要,更好地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要认真遵循“把握大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服务决策”的原则,积极开展政务信息的收集、调研、反馈和报送工作,进一步提高政务信息工作实效。
三、强化措施,确保政务公开、信息公开和政务信息工作取得实效
政务公开、信息公开是政治性、政策性、实践性都很强的一项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深化改革、健全制度,严格责任、强化督查,推动两公开工作不断取得实效。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委、政府对两公开工作高度重视,各乡镇各部门也要按要求相应建立健全两公开工作机制,在全县上下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抓、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协调监督、常设机构专门负责的两公开工作机制。
中图分类号:D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9-0237-02
2011年被称为中国的“政务微博元年”,这一年里诞生了全国首个部委微博,全国首个铁路局、司法局、省级团委微博等等。北京、上海、重庆、天津四个直辖市官方微博相继开通。政务微博的发展势不可挡,在新浪微博中,经过认证的政府和官员微博已经从年初的5000多个发展到目前的2万余个,覆盖大陆所有省级行政区域。以新兴的社交媒体为平台,政务微博已逐渐成为政府机构快速便捷信息的传播平台,与群众网民进行交流沟通的互动空间,成为倾听民意、改进工作的重要渠道。
一、增强信息公开的时效性
传统的传播方式,从发出信息至收到反馈,需要经历一定的时间,从而产生滞后性,更会带来信息内容的衰减,而微博是以移动网站等信息技术为依托,网络随时跟人走,仅140字的小容量,使得信息的传达与接受十分快捷、及时,这就决定了政务微博向公众传播信息要讲求实效,第一时间抢占话语权。
(一)及时察觉矛盾端倪
政府可以通过微博搜索出公众关注的事件、察觉出现的矛盾端倪,通过舆论引导、疏导公众情绪,及时作出有针对性的回应和处理,将矛盾冲突消灭于萌芽状态,避免集体上访、非法集会、围堵政府机关等的突发。例如2009年在昆明螺蛳湾批发市场,因部分商户因对市场搬迁有意见,最后演变成阻断交通、打砸交通设施的,云南省政府立即开设了“微博云南”,在微博上与“粉丝”进行交流,对事件做及时的解说,让聚集的民意找到了一个有效的宣泄途径,111个字信息的及时,产生了巨大的威力。同时,政府改变了先处置事态、后消息的习惯性套路,边做边说,变被动为主动,截堵了留言的传播,打消了群众的疑惑,推动事件处理向可控的方向发展。
(二)提高政府办事效率
微博信息分享具有快速的病毒性传播特性,信息分享具有爆炸性的特点,这就促使政府在处理事物中需要提高办事效率,缩短响应时间,也对广大干部的应变能力、决断能力、工作效率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11年6月26日,南京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微博建设的意见》,其中明确规定,对于灾害性、突发性事件,要在事件发生后的1小时内或获得信息的第一时间进行微博。运用微博信息要注重时效性,对各类政务信息和涉及市民生活的公共信息,特别是灾害性、突发性事件,要在第一时间进行微博。对于比较复杂的突发事件和持续发展的事件要尽量做到尽快,对于事件持续发展、事态复杂等情况可以采取速报现象、缓报原因,速报事态、慎报处置等方法有序有度地进行。
可以说,微博为政府开启了一个更好的沟通平台,政务微博的开通,实现了更多、更快的政情。
二、扩大信息公开的覆盖面
(一)微博数量的急剧扩张
复旦大学舆情与传播研究实验室今年4月的《中国政务微博研究报告》显示,据统计,截至2011年3月20日,全国范围共有实名认证的政务机构微博1708个,政府官员微博720个。中国大陆已开通政务微博的地区涉及北京、上海、天津、重庆等4个直辖市、28个省(自治区),共32个地区。涉及政府、公安、交通、司法、环保、质检监察、旅游、工商税务、招商等多个领域,几乎涵盖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各个领域的政府部门。政务微博呈现出的集群化、普及化、多样化趋势,使其开始成为政府新闻的一大新生力量。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11年7月19日的《第2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6月底,中国网民规模达到4.85亿,2011年上半年,中国微博用户数量从6311万快速增长到1.95亿。在微博用户快速增长过程中,手机微博的表现突出,手机网民使用微博的比例从2010年末的15.5%上升至34%。
(二)裂变式的传播方式
微博的传播方式不是传统媒体的单向垄断性传播,也不是网络媒体的网络传播形式,而是一种新技术条件下的裂变传播,这种传播方式远远高于之前任何一种媒介产品的传播速度和广度。例如,在甬温动车事故发生的当晚,一条“血液不足”的微博得到快速传播,不久,温州各大献血点就排起堵车的长龙,都是微博聚集起来等待献血的人群。
上半年来,我局政务公开工作主要做了以下几点:
一、加强领导,认真学习,广泛宣传
年初鉴于人动,及时调整和充实了政务公开工作领导组织,抽调了有经验的干部负责日常工作,保证了政务公开扎实、有效的进行。
今年四月五日国务院公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局及时组织了干部认真学习贯彻《条例》精神,进一步进步对《条例》重大意义的熟悉,增强贯彻执行《条例》的自觉性和责任感。促进了政务公开工作扎实、有效的开展。
二、务实有效,认真实施
1、实现了“一栏、两有、三挂、四上墙”。按照要求,为方便群众办事和监视,改进工作作风,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将革命伤残职员抚恤补助标准、“三属”和失散职员补助标准、在老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助标准、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婚姻登记事项等在公开栏长期为民政对象公开;在一楼楼梯口设置了群众意见箱;公开民政局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职责、民政工作职能、办事程序,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保障金计算办法和申请程序、全县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政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民政局工作职员办事纪律、监视台和监视电话以及《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等;公开工作职员的姓名、职务、职责,接受群众监视。为方便群众,在法定假日和部分双休日安排婚姻登记工作职员办事,受到群众好评。
2、民政业务公开实现了多样化。一是救灾款分配拨付以民政局正规文件形式公开,拨款文件在发给各乡镇政府的同时,还报送市民政局、县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领导,接受上级领导和业务主管部分的监视检查;二是局机关财务、资产治理情况、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等先在局务会议上公开,后在全体职工会议上公开。今年上半年召开政务公开方面的局务会议3次,干部职工会议10次,通报阶段性民政工作进展情况,赢得了大家的一致好评,取得了很好效果;三是各种优抚、救济、低保等民政对象家庭基本情况及资金补助标准、发放到位情况全部以电子台帐的形式公开。
3、组织开展了乡镇民政政务公开。乡镇民政办是民政工作的窗口单位,直接面对着农村群众和各种民政对象,搞好政务公开尤为重要,为此我们要求乡镇民政办必须实行政务公开,对救灾款发放对象和数目、各种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农村低保对象及保障金数目在乡镇政府政务公开栏定期公开,接受群众监视;《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村委会组织法》等民政法律法规和婚姻登记程序及办理登记所需证件等事项在乡镇民政办上墙张贴,为群众办事和学习了解相关法律、应用法律维护自已的*政治权利提供方便。
4、积极推行村务公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政务公开电话会议精神和,推动村务公开*治理工作的深进开展,要求各村主要公开土地治理使用、宅基地申报、计划生养、“一事一议”征缴治理使用、村级财务规范化治理、救灾救济等方面的内容。建立永久性公开栏,对重点贫困村、示范村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了1000元的补助。
三、政务公开存在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