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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商品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2-04-26 17: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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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商品论文

篇1

[中图分类号]G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6)05―0173―03

经济与文化向来是相生相荣的,经济发展是文化进步的源泉,而文化又是经济发展与演变的动力和基础。一种缺乏文化支撑的经济,其发展必然是畸形和无力的。弗朗奈瓦・佩鲁曾经说过:“经济体系总是沉浸于文化环境的大海之中。”[1](P19)漫长的人类历史中,每一次经济形态的演变都伴随着社会文化的相应更新。广义上的文化包括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两部分,我们这里所讲的商品经济的文化是狭义上的文化范畴,它是指与商品经济形态相适应的价值观念、道德范畴、伦理习俗、行为规范等观念文化。作为全球化的经济形态,商品经济必然也内蕴着一种深厚的文化因素,那么,是何种体系的文化基础促成了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的过渡,而且后来又支撑了商品经济如此高效、有序的发展呢?商品经济究竟需要怎样的文化为基础?

一、“利利相生”的全赢利益观

人性假设是与任一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观念文化的核心,特定的人性假设是特定社会经济形态得以形成和维系的逻辑前提。自亚当・斯密以来,经济学家们就把人类行为动机的自利原则纳入了经济学理论的研究体系之中,即引出了“经济人”的假设,长期以来,这一假设便成为经济领域中实践运作和理论分析的基点。然而,随着人们的经济实践和经济理论的发展,人们越来越发现,人类行为所表现出来的人的本性远比“经济人”假设要复杂的多。阿・玛蒂亚・K・森在《论伦理学与经济学》中明确指出:“对自身利益的追逐只是人类许许多多动机中最为重要的动机,其他的如人性、公正、慈爱和公共精神等品质也相当重要。”[2](P41)现实社会中存在三种利益:自我利益、他人利益和社会集体利益。在商品经济时代,要弘扬“利人利己”的全赢利益观,即承认个人利益,以个人为主体,但追求个人利益要在不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的原则下进行,以尽可能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

商品经济的有利之处就在于:它使得人们在追求利益的驱动下,能最大限度地将自身潜力挖掘出来。的确,竞争是极其激烈和残酷的,但依靠你死我活的搏杀并不是取胜的唯一办法,并且,经济主体会在其经济性的指引下,越来越发现在商品交易过程中,只有“利人”才能更好地“利己”,掺杂使假、强买强卖、假冒伪劣、欺行霸市、过度开发自然资源、污染环境等损人利己的行为将导致恶性的市场竞争,两败俱伤自食苦果。现代商品经济中更注重“非零和博弈”,即达成共存共荣的合作互利关系,实现全赢的经济增长。人们都遵守“各有所让、各取所需、利己利他”的原则,形成大家都赢的利益“正和”关系,避免出现你亏我赢、你死我活的“零和”关系。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确保商品经济的和谐和可持续发展。

二、契约思想与诚信原则

契约源于拉丁语conbtractus,基本意思为交易,而契约思想指的是商品经济所派生的契约关系及其内在原则,是一种平等、尚法、守信的品格和思想。商品经济需要契约思想。在西方商品经济形态的萌芽、发展和完善过程中,契约思想传统曾作为重要的精神文化条件发挥作用。但契约是不完善的,任何契约都不可能做到把所有情况都估计全面,这种不足就需要诚信的道德原则来加以弥补,这也是商品经济文化本质的主要表现之一。商品经济是以诚信为原则的经济,诚信原则要求具有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的各行为主体之间在经济交往过程中讲究信用。信用意味着秩序,无论在处理人与人的关系还是在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时,诚信原则都是各主体和谐共处的道德准则。

人与人之间讲不讲信用,是决定商品经济能否存在的基础条件,因为真正意义上的商品交换,必须以交换者互相之间的身份认可和交换原则的共同认可为前提。一百多年前,我国历史上第一家专营异地汇兑和存、放款业务的票号――山西平遥县的“日升票”票号,在没有公正、监督机关的情况下,它之所以能取得全国各地商贾百姓长久信任的最重要原则就在于讲究商德、讲究诚信。因此,契约思想辅之以诚信原则,是商品经济赖以存在和发展的重要文化基础条件。

三、法制观念与正义精神

商品经济是法制经济,商品经济离不开法律至上的法制观念,没有法制保障的商品经济,根本不是真正的商品经济,既不会有高效率的经济发展,更不会有社会公正。因为在商品经济大潮中,人们被各种各样的利益包围着,不时有诱惑袭来,抵御住外部诱惑、扼制人性中恶的冲动,仅仅依靠根植于心的道德信念支撑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有强制性的法律规则来约束和规范人的行为,使法与德相互配合、相互补充,才能塑造稳定、有序的商品经济秩序。一个公正公平的法制环境是商品经济良性运行的有力保障,否则,市场就会严重变形,成为阴谋家的乐园、行善者的墓地。

现实社会中,人们的法制观念淡薄,侵害他人利益时,抱着侥幸、投机、冒险的心理,行使一些违反规则的非法行为,严重地破坏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在自身利益无端受到侵害时,不懂得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使违法行为一再得逞,甚至更加嚣张。近年来,我国虽然加快了立法的步伐,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仍大量存在,严重妨碍了经济高效、有序的运转,民众法律意识的淡化和执法的疲软,使法律惩恶扬善的作用没有真正发挥出来。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但是,权大于法的现象在我国某些地区和部门仍然非常严重。法制观念源于一种正义的文化精神,弘扬社会正义,惩治邪恶犯罪。只有培养起整个民族的正义精神,才能更自觉地遵守法律,并主动以法律为武器,打击违法行为。因此,我们必须致力于增强全民族的法制观念和正义精神,在加快推进立法的同时,切实加强执法力度,真正实现依法治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而为我国商品经济的高效运转提供基础性的精神文化条件。

四、多元文化与开放意识

商品经济打破了自然经济的地域狭隘性和封闭性。世界市场出现,国际贸易交往日益频繁,各民族的文化相互碰撞、融合,社会利益主体多元化,这些都使得世界范围的商品经济文化体系呈现多元性和开放性。西方国家作为商品经济发达的地区,其文化模式必然在世界商品经济文化体系中占据优势和主导地位,发展商品经济,要以开放的襟怀,在挖掘和发挥本民族文化精华的基础上,吸收外国在发展商品经济过程中积累的优秀经验。

在这一点上,日本的经济发展模式能给我们一定的启示。日本在立足于本国特点和传统的基础上,消化和吸收东西方文化,尤其是东方的儒家思想,把东西方文化有机地融合和运用于国力增强和经济发展之中,高速地实现了经济的复苏和繁荣。在我国民营经济最发达的浙江地区,也正是强烈的开放意识使浙江人不断超越自己,保持了经济的强劲活力和发展后劲。浙江人在改革开放后,率先走向全国开拓市场,而如今,浙江人又不断走出国门,利用国内国外两种资源,开拓国内国外两个市场。外向型开放发展道路的成功又反过来进一步激励和强化了浙江人的开放意识。因此,我们也应该充分发掘民族传统文化中的精华,创造性地吸收西方文化中符合我国商品经济发展需要的有益因素,使传统文化现代化,使西方文化中国化,真正发挥文化在我国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支撑作用。

总之,作为全球性经济发展形态的商品经济具有其复杂和深厚的文化基础,现代商品经济的发展需要与之相适应的特定文化体系的配合。全赢的利益观、契约思想与诚信原则、法制观念与正义精神、多元文化和开放意识,这些都是商品经济赖以生存和持续发展的文化动力和支撑。我们必须解放旧的文化观念,将上述文化基础的建立与弘扬融人经济发展的总体考虑中,从而以先进的文化基础条件推动现代商品经济更高效、更高质量地发展。

篇2

利用历史文化资源打造商品品牌,要把握两个要点:

一、原则恰当,摆正战略方向

利用历史文化资源打造商品品牌,要把握以下四点原则来摆正战略方向,否则就会目标不清,愈行弥远。

1、合乎当前商业需要。如不合当前需要,再好的文化在也无利用价值。利用历史文化资源打造商品品牌的过程同时也是个对当地的历史文化进行筛选的过程。要针对当前影响我国品牌打造的各种因素,利用历史文化补其偏,救其弊,构建我国商业文化,提升我国企业核心竞争力,引导企业进行良性竞争。我国之所以缺乏知名企业、名牌产品和驰名商标,原因主要有五:(1)许多习俗、制度引导人们从众从俗,因循守旧,抑制个性生成,扼杀求异型思维,不利于创新,导致自主创新能力不足,难以掌握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2)对人才重视不够,人才观念出现偏差,不把功绩、能力放在第一位,过分注重学历、职称和资历,不仅不能使拔尖人才不能脱颖而出,反而存在逆向淘汰机制,庸劣者步步高升,卓异者屡遭厄运。(3)缺乏精准精神,粗浅浮躁,浅尝辄止,不能精益求精,将事业推行高峰,而是停在半山腰。(4)缺乏诚信,背约欺诈现象屡屡出现,假冒伪劣产品泛滥。(5)智谋不足,决策屡生失误,常遭人暗算。可针对这些现象,补偏救弊,构建创新、重才、精准、诚信、机智的商业文化,提升我国企业核心竞争力,引导企业进行良性竞争。能够利用的文化,各地千差万别,对河北来说,不妨借鉴赵武灵王“胡服骑射”所体现的改革创新精神,燕昭王“黄金台”的故事所体现的对人才的重视,祖冲之、郭守敬等人身上所体现的精益求精的精准精神,“桃园三结义”的故事所体现的信然重诺、尽节守义的诚信精神,蔺相如、纪晓岚等人身上所体现的高度智慧,构建河北创新、重才、精准、诚信、机智的商业文化,提升河北企业核心竞争力,引导河北企业进行良性竞争。

2、与当地紧密关联。所利用的文化要为当地所专有,使人能通过历史文化联想到本地。如人皆知邯郸是战国时代赵国的都城,赵武灵王“胡服骑射”、“将相和”、“邯郸学步”、“黄粱梦”及“二度梅”故事的发生地,秦始皇及美女罗敷的出生地,赵王陵、赵王城及武灵丛台的所在地,一想到这些历史名人、历史事件、历史传说及历史遗迹,人们自然就会想到邯郸。邯郸就可利用这些历史文化来打造邯郸商品品牌。

3、与商品同类或相关。要使民众能够通过自己熟知的文字或图像联想到是当地而不是别处的产品,并且能意识到大概是什么类型的产品。对邯郸来说,打造时不妨抓住企业、产品及商标的命名,企业门牌、企业形象、产品商标、产品标签、产品包装的设计及广告宣传等几个环节,选取邯郸成语典故、传世作品、著名建筑、历史名人、重大事件作为其文字、图像或声音的重要组件。比如,美容、化妆、服饰等产品可以美女罗敷作名作图;与婚姻爱情相关的产品可以二度梅、丛台作名作图;畜禽产品、米制品、陶器可以磁山文化作名作图;瓷器可以磁州窑作名作图;建筑物可以邺城三台作名作图;体育健身产品可以广府太极文化作名作图。

4、民众熟知。利用历史文化打造商品品牌,很大程度上是要借名扬名,如所用的历史文化不为民众熟知,就难以起到借名扬名的作用。因此,要首先选用知名度高、为民众熟知的当地历史文化;若目前尚不为人熟知,则要通过学术研究揭示其价值,并通过各种媒体、各种方式大力宣扬,使其先为民众熟知。

二、方法得宜,找到可行之策

利用历史文化打造商品品牌,切实可行的方法大体有以下几种:

1、借鉴法。借鉴我国优秀历史文化塑造我国企业文化,提升我国企业核心竞争力。

2、名字蕴含法。以当地历史人物、事件、建筑、传说、著作及艺术作品为企业、产品或商标命名,将其蕴含入所起名字之中。

3、图案展示法。以当地历史人物、事件、建筑、传说、著作及艺术作品为商标、包装及广告设计图案,使其在所设计的图案中得到展示。

篇3

长白山作为国家5A级旅游景区,近年来旅游业获得了蓬勃发展,但是长白山特色文化旅游商品市场与旅游业的发展极不协调。作为长白山特色资源重要载体的特色文化旅游商品目前存在诸多问题,严重阻碍了长白山区域旅游业的发展。

一、长白山区域文化旅游商品市场现状

通过市场调查发现长白山区域旅游商品除了土特产品外主要是玉石、玻璃、玛瑙材质的首饰,桃木、杏木雕琢的辟邪小挂件,俄罗斯套娃和韩国的工艺品,根雕、木刻、树皮树叶粘贴画和浮石盆景,旅游纪念章、长白山纪念邮票、名信片、印有长白山图案的背心、手帕、关于长白山的书籍、音像制品等。这些旅游商品中基本没有体现长白山特色民俗文化的旅游纪念品,因此有必要研究长白山区域特色文化旅游商品。

二、长白山区域文化旅游商品市场存在的问题

通过调查发现,目前长白山区域旅游商品市场存在以下问题:食用菌、人参、鹿茸、林蛙油等土特产品占据旅游商品市场主导地位;旅游商品种类较少,且大部分与国内其他地区雷同,有的还是临近的俄罗斯、韩国及朝鲜等国家的商品,没有长白山区域的特色;具有当地特色民俗文化内涵的旅游商品极其缺乏;特色的文化旅游商品营销和品牌建设力度不足。总之,长白山区域旅游商品没有体现当地的特色。

三、长白山区域特色文化旅游商品营销策略

(一)发掘特色文化旅游商品。文化旅游商品重在特色,应将当地民俗文化元素融合在旅游商品中,使其具有独一无二、独特的艺术欣赏价值。在开发中要满足不同收入群体的需求,在设计时应坚持品位、质量、人性化、易携带、有特色的原则。加大力度开发散落在民间具有长白山文化、满族和朝鲜族文化及民俗特色的旅游商品,如满族剪纸、“嘎拉哈”、满族荷包香囊、萨满文化陶瓷艺术品、朝鲜族服饰乐器等,丰富长白山区域旅游商品种类。

(二)制定合理的旅游商品价格。长白山区域特色文化旅游商品应该尽量满足不同文化层次、不同经济层次旅游的需求。根据市场调查数据及特色文化旅游商品的实际市场情况制定不同的价格。调查发现,在长白山区域60元以下的中低价位旅游商品销路最好,因此同样的特色文化旅游商品应通过包装、大小、组合等形式拉开价格档次以满足不同收入群体。

(三)制定全方位促销策略。长白山特色文化旅游商品可以采取促销方式,让游客能够深入、系统了解长白山区域特色文化旅游商品,提升兴趣以实现销售。1.传统媒体促销。(1)制作多媒体宣传片。电视和网络覆盖面广、传播速度快,将拍摄的长白山特色自然、人文、风土民俗、特色文化旅游商品等内容的宣传片在电视及网络媒体上投放,也可在火车站、客运站和机场等公共场所投放,提升长白山区域特色文化旅游商品的知名度。(2)印制发放宣传手册。制作印有长白山地区旅游景区导游图、风土民俗、旅游景观图片以及特色文化旅游商品宣传手册,在景区及游客流量大的公共场所免费发放,实现促销和提升特色文化旅游商品知名度的目的。(3)定制户外宣传广告。在长白山周边人流聚集及流动较大的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以及景区等场所投放特色文化旅游商品的户外广告,提升特色文化旅游商品知名度,获得游客的关注。2.事件促销。当地政府通过举办长白山特色旅游文化节实现特色文化旅游商品的展销;通过主办长白山特色文化旅游商品大赛,吸引社会人员参与,提升长白山特色文化旅游商品知名度;与当地电视台、网络等媒体合作,请当地专家学者及民间艺人讲述长白山的特色文化及民俗以及特色民俗工艺品及制作,也可赞助比较热门的节目,并提供特色文化旅游商品做奖品,以此来提升长白山区域特色文化旅游商品知名度。3.新媒体营销。(1)网络营销。通过在创建的长白山特色资源及旅游网站上建立长白山特色文化和民俗、自然及民俗景观及特色文化旅游商品等栏目,在百度、谷歌等搜索引擎上面做关键词广告,在门户网站、专业旅游网站及论坛、社区等站点上做网络广告等方式实现特色文化旅游商品营销推广。(2)自媒体营销。博客、微博、微信、WIKI百科等自媒体已成为网络营销信息传递最快捷、最方便的媒介,通过好的创意设计出公众感兴趣的话题或事件,依靠公众的社会关系实现病毒性网络营销推广目的。(3)论坛及社区营销。建立长白山旅游论坛、社区,并分享特色旅游信息和资源,晒出东北特色剪纸、嘎拉哈、萨满面具、鱼皮工艺品等长白山特色文化旅游商品的照片实现营销推广的目的。

(四)实施多渠道营销推广策略。长白山区域旅游商品销售渠道主要是小摊点和小铺面形式,无序竞争严重,破坏了长白山地区的旅游商品市场,需采取以下对策。1.建特色文化旅游商品连锁店。通过连锁经营方式统一经营和管理长白山区域特色文化旅游商品,提升服务水平,扩大经营规模,促进旅游特色文化商品的销售。在旅游景区、餐饮休闲娱乐区、景区周边交通枢纽和中转站等场所开设连锁店实现长白山特色文化旅游商品的销售。2.设立旅游商品销售专柜和自动售货机。在长白山景区周边宾馆、酒店大厅及大型商超里设立专柜,通过专柜途径销售,无需随身携带,购买后直接放在酒店以方便游客;在旅游景区、餐饮休闲娱乐区、景区周边交通枢纽和中转站宾馆酒店等场所安放自动售卖机以销售适合的特色文化旅游商品,方便游客随时购买。3.建立特色旅游商品销售中心。在重要的旅游交通要道沿线游客休息区设立特色文化旅游商品销售中心,与长期合作的旅行社合作,让他们及导游向游客发放长白山区域特色纪念品,进行宣传讲解,并带领游客参观这些销售中心以实现销售。也可以吸引自驾游的游客在此休息时购买,可借鉴九寨沟、张家界等与旅行社的合作模式。4.与景区合作销售。与景区进行合作,游客通过略高于门票的价格获得由长白山特色文化旅游商品制作的特殊纪念门票,不仅具有门票作用,而且具有收藏价值,提升游客的参与感。在特色文化旅游商品门票上印有条形码,供景区验票使用。5.打造电商平台。建设长白山旅游商品销售平台或在淘宝、天猫等电商平台上开设网上商店实现特色文化旅游商品的一次和二次销售。充分利用移动智能终端覆盖面广的特点,开设微店实现特色文化旅游商品销售。在长白山旅游网及其他相关的网站上开辟销售专栏或者相关商品链接实现销售。通过网络销售渠道不断提升长白山区域特色文化旅游商品知名度和美誉度以更好地实现销售。

作者:王 迪 马哲明 姚月南 郑娇娇 单位:北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篇4

一.文化真实性与文化商品化概念的提出

文化真实性也称文化原真性,原真性一词起源于中世纪的欧洲,在希腊语和拉丁语中具有“权威的”和“原初的”涵义。在英文辞书的释义中,有原初的、真实的、可信的三种含义。在文化遗产领域中,原真性一词最早用于博物馆,指一些精通文物的专家鉴定博物馆所收藏的艺术品是否真品,或者是否是它们所宣称的那件物品,判断该物品与其要价是否相符[1]。19世纪60年代,原真性也逐渐被引入民族文化遗产旅游研究之中,最初其含义与用于博物馆的原真性含义基本一致。在分析民族文化遗产旅游产品如艺术品、节日、仪式、饮食、服装、房屋等时,它们经常被描绘成原真或非原真,其标准是依据当地的传统或风俗去判断,在这个意义上,“原真性意味着传统文化和原生形态,真实感,真正的,或者唯一的。”20世纪中叶,美国社会学家马坎耐在研究旅游与社会学的时候,把“真实”问题作为研究的内容之一,并从此引起了人类学界、社会学界的重视。虽然有人批评说,对“真实”的过分追求使旅游经历太简单化了,但这个问题在社会学研究中被认为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值得研究。

文化商品化是相对于文化真实性提出来的,在民族文化遗产旅游语境中,商品化是个带贬意的词汇,指原初不是用于出售的民族传统文化产品被用于商品交换,既包括有形产品等物质文化遗产,也包括活动、事件、表演,甚至是人及其生活方式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正是文化商品化才引发有关文化真实性的讨论。很多人认为商业化生成了大量的虚假节日、伪事件及大量生产的手工艺品和艺术品(所谓的机场艺术品)。发明、取代、重构、复制、再生产、仿真、置换等都被接受,对当地的民族文化遗产造成了极大破坏。对旅游文化的商品化作出较多关注的美国人类学家格林伍德(Green Wood),就文化是否可以出售、出售这些文化是否正当等一系列问题提出了许多有见地的看法[2],从而也使得旅游文化的商品化问题开始在旅游研究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他提出,旅游是一种“文化商品化”的过程,但是把文化当作商品来进行包装、定价、像商品一样出售,这里的消极意义是很大的,因为这实际上“剥夺了文化的内涵”,同时也剥夺了构成文化的方方面面,是对文化“真实性”的亵渎,是违背其文化的。他认为:商品化的最终结果是导致文化失去真实性,民族文化遭到腐蚀和破坏(Greenwood,1977)。更让人担心的是,民俗文化在发展旅游的过程中由于存在不被正确理解而导致不正当舞台化进而庸俗化的可能。如一些地方,一些迷信、落后的文化传统或习俗被刻意渲染,一些本应该在特定时间和地点、按照传统规定的内容和方式举行的活动却根据旅游者的需求随时随地开展,甚至宗教礼仪也失去了本该有的严肃性和神秘性,而变成了一种世俗物品。如西班牙Fuenterrabia地区的Alarde仪式,原本是巴斯克人抗敌入侵获胜后“集体高贵”精神的展示,却因当地旅游的需要,变成了一天举行两次的大众仪式,仪式的真实内涵逐渐丧失。格林伍德对此表示极度的愤慨,他说:“文化商品化只需几分钟,而几百年的历史却毁于一旦”[3]。

但是,也有学者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待文化的商品化。以色列著名的旅游人类学家科恩(Erikcohen,1989)认为:商品化使真实性丧失的说法是荒谬的。一种新的商品化了的民族文化,可以随时被接受为“真实”(即使经过了商品化),同时这种商品还会得益于悠久的民族文化所赋予的深厚内涵,成为更具吸引力的商品。由于有了商品销售带来的资金支撑,商品生产的技术和设备不断更新,从而使生产出来的商品更趋完善,更具民族特色,这反过来有效地保护了民族文化。许多旅游人类学家把这一过程看作是一种文化重创、文化复活和传统文化加强的过程,有的人甚至把这种过程称为“文化复兴”。如云南丽江地区的洞经音乐在濒临消亡之际而又因旅游的商品化行为最终推动其被抢救和复兴的过程便是成功的例证。现在到丽江旅游的游客都把听洞经音乐当作重要的活动之一,洞经音乐从此成为丽江文化旅游资源的一个重要部分。

二.文化真实性和文化商品化之间的辩证关系

篇5

所谓知名人物商品化权是一个范围很广的概念,它是指将能够产生商业信誉的知名人物的姓名、肖像、声音、动作等人格形象因素进行商业性使用的无形财产权。换言之,知名人物的商品化权就是其通过商业使用而取得经济利益的可能性。

知名人物商品化权具有以下特征:(一)权利的主体可以是知名人物本人、其创造者或者被许可使用的人。体育明星对其姓名或者肖像享有商品化权,迪斯尼公司对其虚构的人物享有商品化权。㈡权利的客体为知名人物的形象,即它以可确定知名人物身份的各类人格特征为权利的对象。知名人物的形象可以是真实的人物,如影视、体育明星的姓名、肖像或者其他特征;还可以是其他虚构的人物,如卡通人物米老鼠、蓝猫等。例如,在鲁迅后人与“鲁迅美术学院”案件中,鲁迅的肖像、姓名就是其商品化权的权利对象,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擅自进行商业使用。当然,知名人物不仅仅局限于“人物”的意义上,还包括其他一些事物或者活动的知名称谓。因此,更准确地说,知名人物商品化权就是知名形象商品化权。而且,作为保护对象的知名人物形象的范围本身有极大的弹性,并有扩大的趋势。㈢为商业目的使用。这里的“商业目的”是狭义的,是指广告或者促销商品,而不仅是在商业中使用或者追求利润。权利人对知名人物的特征主张商品化权,也常常是因为这些特征被他人用作商业目的。正如美国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次重述权威性地指出,知名权(即商品化权)通常并不包括在新闻报道、评论、娱乐、虚构或者非虚构作品中使用他人的特征,或者偶然在广告中使用该特征。(四)知名人物商品化权的财产性。知名人物的肖像、姓名等特征,通过商品化可以转化为财产或者获得经济报酬,给知名人物的创造者、拥有人及其授权使用人带来经济利益。知名人物的形象之所以能够产生经济价值,主要是以下原因:⑴它可以吸引消费者对特定商品的注意。知名人物的姓名或者肖像等特征甚至可以作为区别商品的标识或者品牌,如李宁牌运动服以著名运动员李宁的名字作为商标,就很好地与其他品牌的运动服区别开来。知名人物的姓名或者肖像等也可以作为特定商品的装饰,增强其吸引力和显著性。⑵知名人物的姓名和图像也具有担保作用,能够刺激购买。将知名人物使用在商品上,能够引起消费者的强烈反响,也就是所谓的“名人效应”。⑶知名人物对特定商品的认可,可以使消费者有机会与公共人物联系在一起,无论这种联系是多么遥远。至少有许多消费者无意识地看中这种联系。

二、知名人物商品化权保护的意义

商品化权是已发展成为保护知名人物特征的商业利益的权利。总体上说,知名人物商品化权利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即其本身是知名形象的创造者或者管理者的智力劳动成果,而且可以转化为商业价值,也是一种商业成果。尤其随着现代影像媒体的不断进步,作品越来越容易得到广泛的传播,作品中的主人公形象逐步为人所周知。而将这些角色的形象以至名称用于商品上或者服务上,往往会强烈地唤起消费者的消费欲望,取得商业上的成功。由于作品中的角色,特别是著名的角色,包含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常被他人擅自在商业上使用,所以在法律上应当给予一定的保护。从表象上看,将知名人物注册为商标符合商标的形式性要求,与商标法关于商标的禁止性规定也不相冲突,但从实质看,商标注册人主观上存在借“名人效应”提高产品知名度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该行为,属典型的“搭便车”行为。这不仅不符合法律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也有违社会公德。试想,将某知名人物的名字进行商标注册后,社会公众第一反应很可能是认为,此产品与该知名人物具有某种特定联系或者取得了权利人相应的授权。出于对该知名人物的认可,公众可能倾向于接受该商标的商品。因而,注册人的注册行为事实上无偿占用了他人的劳动成果,对产品来源和公众认识也是一种误导。同意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不仅侵害了知名人物的在先权利,也容易混淆商品来源,不利于稳定经济秩序和倡导良好社会风气。

三、我国的法律保护

正是由于知名人物的商品化权具有如此重要的价值,运用法律保护知名人物的商品化权也就显得格外重要。从外国的立法和实践经验来看,知名人物商品化权的保护途径是多种多样的。最基本的途径就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版权法以及其他法律保护途径。在这里仅从商标法的角度谈一下对商品化权的保护问题。商标法可以对知名人物商品化权进行有效的保护,知名人物的姓名、肖像、绰号或者照片等都可以注册为商标,按照商标法保护。如果他人擅自将知名人物的特征注册为商标,权利人可以以侵犯知名人物的商品化权而主张在先权利。例如,英国1994年商标法的一个重大修改是不要求注册人必须使用商标,为方便转让而注册商标是允许的。该规定可以适用于知名人物的商品化权利的保护。知名人物可以在许多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商标,然后许可他人使用。而且,商标法改革白皮书在建议撤销原来的注册人必须是使用人的规定时,就承认商标许可在叙述发展的知名人物商品化活动中就有重要作用。

我国商标法相应也做出了一些规定。《商标法》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来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商标申请注册”。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同时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商标注册实行“申请在先”兼“使用在先”原则。对于符合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在三个月公告期内没有任何人提出异议,期满予以核准注册。第四十一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权利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四、几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1.“商业利用”的范围。由于商品化权只适用于对他人姓名、肖像或者形象的商业利用,特定的使用是否构成商业使用呢?在广告中的使用通常构成商业使用,在新闻报道、传记或者电影中的使用通常并不构成商业使用。但是,在商业使用与非商业使用之间存在着一个灰色区域,认定起来非常困难。一般来说,一些叙述性使用和指示性使用虽然被视为商业使用,但不构成侵犯商品化权。例如,美国一家报纸将其报道的体育新闻复制成宣传画(上面有体育明星的巨幅照片),并将其单独出售给公众。但是,法院认为该宣传画描述了一个“有新闻价值”的事件,以及报纸有权通过复制其发表的作品进行自我广告,这种使用受美国宪法保护。

2.知名人物的“形象”的范围。这涉及到商品化权的保护对象,也就是有标识意义的“资产”。最初,商品化权限于知名人物的“姓名”或者“肖像”的使用,后来随着时代的发展,将其扩展到识别知名人物的所有特征,包括姓名、绰号、面孔、画像、声音、(戏剧小说中的)人物角色以及其他特征。知名人物的特征对于促销商品是有价值的,知名人物具有防止他人擅自作商业使用的利益。美国“知名权”方面的权威学者J.ThomasMcCarthy教授就指出,认定侵犯知名权的标准是原告能够在广告中被“识别出来”。例如,某著名主持人的开场白为社会公众所熟知,但如果有人未经授权使用在广告中,就有可能侵犯了权利人的商品化权。

3.知名人物知名的“标准”,也就是要求“众所周知”,这是必要条件。因为,如不知名,他人就利用不了它的竞争优势,即是被使用了也不影响竞争秩序和损害消费者利益,从而不具有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意义。只能根据民法的一般条款,从保护公民的姓名权或者肖像权的角度来处理。而且,如果不要求知名度,就可能导致商品化权的滥用或者不当保护。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知名”是指“著名”和“有名”,即知名需要达到一定的标准,要在一定的范围内才称得上具有“知名度”,这类似于知名商标的评定。商家利用知名人物的商品化权也是想通过知名人物的声誉,吸引消费者,提高企业的知名度从而获取商业利益。设想使用普通人张三或者李四的名字去申请注册商标,就有可能达不到它所期望的效果。因此对于知名人物的认定,既不能过于简单,也不能过于复杂,而要根据个案来处理。

注释:

①朱妙春著:《商标及专利纠纷案纪实》,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年版,第51页。

篇6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贸易商品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我国对外贸易规模不断扩大,出口大幅增长的过程中,出口商品结构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它离将我国塑造成为世界贸易强国的要求差距还很远,仍存在不少突出的问题,如出口劳动密集型产品比重过大、出口工业制成品档次较低、高附加值和高科技含量的产品比重偏低、服务贸易发展滞后、出口商品结构趋同化现象严重等。因此,深入实施科技兴贸战略,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提高出口商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对于实现外贸出口的可持续发展以及再上新台阶至关重要。

如何优化我国的出口商品结构,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向谈谈对策:

一、转换出口观念,增强竞争优势意识

传统贸易观念认为,运用比较优势理论,我国应该在外贸战略上突出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出口。但是,在当今的国际市场上,劳动密集型产品的比较优势并不一定能转变为竞争优势。劳动密集型产品已趋饱和,国际消费需求结构以及相应的投资需求结构已向更高层次转换。此外,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歧视性的贸易政策使我国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受到诸多壁垒的阻碍,在国际市场上发展的空间越来越有限。我国大部分出口商品技术含量低、出口效率不高是不争的事实,一方面,我国大部分为加工贸易出口,其所得不过是一点微薄的加工费,有很多企业在为诺基亚、摩托罗拉、英特尔等跨国巨头贴牌加工;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片面追求“出口创汇”,使出口企业竞相杀价“肥水流入外人田”,造成我国出口利润率低下,给中央财政造成沉重压力。因此,我们首先要转换自己的观念,认清我国以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的出口贸易在国际分工中处于被动不利的地位,努力增强商品的竞争优势意识,警防陷入“片面追求贸易顺差”和“强调比较优势”的陷阱。

二、鼓励科技兴贸及扶持出口农林牧副渔产品的政策

要在政策上给予扶持,用足国家和省的政策,鼓励企业积极申报高新技术研发资金。针对目前出口商品结构科技落后局面,设立科技兴贸专项基金,在经营许可方面、资金投入方面给予倾斜,并实行重奖措施,对科技兴贸有突出贡献的部门、企业及个人给予重奖,提高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对能增加农民收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出口,要积极扶持。

三、促进工业制成品的升级换代

多年来,发达国家一直把一些劳动密集、污染严重、耗原料能源多的产业逐步转移到发展中国家,对本国资本密集的行业进行以自动化、节能、清洁为中心的技术改造和产品升级。而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所处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技术水平是无法快速跟上这些科技实力强大的国家来进行工业制成品的结构调整的。但是,我们要想搞好本国商品的升级换代,也可以从下列两个方面来采取措施:第一,划分工业制成品的层次,建立分市场、分品种的各类加工区,使出口生产企业都能建立以国别出口为目标,来规划对象国需求产品发展,保证实现出口产品的适销对路。第二,增加生产所需的优质原料、配件以及一些关键设备,提高出口商品生产的工艺水平,加速产品的升级换代,发展新品种填补一些出口产品的空白。

四、重视科技力量,推动高新技术产品出口

近年来,我国在世界各国的贸易往来中,出口的商品不管是农产品、纺织品、玩具还是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都遭受到不同程度的出口限制,而且涉及面也在不断扩大。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程度的提高,国际竞争突出地表现为高科技水平的竞争,由此带来世界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表现在世界贸易格局上就是各国出口商品结构的技术、知识密集化。这表明,传统产品市场需求的增长已有限,高技术产品出口已成为国际贸易新的增长点。由此可见,要想在竞争中取胜,我们必须重视科技力量,认清科技对商品出口和经济增长的贡献作用,提高我国企业的生产技术、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采用多种形式来培养大批的专业技术人员,还必须加快培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只有这样,中国外贸才能走出一条拥有高附加值出口商品的效益型发展道路,推动我国知识密集型服务和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同时加强领导,成立科技兴贸领导小组。重点指导和研发高科技、高附加值产品。政府也要积极鼓励外商引进高新技术和资金,我方密切配合出让经营场所、管理费、市场等,使到外商高兴而来、满意而归。

五、继续发挥比较优势的作用

尽管欧美等发达国家在2004年末取消了对中国出口纺织品的配额限制,但是,美欧又在2005年4月实施了针对中国服装业的“特保调查”和“特别限制措施行动指南”。面对日益加剧的反倾销调查,我们的企业不能只是抱怨,应该以长远的眼光来树立自己的比较优势。调整劳动密集型产品,重新进行市场定位,以世界市场需求为导向,着眼于产品的纵深发展,提高传统劳动密集型产业的质量和技术层次同时,跨国公司推行全球化战略,需要利用中国廉价劳动力来寻找低生产成本的区位,这为我国通过参与国际分工发挥“后发优势”提供了机遇。这样既能发挥垂直分工中劳动力价格低的优势,又能获得水平分工中跨国公司技术外溢、管理经验等的益处。

六、出口商品结构调整应与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

要提高我国产业和产品的竞争力,就必须调整产业结构,逐步形成出口支柱产业(农副轻纺等传统产业)、出口主导产业(机电仪化产业)、出口战略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三大出口产业群,使其呈梯度发展态势,并尽快向技术含量高的产业转移。与之相适应,逐步形成传统技术、适度技术和高新技术渐进式传导的技术结构,为我国创造新的出口优势和贸易优势提业支持和技术支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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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量的市场调研与分析

任何一项产品,如果不能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如果没有有别于其它对手的特性,如果没有自己的实力支撑,如果没有叫得响的卖点、诉求点和利益点,很难在市场上一炮打响!

因此,一项产品需要具有以上的特性,就必须进行前期的市场调研和分析。只有调研,才能够准确地把握消费者的需求,避开竞争对手的壁垒和建立自己的竞争优势,以强有力的卖点、利益点来满足消费者。也就是说:只有在市场调研的基础上,我们才可能以合适的方式把合适的产品以合适的价格卖给合适的人群。调研要务实、简单、快速,切不可盲目照搬西方营销学理论,一定要和国情、企业多方面务实接合,如脑白金前期的市场调研论证就非常值得国内企业学习。市场调研一般分为三个阶段,一是产品调研,包括已有产品的上市调研和研发产品的调研,主要通过定性定量的调研方法确定出产品、品名、定位、定价等课题,二是新产品上市前的市场测试调研,主要是针对消费者展开试用、首次重购、采用和购买频率的调研;三是对企化方案的调研;而此处针对主要是对产品商机的论证。总之,经过调研就是要论证自己的产品商机是填补市场空白,而不是填补企业空白。

二、产品包装设计

包括产品的概念提炼,商品名称,商品规格,内、外包材的选择,外包装的设计。产品命名,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就像一个女孩子,叫柳小花和柳如烟给人的感觉是不同的。好的产品名本身就是一个直白的广告语,直截了当的表明产品的独特之处,还能给消费者以积极的联想。

像正大青春宝-抗衰老功效,脑白金-联想到对人的重要作用,溶栓胶囊-通血管的独特优势,排毒养颜胶囊-功能一目了然,此外克咳、胃铋治、感康、感快贴等也都是比较好的名字。

相比之下,汇仁乌鸡白凤丸名字过于普通,难怪会出现汇仁打广告,同仁堂的人比汇仁的人还高兴的情况。我在北京的药店发现,汇仁乌鸡白凤丸卖21元,同仁堂的卖14元,两种产品摆在一起,而同仁堂的牌子又那么硬,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傻瓜才不会买同仁堂的。

包装设计。外包装是最直接与消费者接触的媒体,一个醒目、视觉冲击力极强的产品包装十分有助促进终端的购买,如果再能在陈列时达到生动化,它就是一支非常优秀的广告。好包装自己会说话,要达到在狭窄的空间里做到最大化传递有效信息,产品包装必须能在众多的产品当中“跳”出来。

堪称保健品楷模的脑白金包装由胶囊与口服液复合而成,两者各有功能偏向,而这种复合型的产品在国内不多,避开了单一性的睡眠类和肠道类产品的跟进,有效地回避了竞争风险,同时也可诉求缓解中老年入的多种病态,将两种功效的成分叠加在一起,使脑白金别具一格,创出了自己的特色。

三、市场预测

篇8

所谓知名人物商品化权是一个范围很广的概念,它是指将能够产生商业信誉的知名人物的姓名、肖像、声音、动作等人格形象因素进行商业性使用的无形财产权。换言之,知名人物的商品化权就是其通过商业使用而取得经济利益的可能性。

知名人物商品化权具有以下特征:㈠权利的主体可以是知名人物本人、其创造者或者被许可使用的人。体育明星对其姓名或者肖像享有商品化权,迪斯尼公司对其虚构的人物享有商品化权。㈡权利的客体为知名人物的形象,即它以可确定知名人物身份的各类人格特征为权利的对象。知名人物的形象可以是真实的人物,如影视、体育明星的姓名、肖像或者其他特征;还可以是其他虚构的人物,如卡通人物米老鼠、蓝猫等。例如,在鲁迅后人与“鲁迅美术学院”案件中,鲁迅的肖像、姓名就是其商品化权的权利对象,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擅自进行商业使用。当然,知名人物不仅仅局限于“人物”的意义上,还包括其他一些事物或者活动的知名称谓。因此,更准确地说,知名人物商品化权就是知名形象商品化权。而且,作为保护对象的知名人物形象的范围本身有极大的弹性,并有扩大的趋势。㈢为商业目的使用。这里的“商业目的”是狭义的,是指广告或者促销商品,而不仅是在商业中使用或者追求利润。权利人对知名人物的特征主张商品化权,也常常是因为这些特征被他人用作商业目的。正如美国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次重述权威性地指出,知名权(即商品化权)通常并不包括在新闻报道、评论、娱乐、虚构或者非虚构作品中使用他人的特征,或者偶然在广告中使用该特征。㈣知名人物商品化权的财产性。知名人物的肖像、姓名等特征,通过商品化可以转化为财产或者获得经济报酬,给知名人物的创造者、拥有人及其授权使用人带来经济利益。知名人物的形象之所以能够产生经济价值,主要是以下原因:⑴它可以吸引消费者对特定商品的注意。知名人物的姓名或者肖像等特征甚至可以作为区别商品的标识或者品牌,如李宁牌运动服以著名运动员李宁的名字作为商标,就很好地与其他品牌的运动服区别开来。知名人物的姓名或者肖像等也可以作为特定商品的装饰,增强其吸引力和显著性。⑵知名人物的姓名和图像也具有担保作用,能够刺激购买。将知名人物使用在商品上,能够引起消费者的强烈反响,也就是所谓的“名人效应”。⑶知名人物对特定商品的认可,可以使消费者有机会与公共人物联系在一起,无论这种联系是多么遥远。至少有许多消费者无意识地看中这种联系。

二、知名人物商品化权保护的意义

商品化权是已发展成为保护知名人物特征的商业利益的权利。总体上说,知名人物商品化权利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即其本身是知名形象的创造者或者管理者的智力劳动成果,而且可以转化为商业价值,也是一种商业成果。尤其随着现代影像媒体的不断进步,作品越来越容易得到广泛的传播,作品中的主人公形象逐步为人所周知。而将这些角色的形象以至名称用于商品上或者服务上,往往会强烈地唤起消费者的消费欲望,取得商业上的成功。由于作品中的角色,特别是著名的角色,包含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常被他人擅自在商业上使用,所以在法律上应当给予一定的保护。从表象上看,将知名人物注册为商标符合商标的形式性要求,与商标法关于商标的禁止性规定也不相冲突,但从实质看,商标注册人主观上存在借“名人效应”提高产品知名度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该行为,属典型的“搭便车”行为。这不仅不符合法律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也有违社会公德。试想,将某知名人物的名字进行商标注册后,社会公众第一反应很可能是认为,此产品与该知名人物具有某种特定联系或者取得了权利人相应的授权。出于对该知名人物的认可,公众可能倾向于接受该商标的商品。因而,注册人的注册行为事实上无偿占用了他人的劳动成果,对产品来源和公众认识也是一种误导。同意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不仅侵害了知名人物的在先权利,也容易混淆商品来源,不利于稳定经济秩序和倡导良好社会风气。

三、我国的法律保护

正是由于知名人物的商品化权具有如此重要的价值,运用法律保护知名人物的商品化权也就显得格外重要。从外国的立法和实践经验来看,知名人物商品化权的保护途径是多种多样的。最基本的途径就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版权法以及其他法律保护途径。在这里仅从商标法的角度谈一下对商品化权的保护问题。商标法可以对知名人物商品化权进行有效的保护,知名人物的姓名、肖像、绰号或者照片等都可以注册为商标,按照商标法保护。如果他人擅自将知名人物的特征注册为商标,权利人可以以侵犯知名人物的商品化权而主张在先权利。例如,英国1994年商标法的一个重大修改是不要求注册人必须使用商标,为方便转让而注册商标是允许的。该规定可以适用于知名人物的商品化权利的保护。知名人物可以在许多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商标,然后许可他人使用。而且,商标法改革白皮书在建议撤销原来的注册人必须是使用人的规定时,就承认商标许可在叙述发展的知名人物商品化活动中就有重要作用。

我国商标法相应也做出了一些规定。《商标法》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来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商标申请注册”。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同时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商标注册实行“申请在先”兼“使用在先”原则。对于符合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在三个月公告期内没有任何人提出异议,期满予以核准注册。第四十一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权利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四、几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1.“商业利用”的范围。由于商品化权只适用于对他人姓名、肖像或者形象的商业利用,特定的使用是否构成商业使用呢?在广告中的使用通常构成商业使用,在新闻报道、传记或者电影中的使用通常并不构成商业使用。但是,在商业使用与非商业使用之间存在着一个灰色区域,认定起来非常困难。一般来说,一些叙述性使用和指示性使用虽然被视为商业使用,但不构成侵犯商品化权。例如,美国一家报纸将其报道的体育新闻复制成宣传画(上面有体育明星的巨幅照片),并将其单独出售给公众。但是,法院认为该宣传画描述了一个“有新闻价值”的事件,以及报纸有权通过复制其发表的作品进行自我广告,这种使用受美国宪法保护。

2.知名人物的“形象”的范围。这涉及到商品化权的保护对象,也就是有标识意义的“资产”。最初,商品化权限于知名人物的“姓名”或者“肖像”的使用,后来随着时代的发展,将其扩展到识别知名人物的所有特征,包括姓名、绰号、面孔、画像、声音、(戏剧小说中的)人物角色以及其他特征。知名人物的特征对于促销商品是有价值的,知名人物具有防止他人擅自作商业使用的利益。美国“知名权”方面的权威学者J.ThomasMcCarthy教授就指出,认定侵犯知名权的标准是原告能够在广告中被“识别出来”。例如,某著名主持人的开场白为社会公众所熟知,但如果有人未经授权使用在广告中,就有可能侵犯了权利人的商品化权。

3.知名人物知名的“标准”,也就是要求“众所周知”,这是必要条件。因为,如不知名,他人就利用不了它的竞争优势,即是被使用了也不影响竞争秩序和损害消费者利益,从而不具有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意义。只能根据民法的一般条款,从保护公民的姓名权或者肖像权的角度来处理。而且,如果不要求知名度,就可能导致商品化权的滥用或者不当保护。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知名”是指“著名”和“有名”,即知名需要达到一定的标准,要在一定的范围内才称得上具有“知名度”,这类似于知名商标的评定。商家利用知名人物的商品化权也是想通过知名人物的声誉,吸引消费者,提高企业的知名度从而获取商业利益。设想使用普通人张三或者李四的名字去申请注册商标,就有可能达不到它所期望的效果。因此对于知名人物的认定,既不能过于简单,也不能过于复杂,而要根据个案来处理。

注释:

①朱妙春著:《商标及专利纠纷案纪实》,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年版,第51页。

篇9

经济发展是指随着经济增长而出现的经济与社会结构的变化,经济发展是当今世界的一个主题,而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任务更为艰巨,要求也更为迫切。规范经济学认为,经济增长的力量来自于市场的价格机制作用,它能够自动地促进资本积累、技术进步和劳动力的充分利用。然而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市场失灵是普遍存在的,政府有责任干预市场运行,而对于以市场为配置资源主体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政府适当干预经济发展的意义则更为重要。

税收是国家对部分产品或国民收入进行的法定分配,它同经济发展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是政府调节和干预经济的主要工具和为其他财政政策筹资的主要手段。一般说来,现代税收除筹财政资金的基本职能之外,还具有三大经济调节功能,即促进资源有效配置、调节收入合理分配以及实现经济稳定增长。在发达国家,所得税是主体税种,税收政策实施的主要工具都是所得税,而在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税源构成和征管能力等因素,商品劳务税往往成为主体税种,因而其在税收政策实施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商品劳务税是以商品和劳务的流转额为课税对象的课税体系。它主要包括消费税、销售税、增值税和关税。本文拟对经济发展中的商品劳务税作一理论上的探讨。

一、发展资本积累与商品劳务税

在发展中国家,实际经济增长和在增长基础上的经济发展,有着压倒一切的意义,但经济增长要受资本积累规模的约束。因而,如何形成足够的发展资金,是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中面临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一般而论,一国的资本积累有两种来源,一是利用外资,二是动员国内资金,尤其是国内储蓄。国内储蓄包括居民个人储蓄、企业储蓄(税后利润)和政府公共储蓄(主要来源于税收)。税收在调动社会资源用于储蓄、投资方面有两条渠道:一是通过征税筹集财政资金,增加公共储蓄或政府用于公共投资的集中性财力;二是通过制定鼓励储蓄的税收政策,刺激企业和居民个人把更多的收入用于储蓄,扩大私人投资。

在发展经济学的税收政策思路中,一国资本积累水平同税收收入水平相关,也和税制结构选择相关。发展中国家采取什么样的税制结构,选择什么税作为税制结构中的主体税种,在许多发展经济学家看来,首先应服从于扩大和刺激储蓄、促进资本积累的需要。他们的基本主张是,商品劳务税应成为发展中国家的主体税种,对发展资本的筹集发挥主要作用。为此,他们作了广泛的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

商品劳务税的范围主要是指一般销售税、消费税、以及营业税和关税等间接税。从总体上看,这些税收的在发展中国家的比重较高。一般说来,经济发展水平愈低,商品劳务税的比重愈高。据资料显示,在低收入国家,商品劳务税占全部税收总项的比重为41%,而高收入国家这一比例为30.9%,如果将进出口关税并入商品劳务税计算,高收入国家的比重为32.4%,而低收入国家高达71.1%.这表明较低的经济发展水平与较高的商品劳务税比重相联系。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虽然商品劳务税作为主体税种具有稳定的筹资功能和较低的征管成本,但根据税收效率的分析,它会对经济增长和市场机制产生较大的扭曲效应,这就需要适当提高所得税比重,推行商品劳务税和所得税并重的双主体税制结构。

二、优化产业结构与商品劳务税

根据发展经济学家赫立克和金德尔伯格的理解,经济发展不仅意味着以更多的投入或更高的效率去经营更多的产业,还意味着产业结构的变化以及生产过程中各种投入量分布的变化。在一国资源量为一定的条件下,通过产业结构变化,优化资源配置,可以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推动经济增长的内在力量。

考察西方国家100多年的经济发展过程,产业结构变化的长期趋势是:初级产业主导制造业主导服务业主导。而引起或影响产业结构变化的原因如同经济发展的动因一样复杂,从外因分析,政府的产业政策及其配套的财政、税收政策是一个重要的外部因素,特别是税收政策在推动一国产业结构形成、发展和优化的过程中有着重要作用。对于商品劳务税来说,它作用的大小是一个理论上和实践中争论颇多的问题,下面我们来作简单探讨。

首先,在讲座经济体制下,商品作价主要采用国家指令性或指导性计划价格,商品劳务税在配合价格调节生产和消费,以促进产业结构化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商品价格由市场决定,低税和高税不能直接形成低价和高价,因而商品劳务税对于调节产业结构的功能必将削弱。其次,商品劳务税作为间接税,具有易于转嫁的特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间接税的税负转嫁机制将充分发挥其作用,这决定了运用商品劳务税调节产业结构具有不确定性,甚至使政策目标落空。第三,商品劳务税与价格直接关联,其本身会扭曲商品的相对价格,导致消费者剩余损失;扭曲生产要素的相对报酬而导致生产者剩余损失。因而最终不利于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第四,商品劳务税还会对产业政策发生扭曲,这突出表现在增值税选型上。以我国为例,在生产型增值税实行统一税率的情况下,加工工业的进税抵扣比重大,税负轻;基础原材料和能源工业的进项税抵扣比重轻,税负重。显然,生产型增值税是与发展中国家的基本产业政策相背离的。

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能过分强调商品劳务税对于调节产业结构的作用,而应适当弱化。税收对于产业结构的调节应主要依靠所得税优惠来发挥作用,同时适当发挥商品劳务税的辅作用。

三、实现地区协调发展与商品劳务税

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是以各个地区的经济增长为基础的,是各个地区经济发展的总和。在同一个国家,由于地区间劳动素质、资本投入、技术进步、自然资源,地理和交通条件,以及其他社会性、国民性因素的差异,往往使区域间经济发展处于不平衡状态,既有经济发展程度较高的地区,也有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地区,甚至经济落后地区。税收对于促进地区经济协调发展具有一定的作用,但如何采取有效的税收政策以及商品劳务税在其中发挥什么作用,则值得探讨。这对我国目前正在实施的西部大开发战略也应该是有启发意义的。

一般来说,税收政策对地区经济发展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三方面:地区总税负水平的轻重,影响本地企业的积累能力;地区税收优惠政策的广度和深度,影响本地区的投资环境和投资吸引力;税制结构对地区财政经济发展的影响。这里,我们重点从第三方面分析商品劳务税对地区经济发展的影响。

地方财力的强弱对于地区经济发展来说也具有重要作用。目前,发展中国政府大多选择商品劳务税为主体税种,这对地方财力有两大好处:第一,这些地区的税源比较充实,税收收入不受企业成本费用高低影响,有利于保证落后地区的财政收入。这些收入对于增加当地公共积累,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当地各项事业发展至关重要。第二,有利于减轻落后地区企业的负担。因为商品劳务税属于间接税,可转嫁税,这样地方政府可以从中取得稳定、可行的收入,同时又将税款转嫁给购买方,经济落后地区将从中受益。

四、收入合理分配与商品劳务税

实现收入合理分配是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中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如果一国GNP获得增长,但社会分配状况恶化了,低收入阶层较之过去相对乃至绝对贫困,就可能出现有增长、无发展或高增长、低发展的情况。对我国而言,这还是一个重要的政治问题。

根据库兹沓茨的“倒U假说”,收入分配不均是一国在特定经济发展阶段必然出现的经济现象,要从根本上消除,只能以持续不断的经济增长为动力,实现经济结构的变革,但同时政府并非对之无能为力。在政府的各项政策中,以实现收入均等化为目标的税收政策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税收以收入分配的调节机制主要包括所得税、商品劳务税、财产税以及社会保险税对转移支付制度的筹资作用。对商品劳务税的调节机制而言,主要是消费税对高收入阶层支付能力的调节。国际通行的商品劳务税主要是增值税和消费税。一般说来,增值税对各类商品和劳务普遍课征,是中性的,因而增值税不论是由企业负担,还是消费者负担,通常都不具备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消费税则不同,只是对某些特殊消费品课征,是非中性的,收入阶层一部分收入在流通领域里就转化用于财政转移支付的资金来源。

从理论上讲,消费税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不象个人所得税那样直接、有效,但是,就发展中国家而言,通过消费税实现调节收入分配的目标或许更切合实际。这是因为:(1)发展中国家一般实行商品劳务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而消费税又占相当大比例,往往高于财产税和个人所得税。(2)征税消费品的选择,一般都是对奢侈品征税或重税、对必需品免税或轻税,这样就把绝大部分税加在高收入阶层身上,因而也具有与所有税相似的累进课税效应。(3)与所得税和财产税相比,消费税税源易控管,逃税难度较大,能够保证政府的分配政策得以有效实施。同时,由于消费税的非中性特性,对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也有负面影响,容易产生“超额负担”。因此,发展中国家要对此进行效率与公平、增长与效率的权衡。

五、通货膨胀与商品劳务税

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过程中,长期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是,巨大的财政赤字和严重的通货膨胀,它困扰着这些国家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因此,如何抑制通货膨胀、促进经济发展中国家政府所追求的重要政策目标。在20世纪末,从1997年起,“有7个经济本(指日本、墨西哥、阿根廷、泰国、马来西亚、韩国、香港-引者注)经历了与大萧条极为相似的严重经济衰退”,中国也遭遇了前所未有的通货紧缩,因此,治理通货紧缩又成了很多国家当前的经济任务。

通货紧缩与通货膨胀同样都是一种货币现象,通货膨胀的主要特征是物价和货币供应量持续上升,通货紧缩的主要特征是物价和货币供应量持续下降。尽管通货紧缩与经济衰退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但通货紧缩往往伴随着经济衰退或是造成经济衰退的重要因素。治理通货紧缩的主要措施是实施和推行扩张性的财政对策、货币政策、相应的产业政策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完善。税收政策方面,目标是刺激消费者需求,除开征利息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等财产税之外,还要进一步降低商品劳务税中有关投资和消费的税收,提高投资倾向和消费倾向,以推动投资和消费需求增长。

税收政策与通货膨胀问题的相关性有三个方面,即税收收入水平、税制结构和税式支出。对商品劳务税来讲,我们重点分析税收收入水平中增税对消费需求的抑制作用。在发展中国家,政府增税对消费需求的抑制作用主要是通过消费税实现的。虽然消费税由于转嫁性,在短期内可能会推动商品价格上涨,但在既定的收入水平下也会抑制需求,从而在较长时期内降低通货膨胀压力。消费税的这种反通货膨胀效应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对具有一定需求弹性的生活必需品征收一般消费税,二是对部分高消费品征收特别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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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本文系2013年河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保护与开发并重模式下物质文化遗产的商标权保护研究》,项目编号SQ137007。

作者简介:刘佩,河北民族师范学院法政系,讲师。

一、商标权保护模式的优势

一般而言,对于文化遗产的保护可以分成两大类,一是防御性保护,二是积极保护。防御性保护的立法模式主要目的是防止第三人通过申请专利、商标或再创作等方式将文化遗产据为己有;积极保护的立法模式是指不限制他人对文化遗产的使用但是要在使用后支付报酬。防御性保护模式的关注点是文化遗产所有人独有占有权;积极保护模式更具有开放性,其关注点是文化遗产的财产效应。在防御性保护模式下,第三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文化遗产的所有权人;而在积极保护的立法模式下,所有权人不禁止第三人使用,该使用也未必必须事先得到所有权人的同意,只要使用人支付报酬即可。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权的权利内容包含使用权和禁止权。所谓使用权,是指商标权人对其所持商标具有充分的支配权和完全的使用权;所谓禁止权是排他性权利,该权利具体表现为禁止他人非法使用商标及其他侵犯商标权行为。商标权的权利内容侧重于防御保护内容,但并不排斥积极保护内容。以商标权保护文化遗产的方式是将文化遗产作为商品或服务通过注册商标保护的方式。此种保护模式的关键点是以文化换效益、合理开发利用文化遗产。商标权保护模式开发与保护并重,能够有效解决世界文化遗产面临的现实问题,是一条值得推广的保护模式。与其他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相比较,其优势如下:

第一,有利于实现文化遗产内在的经济效益。市场经济下,理性人是市场经济的主体,经济利益是理性人行为的重要驱动力。以注册商标的方式保护文化遗产不仅可以传承和保护世界文化遗产的文化特质, 而且可以促进世界文化遗产内在的经济利益的实现。商标权保护模式不改变古迹、建筑群、文物等文化遗产的原始样貌,而将静态的古迹、建筑群、文物等文化遗产形式转化为可以流通的商标形式,从而达到开发与保护相结合的最佳方式。

第二,有利于保持文化遗产的特性。正如上文所述,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订立《保护世界文化和遗产公约》的一方面原因是:联合国注意到文化遗产越来越受到破坏的威胁,一方面因年久腐变所致,同时变化中的社会和经济条件使情况恶化,造成更加难以对付的损害或破坏现象。所谓“变化中的社会和经济条件”应当包括经济利益的冲击。商标权保护模式通过注册商标的方式使文化遗产的经济效益得以发挥,同时,此种开发方式并不改变文化遗产本身的样态。所以,商标权保护模式有利于保持文化遗产的特性。

第三,有利于世界文化遗产的开发与保护之间的良性循环。世界文化遗产的损害对世界文化而言是一种重大损失,国家对世界文化的保护工作并不是很完善,因为保护世界文化遗产需要大量的投入,包括经济、科学和技术力量。注册商标权能够使世界文化遗产在不改变样态的前提下开发出经济效益,其产出的经济效益可以用于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进而形成开发与保护之间良性循环。

二、商标权保护存在的问题:以避暑山庄为例

以避暑山庄为例,避暑山庄作为世界文化遗产和国家五A级景区,每年接待大量的国内外游客。 目前,旅游商品的销售成为旅游行业新的经济增长点,是世界文化遗产转化为经济效益的有效形式。世界文化遗产相关的旅游商品产业的发展离不开商标权的保护和品牌战略。以避暑山庄为例,其在旅游商品开发和品牌塑造上存在的问题如下:

第一,注册商标的品牌意识不足。避暑山庄作为世界文化遗产驰名中外。就其相关的注册商标而言,据笔者搜集的资料,河北省承德市避暑山庄实业集团就白酒类注册了“山庄”商标,该集团生产的山庄老酒获得 “中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称号。 除此之外,笔者没有发现与避暑山庄相关的其他商标。就避暑山庄实业集团注册山庄商标而言,其是企业自身行为,与避暑山庄管理部门无实际联系。避暑山庄作为驰名中外的世界文化遗产,其可开发的商品肯定不仅仅是白酒品类。同时,大量的商品取材于避暑山庄却没有注册相关的商标,商标权保护意识不足。

第二,与避暑山庄相关的旅游品牌商标的关注不够。上文指出避暑山庄成为国家5A级风景区,其吸引大量的游客来承德。但是,笔者发现在承德售卖的旅游商品并没有体现出避暑山庄的特色。一言概之,旅游商品的开发并没有有效利用避暑山庄的品牌效应,即避暑山庄的品牌效应扩展不够充分。若将避暑山庄的品牌效应扩展到旅游商品,其必将带动旅游商品的销售,创造新的经济效益。作为世界文化遗产和著名风景区的避暑山庄的品牌价值远未发挥出来。

三、世界文化遗产旅游商品商标保护的建议

首先,要强化商标的注册申请。各国法律都要求注册商标申请人须具备一定的资格。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的主体限定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世界文化遗产虽然是属于世界遗产的一部分,但是《公约》亦提出应当充分尊重文化遗产所在国的主权并且不能使国家的财产权受到损害。同理,我国世界文化遗产属于国家,亦属于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其主体不仅仅包含当地的政府,亦应包括当地的民众。那么商标申请人应当是谁?根据公约的规定,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的国家应设立专门的结构进行管理。笔者认为,该机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以避暑山庄为例,避暑山庄管理委员会可以作为“避暑山庄”等相关商标的申请人,但应当注意的是申请人并不意味者其是注册商标的所有人。 其次,笔者认为,我们解决文化遗产注册商标存在的问题时,可以借鉴我国商标法关于地理标志的规定。根据我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人可就地理标志申请注册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某地区的自然因素、人文因素等一系列条件早就与该地区紧密相连的产品,地理标志商标即标示商品来源地区。为保护特色产品,目前国际通行做法即是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可以合理、充分地利用与保存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地理遗产,可以有效地保护优质特色产品,促进特色行业的发展。就注册商标而言,世界文化遗产和地理标志存在两个主要相似的特征:

第一, 地域性。正如上文所述,世界文化遗产属于世界的,更是地方的。文化遗产代表着文化遗产所在地的文化资源,世界文化遗产与其所在地不能相分离。河北省承德市与避暑山庄紧密相连,在民众的意识中承德和避暑山庄之间几乎可以划等号,所以,通过申请“承德避暑山庄”等一系列地理标志商标,既可以合理、充分利用文化资源,又可以有效地保护承德相关的优质产品,促进相关特色产业的发展。

第二,主体不特定。正如上文所述,世界文化遗产传承一个地区的文化,其既属于世界,又属于国家,更属于地区民众。该特点决定了其所有权主体的不特定性,其与地理标志商标特点相似。因为特征的相似性,笔者认为,世界文化遗产的商标申请可以借鉴地理标志的申请制度,申请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注册人负有管理责任,管理责任包括检测、评定、监督等责任。

集体商标的封闭性决定了其只能被用于加入集体的成员。集体商标亦具有一定的品质证明功能。对文化遗产申请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有利于形成保护与开发文化遗产的良性循环。一方面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由专门的结构管理、监督,在向公众证明文化遗产来源及特定品质的同时,有效地防止某些因素对该文化遗产的侵害, 保护文化遗产地民众独占性的经济权利;另一方面,利益的获取可以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更好的协调文化遗产地保护与开发之间的关系。

篇11

随着中国加入WTO越来越多的中国品牌进入国际市场要树立良好的商品形象『除了具有过硬的质量、合理的价格、精美的包装还要重视商标的翻译。商标是生产者用来标识他们生产和销售的商品的标识符号具有一定的广告宣传作用:

语言是文化的一部分商标词能够反映一个民族的悠久历史和文化。由于其蕴涵丰实的文化,在翻译商标时就必须传递其内在的文化信息。如果缺乏文化意识只进行简单的双语转换,忽视对内含的民族文化信息作相应的传递译文缺乏原语本应具有的文化内涵或联想意义甚至有时还会产生意想不到的副作用导致产品销售不畅。

翻译是一种跨越时空的语言活动是“把一种语言已经表达出来的东西用另一种语言准确而完整地重新表达出来”是“从语义到文体在译入语中用最切近而又最自然的对等语再现原语的信息”。由于商标是生产者用来标识他们生产和销售的商品的标识符号,具有一定的广告宣传作,而注册商标又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商标的译文要求准确化、标准化,译名必须独特新颖、醒目悦耳、简短明快、实意明确应使消费者产生有益于商品销售的联想和要求。

传统上我国的商品商标和企业标识习惯使用汉语拼音。目前也有一些产品.如像长虹(Chonghong),春兰(Chunlan ).健力宝(Jianlibao)已成功进入国际市场但只占少数。由于汉语属汉藏语系为表意文字注重意合;而英语属印欧语系为表音文字注重形合。因此在将我国产品商标译成英文时译者须考虑英译商标的形意调和,结合二者之长且为国外所接受的译名。汉语商标音译很难实现国际化,一般不易被外国人看懂、识别,甚至易引起误解.不利于参与国际竞争。如北京中关村四通公司.若按汉语拼音译成Sitong就不解其意了,译成的Stone(石头)外国客户和商家都明白了Stone(石头)给人感觉很有力量、实力的会联想到是优质的计算机从某种意义上讲产品的商标对于产品的销售有一种不可言喻的导向作用,所以译此类商标要尽可能的小心谨慎并做到精益求精它基本上是意译、转译,或混合译这决不仅仅是汉语拼音的音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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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理论家尤金奈达指出’对于真正成功的翻译而言熟悉两种文化甚至比掌握两种语言更重要因为词语只有在其作用的文化背景中才具有意义。“文化在商标翻译中的重要性国际品牌在全球范围内营销,必然要跨越种种文化障碍中西方文化差异较大商品经济现象的复杂商标词的翻译超越了语言学概念而上升到文化心理和市场重新定位层面因此翻译时要注意译文能增强商品的竞争力。

直译法.即根据原商标词的含义.译为意义相同或相近的英文。如王朝葡萄酒(Dynasty)使人一看便知是陈年好酒Forever一词很恰当地为永久牌自行车做了“经久耐用直至永远“的活广告蜂花洗发水译为Bee & Flower使人感到使用该产品后会像鲜花一样芳香宜人商标直译时应注意与目标市场在文化习俗方面存在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