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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土地复垦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复垦应当综合考虑复垦后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生产建设活动造成耕地损毁的,能够复垦为耕地的,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
第三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土地复垦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铁路、交通、水利、环保、农业、林业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和行业指导监督。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土地复垦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除条例第六条规定外,开展土地复垦调查评价、编制土地复垦规划设计、确定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实施土地复垦工程质量控制、进行土地复垦评价等活动,也应当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土地管理行业标准。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补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等标准。
第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复垦信息管理系统,利用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对土地复垦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收集、汇总、分析和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损毁、土地复垦等数据信息。
第二章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六条 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依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具体承担相应建设用地审查和采矿权审批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报送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查。
第七条 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的补充编制工作,报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第八条 土地复垦方案分为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依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以及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采矿项目,应当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其他项目可以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第九条 生产建设周期长、需要分阶段实施土地复垦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应当包含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跨县(市、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在土地复垦方案中附具以县(市、区)为单位的土地复垦实施方案。
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和以县(市、区)为单位的土地复垦实施方案应当明确土地复垦的目标、任务、位置、主要措施、投资概算、工程规划设计等。
第十条 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根据论证所需专业知识结构,从土地复垦专家库中选取专家。专家与土地复垦方案申请人或者申请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要求回避。土地复垦方案申请人也可以向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专家回避。
土地复垦方案申请人或者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查询专家意见。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提供查询结果。
第十一条 土地复垦方案经专家论证通过后,由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最终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通过审查:
(一)土地利用现状明确;
(二)损毁土地的分析预测科学;
(三)土地复垦目标、任务和利用方向合理,措施可行;
(四)土地复垦费用测算合理,预存与使用计划清晰并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
(五)土地复垦计划安排科学、保障措施可行;
(六)土地复垦方案已经征求意见并采纳合理建议。
第十二条 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应当包含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内容。
土地复垦方案未通过审查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土地复垦义务人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不予办理建设用地或者采矿审批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因生产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规模等发生变化,或者采矿项目发生扩大变更矿区范围等重大内容变化的,应当在三个月内对原土地复垦方案进行修改,报原审查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四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不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三条规定补充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复垦方案的,依照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在实施土地复垦工程前,应当依据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土地复垦规划设计,将土地复垦方案和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一并报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要求,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遵循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
第十七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银行共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明确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和使用的时间、数额、程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
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动工前一个月内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应当在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后一个月内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修改土地复垦方案后,已经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不足的,应当在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后一个月内补齐差额费用。
第十九条 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实行一次性预存和分期预存两种方式。
生产建设周期在三年以下的项目,应当一次性全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生产建设周期在三年以上的项目,可以分期预存土地复垦费用,但第一次预存的数额不得少于土地复垦费用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余额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土地复垦费用预存计划预存,在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前一年预存完毕。
第二十条 条例实施前,采矿生产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缴存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中已经包含了土地复垦费用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可以向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属实的,可以不再预存相应数额的土地复垦费用。
第二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工作计划和土地复垦费用使用计划,向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出具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出具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
土地复垦义务人凭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从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支取土地复垦费用,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第二十二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于每年4月31日前向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年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土地损毁情况,包括土地损毁方式、地类、位置、权属、面积、程度等;
(二)年度土地复垦费用预存、使用和管理等情况;
(三)年度土地复垦实施情况,包括复垦地类、位置、面积、权属、主要复垦措施、工程量等;
(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年度报告内容。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报告事项履行情况的监督核实,并可以根据情况将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年度报告在门户网站上公开。
第二十三条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复垦义务人使用土地复垦费用的监督管理,发现有不按照规定使用土地复垦费用的,可以按照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的约定依法追究土地复垦义务人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应当遵循保护、预防和控制为主,生产建设与复垦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
(一)对可能被损毁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应当进行表土剥离,分层存放,分层回填,优先用于复垦土地的土壤改良。表土剥离厚度应当依据相关技术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表土剥离应当在生产工艺和施工建设前进行或者同步进行;
(二)露天采矿、烧制砖瓦、挖沙取土、采石,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应当合理确定取土的位置、范围、深度和堆放的位置、高度等;
(三)地下采矿或者疏干抽排地下水等施工,对易造成地面塌陷或者地面沉降等特殊地段应当采取充填、设置保护支柱等工程技术方法以及限制、禁止开采地下水等措施;
(四)禁止不按照规定排放废气、废水、废渣、粉灰、废油等。
第二十五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对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规模、程度和复垦过程中土地复垦工程质量、土地复垦效果等实施全程控制,并对验收合格后的复垦土地采取管护措施,保证土地复垦效果。
第二十六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依法转让采矿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复垦义务同时转移。但原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完成的土地复垦义务未履行完成的除外。
原土地复垦义务人已经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以及未履行完成的土地复垦义务,由原土地复垦义务人与新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在转让合同中约定。
新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重新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银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
第三章 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二十七条 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调查评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损毁土地现状调查,包括地类、位置、面积、权属、损毁类型、损毁特征、损毁原因、损毁时间、污染情况、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等;
(二)损毁土地复垦适宜性评价,包括损毁程度、复垦潜力、利用方向及生态环境影响等;
(三)土地复垦效益分析,包括社会、经济、生态等效益。
第二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认定为历史遗留损毁土地:
(一)土地复垦义务人灭失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
(二)《土地复垦规定》实施以前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
第二十九条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历史遗留损毁土地认定结果予以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土地复垦义务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答复。土地复垦义务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裁定。
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出的认定结果不符合规定的,可以责令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重新认定。
第三十条 土地复垦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土地复垦潜力分析;
(二)土地复垦的原则、目标、任务和计划安排;
(三)土地复垦重点区域和复垦土地利用方向;
(四)土地复垦项目的划定,复垦土地的利用布局和工程布局;
(五)土地复垦资金的测算,资金筹措方式和资金安排;
(六)预期经济、社会和生态等效益;
(七)土地复垦的实施保障措施。
土地复垦专项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纳入土地整治规划。
土地复垦专项规划的修改应当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复垦专项规划制定土地复垦年度计划,分年度、有步骤地组织开展土地复垦工作。
第三十二条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资金来源包括下列资金:
(一)土地复垦费;
(二)耕地开垦费;
(三)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四)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
(五)可以用于土地复垦的耕地占用税地方留成部分;
(六)其他可以用于土地复垦的资金。
第四章 土地复垦验收
第三十三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当组织自查,向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验收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验收调查报告及相关图件;
(二)规划设计执行报告;
(三)质量评估报告;
(四)检测等其他报告。
第三十四条 生产建设周期五年以上的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可以分阶段提出验收申请,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分级验收。
阶段验收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总体验收由审查通过土地复垦方案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
第三十五条 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组织邀请有关专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依据土地复垦方案、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对下列内容进行验收:
(一)土地复垦计划目标与任务完成情况;
(二)规划设计执行情况;
(三)复垦工程质量和耕地质量等级;
(四)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情况;
(五)工程管护措施。
第三十六条 土地复垦阶段验收和总体验收形成初步验收结果后,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所在地公告,听取相关权利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相关土地权利人对验收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期内向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书面提出。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核查,形成核查结论反馈相关土地权利人。异议情况属实的,还应当向土地复垦义务人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第三十七条 土地复垦工程经阶段验收或者总体验收合格的,负责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具阶段或者总体验收合格确认书。验收合格确认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土地复垦工程概况;
(二)损毁土地情况;
(三)土地复垦完成情况;
(四)土地复垦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建议、处理意见;
(五)验收结论。
第三十八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在申请新的建设用地、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时,应当一并提供按照本办法规定到期完工土地复垦项目的验收合格确认书或者土地复垦费缴费凭据。未提供相关材料的,按照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审查和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的土地复垦项目竣工后,由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初步验收,验收程序和要求除依照本办法规定外,按照资金来源渠道及相应的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初步验收完成后,依照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进行最终验收,并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复垦的项目竣工后,依照本条规定进行验收。
第四十条 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或者社会投资进行复垦的土地复垦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验收,验收程序和要求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章 土地复垦激励措施
第四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将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等农用地复垦恢复为原用途的,可以依照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凭验收合格确认书向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出具退还耕地占用税意见的申请。
经审核属实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意见。土地复垦义务人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退还耕地占用税手续。
第四十二条 由社会投资将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为耕地的,除依照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办理外,对属于将非耕地复垦为耕地的,经验收合格并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复核同意后,可以作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充耕地指标,市、县政府可以出资购买指标。
第四十三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将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的,经验收合格并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复核同意后,依照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可以作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充耕地指标。但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复垦的耕地除外。
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复垦后应当交给农民集体使用。
第六章 土地复垦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年度检查、专项核查、例行稽查、在线监管等形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当事人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和电子数据;
(二)要求被检查当事人就土地复垦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进入土地复垦现场进行勘查;
(四)责令被检查当事人停止违反条例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上及时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管理规定、技术标准、土地复垦规划、土地复垦项目安排计划以及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结果、土地复垦工程验收结果等重大事项。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国土资源主干网等按年度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工作开展情况等逐级上报。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落实土地复垦法律法规情况、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土地复垦效果等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土地复垦档案实行专门管理,将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资金使用监管协议、土地复垦验收有关材料和土地复垦项目计划书、土地复垦实施情况报告等资料和电子数据进行档案存储与管理。
第四十八条 复垦后的土地权属和用途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登记相关手续。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的其他、、行为,包括下列行为: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出具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出具退还耕地占用税的意见,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出具退还耕地占用税的意见的;
(三)其他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将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报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开展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和采取管护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基金项目: 贵州省科技厅联合基金项目资助(黔科合J字LKT[2012]07号)
作者简介:卢德彬(1987-),男,布依族,贵州荔波人,助教,硕士,主要从事区域发展与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的研究.
]土地复垦;可持续发展;土地利用
中图分类号:D65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土地开发复垦的潜力分析,即评价、测算土地开发整理潜力的类型、级别、数量和分布,是编制土地开发复垦专项规划的基础。其分析成果的准确程度直接影响到土地开发复垦专项规划目标的确定、重点区域及重点项目的定点定位,同时也直接影响到土地开发复垦专项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1]。本文从秀山县土地复垦开发的现状出发,着重分析土地复垦开发的潜力,以及进行,为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探索新增加耕地的方法和对策。
1、秀山县土地利用结构现状
据秀山县第二次土地调查和2010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统计,秀山县的土地总面积为245337.48公顷,2010年末全县农用地总面积224682.27 hm2,占土地总面积的91.23%;建设用地11808.1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4.81%,;未利用地9715.4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96%。
2、秀山县土地复垦资源调查
土地复垦是指在一定经济、技术和生态环境条件下 ,采取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对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及其自然灾害等破坏造成废弃的土地进行整治, 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土地复垦潜力是指对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和各种污染、自然灾害等造成破坏的、废弃的土地,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使其恢复正常利用和经营,可以增加的有效耕地和其它用地面积[2]。
根据土地复垦内涵,结合秀山县复垦资源现状,经研究确定:秀山县土地复垦对象包括农村居民点、采矿用地、交通用地;土地复垦潜力来源于地灾搬迁避让、高山移民、生态移民、村庄整治等原因引发的农村居民点复垦,废弃采矿用地复垦,废弃交通用地复垦三部分。
(1) 2010年末,全县建设用地总面积为11913.97 hm2,其中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7855.26 hm2,占65.93%。农村居民点用地的主要特点为:第一,人均、户均农村居民点占地面积大,平均每户占地555.64 m2,人均农村居民点占地面积为145.66 m2,大于《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中的120 m2;第二,零星散落分布户数多,约有93.87 hm2,占农村居民点总面积的1.2%;第三,地灾隐患处户数多,共有5293间房屋处于地灾地段,面积达101.20 hm2;第四,高海拔、交通不便区信息闭塞区域居民多;第五,农村闲置房屋多,孝溪乡上囤村抽样调查显示房屋闲置率为2%;第六,村庄布局散乱,配套设施不完备,缺乏统一规划布局。
(2) 2010年末,全县采矿用地面积为476.96 hm2,共全县建设用地总规模的4%。秀山县锰矿资源丰富,锰矿业发达,锰矿开采与锰矿加工为占地面积大,集中在溶溪、膏田等乡镇。但随着锰矿资源的减少甚至枯竭,大量采矿用地将废弃闲置,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另外,全县小型砖瓦窑数量多,约3000余个,占地约200-250 hm2,主要集中在梅江等乡镇。这些砖瓦窑规模小、产量低,且多占用良田,土地资源未得到合理利用。
(3) 2010年末,全县公路、铁路用地面积共约1067.53 hm2,占全县建设用地总规模的8.96%。渝湘高速公路、国道319线、国道326线、渝怀铁路通过秀山,另有省道304线、县道平贵路、龙石路、秀溶路等干线公路,已初步形成了以秀山县城为中心向四周辐射的路网主骨架。然而交通建设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土地资源浪费的现象,如:公路改道后,原有道路闲置;公路改扩建中,废弃物对公路周围土地的压占等。
3、秀山县土地复垦潜力分析与评价
3.1 土地复垦标准和分类体系
世界各国都在认真研究确定土地复垦标准。根据我们近年的调查,参考国内外的有关研究,针对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复垦标准[3-6]。
1)接近破坏前的土地适宜性与第一性生产力水平。
2)改造为新环境下的可垦土地并接近或超出破坏前第一性生产力水平。
根据秀山县的资源情况以及国务院的 《土地复垦规定》和国土资源部的《省级土地整理规划编制要点》的具体规定,提出复垦对象分类系统[7-8](详见表 1) 。
3)根据秀山县的实际情况,复垦潜力划分为三级。即增加耕地系数>=90%为Ⅰ级;增加耕地系数50%-90%为Ⅱ级;增加耕地系数
表1 秀山县土地复垦对象分类体系
表2 秀山县土地复垦潜力分级指标
3.2复垦潜力分析方法
3.2.1农村居民点的复垦
如前所述,农村居民点复垦的原因有地灾搬迁避、高山移民、生态移民等。对于不同原因的农村居民点复垦,本专题采取不同的研究分析方法。
(1) 对于地灾搬迁避让、高山移民、生态移民的复垦农村居民点:采取资料汇总分析与实地调研相结合的方法,结合秀山县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其复垦规模,按照80%的新增耕地率计算新增耕地面积。
(2) 对于村庄整治引起的农村居民点复垦:采取理论测算与实地调研相结合的方法,首先基于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标准,从理论上测算农村居民点减少规模,再用可实现程度对其较正、调整,最后按80%的新增耕地率计算新增耕地面积。具体步骤方法如下:
A.预测目标年总人口,结合户改情况预测农村人口数量:
目标年总人口=基期年人口数×(1+自然增长率)增长年限+(迁入人口数-迁出人口数)=基期年人口数×(1+自然增长率)增长年限+迁移人口
B.测算农村居民点减少规模
减少规模=基期年农村居民点规模-目标年农村居民点总规模=基期年农村居民点规模-目标年人均用地×目标年人口
C.用可实现程度进行较正、调整;计算新增耕地面积。
3.2.2交通用地复垦
采取资料汇总分析与实地调研相结合的方法,结合《秀山县交通发展十二五规划》及矿业相关规划信息确定采矿与交通用地复垦规模,按照80%的新增耕地率计算新增耕地面积。
3.2.3采矿用地复垦
经分析,秀山县采矿用地中可复垦采矿用地面积约164.71hm2,可复垦的砖瓦窑面积约200 hm2,鉴于二调中将小型砖瓦窑用地测成了耕地,本专题不再计算其复垦潜力。根据调查分析,复垦出的土地80%宜于农业耕作,20%宜于还林;按80%的新增耕地率计算,可新增耕地105.41 hm2。可复垦的交通用地约4.24 hm2,按80%的新增耕地率计算。
4、结果分析
4.1农村居民点分析结果
(1) 根据《2010年秀山县地质灾害隐患点明细表》,全县共有滑坡、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点190个,散布在全县29个乡镇内,涉及农户1767户,房屋5293间,面积约101.20 hm2。此部分农村居民点可全部复垦,用于农业耕作。按80%的新增耕地率计算,可新增耕地80.93 hm2。
(2) 根据实地调研,结合各乡镇2006-2010年乡镇规划,全县高山移民与生态移民涉及9500余户,面积约534.31。此部分农村居民点可全部复垦,根据调查分析80%宜于农业耕作,20%宜于还林。按80%的新增耕地率计算,可新增耕地341.98 hm2。
(3) 通过理论测算,结合2010年秀山县《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与2011年《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报告》,预计2020年秀山县总人口约69.17万人,其中农村人口44.35万人。根据国家《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对秀山县农村居民点用地作如下调整规划:现状人均居民点用地面积大于150 m2的,2020年减至150 m2 ;小于150 m2但大于120 m2的,减至120 m2;小于120 m2的不作调整。由此,规划目标年农村居民点总规模为5742.17hm2,较现在减少2113.09 hm2。由于受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并非所有农村居民点都可得到整治,经咨询最高实现程度约为50%。据此计算,通过拆旧建新等村庄整治全县农村居民点规模将减少1056.61hm2。节约出的这部分土地可用于农业耕作,按80%的新增耕地率计算,可新增耕地845.26 hm2。
4.2采矿与交通用地复垦潜力分析
采取资料汇总分析与实地调研相结合的方法,结合《秀山县交通发展十二五规划》及矿业相关规划信息确定采矿与交通用地复垦规模,按照80%的新增耕地率计算新增耕地面积。
经分析,秀山县采矿用地中可复垦采矿用地面积约164.71hm2,可复垦的砖瓦窑面积约200 hm2,鉴于二调中将小型砖瓦窑用地测成了耕地,本专题不再计算其复垦潜力。根据调查分析,复垦出的土地80%宜于农业耕作,20%宜于还林;按80%的新增耕地率计算,可新增耕地105.41 hm2。可复垦的交通用地约4.24 hm2,按80%的新增耕地率计算,可新增耕地3.40 hm2。各乡镇采矿与交通用地得垦潜力及新增耕地面积见表4-2。
4.3建设用地综合复垦潜力评价
通过上述分析,全县可复垦建设用地规模为1861.07 hm2,其中复垦农村居民点面积1692.12 hm2,其他建设用地复垦面积为168.95 hm2,全县共可新增耕地1376.98 hm2。各乡镇土地复垦规模及新增耕地面积及新增耕地率见表4-1。
表4-3各乡镇建设用地复垦潜力一览表
单位:hm2;%
根据新增耕地面积,将全县32个乡镇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三个潜力区,各潜力区所包括的乡镇名及新增耕地面积详见表4-2。
表4-4秀山县建设用地复垦潜力分级表
面积单位:hm2
5、结语
在耕地后备资源调查的基础上,我们进行了待开发复垦土地资源数量、质量、分布的调查,对可开发复垦土地进行适宜用途评价,明确土地开发复垦后的利用方向,用潜力系数对开发复垦土地进行潜力级别划分,明确土地开发复垦的空间布局和数量分布,有助于各级部门对土地开发复垦进行宏观决策,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科学制定土地开发复垦专项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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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6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中国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和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在昆明共同签署“云南省土地复垦费用监管合作协议”。此举标志着云南在全国率先推出了土地复垦费用联合监管机制。
云南地处低纬高原,地质环境复杂,生态环境脆弱,每年因矿产资源开采及交通、水利、能源建设等生产建设活动压占、损毁的土地达30万亩左右,如不及时复垦恢复利用,将造成土地资源浪费和生态恶化,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带来严重影响。为改变这一状况,云南省建立了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审查、土地复垦项目管理、土地复垦定期报告、土地复垦档案管理等制度,并将土地复垦监管纳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和年度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土地复垦监管机制。同时,在云南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省国土资源厅与发展改革、工信、财政、交通、能源、水利、农业、环境保护、林业及金融等部门加强协同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社会氛围,初步构建起云南省的土地复垦共同责任机制。
2011年国务院颁布施行《土地复垦条例》,2013年3月国土资源部颁布施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为认真落实好《条例》和《实施办法》要求,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和金融部门积极探索土地复垦费用监管新机制。根据《合作协议》,土地复垦义务人在土地复垦费用银行开设专门账户,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土地复垦义务人和银行三方签订土地复垦工作监管协议。根据协议,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遵循“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管理使用。
为实现土地复垦费用监督管理信息化,围绕加强土地复垦资金监管的要求,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与建行云南省分行和云南省信用联社创新土地复垦资金监管模式,联合开发了“云南省土地复垦费用监管业务系统”,土地复垦费用监管系统借助省国土资源厅三级联网审批平台,通过查询、统计和预警等功能,满足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复垦费用监管的需要,实现全省土地复垦费用三级联网监管,推动土地复垦工作全面深入开展。充分发挥了国土资源部门、银行、复垦义务人三方的优势,并确保土地的有效利用和资金的合理使用。
(云 岭)
随着人们生产活动的日益频繁,加上自然灾害的破坏性作用,造成我国大量土地被损害,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2010年,我国被损毁的土地亩数已超过14000万亩。虽然我国推行土地复垦政策,大力开展土地复垦工作,但是因为我国土地复垦还处于初级探索阶段,在制度体系、技术手段上都还不够成熟,使得我国土地复垦进展缓慢,且每年仍有新的损毁土地出现。关于土地复垦,国家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条例,土地复垦的制度框架基本构建。但是受多方面条件的影响,在土地复垦监管方面还存在很多不足,如监管机制有待完善、监管机构设立不健全、监管技术和手段陈旧落后等。土地复垦具有历史性、阶段性的特点,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可谓任重而道远,为使我国土地复垦得到快速的推进,除了提升土地复垦技术水平之外,必须对土地复垦加强监管,根据土地复垦的阶段性特征,建立全面、完善,行之有效的监管体系。
1 我国土地复垦的阶段性特征
相较于国外发达国家土地复垦相比,我国土地复垦体系起步较晚,基础薄弱,监管手段和技术都有待进一步的提高。国外的土地复垦经验表明,土地复垦工作的推进必须有完备的监管体系作保障。我国土地复垦具有明显的阶段性特征,从我国土地复垦监管的发展历程来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即起步阶段、快速发展阶段以及完善阶段,以下逐一对此三个阶段的特点进行分析:
(1)起步阶段。从1988年11月制定颁布的《土地复垦规定》,标志着我国正式开始土地复垦。1989年至2006年是我国土地复垦的起步阶段,土地复垦监管工作也开展起来。在此阶段,土地复垦监管工作内容主要以宣传为主,向社会各界宣传土地复垦的意义,向全民贯彻土地复垦意识。采取以点带面的工作方法,树立土地复垦标杆,带动土地复垦工作的开展。《土地复垦规定》是我国首个专门针对土地复垦的法规,是我国土地复垦监管机制体系开始建立的标志,在此基础上,土地复垦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出台,为土地复垦监管提供技术依据。通过建立示范区和土地复垦项目的投资,切实贯彻落实土地复垦监管工作。
(2)快速发展阶段。从2006年至2011年,我国土地复垦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的使我国土地复垦管理工作向前快速推进。土地复垦受到了高度的重视,对土地复垦监管的概念和内涵开始深入的研究,构建起土地复垦监管体系,对土地复垦监管工作的开展进行规划。在此阶段,加强对土地复垦方案的审核力度,全面掌握全国土地复垦的整体数据和信息,明确了下一步土地复垦监管工作的目标。
(3)完善阶段。2011年3月颁布出台的《土地复垦条例》标志着我国土地复垦监管日渐成熟,至今,我国土地复垦监管进入了不断完善的阶段。从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制度、监管标志到监管方法都在不断完善,全面构建土地复垦监管体系。在条例的基础上,我国相继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的监管制度、法规条例和技术标准,对土地复垦的历史遗留问题有序的解决,土地复垦工作大规模的不断向前推进,通过试点的方式不断探索土地复垦监管的方式和方法,并逐级建立起专门的土地复垦监管机构,进一步完善监管机构体系。
2 完善土地复垦监管体系的方法和策略
2.1 构建合理的监管机构体系,加强部门协调合作
土地复垦关系到多门学科,具有综合性、技术性等特点,必须有专门的机构来对土地复垦监管工作进行专项负责。政府主管部分和矿山企业都要提高土地复垦的重视度,认识到土地复垦的重大意义,逐层建立专门化的土地复垦监管机构,配备专业人员进行土地复垦监管的专职负责。各个层级的土地复垦监管机构和部门之间要采取差异管理模式,相互协调合作,加强沟通与交流,相互协商,遵守共同的规则,保证决策的正确性和可操作性。
2.2 对矿业用地政策进行改革
矿业用地对土地的暂用具有暂时性,由矿产资源的特点来决定土地使用的方式和期限。根据矿业用地的特点,本文建议制定“新增矿业用地”指标,赋予其独立性,从独立选址的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实行“封闭循环”管理制度。复垦后的矿业用地可以用来置换新的“新增矿业用地”指标。
2.3 利用信息技术开展信息化监管
首先构建起从国家到省到市到县最后到基层企业之间的层级式监管体系,再构建起从方案制定到最终管护评价的各个环境全周期监管指标体系,做到由上至下,从始至终的贯穿式监管,使监管无处不在,真正的做到全面具体。其次在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的基础上,建立起土地复垦信息监管平台,配合应用系统,实现信息化监管,使土地复垦监控数据实时教育与转换的问题得到良好的解决。应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与国土信息的数据传输和数据共享,使信息得到更加高效的利用。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通信手段,开发关于土地复垦的远程监控平台,实现远程数据传输与交互,是土地复垦的监管具有实时性。
3 结语
土地复垦是我国土地建设的重点,是维护生态平衡,保证土地资源有效利用的重点问题。我国土地复垦是历史遗留问题,多年来问题的积压,使我国土地复垦工作面临着巨大的压力。相较于国外,我国土地复垦工作起步晚,监管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监管技术也有待提高,完善土地复垦监管系统任重而道远。在经历了起步阶段、快速发展阶段后,如今,我国土地复垦工作进入了完善阶段。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国土地复垦监管不论在监管机制上、监管方式手段上、监管技术上都会不断的进步和完善,使土地资源得到更加有效的利用。
1.现行法律法规对探矿使用土地的规定主要有:
1.1《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1.2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探矿权人享有下列权利……(四)根据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第十七条:“探矿权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七)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劳动安全、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探矿权人取得临时使用土地权后,在勘查过程中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补偿……。”
1.3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临时用地许可证明,并按规定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二)地质勘查工作场地。”
2.现行法律法规对采矿使用土地的规定主要有:
2.1《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
2.2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禁止……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第四十二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2.3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第四十四条:“采矿权人开办、停办、关闭矿山,应按规定做好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
此外,水土保持法、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探矿采矿用地特别是采矿用地也作了规定。
二、探矿采矿使用土地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和管理体制、思想观念等方面的原因,探矿采矿使用土地存在的问题相当突出,这些问题主要有:
1.探矿权人没有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地质勘查必须取得临时用地手续,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2.探矿权采矿权的取得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存在冲突
取得探矿权采矿权不当然取得相关土地的使用权,同样取得土地使用权也不当然取得相关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探矿权采矿权。
3.探矿采矿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不够明确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现在大部分矿业用地特别是国有矿山企业用地都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随着《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的出台,对新增的矿业用地,凡不符合划拨取得条件的,均应以出让方式取得,对于原来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国家征收后,矿权人以出让方式取得矿业用地使用权。就我省而言,绝大多数矿产资源储量不大,矿山企业规模不大,而且矿山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所以新办矿山需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是如何取得,现行法律法规并不十分明确、具体。
4.探矿采矿用地在使用和管理上不协调
一是使用年限问题。一般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年,石油、天然气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为7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的不同,最长有效期分别为30年、20年、10年;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工业用地最长年限为50年。二是管理侧重点上的问题。三是闭矿后土地复垦责任得不到落实。四是矿山环境整治不到位。矿山环境涉及地质构造、土地表层,涉及土地能否得到重新利用。
三、探矿采矿非法使用土地的法律责任
对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非法使用土地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了法律责任。这些规定主要有:
第一: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米30元以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挖砂、采石、取土……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复垦规定》第二十条:“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企业和个人,……处以每亩每年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第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未经批准临时使用土地或者在临时用地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土地原貌;逾期不改正的,按非法占用土地论处。”此外,水土保持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开采矿产资源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及破坏环境的行为也规定了法律责任。
四、做好探矿采矿用地管理的若干看法
1.科学界定探矿采矿用地的性质
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规章的规定,采矿用地属于建设用地中的工矿用地,工矿用地属于工业用地中的一种。从探矿采矿使用土地特别是采矿使用土地的最终结果看,矿山总会关闭,矿产资源采空后,矿山用地有可能转为建设用地,也有可能成为农用地,还有可能成为生态用地,矿山无法永久性用地。由于用地性质不同,导致用地期限、审批手续等用地制度的不同,既不利于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又不利于降低矿业成本,所以要准确界定矿业用地性质,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科学的用地制度。
2.规范探矿采矿使用土地的法律法规要互相衔接
不仅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需要相互衔接,《土地复垦规定》、《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等法规都需要相互衔接。
一要明确前置条件,把取得土地使用权作为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的前置条件,明确程序。
二要实施集中办理。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依法定权限由同一个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审批登记与用地申请审核的,实行内部会审制度,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三要明确探矿采矿造成土地损失、财产损害的补偿项目、标准和幅度。
四要加大土地复垦工作的力度。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要有严格的制约措施,保证土地复垦工作的正常进行,提高土地利用率,做好水土保持,消除已关闭矿山的隐患。
3.探矿采矿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要明确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在《关于开采金矿、石灰石等矿区以何种方式供地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4]177号)中指出:“对开采金矿、石灰石等工矿用地,不论何种性质的企业,均应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对采矿区用地,可区别不同情况采取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供地。”因此,探矿采矿用地使用权应当分别不同情况,可以考虑通过下列三条途径取得:
一是临时用地。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虽然对临时用地管理工作作了规定,但还不够具体,需要进一步细化。就福建而言,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印发的《福建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闽国土资文[2002]68号)的文件效力太低,至少需要升至政府规章的层次,才有利做好这项工作。
二是自营或联营。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可以依法申请办理批准手续,无需经过征地途径。
中图分类号:F832.4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8)03-0051-02
煤炭开采破坏土地的类型有三种:塌陷地、挖损地和占压地。在我国的煤炭开采生产中,造成的土地破坏以塌陷地为主,每万吨煤造成塌陷的土地面积为3~5亩。塌陷地是煤矿地下开采的一个突出的环境问题,它导致相应位置内的地面建筑、管道、铁路、公路和桥梁等设施变形以至破坏,大片土地陷落和裂缝,农田灌溉失效。塌陷地除部分土壤深厚,稍加平整可耕种外,50%的耕地都会大幅度减产绝产,需要恢复治理后才能重新使土地进入可利用状态。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快速发展的阶段,对能源的需求逐年快速增长。煤炭作为我国最重要的战略能源,由于其资源丰富,煤种齐全,分布范围广等特点,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然而大规模的煤炭开采造成了大面积的土地塌陷、荒芜、返碱、退化等土地破坏现象,对矿区土地的开发利用也产生不利影响,特别是对平原地区的煤炭开采,造成地表面严重不均匀的土地塌陷,使得大片耕地失去耕种价值。
为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耕地,国家加大了土地复垦工作的力度。自1989年国务院颁布实施《土地复垦规定》后,采煤塌陷地复垦工作已逐渐引起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视,采煤塌陷地复垦取得了一些成效。《土地复垦条例》(草案)颁布后。土地复垦相关的立法工作将进一步深入。但是,塌陷地复垦的投资机制不完善,制约着复垦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采煤塌陷地复垦投资机制现状分析
1、采煤塌陷地复垦资金缺乏
土地复垦的核心问题是资金问题,造成资金缺乏的原因有三:一是投资主体单一,目前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投资;二是采煤塌陷地复垦项目难度的加大;三是采煤塌陷地复垦任务重。
2、复垦后土地产权不清晰
煤矿企业从事地下采煤工作,待地表发现沉降后,这些国家征用后的塌陷地是归煤炭企业使用,还是归地方政府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没有统一的规定。各利益主体之间土地产权不清、纠纷频繁,土地权属关系难以理顺,协调工作繁重,缺乏采煤塌陷地复垦的动力,造成生产建设单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困难。
3、采煤塌陷地复垦投资激励机制不完善
煤矿土地复垦技术复杂,工程量大,需要雄厚的资金,而复垦后的土地经济效益相对非常之小,煤矿企业不愿意投资复垦。相应的复垦投资机制不完善,不能进行有效地激励,造成投资主体和复垦后土地经营方式单一。
4、采煤塌陷地复垦的政策法规不健全
到目前为止,国家尚没有出台一部完整的采煤塌陷地复垦投资法规,仅有的《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土地复垦条例》(草案)等的法律规定,还不能涉及具体的采煤塌陷地复垦投资问题,对确保采煤塌陷地复垦投资机制的形成以及良性运作的要求还相差甚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执法依据不足,缺少相应的制度来规范。
三、完善煤炭塌陷地复垦投资机制的对策
1、完善复垦资金管理制度
为解决当前项目资金渠道不畅和到位迟缓的弊端,一方面,疏通资金拨付渠道,切实提高资金流速。对中央投资的项目,资金应当直接拨付给项目实施法人单位,考虑到财政监管,项目资金也可先由财政部直接拨付到省级财政部门,再由省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项目实施法人单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项目实施监管与任务完成确认工作。对地方投资的项目,其资金由地方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项目实施法人单位。根本的办法是,在改进老办法的基础上,联合相关部门制定一个专门的文件规定,统一规范、管理与监督项目资金,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效率。另一方面,应建立多元投融资渠道。积极探索以地入股、新增耕地使用权流转、政府贴息贷款、提供信用支持等途径,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和民间资金,逐步形成采煤塌陷地复垦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
2、完善采煤塌陷地使用权制度
针对采煤塌陷地产权不明确,塌陷土地产权的非专一性和责权利的不对称性,搭便车行为,缺乏投资复垦的动力等问题,根据合理进行产权分割,则可以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的产权经济学理论,完善采煤塌陷地使用权制度,可增强产权安全性和可实施性。同时,完善塌陷及复垦采煤塌陷地合理利用的政策,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采煤塌陷地复垦投资者具有稳定的预期。建立塌陷及复垦的采煤塌陷地转让、出租、交换,形成社会多元化投资的机制,实现采煤塌陷地的可持续利用。
3、建立采煤塌陷地复垦市场体系
采煤塌陷地复垦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只有专业化复垦公司按照土地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详细的复垦专项规划及设计,采用先进设备和技术进行复垦,实现土地复垦集约化,才能降低复垦成本,提高复垦工程质量,避免各单位小规模的盲目复垦,粗放利用。组建专业化的土地复垦公司,各破坏土地单位可以通过支付复垦费的形式,将复垦任务交给土地复垦公司,由复垦公司统一复垦,使采煤塌陷地复垦社会化、市场化、企业化和专业化,以提高采煤塌陷地复垦的科学化水平和经济效益。同时,培育和发展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采煤塌陷地复垦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资源优化配置的基础作用。
一、“土地复垦学”课程的开设现状
1.课程的产生及特点
人类对土地及矿产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带来了一系列的负面影响,这些影响包括:土地的破坏、占用与浪费、水土流失、荒漠化、土地盐碱化、退化、土地污染,以此由此带来的空气水体污染、滑坡、泥石流等其他次生环境问题。特别是随着近代工业化革命带来的生产力提升,由此带来的土地与环境问题形势也愈加严峻,土地复垦正是在这种条件下孕育而生。我国自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开始自发的复垦工作,随着1988年《土地复垦规定》的颁布,我国土地复垦也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2007~2013年《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等一系列规定规程的颁布,意味着复垦工作开始得到全面的重视,并已纳入采矿权、建设项目审批的必须环节,土地复垦迎来了新的阶段,土地复垦工作日益常态化,人才需求量大。
土地复垦学由于是属于新兴的综合叉应用型课程,具有以下特点:
(1)多学科融合交叉,内容涉及面广。该课程是由多学科相互渗透而形成的一门新兴科学,课程涉及的知识面广,其课程内容涉及土地、测绘、生态、地质、采矿等多方面内容。
(2)课程实践性强。该课程要求学生在掌握基本理论的前提下,应具有较强的动手实践能力,通过课堂教学使学生掌握土地复垦一般的理论方法、规划技术,能胜任土地复垦的日常工作。
(3)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更新和涌现。由于土地复垦学在我国开展教学的时间较晚,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创新发展,大量的仪器、方法、装备被应用于该学科中,因此,新理念、新技术、新方法不断出现。
(4)外语要求高。我国自1988年《土地复垦规定》的颁布,才开始逐步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的道路,而国外相对而言复垦工作的重视较早,无论是从法律法规颁布还是复垦技术、复垦方法、复垦理念,都值得学习和借鉴。因此,阅读国外资料,学习国外先进的复垦理念和方法是必须的手段和环节。
2.课程的开设现状
土地复垦学作为一门新兴的交叉性应用学科,在各大专院校陆续开设,如河南理工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安徽理工大学等,成为面向土地资源管理、测绘工程、地理信息系统等专业开设的一门特色专业课程,为学生就业开辟途径。土地复垦学自1994年首次在中国矿业大学开课,已有16年的历史。
二、教学内容体系的构建
土地复垦学的任务是使学生通过课程的学习,了解土地复垦的产生与发展、掌握土地复垦学的概念、土地复垦的政策与各种实用技术如土地复垦的管理技术、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技术、采煤沉陷地的土地复垦技术、露天矿复垦技术、煤矸石山复垦技术,目的是使学生能胜任土地复垦的日常工作。
1.教材的选取
土地复垦学开课之初没有教材,没有平台,教学内容以国外和教师实践经验介绍为主,辅以现场需求,不成体系。随着课程的讲授,采用了张国良教授的专著《矿区环境与土地复垦》(ISBN:9787810405867,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1997)做为教材,初步形成了课程教学体系。自2006年,胡振琪教授组织河南理工大学、辽宁工程技术大学、中国地质大学等多个高校撰写了矿业“十一五”规划教材《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由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于2008年8月正式出版。据出版社统计,该书已售出4200册,反映效果良好。该书介绍了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的概念、内涵与发展历史,阐述了采矿对土地与环境的影响,介绍了相关的基础理论知识,详细讨论了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的十大技术:工矿环境破坏的动态监测与评价技术、土地复垦管理技术、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技术、采煤塌陷地复垦与生态重建技术、露天矿土地复垦技术、煤矸石山绿化技术、矿区重金属污染土地的修复技术、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信息技术、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的评价与验收技术和微生物复垦技术。最后,对矿区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中的测量工作也给予了介绍。
2.教学内容体系的构建
由于学时限制,目前土地复垦学的授课内容体系主要由七部分组成,分别是:
(1)绪论。介绍土地复垦的产生、土地复垦的定义与内涵、土地复垦的作用与意义、土地复垦的历史与现状,煤炭开采对土地及环境的影响等。
(2)土地复垦学的概念与体系。介绍相关概念、学科体系和主要专业术语。
(3)土地复垦的管理技术与模式。国外土地复垦立法与管理的经验,我国土地复垦管理的基本政策与任务,我国土地复垦的行政管理,土地复垦管理的主要技术与模式,土地复垦评价与验收。
(4)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技术。土地复垦规划设计的类型,土地复垦规划设计的原则、深度与程序,土地复垦规划设计的方法,土地复垦规划设计实例。
(5)采煤沉陷地的土地复垦技术。采煤沉陷地的土地复垦概述,平整与梯田复垦技术,疏排复垦技术,挖深垫浅复垦技术,充填复垦技术,采煤沉陷地复垦技术新进展。
(6)露天矿土地复垦。 露天矿土地复垦的一般要求,露天矿土地复垦的主要机械设备,露天矿土地复垦的技术工艺,我国露天矿土地复垦实践。
(7)煤矸石山复垦技术。煤矸石山复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煤矸石山复垦的原则,煤矸石山复垦技术,煤矸石山复垦效果评价。
3.教学手段与方法
土地复垦学属于交叉应用性学科,具有涉及内容广、学科多等特点,在教学中要体现“少而精”与“宽而新”的原则,即在基本原理上注重体现“少而精”,而在介绍土地复垦学发展和实际应用方面体现“宽而新”。在授课过程中,采用比较法,实例分析法等,对土地复垦学进行教学。
(1)比较法
土地复垦工作在国外发展较早,通过比较国内与国外在政策制定、复垦方向选择、复垦技术方面的差距,可以让学生更清楚的认识土地复垦,并进行自主的思考。比如,通过分析比较“reclamation”“Restoration”“Rehabilitation”的区别,可以进一步深化学生对土地复垦概念的理解。而通过对比美国露天采矿管理与复垦法(Surface Mining Control and Reclamation Act,SMCRA)的颁布过程与中国近20年《土地复垦规定》与《土地复垦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颁布与实施,可以找出国内国外在政策制定方面的差距,引导学生对未来土地复垦研究方向进行思考。而通过对比国内外土地复垦方向与复垦技术的选择,将更有助于学生了解国情,明白我国耕地保护的重要性和复垦方向耕地优先的原则,国外由于人少地多更注重复垦方向多样性的原则,而不是死板硬套的使用国外的技术与理念,因地制宜的采用和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复垦理念、技术、体系。
(2)实例分析法
土地复垦是应用工程型的学科,复垦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合理的利用由于生产建设损毁的土地,也就意味着会有大量的实际工程的实施。通过实例分析,能够更形象的对复垦的相关概念、技术进行剖析,有助于学生理解教授知识。例如,通过介绍山西王庄煤矸石山复垦失败的案例,可以很好地揭示酸性自燃煤矸石山的危害性及治理过程中需要注意的环节,从失败中发现问题,从成功经验中对技术进一步优化与提高,培养学生自主思考能力。
三、实践教学内容探讨
1.课程实习与实验
充分利用现有的实验设备及软件,让学生有充分的独立动手实践机会,从而切实提高学生的动手操作能力。实验教学中设计了以下内容:
(1)土壤测试分析实验
在授课过程中,安排了4学时的复垦土壤测试分析实验,主要了解土壤测试分析的一般要求,学习土壤测试分析的样品准备以及pH和电导率等土壤特性的测试分析。
(2)复垦规划设计实践
为了帮助学生提高动手能力,安排了4学时的运用计算机绘制复垦规划图的有关技术。使用CAD、MapGis、Arcgis等软件的使用,
此外,通过在课堂上播放由美国露天采矿与复垦执法办公室摄制的“美国露天开采立法、管理、复垦技术”(Introduce the reclamation law and management and surface mining reclamation technology in the US)和由中国农业电影制片厂摄制的“土地复垦”等影片,帮助学生直观地了解相关知识。
2.实践基地的建立
结合暑假实习、毕业实习与设计开展土地复垦的实践教学。2003年9月1日与山东省兖州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长达15年的校外实习基地协议。在这里,学生可以参观到井工开采煤矿导致的多种土地破坏形式,如坡地、裂缝、积水等,而且,该地有3个国家投资的土地复垦项目可供参观,复垦工程全面,学生可以获得非常直观的认识。由本教学组教师指导的毕业实习和设计学生均到矿山企业实习,也可以参观矿山破坏土地及复垦工程。此外,结合本地经济发展和“绿色北京”建设,在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方面与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建立全面的合作,重点是建立实习基地和参与其“国家生态修复科技综合示范基地”建设。
四、结束语
《土地复垦学》是土地资源管理专业的特色课程,也是测绘工程、地理信息系统等相关专业的重要专业基础课程,具有实务操作性强的特点。本文对土地复垦学的产生与特点、课程的开设现状、教学内容体系的构建及教学手段与方法、实践教学等方面进行了介绍与探讨。力争促进该课程教学质量和效果的全面提升,推动土地复垦学科的发展,为培养更多有用的土地复垦方面人才而努力。
参考文献:
[1]赵艳玲,胡振琪,李晶.《土地复垦学》课程教学改革研究[J].中国校外教育,2011,(7):113-114.
一、引言
矿产能源是社会发展中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它的开发利用,推动了经济发展的同时,也破坏了人类的生存环境。山西作为全国的矿产资源大省,煤炭资源丰富。2005年前,山西全省煤矿企业2200多家,矿井总数4278座,山西省人民政府经2005和2008年两次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到2010年年底,山西全省煤矿数量减少到1053座,煤矿数量减少3200多座,压减75%。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致大量小型矿井关闭,原有矿井工业场地、排矸场闲置。截至2011年,山西省累计矿区面积19937km2,采空区面积6584.63km2,引起地表沉陷面积3005km2。废弃、关闭矿井占地145.68km2,矸石山占地212.47km2,1093km2耕地、43.4km2林地遭到破坏。因此,对山西省兼并重组煤矿及时进行土地复垦与生态恢复十分迫切。
二、煤矿开采活动损毁土地的主要类型
依据土地损毁主体、土地损毁方式和生产建设工艺等,将土地损毁类型划分为三级,煤矿开采活动损毁土地的一级类型属于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其二级损毁包括挖损土地、塌陷土地、压占土地等。
土地挖损:因为煤矿的采矿活动致使原地表形态、土壤结构、地质层组、地表生物等直接被摧毁。兼并重组煤矿的土地挖损主要是露天煤矿开采作业广场、取土场、开山等面状工程。
塌陷土地:此类土地损毁类型多见于井工开采煤矿生产过程中,因地下开采导致地表沉降、变形,造成土地原有功能部分或全部丧失。
压占土地:主要表现为露天煤矿的表土堆放场、排土场,井工煤矿开采所产生的矸石山以及被整合后废弃的工业场地、风井场地等。
其他损毁:主要是土地污染,煤矿的土地污染是指在开采过程中排放的污染物造成土壤原有理化形状恶化、土地原有功能部分或全部丧失的过程。化学污染具有隐蔽性或潜伏性、不可逆性和长期性、后果严重性的特点。
三、山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土地复垦方法及技术要求
(一)兼并重组煤矿损毁土地的调查回顾及资料收集
兼并重组煤矿往往是一个主体整合数家甚至十几家小煤矿,特别是有些矿本身也是在2005年整合时整合几家更小的煤矿而成的,整合前的矿井、工业(风井)场地、矸石场地数量以及地面煤场、生产及生活建筑物数量繁杂。这就要求在损毁土地复垦前认真细致地做好矿区破坏土地情况调查,摸清家底,对损毁土地进行分类,绘制损毁土地分布图,做到损毁土地逐一落实,没有遗漏。在调查中要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落实损毁土地的责任主体。同时,企业的土地复垦规划应与当地矿产资源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相协调。
(二)土地复垦与生态恢复工程前期综合调查与评价
1.水资源调查
由于兼并重组煤矿多处于水资源匮乏地区,土地复垦前对煤矿水资源进行调查评价,根据水资源的调查评价结果,制定适宜该区域的复垦方案。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兼并重组前各煤矿已经生产运营多年,煤矿开采导致的地面塌陷、地裂缝以及次生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对土地复垦与生态恢复产生很大的影响。土地复垦应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结果分类进行土地复垦。
3.环境影响评价
煤矿的土地复垦与生态恢复是对项目区的生态环境的正向干预,对保护和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将起到巨大作用,但是由于土地复垦中物种的引入,将可能对项目区的植被、土壤、生物多样性等产生较大影响,从而导致地力消退、生物多样性降低、水土流失加重等生态环境问题。因此煤矿土地复垦与生态恢复工程实施前,非常有必要对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三)土地复垦的方法
1.地貌重塑和土壤重构
一般应根据损毁土地的类型、程度、地形、地貌特征,按照规划的新复垦土地的利用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以工程技术手段为主。兼顾自然条件与土地类型选择复垦土地的用途,因地制宜,综合治理。条件允许的地方,应优先复垦为耕地或农用地。
采空区土壤重构主要采用回填、覆土等整理技术;排土场、废弃物压占地一般采用机械进行土地平整,调整和固定边坡等技术;针对工业场地大部分矿井的地面附属建筑物需要进行拆除或已拆除但场地表面遗弃了大量的建筑垃圾的特点,要求拆除后的可利用材料利用于工程建设中,拆除的块石、砖可用于复垦地的排水沟、拦山堰等的建筑材料。对采矿用地进行复垦首先应对矿渣进行清理,平均清理厚度不小于0.2m。对工业场地、煤场等复垦方向为耕地的地表层的进行深翻,设计翻耕厚度不小于0.4m。
在地貌重塑和土壤重构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土壤、水源和环境质量,保护文化古迹,保护生态,防止水土流失,防止次生污染。
2.植被重建
植被重建在正确评价废弃地特征的基础上进行,将植被采用穴植条植的技术进行土壤改良,根据当地的气候和环境条件,植物、生物学特征和矿区的地貌特征等要求,选择适宜的、速生的品种,这样综合考虑,才能使生态系统实现自行恢复并达到健康良性的循环。
3.微生物复垦
是指利用微生物和有机物的混合剂或微生物活化剂对复垦后的再生土地进行改良和熟化,以恢复土壤肥力,达到农业生产的要求,是一种综合复垦技术。采用这种技术进行复垦,对露天剥离物、煤矸石等堆放场地不需要覆盖表土,只需经过一个植物生长周期后就能建立稳定的活性条件,第二年便可种植农作物。该方法还能使其他类型遭破坏的土壤恢复成良田,而且微生物复垦所需的材料和机具费用低、效益好。
(四)土地复垦技术要求
针对废弃露天采矿场、排土场、沉陷场地、矸石场、废弃工业场地等不同的破坏类型,《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中从复垦地覆土厚度、覆土后场地平整、地面坡度要求、土壤pH值范围、水土流失控制以及复垦后用于渔业(含养殖业)的水面积和水深度等方面制定了相应的技术标准。兼并重组煤矿在实施土地复垦时应根据受损土地的类型参照该标准实施。
四、兼并重组煤矿土地复垦中的几点建议
(一)重视复垦土地的验收工作
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申请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后矿井规模大幅提高,旧的工业场地、井筒大多不能满足要求,需要新增土地进行建设。新增土地需要进行平衡补偿,兼并重组煤矿土地平衡补偿最直接、有效的方法就是对被整合煤矿损毁的土地进行复垦。通常情况下,为了尽快完善新建设用地手续,兼并重组煤矿企业会积极的办理原有损毁土地的土地复垦手续。但从土壤重构到达到相应复垦用途的标准要求,土地复垦需要3~5年的时间,这就要求从管理上跟踪复垦全过程,既注重复垦数量,又保证复垦质量,对满足标准要求的复垦工程及时组织验收。
(二)建立长效机制,保障资金落实
在遵守国家《土地复垦条例》、《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土地复垦企业应结合矿区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完善的奖惩措施并严格实施。
土地复垦周期长,而煤矿企业的经济效益受市场影响很大,兼并重组煤矿企业应建立土地复垦专项基金及储备金,从企业、集团、政府等多渠道加大矿区土地复垦的资金投入,进行分级管理,专款专用,保障土地复垦资金落实。
(三)煤矿生产与土地复垦兼顾
在着手制定兼并重组煤矿的土地复垦方案、恢复损毁土地的同时,企业应结合重组后矿井的井下开拓方案、矸石排放场及取土场等可能造成的新的土地损毁,未雨绸缪,制定新矿井的土地复垦方案并及早进行复垦。煤矿企业也要在供水、供电及物资保障方面全力支持矿区土地复垦。
(四)加强矿区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技术研究与合作
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是一项涉及多学科的系统工程,需要矿产资源学、生物学、地质学、水文学、农业等多学科综合。只有进行深入的多学科综合研究,采取相应的措施,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煤矿企业也应该“走出去、请进来”,建立多种形式的科研机构,加强学术交流,充分利用好已有的土地复垦理论与技术,同时在实践中深入研究,开发符合区域气候、水文、环境及地质特点的土地复垦技术成果。
五、结语
综上所述,长期的煤矿开采导致大量土地损毁,特别是山西省人民政府经2005年和2008年两次煤炭资源整合和兼并重组,大量小型矿井关闭,废弃、关闭矿井的矿井工业场、排矸场亟待进行土地复垦和生态恢复。兼并重组煤矿企业应对损毁土地的性质、类别、数量进行详实调查,结合区域相关规划制定有针对性的复垦方案,因地制宜进行土地复垦并保证复垦土地的质量要求。同时,兼并重组煤矿企业应建立长效土地复垦与生态恢复制度、多渠道加大资金投入、积极开展技术研究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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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TU272.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土地复垦是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合理利用土地,改善生态环境。
一、西部山区土地复垦的现状
西部地区煤矿开采早在50年代初期就开始了,在早期的开采中,人们不注重环境的保护造成了大量的环境破坏。现在由于大规模生产建设活动的开展,更造成了对土地及环境的破坏,形成了现在的“旧账未还、新账又欠”的局面。就全国来讲80%以上的历史遗留废弃地未得到恢复利用,因生产建设活动,每年新增大量废弃地得不到及时复垦。仅煤炭开采破坏土地,每年仍以70万亩左右的速度递增,其中约60%是好耕地。在西部云贵高原山区,由于其特殊的地理地貌,使得该地区煤矿采用的都是井下作业的开采方式。这种开采方式压占了大量地表资源、造成了水环境以及空气的污染等问题,更严重者造成大量地表沉陷。这些问题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
1、煤矿土地复垦工作起步晚,基本处于瘫痪,复垦难以开展。2007年以来我国才正式要求煤矿生产单位必须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开展土地复垦工作。《土地复垦方案》是煤矿业主办理相关手续的必备报件之一。依据规定煤矿业主们纷纷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了土地复垦方案,但其编制方案的目的仅仅是为了能顺利办理相关手续,而不是去了解方案的实际内容和如何开展土地复垦。对于各级部门提出开展土地复垦工作的要求置之不理、不管不问。
2、煤矿业主私下买卖煤矿情况严重,业主更换频繁,煤矿管理相对较难。一是国家从保护环境出发,从控制生产规模入手,要求生产规模达不到相应标准的煤矿必须关闭或整合。煤矿业主们为了保证自己的矿权,生产能力较小的各个煤矿之间进行了整合,由原来的3-5万吨整合为现在的15万吨甚至30万吨以上;二是一些经济基础比较薄弱又不愿意整合的煤矿只能转让其矿权,私下交易泛滥成为了该地区的一个普遍现象,各职能部门也无法对其进行控制,更不用说要求其开展土地复垦工作;三是“炒矿”之风的兴起。一些不法分子抓住了煤矿整合的机遇,收购了一些经济基础比较薄弱的煤矿,然后私下高价拍卖矿权,在其相关手续还未办理完备时,煤矿矿权又转入他人之手,即损害了一部分人的利益,也使得地方矿权管理处于混乱,造成土地复垦工作的难以开展。
3、复垦资金来源不足,复垦责人不明确,复垦的效益不显著。土地复垦资金来源不足是我国生产建设复垦的普遍现象之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于煤矿业主来说,开展土地复垦工作会占用大量的资金,造成资金周转困难而不愿意投入资金复垦;二是没有外来资金投入,因煤矿土地复垦周期性长,复垦地点零星分布,面积小复垦效益不明显;三是政府无力投入,西部地区大多县财政收入微薄,政府部门无力投资对已废弃土地进行复垦。
4、复垦技术监督体系不健全,监管难度大。煤矿土地复垦工
作是一个长期性、投入大的工程,由于煤矿私下买卖严重,业主不愿投资、地方财政收入低等多方面原因,使得投入在土地复垦中的工作经费相对较少、人员匮乏。再加上对我国来说土地复垦体系不健全,针对煤矿土地复垦没有专门的技术标准,在管理中没有可参照执行的法律体系,由于投入资金少、执法成本高,使得煤矿土地复垦管理相对混乱,造成了监管难度大,复垦难以实施的现状。
二、西部山区土地复垦存在的问题
在西部山区土地复垦工作中,除了具有全国煤矿土地复垦的存在的普遍问题外,还主要存在以下几个较特殊的问题:
1、政府及社会对于土地复垦工作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够。煤矿生产一直都是西部地区某些县的主要经济增长支柱,只有煤矿生产上去了,才会给地方带来较大的经济效益,对于地方政府来说总是把GDP的增长做为衡量经济是否增长的一个重要目标,忽视了环境保护。在我国一直以来都没有下发过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开展土地复垦的文件,直至2011年3月总理才正式签署了针对生产建设单位进行土地复垦工作的土地条例,条例中明确规定了“谁破坏谁复垦”,要求生产单位必须把土地复垦工作提高到日常管理工作中来。虽然如此,对大多数政府及社会各阶层的人来说,也从未对土地复垦工作引起过重视。
2、编制的实施方案可操作性不强,上下级之间缺乏沟通平台,技术指导和支撑相对匮乏。最初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时,都处于摸索阶段,只能按固定的模式编制方案,编制出来的方案中项目设计方案较粗略且项目实施地块图件比例尺大多为1:5000或1:10000的小比例尺无法实施,可操作性不强,实施起来相对困难。造成了有些煤矿依据方案开展土地复垦工作时,处于无法实施的状态,严重影响了土地复垦工作的开展。这就要求加强各部门之间的相互沟通,同时在各级监管部门之间应建立一个交流平台,进行互通利弊,研究对策,给予技术力量的支持。
3、土地复垦费预存困难,复垦资金相对溃乏。为了加快土地复垦工作的开展,增强煤矿业主对土地复垦工作的重视力度,根据各矿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要求各煤矿业主预存土地复垦费,但在复垦费预存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点问题:一是预存土地复垦费后会造成资金周围困难,加重煤矿负担,使得煤矿业主不愿意预存相关土地复垦费;二是一些煤矿为了扩大自己的生产规模,不断地收购其他煤矿,却打着蒙骗的幌子谎称资金短缺,骗取政府支持,缓存土地复垦费,缓存时间到来时却不预存土地复垦费;三是土地复垦费的预存让业主们误认为是国土资源部门又在以其他方式收取相关费用,而不愿意预存。殊不知土地复垦费的预存是在其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时,早已明确在方案中的一项工作内容,而且规定了预存资金的金额。但方案编制出来以后,对业主们来说只是国家要求必须履行的一项手续,而没有人详细地去查阅方案的相关内容。尽管做了大量的解释,生产建设单位也给予理解,但在预存土地复垦费时,预存多少复垦费却成为了煤矿业主进行讨价还价的一个籍口。
一、土地复垦及生态重建环境的现状
复垦区域环境的现状调查包含社会环境调查和自然环境调查。社会环境包含社会经济、人口、交通状况、土地利用等主要的内容,自然环境包含水文、气候、生物、土壤、地质等。调查的其中一个目的是要明确区域自然环境要素变化的规律以及分布特征、土地利用状况、社会经济状况以及基础设施状况。其重点是明确重点保护对象以及当地主体环境问题,并分析环境中的敏感因素,例如少数民族的生活习俗、湿地保护区域以及珍稀物种的迁徙路线和栖息地等。调查的第二个目的是为分析制约土地利用的因素以及生态重建与土地复垦的适应性以及潜力提供现实依据。
二、生态重建与土地复垦的产生条件
生态重建与土地复垦有三个产生条件:1.土地及生态问题的危害已经达到了一定程度,足够引起人们的关注。2.公众具备关注环境质量问题方面的意识。3.社会经济已经达到了一定的发展水平。
三、对生态重建与土地复垦的预测影响着环境
通过调查分析复垦区域的环境现状,明确了制约土地利用的因素,并分析研究了生态重建以及土地复垦的潜力,明确了影响环境的主要因素,同时明确复垦的建设内容,为预测生态重建和土地复垦对环境产生影响的范围极其影响的程度的进一步工作提供基本的资料。先依据国内外类似案例的情况,来分析拟定复垦区域内的环境影响综合分析,并分别在实施复垦的过程中及完成后,对土壤、气渣、水、社会以及生态等要素的影响程度以及因素进行预测,并分别依次列出土地复垦的影响利弊,找出有害的主要因素以及影响的程度。并在这个基础上,来预测危害程度较为严重、影响范围较大的重点影响因素,并建立数学模型,并分析研究预测结果的合理性。在明确了环境中的主要问题之后,依据生态学的原理以及相关方法设计出对应的保护环境的具体措施,并针对生态重建和土地复垦对环境的影响制定补救措施。明确主体的解决思路,并且在规划的设计中确定可行措施,尽力避免破坏环境的恶劣后果。
四、生态重建与土地复垦环境影响评价的指标
生态环境与土地复垦的环境影响,通常主要体现于三个方面,分别是自然环境、生态环境以及人文经济。
4.1.自然环境
生态重建与土地复垦的项目若想达到预期效果,一定要借助系统的工程措施方能实现。此类工程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来影响自然环境:
4.1.1局部气候
通表过实施工程措施,地表的覆盖条件也会相应改变,这就会致使局部小气候出现变化。主要的影响因素是风速、蒸发量以及风向。在评判局部小气候发生的变化时,需运用科学的判定方法,来确定起因是否为生态重建和土地复垦。
4.1.2 地形地貌
通过实施工程措施,对地形地貌同样会产生相应的影响。例如挖深垫浅、田块规整等,对地形产生的改变作用尤其突出。地形地貌产生变化的同时,其他环境因素也会发生改变,例如地形坡度发生变化,会改变地表的径流条件,同时也会改变其他的水文因素。
4.1.3 土壤土质
我国大面积土壤贫瘠的重要成因是水土流失。生态重建与土地复垦可以通过工程措施来抑制水土流失,通过改善耕作方式来改善土壤的结构,以提高土壤的肥力,进而提高耕地产量,从而促进农业进步发展。
4.1.4 水文
生态重建与土地复垦对水文的影响分为水质影响以及水文特性指标。实施生态重建与土地复垦可以使土壤土质、地表覆盖以及局部地形地貌发生改变。这 些因素的变化会导致地表径流水质、地表径流量、灌溉排水系统以及降雨利用率的改变,也会在相当程度上影响到地下水位的变化。与此同时,灌溉条件发生变化对很大程度的改变农田盐类和水分的运移以及分布,进而改变地下水的水质。
4.2 生态环境
实施生态重建与土地复垦对主要影响生态环境中的能量结构指标、生态功能指标、形态结构指标以及物质结构指标。
4.3 人文经济
实施生态重建与土地复垦,主要影响人文经济中的地区经济以及自然景观。
4.3.1 地区经济
通过改变耕地面积、耕地生产力,道路、渠系、林带的规整,是土地的利用更加趋于合理化,交通状况和农业生产条件都会得到改善,对洪涝灾害的抵御能力增强,这往往就会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主要的指标包括渠系配套率、交通通达度、排洪排涝的标准、经济受益程度、社会收益人群以及环境的因素作用于少数民族等方面。
4.3.2自然景观
指的是生态重建与土地复垦在作物长势、景观变化、作物长势以及水源保障方面的影响。主要的指标包括环境风险降低、绿色覆盖率、林网覆盖率以及美学层面的判断。
五、生态重建与土地复垦的重要作用
1.生态重建与土地复垦能够恢复土地资源,是有效缓解人地矛盾的有效途径。2.生态重建与土地复垦能够有效的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保护生态环境。3.生态重建与土地复垦能够有效的缓解工农业之间的矛盾,解决就业问题,从而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4.生态重建与土地复垦能够有力保障矿业和区域的可持续发展。
结束语:多年来,我国的土地复垦已获得一定成效,为日后的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但是,我国土地复垦率相对较低,复垦中的科学问题凝练不够,复垦技术革新还不完善。我国矿产丰富、土地资源短缺、人多地少,这使得我国土地复垦以及生态重建拥有发展机遇的同时,也经受着严峻的考验。所以应加大科学力度研究土地复垦以及生态重建,进而从技术层面确保国家的环境安全、土地安全、粮食安全以及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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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峰会主要介绍了中国农资市场的发展方向及政策导向,行业最新动态及市场前沿信息,研讨农资企业面临的挑战及其应对策略与措施,为中国农资生产和流通企业、科研单位及个人提供交流与合作的平台,促进信息共享,有效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打造品牌影响力、拓展产品销售力。
水产领域首个工程实验室落户黑龙江
本刊讯 近日,淡水鱼类育种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在黑龙江成立。据悉,这是我国水产领域第一个国家级工程实验室。
黑龙江水产研究所在淡水鱼类育种领域一直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开创了我国冷水性鱼类研究领域,解决了冷水鱼产业发展中的一系列关键技术问题,利用传统育种和分子生物技术相结合的方式,成功培育出适合我国北方地区养殖的松浦镜鲤、松浦银鲫、荷包红鲤等淡水鱼类优良新品种,其中7个选育和4个引进品种被全国水产良种审定委员会认定为良种,约占全国水产养殖良种的26%,良种养殖面积覆盖北方可利用水面的60%,极大地推动了我国淡水水产养殖业的快速发展。
六部门部署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
本刊讯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消息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等六部门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决定从2012年11月26日至2013年1月31日在全国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
专项检点是使用农民工的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施工、加工制造、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主要检查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遵守最低工资规定的情况及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况;企业经营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等。
通知要求,对存在拖欠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人社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情形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
对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进一步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违反国家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延长农民工工作时间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也要及时依法处理。
土地复垦条例细则落地
本刊讯 国土资源部12月11日审议并原则通过《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其中细化并完善了土地复垦激励措施,明确退还耕地占用税的具体操作程序,明确社会投资将非耕地复垦为耕地的可以作为占补平衡指标进行交易等。国土部指出,在制度设计上,尽量不欠新账,严格要求土地复垦义务人履行义务,重点从复垦方案编制、复垦资金落实、竣工验收等方面加强监管;逐步偿还老账,主要是对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将其作为我国重要的后备土地资源,由地方政府根据经济发展程度以及土地资源紧缺程度,统筹考虑耕地保有量、生态环境等因素和投入产出比的经济效益。
今年生鲜乳抽检合格率100%
本刊讯 记者从近日召开的农业部加强基层动物检疫工作现场经验交流会上获悉,2012年全国生鲜乳三聚氰胺等违禁添加物监测合格率达100%,全国饲料产品质量卫生指标监测合格率95.7%、禁用物质监测合格率99.97%,养殖环节“瘦肉精”监测合格率99.98%,畜产品“瘦肉精”监测合格率99.7%,均处于历史最好水平。
据了解,全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已经实现两个“全覆盖”,即抽检对象覆盖全国所有奶站,检测指标覆盖国家公布的三聚氰胺等5种违禁添加物。今年农业部在继续重视生鲜乳违禁添加物检测的同时,检测范围扩大到生物毒素、污染物、重金属等指标,重点加大黄曲霉毒素M1的抽检力度,共抽检样品1100批次,全部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