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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是指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控制或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实际控制、支配的公司。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自己所有的财产,自己的公司名称、章程和董事会,以自己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从事各类民事活动,独立承担公司行为所带来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第一,设立方式不同。子公司一般由两个以上股东发起设立,是独立的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其自身经营范围内独立开展各种业务活动;分公司由总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部门依法设立,属于总公司的分支机构。第二,工商登记方式和名称不同。子公司在工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分公司则领取《营业执照》。第三,诉讼中的法律效果不同。子公司由于是独立法人,只能就其自身资产承担民事责任,不能清偿的部分不能向出资人追偿;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总公司承担清偿义务。
2西山煤电集团子公司管理实践
21基本情况
西山煤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母公司)是全国最大的炼焦煤生产基地,是特大型煤炭企业,是山西焦煤集团公司的核心企业。历经半个多世纪艰苦卓绝的发展,西山煤电集团公司已成为一个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大型企业集团,管理幅度和领域不断扩大。
目前,西山煤电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共计66个,其中:控股公司47个,主要集中在“煤―电―材”和“煤―焦―化”两条循环经济产业链上,目前已基本上形成互为支撑、互相补充的发展态势,总体发展平稳。参股公司19个,参股公司大多形成于20世纪90年代,主要是由上级主管部门及地方政府摊派或指定的投资,参股公司的经营情况及投资收益存在较大差异,整体现金分红不佳。
西山煤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母公司)要求所属子公司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本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建立健全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经理层,形成权责对等、各司其职、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西山煤电集团公司主要通过参予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对其行使管理、监督等职能。
22全资、控股公司监督管理
全资、控股公司的各项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并结合母公司发展规划和经营计划,确保股东权益。
221外派高管人员管理
外派高管是母公司派往全资、控股公司董事会、党委会、监事会、经理层任职的人员,参与所派驻单位日常经营管理,并是代表母公司在派驻单位行使股东权益的第一责任人。外派高管人员的选派严格执行《公司法》、本单位《公司章程》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办法有关规定。母公司每年对外派高管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一次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与本人薪酬挂钩。对发现外派高管履职不到位或故意隐瞒所派驻单位重大经营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情节轻重给予问责或处罚。同时,外派高管按时进行工作报告,每年专题报告一次本人工作履职情况,报告以书面形式进行。
222薪酬管理
母公司对全资、控股公司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根据各子公司上年工资基数和生产经营预算情况下达工资总额预算建议。经营班子薪酬标准的确定结合同行业平均水平、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本单位经济效益完成情况等要素,提出具体的经营班子成员薪酬管理办法,由其董事会制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223发展规划管理
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方案、投融资计划以及重大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等,均要征得母公司同意,并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经其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通过后执行。
224财务管理
全资、控股公司遵守母公司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与母公司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母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各全资、控股公司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并合并其会计报表。
225安全管理
公司实行安全分级负责责任制,母公司对直接监督管理的全资、控股公司承担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对各全资、控股公司下属单位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承担管理职能的全资、控股公司对其下属单位承担安全生产直接管理责任。
226劳动人事管理
公司执行母公司编制管理有关规定。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由其经理层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提出方案,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报集团公司备案。公司拥有自主招聘和解聘员工的权力,可根据实际需要自主聘用与本企业发展相适应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和优秀管理人才,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优先选聘母公司职工子女。人员招聘由本单位董事会研究提出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母公司派往全资、控股公司的人员要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227考核管理
全资、控股公司纳入母公司全面预算管理考核范围,由母公司提出生产经营指标和工作任务建议,经本单位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每半年,母公司对全资、控股公司进行经营业绩考核,考核结果与各单位评先评模、干部任免和经营绩效薪酬挂钩兑现奖罚。日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公司治理、财务监督管理、审计监管等,考核结果与各子公司月度绩效工资挂钩兑现奖罚。
23参股公司股权管理
参股股权是指集团公司以参股的方式,以各种形态的资产进行权益性投资,应获得的股息、红利,形成的权益性资产,以及依法认定的其他权益。
231外派高管人员管理
外派高管对参股公司进行跟踪管理,关注参股公司行业状况、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变化,积极与参股公司股东沟通,按时参加“三会”,努力保障股东投资收益。同时,要对参股公司“三会”议案提出建议及意见,为母公司决策提供依据。参股公司外派高管人员要定期进行述职,母公司每年对外派高管人员履职情况进行一次述职评价。
232财务管理
母公司财务部门定期催要参股公司财务报表,定期催收投资收益,并根据参股公司财务情况进行分析,向母公司提出有关建议。
233考核管理
参股公司外派高管薪酬管理由母公司制定,人力资源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参股公司要将其在本公司的收入以劳务费的形式转入母公司,母公司根据其薪酬标准、履职情况、考核结果进行兑现,从而实现对参股公司的考核管理。
24分析退出机制
母公司要求所属控股公司,每年度均要编写以公司基本情况、法人治理结构、财务情况、经营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内容的分析评价报告。同时,根据母公司发展战略安排,按照产业发展方向、市场竞争选择等要素,对所监督管理的子公司进行全面考核、分析评价,提出扶持培育、加强管理、清理退出等分类管理的意见。
对管理规范、资产边界清晰、赢利能力强、投资收益高、发展前景好的单位,加大扶持力度,加快培育核心竞争力和品牌竞争力。
对公司管理运行不规范、参股多年未分红、亏损严重、已停产的参股公司及时退出,进行股权变现。对不符合企业转型发展方向,连续亏损或停产多年的全资、控股公司加大清理力度,盘活资本存量。
在过去的监管实践中,由于缺少有效的监管手段、方式、方法和措施,监管部门未能建立起一整套适合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有效管理模式,‘重审批、轻管理”现象普遍,使监管仅仅滞留在任职资格管理上,缺乏后续行为监管措施,形成监管真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管工作的效果。目前,这方面问题仍然存在。
(一)现行监管制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
(三)缺乏量化指标,高管人员履职行为难评价。现实工作中,监管部门对高管人员的日常监管多采取质询、约见谈话、调查走访、现场检查等考核的方式,但在考核评价中,采取定性东西多,定量指标少,考核内容也仅限于其分管的工作完成情况和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一般情况下被考核的高管人员均能顺利通过,很难全面对高管人员履职期间业务能力、管理能力、经营业绩等履职行为进行综合评价
(四)信息渠道不畅,履职行为监管出现断层。由于对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相关信息多数从金融机构报送的资料中获取,不足以全面及时反映高管人员情况,影响履职行为监管效果。同时,对高管人员的监管目前还未实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未实现全省以至全国高管人员监管信息共享,对高管人员跨地区、跨省干部调动,造成监管信息断层,加大了高管人员异地任职的监管成本,也使监管的连续性受到影响,给一些违规高管人员制造了可钻空子。
(五)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存在表面现象。目前,从省、市分局层面来看,对高管人员的监管分散在各监管处室,且普遍没有单独设立机构高管监管岗位,而是由其他岗位工作人员负责此项业务。由于这部分人员既要承担非现场监管报表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还要承担繁重的现场检查任务,工作量相当大,难以集中力量、集中时间专心搞好履职行为监管,使这方面监管工作流于形式。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内容和方式设想
(一)履职行为监管考核评价内容。鉴于履职行为监管的内容十分丰富,监管考评应建立一套健全的考核评价体系,对高管人员履职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管,突出重点,着重考核经营绩效。据此,可以将监管考评内容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履职期间基本素质的完备性,包括高管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法制观念;道德品行、行为操守、民主工作作风,是否诚信、廉洁、遵纪守法等;现代银行经营管理知识的掌握程度和管理能力;勤政廉政情况;家庭重大事项,包括财务收支,直系亲属经商办企业、出境学习工作情况等方面。2.履职期间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包括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完备并得到有效遵守;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是否科学合理,岗位职责及培训制度是否明确;是否明确规定各部门、各岗位的风险责任;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效果等方面。3.履职期间业务运行的合规性,包括各项政策法规是否得到贯彻落实,业务开展过程中各个程序、环节是否符合法律和制度规定;有违规经营、重大案件等方面。4.履职期间的业务经营有效性,即表现为经营绩效,主要体现为是否完成了上级行下达的各项经营指标,是否取得预期结果;机构资产质量(不良资产升降)状况,拨备提取及盈利等重要的风险和经营指标变化情况等方面。
(二)履职行为监管考核评价方式。在监管工作中,监管部门可依据监管的内容并结合被监管者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多样的履职行为监管方式,在传统约见谈话、考试、现场检查、质询的基础上,加大履职行为调查力度,对高管人员在履职期间的表现进行专项或全面了解,并作出对其任职行为的综合评价。
1.制定考评办法,进行量化考评。现行办法虽规定把高管人员的任期考核纳入任职资格管理的范围,但对考核内容与考核方法均未有明细规定。要从个人品行、工作作风、管理能力、业务经营等方面,通过指标量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履职行为考评,构建起包括任职资格审核、任职期间考核和任职资格取消的全方位、动态监管体系。2.坚持现场测评、监管评价和专家评审相结合。考评工作分为现场测评、监管部门评价和专家组评审三部分分别组织评审,将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结合起来,对被考评人员分别给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不同评审结论,并对基本称职、不称职高管人员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3加强考核评价落实,强化履职行为后续监管。要将考评结果反馈给被考评人征求意见,充分尊重其申辩的权力,促使考评依法合规进行。对考评中发现的问题、相应的改进意见要分别送给被考评人员及其上级相应管理部门,并督促其落实整改,对未落实整改,工作无明显改进或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的,则建议有关部门予以调整或撤换。
三、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对策及建议
(一)完善对高管人员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明确规定监管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管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相应要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便于操作掌握。针对目前管理现状,一是建议尽快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增加和细化履职行为监管相关内容,使基层监管部门有章可循,增强基层监管部门的可操作性。二是出台配套相关规章制度,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和履职行行为监管的规定,从制度上建立起完善的监管体系。
(二)树立以人为本理念,资格审查和履职行为监管有机结合。1.要严格市场准人,把好任职资格审查关,防止不合格的人员进入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一是严格考试谈话制度,着重考察拟任高管人员的金融政策水平;二是严格调查走访制度,着重考察拟任人的思想品质和经营管理能力;三是严格离任审计制度,对离任审计中含糊不清的重大问题进行现场检查;四是实行任职资格公告公示制度,把金融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批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增强工作的透明度。2.加强履职行为监管,建立高管人员动态监管体系。一是要完善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定期汇报制度、重要事项报告制度以及年度谈话、提醒谈话与诫勉谈话制度,对在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潜在隐患,对高管人员及时进行诫勉、警告、限期整改等,把金融风险消除在萌芽环节;二是严把考核关,明确并细化考核形式、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定性考核与量化考评相结合,使监管部门对高管人员的考核有依据、监管有标准、处罚有尺度。任职资格管理不能等同于干部考核,但可以把于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好的经验引入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使高管人员的任期考核工作能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被考核人的实际情况;三是严把评价关,对于年度评价为称职的高管人员要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奖励,对于评价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高管人员要实行降职、劝辞和免职处理,保持高管人员监管的严肃性。3.要严格市场退出,谁撞“红线”就处理谁,促使高管人员严格自我管理和约束。
在过去的监管实践中,由于缺少有效的监管手段、方式、方法和措施,监管部门未能建立起一整套适合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有效管理模式,‘重审批、轻管理”现象普遍,使监管仅仅滞留在任职资格管理上,缺乏后续行为监管措施,形成监管真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管工作的效果。目前,这方面问题仍然存在。
(一)现行监管制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
(三)缺乏量化指标,高管人员履职行为难评价。现实工作中,监管部门对高管人员的日常监管多采取质询、约见谈话、调查走访、现场检查等考核的方式,但在考核评价中,采取定性东西多,定量指标少,考核内容也仅限于其分管的工作完成情况和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一般情况下被考核的高管人员均能顺利通过,很难全面对高管人员履职期间业务能力、管理能力、经营业绩等履职行为进行综合评价
(四)信息渠道不畅,履职行为监管出现断层。由于对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相关信息多数从金融机构报送的资料中获取,不足以全面及时反映高管人员情况,影响履职行为监管效果。同时,对高管人员的监管目前还未实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未实现全省以至全国高管人员监管信息共享,对高管人员跨地区、跨省干部调动,造成监管信息断层,加大了高管人员异地任职的监管成本,也使监管的连续性受到影响,给一些违规高管人员制造了可钻空子。
(五)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存在表面现象。目前,从省、市分局层面来看,对高管人员的监管分散在各监管处室,且普遍没有单独设立机构高管监管岗位,而是由其他岗位工作人员负责此项业务。由于这部分人员既要承担非现场监管报表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还要承担繁重的现场检查任务,工作量相当大,难以集中力量、集中时间专心搞好履职行为监管,使这方面监管工作流于形式。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内容和方式设想
(一)履职行为监管考核评价内容。鉴于履职行为监管的内容十分丰富,监管考评应建立一套健全的考核评价体系,对高管人员履职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管,突出重点,着重考核经营绩效。据此,可以将监管考评内容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履职期间基本素质的完备性,包括高管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法制观念;道德品行、行为操守、民主工作作风,是否诚信、廉洁、遵纪守法等;现代银行经营管理知识的掌握程度和管理能力;勤政廉政情况;家庭重大事项,包括财务收支,直系亲属经商办企业、出境学习工作情况等方面。2.履职期间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包括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完备并得到有效遵守;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是否科学合理,岗位职责及培训制度是否明确;是否明确规定各部门、各岗位的风险责任;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效果等方面。3.履职期间业务运行的合规性,包括各项政策法规是否得到贯彻落实,业务开展过程中各个程序、环节是否符合法律和制度规定;有违规经营、重大案件等方面。4.履职期间的业务经营有效性,即表现为经营绩效,主要体现为是否完成了上级行下达的各项经营指标,是否取得预期结果;机构资产质量(不良资产升降)状况,拨备提取及盈利等重要的风险和经营指标变化情况等方面。
(二)履职行为监管考核评价方式。在监管工作中,监管部门可依据监管的内容并结合被监管者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多样的履职行为监管方式,在传统约见谈话、考试、现场检查、质询的基础上,加大履职行为调查力度,对高管人员在履职期间的表现进行专项或全面了解,并作出对其任职行为的综合评价。
1.制定考评办法,进行量化考评。现行办法虽规定把高管人员的任期考核纳入任职资格管理的范围,但对考核内容与考核方法均未有明细规定。要从个人品行、工作作风、管理能力、业务经营等方面,通过指标量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履职行为考评,构建起包括任职资格审核、任职期间考核和任职资格取消的全方位、动态监管体系。2.坚持现场测评、监管评价和专家评审相结合。考评工作分为现场测评、监管部门评价和专家组评审三部分分别组织评审,将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结合起来,对被考评人员分别给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不同评审结论,并对基本称职、不称职高管人员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3加强考核评价落实,强化履职行为后续监管。要将考评结果反馈给被考评人征求意见,充分尊重其申辩的权力,促使考评依法合规进行。对考评中发现的问题、相应的改进意见要分别送给被考评人员及其上级相应管理部门,并督促其落实整改,对未落实整改,工作无明显改进或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的,则建议有关部门予以调整或撤换。
(一)积极召开监事会会议,依法履行监事会职能。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2018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等等。
(二)理清监事会职责范围,重点行使四项职权。一是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二是检查企业重大决策和重要经营管理活动;三是检查企业财务保值增值状况;四是评价经营管理业绩,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三)加强学习调研,努力提高履职水平。监事会坚持“发现不了问题是失职,发现问题不报是渎职”的理念,聚焦监督主业,注重学习、调研和总结,把发现问题、揭示问题、报告问题作为工作重点,在促进企业规范管理、科学决策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四)健全完善监事会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监事会认真列席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总裁办公会、专题办公会、月度会和周例会,及时掌握和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重大事项的发生,从程序上把握决策的合规合法,提高监督的时效性和有效性。
(五)加强监事会自身建设。根据监事会成员构成现状,定期召开监事会工作会议,组织各位监事对监事会自身建设和公司发展发表意见,集思广益,对监事会前期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对下一阶段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二、2020年主要工作思路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监事会强化对股东负责的意识,忠实勤勉地履行监督职责,保持监督的独立性,增强监督的规范性,强化监督的及时性,提高监督的有效性,进一步提高依法履职能力,不断提升监督管理水平,服务公司改革发展大局。
(一)认真组织学习贯彻省管企业监事会工作会议精神,提升监事会工作效能。严格按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对企业财务活动和董事、高管人员执行职务行为履行监督职责。
本研究受江苏省教育厅“青蓝工程”项目资助;江苏省教育厅哲社项目(07SJD630051)阶段性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无论是国外企业还是国内企业,高管薪酬治理都遇到了前所未有的难题,因此,有必要在公司治理日益趋同、股权分置已经完成、股票激励瓶颈已经突破的现代经济环境下,进一步探讨高管薪酬治理途径及其解决之道。
一、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中的不正常现象
(一)高管薪酬所得均值与普通员工收入均值差异显著扩大。根据Kirkland(2006)研究,在美国,2000年最大公司的经理与员工工资比是785倍,而1936年时只是54倍。另据美世咨询公司的调查,全球前350强企业的CEO的直接薪酬总额在2005年增加了16%,而全美工人的工资福利却只增加了3.2%。在我国当前的社会中,也存在对高管薪酬与普通员工收入差距的质疑。吴定富也曾在“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说,部分高管薪酬高达500万元,一般业务员底薪最低每月才300元,这是极不正常的现象。
(二)高管激励效果不佳,高管薪酬与公司业绩并不相关,更为离奇的是,在公司发生重大价值损失或巨额亏损下,高管依然获得了高额的回报。如,顾雏军时代的科龙电器高管最高年薪达450万元,连续几年雄踞中国上市公司高管身价排行榜之首,而科龙电器的业绩每况愈下,2004年底时这些高管们甚至交出亏损6,416万元的业绩报告。不久前,广东省省情调查研究中心的《2006年省情调查报告》指出,当前广东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总体上处于无序和失控状态,有的企业以强调“经营者个人贡献”为由自定薪酬,有的企业实行“股权激励”,高管几年间获得几千万元、甚至几亿元报酬,而企业却在亏损。
可见,无论是国外企业还是国内企业的高管薪酬,都存在类似的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管理中的问题
(一)高管薪酬决定机制问题。由于完善的市场经济秩序并未完全建立,公司治理结构尚不健全与有效,致使我国企业高管薪酬的决定其实并不规范。主要表现在:1、董事会制度还不健全,尤其是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国有企业,由于体制因素等原因,在市场化进程中,依然保留了较多成分的行政管理模式,包括公司高层的任命、套用行政系列的薪酬体系、对高管薪酬差距的管制等,还没有一个完全市场化的薪酬定价模式,董事会在高管薪酬制定中还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2、董事会运作并不有效。一是受关键人的控制,即董事长一人大权在握,薪酬的确定由一个人说了算;二是在国有控股企业中,往往表现为决策机制不健全,薪酬决定没有程序,随意性比较大。根据我们研究,样本企业中有53.18%的企业没有设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说明半数以上的企业高管薪酬制定不具有独立性,存在自定薪酬现象。
(二)高管薪酬结构问题。薪酬结构,可以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薪酬结构主要指通过契约明确的,高管所得到的全部薪酬组合,这种组合通常称为“薪酬包”。这种“薪酬包”通常由基本薪酬、短期奖励、福利计划和股票期权构成,其目的就是为了有效激励经理人行为。据研究,美国企业的高管薪酬结构中长期激励占总薪酬的51%,而新加坡企业高管薪酬中,长期激励也占33%。
据我们对样本公司的统计,平均高管持股254万股,最小值为0,最大值为2,500万股,其中有351家(占样本总数28.63%)高管层没有持股。说明作为长期激励机制,股票及股票期权还没有在上市公司中充分使用。
广义薪酬结构是显性薪酬与隐性薪酬的比例关系。前文所指的薪酬包只是显性薪酬。隐性薪酬是高管因担任公司高管所具有的,契约无法明确但可由高管所享受与支配那部分隐性收益,如在职消费等。有研究表明,在低水平的高管货币薪酬下,高管更可能采取各种手段获取隐性收益。这是目前我国上市公司高管激励结构中的主要问题。
(三)高管薪酬信息披露问题。对高管薪酬信息是否应当披露、多大程度上披露问题,在我国有一个从不披露到披露,从不完善到完善的过程,但仍存在许多不足。1998年之前,我国上市公司没有披露高管人员报酬信息。1998年开始,中国证监会开始强制要求上市公司披露高管人员报酬信息,并且在1999年、2001年对高管报酬信息披露规则进行了修改。
通过比较分析,在高管薪酬信息披露中至少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尽管要求披露高管薪酬的决定程序,但基本上只披露了该程序的文件名称,并没有较详细的薪酬决策的标准与依据。
2、披露了高管的年薪区间(2005年后披露各位高管个人的年薪与持股情况),但没有披露年薪计算依据、没有关于高管福利、待遇(如公司为高管购置的住房、购买的保险等)等信息。
3、理论上,年薪应当既包括基本工资也包括基本奖金,但是否包括了年度目标实现而得到的奖金呢?我们不得而知。如果该年度报酬包括了对高管的奖金,显然这应当在年度报告审计完毕确认收益情况后才能兑现。但我们没有发现任何一家公司有上述行为。也则,如果年度报酬包括了全部的资金,那么其奖励制度存在问题,因为它不应当出现在当年的财务报告中,但至少应当出现在次年的董事会报告或财务报告的信息披露中。我们没有发现此情况。许多研究已经发现,年薪的高低并不受利润影响,ROE的实现并不显著影响高管薪酬,我们有理由怀疑,公司对高管短期激励或年度奖金部分并没有披露。更没有披露各个公司高管的薪酬结构及其内容、比例。
(四)高管薪酬激励有效性问题。实证研究已经为高管的激励有效性提供了经验证据(魏刚,2000;李增泉,2000;宋德舜,2006等),但结论并没有一致。
1、高管货币薪酬与公司业绩不存在显著的相关性。正如上文所分析,要么公司公布的高管薪酬只是反映了高管的基本工资水平,未包括年底基于业绩考核所得的奖金,因此无法反映出对业绩的激励效果;要么包含了激励的成分,但结果证明确实没有达到预期的激励效果。笔者认为,无论哪一种情况发生,对公司治理以及监管者而言,都有待进一步完善。
2、高管持股与公司业绩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性,说明给予高管持股确实起到预期的正向激励功能。可惜的是,正如前文所指出,在2005年之前我们还没有完全推行股票期权制度,大面积的高管持股激励还没有发生。
3、控制权私人收益存在负激励效应。在高管货币薪酬不具有业绩相关性、高管又不持有股份(即使有也较少)的情况下,面对越来越市场化的环境,高管有什么理由继续受托经营呢?陈冬华等(2005)研究发现,高管会以过度的在职消费方式来对低货币性报酬的替代。但是,这个替代的逻辑依据是什么?作为监督者的董事会或大股东又为何“允许”这种替代呢?显然,这抑制了激励的正向作用。
三、完善高管薪酬治理对策
应当说,高管薪酬治理问题将一直是企业及其股东首要关注的问题。立足中国实践和前文分析,我们认为高管薪酬治理至少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解决:
(一)完善高管薪酬的决定机制。由谁来决定高管薪酬,如何制定高管薪酬等问题是高管薪酬治理中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即高管薪酬的决定机制。它涉及以下两个主要问题:
1、高管薪酬的决定权归属。高管薪酬的决定权归属看拟简单,其实不然。当然,无需争议的是,在我们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94条或者第107条(2006版)就规定高管报酬由董事会决定,决定权在公司最高决策机关――董事会。但是,当董事会成员兼任高管时,或高管本身是董事会成员时,到底谁来决定呢?许多批评者认为,在现行的公司高管薪酬决定机制中存在“自定薪酬”现象。因此,为了避免高管“自定薪酬”,体现报酬决定的公平原则,我们认为在董事会下应当强制设置以独立董事为主要组成人员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期更客观、公正地设计高管薪酬。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运作――价值导向的薪酬政策。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为此,美世咨询公司Doubleday et al.(2007)等5位高管提出了13步反映薪酬委员会针对高管薪酬进行合理决策的最佳实践。我们认为高管薪酬设计的总目标应当是以价值为导向的薪酬计划,通过薪酬计划的实施,能够实现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的融合,通过薪酬计划的实施,能够实现显性薪酬对公司价值正向激励效应,抑制隐性薪酬或控制权私人收益的获得空间。
(二)合理设计高管薪酬结构,使隐性收益显性化。如,前文所指出,我国目前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结构不合理,显性货币薪酬激励效果不理想,而隐性收益的激励则具有反作用,因此在高管薪酬治理中,应当合理设计其薪酬结构,使隐性收益显性化,充分挖掘显性薪酬的正向激励功能。
1、股票激励制度的推行有利于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结构向合理化发展。在股权分置改革之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仅在少数公司执行。因此,从我们的统计结果看到,高管持股比例不高。随着2005年开始的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及之后出台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范意见》(试行)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为各上市公司调整高管薪酬结构、优化薪酬结构中的短期与长期激励比例铺平了道路。
2、改革职务消费制度,使隐性收益显性化。针对长期以来,难以控制的国有企业高管在职消费,中央国资委已于2006年出台《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指导意见》,并于2007年开始执行予以规范。《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对现有的职务消费进行认真清理,依据法律、法规及企业负责人岗位职责和履职特点,研究、制定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制度规章或管理办法。其内容应包括各类职务消费的具体项目、享有该类职务消费的人员范围及费用标准(额度)、企业内部审核与监督程序、违规处罚及其他要求等。
对经常发生、用途明确、标准易定的职务消费,可以探索实行货币化改革。职务消费货币化的标准,应根据企业实际和职位特点,参照国内外同类企业的做法,与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统筹考虑,合理确定,不得高于货币化改革前的费用支出,不得变相提高企业负责人的总体薪酬水平。
通过这些改革,促进了高管薪酬结构优化,平衡了短期利益、长期利益,也使隐性收益显性化、公开化。
(三)改进高管薪酬信息披露,增加股东对高管薪酬的监督。改进信息披露制度,有助于有利于股东了解高管人员薪酬契约是否有效、是否与股东利益紧密联系,从而有助于股东对高管人员报酬进行监督,避免高管人员通过报酬形式来损害股东利益。因此,众多发达国家认为应当加强市场力量在高管人员报酬方面发挥的作用,向股东提供更易于理解并与投票和投资决策更为相关的薪酬信息,使股东有更多的机会对报酬决定表达他们的观点。基于国外经验,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高管薪酬的信息披露:
1、增加披露近三年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管薪酬,包括基本工资、年度奖金、长期激励计划、津贴、福利、保险、住房等,披露内容的依据是《企业会计准则――应付职工薪酬》所界定的内容。一般的,上市公司董事长与其他董事、公司经理与其他副总经理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对董事长、总经理单独提供薪酬汇总,其他董事、监事、高管可以汇总反映。
2、提交薪酬委员会报告,详细披露对高管人员(含董事、监事)的薪酬设计状况、考核与评价情况,对公司的报酬政策以及高管报酬水平与公司业绩的相关性做出解释,以便投资者比较与判断。这样,也可促使公司的报酬政策向业绩相关的方向转移,也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另外,薪酬委员会报告还应说明本年度高管人员报酬与上一年度相比的变化情况,对重大变化的原因、合理性做出说明。薪酬委员会成员不应当被追究薪酬委员会报告的个人责任,以免影响成员的自由发表意见和委员会的工作绩效。
3、详细披露公司高管在关联单位履职领薪情况。高管是否在关联单位领取薪酬,是判断该高管是否存在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以及判断关联交易的主要方式。但在实践中,许多公司的年度报告仅说明某高管不在公司领取报酬,在股东单位或其他关联单位领取报酬,过于简单化、形式化。高管人员在何处领取报酬是个重要问题,因为这些人员往往在关联公司中任职,同时又掌握本公司的事务,当上市公司与此类企业发生利益的冲突时,他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可能更多地偏向关联公司,从而损害本公司的利益。因此,建议对高管在关联公司中领取的报酬做同等的披露要求,这有利于提高我国高管报酬信息的透明度。
4、披露变更董事、监事、高管前后的薪酬情况。(1)披露变更前后的董事、监事、高管的薪酬有利于投资者比对前后届董事、监事和高管的薪酬变化、增长率、差距;(2)披露变更前的董事、监事、高管的领取薪酬情况,也有利于对关联关系和关联方交易的判断,尤其是对历史形成的关联交易后果,投资者可能追溯了解;(3)披露变更前后的董事、监事、高管的薪酬也是完整披露上市公司支付薪酬情况。因为变更行为一般发生于年度中间,如果仅披露变更后的高管薪酬,就不能反映公司支付的全部薪酬情况,导致信息失真与遗漏。
(作者单位:南京审计学院会计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马德林.股权制衡、合谋与高管薪酬――基于我国上市公司的实证研究[D].南京大学博士论文,2008.
[2]部分高管年薪500万,吴定富斥保险业薪酬差距过大.《第一财经》转引《中国青年报》,2007.1.22.
[3]沃顿商学院.身陷业绩泥潭,辉瑞CEO要价百万薪酬引争议[N].IT时代周刊,2006.6.26.
[4]上海荣正投资咨询公司.中国企业家价值报告(2004)[M].上海远东出版社,2005.5.
与中国情况有所不同的是,全球受访企业中,女性高管比例出现下降趋势,仅为20%。全球女性高管比例最高的国家为泰国(45%),而日本(8%)和阿联酋(8%)女性高管的比例最低。近年来,中国女性接受高等教育的比例正不断上升,目前女大学生的比例已超过49%。同时,中国女性对高管职位的渴望也强于他国。
庄园风连衣裙成今季必买单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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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奢侈品市场将移至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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霓虹亮色配饰闪耀春夏
中图分类号:F83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61(2010)06-0052-05
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问题一直颇受关注;高管薪酬体系是否合理,对于上市公司和投资者来说都是需要关注的重要问题。
一、关键概念的界定和衡量标准的提出
(一)文中使用的关键概念的界定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高管是指承担着制定广泛的组织决策、为整个组织制定计划和目标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其典型头衔通常是总裁、管理董事、首席运营官、首席执行官或者董事会主席。文中所指高管薪酬为货币性薪酬,主要包括工资、津贴、绩效奖金、其他福利以及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等。
(二)衡量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体系合理性的主要标准
一是薪酬激励模式合理。高管薪酬分为短期激励(工资和津贴)、中期激励(绩效奖金和其他福利)和长期激励(股票期权和股票增值权),合理分配三种不同时效的激励模式对于完善企业高管薪酬体系来说有着重要意义。二是薪酬委员会完善健全。薪酬委员会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对董事和高管进行审查和绩效考评,其工作不能只流于形式,其必须发挥应有的作用,规范企业的薪酬制度。三是薪酬管制制度健全。对于所有的上市公司来说,健全的薪酬管制制度可以从国家层面上遏止高管薪酬不规范的现象,对于实现社会公平、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现状及发展趋势
(一)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发展现状
1.2001年至2007年高管薪酬变化情况
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研究结果,2001年国企高管收入的主要形式是月薪加奖金,89%的高管年薪在10万元以下,其中4万元到10万元的占19%,2万元到4万元的占27%左右,而43%的高管年薪在2万以下。2002年,我国开始推行国企高管年薪制,规定高管年薪不得超过职工平均工资的12倍。但高管年薪制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2003年,我国上市公司高管年薪超过100万元的达9人之多,国企高管年薪平均增长26.7%。2007年起,国有保险公司、银行高管年薪均在100万元以上,国企高管薪酬平均为54.8285万元,比2006年增长57.15%,其中董事长年薪的增幅达74.1%,不兼总经理的专职董事长年薪增幅高达91.49%。可见,国有企业高管薪酬增幅很大、增速很快。笔者暂时未获得可靠的非国企数据,在此暂不详述。
2.2007年至2009年高管薪酬变化情况
金融危机发生前,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一直持续增长,金融类上市公司高管薪酬更是屡创新高。2008年,由于全球金融危机,高管薪酬止住飞速增长。但是,很多企业高管薪酬仍逆市上涨;上市公司高管年度报酬总额平均为292万元,较2007年的203万元上涨了43%;前三位董事报酬总额平均为98万元,较2007年的69万元增长了43%;尤其是房地产企业,2008年平均涨幅高达163%①。2009年,即使在部分A股上市公司利润负增长的情况下,金融业和房地产业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仍然居高不下;72家房地产上市公司前三位高管薪酬在2009年共计1.28亿元,相比2008年的1.05亿元增加2 300万元,涨幅为21.90%②。
(二)未来高管薪酬增长的可能性
金融危机对高管薪酬产生了一定影响,一些企业高管薪酬的飞速增长得到了遏制,甚至出现负增长。但是对于未来高管薪酬的变化趋势,笔者认为,其仍会持续增长,原因有二:一是中国已经成功走出了金融危机的阴影,大多数企业经营状况开始企稳回升,使得与绩效和股价挂钩的高管薪酬有了良好的发展空间。第二,人才的持续市场化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稀缺也是高管薪酬的上涨的主要因素。
三、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体系存在的问题
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体系存在诸多问题,主要是行业间发展不平衡、薪酬委员会地位弱化以及薪酬管制制度不健全等。
(一)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体系存在的共性问题
1.行业间发展不平衡
根据中国证券报2010年3月9日资料,2009年金融服务业高管平均薪酬高达100万元,房地产业达到50万元以上,而其他行业的平均水平只在20万~30万元之间;薪酬超过100万元的高管来自房地产业的比例高达36%,金融服务业为19%,两者之和超过了50%。即在我国上市公司薪酬超过100万元的高管中,平均每两个人中就有一人来自房地产业或金融业。这一比例显然与中国企业的数量、规模以及行业分布严重不对等。
考察表1,2009年金融服务业的西南证券和房地产业的万科A的薪酬总额都超过了1 000万元,西南证券的薪酬增幅高达到1 493.96%,这一增幅显然与企业绩效无法匹配。
通过对表2数据分析可见:2009年A股上市公司高管薪酬排行前十名除华远地产、中国银行、中兴通讯为国企外,其余都为非国企,且均来自金融服务业和房地产业。
虽然2008年和2009年部分金融业高管薪酬,尤其是国有大银行和保险公司的高管薪酬出现了负增长,但我国金融业和地产业与其他行业相比仍然差距悬殊,高管薪酬行业分布极不均衡。
资料来源:周俊.2009年上市公司高管薪酬排行榜 [N].投资者报,2010-5-7。
2.薪酬激励短期化
薪酬激励机制根据时效性分为短期、中期、长期。如果薪酬激励过于短期化,即固定现金部分和与企业短期效益挂钩的奖金比重过大,会导致经营者只追求短期的利益,甚至不惜以牺牲长远利益为代价换取短期利益,这无疑会影响企业的长期发展。大量研究证明,中长期激励模式对于企业的发展更加有利。
2009年Hewitt咨询公司对亚洲312家本土企业和跨国公司进行了研究,根据其的《高管薪酬与长期激励热点调研报告》显示:目前中国大多数外资企业已经引入了长期激励机制,而中资企业中引入这一机制的只占少部分。同时由于金融危机对股票市场的冲击,加上监管环境的变化,2009年中国长期激励的授予额度有所减少。此外,由于企业认为现金激励更易被人们接受,导致大多数企业更倾向于使用长期现金激励而非股权激励。
以中国平安为例:中国平安是由外资控股的综合类保险公司,其发展模式得到了业界人士的充分肯定,相对于另外两家上市的国有控股公司(中国人寿和中国太保)来说,公司治理结构更加完善。根据其最新披露的2009年年报,中国平安高管中除了总经理张子欣、副总经理姚波和副总经理顾敏慎分别持股248 000股、12 000股和177 500股之外,其余高管都没有持股。可见中国平安高管的持股比例是相当低的。与此相对照,全美200家最大公司总裁的薪酬平均为21%的工资、27%的奖金、36%的股票类收入和16%的其他长期激励。在合理性和有效性方面,中国企业的长期激励模式与目前美国公司主导的“利润分享式”模式还相距甚远。
3.薪酬委员会地位弱化
薪酬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是为了增强公司的竞争力、完善公司的激励机制而建立的。世界各国的许多公司均设置了薪酬委员会,在英美国家企业实践中,薪酬委员会主要由独立董事构成,并与审计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共同构成内部监控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2001年8月,我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首次提出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委员会的概念。此后,在其2002年1月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05年11月的《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等文件中,不断重申和细化了薪酬委员会的构成和主要职能。在其2007年12月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修订版)》中,首次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在2007年度报告中披露“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情况汇总报告和薪酬委员会的履职情况汇总报告。”
根据来自上海证交所和深证证交所的统计,沪深两市中分别有90%左右的上市公司业已设立了薪酬委员会。然而对于我国上市公司薪酬委员会的履职情况,沪市出具的报告中显示90%以上沪市上市公司已经建立薪酬委员会并且都能发挥其作用,深市出具的报告中则显示深市上市公司的薪酬委员会发展正处于起步阶段,还有待完善。在我国所有成立薪酬委员会的公司中,没有一家公司的薪酬委员会对公司的薪酬制度提出反对意见――似乎我国上市公司的高管薪酬体制已经健全,政府管制也成了多余,但也可以认为我国上市公司成立薪酬委员会只是顺应了国家政策,并没起到实质性的作用。
(二)国有与非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体系的特性问题
1.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体系的特性问题
(1)国企高管的“亦官亦商”身份。国际惯例中,国有企业指一个国家的中央政府或联邦政府投资或参与控制的企业,而我国的国有企业还包括由地方政府投资参与控制的企业。我国国企高管虽然是企业的经营者,但与非国企最大的不同是,国企高管们都是直接通过行政选拔而非市场选拔产生的。相当一部分国企高管都是由政府直接任命的部委领导,他们是政府官员,同时又享受着高薪,出能为官、入能为商,在市场之外徘徊。这就使得一刀切的薪酬体系无法兼顾这些正在分化中的国企高管。
(2)薪酬管理严重失衡。我国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存在股东大会董事会、股东大会监事会、董事会经理层三重委托关系,这一结构形式与西方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相同,形式上已经相当完备,在实践中并未产生预期的效果。究其原因,主要是在国企上市公司中,这种委托关系不是通过市场选择形成的。对于国企来说,政府同时是国有资产的委托人和人。作为人,高管将努力使自己的利益达到最大化;在政府监督不力的情况下,人往往会淡化委托人的利益。委托人的主要目标应是使国有资产尽可能增值,然而直接委托人又不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他们只是受上级委托人的委托对国有企业进行监管。在这种情况下,这些政府官员就缺乏强烈的意愿去认真考核监督人,存在很大的道德风险。由此可见,我国国企中委托关系模糊,导致形式上的公司治理结构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进而影响了企业利益以及收入分配的公平性。在我国国企上市公司中,大多数高管的薪酬都由高管自己确定,也就是通过自己控制的董事会设定考核目标,相当于自己给自己评定工作绩效,进而制定薪酬标准。
(3)薪酬管制力度不够。2009年2月10日,财政部印发了《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或“中国版限薪令”。《办法》中规定,国有或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负责人最高年薪为税前280万元人民币。2009年9月16日,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审计署、国资委等单位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或“央企高管限薪令”。《指导意见》主要从适用范围、规范薪酬管理的基本原则以及薪酬结构和水平、薪酬支付、补充保险和职务消费、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等方面,进一步对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做出了规范③。“限薪令”颁布以后,上市公司国企高管的薪酬体制并没有得到有效的管制,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首先,“限薪令”没有具体明确的标准。“限薪令”规定高管薪酬将被分为三块,即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以及长期激励机制。基本年薪与职工平均工资相联系,绩效年薪与经营业绩密切挂钩,长期激励机制则在探索发展过程中。这些规定虽然限定明确,却没有给出具体金额标准或制定具体标准的原则和方法,对于国有企业来说不过是一纸空文,缺乏约束力。其次,高管薪酬问题反映的是收入分配体系的问题,这些问题需要从法律、政策和制度上得到根本性解决。“限薪令”治标不治本,只是一种作为权宜之计的行政管理手段而已④。再次,“限薪令”缺乏监督制度和处罚措施,虽然规定了高管薪酬的上限,但如果不加以严格监管,不增加处罚力度,就没有威慑力。
(4)薪酬披露现“双轨制”。
我国上市公司国企高管的年薪披露出现了内外不一的现象,看起来很高的国企高管薪酬很可能只是在作秀。例如:中海油董事长兼CEO傅成玉表示,其2008年薪酬1 204.7万元只是名义收入,事实上他已将这些收入全部捐给了母公司;华远集团总裁任志强表示,2010年其名义年薪为707.4万元,而实际年薪还不到公布数据的1/11。年薪“双轨制”反映了我国国企高管薪酬披露机制尚不健全,国家对此还未出台相关条例进行规范。
2.非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体系的特性问题
(1)金融地产类企业高管薪酬过高。我国金融地产类上市公司高管薪酬近年来一直占据高管薪酬排行的主要位置。这一点在前文已有详细分析,此处不赘述。尽管与国际水平相比,我国非国企上市公司金融业高管薪酬水平并不算离谱。但目前中国的情况是,金融机构大都在国内享有垄断地位,其服务也没有达到让人完全满意的程度。如何遏制金融地产类非国企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的增长,达到行业间收入分配的均衡,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2)缺乏薪酬管制制度。“央企高管限薪令”虽然有待完善,但却说明我国对于国企的薪酬管制制度正在逐渐形成。而对于上市公司中的大部分――非国企来说,目前仍然缺乏薪酬管制制度,政府还没有相应的政策出台,其存在的问题也亟待规范,这也是导致非国企高管薪酬行业间差距悬殊的原因之一。
四、优化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体系的建议
英美等西方国家资本市场发展较早,虽然其高管薪酬管制体系仍存在诸多问题,但近年来,尤其是金融危机后,其政府采取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仍值得借鉴。
(一)国外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体系发展借鉴
1.美国
美国资本市场已经相当成熟,但其高管薪酬体系仍然存在弊端,金融危机后,美国政府对其进行了严格规制。
著名薪资咨询机构Equilar公布了2009年美国十大高薪CEO:甲骨文CEO拉里・埃里森,以8 450万美元的薪酬高居榜首,波士顿科学公司CEO雷・埃里奥特和西方石油公司CEO雷・伊兰尼分别以3 337万美元和3 140万美元位居第二名和第三名。该榜单与2008年前十名相比,有了很大的变化:2008年榜单中有7位CEO来自石油或天然气公司,而2009年的CEO更多来自消费行业。可见,金融危机过后,各大公司降低了高管的薪酬。薪酬总体下滑,除了经济衰退和公众对高薪酬的持续不满的压力影响外,政府控制的作用也不可忽视。2009年6月10日,美国财政部宣布了一项长达120页的限薪规定,这是在当年2月4日颁布的薪酬限制规定基础上,对接受政府救助计划的公司的更为详细具体的实施方案:
第一,进一步对接受美国政府财政救助计划公司的高管薪酬进行限制。具体措施有:限制公司对高管的奖金支付,奖金不能超过高管薪酬总额的1/3;缩小公司“金降落伞”(Golden Parachutes)计划⑤的实施范围;禁止向公司高管支付任何形式与业绩不符的奖金或红利。第二,由美国财政部任命一名特别代表,专门负责监管接受美国政府财政救助计划的公司高管薪酬状况。其主要职权是:审批公司的薪酬支付计划;审批公司高管的薪酬结构。对于薪酬结构不合理的公司,特别代表可以要求公司修改后重新提交;如果发现公司薪酬方案不恰当、不健全,特别代表有权否决薪酬方案并要求修改后重新提交;使用一系列准则判定高管薪酬是否能使股东利益最大化并保护纳税人利益。
第三,进一步实施美国财政部2009年2月4日颁布的财务救助计划关键重建法案条款。一是所有薪酬方案必须加入风险因素分析,并要求所有方案不能鼓励操纵利润;二是确保严格执行公司奢侈品支出政策,公司CEO和CFO必须能够证明公司高管的任何奢侈品支出都事先得到了董事会或有相应审批权限人员的许可;三是要求接受救助的上市公司股东每年举行一次针对高管薪酬的非约束性股东投票。
第四,设定额外高管薪酬和公司治理标准以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透明度,包括扩大高管薪酬信息披露范围,要求披露公司薪酬顾问情况等。
2.英国
2009年,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FSA)针对英国金融机构的薪酬分配准则出台了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一项总体要求和十项基准要求。总体要求是金融机构必须建立、实施和维护与有效风险管理相一致的薪酬分配体系。十项基准要求主要是:薪酬委员会是负责薪酬制度决策的主体机构;建立清晰的薪酬决策程序;针对长期激励计划的绩效指标;固定薪酬应占到全部薪酬的一定比例;对雇员报酬中绩效工资单元的评估应当体现长期的绩效等。2009年7月底,英国金融机构监管局在征求公众意见的基础上了修订稿并于当年11月6日起开始实施。首批48家大型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将开始执行这些准则,各银行和机构将以此为标准调整内部薪酬分配制度,并向监管部门提供可证实的资料证明其薪酬制度是严格按照这些标准执行的。今后该方案有可能覆盖所有FSA监管的金融机构。
虽然我国与英美之间的经济发展程度和发展背景存在较大差异,但这些政策措施对我国的高管薪酬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仍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二)优化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体系的建议
1.优化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体系的总体建议
(1)遏制道德风险,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在全球范围内,高管薪酬的增长导致了贫富差距的不断扩大。据统计,美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十年来增加了三倍,与普通员工的工资水平正在不断拉大。我国上市公司的高管薪酬水平虽然不能与美国相提并论,但其增长也不容忽视。随着“天价薪酬”记录的不断刷新,我国金融机构高管,尤其是银行的高管薪酬尤为人们所关注。我国金融类上市公司高管年薪的总体上涨,表面上看是由于金融业的业绩大幅上涨。然而我们都知道,2008年的金融危机,受影响最大的就是金融服务业和房地产业。为什么部分金融类企业在经历了金融危机业绩大幅下滑的情况下,高管薪酬仍能逆势上涨?根据上文对我国薪酬激励机制存在问题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目前薪酬激励机制仍然以短期和中期激励为主,长期股权激励机制并没有发展完善。这样一来,高管薪酬的逆势上涨也就失去了合理性,我国高管薪酬体系存在严重的道德风险。
我国目前分配制度的总体方针是打破平均主义,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因此,上市公司高管的高额薪酬可以被理解为“多劳多得”。然而,实践中薪酬问题不仅涉及经济问题,还影响到社会伦理和道德观念,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我们必须注重社会公平、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为此,应积极研究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的问题;必须积极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分配制度,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努力缓解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
(2)建立完善公司薪酬委员会。建立薪酬委员会的目的是为了制定公司薪酬计划方案,分析公司薪酬计划执行情况,并对高管人员的薪酬进行监督,最终对公司的董事负责。薪酬委员会的设立,从薪酬角度看是为了使各公司的薪酬制度能够更加趋于合理化;从董事会的职能上体现了其职能的具体化和深化;而从公司治理的角度来看,则是完善公司制度的必要途径。
我国上市公司中90%的公司都建立了薪酬委员会,因此各公司应着力从以下方面加强完善各自的薪酬委员会:第一,委员会成员应该具有独立性,不应该与公司或管理者有经济联系;第二,国外实践证明,委员会成员应主要由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担任。随着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日趋完备,以上措施有助于增进薪酬实际方案的科学性、公平性,且对高管人员的权利具有一定牵制作用,进而维护了其他相关利益群体的利益。
(3)建立完善薪酬管制体系。我国对高管薪酬的宏观管制机制还没有形成,只是在政策上要求企业成立薪酬委员会显然不够。高管薪酬的宏观管制范围应涉及所有上市公司,而非只是针对金融类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央企高管限薪令”。除了直接对高管薪酬的金额进行明确限制的做法外,也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如由政府任命特别代表专门负责监管高管薪酬状况、出台相关法律条款等。
2.针对国有与非国有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体系特性问题的建议
(1)国有上市公司。对于国有企业高管的“亦官亦商”身份,应加大对国企的改革力度:首先,要求国企高管在官员和职业经理人身份中做出选择,保证国企高管身份的独立性;其次,对垄断国企按行业平均利润征收暴利税后,再对高管进行绩效考核,划清高管经营能力和制度性红利的界限;第三,实现国企高管职业经理人的选拔机制,与非国企高管的市场选拔机制同步。2009年颁布的“央企高管限薪令”为国企高管薪酬体系发展提供了政策管制框架,使其薪酬体系的发展有了政策指导、方向更加明确,但其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以下方面需要完善:首先,“限薪令”应给出具体金额标准和制定具体标准的原则和方法,如基本年薪如何与职工平均工资挂钩,绩效奖金与经营业绩的关系以及长期激励机制的建立等;其次,应出台监管和处罚措施。对于违反“限薪令”的国企,政府不能任其发展,处罚措施有利于加大“限薪令”的执行力度;再次,应出台相关法律、政策,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国企高管薪酬体系问题。最后,对于国企高管薪酬披露的“双轨制”问题,需要国家出台相关条例规定,对我国国企高管薪酬披露机制进行规范。
(2)非国有上市公司。非国有上市公司的高管薪酬主要问题为金融地产类公司高管薪酬过高,除了薪酬委员会应进一步完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外,与国有上市公司相比,非国有上市公司缺乏政府管制体系。非国企上市公司的高管薪酬体系存在诸多问题,与国企一样需要政府进行宏观调节。银监会应考虑将非国企金融高管薪酬纳入监管,这对解决非国企上市公司高管薪酬行业发展不平衡、完善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总之,通过对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状况的研究发现,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体系仍有很多不足之处。关于如何优化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体系,建议从遏制道德风险、建立完善公司的薪酬委员会、建立完善薪酬管制体制等方面入手;同时国有企业应加快政企分开步伐,加强国企高管薪酬管理、规范信息披露。只有解决这些问题才能加强公司的内部管理,增强投资者对于上市公司的信心,促进我国经济更稳定、更均衡的发展。
基金项目 本论文为北京语言大学与北京鑫元览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建的横向课题的阶段性成果。
注 释:
①田志明.13家房企高管薪酬逆市翻番[N].南方日报,2009-2-26.
②程亮.72家房企高管去年薪酬3.93亿,分红公司未过半 [N].第一财经日报,2010-4-9.
③傅颀.金融危机下国有企业高管薪酬管理的建议[J].财会月刊,2010,(02).
④郭婧.对规范我国国企高管薪酬的几点思考[J].中国软科学,2010,(01).
⑤“金降落伞”指雇用合同中按照公司控制权变动条款,对失去工作的管理人员进行补偿的规定
参考文献:
[1] 杨小球,杨姝琴.高管薪酬的研究综述 [J].学理论,2010,(04).
[2] 邱明珠.探索高管薪酬激励机制 [J].企业导报,2010,(01).
[3] 郭婧. 对规范我国国企高管薪酬的几点思考[J]. 中国软科学,2010,(01).
[4] 刘淑春. 美日高管薪酬激励模式比较及其启示[J]. 商业时代,2009,(24).
[5] 宋彭. 国有企业高管薪酬问题的症结及改革方向[J].今日中国论坛,2009,(01).
[6] 王培欣. 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薪酬问题实证研究[J]. 管理科学,2006,(06).
[7] 何欣.上市公司高管平均薪酬29万,同比增长16%[N].中国证券报,2010-03-09.
[8] Jog, Vijay and Shantanu Dutta, “Corporate Governance, Performance and CEO Pay”, Social Science Research Network, 2004.
[9] Hall, Brian J and Jeffrey B Liebman, “Are CEOs really paid like bureaucrats?”,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1998.
[10] Murphy, K., Executive Compensation, SSRN Working Paper, 1998.
[11] ALI.A and Zarowin. P, “The Role Of Earnings Levels in Annual Earnings-Returns Studies”. Journal of Accounting Research, Vol.30, No.2, 1992.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9-00-01
在现代企业制度的框架下,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起着重要的枢纽作用。一方面它对上承接股东的委托,是所有者的人,代表所有者的利益对公司重大问题进行科学决策;另一方面董事会又是企业经理层的委托人,授权经理层开展公司经营活动并对其实施监督和控制,以实现其经营目标。董事会这种枢纽式的委托关系,决定了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核心,是领导公司运作和实施措施的主体,董事会的治理水平将直接影响公司的经营效益。本文试图通过对董事会在企业集团子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以及存在问题的分析、探讨,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以期对现实工作有所裨益。
一、董事会在子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董事会是子公司治理的最高层
现代公司治理是以董事会为中心建立的,董事会有权选聘和激励主要经理人员,对全体股东负责和向股东报告公司的经营状况,以确保公司的管理行为符合国家法规;进行战略决策,制定政策和制度;履行监督职责。可见,董事会拥有处理公司经营和发展重大问题的决策权。
(二)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显示治理能力
董事会作为公司治理的核心,具有决策和监督的作用,所以董事会治理的关键是要通过一系列内部、外部机制来实施共同治理,要保证决策的科学性、监督的有效性,从而保证公司各方面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
二、子公司董事会治理存在的问题
子公司治理是指子公司通过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权力配置及决策层对执行层的监督与激励,实现子公司决策的科学化。目前,我国很多企业集团公司重视子公司特别是全资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建设,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基本建立,但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导致子公司治理机制尤其是董事会难以规范运作,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从而导致建立在合理治理结构之上的母子公司管控无法得到有效的改进和提升。
(一)子公司董事会成员来自母公司的比例大,兼职多。
子公司董事会成员基本来自母公司,此类董事代表母公司的统一意志,且一些大型集团中母公司高管人员或部门负责人兼任了多家子公司董事,使得子公司董事会的民主决策机制难以发挥作用,不利于董事会决策的科学化。
(二)子公司董事会缺乏独立性
子公司董事会成员在讨论决策子公司事项时是母公司的传声筒,完全按照母公司意志行事,不能充分、独立表达自己的意志,这限制了董事会在子公司治理中作用的发挥。
(三)子公司董事会不作为,形同虚设
很多子公司董事会只是为了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规范而建立,在运行中并未发挥作用,“决策”的事股东会做了,“监督”的事忽略掉了,还有些事经理层做了,具体表现在:一是子公司董事会常年不召开会议,董事也就谈不上参加董事会会议,或者即使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只是流于形式;二是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不管不问”子公司事务,完全置身于子公司之外,只有在为了配合子公司的某项业务需要签字时而履行签字手续,成为了“签字董事”。
(四)子公司董事会考核激励机制不健全
子公司董事会绩效考核指标不完善,也未能对董事会建立有效的激励或约束措施,这都将影响董事会、董事履职的积极性,弱化其职能。
三、如何发挥董事会在子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一)加强子公司董事会规范化的运作
为保证子公司董事会、董事各项职能得到履行,使董事会运作程序化、规范化和科学化,须制定董事会、董事履职的制度、程序。
首先,要明确子公司董事会、董事的职责,让其明白其所肩负的责任,知道要做什么,董事会的职责、董事的职责应在子公司章程中加以明确;
其次,要明确董事会、董事怎么做的问题,一是董事会每年应定期召开会议,并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临时会议;二是建立董事会、董事工作汇报制度,董事会、董事应定期不定期向母公司汇报子公司工作开展情况,自身履职情况等;三是建立与健全董事会决策信息获取制度,为提高董事会的决策水平创造条件。
(二)建立子公司董事会有效的考核评价体系
为充分发挥董事会在子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提高子公司董事会成员履行职责的动力,母公司应对子公司董事会建立有效的考核评价体系。
子公司董事会考核评价体系应包括考核程序、考核内容、考核指标等,同时还应注重对考核结果的运用,只考核不运用等于没有考核。
二、实证检验分析
(一)上市公司会计基础工作现状分析
从表(2)可知,深圳辖区上市公司会计基础工作中不规范的地方,主要集中在:
(1)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设置存在的问题。一是财务负责人缺位或是履职不到位,未能充分发挥会计监督和管理的职责。首先是财务负责人缺位的问题,有些上市公司没有聘用财务负责人;有些上市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是由公司总经理或分管其他业务的副总兼任,但这些人员有些并不具备会计专业技能,不熟悉最基本的企业会计准则。其次是财务负责人的职权设置问题,有些公司虽聘任了专职的财务负责人,但没有将其定位为高级管理人员,没有为其履职提供条件,如不参加经营班子会议,不列席董事会,公司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事项也不需要财务负责人审批。二是会计人员的管理不到位。主要是会计人员的考核不到位,没有科学的奖惩考核制度,不能提高会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三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岗位设置不符合内部牵制和会计人员回避制度的要求。有些公司财务部负责内部审计工作,或者财务负责人兼任审计委员会或监事会成员等。四是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不能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目前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正由规则导向迈向原则导向,需要会计人员有能力做出正确、专业的判断,具有应有的职业判断能力和专业胜任能力。
(2)会计核算基础工作规范中存在的问题。会计凭证的编制、审核不规范。原始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基本依据,但有的上市公司在原始凭证编制上都缺少最基本的要素。有的会计人员对原始凭证的审核不认真,仅关注审批手续是否齐全,而不对经济事项所涉及的单据、合同、法律文书等进行复核。记账、登账、对账不规范。记账不及时的问题比较突出;出纳不登记现金或银行存款日记账,或以电子表格代替日记账的情况比较普遍。对账工作不到位。有些公司存在对账不及时或以口头沟通代替正式对账的情况,对账结果未得到双方确认。会计核算不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销售收入确认标准不明确或不按标准来确认;成本核算不规范,有些公司采用“倒轧法”核算生产成本,制造费用没有在产品间进行分配;费用跨期、费用长期挂账或多计费用情况经常发生;未按准则要求进行资产减值测试。
(3)资金管理和控制中存在的问题:银行账户管理不规范。以个人名义开立公司银行账户,或将公司款项存入个人账户;现金管理不规范。出纳个人的现金放在公司保险柜里。现金没有做到日清月结,没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金盘点;支票管理不规范。支票领用无财务负责人签名。对于支票等票据,未设立登记薄对支票的领用、作废等进行登记。
(4)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存在的问题。一方面是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不完善。大部分公司只有会计岗位设置、会计核算、会计电算化、全面预算管理办法等制度,缺乏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资产减值、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会计差错等制度,即使有这些制度,也都是些原则性规定,或照搬会计准则的要求,缺乏实际可操作性。另一方面是制度执行和检查监督不到位。有些公司总经理未经财务负责人审批就要求会计人员大额付款。不少上市公司对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执行未形成定期的检查机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也未跟踪落实,未建立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
(5)财务信息系统使用和管理控制中存在问题。公司财务信息系统缺乏独立性。个别公司的财务信息系统与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财务系统联网,即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直接查询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甚至通过权限设置拥有修改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能力。财务信息系统存在缺陷,不符合会计规范的要求。有些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系统过于落后,导致系统运行缓慢、非正常退出、查询异常、数据异常等问题,极大地影响了会计工作质量和效率。财务信息系统的权限管理存在较大的风险。有些公司增减用户、修改用户的权限都没有相应的书面审批程序,或者用户权限实际上没有专人管理,往往出现会计人员借用他人账户进行账务处理,或多人使用同一账户的情况,甚至存在多人共同使用信息系统管理员账户进行会计处理的情况。修改记录的操作不规范,缺乏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有一家公司修改会计记录不需要与相关的业务部门进行核对确认,也没有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甚至随意提供“反审核、反记账、反结账”功能,导致修改没有痕迹。深圳证监局此次上市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自查报告旨在落实会计责任,从源头上、制度上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真实性,堵住财务舞弊漏洞。上市公司要以人为本,建立一支适应企业发展需要,有充分专业胜任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的财务人员队伍,通过吸引人才、抓好培训、强化考核等方式,提高财务队伍的专业素质、职业操守和责任心;要公司管理层要重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立好家规,从公司自身的制度建设上,从内部控制上提高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的水平,建立和落实问责机制,从源头上防范财务舞弊的风险;要建设好财务信息系统,更要管理好财务信息系统,在依靠财务信息系统提高企业核算和管理效率的同时,要防止企业控制与核算的风险系统化,更不能使系统成为财务舞弊的工具。
(二)描述统计
并对样本进行检验分析。由表(3)可以看出,深圳上市公司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程度平均为3.56分,属于中等偏上,离5分的满分仍然还有较大的差距。财会人员的平均教育程度为3.4分,大致处于大专水平;财会人员的平均职称程度为2.63,总体处在助理会计师水平。同时高管专业背景为0.4,即高管大多在校时学习非经济管理专业。
(三)相关性分析
为了进一步分析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影响因素,验证这些变量与会计规范的关系在统计意义上是否成立,本文对各个变量进行了相关性分析,其结果显示在表(4)中。从表(4)可以看出,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程度可能与高管的经济管理背景、企业规模以及独董比例这三个因素有关。并且这些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都比较小,故不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问题。
(四)回归分析
由表(5)可知,高管的经济管理背景、企业规模和独董比例三个变量通过了10%的显著性检验,并且都与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程度正相关,这说明:企业的规模越大,高管具有经济管理背景,独董的比例越高,其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性越好,这里支持了假设3和假设4。正如中小板公司格林美董事长许开华所说“,先挣回钱才能有账算,没钱算什么账?过去公司宁可高价请一个工程师,也不会请一个财务总监。创业时对财务工作比较漠视。但现在经过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自查和整改活动,让我深刻理解到企业成长也像建房子,财务会计是基础,基础不牢房子注定难盖高,也立不久的。”现在公司已投入重金投资充实财务人员、购买财务软件,并把“对内学万科,对外学松下”作为公司财务规范工作的榜样。值得注意的是,公司财会人员的学历程度和职称程度并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这也表明,财会人员的学历和职称并不影响公司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性。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对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作出了总体部署,提出了一系列新思路、新任务。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任务是两个:一个是加快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改革,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另一个是深化国有企业管理体制改革,通过对国有企业的功能定位,分类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制企业的监事会受股东委托,“检查公司财务”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是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最重要的监督制衡机构。由监事会代替股东专职行使监督职责,是股东权益保护的必然制度选择。监事会的治理功能,首先是要保护股东利益,防止“内部人”独断专行,背离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其次是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制衡机制的重点在于监督,监督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第三是保护债权人利益,防止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发生,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的任何不实都是对债权人的不公平,公司财产的实际减少也威胁债权权益安全,监事会检查公司财务,就是要防止公司违法失信行为的发生。
“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要求国有企业更多地通过股权改革,增强活力和动力。混合所有产权结构的公司监事会,应贯彻“同股同权同利”原则,有效履行股东赋予的监督权,平等保护公有财产权和私人财产权、平等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这是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重要的治理制度基础。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的产权改革,国企监事会面临从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股“一股独大”,向混合多元股权结构的公司发展的新挑战:国有股代表出任的监事面临从对国资股东负责转为向全体股东负责,国家公务员身份向股东监督人的角色转换。
“准确界定不同国有企业功能”,提出了国企科学分类和国资分类监管的改革新方向。按照国有资本的功能定位,国有企业将划分为市场导向的竞争类企业,以及非市场竞争的功能类或公共服务类企业,并实行分类治理、分类监管;国资监管机构的职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资监管,切实落实企业自主经营权,这既是本轮国资国企改革的核心内容,也对分类强化监事会建设提出了新的挑战。
竞争类国企是发展混合所有制和公众公司的重点,市场化运作程度高,强化了董事会独立决策的治理功能,监事会也要同步增强监督董事决策行为、评估发展战略、定期审读财报、评价高管绩效、检查关联交易和监督内控运行等履职新要求,迎来了全面提升履职能力的新挑战。非市场竞争的功能类或公共服务类企业治理构架要比竞争类企业简化,监事会作为出资人机构的监督代表就更需要加强监管:功能类企业监事会要突出完成特定目标任务的过程监督,重点是政府投资资金、各类营运成本或费用的控制,监督重点任务(或工作)的进度、质量、安全等;保障类企业监事会应能适应“公共产品/服务和成本控制+引入市场化机制”的企业运行模式并进行当期监督,要检查监督政府购买服务、公共产品或服务的特许经营、政府授权经营,以及PPP(政府与企业长期合作协议)等运作过程的合法性和程序性,并通过独立发表监督检查意见和建议,保障企业“保公益、惠民生”营运目标的顺利实施。
此外,“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深化企业用人制度改革、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强化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探索国企重大信息公开”改革内容,也对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独立监督作用和有效监督公司决策行为、管理者经营行为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
以“实、独、效”创新监事会
应对新挑战,做实监事会。为适应市场化改革的新要求,遵循产权约束对治理环境建设的客观规律,国企监事会体制机制可以从两个方面创新。
一个方面是外派监事会体制和“一对多”工作模式(主要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明显难以适应发展混合经济对股东利益保护的内在要求,需适时进行变革和改造。另外,即使是上市公司监事会,如果缺乏独立性和监督有效性,也存在被“弱化”和“虚化”的可能性。例如,2012年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治理指数均值为57.35,低于董事会治理指数均值10个百分点。因此,必须按照平等保护产权原则,创新国企监事会体制。
做实监事会的另一个创新要求是,要在国企分类中找准监事会的功能定位。以上海国资实践为例,首先,在竞争类国有企业中,对于已实现整体上市的国有控股公司,不仅要确保国有股股东的权益,而且要平等保护其他股东的利益,这类企业监事会定位于依法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当董事、高管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在要求其予以纠正的同时,必须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或直接向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报告。而对于尚未实现整体上市的市管国有企业,监事会参照上市公司监事会运作规范,增强对企业的市场化运作进行有效监督。
其次,在上海的非市场竞争类国有企业中,对于功能类国有企业,监事会通过有效监督,确保企业按质按量完成政府特定功能任务;而公共服务类国有企业的监事会通过有效监督,确保企业高质量地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这两类国有企业中不设置董事会的企业,监事会侧重于对管理层的监督,对企业定期经营报告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涉及政府财政资金在公共行业和民生领域的使用,公共服务类企业监事会每季度要进行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报告。
应对新挑战,增强独立性。公司有独立运行的日常监督检查机构和制衡机制,才能够获得广大股东的信任。监事会发挥监督制衡功能,必须真正独立于公司的董事会和经理层,才能既保证股东和债权人的权益,也保证公司分设的权力在健康发展的轨道上运行。改革实践中要增强监事会的独立性,使其摆脱董事会或管理层的控制性影响,主要措施有五个:
首先,监事选任的独立性。《公司法》对公司监事选任的提名要有明确规定,可以考虑规定由监事会自身负责提名,或由股东大会的特别委员会负责提名,尽可能摆脱监事会从属于董事会的状况。
其次,监事会组成结构的开放性。通过引入相关利益者代表,从制度上改变监事会成员身份和行政关系上不能独立,其薪酬、职位都由管理层决定的状况。把监事会改造成独立于大股东的各利益相关方的联合体。除大股东代表外,中小股东代表必须占有一定比例;可设立外部监事或独立监事制度,以市场化方式引入中介机构的财务、法务和审计等专业人员,也可吸纳债权人或利益相关方的代表,改善公司与主要债权人和利益相关方关系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再次,监事会代表全体股东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履职评价。强化监事会对董事、经理的人事聘免建议权,也可将部分董事的提名权交给监事会,监督制约董事、经理违法违章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职务行为。
第四,公司财务报告编制后定期交监事会审核。监事会提出的问题和审核意见具有经营责任追溯力。
此外,还要保证监事会的经费。监事会活动所需之日常经费,应规定事先单独列入公司预算计划,按照预算制度独立开支。
应对新挑战,强化有效性。确立监事会在公司监督体系中的核心地位,是强化监督有效性的必要措施。这首先要求做到以监事会为主体,整合公司监督资源。通过加强监督信息沟通和组织力量整合,形成一套规范的监事会工作制度和流程,包括责任认定、报告、评价考核和信息沟通等。其次是形成共同监督的合力。建立监事会与国资监管部门、企业内部各监管部门(尤其是财务、审计、监察和法务等专业监督职能部门)、第三方中介机构的协同监管平台,监事会是协同监管平台的责任中心,通过完善企业内外联动监督机制,发挥多方共同监督的协同效应。再者,在母子公司管控体系中构建股东资本监督链,通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监督的系统制衡,形成适应集团化运作的资本约束和系统化的股权监督机制。
强化监督有效性的重点之一,是监督公司决策行为。国企分类改革以后,出资人监管机构依法向规范建设的董事会授权,董事会是公司重大决策的责任主体。监事会要着力强化企业重大决策行为的过程监督,对企业投资、举债担保、产权变动、财务预决算、重大项目招标等决策过程进行监督。这包括:要监督公司是否建立了明确的重大事项决策制度、程序和责任追溯机制;要对公司的重大事项决策进行动态监督,其中包括决策的前期准备、决策的形成过程、决策的申报审批等;要对战略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监督,防止有损公司和股东利益的决策行为发生,为战略发展保驾护航。
中图分号:F27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0-000-01
近年来,国有企业尝试多元化发展战略,通过成立民营参股的国有控股公司,希望借助民营企业在一些渠道和资源等方面的优势,实现自身新的发展,打破主业经营单一、缺乏活力的局面,愿望是美好的,但在工作中我曾经接触到一些民营参股的国有控股企业,这些企业普遍存在虽然国有股东都占51%-60%的控股股权,但民营股东在经营活动中处于主导地位的情形,销售和采购等主要的经济活动都依赖于民营股东的渠道和资源,双方合作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现就财务监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国有企业委派的高层管理人员多选择兼职人员
民营参股的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董事长、监事、财务总监等一般由控股的国有企业委派人员担任,总经理由民营方担任,其余经营层由总经理负责架构。由于考虑到本身对刚进入的投资领域并不擅长,作为控股的国有企业派出的董事长多选择国有企业里的领导班子成员兼任,监事也多由投资方国有企业职能部门的负责人担任,相关高层管理人员本身就有较多的事务性工作,很难再抽出更多的时间参与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董事会也较少召开,对可能发生的监管漏洞不能及时察觉,更别提采取相应的措施堵塞监管漏洞了。
(二)财务总监职责不明确、履职不到位
在高层管理人员多是兼职人员的情况下,委派的财务总监的重要性就毋庸置疑了,但是控股方国有企业未能对财务总监的职责进行明确,财务总监在实施监管时,对监管的范围、权限等没有明确的规定,相关监管受到一定的制肘;一些财务总监身兼主办会计的职能,编制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难以对财务账簿和报表进行有效的审核;一些选派的财务总监自身素质难以担负起监督职责,未制止公司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可能损害国有控股东利益的行为;财务总监的薪酬由总经理决定,对经营层违反公司规定等重大事项,不能据理力争,有时甚至不能及时向委派方报告。
(三)没有建立有效的财务监管体系
财务监管是有赖于一系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但委派的高管和财务总监并没有进行建章立制工作,也没有致力于建立一套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体系,而是觉得民营参股进来后,一些自身原有的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应该进行适当放松,以适应现有的公司文化,一些制度成了贴在墙上的制度,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四)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不能对资金走向进行有效的控制
民营股东在公司的经营活动中处于主导地位,销售和采购等渠道掌握在民营股东手中,有些采购等并未签订正式的合同,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一些采购和销售业务的真实性难以把握,不能对资金的流向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监管。
二、对策建议
探索多元化经营是国有企业一项有益的尝试,虽然在实践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但可以通过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等,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从而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我认为在财务监管方面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一)完善公司法人治理体系建设。公司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健全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股东会、董事会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定期召开会议,按规定程序履行职权,经理层应认真落实股东会、董事会所作出的决议,董事和监事应加强对经理层执行决议情况的监督,采取措施对公司经营管理进行有效的监管。加强对所委派董事、监事、财务总监资格审查和监督,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专职人员作为委派的高级管理人员。所委派的董事、监事、财务总监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职,定期向派出单位提交工作报告。
(二)加强对财务总监履职的监管。应审查委派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和胜任能力,选择能够担负起全面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履行投资者财务监管职责的人选,委派的财务总监应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的有关规定,明确其职责,定期报告公司资产运营、财务情况,及时报告特殊、异常和重大事项。财务总监薪酬标准及支付方式应由董事会作出决定,公司据以执行,以确保其应有的独立性。
(三)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首先公司应尽快建立全面和完善的财务监督体制,其次是按照财政部等五部委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和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梳理和优化,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做好建章立制工作,并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四)加强合同管理工作。无论采购、销售业务均应签订正式的合同,加强货物的验收和发出环节的内部控制,采购应开展询价、招标等,涉及采购和销售业务的每笔资金的收付应附齐有关的审批、验收、发货单据等,避免内部信息的不对称,加强采购、销售业务资金流向的监管,避免公司“内部人控制”现象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