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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执法责任制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2-02-25 19:5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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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执法责任制

篇1

1、执法部门整体上存在思想认识不足,少数领导重视不够

当前,执法部门对执法责任制的整体思想认识还不足,少数领导重视还不够。领导重视,是确保执法责任制深入实施的关键。仍有个别执法部门特别是这些部门的领导在思想上没有给予足够重视,对实行执法责任制的意义和重要性认识不足,不同程度地存在想起来重要,讲起来次要,做起来不要的现象,甚至有的将实行执法责任制、依法行政与发展经济对立起来,抓得不主动,搪塞应付,制度贯彻的运动化、口号化和功利色彩明显。背离实事求是的原则,盲目创新形式,好大喜功,不求实际。

2、执法队伍整体素质不高,学习宣传不到位

建设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是搞好执法责任制的基础,部分机关及干部由于业务不熟,“怕打官司”,不敢从严执法,由于对程序法的了解、掌握和运用水平不熟练,特别是《行政处罚法》实施后,对地税机关和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了严格规范,因怕纳税人提起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故在税收执法中心存顾虑、缩手缩脚,导致税收执法不到位;在法律的学习和宣传方面,有的浅尝辄止,流于形式,存在不深不实的问题;有的对法律法规的学习满足于布置,但对学习的成效如何,干部群众对所学法律法规是否真正做到了熟知和运用,却很少有人去管;在法律的宣传方面,不注意做深化的文章,缺乏针对性、经常性,收效甚微,导致普法工作出现了“中间热两头冷”的现象,影响了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3、执法不严,存在着随意性较大的现象

执法必严,是落实执法责任制的中心环节。有的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或者视而不见,或者处理过宽,或者变通处理,或者执法不彻底。有的领导干部习惯于用行政手段处理问题,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有的执法人员自身素质不高,法制观念和服务观念淡薄,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有些部门不配合、不支持执法,甚至阻挠执法,有的对执法责任制愿意执行就执行,不愿意执行就不执行,想怎样执行就怎样执行,领导怎样说就怎样执行。如应公示的不公示;应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的不持证、不亮证;处罚决定前不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也不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执法人员粗暴甚至野蛮执法的行为不时被媒体曝光;执法责任制要求各级执法人员忠实于法律,严格执法,但往往因某些部门和领导的干预,出现"执人情法"现象等;这些都导致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时有发生。

4、征管、执法体制不完善,岗、责体系建立不配套。部门间合作与协调不力,工作环节多,手续杂,工作量大;部分岗、责、权分离不清,权力和责任互相交叉,相互推诿扯皮。

5、税收收入任务与执法程序关系难以理顺

现行的税收收入虽然强调应收尽收,但指令性计划是税收执法不到位的一个重要原因,各级税务机关年年依“计”而行,造成税收收入不能多收:收多了下一年的基数就扩大了,以后日子不好过;但也不能少收,任务完不成,不但税务干部得不到奖励,单位领导的政绩也将受到影响,这也使得执法程序成了任人调剂的程序。

6、考核手段落后,过错责任追究落实不力

有的执法部门虽然制定了一系列目标考核制度,但落实不力,特别是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仍是一个非常薄弱的环节;有的执法人员出现了错案和执法过错,不是正确对待,依法处理,而是文过饰非、捂捂盖盖,强调客观原因,不了了之;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落实不力,有的执法过错追究人员出于怕“露丑”、怕得罪人或有人打招呼而不敢追究等各种原因,往往对执法过错责任人不予追究,有些只调动了岗位,造成这一制度有名无实;另外,当前考核手段落后,人工考核难以避免主观性,影响了监督的公正、客观。

二、解决问题的建议

1、转变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一项制度的落实首先取决于各级领导的态度,领导层有决心,基层才有信心。领导重视,首先要率先垂范,要求群众做到的,领导必须首先做到;要求群众不做的,领导首先不做。决不能搞特权,做到责任制面前一视同仁,人人平等。

2、坚持以人为本,强化教育,着力提高税务队伍的执法水平

各执法机关要在实行执法责任制过程中,采取得力措施,切实抓好执法队伍建设,下大气力提高本机关整体执法水平。要抓好执法人员的理想信念教育,使之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要对税务干部进行全面系统的法制教育,增强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要深入搞好业务培训,使执法人员精通业务,适应执法的需要;要教育和督促执法人员端正执法思想,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的侵蚀,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公正执法。通过学习、培训和教育,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

3、加强制度建设,定岗定责,严格落实执法责任

要进一步完善各项配套规章制度,按照总局统一的制度范本定岗定责,按地税征管的基本业务框架对执法岗位、权限、程序、要求及责任等依法进行严格界定和明确分解,做到分工到岗,责任到人,再根据设定的岗位修订岗责体系和工作规程,真正做到“执法权限法定化、执法责任明晰化、执法程序公开化、执法行为规范化、执法监督制度化”。各执法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不得推诿扯皮。

4、建立和完善税收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机制,强化执法责任制考核

检验推行执法责任制效果的关键在于考核,必须不折不扣的在考核上下工夫,传统的人工考核办法,成本高、效率低,因而研制计算机考核软件,实行人机结合的考核机制是较好的办法之一;同时对下级税务部门的考核,要逐步从征管数量的考核转到征管质量上来,要做到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内部考核与纳税人评议相结合。

5、正确处理好法治与任务的关系,奖惩结合,注重教育,提高执法人员的积极性。不要把收入任务与经费、奖励等经济利益挂钩,误导基层偏离依法征税的轨道;针对现实工作中“多做多追究,少做少追究,不做不追究”的状况,改革奖金、福利的分配制度,实行按岗位分配,按工作量分配,按岗位责任的轻重分配,通过界定奖金分配系数,适当拉开奖金分配档次等办法,实行奖金倾斜;采取定期轮岗的办法,让所有的执法人员都能亲身感受各个岗位的执法难度和岗位间的差异,以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选拔任用干部的主要依据;同时也不能以追究责任代替一切,在追究责任的同时,要分清原因,加强教育、学习和转化,帮助过错行为人改正错误。只有如此,才能达到追究一人,教育一片,提高一片的效果。

6、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检查,严格追究错案责任。要进一步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应强化法制机构的设置和执法检查人员的配备,使之有能力有精力对本机关及下级机关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同时加强各执法部门内部监督机制,对依法履行职责、文明执法者,应大力支持,给予褒奖;对错案责任的追究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决不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马虎从事、敷衍应付,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办法,对那些执法犯法、徇私枉法,出现严重错案和执法过错的执法人员,一经发现就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对出现了错案却不追究,甚至予以包庇的执法部门,要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篇2

(一)总体上呈现上级要求高且越来越具体而基层落实情况不容乐观的问题。自从十五大确定依法治国方略以后,各级税务机关都把依法行政、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作为当前及今后较长时期内税务机关的中心工作来抓,明确提出了“坚持依法治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的要求,走全面依法治税之路。但不少税务干部仍然认为依法治税、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只是应景之作,难以长期坚持下去,特别是落实税收执法责任过错追究、搞评议考核更是自己人给自己人“下套子”、上“紧箍咒”,制定的各项执法规程将基层税务人员的手脚捆死了。错误片面的认识导致做表面文章应付上级检查,责任追究雷声大雨点小,特别是经济追究方面,搞平衡、吃大锅饭现象普遍存在;考核评议过程流于形式,向外界发个问卷就算评议、以征管七率考核代替执法责任制的全面考核;执法责任制考核追究主要还依靠手工进行,运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进行考核追究的寥寥无几。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受到压抑,执法效率受到影响。

(二)基层税务人员贯彻落实执法责任制不严格、不规范的现象较为普遍。一是税务管理环节涉税事项审核管理不够细致,有的税务人员对一般纳税人认定和年审把关不严,少数纳税户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仍然予以保留。二是稽查工作程序不完备的现象比较突出,有些案件担心公安机关不能及时查处因而未按规定移送;在稽查取证时,证据不足、资料不全;在处罚告知时,未按规定程序实施,有的未发告知书,有的将告知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送达当事人;稽查审理流于形式,稽查文书使用不当等。三是《征管法》实施贯彻力度还不到位,对拖欠税款的纳税人,没有充分应用税收征管法赋予的强制执行措施促使其依法缴纳;有的对新税收征管法关于撤销权、代位权以及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或欠税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优先于其他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条款学习理解不够深刻,执行中不知道如何行使以上权利等等。

(三)现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和税收征管改革缺乏衔接协调。由于征管改革逐步深化,部分执法岗位及其职责跟不上征管改革的变化。征收、管理、稽查三者之间始终存在着理不清的关系。同时,办税场所的频繁变更,使得人员、执法业务变化很快,执法责任制还没贯彻又得重新修改。税收征管改革后的机构设置,给“税务机关”的定义及执法主体资格的认定带来困惑,如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分局、税务所,而征管改革后,税务所大部分已被撤消,许多地区将全职能的税务分局改为征收分局、管理分局、稽查局等,此类分局是否具备执法主体资格,法律未予明确(稽查局除外),司法机关在审理税务诉讼案件时,对此也解释不一,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思想上的混乱和基层税务机关执法上的顾虑。二是征管改革所倡导的电话申报、网上申报方式等,在税收征管法上并不是强制性规定,但在实际执行中,迫于某种利益驱动和非法定因素,所有的税务机关都在默认一种口头上的电子申报率必须达到95%以上的说法,而征管法明确规定纳税人可以上门申报,其他的申报需经税务机关批准,批准的前提就是必须纳税人提出申请,否则不可能产生此种法律关系。三是税收征管改革的目标是实现税收现代化管理,而税收的现代化管理离不开税收的社会化管理和信息的规范化、统一化管理,税务机关信息采集的渠道必须向与纳税人的纳税信息有关的工商、金融、海关乃至于企业等各个部门延伸,而对此,有关法律、法规都没有设置相应的规范,由此而产生的行政行为,既导致了执法上的不规范,也缺乏法律的规范约束和指导,必然影响到税收征管改革的效果。

二、基层推进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几点想法

针对几年来执法检查中存在的问题,通过系统的反思,分析问题产生的根源,试图找出一些规律性的启示,以切实促进税收执法的规范、高效,推动税收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确保税法的权威性、统一性和完整性。笔者认为,推进税收执法责任制有必要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

(一)以税收法律法规为准绳,增强执法意识。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其基础就是建立起规范、完善的法制经济,市场经济不仅要求作为市场主体的纳税人要依法经营,自主遵循社会规范,同时更要求政府依法行政,为市场的客观存在而建立并营造公平的经营环境。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深入发展,以往那种行政干预经济的宏观调控手段,不再是主要的机制和措施,而代之以经济、法律等手段参与市场的具体调节和宏观控制,不争的事实,税收正是其中一种非常重要的经济调控手段。税务机关严格执行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是充分发挥税收职能的重要保证,是促进市场经济有序发展的基础。目前,我国还处于经济转型期,人的思想、社会的发展、制度的执行都还存在着一些不可回避的矛盾,加之行政机关长期以来都是以绝对权威的管理者面目出现的,在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的初期,转变政府职能的难度体现在这只能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尤其是转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观念。只有思想教育是不够的,同时还要加强对权力的内部制约,通过制定严格的程序等制约机制减少不依法办事的可能性和执法的随意性,保证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公正。税收法律法规不是一把砍刀而是一柄双刃剑,悬在征纳双方的头上,规范和制约征纳双方的行为。税务机关作为一个执法部门,首要的任务就是依法治税,按章办事,这一点必须坚持而且时刻不能动摇。

合我单位执法检查反映出的问题看,一些税务干部在某些具体的税收行政执法事项上还有随意性,主要表现为:一是对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学习研究的不够,导致理解上出现偏差。凭个人的理解去执法,凭自己的主观意愿去管理,必然会造成行政执法的随意性。如对征管质量指标“税款入库率”的子函数“税款逾期限改率”指标理解上由于存有偏差,落实到具体的管理工作中则出现了问题。即平时在税款入库的管理上,对纳税人发生逾期入库税款行为虽然实施了催缴限改,但只是对经电话或实地催缴后逾期仍未改正的才送达了“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看起来工作都做了,似乎管理也到位了,征管质量指标也符合了要求,但是《征管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应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批准可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问题的关键在于责令限期缴纳的法律凭据就是送达的“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如果仅仅实施了电话或实地催缴,而没有合法的法律文书为依据,最终就可能导致对逾期仍未缴纳的纳税人无法实施强制执行措施,损害国家利益。这既涉及到执法程序的规范,更对我们能否依法治税,是否渎职侵权敲响了警钟。二是考虑客观因素过多,使政策执行打了折扣。有些税务部门在对个体工商业户办理停(歇)业申请审批工作时,过多的考虑了一些不可比的客观因素,违规办理批准停(歇)业户问题仍时有发生,即当月受理并批准当月停(歇)业的情况。主要强调由于个体纳税人的素质不高避免激化征纳矛盾,还有的在政策执行环节中过份地强调了文明创建、社会稳定等客观因素,工作方法简单化,而没有严格按照规定办事,在执行政策上打了折扣,影响了执法的刚性。

(二)以程序和规范为支撑,增强质量管理意识。

近几年来,税务机关借鉴国际先进管理理念改进和提高税收管理工作已较为普遍,如引入ISO国际质量标准以及流程再造理论。应当说借鉴先进国际管理标准,为应对形势发展需要,推动税收管理工作思路是正确的。实践也证明了这些举措在促进依法治税工作水平的提升方面是有成效的。但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坚持依法治税、推行执法责任制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指望运用某种办法一蹴而就,或者采取一个什么措施一劳永逸是不现实的。我单位贯标一年多,有的干部思想上依然存在贯标就是一劳永逸、贯标就是万事大吉的错误的、片面的认识。从执法检查的情况看,基层的管理以及干部的素质与严格执法、规范行政的要求之间存在着差距,表现在基础管理工作还不够扎实,抓落实还不完全到位,监督控制的手段和措施有的还流于形式,干部队伍的整体执法意识和规范执法的能力都有待进一步提高。加之近年来,征管业务流程的不断更迭和完善,给贯彻ISO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做到与时俱进、持续改进。实际工作中,虽然我局ISO质量管理体系对各部门、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和具体工作的操作流程都作了明确的表述和界定,但一些干部对这一管理体系中具体文件和制度的学习掌握往往浅尝则止,有的仅凭自己的理解和意愿想问题、办事情,不经意之间忽略或歪曲了岗责和程序的内涵和实质。同时也必须承认我们在组织干部贯标学习培训方面还缺乏形式多样、持之以恒的教育方法,强调自学的多,针对问题开展讨论、组织交流的少,弱化了对贯标工作的检查考核与切实到位。如执法检查中指出在“税款入库催缴限改率”指标执行上的偏差就是一个现实的教训:ISO作业指导书对税款的催报、催缴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不仅仅对催报催缴工作流程有详细的表述,而且对工作纪律、工作时效、以及涉及的相关法律文书都做了明确规定,但有的干部在具体执行中不按规定程序办事,平时心存侥幸,在执法检查中问题反映出来后,个别干部又片面强调客观和个人理解,推卸责任。因此,贯标意识的教育要常抓不懈,“贯标只有开始没有结束”的思想要牢固树立。同时要运用体系自身内审、外审等多种形式加大责任追究和考核力度,整合和量化考核项目,研究考核手段的科学性和适时性,减少人为因素,真正把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过错追究与岗位责任制考核融为一体。

(三)以树立全局观念为切入点,增强协调配合意识。

篇3

以《xx省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范本》为依据,按照"内外并举,重在治内,以内促外"的依法治税方针,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规范执法程序,量化责任考核,严格过错追究,依托CTAIS系统技术,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着力解决淡化责任、疏于管理的问题,切实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全面提升执法质量、执法效率、执法水平,促进依法治税,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依照上述指导思想,推行执法责任制遵循以下五项原则:

一是“依法设置,合法履职”的原则;

二是“因事设岗,因岗定人”的原则;

三是“各司其职,规范运作”的原则;

四是“全程监控,公开透明”的原则;

五是“有错必纠、奖惩分明”的原则。

三、目标任务 根据省市局规范税务机构设置的基本思路,立足我县目前的执法岗位和征管模式,围绕税收业务岗位职责、工作流程、评议考核、过错追究四个环节,整合信息资源和人力资源,探索人机结合、全程监控的新路子,建立健全以科学的岗责体系为基础,以明晰的工作规程为重点,以严密的考核评议办法为手段,以严格的过错追究为保障的涵盖税收执法各岗位,贯穿税收执法全过程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切实明确执法主体,解决“由谁干”的问题;科学设置岗责,解决“干什么”的问题;规范工作流程,解决“怎么干”的问题;建立考评制度,解决“干的怎么样”的问题;实行问责追究,解决“干的不好怎么办”的问题。

四、基本内容

1、统一岗位设置。在省局范本的基础上,以税收业务工作流程为依据,保留、归并、分解原有岗位,确保设置的基本岗位和控制岗位与省局规定一致。

2、明确岗位职责。根据上述岗位设置的总体要求,以省局范本确定的职责为主要内容,充实完善我局现行岗位职责。

3、理顺工作规程。严格按照“步骤、顺序、时限、形式、要求”的五要素理顺工作规程,并按岗位设计业务流程图。

4、修订评议考核。在原评议税务规范管理考核的基础上,与市局执法责任制考核软件相结合,进一步的修订考核内容,制定《税收执法岗位执法质量考核表》。

5、完善过错追究。在现行的责任过错追究的基础上,制定《xxx国家税务局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规范过错追究行为。

6、实行微机考核。在整合修订责任制的过程中,要与执法考核软件相结合,借助信息化手段,实行微机考核。

五、方法步骤

为保证推行工作有条不紊的开展,我局拟将推行工作分为五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 (2005年3月1日-3月5日)。这一阶段主要是解决思想认识问题。通过召开会议、组织培训等形式,认真学习上级局关于推行执法责任制的有关文件和《xx省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范本》,吃透精神,掌握实质,达到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培训骨干,明确任务的目的。

(二)调查研究(2005年3月6日-3月10日)。这一阶段主要是结合现行的税收征管模式,通过实地座谈、外出考察等方式,了解业务需求,消化外地经验,分析研究当前岗位设置、职责履行、工作运行等现状,按照简便、易行、实用的原则,确定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基本框架。

( 三)建章立制(2005年3月11日-3月20日)。这一阶段主要是按照市局要求,紧密结合我局工作需要,研究制定办税服务类、税收信息类、管理监控类、税务稽查类、税收法制类等环节的制度、办法,并对岗位设置、岗位规程和计算机考核进行充分论证。

(四)总结完善(2005年3月21日-3月30日)。按照县局确定的执法责任制基本框架和办税服务类、税收信息类、管理监控类、税务稽查类、税收法制类等环节的主要内容,总结成绩,研究问题,强化措施,进一步修改、完善各项制度办法,使之符合实际,便于操作。

(五)全面推行(2005年4月1日起)。对全国税系统全面推行的税收执法责任制进行统一部署,确保按期到位。

六、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xx局成立以局长xxx为组长,副局长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推行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行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协调和督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办公室(法规),xxx兼任办公室主任。抽调13人组成工作专班,负责推行执法责任制的日常工作。

(二)统一认识。各科室要充分认识此次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任务,将推行工作纳入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议事日程,各股室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确保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顺利推行。

篇4

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灵魂,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是全面提升依法治税水平的必然要求,对推进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各级国税部门按照关于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意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探索建立与税收执法责任制相应的配套机制,包括内外监督制、行政管理责任制、执法激励机制等。本文将对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一些粗浅的探析。

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务执法要求与税收法制环境存在差距。

(一)税收执法中人为因素使执法过错时有发生。

1、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影响了税务机关正常的依法行政活动;

2、部门考核机制不合理,税收收入任务完成与否、征管质量指标考核是否达标、排名是否靠前等对税务机关来说都是意义重大,常此影响,为了不影响大局,税务机关变通执法也就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事情;

3、个别领导“以言代法”、“以权代法”, 使税务执法失去了其应有的严肃性;

4、部分税务执法人员执法不过硬, “人性化”执法过浓。

(二)税务执法要求与税务人员业务素质存在偏差。

部分税务机关执法人员业务素质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税收工作的要求,对程序法、实体法不能熟练运用,“怕打官司”,不敢从严执法,在税收执法中心存顾虑、缩手缩脚,导致税收执法不到位;还有的税务执法人员自身素质不高,法制观念和服务观念淡薄,违规执法;在法律、法的学习和宣传方面,流于形式,存在不深不实的问题。从现有基层税务人员结构上看,精通税收政策、财务会计知识、税收相关法律以及电脑知识的比例不高,且年龄呈日趋老龄化。

(三)纳税人的法律意识不强,税收违法行为普遍存在。

如果严格执行税收征管法,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在各地是无时不有,无处不在,如果对所有诸如:“应收而未收”、“应处罚而不处罚”等,一律追究税务人员责任的话,可能没有不被追究的税务执法干部,过错也难以彻底追查清楚。

    二、有的税务机关认识不到位,对这项工作不够重视

从领导层面上看,有些领导没有能从依法治税的高度理解与认识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重大意义,认为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是一场内部的革命,会削弱自己的权利,会缚住自己的手脚,同时也怕得罪人,怕过错追究影响形象和稳定,从而被动应付,消极敷衍,存在“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从干部层面上看,基层执法岗位人员业务量大、工作繁重,特别是强调精细化管理之后,没有适当考虑到一线执法人员的劳动强度,各项工作各项管理要求,通常超过一线执法人员的负荷,出现了忙碌中出错的现象,并且工作量愈大,出错愈多。因此有人认为,一线执法人员付出或贡献大,可以弥补执法中的过失。也有些人认为,税收执法责任制追究的是执法岗位人员,而行政管理人员却相对超脱,没有这种责任风险,是一种不公平、不合理的制度。正是认识上不到位,有的税务机关对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只停留学习文件的形式而已,没有很好的组织领导和管理方式,也没有很好的开展税收执法责任制检查和过错责任追究。

三、岗责设置不合理,权责不对等

(一)由于执法岗位职数的定位与现有的在编人数不完全相一致,难免存在“一人多岗”和“一岗多人”的问题,在人员配岗中由于考虑的因素不全面造成在人员工作量不等、忙闲不均,出现做多错多,被追究责任多的现象;

(二)在人员素质普遍不高的单位,领导为了工作好开展,在人员配岗中容易对会做事的人安排在执法岗位、多安排岗责、安排重要的岗责、安排责任风险大的岗责,而对不怎么会做事的人,则安排次要岗责、不容易出错的岗责,因此容易会出现极不公正的结果,也就是“执法的”不如“不执法的”、“做事多的”不如“不做事的”、业务能力强的不如无业务能力的、搞稽查的不如搞管理、搞管理的不如搞征收、搞征收的不如搞后勤。如此以来,执法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反倒成了被打击的重点对象,极大挫伤执法人员执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岗位设置过多、分工过细、程序繁琐、流程太长,与征管改革和高效优质服务不相适应,影响工作效率的提升;

(四)部门间合作与协调不力,工作扯皮现象不断。

四、评议考核机制不够科学、合理。

(一)考核手段落后。

目前,**国税系统主要是以人工考核为主,而人工考核存在不及时、不全面、不公平、不科学,主观性、随意性较大等弊端。在当前尚不能实现对执法质量“自动考核”,而须实施自下而上的人工测评、考核审核,工作量相当大,要保证考核质量也无从谈起,考核将最终流于形式,走过场。

(二)评议考核的对象不全面

评议考核的对象主要针对执法岗位人员,对非执法岗位人员缺乏明确的岗责要求及具体的考核指标,这种失衡造成部分执法干部一定程度上的思想波动。

(三)基层国税机关没有专门的考核组织机构,执法责任制日常化考核没有办法落实到位。

特别是基层分局工作千头万绪,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执法考核,难度很大,逼紧了,必然会马虎应付、草率了事;执法责任制考核人员也多是临时从其它部门抽调组成,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等参差不齐,不能有效保证考核质量及考核的公平合理。

(四)有些考核指标难量化,同等考核有失公平。

如岗责体系中个体税收管理岗比企业税收管理岗工作量相对较少而且发生的执法差错会相对较小些,被责任追究的次数也要少,但两个岗位的总分值相同,这就造成了“多做多追究,少做少追究,不做不追究”的现象发生。

(五)考核结果的使用上,个人待遇与执法质量发生错位。

税收执法责任制要求相对应的分配制度是按工作实绩(即工作差错率大小),而目前税务机关执行的是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从现有的工资待遇分配基本上还是停留在吃“大锅饭”,“论资排辈”拿工资,与个人的业务能力、执法水平关系不大,责任人不但感受不到其努力带来的回报与尊重,相反还要承担执法过错的风险与责任,从而淡化了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对执法质量的重视程度。

五、责任追究难以到位。

(一)经济惩戒标准难统一。

篇5

第三条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采取内部考核和外部评议相结合的办法。

内部考核是各级税务机关对所属各单位及税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的考核。

外部评议是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各级税务机关及税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的监督和意见反馈。

第四条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税务机关应结合税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大力推进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信息化自动考核。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六条县及县以上税务机关应成立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领导小组,负责对本级和下级税务机关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的组织领导。

单位主要负责人任领导小组组长,其他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第七条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考核范围及内容

第八条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范围包括“两个范本”所列的税收执法行为及与税收执法直接相关的管理业务。

第九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考核如下内容:税务登记、逾期申报、延期申报、税款征收、税款催缴、延期缴纳税款、欠税管理、发票管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税收优惠政策认定、减免税和所得税税前列支审批、政策性退税审批、金税工程、稽查选案、稽查实施、稽查案件审理、税务执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

《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指标》见考核评议办法附件。

除上述考核内容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考核内容。

第四章考核评议方法

第十条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重点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日常考核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及内设机构负责人对下一级税收执法岗位通过日常管理进行的定期考核。

重点考核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不定期进行的考核。

第十一条税收执法人员应对其实施的税收执法行为进行自查,对自查出的问题要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日常考核应当按照《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指标》进行,各级税务机关及内设机构负责人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考核结果填写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报告表,报送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重点考核应当对所属各单位的税收执法情况和日常考核结果不定期进行。

省级税务机关考核每年至少一次,地市及地市级以下税务机关考核每年至少两次。

第十四条对考核发现的税收执法过错需经被考核人确认。

第十五条外部评议可采用发放评议表、设置意见箱、公开监督电话及电子邮箱、聘请执法监督员等方式进行。

第五章考核评议结果处理

第十六条对日常考核发现的税收执法过错行为,单位负责人应督促责任人员及时纠正。

第十七条对重点考核、外部评议等发现的税收执法过错行为,上级税务机关应责成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对日常考核应发现而未发现的税收执法过错行为,应当加重日常考核人的过错责任。

第十九条对考核评议发现的税收执法过错,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照《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及时通报考核评议结果。

考核评议结果作为年度单位评比和公务员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考核评议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指标

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指标

一、逾期申报

(一)考核内容

是否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进行违法违章处理。

(二)考核路径

将《逾期未申报清册》与《限期改正通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比对,看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是否进行违法违章处理。

(三)涉及岗位

国税:申报征收岗、税源管理岗、领导岗。

地税:纳税申报管理岗、税源管理岗、领导岗。

二、税款催缴

(一)考核内容

是否对逾期未缴纳税款的纳税人进行违法违章处理。

(二)考核路径

将《逾期未纳税清册》与《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税务处罚决定书》等进行比对,查看对逾期未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是否进行违法违章处理。

(三)涉及岗位

国税:申报征收岗、税源管理岗、领导岗。

地税:税款征收岗、税源管理岗、领导岗。

三、延期申报

(一)考核内容

1、是否按规定审批延期申报;

2、是否按规定核定预缴税额。

(二)考核路径

1、将《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和纳税人报送的附报资料进行核对,看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内容是否真实、程序是否合法;将纳税人报送的附报资料与调查报告相核对,看是否真实;查阅《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看审批是否合法。

2、将《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与《核定定额通知书》等进行核对,检查已审批的延期申报纳税户是否核定应纳税额或核定应纳税额明显偏低。

(三)涉及岗位

文书受理岗、税源管理岗、延期申报管理岗、领导岗。

四、延期缴纳税款

(一)考核内容

是否按规定审批延期缴纳税款。

(二)考核路径

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和纳税人报送的附报资料进行核对,看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将纳税人报送的附报资料与调查报告相核对,看是否真实;查阅《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看审批是否合法。

(三)涉及岗位

文书受理岗、税源管理岗、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岗、领导岗。

五、税款征收

(一)考核内容

1、是否违规多征、少征税款、提前征收、延缓征收;

2、是否混淆税款入库级次。

(二)考核路径

1、查阅填开的各类完税凭证,与相应的各类纳税申报资料、核定资料等应征凭证进行比对,看是否存在多征、少征税款、提前征收、延缓征收的现象;

2、查阅填开的各类入库凭证,与《税种核定表》比对,看是否存在混淆税款入库级次的现象。

(三)涉及岗位

国税:申报征收岗、税源管理岗、核定应纳税额管理岗、税收会计统计管理岗、领导岗。

地税:纳税申报管理岗、税款征收岗、税源管理岗、核定应纳税额管理岗、税收会计统计管理岗、领导岗。

六、欠税管理

(一)考核内容

1、是否对欠税进行了公告;

2、是否对欠税进行准确核算。

(二)考核路径

1、将《欠税清册》与公告记录进行核对,看是否依法进行公告。

2、将《欠税清册》与纳税申报表、税源管理欠税台帐、会统欠税台帐等进行核对,看数据是否一致,是否进行准确核算。

(三)涉及岗位

国税:申报征收岗、税源管理岗、欠税综合管理岗、税收会计统计管理岗、领导岗。

地税:税款征收岗、税源管理岗、欠税综合管理岗、税收会计统计管理岗、领导岗。

七、税务登记

(一)考核内容

1、是否对逾期办理开业税务登记行为进行违法违章处理;

2、是否按规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是否按规定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

4、是否按规定对非正常户进行公告。

(二)考核路径

1、将逾期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与已填发的《限期改正通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核对,看对逾期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是否做出违法违章处理。

2、查阅《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看有关岗位是否按规定办理税款清缴、发票及证件缴销等手续。

3、根据《非正常户认定书》实地检查,看是否有不符合非正常户的纳税人。

4、查阅《非正常户认定书》,看是否有对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纳税人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的书面记录。是否有应认定而未认定的非正常户。

(三)涉及岗位

国税:税务登记管理岗、税源管理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退税管理岗、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岗、消费税政策管理岗、企业所得税政策管理岗、申报征收岗、发票缴销岗、稽查实施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岗、领导岗。

地税:税务登记管理岗、税源管理岗、税款征收岗、发票缴销岗、减免税管理岗、稽查实施岗、领导岗。

八、发票管理

(一)考核内容

1、是否按规定发售发票;

2、是否按规定停供发票;

3、是否按规定缴销发票;

4、是否按规定代开发票。

(二)考核路径

1、将《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普通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与发票发售台帐进行比对,看发售的发票是否符合核定的种类、数量。

2、将《停供(收缴)发票清册》与发票发售台帐等进行核对,看在停供发票期间是否有发售发票行为。

3、查阅《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税务登记变更表》与《发票缴销情况分户统计表》进行核对,看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及变更时是否按规定缴销发票。

4、查阅《代(监)开发票分户明细账》、《代(监)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审批表》等资料,将已开具发票的内容与相应的税收缴款书或税收完税证进行核对,看开具的发票是否符合开具范围、是否按规定征收税款。

(三)涉及岗位

国税:发票发售岗、发票缴销岗、发票用票管理岗、税源管理岗、领导岗。

地税:购票审核岗、代开发票管理岗、发票发售岗、税源管理岗、领导岗。

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

(一)考核内容

1、是否将销售额超过小规模标准的纳税人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

2、是否按规定认定、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考核路径

1、查阅计算机系统或纳税人《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统计的年度销售额,看对年应纳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是否仍按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征收管理。

2、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和纳税人报送的附报资料进行核对,看是否资料齐全完整;将纳税人报送的附报资料与调查报告相核对,必要时到企业实地核查,看是否真实;查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看审批是否合法;查阅《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表》,看取消原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三)涉及岗位

国税:文书受理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岗、税源管理岗、领导岗。

十、税收优惠政策认定

(一)考核内容

是否按规定受理和审批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二)考核路径

将《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和纳税人报送的附报资料进行核对,看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将纳税人报送的附报资料与调查报告相核对,必要时实地核查,看是否真实;查阅《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看审批是否合法。

(三)涉及岗位

国税:文书受理岗、税源管理岗、出口退(免)税认定管理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综合管理岗、非居民企业综合管理岗、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岗、消费税政策管理岗、企业所得税政策管理岗、领导岗。

地税:文书受理岗、待批事项核查岗、税收政策管理岗、领导岗。

十一、减免税和所得税税前列支审批

(一)考核内容

是否按规定受理和审批减免税申请、税前扣除申请。

(二)考核路径

将《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或《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和纳税人报送的附报资料进行核对,看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将纳税人报送的附报资料与调查报告相核对,必要时实地核查,看是否真实;查阅《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等,看是否按规定受理和审批减免税申请、所得税税前扣除申请。

(三)涉及岗位

国税:文书受理岗、税源管理岗、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岗、消费税政策管理岗、企业所得税政策管理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退税管理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综合管理岗、非居民企业综合管理岗、领导岗。

地税:文书受理岗、待查事项核查岗、减免税管理岗、税源管理岗、领导岗。

十二、政策性退税审批

(一)考核内容

是否按规定受理、审批和办理政策性退税。

(二)考核路径

将《退税申请审批表》和纳税人报送的附报资料进行核对,看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将纳税人报送的附报资料与调查报告相核对,必要时实地核查,看是否真实;查阅《退税申请审批表》,看审批是否合法;查阅《收入退还书》,看是否按规定办理退税。

(三)涉及岗位

国税:文书受理岗、税源管理岗、增值税优惠政策性管理岗、消费税政策管理岗、企业所得税政策管理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退税管理岗、申报征收岗、税收会计统计管理岗、领导岗。

地税:文书受理岗、税源管理岗、退税管理岗、纳税申报管理岗、税款征收岗、税收会计统计管理岗、领导岗。

十三、金税工程

(一)考核内容

1、是否进行重复认证;

2、是否按规定进行数据备份;

3、是否设置、修改金税卡时钟;

4、金税工程各系统企业信息的录入和变动是否及时准确;

5、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的发票是否及时扣留及时传递;

6、防伪税控的企业发行是否符合规定。

(二)考核路径

1、防伪税控稽查系统,查询统计按企业查询重复认证数据,将考核期内认证数据相核对,检查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2、数据备份路径(磁盘或光盘)。数据备份文件名:报税bk*.dbf(及相关登记、税收库);认证*.rdb;协查*.mdf(或相关);稽核*.mdf(或相关);发行backup。

3、电子信息:发行系统:系统显示发行卡时钟;认证系统:系统维护金税卡设置;报税系统:系统设定金税卡时钟修改;人工信息:金税工程各系统运行情况记录。

4、查询新认定一般纳税人信息,录入的信息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基本信息》是否一致;查询变更认定一般纳税人信息,录入的信息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基本信息》是否一致;查询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信息,是否未按规定删除金税工程各系统企业信息。

5、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查询统计按企业认证数据,选择发票范围为“密文有误发票”;查询《认证不符、密文有误发票暂扣通知单》、《协查资料传递单》。检查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的发票是否及时扣留并及时传递。

6、伪税控企业发行系统,查询统计选择本考核期间的企业信息。查询《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防伪税控企业变更事项登记表》、《“两卡一器”发行明细表》、《“两卡一器”收缴清单》。企业信息与《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是否一致;变更登记需要进行重新发行或更换发行的,与《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防伪税控企业变更事项登记表》是否一致;删除信息与《“两卡一器”收缴清单》是否一致。

(三)涉及岗位

国税:金税工程设备管理岗、金税工程信息管理岗、金税工程数据采集岗、发票发售岗、领导岗。

十四、稽查选案

(一)考核内容

1、是否按规定查办、上报举报案件;

2、是否按规定分配案源。

(二)考核路径

1、查阅《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登记表》、《重大税务违法案件摘要举报表》、《转办单》或举报案件登记管理台帐,与举报信息进行核对,看接收举报的涉税案件是否有上报、反馈查处结果记录。

2、查阅《税务文书传递卡》、《税务文书资料附送清单》,将已审批、拟定的日常检查计划或专项检查计划、《待稽查纳税人清册》与其他相关岗位、部门转来的举报、纳税评估、协查、日常、专项检查、上级交办、转办等案源线索、《税务违法案件线索报告单》、《增值税纳税评估移交单》进行核对,看传来的偷、逃、抗、骗税等违法嫌疑的案件线索是否有接收、分配稽查任务记录。

(三)涉及岗位

国税:案源管理岗、举报管理岗、稽查实施管理岗、领导岗。

地税:举报管理岗、案源管理岗、领导岗。

十五、稽查实施

(一)考核内容

1、是否按规定对稽查案件进行立案;

2、是否按规定调取、退还纳税人账簿、资料;

3、是否如实查证纳税人的违法行为;

4、是否按规定回复协查案件。

(二)考核路径

1、查阅《稽查立案案件清册》中未立案的稽查案件户数,核对税务稽查案卷材料,看是否按规定立案。

2、查阅《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调取账簿资料清单》等案卷资料,看是否按规定的权限和时间调取和归还纳税人的账薄资料。

3、查阅税务稽查案卷资料,将《税务稽查报告》与调查取证材料进行核对分析,必要时实地进行核查,看税务稽查调查取证资料是否符合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是否有明显的税务违法行为或偷税、骗税违法行为而未如实反映、报告。

4、查阅协查台帐,核对《协查处理单》,看是否按规定的时间回复的协查结果,回复的结果与事实是否相符。

(三)涉及岗位

国税:稽查实施管理岗、稽查实施岗、协查综合管理岗、协查受托管理岗、协查检查岗、领导岗。

地税:案源管理岗、稽查实施岗、协查管理岗、领导岗。

十六、稽查案件审理

(一)考核内容

1、是否按规定的时限审结案件;

2、审理所确认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

3、是否按规定处理(罚)涉税违法行为;

4、税务行政处罚是否按规定履行告知程序;

5、是否按规定移送税务稽查案件。

(二)考核路径

1、查阅分配的案件审理任务记录或审理台帐的接收审理任务日期,与《税务稽查审理报告》中审结案件报告结束日期进行核对,看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审结。

2、将税务稽查审理台帐、《税务稽查审理报告》与《税务稽查报告》以及案卷中的有关证据材料进行核对,看审理所确认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得当,定性是否准确,计算是否准确,处理(处罚)是否恰当。

3、查阅制发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与《税务稽查审理报告》、《税务稽查报告》的有关证据材料进行核对,看对查出的涉税违法行为是否按规定进行处理(罚)。

4、查阅《税务稽查审理台帐》或《税务稽查审理报告》,与已制发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文书送达回证》进行核对,看实施行政处罚案件是否履行告知程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5、查阅《稽查审理台帐》或《税务稽查审理报告》,与《重大案件审理提请书》、《重大案件审理交接单》、《涉税案件移送意见书》进行核对,看达到重大案件审理、涉税犯罪案件移送标准的案件是否有移送记录。

(三)涉及岗位

国税:稽查审理管理岗、稽查案件审理岗、领导岗。

地税:稽查案件审理岗、领导岗。

十七、税务执行

(一)考核内容

1、是否按规定执行处理(罚)决定;

2、是否按规定实施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

(二)考核路径

1、查看审理、执行台账或税务稽查案卷的《执行报告》,将已经入库的税款、罚款、滞纳金复印件与《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比对,看二者是否一致。对未及时入库的以及有逃避纳税嫌疑的,是否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2、查阅实施的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案卷材料,核对相关执法文书,看实施和解除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权限、程序等。

(三)涉及岗位

国税:税源管理岗、稽查实施管理岗、稽查实施岗、稽查执行岗、稽查执行管理岗、领导岗。

地税:稽查实施岗、税源管理岗、税务稽查执行岗、领导岗。

十八、税务行政处罚听证

(一)考核内容

1、是否按规定受理行政处罚听证;

2、是否按规定程序组织行政处罚听证。

(二)考核路径

1、查阅听证申请资料的日期、内容并与《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相核对,看是否按规定进行受理。

2、查阅《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听证处理报告和《听证笔录》等,看组织听证的程序、期限等是否符合规定。

(三)涉及岗位

国税:税务听证管理岗、领导岗。

地税:税务听证岗、领导岗。

十九、税务行政复议

(一)考核内容

1、是否按规定受理行政复议;

2、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办理行政复议;

3、行政复议的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二)考核路径

1、将《复议申请书》、《不予受理复议决定书》与《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核对,看是否按规定受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

2、查阅《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日期并与《复议申请书》的日期相核对,看是否超出法定的期限。

3、查阅《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的依据是否合法,认定的事实是否准确,处理决定或处罚决定是否恰当,等等。

(三)涉及岗位

税务行政复议岗、领导岗。

二十、税务行政诉讼

(一)考核内容

是否按规定制定答辩状。

(二)考核路径

篇6

我国学者盖地认为:税收筹划是指企业(自然人、法人)依据所涉及到的现行税法(不限一国一地),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运用企业的权利,根据税法中的“允许”和“不允许”、“应该”与“不应该”以及“非不允许”与“非不应该”的项目、内容,对经营、投资、筹资等活动进行旨在减轻税负的谋划和对策。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增值税征收范围广泛,纳税人众多,规模大小不一且会计核算水平差距很大。为了便于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和进行会计核算征管,便于税务机关对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有必要对纳税人进行分类。我国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这两类纳税人在税款计算方法、适用税率以及管理办法上都有所不同。这给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差异

1.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会计核算不健全,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O万元以下;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①

条例还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但是,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小规模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2.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是指会计核算健全,且高于条例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严格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制度,基本税率为17%,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特殊货物实行13%的优惠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一般纳税人的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不含销售额×增值税税率-不含税购进额×增值税税率②

二、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税收筹划方法

1.不含税抵扣率判别法

设不含税购进额占不含税销售额的比例即抵扣率为X,那么②式变为: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不含税销售额×(1-X)×增值税税率 ③

从两种纳税人增值税的计算公式来看,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计算是以全部销售额(不含税)作为计税基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计算是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税率和增值税税率是固定的数值,所以在销售价格相同的情况下,一般纳税人相比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负是高是低主要取决于抵扣率X。

我们求出使两种纳税人增值税税负相等的X。令①式等于③式,即

不含税销售额×征税率(3%)= 不含税销售额×(1-X)×增值税税率 ④

得出当X=1-征税率/增值税税率时,两者税负相等,此值即为不含税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当企业实际抵扣率低于该值时,选择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负较低;当企业实际抵扣率高于该值时,选择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负较低。这种筹划方法叫做不含税抵扣率判别法。

不同税率下不含税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如表一所示:

表一

税率 不含税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

17% 82.35%

13% 76.92%

2.增值率判别法

假设增值额与不含税销售额的比值即增值率为Y,其中增值额=不含税销售额-不含税购进额。

Y=(不含税销售额-不含税购进额)/不含税销售额=1-X

根据这一结果,④式可转变为

不含税销售额×征税率

= 不含税销售额×Y×增值税税率⑤

得出当Y=征税率/增值税税率时,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税负相等,此值为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当企业实际增值率低于该值时,选择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负较低;当企业实际增值率高于该值时,选择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负较低。我们把这种筹划方法叫做增值率判别法。

不同税率下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如表二所示:

表二

税率 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

17% 17.65%

13% 23.08%

三、纳税人身份选择的注意事项

以上关于增值税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筹划方法仅仅是从增值税税负轻重角度来进行分析,在实际操作中,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如果考虑企业财务利益最大化的要求,各种筹划方案下得出的结论便不再适用。

2. 企业合并或分立都需要一定的成本、费用支出,对于这部分支出要进行测算,与改变纳税人身份给企业带来的税负的减轻程度进行比较。

3.企业进行纳税人筹划还应考虑客户类型。如果企业的客户多为一般纳税人,由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通常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来抵扣,那么选择做一般纳税人更有利于产品的销售。如果企业的客户多为小规模纳税人,不受发票类型的限制,则筹划空间较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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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执法责任制框架初步形成并已取得实效

(一)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目的和意义

税收执法责任制是新时期推行依法治税工作的主要内容。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有利于促进税务机关内部税收征收管理规范化、法制化,有利于保证各项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得以正确贯彻实施。它也是我国税收管理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地税部门如何服从服务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保持和推进地税收入可持续快速增长,最关键的就是要以岗责体系建设为根本抓手,来破解地税事业科学发展中的难题,并且把加强岗责体系建设作为地税系统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工作方针,作为促进、保证和检验地税收入可持续快速增长的重大举措和载体,作为做好税收各项工作的总纲。

(二)税收执法责任制涵盖的基本内容

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基本内容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即岗位职责,明白“做什么”;工作规程,明白“怎么做”;评议考核,清楚“做得怎么样”;过错追究,解决“做得不好怎么办”。其中,考核评议是执法责任制的主要内容,岗位职责是基础,工作规程是关键,过错追究是保障。这四个部分是相互衔接、相辅相成的统一整体,共同形成了以法律法规赋予税务机关的职责与权力为依据,以严密科学的岗位责任体系为基础,以量化细致的工作规程为基点,以评议考核为手段,以过错责任追究为保障,以信息化手段为依托的税收执法行为监督制约机制。

(三)改革创新深入推进、成效凸显

__州地税局始终把创新作为事业发展的不竭动力。坚持创新方法,凸显依法治税的中心地位,认真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依法促收履责意识进一步增强,初步形成了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基本框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实施意见,本着在税收执法上要中规中矩,在机制创新上要不拘一格的要求,20__年6月,州局制定了《__州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及相应的考核办法,考核内容涉及基层局征收、管理、稽查等各个方面。20__年5月,经过认真调研,根据县市地税局税收执法现状,确定了州直地税系统42个执法岗位,签订岗位确认书,明确职责和工作规程,并以执法人员岗位公示牌的形式向纳税人公示,真正让执法人员明白了“做什么”和“怎么做”,通过执法检查和评议考核,清楚了执法人员“做得怎么样”,通过严格的过错追究,解决了执法人员“做得不好怎么办”的问题。

为强化基层局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真正将执法责任落到实处,最大限度地减少执法随意性、盲目性,州局又制定实施了兼职税收法制员制度,在县(市)地税局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基层税务所(稽查局、分局)均设立一名兼职法制员。对基层执法人员做出的每一项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核定税款、减免税审批、停歇业、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等),由兼职法制员进行严格的审核把关,一事一审,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关口前移,从源头抓起,严把第一道执法防线。

经过三年多的努力,基层局现已初步建立了以科学的岗责为基础,以明晰的工作规程为重点,以严密的考核评议办法为手段,以严格的过错追究为保障的覆盖税收执法各岗位、贯穿税收执法工作全过程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形成了执法有依据、操作有规范、权力有制约、过程有监控、责任有追究的执法格局。

(四)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全面推行,保证了每位税收执法人员对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应该做什么、按照什么方式做、以及出现税收执法过错应当承担什么责任都已心中有数,促使了税收执法人员时时、处处尽心做好每一项执法工作,有效地解决了税收管理中淡化责任、疏于管理的问题,滥用权力、随意执法的现象也大为减少。

税收执法责任制促使税收执法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处理执法事项,促进了执法行为的规范和执法水平的提升。从近几年税收执法检查和考核结果看,州直地税系统税收执法的随意性得到了有效控制,执法行为的过错量呈逐年递减趋势。据统计,20__年州直地税系统共追究278人次,其中告诫15人次,责令书面检查38人次,通报批评19人次,处罚123人次,处罚金额58415元;20__年追究117人次,其中告诫12人次,责令书面检查21人次,通报批评11人次,处罚98人,处罚金额21343元;20__年追究87人次,其中告诫9人次,责令书面检查21人次,通报批评15人次,处罚43人次,处罚金额12390元。

二、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还需完善和提高

虽然__州直地税系统在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中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通过这次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实地调研活动,仍然发现税收执法过程中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

(一)基层局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参差不齐

一是对工作规程学习培训没有跟上,分解、细化不够,造成部分执法人员不清楚自己岗位的工作规程,工作上仍然存在按照习惯的、想当然的、不规范的方法去操作。

二是在执法评议考核上,基层局虽然做到了内部考核与外部评议相结合,但在考核的方法上还存在着没有从每个岗位考核入手的现象。

(二)税收执法要求与税收法制环境存在着差距

1、税收执法中人为因素使执法过错时有发生。表现在一是少数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务机关正常的依法行政活动;二是部门考核机制不合理,税收收入任务完成与否、征管质量指标考核是否达标、排名是否靠前等因素,导致了税务机关变通执法。

2、税收执法要求与税务人员业务素质存在着差距。

(1)部分税收执法人员认为依法治税、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特别是落实税收执法责任过错追究、搞评议考核完全是自己人给自己人“下套子”、上“紧箍咒”,制定的各项税收执法规程把基层税务人员的手脚完全捆死了。

(2)部分税收执法人员业务素质低和法律意识淡薄,执法过程中存在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税收执法缺乏刚性。具体表现为该履行的职责不履行,该报批的事项不报批,不按法定程序办事,重实体轻程

序,使用文书不规范,适用法律法规不准确,甚至或徇私枉法;或者碍于说情,削弱执法力度,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使原本很严肃的执法行为如同儿戏,执法失去应有的威慑力。 (3)在税收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上,存在不深不实的问题。

(4)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追究工作由于基层局主要依靠手工进行,考核工作存在着人情、面子问题,追究方法也过于单一和表面化。一方面从历年的税务日常管理和税务稽查工作情况看,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普遍存在,这固然与纳税人的法律意识不强有关,但与税务干部对纳税人的纳税辅导不到位也有很大关系;另一方面从历年执法检查情况看税务执法人员执法不到位、随意执法现象也普遍存在,特别是对诸如:“应收而未收”、“应处罚而不处罚”“应移送案件而未移送”等违法现象,由于过错责任的主客观原因难以彻底追查清楚,因此责任追究难以实施。

(三)责任追究难以到位

1、经济惩戒标准难统一。

由于基层局工作条件、工作人数、工作任务等均有所不同,考核系数大小也不一样,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只是整个税收工作考核中的一个部分,部分统一难,整体统一就更难。

2、执法过错责任难发现。

当前,地税税收执法监督领域的信息化程度较低,尚不能实现对税收执法的完全监控。同时,内部各执法环节间的工作衔接有时不够紧密,信息传递不及时,导致一些过错行为不能及时发现。

3、执法考核重追究轻激励。

执法责任制的考核与目标(绩效)管理考核、公务员年终考核等缺乏有机结合,也没有明确的激励机制,特别是目前经费相对固定的情况下,更是缺乏奖励经费的来源。

三、创新和深化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建设的意见

(一)进一步端正对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建设的认识

1、继续提高对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建设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根据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今后税收执法工作的重心必须是以执法人员为基础,坚持依法治税,公平税负,提高服务,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按照“管用、统一、革新”的指导思想,结合上级和新形势下的要求,不断完善各项制度,特别在横向税收执法岗责体系建设上,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并把深入推进机制创新、促进税收执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作为长期坚持的税收执法工作指导方针。

2、增强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建设的紧迫性和自觉性。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建设是一项打基础、建平台、利长远的基础性工作,是解决执法制度缺失、执法责任不落实、消除执法失职违法行为的有效举措。充分认识到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建设的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落实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的自觉性,在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建设上不甘落后,勇往直前。

(二)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建设规划和目标

1、做好税收执法质量评价体系建设试点和推行工作。州局岗责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确定在霍城局进行试点,按照修改后的《税收执法质量评价考核体系》开始运行,对所定的岗、所定的职、所定的责、所定的流程、所定的评议、所定的奖惩,从效果上进行检验。

2、积极探索州地税局本级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建设。税收执法岗责体系建设,难度主要在于综合执法岗责事务纷杂、不便量化,反反复复在所难免。我们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自觉融入到探索实践中去,尽快闯出路子。实现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建设从基层局向上级局延伸、上级局与下级局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的联动。

3、统一规范各项考核。结合州党委效能建设的要求,进一步修订完善我局《绩效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将税收执法质量评价与绩效考核融入一体,减少各种考核名目和考核次数,把集中考核、重复考核、多头考核向日常化的联动监督考核转化,真正为基层减压减负。

4、实现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建设的总目标。到20__年底,基本达到岗位设置合理、责任明确清晰、流程运转顺畅、评价标准统一、制度管人管事、监督考核到位、执法质量效率提高、执法工作绩效明显。

(三)加强对信息化建设的领导,发挥信息化在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建设中的支撑作用。

一是要加大对执法人员的的信息化培训力度,提高税务人员利用信息化手段的执法水平;二是要想方设法加快信息化建设步文秘站:伐,积极筹措资金,及时更新硬件设备,提高办税效率;三是要通过软件设计在工作流程上对执法程序进行约束,减少和避免随意执法或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发生。

(四)认真做好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建设保障工作

1、加强领导。要发挥各级党组在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建设中的领导和组织作用,进一步加强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力量,加大对基层局的指导力度。提高抓好当前、注重长远的能力,在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建设上做实干家,在持续发展上当好谋略家。

2、统一协调。各基层局在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建设中,必须按照区局的要求和州局的统一部署,步调一致,积极行动,不能畏缩不前,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滞拖延。

3、对干部加强遵章守纪、爱岗守责的教育,使每个干部熟知岗位职责,熟知工作程序,熟知质量考核点,做到人人遵章守责、个个照章办事。

4、不断巩固作风整顿成果,把作风整顿与效能建设作为促进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建设的动力,使地税执法工作达到严谨、科学、规范、高效,保证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建设不断深化、完善和落实。

5、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以人为本,创建和谐的社会基础。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建设,是一项基础性、长期性、根本性的系统工程,需举全局之力、需全方位举动、需全员积极参与,因此要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导向性、服务性、启发性作用,引导群众,发动群众,凝聚人心,形成合力,共同促进,全面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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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目的和意义

税收执法责任制是新时期推行依法治税工作的主要内容。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有利于促进税务机关内部税收征收管理规范化、法制化,有利于保证各项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得以正确贯彻实施。它也是我国税收管理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地税部门如何服从服务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保持和推进地税收入可持续快速增长,最关键的就是要以岗责体系建设为根本抓手,来破解地税事业科学发展中的难题,并且把加强岗责体系建设作为地税系统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工作方针,作为促进、保证和检验地税收入可持续快速增长的重大举措和载体,作为做好税收各项工作的总纲。

(二)税收执法责任制涵盖的基本内容

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基本内容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即岗位职责,明白做什么工作规程,明白怎么做评议考核,清楚做得怎么样过错追究,解决做得不好怎么办。其中,考核评议是执法责任制的主要内容,岗位职责是基础,工作规程是关键,过错追究是保障。这四个部分是相互衔接、相辅相成的统一整体,共同形成了以法律法规赋予税务机关的职责与权力为依据,以严密科学的岗位责任体系为基础,以量化细致的工作规程为基点,以评议考核为手段,以过错责任追究为保障,以信息化手段为依托的税收执法行为监督制约机制。

(三)改革创新深入推进、成效凸显

**州地税局始终把创新作为事业发展的不竭动力。坚持创新方法,凸显依法治税的中心地位,认真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依法促收履责意识进一步增强,初步形成了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基本框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实施意见,本着在税收执法上要中规中矩,在机制创新上要不拘一格的要求,2003年6月,州局制定了《**州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及相应的考核办法,考核内容涉及基层局征收、管理、稽查等各个方面。2006年5月,经过认真调研,根据县市地税局税收执法现状,确定了州直地税系统42个执法岗位,签订岗位确认书,明确职责和工作规程,并以执法人员岗位公示牌的形式向纳税人公示,真正让执法人员明白了做什么和怎么做,通过执法检查和评议考核,清楚了执法人员做得怎么样,通过严格的过错追究,解决了执法人员做得不好怎么办的问题。

为强化基层局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真正将执法责任落到实处,最大限度地减少执法随意性、盲目性,州局又制定实施了兼职税收法制员制度,在县(市)地税局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基层税务所(稽查局、分局)均设立一名兼职法制员。对基层执法人员做出的每一项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核定税款、减免税审批、停歇业、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等),由兼职法制员进行严格的审核把关,一事一审,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关口前移,从源头抓起,严把第一道执法防线。

经过三年多的努力,基层局现已初步建立了以科学的岗责为基础,以明晰的工作规程为重点,以严密的考核评议办法为手段,以严格的过错追究为保障的覆盖税收执法各岗位、贯穿税收执法工作全过程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形成了执法有依据、操作有规范、权力有制约、过程有监控、责任有追究的执法格局。

(四)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全面推行,保证了每位税收执法人员对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应该做什么、按照什么方式做、以及出现税收执法过错应当承担什么责任都已心中有数,促使了税收执法人员时时、处处尽心做好每一项执法工作,有效地解决了税收管理中淡化责任、疏于管理的问题,滥用权力、随意执法的现象也大为减少。

二、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还需完善和提高

虽然**州直地税系统在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中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通过这次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实地调研活动,仍然发现税收执法过程中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

(一)基层局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参差不齐

一是对工作规程学习培训没有跟上,分解、细化不够,造成部分执法人员不清楚自己岗位的工作规程,工作上仍然存在按照习惯的、想当然的、不规范的方法去操作。

二是在执法评议考核上,基层局虽然做到了内部考核与外部评议相结合,但在考核的方法上还存在着没有从每个岗位考核入手的现象。

(二)税收执法要求与税收法制环境存在着差距

1、税收执法中人为因素使执法过错时有发生。表现在一是少数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务机关正常的依法行政活动;二是部门考核机制不合理,税收收入任务完成与否、征管质量指标考核是否达标、排名是否靠前等因素,导致了税务机关变通执法。

2、税收执法要求与税务人员业务素质存在着差距。

(1)部分税收执法人员认为依法治税、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特别是落实税收执法责任过错追究、搞评议考核完全是自己人给自己人下套子、上紧箍咒,制定的各项税收执法规程把基层税务人员的手脚完全捆死了。

(2)部分税收执法人员业务素质低和法律意识淡薄,执法过程中存在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税收执法缺乏刚性。具体表现为该履行的职责不履行,该报批的事项不报批,不按法定程序办事,重实体轻程序,使用文书不规范,适用法律法规不准确,甚至滥用职权或徇私枉法;或者碍于说情,削弱执法力度,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使原本很严肃的执法行为如同儿戏,执法失去应有的威慑力。

(3)在税收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上,存在不深不实的问题。

(4)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追究工作由于基层局主要依靠手工进行,考核工作存在着人情、面子问题,追究方法也过于单一和表面化。一方面从历年的税务日常管理和税务稽查工作情况看,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普遍存在,这固然与纳税人的法律意识不强有关,但与税务干部对纳税人的纳税辅导不到位也有很大关系;另一方面从历年执法检查情况看税务执法人员执法不到位、随意执法现象也普遍存在,特别是对诸如:应收而未收、应处罚而不处罚应移送案件而未移送等违法现象,由于过错责任的主客观原因难以彻底追查清楚,因此责任追究难以实施。

(三)责任追究难以到位

1、经济惩戒标准难统一。

由于基层局工作条件、工作人数、工作任务等均有所不同,考核系数大小也不一样,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只是整个税收工作考核中的一个部分,部分统一难,整体统一就更难。

2、执法过错责任难发现。

当前,地税税收执法监督领域的信息化程度较低,尚不能实现对税收执法的完全监控。同时,内部各执法环节间的工作衔接有时不够紧密,信息传递不及时,导致一些过错行为不能及时发现。

3、执法考核重追究轻激励。

执法责任制的考核与目标(绩效)管理考核、公务员年终考核等缺乏有机结合,也没有明确的激励机制,特别是目前经费相对固定的情况下,更是缺乏奖励经费的来源。

三、创新和深化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建设的意见

(一)进一步端正对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建设的认识

1、继续提高对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建设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根据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今后税收执法工作的重心必须是以执法人员为基础,坚持依法治税,公平税负,提高服务,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按照管用、统一、革新的指导思想,结合上级和新形势下的要求,不断完善各项制度,特别在横向税收执法岗责体系建设上,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并把深入推进机制创新、促进税收执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作为长期坚持的税收执法工作指导方针。

2、增强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建设的紧迫性和自觉性。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建设是一项打基础、建平台、利长远的基础性工作,是解决执法制度缺失、执法责任不落实、消除执法失职违法行为的有效举措。充分认识到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建设的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落实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的自觉性,在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建设上不甘落后,勇往直前。

(二)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建设规划和目标

1、做好税收执法质量评价体系建设试点和推行工作。州局岗责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确定在霍城局进行试点,按照修改后的《税收执法质量评价考核体系》开始运行,对所定的岗、所定的职、所定的责、所定的流程、所定的评议、所定的奖惩,从效果上进行检验。

2、积极探索州地税局本级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建设。税收执法岗责体系建设,难度主要在于综合执法岗责事务纷杂、不便量化,反反复复在所难免。我们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自觉融入到探索实践中去,尽快闯出路子。实现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建设从基层局向上级局延伸、上级局与下级局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的联动。

3、统一规范各项考核。结合州党委效能建设的要求,进一步修订完善我局《绩效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将税收执法质量评价与绩效考核融入一体,减少各种考核名目和考核次数,把集中考核、重复考核、多头考核向日常化的联动监督考核转化,真正为基层减压减负。

4、实现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建设的总目标。到2009年底,基本达到岗位设置合理、责任明确清晰、流程运转顺畅、评价标准统一、制度管人管事、监督考核到位、执法质量效率提高、执法工作绩效明显。

(三)加强对信息化建设的领导,发挥信息化在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建设中的支撑作用。

一是要加大对执法人员的的信息化培训力度,提高税务人员利用信息化手段的执法水平;二是要想方设法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积极筹措资金,及时更新硬件设备,提高办税效率;三是要通过软件设计在工作流程上对执法程序进行约束,减少和避免随意执法或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发生。

(四)认真做好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建设保障工作

1、加强领导。要发挥各级党组在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建设中的领导和组织作用,进一步加强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力量,加大对基层局的指导力度。提高抓好当前、注重长远的能力,在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建设上做实干家,在持续发展上当好谋略家。

2、统一协调。各基层局在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建设中,必须按照区局的要求和州局的统一部署,步调一致,积极行动,不能畏缩不前,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滞拖延。

4、不断巩固作风整顿成果,把作风整顿与效能建设作为促进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建设的动力,使地税执法工作达到严谨、科学、规范、高效,保证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建设不断深化、完善和落实。

5、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以人为本,创建和谐的社会基础。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建设,是一项基础性、长期性、根本性的系统工程,需举全局之力、需全方位举动、需全员积极参与,因此要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导向性、服务性、启发性作用,引导群众,发动群众,凝聚人心,形成合力,共同促进,全面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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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目标、精心安排。

为了使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质量得到保证,更好地对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提高我市税收执法水平,推进依法治税。年初各县局根据《XX市国家税务局日常执法检查办法(试行)》,制定了日常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将一般纳税人税务管理、按帐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帐簿设置情况管理、重点的定期定额户管理、欠缴税款管理、特种发票、普通发票(特别是收购凭证)管理、税务稽查的实施、外勤岗位执法情况作为日常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并就此专门成立了执法检查领导小组,负责对日常执法检查的指导和督促,对日常执法检查中查出的问题进行责任认定,实施过错责任追究。

二、认真检查,及时通报整改。

为了使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质量得到保证,使执法检查工作走上规范化、日常化,我局将日常执法检查工作与税收征管质量考核相结合、日常工作考核相结合,使我市的执法检查工作始终贯穿于其他各项工作中。在检查考核中,统一制定检查方案,统一组织人员实施,检查结束后,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归类汇总,分析综合,将执法过错情况在市局局域网页上进行情况通报,对存在问题责令限期整改。2004年度,全市各级国税机关通过进行日常执法检查,发现在税收执法过程中的一些问题,主要集中在:

1、存在漏征漏管现象。既有办理税务登记未进行税种认定现象,又有未办理税务登记缴纳税款现象,有关税款定额不足;

2、特种发票开具不规范。开据发票和税票不能够相互注明号码;

3、使用有关税务文书、条款不规范,文书告知时限错误;

4、个别管理分局存在执法不当现象,越权进行处罚;

5、有的分局行政处罚程序不符合征管法要求存在多种税务文书填写一份送达回证现象;

6.税种认定中将行业认定和税目认定错误。如将商业认定为其他行业;

7.执行税收政策理解错误。如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税收优惠问题、进行生产性加工纳税人起征点标准和适用税率问题。

对检查出来的问题,我们根据XX市国税局《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了责任追究。2004年全市国税系统共有442人次受到责任追究,其中批评教育54人次、限期改正139人次、扣发奖金168人次(11774元)、作出书面检查36人次、通报批评45人次。

篇10

(一)在执法中服务是改变政府职能深化税收改革的需要。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转变政府职能的步伐不断加快,提高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服务功能和水平,是转变政府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地税机关作为政府一个职能部门,就必须在新形势下对自身税收工作做进一步重新审视,必须要有与时俱进思想,就必须在征管过程中转变行政理念,充分发挥服务功能。另外,在法定范围内,对原征管机制、业务流程等进行必要的重组或调整,解决好程序繁杂、环节过多、业务技能不高问题,切实形成快捷高效的办税机制。规范工作程序和执法行为,在税收执法中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增加透明度、规范性,改善服务环境,密切征纳关系,使税收事业顺应时代潮流。

(二)在服务中执好法是聚财为国依法治税的需要。通过对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使广大纳税人都能自己学习税法,从而自觉守法,自觉履行纳税义务,那我们依法治税就会成为征纳双方的共同理想,如若不然,税务机关不能提供好的服务,纳税人税法观念不强,造成违法现象,对依法治税形成绊脚石。伴随我国法制化的进程不断加快,纳税人的权利义务也越来越受到重视,新的征管法及其细则对优化服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出了明确要求,纳税人在依法纳税的同时,还享有很多权利,纳税人可以要求税务机关为其履行纳税义务的公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三)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是和谐统一相辅相成的。新税收征管法实施后,纳税服务已和行政执法一样成为整个税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在依法治国和转变政府职能、打造和谐地税要求的大背景下,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与提供优质的纳税服务对于税务机关而言,就如同硬币的两面,不可分离,其实在税收执法和纳税服务过程中,这两个方面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和谐统一、相辅相成。

二、当前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存在不和谐的现象及表现

(一)税收执法部分环节与纳税服务仍然不协调甚至相矛盾

在具体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工作中,一件涉税事项往往既会涉及到税收执法又会涉及到纳税服务,在我们基层实际工作税收执法责任制中对税收执法考核工作中,其中最容易涉及到的是“六率”考核,“六率”包括登记率、申报率、入库率、滞纳金加收率、欠税增减率、处罚率(以下简称六率)。应该说“六率”考核基本涵盖了我们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整个的执法过程,能够客观反映我们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执法效果,因此在税收执法责任制中对“六率”分别规定了考核比例和百分点,如达不到规定的比例就要按照制定相关的责任制扣分,每降低一个百分点就要扣相应的分数并且与奖金挂钩,这样的考核机制看似公正、严密,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却不是这样,不妨举例来说明,在一个经济发达地区有5000户纳税人(企业和个体),地税机关有10个税收管理员,平均分管500户纳税人,这样每5户构成我们考核一个百分点,如果我们执法考核规定都不得低于95%的话,每个税收管理员就必须保证正常申报、入库475户以上,也就是说,一旦每月纳税人超过25人不正常申报入库,该地税机关和税收管理员就会被扣分和经济处罚,即使对这些不正常申报入库的纳税人按照征管法进行补征和处罚,申报率和入库率也不达比例(规定95%以上不扣分),这样的考核机制在经济发达、纳税户多的情况下还显现不明显(5户纳税人构成一个百分点),而在部分偏远的乡镇或经济不发达地区,特别是个体定税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后,大部分个体户达不到起征点,达到起征点的只有十几或几十户,几乎每一个纳税人就代表3-9%个考核百分点,在这种情况下,少数单位和部分税收管理员为追求“六率”指标,除按规定开展提醒服务——提醒纳税人申报外,就会对一部分通知不到或通知到仍不申报的纳税人为其作零申报或虚假的申报,(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这种现象的“为纳税人服务”其实是软化了税收执法的刚性,同样其他征管指标也存在相同或类似的问题,如此的长期下去就会形成恶性的纳税服务循环,造成执法的缺信度或是虚拟执法。应引起我们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

(二)片面理解服务的科学内涵,弱化税收执法

随着服务型政府理念的建立和纳税服务工作地位的不断提升,也出现了一些片面理解服务的科学内涵、忽视税务机关管理职能和弱化执法力度的现象。如:一些基层单位对纳税人提出的要求,缺少用法治观念思考问题,强调优化服务而淡化了对纳税人的管理,忽视了执法的严肃性,客观上造成了管理偏松、执法不严的现象,以至在税收管理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漏洞。基层单位出现的这些问题,反映出相当部分税务干部对税收执法和纳税服务认识上的误区,经常简单地将二者对立起来。

(三)执法职责与职权和纳税服务还存在“串位”现象

由于对执法与服务两种行为的含义理解不清,致使不能正确面对税务机关所具有的执法与服务的双重职能,也不能正确认识纳税人所具有的管理相对人与接受服务者的双重身份。把本属于执法范畴的工作运用服务手段处理,或者把本属于服务范畴的事情采取法律手段来对待,造成职责与职权的履行过程中的串位现象。

(四)注重税务处罚而忽视服务

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模式的影响,在诸多法律规定中,强调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权力多、义务少,而强调管理相对人义务多、权利少,甚至没有在法律上对相对人的权利予以明确,导致一些税务人员仍然存在权力至上的思想,衙门作风严重,将自己凌驾于纳税人之上,只讲权力,不讲义务,漠视纳税人的权利,甚至发生的行为,造成纳税人对税务工作的逆反心理,严重损害了税务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三、促进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思考建议

(一)逐步改变或完善个别考核内容是税收执法考核

以目前“大集中”税收执法信息管理系统为基础,进一步细化监控考核指标 ,切实强化对税收执法的全过程监控、全方位监督,同时作为税务机关制定执法考核责任制时要有利于更好地推进税务干部多干事、敢执法,建议在制定税收执法责任制主要针对责任制实施过程中及时调研,听取基层税务机建议及意见,按照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及时修改和完善按考核责任区的登记率、申报率、入库率、欠税增减率、滞纳金加征率和处罚率等指标,促使每个税收管理员尽职尽责地开展执法和纳税服务工作。

(二)树立法治观念,严格执行税法

必须牢固树立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观念,严格执行税法,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避免执法的随意性,维护税法的尊严和权威,杜绝执法中的不规范行为。依法治税不仅是“治外”更要“治内”。对税务机关而言,依法治税实际上是一场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自我完善的“自我革命”。“治内”的重要内容就是“治权”,即制约税收执法权,执法不规范、执法随意性过大等问题有相当部分都是滥用、错用执法权引起的。要解决税收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必须切实转变观念,坚持内外并举、重在治内、以内促外的指导方针。

(三)不断加强税收执法和纳税服务的实践探索

一要加强礼貌服务。这是一切税收服务的起点和基础,也是税务人员道德水准和个人修养的表现。二要严格执法,体现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对某一纳税人的特殊宽容,就是对其他纳税人利益的损害,也是对公平竞争环境的直接破坏。三要加强政策资讯服务。加强对纳税人的税法宣传、教育和培训,尤其把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告知纳税人。在普遍的基础上提供个性化服务,对重点企业可以开展有针对性的重点服务。四要提高征管工作效率。大力推行“一窗式”办税服务,大力简化程序和手续,最大限度减少纳税人的效率损失,降低纳税成本。五要鼓励基层税务机关在纳税服务上大胆创新。纳税服务不能仅仅理解为推出几项便民措施,还必须从根本上简化办税办事程序,创新税收征管服务手段,优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创新税收工作体制和工作模式。

(四)建立健全税收执法和纳税服务监督制约机制

税收工作中,执法与服务两大体系的有效运行及功能的发挥,有赖于二者监督制约机制的保障,必须建立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内部、外部监督机制。一要公开办税制度。完善税收法规信息库,公开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公开办税制度、管理流程和服务标准,接受广大纳税人和全社会的监督。二要健全岗责体系。按照定责定岗、职责明确的原则,将执法与服务的职责和要求嵌入税收工作的各个环节,充分发挥各岗位的整体合力。三要构建科学的考核机制。加强和量化对执法和服务的管理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税务人员的工作业绩挂钩。四要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税务人员在执法和服务中出现的问题特别是失职行为,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

篇11

现实社会中的任何行为主体都有自己的利益目标,并为自己利益目标的实现而进行行为选择。从博弈论的原理看,了解和掌握行为主体的利益目标,并建立起科学的利益激励机制,是使其行为规范化的一个重要方面。税务公务员作为有着自身利益目标的行为主体,也会为实现自身的目标而在现实条件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行为选择。这样建立起有效的税务公务员的利益机制就显得至关重要。从当前的情况看,传统的以精神鼓励为主的激励机制,在新的形势下受到了严重的冲击,亟待结合新时期的特点进行改造和完善;另一方面,由于对物质利益原则的片面理解,在一些地方出现了简单地把税收征管与税务公务员的物质利益联系起来,或者将利益与不恰当的征管目标联系起来。这种不恰当的激励机制,反而促进了税收执法的非规范化。 

突出的问题表现在:一是对税务机关和税务公务员业绩考核缺乏全面性,严格执法的考核指标不具体,甚至未将其纳入考评范围,更没有作为税务公务员晋升的基本依据;尤其是自上而下地不恰当地将完成税收任务作为税收工作考核的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指标。二是考核税收工作业绩的主要指标没有规范化、制度化,而且对公务员的考核缺乏公开性,或者具有公开性的考评没有实质的效力,轮流“坐庄”较普遍。三是对税务公务员的自利性估计不足,某种程度上,过多地依赖税务公务员的自我约束,忽视了人们追求自身利益的持久动力;有些激励目标的设计标准过高,不具有适用对象的广泛性和普遍性。 

规范税收执法,关键在于确立以税收征管质量为核心的考核指标,改变以是否完成税收任务为考核核心的做法,主要考核税法是否被准确地执行,并建立起一套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如税务登记率、按期申报率、按期入库率、税务文书使用准确率、税务行政执法准确率、投诉率等,形成规范化、制度化的考核体系。同时,将考核情况与税务公务员的晋升、定级联系起来,建立相应的奖励制度和处罚制度,使税务公务员的行为选择有目标,有动力,形成税务公务员为自身利益而规范自身行为的长久激励机制。 

二、制定和实施税收执法的操作规范 

为了规范税收执法,应根据各种税收征管程序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制定用以规范税务机关执法活动的切实可行的操作规范。这些行为规范包括:税收征管日常工作规范、税务行政强制操作规范、纳税担保操作规范、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操作规范、税款优先权操作规范和税务行政执法证据规范等相关执法操作规范。主要是明确各项税收执法行为的法律依据、法律程序,将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解释中对某一行为的分散规定集中起来,对原则性的规定加以具体化,对有关的知识、方法、手段和各种注意事项加以明确和规范,对各种特殊情况的处理作出明确的说明,形成较为周密、完善的操作流程和操作说明,作为税务机关各项税收征管活动的工作指导和行为规范。 

三、强化权力制衡,增强税收执法监督的有效性 

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变的经验。权力的异化导源于人性的不完善,在权力运作过程中,要使权力始终成为谋取公共利益的工具,首先要求持有人具备高尚的道德。但个人道德修养的完成是一个长期复杂的过程,人类追求自身利益的天性,决定了权力持有人总是难以排除以权谋私的可能性。传统的阻止权力异化的思路就是在税务部门内设专门的监督机构。这固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这种监督仍然有其弊端:一是专门的监督机构缺乏持久的动力和有效的激励机制;二是专门的监督机构难以深入了解被监督对象的行为过程及其活动全貌;三是监督机构也可能出现监督行为不规范的现象。因此,仅靠税务机关内部监督难以有效地解决税收执法非规范化的问题。当前税收执法中防止权力异化的思路应当是通过日常职能的分工和相互牵制,在权力之外构建一套完善的制度体系,监督和规范权力的运作方式。 

首先,要明确划分征收、管理和稽查三个环节的工作职责,形成分工合理、权责分明、科学管理的新机制;坚持税务稽查的查案、审理和执行彻底分离;做好税务违法案件查处工作中立案调查、审理与作出处罚决定和收缴罚款的分离工作。 

其次,建立起由税源监控系统、税务机关内部检查监督制度、职能部门的检查监督制度、纳税人监督制度为一体的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体系。税源监控系统是考核税务机关税收努力程度、税款入库真实性的依据,是监督税收执法是否依法进行的基础环节。税务机关内部的检查监督工作主要是运用设置的税收工作考核指标体系,由上一级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内设监督机构对各级税务机关的日常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职能部门的检查监督主要是审计、纪检、监察、人大专门委员会以及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税收执法进行专项检查和全面检查的全方位的检查。纳税人监督制度是通过税收执法公示制度、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税务行政诉讼制度、税务行政赔偿制度和税务听证制度对税收执法进行监督,并通过行业协会、同业组织等对税务机关的工作进行定期评估。这样建立一个全方位的监督网络体系,形成对税收执法的全面监督,保证监督的有效性。 

从当前看,税收执法监督应突出对重点岗位和税收执法权力运行的重点环节的监督。重点岗位主要包括权力集中的岗位、要害岗位和特殊岗位,对在重点岗位任职的人员应当实行定期考核制和轮换制;税收执法权力运行的重点环节,包括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环节、个体纳税户“双定”额核定环节、发票的管理环节、开停业申报审核环节、税款延期缴纳审批环节、税务稽查环节、税款报解环节和税务违法处罚环节,等等。在存在税收任务压力下,应加强对税款入库真实性的检查监督,应当明确为了完成税收任务而多收税或税收虚收的行为也属于非规范执法,有关责任人也应受到相应的处罚。 

四、坚持权责对等,建立和完善税收执法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