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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湖湘地区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融合问题的制度管理
我省对社会保障体系问题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也制定了很多相关的规定和办法。如,为确保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制定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为推进我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工作而制定的《医疗费用结算暂行规定》、《门诊大病医疗管理暂行规定》、《参保缴费暂行规定》等规定。但是在不扣除价格指数的情况下,2008~2013年的5年中,湖南省人均居民消费支出仍然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在全国31个省市中排位也较为落后。因此,需要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所以结合我省现状,探讨我省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融合情况下的制度安排与治理对策尤为重要。
(一)社会保险方面的制度管理
首先,推进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根据发展多层次社会保险制度的宏观要求,在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同时,要尽快完善对企业年金的扶持政策,尤其是税收政策。国际上发达国家企业年金发展非常迅速,已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政府给予很大的税收政策优惠与支持。就企业年金而言,在企业年金的缴费阶段,国外发达国家一般规定15%左右的保险缴费享受税收优惠,而我国仅为4%,湖南作为中部地区,结合近几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加快的实际,有必要提高此优惠比例,以加快统一全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步伐。其次,推进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目前的新医保制度与传统医保相比,确实改革的力度加大了,但是仍存在个人比例负担还是过高、医患矛盾突出、监管与运营模糊等问题。今后的医保改革方向应做到医药分离、监管与运营分离、建立合理的分配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
(二)商业保险方面的制度管理
应加大商业保险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力度。目前,商业保险公司经营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都面临一些政策性的困难,在部分地区还存在与社会保障局等有关政府部门在保障类别上有一定冲突,商业保险需要与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充分的合作与沟通,各司其职,共同发挥作用。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尽可能地将商业保险的市场机制引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中来,降低社会保险的营运成本与相关费用,提高社会保险的经办效率,从而使投保人成为真正的受益者。
三、湖湘地区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融合问题的体系建设
西方推行社会保险的共同特点是利用行政手段,建立多层次的保险体系。以此为参照系,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参考湛江模式,可将商业保险引入社会保障体系,通过保险公司提供大额补充养老和医疗等保险险种,让群众得到更大的经济利益保障。首先,商业保险企业应做好社会保险缺陷的弥补工作,搞好险种开发和服务。根据我省地区区域、不同层次、不同人群对养老保险、健康保险产品的需求情况,设计出科学合理的保险险种,弥补社会保险的险种不足和金额不足之处,拟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使养老保险,健康保险等各类保障型的产品能够被市场所接受,实现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双赢”。其次,参考湛江模式,实现二者保险在技术上和方法上的互相渗透。2009年湛江市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并轨运行,为了进一步改善“并轨”后医保报销手续烦琐、医疗资源配置不均、政府管理成本居高不下等状况,湛江市决定引入商业手段,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提供一体化管理和服务。保险公司向全市居民提供包括基本医疗、补充医疗、健康管理、商业健康保险等政策咨询服务。“湛江模式”在转变政府职能、借助第三方的专业优势、效率优势、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等方面起到了示范作用,无疑将引导我省更加注重从制度、机制层面研究保险业在服务新医改中的积极作用,为推广“湛江模式”争取更大的政策支持。在我省,社会保险应该借鉴运用商业保险的某些原理和技术手段来改变目前局面。如在养老保险方面,商业保险拥有经验丰富的精算师,可准确厘定缴费标准和给付水平,根据精算原理保证养老金的稳健运用和给付安全,这些都可供社会保险借鉴。最后,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的社会保险体系,加强相关市场主体的建设。一是整合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将现有分散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进行整合,凡达到退休年龄的,人人都应享有基础养老保险金。二是做好医疗保险制度的设计。对有固定职业的人群,其部分资金可用作家庭中小孩的参保费用;对城乡没有职业的群体家庭,采取政府补助为主、个人适当缴费的办法;对家庭条件特别困难的,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支持健康教育和预防保健工作,推动医疗保险制度向健康保障制度方向转化。三是鼓励多元化多层次的社会保险。采取措施引导企业建立补充社会保险;鼓励个人购买商业保险;建立“养老社会保险+企业年金+商业保险+个人储蓄”等多层次的养老保障制度以及“医疗社会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等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制度。四是加强社会保障管理和信息化平台建设。尽快出台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行管理办法,理顺资本市场机制。开发全省统一的城乡社会保障信息服务软件,加快建设项目齐全、功能完备、全省联网的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都遵循风险共担的目标,会更加重视风险控制,有效提高社会保险的管理水平,同时加强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各险种之间的协调和平衡,减少财政支付的风险。
四、构建湖湘地区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融合的具体运行模式
(一)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生存保险、分红保险的互动模式
由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缺乏保值、增值的机制,而商业保险公司的投资渠道日益完善,可以将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投资运营,因为商业保险可以利用其自身优势管理法定养老基金,与基金公司一同管理养老保险金。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增加,随着退休队伍的逐渐庞大和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商业生存保险和分红保险为退休金提供了除社会保险以外的重要资金来源。另外,社会养老保险费分担机制不合理,主要表现是用人单位缴纳比例过高,如果大力发展商业生存保险和分红保险,既会减轻企业的缴费负担,也会减轻国家财政的负担。因为商业养老保险补充优势在于:在养老保险的层面上,商业保险的生存保险和分红保险完全可以实现养老金的保障功能,在一定经济能力前提下,个人投保分红保险,除了定期收益外,还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分红收益,具有增值保值功能,在年老后按合同约定每月领取养老金。商业保险在缴纳与领取上比社会保险灵活很多,不受地域限制。作为年老有详细规划的人而言,社会养老保险只是一种基本保障,而商业保险则可以提供全面的保障。但是商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高,不是每人都能承受的,所以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两者相互协调、相互补充是完全有必要的。
(二)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的互动模式
由于社会公共医疗费用高涨导致看病难、看病贵,需要商业保险开发并推广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以补偿居民的医疗费用支出。随着物质条件的改善,消费者更加注重日常的健康护理,因此,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成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重要补充。另外,农民工异地医疗报销难,商业保险公司也可以据此推广出适合这一群体的保险品种。目前湖南新农合虽然参保人数众多,但是人均筹资标准还是比较低,不能满足广大群众所有医疗费用报销的要求,特别是对高收入阶层和特别需要保障的人员来说,可能杯水车薪。因此,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和商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就是他们明智的选择,可以弥补社会医疗保险不足的缺陷。商业保险公司可以大力推广短期健康保险和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分析安县城乡居保财政补贴的情况
由于参保缴费人员大多选择低档次缴费,2013年参保补贴金额不高,仅为544.55万元。国家对中西部享受城乡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按55元/月全额拨付基础养老金,我省从2014年起对年满60岁人员额外增加基础养老金5元/月,因此地方财政没有相应的财政负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过5年的运行,制度本身存在的诸多问题逐步凸显出来,主要表现在,一是保障水平低。由于大多数人员选择投保低缴费档次,造成个人账户存储额普遍偏低,造成养老保障水平不高。按照100元/年缴费档次计算,缴费满15年后,每月可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仅约15元。而目前没有建立起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和与缴费档次挂钩的合理调整机制,不能有效激励参保人员选择更高档次缴费的积极性,随着物价水平的变化,养老金事实上是在不断地“缩水”之中,不仅难以吸引老百姓参保,更难以真正起到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的作用。二是政策缺乏合理性与公平性。国家已连续10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而城乡居保从2010年至2013年基础养老金一直没有调整,2014年虽然调整增加了5元/月,但是和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调整的幅度没法比,甚至不如城乡低保的调整幅度。再者,同为女性,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年满50周岁就可办理养老待遇领取手续;而参加城乡居保的,要年满60周岁才能领取养老待遇,不够公平。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趋于一体化是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必然要求,而城乡融合是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基础。然而,没有合理的社会保障制度,城乡的结合更是难以进行。由于分开的城镇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使得一些自由劳动力的流动受阻,从而制约了社会的经济发展,这就显示出构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只有构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加强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建设,避免人员自由流动过程中养老保险缺失问题,才是增加城乡劳动力的关键。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宣传力度不够通过了解调查发现,一部分城乡居民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知晓程度有限,一些人自身满足参保条件却不知去什么地方办理,甚至有一些居民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却不知道自己以后会享受何种保险待遇。这就反映出一个重要问题:当地基层组织没有做好此项政策的宣传力度,仅仅把政策当成是一种行政任务强制执行,没有达到很好的宣传效果。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还不成熟,仍处在不断完善和调整的阶段,需要各地基层组织根据当地制度基础做好宣传和反馈工作,以便尽快完善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困难问题首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的时间不同,这就造成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不能做到完全吻合。其次,社会制度的建立不完善,部分地区由于城乡制度等诸多因素使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还未曾建立,这就造成跨地区保险转移不能顺利实施,因此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也不能顺利进行。再次,社会养老保险金的缴费水平偏低,养老保险金的缴额及调动机制有待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转化比较困难。
(三)养老保障水平偏低综合各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来看,城乡养老保障的水平普遍偏低,甚至不能满足居民的正常生活需要,这就需要国家适当调整相应的政策法规来提升城乡的养老保障水平。还有一点,城乡中普遍存在年轻人不积极参保问题,他们觉得自己年轻,没有必要过早为以后养老保障做打算,就算一部分年轻人参保也只是选择一些层次较低或缴费较少的保障来进行参保,甚至有一部分年轻人只想观望,想等到自己四十岁以后在参加此类的养老保障制度。
三、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各地加强政策宣传力度在国家大的政策制度下,针对一部分城乡居民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知晓程度有限问题,当地政府机构应加大对国家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运用媒体、网络、广播等各种宣传工具让城乡居民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更深层次的了解。当地政府不能盲目的强制执行,而是真正让城乡居民了解政策制度并了解此项政策法规对自己产生的受益程度,使越来越多的城乡居民转变以往的保障意识,实现逐渐向新时代的城乡居民保障制度的意识转变。
(二)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其他养老制度之间的衔接问题现今,随着国家对城镇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逐渐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一体化已是必然趋势,越来越多的人将会加入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这就需要国家积极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来完善制度的实施,各地政府应积极迎合国家制度的出台并积极配合国家制度的实施,及时最好反馈协调工作,使国家政策真正用于人民、宜于人民。
(三)完善国家政策,提高保障水平国家应积极调整相应的财政政策,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全面构建覆盖城镇乡村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各地政府做好宣传,提高居民对缴纳养老保险的积极性,逐渐形成以社会养老和家庭养老为基础的社会保障体系,造福人民。
1重复保险的基本概念
重复保险起源于海上保险。被人们誉为“英国保险法之父”的大法官曼斯菲尔德认为:重复保险是指如果“相同一个人由于他对相同的货物或船舶有两个保险,而对相同的损失就可以获得两笔赔偿而不可能是一笔赔偿,或者一笔两倍于损失的赔偿”的情况。随着经济的发展,重复保险已经超越了海上保险的界限。从总体上看,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广义说,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危险与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分别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二是狭义说,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危险与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分别订立的,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数个保险合同的行为。二者的最主要的区别就是后者规定了保险金额的总额必须超过保险价值,前者没有这个限制。
目前各国的保险法立法多采用狭义的重复保险的定义,例如《法国保险合同法》第30条,《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第32条第一款等。意大利、我国的台湾地区等则采用广义的重复保险的概念。我国《保险法》第41条规定:“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我国《海商法》第225条规定:“被保险人对同一保险标的的就同一保险事故向几个保险人重复订立保险合同,而使该保险标的之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的,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被保险人可以向任何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从我国的保险法和海商法对于重复保险的规定来看,保险法采用的是广义的重复保险的概念,而海商法采用的是狭义的重复保险的概念。
2重复保险的构成要件
依据我国《保险法》第41条以及《海商法》第225条的规定,重复保险最基本的构成要件为四方面,即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以及与数个保险人分别订立数份保险合同。
2.1同一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的基本构成要素,重复保险合同要求保险标的必须是同一个,如果投保人就不同的保险标的与数个保险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则是单一保险而不是重复保险。同一保险标的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指数个保险合同承保同一标的物,属当然复保险;第二种是指数个保险合同中,部分合同只承保其他保险合同所承保范围的一部分,但至少有一定范围是全部保险合同所共同承保者,亦可成立复保险。“前者如甲、乙两保险契约承保同一房屋之火险,成为同类型保单之复保险。后者如甲保险契约承保房屋、货物、汽车,乙保险契约承保房屋、货物,丙保险契约承保房屋,此三保险契约所承保之房屋火险,称为不同类型保单之复保险。”可见,重复保险保险标的同一并不是要求投保人所投保的所有保险合同所承保的保险标的都完全一致,只要各保险合同的的保险标的之间有重合,即存在相同的标的就可以,对其他不同的保险标的并不限制。
2.2同一保险利益
所谓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害关系。只有数份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相同才能构成重复保险。因为同一保险标的上会存在不同的保险利益,即保险利益的复合。对于同一标的下的不同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并不是重复保险合同。保险利益的复合与重复保险是不同的。另外,只要两份保险所承保的某一相应保险利益相同就可以构成同一保险利益,并非要求全部保险利益完全相同。
无论是广义的重复保险概念还是狭义的重复保险概念都肯定了同一保险利益这一重复保险的构成要件。
2.3同一被保险人
在保险合同实践中有很多情况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保险事故发生后,真正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是作为保险合同真正的受益人的被保险人,而非投保人。由于重复保险设立的目的在于限制被保险人就同一标的向数保险人多重求偿而不当得利,同时损害填补原则要求损害与补偿是数量相当,保险合同最终获得赔偿的是被保险人,而非投保人,所以,必须要求被保险人同一,否则投保人可以利用不同被保险人而是其获得超额保险赔偿金。我国《保险法》和《海商法》均未明确指出重复保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为同一人。但是笔者认为,在同一被保险人为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可以避免投保人同一或不同一的情形下被保险人的不当得利,而若仅以投保人同一为构成要件,不论被保险人同一或者不同一,保险人都可以对同一保险事故进行两次以上的赔偿,造成不当得利的机率远大于以同一被保险人为构成要件的情况。
2.4同一保险期间
保险人所要承保的保险期间是不同的,即各份保险合同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间是不同的。期间上的不同就使得被保险人不能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同时获得两份以上的保险赔偿金。虽然,我国的《保险法》和《海商法》未明确对此构成要件作出规定,但该要件是被大家认同的。重复保险,必须是在同一保险期间内才是所谓的“重复”,被保险人才有可能基于此同一保险期间获得多份保险赔偿金。同一保险期间的“同一”,并不是指多份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完全重合,与同一保险利益一样,也只是要求有重叠的部分即可,并不需要完全相同。对于如何认定是否构成重复保险的同一保险期间?有的学者认为应以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为依据,也有学者认为应以保险合同订立的时间为依据。笔者认为,应该以保险事故的发生时间为准。因为,首先保险合同订立之时,保险事故并未发生,不会出现多重受偿的情况,其次,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合同得当事人才会去关心是否已经构成重复保险,怎样去界定同一保险期间这个问题。而且,保险合同都应在有效期间内,如果是无效的保险期间的话,也谈不上重复保险,被保险人就不可能因此而获得多重赔偿。所以,只有在有效的重叠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才会构成重复保险。所以,应该以保险事故的发生时间为判断同一保险期间的标准。
2.5同一保险事故
如果投保人分别就不同的保险事故同保险人订立数份保险合同,这只是几份不同的没有关系的单一保险合同。当出现各自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时候,承保该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负有保险赔偿责任,而承保其他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有保险赔偿责任。在投保人投保不同的保险事故的情况下,很难发生被保险人因多重赔偿而不当得利。只有在同一保险事故的情况下,才可能发生几个保险人同时都负有保险赔偿责任。
有些学者认为规定了同一保险利益就无需在规定同一保险事故。不过,在很多情况下,同一保险利益会有不同的保险事故存在。例如:投保人就一批产品向两家保险人分别投保了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和产品责任保险。虽然保险利益是同一的,但是却因保险事故的差别,并不构成重复保险。而且,这里的“同一”也与前面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标的等一样,并不要求数份保险保险合同所承保的保险事故完全相同,只是至少有重叠的部分就可以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生活方式的改变,保险业中综合险种广泛适用,不同保险单、部分险种保险范围之间部分重叠的想象会越来越多。所以,重复保险也会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因此,数个保险合同中所承保的保险事故不必完全同一,只要某保险合同中所承保的保险事故可以被其他保险合同中所承保的保险事故的范围所涵盖,就其共同部分的保险事故,即可成立重复保险。
2.6须与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分别订立两份以上的保险合同
对于该要件,我国立法和学界的态度比较统一,但是也有学者反对此构成要件。如果对于同一保险利益与同一保险人订立数份保险合同,即使保险期间相通、保险事故相通、被保险人相同,也可能不成立重复保险,仅是单保险形式的一种。我国禁止超额保险,在同一保险人的情况下,保险人会对投保人的保险行为尽到通知和审查义务。所以,单保险的超额保险的规定足以规范同一保险人重复保险可能产生的超额损失填补问题。但是我国《保险法》和《海商法》仅规定了重复保险的保险人需为复数,这一规定并不完善。在保险人为复数的情况下,并不能想当然的推理出多份保险合同,因为在数个保险人的情况下,也可能会产生一份保险合同,例如:由于风险系数大和保险标的的价值过高,投保人可能会跟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一份保险合同。这种保险业务通常存在于航天、体育等比较高投入的行业。在这种情况下,投保人于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一个保险合同,并非重复保险而是共同保险。所以,必须强调数份保险合同这个构成条件。只有与数个保险人签订数份具有重叠内容的保险合同的情况下,才构成重复保险,才有可能去规制多重受偿而使得被保险人不当得利,违反损失填补原则的行为。
以上是重复保险的六大构成要件。对于保险金额的总和是否可以超过保险标的价值是否也应该作为重复保险的构成要件的问题,笔者认为,对保险金额是否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是区分广义的重复保险概念和狭义的重复保险概念的主要依据。我国《保险法》采用的是广义的重复保险的定义,所以,在概念中并未对保险金额做出限制。所以,无需再强调保险金额的总和是否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这一构成要件。这只是个隐含的内容。如果成立重复保险,以上六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明确构成要件对于其法律适用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在经济越来越发达的今天,人们的保险意识越来越强,只有加快重复保险法律制度的研究与完善,才能更加准确地适用重复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益。
【参考文献】
一、问题的引出与概念的界定
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西方国家由政府公共财政支出膨胀而引发了经济危机和社会危机,为解决和处理对这些危机,理论界掀起了治理研究的热潮。目前我国正处于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时期,在这个时期出现了很多社会问题,集中体现在城乡之间的差距持续扩大、农村社会稳定形势堪忧、农民上访事件不断,甚至形成了农民与基层政府之间的对立。这些社会问题使得政府特别是乡镇政府社会管理的难度加大,它所面对社会治理困境不容忽视。本文拟从前人研究的基础出发,全面分析我国乡镇政府社会治理能力的现状、问题和改革实践及启示,并进一步提出深化乡镇政府社会治理能力改革的建议。
一般说,社会治理能力是指政府进行社会管理的有效性。具体来说,它是指公众对涉及社会管理的公共物品的需求与政府提供这些公共物品水平之间的持续平衡过程。社会治理也存在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社会治理泛指所有与乡镇政治、行政、经济、社会变迁有关的管理体制和变革模式,包括政治上的村民自治或乡镇自治;行政上的乡镇管理机构、体制和方式;经济上的家庭联产承包、乡镇企业和城镇化建设;以及国家与社会(具体就是乡镇政府与农民和农民自治组织)的关系等。狭义的社会治理是指乡镇政府在社会管理中遇到的一系列问题以及体制、机制、方式等各方面的改革与综合,其中关键的问题是乡镇政府能够有效发挥其治理能力。这是因为:首先,这是由我国农村社会管理的范畴决定的。虽然关于农村社会管理的范畴还处在争论之中,但至少包括上述列举的各种社会问题。这些社会问题都可以纳入公共物品的范畴,而政府对公共物品的供给是否满足社会需求就涉及到政府能力的问题,因为能力建设是政府提供高质量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基础。其次,这是由我国“三农”问题突出的乡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现状决定的。“历史反复地表明,良好的政府不是一个奢侈品,而是非常必须的。没有一个有效的政府,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不可能的。有效的政府——而不是小政府——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
笔者更倾向于在狭义上运用社会治理的概念。因此,从内涵来看,乡镇政府的社会治理能力可以转化为乡镇提供的涉及社会管理等公共物品的能力,而供给的过程即是其能力作用的过程,包括获取要提供的公共物品资源的能力、决定提供何种公共物品和如何分配这些公共物品的整合和配置能力。在这个过程中,当然涉及到乡镇政府职能划分、行政权力运用等问题。
二、我国乡镇政府社会治理能力的现状
(一)乡镇政府公共财政能力较弱
影响乡镇政府治理能力的首要因素是政府的财政能力,分税制改革后,乡镇政府公共财政能力偏弱已经是一个明显的事实。目前我国乡镇政府财权的配置主要源于1994年后实行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该体制基本划分了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职权,同时地方各级政府比照这种方式,形成了地方政府之间包括与基层乡镇政府财政职权的基本配置。中央拥有财政税收的最大权力,而乡镇政府财权空间则被逐级压缩,财权逐层上移。特别是农村税费改革后,使这种状况更加明显。乡镇政府的巨额债务即是一典型的例证,据保守估计,我国县乡两级的债务已经高达5000多亿元,并且每年以200亿元的速度递增。乡镇政府财政能力不足,制约了其资源获取能力,而资源获取能力的强弱影响了乡镇政府公共物品的供给,直接表现在农村生产性公共物品和涉及农村可持续发展的公共物品供给不足或低效供给。
(二)乡镇政府权力虚置,存在授权不足与越权并存
政府能力与行政权力之间存在一定联系,“使行政部门能够强而有力,所需要的因素是:第一,统一;第二,稳定;第三,充分的法律支持;第四,足够的权力”可见,政府能力的强弱与行政权的大小有关。虽然宪法赋予了乡镇政府方方面面的权力,包括领导本乡镇的经济、文化和各项社会建设,做好公安、民政、司法、文教、卫生和计划生育等工作,但实际上这些权力因没有实际的机构载体而被虚置。乡镇政府在形式上设有包括农经站、农机站、水利站、林业站、畜牧站、文化站等名目繁多的机构,然而这些“七站八所”并不为乡镇政府管理,形成对乡镇政府实际上的授权不足。另一方面,在“垂直型体制”的作用下,乡镇政府为完成上级分解的政绩指标,在没有法律明确授予权力的情况下又不得不采取强制性的措施,如计划生育、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执法工作又有明显的越权行为。授权不足与越权并存使得乡镇政府很难有效地整合和配置现有资源,大部分资源被分配到实现政绩指标上,而与社会治理密切联系的公共物品难以提供。
(三)乡镇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方式单一,社会治理的有效性不足
目前,农村公共物品大多是由乡镇政府和部门自上而下来决策供给,供给的主体多来自于政府。主要的提供方式是:预算内的包括财政拨款、购买服务等;预算外的包括乡镇企业上缴利润、管理费、乡镇统筹、各种集资、罚没和捐款等。比如农村的主要公共物品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卫生和社会保障、农业水利设施、农业技术推广、农机事业服务等都主要依靠政府的拨款,而预算外供给的公共物品范畴更加广泛,无论预算内还是预算外的供给主体始终是政府,且大多采取行政性的手段,甚至是计划性的方式,较少采用市场的方式。而治理理论和实践表明,政府并非是公共物品的唯一供给者,在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网络中政府与其他社会组织一样,发挥着一定的功能,只是各参与者中“同辈中的长者”,公共物品提供方式要包括市场化、私营化或公私合作等多种模式。当前由于乡镇政府单一的供给方式与农村生产和生活中日益增长的公共物品需求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所以造成了社会治理有效性不足。
三、浙江“强镇扩权”改革的启示
从社会治理能力的现状分析,我国乡镇政府在提供公共物品的资源获取、整合配置和运用能力上都存在缺陷,影响了社会治理的有效性。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国地方政府进行很多有益的探讨和实践。目前在浙江省刚刚推行的“强镇扩权”改革即是其中之一,其做法是直接从影响乡镇政府社会治理有效性的因素人手改革。2005年9月,浙江省首先在绍兴市进行了改革的试点,2006年又将试点扩展到嘉兴市,2007年浙江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中心镇培育工程的若干意见》。这意味着“强镇扩权”在全省范围内展开,改革的主要内容和启示有三个方面。(一)赋予乡镇政府一定的财政权用以支持其公共物品的自主供给
“强镇扩权”改革的原因之一是乡镇没有独立财权,其税收基本被上级(县、市)抽走,致使乡镇的公共财政无法发挥更大作用。因此,浙江省政府在支持中心镇发展的文件中明确规定将部分财政权力下移,如在中心镇范围内收取的规费和土地出让金,除上缴中央部分外,地方留成部分向中心镇倾斜。绍兴市作出的具体规定是,从2007年起除了上缴中央和省级财政的部分,增收部分不再由县镇两级共享,而是全部返还给乡镇。乡镇财权的扩大,能够促使基层政府将更多的支出应用到公共服务领域内,如嘉善县西塘镇原计划从2005年开始用3年的时间,每年从镇财政拿出420万元解决7个行政村的便民服务区的建设,但因为工程欠债不得不将原计划的每年7个行政村缩减为3个。“强镇扩权”使该镇具有了相当的财力,可以按照原计划实行了。可见,改革初步缓解了乡镇政府财政能力不足的矛盾,从而促进了其自主提供公共物品的积极性。
(二)通过权力下放赋予乡镇政府实际的社会管理权限
“强镇扩权”改革下放了县级政府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主要按照“依法下放、能放则放”的原则,赋予中心镇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按照创建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强化了扩权镇政府农村科技、信息、就业和社会保障、规划建设、公共文化、义务教育、公共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和法律援助等公共服务职能。权力下放的主要方式是县向乡镇委托授权。例如,为了填补乡镇政府在环保监管上的职能缺位,首先进行改革的绍兴县就通过书面授权的形式。在2006年底县委县政府与钱清镇等5镇签订委托行使管理职能协议书,明确规定了乡镇执法员可“对辖区企事业单位违法排污行为开展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罚建议”。也就是说获得授权的乡镇环保执法员只要拿出相关执法证就可对发现的偷排污水行为进行及时处理,而不用再向上级汇报,由县级政府相关部门人员处理。通过委托授权,理顺了乡镇与上级政府的权责关系,解决了其“有权管不了,无权不能管”的问题,化解了乡镇政府权能不符的矛盾。
(三)通过政府与市场的合作,实现多样化的公共物品供给方式
《关于加快推进中心镇培育工程的若干意见》确定了中心镇要加快社会事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和完善“一校(高标准的普通高中或职业高中)、二院(中心卫生院、综合性敬老院)、三中心(文化中心、科普中心、体育中心)”等设施,以及“一路(高标准的进镇道路)、二厂(自来水厂和污水处理厂)、三网(自来水供水网、垃圾收集(处理)转运网、通村公交网)”等设施。当然这些公共物品的大量投入仅仅靠乡镇一级政府是难以实现的。因此,改革过程中一些乡镇采取了市场运作的方式,通过走社会化、市场化、多元化道路,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如诸暨市店口镇采取了BOT方式,由政府企业共同投资建设,当地一家民营企业占投资额的51%,其余49%由店口集体资产经营公司出资,建立起国内第一个乡镇垃圾焚烧场。2006年该镇将一些道路、公交、公共区域广告经营权进行特许拍卖,当年即为政府筹措上千万元建设资金。乡镇政府通过BOT、特许拍卖等形式转变了其提供公共物品的方式,即从原来的行政方式转变为市场方式,提供的主体也由政府单独提供转变为政府与企业的合作,为以后发展成为多样化的公共物品提供方式奠定了基础。
“强镇扩权”改革以下放财权、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为核心,赋予乡镇政府一定的权力,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乡镇政府社会治理能力,改革抓住了我国乡镇政府社会治理能力不足的关键问题,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应该成为我国乡镇改革的可选路径。
四、进一步改革的路径选择
浙江的改革刚刚起步,对存在的一些问题深入研究,并加以解决,改革才能持续下去,实现乡镇政府权责对等、乡镇政府的社会治理能力才会真正得到提升。
(一)深化公共财政制度改革
乡镇政府治理能力不足的原因之一是财政汲取能力不足。这源于我国现有不合理的财政分配制度和转移支付制度,因此仅仅着眼于乡镇政府的财权配置并没有抓住改革的关键问题。在单一制国家,乡镇的财政配置是从属于整个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制度的,因此要建立合理的公共财政制度,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权和事权,不仅要明确县级政府对乡镇政府财政支持,而且还要明确市级、省级甚至中央政府对乡镇政府的财政支持,具体的可以从改革现有的转移支付制度人手,进一步加大中央财政性转移支付力度。同时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在明确划分各级政府的职责的基础上明确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改变由上到下的转移支付制度,并建立有效的约束和效益评估机制,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效率。这是乡镇政府具备应有社会治理能力的基础。
(二)建立并完善相应的监督体系
拥有权力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为保证权力的有效合理运用,权力监督就成为关键。随着乡镇政府财政自主能力和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增强,就需要建立起完善的监督体系,促使其权力不被滥用,发挥其应有的能力。目前学界比较一致的建议是,对乡镇建立起合理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乡镇政府的主要职能应该定位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所以在绩效考核指标上应该淡化对经济指标的追求,而应该把农民增收、生态环境治理、污水垃圾处理、社会治安、乡风文明、教育文化、科技卫生和规划管理等公共物品供给列入指标内。但这些监督考评的方式还是行政性的,容易滋生长官意志。因此,从长远来看,应该转变上级政府对乡镇政府的监督方式,即从行政性的转向法律性的,主要是以法律手段而不是行政手段进行必要的监督与干预,将乡镇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和责任纳入到法治轨道。即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政府具有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法定义务,必须通过合法的行政程序来积极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接受来自权力机关、非政府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三)大力培育社会自治力量,发展非政府组织性质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
〔中图分类号〕G40-05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0-7326(2007)04-0127-05
在我国,教育是一项公共产品。按和谐社会理想构建教育,要从教育事业的公益性特质出发,解决教育发展过程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首先,从认识引发根源上看,要对教育产业化的观点进行历史性反思。近年来,关于教育产业化的激烈争论已蔓延到了我国各级各类教育,对教育决策、理论与实践带来了很大的冲击,引发了许多矛盾和问题。对此,我们必须从教育发展的基本规律和国情出发,对教育产业化的理念进行深刻批判,对其逻辑前提进行理论考查,对教育产业化的事实进行深入的检讨,坚持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正确道路。其次,问题解决的基本原则上看,教育要依据其社会主义的性质要求,从国家、民族发展的持续稳定的大局着眼去化解矛盾、解决问题。对于教育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要看到教育改革是一个复杂的、系统的历史过程出发,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的重大客观事实出发,从改革开放的全局出发,科学、理性、冷静地处理。再次,从问题解决的基本手段上看,要明确教育的公益性决定政府在举办教育过程中要承担的主导责任:义务教育阶段,政府要承担全部责任;非义务教育阶段,政府要承担主要责任。最后,从问题解决的目标上看,要学生、家长、社会都从教育中受益;都能享受公平的、合符社会发展需要和教育发展规律的、适应自身发展需求的优质教育服务。
以下我们从现实问题出发,研讨相应的教育发展路向。
一、必须研判的四大失衡现象
当前,教育的不和谐普遍存在,我们认为,着眼于大处,由宏观、中观以至微观,都须引起高度重视的有四大失衡。
(一) 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失衡
教育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有学者对我国教育与经济增长相关性的实证分析表明,“普九” 覆盖率与第三产业总值和第三产业从业人数比率紧密相关,高等教育发展总量及质量与第二产业总值及第二产业从业人数比重紧密相关。[1] 近20年来,我国教育事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基本普及了九年制义务教育,基本扫除了青壮年文盲,高等教育规模不断扩大,毛入学率达到22%,进入了国际公认的高等教育大众化发展阶段。教育事业的大发展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一大批现代化劳动者,创新型人才和技能型人才,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是,义务教育还没有高质量地完全普及,不少儿童不能享受基本的、免费的教育;中等教育的规模和培养的人才规格、结构与市场需求存在较大距离;高等教育还缺乏足够的适应性、多样性和灵活性,与现代化发展的要求还存在相当多脱节和滞后的地方。教育部的一个专项调查显示:立体比较东部三个地区北京、天津、上海和西部五个地区广西、贵州、云南、甘肃、青海的城乡经济和教育发展,教育支出差距大于居民整体消费支出差距,生均预算内教育经费差距大于人均财政支出差距,因而表明:在我国经济差距不断拉大的情况下,教育差距比经济差距拉得更大更快。[2] 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存在着的诸多不协调现象,使得教育发展与人民群众的教育需求存在很大距离,教育和经济的发展与人才需求存在很大距离,教育发展与生产力提出的科技创新要求存在很大距离,教育发展与和谐社会中的人文关怀要求存在很大距离。
(二)学校、家庭、社会教育功能合理分担的失衡
发展心理学的研究表明,学生的成长来源于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相互作用,当三者呈现一致性和互补性时,学生才能获得健康成长。当前,在教育实践中,往往过分夸大和张扬学校教育的功能,把原本应由家庭教育、社会教育承担的功能转稼到学校教育上,这是一种新的“学校教育万能论”的表现。
1. 家庭教育功能的认识与缺位。每一个人在家庭中出生、成长,并且依托于一个家庭来发展。父母的启蒙教育、家庭生活的人格示范、人伦氛围的性格熏陶、亲子教育的学业扶助,对家庭每个成员,特别是对青少年学生,具有重要的教育功能。但从目前情况来看,家庭的这四个功能还没有被家长充分认识,而且自觉实践的太少。随着市场经济逐步推进,社会的不稳定性增加,家庭的规模缩小,家庭的人文关怀多变,家庭的交流弱化,家庭存在方式变化多样,使得由家庭问题引发的教育问题在今天日益突现。家长在确认自己的教育责任和学校的教育责任时,往往对学校的教育责任和自己承担的教育责任分不清,从而对教育功能的认识存在很大偏差,导致家庭教育上的无知、缺失、随意、失责、推诿、偏倚或扭曲。
2. 社会教育功能的认识与缺位。社会要着力尊师重教氛围的营造,着力教育发展的法制环境、政策环境和舆论环境的设计,关注教育绩效的责任评估。这三个方面是社会自身教育功能具体发挥的表现,但是从目前的整体情况来看,社会教育功能还是不到位的。(1) 教育发展的舆论宽松环境提供不足。近年来,对教育的负面报道存在攻其一点不及其余的现象,极大地损害了教育的形象,伤害了教育参与者的积极性和教育事业的尊严。(2) 从法规政策上看,教育发展对公平要求的阶段性把握不到位。教育发展应该在保障公平方面,在不同教育层次、类别进行合理的政策设计和制度安排。但当前这个问题解决得不理想。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强调义务教育的公平性,要对高等教育公平性做合理的调整。例如,对高校贫困生问题必须注意三个点。第一,大学贫困生问题要放在整个高等教育公平性层面来解决,放在制度设计层面来解决。如果将公平性强调过头,把其它问题的重要性降低,公平性就肯定会存在偏差。第二,必须注意到学生的贫困是历史造成的,学校要关注和扶持,但是学生的贫困不能因此成为一种特权,否则又会产生新的不公平。大学贫困生就读困难这一问题的解决要在学校制度设置内通过学生自身的奋斗来解决,通过全面启动奖、贷、助、减、免的综合机制来解决。否则,不利于学校公平的真正建立,不利于学生成长。第三,贫困生问题的解决要与全面的国家奖学制结合起来,让全体学生争当品学兼优的学生,让全体贫困生感到发展的约束和压力,感受到富裕而优秀学生的感召和公平竞争。(3) 教育评价的科学的政绩观还远未确立。当前对教育的评价往往更多地注重学校的硬件设施和高考上线率。实际上,硬件设施只是一种教育资源和教育教学手段,高考仅仅是对一个人的学科知识积累和学习能力的考察,不是人的全面素质的考察,更不是教育的全面考察。没有正确的教育观念,就没有教育的健康发展。要弥补教育制度的缺失,教育评价还需要建立起科学的政绩观。
3. 学校教育功能的认识与超载。学校具有公益性、公共性、文化性、开放性、传承性、创新性等六个特性,这六个特性决定了学校是学生学习的园地、教师育人的阵地、学校发挥教育功能的基地,是知识传承、技能传授、品行养成、精神锻造的场所,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良知上,是服务社会的中坚。目前,由于家庭和社会教育功能的缺位,学校的教育功能严重超载。学校成了孩子成长的保姆,成了家庭责任的逃避所,成了社会教育偏见的承担者。很多对教育的偏见都强加到学校方面去,使得学校许多教育功能难以启动和发挥。为此,端正学校功能的认识,减轻社会压力和偏见的重负,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是当前学校的一个必然选择。
(三)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
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联系最直接、最紧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职业教育发展提出了强有力需求,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城镇化的加速、第三产业的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都需要数以千万计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队伍。当前,职业教育存在中职是普多职少且职弱,高职是职、普相当而职弱的格局,因此,必须加快发展职业教育。在发展过程中,当前应着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 政府应将职业教育放在更重要的工作位置上去领导他的发展。特别是改革管理体制、创新办学机制、加大财政投入、完善政策法规、建立符合职业发展规律的绩效评价体系等方面,要有更大的工作力度。(2) 职业教育应着力塑造自己的特色。职业教育是自成体系的、独立的、有别于普通教育的教育类别。普通教育培养的是研究型、探索型、创新型和设计型人才,强调理论知识的系统性、完整性和科学性,职业技术教育培养的是技术型、技艺型、操作型人才,强调所学知识的针对性、技能性、实用性,二者在专业设置、课程设置、人才培养方式上存在较大区别。因此,职业教育应遵循职业教育的基本规律,着力于竞争教育、证书教育、技能教育、就业教育,办出特色,走出与普通教育同构的陷阱。职业教育应“以就业为导向,以服务为宗旨,以技能为核心”。要使中职学生“就业有优势,创业有本领,升学有希望,终身教育有基础”。要使高职学生“练就高级技能,提高文化素养,获得觅岗能力,奠定创业基础”。(3) 全社会对职业教育应有正确认识,大力支持。要端正职业教育发展的社会认识,消除对职业教育的蔑视,确立和宣传职业教育是主流教育、国民教育的观念,为职业教育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文化心理氛围。同时,社会企业和行业协会等力量及机构,要在制度建设、标准构建、合作模式、支持体系等方面加强职业教育的支持、引领和配合,促进职业教育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
(四)坚持以德育为首的教育思想,深化对德育的认识
首先,坚持德育为先的教育思想。德育、智育以及体育、美育等,是人的整体素质结构中各个要素在教育中的延伸和要求,把它割裂开来,只是为了便于理论分析。现实生活中的人是一个整体,不存在把各个要素剥离开来的人。教育是一种价值性很强的社会实践活动,要从国家和社会的实际需要出发,寻求两者的平衡。为此,基于我国的教育现实状况,学校必须牢牢树立“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办学理念;教师必须认真履行“崇教厚德,为人师表”的责任;学生必须践行“立志、修身、博学、报国”的成长、成才、成人的目标取向。只有这样,德育工作才能与智育工作配合起来,两者共同发展,使学生真正成为一个健康、全面,富有创造性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其次,从新的时代高度深化对德育的认识。(1) 对德育内容必须作出新的历史性选择。今天,我们在重视政治和思想教育的前提下,要更多地强调道德和心理教育。这是一个历史性的重点转折,没有这个转折,就不能适应我们社会转型理论上的更新;不能适应现在新一代青年学生的行为特征,就不能真正落实“十六大”提出的社会分层教育的理念。(2) 德育工作要将非智力因素的培育作为一个重要的内容。要重视培养学生的专注力、敏锐性、意志力、社会适应性、团队精神等非智力因素,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解决,德育就悬在现代社会对现代人提出的要求的外层空间,学生也得不到全面发展,不能获得较好的发展空间。(3) 德育应该是形而上者立意,形而下者落实。当前,更多的要吸取前苏联的教训,从固本强基的根本战略取向上,落实物质上、制度上的保障。
以上我们按社会和谐理想构建我国的教育,我们称这种教育为和谐教育。
[参考文献]
合唱艺术是一种喜闻乐见的艺术形式,是一种集体娱乐活动,通过歌唱这种形式能增进彼此间的交流。现在我国的合唱活动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在社会上也引起了一定的反响。无论是群众合唱活动还是学校合唱活动,对不同人群都有积极的作用。合唱作品中优美的旋律、和谐的音色、真挚的情感以及对美好生活的追求,使人的情感得以愉悦地享受,还可以陶冶情操,塑造乐观的情绪,培养积极的心态。另一方面,在合唱活动中,演唱的曲目和作品,都具有深刻的内涵,歌唱中所传达的思想感情,鼓舞大家对美好生活进行追求,不仅能够在情感上产生一定的共鸣,还能引导人民群众充满希望的面对生活。
另外,合唱活动本身就是一种群众共同参与的活动,大家为了共同完成作品,需要互相协调、合作,共同鼓励和促进,相互之间的交流必不可少,恰恰也促进了彼此之间的人际交往,使人与人之间更加信任。同时,它也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了广阔的艺术实践平台,不仅丰富了业余生活,还缓解了内心压力。由此看来,合唱艺术可以加深人的情感体验,塑造健全的人格,培养健康的心理。
有利于国民音乐素质的普及
合唱活动是群体活动,它的形式决定了参与人数的多寡。一般的合唱活动少则数人,多则上百人。现在的合唱活动人数一般都在30-50人左右。对于合唱艺术来说,对参与者的音乐专业水平要求不是特别苛刻,对个人的音乐素质能力要求也比较宽松。所以合唱艺术更能吸引普通大众的参与,它对每个热爱艺术的人都敞开了大门。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大众的精神文化生活也发生了巨大转变,传统的娱乐活动已经无法满足大家的需求,更多人希望自己的业余生活更加丰富多彩,能够享受到艺术的熏陶和氛围。合唱艺术能够吸引大众的参与,它的优势在于形式简单。对于参与者来说,只要对歌唱有一定的兴趣,能够有简单的识谱能力就可以参与其中。合唱活动所要求的经济投入较少,非职业合唱团体也有能力补办活动,这部分人中尤其以中老年人合唱团体、大学合唱团体最为显著。这样一来,人们的踊跃参与,无形中促进了国民音乐素质的提高,从而也为我国国民音乐素质的推广和普及提供了广阔的平台。
合唱活动的日益红火,使得音乐教育得以广泛的传播。尤其是今天,无论是省市地区、还是街道社区都有合唱团体活动的踪迹。从全国范围来看,合唱团的人数是惊人的。这样一个庞大的社会群体参与合唱活动,为我国并不发达的国民音乐教育注入了新鲜血液,不仅提升了合唱团员个人的音乐素养,也提高了大众的音乐审美能力和艺术鉴赏能力,对个人的音乐修养有深刻的意义。如果再深化到构建和谐社会的层面,任何形式都没有合唱活动这种形式能够鼓舞人心,尤其是近些年的唱红歌活动,为提高和普及人民大众音乐素质,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有利于加强集体主义观念
合唱艺术最重视集体共同的利益,实现共同的目标。它是门集体的艺术,荣耀属于集体。合唱活动是培养团队集体观念的最有效手段之一,每个合唱队员不仅要明确自己所在声部的任务,还要兼顾到与其他声部成员之间互相合作;既要把握好自己声部的艺术处理,又要以整体的艺术作品为大局。合唱艺术追求的是音色、力度、情感等全方位的和谐统一,队员之间避免个人过分追求自我,而将作品的整体艺术表现要求作为自己的追求目标。而且每个合唱队员,都是团队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在自己的声部中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合唱活动使人们更注重集体利益,加强集体观念和意识。
合唱活动启发和培养与他人合作的精神,并能够从中感受到集体创造价值所带来的荣誉感,从而能够改变人们以自我为中心的狭隘意识。长期的参加合唱活动,不仅可以强化集体意识,还可以无形中培养协作精神。显然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集体观念、协作精神是非常关键的,它可以使人民群众更加团结,更具有凝聚力。
有利于思想和意志的统一
合唱的“合”字,其本质在于整体的和谐统一,合唱以群体为单位,所以在歌唱过程中最重要的是团队声音的和谐统一。只有每个成员注重团体的共性、思想统一,才能达到音色的高度和谐。另外,合唱需要与伴奏合作,达到音色饱满、速度适中、情感充沛以及表情丰富等方面的高度一致,达到默契的配合。在实际的合唱活动中,达到以上几个方面的要求,有很大的难度,对合唱团员的意志力有极大的挑战,因此只有思想与意志力的和谐统一,群众的力量凝结在一起,才能完整的诠释音乐作品。
众所周知,成功的合唱作品需要参与者进行不断的配合,长期的、重复的曲目练习,对每个合唱队员的意志力有很高的要求,并且每个参与者要以大局为重,具有集体意识。所以在合唱活动中,演唱者的个性要无条件服从共性,每个人和每个声部都要以合唱队伍为核心,以合唱指挥为指导方向,为团队的共同目标和方向奋斗。另外,声部、音乐、队员之间只有相互联系、紧密而互补、相互配合和协调,才能达到艺术与情感的和谐统一。长久下来,每个合唱队伍成员之间的默契度加深,养成了从整体大局出发的观念,加强了团结合作的意识,这种观念和意识在合唱活动中是至关重要的。同样,在我们国家共建和谐社会的历程中,依然需要思想和意识的高度一致和统一,这样才能指引人们向更美好的幸福生活努力进取。
有利于幸福感的产生
一、正义的基本内容
(一)古代中国的传统学说中的正义界定
有学者指出,在中国古代的众多经史子集中,从未出现过正义这个名词,从而该词无论从中国哲学史还是伦理学史中都未获得过某个定义式的范畴。但是笔者认为,由于中国古代社会无论从国家统治还是学术领域内都被儒家思想所占据,那么应该说有关正义的思想可以从仁与礼这组概念中获取。
先秦儒家实行以仁和礼为基石的狭义正义观念。因为从儒家的视角看来,君臣之间,父子之间,人与人之间都具有一定的身份上的差异化格式型伦理关系,也就是所谓的“贵贱有序,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
在仁、礼和正义这三者关系中,也呈现出一种倒等腰三角形的样式。礼作为一种外在约束规范,旨在为正义提供制度保证;而仁作为一个人的道德准则,其在内心起到激励作用。
我们认为,中国古代社会中传统意义上的正义观,可以解释为:在不平等的起点下,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的平等权利与普遍自由不予认可,只有部分人才能获取所有职位的可能。
总之,在的语境下,正义这一价值判断无论以基本模式或者道德标准来说都是历史下的产物、生活中灵动。如果不考虑经济基础、具体风俗、文化、地域,那么就不正当、不客观了;我们需要“理解万岁”。
(二)西方视野下的正义内容
1.美德意义下的正义观
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这对师徒对于正义理论的阐述对后世包括近现代西方政治体制产生了不可估计的影响。
柏拉图对在他的《理想国》中对正义下了这么一个定义:“正义就是做应当做的事。”在这里,正义被理解成为了个人行为符合道德的要求。每一个人都需要按照道德所指示的,诚实地完成社会所赋予其的角色定位,以及完成社会所交付的任务。
亚里士多德在《尼科马克伦理学》中首次提出了“校正正义”与“分配正义”。他认为,关乎于正义,实际上就是分配正义,涉及物品的分配方式。他的这一观点直至今日,还在被法哲学、法理学学界所关心与讨论。
2.新自由主义视角下的正义观
二战后新自由主义的旗帜性人物,约翰·罗尔斯的不朽著作《正义论》是现代语境下对正义理论的最佳的一个注脚。在其中,在无知之幕下的两大正义原则是其著作中最大的亮点: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虽然对于无知之幕还有诸多争议,但是其把自由、平等等价值要素加入正义理念中综合考虑,已经为社会提供了一个崭新的平台。根据其展开的逻辑顺延下去,正义就是社会的制度安排与权利、义务和权力、责任等实现契合式的吻合,达到一种每一个人都希翼的合理状态。
二、实现社会正义的途径
实现社会正义,通过法律这一外在规范主要有两个要素需要重视:立法正义和司法正义。在这里,立法正义是司法正义的基础,司法正义是立法正义的逻辑结果。
(一)立法正义
实现社会正义第一要素就是在法秩序中体现正义价值。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提出:法治应当包括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获得普遍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
1.立法的客观基础
法律作为社会的上层建筑中的一部分,不可能仅是公民主观上的自源自发的,而需要在经济发展中找寻依据。法律的正义,立法的正当性,合理性理所应当要从物质生产状况、客观条件中解释。由此,我们可以产生出需求理论。只有当法律的形式和内容符合人们的需要,对于现实有了符合人民期待的回应时,法律才具有了正义价值。无论从中国古代所提出的法律应当顺应自然、符合人伦,还是耶林所谓的“法与当时一个民族所达到的文明程序相适应”,抑或是美国人本主义心理学家马斯洛所提出的需要层次理论,都体现出人民之间不同需求间的融合是法的正义价值的追求。
2.一般性与特殊性的统一
法律在社会的运行过程中,由于价值标准的不断变化,法律也应当有相应的调适,那么在这一过程中,有两组关系就容易发生矛盾、对立和冲突。法律是需要给与公民以稳定的预期;但是社会的不断发展,不断变化中,法律的样式、理念、规则的变动成为一种必然,那么这两者的存在使得正义价值的实现成为了一句空谈。此时,我们应当使得两者相互统一起来。
法律的绝对温度容易导致社会制约度的下降,从而失去法规范本身所应具备的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
在制定法律方面,我们认为应该保持一种开放的视野,以一种动态的、关系化的思维来面对问题,在立法维度上,一种具体和妥协式的方式就能体现出法的刚性与灵活性的有机结合,那么这样的立法才是完美的,也体现出正义价值,正如科恩所说“生活需要法律具有两种适相矛盾的本质,即稳定性或确定性和灵活性;需要前者,以使人的事业不致被疑虑和不确定所损害;需要后者,以免生活受过去的束缚。”
(二)司法正义
法律的正义价值并不仅仅形式上的被体现于立法中,展现在法律中的条文中,法律规定再好,如果不能得到恰当的适用,也无法实现正义,而只能是美丽的纸上宣言;更实质地要体现在现实生活中的法律的适用中。法的正义价值需要在以人为主体和以法为客体的联动中表现出来,价值的实现在乎于主体,在乎于客体,更在乎于主客体之间的关系上,那么法律实现正义等价值就是体现其根本属性的最佳方式。
虽然法律的严格适用是司法本体意义之所在,机械地重复法言法语被认为法官成为了法律的工具,在康德眼中,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所以如果一味地只知道严格适用法律,而不知变通,那么就忽略了众多法条下所隐藏的立法者的初衷和精神,那么就有了法条教条主义的嫌疑了;究其深层原因,现实中的权利义务分配并不像法条中规定的那么一清二白;我们需要运用主观能动性,适用衡平等方法使得立法之本意体现出来,毕竟法律究其本质还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的。
以上仅就实现社会正义的两条路径展开论述,不一而足;毕竟方式途径的选择仅是工具,其目的仅就为了实质之实现——社会正义之实现,公民权利之保障。
三、我国的法治理念
(一)现代西方法治的基本内涵
1.在强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一切物和行为必须依法而为。将此准则限制在行政行为中,那就是政府必须在立法所授权的范围内从事立法者所规定的行为。
2.政府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必须有限制的,非自由裁量权的规则或标准。在此制度下,法治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是客观的、非政治化的,其标明了一种立场,无论包括何种核心内容,其标准也是必须被不偏不倚地被执行。
3.行政以外的他种制衡要素对于关系政府行为合法性或合宪性的准立法行为进行裁决。在英美或大陆法系中,出于社会均衡的考虑下,对于政府之恶的判决是所有国家必须在立法中明确规定的,因为政府的单方独大可能是对整个社会、所有公民的一种欺凌。
4.法律的平等性对待所有主体。由于政府的权力强大于所有公民之集合,在适用法律中不免会有特权的可能,那么保持平等性的主体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我国对现代西方法治思想的理解
1.凸显个人权利观
法治化的进展,不仅需要良法的存在,而更为重要的是对于法理念的人文关怀和权利导向。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要是城邦订立了平民法制,而公民却缺乏平民情绪,这终究是不行的。”这也就是说,政府的积极倡导下,需要公民意识,更准确地说是公民对于法律,法治,等基础性范畴的内在支持,并且在行为中予以体现。
2.主体参与意识
由于中国传统文化熏陶下宗法等级色彩不仅在个人之间,在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内部也不免带有了一丝印记。公民本性中的个人欲望的发展才使得社会因素的发展。个体生命自由无视,身份差序格局的存在,地位的不平等诸如此类的因素导致了国家本位思维的强化,公民内心对于参与国家管理意识的诉求的惨淡。
3.多重意义下的综合观念
法治主要包括诸多下位子价值: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效益与合法性的完美结合。社会生活中所涉及的基本要素和主流环节君在法律的规范调整中,法律的根基在于对民主、人权的保护,使其能够对于社会、经济与公民共同有机统一的进展。国家权力不超越法律,反而在法律下位中规范地运行,国民利益或社会整体利益被非法剥夺,能够得到及时、充分的赔偿与补偿。
四、社会正义的实现之于我国法治保障的作用
社会正义的实现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实质核心,没有了正义,也就谈不上我国的国家性质了。古希腊著名的哲学家毕达哥拉斯认为,人类的社会一定要公正,没有了公正,不仅秩序破坏,这也是最大的恶。
(一)社会正义乃是法治国家的本质需求
一个民族的精神价值的向往与追求往往体现在公正的实现。“如果没有公平,就不会有效率,也不会有稳定。一个既无效率,又不稳定的社会,定然是一个不依法治国的。”正如《礼记·礼运》中描述的大同社会实质上就是一个正义实现的场景。提出的社会蓝图不正是我们现在所追求的目标远景:务使天下共享,有天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人不保暖。
(二)社会正义是法治保障的基本价值要求
我国在改革开放的三十余年间诞生了从未有过的奇迹,这是属于我国全体人民的,不过这当中也孕育了不少突出的危机,收入分配过大等矛盾已经有影响我国继续经济发展的趋势了,那么实施法治不仅有利于在法律的界限内解决矛盾,使其稳定地消散于无形之中;而且从宏观意义上说,法治是实现社会正义的主要载体,也是社会规范中最要重要的机制。
综上所述,实现社会正义对于我国法治保障的作用不仅涉及理论,而且对于我国实践也有着莫大的作用。学界关于此类的研究探讨不胜枚举,但是如果能在提出可行性建议的同时,对于具体措施的可操作性再深入一步,那么将会有着更为显著的影响。
参考文献:
[1][德]拉德布鲁赫.法哲学.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2]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3]郭道辉.法理学精义.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4]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5]何志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研究综述.西安社会科学.2009(12).
社会工作研究中方法论、范式和研究方法的选择问题①
——以金碧社区的研究为例
张和清 (2000年8月15日 北京)
摘要:由于方法论的支撑,社会工作研究的趋势可能偏重解释与理解,对范式的选择自然更多地使用另类范式。在研究方法上也较多地采用质的研究方法。但我们绝不能排斥量化研究,各种范式和方法应该是互补的。对社会现象的认识我们落后于自然科学,应该给予客观的说明。从技术控制的角度我们还很落后,应该注重社会事实范式。对于社会工作领域欲解决的实际问题(如下岗、吸毒等)实证研究很难处理,可以用社会定义范式甚至是行动研究,包括批判诠释方法。社会工作研究在社会福利思想、社会政策、社会工作的制度分析等层面应该用计量方法,但在大部分介入层面的研究则采用非实证的质的研究方法。
关键词:社会工作研究 方法论 范式 研究方法 选择
作者:张和清 云南大学社会工作系副教授 社会工作研究所副所长
社会学试图借用自然科学特别是物理学的方法来研究社会,把社会看作一个客观存在的,有规律的实体。“对于创建者孔德来说,社会学将成为各学科的皇后,是一门具有实证主义性质的整合的、统一的社会科学”“社会学家们开始培养一种实证主义信仰,这种信仰与他们所秉持的现时取向结合在一起,便把他们推倒了注重研究普遍规律的学科阵营里。”②到迪尔凯姆的《自杀论》发表,他采取了主客二元论和价值中立的态度,将实证研究发展到非常精细的程度,证实了许多先前的假设。③“在二十世纪,历史学、人类学和地理学最终将残存于它们内部的早期普遍化传统彻底地边缘化了,社会学、经济学和政治学构成了一个以国家为中轴的三一体,从而巩固了它们作为核心社会科学(以研究普遍规律为主旨)的地位。”④因此,直到今天主流的社会学研究仍以实证研究为主。
社会工作研究是指“为了发展社会工作而进行的研究。”⑤笔者认为社会工作研究与社会学的研究是不同的,这是因为两门学科的渊源和发展方向不同 。社会工作源于社会慈善事业和睦邻运动,它从一开始就关注弱势群体,注重解决社会问题,是一门以价值观和实践为基础的助人自助的专业活动,通俗地说社会工作是“先有实务,后有理论”,理论的目的是指导实务。因此,“对人和社会不能使用自然科学的方法进行研究,只能以人文学科的主观方法对具体的个人和事件进行解释和说明。科学家不能通过寻找真理和本质、而是通过获得知识来理解自身和人类社会。”⑥
由此可见,社会工作侧重在实践中助人自助,试图通过帮助受助者建立社会支持网络,恢复其社会功能。社会工作研究从主流的方法论而言,由于不可能像自然科学那样找到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助人方法,所以近年来许多研究集中关注各种非实证范式的一些观念——“投入理解”(韦伯)、“共识真理观”(哈贝马斯)、批判诠释(哈贝马斯、阮新邦)、“视域融合”(伽达默尔)、地方性知识(吉尔茨)、“强烈的价值介入”(韦伯、哈贝马斯、阮新邦等)、建构和女性主义等后现代的视角(这些概念参看后面的具体阐释)。
由于方法论的支撑,社会工作研究的趋势可能偏重解释与理解,对范式的选择也就自然更多地使用另类范式(后实证主义、社会定义、批判理论和建构主义等范式)。
在研究方法上自然较多地采用质的研究方法。
需要指出的是我们在社会工作研究中虽然应该侧重非实证研究和质的研究方法,但我们绝不能排斥量化研究(虽然笔者认为不可能做到绝对的价值中立和客观)。我非常同意林斌先生的观点:各种范式和方法应该是互补的。对社会现象的认识我们落后于自然科学,应该给予客观的说明。从技术控制的角度我们还很落后,应该注重社会事实范式。对于社会工作领域欲解决的实际问题(如下岗、吸毒等)实证研究很难解决,可以用社会定义范式甚至可以用行动研究,包括批判诠释方法。①
社会工作研究在社会福利思想、社会政策研究、社会工作的制度分析等层面应该用计量方法,但在大部分介入层面的研究则采用非实证的质的研究方法。
下面笔者以金碧社区(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的一个居委会)的研究为例,具体阐明方法论、范式和研究方法的选择问题。
一、方法论的选择
方法论是根据本体论和认识论而采用的科学研究方法,它是思维层次上的“基本假设、逻辑、原则、规则、程序等问题,它是指导研究的一般思想方法或哲学。”②
我们对金碧社区的研究首先必须澄清价值和研究目的,以使社区介入工作更有效,同时能得到政府的认可和支持。所以,不可能用一个中立的态度和旁观者的姿态去参与工作,而应该投入理解,深入到社区中做“深度访谈”,通过沟通达成共识。这样形成的认识最终才能有利地指导当地人的实践。比如我们发现金碧模式的核心是根植于中国传统文化下的“五心工程”(真心、爱心、信心、耐心、心换心)。这个“五心”是一个典型的地方性知识和共识真理观,它不一定适合其它的文化处境,但一定适合金碧社区的实际情况。
这些认识的获得是因为我们采取了非实证方法论,我们坚信在金碧社区不可能找到一个普遍适用于其它地区的真理,也不可能探寻一种永恒的规律,但只要我们愿意理解和沟通就会达成共识。
在这里的“五心”仅仅是对实践经验的高度概括,我们可以运用“扎根理论”的方法从当地经验中提升理论,“用一种动态的方法去建构理论”③这样我们的介入就会更有效。
取得政府的认可和支持,需要我们有整体的说明和量化的数据,我们不能用个别的案例来回答政府的评估,否则政府很难下决心支持我们的项目。
例如,我们对金碧社区的戒毒工作进行评估时,用大样本调查的方法评估“治疗效果”和“戒断巩固率”:
四年来,社区的社会治安明显好转,社会公益事业有所加强,社区14名戒吸学员中戒断巩固3年以上者3人,2年以上者3人,戒断1年以上者4人,1年以下者4人,两年以上戒断巩固率42.9%,因复吸送劳教的2人,占14.3%。金碧社区成为第一个自1996年至今无新染毒的社区,并于1997年9月通过联合国亚太经社理事会评估。④
以上结论和数据增强了政府支持的信心,颇具说服力。
非实证定性研究和实证定量研究是互补和互相支持的。在社会工作研究中如果是探索规律,评估结果可能较多地运用实证的方法;如果是干预研究则较多地采取非实证的定性研究;即便在同一个研究中也可以两种方法并用。
另外,在方法论的选择中后现代的“女权主义”和“建构主义”视角也是非常有效的。
女权主义和后现代主义都是60年代以后流行至今的社会思潮。女权主义“对解构主义、语言和话语权力的问题的重点研究,使我们对叙述的威力更敏感,也更加认识到权力的地理——政治关系是第三世界妇女建构成‘她者’的根本原因。后现代女权主义因对普遍认识持怀疑态度,它对不同观点及解释较宽容,受到第三世界女权主义者的热烈欢迎。”①女权主义方法论对我们的启示:在知识的建构中应该有女性的声音;用女性的视角看问题可以令我们得到许多完全不同的结论;这种视角可以令我们更加准确地认识复杂的社会现实;可以增强女性的权力。②在金碧社区的戒毒学员中我们非常注意倾听女性、少数民族的声音,注意“贴近”他们,“与他们一起”叙述,使他们成为戒断过程的参与者而不是简单的接受者。
后现代的建构主义,在本体论上持相对主义——现实具有地方性的特点,是具体地被建构出来的;在认识论上持交往的、主观的认识论——研究结果是创造出来的;在方法论上持阐释的辨证的方法论。③在金碧社区的研究中我们运用扎根理论试图建构一个新理论模式,然后再用这一模式指导实践。(参见具体研究方法部分)
二、范式的选择
社会工作研究是一个多元范式的并存,但应该侧重另类范式(主要是指后实证主义、社会定义、批判理论和建构主义)。
实证范式认为世界是真实的,可以被证实。社会是主客二元的,具有普遍规律。可以采用实验的、操纵的方法论对假设进行证实;主要采用计量的方法(也可以采用质的研究方法)。实证范式在社会工作研究中可能主要涉及宏观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政策层面的问题的研究。
各类非实证范式(另类范式)使社会工作的研究显得丰富多彩。
各种非实证范式都强调解释中的理解。后实证范式强调知者对被知者可以进行“客观的”了解;韦伯的“理解社会学”提出“投入理解”的概念“即研究者站到被研究者的立场,设身处地地理解行为者的内在动机,主观地判断影响社会行为的内在原因。”④到了社会定义范式、批判范式和建构范式更强调“投入理解”,互为主体,理解是一个交往互动的过程⑤。美国著名的人类学家,阐释人类学大师克利福德.吉尔兹强调“在解释之上的理解”“吉尔兹认为在阐释中不可能重铸别人的精神世界或经历别人的经历,而只能通过别人在构筑其世界和阐释现实时所用的概念和符号去理解他们。”⑥ 在金碧社区的研究中我们非常注重对“地方性知识”(当地人的知识)的创造性阐释和双向理解,非常注重本地人的话语和感受。
金碧社区一名戒吸学员曾真诚地对笔者说:
从第一期活动起我就参加了,今天是第100期活动我还是坐在这里。说实话我曾经也有不想来的念头,为什么坚持下去了呢?因为这里给了我一个期盼,我们来这 里能够真正 找到自己,因为在这里能够找到我做人的尊严,从这里走出去我们可以昂起头、挺起胸,走在人群中我们不需要躲躲闪闪,贼头贼脑,我们可以很得体、很体面的站在别人面前,有一种人的尊严的回归。在吸毒的那段日子里,自己真的像魔鬼一样,一天就会昏昏欲睡,觉得自己和行尸走肉没有区别,每天只是挖空心思吸一口。我来到这里感到比在自己家里都心胸开阔。很多人是和父母一起来这里的,但他们的真心话是不愿意对自己父母讲的,在这里我们就愿意对陈大姐、李伯伯说。我觉得人一旦遇到困难不说出来太难受了,得不到信任,我就受不了,像我自尊心特别强,只要别人信任我,哪怕一点点,我都会很欣慰的。所以我喜欢到这里来,我来到这个“家里”可以从李伯伯他们那里找到自我,找到我的兄弟姐妹。这个“家”的含义在我的想象中太深刻了。我自己的家就似乎只是一个吃饭、睡觉的地方,而在这个“家”里自己身心舒畅、人格得到尊重。这就是我心灵深处的感受,所以,我把这里称为“家”。①
通过批判阐释建立共识真理论(哈贝马斯语)这也是非实证范式的一个显著特点。社会科学没有永恒的真理,所谓的真理都是有条件的、地方性的。哈贝马斯“共识真理论和相应真理论最大的不同之处,是前者认为语句的真假值并非建基于人对外在世界的纯感官触觉的客观性上,也不存在不同演绎的基本现象。任何对外在世界的了解都必然涉及了解者的演绎,而语句的真假值是由参与讨论者在没有内外制约之下而达的共识(consensus)来决定。”③我们通过在金碧社区对一个个活生生的案例理解,在批判阐释的基础上形成了大家共同遵守的共识真理观——金碧模式实质是“以儒家文化为核心的家族式的至爱亲情的“仁爱”精神。”
价值介入是非实证范式讨论的核心问题。
人们对于“价值在社会研究中的作用”问题有不同的认识。实证主义者主张在社会研究中仿效自然科学的“价值中立”原则,认为研究的目的不在于判断好坏与善恶,而只在于判断真假或是否,因此研究者必须采取客观的态度,排除个人的价值观和主观偏好。而人文主义者则反对“价值中立”的原则,认为社会研究应当像人文学科那样为人类提供行为规范和价值观。④
非实证论关于“价值介入的论点在一定程度上建基于韦伯的‘价值相关性’原则……价值相关所涉及的价值系统,通常不是指研究者个人的价值判断,而是指所属社群普遍接受的价值观念。”(阮新邦《社会工作理论与实践》)韦伯认为研究者在选题时应该“价值介入”而研究过程则“价值无涉”。
20世纪的诠释学者,特别是伽达默尔(德国著名的哲学家)的哲学阐释学提出了“双向理解”和“视域融合”的思想支持了哈贝马斯(本世纪德国最著名的哲学、社会学家)“批判理论所倡议的强烈价值介入论”——“研究者必然会在自觉或不自觉的情况下,加入自己的价值判断。”(阮新邦《社会工作的理论与实践》)这相对韦伯的价值介入已经完全不同了。
作为以价值观为核心的社会工作专业,在具体的实务工作中必然涉及“应当如何”的主观愿望,而服务对象也会有自己的态度,所以工作者面对服务对象时,必然有两种价值判断:一是试图把自己的判断强加给案主,这很可能引起价值冲突;二是先处境化地“双向理解”,然后通过沟通达成共识,这是最理想的价值介入状态。
价值的介入必然涉及到特定的文化背景。我们在金碧社区的研究中发现在“家庭般温暖”的社区环境中,有时也存在工作者对学员的价值操纵(家长作风),缺乏平等意识、学员自决和他们彼此之间的互动,我们试图在社区的特定文化背景中反思价值观的整合。
因此,对价值观和文化的警惕是我们每一个社会工作者(也是研究者)的首要责任。
三、研究方法的选择
实证研究与非实证研究、实证范式与另类范式从总体而言有两种具体的研究方法:一是量的研究方法,二是质的研究方法。关于这两种方法的关系笔者非常同意陈向明先生的观点:“质的研究与量的研究与其说是相互对立的两种方法,不如说是一个连续统一体,它们相互之间有许多相辅相成之处”①。在实证范式中主要是计量研究方法,但并不排除质的方法;在另类范式中主要是质的研究方法,但并不排除计量方法的使用。根据本文前两部分的论述,笔者认为社会工作研究中除宏观政策研究和回应政府方面可能采取实证的计量研究方法外,实务层面的研究大多采用质的研究方法。
在众多质的研究具体方法中文化人类学(民族志)的“深层描述”、过程中“扎根理论”方法和后现代思潮下的“行动研究”对社会工作研究最有深远意义。
民族志是对人以及人的文化进行详细地、动情地、情境化描述的一种方法,探究的是特定文化中人们的生活方式、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Peacock,1986)。我们对金碧社区的研究通过处境化的深层理解,详细描述戒吸学员的感受、看法和对人生的态度等(参见前一部分学员的话语和感受),以便掌握当地人的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最终找到适合金碧社区实际的情况的矫治方法。
在质的研究中,一个十分著名的建构理论的方法是1967年格拉斯和斯特劳斯提出的“扎根理论”。扎根理论是一种研究的方法,或者说是一种作质的研究的风格,其主要宗旨是从经验资料的基础上建立理论。研究者在研究开始之前一般没有理论假设,直接从原始资料中归纳出概念和命题,然后上升到理论。这是一种自下而上建立理论的方法,即在系统收集资料的基础上,寻找反映社会现象的核心概念,然后通过在这些概念之间建立起联系而形成理论。②
金碧社区研究中“扎根理论”的具体运用:
第一步:一个真实的金碧社区—— 居委会、戒吸班、吸毒学员、政府官员、规章制度等。
第二步:多样的观察方式——与学员和工作人员交谈、观察和个案记录、录音等,对工作的成败得失进行总结。
第三步:形成低层理论——被称为社区“禁吸帮教五心”工程的金碧模式。
第四步:提升的理论——把爱心、真心变成对学员的尊重;把耐心、信心变成对学员价值的肯定;把心换心变成双方的一种平等意识,一种同理的态度。
最后,让我们关注行动研究。行动研究是20世纪30、40年代由美国社会心理学家勒温等首先提出的,70年代后逐步流行。行动研究在今天对社会活动具有极为独特的价值,因为行动研究目的是改进行动的质量;强调研究过程与行动过程的结合,注重研究者与行动者的合作;注重参与和对实际行动的反思。
(一)论证方法
人文社科类学术论文写作的论证研究方法是指研究者以说理的方式,综合运用所学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能,对研究问题进行层层梳理,提出明确的论点,并逐一予以阐释、 论证的研究方式。运用论证方法撰写的人文社科类学术论文属于论证型论文。论证型论文通常由论点、论据、论证三个部分组成。常见的论证方法有归纳法、演绎法、类比法、因果法、反证法、引申法等。
(二)评述方法
人文社科类学术论文写作的评述研究方法是指研究者对其研究领域的某一成果或具体观点进行褒贬不一的综合性评述的研究方法。根据评述对象的不同,评述通常分为文献评述和会议评述两种不同类别。运用评述研究方法所撰写的。论文通常具有较强的思辨性,并钚- -味对已有观点或成果进行正面论证或反面驳斥,而是综合各方面观点以客观的态度对其进行评述。评述型论文通常包括前言、主题和总结三个部分,与运用论证方法撰写的论证型论文相比有明显区别。在评述型论文的撰写中应特别注意对评述对象资料的搜集要尽完整,使用的文献资源也应忠于事实,最大程度保证评述的客观性。
(三)调研方法
调研方法是人文社科类学术论文特别是社会科学类论文研究方法中较为重要的研究方法。运用调研方法撰写的论文就是通常所说的"调研报告".根据调研报告撰写的论文就是"调研型论文".调研方法是基于真实的社会实践调研,对搜集的信息进行综合整理后,再开展客观分析的一种综合性学术研究方法。调研方法最常用于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法学、管理学等社会实践性较强的学科,也是人文社科类学术论文开展实证研究的基础性方法。调研型论文通常包括调查和研究两个阶段,通过调查去研究某些社会现象,得出有关数据,归纳相关规律,为解决某些存在的问题提供依据或参考。
(四)考证方法
人文社科类学术论文写作的考证研究方法是指研究者对学科领域或社会实践中的某- -问题 ,以直接或间接的材料为基础进行深入研究、辨明是非的研究方法。通常意义上的"考证"多指对古籍、古证的考察或修订。现在的考证含义已有所延伸,不再仅局限于对古籍的考察,而是指对事实的考核和例证。
考证方法常用于历史学、语言学、文学等学科。考证型论文-般包括引论、本论和结论三部分。与其他研究方式不同的是,考证型论文的研究方式需提出新的考证观点,否则只是延续前人的考证结论,考证的意义就大大削弱了。
二、适用社科论文的研究方法介绍
1、调查法
调查法是科学研究中最常用的方法之一。它是有目的、有计划、有系统地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现实状况或历史状况的材料的方法。调查方法是科学研究中常用的基本研究方法,它综合运用历史法、观察法等方法以及谈话、问卷、个案研究、测验等科学方式,对教育现象进行有计划的、 周密的和系统的了解, 并对调查搜集到的大量资料进行分析、 综合、比较、归纳,从而为人们提供规律性的知识。 调查法中最常用的是 问卷调查法 ,它是以书面提出问题的方式搜集资料的一种研究方法, 即调查者就调查项目编制成表式, 分发或邮寄给有关人员, 请示填写答案,然后回收整理、统计和研究。
2、观察法
观察法是指研究者根据一定的研究目的、 研究提纲或观察表, 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去直接观察被研究对象, 从而获得资料的一种方法。 科学的观察具有目的性和计划性、 系统性和可重复性。 在科学实验和调查研究中,观察法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作用:①扩大人们的感性认识。②启发人们的思维。③导致新的发现。 实验法 实验法是通过主支变革、 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联系的一种科研方法。其主要特点是:第一、 主动变革性。观察与调查都是在不干预研究对象的前提下去认识研究对象, 发现其中的问题。 而实验却要求主动操纵实验条件, 人为地改变对象的存在方式、变化过程,使它服从于科学认识的需要。第二、控制性。科学实验要求根据研究的需要, 借助各种方法技术, 减少或消除各种可能影响科学的无关因素的干扰, 在简化、纯化的状态下认识研究对象。第三,因果性。实验以发现、确认事物之间的因果联系的有效工具和必要途径。
3、 文献研究法
文献研究法是根据一定的研究目的或课题, 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 从而全面地、 正确地了解掌握所要研究问题的一种方法。 文献研究法被子广泛用于各种学科研究中。 其作用有: ①能了解有关问题的历史和现状, 帮助确定研究课题。②能形成关于研究对象的一般印象, 有助于观察和访问。 ③能得到现实资料的比较资料。 ④有助于了解事物的全貌。 实证研究法 实证研究法是科学实践研究的一种特殊形式。 其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 提出设计,利用科学仪器和设备, 在自然条件下, 通过有目的有步骤地操纵, 根据观察、 记录、 测定与此相伴随的现象的变化来确定条件与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活动。 主要目的在于说明各种自变量与某一个因变量的关系。
4、 定量分析法
在科学研究中, 通过定量分析法可以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以便更加科学地揭示规律,把握本质, 理清关系, 预测事物的发展趋势。 定性分析法 定性分析法就是对研究对象进行"质" 的方面的分析。 具体地说是运用归纳和演绎、 分析与综合以及抽象与概括等方法, 对获得的各种材料进行思维加工, 从而能去粗取精、 去伪存真、 由此及彼、 由表及里,达到认识事物本质、 揭示内在规律。
5、跨学科研究法 运用多学科的理论、 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综合研究的方法,也称"交叉研究法".科学发展运动的规律表明,科学在高度分化中又高度综合,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据有关专家统计,现在世界上有 2000 多种学科,而学科分化的趋势还在加剧,但同时各学科间的联系愈来愈紧密, 在语言、方法和某些概念方面, 有日益统一化的趋势。
6、 个案研究法 个案研究法是认定研究对象中的某一特定对象, 加以调查分析, 弄清其特点及其形成过程的一种研究方法。
个案研究有三种基本类型:
(1) 个人调查,即对组织中的某一个人进行调查研究;
(2) 团体调查,即对某个组织或团体进行调查研究;
(3)问题调查,即对某个现象或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7、功能分析法 功能分析法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 是社会调查常用的分析方法之一。 它通过说明社会现象怎样满足一个社会系统的需要(即具有怎样的功能)来解释社会现象。 数量研究法 数量研究法也称"统计分析法"和"定量分析法",指通过对研究对象的规模、速度、范围、程度等数量关系的分析研究,认识和揭示事物间的相互关系、变化规律和发展趋势,借以达到对事物的正确解释和预测的一种研究方法。
8、模拟法 (模型方法 )
模拟法是先依照原型的主要特征, 创设一个相似的模型, 然后通过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的一种形容方法。 根据模型和原型之间的相似关系, 模拟法可分为物理模拟和数学模拟两种。
9、探索性研究法
探索性研究法是高层次的科学研究活动。它是用已知的信息,探索、 创造新知识,产生出新颖而独特的成果或产品。
10、信息研究方法 信息研究方法是利用信息来研究系统功能的一种科学研究方法。美国数学、通讯工程师、生理学家维纳认为,客观世界有一种普遍的联系,即信息联系。当前,正处在"信息革命"的新时代,有大量的信息资源,可以开发利用。信息方法就是根据信息论、系统论、控制论的原理,通过对信息的收集、传递、加工和整理获得知识,并应用于实践, 以实现新的目标。信息方法是一种新的科研方法, 它以信息来研究系统功能,揭示事物的更深一层次的规律, 帮助人们提高和掌握运用规律的能力。
11、 经验总结法 经验总结法是通过对实践活动中的具体情况,进行归纳与分析, 使之系统化、 理论化,上升为经验的一种方法。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是人类历史上长期运用的较为行之有效的领导方法之一。
12、描述性研究法
描述性研究法是一种简单的研究方法, 它将已有的现象、 规律和理论通过自己的理解和验证, 给予叙述并解释出来。 它是对各种理论的一般叙述, 更多的是解释别人的论证,但在科学研究中是必不可少的。它能定向地提出问题,揭示弊端,描述现象,介绍经验,它有利于普及工作,它的实例很多, 有带揭示性的多种情况的调查;有对实际问题的说明; 也有对某些现状的看法等。
13、数学方法
数学方法就是在撇开研究对象的其他一切特性的情况下, 用数学工具对研究对象进行一系列量的处理, 从而作出正确的说明和判断, 得到以数字形式表述的成果。科学研究的对象是质和量的统一体,它们的质和量是紧密联系 ,质变和量变是互相制约的。 要达到真正的科学认识, 不仅要研究质的规定性, 还必须重视对它们的量进行考察和分析, 以便更准确地认识研究对象的本质特性。
数学方法主要有统计处理和 模糊数学 分析方法。
14、思维方法
思维方法是人们正确进行思维和准确表达思想的重要工具,在科学研究中最常用的科学思维方法包括归纳演绎、类比推理、抽象概括、思辩想象、分析综合等,它对于一切科学研究都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调查法是科学研究中最常用的方法之一。它是有目的、有计划、有系统地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现实状况或历史状况的材料的方法。调查方法是科学研究中常用的基本研究方法,它综合运用历史法、观察法等方法以及谈话、问卷、个案研究、测验等科学方式,对教育现象进行有计划的、周密的和系统的了解,并对调查搜集到的大量资料进行分析、综合、比较、归纳,从而为人们提供规律性的知识。
调查法中最常用的是问卷调查法,它是以书面提出问题的方式搜集资料的一种研究方法,即调查者就调查项目编制成表式,分发或邮寄给有关人员,请示填写答案,然后回收整理、统计和研究。
观察法
观察法是指研究者根据一定的研究目的、研究提纲或观察表,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去直接观察被研究对象,从而获得资料的一种方法。科学的观察具有目的性和计划性、系统性和可重复性。在科学实验和调查研究中,观察法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作用:①扩大人们的感性认识。②启发人们的思维。③导致新的发现。实验法
实验法是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联系的一种科研方法。其主要特点是:第一、主动变革性。观察与调查都是在不干预研究对象的前提下去认识研究对象,发现其中的问题。而实验却要求主动操纵实验条件,人为地改变对象的存在方式、变化过程,使它服从于科学认识的需要。第二、控制性。科学实验要求根据研究的需要,借助各种方法技术,减少或消除各种可能影响科学的无关因素的干扰,在简化、纯化的状态下认识研究对象。第三,因果性。实验以发现、确认事物之间的因果联系的有效工具和必要途径。
文献研究法
文献研究法是根据一定的研究目的或课题,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地、正确地了解掌握所要研究问题的一种方法。文献研究法被子广泛用于各种学科研究中。其作用有:①能了解有关问题的历史和现状,帮助确定研究课题。②能形成关于研究对象的一般印象,有助于观察和访问。③能得到现实资料的比较资料。④有助于了解事物的全貌。
实证研究法
实证研究法是科学实践研究的一种特殊形式。其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利用科学仪器和设备,在自然条件下,通过有目的有步骤地操纵,根据观察、记录、测定与此相伴随的现象的变化来确定条件与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活动。主要目的在于说明各种自变量与某一个因变量的关系。
定量分析法
在科学研究中,通过定量分析法可以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以便更加科学地揭示规律,把握本质,理清关系,预测事物的发展趋势。
定性分析法
定性分析法就是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分析。具体地说是运用归纳和演绎、分析与综合以及抽象与概括等方法,对获得的各种材料进行思维加工,从而能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达到认识事物本质、揭示内在规律。
跨学科研究法
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综合研究的方法,也称“交叉研究法”。科学发展运动的规律表明,科学在高度分化中又高度综合,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据有关专家统计,现在世界上有2000多种学科,而学科分化的趋势还在加剧,但同时各学科间的联系愈来愈紧密,在语言、方法和某些概念方面,有日益统一化的趋势。
个案研究法
个案研究法是认定研究对象中的某一特定对象,加以调查分析,弄清其特点及其形成过程的一种研究方法。个案研究有三种基本类型:(1)个人调查,即对组织中的某一个人进行调查研究;(2)团体调查,即对某个组织或团体进行调查研究;(3)问题调查,即对某个现象或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功能分析法
功能分析法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是社会调查常用的分析方法之一。它通过说明社会现象怎样满足一个社会系统的需要(即具有怎样的功能)来解释社会现象。
数量研究法
数量研究法也称“统计分析法”和“定量分析法”,指通过对研究对象的规模、速度、范围、程度等数量关系的分析研究,认识和揭示事物间的相互关系、变化规律和发展趋势,借以达到对事物的正确解释和预测的一种研究方法。
模拟法(模型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