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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健全单位化、网格化管理责任制,建立区、街道、社区的三级网格化管理体系,通过单位化管理实现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重要平台,通过网格化管理实现社区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网格化、精细化和科学化。
二、基本原则
按照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在社区内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管理网格,构建“纵横交错、分片包干、全面覆盖、分级管理、层层履责、网格到底”的长效管理体系,建立一岗多职,一专多能的监管网络,以及权职明确,任务清晰,流程规范,运转灵活的工作机制。
三、划分网格,明确网格责任人。
按照“地理布局、任务相当、方便管理、界定清晰”的要求,依据社区实际情况,将社区划分为两种类型7个单位体,
两种类型为自管型和单位型,其中自管型为(原六道湾村一队、五队自建房片区)由社区单元组长,社区民警负责网格内各项工作的开展。单位型为(龙润锦城、卧龙a、b区、丽云小区、君悦大厦),由单位组长和社区民警牵头,联络各小区物业及单位负责人,通过由物业提供服务,社区辅助的方式为居民提供各项服务。
四、总体目标
通过创新社区管理机制和实践,建立科学的分工协作机
制,高效的工作运行机制,规范的监督考核机制,实现社区管理与服务的扁平化、精神化、信息化、全覆盖化和全天候零距离的服务。
五、人员力量配备
按照网格化管理模式,社区书记张宏国为组长,社区主任为副组长,社区两委班子成员为成员的社区单位化、网格化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网格管理的总体协调和系统管理工作,总体实施及各网格综合事务的调处。构建了“书记(主任)——片区组长——包户干部——、楼栋巷道长”四级管理机制。在科学合理的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的基础上,为了落实责任制,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辖区的稳定,x六道湾建立健全了网格化模式管理制度并细化网格化管理模式,让各项工作有条不紊的顺利开展,根据辖区特点,社区对划分的七个单元分管组长和片区民警共同负责片区的工作开展。每个小组分配多名工作人员,统一归组长调度,由组长安排每日的工作,即“小组组员向组长负责、组长向社区书记负责”从而实现社区网格化管理无缝隙、全覆盖。
六、各级职责任务
根据网格化管理工作人员配备及划分,明确各级人员工作职责及任务。
(一) 书记职责
社区书记负责各职能职责,制定维稳工作网格化实施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向社区分管组长及包户干部传达街道相关文件,向分管组长安排相关具体实施方法,召开研判分析会,听取各包户工作开展情况,了解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对下一步工作进行部署和安排。
(二)网格组长职责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海洋生态资源和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为目的,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实现自然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通过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切实做到“船进港、网封存、人上岸、证集中”的伏休目标,确保“防火、防盗、防台风、防污染”工作落到实处,促进我市海洋与渔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休渔时间、范围和对象
(一)休渔时间。
从年月起至月止。
(二)休渔范围和对象。
在北纬12度以北至“闽粤海域交界线”的海域(含北部湾)。除单层刺网、钓业外,禁止其它所有作业类型生产。
三、实施步骤
年休渔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
1、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为加强对我市休渔工作的领导,成立万宁市年伏季休渔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副市长刘凤花担任,副组长由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李宁、市公安边防支队长梁乔担任,成员为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赖同志、潘同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翁同志,沿海各镇分管渔业工作副镇长,各边防派出所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海洋与渔业局,办公室主任由赖同志兼任,工作人员从相关单位抽调。
2、制定方案,明确分工。
各相关镇政府要高度重视,认真制定本单位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方案,相应成立伏季休渔领导机构,抓好落实。工商、边防、公安等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和协作,各负其责,共同把年休渔工作做好。
3、召开会议,周密部署。
由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召开公安边防、工商等部门和渔业镇、渔业村委会参加的休渔工作动员会,传达农业部区渔政局月日在召开的年度休渔工作会议精神,部署我市今年休渔管理工作,签订休渔目标管理责任状,层层落实责任。
4、调查摸底,落实船数。
为准确掌握我市应休渔渔船和渔民数量,市海洋与渔业局要组织人员深入渔港渔村,核实本辖区应休渔对象数量(分作业种类),做好造册登记,张榜公布,让社会共同监督,增加透明度。
5、扩大宣传,提高认识。
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悬挂横幅、张贴通告及标语、宣传车、宣传艇、工作人员深入渔村渔港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使国家伏季休渔制度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为休渔工作营造良好氛围,以取得社会各界和渔民群众对休渔工作理解和支持,自觉执行好休渔制度,使伏季休渔工作顺利实施。
6、严格休渔制度,按时进港休渔。
各相关镇要规划好各类渔船停泊区域,市海洋与渔业局要及时通知本辖区的应休渔船在月日时前全部进港休渔,并有序停泊。做好封存网具、集中证件管理。实现船进港、网封存、证集中的管理目标。每艘休渔船要留人值班,保证24小时有人看管渔船,确保安全。
(二)实施阶段。
1、加强渔船监管,切实抓好渔船安全。
休渔期间,沿海各镇、各有关部门要配合海洋与渔业局加强对港内停泊的休渔船只的监管,重点渔港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巡逻,分区管理,分片包干,并定期检查码头、冷库、市场,不允许其销售和加工入库违规生产的水产品,严防休渔船只违规出海作业。
休渔期间,渔船停泊集中,又处在高温和台风多发季节,容易引发各类事故,要做好休渔船只安全工作,认真落实休渔船只“防火、防盗、防台风、防污染”措施。加强防火工作是重点,要做到“三个不准”:不准把汽油、柴油、液化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留在休渔船上,不准在休渔船停泊区进行电焊、风割和燃放烟花炮竹等,不准在休渔船停泊区装卸、运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2、加强海上巡逻监管。
中国渔政46121号、46122号渔政执法船及其执法人员要加强海上巡逻监管,严厉打击休渔违规作业渔船,发现一宗处理一宗,违规情况较严重的,按有关法律规定从重从严进行处罚。要严厉打击违规捕捞行为,特别是炸、电、毒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违法行为。休渔期间设立举报电话,电话号码为62223485。
3、为渔民提供优质服务,做好休渔渔民培训。
认真抓好渔民培训工作,组织渔民学习渔业法律法规和渔业生产技能。引导协助渔民做好修船、修机、补网工作。休渔期间要坚持以人为本,要把关心困难渔民生活作为休渔的大事来抓。要深入渔区了解渔民的生活情况,争取解决困难渔民的基本生活问题,消除渔民的后顾之忧,保持渔区的稳定和社会安定。
(三)总结验收和巩固成果阶段。
1、加强海上执法巡逻管理。开捕后,大量渔船集中出海生产,海上监管任务繁重,市渔业主管部门在教育渔民严格遵守渔业法律法规的同时,积极组织执法力量加强海上的监管,及时查处违规生产渔船,切实巩固休渔成果。
2、休渔工作结束后,沿海各镇政府、相关部门要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提出具体的措施及建议,于月日前将总结材料上报市伏季休休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成绩突出的单位通报表彰。
四、有关要求
(一)为了便于管理,休渔渔船原则上回原籍港休渔,因特殊情况需在我市休渔的外地渔船,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向拟停泊港所属的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渔政渔监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方可实行,发现未经同意擅自进港渔船,应强行遣返原籍港。到外港休渔的渔船必须服从当地有关部门的统一管理,严格遵守休渔管理规定。
一、加快落实“出入境智慧大厅”建设,确保11月底完成(第31项)。对照市政府工作要求,明确由专人加强与中标公司对接,按照采购方案要求,加快完成设备采购和内部装修等前期工作,同步与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沟通联系,争取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目前,该项工作进展顺利,争取本月底前完成调试并全部对外投入使用,确保我市出入境管理工作迈进全省先进水平。
二、落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网上审理,确保年底顺利完成(第32项)。一是细化工作方案。由网警支队负责,明确了具体推进时间,其中:11月12日前与网证CtID、计费实名对接数据;11月14日进行网吧系统升级;11月16日迎接省公安厅第一次验收并试运行;12月16日迎接省公安厅第二次验收,验收通过后即在全市推广。二是明确具体分工。由局信通部门协助,与技术公司合作,共同做好系统改造和对接工作;由网警部门指导督促全市辖区内网吧进行系统升级,派发图文操作流程,确保系统推广到位、操作到位。三是加强执法检查。指导各县(市、区)网警、派出所加强对辖区网吧的巡查,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督促网吧及时做好“网证”上网升级改造等相关事项。加强对完成升级改造网吧的检查验证,严格落实实名上网制度,从严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
三、加强警保合作,进一步推出便利化服务措施(第33项)。一是加强协调联动。由交警支队成立以支队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的工作专班,并带队与市保险行业协会进行对接,继续扩大联动交流范围,完善好各地快处快赔中心建设,明确好警保联动工作内容,提高城市道路事故处理效率。二是整合“警保”资源。整合交警、保险公司、农村劝导站等工作网点,加大投入,共同推动构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社会治理体系,开展事故车辆查勘、定损、理赔工作,协助当事人快速处理交通事故。三是加大宣传力度。在交警、保险公司各平台上,宣传好“交管12123”互联网快速处理系统,全面铺开“警保联动”工作,扩大群众知晓度,争取群众认可。
为做好企业复工应对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成立企业复工监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
常务副组长:
成员: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经发办,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成员:领导组负责统筹安排企业疫情防控工作。同时,强化网格管理,从镇经发办、安办、建设办、农办抽调人员,落实包保责任,具体负责对企业复工的巡查及验收工作。
二、强化企业复工监管
(一)复工时间
企业复工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复工验收工作自2020年2月6日起开始。
(二)复工验收程序
1.企业复工前,应至少提前48小时向镇政府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并出具复工疫情防控实施方案(含企业、员工交通工具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其中外来车辆进入管控参照镇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印发的《关于外来运输车辆管理暂定工作方案》执行)、上岗员工花名册、《承诺书》(承诺:拟上岗员工两周内无疫情重点地区及较重地区往来史、与疫情重点地区及较重地区人员接触史、肺炎病例接触史)作为报告附件。同时企业的复工计划和复工疫情防控实施方案报送县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备案。严格按照“九个必须”要求,落实本企业疫情防控工作(详见附件2)。
2.经网格监管小组现场验收,填写镇企业复工验收登记表,对各项内容留有影像资料存档,签署初验收意见并上报镇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批准。提前复工的,须上报县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批准。
(三)现场验收及日常检查内容
1.复工疫情防控实施方案编制情况(含企业员工交通工
具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
2.复工人员花名册;
3.复工承诺书落实情况;
4.企业疫情检查点落实情况;
5.物资储备落实情况;
6.进出场人员、车辆登记台账(含体温检测);
7.厂区消毒台账;
8.员工防护措施佩戴情况;
9.废弃口罩收集处置情况;
10.防控知识宣传;
11.疫情防控工作的其他要求。
三、细化工作要求
随着企业转型的深入推进,服务的内涵也在不断深化。首先,从服务理念本身来看,“用户至上,用心服务”至少包含了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服务的技术理念,二是服务的品牌理念,三是服务的合作理念,四是服务的竞争理念。从技术层面理解,推广诚信服务不仅要有先进的网络基础,更要有充实的技术力量作为支撑。从品牌理念来看,一个好的品牌是企业持续发展的必备条件,以服务塑品牌,以品牌的标准不断提升服务,两者之间互相推进、提高。从合作理念看,与社会力量的合作促成客户服务多方面的提升,与客户的合作推动了企业和客户价值的共同成长。在提升服务的过程中,我们的网络支撑、技术支撑、管理支撑,甚至是产业链环节的延伸都实现了相应的提高和完善,最终决定了企业竞争力的全面提升。
其次,从服务理念与企业发展两者之间关系来看,服务理念是我们在为客户及社会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遵循的价值导向。近年来,中国电信提出企业转型的战略目标,由传统基础网络运营商向现代综合信息服务提供商转变。我们要解放思想,进一步深化服务理念,向客户提供优质、满意的综合信息服务。“用户至上,用心服务”不仅是促进企业发展、树立企业形象的重要途径,更是赢得竞争优势、提升企业品牌的重要手段。“服务是企业的生命线”,服务理念的贯穿落实已经成为企业发展的命脉所在,只有坚持这一理念,并将之切实贯穿、融合到企业发展的全过程,才能使“诚信服务放心消费”落在实处,才能更多地赢得市场,实现企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二、加强管理,落实服务举措
以“用户至上,用心服务”的理念引导企业经营管理,落实服务举措,才能使服务理念落地生根,体现价值。
首先,调整组织架构。近年来,××分公司从组织架构的完善到人员结构的调整,处处体现了对客户服务的重视和提升,大量的后端维护人员充实到前端客户营销和服务团队中,有效提升了前端的客户服务能力。针对不同的客户群我们开展渠道建设,细分专业市场,所有的客户单位均明确了相应的客户经理;为满足转型业务在客户中的推广需求,相继成立了vip支撑保障、ict集成项目、号码百事通等专业部门,确保响应的迅速、到位。20*年初,集团、省公司提出了维护前置的要求,将传统的维护工作提升到服务的层面,力求通过维护前置加快维护服务的产品化进程,满足转型业务发展需求,全面提升综合信息服务能力。
第二,完善服务过程。就服务过程来看,售前我们强化质量评价,重点关注服务承诺、服务规范、服务标准以及首问负责制的落实;售中强化服务质量的管理和控制,确保业务处理迅速、准确,网络运行稳定、畅通;售后则强调信息的反馈,以及服务流程的监督闭环,关注响应及时率、障碍修复及时率、投诉处理及时率等服务指标完成情况。对于用户投诉集中反映的问题,及时完善优化,避免投诉问题的重复产生,推动解决深层次服务问题。
为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分公司从服务设施、服务环境、工作设施等基础条件入手,完善窗口硬件建设,在中心营业厅设置了排队叫号、全球眼监控系统。在原有44家营业网点的基础上,开展社会合作营业网点建设,便利城乡客户。与此同时,分公司还积极开展“最佳窗口”、“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和“每月一星”优秀员工评比活动,着力提升服务形象。
为及时收集社会各界对电信服务工作的意见,××分公司专门聘请41名行风监督员,坚持每年两次召开行风评议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函》。与此同时,分公司定期开展满意度测量,了解用户对企业期望、质量感知、价值感知、满意度等多方面情况,并针对热点问题认真及时予以排查、整改。此外,根据省市公司要求和客户需求,××分公司还经常开展相应的专项整治工作,在“宽带服务质量提升专项行动”中,分公司重点规范上门装机和修障,推广宽带消费信息提示,提高故障预处理率等,努力改善服务感知,巩固电信宽带品牌形象。在“诚信服务放心消费年”活动中,分公司通过三项承诺、七项排查,切实抓好服务管理,并荣获“江苏省价格诚信单位”、“江苏省用户满意服务明星企业”等多项荣誉。
第三,重视员工教育。员工队伍的综合素质是保证诚信服务得以实现的重要条件。集团公司自上而下推进创建学习型企业工作,全面开展员工素质教育。对管理人员侧重管理能力的培训,锻炼管理人员综合能力;对前端营销人员强调营销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对后端人员侧重专业技能培训,几年间员工持证上岗率明显提升。随着学习型企业创建的逐步深入,在传统教育培训的基础上,通过经验交流、团队研讨、建立虚拟团队以及人才跨部门交流等形式完善知识共享平台,促进工作学习化模式的形成,使员工教育渗透到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促进了知识、技能、经验的交流共享,提高了员工综合素质。
三、创新服务,提升服务实绩
随着全员服务意识的转变,各项服务举措的落实,服务在企业经营发展中的作用以及由于服务创新而产生的效益逐步体现,特别是近年来差异化服务、主动服务的相继推出,开始了企业的服务转型,有效提升了企业经营实绩。
首先,整体服务提升了运营效率。客户服务不仅是客户服务部门的工作,它需要各个部门之间配合协作,因为很多时候客户的服务需求更多地涉及到网络、方案等多方面的问题,需要各部门通力合作才能解决。因此,我们应该树立大服务的理念,将内、外服务紧密结合,通过局部有序达到整体最优,打造“前台服务为标志,后台服务为支撑,网络服务为基础”的服务链。对内,后端、管控为前端经营发展服务,对外,前端人员在这样一种有效的支撑下向广大客户提供更为全面、优质、高效的服务。高效的管理可以提升企业运营效率,有力的响应支撑可以保证网络质量,缩短障碍历时,加快项目完成进度,这些都是提升企业运营质态和效率的关键所在。
第二,差异化服务实现了成本最优。为大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为商业客户提供专业化服务,为公众客户提供标准化服务。经过近年的实践,差异化服务不但充分利用企业资源,为不同的客户群提供了相应的服务,更避免了普惠制造成的资源浪费和闲置,实现了成本的最优使用。
一、优化政务服务,开通绿色通道
全面推行 “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证照分离”等登记制度,对具备疫情防控条件的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取消无规定之外的前置审批,支持尽快开门营业,对生产经营米、面、粮、油等生活必需品的个体工商户、店面,采取先证后核等方式,准予先行生产经营,确保食品生产经营个体工商户尽快恢复营业。
二、简化审批程序,创新服务模式
全面推行网上注册,实现线上办理、“零见面”办理、全程电子化登记,流程更加简化,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间,实现企业、个体户、农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在0.5个工作日内完成,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压缩到个5工作日,食品小经营(小餐饮)等实施承诺制,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分区分类指导,有序复商复市
第三条全县从事向外推荐就业的劳务中介服务机构均由县劳动力培训和转移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以下简称培训转移办)。县培训转移办公室的主要职责:(1)制定长期规划,下达年度劳务输出与培训计划;(2)严把职介机构准入资质关;(3)组织执法检查;(4)规范劳动力就业市场;(5)协调解决其他有关问题。
第四条设立劳务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开展劳务中介活动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备;
(二)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有不少于十万元的注册资本;
(四)有三名以上熟悉职介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持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劳务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职业介绍中介机构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发职业介绍许可证。营利性劳务中介服务机构凭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未办理登记的,不得从事中介活动。
第六条批准设立的劳务中介服务机构组织可开展下列业务:
(一)收集、整理、储存和劳务供求信息;
(二)开展职业介绍;
(三)开展劳务信息咨询。
第七条劳务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劳务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除遵守业务规则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文件应当真实、合法;
(二)应当及时、如实地告知委托人应当知道的信息;
(三)妥善保管委托人交付的定金、预付款、有关凭证等财物及资料;
(四)如期完成委托合同及业务规范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劳务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做好执业记录。执业记录应当记载下列内容:
(一)委托事项、委托人的具体要求;
(二)收取的费用及支付去向;
(三)履行合同应当遵守的业务规范和有关要求;
(四)委托事项履行情况,包括委托事项的接受、完成过程、终结手续的办理等;
(五)真实准确地向县培训转移办公室上报外输务工人员基本情况。
第十条劳务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亮证、亮照经营,并在其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公布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投诉机构的电话和地址等事项。
第十一条职介服务收费由县物价部门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制定服务收费、培训收费、委托收费、代收费标准,实行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采取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形式。营利性职介机构要到物价部门办理经营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主动接受审验和监督。
第十二条坚持推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鼓励外出务工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实现培训与就业的有机结合,逐步形成“市场引导培训、培训促进就业”的新机制。
第十三条县培训转移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各类职业培训和劳务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按照“渠道不变、投向集中、各记其功”的原则,统筹安排“技能就业计划”、“阳光工程”、“雨露计划”等相关培训转移资金,使资金使用向有条件的培训机构和有实力的职介机构倾斜。县财政部门要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加大资金监管力度,严禁套取专项资金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规范操作,有序输出。有关部门要及时办理外出务工人员的相关手续。按照“谁输出、谁负责、谁受益”的原则,加强对外出务工人员的跟踪管理和服务工作,帮助劳务人员妥善处理各种劳务纠纷,维护合法利益。
第十五条禁止劳务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从事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信息、资料,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二)索取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三)采取隐瞒、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
(四)通过诋毁或回扣、故意压价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
(五)未经登记注册擅自开展中介服务或超出核准范围从事中介服务;
(六)超标准收费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禁止的其他行为。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市委“三创四建”活动要求,全面开展“冀事办”改革,积极推行精简审批、全网流转、集成服务、审管衔接等工作举措,着力打造企业和群众办事“一门(网)受理、一章审批、一次办好”的“三个一”改革品牌,以刀刃向内的改革勇气和真抓实干的担当作为推动全市营商环境取得新的更大突破。
二、主要任务
(一)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1.提升审批服务标准化水平。梳理编制“四级四同”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细化审批标准、办理程序和时限要求等,逐一编制实施细则或清单, “同一办理事项、同一审查要件、同一审查标准”,减少自由裁量空间。(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责任部门:市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0年10月底前)
2.清理规范变相审批。依法依规取消各种备案审定、目录管理、登记注册、年检年报、指定认定等变相审批,对确需保留的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分类编制清单并明确办理规则和流程。(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责任部门:市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3.开展行政许可监督评估。定期对现有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通报,对已取消下放行政许可事项落实情况开展评估。(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责任部门:市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4.推动市场准入“非禁即入”普遍落实。全面贯彻《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各项要求,健全完善制度措施。着力破除市场准入中的各种隐性壁垒,对设定的不合理准入限制等列出台账,逐项推动解决。(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责任部门:市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5.强化建设领域资质资格管理。大幅压减工程建设等领域企业资质资格,年底前将工程建设、测绘等领域企业资质类别、等级压减三分之一以上,凡是能由市场机制调节的一律取消,对保留的事项精简资质类别、归并等级设置。深化资质审批方式改革,对相关企业资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管理,持续推进企业资质办理等 “一网通办”。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加大执业责任追究力度。(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部门:市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二)持续推进投资审批制度改革
6.加快推进投资审批制度改革。依托政务服务网和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推行投资审批事项线上并联办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全程线上办理、投资项目线上核准。积极推进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实现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和一般审批事项承诺制审批。开展投资审批合法性审查,清理取消一批缺乏法定依据的投资审批事项和“红头文件”,形成全口径、细分类的投资审批事项清单。开展投资“堵点”疏解治理专项行动。(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行政审批局; 责任部门: 市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7.着力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功能,推进与省政务服务平台、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中介服务平台、信用信息平台和各部门自建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实时共享,全面实现与平行专业系统的业务对接,审批系统应用覆盖率达到100%。大力推进联审联验和区域评估政策落地见效,进一步改善市场主体体验。 (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部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完成时限:2020年6月底前,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2020年底前,全面推行施工许可电子证书,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与有关平台、系统完成对接,系统应用覆盖全市工程建设项目)
8.深化规划用地审批改革。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合并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推进“多测合一、多验合一”,进一步压减建设项目规划用地审批的事顶和材料。(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部门:市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9.放宽外商投资市场准入。全面执行全国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在《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出台后严格贯彻落实。(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责任部门:市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10.放宽服务业准入。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在教育、医疗、文化等领域开展放宽市场准入试点,大幅放宽服务业市场主体投资经营活动的资质、股比、注册资金、从业人员、营业场所、经营范围等要求,大力清理在生态环境、卫生、安保、质检、消防等领域设置的不合理经营条件,取消证照办理、设备购置、人才聘用、人才发展等方面不合理限制,实现按市场化原则自负盈亏经营。(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责任部门:市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三)加快推进商事制度改革
11.推行企业开办1日办结。加快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推广应用,简并现场登记环节。实行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推动实现企业登记、刻制公章、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领发票、职工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等事项线上“一表填报”、一次实名验证,线下“一窗”领取全部材料。年底前,全市企业开办时间压减至1个工作日。(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任部门:市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12.有序推进“证照分离”改革。积极落实“证照分离”改革扩面方案,按省工作安排,逐步将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分类改革范围,重点做好“照后减证”,着力解决“准入不准营”等问题。(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部门:市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13.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审批制度改革。落实国家取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目录管理事项,严格落实强制性认证制度,做好国家层面保留的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下放承接工作,加大相关产品的事中事后监管力度。(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部门:市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四)大力推进税费清理改革
14.全面落实国家减税优惠政策。放宽欠税及滞纳金同时缴纳限制,减半征收小规模纳税人需缴纳的部分地方税种。积极应对肺炎疫情,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或预缴增值税,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允许一次性扣除新设备成本。(牵头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责任部门:市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15.推动降低企业物流成本。持续整治物流堆场、熏蒸消毒等领域的乱收费、不合理收费行为,单个集装箱进出口环节常规收费压减至400美元以内。持续清理货运和客运杂费,降低收费标准。(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保税物流中心管委会、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部门:市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16.继续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完善推广“信易贷”模式,加大对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投放力度。组织开展小微企业融资收费问题全面排查和重点抽查,进一步清理规范中小企业融资时强制办理的担保、保险、评估、公证等事项,严禁在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条件,减少融资过程中的附加费用,切实减轻企业融资负担。(牵头单位:人行支行、市金融办;责任部门:市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17.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专项治理政府部门下属单位、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等,特别是“红顶中介”乱收费行为,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合理设定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推动降低偏高收费。组织行业协会商会对收费情况进行全面自查,6月底前全面清理取消违法违规收取的入会费、赞助费、会议费、培训费、评比表彰费等,并限期退还违法违规所得,年底前对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自查自纠情况组织开展抽查检查。(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部门:市有关部门;完成时限:接照时间节点完成相关改革任务)
(五)着力优化营商环境
18.抓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贯彻落实。及时发现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全面清理、修订不符合《条例》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司法局;责任部门:市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我市的贯彻文件制定与不合要求文件清理工作,8月底前完成;《条例》贯彻落实工作,长期推进)
19.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对照我省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配合省级部门逐年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工作,充分发挥营商环境评价的引导督促作用。(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责任部门:市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20.建立健全政企沟通机制。完善政府与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常态化联系机制,畅通政企沟通渠道,及时了解、回应市场主体诉求。(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21.强化法治保障,根据“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程,及时修订完善滞后于改革要求、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规定。(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部门:市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22.加大政务失信行为治理力度。持续整治“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建立政府失信责任追溯和承担机制,对各类企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等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而受到的损失,依法予以补偿。开展涉政府产权纠纷问题专项治理,推动解决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问题。(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人行支行;责任部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23.加大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清理力度。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问题长效机制,督促拖欠主体对每笔欠款制定偿还措施和办法,逐月推动落实。拖欠账款除存在分歧或司法审理程序尚未终结的情况外,确保无分歧欠款当年年底前应清尽清。(牵头单位:市科学技术局;责任部门:市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六)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
24.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风险分类监管有机结合,探索依据抽查对象的信用等级、风险程度等确定抽查比例、频次和被抽查概率。推行联合抽查,完善抽查事项清单,实现部门间、部门内部联合监管全覆盖、常态化。(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部门: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25.提升重点监管能力和水平。对重点领城、重点行业实行严格管控,加强质量监管,落实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和医疗器械、化妆品、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等领域监管规定,对公众聚集场所和问题反映集中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检查。(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部门:市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26.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力推进信用五级平台“一张网”建设,编制公开《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2020年版)》,推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推进信用报告结果异地互认。依法规范失信行为和失信联合惩戒认定范围、标准和程序,根据省级奖惩措施清单,细化完善我市奖惩措施清单,推动联合奖惩落地。强化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建立健全信用信息修复和信息主体异议申诉等机制。(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人行支行;责任部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27.积极推进“互联网+监管”。加快归集共享各类监管数据,建立完善相关风险预警模型,加强监管对象信用分类,逐步构建与“互联网+”相适应的监管体系。依托系统规范执法行为,全流程记录监管情况,不断强化大数据在风险预警中的应用,提升监管工作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水平。(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责任部门:市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28.提升监管执法规范性和透明度。加强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的源头治理,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执法事项。持续改进执法方式,推进执法结果共享互认,及时制止“一刀切”等行为,对守法记录良好的企业大幅减少检查频次。进一步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抓紧清理规范和修订完善边界宽泛、执行弹性大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基本实现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部门:具有执法职能的各级各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29.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各部门2019年12月31日前出台的“关于行业准入、资质标准、产业补贴等方面,对民营企业、外资企业设置歧视性规定和做法的政策措施”进行全面清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清理结果。(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部门:市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30.提升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水平。研究落实公共资源全流程电子交易细则,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体系。参与配合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系统建设,实施在线即时监测和实时动态监管。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诚信管理机制。(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责任部门:市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31.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全面清理各种涉及地域、行业和所有制歧视的不合理限制和壁垒性规定,防止随意附加各种意向性限制条件,查处并通报一批在工程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领域不合理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和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部门:市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32.清理规范招投标领域制度文件。全面梳理市级自行制定的招投标领域规范性文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调整、修订、废止等意见,更新我市《现行有效的招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并按程序向社会公布。强化招投标监督监管,建立健全联合监管、协同监管的长效机制。(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司法局;责任部门:市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33.加快建设并联通各级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推动国库支付系统与政府采购平台对接,逐步实现同一平台支付款项等功能,构建政府采购项目全流程、全上网、全覆盖、全透明的运行机制。努力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向市场主体及时无偿提供所有依法公开的各类政府采购信息。扩大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各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中预留30%以上面向中小微企业,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局;责任部门:市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建设联通电子采购平台工作,按照省级部署加快推进;中小微企业采购改革,2020年底前完成)
34.推动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强化乡镇统一指挥、统筹协调职责,组建统一的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除公安、税务、市场监管等依法依规单独履行监管职责的执法职能外,其他监管执法职能原则上全部整合到基层综合执法队伍,依法依规赋予执法权限,以乡镇名义开展执法工作,实行一支队伍管执法。(牵头单位:市委编办、市司法局;责任部门:市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七)全面深化社会事业改革
35.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指导有关单位加快完善内部管理,简化科研项目管理流程,减少不必要的申报材料和各类过程性评估、检查、抽查、审计等,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活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减轻中小学校和教师负担,探索扩大中小学校办学等自。(牵头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责任部门:市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36.调动社会力量扩大优质服务供给。推进“互联网+”与教育、健康医疗、养老、文化、旅游、家政等领域深度融合发展,加强服务业标准与认证体系建设,创新服务模式,更好惠及人民群众。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性托育服务,增加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发展。(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牵头负责;责任部门:市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37.优化医保报销和结算服务。推进医疗保障公共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制定公布统一的医保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逐步实现全市范围内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继续扩大联网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基本实现符合条件的跨省异地就医患者在所有定点医院住院能够直接结算。对社会办医在医疗保障定点、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上与公立医院一视同仁,使更多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进入基本医保和异地结算定点,扩大医疗保障定点覆盖面。(牵头单位:市医疗保障局;责任部门:市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38.持续提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企事业单位服务效能。全面清理取消水、电、气、暖等服务的不合理收费和证明事项,督促相关企业对确需保留的收费事项实行清单公示。推进水、电、气、暖报装“最多跑一次”改革,实现“一站式”办理和网上办理,优化办理水、电、气、暖涉及的占掘路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审批,探索实行接入工程告知承诺制,将水、气、暖设施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推行项目负责人制度、容缺受理、前置咨询服务等措施,将用户参与环节压减为用户申请、现场踏勘、安装接通3个,供水、燃气、热力报装申请材料压减至1份,供水、燃气设施报装均压减至4个工作日以内,无外线工程用户立即装表开通,供暖设施报装压缩至7个工作日以内(均不包括方案设计、施工、验收、合同签订、行政审批办理等企业无法控制的时间)。(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网市供电公司;责任部门:市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39.持续深化公证服务“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互联网+公证”服务新模式,加快推广电子公证书、在线电子证据保全保管、债权文书网上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海外远程视频公证服务等技术,全面推行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制度,规范公证服务收费,提升服务效率。深化事业体制公证机构改革,释放公证服务活力。(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部门:市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八)不断提升政务服务质量
40.进一步提升政务大厅服务水平。探索扩大乡镇市场准入、城乡建设、民生保障等方面权限,强化服务站点与平台建设,推行“一站式审批”“一枚印章管审批(服务)”,推动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村(社区)综合服务站全覆盖,将群众关注度高、办理量大、影响面广的政务服务事项下放至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村(社区)综合服务站办理或代办。持续改进窗口服务,完善和落实首问负责、一次告知、一窗受理、并联办理、限时办结等制度举措。(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责任部门:各级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6月底前)
41.探索推行“百事通”改革。以企业和群众“办成一件事”为导向,研究制定推动创业创新审批服务“百事通”改革实施意见,选取准入准营、资质资格、生产生活等企业和群众高频办事场景,推进线上线下深度融合,推动网上和大厅办事标准统一、数据同源、流程衔接、用户共享,再造办事流程、规范审批标准、取消重复材料、压减办理时限,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责任部门:市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42.大力推进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依托全省政务服务平台,完善落实政务数据跨地域、跨部门、跨层级联通共享与共用协调机制,将更多数据纳入共享范围。加强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统一事项名称、编码、依据、类型等要素,推进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强化对信息数据的综合治理与安全管控。(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责任部门:市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43.加快推进“一网通办”。推进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与各部门相关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实现系统间数据交换共享和业务协同,基本解决“专网林立”、“二次录入”等问题。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应上尽上”,力争网上可办率达到100%。推广应用“冀时办”2.0版,实现大厅事项“冀时办”中预约办理、提交材料、进度查询。(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责任部门:市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44.深入推进政务服务办理结果电子化、标准化。加强电子签章在证照、正式文件等办理结果中的应用,力争实现网上办事结果100%电子化。进一步推广住建领域取消纸质证照、实现电子化领用的经验做法,深化其他行业电子证照应用,明确电子证照法律效力,实现电子证照在办事申请、审批办结、资格核验等环节的全面应用。(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责任部门:市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45.加快整合建设12345政府服务热线。整合市级、联通省级,实现一号对外。统筹强化热线办理督导考核,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责任部门:市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46.建立健全“好差评”评价制度。进一步抓好《省政务服务“好差评”评价办法》贯彻落实,加快平台应用,强化“差评”整治,建立问题解决、整改反馈、长效落实工作机制,将评价结果及投诉落实情况结入考核范围。(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责任部门:市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47.加快实施“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推进不动产登记、交易监管、税收征缴线上“一网通办”,线下“一窗受理、并行办理”,一般登记和抵押登记业务办理时限全部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企业买卖房屋综合服务窗口办理时限压缩至1个工作日以内。(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责任部门:市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48.进一步提升纳税便利化水平。依托全国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电子发票开具服务,加快电子发票推广应用,实现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主要涉税服务事项基本实现网上办理。推行主税、附加税费合并申报,纳税人办税事项、纳税时间压减20%以上,推动更多办税事项一次办结。(牵头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责任部门:市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49.进一步清理规范证明事项。省级证明事项清单出台后,组织各部门制定公布我市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清单之外不得索要证明,全面推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探索推进“一照通办”“一证通办”,梳理企业、个人全生命周期重要事项,以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为依托,实现信息一次采集、部门共享,减少额外证明和重复提交材料。(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行政审批局;责任部门:市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0年6月底前,全面推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其他工作2020年底前完成)
三、保障措施
(一)严格落实责任。各部门要把“放管服”改革摆在突出位置,主要负责同志靠前指挥,抓紧组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逐项细化目标任务,明确具体举措、时间节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每项任务的第一牵头单位(第36项“共同牵头负责单位”均视为第一牵头单位)要及时梳理汇总改革进展,并于每月20日前向市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当月工作落实完成情况。
二、重点服务对象
各村、居要充分认识组织开展三月份集中性孕情管理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针对不同人群,合理安排组织,确保重点服务对象参查率达98%以上。重点服务对象主要包括:
1、已领取《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但未生育的育龄妇女(同时登记《符合照顾再生一孩对象服务卡》);
2、符合照顾再生育条件但未申请审批的育龄妇女;
3、依据前期“单独两孩”摸底调查的情况,有生育意愿的育龄妇女;
4、有引产史的育龄妇女。
三、活动时间
2014年3月23日至3月29日。
四、工作内容及方法
1、明确集中性孕情管理服务方法:对所有的孕检对象,采取上门访视、进村入户早早孕试纸药检和B超机检相结合,全面普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经常访视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办法,逐一检查到位;对流入孕检对象与常住孕检对象同孕检、同服务,并及时将孕检结果通报户籍地;对省外的流动人口孕检对象,村级摸清其详细地址上报镇计生站,由镇计生站负责与流入地联系,通过网协平台取得孕环情检查结果。
2、开展宣传教育服务。为参检育龄妇女发放一份计划生育宣传资料,进行一次面对面的宣传交流,提高育龄群众对人口计生相关法律法规、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知识的知晓率。
3、抓好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避孕节育和生殖健康免费普查服务。免费为参检育龄妇女提供生殖健康检查服务,为符合条件的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对象进行宣传和跟踪服务。
4、搞好避孕药具发放和随访服务。对因身体原因不能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以及生育一个孩子30天以后,未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对象发放避孕药具,搞好随访服务。
五、工作纪律和要求
二、重点服务对象
各村、居要充分认识组织开展三月份集中性孕情管理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针对不同人群,合理安排组织,确保重点服务对象参查率达98%以上。重点服务对象主要包括:
1、已领取《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但未生育的育龄妇女(同时登记《符合照顾再生一孩对象服务卡》);
2、符合照顾再生育条件但未申请审批的育龄妇女;
3、依据前期“单独两孩”摸底调查的情况,有生育意愿的育龄妇女;
4、有引产史的育龄妇女。
三、活动时间
20XX年3月23日至3月29日。
四、工作内容及方法
1、明确集中性孕情管理服务方法:对所有的孕检对象,采取上门访视、进村入户早早孕试纸药检和B超机检相结合,全面普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经常访视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办法,逐一检查到位;对流入孕检对象与常住孕检对象同孕检、同服务,并及时将孕检结果通报户籍地;对省外的流动人口孕检对象,村级摸清其详细地址上报镇计生站,由镇计生站负责与流入地联系,通过网协平台取得孕环情检查结果。
2、开展宣传教育服务。为参检育龄妇女发放一份计划生育宣传资料,进行一次面对面的宣传交流,提高育龄群众对人口计生相关法律法规、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知识的知晓率。
3、抓好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避孕节育和生殖健康免费普查服务。免费为参检育龄妇女提供生殖健康检查服务,为符合条件的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对象进行宣传和跟踪服务。
4、搞好避孕药具发放和随访服务。对因身体原因不能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以及生育一个孩子30天以后,未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对象发放避孕药具,搞好随访服务。
五、工作纪律和要求
第三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可以委托镇(管理区)人民政府依照规定代征,未经委托的任何单位不得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违法生育的,社会抚养费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统一征收,镇(管理区)发现干部职工违法生育的,及时上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立案调查,镇(管理区)给予全力配合。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违法生育的,社会抚养费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委托镇(管理区)组织征收。
第五条违法生育对象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征收;违法生育对象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征收;违法生育对象的生育行为现居住地或户籍地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一方征收;当事人在一地已被征收社会抚养费,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重复征收。
第六条依据《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对违法生育对象征收社会抚养费必须严格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对该夫妇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一)违法生育对象属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的,社会抚养费首次缴纳达到40%以上,农村居民征收社会抚养费首次缴纳不低于1万元,城镇居民不低于1.5万元。
(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违法生育的,违法生育对象所在单位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定工资标准,社会抚养费按其实际收入核算征收标准全额征收。
(三)违法生育对象的实际年收入高于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会同税务、工商等行政部门核实其实际收入,社会抚养费按其实际收入核算征收标准全额征收。
(四)违法生育多孩的,按多生育的子女数为倍数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五)农村和城镇居民违法生育对象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由各镇(管理区)上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征收标准不得低于征收总额80%。
凡是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的,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发放“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证明书”。
第七条各镇(管理区)办理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时,首先要做好违法生育对象的调查询问笔录,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执法大队审核案卷材料后,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下达委托书和《社会抚养费征收事先告知书》、《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及送达回证,送达当事人签收后,方可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八条执法人员必须持有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证》,方可从事执法工作。在执法过程中,至少有两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参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每年对全县执法人员组织两次以上执法业务知识培训,实现依法征收。
第九条社会抚养费征收必须出具《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并填写真实姓名、单位、违法生育时间及孩次、征收金额。其它任何票据一律视为无效票据,坚决杜绝使用行政事业收费票据征收、打白条征收、无据征收的违法行为,社会抚养费征收后,做到一人一据,票据一定要交给当事人。
第十条社会抚养费征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纳的社会抚养费每月25日至30日必须先到县人口计划生育执法大队核算,再到财务科结算,上交县非税收入管理局专户。资金入笼后按比例返还到各镇(管理区)。坚决杜绝先分成再入笼的情况发生。
第十一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违法生育的,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征收社会抚养费后,50%返还到违法生育对象所在镇(管理区)计生办;委托镇(管理区)对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调控20%(其中10%用于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5%作为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基金、5%用于镇区计生服务站设施建设和设备更新等),80%返还到镇、管理区(其中:政府调配50%,计生办30%)。
第十二条县公安局、县法院、县卫生局等部门要全力支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公安部门办理出生婴儿户籍登记必须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新生婴儿审核证明和所在镇区提供的出生婴儿信息卡方可办理;县法院要高度重视人口和计划生育非诉讼案件的强制执行工作,成立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庭,专门负责社会抚养费强制执行案件和其它计划生育行政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工作;卫生部门要抓好出生人口实名登记制度和《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工作,属政策外生育对象,及时通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工商、税务等部门要配合计生部门核查名人富人违法生育的实际收入,以便核实社会抚养费的征收金额。县直各部门发现本单位干部职工违法生育的,及时上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执法大队,并配合计生部门落实违法生育对象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第十三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每季度对各镇(管理区)下达一次抚养费征收任务,凡未完成征收任务的,给予后三名的镇(管理区)全县通报批评,全年未完成征收任务且位居倒数第一名的,严格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四条凡达不到规定标准征收的,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镇(管理区)调控比例由规定20%提升到50%;首征标准超过40%的,超额部分全部返还到镇(管理区)计生办。
第十五条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凡举报违法生育案件,经调查核实,按社会抚养费实际征收金额的5%奖励给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六条开展社会抚养费征收突击月活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每年开展两次社会抚养费征收突击月活动,每季度下达一次征收任务,并将突击月活动期间征收情况和每季度下达征收任务完成情况下发通报。
第十七条征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超范围征收的;
(二)不按规定时间入笼的;
(三)改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
(四)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