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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中整治方案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2-02-10 02: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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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中整治方案

篇1

通过开展集中整治行动,集中清理整治一批企业治安问题,依法打击处理一批严重危害企业治安稳定的违法犯罪案件,有效排查与化解一批涉校矛盾纠纷和不安定因素,重点建立完善一套维护企业周边治安稳定的长效机制,努力达到全场企业周边治安综合治理责任落实、工作经常、规范有效,各类企业周边地区治安秩序、交通秩序、经营秩序得到明显改观,教书育人的环境进一步得到优化,广大职工及群众的安全感明显增强。

二、组织领导

此次企业及周边环境集中整治行动由场综治委统一领导,并成立由场综治委主任袁先锋担任组长,场综治办主任、分管企业招商引资的纪检组长钟丁巳、派出所所长李加明担任副组长,由各分场负责人余静贝、潘金龙及场综治专干冯毅、片警白洁为成员的重点企业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钟丁巳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协调、督导检查、效果评价等工作。

三、整治时间

利用两个月时间在全场范围内开展专项整治行动,5月4日至10日为宣传发动阶段;5月11日至6月11日为集中整治阶段;6月11日至30日为检查验收阶段。

四、整治重点

1、依法严厉打击盗窃、敲诈勒索、抢劫财物、侵害职工、群众人身权利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彻底摧毁企业及周边地区存在的流氓团伙、黑恶势力。加强企业周边治安巡逻。

2、对企业及周边外来人口进行清理,加强出租房屋的服务管理。

3、通过落实防盗抢、防伤害、防交通事故等防范措施,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长效管理机制,确保企业及周边治安秩序稳定。

4、开展企业内部进行安全隐患大排查,彻底消除企业内部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经常检查企业安全保卫措施落实情况等,严防火灾、危房倒塌和食物中毒等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5、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保卫工作制度,充分调动和发挥企业内保干部的积极性,增强责任感,严把进出关,杜绝学生未假而出和社会闲散人员进入企业,确保企业一方平安。

五、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精心部署。各责任人要充分认识加强企业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充分发挥各企业单位组织的作用,把维护重点及企业周边的治安秩序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大事来抓,把此项工作纳入当前“重点整治工作”中来。

篇2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冶金起重机有关强制性标准为依据,以治理冶金行业炼钢、铸造、不锈钢制造企业使用不符合规范起重机械吊运熔融金属和未执行“两有证、三落实、一检验、一预案”行为为重点,强化对企业的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

结合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工作,于2009年8月底之前全面完成辖区冶金类起重机械的整治工作。做到全区吊运熔融金属(含熔融非金属物料、炽热固态金属,下同)起重机械登记使用率、定检率、检验合格率、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各使用单位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安全管理制度、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切实有效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和救援措施。

三、整治范围

*区在用吊运熔融金属(含熔融非金属物料、炽热固态金属)起重机械。此前经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但违规用于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械也列入此次专项整治范围。

四、工作步骤和实施

此次整治工作从2009年1月开始至2009年8月结束,分为以下几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阶段(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月31日)。传达贯彻国家质监总局、省质监局有关文件,拟定工作计划,利用现场检查、组织企业自查、与检验机构及相关部门协同调查等多种手段彻底摸清辖区吊运熔融金属(包括熔融非金属物料、炽热固态金属)的起重机械数量以及现在的状态(包括登记注册情况、检验情况、人员持证情况等)。

(二)落实整改计划阶段(2009年2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召开辖区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相关负责人会议,宣传贯彻国家局和省、市局对冶金类起重机械整改要求,落实使用单位主体责任,做出整改计划。

(三)整改阶段(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使用单位要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改造、检验、注册登记工作,使之达到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并将相关的人员持证、安全管理制度、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一并完善。

(四)总结验收阶段(*年7月1日至*年8月31日)。分局将加强督促,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未按上述期限完成整改的单位,要坚决责令停止使用并进入行政处罚程序;对情节严重的,应及时书面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做好整治工作总结,上报市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分局组成以分管局长胡晓敏为组长,相关工作人员为成员的冶金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分局监督稽查科。按照*区冶金类起重机械的实际情况,制订出切实可行的专项整治活动方案,要充分认识到此次冶金起重机械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切实落实安全监察责任以及使用单位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

篇3

一加强领导,层层落实责任。我县认真贯彻关于“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上来,紧密结合2020年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开展安全生产“排险除患”整治行动,打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开局之战。

二立足实际,科学制定方案。我县立足本县实际,结合市安办集中整治工作方案,于8月4日,将县安全生产排险除患集中整治方案印发全县,紧紧围绕“风险辨识管控+隐患排查整治”两大核心任务,部署开展安全生产“排险除患”集中整治行动。

篇4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两保两树”为工作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生产始终从零开始”的理念,以抓整顿、抓落实、抓源头管理为重点,集中时间、集中人员、集中力量,加强行业监管力度,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确保我市道路运输系统安全生产工作长治久安。

二、整治内容和任务

集中整治范围:道路旅客运输、汽车客运站、危化品运输、货运站场、城市客运、驾培、维修企业,重点是“两客一危”企业。

(一)客运企业。1、全市卧铺客车自2011年7月24日18时起一律停止营运,车站停止售票,进行安全生产整顿,整顿合格后按照上级要求,恢复营运;2、全市卧铺客车安装带拍照功能、并能实现图片同步传输到省监管平台的GPS车载终端;3、落实道路客运车辆2时至5时停止运行规定;4、要建立营运客车驾驶员信息台账,完善营运客车信息系统,规范客运班车驾驶员即时驾驶证明的发放使用制度;5、严禁营运客车站外上客、超员超速、疲劳驾驶、故意遮挡和损坏GPS车载终端、私制悬挂或张贴营运线路标志标识的行为;6、道路客运车辆严禁超期营运,经营期限届满的必须退出市场;7、逐车检查车辆发动机、燃油、电路系统、安全门、安全锤、灭火器等设备,保证乘客在紧急情况下迅速疏散;8、严格落实“三不进站五不出站”制度,强化人防、技防、物防手段,二级以上客运站实行停车区、发车区和候车室“三封闭”;9、落实驻站管理制度,驻站人员要加强现场监管,按规定抽查、登记车站的发车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货运企业。1、运管处要按照《省货物运输源头管理办法》,按规定派驻货运站场管理人员,落实源头管理制度;2、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要严格落实押运员跟车制度,按要求悬挂危险货物运输标志,技术等级必须为一级,必须随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和有效的应急处置器材。

(三)公交企业。1、公交停车场安全设施设备和灭火器、安全锤等随车安全设备情况;2、车辆例行安检、安全教育、安全会议等情况;3、公交企业要加强路检路查,对闯红灯、随意变道、超速行驶等违章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对屡教屡犯驾驶员企业坚决解除劳动合同。

(四)出租企业。1、灭火器等安全设备配备;2、车辆月检、安全教育、安全会议等情况。

(五)驾培企业。1、教练车日常安检、教室与训练场地消防设备设施;2、完善驾驶员培训记录,抓好培训质量,特别是职业驾驶员的安全培训,杜绝培训过程弄虚作假现象;3、通过集中整治,推进计时培训系统的实施。

(六)维修企业。1、严格落实营运车辆二级维护制度,按照维护规定进行维护,不减项、不漏项,确保维护质量;2、对具备危险品运输车辆维修资质企业进行重点检查。

(七)强化“两客一危”行业监管。1、整顿期间由汽管所组织必须对“两客一危”车辆进行一次综合性能检测;2、各运输企业要组织“两客一危”车辆从业人员进行一次全员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培训和考核,并建立考核档案,由运管部门对参训人员进行考试。对考核不合格的,要待岗学习或转岗;3、考试合格人员与所在企业重新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道路运输企业与局运管部门重新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

三、集中整治责任分工

为加强对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工作的领导,各单位负责人实行“一岗双责”,运管处负责全市货运及驾培集中整治工作;客运所负责全市道路客运企业集中整治督导检查工作;汽管所负责全市维修企业集中整治督导检查工作;局安监科负责全市道路运输集中整治督导检查工作。

运管处和客运所要按照规定进行GPS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并做好登记。

各道路运输企业要迅速传达落实集中整治会议精神和内容,负责企业的自查自纠,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各项安全制度,健全组织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实施GPS即时监控。

四、实施步骤

本次集中整治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7月24日—7月28日)。各单位要根据本方案统一部署,自上而下进行层层教育和发动,制定道路运输集中整治方案,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集中整治方案于7月30日前报局安监科。

(二)集中整治阶段(7月29日—10月23日)。各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要求,逐项落实集中整治内容,加大对以“两客一危”为重点的集中整治力度,确保扎实有效。

(三)总结上报阶段(10月24日—10月31日)。各级各单位对道路运输集中整治工作进行认真总结,总结于10月29日前报局安监科。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单位要把当前集中整治作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首要任务,要充分认识开展安全集中整治工作的必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强化措施,抓好各阶段工作的落实。我局将此次集中整治工作作为年度安全考核重要内容。

篇5

集中攻坚活动分两个阶段。

攻坚准备阶段(3月14日—3月17日):各村、相关站所按照镇环委办集中攻坚活动方案和大起底台账任务制定措施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做到五个“明确 ”。

集中攻坚阶段(3月18日—4月1日):全镇统一行动,按照整治标准,开展集中攻坚行动。

(一)燃煤锅炉整治:禁止新上20蒸吨/时以下燃煤锅炉和燃重油锅炉;镇辖区内1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或炉灶一律拆除或实施清洁能源改造;10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一律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要求。

(二)土小企业取缔,小作坊规范整治:凡列入《__*市环保专项行动方案》(__*办发〔2016〕3号)取缔范围的土小企业,一律达到“吊销证照、断水断电、拆除设备、清除物料、恢复地貌”标准;小作坊一律达到“证照手续齐全、产品质量合格、污染物达标排放”的要求 。

(三)打击违法排污,严格执行“五个一律”:1.建设项目未经环评审批以及未按环评要求落实污染防治设施的,一律停建、停产;2.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污染物超标排放、私设暗管等环境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从重处罚,3.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一律依法足额征收排污费;4.排污单位严重违法导致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和造成严重后果且社会影响恶劣,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公职人员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一律追究行政责任(涉及国有企业的,同时,追究国有企业相关人员的责任 );5.污染饮用水水源,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私设暗管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物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等严重污染环境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面源污染治理: 对“三烧”问题,坚持疏堵结合,加大宣传引导和巡查查处力度;对工业企业要按照环评要求,落实扬尘污染治理措施,并通过治理验收;对建筑施工工地,完善出口冲洗、施工围挡、物料覆盖、运输密闭、场地道路硬化和喷淋等设施;对各类原料、物料堆场,应采取仓库、储存罐、封闭或半封闭堆场等密闭储存方式,并进行紧密作业;对道路扬尘,要加大清扫保洁和洒水抑尘力度;对运输砂石、煤炭、渣土等散装物料的车辆严格管理,实行全封闭运输,严禁物料沿途抛洒。

(一)思想重视,统一行动。

各村、各相关站所要高度重视,明确各村主干任集中攻坚活动总指挥、总负责、总调度。同时从环保、派出所、监察、住建办等部门抽调人员建立集中攻坚联动工作机制,明确部门任务,调集足够力量,分工协作,凝聚合力,形成强力攻坚的工作态势,一鼓作气,按期全面完成集中攻坚任务。

(二)精心准备,落实责任。

要依据工作台账,按照“五个明确”,既明确整治任务、明确整治时间、明确整治标准、明确整治责、明确核验办法的要求,逐项落实整治任务。各村、相关站所要将本单位前一阶段“五个专项行动”完成的整治任务按照整治标准逐一进行评估,不达标的一律纳入集中攻坚方案重新安排整改落实。

(三)坚持标准,督查问责。

集中攻坚活动中要把整治标准放在首位,各项整治要严格执行《__*市环保专项行动方案》(__*办发〔2016〕3号)中规定的整治标准要求,不得变通,不得降低,不打折扣。要严格核查验收流程,层层把关,做到问题不解决坚决不放过,整改不到位坚决不销号。

集中攻坚活动期间,镇环境综合整治督察领导组将采取明察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督查,督察组将综合全部信息,对照各村、相关站所大起底情况,带着漏报、瞒报问题清单,在实地核查的基础上,对各村、相关站所大起底进行全面评估。漏排较少的,由督查组指出问题,自我再查,并在集中攻坚活动中完成整改;大排查、大起底整体不扎实。漏排漏报、隐瞒不报比例较高,问题严重的,镇环委办将组织力量进行全面排查起底和问题解剖,并由纪检监察部门对有关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对集中攻坚活动开展不力的,督察组将现场约谈;整体推进缓慢、整改明显延缓的,镇党委将约谈属地集中攻坚活动总指挥。

篇6

二、整治措施

(一)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要立即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环评编制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并报市环保局审批。

(二)未落实“三同时”制度的必须限期完成污染治理设施的设计与施工,并报市环保局验收。逾期未通过验收的一律停产治理。

(三)污染治理设施不能保持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要加大污染治理资金投入,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一律停产或关闭。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市政府将组织相关地方和企业负责人召开环境问题集中整治现场会。各有关地方要结合实际,制订实施方案,指定专人负责,成立工作专班,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二)自查自纠阶段凡纳入此次集中整治范围的企业要针对存在问题,严格对照整治要求,迅速制订整治计划并报所在地政府和市环保局,保证人员、资金、技术方案“三到位”

(三)整改督办阶段企业所在地政府和市环保局要对照整治要求,结合企业整治计划,对企业环境整治情况进行检查督办。

(四)检查验收阶段市政府将成立检查验收专班,对纳入集中整治范围的企业,对照整治要求,逐个进行验收。凡未按要求完成整治任务的企业,一律停产治理。

四、有关要求

篇7

通过整治,全面详细摸清我县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和无证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巩固打击取缔非法加油站点、专项整治行动成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解决当前我县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我县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健康发展。

二、整治对象

1、存在违规建设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2、安全许可证过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3、无证无照、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三、整治内容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延期手续的情况;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加油站),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办理经营许可证或延期手续的情况。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按照《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办理相关许可审批手续的情况。

3、对无证无照、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单位(加油站和加油车)的打击情况。

四、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集中整治的组织领导,确保整治效果,成立领导组。领导组成员如下: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雷思高兼任。具体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如下:

1、安监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扩建项目的审查和批准。督促证件到期企业尽快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手续。2008年底未办理的要采取停电、停产等强制措施。

2、交警队、交通局:严格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员、装卸人员的从业资格认定。打击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违法行为;查处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安全行为。

3、工商局: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第370号令)依法查处、打击、取缔无证无照违法生产经营或擅自扩大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

4、质监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管理。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中的特种设备安装、使用、检验进行安全监察。

5、规划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进行审查;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周边安全防护距离内有关设施建设的合理规划,并组织违章建筑的查处。

6、经贸局:负责对全县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项目核准,对未核准的企业,要联合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其违法行为。

7、国土局:对不符合土地使用规划,非法占地和建设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要联合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行为。

8、供电公司:负责对非法违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实施停电措施。

五、整治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和制定方案。县政府制定整治方案,部署安全整治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彻底的排查摸底,并报回县安委办。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由县安委会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整治方案对突出问题展开集中整治,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整治措施落到实处。

六、整治措施和要求

1、摸清底数,明确任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再进行一次全面、详细的调查摸底,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许可证照的领取和换况;主要负责、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各种规章制度的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办理各种安全许可审批手续的情况;尤其要对非法生产经营单位(加油站和加油车)的地点、名称、负责人、生产经营的品种等摸清底数。调查摸底情况上报县安委办。对发现上报资料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制定方案,落实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制定详细整治方案,成立领导组,责成专人负责人,切实抓好各项整治措施的落实。整治方案和工作情况要及时报县安委办。县安委办对上报的调查摸底情况要及时上报市安委办。县直有关部门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明确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的通知》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相互配合,联合执法,确保整治措施落到实处。

3、集中整治,分类处置。

(1)对违规建设项目,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尽快办理相应安全许可和“三同时”审查手续。对态度消极、等待观望、不积极办理相关手续的企业,要采取严厉措施,依法严肃查处。

(2)对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未办理延期手续,仍在违规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相关部门要责令限期在2008年底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要采取停电、停产等强制措施。

篇8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通过集中整治,推动我市工业企业污泥规范处置工作有效开展。

二、整治目标

从今年12月4日起,到明年3月10日止,通过为期三个月的污泥规范化处置集中整治专项行动,使我市工业企业污泥安全处置率和综合利用率合计达到90%以上,企业泥污处理处置行为得到规范,逐步完善防治污泥污染的长效机制。

三、整治内容和步骤

本次污泥规范化处置集中整治分为四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今年12月4日——12月30日)

召开全市工业企业污泥规范化处置和集中整治动员会议,对污泥规范化处置集中整治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明确职责,落实任务。为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市工业污泥规范化处置集中整治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市长担任组长,市发改局、经贸局、公安局、财政局、国土局、建设局、交通局、环保局、城管执法局、开发委、水务集团和有关乡镇(街道)分管领导为成员;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环保局负责办公室日常事务。

各乡镇(街道)和开发委在今年12月30日前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污泥规范化处置集中整治方案,召开相应会议,成立相应组织,部署当地的整治工作。

(二)调查摸底阶段(今年12月30日—明年1月8日)

环保、经贸、交通、开发委等部门和各个乡镇(街道)开展调查工作,掌握当地工业企业产生的污泥及其种类、流向、运输、处置和利用等情况。各部门和乡镇(街道)将调查结果在明年1月8日前汇总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部门和乡镇(街道)要根据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企业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限期企业整改。

(三)整改落实阶段(明年1月8日——1月20日)

企业是防治污泥污染的责任主体。企业应当根据环保等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制定防治污泥污染的整改工作方案,明确具体的责任人员和污泥无害化处置的具体措施、进度安排。

企业应当依法进行污泥申报登记,建立《固体废物运行台账》,如实记载有关污泥的产生量、处置量、流向等情况,保存原始处理凭证;委托处置的,应签订污泥运输和委托处置协议。

企业污泥如果近期内难以采用焚烧,填埋等方式处置的,可以暂时在企业内部堆放。污泥堆放要有识别标志,达到安全分类堆放要求,应当有遮雨棚,避免露天堆放,防止污泥随雨水流入河道,造成二次污染。

企业在明年1月20日前向市环保局书面报告污泥处理处置工作方案、台账建设和污泥处理处置等情况。

(四)检查验收阶段(明年1月20日——3月10日)

环保、交通、经贸等部门按职责在明年1月20日开始对企业污泥处理、运输、利用、处置等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环保部门要重点对化工、医药、印染、电镀和造纸等五大行业企业的污泥处理处置情况开展检查,主要检查污泥处理设施、污泥流向、污泥委托运输协议、委托处置协议、发票、台账等情况。有关部门要将检查情况及时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在明年3月3日前将本次污泥集中整治情况进行总结,并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从明年3月6日起,绍兴市领导小组将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我市污泥集中整治情况进行验收。

四、整治要求

(一)严格监督管理

环保、交通等部门要严肃查处污泥污染行为,严禁污泥产生、运输、利用、处置单位或个人向饮用水源、河流及其岸坡、交通干线、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倾倒或堆放污泥;严禁运输单位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污泥。对造成污染的违法行为,要严肃依法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快设施建设

篇9

造成洋河水库水质个别指标超标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洋河水库上游淀粉加工废水排入西洋河。在西洋河卢龙县境内,农民利用白薯生产淀粉,由于加工户分散,难以集中治理。虽然采取了调整种植结构、构筑拦水坝等措施,但尚未根本解决;二是矿山开采和选矿行业对河水库水质构成威胁。三是洋河流域分布部分畜禽养殖场,粪便随地表径流排入洋河;四是上游农田退水和村镇生活污水对水质造成一定影响;五是西洋河流域农业面源污染;六是洋河水库多年蓄集的底泥释放的氮、磷等营养物质加剧了水体的富营养化。这些问题,使水源地富营养化进程加速。因此,我市饮用水源地环境集中整治已迫在眉睫,刻不容缓。

二、工作目标和组织领导

紧紧围绕水质改善目标,用两周左右的时间,对全市饮用水源地进行全面的综合整治,严厉打击饮用水源地内的环境违法行为,切实规范水源地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喝上放心的水。

为加强对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统一组织协调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调度汇总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组织对典型案件的查处,对各县、区整治情况进行指导、督办、稽查。

三、整治措施及时间安排

(一)调查摸底阶段(7月27日-7月29日)。按照属地原则,各县区要在前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进一步组织力量排查辖区内各饮用水源地及上游淀粉加工、矿山开采、选矿等工业污染源个数、污染源分布、污染物排放和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情况;集中排查农村地区规模化养殖、粪便处理及对饮用水源的危害情况。7月29日前各县区将排查出的工业污染源及畜禽养殖情况报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整治阶段(7月30日-8月6日)。各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工作方案,对清查出的重点企业、重点问题开展全面整治。对严重污染饮用水源地水质的企业,制定和实施取缔计划。对取缔的企业要采取拉闸断电、拆除设备等强制措施;对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要实施停产和限期治理,没有完成治理任务的不准恢复生产;对位于洋河较近、可能威胁水质安全的农村规模化养殖场,要采取搬迁或关闭措施。对决定取缔、停产、限期治理的企业和搬迁、关闭的规模化养殖场,各县区政府要组成专门班子,落实专人,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到位。各单位整治方案于7月29日前报市专项整治办公室,关闭取缔污染企业等集中整治情况于8月5日前上报市专项整治办公室。

(三)检查验收阶段(8月7日-8月9日)。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区饮用水源地集中整治情况进行全面督查验收并通报检查结果。

四、责任分工

各县区人民政府:对这次专项治理负全责。具体负责调查本辖区内饮用水源地及上游淀粉加工、选矿、采矿及畜禽养殖场的基本情况;关闭取缔对饮用水源造成严重污染的工业企业;搬迁、关闭位于河道附近的农村畜禽养殖场;取缔水库内网箱养鱼。

环保部门:负责专项整治的组织工作,督导各县区污染源调查、污染企业关闭和农村畜禽养殖场搬迁、关闭和规范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矿山开采、选矿企业的土地使用审查管理,关闭没有手续的矿山和铁选企业,并进行严厉处罚。对已造成生态破坏的企业,责令企业进行生态恢复。

水务部门:负责河道的清理整顿工作,严厉查处非法占用河道堆放尾矿、建筑垃圾和挖沙等违法行为。

林业部门:负责对毁林开矿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发现的毁林开采行为进行严厉处罚,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电力部门:负责对关闭取缔企业采取拉闸断电措施,拆除供电设施,不得擅自恢复供电。

农村信用社:负责停止对违法企业的信贷业务,并要收回原有贷款。

公安部门:负责专项行动的安全保障工作。对触犯刑律的违法企业和个人采取强制措施,绳之以法。

五、有关要求

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一)认真制定方案。开展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是各级人民政府为民办实事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地要紧密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的专项整治方案,明确整治工作的目标任务,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治措施,确保专项整治效果。

(二)加强组织协调。各县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按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要求,全面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分工和责任,把各项任务层层分解下去。各区县要确定专人负责信息调度和报送工作,定期上报工作简报、专项报告和阶段性总结。

(三)突出工作重点。要突出专项整治的工作重点,抓好各项关键措施的落实,特别是要抓好污染企业的关闭取缔和畜禽养殖场的搬迁、关闭工作,对重大违法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对触犯刑律的要坚决依法惩处。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防止关闭取缔企业死灰复燃。

篇10

通过加强“地沟油”集中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开展对油脂生产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单位、食用油经营企业和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仔细排查和清理非法生产“地沟油”的黑窝点,摸清“地沟油”原料来源和销售渠道,依法取缔和惩处一批涉及“地沟油”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有效规范食用油生产经营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工作任务

(一)各村居干部要全面摸底排查本辖区食用油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经营单位排点是食品批发店、便利店、食杂店,餐饮单位排点是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学校食堂、工地食堂、小餐饮店(含小吃店、早餐店、流动油炸烧烤店、大排档等)。

(二)各村居主要检查本辖区食用油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进货查验记录及索证索票制度落实情况,检查中发现存在生产经营使用“三无”食用油或使用不明来源油脂烹饪食物的,要立即向镇食安办汇报。

(三)各村居要及时将摸底排查情况上报镇食安办,并于9月1日前将本辖区食用油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名单上报镇食办安。

工作步骤

集中专项整治行动自2010年8月26日开始至9月8日结束,分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8月26日-30日)为动员部署和调查摸底阶段。各村居要根据方案要求,制定集中整治实施方案,对集中整治进行动员部署并进行调查摸底。

(二)第二阶段(9月1月-9月5日)为集中整治阶段。各村居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针对突出问题、薄弱环节、重点单位,集中力量开展整治工作。

(三)第三阶段(9月6日-8日)为总结完善阶段。各村居总结专项整治经验,进一步完善“地沟油”监管制度,并于9月8日前将集中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报送镇食安办。2010年9月中旬,镇将结合督导检查治理“餐桌污染”工作,对开展“地沟油”整治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工作要求

篇11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回头看”行动,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分类整治工作,对无证无照非法生产经营单位(新设立、新运营)坚决予以取缔;对证照不全(包括证照过期)或虽然证照齐全,但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一律停产停业整顿,并就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对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加强日常监管,督促其依法搞好生产经营活动,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档案的健全完善和汇总整理工作,做到专人负责,集中整理。

二,范围和要求

“回头看“阶段工作范围是我市建设行业、领域内的各建筑施工企业、市政公用设施运营企业。

工作重点:

1、新设立、新运营的无证无照(包括外地新入住*的企业)的一类企业。

2、证照不全、证照过期或存在重大隐患未整改的二类企业。

3、在“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中提出问题的生产经营单位。

4、进入冬季,各企业是否按冬季的特点,采取相应的措施,措施是否切实可行,是否做好了冬季采暖用火、用电的保障措施等。

三、实施步骤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分三个阶段开展。

(一)再动员再部署阶段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充分认识到这次“回头看”工作事关我建设系统全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成败,要按照我局的统一安排,结合前三阶段工作实际制定企业具体的工作方案,对本企业“回头看”工作进行部署,对企业所属的项目、科室、运营设施、设备再深入进行一次自查自整,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作好迎接省市“回头看”检查组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集中行动阶段

为做好专项整治“回头看”再检查工作,强调以下几方面工作:

1、我局将对本区域、本行业领域再进行一次排查摸底,对新设立、新运营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入驻*的外地企业)按规定进行分类并加以整治,同时将分类情况按程序上报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

2、对本区域、本行业领域的一类企业(新出现)按照标准予以取缔,并进一步明确跟踪检查的责任人。

3、对本区域、本行业领域的二类企业一律停产停业,逐个进行一次检查,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对证照过期或证照不全的,督促其尽快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未取得合法、有效地证照之前,不得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虽然证照齐全,但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隐患经过整改仍难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列入取缔名单,组织实施取缔。

4、对本区域、本行业领域的三类企业逐个进行一次拉网式检查,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证照齐全合法有效,整体符合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督促其依法搞好生产经营活动;对其中存在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整改。

5、对在“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组的检查中存在问题的企业,要重点督办,对查出的隐患要整改到位,对新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予以整治。

6、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档案资料的健全完善和汇总整理工作,做到专人负责、集中管理,各企业要按照《*市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中“专项整治检查的内容”逐条审查、落实好未完成的工作,补充完善各类档案资料。

集中行动阶段,我局对各单位的“回头看”工作进行检查,对不制定方案,不积极部署“回头看”工作的单位,要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三)总结阶段

我局专项整治领导组要对各单位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此项内容作为企业和个人年度评优评先的重要条件之一,同时也是对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进行动态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是我局安全生产工作的主线,“回头看”工作的成效直接关系到我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成败。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深刻理解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制定严密的工作方案,做到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

(2)明确责任,严格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