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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异地高考”提出的背景
截至2011年年底,我国农民工数量已超过2.5亿,其中有1 400多万随迁子女。在这庞大的数字背后,隐藏的是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尤其是在流入地参加高考难的社会问题。“异地高考”政策的提出被认为是当今高考制度改革的重要突破口,是对现有政策的改进、补充和完善,也是适应时代的发展需要、保障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举措之一。
(一)现行高考制度的弊端
1977年国家决定恢复和重建高考制度,此次“破冰之举”缓解了人才匮乏的困境,而且改变了个人、国家和民族的命运。此后的发展历程中,我国高考制度一直都在不断地进行改革和完善,并日益成为影响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基本制度之一。尽管在36年的发展历程中,我国高考制度取得了一些成就,但也存在许多问题,其局限性逐渐暴露,引起社会广泛质疑和批评。一是“一考定终身”的选拔方式,这种方式偶然性很大,无法充分体现考生的真实水平,并且会加剧和激化基础教育阶段学生之间的竞争;二是全国统一的、单一的书面形式不利于创新型、个性化人才的选拔;三是高考制度中的区域不公平现象严重凸显,集中表现在教育资源和投入上的严重失衡,同时高考的区域不公平在考生的录取分数线上也有着明显的体现,导致“高考移民”现象盛行,对各地的教育体系造成冲击,并加剧了竞争。
(二)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大量农民进城务工,成为我国特有的农民工群体,随之而来的是,为了能接受更好的教育,大量的随迁子女也涌向城市。尽管来到了大中城市,这些随迁子女却无法享受平等的教育权,不仅入学受到非本市户籍的制度限制,而且即使有一部分随迁子女能够顺利进入迁入地学校学习,却不能在迁入地参加高考,只能回户籍所在地参加高考。另一方面,由于农民工迁入地通常是经济较为发达的省市,而其户籍地往往经济发展较为落后,造成户籍地与迁入地在教育资源、教育水平上存在较大的区域差异,使得随迁子女回户籍地参加高考面临着教育内容衔接、如何适应户籍地高考考试内容等难题。如果政府不能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解决此项难题,势必会使其成为危害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社会问题,不利于社会进步。
二、“异地高考”改革政策制定中面临的难点
(一)多方利益主体的博弈和协调
政策制定事实上是相关各方利益之间的博弈。在“异地高考”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存在着随迁人员及其子女和迁入地政府之间的利益博弈,两者之间的利益如何平衡是政策制定过程中的主要难点。一方面,当前,教育部已经敦促各省市在2012年底出台相关政策,对于随迁人员及其子女而言,必然希望能够尽可能快地实施“异地高考”政策,以消除与当地学生的差距和不平等;另一方面迁入地政府在政策制定上有多重考量。
首先,迁入地政府在制定政策过程中,必须考虑到本地居民的利益和愿望。一旦实行异地高考政策,随迁人员数量庞大,会对迁入地现有的已经趋于饱和的教育资源产生冲击,不仅占用当地的教育资源,而且会影响迁入地原有考生享有的待遇和机会,加剧当地原本已经相当激烈的高考竞争。因此,迁入地政府在制定政策时就不得不深思如何去平衡当地居民与外来务工人员子女间的利益,减少政策实施的阻力。
其次,在制定政策过程中,政府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地方保护主义和高等教育区域不公平的双重影响,如何去规避这些问题值得深思。地方保护主义集中体现在高校招生时在各地分配的招生指标与录取分数线上。通常高校会对其所在地分配较多的招生指标,并划定较低的录取分数线。在招生指标和分数线的双重作用下,随迁人员子女在流入地接受教育,却没有享受到平等的教育权,高考只能回原籍考试。
(二)户籍制度的桎梏
“异地高考”问题的关键在于随迁人员子女在迁入地进行高考必将受到户籍阻碍和限制。为了顺利开展“异地高考”政策,就必须要对现有的户籍制度进行调整,消除户籍制度在高考资格上的阻碍,或至少将户籍制度对异地高考的影响程度降至最低,否则,异地高考政策的制定将举步维艰。户籍制度的调整,会牵涉更多方的利益以及整个社会资源的重新分配,必然会使异地高考政策制定中面临的问题更加复杂。
三、“异地高考”政策将来执行中可能出现的困难
(一)地方保护主义的阻碍
即使异地高考政策得到了推行,地方政府出于对本地教育资源和本地户籍考生利益的保护,很有可能会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现象。异地高考本身涉及的领域太多,高等教育资源的不均、户籍制度的牵绊、生源利益的难调等等,这也是政策迟迟难以出台的原因。尽管中央要求各省(区、市)的异地高考方案原则上应于2012年年底前出台,但什么时候会放开,放开到哪种程度,都是地方政府自行决定,地方政府在考虑到与此相关的一系列因素时必然优先考虑和保护地方的利益。
(二)高考考试方式、录取方式的调整
现行高考制度主要采取户籍考试方式,录取方式是依据考生所在地的分数线和招生指标而定。“异地高考”政策实施后,随迁人员子女的考试方式和录取方式要有相应的改变,但又不能与本地户籍的考生一样,否则会面临更大的阻碍。同时由于户籍制度的桎梏,随迁人员子女自然也不可能和本地户籍考生一样,这是协调不同群体利益的前提和保障,此时就需要在参照标准上依据具体情况来进行调整,不能单一地依据当地或是随迁人员子女户籍地的标准。标准如何制定,如何达到双方相对满意和接受的地步,都是考试方式和录取方式调整中需要考虑的问题和解决的难点。
(三)高考招生名额再分
实行异地高考政策,随迁人员子女在迁入地参加高考,会使得当地考生人数增加,此时需要依据考生人数的变化对迁入地现有的招生名额进行扩招。如果流入地不扩招的话,会使得当地原本已经竞争激烈的基础教育阶段出现过度竞争,从而影响社会安定和发展。同时,考生户籍原地所分配的招生名额必须减少,相应扩大外省考生的招生指标,用以弥补原地考生的不足,否则会出现迁入地考生竞争激烈与迁出地招生难的问题。
(四)制度上的不完善和法律上的不健全
制度上的不完善是政策推行过程中面临的严重问题,意味着无法对政策上的混乱和不健全进行矫正。法律是政策推行的有利保证,一旦法律不健全,会使得政策推行从法律角度就已经失去了强有力的支持。由于“异地高考”政策还是一个比较新的公共政策,相应配套和完善的法律条文和制度都没有建立起来,缺乏足够的法律保障和依据,政策的推行只能依靠地方政府的自觉性和自主性。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浮动性大,再加上地方保护主义,都会增加政策的难度,为政策执行效果埋下隐患。
四、顺利推行“异地高考”改革的政策建议
为了解决政策制定和将来执行过程中的难点,政府在推行“异地高考”改革时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确保政策的顺利推行,达到预期的效果,实现政策目标。
(一)缩减教育区域不公平,推动落后地区的教育建设
异地高考出现的根本原因是教育区域不公平。东、中、西部之间的教育资金投入差异和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了区域之间的教育不公平,才会使得异地高考现象出现。如果各地教育水平平衡发展,就可以从源头上解决异地高考的问题。为此,需要从资金,人员和帮扶三方面入手,推动落后地区的教育建设。
首先在资金上,中央需要加大对地方教育资源的投入率和利用率,提高教育质量,缓解地方政府教育资金短缺的现象。实行分税制改革后,地方政府获得了一定的财权,但是其财力并不充实,而且大部分的财政收入来源于政府间转移支付,包括财政拨款。如果中央加大对地方教育的拨款,用于改善教学设施和教学环境,提高教育质量,就可以推动落后地区的教育建设,缩短区域间的教育资源和投入不公平现象。
其次还必须有人力上的支援。教师资源不足是落后地区教育发展缓慢的原因之一,落后地区不仅教学环境差,而且最缺乏教师。我国每年实施的大学生“西部支教”活动,鼓励当代大学生扎根西部,对落后贫穷地区进行支教,发挥志愿者的力量,使其成为我国西部教育事业的重要力量。
最后,由于政府投入的资金有限,因此要充分利用东部地区的优势和经验,实施“一帮一”的对口扶持计划,通过提供优秀人才和资源对落后地区进行帮扶,让经济发达地区和教育先进地区带动落后地区的教育建设。可以先在部分地区进行试点,累积经验后在全国全面推行。在试点地区的选择上要有针对性,如可先期选择广东省对流动人口数量较大的四川省进行帮扶。此外,还可以发挥非政府组织的力量,加强对落后地区的教育支援。
(二)确立合适的异地高考资格条件
在制定切实可行的异地高考资格条件时,不仅要考虑到随迁人员的资格,同时也要对随迁人员子女进行审核,需要两者同时满足条件,才能参加异地高考。各省市需要对随迁人员进行审核,主要从工作是否稳定,是否有稳定的收入和住所,是否系常住人口,对社会做出了贡献,至少在社会发展中是离不开这个行业的等各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对随迁人员子女的要求可以采取“户籍+学籍”的审核方式。虽然不要求随迁人员子女拥有流入地的户籍,但是至少要求其在流入地居住一定的年限,同时在流入地的学籍要达到三年以上,至少保证整个高中时期是在流入地进行学习的,以避免确定异地高考考生资格时产生混乱和无序。
(三)试点推广和运行
由于随迁人员子女在各省市分布不均,且有些地区还没有出台相应政策,因此,不能采取统一的标准推广“异地高考”政策,可以采取“先地方,后中央”的方式。在未出台政策的省份有针对性地选取试点地区实行帮扶计划。对已经出台相关政策的省市,中央可以采取权力下放的方式,选取有代表性的试点地区进行重点关注,在发挥地方主动性和能动性的同时,制定符合地方实情的政策,进而在全国全面推广。
(四)调整教育资金投入和录取名额分配
产生这种局面的根源何在?《瞭望东方周刊》日前专访著名教育政策专家、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在他看来,目前的异地高考政策并非完美,但毕竟迈出了第一步。而彻底解决这一挑战必须改革目前的高考录取制度。
学考分离带来社会问题
《瞭望东方周刊》:异地高考问题目前在京沪连续引发意见冲突,这项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到底是什么?
熊丙奇:我国宪法赋予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权。异地高考,是关系到教育公平的重大教育问题。早在我国《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下文简称《纲要》)起草期间,这一问题就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2008年,国务院就发文要求各地以“流入地为主、公办为主”的原则,妥善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中央的政策是明确的,要让流动人口的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
由于我国高考一直实行分省录取、按户籍报考的基本制度,非户籍人口的随迁子女在接受完义务教育之后的当地升学问题随之浮出水面:如果不允许他们在当地参加高考,那么,意味着他们必须在接受义务教育之后,回户籍所在地接受高中阶段教育。
即便当地允许中考借考,但由于高中课程不同、各地高考试卷不同,加上有部分省市要求“户籍+学籍”双证报名,他们要在户籍所在地高考,就得在户籍所在地接受高中教育。
这种制度安排,造成家庭分离,一些在城市务工的人员,不得不把孩子送回老家读书,造成大规模的留守儿童、留守少年现象,既给这些家庭的工作、生活带来不便,也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甚至因地域歧视形成对城市和社会的仇视情绪。
统计资料显示,2008年至200年,北京小学阶段教育毕业生总数112268人,其中北京市户籍生82195人,外地户籍生30073人;初中阶段教育招生总数107494人,其中北京市户籍生82809人,外地户籍生24685人;初中阶段教育毕业生数104702人,其中北京市户籍生92103人,外地户籍生12599人;高中阶段教育招生129220人(普通高中68397人,中等职业教育60823),其中北京户籍生123736名,外地户籍生5484人。
根据上述数据,可以计算出这样的结果:30073名非北京市户籍小学毕业生中,最多只有24685名学生在北京继续读初中——实际数字肯定小于24685人,因为初中招生含有一部分未在北京读小学的外地户籍生;12599名非本市户籍的初中毕业生,最多只有5484名在北京继续读普通高中。造成这种结果的一个原因,就是非北京本地学生在北京难以升学,尤其是高考。
而在上海,义务教育阶段已有40多万外地户籍人口的子弟,他们很快就面临中高考问题。如果中高考问题不解决,这些孩子将有相当大的一部分回原籍所在地求学,产生新的留守儿童问题。
近年来,有不少机构出面呼吁进城务工人员尽量把孩子带在身边,这有点儿“站着说话不腰疼”的味道,如果孩子上学、升学能享受同城待遇,有多少父母忍心与孩子分离、把孩子单独放在农村?
异地高考无法标本兼治
《瞭望东方周刊》:现在国家层面似乎已经赞同开放异地高考,实际情况如何?
熊丙奇:2010年7月颁布的《纲要》明确提到“制定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这体现了国家对这一问题的重视。但由于缺乏配套制度的支持,解决这一问题的进展还不顺利。
当年11月,9名在京外地家长代表及1名志愿者带着一万余名在京外地学生家长的签名,递交给教育部和北京市教委,建议北京出台临时措施,允许外地考生在京报名,参加2011年高考。同时,呼吁解决外地借读生的高考资格问题。上述部门当时表示接收了家长的《呼吁书》。
紧接着,教育部于2010年12月公布国家教改试点项目和单位,试点异地高考的地区,是山东、湖南和重庆三个省市。公众最关注的北京、上海等地不在试点之列。
在2011年全国“两会”上,教育部部长袁贵仁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正在上海、北京进行研究,逐步推进异地高考,但没有明确时间表。之后,北京大学教授张千帆等15位学者向国务院和教育部递交联名信,呼吁取消高考和招生工作中的考生户籍限制。
正是在上述背景下,20多名随迁子女家长共同起草了《随迁子女输入地高考方案》。该方案建议,应“取消高考户籍限制”,不再把户籍作为高考报名的限制条件,高考报名资格依据学籍和父母经常居住地等标准认定。
在社会各界不断呼吁和政策持续发酵的过程中,2012年全国“两会”前夕,从山东省传来令人振奋的消息——山东省公布的高考改革方案明确提出:允许非户籍考生在该省参加高考。
解决异地高考问题绝非放开户籍那么简单。山东之所以作为教改试点单位,并率先出台异地高考方案,是因为山东本身就是一个高考大省,是竞争异常激烈的高考“高地”,除非考生因家庭原因不得不在山东高考,没有多少考生愿意主动到山东高考,地方政府无须担心“高考移民”问题。
而换在人口流入密集、高考资源相对丰富的京沪等地区,这个问题就会变得十分困难。如果不设条件地放开户籍限制,几乎可以肯定将带来非常严重的“高考移民”,既造成流入地城市不堪重负,也引发本地户籍者与外地户籍人员间的矛盾。
虽然不能说山东的异地高考政策算是一个完美的开端,但还是体现出了实现教育公平这个方向的意图。而在目前的框架下,这个措施仍然是治标不治本的。当然,开放之后,给在山东的流动儿童以平等的权利显然是进步的。
完全放开异地高考,特大城市、大城市和发达地区将变成“教育洼地”,必将会带来大量“高考移民”,造成城市人口急剧膨胀,超过资源承载能力。如果我国一直维持现行高考录取制度,而且京沪等地的名校录取指标远超过其他地方——北京和上海的高考一本录取率已经达到25%以上,而全国平均水平是8. 5%,那么,这种情况确实会发生。
北京、上海、广州这样的城市怎么去解决才是关键。这里是流动人口的聚集地,关注也最为激烈。在目前的框架下去采取解决措施,只能产生问题。如果北上广解决不了,等于异地高考就没解决。
必须改变现行录取制度
《瞭望东方周刊》:人们呼唤了异地高考这么久,对其寄予这么高的期望,为何结果还无法令人满意?
熊丙奇:总体而言,还是在现行高考制度框架内寻找解决异地高考的办法,因此,很难找到根治的办法,而且也会产生其他问题。
其一,在现行高考按计划集中录取制度下,解决异地高考必然面临本地户籍人口与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高考利益冲突。道理很简单,我国高考录取,是把计划划分到各省份的,因此,如果取消高考报名的户籍限制,或者放宽报名条件,本地户籍人口会认为外来人员瓜分了自己的高考蛋糕。为此,这次国务院的意见明确提到,教育部有关部门将对净流入人口多的地区,增加招生计划,确保本地户籍人口的高考利益不受冲击。
其二,在保证本地户籍人口高考利益情况下,开放异地高考将带来争议。首先,有人会把进城务工人员争取正常的升学权利,认为是进城务工人员想获得与城市一样的“高考特权”;其次,开放异地高考,并没有改变全国高考资源配置不均的现实,按照国务院的意见,京沪等地为保证户籍人口高考利益,将增加高考录取指标,这意味着京沪整体的高考录取情况不变,在全国名校高考录取计划不增加的情况下,名校在北京和上海等地录取的人数可能进一步增加。
其三,由于高考录取指标和教育资源的不均衡,开放异地高考,将使大城市和发达地区如当地政府所预料般,成为“教育洼地”。一直以来,地方政府在谈到异地高考时,都担忧开放异地高考后,会带来“高考移民”,造成城市人口急剧膨胀,超过资源承载能力。
上述这些问题,成为地方不愿意主动推进异地高考的现实理由,也必然会导致地方视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资源情况,设定异地高考的门槛。
《瞭望东方周刊》:你的解决方案是什么?
熊丙奇:要根本解决异地高考问题,需要打破现行高考录取制度。操作方式很简单,就是取消分省份按计划集中录取,高校的录取名额不投到各省份,全国各地考生公平去竞争。
具体做法有二。一是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统一录取。这就是把分省份按计划录取,变为全国总计划录取。二是全国统一考试、高校自主招生。相对而言,我更赞成后一种做法。因为第一种做法进一步强调了分数在录取中的重要作用,会加剧基础教育的应试教育,再就是我国各地的教育资源并不均衡,不发达地区的教育落后,学生的竞争力会受到影响,难以和发达地区的学生竞争,虽然消除了“高考移民”,还是会出现“教育质量移民”。
[中图分类号]G52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5)02 ― 0118 ― 04
一、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快速推进,流动人口呈现出总量迅速增加和在城市居住时间不断延长的主要趋势。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中国现有2.2亿人离开户籍地迁居至异地工作,达全国人口10%以上。与此同时,过去十年来,流动人口中未婚者所占比例迅速下降。北京市在1997-2006年间,流动人口未婚者所占比例由42.1%大幅降至22%。已婚流动人口中,75.3%的人同时与配偶在京流动,显示流动人口家庭化趋势日益凸显。夫妻二人同时在城市流动或夫妻携子女流动已成为当前城市流动人口的主要特点。〔1〕
近年来,随着各级政府和社会力量对流动人口受教育问题的重视,特别是2001年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出台与新《义务教育法》的实施,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数据显示,截止2013年年底,全国共有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1277万人,占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总数9.3%,其中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达到80.4%,较2012年略有提升。但是教育是一个连续的过程,随着时间推移,完成义务教育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人数逐年增加,开始面临升入高中、参加高考等问题。〔2〕然而,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学籍+户籍”报考制度使得这部分随迁子女无法继续在流入地完成学业,人为造成了家庭分离与大规模留守少年等现象,影响了流动人口家庭的工作生活与孩子的成长。在如今市场经济和城镇化进程中,人口流动已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旋律,这样的特性对异地高考政策的出台提出了必然选择。于是随着2012年国务院转发教务部等四部委联合的《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异地高考改革正式启动。其最初的目的在于彰显制度公平,反映公平竞争的制度设置理念,保障随迁子女的义务后教育问题。但是在改革过程中却出现了巨大的利益冲突,冲突的具体表现是什么?为什么会产生如此大的利益冲突?本文就将以北京市异地高考改革为例,通过边界分析对以上问题进行探究,以期能对我国异地高考改革提出一些可行性建议。
二、异地高考改革实施现状及阻力
对文献进行定量或定性的分析,是判断与透视文献中与研究主题相关的实质内容与发展趋势的重要方法之一。通过对各地现行高考改革方案的总结归纳以及实施情况的汇总分析,可以看出改革方案由四个基本部分构成:家长准入条件、学生准入条件、报考院校类型与实施方式。其中准入条件为政策改革设定了“基本门槛”,对可以获得异地高考资格的流动人口及其子女基本情况作出规定;报考院校类型体现那部分有资格参加异地高考群体所享有的具体报考权利;实施方式代表各地执行政策时的思路与力度。〔3〕
(一)改革方案基本构成和实施现状
1.家长准入条件
通过对各地异地高考政策的文本分析,家长准入条件大致包括:住所、职业、社保、居住证(暂住证)和户籍等五个方面,权重不一,由重至轻依次是:合法稳定的住所、合法稳定的职业、已缴纳一定年限的社保、有正式的居民证或合法的暂住证、户籍。并且从东、西、中部地区来看,不同地区的要求也有一定的差异。其中合法稳定的住所和职业是家长准入的基本条件,各地的政策中都有明确提及。至于缴纳社保、拥有居民证及户籍的要求,普遍呈现东、西部要求高于中部,而且东、中、西地区内部也存在较大差异,这与人口流入压力有很大的关系。其中如北京、上海等“高考洼地”地区家长准入条件高于一般地区,而山东、浙江、江西等地几乎是“零门槛”准入。
2.学生准入条件
出于保护本地考生利益和避免出现“高考移民”现象,各地都对学生准入条件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普遍要求是“高中三年连续学习经历”和“取得学籍”。西部部分高考政策较好的流入地对于学习经历的年限要求较高,有的省还保留对户籍的要求,如云南、青海、甘肃要求考生须拥有该省户籍;宁夏、新疆分别要求在当地连续就读6年和12年。
3.报考院校类型
根据2014年各省市异地高考政策汇总分析,大致分为三种:全面开放、半开放和尚未开放。(1)全面开放。目前全国有26各省市向符合条件的异地考生开放全部高等院校,在其出台的政策中具有明确表述“可在学籍地参加升学考试并与当地户籍考生享受同等待遇”。(2)半开放。包括云南、青海、内蒙古和北京四地,其中北京市只开放高职报名,内蒙和青海开放高职高专考试,云南开放省属院校报名。(3)尚未开放。截止2014年,全国仅有尚未出台任何异地高考政策。
4.实施方式
实施方式具体包括政策实施的时间和方式,大致分为:一步实施、缓冲实施和分步实施。其中大部分省市在2012年国务院《意见》出台后就开始改革,一部分省市将方案缓冲至2014年实施,也有少数人口流入密集地与异地公考改革重镇,如北京,上海和青海、新疆、甘肃等西部地区采取较为谨慎的态度分布实施政策改革。
总的来说,我国各地高考情况比较复杂,所出台的异地高考方案也有所不同,其实施现状也存在差别,在改革实现中遭遇了诸多阻力。
(二)异地高考政策实施阻力
截至2014年,各地陆续推出具体的改革方案,但是由于异地高考具有复杂性,受制于诸多因素,而且作为一项对教育资源进行权威性分配的政策,势必会影响多方利益,综合目前政策实施情况,各地的异地高考政策在实施中遭遇的问题有以下几点共性:
1.准入条件限制
在上面实施现状的分析中,可以看到各地都对随迁子女异地高考提出了不同的有条件准入,尤其是一些“高考洼地”(包括政策型流入地和资源型流入地),准入条件相对偏高。准入条件的限制本意是保护当地户籍学生的高考利益,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高考移民”现象的发生。但这些条条框框对于渴望异地高考,但父母是从事体力劳动、工资待遇低且流动性强的随迁子女而言,无疑是为他们划定了一道过高的门槛,使这部分随迁子女的异地高考希望落空。
2.各地教育资源差异
我国自恢复高考以来,高考计划和教育资源一直是以省为单位进行分配。由于高校培养出的人才毕业后更倾向于留在高校所在地工作,因此高校所在地政府会给予考生更多的资源。长期以来,这些考生、家长已经习惯了“独享”这种优势教育资源,这种利益格局已经制度化了。而异地高考政策的出台是为了打破这种既得利益者的“独享权”,使教育资源匮乏地区的随迁考生与资源丰富输入地的考生在教育上实现权利均等化,由原来“仅由当地考生享受教育资源”的局面转变为“随迁子女与当地考生共享教育资源”的局面。既得利益者不会轻易让出自己的利益,无疑阻碍着政策的实现。
3.户籍制度限制
我国户籍制度产生于计划经济时期,这种二元化的户籍管理制度运行到今天已经与经济和社会发展严重不相符,成为阻碍人口流动的制度屏障。对于随迁子女而言,他们在城市接受义务教育,却因为户籍的原因必须回到户籍地接受高中教育和参加高考。加上我国各省市在教材选用、课程讲述难度、高考科目等方面有很大区别,给随迁考生带来了很多不便。并且可以预见的是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口流向城市,带来更多数量的非当地户籍的随迁子女,从这一层面上看,户籍制度阻碍了人才的合理流动与城市化进程的推进。
4.高校招生制度的不完善
现行的高考招生制度是在招生计划基础上的以省级为单位组织录取的方式,各地在招生政策上具有较大自,出于“地方保护”的原因,各省市在招生时更多向本省市户籍人口子女倾斜,而对非户籍考生持排斥态度。实行异地高考将给现行的招生制度造成极大的冲击,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稳定性,势必对政策实行造成一定的阻力。同时,目前我国高考招生总体上仍采取“一考定终生”的制度,注重结果而忽略了过程性评价。对于随迁子女而言,即使平时成绩再优秀,也会因为无法在当地参加高考而被否定。这样的招考制度也从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异地高考政策的实行。
三、异地高考实施中的利益博弈与冲突
异地高考政策实施的初衷是保障教育公平,使流动人口随迁子女能够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但是政策推行过程中却遭遇了诸多阻力。究其原因,是由于政策实施中的各个利益主体有着不同的诉求以及由此引发的博弈与冲突。
(一)各个利益博弈主体的诉求
1.户籍人口诉求
户籍人口长期以来作为既得利益者,其利益诉求相对简单,他们以子女的人生福祉为最大利益,具体表现为希望子女上名牌大学的机会最大化,享受更为优质的教育资源,不希望流动人口子女分走这部分利益。
2.流动人口诉求
流动人口诉求相对多一些,毕竟在资源享有上他们处于劣势地位。第一,由于北京是我国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有着自身的资源优势,对于户籍地资源相对匮乏的流动人口而言,他们希望能够在北京有栖身之所,同北京人一样享有那些优质资源。第二,随着我国流动人口家庭化流动趋势的日渐凸显与其户籍地教育条件的相对薄弱,越来越多的流动人口子女要求能够在北京接受高中教育、参与高考。第三,户籍制度施行以来长期形成的城乡二元体制,使得流动人及其子女被贴上“外来人口”或“借读”等标签。流动人口缺乏一种来自城市的身份尊重与承认,其子女接受的是被标签化为次等的教育。所以心理和身份上的认同与尊重也是流动人口很重要的一个诉求。
3.地方政府诉求
异地高考政策的制定主体是以国务院为核心,包括教育部、发改委、公安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等多个职能部门在内的国家机构,在政策的具体执行中起主导作用。政策制定的本意是通过对社会不同利益群体诉求的综合考量,实现公共教育利益最大化,既考虑流动人口子女教育利益,又不至于使户籍人口子女教育利益受损。然而,在政策的执行过程中,负责政策落实的是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作为中央政府的政策执行机构,也有自身的利益诉求,那就是在政策的执行过程中运用中央给予自己的自由裁量权在与中央保持一致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已有资源,争取自身利益最大化。
(二)利益博弈与冲突
异地高考制度实质上是对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和优质高等教育资源分配进行的制度创新。作为分配性政策,该政策创新是一个“非帕累托改进”的过程,即新制度施行后受益群体利益增进的同时,原有制度受益群体的利益将相对减少,具有零和博弈与利益冲突的特性,正如朱清时所说,“这意味着以前享有特权的人就要损失一些,要失去一些特权”。〔4〕
1.户籍人口与流动人口的博弈与冲突
异地高考政策的实行是为了促进教育公平,但是究竟是保证谁的教育公平,值得我们深思。在政策实施中发生在户籍人口与流动人口间的利益博弈与冲突,冲突双方均以“教育公平”来论证异地高考政策是否合理。
户籍人口认为北京虽然拥有丰富的教育资源,但其自我容纳能力是有限的,大量流动人口的涌入会使城市不堪重负,教育财政压力增大,一旦开放进入门槛,会出现“高考移民”等现象。同时,流动人口无节制的涌入,会导致城市公共服务崩溃,使有限的教育资源在分配过程中被稀释,这样不是真正的教育公平。真正的教育公平应该是优质可持续的,不是以牺牲质量为代价的简均化。从机会均等的角度讲,户籍人口认为一旦政策成功实施,流动人口可以选择在户籍地或流入地接受教育,有两次机会,而作为户籍人口的自己只有一次选择机会,这种机会上可能出现的不均等,也是冲突中反复提到的一点。
流动人口认为如果异地高考不开放,是对公民自由迁徙权利的歧视,不利于人口的自由流动。自己为城市发展做了贡献,却因为户籍限制享受不了平等的城市公共服务,身份上得不到城市人口的承认与尊重,自己的子女只能被贴上“借读”的标签,接受次等教育,身份迷失,对孩子的心理与生活造成极大的损伤。对他们而言,机会与权利的均等更为重要,而不是户籍人口要求的有质量的公平,他们要求异地高考门槛彻底放开。冲突双方关注点不同引发大量抗议、上诉等冲突。
户籍人口与流动人口之间的冲突,总的来说,表现在冲突双方在教育资源特别是优质资源分配、身份界定、对教育公平的理解等方面的分歧,几乎所有的冲突都或多或少涉及了这些方面。
2.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以及各地方政府间的博弈与冲突
异地高考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生利益博弈与冲突的不单单只是户籍人口与流动人口之间,北京市政府同中央政府以及同其他地方政府间同样存在利益冲突。政策制定主体与具体执行主体的分离,使地方政府拥有了同中央政府进行博弈的可能。对于北京市这样流动人口集中的重点城市,解决流动人口随迁子女高考问题的同时会涉及很多其他方面的改革,比如公共服务体制改革、户籍制度改革、教育资源配置等,全部解决的难度相当大。所以,北京市政府更偏向与中央进行博弈,而不是单单靠自己的能力去进行改革,与中央的博弈包括对政策进行拖延、替换或选择性执行。
北京市政府与其他地方政府间也存在利益博弈。具体表现在,作为一个“理性”的地方政府,对于这种需要投入大量实验成本并承担风险的创新性政策,它更倾向于等到其他地方政府试验成功后,通过“搭便车”,降低自己的成本与风险,以此获得政策实行带来的收益。由此形成一种地府政府间的利益博弈,对于像北京这样的流动人口集中的重点城市,各个地方政府都等着对方去采取行动,自己坐享其成,其结果往往是没有一个人行动,陷入“集体行动的困境”。
四、异地高考中利益冲突的成因分析
作为一项分配性政策,异地高考涉及大量主体,因此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和边界是分析的首要问题。边界由规则进行划分,其内外存在巨大的利益差别。异地高考政策的实行涉及多个利益主体,需要跨越多种利益边界。边界是识别冲突的关键点,对利益边界进行分析,有利于把握冲突的成因,找到缓解冲突的方法。
(一)户籍边界
边界内外存在巨大的利益差别,户籍边界首当其冲。我国户籍制度产生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在解决有限资源分配、社会稳定方面发挥巨大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户籍不再仅作为人们户口和身份的确认,更多的是作为越来越多元的社会公共服务与福利的载体。公共医疗、教育、就业、住房……这些福利的发放依据主要是户籍身份,而且现阶段,城乡和地域享有的福利差距较大。因此,拥有某个地方的户籍与否,关乎享有福利的内容。北京市是我国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本身拥有很多资源,对于人们而言,拥有了北京市户籍,就可以享有北京市丰富的优质资源,没有北京市户籍,就会被排斥在资源外。
以高等教育为例,北京市拥有大量优质大学,根据教育部网站统计的信息,我国“985”和“211”院校,北京市均占全国高校的20.5%。而且这些重点大学分配计划招生时,并非按各省参加高考人数比例进行分配,而是明显向北京市考生倾斜。而且通过对北大、清华、人民大学招生网以及新浪网的相关数据统计,得到2013年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人民大学在全国各省的计划招生人数和当年各省高考人数。由于各省报考人数差别较大,因此进行汇总分析时,将各省报考人数以北京市当年考生人数为基数,换算得到各省计划招生人数。笔者发现在北京就读重点高校几率相对其他省市而言要高得多。
所以,户籍边界内外如此之大的利益差别,一方面造成京籍人口对异地高考的强烈反对,另一方面更加坚定了流动人口希望在流入地享受同样待遇的诉求。
(二)身份边界
身份边界体现了不同群体间的社会认同感,流动人口普遍表示他们在北京虽然为城市建设做出了自己的贡献,但是一直不为京籍人口认同,在京籍人士眼中,他们是一群“不怀好意”的入侵者、分蛋糕者。身份上得不到认同,缺乏来自城市的尊重,流动人口的子女也因为自己的身份,而被贴上各种标签,“借读”、“素质差”、“智商有问题”……京籍人士身份上的排斥,使他们徘徊在边界附近,无所适从。而且对于那些在北京工作多年的流动人口,其子女随迁多年,已经把北京当成了自己的家乡,反而对自己的户籍地没有熟悉感。这时他们就很可能面临在户籍地和流入地均得不到身份认同的尴尬局面。从京籍人口角度看,他们对自己京籍身份带来的制度形成了一定的路径依赖,已经习惯独享优质教育资源。所以异地高考政策的实行,无疑是要打破这种身份边界,使户籍人口与流动人口能够拥有同样的身份,把原本独享的利益变成共享,这是京籍人口不能接受的,因此产生激烈的利益冲突。
(三)行政边界
异地高考政策制定主体与执行主体的分离,使处在桥梁位置的地方政府地位上升,地方政府对政策的解读,执行力度与策略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政策的实施效果,这就为地方政府在政策具体实施中对政策收益与成本进行策略性分配提供了政策空间。在中央政府没有予以特定的政策支持的情况下,北京市政府倾向于持有一种保守谨慎的态度,拖延政策的执行。而且中央政府处于权力结构的顶端,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主要目的是维护教育公平、均衡的发展,强调“集体理性”。地方政府则不同,更倾向于从地方个体理性出发,追求当地的利益。
五、对策及建议
异地高考不仅是教育方面的问题,同样是重要的社会问题,问题的解决关乎社会公平。解决这一问题,不仅需要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协同配合,也需要教育行政部门与其他政府单位的大力支持。不仅要考虑改革力度和地区承受能力,也要兼顾当地考生和随迁子女的相关利益。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改革户籍制度,按比例分配招生名额
户籍制度显然已经不适合当下经济与社会发展,为了使流动人口子女享受平等的教育权,可以适当放宽高考报名资格,即将实行已久的报名条件中的户籍调整为居住证或一定年限的纳税证明等。在放宽报考资格的同时,为了防止出现高考移民,应该实行配套的招生制度改革。如可以按各省市参加高考人数比例分配招生名额,打破各省市自主分配招生名额的常规做法。
(二)发挥政策协同作用,推动高考制度变革
借鉴美国经验,建立全国联网的学籍管理和学业评价系统,并实时更新。使各省市间高考成绩能够相互转化与承认,随迁子女能够正常的自由流动,以此促进异地高考的实施。同时,可以加强职业院校与普通高等院校的衔接,使部分异地考生可以通过先进入学校学习,从高职毕业后再选择接受本科教育。
(三)协调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合作机制,强化监督力度
中央政府作为政策的制定者,需与地方政府协调关系,加强对制度的创新与解读,为政策实行提供完善的制度保障。并加强对地方政府的监督力度,及时接收地方政府对于异地高考实施状况的反馈以便做出及时调整。地方政府作为政策执行的主体,应基于当地实际情况,设立具有操作性的具体执行目标,分步推进政策落实。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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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姚松.异地高考政策运行特征,前景及出路:政策网络理论的视角〔J〕.江苏高教,2013,(04):43-46.
〔6〕蒋洪池,粱燕,彭元珍.我国实现“异地高考”的阻力分析与消解策略〔J〕.高教探索,2013,(01):16-18.
中国当前拥有2700万随迁子女和4800万的留守儿童,随着进城务工人员的增多,义务教育的普及,孩子的异地高考问题便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我国一直以来实施的是以户籍为限制的区域性高考制度,此制度严重地限制了学生群体的平均水平发展,为此,打破户籍为限,实行异地高考是时代之需,众之所望。不少专家据此研究高等教育的人才选拔改革问题,“到底以‘户籍’为标尺还是以‘学籍’为标尺来实行高考”就成为大家争论的焦点,从争论中我们不难看出两种制度都有其利弊,在现有优质高中教育资源无法满足人们刚性需求的现实背景下,任意一种方式的单独推行都会让高考学生伤不起。
一、以户籍为限:高考孩子伤不起
在城乡二元经济体制的格局下,中国一贯推行以户籍为标准的区域高考制度,学生必须在户籍所在地参加高考,不可在只有居住权而无户籍的区域高考,此举措在进城务工人员不断增多的今天受到了许多的质疑,给随迁高考子女的教育带来诸多不便,不仅有损教育公平,还影响到农民工子女这一弱势群体的受教育权问题。
第一,家庭教育缺失的问题。一方面,在户籍受限的情况下,父母外出打工,只好无奈地将孩子留在家乡上高中,大多由隔辈照顾,监护人知识水平和思想觉悟都偏低,祖辈们的溺爱易将孩子惯成骄横性格,不利于孩子优秀社会品性的养成和健全人格的塑造。另一方面,孩子长期远离父母,不利于家庭情感的培养,家庭伦理的维系,易造成孩子心理负担的加重,性格的孤僻,人际交往的受阻,这对于正处在青春叛逆期的孩子而言,家庭教育的不健全无疑增加了他们青春期的负担。
第二,突变环境的适应问题。出于亲情的牵挂,许多家长在外出时会将年幼的孩子带到打工地入学,上农民工子弟学校。由于父母对国家政策了解较少,在孩子即将就读高中时才意识到孩子的高考问题,匆忙将孩子送回家乡户籍地读高中。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数家长会忽视孩子新环境的适应问题。由于孩子从小在外,家乡概念模糊,文化意识淡薄,无法适应新环境,包括家乡的生活习惯、语言习惯、气候状况等,进而可能产生排斥心理。这个时期孩子处于人生的重要转折期,稍有不慎,将会毁掉孩子的一生。
第三,不同区域高考差异问题。由于各省的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文化的差异、人才需求的差异,国家允许部分地区自命高考试题,造成不同地区高考录取标准的差异。外出读书的孩子在外地无法踏进高考大门,只能回到户籍所在地参加高考,而两地相隔甚远,教材内容和高考要求差异巨大,易造成考生恐惧紧张的心理,无法安心进入复习状态,更有甚者,将会放弃学习机会,从此颓废。这样的情况给孩子及其家庭都可能造成不可磨灭的伤害。
第四,异地高考通行证获取问题。在社会舆论的压力下,有些区域的地方政府开始推行一些变革办法,让高考孩子看到了一线希望。但是,这些改革的阻力仍然很大,在国家政策不明朗的大背景下,考生在努力进行高考程序转移时,易受到转出方和接纳方的不作为和推脱,耽搁了时间,增加了高考成本,容易成为区域高考改革的牺牲品,给考生造成心理重创。
当然,以户籍为限的高考制度不仅使高考孩子受限,同样不利于全国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目前,由于大学招生指标是按照行政区域来分配的,名额有限,本行政区内参与高考的考生越多,每位考生实际获得的入学机会也就越少。从地方利益保护的角度来讲,禁止随迁子女在本地高考是一种可以获得本地居民支持的理性选择。但是,如果将这种理性放到全国来考虑,这种地方保护不仅不利于提高当地考生的学习竞争能力,而且会劣化教育资源的配置,加剧教育的不公平,不利于各地区教育资源的交流。所以以户籍为限的高考制度将会对地方、个人和国家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
二、以学籍为限:高考孩子也伤不起
推出以学籍为标准的高考制度假设,倡导考生的高考标准为在读学籍,不以户籍为限制。此制度虽然避免了由户籍造成的部分不良影响,但依然存在许多问题。
第一,学籍制度可能成为强势群体独享的资源。在改革开放政策推动下,中国经济一直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但是,“三大差距”的问题、收入分配不公、社会功利化严重、精神道德滑坡等问题也越来越凸显,一部分官员或富有群体将会利用权势和钱势将孩子学籍以“高考移民”的形式转入国家高考优惠地区(如或青海等西部省份),这样将会夺去当地部分考生的高考录取机会,造成高考不公平。
第二,学籍制度会造成小范围内教育消费的拥挤。我国高校大多建立在经济发达、文化繁荣的地区,例如北京、上海、西安和南京等地高校,名校密集,考生若在这些地区参加高考会增加录取机会,如果放开户籍限制,考生将会以学籍为由迁入这些地区进行高考,造成优质教育区域内高考人员拥挤,教育消费过度,学校教育、管理和安全压力陡增,既不利于当地考生也不利于外来考生。
中图分类号:C913.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3)03-0195-02
高考一直被视为中国相对公平的普通人才选拔制度,从1977年恢复高考到35年后需要解决的“异地高考”问题,高考都是中国社会转型期关于社会公平、教育公平的重要命题。如今中国社会及教育面对并急需解决的是全国劳动力流动推动中国经济高速发展后如何实现社会及教育公平的焦点问题——流动人口子女的异地高考。
2012年7月22日长期热议的“异地高考”迎来了一个转折点——教育部网站公布了《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第12个5年规划》,其中明确提出要推动各地制定非户籍常住人口在流入地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省内流动人口就地参加高考升学以及省外常住非户籍人口在居住地参加高考升学的办法。2012年12月各地相继出台了异地高考政策,但备受关注的北京和上海异地高考门槛仍旧高设,其他出台政策的省份如山东将异地高考、同等录取政策实施延至2014年,还有一些省份如江西采取异地高考、原籍录取方式。
异地高考为什么不能放开政策全国范围统一实施呢?教育部副部长杜玉波认为异地高考难点在于“既有要解决的问题,又有不能碰的问题”。教育部门也承认异地高考不是教育部门一家能够解决,但也肯定山东的方向就是未来的方向——凡在山东省高中段有完整学习经历的非户籍考生均可在山东省就地(所就学的高中段学校所在地)报名参加高考,并与山东考生享受同等的录取政策。
在高考录取问题上,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省内竞争、省内划线、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政策,其实质是地区、集团、个人利益之争,并且反向影响不断加强利益之争。异地高考正是在高考录取不公平的前提下个人为了寻求相对公平、争取个人利益而采取的一种对策,而限制异地高考也是各地基于地区、集团利益之争而采取的一种政策。异地高考一般有两大限制:户籍和学籍档案限制。户籍限制即要求参加异地高考的考生拥有当地户籍,有的省份要求考生在当地常住两年或三年以上才能参加当地高考;学籍档案限制即考生本人要有当地学籍。有的省份甚至还要求要有会考成绩或者法定监护人属驻地部队现役军人或者省人事部门引进的优秀人才。目前各地的异地高考方案大多数为多条件限制的异地高考,而教育部门明确各地有权根据当地情况制定相应政策并决定执行时间,可见异地高考牵涉的利益问题是广泛而深层的,需要有条件的执行,也需要长期的推进,甚至是需要中国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如户籍制度的改革)。
当前来看,如何在户籍制度不变的情况下实行凸显教育公平价值的异地高考?有学者认为高考应该学习研究生招考形式,实行自主招生,跨越户籍限制,但由于高考涉及的地区和人数远高于精英教育的研究生考试,实施进程复杂,并且会加剧优质教育资源地的承受压力,目前也仅有清华、北大、人大等高校部分采用。还有的学者如翟月玲(2012)认为应该计算出高考招生人数与全国各地共有的高考人数之比。以省为单位,全国按统一比例分配招生名额,并根据异地高考考生比例相应调整高考地和原籍的招生名额,但采取何地的录取分数线则应由教育部在区域、群体公平基础上进一步调研确定,同时应继续实施对弱势群体的补偿政策,省际内取消分地区划线招生政策。但根深蒂固的地方保护主义以及实际客观存在的教育差异(高考人数和教育水平)使得政策改变牵一发而动全身,实际的具体实施措施仍难确定,需要长期各方的协商、推进。
异地高考折射的问题是什么?人们为什么要选择地区进行异地高考,而各地也要设置各种条件限制异地高考?一方面,异地高考其实很简单,即流动人口在常住非户籍地参加高考;另一方面,异地高考又很难,高考录取采用哪个地区的分数标准?占用哪个地区的名额?参加高考不难,难的是高考录取。个人凭借自身能力参与选拔,最终却会因为资源分配的不均而导致丧失教育权利,这本身就是一种制度的不公平,非个人所能左右,因此选择教育资源丰富的地区读书,而去录取分数线低且录取名额相对较多(考生数量少)的地区考试的异地考生逐渐增多。如果各地的录取政策一致,教育资源分配相当,在何地高考、录取本身就不是问题。正是因为高等教育资源分配不均,录取政策(分数标准和招生名额)不同,才导致异地高考热。北京、上海属于低分数线、高教育资源地区(这里所说的高教育资源地区一方面指当地的高等教育院校数量,一方面也指当地所拥有的录取名额),云南、贵州等属于低分数线、低教育资源地区,山东、江苏、广东等属于高分数线地区、中等教育资源地区。因此北京、上海是异地高考呼声最大的地区,而作为外来人口大省的广东就相对需求较低,山东更因为高考录取分数极高使得实行异地高考并不具有实际意义。因此,如何处理好优质教育资源的分配和录取分数及名额标准,才是解决高考难题的七寸,否则放开统一的异地高考政策只会导致北京、上海等这类经济、教育发达且有录取特权城市的承受负担,而教育资源缺乏地区考生大量流失的换汤不换药的另一种教育不公。
异地高考一般牵涉的人一类是到流人地长期工作生活居住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这类流动人口没有当地户籍,随迁子女在流入地长大并上学,由于政策规定需要回原籍参加高考甚至是高中阶段就得回原籍而造成留守儿童。还有一类就是特权意义上的高考移民,即在优质教育资源地区接受教育,再回到原籍录取分数线较低的地区或者临时将户籍迁至录取分数低地区参加高考及录取。而在各地政策不一的夹层中(限制优质教育资源被瓜分和防止低录取分数线被利用),会造成另一类群体,即在流入地无户籍不能参加高考,同时在原籍没有学籍也不能参加高考的“失考少年”。因此,要突出异地高考的教育公平价值,必须区分异地高考所针对的人群,防止特权人士及群体为个人利益而进行的高考移民等教育腐败现象,而真正应是为流动人口弱势群体的教育权益服务、推进教育公平,从这个意义上对流动人口父母的条件限制是应该的,但不应该是根据财富、职务等,而应该是在流入地的年限等条件限制。同时,异地高考政策应注重合理合法公共性,避免各地政策相矛盾造成的教育不公。
姜世健在《高考移民现象的成因分析》一文中指出,“异地高考”深层原因是优质高等教育资源的区域配置不均衡,其根源是我国的优质高等教育资源总体有限。高等教育资源是公共资源,如何进行有效而公平的分配?异地高考是一个本地与外地争夺有限的高等教育资源的较量。在资源不足且分配不均,录取名额有限且录取分数线全国不一致的情况下,本地考生担心当地教育资源不足且被瓜分,丧失长期的本地优先录取优势,这本质是一种特权,是教育不公平表现。而外地考生面临的问题主要是在哪有资格参加高考,普遍倾向于在流入地参加高考并与本地考生享有同等录取待遇。但是目前看来,流动人口仍然面临不能在流入地高考或者能在流入地高考但不能享有同等录取待遇的困境,而回原籍参加高考主要问题是子女要和父母分离的不适应,原籍与流入地的教育水平、教材、考卷、录取分数线和名额的不同。无论是生活问题还是学习成绩、高考录取问题,不能进行真正异地高考的外地考生在高考的任何一个环节都存在弱势。那么,实行异地高考是不是教育公平?
高考报名必须采集考生个人二代居民身份证(建议办证时间不早于2018年1月)的基本信息,如身份证遗失或将于2020年6月9日前过期的,考生须尽快到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指定地点补办。考生个人的二代居民身份证信息应与户口簿一致,如因家庭住址搬迁、行政区划调整等导致户籍发生变更的,须及时到公安部门办理新户口簿和二代居民身份证,确保户口簿、二代居民身份证信息与当前公安部门户籍信息一致。
二、外省户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注意事项
外省籍考生如不符合我省高考报名条件的,须及时关注户籍地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的报考动态并在规定时间返回户籍地参加高考报名;在外省就读的湖南户籍考生,如不符合就读地随迁子女高考报名政策,须在规定时间内返回户籍地所在县(市区)考试招生机构办理高考报名手续。学籍在我省的外省户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应提前向学籍地县(市区)考试招生机构提前咨询相关政策流程,提前准备报名相关材料,避免因准备材料错过报名时间及相关报名安排。
三、高考报名的考生不能具有高校学籍
中图分类号:G6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5)26-0163-02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进城务工人员规模不断扩大,我国流动人口规模高达2.6亿,其中跨省流动人口0.85亿。随迁子女“异地考试”已成为政府必须应对和解决的合理诉求。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高考的问题,被社会称为“异地高考”。全国除外的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按照国务院要求出台了具体实施方案。但是,异地高考的问题依然没有获得根本性的解决。如随迁子女最多、家长呼声最高的北京、上海、广东“重灾区”不仅在最后才提交方案,并且方案的内容也未从实质上解决问题。异地高考“遇冷”风潮席卷全国,进入极大的现实困境。那么我国要如何顺利地走出此种困境?因此,为了更好地进行“破冰之旅”,对异地高考现实困境的思考就显得尤其重要。
一、异地高考的门槛设置问题
异地高考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拥有高级中学学籍的学生跨省份、跨户籍所在地,取得高考所在省、区考生资格,且以当地考生身份参加当地高考,并享有与当地考生同等和平等高考权利的一种高考制度。异地高考是现行高考制度的合理补充,是促进高考招生公平的重要表现。但是,异地高考政策出台后,全国出现了“遇冷”风潮,异地高考改革举步维艰,出现教育公平坚冰。
首先,异地高考的门槛设置就存在问题。从国家政策中的准入条件上看,随迁子女参加高考须满足三项条件,一是家长必有稳定工作、稳定住所、稳定收入,缴纳各种保险,系常住人口;子女要在迁入所在地就读;城市的发展需这个行业群体。如果有其中一项不满足的话,随迁子女便无法享受参加异地高考的机会,那么受教育机会公平也就无从保障。另外,这三项条件的存在是否具有合理性也是一个问题。为什么如此说?以上设立的准入条件使得异地高考的方向指向了随迁父母的经济实力、社会地位,而不是教育公平。这种高要求的有限开放反而将我们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对象――进城务工的社会中下层群体给排除在外,这种大的方向性的错误可能会导致异地高考政策实施走向精英化,与“应然目标”相距甚远。
另一方面,通过查阅各地的异地高考方案,可以总结我国异地高考方案大致可以分成四类:一类是以北京为代表,出台了过渡方案,设置的开放门槛相当高,且只开放了高职;二是以上海、广东为代表,推出了与居住证政策结合的异地高考;三是以黑龙江、浙江等为代表,推出以随迁子女的学籍为主,只对父母工作、居住场所提出了一定要求;四是以江西为代表,只对学籍提出了要求,不对随迁子女父母的职业、住所、社保等做出要求。而作为人口流入量大、流动频率快、教育资源丰富的北京、上海、广东等省市,在异地高考设置门槛方面被指过高,被网友戏称相当向中央交了一份“白卷”。
在笔者看来,这个问题是地方保护主义思想盛行的强烈表现。改革开放后,我国严密的户籍管理整体上有稍许松动,但是就经济发展速度较快、水平较高的北京、上海、广东等省市的户籍管理反而不断加强。而我国的高考制度建立在户籍制度基础之上,分省下达招生计划的数量和质量差距较大。加上我国是一个城乡差异比较显著的二元社会国家,高度集中的计划资源配置模式,造成了我国高等教育发展在很长时间内持续面对地域差距扩大的严峻现实,且这种现实进一步直接体现为教育需求和利益的城市中心取向,即公共政策反映体现甚至优先满足城市居民的利益,教育的主流话语权执掌于城市,尤其是一些特大城市。因而,异地高考受教育既得利益集团阻抗,他们的子女在拥有优质基础教育资源的基础上,还希望尽可能使其子女获得优质高等教育资源,以实现自身教育利益的最大化和最优化。
二、流入地与流出地利益协调问题
异地高考确实是改革开放以来大范围触动城乡、城际不同利益人群的一个两难命题。实施异地高考,不仅可以突破户籍制度的桎梏,减少更多的留守儿童问题,推行高考同城待遇,将实现更公平、更合理的教育资源分配,是“有教无类”的理想写照。但是,流入地利益代表者表示担忧,因为异地高考的政策松动,会给他们带来一系列新问题,一方面是给城市治理带来更大的压力。另一方面是流入地利益代表面对着本地优质资源总量有限、人数急剧增多,担心本地与外来生源利益失衡、高升学率会遭到破坏,进而可能引发新一轮的“高考移民”风潮等。异地高考改革实际上需要两者间的博弈,这种改革不是所有人都满意的改革,不是增量改革,而是重新切割蛋糕的改革。而如何切蛋糕,保证整个社会的公平,这是一个艰巨的任务。
三、政策执行与落实问题
高考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异地高考改革只是高考改革里面的一部分,并且异地高考不仅是一个教育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它涉及到国家的各项制度,所以只是单一允许随迁子女有在异地参加高考的资格根本只是改革中的皮毛,丝毫没有解决更为本质性的问题。实行异地高考,设计操作很复杂,这是对有关户籍制度的破除和招生资源的重新分配的问题。高校的招生指标都要重新洗牌和分配,必须根据每个地方考试的人数进行再分配才合理,否则对流入地的户籍人口又是冲击和不公。值得注意的是,异地高考关键是教育资源的配置不均衡,前几年被严查的“高考移民”现象,就是钻了招生政策的空子。实行异地高考,确实会促进公平,但必须强调可操作性,包括法律层面上有很多问题要做。
而在异地高考实施的过程中,却遇到重重阻碍,其在于教育改革缺乏顶层系统设计。改革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尤其是教育领域的改革,更是需要具有全局的视野。而国家却没有树立整体、全面的改革理念,没有从其他层面来保证异地高考的稳步前进,配套改革跟不上,丢失了宏观调控的责任,只是放手让各地去制定方案。
四、破除异地高考现实困境的几点建议
针对我国目前推行异地高考政策的现实困难,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着手改革:
第一,倡导公平教育理念,保障公民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平等。美国哲学家约翰・罗尔斯主张对处于社会不利地位的群体在资源分配方面进行补偿,通过对先天不利者和有利者使用不同的尺度,使得两者最终能获得相同的生活。这就是被后来广泛用于经济、教育等社会领域“补偿原则”。
第二,加大教育财政投入,实现区域教育均衡发展。不管教育有无力量减少它自己领域内个人之间和团体之间这种不平等的现象,但是,如果要在这方面取得进步,它就必须事先采取一种坚定的社会政策,纠正教育资源和力量上分配不公平的状况。教育资源配置的公平性是教育财政的一个重要原则。而异地高考真正矛盾之处就在教育资源分布不均,而破除此困境,最根本的就要加大教育投入。如何进行教育财政支出,这是摆在政府面前的一个大问题。但是我们可以从两条思路展开:一方面以国家为主体向西部地区和农村地区等教育资源相对匮乏之地倾斜,改变这些地区投入不足、办学条件差、高考招生名额少等问题;另一方面实行以流入地政府为主的财政供给制度,创造更为丰富的教育资源。因为大批的进城务工人员为这个城市创造了财富,所以他们的子女应同当地居民一样享受平等的“市民”待遇,本着“利益均沾”原则,有权享受由政府提供的公共资源和服务。通过这两个方向的努力,实现区域教育的均衡发展。
第三,统筹全局整改,设立国家督导机构保证教育公平。异地高考改革是教育综合领域改革的一部分,它依靠于整体改革力量的发挥,因此,它的成效显现需要一个长期过程,国家必须有广阔的视野和全局意识,应跳出自定的教育领域圆圈,当务之急就是需要做好顶层设计,做好清晰的时间表,明确改革的责任主体和推进机制,有序地推进改革进程。其中,改革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加快户籍制度改革,逐步消除城乡差别。户籍制度的背后是与之挂钩的公共服务、社会资源等,而目前我国城乡、大城市与中小城市的公共服务水平相差较大。在新型城镇化的背景下,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已经刻不容缓。因此,要真正实现人口的“自由迁徙”,也需对症施策,推进公共服务的均等化,让更多的人在中小城市,甚至在农村都有更多的发展机会和生活保障。户口的“含金量”相对均等后,户籍制度的改革才能水到渠成,那阻碍异地高考实施的一块“硬骨头”才真正被啃碎。
其次,改革高考招生制度。我们可以改变过去按照各地高等教育资源划定录取名额的办法,而根据各地的考生人数确定大致相同的录取比例。或者,逐步实现高考和高校招生地方化,即主要由各地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考试科目和考试水平,实行积极的差别对待原则,继续实行高考录取中倾斜政策,保证弱势群体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公平的关键。但是,对于违规或非法获取的利益,无论面临多大阻力,都要坚决予以取缔。如严厉打击高考移民、胡乱加分、艺术与体育特招作弊等情况,实行“阳光招生”,接受全社会监督。
最后,加强法制建设,构建促进教育公平的监管机制。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在教育改革中专门提出“强化国家教育督导,委托社会组织开展教育评估监测”,有必要设立专门的教育公平监管机构,从异地高考的制度和组织体系上保障教育督导部门履行对各级政府的教育督导责任,协调相关部门对异地高考中的不适方案予以尽快调整,定期向社会公布。
在我国,“高考移民”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指为了考取更好的大学,一些录取分数较高、教育基础较好的省市的考生将自己的户口移入或空挂到录取分数较低的省市。另一种是指“放弃中国国籍”伪造以留学生身份进入国内大学读书的国籍高考移民。我们通常所指的“高考移民”是第一种形式。
近些年来,“高考移民”在某些省市有愈演愈烈的趋势,队伍越来越大,涉及的省市越来越多,已经演变成一个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引起了人们对教育公平的激励争论,对滞后的教育和户籍管理部门进行了严厉的抨击。
一、“高考移民”的现状
据新华网报道,201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共清理查处“高考移民”考生473人,2011年,全区共清理“高考移民(微博)”267人;2009年内蒙古全区先后共取消了不符合自治区规定的468名考生的报名考试资格,2011年全区共查出高考中更改民族成分的考生800多名;2010年重庆市已查处300余高考移民,等等。
网上有关“高考移民”的报道比比皆是,为何我国“高考移民”屡禁不止呢?这一点我们可以从每一年的全国各地的高考录取分数线找到答案,各省市的高考录取分数线有显著的差别,这种差别性的分数基本上是呈两头低中间高的趋势。所谓“两头”,指的是新疆、内蒙古、海南等西部及偏远地区和北京、上海这几个直辖市;所谓“中间”,指的是中国中部的一些省市,如湖北、湖南、山东、河南等。
目前,对于“高考移民”现象有关的看法众说纷纭,但学术界主要有两种看法,一种看法认为“通过不合法的手段改变户籍和学籍的‘高考移民’;尽管违反了国家政策,却是以非正常手段反映的正当诉求”。[1]另一种看法认为:“高考移民”打破了教育平等这一国家基本教育政策,理应进行治理。2012年3月3日,列席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开幕会的教育部长袁贵仁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异地高考改革方案将很快出台,现在已经进入“最后冲刺阶段”。袁贵仁表示:“用不了10个月。”这一政策再一次把“高考移民”的有关问题推上了“风口”。
二、对我国“高考移民”现象的原因剖析
(一)我国高等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基础教育发展不均衡。
由于历史、文化、经济的不平衡和人口密度等诸多因素的影响,造成我国教育资源的分配是相当不均衡的,东部沿海地区和中部地区的大中型城市集中了绝大多数的我国重点大学,优质的教育资源大都集中在相对发达的地区。如果全国划定统一的高考录取分数线,那么基础教育差的西部地妪及偏远地区的高考录取率则会很低,这对于这些并不发达的地区则是“雪上加霜”,这会造成原本并不顽强的基础教育体系的彻底崩溃,最终形成“落后—低水平教育—更落后”的恶性循环。为了打破这种“起点不公平”的局面,弥补西部教育资源不足的不足,国家对西部考生实行“低分数线,高录取率”的录取政策。为了保证各地考生的相对公平,这种“照顾”政策一定要适度,超过一定的度就是对那些不受“照顾”的考生的不公平。但是,近些年来高考录取明显向西部地区的考生倾斜,造成西部考生的录取率极高,东部省份的考生与西部省份的考生在上大学的难易度上具有显著性的差别,西部省份的考生上大学要比东部省份的考生容易得多,造成大量东部省份的考生移民至西部省份参加高考。
(二)个别省份的户籍、学籍制度管理不严。
“高考移民”现象存在的另一个根本原因是现行户籍、学籍制度带有明显计划体制的制度化障碍。经济学家茅于轼曾指出,中国现行的户籍制度是国家在消费品严重短缺的情况下,所实行的与计划经济体制紧密相关的政策制度。[2]主要表现在它使人们的身份“固化”。不同的户口具有不同的“含金量”,不仅农村与城市的户口意义不同,而且就算城市与城市之间,户口所包含的意义也大不相同。户籍和公民受教育的权利紧密联系在一起。但是,近些年来,我国现行的户籍、学籍制度过于陈旧,不适合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根本需要,一些弊端在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中逐渐暴露出来。主要表现在管理上的松动、管理上的漏洞和管理上的腐败,这些都给高考移民考生找到移民的突破口。比如一些地方出台的入户政策:购房入户、投资入户、技术入户与人才入户等,其子女可以申请办理本地的常住户口。再比如说几年前的,几千块钱就可以买到的正式常住户口,以及“安徽砀山事件”,等等。这些“政策”对“高考高地”的考生及家长都具有很强的吸引力,为了寻求更高的录取率和上更好的大学,他们不惜重金买房、投资、找“中介”辗转移民。
(三)“招生本地化”是造成考生向直辖市移民的重要原因。
国家对西部及偏远地区的考生在招生录取上有所倾斜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在西部及偏远地区,基础设施、师资等都得不到有效的保证。但是对于北京、上海这样无论是经济、文化还是教育都发达的地区,但是高考录取分数要比那些不发达或欠发达的地区还要低,这一点是人们不能理解和接受的,这也是人们诟病高考制度的焦点之一。新华社报道,北大、清华、人大等重点大学高招名额分配的比例居然是“宁夏:北京=1:20”。[3]斯蒂芬·P·罗宾斯(StephenP.Robbins)在公平理论中曾说道,我们会认为自己所在的环境是公平的;当我们感到这种比率不等同时,就会体验到公平紧张感。[4]斯达西·亚当斯(J.StaceyAdams)称这种消极的紧张状态激起了人们要采取行动纠正这种不公平的动机。[5]因为任何一个考生在付出同样的努力之后都希望得到同样的回报。这种“招生本地化”同样加剧了教育的不公平,因此不少有权有钱的外地考生移民至北京参加高考。
三、解决“高考移民”问题的建议
(一)健全基础教育体系,促进“起点”的公平性。
“高考移民”完全靠“堵”是无法完全控制的,引发“高考移民”现象的深层原因是教育资源的配置不均衡。实际上,“高考移民”是当前高考制度配置社会稀缺资源——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方式被“寻租”活动扭曲后所作出的一种资源合理配置的自然冲动。[6]因此,首先要调整教育资源在全国各地区分配不均衡的情况。换言之,就是要完善西部、偏远地区的基础教育体系,使全国各地区的“起点”尽可能公平。詹姆斯·柯尔曼(J.S.Coleman)曾说:“如果我们以教育的产品或者结果来界定‘均等’,则教育机会均等是个永远无法实现的理想。”[7]国家在分配教育资源时要遵循补差的原则,加大对西部及偏远地区的教育资源投入,加大西部及偏远地区基础教育的扶持力度,改善学校的办学条件,提高教师的各方面待遇,减少贫困生的错学率;在政策上鼓励大学生支边,到落后地区支教,实行人才接力计划,不断提高当地的教育质量,促使该地区的基础教育水平逐步提升。[8]这样不仅可以健全西部及偏远地区的基础教育体系,还可以缩小基础教育的差距,使我国的基础教育达到相对平衡,从而为西部及偏远地区考生高考竞争力的提高和全国统一录取分数线的实施创造条件。这样,“高考移民”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二)改革户籍制度,消除“高考移民”是实现教育公平的保证。
为了防止“高考移民”争夺本地的高考名额,很多省市都采取“堵”的措施,虽有效果,但是并不能从根本上阻止“高考移民”,而且可能会引起更大的矛盾,造成更大的不公平,甚至形成更严重的社会问题。只有从源头上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才能更好地解决“高考移民”问题,才能更好地促进教育公平。有关部门必须对这种体现人生依附和等级差异的户籍制度及依附于这种户籍制度之上的就学制度进行彻底改革,打破这种教育的“地方保护主义”。
目前现实情况下,实现没有户籍限制的高考还有一定难度,个别省市虽然放开了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高考限制,但是都是有条件的,连上学都成问题,何况是参与高考。要合法合理地解决教育公平问题,最终必须打破户籍管理,没有户籍限制的高考才是理想状态。
(三)改革现存的高考招生制度,增加自主考试招生的权利。
高考招生制度是我国教育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对于高中教育及其以前的教育,高考相当于一个指挥棒,起着重大的指导作用;对于大学教育来说,高考提供的是一个基础起点,起着重大的制约作用。高考招生制度的改革是完全必要的。高考招生制度的改革措施之一就是逐渐把综合评价加入到高考招生中,也就是说高考成绩不是作为高校录取的唯一依据,要把高中阶段的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作为高校录取的一个重要参考。这样不仅可以打破“一考定终身”的局面,更加公平公正地评价一个考生,而且可以从另一个方面消除那些“空挂”到某个地区的“高考移民”。改革现行全国统一高考招生制度的另一个措施是增加高校自主考试招生的权利,形成高校特有的教学理念和办学特色,加快创新型人才的培养。高校可以按照自己学校的特色和专业要求,录取那些在自己学校有发展空间的考生,进而更好地促进自己学校的发展。高校自主招生可以采用综合评价的方式,既有面试的成绩,又有高考的成绩和整个高中三年的学业水平成绩。在综合评价条件下的高校自主招生不仅增加了考生的选择机会,而且从根源上最终解决了“高考移民”的问题。
高考招生制度的公平与否,不仅是人才选拔和“高考移民”的问题,还涉及公民对国家信任的问题,所以高考招生制度的重点应该是如何实现更加公平,综合评价和自主招生是高考招生制度的方向,所以在满足条件的同时,必须毫不犹豫地实施。
综上所述,对于“高考移民”现象,“只堵不疏”的效果显然是有限的,它不可能真正解决这一问题。“高考移民”问题拷问的是我国的教育体制和户籍管理体制,尤其是在高考中存在的“教育公平”这一问题。国家必须从教育公平入手加大对教育资源的宏观调控力度,在政策上向高等教育资源相对匮乏、基础教育相对落后的省份倾斜,平衡地区之间的基础教育发展,大力发展贫困地区的高等教育,加速实现该地区高等教育大众化。实现全国范围内高等教育入学率的大致平衡,使不同省份考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基本均等,这样,“高考移民”现象就会自然减少。这比有关部门每年花大量人力、财力查“高考移民”要有效得多,这样才有可能从源头上真正解决“高考移民”这一问题。
参考文献:
[1]刘海峰,樊本富.论西部地区的“高考移民”问题—兼论科举时代的“冒籍”现象[J].教育研究,2004(10):76-80.
[2]姜世健.高考移民现象的成因分析[J].教育发展研究,2008(17):30.
[3]宁夏:北京=1:20高校招生名额分配不公再起纷争[EB/OL].http:///domestic/difang/2005/07/12/2207910.shtml.
[4][5]史蒂芬.P.罗宾斯,蒂莫西.A.贾奇.组织行为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12):173.
从11月1日起,考生可自行登录报名网址ganseea.cn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并到户籍或学籍所在县区考试招生机构或县区考试招生机构指定地点按照要求进行报名资格审查等程序。
考生报名时须提供二代身份证。报名期间确实无法及时办理正式身份证的考生,可到户籍所在派出所开具带数码打印照片的户籍证明参加报名,考试时必须使用正式身份证。
户籍从外省迁入我省三年以上(含三年)的考生,其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具有当地户籍,且考生本人具有我省高中阶段连续三年学籍(时间计算到高考当年8月31日)并实际就读的,可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具有我省高中连续三年完整学籍并实际就读的,可在我省报名参加普通高考。
作者简介:马颖慧、周小琳,青岛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一、平等受教育权
(一)平等受教育权的涵义及历史发展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我国公民具有受教育的权利。实现平等的受教育权已经成为当今教育改革的重点和目标,在当今已经受到了普遍的关注。广义上讲,受教育权既包含每个人平等的接受教育的权利,也包含要求国家提供教育教育机会的请求权。从狭义上讲,受教育权是公民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受教育权它是一种积极的社会权利,是与福利国家的国家观相对应的人权,为了保证每个人都能过上合理的生活,而要求国家采取形影的措施以保证该项权利的实现。
从平等受教育权的发展来看,它已经发展为普遍意义上的人所享有的权利,是每个人为了人格的全面发展都应该享受的权利。最早把受教育权作为国家义务的宪法是德国的1919年魏玛宪法。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则明确受教育权为每个人的基本人权。1966年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不仅重申了受教育权,而且公约的第13条还对受教育权的内容作了全面的规定,这也是迄今为止关于受教育权内容最为详尽和全面的叙述。二战后,各成文宪法国家纷纷把受教育权写入宪法,成为公民的基本权利。
(二)平等受教育权的意义
1.平等的受教育权是实现其他权利平等的基础。通过实现受教育权的平等可以提高公民的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水平,解决社会弱势群体的地位,缩小社会贫富差距。
2.它符合公民社会的契约精神,能够充分体现公民作为国家主人的政治地位,是人民主权的体现。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处于当家作主的地位。公民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国家应当提供必要的教育资源和教育设施,以更好的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3.它符合人类寻求个人全面发展的价值追求。每个人都有追求自己理想的权利,实行异地高考,为他们个人的全面发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为其个人的发展提供了足够的空间,人们通过教育以实现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统一。
二、异地高考符合平等受教育权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推行户籍制度下的高考制度。但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进城务工人员的增多,使该制度的弊端暴露无遗,严重影响我国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权,因此推行异地高考政策是必要的:
(一)保障和实现宪法赋予公民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国家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的权利。国家有义务保障公民行使该权利,此外国家还应颁布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提供必要的教育资源配置来帮助公民实现基本权利。
(二)顺应时展潮流,符合进步精神
实现平等受教育权是当代教育的主流思想,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将平等受教育权列入宪法之中。社会应尽其一切的可能来赞助公共理智的发展,并使各个公民都能享受教育。
(三)符合我国现阶段发展的要求,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我国现在正处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市化水平越来越高,社会贫富差距拉大,人口流动大,市场经济繁荣的历史时期,人们越来越注重社会公平和个人的发展。推行异地高考政策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权,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修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增强我国的国际竞争力。
三、从平等受教育权的角度审视现行异地高考政策
在21世纪初,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城乡发展不均衡,各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差距拉大,由此导致大量的落后地区的人口涌入经济发达的地区务工,使得地区间流动人口增多。大多数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从小就跟随父母进城。四部委的《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教育考试工作的意见》把制定随迁子女的升学考试的具体政策的责任交由地方。各省份均通过设置“门槛”来限制外来考生在本地区参加高考都要求随迁子女或其父母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在本地区参加高考,这与实现平等受教育权有一定的距离,并且异地高考方案的推行还是有难度的。
(一)异地高考政策的推行难点
异地高考是我国高考制度的一次改革,此次改革必然会受到其自身条件不足和现存高考制度的阻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高校招生制度是异地高考推行的内在阻力。现行高校招生制度是以省份为单位进行录取,各省份自主制定招生政策,划定录取分数线,不同的省份所指定的标准有较大的差异,尤其是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区的差异更是明显。各省份都会向本地区考生倾斜,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对外来考生采排斥的态度。同时,我国高校招生制度采用以高考成绩作为唯一的标准,忽略了过程性评价的重要性。因此,仅靠高考成绩作为评价标准的招生制度成为推行异地高考的内在阻力。
(二)异地高考政策的出路
异地高考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是有困难的,因此我们在实施的过程中要有相应的对策来解决异地高考所出现的问题。一方面,要改革现行的户籍制度。尽管户籍制度对我国社会的稳定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近几年户籍制度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问题,因此要改革户籍制度以适应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我国的高考制度是按省份分配录取名额,使得教育资源丰富地区的考生享有更多的机会进入名牌大学。因此,笔者认为,应当打破这种现状,要按照各省份考生报考人数的比例来分配高校的录取名额。同时,也要增强对考生学籍的要求而弱化对考生家长住所、工作等方面的限制。
(三)从平等受教育权评价异地高考
到目前为止,各省份均已经出台了关于异地高考的政策,虽然各省的门槛有所不同,但都对现行的制度进行了改革创新,都实行有条件的异地高考。实行异地高考政策既会产生积极的影响,但随之也会带来些许不利之处,但总体来说利大于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有利于推进高校招生制度的改革。我国实行按省份分配招生,伴随着异地高考政策的实施,大量的考生跟随父母来到务工的地区接受教育并且参加高考,影响本地考生的高考录取率,使得现行高校招生制度面临巨大的挑战与威胁。因此,为了促进教育公平,维护社会稳定,有必要改革现行的招生制度,建立公正合理的教育制度。
其次,有利于平等受教育权的实现。各省份所制定的异地高考政策虽然都设置了一定的条件,或许会让一些对异地高考抱有很大希望的人们感到失望,但对于随迁子女来说,异地高考却是场及时雨,有利于公民享受公平的教育资源,实现平等的受教育权。
戴着黑框眼镜的“辩证法”看上去拘谨和内敛,作为一个父亲,他心中时刻高悬一把剑——他和两个孩子的户籍还在贵州省遵义市的农村里。正在深圳市区读高一的大女儿,尽管生在深圳长在深圳,却没有资格参加2014年在广东的高考。
两次失败的“购房入户”
游走在深圳市区,不论是户外广告,还是地铁和公交站牌,随处可见“来了,就是深圳人”这样的温馨话语。而深圳这座城,从小渔村到大都市的每一个转变,都凝聚了移民的青春。截至2011年,深圳的常住人口1046万人,户籍人口近268万人,仅占25.6%,非户籍人口778万人,占74.4%,深圳市的人口常年属于“倒挂”状态,在这个“本地人”一直是少数派的移民城市里,“户籍”这两个字一度显得没那么重要。孩子一路从幼儿园念到了高中,从没因为户籍问题失学,但高考对他们而言,却是一道硬生生的屏障。
自从五年前父亲在贵州老家过世,“辩证法”把母亲接到了深圳,从此再没回过老家,“孩子从小在深圳长大,都觉得自己是深圳人。”回到贵州探亲,女儿会水土不服浑身长疮,也听不懂贵州方言。
在入户这件事情上,“辩证法”显得气馁,“在深圳,孩子入学是呈金字塔状,从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人数是递减的,极少外地孩子能在这里上高中。”绝大部分家长在孩子上高中前,已经把户口迁到了广东省内,即使不是深圳,“像我这种,孩子已经上高一了,户籍还没解决的,极少。”同时,上初一的小儿子也屡屡跟他提到,不少同学以后就不会跟着一起念书了,“因为要转回老家去念。”
全家生活在深圳、已经没有“老家”可以回的“辩证法”着急了。他是个体户,为了入户已经折腾了四五年。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深圳门槛很高,不少学历不高的家长找到了另一条捷径——“购房入户”。这在珠三角附近的地区一时成了香馍馍,只要可以落户广东省内,不论是惠州、中山还是肇庆,都是家长们的选择。对于在深圳工作的外地家长,毗邻的惠州成了购房入户的首选地。
看到不少朋友都在奔忙购房入户,“辩证法”也蠢蠢欲动。2008年,他卖掉了深圳的房子,在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买了房。但2009年6月,大亚湾暂停办理购房入户手续,这个消息犹如晴天霹雳,而时间节点更像一道铁幕一样将他挡在户籍的闸门之外。每当提起来这件事情,“辩证法”就很懊悔,他叹了口气,“我和我妻子的户籍地不在一个地方,在两边办手续很麻烦,来不及准备资料,入户的机会就这样错失了。”
等到2010年10月大亚湾重新启动购房入户,门槛只能用“苛刻”来形容。“在大亚湾区工作一年以上,所购商品房套内面积60平方米以上”,或者“其他购房人员,所购商品房套内120平方米以上”。不仅如此,重新开放的购房入户,还需要本地社保,“辩证法”放弃了,“我的社保一直在深圳,本来就在深圳工作,如果把社保迁到惠州去,我也找不到接收单位。”
2011年,为了入户广东的“辩证法”再接再厉,在惠州市淡水镇以不到20万买了一套小户型的二手房,“本想着大亚湾那边错过了,但是淡水没限制。”办理入户的时候,他和家人奔跑于自己和妻子的两个户籍地,不停地托人办材料,入户手续却卡在了淡水的街道办。这位疲于奔波的父亲愤怒了:“不知道他们要求的手续到底要怎么个办法,格式到底怎样,没有人说得清楚。”他跟街道办的工作人员当场闹翻。
直到现在,他也说不清楚到底卡在哪里。有朋友提醒他,“你不懂啊,如果给个红包,基本都能办成。”这下,他承认自己较真了,“朋友告诉我,他们比我的情况更复杂,他们都弄好了。”最后,“钻牛角尖”的“辩证法”卖掉了淡水的房子,“不要了”,入户的事也搁置了下来。
一度活跃的家长QQ群
“‘异地高考’四个字听起来很刺耳啊,什么叫异地高考?孩子从生到学习一直在这里。”“辩证法”直言对“异地高考”这个提法不满。在各省异地高考政策出台前,各地家长们已经有了不少活动表达诉求,激烈如北京和上海,而在深圳,前几年也活跃着一群要求争取平等权利的家长。大家都通过QQ群互通有无,组织讨论和线下活动。
取消高考的户籍限制,这是“辩证法”和不少深圳家长的憧憬和梦想,而按照广东省异地高考政策,要在2014年考大学的女儿,只能回到户籍地贵州省参加高考。已经离家18年的“辩证法”认为这并不现实,“我们全家人都生活在深圳,在老家没人照顾女儿。她连那边的话都听不懂啊。”
高考是否应该和户籍挂钩,在取消高考报名户籍限制的大多数省份,已经不是舆论关注点。但在北京和上海,高门槛的高考“准入证”一直是舆论交锋的焦点,在这个话题上,已经有不少鲜明而活跃的形象站了出来:在北京拥有上海户籍的家长胡杨、反对“异闹”的“老北京人”、十五岁女生占海特、上海反派老崔、法学学者张千帆、律师许志永等。而同样为异地高考设置了“户籍限制”门槛的广东,看上去却显得波澜不惊。
事实上,几年以来,深圳的家长们一直在行动,最常见的表达意见的方式,就是去深圳市教育局办和征集签名。“辩证法”曾经是深圳家长QQ群的群主,群里还有不少北京的家长,“因为北京那边消息灵通。”QQ群很快突破了200人的限额。
群里的家长们一度活跃,多次去深圳市教育局表达意见。在2011年,“辩证法”曾经跟四个家长一起去教育局办,办的工作人员回复,“高考政策必须由广东省出台才行,我们只能向上汇报。”因为家长们造访的次数太多,到最后办索性不再接受预约,家长们连门都进不了。
除了去教育局,家长们还积极征集签名,“那时候大家几乎每个周末都去深圳书城,聚一下看看得到多少签名。”很多家长自愿跑到学校去,找学生和家长签名,“很多人做这样的努力,很有默契。”他回忆,“我们的要求是高考应当取消户籍限制。”最后,签名的传单都放在一起,“有好大一摞。”
为了放大声音,群里有几十个家长在深圳龙华的一个广场上征集签名,但立刻遭到了保安的制止。“辩证法”认为,从那时开始,QQ群里出现了异样,他不确定是激进的家长还是冒牌家长进群“捣乱”,发表过激言论,最终导致QQ群在后台被解散。
“大家也都在为了生存而狂奔,又受到了不少挫折,北京上海那边反对的声音此起彼伏,在深圳,我们就对这个东西(取消高考对户籍限制)不抱希望,但都闷在心里。”“辩证法”开始心灰意懒。
如他所说,那些把不满闷在心里的家长们,不少人都加紧办理,陆续解决了入户问题。“辩证法”仍然记得去教育局办的时候,有个家长异常激动,“他的孩子下个学期马上要高考报名。”无望之下,这位家长最后选择了购房入户广东,“跟亲戚借了十几万,在惠州买了二手房办了入户。”
死水微澜的“梦想”
家长QQ群在2011年被解散之后,“辩证法”又建了个群,取名为“梦想”。但气氛显然与以前大为不同,“现在连找签名都没有了,大家都在观望。”尽管仍是群主,他没有得到家人的支持,太太认为他在“耽搁时间”。相比很多在北京、上海的家长活跃在网络和行动上,他为自己的沉寂找到了理由,“不少家长在北京奋斗很多年,有比较好的经济基础,有这么多时间去做这些事,我的担子很重,很难抽时间去做。”经历四五年的折腾,“辩证法”已经激情不再。
小店时不时有客人过来买奶茶,地下商业区回荡着中国风民乐。“辩证法”皱着眉头说道:“广东有了孙志刚案件才取消了暂住证制度,重庆有了任建宇被劳教才改革了劳教制度。中国的任何改革都要做出牺牲,难道教育改革,也要有几个家长跳楼、几个学生为了这件事情死在哪个角落里才改革吗?”
回到现实,大女儿参加高考的日子一天天临近。不愿意让孩子去读广东的职校,又无力供孩子出国,却也不打算让她回户籍地贵州高考,他只得继续奔跑在“入户”的路上:“我打算抽空看看书考高级职称,考两个就可以入户了。”
2012年,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政策的准入分值是100分,拥有一个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可以拿到70分,如果考到了两个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入户深圳就不是问题。“我的朋友都考过了,我是学计算机的,考两个计算机类的高级证书,应该不难。”不过他也承认,广东的积分入户偏重于学历和职称,对学历和文化程度不高的家长来说,考职称并非那么容易。
QQ群里的其他人
除了为了孩子争取权利的家长,QQ群里还有其他热心群众,比如已经入户深圳的老黄和未婚青年“思维”。
1982年,老黄和同事们被一个火车皮拉到了当时的深圳,成了第一批建设特区的排头兵。从此,老黄和家人在这里落地、生根。直到2003年,老黄的儿子要参加高考,他们才清楚地明白,深圳这座城市依然遥不可及:“我们是国企员工,但是总部在北京,我在分公司,户口一直没有落实到本地。”在当时,通过考试来取得入户资格,对五十多岁的老黄来说,是个不低的门槛。
2003年,非典肆虐,念高三的儿子独自一人回到了户籍地成都参加高考。尽管已经是十年前,老黄回想起来仍然难以平静,“那时人员流动是被控制的,儿子一个人上了飞机,我们没法送他回去。”也因为非典时期的人流控制,儿子高考时,老黄和妻子没能在儿子身边陪伴。
“四川用的人民教育版教材,和广东版本不一样的,压力好大。”老黄的儿子从幼儿园到高中都在深圳念书,回到成都,他最终没能适应四川的考试。从成都一家三本院校毕业之后,孩子找了一份在深圳的工作,这时候,他终于与父母在一座城市里团聚。
2007年,老黄的太太终于通过劳动局的考试获得了深圳户口。在QQ群里其他家长看来,他们家的“问题”已经过去了。然而,“高考”和“户籍”这两个词一直是这家人迈不过去的一个坎儿,“我儿子一直有抱怨,他一直怪我们没有给他一个好的环境,当时没给他弄好户口。现在儿子还埋怨我——这种事情,一辈子都忘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