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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业务性质较强的检察机关,档案不仅承担着资政、存史的重要文化功能,更是促进规范诉讼的重要载体,在为检察业务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和潜在优势。检察机关各类案件的诉讼档案真实地记录着检察活动的始终,是国家司法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做好检察工作的必要条件,是检察机关建设与发展及公诉工作完整、准确的见证。笔者作为一名负责档案工作的干警,体会很深,同时感到责任重大。
一、检察机关“诉讼档案”的概念
检察诉讼档案是人民检察院以办理案件为目的, 依法进行诉讼活动所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 并按照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集中保管的诉讼文书、声像材料及其它材料的总和。检察诉讼档案是国家重要专业文书的一部分,是人民检察院检察活动的真实记录,它由办理案件的业务部门形成,按照问题分类法可以将诉讼档案分为四类, 即: 侦查、审判监督的刑事案卷;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刑事案卷;控告申诉案卷;民事、行政诉讼案卷。
二、诉讼档案工作的现状
诉讼档案是基层院在工作中所产生的全部档案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构成整个检察系统诉讼档案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档案工作是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及提供利用等各项工作的总称。检察诉讼档案工作关系着整个检察系统档案的积累和发展。
(一)对诉讼档案工作不断规范化
以前,检察机关对档案工作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在90年代初期开始起步发展,而基层检察院诉讼档案规范化工作则起步则更晚。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信息化的发展,档案的作用日益凸显,拥有一定数量检察业务档案的检察机关对档案工作的重视程度也与日俱增,近年来,检察机关整体档案意识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不按规定组卷、随意放置的档案材料也得到了基本符合规范的收集及立卷、归档;诉讼档案利用率及利用满意度大幅度提高等。
(二)诉讼档案工作制度建设不断完善
为做好检察机关诉讼档案工作,以便更好地服务检察大局,高检院、省院都通过发文对诉讼档案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使各级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院的档案工作有章可循。最具代表性的是高检院2000年下发的高检会20003 号文件《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及《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保管期限表》三个规定。这样,检察诉讼档案涉及到的案卷种类、归档范围、整理装订、归档时间、排列顺序具体问题都“有章可循”了,检察机关的档案管理工作也逐步走上规范化的良性轨道。
三、现阶段存在的问题
(一)案卷质量问题
1、卷内材料顺序混乱、材料不全
当前基层检察机关归档的诉讼档案几乎都存在每本卷宗内材料的排列顺序各不相同的问题。不同的立卷人按照各自的方式立卷,而没有按照实际的诉讼程序立卷,不能逻辑地反映案件的办理程序,致使案卷的有机联系性不强;另外,材料收集不齐全的问题也普遍存在于各基层检察机关的档案工作中。
2、卷内文件目录填写不详
卷内文件目录是反映卷内有何材料的重要工具,详细填写卷内文件目录,可以一目了然地看出卷内材料的具体内容,方便查找和提供利用。以侦查、审判监督的刑事案卷中的审查批捕材料为例,审查批捕的材料包括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阅卷笔录(包括综合汇报提纲和主要证据摘录)、讯问被告人提纲、提押证或传讯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送达回证等27项文件和材料,但在卷内目录中的题名栏内上往往只能看到简写的“批捕材料”,而没有具体的材料名称;有的材料中责任者和发文字号也往往被忽略不写,这样的话,卷内文件目录完全体现不出卷宗内的批捕材料里到底有哪些文件、材料及文件、资料的来源是哪个单位。如果利用者要查找由某一单位产生的关于某事件的材料,此时卷内有几份出于不同单位而内容都是关于该事件的材料时,必须对这些材料逐一进行翻阅,这样便不利于档案的保密和利用。
3、卷宗封面的收案日期和结案日期填写混乱
大部分基层院对已归档卷宗的收案日期和结案日期的填写都是不规范的。如:侦查、审判监督的刑事案卷卷宗封面上填写的收案日期有的是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意见书上的日期,有的是公安机关意见书上的日期;案件的结案日期填写的是书上的日期或者是法院判决书上的日期。
(二)档案收集、归档不及时
有些业务科室在每年移交诉讼档案时,不仅会有上一年度的卷宗,前一年,前两年的档案会被一起移交,这就说明在当年的年度里,档案卷宗没有被及时地收集和归档,这样不仅耽误了工作中的利用,也增加了档案管理员的工作难度。
(三)档案数字化程度不高
随着社会信息化的发展,各类新技术逐渐投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档案工作也不例外。在一些比较发达的城市和一些专业的档案馆,档案工作的信息化程度已经达到先进水平,然而在基层检察机关由于条件的限制,很多先进的技术都没有被普遍采用,造成档案信息不能得到最大化的开发,浪费了很多信息资源。
三、存在问题的原因解析
以上问题的根源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第一,档案意识不强,档案法制观念淡薄。检察档案在工作中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但由于有些办案人员档案意识不强等原因,对档案管理工作重视还不够,档案意识薄弱。监督力度不强,虽然把档案管理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也有专人负责抓落实,但真正把档案管理工作作为部门工作有效机制来抓方面还存在缺陷。如诉讼档案不及时整理、装订、归档, 移交综合档案室,而是放置在各职能科室。第二,档案硬件设备不齐全。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要不断从改善档案装备条件,扩充库房容量;优化档案保管环境上狠下功夫,配备空调、微机、除湿设备、消毒设备,最大限度地保护好档案,尽可能延长档案的寿命。第三,档案管理制度有待健全。《档案法》中明确指出:“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检察档案同样也有一个发生、发展和提高的过程。就其程序而言也有收集、整理、鉴定、检索和提供利用等各项工作。因此,科学化的管理不仅体现于有完善的工作体制和较现代化的工作手段,还需要建立健全完善的制度体系。 第四,档案管理工作缺乏创新意识和与时俱进的思想。目前,检察档案管理工作只是停留在收集案卷、存档,未能达能充分建立便捷的信息化归档登记、查借档登记和检索工具,使档案管理更加科学化。
四、对策和建议
(一)提高认识,增强档案意识。档案工作是一项默默无闻的工作,但并非“沉寂无声”。可以通过严抓档案源质量,不断改进、完善档案管理手段,挖掘档案信息资源,来全面提升档案管理“有为”的新形象。要教育广大检察干警转变思想观念,不断增强档案意识,增强服务意识,为检察档案工作更好地开展奠定良好基础。针对检察人员档案意识不强的现状,应将档案工作纳入院党组议事日程,对档案工作中急需解决的人员、设备、经费等具体问题高度重视,充分保证档案软硬件设施适应档案工作的要求。要大力宣传《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档案应由档案室集中统一保管,不得各科室或个人私自存留,从而提高广大干警的立卷归档意识。全体干警要克服“重办案不重档案”的思想,全心全意配合,支持档案工作。并且要增强时间意识,做到案卷材料谁结案谁装订,归档材料及时移交归档。做到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直接落实,把档案工作切实的变成全院一体的工作。另外,档案室要配备专职、专业的档案员,各处室内勤兼职档案员,使档案工作层层递进,真正落到实处。要重视档案材料的完整规范,做到档案材料保存完整,有价值该归档的都要归档。在整理过程中要重数量,也要重质量,并严格按照归档工作标准,减少归档卷宗中页码重叠、顺序颠倒等问题,确保归档质量。
(二)健全制度,狠抓立卷归档工作。针对检察档案整理工作不规范、归档不及时等情况,应在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的前提下,狠抓立卷归档工作。如把归档工作纳入考评,确保归档档案文件质量。检察档案是检察工作的重要载体,是保障各项工作顺利发展的重要基础,档案规范化建设是衡量一个单位工作成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将档案工作建设纳入考核的范围,对办案人员、科室内勤、科室业务档案整理人员、档案室管理人员都要制定出责任分工和考核标准,督促其做好归档工作,确保归档档案文件质量。
(三)加强培训教育,提升档案管理人员素质。随着社会的发展,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档案工作所面临的任务、工作环境、服务对象、管理模式都在发生变化,现代信息技术已经渗透到检察档案工作各个环节。档案信息化建设对档案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需要加强对档案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不断提升其综合素质。
1、要加强对档案人员的培训教育。档案人员的综合素质直接关系着检察档案工作的质量与水平。应着重加强对档案人员的业务培训,强化岗位学习和训练,促使他们牢固树立起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努力学习档案专业知识和科学技术,使其对本单位档案的数量、内容、种类、价值等做到心中有数,创造性地开展档案工作,不断提高业务素质,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的要求。
2、要加强对办案业务人员的培训教育。业务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直接形成大量的文件资料,他们的立卷归档水平直接影响着检察档案的质量。为此,除了对专门的档案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外,还需要加强对业务人员的培训教育,组织他们学习文书档案、诉讼档案归档等方面的基本知识,使其掌握基本技能,明确基本要求,从而提高立卷归档、诉讼案卷管理工作的质量。
2020机关财务工作总结范文一:时光流逝,不知不觉间,20__年已经过去一半,在公司各部门领导和负责人的配合下,财务科认真完成所有财务核算及收支工作,对公司各部门财务指标进行考核,分析及监督,对各种报表的上报,帐务的处理等都已时间过半任务过半。在编制预算、资金安排上做到量入为出,以下是我所总结的2011年上半年财务工作总结,敬请各位领导提出宝贵意见。
一、以人为本抓管理,夯实基础促工作。
1、坚持学习,不断提高工作能力。
年初我们制定了科室学习计划,坚持正常的科室集体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组织科室人员学习政治理论知识和财经专业知识,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努力建设“在学习中工作、在工作中学习”的学习型科室。不断吸收新知识,与时俱进,适应工作需要,提升整体工作能力。引导科室人员团结一致、谦虚谨慎、真诚待人,踏实工作、加强品性修养,做一个高尚而有品位的人,树立良好形象。
2、明确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制。
根据省局党组提出的三化管理的要求,紧紧围绕如何又好又快地完成今年财务工作的目标任务,积极进取、扎实工作成效显著,为确保又好又快地完成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任务,财务科制定工作岗位责任,明确人员岗位的职责权限、工作分工和纪律要求,月月有工作计划,周周有科务会,强化了人员的责任感,加强了内部核算监督,同时促进了财务人员合作与团结,从制度上奠定了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基础。
二、围绕目标抓落实,扎实工作出成效。
1、上半年财务收支情况
全系统实现收入103万元,占年度预算26%,比上年增长-44%;其中:市局收入40.5万元,占年度预算21.3%,比上年增长-80.2%;
全系统实现支出593.2万元,占年度预算的60.5%,比上年同期增长38.2%;其中:市局支出220.9万元,占年度预算61.3%,比上年同期上升41.4%;县级局支出272.3万元,占年度预算43.2%,比上年同期上升29.6%;
2、规范财务管理,年初重新修订了财务管理制度以及对县级局的预算定额执行标准,认真编制了全系统的财务总预算和各单位的财务收支预算,为规范财务管理提供了制度保证,今年对全系统的财务收支两条线的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中没有发现大的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都是按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3、加强报账员队伍建设,组织报帐员进行了微机应用技能培训及相关业务知识培训,下基层指导工作,提高了报帐员办公室自动化应用能力和工作效力。
4、合理调度资金,保证全系统事业发展的需要。
根据年度预算和全系统事业发展需要,及时调度资金,保证了全系统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转。
5、对全系统固定资产进行了核查登记,组织下发了国家局配备执法车辆和办公用电脑、快检装置、复印机等现代办公设备并组织安装调试,使全系统的办公条件又上了新的台阶,对全系统往来款进行了清查,为迎接省局的检查做好了准备。
完善了固定资产台账,为下一步全面资产清查打下了基础。
6、积极整理会计档案,规范会计档案管理。
我们克服了时间紧、任务重的困难,组织全科室人员对2011年的会计档案进行整理归档,经过一个多月的努力,完成了会计档案归档工作。
7、完成了两个县局的基本建设初步设计方案,现正在办理有关手续,预计今年年底能动工新建。
财务科在领导的关心指引下,兄弟部门的大力协助下,完成了新旧标准的顺利更替,我们深知以前的工作不能说明什么,还有很多的挑战与我们出国留学同行,请领导放心,财务科一定会一如既往、排除万难,与其他兄弟部门一起帮领导分忧,做好财务部11年下半年工作计划,尽全力完成领导交付的各种任务,为公司的发展贡献自己应尽的力量!
2020机关财务工作总结范文二:多年来,受地方财力制约,州财政对我院的经费预算严重不足,难以保障我院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2013年我院搬迁工程进入实施阶段,基建投入很大,大宗装备建设任务繁重,加上维持正常运转需要,使得我院长期存在的收支不平衡的矛盾更加突出,为此,我院本着“以收定支,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制定了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实行领导及科室经费包干的办法,在对过去几年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后,给领导及各科室分配一定数额的经费指标,实行限额包干、超支自负的方法,突出了重点工作和重点开支项目,合理安排经费支出,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克服了大手大脚和铺张浪费的做法,对经费使用从严控制,从而使得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保证了我院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检察事业的发展。
此外,我院还加强了对财务管理的监督机制,院财务定期通报全院各类经费的开支情况,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和有关部门的监督。通过我们的不断努力,我院的财务工作未出现任何差错及违规事故,并得到州财政及州会计核算中心的一致好评。
二、加强外部联系,力争得到最大支持。
在加强内部管理,做好“节流”工作的同时,我院还积极“开源”,不定期的向州委、州政府、上级检察机关及州财政局汇报工作,由检察长及主管财务的副检察长亲自跑经费,如实反映我院经费紧张的困境,使党委、政府能更多的了解我院的难处,以得到他们的理解和支持,从而争取较多的预算资金和各种专项资金。
同时为了保证我院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及全院干警的切身利益,我们还积极协调与医疗保险中心、养老保险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相关单位的关系,并做好联系工作,以保障干警应该享受的福利待遇能够得到保障。
三、做好上下衔接工作,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由于我院处于省院和出国留学基层院的中间环节,在做好我院财务工作的同时,我们还认真做好了向上级院的汇报工作和对下级院的指导工作。每年我院都认真做好省院布置的年度报表编制任务,并且对下级院的年度报表编制工作进行认真负责的指导,以使得我州检察机关的报表能真实的反映出我州检察机关经费开支的实际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近几年来,我院财务报表的编制质量大大提高,财务报表编制人员多次获得省院财务报表编报先进个人。
我院还积极配合省院进行各项经费调研工作,20__年,认真完成了省院布置的全省检察机关经费调查报表,并写出了质量较高的经费调研文章。此外,我院财务还不定期的主动与省院财务就服装款等款项进行对帐,以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2020机关财务工作总结范文三:一、重视内部管理,做好机关后勤保障工作。
多年来,受地方财力制约,州财政对我院的经费预算严重不足,难以保障我院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2008年我院搬迁工程进入实施阶段,基建投入很大,大宗装备建设任务繁重,加上维持正常运转需要,使得我院长期存在的收支不平衡的矛盾更加突出,为此,我院本着“以收定支,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制定了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实行领导及科室经费包干的办法,在对过去几年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后,给领导及各科室分配一定数额的经费指标,实行限额包干、超支自负的方法,突出了重点工作和重点开支项目,合理安排经费支出,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克服了大手大脚和铺张浪费的做法,对经费使用从严控制,从而使得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保证了我院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检察事业的发展。
此外,我院还加强了对财务管理的监督机制,院财务定期通报全院各类经费的开支情况,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和有关部门的监督。通过我们的不断努力,我院的财务工作未出现任何差错及违规事故,并得到州财政及州会计核算中心的一致好评。
二、加强外部联系,力争得到最大支持。
在加强内部管理,做好“节流”工作的同时,我院还积极“开源”,不定期的向州委、州政府、上级检察机关及州财政局汇报工作,由检察长及主管财务的副检察长亲自跑经费,如实反映我院经费紧张的困境,使党委、政府能更多的了解我院的难处,以得到他们的理解和支持,从而争取较多的预算资金和各种专项资金。
同时为了保证我院各项工作的正 常运转及全院干警的切身利益,我们还积极协调与医疗保险中心、养老保险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相关单位的关系,并做好联系工作,以保障干警应该享受的福利待遇能够得到保障。
三、做好上下衔接工作,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由于我院处于省院和基层院的中间环节,在做好我院财务工作的同时,我们还认真做好了向上级院的汇报工作和对下级院的指导工作。每年我院都认真做好省院布置的年度报表编制任务,并且对下级院的年度报表编制工作进行认真负责的指导,以使得我州检察机关的报表能真实的反映出我州检察机关经费开支的实际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近几年来,我院财务报表的编制质量大大提高,财务报表编制人员多次获得省院财务报表编报先进个人。
我院还积极配合省院进行各项经费调研工作,20__年,认真完成了省出国留学院布置的全省检察机关经费调查报表,并写出了质量较高的经费调研文章。此外,我院财务还不定期的主动与省院财务就服装款等款项进行对帐,以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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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强精品意识,提高办公室重点工作水平
以做好每一项工作为前提,突破办公室工作中“按部就班”的传统思维,一丝不苟做好办公室的重点工作,高标准、高质量、高水平、高效率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1、参谋辅助力求抓住关键。积极按照全局的工作部署,紧扣全局中心工作,密切关注和把握不同阶段的工作动态和工作重点,前瞻思考,超前谋略,尽力发挥参谋辅助作用,为领导班子决策、部署、推进各项工作提供富有实效的意见建议。
2、办文办会力求精炼。认真执行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严格把好行文关、会签关、政策法规关、文字关和格式关,切实提高公文质量;建立健全文秘工作责任机制,不断提升文秘人员写作能力。认真做好各项会议的会务筹备工作,力求达到会议目的,收到实际效果。
3、信息督查力求落到实处。按照政务信息上报的要求,确保各项工作信息快速报送,切实发挥作用,坚持全方位、多领域、多角度的报送信息。进一步落实督查制度,建立健全督查工作的责任、检查、通报、反馈、考核、专报等机制,针对全局部署的各项重大任务,结合实际开展重点督查,及时了解掌握贯彻落实过程中的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认真抓好督办情况的反馈工作,务求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结果。
二、增强责任意识,提高办公室后勤保障水平
致力于打造办公室热情、高效的服务形象,牢固树立办公室工作的责任意识,紧紧围绕全局中心,服务机关工作人员,严格工作标准,狠抓规范管理,切实增强工作的前瞻性和主动性。
1、加强财务管理,打好“金算盘”。严格执行机关财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切实发挥理财职能,进一步加强财务人员业务培训和纪律教育,做到精打细算,勤俭持家,在做好日常财务管理的同时,重点做好预算、决算的编制与执行工作,努力实现预算编制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和透明化,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
2、加强行车安全,把好“方向盘”。进一步加强机关车辆安全管理工作,认真组织学 习《道路交通法》等相关法规及车辆保养维护常识,落实安全行车考核机制,切实加强驾驶员的安全教育与日常管理;科学调度、使用机关车辆,在保障重点用车的前提下,进一步整合用车需求,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确保驾驶员劳逸结合。
3、加强档案管理,建好“资料库”。严格执行《档案法》和档案管理要求,进一步规范档案收集、整理、装订和查阅、借阅程序,扎实做好机关档案管理工作。按照规定及时做好各类文件、数据、图片、视听资料及重要实物的归档工作,做到了管理科学、条目清晰,查阅方便,制健全,防止档案或网络泄密事件的发生。同时,进一步加强机关网上的资料管理与备份工作,大力推进工作档案信息化、电子化。
4、加大保障力度,当好“服务员”。扎实做好机关接待、文印、安全、卫生和重大活动、重要会议的后勤保障工作,确保全局机关的正常运转。
办公室月工作计划20xx二xx月,我院办公室工作将在紧张有序的进行着。办公室工作是直接为院领导和干警服务的综合办事机构,是沟通上下左右,联系四面八方的枢纽和桥梁,是领导的参谋和助手。共有以下工作职责:
一、掌握全院工作的开展情况,协助院领导安排好各个时期的工作,适时提出工作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经常检查工作安排的落实情况,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推动工作的开展。
二、围绕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和领导的需要,主动收集各种信息。对来自各方面的信息进行筛选、加工、综合整理,注意及时传递和反馈。
三、协助院领导处理和解决好工作已经暴露出来的各种问题,搞好对内、对外协调工作,提高机关的工作效率。
四、负责起草本院的办公室工作计划、总结、报告、通知、通报等,审核以本院名义发出的其它重要文件材料,负责处理检察信息,办好《检察简报》和《情况反映》。
五、负责以本院名义召开、应由办公室负责的会议的通知、筹备和组织工作,检查会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六、负责上级党委和人大通过的,应由本院办理的各种决议、决定的催办工作和上级机关、领导同志及本院领导批办件的催办查办工作,及时上报办理结果。
七、负责上级检察机关和各级人大交办的督查案件工作,要做好督查案件的登记、呈报领导签批、分发、催办、审查、反馈。
八、负责协调、组织、实施检察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有关工作。
九、负责组织、协调、联络人民监督员工作。
十、负责本院的综合治理等政法联络工作。
十一、经常与市委办公室、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保持联系,负责人大代表来院视察工作的组织安排及汇报材料的准备工作。
十二、负责本院的调研工作,做好各类调研稿件的审查、统计,督促全院调研任务的完成。
十三、贯彻国务院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搞好本院的公文处理工作。
十四、负责全院的统计工作,经常督促检查,保证准确无误,对上报市院的检察统计报表负责审查,及时报送。定期编写统计分析,办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十五、负责本院各种文字材料、各种案卷及其它有保存价值的资料的收集、归档、保管等工作,负责指导各科的档案工作,保持档案工作先进水平,使档案为检察工作服务。
十六、负责本院的保密工作,监督保密规定的落实情况,经常对干警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十七、负责文印、通信和本院印章、机要信件的管理、使用及文件传阅、报刊的征订分发工作。
十八、负责机关日常值班和接待工作。
二、围绕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和领导的需要,主动收集各种信息。对来自各方面的信息进行筛选、加工、综合整理,注意及时传递和反馈。
三、协助院领导处理和解决好工作已经暴露出来的各种问题,搞好对内、对外协调工作,提高机关的工作效率。
四、负责起草本院的办公室工作计划、总结、报告、通知、通报等,审核以本院名义发出的其它重要文件材料,负责处理检察信息,办好《检察简报》和《情况反映》。
五、负责以本院名义召开、应由办公室负责的会议的通知、筹备和组织工作,检查会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六、负责上级党委和人大通过的,应由本院办理的各种决议、决定的催办工作和上级机关、领导同志及本院领导批办件的催办查办工作,及时上报办理结果。
七、负责上级检察机关和各级人大交办的督查案件工作,要做好督查案件的登记、呈报领导签批、分发、催办、审查、反馈。
八、负责协调、组织、实施检察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有关工作。
九、负责组织、协调、联络人民监督员工作。
十、负责本院的综合治理等政法联络工作。
十一、经常与市委办公室、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保持联系,负责人大代表来院视察工作的组织安排及汇报材料的准备工作。
十二、负责本院的调研工作,做好各类调研稿件的审查、统计,督促全院调研任务的完成。
十三、贯彻国务院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搞好本院的公文处理工作。
十四、负责全院的统计工作,经常督促检查,保证准确无误,对上报市院的检察统计报表负责审查,及时报送。定期编写统计分析,办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加大预防犯罪工作力度。
院已专门设置了预防犯罪科, 今年月。有名干警专司预防犯罪工作,其主要职能是负责全院预防工作计划的制定;针对职务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新情况,确定预防新举措;负责相关科室预防工作的检查和督办;及时总结和推广预防犯罪工作经验等。同时,院对职务犯罪预防中心领导成员作了重新调整,检察长蒋宪平继续兼任预防中心主任;四位副检察长均兼任副主任。预防中心办公室设在预防犯罪科,由该科科长以及相关科室的中层干部分别兼任预防中心办公室正副主任,以加强对预防犯罪工作的领导。
2、案前预防中,发现和掌握职务犯罪线索1件,目前还未开展初查,力争11月未之前初查1件。
3、个案预防,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个案预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建立了个案预防档案。今年我们针对岭东社保分局工作人员王某某涉嫌贪污案已经着手开展个案预防。
4、系统预防
(1)、国税系统方面,从200年与岭西国税分局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以来,每年都开展不同形式的活动。今年又与岭东国税分局制定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方案及相关制度。
(2)、教育系统也制定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方案及相关制度。
(3)、与国有企业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头几年我们选择的国有企业是安通煤气公司、还有粮库,现在这两个企业都已经民营私企了,我们现在选择的国有企业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是岭东供电公司,已经制定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放案和相关制度。
5、工程项目专项预防,按照《黑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专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划》的要求,有书面审批手续,建立制度,制定方案,廉政责任“双签”等一系列的工程预防工作。
6、专项预防是否发挥《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作用,我们建立了行贿犯罪查询档案。
7、专题调研和预防对策研究,我们完成了两个专题调研文章,一个是王某某案例分析,一个是打击腐败、共建和偕社会。
8、检察建议的程序已经按照上级规定要求理顺,被建议的单位采纳率是100%,检察建议率90%。
9、典型培养,岭西国税分局几年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一直开展的很好,继续把岭西国税当作典型培养。
10、预防宣传、教育和咨询,今年开展廉政和警示教育各一次,现场咨询20余人次。
11、强化机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机构设置问题已向区编委报告请示,人员算专职。
12、三个软件的具体应用,加强信息化建设工作。开通了行贿档案查询系统。
13、基础建设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
第三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都有预防职务犯罪的义务,每个公民都有参与预防职务犯罪的权利。
第四条预防职务犯罪应当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坚持单位内部预防、职能机关专门预防和社会预防相结合。
第五条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省、设区的市、县(市、区)预防职务犯罪协调机构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负责预防职务犯罪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六条预防职务犯罪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生产和经营秩序。
第七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以属地管理为主,级别管理为辅。
第八条预防职务犯罪专项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预防职责
第九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在职责范围内查处违法行为,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三)对下级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四)接受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督、指导,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预防职务犯罪实行领导责任制。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按其分工负直接领导责任。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明确有关内设部门承担本行业或者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的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检察、审判、公安、监察、审计等国家机关应当依据自身职能履行对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
第十二条检察机关应当结合法律监督职能开展以下工作:
(一)结合查办案件,指导和配合发案单位进行个案预防;
(二)结合类案分析,指导和配合有关机关在重点行业和领域进行系统预防;
(三)结合公共投资建设的重点工程和大型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政府集中采购等重点项目,指导和配合有关机关、主管部门进行专项预防;
(四)进行预防职务犯罪的调查研究,提出预防对策和建议;
(五)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教育、宣传和咨询;
(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审判机关通过刑事审判工作,依法惩处职务犯罪分子,发挥审判活动的教育作用,对公民进行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结合侦查职能,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指导和配合有关单位做好预防工作,开展预防有关职务犯罪的教育、宣传和咨询。
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监察职责,会同有关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履行预防职务犯罪职责情况进行监督;通过查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渎职等违法失职行为,教育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对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重点建设项目预决算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等进行审计,并依法公开审计结果;发现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接受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和监督,不得、、,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在招聘、录用或者选拔任用国家工作人员过程中收受礼金或者谋取私利;
(二)在行使行政许可权和政府采购、分配使用资金过程中为个人和单位谋取私利;
(三)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干扰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四)收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和其他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利益;
(五)利用职权要求有关单位给自己的配偶、子女、亲友贷款、拨款、借款或者提供担保;
(六)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七)其他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行为。
第三章预防措施
第十八条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应当坚持全面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法制宣传教育应当把预防职务犯罪作为重要内容。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领导岗位、关键岗位、重要部门和重点行业的人员进行重点教育。
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对新招录的人员和拟任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进行预防职务犯罪的岗位培训。
大中专院校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列为法制教育的内容。鼓励有关教学、研究机构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研究,提出改进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意见。
各类干部培训学校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作为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监狱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警示教育。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完善行政管理体制,依法规范行政行为,采取以下措施预防职务犯罪:
(一)实行政务公开,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二)依法执行行政许可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三)加强对财政预算资金、国债资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社保资金和其他资金收支情况及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审计监督;
(四)对市政、水利、交通、电力、通讯等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政府采购、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和产权交易等依法实行招标投标或者拍卖;
(五)对人事、财政、行政审批、资金项目管理等工作中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岗位加强监督,并定期交流或者轮岗。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市政、水利、交通、电力等工程建设领域和政府采购、药品采购等市场建立行贿档案查询系统,依法实行廉洁准入、退出制度和失信惩罚制度。
第二十一条司法机关在履行侦查、检察、审判等职能时,应当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公开职权范围、办案程序、投诉途径等事项,规范司法行为,实行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应当完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实行重大事务、财务公开,健全和规范财务监督管理制度,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任用或者聘用因职务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担任机关领导职务、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财务总监和会计。
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务犯罪预警机制,发现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自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咨询,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要求,为其提供免费及保密的预防职务犯罪的咨询服务和防范建议。
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列入廉政责任制和工作计划,与其他工作一并实行考核。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负责人在进行年度述职时,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作为组成部分,接受群众评议。
第二十六条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针对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单位和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并督促被建议单位和部门限期整改。
提出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被建议单位,同时可以抄送其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
有关单位在接到建议后,应当及时整改,并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提出建议的机关或者部门反馈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公民通过反映、控告和举报等途径,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行职务活动进行监督,向有关单位提出批评和建议。
有关单位对反映、控告、举报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受理,并为反映人、控告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的,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有关单位应当依法保护反映人、控告人、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反映人、控告人、举报人。
第二十八条新闻媒体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向有关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制定或者不落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和措施的单位提出批评,并向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或者检察机关反映。
有关行政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向有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答复处理情况。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由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预防职责,致使本单位人员在其任期内三人以上或者三次以上出现严重职务违法行为的;
(二)不依法查处或者不依法协助查处职务违法行为,对涉嫌重大违法的案件不及时报告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部门,对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不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瞒案不报、压案不查、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三)拒绝接受和配合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督和指导,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任用或者聘用因职务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担任机关领导职务、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财务总监和会计的;
(五)接到检察、司法、监察、审计建议后,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的;
(六)干扰或者妨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七)对举报人、控告人、反映人实施打击报复或者不依法保护致使其遭受打击报复的;
(八)向被反映人、被控告人、被举报人通风报信的;
(九)妨碍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十)其他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因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依照本条例从事监督、检查和指导预防职务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条 为提高检察官队伍素质,促进检察事业发展,实现检察官培训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检察官培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
第三条 检察官培训坚持把思想政治教育放在首位,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
第四条 检察官培训与检察官任免、奖惩相结合。
第二章 培训种类与方式
第五条 检察官培训分为领导素能培训、任职资格培训、专项业务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
第六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正副检察长在任期内接受一次领导素能培训。时间不少于1个月。
第七条 晋升高级检察官的,应在晋升前接受晋升资格培训。时间不少于1个月。
第八条 未达到检察官法规定学历条件的现任检察官,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应接受续职资格培训。培训时间为6个月。
第九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根据不同业务部门的特点,针对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开展专项业务培训。
第十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广泛开展以计算机、公文写作、外语等通用性基础技能为重点的岗位技能培训。
第十一条 检察官培训应注重科学性、针对性和实用性,培训内容应按照少而精的原则,根据岗位职责、工作需要确定。同一种类的培训应在教材、课程设置、考试考核方面统一。
第十二条 检察官培训应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有计划地选派优秀检察官出国培训、进修、攻读学位,邀请国外的专家、学者、检察官来华讲学。
第三章 培训组织与管理
第十三条 检察官培训实行两级为主的管理体制。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领导全国检察官的培训工作,省级人民检察院领导本辖区检察官的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地市级人民检察院设立专门机构或确定专人负责检察官的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负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检察官培训工作的具体政策和规章;组织制定全国检察官培训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指导、管理全国检察机关培训工作;
(二)规划、管理和指导检察机关的培训基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教材建设,组织编写和审定统一使用的检察官培训教材;
(三)指导国家检察官学院及其分院、地方检察官学院和培训机构的工作,制定国家检察官学院及其分院的培训计划,并对其培训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四)组织、指导和管理检察官境外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 省级人民检察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负责:
(一)制定本辖区检察官培训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指导、组织、管理本辖区检察官的培训工作;
(二)制定省级检察官学院及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计划,并对其培训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三)具体管理本辖区检察官的境外培训工作。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国家检察官学院及分院;省级人民检察院设立省级检察官学院等培训机构(或检察官培训学院、进修学院);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可以设立培训机构。
下级培训机构在接受本院领导的同时,还应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国家检察官学院指导分院的教学业务工作。
第十八条 国家检察官学院承担:
(一)省级人民检察院正副检察长、地市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领导素能培训;
(二)晋升高级检察官资格培训;
(三)省级人民检察院正副检察长、地市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续职资格培训;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岗位培训;
(五)国家检察官学院分院、省级检察官学院及其他培训机构的师资培训;
(六)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的其他培训。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规划,国家检察官学院分院可承担部分上述培训任务。
第十九条 省级检察官学院和培训机构承担:
(一)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县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领导素能培训;
(二)本辖区检察官的续职资格培训;
(三)本院或本辖区检察官的专项业务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的其他培训。
第二十条 对检察官的各类培训,应进行严格的考试考核,并将情况存入干部人事档案。对考试考核合格的,应颁发合格证书或结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任职资格培训结果应作为检察官任命、晋升、续职的重要条件;领导素能、专项业务和岗位技能培训结果应作为检察官年度考核、晋升职级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同级培训机构和下级培训机构的办学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对培训机构奖惩和整顿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 教师与教材
第二十三条 国家检察官学院及其分院、省级检察官学院及其他培训机构应按照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教师、聘请兼职教师。
第二十四条 专职教师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
(二)硕士以上学位;
(三)教育教学能力和经验。
第二十五条 兼职教师应当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一般从检察机关或其他政法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部门聘请。
第二十六条 检察机关教育培训机构实行专职教师与检察业务骨干岗位轮换制度,有计划地选送专职教师到人民检察院挂职,选拔符合专职教师条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检察工作经验的业务骨干到培训机构任教。
第二十七条 专、兼职教师的教学科研工作要定期接受考核、考评。对不能胜任教学工作的专、兼职教师,应调离教学岗位或者解聘;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教师应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 专职教师和教育管理人员按规定享受教学岗位津贴和其他津贴。专兼职教师及教育管理人员授课、阅卷、监考等应当获取相应的报酬。
第二十九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教材编审委员会员,负责领导检察教材建设,统一规划并组织各类教材的编写、审定和修订工作。
经检察教材编审委员会批准,省级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编写培训辅助教材。
第五章 基地与经费
第三十条 国家检察官学院及其分院、省级检察官学院应当具备适应检察官培训工作需要、具有较完善培训设施和培训功能的固定场所。
第三十一条 培训基地应具备能满足检察官培训工作需要的规模及教室、图书阅览室、计算机房、学员宿舍、食堂和其他附属设施。
第三十二条 检察官培训经费属业务经费,应单独列支,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培训工作的需要逐年增加。检察官培训经费应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和浪费。
第二条检察官培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
第三条检察官培训坚持把思想政治教育放在首位,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
第四条检察官培训与检察官任免、奖惩相结合。
第二章培训种类与方式
第五条检察官培训分为领导素能培训、任职资格培训、专项业务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
第六条各级人民检察院正副检察长在任期内接受一次领导素能培训。时间不少于1个月。
第七条晋升高级检察官的,应在晋升前接受晋升资格培训。时间不少于1个月。
第八条未达到检察官法规定学历条件的现任检察官,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应接受续职资格培训。培训时间为6个月。
第九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应根据不同业务部门的特点,针对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开展专项业务培训。
第十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应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广泛开展以计算机、公文写作、外语等通用性基础技能为重点的岗位技能培训。
第十一条检察官培训应注重科学性、针对性和实用性,培训内容应按照少而精的原则,根据岗位职责、工作需要确定。同一种类的培训应在教材、课程设置、考试考核方面统一。
第十二条检察官培训应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有计划地选派优秀检察官出国培训、进修、攻读学位,邀请国外的专家、学者、检察官来华讲学。
第三章培训组织与管理
第十三条检察官培训实行两级为主的管理体制。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领导全国检察官的培训工作,省级人民检察院领导本辖区检察官的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地市级人民检察院设立专门机构或确定专人负责检察官的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负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检察官培训工作的具体政策和规章;组织制定全国检察官培训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指导、管理全国检察机关培训工作;
(二)规划、管理和指导检察机关的培训基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教材建设,组织编写和审定统一使用的检察官培训教材;
(三)指导国家检察官学院及其分院、地方检察官学院和培训机构的工作,制定国家检察官学院及其分院的培训计划,并对其培训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四)组织、指导和管理检察官境外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省级人民检察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负责:
(一)制定本辖区检察官培训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指导、组织、管理本辖区检察官的培训工作;
(二)制定省级检察官学院及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计划,并对其培训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三)具体管理本辖区检察官的境外培训工作。
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国家检察官学院及分院;省级人民检察院设立省级检察官学院等培训机构(或检察官培训学院、进修学院);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可以设立培训机构。
下级培训机构在接受本院领导的同时,还应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国家检察官学院指导分院的教学业务工作。
第十八条国家检察官学院承担:
(一)省级人民检察院正副检察长、地市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领导素能培训;
(二)晋升高级检察官资格培训;
(三)省级人民检察院正副检察长、地市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续职资格培训;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岗位培训;
(五)国家检察官学院分院、省级检察官学院及其他培训机构的师资培训;
(六)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的其他培训。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规划,国家检察官学院分院可承担部分上述培训任务。
第十九条省级检察官学院和培训机构承担:
(一)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县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领导素能培训;
(二)本辖区检察官的续职资格培训;
(三)本院或本辖区检察官的专项业务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的其他培训。
第二十条对检察官的各类培训,应进行严格的考试考核,并将情况存入干部人事档案。对考试考核合格的,应颁发合格证书或结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任职资格培训结果应作为检察官任命、晋升、续职的重要条件;领导素能、专项业务和岗位技能培训结果应作为检察官年度考核、晋升职级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上级人民检察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同级培训机构和下级培训机构的办学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对培训机构奖惩和整顿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教师与教材
第二十三条国家检察官学院及其分院、省级检察官学院及其他培训机构应按照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教师、聘请兼职教师。
第二十四条专职教师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
(二)硕士以上学位;
(三)教育教学能力和经验。
第二十五条兼职教师应当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一般从检察机关或其他政法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部门聘请。
第二十六条检察机关教育培训机构实行专职教师与检察业务骨干岗位轮换制度,有计划地选送专职教师到人民检察院挂职,选拔符合专职教师条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检察工作经验的业务骨干到培训机构任教。
第二十七条专、兼职教师的教学科研工作要定期接受考核、考评。对不能胜任教学工作的专、兼职教师,应调离教学岗位或者解聘;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教师应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专职教师和教育管理人员按规定享受教学岗位津贴和其他津贴。专兼职教师及教育管理人员授课、阅卷、监考等应当获取相应的报酬。
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教材编审委员会员,负责领导检察教材建设,统一规划并组织各类教材的编写、审定和修订工作。
经检察教材编审委员会批准,省级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编写培训辅助教材。
第五章基地与经费
第三十条国家检察官学院及其分院、省级检察官学院应当具备适应检察官培训工作需要、具有较完善培训设施和培训功能的固定场所。
第三十一条培训基地应具备能满足检察官培训工作需要的规模及教室、图书阅览室、计算机房、学员宿舍、食堂和其他附属设施。
第三十二条检察官培训经费属业务经费,应单独列支,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培训工作的需要逐年增加。检察官培训经费应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和浪费。
2月17日,山东省庆云县检察院侦监科来了两位中年汉子,高个的叫杨如云,他握着办案人的手,激动得说不出话来;瘦小的是李涛低声说:“检察官,我们哥俩和好了,谢谢你们。”
事情还要从2011年年底说起。一天,庆云县落阁村的杨如才去本村妹妹家喝酒,一时高兴,喝高了。妹夫李涛扶着他回家,在大街上遇见叔伯哥哥杨如云。别看是叔伯哥俩,但二人素有矛盾,此时借着酒劲高声大骂:“不是东西,找人拾掇你。”
这不是故意找茬儿吗?杨如云哪受得了这种气,他回到家,叫上儿子杨建,一人拿小镐,一人拿棍子,气冲冲地来到杨如才的院子里。杨建拿着小镐进了屋,李涛看来者不善,担心小舅子吃亏,随手拿起一把铁锨。杨建看姑父抄家伙,蹿过去,一手摞着姑父的衣领,一手举起小镐,冲他后背狠狠地砸去。李涛倒地昏迷。杨建和他父亲不解气,又照着杨如才的门窗玻璃砸了个稀里哗啦。
有人报警并打了120,李涛被送往医院救治;杨如云和杨如才这对冤家兄弟,因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杨建潜逃。经鉴定,李涛之伤情为轻伤。
接到该案后,办案检察官经过阅卷,发现这是一起故意伤害(轻伤)案。按照法律规定,此类案件属于自诉案件,不告不理。即使被害人提出要求,只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能及时到案,不影响诉讼,检察机关也应不予受理,被害人可向法院直接。不仅如此,被害人李涛是犯罪嫌疑人的叔伯姑父,两家是打断骨头连着筋的亲戚关系。他们还是一个村的,是低头不见抬头见的邻居。无论从法律角度考虑,还是从社会方面着想,该案都不应轻率地批捕,或者作出不捕决定,否则他们两家矛盾加剧,积怨更深,后患无穷。
在此基础之上,办案人员给两家人做了大量调解工作,最终在村支书的主持下,他们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这对“冤家”兄弟和好了。
2012年2月16日,经检委会研究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杨建不予批准逮捕。(文/赵玉刚)
做法
“五化”工程打造案管品牌
近年来,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检察院不断创新理念,强化动态监管,实施案管“五化”工程,有效地提升了案件监督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一是系统化构思。院党组高度重视案件监督管理工作,率先在全市成立案管机构,配强人员,健全制度,并多次进行专题研究,系统化谋划案管工作思路、工作目标和工作措施,紧紧围绕“如何大力提高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成效”的课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二是项目化实施。明确以把案管中心打造成“监督中心、信息中心、考评中心”三大中心为目标,大力实施项目化管理,分块实施,分项推进,分人负责。
三是制度化推进。创新建立“八统一”、“四个一”以及“五查到位”等工作制度,并严格执行,落实到位。
四是质量化保障。严格执行省院《办案工作流程》和《案件质量考评办法》等规定,以案件质量考评为契机,每月进行“一评查、一点评、一通报、一入执法档案”的“四个一”考评机制。
五是品牌化打造。借助于目前案管工作站位高、起点高、目标高的自身优势,借助于已经形成的良好工作机制、工作基础、工作氛围,借助于扬州市院连续两年在该院先后召开的二次现场会,进一步创新突破,争先进位,打造“案管”品牌。(文/贾文明 王溧波)
考评
侦监工作量化考核
近日,广东省佛山市检察院侦监科公布了其下属的五个基层院2011年侦监工作考评结果,此次工作考评是佛山市检察机关侦监系统首次以项目打分的形式对一年工作成果进行量化评比。
2011年12月,佛山市检察院依据《广东省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考核办法》并结合本地情况,经过调研和征求意见,制定了《佛山市侦查监督工作考核细则(试行)》,该细则在广东省检察院标准的基础上溶入了佛山元素、细化了评分标准,如:“对侦查机关发出口头监督但有书面材料证明的”的情形可以量化计入两项监督工作;两法衔接工作中加入“召开联席会议”、“走访行政执法单位”等考评项目。
考评标准囊括了侦监工作的各个方面,包括审查逮捕、两项监督、两法衔接、综合调研、队伍建设等,基本能够衡量各考评单位的整体工作水平。(文/唐红娟 王浩霖 姜文亮)
基层
“五个坚持”促宣传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检察院发挥“五个坚持”的作用,着力提高全院宣传意识和理念。
一是强化思想认识。以“两会”为契机,围绕工作成果和经验,做好宣传报道;同时,采取专题报道、系列报道等多种形式,彰显贯彻落实各项会议精神的重大举措。
二是强化工作任务。为了全方位、多角度展现各部门工作成果,根据省院关于新闻宣传的有关规定,制定《加强检察信息、宣传、调研工作实施办法》,将新闻宣传任务量化,具体把宣传任务分配到各个业务部门,由各个业务部门落实到干警,并且作为年终考核的内容,办公室负责全院信息、宣传、调研工作。
三是强化工作成效。为了进一步加强该院检察信息、宣传工作,该院将严格执行《加强检察信息、宣传、调研工作实施办法》,继续推进宣传奖惩机制。每年开展一次检察信息、宣传工作评比表彰活动,对于优秀人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四是强化工作重点。充分贯彻落实全省提出的重点工作任务,并以本市检察工作计划为指导,大力宣传三亚检察机关服务大项目建设、强化法律监督的新进展和新成效;大力宣传该市加强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建设、基层基础建设的新做法和新经验;大力宣传该市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和检察职业道德的新形象和新风貌。
五是强化工作培训。首先规范审批程序,各部门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及相关规定,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检察信息、宣传工作责任人。其次加大业务培训,办公室负责组织各部门新闻宣传人员进行培训,具体包括写作能力、保密意识及审批程序等三方面;同时,积极参加省院组织的新闻宣传业务培训并逐步提高网络宣传能力。(文/江浩)
做法
“五院”建设带来新发展
2011年以来,河北省深州市检察院积极探索 “以法建院、以公立院、以德育院、以廉养院、以新兴院”“五院”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具体内涵,全面履行检察工作职能,各项工作实现了跨越式发展。
一是以法建院,宽严相济,在维护社会稳定上下功夫。如在办理初中女学生刘某伤害案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均是未成年人,办案人员努力促成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对话,双方承认过错表达歉意,进行民事赔偿,达成书面和解协议,针对此情况,该院书面建议公安机关撤销了该案,最大限度地减少了有可能给双方当事人带来的消极影响,真正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落到实处,积极为老百姓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和法治氛围。
二是以公立院,重拳出击,在惩治职务犯罪上下功夫。该院反贪、反渎部门,双剑合璧,依法惩肃,着力净化深州的经济发展环境,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廉洁从政,从群众关注的焦点问题。
三是以德育院,以人为本,在检察队伍职业化建设上下功夫。
《刑事诉讼法》第214、217、218条和高法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加强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监督考察工作的通知》第一项规定监外罪犯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但具体操作是由公安派出机构罪犯居住地派出所对监外罪犯进行监督考核。派出所警力有限、业务繁杂,大多没有将监外执行罪犯监督考察工作摆到应有的位置。有的干警存在“重办案,轻监管”的思想,认为法院判决就是对罪犯的打击,从而使监外罪犯逍遥法外,处于执行真空状态;少数派出所对“五种人”的管理不够重视,没有成立监督考察小组,也没有注重发挥村委会和居委会协助监督监外执行罪犯的作用,致使监外执行罪犯长期去向不明,脱管、失控;少部分干警对监外执行工作不置可否,不加重视,认为与自己履行职务没有太大的关系,对监外执行罪犯不注册、不跟踪考察,甚至互相推诿,人为造成监外人员脱管、失控乃至重新犯罪的现象发生。有的虽然建立了监督考察小组,但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有名无实,形同虚设,突出表现在:一对本辖区监外执行罪犯的底数不清,漏管严重;二对监外执行罪犯的考察工作没有经常化、制度化,脱管突出;三没有严格执行监外罪犯外出请假审批等制度,管理失控;四对监外执行罪犯执法力度不够,该收监的不收监,姑息养奸,贻害社会。五执行程序未到位,监管不严。按照《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负责监督考察的公安机关,应当把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向罪犯原所在单位或者住所群众宣布“五种人”的犯罪事实、考察期限及考察期间必须遵守的规定等内容,但实践中,由于法律宣传不到位,群众往往认为他们是被无罪释放,社会效果并不好,还有的甚至认为执法机关执法不公,打击不力,犯罪后只要交钱法院就会放人(特别是故意伤害的案件),在社会上对执法环境造成极坏的负面影响。六监外罪犯监督管理主要是公安机关一家,基层组织的帮教往往流于形式,社会力量参与少,无法达到综合治理。
二、法律文书传递不畅,交付脱节
高法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加强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监督考察工作的通知》第三项规定决定罪犯监外执行的单位应及时将有关法律文书在罪犯出狱时送到罪犯所在地派出所和人民检察院。实践中,存在司法与执法机关信息不通、各自为政的弊端,审判机关和刑罚执行单位与公安机关监外执行罪犯的执行交接出现相互脱节,罪犯宣告监外执行后,法律文书出现送达不及时、漏送等情况,造成见人不见档、见档不见人,甚至人档都不见的情况,致使派出所掌握不了辖区内监外执行罪犯的实有人数,而有些罪犯回乡后又不主动到派出所报到,执行机关未能掌握罪犯的情况,更谈不上监督管理,罪犯成了无拘无束的“自由人”。一些检察院监所部门、基层派出所不能及时、全面收到相关的法律文书,执行和监督机关难以及时掌握监外执行罪犯的基本情况,造成监外执行罪犯脱管失控。
三、增强监外罪犯执行重要性认识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实行监外执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罚制度的集中体现,它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人类文明进步的要求,随着轻刑主义思想在刑法实践中影响不断加深,监外执行罪犯的数量将会不断地增加,加强监外执行罪犯监管工作,有利于罪犯的改造,有利于预防、减少重新犯罪,构建和谐社会。因此对监外罪犯这样特殊的人群的监督管理,更应适合现代社会发展的趋势。为抓好监督管理,中央综合治理委员会应将监外执行罪犯监管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由公、检、法、司四机关联合制定“监外罪犯刑罚执行监督管理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加强检查、指导和督促,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权、任务、职责范围,各负其责,提高监外罪犯档案制作的标准化、规范化,从而使监督和管理能够及时有效的发现和制止有关罪犯脱管、漏管、失控和逃避刑罚执行的状况,建议由综治委、人大牵头公、检、法、司四家单位每半年应定期组织1次联合检查,对监外执行刑事判决、裁定中取得的成绩或经验应及时给予推广,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依法纠正或处理。有关领导机关应统一规范这方面的工作,把此项工作纳入各职能部门全年工作目标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形成领导重视、责任落实、制度健全、措施得力、各部门齐抓共管的格局。
四、强化监外罪犯执行监管责任
措施和制度最终要靠人来执行,要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有关监外执行罪犯监督考察工作的规定,加强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
(一)基层执行机关应认真做好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工作计划和检查考核办法。执行地派出所要统筹安排,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掌握本辖区内监外执行罪犯的基本情况,建立监外执行罪犯考察档案和统计台账,要求法律文书、帮教组织、帮教措施、责任人齐全,要有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管段民警要切实履行对所辖区域内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考察职责,依靠基层组织、单位保卫部门、治保会等加强对监外执行罪犯进行经常性的帮教,对不服管理帮教的,要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查处。另外,加强对保外就医罪犯的审查,对监外执行条件消失,需要收监执行的罪犯,坚决及时收监。
(二)严格按照高检院《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全面履行监所检察职能。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应成立监外执行检察室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督促执行机关规范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监外执行是刑罚执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是惩罚与教育改造的辩证统一,其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因此监外执行检察重点是加强对公安机关监管执行活动的监督而不是对具体监外罪犯的活动进行监督。一是加大对监外执行罪犯执行的监督考察力度,督促执行机关更好地落实监管措施。要监督公安机关对监外罪犯档案管理是否规范、执行措施是否落实,帮教组织是否建立并发挥作用,促使执行机关严格执法,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监督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及时向执行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对监外执行考察不力的单位或者工作中的漏洞,也要发出相应的检察建议;二是监所检察部门每半年会同公安机关对监外罪犯开展一次联合检查,不定期开展抽查,发现存在脱管漏管和丧失监外执行条件仍未收监等违法现象应及时纠正、建议;三是监督和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普法宣传和重点犯、危险犯的监督考察和教育转化工作。四是加强对监外执行中违法行为的查处,尤其要着重查办牵涉其中的职务犯罪案件;五是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监外执行罪犯重新犯罪进行打击,及时审查批捕,依法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