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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收益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2-08 02:05:49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投资收益论文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投资收益论文

篇1

一般来说,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按企业的持股比例是否大于20%可分为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无重大影响或被投资企业在严格的限制条件下经营而使投资企业的控制和影响能力受到限制时,通常采用成本法核算,成本法是指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成本记帐,一般情况下不予变更,只有在被投资企业支付清算性股利的情况下,才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进行调整,企业实际收到的现金股利作为投资收益。也就是说,在成本法下,企业所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企业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而所获得的被投资企业宣告发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则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成本。因此,各类会计教材甚至注册会计师考试教材均按此规定对成本法下投资收益的确认给出了具体方法。但笔者认为,这些教材给出的方法存在明显不足。本文拟对此提出一些修改意见并举例比较这两种方法所产生的差异。

一、现行的确认方法

我国最权威的注册会计师教材对成本法下投资收益的确认给出了如下方法:

1、投资年度利润或现金股利的处理:

投资企业在投资当年若能分清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利润,就应分别投资前和投资后计算、确认属于投资收益和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如果不能分清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利润,可按下列公式计算确认:

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投资当年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持股比例×当年投资持有月份/12

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被投资企业分配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持股比例-投资企业投资当年应享有的投资收益

2、投资年度以后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的处理:

投资企业在投资年度以后各年(期)确认的投资收益或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确认:

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后至本年末被投资企业累计分配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企业累计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持股比例-投资企业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投资企业当年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

另外,投资企业投资后被投资企业累计实现的净利润大于被投资企业宣告分配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的,应将宣告分配的数额全部确认为投资收益。

二、现行方法中存在的不足及修改意见

不难看出,上述方法对“投资当年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损益和投资后至上年

末止被投资企业累计实现的净损益”中的“净损益”的含义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解释,因此,各种教材在举例时所使用的均为被投资企业本年实现的净利润和累计实现的净利润。从表面上看,“净损益”即“净利润”,用“净利润”代替公式中的“净损益”似乎无可非议,然而,公司法规定:企业净利润应当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之后,按一定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公益金,然后才能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因此,被投资企业本年实现的净利润和累计实现的净利润均是指其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净利润,相应地,投资企业在确认投资收益时就应当使用“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利润或净损益扣除被投资企业当年计提的法定盈余公积和公益金等之后的余额”而不是被投资企业净利润或净损益的总额,即上述公式中的相关部分应修改或解释为“投资当年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净利润和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企业累计实现的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净利润”。笔者认为,这才是企业会计制度的本意,因为,若以被投资企业的净利润或净损益总额去计算和确认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则投资收益中必然包含被投资企业的部分法定盈余公积和公益金等,这样势必会使投资收益偏高,而且当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投资企业投资后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利润时,还会导致冲减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偏低,即长期股权投资的帐面价值(资产)虚增、投资收益(利润)虚增,这显然不符合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和客观性原则。因此,笔者建议将上述公式修改为:

1、投资年度利润或现金股利的处理:

投资企业在投资当年若能分清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净利润,就应分别投资前和投资后计算、确认属于投资收益和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若不能分清的,按下列公式计算确认:

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投资当年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净利润×投资企业持股比例×当年投资持有月份/12

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被投资企业分配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持股比例-投资企业投资当年应享有的投资收益

2、投资年度以后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的处理:

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后至本年末被投资企业累计分配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企业累计实现的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净利润)×投资企业持股比例-投资企业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投资企业当年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

三、两种方法的对比

现举一例对两种方法作一下比较:

2000年6月30日,甲企业以银行存款购入乙企业5000股股票,每股价格

为19.92元,另支付手续费等4000元,占乙企业表决权资本的10%,并准备长期持有。乙企业每年均按10%分别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公益金,乙企业三年来实现的净利润及现金股利分配情况如下:

1、2000年全年实现净利润800000元;

2、2001年3月2日宣告分配2000年现金股利500000元,4月5日支付,当年实现净利润800000元;

3、2002年3月4日宣告分配2001年现金股利600000元,4月10日支付,当年亏损200000元;

分别依据上述两种方法进行计算后可知:

篇2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不断深入,绝大多数上市公司已经解决了不同股权的流通问题,实现了所有股权全流通。所有股权全流通标志着长期困扰上市公司经营发展的制度问题得到了比较彻底地解决,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得到了完善,上市公司的经营发展更能体现全体股东的意志。在这样的制度背景下,上市公司在证券市场上的交易价格基本上能够反映出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发展能力,而且也反映出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发展能力的评价。

反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和发展能力的因素和指标有很多,这就要求投资者在选择上市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时候,需要了解并掌握这些因素和指标,并且知道这些因素和指标对上市公司经营状况和发展能力的影响程度。本文根据上海证券市场的实际数据,参照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思路和方法,对影响上市公司交易价格的各种因素做了比较全面和系统的实证研究,主要是从行业的选择、会计指标和市场表现指标的角度进行研究,希望能够找到影响上市公司交易价格的主要因素以及这些因素的影响方向和影响程度。

行业的划分和影响因素的设定

(一)行业的划分

本文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分类方法对所有上市公司进行行业分类。据此,所有上市公司可以分成13个大类,其中制造业又分成10个小类。截止到2006年12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有886只,它们分布在上述13个行业里,分别为:农林牧渔业24只,采掘业17只,制造业496只,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42只,建筑业22只,交通运输仓储业47只,信息技术业55只,批发和零售贸易业65只,金融保险业9只,房地产业33只,社会服务业24只,传播与文化产业8只,综合类44只。

(二)基本假设和主要研究指标

基本假设:能够引起股票价格上涨的研究指标与其股票的平均投资收益正相关,相反则负相关;能够引起股票价格波动的研究指标与其股票的投资风险正相关,相反则负相关。

公司规模。为了能够反映股票的实际市场状况,用可以流通的股数来反映公司规模,通常用流通股数的自然对数来表示公司规模。从理论上讲,规模大的公司生产经营比较稳定,市场竞争能力较强,公司抗拒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强,公司的经营风险较规模小的公司来说要低;在市场表现上,公司的市盈率普遍较低,股票价格的波动较小,但公司规模的大小并不影响其股票的上涨或下跌。

资产负债率。资产负债率是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的一项指标,公司的资产负债比率越高,公司所面临的财务困境成本和破产成本越高。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越高,经营风险越大,公司股票价格的波动则越大,但对公司收益的影响关系比较复杂,不能仅凭借指标的高低进行判断,通常该指标不影响股票的上涨或下跌。

流动比率。公司流动比率越高,反映公司短期偿债能力越强,企业的财务风险越低,也就表明企业的经营风险越低,但该指标并不反映公司的盈利能力,对公司股票价格的影响较小。

总资产增长率。总资产增长率可以用来反映公司的经营能力和成长性。总资产增长率指标越高,反映公司获利能力越强,公司的经营发展状况比较良好,公司经营状况的改善能很好地抵御市场风险,通常能够引起股票价格的上涨,但由于公司的高速增长也使其所面临的经营风险较增长率低的公司要高,使其股价的波动程度也较高。

主营收入增长率。该指标是反映公司主要业务收入的变动情况,该指标越高,说明该公司主营业务发展良好,公司产品的市场需求非常高。同时,也反映出公司产品的市场定价能力比较强,公司在该产品市场的地位和竞争力比较高,因此公司主营收入的高速增长也会使其股票价格上涨,但其所面临的经营风险也随之增大,引起股票价格波动程度增大。

净利润增长率。该指标反映公司净利润的增长情况,该指标越高,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越好,公司的获利能力越强,公司的股票价格会随着净利润的增长而上涨,但相伴而生的经营风险也随之增大,导致股票价格的波动程度提高。

换手率。该指标是反映公司股票交易活跃程度的主要指标,该指标越高,反映公司股票的交易越活跃,市场关注的程度越高,从而导致公司的股票价格波动程度比较高,股票的市场风险比较高,但对股票价格的影响较小。

振幅。该指标是反映公司价格变动程度的主要指标。该指标越高,反映对公司股票价格的市场分歧越大,股票价格不确定性程度越高,股票的上下振荡导致其所面临的市场风险比较大,其对股票价格的影响在不同的市场状况下会有所不同,在牛市中则会提高平均收益,在熊市中则会降低平均收益。

(三)研究样本和数据

本文选取2006年1月1日—2006年12月31日为研究时段,并根据上述的行业划分标准对所有股票进行划分,数据来源于上海爱建证券有限公司网上行情系统。所选股票为2006年12月31日前已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全部886只股票,因为研究的是全流通情况下证券投资收益、风险和影响因素的关系,因此需要剔除在2006年1月1日前尚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

另外,为了便于不同行业和主要指标的比较,采用周收益率和总风险作为因变量,可以减少因不同股票未能连续交易导致数据缺失而影响数据之间的比较,最终确定的股票样本数为124家上市公司,分布在11个大行业里。由于许多公司在2006年进行过分红派息等事项,因此对股票价格进行了复权处理。

(四)研究的程序和方法

以所选的上海证券市场124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作为研究样本,样本数据为124只股票和上证指数在样本期间内的周收益率。对所选股票按行业进行划分,计算各个行业下股票的平均周收益率、总风险、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通过对各个行业下的平均周收益率和总风险、系统性风险的计算和比较,来研究行业对投资收益和风险的影响。

对样本个股在样本期间内的周收益率时间序列数据和上证指数周收益率时间序列数据,根据单一指数模型作一元线性回归分析,估计出这124只股票在样本期间的系统风险系数。根据样本股票的系统风险系数估计值,就所设定的研究指标作相关系数分析,并对实证结果进行分析和解释。

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

(一)行业因素对收益和风险的影响分析

从表2中的不同行业收益和风险情况可以看出:

不同的行业表现出不同的收益水平。在所有行业中,收益最高的行业是金融保险业,平均周收益达到2.979%,收益最低的行业是食品饮料业,平均周收益为0.431%,两者相差2.545%,差距是非常明显的。平均周收益超过同期上证指数周收益的行业有4个,分别是金融保险业、木材家具业、机械设备仪表业和金属非金属业,其余行业的收益水平都低于上证指数的收益水平。不同行业平均周收益的巨大差距也反映出2006年的证券市场行情具有明显的行业特征,大多数行业的市场表现不如同期的上证指数收益。

不同行业的风险与其收益水平存在不一致的现象。通常情况,收益越高而表现出来的风险也应该越大,但实际情况却差异很大。金融保险业的风险为4.578%,食品饮料业的风险为5.001%,收益最高的行业风险比收益最低的行业风险还要低。

反映行业系统风险的β存在很大的差异。β大于1的行业有四个,分别是农林牧渔业、金属非金属业、建筑业和金融保险业,其他行业的β都小于1,β在1左右5%以内的行业没有一个,表明所有行业的市场表现都与上证指数不同步,只有4个行业的市场波动程度高于上证指数,大部分行业的市场波动程度都低于上证指数。

系统风险占总风险的比例差异也很大。大部分行业的系统风险比例占总风险的比例都超过50%,最高的是金融保险业,达到87.04%。只有三个行业的系统风险比例低于50%,其中最低的是木材家具业为34.55%。

(二)主要研究指标对收益和风险的一元线性回归分析

从表3可以看出:

在5%的显著水平下,平均周收益与总资产增长率、主营业务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由于2006年上证指数上涨了,具有很明显的牛市特征,因此振幅与平均周收益显著正相关。这四个研究指标的实证结果与最初的假设是一致的,这也说明这些指标是影响股票收益的相关因素,投资者在选择股票进行投资前,需要对上述指标进行研究和分析,才能更好地进行股票投资,提高投资收益。

在5%的显著水平下,公司规模、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和换手率与股票的平均周收益不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这也与最初的假设是一致的,这也反映出这四个指标对股票收益没有实质性的影响。

在5%的显著水平下,公司规模、资产负债率、总资产增长率、换手率和振幅都与股票的风险存在相关关系,其中公司规模与股票的风险存在负相关,而其他指标与股票的风险存在正相关。这些指标的实证结果与最初的假设是一致的,也反映出这些指标是影响股票风险的相关因素。

在5%的显著水平下,流动比率、主营业务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与股票的风险不存在相关关系,这与最初的假设是不一致的,这也说明在上述研究期内,这三个指标对股票价格的波动不产生影响或影响不大。

股票收益和风险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结果与理论假设大多数是一致的,这也表明证券市场的市场表现与理性预期是一致的。这些说明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不断进行,证券市场越来越成熟和规范,市场行为也越来越理性。价值投资的理念也慢慢被投资者所接受和认同,更加注重股票的业绩和成长性,更多地考虑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同时,投资者在选择股票时,不仅需要了解和掌握影响投资收益的有关因素,还要熟悉影响投资风险的相关因素,只有这样,才能在控制风险的同时提高股票的投资收益。

股票投资收益和风险的影响因素

本文通过对股票投资收益、风险和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可以得出以下几条结论:

不同的行业具有不同的投资收益水平,证券市场行情具有明显的行业特征,市场表现良好的行业大部分是国家重点发展的行业,宏观经济环境良好,市场发展潜力巨大。

不同行业所面临的总风险与其投资收益存在不一致的现象。总风险高的行业并没有表现出较高的投资收益,行业的总风险对其投资收益的解释能力不高。

总资产增长率、主营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振幅和股票投资收益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是影响股票投资收益的相关因素。

资产负债率、总资产增长率、换手率和振幅与股票投资风险存在正相关关系,公司规模与股票投资风险存在负相关,这些都是影响股票投资风险的相关因素。

在股票实现全流通后,价值投资的理念也慢慢被投资者所接受和认同,投资者在进行股票投资时,更加注重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研究,能够抓住影响股票投资收益和风险的相关因素进行投资,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同时提高了投资收益。

参考文献:

篇3

1.国债和银行存款。这是我国当前最重要的养老保险基金的常规性投资渠道,由于有国家信用的担保,它们在安全性方面较其他投资工具具有明显优势;尤其是国债,它一般可以认为是零风险的,安全性好,利息所得免税,在收益性上优于银行存款,这也是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于国债长期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但是我国现在的国债品种比较单一、期限结构不尽合理、并对利率风险很敏感,收益率也较低。2006年记账式(一期)7年期国债的票面年利率仅为2.51%,远远低于同期银行存款的利率。因此,我国应加大国债改革力度,充分发挥国债在满足养老保险基金安全性上的特殊作用,并且将其比例控制在一定范围内。而银行存款也应只作为短期投资工具满足流动性需要,投资比例更不宜过高。

2.养老金入市。2001年7月,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参与了中石化A股的申购和配售,业界专家称此举表明我国社保基金已“悄然入市”。2001年底出台的《暂行办法》规定,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于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及企业债券和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所占投资比例可达50%,这一规定为社会保障基金进入资本市场和商业化运作提供了法律依据。目前,社保基金在国内资本市场的投资额度不断扩大。截至2005年9月底,全国社保基金总资产达1917亿元,投资范围几乎覆盖了中国资本市场所有符合养老金机构投资特点的投资品种,包括企业债、金融债、股票组合、回购组合、稳健组合、指数基金和参股非上市企业等。全国养老保险基金已有1150亿元投资资本市场,占基金总规模的60%。全国社保基金已成为资本市场举足轻重的机构投资者。根据国外经验,谨慎地放宽养老金的股票投资限制,是提高养老金投资收益、保证其增值的重要途径。我国资本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只有10年左右的时间,市场运行不规范,监督管理不到位,市场风险大大高于西方成熟股市的风险,且资本市场发育不完全,可供养老保险基金选择的投资渠道和投资组合种类少。因此,我们可参照国际惯例,采取由少到多、逐步推进的战略,允许养老金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有条件、有步骤、有限度地进入证券市场,主要购买风险小、收益稳定的证券投资基金或新股。待条件更加成熟以后,再允许养老保险基金参与股票投资、信托投资、实业投资、不动产投资以及股指期货和股指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

3.加大国家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力度。我国正处于经济建设高速发展的时期,尤其是随着“十一五”规划纲要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战略的实施,基础设施建设急需大量资金,这为养老保险基金开辟了新的广阔的投资渠道,可以为养老保险基金提供固定的资金存变量和长期稳定的收益。但是,我们这里说的将社会保障基金转入国家长期基础建设并不等于购买国债,因为购买国债的结果是基金投资的项目决定权仍然掌握在政府手中,而经验表明,大部分由政府主管的基础设施建设效率极低,容易造成浪费,这对于安全性要求非常高的社会保障基金来说是致命的。因此,合理的做法是10家基金管理公司将基金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到基础设施建设的整个过程。笔者认为,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要重点关注电力、通讯、交通、能源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这些项目的特点是建设周期长,规模巨大,投资回收周期长,且有国家政策资金的优惠,所以投资收益不仅一般要高于其他行业,而且具有稳定性,投资风险较低,能够同时满足基金对安全性和收益性的要求,应该成为今后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重要发展方向。

4.国际投资。由于受信用风险、外汇管制、产业分布及养老金投资法规等因素的影响,大多数国家养老金都是在上世纪70年代以后才开始涉足国际投资的。在1970年,只有英国和荷兰的养老金把少量的资产投资于境外。随着全球资本市场的发展,出于分散风险和获得更高利润的需要,各国纷纷加大了养老金投资于海外市场的比例,主要是投资于海外股票和债券。在一份美国退休金的投资动向的调查中表明,1992-1995年间,投资增长最快的是国外股票,增长了2.3%,而同期对本国股票的投资只增长了0.5%。1998年,英国养老基金资产中18%为国外资产,法国为5%,德国为7%。在发展中国家中,2003年智利养老基金国际投资的资产比重已上升至18%。政府计划在两年内将国际投资比例的上限从20%提高到30%。而秘鲁已经将养老基金海外投资比例的上限从10%提高到20%。这些数据表明,海外投资已经成为国际上养老金分散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的重要途径。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虽然证券市场的回报率较高,但是我国的证券市场起步晚,投机性较强,风险大而收益率不稳定,因此,在保障基金投资安全的前提下,我国应积极稳妥地将一部分养老保险基金投资于海外,提高资产的整体收益率。

(二)明确投资主体,提高投资效益

社会保障基金属于社会性公共基金,应由社会自治性机构组织管理,避免各级政府及任何机构对社会保障基金的影响和干预。而我国当前的投资机构主要是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因此应根据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采取委托经营方式(基金管理中心不直接进行投资),通过竞争,明确经过基金理事会资格认定的高资信、高效益的基金管理公司或银行的投资主体地位,使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逐步退出投资领域。同时,由于养老保险基金规模大,是老百姓的“养命钱”,对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因此有必要考虑通过市场化的竞争机制,专门成立养老保险投资银行。为避免重复投资,国家应对养老保险投资银行的投资工具、投资收益和投资渠道有一个不同于现有基金管理公司和一般性商业银行的规定,并在税收政策等方面予以优惠,以促使其努力开发新型投资工具,积极吸引国内外优秀的投资管理人才。还可以考虑引进外资,与发达国家有经验的投资机构联合,扩大海外投资的比重,从而在根本上提高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整体投资效益。

(三)加强制度设计,提高统筹层次,降低运行成本

针对当前养老保险基金区域分割和行政干预严重的现状,我们应加强制度设计的力度,协调关系,建立养老保险基金垂直管理体系,统一管理,统一分配,提高统筹层次。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正是我国当前努力建设的一项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田成平于2006年1月13日透露,目前,全国已有12个省份实现和基本实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提高统筹层次,能够在更大范围内实现各地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享受待遇标准的统一,加大基金调剂功能,消除参保职工跨地区流动的障碍。同时,通过减少管理环节和管理层次,建立风险分担和权利制约机制,可以实现集中管理,避免“隐性债务”的进一步增加,减少中央财政的压力,降低基金分散管理的风险。同时,有利于打击挤占挪用基金和骗保冒领的行为,维护基金安全。在推行省级统筹的过程中,要注意调动市县两级政府的积极性,建立有效的省市县三级责任分担机制,做到责任明确,各尽其职。

(四)强化对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监管

一是要在《暂行办法》基础上尽快出台《社会保障法》和《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法》,对基金投资主体、投资结构、投资方向、收益程度、风险管理等做出规定,使基金投资及其监管和保护有法可依。二是建立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监督机制。在中央和省一级政府设立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监督委员会,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纪检等有关部门参加,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监管。三是建立养老保险基金投资风险准备金机制。从各种投资机构的投资收益中按照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一旦遭遇大的投资风险,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出现困难时,由投资风险准备金给予暂时弥补。风险准备金可委托中国人民银行管理,并由国家给予优惠利率。

从2006年1月1日起,我国养老保险基金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纳工资的11%调整为8%,参保人员每多缴一年增发一个百分点,上不封顶,这一方面有利于形成“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约束机制,另一方面也对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根据《2001-2004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年度报告》显示,四年间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按成本计量方法核算的收益率分别为2.25%、2.75%、2.71%、3.32%,2005年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回报率也仅为3%左右,略微高过近5年的通货膨胀率,远远低于发达国家10%左右的收益率。如此之低的收益率,要应对人口老龄化危机的提前到来以及自然通货膨胀率的影响,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就显得有些捉襟见肘。因此,如何提高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回报率,是当前必须着力解决的重大课题。

参考文献:

[1]沈谭晨,丁芳伟,高莉,王青山.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多元化[J].卫生经济研究,2002,(5).

[2]胡莹.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运营机制探讨[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5,(1).

篇4

(一)风险识别的基本方法

现在使用的风险识别方法,可以分为宏观领域中的决策分析(可行性分析、投入产出分析等)和微观领域的具体分析(资产负债分析、损失清单分析等)。本文仅介绍以下几种主要方法:

生产流程分析法,又称流程图法。该种方法强调根据不同的流程,对每一阶段和环节,逐个进行调查分析,找出风险存在的原因:从中发现潜在风险的威胁,分析风险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对全部生产过程造成的影响。

风险专家调查列举法。由风险管理人员将该企业、单位可能面临的风险逐一列出,并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资产财务状况分析法,即按照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财产目录等的财务资料,风险管理人员经过实际的调查研究,分析企业财务状况,发现其潜在风险。

投入产出分析法,即指运用投入产出表,发现投入与产出不平衡的原因及其后果,从而进行潜在风险识别,该方法主要用于微观领域,用来分析企业各部门之间的平衡关系。

背景分析法,是国外风险分析中的一种方法。

分解分析法,指将一复杂的事物分解为多个比较简单的事物,将大系统分解为具体的组成要素,从中分析可能存在的风险及潜在损失的威胁。

失误树分析法,是以图解表示来调查损失发生前种种失误事件的情况,或对各种引起事故的原因进行分解分析,具体判断哪些失误最可能导致损失风险发生。

(二)风险衡量的基本方法

对于投资风险大小的衡量,需要使用统计学方法加以计算和衡量,即用一组较小的样本观察值,对一组较大的未知观察值进行理论预测。运用概率估计风险,不仅表现在单纯的概率概念中,而且表现在概率的分布之中。通过概率分布,可以获得某一事件发生及其后果的概率,并推断事件结果范围,有助于更好地选择风险管理技术和手段,从而得到最佳的风险控制效果。利用数学方法进行风险的衡量,一般要经过以下内容的测量:损失的可能性,巨额损失的发生概率,损失额。概率分布主要包括二项分布、泊松分布和正态分布几种形式。

投资风险的测算方法

本文主要研究项目投资,进而采取不同的测算方法。

概率:在经济活动中,某一事件在相同条件下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这类事件称为随机事件。概率就是用来表示随机事件发生可能性大小的数值,通常把必然发生的事件的概率定为1,把不可能发生的事件的概率定为0,而一般随机事件的概率是介于0与1之间的一个数。概率越大就表示该事件发生的可能性越大。

预期值。随机变量的各个取值,以相应的概率为权数的加权平均数叫作随机变量的预期值,它反映随机变量取值的平均化。报酬率的预期值公式:K=Σ(Pi•Ki),其中:Pi为第i种结果出现的概率,Ki为第i种结果出现后的预期报酬率,N为所有可能结果的数目。

离散程度。表示随机变量离散程度的量数包括平均差、方差、标准差和全距等,最常用的是方差和标准差。

方差是用来表示随机变量与期望值之间离散程度的一个量。方差(σ2)=Σ(Ki-K)2×Pi。标准差也叫均方差,是方差的平方根。

标准离差率。标准差虽能表明风险大小,但不能用于比较不同方案的风险程度。因为在标准差值相同的情况下,由于期望值不同,风险程度也不同。为了解决这个困难,引入了标准离差率也叫变异系数的概念。

标准离差率是指标准差对期望值的比例,计算如下:

标准离差率=标准差值/期望值*100%

篇5

二、金融投资收益与风险的问题分析

1.投资存在着盲目性,无法保证经济收益。目前我国企业及投资者在进行金融投资过程中充满了盲目性,没有对自身投资活动进行合理规划,往往只是凭借简单分析与片面分析就做出了投资的决定,最终经济收益没有取得理想的效果或者投资活动失败,产生了较为严重的社会影响。此种问题在我国各行各业间具有普遍共通性,不仅严重干扰了社会经济秩序正常运转,也对投资活动产生了较为严重的负面影响,该问题亟待解决。

2.收益与风险掌握程度还有待进一步提高。高投资风险往往会带来高额经济收益已经成为了投资者的共识,为此投资者经常在资本市场中辗转徘徊,寻找着一夜暴富的“良机”,其中大多数人最终消失在了资本市场中,另一些人经济收益也是基本持平,没有获取最大化的资本收益,究其原因就在于没有良好掌握经济收益与风险之间的平衡,导致投资活动变成了投机活动,风险系数较高。因此在今后的金融投资与风险控制工作中需要对此方面投入较多的精力来加强教育宣传活动,促使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与投资习惯,保持良好的投资行为来规避资本市场中无处不在的风险,降低投资活动的风险系数,提高资金回报率,推动金融行业进一步发展。

3.长短期经济收益比例不合理。投资不等于投机,在资本市场中进行投资活动往往需要投资者合理规划长短其经济收益分配比例,从而确保自身投资理念科学合理、投资活动安全。目前我国投资者最欠缺的就是经济收益比例的分配以及心理承受能力,往往由于资本市场的风吹草动就结束投资活动或者明知面临着较大风险情况下依然进行投资互动,不仅是对自身投资行为的不负责任,也助长了资本市场暗箱操作以及幕后黑手的嚣张气焰,导致投资活动成为某些金融机构圈钱的活动场所,很大程度上破坏了金融市场运转秩序,产生了较为严重的社会影响。

三、优化金融投资收益与风险的策略分析

1.制定合理投资规划。投资规划是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活动时必不可少的准备工作,不仅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自身资本的安全性,也将未来一段时期内金融市场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充分考虑,提高了应对风险能力以及经济收益回报率,为自身壮大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相关方面经验可以参照国际大型金融投资机构的投资活动,选取对自己有益的方面进行吸收和转化并将其先进的风险控制理念融入自身投资活动中来,制定科学河流的投资规划以加强投资活动的安全性,为自身发展以及金融市场进一步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2.锻炼良好的风险掌控能力以及心理素质。成为一名合格成功的投资者应具备的因素就是良好的风险掌控能力以及心理素质,泰山崩于前而面不改色,才能充分应对资本市场中的风险以及危机,保证自身投资活动获得成功。资本市场是一个以实力论英雄的场所,经过了多年的发展与淘汰,适者生存弱者淘汰出具已经成为了其鲜明的特征。面对投资风险时正确认识自己的风险偏好,如果是风险规避型投资者即应理性回避高风险投资项目,如果是风险中性投资者即应当理性制定自己的风险损失可接受范围,并在投资时严格按照可承受范围来进行。因此锻炼良好的风险掌控能力以及心理素质成为了在竞争激烈,危机无时不在的市场中生存的不二法门。

3.合理安排投资项目以及收益比例。投资者为了规避市场风险以及弥补投资活动中的经济损失往往采取长期收益与短期收益相结合的方式,取得了比较理想的效果,投资活动成功率较高,有效的规避了市场中存在的风险与危机,为其他投资者提供了宝贵的借鉴经验。因此制定长短结合的经济收益结构能够有效帮助投资者提高资本回报率,降低投资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系数,为自身壮大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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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展投资型非寿险产品的时机

投资型非寿险保险是指由财产保险(非寿险)公司面向个人消费者开发和经营的、具有保险保障(但不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和投资储蓄功能的新型非寿险保险产品。

近年来,我国传统的非寿险业务正面临尴尬境地:从收的方面看,保费占比逐年下降,已经从1988年的79.94%下降到2003年的22.4%;从支的方面看,尤其是单一依托的车险赔付率在不断盘升,支出增加。同时,非寿险业务结构不合理,2004年上半年非寿险总保费为596.29亿元,其中车险是393.42亿元,业务占比达到65.98%,呈现出持续上升趋势;而企业财产险、家庭财产险、货运保险、责任保险等非车险业务的比重则继续下滑,非寿险业务结构问题日益突出。因此,一旦车险费率和车价出现双降,必然出现车险业务增产不增收的现象。这就是过去5年,我国寿险保费的年平均增长为32.8%,而非寿险的年平均增长为11.5%的原因。要改变现状就要有所突破,提高非寿险业投资收益,加快非寿险产品创新,成为非寿险行业发展的重要课题。

2000年年底,华泰财产保险公司推出了我国第一个投资型非寿险保险产品——华泰居安理财型家庭综合保险。此后,中国人保、平安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等相继推出了类似产品。这些产品综合了保险和投资理财的优势,成为非寿险发展的亮点。2004上半年,华泰更新产品在上海的热销,显示出这类产品旺盛的生命力。一项居民储蓄动机调查数据表明,在中国以养老、教育、防病等为目的的储蓄比例超过了40%,而且这一比例还有逐步上升的趋势。根据这个比例来推算,将有6万多亿居民储蓄与保险具有较大的相关性和可替代性,投资型非寿险市场前景十分广阔。

二、投资型非寿险产品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巨大的市场潜力并不等同于最终的市场需求。有关专家认为,与国际同行相比,目前中国投资型非寿险保险发展仍存在着明显不足,主要是规模较小、风险高、产品单一、结构失衡、技术落后等问题。

部分保险公司对于投资型非寿险产品的开发在思想上不够重视,对于新产品开发的重要性、迫切性认识不足,对于市场还缺乏一个比较深刻和客观的认识,从而在行动上不可避免地出现缓行或不行的现象。

我国投资型非寿险产品的涵盖面比较单一,目前市场上开发的产品均为家庭财产保险产品,这也是日本和韩国保险业最早推出的投资型非寿险产品。但目前日本和韩国的经验表明,投资型非寿险产品涵盖面很广,还涉及到责任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领域。同时,由于投资型非寿险产品的开发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多门类的学科和多个部门,技术要求和知识含量都很高,目前各个公司对于该产品的开发,在技术和人才上还存在实际困难。

我国投资型非寿险产品的期限相对较短。现在开发的投资型非寿险产品突破了传统非寿险产品期限制约,保险期限设计相对较长。日本的一般为3-10年,韩国的为3-15年,我国不超过5年,这在一定程度上使资金投资规模和收益受到了限制,造成我国投资型非寿险产品的规模较小,发展水平与其他国家相比,有相当大的差距,不能满足社会对该产品的需求。

目前市场上的投资型非寿险产品都是固定收益并且预定利率比较低,从而风险较高。我国目前的投资型非寿险产品都是固定收益产品,在当前宏观经济存在较大波动的情况下,银行的利率随时都有可能变动,这样的固定利率产品对保险公司的经营存在较大的利率风险。同时,随着人们需求的变化,过低的收益率也将影响投资型非寿险产品的发展。与国际相比,如日本,投资型产品预定利率一般高于银行存款利率、国债利率和优质企业债券利率。因此,这就给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积极发展投资型非寿险产品的对策建议

我国非寿险业与发达国家和地区比较还有很大的差距,如2003年我国非寿险保险密度为11.2美元,而美国为1980.2美元,日本为768美元,韩国为369.4美元。发展投资型保险产品可以推进非寿险保险产品的升级和转型,提高非寿险保险密度,增加非寿险保费收入,这对于扩大非寿险资金的投资融资功能,提高非寿险业的社会渗透力和覆盖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要强化制度建设,鼓励规范投资型非寿险保险的发展。由于我国居民储蓄率远高于世界其他国家,政府应该鼓励保险公司加大非寿险投资型保险产品的研发和销售力度。同时对经营此类保险产品的公司进行规范,强化制度建设,完善内控机制,最大限度地防范并减少利率风险和经营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一个金融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在期限或利率差价匹配不当时,或当浮动利率的金融债务对于以后的现金流动不稳定时产生的风险,从产品风险角度来看,长期性保险产品的主要风险是利率风险,银行利率的变化使投资收益率与预定利率出现倒挂,就会出现利差损,进而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产险公司要积极设计浮动利率的投资型非寿险保险产品,使长期投资型非寿险保险产品满期收益率不会因为经济形势的变化而发生剧烈变化,消除利率风险,防止利率波动对保险公司的经营产生不利冲击。

经营风险主要是退保风险,由于投保人自愿退保,致使保险资金的长期性受损,资金运用计划中断,从而导致预期的收益不能按计划实现。在长期保险产品中,退保风险也是影响保险产品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而降低退保风险主要在于产品设计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要树立科学发展观,加大投资型非寿险保险产品的差异化功能创新。各产险公司应拓宽思路,加强对国际新型非寿险产品市场发展的状况与趋势的研究,不仅重视发展注重投资收益的投资型非寿险保险产品,还应该发展注重向投资者提供多样化和充分保险保障的储蓄性非寿险保险产品,满足消费者对新型非寿险产品的多样化选择。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冯晓增曾指出,大力发展投资型非寿险保险产品,需要积极进行产品创新,要突出非寿险对财产及责任的保障功能,尝试推出多险种组合产品。据此,各财产险公司要根据市场需求,进一步研发以人身意外保险为保障对象的投资型产品。同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发产品的保障、储蓄或投资功能,满足客户要求,而不是单纯地在回报上与同业产品和其他金融产品竞争。比如,在国内保险市场起步比较早的上海等地,非寿险投资可以采用“保险投资理财”的产品为主,而在其他经济欠发达城市或地区,非寿险投资产品可以以风险较小的“保障储蓄”产品为主;同时随着我国住宅商品化改革,家庭购房不断增加,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可以增加,选择投资分红和投资连结产品也具备了一定的条件。投资分红产品和投资连结产品不仅可以增加保费收入还可以避免利率风险,此外,还可以尝试开发汽车投资连结保险。

要加强监管,重视投资型保险产品的风险管理。作为监管机构,保监会要加强对新型非寿险保险产品的研究,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加强资金运用监管;同时,也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监管合作,完善新型非寿险保险产品的监管制度安排,建立有效的控制和防范风险体系。各保险公司要严格遵守保监会“单独列账、单独核算”的要求,及早预测利差损出现的可能性。在保单期间的设置上采取控制手段,避免系统风险。利用低价销售的安全销售渠道,扩大规模。此外各财险公司应根据市场变动情况,适时调整产品条款,减轻利率风险。

政府在政策和法律等方面给予扶持。许多业内人士认为,发展投资型非寿险产品,最要紧的是做好财务、税务方面法律环境的配套改革。因为投资型非寿险产品是财产险公司的一项创新业务,到目前为止,这类产品的财务和税务制度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规章可循。在会计上,保险公司只能够将其收入计到“其他应付款”科目下,而将风险保费部分计入保费收入。这样的会计方法对资金性质属性定义不清,难以体现这类产品的特殊性与专业性,不利于保险公司的损益核算。而从税收上,国家对财产保险费统一征收5.5%的营业税,但对投资型产品以风险保费作为税基进行征收,是完全不符合投资型产品的经营特点的。因此,建议从财务管理上,应该考虑此类业务与寿险业务的相似性,采用与寿险公司类似的财务会计制度;在税收方面可以参考寿险业的标准和其他国家通行做法,借鉴日本和韩国对此类产品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经验,合理调整税收政策。

此外,加强宣传,改善投资型非寿险保险产品的社会认知度,引导社会公众的保险消费意识和习惯,也会进一步推进投资型非寿险产品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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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筹划论文税收筹划的含义与特点

税收筹划论文阐述了税收筹划是指在遵守税法和符合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利用税收法规所赋予的税收优惠或选择机会,通过对企业投资、经营和理财等活动的事先安排和筹划,尽可能地节约税款,达到税负最轻或最佳,以实现利润最大化的行为。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税收筹划必将成为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筹划论文提到它具有以下几个显着的特点:

(1)合法性。税收筹划不仅符合税法的规定,而且符合税法立法的意图,这是税收筹划区别于偷税避税的根本点。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税收筹划,是对税法立法宗旨的有效贯彻,也体现了税收政策导向的合理有效性。国家在制定税法及有关制度时,对税收筹划行为早有预期,并希望通过税收筹划行为引导全社会的资源有效配置与税收的合理分配,以实现国家宏观政策。因此,提到税收筹划不仅不违法,而且作为纳税人的权利受到国家的保护。

(2)超前性。税收筹划是企业对生产经营、投资活动等的设计和安排。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的发生具有滞后性,即由于特定经济事项的发生才使企业负有纳税义务。一旦经营活动实际发生,应纳税款就已确定,再进行筹划已失去现实意义。税收筹划就是要将税收作为影响纳税人最终收益的重要因素,对投资、理财、经营活动做出事先的规划、设计、安排。

(3)整体性。税收筹划的整体性,一方面指税收筹划不能只注重于某一个纳税环节中的个别税种的税负高低,而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另一方面指总体税负的轻重并不是选择纳税方案的最重要依据,应衡量“节税”与“增税”的综合效果。税收筹划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现在的财务利益,还要考虑纳税人的长期利益;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的所得增加,还要考虑纳税人的资本增值;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的税后财务利益最大化,而且还要使纳税人因此承担的各种风险降到最低。总之,税收筹划只有从纳税人财务计划、企业计划这些整体利益出发,趋利避害、综合决策,才能真正达到目的。

(4)积极性。从宏观经济调节看,税收是调节经营者、消费者行为的一种有效经济杠杆,国家往往根据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节约税款,谋取最大利润”的心态,有意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投资者和消费者采取政策导向行为,借以实现某种特定的经济或社会目的。

(5)目的性。税收筹划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减轻税收负担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在多种纳税方案中选择税负最低的方案;二在纳税总额大致相同的各方案中,选择纳税时间滞后的方案,这就意味着企业得到一笔无息贷款,通过税负减轻而达到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6)普遍性。从世界各国的税收体制看,国家为达到某种目的或意图,总要牺牲一定的税收利益,对纳税者施以一定的税收优惠,引导和规范纳税人的经济行为,这就为企业提供了进行税收筹划、寻找低税负、降低税收成本的机会,这种机会是普遍存在的。

二、税收筹划论文阐述了税收筹划的主要方法

1.税收筹划论文阐述了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不论是新设立企业还是企业扩大经营规模,都需要一定量的资金。可以说,筹资是企业进行一系列经济活动的前提和基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进行筹资,如企业内部积累、企业职工入股、向银行借款、企业间相互拆借、向社会发行债券和股票等,而不同筹资渠道的税收负担也不一样。因此,税收筹划论文表明企业在进行筹资决策时,应对不同的筹资组合进行比较、分析,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确定一个能达到减少税收目的的筹资组合。

(1)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的选择。就举债筹资而言,要考虑举债筹资费用,如发行债券要支付手续费和工本费等,而借款虽不需支付手续费和工本费,但要按借款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印花税,因此税款的缴纳作为筹资费用因素必须考虑。但是利用债务筹资,纳税人不仅可以获得利益收益额,而且负债利息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与不能作为费用支出只能以税后利润中分配的股利支付相比,负债筹资可以少缴所得税,获得节税收益。这样,企业在确定资本结构时必须考虑对债务筹资的利用。一般而言,如果企业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高于负债成本率,负债比重的增加可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然而,负债利息必须固定支付的特点又导致了债务筹资可能产生的负效应,如果负债的成本率超过了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会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而下降。因此也不是负债越多越好,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企业的财务风险也就随之增大了。

(2)融资租赁的利用。租赁也是企业用以减轻税负的重要筹划方法。通过融资租赁,纳税人不仅可以迅速获得所需的资本,保存举债能力,更主要的是租入的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折旧作为成本费用,减少了所得税的征税基数,少纳所得税,而且支付的租金利息还可在所得税前扣除,进一步减少了纳税基数。因此融资租赁的税收抵免作用极其明显。

2.税收筹划论文阐述了投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论文阐述了企业在进行投资预测和决策时,首先要考虑投资预期获得的效益,其次要考虑收益中属于本企业的有多少。对投资者来说,税款是投资收益的抵减项目,应纳税款的多少直接影响到投资收益率,尤其是所得税对投资收益的影响更需决策者的重视。

(1)组织形式的选择。企业在设立时都会涉及组织形式的选择问题,而在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可供企业选择的企业组织形式很多,不同的组织形式税收负担不同。企业可以通过税收筹划,选择税收负担较轻的组织形式。

(2)投资地区的选择。企业需要对投资地税收待遇进行充分考虑,有时国家为了支持某些区域的发展,一定时期内对其实行政策倾斜,如现行对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部地区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这些地区投资,有些税种可以少交或不交,这完全符合政府的政策导向和税法的立法意图。

(3)投资行业的选择。为了优化产业结构,国家在税收立法时,也做了相应的规定,以鼓励或限制某些行业的发展。因此,企业投资时选择投资何种行业也可以进行税收筹划,要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充分的考虑。

3.税收筹划论文阐述了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以不同的方式筹集资金,并按照科学的方法投入企业后,其经营活动进入营运周转阶段,这一阶段集中了企业的主要经济活动,筹资、投资的效益通过这个阶段得以实现,而且自始至终包含着税收筹划。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活动来进行税收筹划。例如,对于享受限期减免所得税优惠的新办企业,获利年度的确定也应作为企业税收筹划的一项内容。由于新办企业产品初创,市场占有率相对较低,获利初期的利润水平也较低,因此,减免所得税给企业带来的利益也相对较小。为了充分享受所得税限期减免的优惠,企业可通过适当控制投产初期产量及增大广告费用等方式,一方面推迟获利年度,另一方面通过提高产品知名度,充分挖掘其潜在的市场占有率,提高获利初期的利润水平,从而获得更大的节税利益。

三、税收筹划论文阐述了进行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1)遵守税法,依“法”筹划。税收筹划的一个显着特点在于合法性。不合法,就没有税收筹划。具体包括3方面的内容:一是以依法纳税为前提。二是以合法节税方式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安排,作为税收筹划的基本实现形式。三是以贯彻立法精神为宗旨,使税收筹划成为实现政府利用税收杠杆进行宏观调控的必要环节。

(2)税收筹划活动要充分考虑实际税负水平。影响税负实际水平的因素有货币时间价值和通货膨胀。货币时间价值对企业投资绩效及税负水平的最深刻影响,表现在现金流量的内在价值的差异方面。在税收筹划中,企业应提高应收现金的收现速度和有效比重,在不损害企业市场信誉的前提下,尽可能延缓税收支出的时间和速度,控制现金支付的比重。考虑通货膨胀因素会形成应税收益的高估,同时还应注意到通货膨胀也使得企业延缓支付税金,会达到抑减税负的效应。

(3)税收筹划要考虑边际税率。对税收筹划影响较大的税率不是某项税负的平均税率,而是其边际税率。边际税率是对任何税基下一个单位适用税率,也即对每一新增应税所得额适用的税率。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边际税率越低,税收收入越高,边际税率提高,税收收入反而降低”的怪现象,这反映了边际税率变化对纳税人心理的影响及对经济行为的影响。企业应通过对边际税率的考察,核算税收筹划的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合理开展税收筹划活动。超级秘书网

(4)税收筹划要有全局观。税收筹划要从企业微观经济系统甚至国家宏观经济系统角度全面考虑,细致分析一切影响和制约税收的条件和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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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筹划论文税收筹划的含义与特点

税收筹划论文阐述了税收筹划是指在遵守税法和符合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利用税收法规所赋予的税收优惠或选择机会,通过对企业投资、经营和理财等活动的事先安排和筹划,尽可能地节约税款,达到税负最轻或最佳,以实现利润最大化的行为。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税收筹划必将成为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筹划论文提到它具有以下几个显着的特点:

(1)合法性。税收筹划不仅符合税法的规定,而且符合税法立法的意图,这是税收筹划区别于偷税避税的根本点。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税收筹划,是对税法立法宗旨的有效贯彻,也体现了税收政策导向的合理有效性。国家在制定税法及有关制度时,对税收筹划行为早有预期,并希望通过税收筹划行为引导全社会的资源有效配置与税收的合理分配,以实现国家宏观政策。因此,提到税收筹划不仅不违法,而且作为纳税人的权利受到国家的保护。

(2)超前性。税收筹划是企业对生产经营、投资活动等的设计和安排。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的发生具有滞后性,即由于特定经济事项的发生才使企业负有纳税义务。一旦经营活动实际发生,应纳税款就已确定,再进行筹划已失去现实意义。税收筹划就是要将税收作为影响纳税人最终收益的重要因素,对投资、理财、经营活动做出事先的规划、设计、安排。

(3)整体性。税收筹划的整体性,一方面指税收筹划不能只注重于某一个纳税环节中的个别税种的税负高低,而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另一方面指总体税负的轻重并不是选择纳税方案的最重要依据,应衡量“节税”与“增税”的综合效果。税收筹划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现在的财务利益,还要考虑纳税人的长期利益;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的所得增加,还要考虑纳税人的资本增值;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的税后财务利益最大化,而且还要使纳税人因此承担的各种风险降到最低。总之,税收筹划只有从纳税人财务计划、企业计划这些整体利益出发,趋利避害、综合决策,才能真正达到目的。

(4)积极性。从宏观经济调节看,税收是调节经营者、消费者行为的一种有效经济杠杆,国家往往根据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节约税款,谋取最大利润”的心态,有意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投资者和消费者采取政策导向行为,借以实现某种特定的经济或社会目的。

(5)目的性。税收筹划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减轻税收负担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在多种纳税方案中选择税负最低的方案;二在纳税总额大致相同的各方案中,选择纳税时间滞后的方案,这就意味着企业得到一笔无息贷款,通过税负减轻而达到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6)普遍性。从世界各国的税收体制看,国家为达到某种目的或意图,总要牺牲一定的税收利益,对纳税者施以一定的税收优惠,引导和规范纳税人的经济行为,这就为企业提供了进行税收筹划、寻找低税负、降低税收成本的机会,这种机会是普遍存在的。

二、税收筹划论文阐述了税收筹划的主要方法

1.税收筹划论文阐述了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不论是新设立企业还是企业扩大经营规模,都需要一定量的资金。可以说,筹资是企业进行一系列经济活动的前提和基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进行筹资,如企业内部积累、企业职工入股、向银行借款、企业间相互拆借、向社会发行债券和股票等,而不同筹资渠道的税收负担也不一样。因此,税收筹划论文表明企业在进行筹资决策时,应对不同的筹资组合进行比较、分析,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确定一个能达到减少税收目的的筹资组合。

(1)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的选择。就举债筹资而言,要考虑举债筹资费用,如发行债券要支付手续费和工本费等,而借款虽不需支付手续费和工本费,但要按借款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印花税,因此税款的缴纳作为筹资费用因素必须考虑。但是利用债务筹资,纳税人不仅可以获得利益收益额,而且负债利息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与不能作为费用支出只能以税后利润中分配的股利支付相比,负债筹资可以少缴所得税,获得节税收益。这样,企业在确定资本结构时必须考虑对债务筹资的利用。一般而言,如果企业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高于负债成本率,负债比重的增加可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然而,负债利息必须固定支付的特点又导致了债务筹资可能产生的负效应,如果负债的成本率超过了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会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而下降。因此也不是负债越多越好,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企业的财务风险也就随之增大了。

(2)融资租赁的利用。租赁也是企业用以减轻税负的重要筹划方法。通过融资租赁,纳税人不仅可以迅速获得所需的资本,保存举债能力,更主要的是租入的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折旧作为成本费用,减少了所得税的征税基数,少纳所得税,而且支付的租金利息还可在所得税前扣除,进一步减少了纳税基数。因此融资租赁的税收抵免作用极其明显。

2.税收筹划论文阐述了投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论文阐述了企业在进行投资预测和决策时,首先要考虑投资预期获得的效益,其次要考虑收益中属于本企业的有多少。对投资者来说,税款是投资收益的抵减项目,应纳税款的多少直接影响到投资收益率,尤其是所得税对投资收益的影响更需决策者的重视。

(1)组织形式的选择。企业在设立时都会涉及组织形式的选择问题,而在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可供企业选择的企业组织形式很多,不同的组织形式税收负担不同。企业可以通过税收筹划,选择税收负担较轻的组织形式。

(2)投资地区的选择。企业需要对投资地税收待遇进行充分考虑,有时国家为了支持某些区域的发展,一定时期内对其实行政策倾斜,如现行对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部地区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这些地区投资,有些税种可以少交或不交,这完全符合政府的政策导向和税法的立法意图。

(3)投资行业的选择。为了优化产业结构,国家在税收立法时,也做了相应的规定,以鼓励或限制某些行业的发展。因此,企业投资时选择投资何种行业也可以进行税收筹划,要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充分的考虑。

3.税收筹划论文阐述了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以不同的方式筹集资金,并按照科学的方法投入企业后,其经营活动进入营运周转阶段,这一阶段集中了企业的主要经济活动,筹资、投资的效益通过这个阶段得以实现,而且自始至终包含着税收筹划。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活动来进行税收筹划。例如,对于享受限期减免所得税优惠的新办企业,获利年度的确定也应作为企业税收筹划的一项内容。由于新办企业产品初创,市场占有率相对较低,获利初期的利润水平也较低,因此,减免所得税给企业带来的利益也相对较小。为了充分享受所得税限期减免的优惠,企业可通过适当控制投产初期产量及增大广告费用等方式,一方面推迟获利年度,另一方面通过提高产品知名度,充分挖掘其潜在的市场占有率,提高获利初期的利润水平,从而获得更大的节税利益。

三、税收筹划论文阐述了进行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1)遵守税法,依“法”筹划。税收筹划的一个显着特点在于合法性。不合法,就没有税收筹划。具体包括3方面的内容:一是以依法纳税为前提。二是以合法节税方式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安排,作为税收筹划的基本实现形式。三是以贯彻立法精神为宗旨,使税收筹划成为实现政府利用税收杠杆进行宏观调控的必要环节。

(2)税收筹划活动要充分考虑实际税负水平。影响税负实际水平的因素有货币时间价值和通货膨胀。货币时间价值对企业投资绩效及税负水平的最深刻影响,表现在现金流量的内在价值的差异方面。在税收筹划中,企业应提高应收现金的收现速度和有效比重,在不损害企业市场信誉的前提下,尽可能延缓税收支出的时间和速度,控制现金支付的比重。考虑通货膨胀因素会形成应税收益的高估,同时还应注意到通货膨胀也使得企业延缓支付税金,会达到抑减税负的效应。

(3)税收筹划要考虑边际税率。对税收筹划影响较大的税率不是某项税负的平均税率,而是其边际税率。边际税率是对任何税基下一个单位适用税率,也即对每一新增应税所得额适用的税率。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边际税率越低,税收收入越高,边际税率提高,税收收入反而降低”的怪现象,这反映了边际税率变化对纳税人心理的影响及对经济行为的影响。企业应通过对边际税率的考察,核算税收筹划的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合理开展税收筹划活动。新晨

(4)税收筹划要有全局观。税收筹划要从企业微观经济系统甚至国家宏观经济系统角度全面考虑,细致分析一切影响和制约税收的条件和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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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我国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属于个人所有,但是对该财产于婚后所产生利益的归属未做出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对其中的投资收益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对于其孳息和自然增值的归属仍然未做出规定。2011年八月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其中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据本条规定,可以理解为夫妻一方个人的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其孳息和自然增值部分仍分别为夫或妻的个人财产,除此之外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而这样的规定是否合理,也引起很多争议,本文在此基础上为完善《婚姻法》提供参考建议。

一、婚前财产于婚后所生利益的种类

关于夫妻一方婚前财产于婚后所生利益,以前我国学界一般是以婚后所得孳息的形式进行探讨,现今有学者将夫妻一方婚前财产于婚后所生利益细化为孳息,投资收益和增值三种类型。

(一)孳息。

广义的孳息包括因物的使用或权力的行使而获得的一切收益。我国婚姻法学者通常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孳息概念,这里的孳息也包括投资收益。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黄立教授认为因拥有公司股票所获得之红利,系于公司经营有余时才会有红利的分配,若有亏损则无法分配红利,此种属于投资风险所得之利益,并非法定孳息。 笔者在该文章中也是使用狭义上的概念,将投资收益单独作为夫妻一方婚前财产于婚后所生利益的一种类型。

孳息在我国民法中有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的区分。天然孳息是指依照物的自然属性而所产生的收益物,如苹果树结出的苹果;法定孳息不是依据物本身的自然属性而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所产生的收益物,包括承包金、存在银行里的本金所生的利息等。

(二)投资收益。

投资,是指企业或个人以获得未来收益为目的,投放一定量的货币或者实物,以经营某项事业的行为。 投资同样存在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投资仅指将货币或者实物投放在企业用于获得利润分配;而广义投资的除狭义所包含的以外,还包括将货币投放在某些产品上用来获得增值,如房地产投资,黄金投资。广义投资收益本质是投资产品的增值收益,笔者因为将增值作为独立的一种类型来探讨,因而这里所使用的投资概念仅指狭义上的投资。

(三)增值。

增值也有广义上的和狭义上的区分。广义的增值泛指物或权利所生利益的增加,包括孳息和投资收益;狭义增值是于孳息和投资收益并列的一种利益。本文同样也是使用狭义的增值概念。增值与孳息,投资收益不同之处在于原物(包括权利)与增加利益没有分离,即增值部分没有成为独立的物。而孳息和投资收益与原物是分离,独立的。

二、婚前财产于婚后所生利益归属的国外立法例

关于国外采用婚后所得共同制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中,关于夫妻一方婚前财产于婚后所生利益的归属采取不同模式,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1、瑞士,意大利和菲律宾均将婚前财产于婚后所生利益作为共同财产。具体来说,他们的立法方式又不同,瑞士和菲律宾采用统一规定,对于婚后所生利益不做具体区分。

2、法国、美国和我国澳门地区将婚前财产于婚后所生利益的归属规定为部分为共同财产、部分为个人财产,但是划分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的标准又有所不同,具体分为二种情形:其一,以所生利益的性质为标准进行划分的是法国和我国澳门地区。其二,美国是以财产增值是否凝聚对方协力为标准确定其为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

3、埃塞俄比亚和俄罗斯采取的是个人财产的收益仍归个人所有的模式。

结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无论是将婚前财产于婚后所生利益统一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都过于绝对,认定为个人财产则不利于婚姻和谐,而认定为共同财产却忽视了个人的独立性。因此根据不同的利益种类进行划分,部分归属于个人财产,部分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是较为合理的。

三、我国对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的归属认定

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属于个人所有是在我国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中才规定的,但是对夫妻一方婚前财产于婚后所产生利益的归属并未明确规定,只有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才对其中的投资收益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对于其孳息和自然增值的归属仍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这给司法实践中处理夫妻财产纠纷案件带来很大的困难。

在2001年婚姻法修改过程中关于夫妻一方婚前财产于婚后所生孳息的归属问题就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即肯定说和否定说。总结起来也包括个人财产说、共同财产说和部分共同财产说和部分个人财产说三种学说。总而言之,学术界关于夫妻一方婚前财产于婚后所生孳息的归属一直没有达成统一意见。

2011年八月出台的《司法解释(三)》,其中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据本条规定,我们可以理解为夫妻一方个人的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其孳息和自然增值部分仍分别为丈夫或妻子的个人财产,除此之外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可见我国婚姻法采取的是部分为共同财产和部分为个人财产的立法模式,没有绝对统一为共同财产或者个人财产,是我国婚姻法的一大进步。

四、立法之不足及完善

(一)合理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第五条的规定弥补了我国《婚姻法》和司法解释(二)的空白和不足,明确了夫妻一方婚前财产于婚后所生利益的归属,是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上的一个完善,有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纠纷案件,有助于推动我国《婚姻法》迈向新的台阶。

(二)立法上的不足。

笔者认为以民法财产法的规则确定夫妻财产的归属,混淆了了民法和婚姻法的效力范围。孳息归夫妻个人所有显失公平,忽视了夫妻另一方的协力和贡献。如夫妻一方婚前拥有一个果园,婚后另一方悉心浇水施肥杀虫,果树丰收,此时认定果实归所有者对另一方显失公平。还有关于租金的取得通常需要凝聚人的劳动力。如果夫妻双方婚前各自拥有一套房屋,婚后男方所有的房屋用于居住,而女方婚前个人所拥有的那套房屋却用来出租,而在夫妻婚后共同生活中,丈夫悉心照顾家庭,做出很大贡献,对妻子用于出租的那套房屋也经常管理修缮付出了很多精力和心血。而此时如果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时获得的租金归属于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女方是不公平的。这样的法律规定也不利于婚姻的安定和和谐,试想如果夫或妻一方明明知道即使付出再大的心血和精力,做出再大的贡献,其孳息仍然不归共同所有,势必造成婚姻生活中夫妻一方不会积极主动为家庭做出贡献,而是计较利益得失。

(三)立法完善建议。

因此通过上述分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于婚后所生孳息的归属认定,笔者认为存在不合理之处。因为将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于婚后所生孳息绝对的认为归丈夫或者妻子一方所有,这样的规定会影响婚姻的安定和谐。夫妻组成家庭生活在一起,任何一方都会为这个家庭的生活,小孩的成长付出心血和努力,做出很大的贡献,因此在考虑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于婚后所生孳息的归属认定时需要考虑是否有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贡献,强调婚姻法对婚姻的内部调整,而不是以民法的财产规则来解决夫妻财产的问题。所以笔者建议关于孳息的归属,应当考虑夫妻一方对他方婚前财产是否有贡献,在夫或妻一方的贡献范围内所生孳息应该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不是绝对地认为就是夫或妻的一方个人财产。

(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2011级民商法学)

注释:

裴烨.论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取得收益的归属[ J]. 当代法学, 2008,(5).

胡韫频.基于三峡工程的重大工程项目投资控制机制研究[D].硕博论文,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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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2)15-0285-01

一、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孳息与生产、经营、投资产生的收益存在交叉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产、经营以及投资收益应归属夫妻共同所有。而生产、经营可能会利用夫妻个人财产进行,生产、经营以及投资取得收益,与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所涵盖的范围明显有交叉。这种交叉体现在以下方面:

1、个人婚前财产婚后取得孳息可以是生产、经营收益。

如夫妻一方婚前饲养的牲畜、种植的果树,婚后经双方共同培育、饲养,其所产下的幼崽、结出的果实既属于个人财产产生的天然孳息,也属于生产、经营取得收益。范围存在交叉的个人财产婚后收益该如何认定,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说明。将上述事例中的收益市委生产、经营收益,则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更符合生活习惯,也体现了公平原则。

2、个人婚前财产婚后取得孳息可以是投资收益。

笔者认为婚前个人财产转换价值形式后性质上仍为个人财产,即使转换价值形式后的财产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不能因财产价值形式的转换就将个人财产转换为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的外延与投资经营收益有所交叉,在实践中应进行区分并适用不同的财产认定规则。最高院认为的财产收益分为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和自然增值三部分有失严谨。

(二)对社会产生错误引导,导致生活不便

对于可以用于家庭生产和生活消费的个人财产的利用,夫妻双方可能产生分歧。例如夫妻一方婚前购置的房产、汽车或其他设施,既可以用来家庭生活自用,也可以对外出租产生收益。这类财产如用于对外出租或经营,产生的收益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而用于家庭自用,则家庭生活可能更加便利,但不能产生收益。有时对外出租明显比家庭自用能产生的更多的收益,这时就出现了道德难题。但如果严格按照《婚姻法解释三》进行解释,个人财产出租产生的收益归个人所有,则夫妻双方都希望住到对方的房产里居住或者另租其他房产进行居住,这可能会影响家庭关系,也给生活带来不便。

二、在法律适用中解决孳息的归属问题

(一)优先认定投资经营收益

在需要判定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的性质时,优先认定生产、经营收益和投资收益(以下简称投资经营收益),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对于确实不属于投资经营收益的且财产所有权一方有充分证明其为孳息,则可认定为孳息,归个人所有。

优先认定投资经营收益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和现阶段政策选择。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为原则,个人财产制为例外的制度。夫妻共同财产制为原则符合我国提倡的男女平等的理念及夫妻共产的传统观念,应当予以坚持。优先认定投资经营收益,将对性质有争议的财产收益优先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坚持了夫妻共同财产制。婚姻存续期间的生产、经营、投资等的收益,是夫妻共同经营或者“夫妻协力”的结果,应当尊重双方的劳动成果,重视未直接进行经营但为家庭做出贡献的一方的利益。同时,对于不能认定为投资经营收益的财产收益,认定为个人财产孳息,归个人所有,体现了尊重个人劳动成果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婚姻存续期间为家庭生活需要共同使用一方财产的,另一方因此取得的个人财产孳息收益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可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一方个人财产,婚姻存续期间,另一方可以无偿使用,但因此而产生的个人财产孳息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例如,夫妻双方各有一套婚前个人房产,两人选择一处房产进行居住,另一处房产用于出租,收取的租金从性质上讲应当为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所生孳息,但租金的获得是跟对方贡献自己的个人财产供家庭使用密不可分的,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既体现公平原则,又避免家庭关系不和谐因素。

三、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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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于2008年11月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该规则是对2007年的旧规则的修订。新规则增加了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等6个项目。虽然关于新规则对于非经常性损益的确定已被理论界、实务界所谙熟,但是鲜有文献对于新规则中上市公司证券投资收益的非经常性损益本质作出分析。以上分析对于理论界加深对非经常性损益的理解,以及实务界对现实中非经常性损益交易事项的会计确认都非常重要。

一、一项重要的非经常性损益:上市公司证券投资收益

在2008年非经常性损益新规则增加的6个项目中,其中重要的一项是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在企业的现实经济事项中,对企业会计利润影响较大的是上市公司持有及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收益。吴战篪等人(2009)、王伟(20lO)的研究均表明,在2007年度及2008年度有近半数的上市公司参与二级市场的证券投资,且所取得的证券投资收益对企业的利润影响较大。一些上市公司出现剔除证券投资收益后“转赢为亏”的现象。可以看出,上市公司的证券投资收益对企业主营业务利润的影响较大,证监会将上市公司证券投资收益列为非经常性损益的重要一项,必将对上市公司的投融资决策现在及潜在股东对上市公司定价决策产生重大影响。诸如。监管层要求上市公司在进行配股时以剔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利润指标作为考核标准,同时也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剔除非经常性损益的EPS,以此提醒投资者进行理性定价。

二、上市公司证券投资收益的盈余持续性

监管者将上市公司证券投资收益列为一项重要的非经常性损益,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财政部于2006年颁布了新的会计准则,并于2007年在所有上市公司中实施。非经常性损益的新规在某种程度上是对新会计准则的呼应。但是。从更深层次上分析,监管层将上市公司证券投资收益作为一种重要的非经常性损益的理论基础在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收益不具有持续性。

一般说来,上市公司的会计盈余分为暂时性盈余与永久性盈余,暂时性盈余是由公司的偶发、边缘交易带来的,本期盈余的获取与下期盈余的获取不具有相关性。永久性盈余是由公司经常性的、主业经营所带来的,本期盈余的获取对下期盈余的获取带有预测性,即本期获得的盈余项目,下期在正常的经营环境中能够获取大体相当的收益,具有可持续性。上市公司会计盈余是否具有持续性一般预示着上市公司会计收益质量的高低,永久性盈余的比重较高,上市公司的会计收益质量就高;反之,上市公司的会计收益质量较低。因此,上市公司会计收益的不同项目组成,则预示着上市公司具有不同的盈余质量,而投资者是否能够区分这种盈余质量,对于其给予利润总额相同但盈余组成不同的上市公司进行区别性定价至关重要。

上市公司在二级市场上进行证券投资,与其主业经营相比,只能算是一种辅业,因为上市公司不具备专业机构投资者的详尽分析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王伟,2010)。因此,上市公司证券投资收益对于其主营业务收益来说不具有持续性,即本期上市公司获取的证券投资收益在下期不一定能够获取,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基于此,监管层将上市公司证券投资收益列为一项重要的非经常性损益。

三、上市公司证券投资的交易性质、交易频率与交易本质

中国证监会给出的非经常性损益定义为:非经常性损益是指公司发生的与主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主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该交易或事项的性质、金额和发生频率影响了正常反映公司经营、盈利能力的各项交易事项产生的损益。

首先,交易或事项的性质。上市公司证券投资交易的发生比较反常,明显与企业的主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不相关,或仅仅是偶然相关,说明该交易或事项是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其次,交易或事项的发生频率。上市公司证券投资交易不经常发生,只是偶然发生。而且在可预见的将来没有证据显示该交易或事项一定要发生,则说明该交易或事项是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最后,交易或事项对报表使用者的决策影响。上市公司证券投资交易与主营业务不相关。且偶然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发生后。影响了报表使用者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作出正常的判断,则说明该交易或事项是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中国证监会将上市公司证券投资收益列为一项重要的非经常性损益,很好地呼应了新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运用。在更深层次上,上市公司证券投资收益与主营业务收益相比不具有持续性,上市公司证券投资活动在交易性质、交易频率与交易本质与非经常性损益概念内涵的契合,都决定了上市公司证券投资收益的非经常性损益本质。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