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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2-04-24 19: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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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篇1

春节已日渐临近,由此进入了燃放烟花爆竹的高峰期,建议大家不要购买烟花或少购买,越少越好!实在钱多可以做做公益事业。

去年的空气状况是什么样大家都很清楚。上世纪五十年代的伦敦发生过一场很严重的雾霾天气,那次导致几千人中毒死亡,大家都不希望中国也变成这样。从身边小事做起,杜绝丁达尔效应!

一、 不燃放、少燃放烟花爆竹。

让我们从少购买一串鞭炮、少燃放一枚礼炮做起,减轻空气污染程度,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积极营造文明、安全、宜居环境。

二、 选择低碳环保的喜庆方式。

建议选择电子爆竹、喜庆音乐、鲜花等新颖、安全的喜庆方式;在享受烟花爆竹带来的喜悦时,尽量减少有害物质对环境的污染。

让我们从少购买一串鞭炮、少燃放一枚礼炮做起,积极营造文明、安全、宜居环境,不燃放或少燃放烟花爆竹,以减轻空气污染,。让我们共同爱护环境、保护环境,过一个清新、环保、舒适的低碳春节。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倡议书二

皋兰县公安局向全县居民发出如下强烈倡议:

一、让文明新俗代替陈规旧习,坚决不燃放各类烟花爆竹,特别是大型烟花爆竹。可用电子爆竹、喜庆音乐、窗花鲜花等为节日增添喜庆氛围。

二、让文明新风降低雾霾指数,创建低碳环保的城市环境。严格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三、严禁在下列场所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一)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文物保护单位及周围100米区域;

(二)政府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及周围100米区域;

(三)汽车站、公共停车场、铁路沿线安全保护区等;

(四)加油站、加气站、液化气站、油库、仓库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场所及周围100米区域内;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山林、苗圃、公园、旅游景点等重大防火区及周围100米区域内;

(七)县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四、让全县人民群众共同行动起来,自觉抵制燃放烟花爆竹,共建宁静优美、美丽和谐新家园。

篇2

尊敬的家长们:

今年冬天,雾霾天气笼罩全国,重度污染的空气严重地损害着人们的身体健康。现在全国人民都在关注着我们每时每刻都要呼吸的空气质量,都在担忧着自己、家人的身体健康。据全国肿瘤登记中心统计,现在我国每10秒钟就有1人被确诊为癌症,其中肺癌占第一位。现在,一些外国医生对到过北京后就出现咳嗽的患者症状叫北京咳。如果我们不立即采取行动,那么,北京咳就会变成中国咳。这是多么残酷的数据,多么耻辱的称呼,多么严酷的现实!为扭转当前空气污染日趋严重的趋势,国家和各级政府都在积极采取措施。

节日放烟花是我们民族的传统风俗,它会给节日增添欢乐气氛。但是燃放烟花爆竹会释放大量的有毒、有害气体,造成严重的空气污染和噪音污染,使我市的空气质量在已经较差的情况下,变得更加差,会给我们每一个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这让我们深感忧虑!

铜川市的空气质量和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让铜川市的空气保持清新干净,我们每一个人都有责任!虽然我们人数很少,但我们认为我们的行动是有利于铜川市全体人民的、是高尚的。我们恳切地向您们提出倡议:

一、希望广大家长尽我们的能力为政府分忧,为净化铜川的空气出力,在春节期间和燃放烟花爆竹说不!同时积极主动做朋友和邻居的工作,告诉他们:烟花爆竹燃放时,会释放出一氧化碳,二氧化硫、二氧化碳等有害或有毒气体,并产生碳粒等烟尘。这些气体和烟尘弥漫于空气中,使空气混浊,刺激人的呼吸道,伤害肺组织,对神经系统,眼睛有一定的损害作用,真是个无形的杀手!为了自己快乐,而使我们城市的空气污染更加严重,是一种可耻行为。呼吸不到清新空气,健康会有威胁;请求他们移风易俗,不燃放鞭炮。

二、希望各位家长,为了让我们少呼吸有毒空气,恳请您们在不要燃放烟花爆竹。认为燃放鞭炮会给自己带来财运、带来福气的想法是愚昧的,因为恰恰相反,燃放鞭炮会浪费你的钱财、损害您和大家的身体健康。时代在变,不符合时代要求的旧习俗就一定要扔掉!现在燃放鞭炮就和在公共场所肆意吸烟一样是一种不道德行为。

所以希望您们支持我们的倡议,为了自己,为了家人,也为了子孙后代,请不要再燃放烟花爆竹了!我们要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不做烟花爆竹,不买烟花爆竹,不放烟花爆竹 !看到有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要上前劝!我深信,只要我们人人做到禁放、禁燃,我们的城市将会变得更加美丽繁荣!

xx市新区上高埝小学

xx市新区上高埝幼儿园

二〇一七年x月x日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倡议书二

尊敬的居民们:

你们好!

随着荣成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曙光社区也变得越来越漂亮了。小区内草木葱茏,环境清洁。小鸟也喜欢来这空气清新的地方休憩。可个别居民没有提高意识,随意破坏这优美的环境,燃放烟花爆竹就是其中之一!请广大居民引起高度重视,不要影响到您的诚信等级!

燃放烟花爆竹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每逢结婚庆典、过年过节,人们为了增加喜庆欢乐气氛,都会燃放烟花爆竹。但是,燃放烟花爆竹存在很大的危害!

大家知道,火是无情的恶魔,它烧毁了多少财物,吞噬了多少生命!一栋壮观的大楼,人们可以在里面快乐的生活,但一场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瞬间将这些化为灰烬。绿油油的草坪,枝繁叶茂的大树,小鸟在枝头歌唱,这美丽的社区绿色画卷,也会因烟花爆竹引起的火灾瞬间消逝!

烟花爆竹简直比恶魔还凶狠,它让一个幸福的家庭,妻离子散,家破人亡,难道我们还有理由再去燃放它吗?

烟花爆竹还会污染空气。燃放时,会释放出一氧化碳,二氧化硫、二氧化碳等有害或有毒气体,并产生碳粒等烟尘。这些气体和烟尘弥漫于空气中,使空气混浊,刺激人的呼吸道,伤害肺组织,对神经系统,眼睛有一定的损害作用,真是个无形的杀手!现在我们空气质量大幅下降,与燃放烟花爆竹也有直接的关系!

篇3

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学校教育引导,广大师生自觉遵守”原则,充分发挥教育引领职能作用,密切协作配合,层层落实责任,确保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教育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集中整治区域

区中环线以内区域所有校园。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为加强对禁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我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其他班子人员为副组长,局中层干部、校园长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由局安全办具体负责春节期间禁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宣传发动(即日至2020年1月10日)

各校(园)要根据实际制定宣传工作具体方案,明确任务,专人负责,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并将方案报局安办。

(三)安排部署(2020年1月10日至2月8日)

(1)各校园在散学典礼上,对全校学生进行禁放烟花爆竹安全知识教育,让学生清楚禁放和禁放区域、时段、品种等,不违规燃放;做好安全知识的宣传,引导学生增强安全燃放意识,到合法零售点购买合格产品,到禁放区域外安全燃放。

(2)各校园积极开展好禁放烟花爆竹“四个一”宣传教育活动:开展一次主题班会活动、悬挂一条横幅、制作一期宣传栏(或班级黑板报)、给家长发《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倡议书》,使广大师生了解掌握《人民政府关于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的内容,教育学生不在规定区域、规定时段燃放烟花爆竹。

(3)各校园加强对校园的安全巡逻,在假期中,由学校的值班行政带队,校园保安配合,每天至少3次对校园及校园周边进行巡逻,发现有违规燃放的,立即勒令其停止燃放。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校(园)也要成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集中整治行动宣传教育领导小组,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推进集中整治行动顺利开展。

(二)加强宣传,提升意识

篇4

一、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统一部署、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组织发动各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高度重视、强化措施,深入推进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全面查处、严厉打击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有效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坚决防止发生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及人员伤亡事故。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XX街道辖区区域。

三、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组织发动阶段(2月3日前)。

制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明确各社区各部门工作任务。

(二)集中整治阶段(2月3日至3月9日)。

各社区各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特别是在除夕、正月初一、元宵节等重点时段,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严控非法燃放行为。

(三)巩固管理阶段(3月9日至4月30日)。

定期通报烟花爆竹禁放工作情况,开展打击非法燃放烟花爆竹专项活动,根据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存在的问题逐项制定完善措施,形成长效机制。

四、职责划分

(一)各社区居委会:结合实际制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加强宣传。

(二)XX派出所:受理违法燃放举报,依法查处违规燃放、运输(携带)烟花爆竹行为,一经发现,立即予以制止,依法处罚;

配合相关部门严打取缔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牵头落实烟花爆竹收缴销毁事宜,依法办理涉及烟花爆竹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

(三)安监办: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配合查处违法违规销售烟花爆竹行为;

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四)XX工商所: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告知、督促沿街门店、市场、餐饮酒店等单位严格执行禁止燃放规定,在检查中发现有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及门店依法告知烟花爆竹监管部门。

(五)环保站:根据烟花爆竹燃放特点,在相应区域设置噪声和大气污染监测点,收集监测数据,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燃放行为。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社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此项工作纳入治理大气污染、美化城市环境、安全管理、创建文明城市的重点工作,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层层动员部署,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全力推进烟花爆竹禁止燃放专项整治行动。

(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

各社区、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依法履行职责,坚决杜绝不作为、乱作为现象的发生。同时,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并加强部门协调配合,适时组织联合行动,形成整体合力,推动禁放工作扎实深入开展。

(三)严格执法,依法查处。

各社区、各部门要加强重要节日期间社会面巡逻防控,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违规燃放行为,对违反禁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查处;对公职人员、党员干部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同时通报给具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部门。

(四)加强督查,严肃问责。

街道纪工委要加强对禁燃工作开展情况的督导检查,对措施不力、查处不到位导致火灾事故和环境污染的要严肃问责;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

篇5

全面落实《2017年xx经济技术开发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按照“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属地管理,全民参与”的原则,面向中小学校、幼儿园、卫生医疗机构、敬(养)老院、文化经营场所、宗教寺庙全面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教育,切实保障我区公共安全,预防火灾事故,改善大气环境,提升城市文明水平,全面推进依法治理进程。

二、工作范围

区属各中小学、幼儿园,卫生医疗机构,文化经营场所,敬(养)老院,宗教寺庙

三、组织领导

社会事业局2017年度“禁放”工作在区局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王军同志任组长,中小学、幼儿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人及局相关工作人员为成员的“禁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全面负责实施本方案。

四、工作内容

1.逐级签订《xx市烟花爆竹禁售禁放承诺书》,区局与区属学校、幼儿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文化经营场所、宗教寺庙负责人签订《xx市烟花爆竹禁售禁放承诺书》。中小学、幼儿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教职工、医护人员签订禁放承诺书;文化经营场所、敬(养)老院、宗教寺庙等单位与工作人员、从业者签订禁放承诺书。

2.各中小学、幼儿园必须在放假前向全体师生发出《春节期间不燃放烟花爆竹的倡议书》,加强对全市中小学生禁放宣传教育,使广大中小学生遵守《xx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并向家长宣传禁放规定。举报违反《规定》和《通告》的行为。把“禁放”宣传教育做为“安全最后一课”和《寒假至家长的一封信》的重要内容,全面开展对广大中小学生宣传教育。

3.各单位要将《xx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和《禁止燃放经营烟花爆竹告知书》打印张贴到单位显眼位置。利用LED或宣传栏等宣传《xx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禁止燃放经营烟花爆竹告知书》和《禁止燃放经营烟花爆竹宣传口号》。

五、工作要求

篇6

一、文明过节从我做起。从不购买一串鞭炮、不燃放一枚烟花做起,自觉抵制燃放烟花爆竹,主动采用广场文化、读书阅报、喜庆音乐等安全、环保、低碳、文明的方式来欢庆新春佳节。

二、党员干部率先垂范。各级党员干部要以身作则,积极带头不购买及燃放烟花爆竹,决不能成为空气和噪声污染的制造者,同时要引导和带动周边人员积极响应倡议,共同营造文明过节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村)及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等都要加强对社会、职工、群众的广泛宣传教育,倡导自觉践行倡议。广大中小学生要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小手拉大手,文明过春节”,凝聚起全社会共同保护环境的正能量。

篇7

城区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及其管理活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条市公安机关负责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商务、供销等部门和单位,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教育、引导和督促本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办法。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城区下列区域、场所,划定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特定区域(以下称禁放区):

(一)胜利三路、东山大道、西陵二路、沿江护岸防护栏所围的区域;

(二)区以上党政机关办公场所;

(三)车站、码头、机场、影剧院、图书馆等公众聚集场所及文物保护单位;

(四)重要军事设施,供油、供气、供电等重要设施,葛洲坝水利枢纽工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五)集中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六)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疗养院、敬老院、殡仪馆(火葬场)及教学、科研、生产等场所;

(七)经业主委员会讨论决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住宅小区,以及绿化地带和交通繁忙的区域。

根据前款第(二)至(七)项规定列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及其周边地带的合理范围,由产权单位或使用管理单位在醒目位置设置统一、规范的禁放标

志。

第五条在禁放区内禁止燃放、销售或储存烟花爆竹。

第六条城区从临江溪、八一路、桔城路、城东大道、港窑路、大连路、汕头路、宜黄高速公路、夜明珠路、石子岭路至长江北岸岸线所围的区域及西坝全部区域(已划定为禁放区的除外),划定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特定区域(以下称限放区)。

第七条在限放区内,农历除夕至正月初六及正月十五,从当日六时至次日凌晨一时,允许燃放、销售规定品种和规格的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

第八条在禁放区、限放区以外的城区范围内,允许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燃放、销售或储存烟花爆竹。

第九条市、区人民政府举办或者依法核准举办的重大节庆活动需要燃放焰火的,主办单位应向有批准权的公安机关申请,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向社会公告,并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第十条城区允许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规格,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供销社,按照安全、环保的原则和烟花爆竹质量标准,在听取有关协会和基层群众组织的意见后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不属于城区允许燃放的品种和规格的烟花爆竹,禁止在城区燃放、销售、储存。

第十一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的要求,在空旷场所正确、安全地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居民棚户区及居民楼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燃放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他人、车辆、轮船、建筑物、公共绿化地带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取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燃放单位或个人在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除燃放残留物。

第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规定,维护烟花爆竹燃放活动的安全。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做好安全、合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被监护人进行安全、合规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十三条在城区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必须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并对烟花爆竹零售点提供定点配送服务。

市供销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的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十四条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必须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按规定采购、销售、储存合格的烟花爆竹;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经营者应当停止销售烟花爆竹,并将未销售的烟花爆竹及时交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回收,不得继续销售、储存。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布设方案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拟定,并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发放《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依据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和经确认的网点布设方案。

第十五条在禁放区或在限放区规定时间之外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或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责令其停止燃放,没收其烟花爆竹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按下列规定并处罚款:

(一)单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处500元罚款,并可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个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燃放允许的品种、规格之外的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收缴其烟花爆竹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并处500元罚款,对个人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单位或个人在燃放烟花爆竹后未清除燃放残留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清除;情节严重的,并处警告或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没收其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对违反销售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期限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未成年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令其监护人进行教育、管理,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可以对制止、举报有功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对打击报复制止人、举报人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侵犯当事人合法利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篇8

城区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及其管理活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条市公安机关负责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商务、供销等部门和单位,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教育、引导和督促本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办法。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城区下列区域、场所,划定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特定区域(以下称禁放区):

(一)胜利三路、东山大道、西陵二路、沿江护岸防护栏所围的区域;

(二)区以上党政机关办公场所;

(三)车站、码头、机场、影剧院、图书馆等公众聚集场所及文物保护单位;

(四)重要军事设施,供油、供气、供电等重要设施,**水利枢纽工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五)集中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六)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疗养院、敬老院、殡仪馆(火葬场)及教学、科研、生产等场所;

(七)经业主委员会讨论决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住宅小区,以及绿化地带和交通繁忙的区域。

根据前款第(二)至(七)项规定列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及其周边地带的合理范围,由产权单位或使用管理单位在醒目位置设置统一、规范的禁放标

志。

第五条在禁放区内禁止燃放、销售或储存烟花爆竹。

第六条城区从**路**高速公路、**路至长江北岸岸线所围的区域及**全部区域(已划定为禁放区的除外),划定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特定区域(以下称限放区)。

第七条在限放区内,农历除夕至正月初六及正月十五,从当日六时至次日凌晨一时,允许燃放、销售规定品种和规格的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

第八条在禁放区、限放区以外的城区范围内,允许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燃放、销售或储存烟花爆竹。

第九条市、区人民政府举办或者依法核准举办的重大节庆活动需要燃放焰火的,主办单位应向有批准权的公安机关申请,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向社会公告,并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第十条城区允许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规格,由市**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供销社,按照安全、环保的原则和烟花爆竹质量标准,在听取有关协会和基层群众组织的意见后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不属于城区允许燃放的品种和规格的烟花爆竹,禁止在城区燃放、销售、储存。

第十一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的要求,在空旷场所正确、安全地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居民棚户区及居民楼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燃放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他人、车辆、轮船、建筑物、公共绿化地带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取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燃放单位或个人在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除燃放残留物。

第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规定,维护烟花爆竹燃放活动的安全。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做好安全、合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被监护人进行安全、合规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十三条在城区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必须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并对烟花爆竹零售点提供定点配送服务。

市供销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的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十四条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必须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按规定采购、销售、储存合格的烟花爆竹;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经营者应当停止销售烟花爆竹,并将未销售的烟花爆竹及时交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回收,不得继续销售、储存。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布设方案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拟定,并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发放《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依据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和经确认的网点布设方案。

第十五条在禁放区或在限放区规定时间之外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或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责令其停止燃放,没收其烟花爆竹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按下列规定并处罚款:

(一)单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处500元罚款,并可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个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燃放允许的品种、规格之外的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收缴其烟花爆竹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并处500元罚款,对个人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单位或个人在燃放烟花爆竹后未清除燃放残留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清除;情节严重的,并处警告或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没收其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对违反销售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期限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未成年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令其监护人进行教育、管理,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可以对制止、举报有功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对打击报复制止人、举报人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侵犯当事人合法利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篇9

第三条本市海曙区、江东区行政区域为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地区;江北区、鄞州区的部分区域为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具体区域由市人民政府划定。

春节期间,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并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联合公告,允许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在规定的时间内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

举办市级重大庆典活动,需要在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地区举行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各县(市)、镇海区、北仑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地区、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举办重大庆典活动,需要在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地区举行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各县(市)、镇海区、北仑区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城市管理、交通、卫生等部门组成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和经营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城市管理、交通等部门和单位应按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公益性宣传教育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及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烟花爆竹安全隐患。

第七条烟花爆竹的批发、零售,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审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严格控制、合理布局、公开公平的原则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网点。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经营时间或者许可的经营期限届满后停止经营,其未销售的烟花爆竹应当由批发企业回购或代为保管,不得自行存放。

第八条在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地区之外的区域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

经批准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按照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第九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应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质量的国家标准和实际情况,确定禁止在本市经营、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种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十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投射;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三)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第十一条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敬老院;

(六)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地点。

前款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范围,由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并设置警示标志。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点的有关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看护工作。

第十二条任何人均有权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携带、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劝阻,或向有关部门举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工商、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受理,并对有功人员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十三条单位和个人违法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部门可以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提请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经营本市公布的禁止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收缴烟花爆竹,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对批发企业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零售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燃放本市公布的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收缴烟花爆竹,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篇10

一、本通告适用于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区和洪山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除春节期间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区。

洪山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除春节期间外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区,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或者管委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对外自行公布。

二、春节期间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2009年1月25日(除夕)上午8时至1月26日(正月初一)晚12时;1月27日(正月初二)至2月9日(正月十五)每日上午8时至晚12时。从1月27日(正月初二)至2月9日(正月十五)的每日零时至上午8时及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三、春节期间零售的烟花爆竹,由市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按照《武汉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统一配送至各零售经营网点。配送时间为2009年1月13日至2月9日。

各零售经营网点销售烟花爆竹应当持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武汉市烟花爆竹(临时)零售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严禁无证(照)经营网点销售烟花爆竹。零售时间为2009年1月20日至2月9日。

销售烟花爆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码标价。

四、禁止销售、储存、携带、燃放不符合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本市允许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通告》中规定的规格和品种的烟花爆竹。

五、运输烟花爆竹应当依法经公安机关许可,并遵守危险物品道路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

六、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在设置红色禁放标志的下列地点和部位60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

2.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加油(燃气)站;

3.飞机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消防等级低的社区、部位;

6.公共娱乐服务场所、商场、超市、仓库、堆场、货场;

7.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的其他重要的禁放地点或者部位。

(二)禁止在设置橙色禁放标志的下列地点和部位30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1.居住密度高的社区、部位;

2.车站、码头、公共交通枢纽站等部位;

3.风景名胜地区,重要城市景观周边;

4.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比较重要的禁放地点或者部位。

(三)禁止在设置黄色禁放标志的下列地点或者部位10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1.党政机关驻地;

2.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3.生态、环保要求高的地区;

4.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

5.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的其他需要守护的禁放地点或者部位。

(四)禁止在山林等重点防火区150米范围内和居民区的房顶、阳台、楼道等容易引起火灾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部位燃放烟花爆竹。

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或者部位,由各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督促产权人或者使用人,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样式、规格和时间设置禁放警示标志。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或者部位的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或者管委会的要求,做好相关安全守护工作。

八、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和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地区(住宅小区)有关燃放烟花爆竹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居民、村民和业主应当遵守公约。

九、严禁任何单位、个人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携带、燃放烟花爆竹。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篇11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及省政府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配合市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

本市其他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督促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工作。

开发区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等活动中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组织销毁、处置没收的烟花爆竹和生产经营单位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

第五条 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实行区域责任制。区域责任单位应当组织人员对责任区域内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场予以制止,并向公安部门举报。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学校和其他组织,应积极开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宣传、教育活动,协助做好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市市区二环线范围内(东至二环东路、西至二环西路、南至二环南路、北至二环北路)、市区饮用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金华山旅游经济区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本市其他县(市)禁止或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需对禁止或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进行调整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燃放烟花爆竹:

(一)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区;

(二)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及其周边范围;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周边范围;

(四)军事设施保护区;

(五)森林防火区;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福利机构;

(七)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八)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九)商品交易市场、堆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建筑工地;

(十)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不宜燃放区域。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燃区域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第九条 禁燃区域外,从事烟花爆竹销售业务的经营者应当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或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按照销售许可证规定的许可范围、时间和地点销售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的零售经营网点应当按照总量控制、保障安全、合理布局的原则布设,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后确定。

第十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等部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质量的国家标准和本市实际情况,确定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并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不得销售在本市行政区域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

第十一条 公安部门应当组织产权人或管理使用人等有关单位在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在警示标志上载明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的地点和时间,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志。

第十二条 在禁燃区域外燃放烟花爆竹的,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向人群、车辆、树木、公共绿化地等处抛掷燃放;

(二)妨碍行人、车辆、船舶的安全通行;

(三)采用其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三条 鼓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和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地区有关燃放烟花爆竹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

第十四条 居住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监督业主遵守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公约,对于管理区域或者责任范围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当场予以制止,并向公安部门举报。

第十五条 提供宴席服务活动的饭店、酒店、宾馆等经营者,应提前向宴席举办方书面告知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提供宴席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对在其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在禁燃区域内未经许可销售烟花爆竹或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销售烟花爆竹的,依法责令停止销售行为,没收非法销售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并对经营者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超出许可地点范围在禁燃区域内销售烟花爆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销售经营本市行政区域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对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公安部门依法实施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在禁燃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燃放本行政区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的,依法责令停止燃放,可以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xx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公安部门组织销毁没收的烟花爆竹和被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的,应选择远离城区的合理地点进行集中销毁。如销毁行动可能对周围群众造成影响的,应提前进行公告,避免产生不良影响。

鼓励相关企业探索烟花爆竹无害化销毁技术。

第十九条 公安部门应当建立燃放烟花爆竹不良档案,记载单位或者个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情况。不良档案记载的信息由相关部门纳入社会征信体系。

第二十条 对违法销售、燃放、运输、存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任何人均有权劝阻,并向公安部门举报。

公安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及时处理,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及时移交有权部门处理。

公安部门对举报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案件,经查实并依法处理后,可给予举报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违法行为,由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环保、市场监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本市市区指本市婺城区、金东区行政区域范围。

市区饮用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指沙畈、金兰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安地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九峰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烟花爆竹销售管理的原因20xx年12月24日下午,德州市德城区黄河涯镇发生一起烟花爆竹爆炸事件,目前造成5人死亡,事故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

20xx年12月24日13时许,河北唐山丰润区白官屯镇燕子河村发生爆竹爆炸。当地公安部门初步查明,事故原因系由个人非法私存烟花爆竹爆炸所致,已造成2人死亡,犯罪嫌疑人已被警方控制,案件正在全力侦破之中。发生爆炸的农户房屋已成废墟,其周边10多户人家的房屋一片狼藉,玻璃被震碎,门窗已经变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