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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工作汇报材料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2-08-30 17:34:02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社区矫正工作汇报材料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社区矫正工作汇报材料

篇1

实行百分制考核。

1、领导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定期召开专题会议;有会议记录,年内不少于四次;治保、调解、普法组织健全,“三防”措施到位、报酬落实,得6分。每少一次记录扣1分,组织不健全、报酬不落实不得分。

2、设有“综合治理办公室”,门口挂牌;制度上墙,档案文件规范齐备,内容齐全,得6分。每缺一项扣2分,内容不齐备扣1—5分。

3、建立村级巡逻队。3000人以上村8人、1500—3000人村6人、1500人以下村4人,得10分,无住宿执勤人员扣5分,无专职巡逻队员扣5分。

4、确保重要会议和重大节日、活动安全,得5分。会议、节日、活动期间出现问题,酌情扣分,直至一票否决。

5、加强村庄、居民住宅的治安巡逻、保卫工作,得10分。每发生一起可防性案件扣1分,扣完为止。

6、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专项治理,打击村痞路霸、非法传销等措施得力,查处黄、赌、毒等到位,得5分。村内每发生一起扣1分。

7、暂住人口、房屋出租管理到位,得6分。有专人协办,并提供情况;暂住证办理达到95%,出租房屋证办理达到100%。

8、安全生产,积极消防,杜绝事故;村居引进项目,村居负责,得5分。重大事故一票否决,出现较小不伤人事故一次扣2分。

9、协助政法机关开展各项工作,打击各类犯罪,得8分。配合不得力扣1-8分。

10、积极与组织做斗争;积极开展警示教育,得6分。(此项工作严格按照市“610”的各项规定执行)。

11、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到位,得10分。矛盾纠纷不及时上报扣1分;因排查调处不利导致上访、越级上访、集体越级上访、发生民转刑案件,酌情扣分直至一票否决。

12、积极开展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要建立刑释解教、社区矫正人员人员档案,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要积极开展接茬帮教活动,促进人员的转化,降低重新犯罪,得10分。档案材料齐全得6分,否则酌情扣分。无重新违法犯罪得4分,否则扣4分。

13、积极开展五五普法工作,搞好五五普法验收。有普法规划、实施方案、计划、工作总结,普法学习有计划、有配档、有花名册考勤簿等档案材料齐全,得8分。达不到要求酌情扣分。

14、积极开展争创无传销社区活动,得5分。村、居不及时排查,而被群众举报甚至造成恶劣影响的,酌情扣分直至一票否决。

二、考核方式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成立检查考核小组,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查阅档案资料、实地考察、问卷调查等方式,全面检查各村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

三、考核程序

1、自查。各村要按照考核体系要求,于12月15日前分门别类准备好相关资料,并做好实地考察和问卷调查的准备工作。

2、集中检查。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相关人员到被考核村查看原始资料并进行实地考察、问卷调查等工作。

3、综合评估。综治办根据各单项工作打分,计算出各村全年考核得分,并提出最终排序结果报管委会审定。

四、奖励项目及标准

1、市级各种检查考核,凡未被扣分的分别奖20、10、5分,年内获得市以上政法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的,市级奖5分,市级奖10分,省级以上奖20分。

2、提供创安工作创新现场,区级奖5分,本市级奖10分,市级以上奖20分。

3、涌现出见义勇为村民被省、市、市及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表彰奖励的村,每人次分别加奖15分、10分、5分(同一人次的按照最高荣誉得分)。

五、考核计分办法

篇2

【正文】

2020年,榆山司法所在县局党组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正确领导下,从狠抓制度建设、注重职能发挥、强化管理规范为突破口,认真履行司法所各项职能,在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中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推进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有序发展。

紧紧围绕“大美平阴”建设,监管有力,服务升级。按照“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调解组织”要求,切实加强调委会组织建设,推进智慧调解,进一步建立健全了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41个,其中:街道调委会1个,城市社区调委会16个,村调委会24个。结合疫情防控工作中建成的“社区党委-网格党支部-楼长-单元长”四级网格化管理体系,在全国民主法治示范社区五岭社区创建桑姐调解室,针对性地摸排设立人民调解志愿者,如刘官庄村成立和事佬协会加入到调解员队伍。组成由党工委、办事处统一领导,司法牵头,多部门及人民调解员、志愿者参加的联合调解组织,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2020年街道、村(社区)两级调委会调解矛盾纠纷119件。

篇3

1、加强对公益法律服务中心的指导力度,加大宣传,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满足老百姓对法律方面的需求。

2、采取各种方式,加大有关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力度,做好不同时期的法制宣传和经济合同把关工作,当好各领导干部的参谋助手,完成法治街道阶段性实施的创建工作。

3、加强对我街道辖区内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充分发挥司法所的职能作用,与各相关职能站办所密切配合,圆满完成党委政府交办的各项中心工作和临时性任务。

针对新时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新特点,根据街道__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安排,制定并实施__街道“守法律、讲诚信”专项活动实施方案和法律进社区活动方案。一是普法宣讲团为保伏桥村、南苑社区开展普法讲座各一次,向失地农民、城市居民、外来务工人员宣传讲解了“物权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二是街道机关干部是普法重点对象,依据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和考核制度,街道制定了机关政策理论、法律学习计划,每周组织干部集中学习一次,主要学习内容有党的十报告、干部法律知识读本、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自治区法制宣传条例等内容,止目前组织考试3次,学习考核情况记录在“六五”普法登记手册。三是构建法治宣传平台、拓展宣传阵地,创新宣传形式,广泛开展法律六进活动。街道依法治理办公室人员照片、电话、工作职责在各村居宣传平台上全部公开,及时向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充分利用居民小区内部和街道两旁的宣传栏,以及新华购物广场、银凤市场、保伏桥新村、西门早市等法律宣传点,结合综治宣传月、土地日、禁毒日、法律宣

传日、安全生产宣传日等重大活动,开展大型宣传活动7场次,累计编印和散发宣传材料近2万余份,主要宣传了《计划生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合同法》和《法律援助条例》《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紫园社区和园丁家园社区还利用学生寒、暑假,请交警队、良田工商所领导到社区为中小学生上法制课3场次,各村居组织中小学生开展了“我是普法宣传员”主体教育活动,主要讲授交通安全知识,收到良好效果;针对辖区失地农民较多的实际,采取电影、黑板报、标语等形式,集中在各村村直接向失地农民宣

传拆迁安置条例、《宪法》、《土地管理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政策法规;为了使广大居民在接受法律知识普及过程中,更广泛、更直接的取得效果,我们采取了丰富多彩、喜闻乐见的形式,今年共悬挂横幅70条,制作展板21块宣传8场次,播放法律题材电影3场次,开展中小学生法制讲座、演讲比赛2场次,自办法制宣传文艺节目在五里台新村、保伏桥、6个社区文化广场巡回演出2场次;与法制新报合作开设五里湖畔社区法律宣传点,揭牌仪式上,市司法局、法治新报、辅德律师事务所等单位与街道共同开展了法律进社区、进学校活动,向居民和学生送法律书籍,提供法律咨询,并慰问困难群众。结合美丽银川和法治区创建活动,在长城路两侧制作普法漫画专栏,在辖区主干道路两侧刷写标语30副。紧紧围绕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中心工作和任务,积极参

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委员会、矛盾纠纷排查等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先后制订完善了《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人民调解员学习制度》、《人民调解工作接待制度》等20余项规章制度。 共排查矛盾纠纷181起,调解民事纠纷152起,成功调解纠纷149起,成功率98%。重点针对今年征地拆迁、重点工程建设中的挡工、上访事件,实施三调联动,进行排查处理,成功调处拆迁,以及家庭、邻里土地、房屋纠纷110起,处理案件19件,通过耐心的说服和调处工作,没有发生一起因矛盾纠纷而引发的刑事案件。

完善了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本辖区现共有刑释解教人员34人,__年新增刑释解教人员9人,已对刑释解人员进行回访5次。司法所与公安派出所密切联系要求各居(村)相互配合,按照职责分工落实“两头包、双列管”切实做到对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到位,管理到位,争取做到不疏、不漏、不留死角,全面落实安置帮教各项工作措施,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为辖区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篇4

2013年9月,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一府两院”关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贯彻执行情况的报告,提出了加强宣传教育、更新执法理念等五点审议意见。为了解常委会审议意见的办理落实情况,促进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更好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障和尊重人权,10月份内务司法委对“一府两院”关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审议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撰写了督查报告,为11月份常委会开展“一府两院”有关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贯彻执行情况审议意见办理落实工作满意度测评提供参考。同时针对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健全证据制度,完善调解与诉讼衔接机制,细化审判和执行程序,强化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等方面作了较大改进的实际,为推进全市法院公正司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内务司法委于7—8月对全市法院贯彻执行修改后民事诉讼法情况进行了调研,重点了解全市法院落实相关规定、健全工作机制、提升执法能力的情况,以及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提出了规范诉讼程序,健全办案机制等意见建议,为9月份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中级法院关于修订后民事诉讼法贯彻执行情况的报告提供了调研参考。

依法处理涉法涉诉,既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也是监督“一府两院”公正规范执法的重要渠道。在日常工作中,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将案件的办理作为对“一府两院”工作监督的重要内容,加强协调配合,认真督办涉法涉诉案件,积极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注重规范工作程序,对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指定专人负责登记,认真研究处理。在做好当事人息诉服判工作的基础上,及时转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部门办理,责成承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报告件办理情况及处理意见,并及时回复当事人。此外,内务司法委还对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报备的26件特定案件进行了全面审查,尚未发现有明显的办案瑕疵。同时对《__市行政审批事项下放运行实施办法(试行)》、《__市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实施方案》、《__市加强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事中事后监督实施意见》、《__市地名管理办法》、《__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办法》、《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的若干意见》等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备案审查,未发现有违法、不适当等可撤销情形;还积极配合省人大内务司法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草案)》、《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草案)》等拟出台的法规条例做好征求意见工作。

推进现代化建设,必须把民生改善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回应人民群众对基本民生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的诉求,才能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幸福感和满意度。喝上安全优质放心水一直是全市人民的期待,为认真贯彻省委、市委关于“五水共治”的决策部署,4月14日,内务司法委主持召开了市七届人大内务司法专业代表小组第三次会议,专题研讨“五水共治”的法治保障问题。在实地察看平湖市新仓镇河道整治工程之后,内务司法专业小组的代表们,充分肯定“五水共治”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同时对全市治水工作中如何加强对巨额治水资金的监管确保不出问题,“清三河”过程中如何科学准确计算河道清淤隐蔽工程土方量,如何加强对治水工程的监管及工程建筑材料的质量监督,如何有效解决小微企业偷排污水和农村畜禽养殖排放污染问题,如何

提高污水纳管率解决好“最后一公里”问题,如何完善政策法规加大对违法排污行为的处罚力度,如何提高市民水环境保护意识,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等问题,提出了依法治水,落实责任;全面发动,全民参与;整合资源,强化保障;主动介入,加强监督;健全法制,严格执行等五个方面的建议,得到了市政府肖培生市长的批示肯定。近年来我市老年人口不断增长,养老问题已日益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群众迫切期待解决的重大民生问题。去年5月,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了市政府关于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情况的汇报,提出了意见建议要求政府加以落实。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关于发展民办养老产业的若干意见》,跟踪了解政府整改落实情况,5月份,内务司法委就全市社会养老服务工作开展调研,通过实地察看各类养老机构,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了解全市社会养老服务的现状以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加强改进的措施建议,为6月份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专题视察工作,提供了第一手资料。

篇5

第二条开展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应遵循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具体实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民政、人社、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实施的原则。

第三条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帮教安置是指社会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非强制性的帮助、教育、监督和管理,使刑释解教人员巩固改造成果,继续加强思想意识改造和行为矫正,努力适应新的社会环境,遵纪守法、自食其力、安居乐业,不再违法犯罪和危害社会。

社区矫正对象包括: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

(四)被裁定假释的;

(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帮教安置对象包括:

(一)刑满释放5年以内人员;

(二)解除劳教3年以内的人员。

第四条工作任务:

(一)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刑罚正确实施;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思想和法制教育、文化教育、社会公德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使他们成为守法公民;

(三)对家庭特别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及其家庭成员在就学、就业、生活和心理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帮助,促使他们适应社会;

(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对帮教对象进行管理和监督;

(五)对家庭特别困难的帮教对象在生活、法律、心理等安置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帮助,促使他们顺利融入社会生活;

(六)对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进行帮助教育,落实防止其重新违法犯罪的措施。

第五条工作原则:

(一)社区矫正遵循惩罚、教育和帮助相结合的原则;

(二)安置帮教坚持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管理的原则;

(三)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开展工作的原则;

(四)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

(五)坚持因人制宜与分类实施相结合、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矫治帮教与家庭帮教相结合,帮教安置与监所教育相衔接的原则。

第六条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乡镇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研究分析辖区内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情况,检查各项工作的落实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制定相关的工作措施。

第七条建立责任考评机制。

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县综治委具体指导下,积极协调成员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制定成员单位履职考评办法,每年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考核,严格奖惩兑现。

第八条经费保障。应当安排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截留、挪用。

第二章组织机构职责及人员

第九条县政府成立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本辖区开展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日常工作由县司法局组织实施。

乡镇政府应当成立由司法所、公安派出所、民政所以及相关单位参加的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本辖区开展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

村(社区)应当成立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室。

第十条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审议批准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总体规划、阶段性工作计划;

(三)定期听取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工作汇报,协调解决相关困难和问题;

(四)监督、检查成员单位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开展情况,督促成员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依照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一)综治部门主要职责:协助党委政府加强对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办、检查指导;

(二)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职责:履行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牵头组织成员单位和基层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帮教安置,组织协调社会力量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和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指导乡镇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日常矫正和帮教安置工作,检查、考核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实施情况,总结推广经验,表彰先进。会同公安机关加强对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对象的监督管理;定期向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综治办收集、反馈“两类”人员动态信息。完成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公安机关主要职责:加强对“两类”人员的监管考察,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做好审前社会调查工作,定期排查“两类”人员动态信息,并按要求及时报送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矫正对象依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四)审判机关主要职责:准确适用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拟适用非监禁刑被告人必须开展审前社会调查工作,审前社会调查报告应当作为是否适用非监禁刑判决的参考依据。及时向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抄送相关法律文书,定期向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办公室报送“两类”人员重新犯罪信息;

(五)检察机关主要职责: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实施,每年对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开展1-2次执法检查。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相关法律问题提出司法建议,定期向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我县“两类”人员脱漏管信息;

(六)民政部门主要职责: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对生活无着落的“两类”人员及其家属给予帮助,对“三无人员”(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中具有城镇户口且丧失劳动能力的,经审核后安排在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具有农村户口且符合“五保”条件的纳入“五保”范围。符合低保条件的,做到应保尽保。将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工作之中;

(七)教育部门主要职责:配合、加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监管教育,对于符合就学条件的“两类”人员及其家属,教育部门要切实做好其就学的相关工作,无能力交相关费用的要给予减免;

(八)财政部门主要职责:将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指导社区矫正帮教安置机构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九)人社部门主要职责:将“两类”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纳入职业技能培训总体规划。依托公共职业介绍、就业培训机构,为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两类”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开展创业帮扶;

(十)机构编制部门主要职责:根据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的开展情况和上级有关规定,完善,推动司法行政部门社区矫正机构、编制、职能的核定落实;

(十一)国税、地税部门主要职责:依据相关规定,主动为符合政策的“两类”人员自主创业提供服务,减免相关税费,帮助落实政策规定;

(十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指导、协助“两类”人员自主创业,依法办理相关证照,并减免相关费用;

(十三)工会、共青团、妇联主要职责: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参与配合矫正教育及帮教安置工作,协助做好职工、青少年和女性矫正对象的矫正、帮教、帮扶工作,维护其合法权益。积极指导志愿者队伍建设,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

(十四)广电部门主要职责:负责党和国家关于社区矫正帮教安置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宣传,加强对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先进事迹的报道,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宣传工作任务;

(十五)610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对参与组织犯罪矫正对象的监管教育。

第十二条乡镇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照有关规定,对“两类”人员实施管理,督促公安派出所对“两类”人员进行监管、考察;

(三)组织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考核评议,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落实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措施,做到一季一回访、半年一考核;

(四)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志愿者,对“两类”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帮扶教育;

(五)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定期参加公益劳动;

(六)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开展审前社会调查;

(七)建立“两类”对象矫治、帮教档案,做到一人一档;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村(社区)社区矫正工作室在乡镇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辖区社区矫正对象开展矫正教育工作,对帮教安置对象落实相应帮教措施;

(二)掌握辖区“两类”人员动态,及时报告要情信息;

(三)履行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社区矫正工作人员。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包括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

社区矫正执法人员是指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公安派出所民警。

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是指经县政府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益性事业岗位,由编制部门核定编制,隶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专门协助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教育疏导、生活救助等日常事务性管理的专职人员。社区矫正工作者实行资格准入考试制度和不称职淘汰制度。

社区矫正志愿者是指热心社区矫正工作,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和专业知识,并经司法行政部门和志愿者组织登记,自愿无偿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社区矫正志愿者应当在同级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下,按照志愿者服务相关规定从事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违法或违反工作纪律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章矫正对象的接收和帮教对象的衔接

第十五条社区矫正对象由其户籍地司法所接收管理。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司法所接收管理,户籍地司法所应当协助、配合。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社区矫正对象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登记前,做好以下工作:

(一)核实社区矫正对象的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

(二)向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社区矫正法律教育;

(三)责令社区矫正对象按时到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并作出接受社区矫正的书面保证;

(四)及时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社区矫正对象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县司法局、公安局和检察院。

第十七条县司法局收到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送达的法律文书后,应当及时转交司法所。

第十八条社区矫正对象报到时,相关法律文书已送达司法所的,司法所应当予以登记,宣告执行社区矫正,告知权利、义务,发放《十堰市社区矫正对象须知》;社区矫正对象报到时,相关法律文书未送达司法所的,司法所应当先行登记,待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后再完成前款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县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公安局在接到监狱、劳教所、看守所寄来的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等材料后,应登记造册,同时分别通知刑释解教人员户籍所在地乡镇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派出所,登记核实,建立档案。并告知家属按时到监狱、劳教所、看守所将刑释解教人员接回;县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于服刑、在教人员刑释解教前十五日内,将上述情况告知监狱、劳教所、看守所。

第二十条户籍所在地乡镇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转交的《通知书》等材料后,应及时与有关部门和村(居)委会根据刑释解教人员具体情况,落实具体帮教安置措施。(一)对参加过失业保险且符合失业救济条件的,劳动保障部门应按规定核发失业保险金;(二)对城镇户口具有劳动能力,本人有就业愿望而没有劳动技能特长的,社保部门应将其纳入就业技能培训范围;(三)对具有城镇户口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经民政部门审核后安排在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民政部门应会同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其落实最低生活保障金;(四)对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它生活来源的农村籍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与民政部门以及乡镇、村委会、刑释解教人员家属共同安排好其基本生活,符合“低保”、“五保”条件的纳入相应的保障范围。

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在刑释解教人员报到后,按规定及时办理落户手续,并将其纳入重点人口进行管控。

第二十一条刑释解教人员离开监所后,应在十日内分别到当地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派出所报到登记。对刑释解教后一个月仍未报到的,民警应上门查明原因,督促其报到。对“人户分离”的刑释解教人员,公安机关一经发现,应立即通知其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并将其纳入监管范围。

对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刑释解教人员,县公安机关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报告县国安办,并专门建档,列为重点人员,由县国安办牵头会同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分等级落实教育管控措施,同时与原侦查机关保持联系,共同做好教育管控工作。

第四章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到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司法所、派出所报到;

(二)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

(三)参加学习、教育和公益活动;

(四)定期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

(五)遵守其他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被判处管制的社区矫正对象,除遵守第二十二条规定外,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被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对象,除遵守第二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

(二)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县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三)进行治疗以外的社会活动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县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对象,除遵守第二十条二规定外,不得行使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范围是户籍地(经常居住地)的县以内。社区矫正对象有就业、经商、就学、就医、探亲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户籍地(经常居住地)的,应履行请假手续,必须经派出所同意,由司法所报县司法行政部门批准。社区矫正对象返回户籍地(经常居住地)的,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派出所报告并销假。

第二十七条社区矫正对象经批准离开户籍地(经常居住地)不满6个月的,由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司法所管理,暂住地司法所应当协助、配合。

社区矫正对象经批准离开户籍地(经常居住地)6个月以上、未导致经常居住地变更的,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县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暂住地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并办理异地托管手续。

第二十八条社区矫正对象因迁居变更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原属司法所、派出所应分别及时与迁入地司法所、派出所取得联系,经县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及时办理交接手续,由迁入地司法所、派出所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司法所应当在社区矫正对象报到登记后,会同派出所商定监督人,组成监督考察小组,制定和落实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条司法所应当根据风险评估情况,会同派出所对社区矫正对象实行分级监督管理。对于受到奖励或行政惩戒的社区矫正对象,可以分别从宽、从严实施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司法所应当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和公益活动,派出所应给予配合支持。

公益劳动和公益活动应当安全、符合公共利益、便于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司法所、派出所应当定期会同社区矫正工作室走访社区矫正对象家庭、单位和村委会,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思想动态、现实表现等情况。

第五章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

第三十三条司法所应当在社区矫正对象报到登记后实施分阶段教育。

第三十四条入矫教育包括接受社区矫正意识教育、行为规则教育。

第三十五条常规教育主要包括:

(一)组织社区教育资源定期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思想和文化教育、法律和道德教育;

(二)分析社区矫正对象的个性特点、日常表现、矫正需求,制定不同的矫正方案,进行个别教育;

(三)聘请和组织社会专业人员,对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心理咨询服务,进行心理疏导,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四)定期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加强法制教育、文化教育、责任教育、亲情教育。对未完成法定义务教育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协调教育部门,帮助其完成法定义务教育;

(五)组织和协调社会团体、社区矫正志愿者,调动社区矫正对象的亲属、单位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帮助活动;

(六)组织公益性活动,以辖区内的敬老院、基础性公益事业建设为阵地,鼓励社区矫正对象参加非营利性机构、社团的服务活动或者为社区(社会)提供服务;

(七)矫正对象应每月向基层司法所汇报思想,内容应涵盖学习情况、思想状况、生活情况、下一步的学习需求、生活、工作及生产安排等。

第三十六条司法所应当在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前两个月实施解矫教育。

解矫教育包括社会发展形势教育、公民道德、遵纪守法教育等。

第六章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奖惩

第三十七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完善考核奖惩制度,对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纪守法、学习劳动等方面的表现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励和惩戒。

第三十八条社区矫正奖励分为行政奖励和司法奖励。

行政奖励种类有:表扬、记功。

司法奖励种类有:减刑、假释。

第三十九条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满3个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予以表扬: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教育;

(二)积极参加思想和法制教育,完成规定的教育课时,成绩良好;

(三)积极参加公益劳动,超额完成规定的任务;

(四)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十条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立功表现之一的,可以记功:

(一)检举、揭发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二)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三)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四)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五)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四十一条社区矫正对象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考验期的,可以依法缩短相应考验期。

第四十二条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有考验期的,应当依法缩短相应考验期: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四十三条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可以假释。

第四十四条社区矫正惩戒分为行政惩戒和司法惩戒。

行政惩戒种类有:警告、记过、治安罚款、治安拘留。

司法惩戒种类有: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撤销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

第四十五条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记过、治安罚款或治安拘留:

(一)未按时到司法所报到登记的;

(二)不遵守社区矫正规定,故意逃避监督管理或对抗教育的;

(三)违公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公共利益的;

(四)应当给予行政惩戒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予以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撤销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

(一)重新犯罪的;

(二)发现余罪漏罪的;

(三)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四)应当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社区矫正的终止

第四十七条被判处管制、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对象,其矫正期限为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实际期限。

被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其矫正期限为缓刑考验期或者假释考验期。

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其矫正期限为在监外执行的期间。

第四十八条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社区矫正对象被生效裁判认定为有罪、决定数罪并罚的,原社区矫正终止执行。

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社区矫正对象被生效裁判认定为无罪的,原社区矫正继续执行。

第四十九条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终止矫正的,司法所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时间,由社区矫正对象签收,并以适当形式公开宣布终止社区矫正。

第五十条司法所应当在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前30日内开展终止矫正考核鉴定,报县司法行政部门审核。

第五十一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司法所应当在执行期满30日前出具书面鉴定材料,由县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后上报原批准机关。

原批准机关应当在暂予监外执行期满10日前,作出是否续期的审批决定,并将决定送达社区矫正执行地的县司法行政部门。

第五十二条社区矫正对象正常死亡的,由医院出具死亡证明,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死亡的社区矫正对象属于暂予监外执行的,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单位。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由法院作出的,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原审法院。

第五十三条社区矫正对象死亡、被收监执行终止社区矫正的,司法所应当在档案中注明理由、时间,并附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八章帮教安置工作制度

第五十四条帮教前移制度。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办公室每年要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到监狱、劳教所、看守所进行帮教,了解本辖区的服刑、在教人员的思想、改造情况,掌握回归后就业意向,介绍当地政治、经济形势,宣传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教育服刑、在教人员安心改造、重新做人,早日回归社会。协调教育、民政、妇联及乡镇人民政府解决服刑在教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就学问题,帮助稳定家庭婚姻关系,动员家庭成员定期探视。

第五十五条登记、建档制度。县、乡两级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派出所对刑释解教人员要逐人登记造册,开展帮教工作,建立个人档案。

第五十六条分类帮教制度。对于表现差、有违法犯罪倾向、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刑释解教人员,实行重点帮教,由公安派出所负责,司法所、村委会配合;对于其它的帮教对象实行一般帮教,由司法所负责,村委会配合。帮教类别由县级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刑释解教人员通知书进行初定。帮教期间变更帮教类别由乡镇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呈报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第五十七条解除帮教和延长帮教制度。对帮教对象满五年无重新违法犯罪的,应及时解除帮教,并填写《解除帮教意见书》;对帮教满五年仍表现不好,有违法犯罪倾向的,要延长帮教,并填写《延长帮教意见书》。解除和延长帮教,由乡镇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报县级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刑释解教人员个人档案,自解除帮教之日起保留十年。

第五十八条移交制度。对不在户口所在地就业的刑释解教人员,原户籍所在地安置帮教工作办公室要及时将其有关帮教情况向本人就业部门移交,保持帮教工作的连续性和衔接性。

第五十九条定期排查、回访制度。在坚持经常性帮教工作的同时,要定期排查、回访,并将情况上报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章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运转机制

第六十条信息共享机制。由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建立“两类”人员信息库。

(一)信息采集:

县公安局负责提供“两类”人员刑事拘留和受治安处罚人员信息;提供刑满释放5年、解除劳教3年内人员及重点刑释解教人员和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信息,提供强制戒毒人员信息;

县检察院负责提供“两类”人员脱管、漏管情况信息;

县法院负责提供“两类”人员中重新犯罪情况信息及判处缓刑中的收监执行情况信息;

县司法局负责提供刑释解教人员信息;提供我县外出经商务工“两类”人员及外地来我县经商务工“两类”人员信息;提供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信息;提供刑释解教人员违法处以劳教信息。

(二)信息共享:

上述信息采集内容由县司法局制定统一模式,各责任单位按各自分工每季度采集一次,在本部门内汇总、核实后,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以统一报表形式传送给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之后,于当月15日前反馈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法院、县综治办。

第六十一条建立跟踪帮教和应急处置机制。

(一)司法所、公安派出所每月应在本乡镇的综治维稳会上通报辖区内“两类”人员特别是重点监管、帮教对象的情况。一旦发展“两类”人员有危害社会的苗头,应当互通情报,互相配合,及时采取预防措施;

(二)对外出经商务工的社区矫正人员,推行异地托管机制;

(三)对“两类”人员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县、乡、村三级组织要制定应急处置方案,进行必要的演练,确保突发事件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置。

第六十二条建立政府投入、社会支持建设机制。

将“两类”人员过渡性安置基地建设纳入县“十二五”规划,按相关规定通过政府投入、社会支持的方式,建立公益劳动、警示教育、过渡性安置等基地。推行“一助一”、“多助一”的矫治帮教机制,激励、引导“两类”人员遵纪守法、自食其力、顺利融入社会。

第六十三条以服务促管理,不断提高“两类”人员再社会化能力“两类”人员在就业、就学、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享受社会同等待遇。

(一)城区内有劳动能力的“两类”人员可以到县劳动就业局进行失业登记,凭登记证明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有关就业扶持政策;

(二)县劳动就业局应适当放宽对“两类”人员中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标准,符合条件的“两类”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后可以直接申请就业援助;

(三)鼓励符合法定条件的“两类”人员外出经商务工,相关部门应积极推荐介绍,并为他们办理相关手续提供方便;

(四)鼓励“两类”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县工商局、人社局应在证照、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金融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信贷支持,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统一的促进就业税收政策;

(五)录用符合用工条件的“两类”人员的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普惠政策;

(六)农村户籍的“两类”人员原有责任田(林)的,应予以落实;

(七)对生活困难的“两类”人员,民政部门应按规定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采取临时救助措施;

(八)本人有诉讼请求且符合法律援助政策规定的“两类”人员,县司法局应将其纳入法律援助对象,落实有关法律援助政策措施。

第六十四条以保障促管理,解决“两类”人员后顾之忧。

(一)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两类”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或领取基本养老金;

(三)属公务员犯罪的“两类”人员,可参加原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四)“两类”人员按规定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篇6

__县位于__市最南端,东接淄博,西邻济南,济青高速公路横穿县境。总面积1252平方公里。全县辖__个镇、__个街道办事处和__个省级经济开发区,858个行政村,总人口71.3万, 其中残疾人4.38万。

近年来,全县上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解放思想,奋力拼搏,全县经济社会呈现出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又好又快发展的良好态势。200*年完成地区生产总值400亿元,实现财政总收入46亿元,其中地方财政收入19.9亿元。经济的快速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注入了新的活力。__县的残疾人事业同全县的社会发展形势一样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绩。县残联在上级残联和县委、县府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按照“科学发展”的要求,残疾人组织建设得到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工作稳步发展;认真贯彻落实《残疾人救助暂行办法》,大力开展扶残助残活动;残疾人康复、教育、文体工作成绩突出;残疾人维权工作成绩显著,进一步保障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残疾人的地位不断提高,生产生活状况明显改善,残疾人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先后被省、市评为“残疾人工作先进县”、“残疾人就业工作先进县”等荣誉称号。

残疾人康复工作是残疾人工作的突破口。__县是全国较早的社区康复和精神病防治试点县。经过十几年的努力,已从一个研究、摸索的阶段发展到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工作模式、有较为成熟工作方法的稳步发展阶段。近几年,残疾人康复工作不断创新:积极开展创建《白内障无障碍县》活动,按照《全国白内障无障碍县标准》要求,各项工作基本达标,并对贫困患者实行免费或适当补助;免费对贫困截肢患者安装骨骼式大、小腿假肢;对7周岁以下聋儿进行语训补助,对贫困听力障碍者装配助听器;无障碍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强,在旧城改造和城南新区建设中,坡道、盲道随之配套建设;对全县的精神病人进行了普查,建立健全了规范化的表卡和康复档案,对贫困精神病患者进行了救助,免费住院、服药人数进一步增加。精神病人的监护率、显好率、肇事率、社会参与率均达到了国家要求。下面重点汇报一下我们在创建“白内障无障碍县”工作方面的主要做法: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实现政府组织领导无障碍

提高认识。白内障是最常见的眼病之一,每年新增白内障患者约占我县总人口的万分之四点六左右,个别贫困患者因经济困难、年龄偏大而不做手术导致失明,生活不能自理,社会反响较大。白内障的防治是残联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切实关系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我县残联高度重视,把创建“白内障无障碍县”工作列入《__县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计划》,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全力以赴地做好创建工作。

加强领导。经县残联领导班子多次研究,确定200*年实现白内障无障碍县目标,创建白内障无障碍县列为08年度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县残联主要负责同志向县政府分管领导作了专题汇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县府办公室下发《__县创建“白内障无障碍县”实施方案》(邹政办200*25号文件)。成立了以县政府分管县长为组长,残联、卫生、民政、财政、社会保障、宣传、教育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各镇办也相应成立了创建工作领导机构,并将创建工作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及年度 工作计划。在创建过程中,定期召开例会,研究重要事项及出现的问题,部署下一阶段的工作,并督导检查宣传、普查、复查、输送、手术等各个环节,有力的保障了创建工作有序、有效进行。

(来源:文秘站 )明确职责。针对创建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工作细致等特点,明确了各职能部门分工,并责任到人,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全力抓好创建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以创建活动为抓手,把这项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具体工作内容,纳入目标考核,按照创建工作要求和职责分工,详细制定了创建工作计划,做到了有目的、有步骤、有程序的实施创建;县残联与卫生医疗单位联合出台了有关优惠政策,为白内障患者进行复明手术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和良好的创建环境;认真落实相应的工作经费,确保了创建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加大宣传力度,实现白内障知识无障碍

白内障患者多数为老年人,大部分居住在农村,获取白内障防治知识、信息的渠道方式相对较少。加强宣传报道就成为做好创建工作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县府办公室专门制定《宣传工作计划》,从200*年3月开始,我县充分利用新闻媒体认真做好白内障复明、预防知识的宣传,利用爱眼日、助残日等活动,加大眼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力度。各镇残联、卫生院将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的救助政策宣传到家喻户晓,让白内障患者三知情:知情白内障病症的防治知识;知情县政府对贫困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的有关政策,救助减免规定;知情白内障患者应到何地报名、筛查、手术,怎样办理免费、优惠复明手术的申请程序。使辖区居民白内障防治知识、认知知识达到90%以上。《今日__》报制作《光明之举》宣传专版,宣传创建意义、方案、优惠政策及白内障防治知识;县电视台制作“创建白内障无障碍县”专题片,宣传活动过程及社会影响;《新闻频道》民生视角栏目报道普查、复查、手术工作及采访贫困患者6次;印制彩色《白内障知识宣传手册》5000本,宣传白内障预防常识,普及白内障康复知识;印制创建活动宣传海报10000份,提高了全社会对白内障的认知度和知晓率;在定点医院等公共场所设立宣传橱窗,进一步扩大宣传面,充分调动广大患者和社区居民的参与热情,使创建工作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为创建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三、强化措施,通力合作,实现普查、复查、输送、手术无障碍、不脱节

创建白内障无障碍县由政府统一组织、协调,县残联牵头,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县、镇(办)、村三级齐心协力,形成了强大的创建合力,把创建工作的每一个环节落到了实处。

普查工作。县残联与县卫生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__县县、镇(办)、村初级眼保健网络的意见》,建立了联络员制度,全县共设联络员 名,三级皆由专人负责白内障无障碍工作。卫生局与残联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全县基层白内障筛查人员的选调配备,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筛查人员进行培训,检查督促各医疗机构为残疾人开展白内障医疗服务和康复指导,减免白内障患者有关费用等。制定社区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确保新生白内障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康复指导和服务。指导医疗机构集中定期组织白内障患者进行筛查,既方便白内障患者参加筛查,又确保筛查质量。对于贫困白内障患者,专门建立《__县贫困白内障患者筛查、输送制度》,由各镇办筛查队伍入户登门筛查,经核实后,填写《贫困白内障患者申请审批表》,由镇办残联盖章后,报县残联审批。4月份,对我县眼病患者进行了集中筛查,全县共筛查出疑似白内障患者357名,其中贫困白内障疑似患者58名,并进行了登记造册。

复查工作。5月份,对初步筛查出的人员到__县中心医院(定点医院)进行了复查。定点医院抽调医疗水平高、思想品德好的医生组成复查组,由分管副院长任组长,逐个对疑似白内障患者进行了细致的检查,并填写病历,予以登记。县创建领导小组专门派县残联、卫生等部门的分管负责同志督导监督。经过认真复查,确定手术适应症人员265名,其中贫困白内障患者50名。

输送工作。为最大限度的为白内障患者手术提供方便,并确保人员及车辆的安全,对于集中参加手术的白内障患者有计划的统一接送,单独到定点医院手术的报销患者本人的公交车费。9月6日、7日、13日,分三批免费接送贫困白内障患者到滨州沪滨眼科医院进行手术,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门制作了标志牌悬挂于两辆输送专用车上。每一批由一名县残联副理事长带队。9月组织 名白内障患者到__县中心医院进行了集中手术。凡集体输送皆由镇办残联理事长或委托残疾人干事带队。

手术工作。我县的定点医院是__县中心医院,该院拥有全县一流的眼科设备日本拓普康自动验光仪、拓普康自动眼压计、眼科ab超、角膜曲率计、手术显微镜等大型眼科手术设备,有具有丰富经验的眼科医生,并与省级医院成立复明四号工作站 ,实施复明手术。我县普通白内障患者集中手术在定点医院进行,医院精心组织确保手术成功率100%。对贫困白内障患者集中到滨州沪滨眼科医院(滨州市定点医院)实施免费手术。今年1--9月份累计手术 例,其中全部免费的特困患者50例,对比较贫困但有一定承受能力的20例也予以全部免费,对于相对贫困、有支付能力的给予300元/例的补贴。接受白内障手术人数占有手术指征并由康复需求的白内障患者的98%,接受白内障患者人工晶体植入率92%,术后最佳矫正视力≥0.3患者达96%以上,未发现严重并发症者。医院建立了术后随访制度,电话或上门进行定期随访。

四、制定实施系列优惠政策,实现患者承受手术费用无障碍

我县各级各部门对创建工作认识程度高、支持力度大,政策有规定的,严格执行;政策无明文规定的,争取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的支持,制定优惠政策,实现财政最大程度的经费补贴,医院最大程度的降低各种费用,将患者本人承担的手术费用降到最低。

公费医疗、医疗保险、新农村合作医疗等患者的手术费用都能按卫生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和报销。县残联与定点医院联合出台文件规定:白内障患者除药费、材料费以外所有费用(包括手术费、治疗费、检查费等)的半价优惠;住院手术时,报销其公交车费。

对贫困白内障患者手术实行全部免费。除对50名贫困白内障患者全部免费外,还对20名比较贫困但有一定自费能力的患者实施了免费手术。对其他相对贫困、有承受能力的白内障患者无论在定点医院还是转介医院做手术均补贴300元/例。

五、严格组织验收,高标准实现创建目标

为确保创建取得预期效果,达到目标,经县政府同意,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抽调业务熟练、素质较高的8名同志组成检查组,于9月18前对各镇办创建工作进行了验收。检查组严格按照《__县创建白内障无障碍县实施方案》 和《全国白内障无障碍县标准》的具体要求,进行深入细致地检查、评审和验收。通过检查验收,全县16个镇办均得分90分以上。全县各镇办都能按照《实施方案》中的有关规定和精神进行操作。通过近一年的实际运行和县创建领导小组的督促、指导,各镇办在政府组织领导、白内障筛查及组织输送、宣传发动、医疗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医疗救助、建立长效机制等方面,都取得了实质性的成果,在整体水平上上了一个台阶。但也存在一定问题,如:白内障普查员业务素质还不高,白内障临床诊断标准掌握不牢,给复查工作带来了较大的工作量;个别镇办宣传计划不具体,没有设立宣传橱窗或开 展专题讲座,宣传海报发放覆盖面较小等,造成个别村公众白内障知识和无障碍知识知晓率未达到标准等。这些问题,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予以解决。

六、多措并举,实现长效运行机制无障碍

坚持政府主导。白内障无障碍是一项长期而细致的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社会影响面大,由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能直接体现我们党执政为民的治国理念,积聚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在具体运行中可以力度更大,效率更高。政府主导作用体现为县政府发文制定优惠政策,县政府主持召开例会,县政府或县政府委派部门对白内障无障碍工作的各个环节予以经常性检查、督导、验收,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等等。

实施政策保障。公费医疗、新农村合作医疗有明文规定予以报销。同时,针对大部分白内障患者,县残联与卫生医疗单位以文件形式制定了各项优惠措施,并予以实施。目前的手术费用,一般家庭完全可以承受。随着我县经济的发展和县委、县府对此项工作的日益重视,县残联将积极争取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更加优惠政策惠及百姓,造福社会。

强化督导检查。县政府定期召开创建工作例会,各部门汇报工作进展及遇到的问题、解决办法,分管领导听取汇报及时督导、协调,各单位取长补短、相互促进。集中创建结束后,纳入残疾人工作委员会例会中,形成长效调度机制。县残联每季度召开镇(办)残联理事长、联络员例会,汇总筛查、复查情况,尤其是贫困白内障患者重点审核审批,对愿意集中手术的,由残联联系定点医院作出计划、安排手术。对转介医院实施手术或患者自己单独手术的由残联逐一登记。年底,按照《__县白内障无障碍县标准》予以验收并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