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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2-11-24 21: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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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

篇1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1)07-0016-01

一、安全保障义务的含义

(一)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

关于安全保障义务有很多不同的称法,包括安全保障义务、安全关照义务、公共安全注意义务等,称法虽然不同,但是内涵基本上一致。我国安全保障义务这一概念,是来自于德国的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或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的理论。安全保障义务在国内被定义为行为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对与其有特殊关系的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负有的在一定范围内保护相对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二)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特征

第一,安全保障义务属于作为义务。安全保障义务要求义务主体以积极的作为来保护相对人的安全,义务主体应当凭借自己基本的判断能力和预见能力,通过自己的能力或者借助一些手段有效地防止危险的发生,或者缩小危险的范围。在行为人应当作为而没有作为的情况下,就必须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第二,安全保障义务的限定性。经营者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组织者所负有的义务在时间、空间和对象上都存在一定的限制。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因其从事经营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而与他人存在密切关系的存续时间是对时间的要求;在空间上的要求是,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场所;对象上的要求是,在特定的时间内进入安全保障义务主体从事经营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场所的相对人。

(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

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因为违反义务,直接或间接损害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权益,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种行为就是我们所说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特征是:第一,行为人是对相对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相对人指的是进入到行为人的经营场所或者参与到行为人组织的群众性活动之中的人。第二,行为人对于受安全保障义务保护的相对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第三,受安全保障义务保护的相对人遭受了人身或财产损害。第四,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主体及安全保障义务的来源

(一)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范围

1.责任主体的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应当是经营者和其他社会活动的组织者。《侵权责任法》第37条改变了这样的规定,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主体范围界定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公园、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这个范围比原来司法解释规定的范围窄,不利于保护受保护人的利益,在司法实践中可以适当扩大。

2.权利主体的确定。受到安全保障义务保护的人,就是安全保障义务的权利主体。《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为“他人”,没有规定具体的范围。事实上,安全保障义务的权利主体应当是受安全保障义务保护的人。按照一般推论,既然义务主体是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那么权利主体就一定是进入公共场所的人和群众性活动的参与者。如果仅仅这样理解,就会限制权利主体的范围。

(二)安全保障义务的来源

安全保障义务的来源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来自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这是安全保障义务最直接的来源。例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要求。”此外,具有侵权行为法性质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还对宾馆、公共浴室、博物馆等场所接待顾客或者向公众开放部分的安全保障义务问题作出了直接或者间接的规定;另一种是来自于约定。约定的义务来源是指当事人之间基于双方的约定合意而产生的义务,并不是来自于法律的规定。例如,订立旅客运输合同,旅客的人身安全保障义务就是合同的主义务,当事人必须履行这种义务。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与否的关键在于造成和维持了一种危险状况,我们可以这样描述造成和维持这种危险状况的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只要防范措施是必要的,并且对他来说并非苛求,那么他就要采取这样的防范措施,避免造成他人的损害。安全保障义务的设置为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增加了一道屏障,也对经营者的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的价值是显而易见的。

【参考文献】

[1](德)马克西米利安(著),齐晓琨(译).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5版.

[2]杨立新.民商理论争议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篇2

无论是以上哪种原因导致的机器故障,都是引起“上海宝钢医院失火事件”的源头。因此,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医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这是无可厚非的事实,医院相关责任人难辞其咎。

《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的分类

一是硬件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人应保证其所使用、控制的场所的建筑物、运输工具、服务设施、消防设施及其他配套设施安全可靠,不存在危及人身或财产安全的隐患。

二是软件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就是配备数量足够、合格的安全保障人员,而且所配置人员应恪尽职守,尽到勤勉、谨慎的注意义务,积极履行照顾、保护义务,为权利人提供与其活动相适应的预防外来侵害的保障,保护其人身和财产安全。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我国学者主流观点为侵权责任构成三要件说,即损害事实、过错行为和因果关系。因此,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构成要件也应以三要件说为宜,即被保护人受到人身或财产的损害,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人存在过错而未尽到合理的积极注意义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与被保护人的人身或财产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上海宝钢医院失火事件引发的反思

主管领导应该尽到风险预见义务

篇3

2,酒店内部服务尽然有序,各部门工作稳妥开展。

3,酒店不存在较为明显的安全隐患,酒店安全部门应对突发事件处置能力强。

XX年酒店安全保障工作计划如下:

第一,开展定期的酒店安全保障工作培训。定期开展安全工作培训,培训酒店安全保障部门的工作能力,让每一名安全工作人员切实具备保障安全的工作能力。

第二,加强酒店的治安秩序管理工作。定期开展酒店治安秩序检查工作,对于存在的问题严肃纠正。

第三,定期查出违规行为。

第四,加强酒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开展酒店消防管道检查工作,对于存在隐患的部分加强整改力度。

酒店安全保障工作注意点:

第一,加强酒店安全重要区域的排查与监视工作。

第二,定期培训对于客人伤害、死亡等事故的处理能力。

第三,定期加强客人报失工作的培训。

篇4

【关键词】

电力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探讨研究

所谓的电力信息系统,主要的内容包括信息网络、应用系统、网络服务系统、存储与备份系统、安全系统、辅助系统等。除此以外,上述系统的附属设备也在电力信息系统的行列内。本系统所涉及的技术,大致有数据加密技术、防火墙、入侵检测技术、网络扫描技术,以及访问控制技术等。虽然安全架构在设计上出现问题与管理方面出现问题,是引发信息系统安全问题的主要因素,但还是有其他因素存在。因此,在电力信息系统安全保障体系的建设,要考虑电网运行安全方面以外,还要经过信息安全系统的的建设、信息安全管理的建设和信息安全策略的建设三个阶段。

一、电力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计算机技术也在不断进步,黑客是摆在我们面前不可忽视的问题。因此电力系统在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就很容易受到黑客的攻击,造成病毒的侵入,所以对电力信息的安全保障体系的建设予以加强,变得迫在眉睫。现如今,电力信息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大致包括信息安全意识薄弱、信息安全运作机制不完善、信息安全保障工作没有常态化、系统安全设计不足,以及短板现象显著等。在大多数电力企业中,信息安全问题常常被忽视,有的甚至处于不防御状态。信息安全运作机制不完善,在不完善的业务连续性计划,不规范的信息文档和测试数据的管理中,有所体现。那么,怎么样去应对这些问题呢?使这些问题能够迎刃而解呢?主要从信息安全管理和信息安全技术两方面入手。其中,信息安全评估、建立安全管理组织、信息安全运行管理、安全策略规划和安全监督审计等,均属于信息安全管理范畴。而信息安全技术大致包括通用信息安全技术手段,也就是安全服务,比如访问管理、防恶意代码、身份认证和审核跟踪等等。

二、电力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的策略与管理

结合当前形势与公司实际,要不断进行管理的创新与技术的实践。从管理层面讲,要对组织机构、系统运行维护、规章制度、相关工作人员教育等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而从技术的层面出发,做到防护物理、主机系统、网络、数据应用等等各方面的安全性,同时在安全可靠前提下,建设一套高效、先进、实用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支撑助力生产专业化与管理现代化,保障电力信息的安全性。制定电力信息安全策略,应该保证在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政策的前提下进行,本着提升电力企业整体防篡改、防泄密、防攻击等综合能力的原则,进行策略的制定。电力信息安全的运行,在保证对基础环境、主营业务系统、软硬件平台等等运行维护的同时,还要确保运维技术规范、运维流程和定检等标准或机制的建立。另外,访问控制和身份认证,可以将主机系统、安全设备、应用系统,网络设备等的身份认证,进行统一管理。审计和监控,也可提高信息的安全性,对问题发生时的反应速度,也能够得以提升,对安全问题的发生,起到了有效的预防。在电力管理信息大区网络内部,还应建立能够对病毒进行预防、隔离、检测和清除的机制。这样,可以大大降低未知病毒的入侵率。

三、结论

总而言之,加强电力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的建设,是新时期电力工作者热衷研究的一大科题,更是今后的工作方向。在电力信息系统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的过程中,我们必须要以“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的方针为原则,系统性的分析影响电力信息系统运行安全与管理的因素,结合如今电力信息系统安全保障的实际情况,以最佳的建设原则与思路,对电力信息系统安全保障体系进行完善,为电力企业的健康长远发展做出突出的贡献。

作者:唐勇 单位: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

参考文献

[1]李志茹,张华峰,党倩.电网企业信息系统安全防护措施的研究与探讨[J].电力信息化.2012(04)。

[2]香柱平.有关电力企业信息中心网络安全及防护措施的探讨[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0(05)。

[3]张建华,王昕伟,蒋程,于雷,俞悦,余加喜.基于蒙特卡罗方法的风电场有功出力的概率性评估[J].电力系统保护与控制.2014(03)。

篇5

1 综合治理信息安全的战略背景

 

IT管理技术发展历程,从被动管理转向主动管理,从服务导向转向业务价值。在科学的IT管理方法论方面形成了一系列标准:诸如ITIL/ITSM以流程为中心的IT管理行业标准;ISO20000ITIL 的国际标准; COBIT面向IT审计的IT管理标准;COSO企业内部控制框架,面向内部控制;ISO17799:信息安全管理国际标准。当前有很多非常好的综合性标准与规范可以参考,其中非常有名的就是ISO/IEC27000系列标准。ISO/IEC 27001通过PDCA过程,指导企业如何建立可持续改进的体系。

 

目前企业IT运维管理现状。需求变化:IT本身快速变更;管理目标多角度变换并存。资源不足:IT 复杂性成长快于人员成长;IT 人员持续流动。业务影响:难以判断事件对业务的影响和处理事件的优先级。信息孤岛:IT 资源多样性的,不能进行事件的关联分析,缺少统一的健康视图。IT网络与信息系统运维存在监测盲点,缺少主动预警和事件分析机制。

 

如何把此项复杂的工程进行细化与落地,建立信息安全保障框架?在企业有限的IT资源(包括人员、系统等)等的前提下,IT运营面临严峻的挑战,企业多半缺乏信息系统应用开发能力,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产品开发商的支持,为此,要想实现从混乱到清晰、从被动到主动、从应付到实现价值取向的服务思想,自主加外包的混合运维方式无疑是一种好的服务方式。

 

2 建立和实施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思路和方法

 

针对IT管理问题和价值取向的服务方式,借鉴PDCA工作循环原理和标准化体系建设方法,从建立安全目标和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和技术体系等三个主要层面构建实施信息安全保障体系,以规范引导人、以标准流程引导人,以业绩激励人,从而促被动变主动,坚持持续改善,促进工作效率,促进安全保障。

 

2.1 建立和推行目标管理

 

体系建设应以目标管理为先导、循序渐进,按顶层布局、中层发力、底层推动内容设计与构建,为此,借鉴当前IT运维管理目标演进方式,确立各阶段建设目标。

 

基础架构建设阶段(SMB),手工维护阶段。主要实现IT基础架构建设。

 

网络和系统监控(NSM)阶段,重视自动化监控阶段。主要实现IT设备维护和管理。

 

IT服务管理(ITSM)阶段,重视流程管理阶段。主要实现IT服务流程管理。

 

业务服务管理(BSM)阶段,重视用户服务质量与满意度。主要实现IT与业务融合管理。

 

从IT投入和业务价值来看,前三个阶段是间接业务价值,第四阶段才是直接业务价值。

 

根据ITIL这个IT服务管理的方法论,先是搭建一个框架,借用工具的配合促进落地。如图1、IT运维管理系统参考模型。

 

从安全目标出发,结合IT运维管理系统参考模型,每个阶段的工作向着实现直接业务价值,不断消除或减轻对性能的约束,促进IT产品或服务满足确定的规范,实现企业效益最大化。服务好用属性通过最终的绩效和检验结果监视测量价值成分。如图2。

 

2.2 规划融合信息安全保障体系

 

通过从组织体系、制度体系、技术体系层面建立和实施纵深防御体系,实现稳健的信息安全保障状态。

 

①组织体系:通过企业中高层的支持实现业务驱动和共同推动信息安全体系建设。当然,需要提出的问题,组织有可能要依赖长期可靠的合作伙伴:通过长期可靠的合作关系,快速引进外部专业资源和先进技术,可以帮助企业推动信息安全建设工作。为了帮助组织内外信息系统人员更好地遵守行业规范及法律要求,企业实施IT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运维体系标准,组织应做到定期对全体员工进行信息安全相关教育,包括:技能、职责和意识,通过相关审核,证明组织具备实施体系的意识和能力。

 

②制度体系:企业IT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运维系统建设的范围包括机房安全、数据安全、网络安全、服务器安全、业务应用安全、终端安全等。为此,企业应明确内部运维和外部协同的内容及其标准规范,包括绩效标准。建立实施IT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运维体系标准,首先把高效的信息安全做法固化下来形成规则制度或标准,成为组织中信息安全行为准则。保证事前预防、事中监控和事后审计等安全措施的得到有效执行与落实。

 

③技术体系:一般来说,网络设备技术体系可以按照从上到下信息所流经的设备来部署工具。即从数据安全、终端安全、应用安全、操作系统与数据库安全、网络安全、物理安全六个方面来选择不同的安全工具。按照“适度防御”原则,综合采用各种安全工具进行组合,形成企业“适用的”安全技术防线。适时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采取相应措施,降低风险。

 

其中,需要采用1~2种综合管理的工具来帮助把所有的安全监控工具进行统一管控。例如SOC是给企业日常维护管理者使用,ITRM作为综合风险呈现,是给企业风险或安全管理层使用。

 

④体系运行和监控:体系的日常运行和监控就是从信息的生命周期进行流程控制,即在信息的创建、使用、存储、传递、更改、销毁等各个阶段进行安全控制。之前不能忽视在信息创建开发安全阶段的一个细化控制手段。在运行体系建设中,往往需要结合流程分析来关注信息的生命周期安全。运行过程中还有一个应急管理,包括灾备中心建设、业务连续性计划、应急响应等等都有相应的标准与理论支持。特别是BS25999标准的颁布,给如何建立一套完善的应急体系提供了参考。

 

3 企业建立和实施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实践

 

面对网络系统互连,网络技术与设备的安全管理规范的完善这个复杂而且浩大的工程,井冈山卷烟厂不仅依靠个体分散的技术措施或者管理防护,而且结合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力量构建综合保障体系。

 

①依据ISO9000、ISO14000和OHSAS18000标准,国家计算机网络和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参考当前科学的IT管理方法论方面形成了一系列标准,结合YC/T384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等,识别这些与信息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将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框架)融合到企业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以下简称为三标)综合管理体系。

 

②确定信息安全管理目标并分步实施企业三年信息化发展规划。自2012年开始,企业对照YC/T384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要求,在梳理和评价2000年以来企业多个企业信息化三年实施规划实践环境以后,制订了新的三年信息安全管理目标和建设规划,将目标和规划分解到各年度实施,并纳入到企业年度三标综合管理体系建设目标和管理绩效考核。

 

③建立信息安全管理组织和工作标准,同时纳入三标综合管理体系管理考核。从体系结构上促成企业作业层、管理层(中间层)和决策层的信息化,实现企业的物资(服务)流、资金流和信息流的一体化,及时、准确和完整地传递企业的经营数据,保证企业的经营管理。利用信息化改进管理,形成企业信息安全文化,促进员工接受、理解和主动配合,不断提升全员的信息安全意识和技能,从而使信息安全管理真正落到实处。

 

④建立和实施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文件标准。根据国家信息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结合行业和企业的特点和发展趋势,规范管理流程和模式。网络与信息系统建设“立足长远、分步实施、突出重点”,做到“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平台、统一编码”,同步实施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制度,促进企业与信息系统项目合作单位、地方通讯和公安等部门的社会化合作主要方式。企业内部各项工作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做到一切工作都按照程序办,同时,事事处于相互制衡的环境之下、人人处于监督管理之中,从而形成职责明确、运转协调、相互制衡的工作机制,为企业内部信息安全监管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篇6

每款新车型要接受超过百次的碰撞测试

除了按照相关机构,如EuroNCAP 和IIHS的要求对汽车进行安全测试以外,沃尔沃汽车为保证自己生产的汽车在碰撞中拥有最佳表现,还让该中心对沃尔沃车型进行额外的碰撞测试。在整个研发过程中,每一款新的沃尔沃车型要接受不少于100-120次的碰撞试验。

沃尔沃汽车安全中心高级经理马格努斯・克罗斯托姆说:“为确保我们的汽车拥有世界级的安全标准,我们必须验证我们设计的安全系统是否能够在不同时速、不同事故状况下保护每一位乘员。我们的安全中心有能力模拟各种现实的事故状况,这是我们与众不同的优势。”

实景再现

作为研发和测试活动的一部分,沃尔沃汽车安全中心的实验室还需要重建真实的事故现场。马格努斯・克罗斯托姆说:“我们先分析真实的交通事故,然后在实验室里进行情景再现,并测试新的安全系统。这样就能改进汽车的安全性,使汽车在现实交通状况中更安全。”

实验室时常需要面对来自市场的要求和改进安全系统的挑战。因此与研究机构紧密合作就显得尤为重要。举例来说,在1996年筹划建立这个安全中心时就考虑到了兼容性(即大型汽车和小型汽车的碰撞)会是未来研究的重要方向。事实证明沃尔沃的预见是正确的。而最近几年,其他类型的测试也变得重要起来。其中包括在城市交通高峰期越来越频繁的汽车追尾碰撞,以及转弯时经常出现的夹角侧面撞击。

测试的前期和后期工作

一次碰撞测试需要用五天时间才能完成。头三天需要准备测试车、安装传感器。为防止在拍摄过程中车身反光影响成像,还要给汽车刷上无光橙色涂料。同时还要准备碰撞测试假人。准备工作必须在实际测试的前一天完成,包括安装成套仪器和摄像机。为确保测试设备的充分利用,平均每天可以做两次碰撞测试。马格努斯・克罗斯托姆说:“虽然我们能在1小时内得到仪器的测试数据,但还是需要人工检查汽车和假人的状况。我们的分析师会在24小时内把初步的测试报告送到车型项目组那里,更详细的分析结果会在两周后送达。”

篇7

大力推进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着力发展农业生产力。加强农村防洪减灾工程建设。强化海堤加固建设,加快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基本消除水库工程运行安全隐患,启动实施病险水闸除险加固建设,实现95%以上大中型水库和水闸正常运行。推进农村除涝工程建设,粮食主产区排涝基本达到5~10年一遇标准。

改善农村水利设施。切实加大公共财政对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支持力度,整合各级政府财政支农资金,逐步扩大农田水利补助专项资金规模,推进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认真抓好农业尤其是粮食主产区的水毁水利工程修复,田间排灌工程、小型灌区、非灌区抗旱水源工程等小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以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为重点,完善农田排灌体系,推广和普及喷、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加强标准化渠道建设,搞好渠道防渗。加强农村小型水利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管理,鼓励民间资金投资兴建小型水库、小山塘、山地蓄水池等山地水利工程项目,以增加调洪和供水为中心,加大蓄水工程建设力度,逐步建立有效保障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长效机制,实现全省初级水利化。

篇8

因此,必须千方百计增强粮食安全保障能力,坚持立足国内实现粮食基本自给的方针不动摇,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强农惠农富农政策,重点要抓好以下措施。

强化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是基础。要坚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守住18亿亩的耕地红线,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进一步创新投入机制,拓展投入渠道,建立农业投入稳定增长长效机制。加大力度推进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大型灌区、中低产田改造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建立健全农业抗灾减灾体系,增强农业抗灾减灾应变能力。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全面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抗风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篇9

所谓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所负有的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理解安全保障义务,须注意以下问题:

1.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范围。合理确定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范围,既要以人为本,对社会生活中可能发生危险的场所或者活动,要求行为人履行必要的防范损害发生的义务,充分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又要考虑我国国情,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出发,不能盲目地扩大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范围,避免引发过多社会纠纷;同时还要处理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与其他侵权行为之间的关系,避免或者减少相关法律规定间的冲突或者竞合。“其他社会活动”或者“其他开启或者持续危险者”的表述过于模糊,范围不明确,在司法实践中容易引起歧义和争议。“土地利益占有人”的概念难以涵盖一些因行为产生的安全保障义务,与本法第十一章物件致人损害中的有关内容也会重合。经反复研究,综合考虑,侵权责任法明确安全保障义务人为下面两类人:

第一,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公共场所包括以公众为对象进行商业性经营的场所,也包括对公众提供服务的场所。比如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列举的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除了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列举的这些场所外,机场、码头、公园、餐厅等也都属于公共场所。

第二,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参加人数较多的活动,比如体育比赛活动,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展览、展销等活动,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2.保护对象的范围。安全保障义务所保护的对象与安全保障义务人之间应存在某种关系,但是否要在法律中作出明确规定有不同意见。在法律中明确哪些人属于保护对象较为困难,因此,本法对安全保障义务的保护对象规定为“他人”,没有明确具体的范围,实践中哪些人属于保护对象应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3.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和判断标准。安全保障义务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其主要内容是作为,即要求义务人必须采取一定的行为来维护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免受侵害。这种义务的具体内容既可能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也可能基于合同义务,也可能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由于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范围很广,涉及多个行业、多类主体,不同义务人对不同保护对象所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不同的,在法律中无法明确其具体内容。对于实践中需要确定义务人应当负有的具体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进而判断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可以参考该安全保障义务人所在行业的普遍情况、所在地区的具体条件、所组织活动的规模等各种因素,从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力度、义务人的保安能力以及发生侵权行为前后所采取的防范、制止侵权行为的状况等方面,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判断。

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根据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不同,可以将安全保障义务分为两类:一是防止他人遭受义务人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这是指安全保障义务人负有不因自己的行为而直接使得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受到侵害的义务。比如,宾馆负有不因自己提供的服务或者设施存在危险而使前来住宿的客人受伤的安全保障义务。二是防止他人遭受第三人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这是指安全保障义务人负有的不因自己的不作为而使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遭受自己之外的第三人侵害的义务。比如,宾馆对在本宾馆住宿的旅客负有使其人身或者财产安全免受第三人侵害的义务。他们之间的区别主要是造成损害后果的直接侵害人不同,未尽到前一类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其直接加害人就是安全保障义务人,没有第三人的介入;未尽到后一类义务的并不必然导致他人的损害,只有当这种未尽到义务的行为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相互结合时才导致了他人的损害。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根据所未尽到的义务种类的不同,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人不同的侵权责任。

1.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防止他人遭受义务人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第三人的介入,安全保障义务人就应当自己承担全部侵权责任。比如,顾客到餐厅吃饭,由于餐厅的地板有油渍导致顾客摔倒受伤的,餐厅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防止他人遭受第三人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篇10

    所谓安全保障义务,具体是指特定民事主体依法应承担的在一定场所范围内保障处于该范围内人员的人身、财产免受损害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是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的性质

    对于安全保障义务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性质,学界有三种观点:(1)属于违约责任;(2)属于侵权责任;(3)属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本文认为,安全保障义务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性质,须按照安全保障义务人与相对人的具体关系以及安全保障义务来源的不同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在缔约过失的情况下,由于安全保障义务人与相对人之间建立了不同于普通人之间的信赖关系,从而使安全保障义务人对相对人存在一定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人因为缔约上的过失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相对人信赖利益的损失,符合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但是,由于安全保障义务人与相对人之间并未建立合同关系,故不属于违约责任。

    2.在安全保障义务人违反合同义务,从而导致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收到损害的情况下,应该视具体情况分析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性质。(1)当安全保障义务合同以给付义务为内容时,分两种情况:第一,当合同明确约定合同的给付义务为一方通过自己的行为对他方的人身或财产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时,如在合同中约定对财产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保管合同以及对人身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警备合同、安保合同等。在此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根据合同约定而成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当事人必须承担的给付义务,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则由于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安全保障义务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其行为仅侵害了相对人的履行利益,并未侵害履行利益之外的固有利益,当事人仅承担违约责任,而非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第二,当安全保障义务虽属于给付义务的内容,但该义务需要实现和保护的是履行利益之外的固有利益时,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2)当安全保障义务为保护性附随义务时:保护性的附随义务的旨在于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固有利益不受侵害。安全保障义务人违反保护性的附随义务即侵害相对人的固有利益,应该构成侵权。同时,附随义务亦属合同义务的范畴,所以违反保护性的附随义务亦属违约。因此,理论上讲,违反保护性的附随义务承担的法律责任应该构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相对人可以选择追究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根据合同法理论,基于违约的损害赔偿是以损害的可预见性为基础的,而在订立合同时,相对人对违反保护性的附随义务所造成的损害能够预见到的内容是难以确定的,因此要求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在实际操作中存有很大的法律障碍。③但在通常情况下,受害人在要求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侵权责任时往往受到来自举证责任的阻力,主要原因是因为过错责任是一般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而为保护相对人,安全保障义务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采过错推定原则,以便大大降低相对人举证责任的难度。因此,综上所述,安全保障义务人违反保护性附随义务时承担侵权责任有利于保护相对人。但是,相对人也可选择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3.当安全保障义务人因违反具有保护第三人效力的合同而承担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时,须视情况不同具体分析。安全保障义务人对于合同第三人承担保护性义务是因为第三人与债权人的特殊关系。当安全保障义务人违反源自于对第三人具有保护效力的合同的安全保障义务时,有两种不同的情形:一是安全保障义务人的给付行为侵害导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从而使相对人的履行利益不能实现,并同时侵害了该特定第三人的利益,此时,安全保障义务人需要对相对人承担违约责任,而对于特定第三人来说,应承担侵权责任;二是安全保障义务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在侵害第三人同时侵害相对人的固有利益,则对相对人构成加害给付,构成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的竞合。

    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安全保障义务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有以下争论:(1)采无过错责任原则;(2)过错责任原则;(3)过错推定原则。

    本文认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所承担法律责任应根据法律责任的性质的不同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具体而言,过错推定原则适用于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严格责任适用于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

    1.在安全保障义务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被追究侵权责任的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人应该承担过错推定责任。(1)安全保障义务人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时,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形下才承担责任。综合考虑到保护受害人和社会经济的平衡,只要求安全保障义务人对有过错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会使安全保障义务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行业惯例及诚实信用原则预见到自己的合理经营风险,从而加以有效的适度的预防与控制,既维护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促进了相关行业的健康发展,从而使法律制度平衡社会利益的目的和功能得以有效实现。我国《侵权责任法》也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人只对有过错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2)安全保障义务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应分配给安全保障义务人,而非相对人。通常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人与相对人相比处于强势地位。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下,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过错程度对一般相对人来承担举证责任是有违公平的。

    综上,本文认为对安全保障义务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应该采过错推定原则。但是,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应该以法律法规有规定为原则,但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

    2.当安全保障义务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被追究违约责任时,安全保障义务人应该承担严格责任。有学者提出,对于安全保障义务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所应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应该采过错推定原则,本文认为并不妥当。首先,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严格责任原则适用于合同当事人违约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所以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致违约应适用此原则;其次,安全保障义务人在没有法定抗辩事由的情况下,无论其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的类型

    当安全保障义务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侵权责任时,造成损害的原因的不同,安全保障义务人应承担的侵权责任也不同,主要有直接责任和补充责任两种不同的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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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不同结构的地质条件下矿井资源开采的硬件设施研究的实际价值

国内能源资源中矿产资源占比较大,在经济结构中也占有同样重要的比重和经济地位,近年来矿产资源开采面临的处境是浅层矿物储量急剧减少,一味开采将会破坏自然环境的地质结构和生态平衡。由国家能源部门统计数据可知,开采深度大于600米的矿井数量急剧增加,按照这种发展趋势将在2050年达到1500米左右,这表明矿物开采过程变得越来越难。但庆幸的是当前国内深层矿物储藏量丰富,但对其探明量和深层地质条件下的开采没有进行有效的利用。由于矿产资源属于不可再生资源,其储量有限,盲目开采使得资源储量急剧减少[1]。

2矿井开采的地质环境因素分析

影响矿井有效安全开采的地质条件是多种多样的,主要包括矿层的结构、岩层构造、易燃易爆气体分布、压力、温度差异等条件,上述因素对矿产资源的安全开采都发挥着重要的影响作用,但影响其安全开采的决定性因素还是矿区的岩层的构造以及矿区的生产环境。

2.1地质构造

断层和陷落柱通常是地质构造复杂环境最主要的两个方面。在实际的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断层这一过程具有很大的风险潜伏性和危害性,如果在开采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即地质断层时,则会给开采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更有甚者严重威胁到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2]。

2.2陷落柱

陷落柱通过改变矿层地质构造,进而使得矿物的储量急剧减少,因此对矿物开采的有效安全进行造成危害。陷落柱场多见于大面积的石灰石岩层构造,通常是通过地下水的长期侵蚀造成的岩石溶蚀过程,因此早期的洞穴由此出现。由于地层表面物质重量的增加且地层下部结构的显著变化,使得洞穴之上的矿层下沉,间接大规模破坏了矿层结构。通常在实际矿物开采中,没有人会为规避陷落柱的影响而避开原来的开采路线,大多都是用顶板防止陷落柱给矿物开采带来影响。原方案对顶板和巷道的一系列的优化处理无疑阻碍了矿产资源的有效开发与利用[3]。

2.3水文以及地质条件的影响

我们通常所讲的水文地质可以狭义的理解为自然环境中地球表层下部水资源的空间分布与运动。我们再矿山开采的操作过程中往往会存在含水岩层与矿层相邻近的特殊情况,大多数含水层分布于矿层上部,中间是厚度较小的砂砾层。一旦操作不小心将会使得砂砾层断裂,造成含水层下沉,导致矿井被积水破坏,必须通过抽水的方式解决这些问题,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必须对这一开采过程进行细致科学的研究和处理,进而消除这种隐患。

3地质结构相对复杂地区矿井开采新技术的研究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