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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执行董事履职报告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2-03-01 21: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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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执行董事履职报告

篇1

单层治理架构

印度公司采取的是英美法系的单层治理架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

股东(大)会为最高权力机关,选举产生董事并将日常决策权委托给董事会行使,公众公司的股东至少7名,私人公司的股东为2-50名。

董事会为公司治理的核心机关。公众公司至少3名董事,其他公司至少2名董事,股东大会可调整董事人数,董事无国籍和住所的限制。非执行董事的任期为3年,可连选连任,但任职不得超过9年。独立董事的任期不得超过6年。

严格来说,印度公司法并未设置“董事长”这一层级,但因召开董事会会议时必须选举会议主席进行主持,故可在章程细则中明确规定某董事为董事长,因此可认为实践中设置了“董事长”这个治理角色。管理董事是印度公司法以及治理实践的核心概念,是根据章程或经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授权和任命的公司实际管理者,承担公司的经营责任,实践中管理董事通常和CEO为同一人。公众公司要求设置独立董事,其数量取决于董事长的身份,如董事长是执行董事,则独立董事应占1/2以上,如董事长不是执行董事,则独立董事应占1/3以上。

专门委为董事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薪酬委是必设机构,成员不少于3名,大多数为非执行董事且至少1人为独立董事;审计委非必设机构,实收股本不低于5亿卢比的上市公司应设置,成员不少于3名、须具备财务管理、审计、会计等领域的知识且至少1名成员具备财务或相关的管理经验,此外,独立董事占绝大多数且应担任主席;提名委非必设机构,设置的话,绝大多数成员包括委员会主席均应为独立董事。

经理层领导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印度经理层包括CEO、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经理、公司秘书等,通常由董事会任免,可以担任董事、无国籍限制。但由于公司秘书必须是印度公司秘书协会的注册会员,而成为该协会会员需经过四年的课程学习并参加资格考试,因此,非印度籍人员很难获得公司秘书资格。

塔塔汽车的治理架构是印度公司治理的典型代表,基本遵循单层治理模式:股东将经营决策权和监督权全部委托给董事会,由董事会全权股东负责公司的经营;董事会下设的7个专门委协助董事会制定、实施相关决策,在治理中扮演核心角色;经理层是公司相关业务领域的负责人,受董事会领导、对董事会负责。

股东大会的构成方面。截至2012年3月31日,塔塔汽车共有2,691,613,455股普通股。塔塔集团是控股股东(塔塔有限公司、塔塔钢铁有限公司、塔塔实业有限公司、Ratan N Tata),持股比例超过34%,其他持股在1%以上的股东主要为机构股东,如花旗银行、印度人寿保险公司、欧洲太平洋成长基金等,持股比例分别为16.17%、6.75%、3.69%。

董事会的构成方面。塔塔汽车董事会共13名成员,其中,内部董事6名(董事长、副董事长各1名、执行董事2名、非执行董事2名),独立董事7名。根据塔塔汽车规定,董事不能在15家以上的上市公司担任董事,不能担任塔塔集团10家以上公司的委员会成员、5家以上公司的委员会主席(审计委、投资者申诉委员会)。2010-2011财年,Carl P Forster担任塔塔管理董事&集团CEO,2011年9月9日之后不再担任,2011-2012财年的年报中,未提及管理董事的人选。

值得一提的是塔塔汽车的专门委。对于审计委,塔塔汽车《审计委员会规则》第2条规定“审计委至少3名董事,均应为独立董事、精通财务,且至少有一名为董事会认为的财务专家——有相关的会计或财务管理经验。”由此,塔塔汽车的审计委由4名精通财务、有相关财务/审计经验的独立董事构成,且S M Palia是财务专家。对于执行委,塔塔汽车的执行委共6名成员,董事长、副董事长、3名独立董事及1名执行董事。2003年和2006年,执行委先后设立了捐赠委员会、社会责任委员会。对于薪酬委、提名委,均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及2名独立董事构成,主席均为独董。至于投资者申诉委、道德与合规委,则是塔塔汽车的特色设置,均由副董事长及2名独董构成,主席均为独董。

经理层的构成方面。经营层团队由21名成员构成,除财务总监、公司秘书外,其他人员来自职能部门或业务部门,如法律、人力资源、战略采购、财务&税收、政府事务&合作、乘用车运营、CVBU销售等。

富有特色的专门委

印度公司各治理机关的职能职责,是怎样的呢?

股东大会职权。印度公司法未集中规定股东(大会)权力,股东权力散见于相关条款中,与中国规定类似,如制订和修改公司章程,选举董事和审计师,股利及剩余财产的分配,行使表决权,查阅公司财务记录或账簿、股东会会议记录,在董事会未召集股东大会的情况下、向政府申请召开股东大会,向法庭申请解散公司。

董事会职权。除专属股东大会的职权外,董事会享有广泛的权力,履职时应遵循法律、公司备忘录或章程、股东大会的决议。如:要求股东补足认缴股份、发行公司债券、以发行债券以外的方式对外借款、对外投资和贷款等。但在从事下列活动时,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销售、租赁、处置公司所有或实质性财产;免除董事的债务支付责任;公司在强制收购中投资的金额;借款额超过公司总实收资本及自由储备;捐款事由与公司业务或员工福利不直接相关,且每年捐款额超过限额。

专门委职权。其中,提名委员会的职能职责是:为寻找、评价、推荐合适的董事提供建议;决定评估董事及董事会整体技能、知识、经验、有效性等程序;确保董事结构的平衡、以使董事会作出恰当的决议;评估、建议执行董事的任命。薪酬委员会的职能职责是:制定薪酬政策的原则、标准、基础并予以披露,并在决策偏离该政策时进行充分的说明;决定所有执行董事、执行主席的薪酬,并确保任何董事都不决定自己的薪酬;评价、监督高管层的薪酬水平及结构。审计委员会的职能职责是:监督公司财务报告的程序、披露的财务信息,确保财务报表的正确性、真实性、可靠性,提前审查财务报告,并关注财务政策及实践的变化;对外部审计师的任免提出建议,批准其薪酬、任期,并对其独立性、客观性以及审计过程的有效性进行审查监督;审查公司的内部财务控制、审计功能、风险管理政策等。

经理层职权。经理层的职责由董事会决议或聘用协议规定,其权限范围内的行为对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以公司秘书为例,其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履行职责,工作内容大致包括:通常意义上的公司秘书、公司治理、法律咨询、服务、仲裁和调解、公开发行、上市及证券管理、以及管理公司的重要文件(如公司注册证书、备忘录、章程、股权证书、股东协议、认购协议、公章等)。其中,协助董事会工作,协调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政府和相关机构之间有关公司事务方面的工作是主要职责。

在塔塔汽车,股东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但塔塔汽车未详细规定股东大会权力,基本上与中国的内容类似,如制定、修改章程,选举董事和审计师等。

董事会是塔塔汽车公司治理的核心机关。塔塔汽车未单独明确董事会的职能职责,通过印度公司法的规定,可以判断出,除专属股东大会的职权外,董事会享有广泛权力,如选举经理层成员并对其管理监督、发行公司债券、以发行债券以外的方式对外借款、对外投资和贷款等。

塔塔汽车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发挥了切实作用。塔塔汽车的审计委、提名委、薪酬委的职能职责与中国基本一致,而投资者申诉委员会、执行委员会、道德与合规委员会比较有特色。

投资者申诉委员会负责处理、监督投资者对股份/债券转移、年度报告、分红等事项的投诉并提出建议,公司可据此向投资者发放批评反馈表、投诉及建议等不同措施,了解投资者的疑问并进行处理。可以说,投资者申诉委员会在了解投资者诉求并解决投资者投诉过程中,做了大量工作。2011财年,该委员会处理的咨询、答复、投诉总数为19377条,在1-4天内处理的为12327件,占比63.62%,在5-7天内处理的为2951件,占比15.23%,在8-15天内处理的为3917件,占比20.21%,15天后处理的为85件,占比0.44%,2012年3月最后一周收到投诉并于4月回复的为97件,占比0.5%。

执行委员会负责事项较宽泛,如审查资本、收入预算、长期业务战略及计划、公司组织架构、房地产、投资交易、股份/债券的配发、借款及其他日常事务,以及与法律案件、收购、撤资、新业务开拓及捐赠相关事项。

道德与合规委员会制定、实施与《塔塔行为准则》相关的政策,以防止内部交易,对“专门人”的交易进行月度监控,并在其违反相关规章/准则时,进行处罚。

塔塔汽车的经理层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权限领域涉及到财务、人力、法律、公关等各个业务领域。

薪酬机制

印度公司各治理机关的薪酬机制,也很有特色。

董事薪酬方面。董事薪酬由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特别决议确定,可获得参会费(董事会或专门委会议),并会因为董事长(特别是非执行董事时)、下设委员会主席或成员的身份而获得额外薪酬。独立董事薪酬以公司净资产、营业额两个标准来确定,但为了确保其“独立性”,不能提供股权激励或佣金利润。

全职/管理董事的薪酬按月、按公司净利润的一定百分比、或按两者相结合的方式支付,除非中央政府批准,每名全职/管理董事的薪酬不能超过公司净利润的5%,所有全职/管理董事的薪酬总额不能超过净利润的10%。

非全职/管理董事的薪酬由中央政府批准按月度、季度或年度支付,如公司有1名全职/管理董事或经理,则支付给所有非全职/管理董事的薪酬不能超过公司净利润的1%,其他情形则不能超过3%。只有经中央政府批准且通过进一步决议时,才可超过上述比例。

经理层薪酬方面。经理层的薪酬由章程规定或董事会确定。按月度、或公司净利润的一定百分比支付,除非中央政府批准,每名经理的薪酬不能超过公司净利润的5%。

那么,塔塔汽车的薪酬机制是怎样的呢?

塔塔汽车管理董事、执行董事及重要子公司CEO的薪酬,由薪酬委根据行业基准、公司业绩与行业的关系、履行职责、业绩记录、宏观经济等因素提出建议,由董事会决定。管理董事薪酬由底薪、额外补贴津贴(固定部分)、激励薪酬和(或)佣金构成。年度递增的薪酬由薪酬委在其成员批准的底薪范围内决定,每年4月1日起生效。2011财年,管理董事每月底薪最高67.5万卢比(约8.75万元人民币),执行董事每月底薪最高70万卢比(约9.1万元人民币),具体数额根据业绩由董事会决定。

非执行董事薪酬方面,具体佣金金额以其对董事会、委员会会议以及其他会议的参与和贡献为基础。根据2008年7月24日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支付给非执行董事的佣金总额不能超过公司净利润的1%。

塔塔汽车的员工薪酬由基本薪水、额外津贴、补贴、业绩激励构成,但会基于等级不同、行业模式、员工资格及经验、履职及个人业绩的不同而有所差异。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变动薪酬与公司业绩、个人业绩紧密相关。

篇2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缺陷,是独立董事产生最直接的动因。监管机构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初衷是形成有效制衡力量,限制控制性股东权力,进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然而,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实施十余年来,大量事实和理论研究证明,独立董事并未发挥预期的作用。该怎样破解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困局,本文试图从独立董事履职评价角度寻找突破。

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评价的必要性

证监会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明确指出,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意见》中还明确提出了独立董事在拥有普通董事的职权之外还拥有一些特别职权以保障其作用的发挥。上市公司制定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也从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态度等方面对独立董事提出要求。但是,问题在于,如何确保独立董事尽心尽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呢?他为什么要花那么多时间对公司进行调查?为什么要代表全体股东或者一部分股东谋取利益?公司的发展与他有什么关系?这些问题不是靠独立董事的社会声誉来保证就能得到解决的,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些问题的解决决定了独立董事制度作用的发挥。

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实践发展,委托关系普遍存在于上市公司当中。根据经典的委托理论,只要存在委托关系,即委托人与人之间信息分布不对称和目标不一致,就需要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而对人的业绩评价是设计激励约束机制的一个基础环节。“业绩评价标准不仅影响到激励机制的构建,而且影响到激励机制所带来的后果,影响资源配置”(支晓强,2000)。作为公司人的独立董事,受全体股东的委托履行“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责任,责任的履行如果脱离了考评约束,独立董事也只能成为看上去很美的“花瓶董事”而失去本身存在的价值。

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评价现状

独立董事制度是一种发端于西方成熟资本市场的制度创新,西方市场目前对独立董事履职评估按照评估主体划分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来自公司内部的考评,由公司按照一定标准制定评估指标,对董事会包括每个董事和独立董事业绩进行评价。但是事实上,这种考评并未真正全面实施并发挥效力。Neal(1995)调查美国32个行业36家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和董事长发现,公司对董事的业绩评估非常不正式,不少公司事实上“根本没有”对董事业绩进行评估。另一种是来自社会独立机构的评估。如美国标准普尔评价系统对外部董事的职能和独立性的评价;欧洲戴米诺的评价系统对独立董事的评价;亚洲里昂证券的公司治理评价体系对董事会行为的评价等。

国内的董事会评价还处于起步阶段,对独立董事的评价尚未引起上市公司的重视。2006年,中国网通制定了《中国网通集团(香港)有限公司董事绩效评估办法》,并实施了董事年度绩效评估,从履职情况、参与董事会工作程度、客观公正性、团队合作及专业知识和能力等方面采用董事互评方式对董事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分优秀、良好、欠佳三个等级。但是评估指标概念模糊,等级之间界限欠清晰,评估缺少客观性,导致最终评估结果粗略,价值不高。目前上市公司定期公布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这是一种自我评价方式,但自我评价缺少客观公正性,从述职报告内容上看,评价项目并不完整。

从社会评价来看,2004年北京连城国际研究咨询集团和《董事会》杂志联合推出了中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综合价值排名体系,体系中包括了对独立董事制度的考核。谢永珍(2003)和李斌、张耀南(2004)从独立董事的规模、独立性、职权行使和激励机制等几个方面对中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进行了评价。上述评价大都是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运行整体情况的评价,侧重于对制度设计上的考量,并不涉及对独立董事个人履职情况的考评。

上述现状表明,当前对独立董事履职评价的研究和实践还相当薄弱,急需理论探索和实践检验。

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责解析

(一)基于委托理论的分析

在现代股份制公司中,股东会、董事会与经理层三者之间存在着两层委托关系,其一存在于股东与董事之间,其二存在于董事与经理之间。就股东与董事之间委托关系的本质而言,董事作为股东的人,应当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包括中小股东的利益。但由于历史原因,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设置极不合理,“一股独大”现象突出,一些大股东通过操纵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损害广大中小股东利益。另外,国有股权主体虚置和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导致作为人的经理层掌握了企业实际控制权,在公司战略决策中充分体现自身利益,甚至内部各方面联手谋取各自的利益,从而架空股东的控制和监督,使股东的权益受到侵害。这种内部人控制现象不仅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甚至大股东的利益都无法得到保护。

(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角色定位

传统的认识是,独立董事应该至少具备以下三种角色定位:其一,降低执行董事和管理层合谋的可能性,并作为专职的调停人和监督人有效地降低管理层对剩余要求人权益的侵害,从而解决企业中存在的最基本的问题,这就是监督者角色;其二,独立董事利用自身丰富的商业经验与专业知识,帮助企业经理层解决经营上的难题,构建重要的商业战略,这就是战略指导者角色;其三,独立董事利用自身的社会关系为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充当资源提供者角色。

但是,因为独立董事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除报酬之外的其他利益关系,所以既要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又要寄希望于独立董事充当战略指导者和资源提供者角色,让独立董事为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出谋划策甚至贡献力量,这两者本身就存在矛盾。从这个角度而言,独立董事的角色定位应该强化监督者角色而弱化战略指导者和资源提供者角色。

(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责

作为主要是监督者的独立董事,其职责应该有三个方面:第一,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基于上述委托理论的分析,独立董事应该成为中小股东的人,在董事会结构中体现中小股东的立场,制约大股东、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第二,抵制内部人控制。独立董事超脱于公司利益之外的独立性使我们有理由相信其能够比其他董事更好地承担起判断公司事务、抵制内部人控制这一任务。第三,提高公司决策质量。审查控股股东关联交易,就公司战略、人员任免聘用、管理层的业绩发表意见,以避免错误决策,并在公司经营异常或违规时进行信息披露等。

四、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评价指标设计

基于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责的分析,本着逻辑性、现实性、可操作性的原则,本文将定量与定性指标相结合,设计了包括个人情况、履职行为、履职效果、社会评价在内的四大类指标,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进行履职评价。

(一)个人情况指标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是保障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根本,是独立董事制度的核心和灵魂;独立董事的个人品质是影响其职责履行的主观因素;独立董事本身具备的专业能力是其履行职责的客观条件。因此,评价独立董事个人情况的指标包括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个人品质和任职能力三个方向。

(二)履职行为指标

履职行为是独立董事监督企业经营管理的手段,是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方式体现。独立董事通过在专业委员会任职、参加董事会会议,对关联交易、借款担保、大额资金往来、重大投资、利润分配、企业并购等事项进行监督并发表独立意见来体现自身存在的价值。因此,评价独立董事履职行为的指标包括独立董事的职权行使和独立董事监督作用的发挥两个方向。

(三)履职效果指标

独立董事的履职效果直观地体现在公司的财务数据中。独立董事通过执行其监督职责,引导公司采取正确的战略、执行科学完善的内部业务流程,从而改善公司财务状况,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报告质量。因此,评价独立董事履职效果的指标以财务指标为主,主要有上市公司财务状况、股东利益维护情况、财务报告质量三个方向。

(四)社会评价指标

独立董事是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人,作为股东的“耳目”履行监督者角色,这要求股东对独立董事进行考评。同时,独立董事还提供战略指导和服务,势必要求企业管理层对独立董事进行考评。因此,社会评价指标主要有股东对独立董事工作的满意程度和管理层对独立董事工作的满意程度两个方向。

以上四大类指标十个评价方向的具体指标选择如表1所示。

五、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评价体系构建

在运用上述指标对独立董事进行履职评价时,可以按照总分为100分进行评分,根据对独立董事履职情况的影响程度、反映程度以及指标的公信度对各指标赋予分值。评分时,对定性指标,以优秀、良好、称职和不称职划分等级(审计意见类型根据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和否定意见划分等级),并赋予每个等级相应的分值,如100、80、60、40,根据每个定性指标实际得分乘以各指标分值所占总分值比重,换算出各指标实际得分。对于定量指标,借鉴沃尔评分法的思想,与行业比率进行对比换算,计算标准评分和调整分,得到相应指标实际得分。最后将所有定性和定量指标得分汇总,得到对独立董事履职评价的最终评分。以某上市公司为例,对某独立董事进行履职评价如表2所示。

从四类指标的重要性来讲,独立董事履职行为是发挥作用的根本途径,而履职行为会带来良好的履职效果期望,但由于履职效果指标还受其他多种因素影响,两者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履职行为应该比履职效果赋予更多的标准评分。社会评价有其存在的意义,但评价主体由于信息不对称或出于自利的选择,有可能作出并不准确的判断,所以赋予分值相对较低。而独立董事个人情况是履职的基础,受证监会约束和上市公司选择,主观性并不强,不能赋予重要的评分权重。依据这一排序,表2对四类指标分别赋予40、25、20、15的分值。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定性指标的每一个评价等级要有严格清晰的划分标准,社会评价部分应该通过具有一定统计意义的调研得出等级,力求形成更为客观公正的评价结论。对定量指标而言,各指标的“标准评分”和“标准比率”的确定必须以行业平均数为基础在实践中不断积累和修正,行业最优和最高评分也应该及时根据情况调整,才能取得较为理想的评价效果。

从评价主体来看,无论是现行的自评方式,还是由股东或董事会中的薪酬委员负责考评,都很难保证评价的独立客观性,导致考评的实际权力仍掌握在大股东或“内部人”手中。只有保证独立性,评价结果才具有实际意义并发挥约束作用。所以,可以参考会计师事务所、信用评估公司等行业中介评价机构的设置办法,成立类似的独立董事中介评价体系,承担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情况的评价工作,并出具独立董事履职评价报告,提供给上市公司并向社会公众公布,以此激励和约束独立董事更好地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篇3

墨西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要求2-50人。早期的墨西哥《一般商业公司法》中,对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要求较高,后期修订为较低的标准(3000比索以上)。公司成立时实收资本是注册资本的50%以上,以现金、资产等出资。股东按出资额承担责任,按原始出资比例补充出资,并有新股的优先认购权。股东会是公司最高的权力机构,必设。董事会、监事会均不是必设机构,是否设置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可以任命一名或多名经理,公司由经理(层)管理。除另有约定,公司有权随时解聘经理。若股东会未任命经理,则公司由所有股东共同管理。因此,“股东会”构成了最简单的治理架构类型。

墨西哥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公证设立或公开募集设立。股东要求两人以上,至少持有1股。法规中的注册资本也进行过调整,目前要求不低于50000比索。股东以现金、资产等作为出资方式,其中现金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是必设机构。股东大会可决定公司任何事项。股东大会选任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可以任命总经理或特别经理。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可以规定董事和经理的职责。当董事会在3人以上时,拥有25%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任命一个董事;公开上市公司该持股比例为10%以上。董事会/董事对公司实行统一的领导,是必设机关。董事会被委托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和指导公司活动。董事会被赋予履行公司企业宗旨的必要权力,因此代表公司。股份公司应有一名或多名董事,是不是公司股东均可;两个以上董事构成董事会。每年财政期间结束后的4个月内,董事会必须提交年度报告,并由股东会批准。

墨西哥上市公司又是如何治理的?在董事会构成方面,应由5-15个董事组成,包括股东董事;外部董事(即中国的独立董事)应占董事会20%以上,外部董事和股东董事合计应占董事会的40%以上。外部董事根据专业声望、经验和能力选择,公司内部人员、控股方或关联方人员不能担任外部董事。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设置一个或几个专门委员会,非上市公司可自行决定是否设置。专门委应由3-7个董事会成员组成,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各专门委应邀请公司高管参会。每个外部董事至少参与一个专门委。审计委主席应由外部董事担任。监事(会)监督公司运作和董事会、经理层的履职情况,是必设机关。监事通常是外部审计师事务所人员,两个以上监事构成监事会。公司员工、公司主要股东,或董事的直系亲属和特定旁系亲属,不能担任监事。监事应列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若最后一名监事离任,董事会需在3天内召集股东大会任命新的监事。经理层可以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任命,处理日常事务,是必设机关。股东大会、董事(会)可以任命一名或多名经理,包括总经理和特别经理,任命可以是临时性、可撤销的。经理是不是股东均可以担任。

各治理机关的职能职责

与中国明确规定各治理机关的职责权力不同,墨西哥立法是“法定+意定”相结合。墨西哥法规中仅对股东(大)会的职权有明确规定,股份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也有所表述,而股份公司经理层,有限公司监事会和经理层的权力分配、职责划分,很大程度上由公司自行配置。

有限责任公司各治理机关的职能职责,包括三个方面。

股东会职权:“概括+列举”的方式。股东会职权包括利润分配、任免经理层、任命监事会(如适用)、确定新增股权的分配和摊销、要求补充出资和章程附件的规定(如适用)、对公司机构和股东(相应的股权)提讼,要求损害赔偿;修改章程;同意转让股权;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公司解散作出决议。此外,如公司无经理层和监事会,或经理层和监事会不履职时,持有三分之一以上股权的股东可召集股东会。除上述内容,股东会可以决策法律或章程授予的任何其他事项。

监事会职权:公司意定。墨西哥立法对股东会以外的各治理机关的强制性规定不多,公司享有较大的自我选择权。《一般商业公司法》有限公司部分未提及董事会,只写到“如章程规定,应建立由股东或非股东组成的监事会”。且只规定,在经理层不履行召集股东会的职务时,监事会召集股东会。监事会的其他职权由章程规定。

经理层职权:公司意定。墨西哥《一般商业公司法》仅笼统规定,“公司应由一个或多个经理管理。如未任命经理,公司由所有股东共同管理”。经理层不具备议案相关知识或投反对票,不承担任何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各治理机关的职能职责涵盖四个方面。

股东大会职权:概括+列举。股东大会权力极大,墨西哥《一般商业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可以决定公司的任何事项”,因此绝大部分职权专属于股东大会(该法列举了14项)。由股东大会决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选择性职权有两项:决定董事会和经理的担保权限,决定董事和监事的报酬(如章程未规定具体薪酬)。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共有职权一项:任命总经理或特别经理。

董事会职权:概括+列举。墨西哥《一般商业公司法》中规定,“董事应该承担法律和章程规定的责任”,并列明了董事的几点责任:确认股东出资、利润分配、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等。在《墨西哥公司治理准则》中,对董事会及其辅助机构的职能有更为具体的补充规定。其中,董事会的主要权限包括:薪酬考核、审计、规划和投融资,可设置相应的专门委等辅助机构开展工作,并对各专门委的职能进行了列举。此外,董事会的其他权限还有:会计政策的制定和变更、制定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等。

监事(会)职权:概括+列举。《一般商业公司法》规定,监事(会)“在任何时间,对公司业务行使无限制的监督权力”。同时,列举了监事(会)的职权,除可要求董事会月度提交报告外,其他职权与中国的监事会基本一致。此外,监事在发现前任监事的任何违法行为并且未报告时,承担连带责任。

经理层职权:公司意定。墨西哥《一般商业公司法》规定,“经理应有明确的归属其的权力”,但是除股东大会或章程可以授予经理担保的权利外,其余职能未列举。《墨西哥公司治理准则》中,也只是笼统地说“公司的日常运作是经理层的职责”。

赴墨设立公司需灵活治理

近年来,中国企业在墨西哥设立公司的情形有所增长,但由于制度环境、法律规定与中国有较大差异,因此,有必要对相关事项进行分析,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而最大程度地降低法律风险。

中国企业在墨西哥设立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都可以,这两种均是外国投资者使用频率较高、较为普遍的公司形式,且均要求有两名以上股东。但是从设置程序、治理架构简单,易于管理和控制风险角度讲,建议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需要指出的是,墨西哥的公司注册不需要验资,因为出资时纳税较高,一般的公司首次注资金额不会很高,后期根据实际需要再补充出资。

公司治理架构方面,根据公司运营阶段的不同,可以采取不同的治理架构。

篇4

有限责任公司是印尼最为普遍、规范最健全的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资本划分为股份,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印尼卢比(约合3.32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中的25%必须被发行并全部实缴,这是对有限责任公司最基本的要求。此外,当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达到30亿印尼卢比,且股东数达到300人以上时可以作为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或进行IPO成为上市公司(TBK.PT)。由此可见,TBK.PT公司为PT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类似于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或募集设立。

对比中国来看,印尼的有限责任公司相当于中国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结合体,与我国股份有限公司更相似。

印尼公司的治理架构

印尼《公司法》强制规定,印尼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是必设机关,采用“管理—监督”的双板块公司治理架构。各治理机关的主要构成如下:

股东大会。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至少由两名股东发起设立,可以都是外国投资者。董事、监事及公司法特殊规定人员的选举、任免和解聘由股东大会决定,这是股东大会的专属权力。若公司章程未规定董事、监事的任期,也可由股东大会决定。在印尼,股东若自行召集股东大会,需向当地法院申请,得到法院令后方可召集并主持股东大会。

董事会。印尼有限责任公司至少有1名董事,上市公司(TBK.PT)及从事信贷工具发行、基金流转的公司应有两名以上,董事经股东大会选举并任命。其中,上市公司(TBK.PT)至少包含一名独立董事(unaffiliated director)。

印尼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成员若超过两名则由股东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进行职责职能的划分,任何一名成员都有权代表公司,并任命其中一名为董事长,可在公司章程中另行规定董事长的特殊权利,比如代表董事会,董事会一票否决权等。同样,在特定事项上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代表或公司职员办理相关事宜,但不免除董事会的责任。

为更好地履行董事会的职能职责,可以下设相应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法通篇未提及经理层或除董事会之外的执行机关,在印尼,董事会扮演着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复合角色,集决策与执行职责于一身。

监事会。监事会应对公司的运营政策、运营整体情况进行监督,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监事会没有管理公司的权力,因此也没有命令董事会的权力。另外,可在公司章程中另行规定监事会的特殊权力,比如规定在一定额度和时间内监事会可以与第三方签订合同。

印尼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至少有一名监事,上市公司(TBK.PT)及从事信贷工具发行、基金流转的公司应有两名以上,监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并任命,监事会每年向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公司章程中,可以规定设立至少一名“独立监事”和一名“代表监事”。“独立监事”由股东大会任命,要有一定的独立性;“代表监事”类似于 “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任命,章程中必须列出“代表监事”的职责,不得违反监事会的职能职责,也不得干涉董事会管理的职能职责。上市公司(TBK.PT)必须设置独立监事,且独立监事人数不得少于监事会的三分之一。

为更好地履行监事会的职能职责,监事会可以下设委员会,有一名或多名监事会成员构成,并对监事会负责。印尼金融监督局上市条例就对上市公司(TBK.PT)另作规定,要求由监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协助监事会履行自己的职责和责任,由监事会归口管理,并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审计委员会须由至少一名独立监事和至少两名其他上市公司(TBK.PT)的人员(外派监事)组成。

伊斯兰教监事会。在印尼,公司若基于伊斯兰教的原则开展商业活动,除了设置监事会,还要设置伊斯兰教监事会,至少包括一名由印尼乌里玛(穆斯林神职人员)理事会推荐、经股东大会聘任的伊斯兰教专家。该委员会的职能职责类似于监事会,本着不违背伊斯兰教的原则监督公司的运营,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各治理机关的职能职责

股东大会。印尼《公司法》并未以列举方式明确介绍股东大会的职权,但我们可以发现某些职权并不是专属于股东大会,除《公司法》明确规定的法定权限,某些特定的权限可在《公司章程》中意定,进一步细化、分配董监事会职权,使得两个机关相互有效地制衡。通过整理,股东大会享有以下权力:

专属性职权。股东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享有与我国公司股东大会类似的基本权利,如决定董事、监事及公司法特殊规定人员的任免和解聘及其任期,修订公司章程,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等。除此之外,股东大会还专享决定监事会成员及特殊规定人员的薪酬、对转让公司资产或者抵押贷款的金额超过公司净资产50%的事项作出决议等权力。

选择性职权(由《公司章程》另行规定)。印尼《公司法》明确提出:“可通过《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在采取某些特定法律行为前需经股东大会或监事会批准。”除此之外,决定董事会成员薪酬和年度经营计划(包括年度预算)是股东大会与监事会的共享职权,对董事会成员进行职权划分是股东大会与董事会共享职权。

由此可见,印尼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之间的职权并未划分得泾渭分明,在结合公司实际运营情况时,采用公司意定的方式分配各机关的相关职权,有一定的灵活性。

董事会。根据公司法整理,除了日常运营管理,董事会还有如下权力和义务:1.召集股东大会,执行股东大会决议;2.若公司的财务报表、年度报告存在错误、虚假,由董事会(包括监事会)共同承担任何一方蒙受的损失;3.制定并保存股东大会记录和董事会记录;4.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报股东大会批准;5.公司可进行中期股息分派,经监事会事先批准后由董事会决策;6.编制年度经营计划,制定年度预算,根据章程规定经监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若经股东大会批准,需先经监事会批准;7.若因董事会或个别董事的履职过失或疏忽,导致公司破产,董事会全体成员(包括公司破产前5年内任职的董事)将共同承担除公司资产抵扣掉以外的负债。

监事会。在印尼,由于董事会集决策与执行于一身的特性,存在着一定的治理风险,因此作为监督机构的监事会,其权力相对于我国公司的监事会要大得多,根据实际情况,可在章程规定,董事会为履行特定法律行为要经监事会同意;在特定时期的特定条件下,可由监事会对公司进行管理,并拥有与董事会同等的权力与义务;公司进行并购、合并、收购和分立的方案需要经各自监事会批准后提交股东大会;由监事会决定董事会成员的薪酬等。

然而,《公司法》也对监事会作了一定的限制,监事会的权力不归属于单个监事的。此外,监事会还设置“独立监事”,以其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更好地履行监事会的职能职责。

赴印尼设立公司的建议

印尼政府对外国投资始终持欢迎态度,实行开放政策。印尼的法律体系整体比较完整,但也有很多法律规定模糊,可操作性差,且不同的法律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随着外资企业不断在印尼投资设立公司,由于法律环境复杂,这些海外公司还多处于试探性阶段。因此,有必要对相关事项进行简单分析,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而最大程度地降低法律风险。

公司类型的选择——有限责任公司。

外国投资者在印度尼西亚设立公司必须采用有限责任公司(PT)的形式设立,这是唯一允许外商投资的公司形式。

除此之外,外国投资者可以在进入印尼市场的早期阶段选择设置代表处,主要为了市场研究或作为,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大,再申请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但由于设置代表处受行业限制,以及需获得政府部门多重许可证的繁琐性等原因,大多数外国投资者更喜欢直接建立一个完整的外资公司。具体地说,代表处虽然无最低股份、董事、股东、股权架构等要求,但根据设置代表处的经营范围,可能需要从不同的政府部门获得多重的营业执照,从而增加了时间和成本的投入,并且代表处不得从事创收,需要聘请公司秘书,营业期限仅为两年。

印度尼西亚允许100%外资及与当地企业(自然人)合资(外方控股)的形式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然而,除印尼《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外,印度尼西亚对外商投资的公司也存在一些特殊规定。若公司为100%外商投资,公司需聘请印尼当地居民负责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并且开展业务15年内需要出售该公司至少5%的股份给当地公司(自然人),这类公司营业期限为60年。若以合资形式设立公司,印尼当地股东持股比例应不低于5%,并且需要聘请公司秘书及印尼当地居民负责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这类公司营业期限为30年。

综上,建议以中国企业及其下属公司共同出资的形式发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100%外资),该类型公司股权架构清晰,股东权益较集中,易于管理和控制风险,并且公司注册后的操作流程较为简易。

治理机关的设置。

篇5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8―0460(2011)05―0074―08

近年来,银行践行社会责任的潮流在国内外蓬勃兴起,可持续金融以及商业银行践行社会责任的理念已经深入到金融业的每一个角度。不过,与国外同行相比,国内银行业践行社会责任的表现并不如意,无论是在环境、雇员、消费者还是在社区等领域,大多未能尽到应尽的责任。例如,对于国内大多数商业银行来说,至今“绿色信贷”更多的仅是停留在一种口号的宣传上,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初始动机远超出其社会责任的意识。再如,目前国内银行业长时间的强制加班、加班不付加班费、同工不同酬、劳务派遣、性别歧视等几乎成为普遍现象,这使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工会法》以及相关的劳工保护政策处于空转无效的状态。此外,国内银行业凭借国家赋予的金融垄断地位以及保护银行利益的特殊金融政策,在与消费者的关系上一直在扮演着“店大欺小”的角色,深为广大消费者诟病却又无可奈何。无疑,造成国内银行业践行社会责任的滞后的原因很多,但内部督促机制的建设滞后,显然是重要环节之一。

一、国内商业银行践行社会责任的内部督促机制的建设

从实践角度来看,近年我国商业银行在践行社会责任的过程中也逐渐认识到完善内部督促机制的重要性,并在这方面作出了很大的努力。中国银行业协会在2010年颁布的《中国银行业2009年社会责任报告》指出,我国银行业各金融机构积极完善社会责任管理机制,推动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建设,从理念上、组织框架上探索实现企业社会责任管理的制度化与常态化。

至今,大型商业银行及许多股份制商业银行都建立了专门的社会责任工作管理团队,如中国工商银行的“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国家开发银行的“教育培训局”、兴业银行的“社会责任领导小组和社会责任办公室”、交通银行的“企业文化局”、中国建设银行的“公共关系部”等。其中,交通银行已于2007年在董事会下设社会责任管理委员会,并制定《交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社会责任委员会工作条例》,在境内上市公司中可谓首开先河。目前,交通银行董事会社会责任委员会由行长担任委员会主任委员,根据相关工作条例和董事会授权开展工作,主要负责研究制定交通银行社会责任战略和政策,审核涉及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的授信政策,对交通银行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并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审批对外捐赠事项。交通银行部分分支机构也成立社会责任管理领导小组,通过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讨论、研究并积极落实社会责任管理事项,切实加强对履行社会责任的组织领导,确保社会责任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除建立专门的社会责任管理团队外,大型商业银行以及一些股份制银行业也立足于自己的实际情况,摸索一套具体的银行社会责任管理机制。例如,作为较早关注节能减排、倡导绿色信贷的商业银行,兴业银行首创效能融资,积极发展低碳金融,以有益于环境和社会的方式发展融资业务,追求经济效益和社会责任的兼容。为此,兴业银行制定了严格周密的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制度,其依据标准包括以下方面:第一,外部规范。我国关于环境、健康、安全及其他有关银行信贷标准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第二,内部规范。兴业银行内部关于环境、健康、安全问题的信贷指引、风险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及内部管理规范。第三,特别规范。包括《赤道原则》、《国际金融公司可持续发展政策与绩效标准》和《国际金融公司环境、健康与安全指南》等。兴业银行承诺将持续关注并不断改进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措施,根据不断变化的外界情况,进行定期评审与修订,以保证环境与社会管理体系的充分适用性。依据以上标准,兴业银行构建了一整套的银行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流程以及具体运作体系。另外,大型商业银行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以及其他部分银行也逐步建立社会责任的披露制度。

二、内部督促机制存在的问题

总体而言,近年来国内银行业践行社会责任的“内部督促机制”建设上取得了较大进步。不过,从法律的视角观之,国内银行业在社会责任管理的“内部督促机制”建设上,无论是在公司治理方面将践行社会责任融入到决策程序,还是在践行社会责任问题上提供专门的机构支持,以及建立并完善具体的社会责任管理制度体系,都存在不少的问题。

(一)社会责任管理部门设置不合理,银行决策中难以贯彻社会责任理念一

在实践中,除交通银行率先在董事会下设立了企业社会责任专门委员会外,其他大型商业银行以及一些全国性股份制银行仅设立了层级不一的社会责任主管部门,而除此之外更大多数的银行在公司治理架构上甚至尚未对企业社会责任提供机构支持。同时,即使是已经对银行践行社会责任建立管理团队的商业银行,在技术设计上仍然很不完善。

首先,目前相关立法没有要求国内银行必须在董事会建立负责社会责任事项的专门委员会。中国银监会于2005年9月的《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第40条仅要求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建立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注册资本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从目前实践来看,国内除交通银行外多数银行都未在董事会下设立专门的社会责任委员会,如中国工商银行仅将其“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置于高级管理层“综合管理部门”之中。显然,这种做法不足以督促银行践行社会责任工作的充分开展,至于如何将践行社会责任问题融入决策意识更是枉谈。

其次,有关商业银行董事会的职权以及董事的遴选标准及关注事项的现有立法,缺乏关注银行经济责任之外的其他社会责任的内容。第一,对于商业银行董事会的职权,《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第2条提到,“董事会应当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确保商业银行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切实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关注和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但在董事会的具体职责方面,却没有将之贯彻落实,即没有将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视为董事会的具体职责。第二,对于董事的遴选标准,相关立法只考虑了董事在经济方面的知识与能力,而没有考虑其他因素。在实践中,国内银行对包括独立董事在内的董事选聘标准考虑的基本上是金融与经济方面的能力,如独立董事的人数刚超过1/3的中国工商银行董事会对董事选聘的主要依据是:“充分考虑

被选任人员的素质、能力、责任感和独立性,并在知识结构、实践经验等方面能够互补。其中执行董事均多年从事银行经营和管理工作,独立董事和非执行董事普遍具有丰富的金融、经济方面的工作经历。”第三,在董事的具体职责规定中,也没有明确提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必须关注银行经济责任以外的其他社会责任。对此,《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第50条规定,董事对商业银行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商业银行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商业银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2010年12月实施的《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对于董事与独立董事必须关注的重点事项的规定,也忽略了关注商业银行经济责任之外的其他社会责任。实际上,由于内部董事跟公司经营所存在的千丝万缕关系,必须更多依赖于独立董事在实践中推动企业践行社会责任,因为他们是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_6’不过,至今规定独立董事职责的最权威文件,即《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对于独立董事的职责的详细规定,虽然也会对上市公司践行经济之外的其他方面的社会责任有所涉及,但从总体上并没有明确以及直接要求独立董事必须关注上市公司践行经济责任之外的其他方面的社会责任。无疑,一旦立法没有要求银行董事必须对经济责任之外的其他社会责任问题兼顾,在实践中必将造成董事对银行经济责任之外的其他社会责任的漠视。

再次,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占有的比例,对于他们是否能在公司决策中照顾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具有重要作用,但由于独立董事所占比例明显偏低,难以在公司决策中发挥关键性作用。如交通银行董事会共有14位董事,其中4位为执行董事,5位为非执行董事,5位为非执行独立董事。显然,交通银行的这种董事会结构安排决定了即使在董事会下设立了社会责任委员会,也难以保证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平衡。至于其他未能在董事会中设立专门的社会责任委员会的各大中资银行,独立董事所占董事总数的比例也偏低。例如,中国农业银行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数目只有4个,不到13名董事中l/3,且都为非执行独立董事;中国建设银行董事会共有17名董事,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6名,刚超过董事总数的1/3;中国银行的董事会由13名成员组成,其中6名为独立非执行董事,接近董事总数的1/2。另外,中国工商银行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数目也仅超过1/3。无疑,仅从当前国内五个大型商业银行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来看,很难保证公司决策能够平衡各方面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国内相关立法显然也没有重视这个问题,《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第54条仅规定:“董事会应当根据商业银行的规模和业务状况,确定董事会合理的规模和人员构成。为保证董事会的独立性,董事会中应当有一定数目的非执行董事。注册资本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商业银行,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得少于3人。”显然,这种规定以及低标准要求,无法要求银行建立平衡利益相关者利益的董事会机构。虽然,在《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5条第(四)款中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1/2以上的比例。但在国内上市银行董事会的实际运作中很难做到这一点。

最后,商业银行践行社会责任的内容涉及对女性员工的特殊照顾、公平信贷权乃至对社区的责任等方面,如果要在决策机制中照顾到这些方面的利益,就必须把性别、区域等因素适当地考虑进董事的遴选标准,即董事来源必须多元化。而目前国内银行业对于女性员工的健康保护、公平信贷权等方面践行的社会责任,仍然相当不够。至于社区的社会责任,则根本就没有进入大多数国内银行践行社会责任的意识或体系之内。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很多,董事来源没能实现多元化是其中之一。实际上,在花旗集团董事会的董事遴选中,为了充分照顾到性别平衡与地区平衡,主要是通过董事来源的多元化来促进公司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平衡。截至目前,花旗集团董事会中女性董事占2人,包括董事会主席与首席执行官在内的5位董事分别为亚洲人、黑人以及西班牙移民。至今,国内银行的董事选聘标准的立法与实践都未将此项内容考虑在内,功利性的选聘标准基本上是唯一标准,而没有照顾到性别、种族以及地区等因素,这就无法保证在银行决策上对利益相关者的各方面权益进行均衡。如果说目前多数国内银行的利益相关者都在国内,董事遴选中人种方面的因素可以不考虑的话,将性别、地区等因素考虑进董事遴选标准中则是能够做到的。

(二)多数银行没有建立完善的社会责任管理制度体系

至今,除少数国内银行,大多数银行都没有建立起一整套完善的对外金融业务以及内部经营的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体系。统观国内商业银行的2009年社会责任报告,在社会责任管理制度体系的建设上存在的重大缺陷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多数银行没有建立完善的对外业务的社会责任管理体系。例如,为落实绿色金融政策,银行应该建立和配置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赋予相应权限,使他们在日常金融服务中能保证有关政策的执行。银行有无绿色金融专责部门,在研究制订行业、特定客户和项目的准入标准和政策,对绿色信贷政策和标准进行跟踪、分析和评估,为业务监管提供技术支持,开发创新绿色金融服务和产品等方面的工作力度是大不一样的。但根据各大银行业的社会责任报告,在中资上市银行中,仅有兴业银行成立了专门管理环境相关事务的部门――可持续金融室,招商银行在总行成立了由不同部门人员组成的绿色金融小组,其他银行尚没有成立类似的专门部门。一些大中型商业银行将具体的环境事务分配到原有不同部门分别执行和管理,规模较小的几家银行则尚无资料显示其在这方面的表现。

第二,国际银行业所广泛接受的践行社会责任的国际规范(诸如《赤道原则》、《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金融倡议》、《联合国全球契约》),还未能完全纳入国内银行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在各大银行2009年的社会责任报告中,只有兴业银行明确表示已将《赤道原则》、《国际金融公司可持续发展政策与绩效标准》和《国际金融公司环境、健康与安全指南》纳入了公司的对外金融业务社会责任管理制度体系之中。截至2010年底,只有国家开发银行等少数几家中资银行加入了《联合国全球契约》;而接受《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金融倡议》的国内中资银行也只有上海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和深圳发展银行4家。虽然银行业建立全面的社会责任管理制度并不意味着就要加入各种通行的国际规范,但这些国际规范代表着整个行业在这些方面的成熟做法,融入国际规范体系的程度不足确实是国内银行业在社会责任管理方面缺乏制度化、长效化机制保障的一个反映。

第三,就银行经营中存在的内部社会责任管理方面,包括兴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在内的许多大型商业银行与一些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逐渐认识到此问题的重要性,并开展了诸如“绿色办公环境”之类的行动,具体方案包括“业务电子化”、

“办公无纸化”、“开会视屏化”、“节能减排最小化”等诸多方面。不过,通过对各大中资银行的2009年社会责任报告的全面考察,可以发现存在两个重大问题:一方面,除国家开发银行披露已制定的《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绿色采购的实施意见》、《总行节粮节能工作指导意见》和《垃圾分类岗位责任制》,以及兴业银行披露制定的《办公节能管理办法》外,多数银行将关注内部节能环保视为一种“活动”,而没有将其上升为一种践行社会责任意识并将之进行制度化管理,因而未能将内部环境问题的管理制度化、高效化并专业化。另一方面,尚未发现有哪一家银行披露,已把国际通行的诸如ISO 14000环境管理体系、EMAS环境审核规则等国际标准融入内部环境管理体系之中,并开展与之相关的认证活动。此外,“绿色办公环境”仅是针对环境问题,而对于人的内部社会责任管理方面,除中国民生银行制定了《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工作手册》,成为第一个接受了SA 8000社会责任管理标准认证的中资银行外,至今未发现其他中资银行针对员工制定内部社会责任管理制度的信息披露。而且,也没有哪家银行披露自己通过OHSAS 18001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系统认证。

二、完善国内银行业践行社会责任的内部督促机制

无疑,在完善国内商业银行践行社会责任外部督促机制的同时,建立与完善银行践行社会责任的内部督促机制尤为关键,其功能在于使银行机构能够自主、积极、能动地践行社会责任。

(一)改造商业银行的企业文化,培养践行社会责任的内在意识

由于企业社会责任在性质上很多都属于“自我规制”型的责任,因此,如果让国内商业银行践行社会责任成为一种内在与自觉的行为,就必须改造商业银行的企业文化,融入公益责任观,培养践行社会责任的内在意义。商业银行必须认识到,践行社会责任已不仅仅是从商业利益角度的考虑,而是一种经过长时期的文化熏陶,逐渐成为一种根植于企业内部的自觉意识,构成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践上,国内商业银行践行社会责任的企业文化的培养,不仅需要领导层的身体力行、以身作则以及广大员工的积极响应、紧密配合,更需要建立与完善银行道德规范或行为标准,从上到下遵守执行,建立银行社会责任的定期培训制度,开展定期的银行社会责任的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践行社会责任意识及能力,乃至建立与完善践行社会责任的内部激励制度与实施制度等。只有通过这种日复一日加强管理人员与普通员工的社会责任文化以及践行社会责任能力的培训、教育、宣传等活动,才能使银行践行社会责任的这种意识内化为企业文化的一部分,从而使得银行践行社会责任的行为从外部压力转变成企业“内生”行为。

(二)建立与完善银行决策机制中保障银行践行社会责任的权力架构体系

社会责任的践行需要银行内部决策机制中相关机构和制度的支持,决策机制中适当的权力架构安排与制度建设成为保障银行践行社会责任的根本。具体而言,相关方面包括:第一,改变董事只向股东承担信托义务的做法,将这种受托责任向雇员、消费者、供应商、环境、社区等利益相关者扩展,明确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在决策过程中应尽考虑利益相关者利益的法律义务。第二,完善董事会结构,增加外部董事、独立董事在董事会的比例,并将其作为利益相关者的代言人。第三,建立与完善监事会制度,通过增加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重,明确监事会的监督职权,规定其在涉及利益相关者事务的决策和执行方面的监督权力、程序等方式,来达到维护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权益的目的。第四,明确银行社会责任目标,督促公司建立有效的管理社会责任问题的制度体系,健全严格的问责机制。第五,成立代表不同利益相关者的银行社会责任顾问委员会。若企业的经营决策将对利益相关者的权益造成较大影响时,社会责任顾问委员会有权对董事以及其他管理者提出相关意见和政策建议,也有权对企业执行社会责任的相关情形向社会公众予以披露或告知。

(三)建立与完善银行践行社会责任的具体管理机制

一份对知名跨国银行与欧盟地区银行业践行社会责任状况的调查表明,多数受调查银行已发展出了一套处理社会和环境问题的机制,同时也遵循管理对外金融业务的社会责任问题的各种国际准则,并要求它们的业务合作伙伴遵守各种责任标准等。同样,对我国银行践行社会责任的内部督促机制的改善,除了规定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以及设立专门的社会责任委员会,将社会责任意识上升到企业决策层次以及强化监事会的权力外,建立并完善银行社会责任的具体管理机制对于提高银行践行社会责任的能力尤为关键。

首先,建立与完善负责践行社会责任事宜的专门管理团队,给予银行践行社会责任的机构支持。企业社会责任践行的好坏跟社会和环境责任在组织内部的机构支持紧密相关,社会责任涉及银行的各个方面,需要根据它们的不同性质成立专门机构负责。例如,对欧盟地区银行践行社会责任情况的调查发现,在受调查银行中,“气候变化”主要由功能性机构来管理,这可能是由于目标的直接性,如减少浪费、减少纸和水的消耗、节约能源等,所有这些都需要全体员工积极参与。至于打击贿赂,大多数银行(占样本银行的71%)由执行或非执行董事负责,几乎所有的银行(有一家例外)都规定,这方面的责任同时也分配给合规控制/审计机构。而“两性平等问题”的责任架构最高,有11家银行(占样本银行65%)由高级管理人员责任。无疑,这三个问题领域的组织结构安排跟银行对这些问题的战略意义的认识关系密切。大多数银行认为减少气候变化有较高的战略意义(占样本银行77%),并分配给专门的功能组织负责。而其他两个问题领域则并非如此,它们被赋予更不重要的战略评价。无疑,欧盟地区银行业的这种做法,值得我国银行在设立专门的社会责任管理机构时借鉴,即必须根据具体的社会责任的性质或重要性安排级别不一的专门机构负责。同时,必须规定专门负责机构适宜的具体职责,只有做到职责分明、权责相符才能真正发挥专门管理机构的作用。例如,对于项目融资的管理,花旗集团除在纽约设置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核心部门和团队成员外,还分区域设有环境与社会风险的管理和审批部门。其职责包括:运用诸如“赤道原则”和“碳原则”等环境和社会风险政策,建议和审查项目融资业务,并在审批之后的一段时间内监督这些交易;为花旗集团的雇员提供社会和环境风险政策的相关培训;在与《赤道原则》有关的问题领域,作为利益相关群体和花旗集团之间的主要联系平台;与其他加入《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一起推动《赤道原则》的最佳实践;在必要的时候,修改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政策。

其次,建立与完善银行对外金融业务的社会责任管理制度。对于个体银行来说,践行社会责任的好坏除了与外部机制紧密相关外,还有一个最为关键的因素,即是否建立有效的践行社会责任的具体内部管理制度。如果说银行有没有践行社会责任的自觉性跟其社会责任意识或者企业文化紧密相关,那银行践行社会责任的能力就与其有没有建立一个有效的执行机制紧密联系在一起。因此,根据国内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与完善国内商业银行对外金融业务的具体社会责任管理制度,

是提高国内银行业践行社会责任水平的关键性环节。同时,期待加入《联合国全球契约》、《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金融倡议》、《赤道原则》等国际规范或标准的国内商业银行,也必须关注相关国际规范或标准对金融业务社会与环境问题的管理机制建设要求。

例如,赤道原则秘书局规定,承诺采纳《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在承诺后的第一年期间为赤道原则执行过渡期,旨在根据《赤道原则》要求进行内部制度体系建设和能力提升,不要求对项目融资按照《赤道原则》要求开展环境与社会风险审查。据《中国银行业2009年社会责任报告》披露,中国建设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以及民生银行等正在开展实施《赤道原则》的预备研究,力争早日将自己的绿色信贷政策与《赤道原则》接轨。显然,这些银行必须关注在加入《赤道原则》后,如何将《赤道原则》纳入银行有关项目融资方面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的制度建设的问题。事实上,兴业银行在宣布加人《赤道原则》后的一年里,相继制定了《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政策》、《适用赤道原则的项目融资管理办法》、《适用赤道原则项目融资分类指引》、《环境与社会风险专家评审规范》以及适用《赤道原则》项目融资的示范合同文本、配套示范文本以及相关指导意见、实施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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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F830.4文献标识码: D 文章编号:1006-1770(2006)09-015-03

本刊记者:首先,请您介绍一下交行董事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董办”)的主要职责。

朱克鹏:董事会办公室是现代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一个重要的常设机构。虽然各家公司对该机构的称谓不尽相同,有的叫董事会秘书部(局),有的叫证券事务部(办公室),但在实践运作中,该机构作为“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的职能定位大致是相同的。从银行业的监管规定看,中国银监会2005年9月颁布的《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第49条明确规定:“董事会应当设立专门办公室,负责董事会的日常事务”。另外,《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151条也规定:“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筹备、信息披露,以及董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其他日常事务”。

交行董事会办公室于2002年5月开始运作,起初是与办公室合并办公。为了适应我行深化股份制改革和完善公司治理工作的需要,董办于2004年3月正式单独设立,成为总行的一个职能部门。四年多来,在监管机构的指导和总行领导的关心下,在总行各部门和各家分行的大力支持下,董办工作已逐步迈入正轨,内部管理也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目前,我行董事会办公室下设三个部,分别是综合管理部、投资者关系部和信息披露部。综合管理部的主要职责是组织筹备召开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开展有关专题研究,做好董事联络和服务,承担部门日常事务管理等;投资者关系部的主要职责是组织筹备召开股东大会,组织开展定期业绩、国际路演等活动,接待投资者和分析师日常来访,承担股权日常事务管理等;信息披露部的主要职责是组织披露定期报告和各类临时性公告,负责股价敏感信息的收集和管理,与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保持沟通等。虽然三个部的分工各有侧重,但在日常工作中,这些职责实际上是环环相扣、密不可分的。

尽管董办的职责是十分具体的,但我的切身体会是,董办的核心职能基本上可以概括为服务、协调和参谋三个方面。服务职能是董办需要发挥的首要职能。董办的各项日常工作,要始终坚持将“为投资者和董事提供优质服务”作为中心要旨,要通过不懈努力,提高服务意识、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协调职能则是因为董办直接服务于公司的决策机关董事会,进而服务于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股东大会。为了确保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策的合理顺畅,体现决策的战略性和前瞻性,董办应当在相关重大决策的酝酿、沟通、审议和监督执行等环节,充分发挥综合协调的职能。参谋职能主要是基于董事会并非我行的常设机构、董事的来源比较广泛以及相关会议时间短暂等客观因素,需要由董办这个日常办事机构聚集研究力量,针对我行改革发展中出现的、特别是上市后面临的有关课题,开展深入细致的专题研究,从而给董事会提供科学决策的参考依据。

从目前的情况看,我行董办在发挥服务、协调和参谋三大职能方面,与监管机构、投资者和董事会的要求还存在比较大的差距。因此,我们还需要继续加倍努力。

本刊记者:交行自2004年深化股份制改革以来,公司治理的总体架构以及“三会一层”的运作情况如何,有了怎样的改变和提高?

朱克鹏:2004-2005年,交行按照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总体部署,通过实施财务重组、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和股票公开发行上市“三部曲”,顺利完成了深化股份制改革的阶段性目标,成为我国境内首家登陆国际资本市场的商业银行。作为深化股份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近年来我行在完善公司治理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积极而富有成效的探索。

目前,我行已基本完成了现代公司治理架构的基础建设。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通过引进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和股票公开发行上市,形成了多元化的股份和股东结构;二是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建立起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相互制衡、独立运作的治理组织架构;三是形成了比较完备的现代公司治理规章制度体系;四是基本理顺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下设专门委员会各自的权责边界和报告路线。

近年来监管机构领导曾多次指出,加强董事会建设是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核心和关键。对此,我行主要是从以下三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是组建高素质、专业化和国际化的董事会。截至2006年8月底,我行董事会共有18名成员,包括执行董事3名、非执行董事10名和独立非执行董事5名。执行董事平均拥有超过20年的银行从业经历;两名非执行董事是由汇丰银行选派的具有丰富银行管理经验的人士;5名独立非执行董事都是商业银行、财务会计、企业管理等领域的资深专家,其中有3名分别来自英国、美国和中国香港。

二是充分发挥董事会的战略决策功能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决策咨询功能。在每次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上,董事们发言都很踊跃,讨论审议某些议案发生争论也是常有的事。各专门委员会定期听取高管层提交的报告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议意见和建议,由董事会责成高管层落实或整改。我行高管层对董事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非常重视,凡是能够吸收采纳的都尽量予以采纳。

三是积极支持和保障董事勤勉尽责。除了积极参与董事会决策外,多位行外董事还深入到我行基层分支机构开展专题调研,提出了很多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我行董办还专门编发《每周讯息》、《董事工作手册》等,确保董事能够及时、全面掌握我行以及银行业、资本市场的发展动态。此外,为了给董事勤勉尽责提供保障,我行还根据市场惯例给董事购买了责任保险。

近年来,我行监事会在明确职责定位的基础上,重点探索充分发挥监督功能的有效途径:一是对董事、高级管理层履职情况进行问卷调查,以督促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将相关工作落到实处;二是就全行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对高级管理层进行质询;三是针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向高级管理层及有关职能部门发送监督建议书或内控管理提示函;四是通过验证会计师事务所的样本抽取、审计覆盖面等情况,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情况进行再监督;五是面向全行员工开通监事会信箱,广泛收集各类意见和建议。

此外,拥有一支专业、务实、团结的高级管理层队伍,是我行公司治理的重要特色之一。目前,我行高级管理层大多数都拥有超过20年以上的银行从业经历。近年来,在董事会的指导和支持下,高级管理层的执行能力和管理水平显著提升,不仅在业务经营上连续创造出历史最好成绩,而且还在加快推进战略转型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自2004年我行深化股份制改革以来,我行“三会一层”在实践运作中,不仅做到了相互独立、相互制衡,更重要的是,各治理机关之间始终都保持着高度和谐的关系,从而确保了公司治理运作的协调、顺畅。

本刊记者:作为交行投资者关系管理领导小组组长,蒋超良董事长提出要力争使我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成为国内同业一流的工作目标。能不能介绍一下近年来交行是如何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又有哪些特色?

朱克鹏:蒋超良董事长以及我行其他领导都十分重视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强调全行上下都要树立强烈的股东意识。目前,我们都已认识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公司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增强市场对公司认同度、提升公司形象和核心竞争力、赢得股票溢价和增值、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2005年上市过程中,我行开展了行程涉及三大洲九大城市的全球路演活动,在短短的18天时间内共举办87场投资者见面会,与全球投资者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沟通。鉴于我行IPO时在投资者关系方面的出色表现,我行获得了国际知名的《投资者关系杂志》颁发的“初次公开发行最佳投资者关系奖”。

上市伊始,蒋超良董事长就亲自主持召开了投资者关系管理专题工作会议,深刻阐述了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内涵以及开展该项工作的重大意义,并提出了要尽快使我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达到国内银行一流水平的总体工作目标。根据蒋董事长的指示,我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一是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领导体系和工作体系,成立了以蒋董事长为组长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领导小组和以首席财务官为组长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小组;二是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和工作规程,明确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总体思路和工作要点,逐步完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体系;三是认真组织筹备定期业绩、国际路演、电话会议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四是组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团队,规范高效地接待境内外投资者和分析师来访。

我行2005年6月上市以来,先后成功举行了2005年中期业绩、2005年第三季度业绩、2005年年度业绩、2006年第一季度业绩、2006年中期业绩的活动。通过举办业绩新闻会、证券分析师会、一对一会谈、接受境内外著名财经媒体专访、电话会议、早餐会、国际路演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投资者关系活动,我行高管层与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进行了充分有效的沟通。此外,自上市至2006年8月底,我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团队已先后接待了超过150个批次、总数超过500人的境内外投资者和投行分析师来访。

为了提高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我行在学习借鉴国际先进银行最佳实践标准的基础上,紧密结合自身实际,努力夯实各项基础性管理工作:一是建立了包括近150名境内外投行分析师的资料库,动态跟踪掌握分析师对我行的最新评价,摘编分析师报告供董事会和高管层参阅;二是定期开展H股机构投资者股东认证,撰写H股结构分析报告,供董事会和高管层了解机构投资者持股情况、投资风格和地域分布;三是认真组织编写Q&A手册和主旨信息,为行领导和投资者接待团队准确把握沟通口径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四是提供多种形式的电子化信息沟通平台,如网页、电子信箱、电话热线、传真等,为投资者、分析师与我行的日常联系提供了便利。

通过近一年多来的努力,我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赢得了境内外投资者、分析师和新闻媒体的一致好评。2006年5月,在亚洲著名英文财经类杂志《金融亚洲》主办的“最佳投资者关系”评选活动中,我行在所有中资H股上市公司中排名第五,在中资金融类H股上市公司中排名第一。

本刊记者:交行在上市后的信息披露方面遵循怎样的原则,具体工作中是如何执行的?

朱克鹏:及时、充分、一致的信息披露,是我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础和前提。我们从上市以来的信息披露实践中深刻体会到,信息透明度高(当然是在不损害自身商业利益的前提下),不仅充分表明我行对改革、发展、管理成果的高度自信,而且有利于持续增强投资者对我行的信心。

2005年,作为境内首家赴境外发行上市的商业银行,我行在没有任何先例可以借鉴的情况下,本着对投资者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起草H股招股说明书,不仅对我行改革、发展、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和亮点进行了系统归纳,同时也对风险因素、业务和管理中的欠缺以及有关违规违法案件等作了充分的披露。事后证明,这一做法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上市后,我行根据法律法规和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的要求,逐步建立起信息披露和会计报告管理体系,基本理顺了股价敏感信息的收集、管理、披露和保密工作机制,并就信息披露的有关事项,组织开展了针对董事和高管人员的专题培训。在此基础上,我行坚持按照国际标准,及时、充分地对外披露信息。截至2006年8月底,我行已先后组织完成了定期业绩报告以及有关重大事项的24份公告。我行是国内银行同业和香港H股上市公司中第一家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并对外披露财务报表的上市银行,而且我行在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目前并没有强制性要求的情况下,还主动按季公开披露财务报告。2006年8月,在美国ARC国际设计协会举办的年报年度评选中,我行2005年度年报设计分获亚洲地区性商业银行“财务数据内容设计”银奖和“全书内容设计”铜奖、全球银行及财务机构“财务数据内容设计”铜奖和“年报总体设计”优异奖。

此外,为了应对市场上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和突发事件,我行还建立并逐步完善了危机事件管理机制。该机制目前已经开始在实践中发挥积极作用,如针对H股股价的异常波动、媒体失实报道或无端炒作等,我行都在第一时间了新闻稿或澄清公告,从而满足了市场及时了解相关情况的要求,体现了我行对投资者的充分尊重,同时最大程度地避免了这类事件对我行声誉和股价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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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有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尚无独立董事的概念,其他的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也没有具体的要求和规定。论文百事通因此,应该从立法或制度上具体规定独立董事的权、责、利,保证独立董事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否则独立董事在行使权力过程中会受到很多阻碍,很难发挥作用。

二、改变“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

推广独立董事制度,要真正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最根本的是调整股权结构,改变“一股独大”的格局。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是产生“内部人控制”、损害国家、企业和中小股东利益、导致管理腐败的温床,也是推行独立董事制度的制度。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可寻求战略投资伙伴,逐步增加国有股和法人股流通比例,通过多种方式减少国家和法人持股比例。对于新上市公司,国家应根据其主导产业和行业特点以及产业政策要求,确定国有股份和控股股东的股份上限,从而使上市公司不但做到股权多元化,而且做到股权分散化,为独立董事制度充分发挥作用奠定制度性基础。

三、协调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功能

要使独立董事制度与我国现行的公司治理结构进行“无缝接入”,必须既要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作用,又要避免功能上的冲突和无人负责的情况。对此,⑴界定和整合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功能。第一,由于《公司法》已就监事会进行明文规定,那么就应该着手强化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第二,可以将独立董事的效用集中在就审核、批准重大交联交易,内部董事的提名,内部董事和经理人员的薪酬以及就公司财务信息的审核和控制等方面;⑵建立独立董事与监事会之间的磋商、协作机制。第一,定期召开仅有独立董事和监事参加的会议,相互交换信息,通报情况。会议可由独立董事和监事轮流召集;第二,独立董事可以调阅、使用监事会的财务审计报告;并可建议监事会就某一财务事项进行具体审计。

四、必要的任职资格

独立董事,贵在“独立”与“懂事”。对于独立董事,首先要求“独立”。即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⑴独立的财产,不能是公司的股东,并且不能代表任何重要的股东,不能在该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的业务中拥有任何财务或其他权益;⑵独立的人格,能够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独立的判断并且熟悉财务和经营;⑶独立的业务,与该公司无论过去和现在都不存在经营业务上的关联;⑷独立的利益,不能从公司获得除董事费报酬之外的其它利益;⑸独立的运作,既要独立于董事会其他成员,又要独立于公司的经营管理层,必须由股东会产生,不得由董事会任命,并且必须具有五年以上的商事、法律或财务工作经验。

其次,还必须要求独立董事“懂事”。考虑到担任董事所需要的知识和经验,独立董事应多为商业、法律和财务方面的专家,而且常常就是其他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执行董事、独立董事或高级职员。⑴在职业道德、专业知识、社会资历等方面对独立董事提出较高要求。⑵独立董事可以同时任职上市公司的数目为2~3家,以保证他们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来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⑶身体健康,年龄以35~60周岁为佳。⑷注重独立董事的专业背景和结构搭配也很重要,这样才有利于搭建一个强大的专业知识平台。

独立董事资格应由“独立董事协会”根据相关条例认定,由上市公司根据需要在认定的范围内选聘,并报独立董事协会备案,同时对外公开披露。

五、合理的选择机制

独立董事的选择机制是确保独立董事人格独立性与行权独立性的关键性环节。要从人员选拔方面隔绝独立董事与大股东之间的关系,上市公司应当设立独立董事提名委员会,专门负责对董事的挑选及监督。独立董事提名委员会应由监管机构、专业人员和中小股东来组成。因此,建议首次选任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引入累积投票制,确保中小股东能选出代表他们意愿的独立董事。之后由独立董事组成的提名委员会决定下一届独立董事的人选,提交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实行差额选举。独立董事还应定期更换、任期不宜过长(3~5年为宜),以保证其独立性。

六、实质性的权力赋予

应从法律制度上切实保证独立董事的合法权力。只有在制度上保证独立董事的权力,独立董事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⑴《公司法》应赋予独立董事一定的权力,并建立相应的权利实施保障机制。这些权力和权利主要有:信息知情权;监督权;独立的审核权;否决权。⑵上市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第一,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第二,有权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第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第四,提议召开董事会;第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第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第七,还可以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和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等独立意见。这些均可以强化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制约机制,能有效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⑶设立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机构,向独立董事授权。发挥独立董事作用最有效的方式是在董事会内设立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负责人的专门委员会,如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以有利于保证董事会决策的公正性。⑷向独立董事提供充分的信息和良好的工作条件。公司应及时、准确地向独立董事提供足够的各种资料,并给予独立董事良好的工作条件,包括行使职权所需要的经费。⑸提高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

七、有效的激励机制

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动力来源于声誉及报酬机制。

⑴声誉机制。声誉机制将激励独立董事监督执行董事和经理人员,从而在某种程度上避免独立董事与执行董事和经理人员之间的合谋。在市场经济中,市场选择机制和评价体系的形成与完善,是独立董事制度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和根本保证。

⑵报酬机制。独立董事也是现实的“经济人”,应采取适当的报酬激励,以促使独立董事积极认真地投入工作。但是,报酬又不能造成独立董事对公司不适当的依附感。独立董事的作用在于监督和制约公司的经营管理层,一旦他们对报酬过分依赖,出于职位的考虑,就可能减少对管理层的质询和反对意见,从而破坏其独立性。基于以上考虑,一般做法是以年费和出席会议费等形式支付报酬,与公司业绩无关,但考虑独立董事的作用在于监督和制衡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层,薪酬在调动独立董事的积极性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除了实际的固定货币报酬以外,为了使得独立董事利益与股东的利益保持一致,可以向独立董事提供股票期权,这就无形中为独立董事的报酬总额中引入了极大的变量,调动其参与企业管理的积极性。

八、健全的约束机制

强调对独立董事的约束,才能使独立董事真正建立在制度的基础上,而不是单独依靠个人的主动性和自觉性。⑴明确独立董事的责任。如果独立董事没有适当履行义务,在上市公司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或者被大股东收买,造成公司或其他股东的损失,其受到的制裁不应仅仅是受到道德谴责,应该对公司或损害的股东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为避免独立董事不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在法律、法规上将独立董事缺席视作同意董事会所采取的决定,并要求对此承担责任。⑵强化独立董事的诚信勤勉义务。应对独立董事每年的履职时间作出最低要求,在独立董事任职时应要求其签署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承诺,并强化独立董事失职的责任追究机制。⑶建立独立董事的评价标准及体系,定期对独立董事进行考评。新晨

九、设立独立董事的自律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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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多脱胎于国有企业或者家族控制的民营企业,而且是在资本市场不发达的情况下着手建立现代公司治理制度,因此,很多上市公司对审计委员会的价值导向和功能定位缺乏深刻的理解,在审计委员会的具体运作上主要应对监管要求,流于形式,这使得在现代公司治理体系中本来十分重要的审计委员会沦为了花瓶委员会,难以起到其应有的作用。《萨班斯法案》将很大部分公司管理层的职能转移给了审计委员会,提高了审计委员会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推动了审计委员会制度迈向成熟。与《萨班斯法案》类似,我国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三个配套文件(以下合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也对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内控规范体系赋予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地位

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使我国内部控制制度基本与国际标准协调,为中国企业首次构建了一个企业内部控制的标准框架,有效地解决了政出多门、要求不一、企业无所适从的问题。与美国的《萨班斯法案》类似,《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将审计委员会定位为企业内部控制的审查、监督和评价者,赋予了审计委员会在聘请独立审计师和领导内部审计部门方面的权威地位,在公司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大大提升。与之相呼应,《规范》的三个配套指引性文件对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和运作流程进行了更加翔实的规定,这是我国第一套详细规定审计委员会职责的法规性文件,是我国的审计委员会制度建设的重要操作指南。其创新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首次明确了审计委员会的地位。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基石之一,必须明确赋予审计委员会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资源和权利。《规范》明确规定:“企业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企业内部控制,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协调内部控制审计及其他相关事宜等”,这是我国的法规性文件首次将审查、监督、评价内部控制的职责明确赋予审计委员会。

其次,对审计委员会的具体职责也作了规定。在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出台之前的系列法规文件中虽然都涉及了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并且涵盖范围也较广,包含了财务报告审查和披露、合规与内控监督、外部审计师聘用、内外审计师沟通等多项职责,但都语焉不详,这导致上市公司在实际操作中依据模糊。我国多数上市公司建立审计委员会制度本来就缺乏内在推动力,这样模糊的规定更易使其流于形式。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则较好地克服了这个问题,对于审计委员会在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评价和审计中的职责与操作规程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审查和监督内部控制。除了传统上比较关注的对关联交易、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的监督等外,还增加了对业务外部事项的审查、对企业合并分立情形的审查、对衍生工具业务相关业务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对接受财务舞弊举报投诉机制等的具体规定。

2.领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内控规范体系规定审计委员会代表董事会与管理层共同行使对内部审计部门的领导职责,并且审计委员会应聘用企业外部独立的、合格的机构和人员实施对内部审计质量的考核与评价,以改善内部审计质量。

3.聘用并与外部审计师沟通。内控规范体系明确了审计委员会负责提出聘用或解聘公司独立审计师,有权确定独立审计师的报酬、聘用条件。并且审计委员会应审查并确认外部审计师的独立性以及预先批准聘请独立审计师为公司提供审计和其他法律允许的非审计服务,以保证外部审计师的独立性。

再次,对审计委员会的组织设计做了特别规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各委员会中最具有实质性作用、业务最繁忙的委员会,因此加强审计委员会的组织至关重要。在之前法规的基础上,内控规范体系特别规定了主任委员的任职资格,要求主任委员应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最后,对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和控制有了重大改进。内控规范体系中,不仅详细列示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内控鉴证工作的监督职责,还突出了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委员会的监督职能,这是与以往法规相比一个重大的改进。由于内部环境对维护有效的内部控制具有重要影响,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企业的内部环境。在评价内部环境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估审计委员会是否了解并履行对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的监督责任。文件还特别指出审计委员会对企业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可能表明企业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明确了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加强自身建设。

审计委员会制度进一步改进的方向

诚然,虽然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突出了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地位,但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毕竟不是直接针对审计委员会制度建设的法规文件,因此,如何构建完备的审计委员会制度还需认真研究审计委员会制度运行的内在逻辑体系,并且学习借鉴国际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发展经验。笔者认为,除了企业内控规范体系所明确规定的内容之外,我国的审计委员会制度还可从以下方面加强职能:

第一,要赋予审计委员会履职所需的资源和权利,以使其责权利对等。譬如,要保证委员会拥有对公司人员、记录和文件不受限制的查询调查权;公司应向委员会提供委员会认为必要的经费,以支付委员会认为必要时聘请顾问的报酬和委员会履行其职责所必要的合理的日常管理开支。

第二,应该强化审计委员会成员的履职能力。应要求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至少一名是董事会认定的财务专家,且所有议案必须经过该专家审阅,其他成员要有必要的财务知识。

第三,要在组织设计上为审计委员会履职创造良好的条件。譬如,审计委员会可借鉴国际经验成立由一到两名委员组成的附属委员会,在委员会认为适当的时候,可以将其全部或部分职责委托给委员会的附属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可以无限期连任,确保审计委员会及内审部门相对于管理层的独立性;建立审计委员会与公司治理各方单独或秘密沟通的机制,确保信息畅通。

第四,根据发展的需要适当增加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可以把企业合规和伦理监控纳入审计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审查公司对各个方面规则的遵守情况,譬如税收问题、欺诈和营运损失问题、反洗钱监控问题、公司员工行为准则和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等商业伦理规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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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会计在公司治理结构的地位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而日益突出,角色也越来越重要,但是会计角色受到了经济、政治以及环境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直接决定了会计所扮演的角色能否成功。会计的产生和发展是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同步的,在不同阶段会计所扮演的角色与社会经济和企业组织是紧密联系的。现代会计是在现代股份制公司发展成熟后逐步形成的,并直接为现代股份制公司服务。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现代企业的主要特点,公司治理因此产生,在很大程度上现代会计的产生也是因为公司治理的需要。在公司治理结构中会计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相应的也享受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因此在公司治理结构中会计角色是通过会计地位、权利和义务综合体现出来。

二、会计在公司治理中的角色

(一)会计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

公司治理具有权力配置、权力制衡、激励与约束的功能,其主要目的是保证公司的所有权、控制权得到合理配置,对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管理层相应的权力、责任和利益进行分,使相互之间形成制衡的关系,制定有效的激励措施,使公司的各项制度得到高效运行,最终实现委托人的利益。经营者要受到委托人的严格监督,以保证经营者在行使经营权时不偏离其目标,这样就有效解决了因所有权、经营权分离所产生的利益上的冲突。

在某个会计期间公司通过会计的反映职能来揭示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作为对经营者业绩进行评价的依据,也能够对经营者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准确反映。同时在公司治理中会计的监督职能也发挥很大的作用。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都是基于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来制定各项经营决策,而公司的生产经营实际情况是会计工作结果通过数量体现出来的。

(二)会计在公司治理中的权利

会计在公司治理中作为权力与利益的纽带,处在核心的位置,会计人员自身的权利则直接关系到会计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对公司的长期发展产生影响。一是会计所实施的责任制度明确了会计人员的责权利。二是为了加强公司管理,保障公司的利益最大化和盈利能力,会计人员要实行责任制制度,这是赋予会计应有的权利,而且对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转也非常重要。三是会计责任制的推行体现了除了核算职能会计还具有管理职能,使会计人员管理作用的发挥有了充分的依据,也是公司管理服务优化改革的一个重要途径,明确了会计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赋予会计人员合理的会计权利,能够调动会计人员的积极性,也奠定了公司持续发展的基础。

(三)会计在公司治理中的义务

近些年,一些公司出现了账目混乱失真现象,把会计人员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因此会计必须反思,明确自己的职责所在和应该履行的义务。一是确定合适的核算准则和方法,以适应公司的发展,正确解释会计核算规章制度,使会计制度更加透明。二是根据会计核算规章制度,结合公司的经营情况对具体办法进行适当的补充和修改,使会计人员能够更好为公司服务,提供更加准确的财务信息,为公司经营决策提供依据。三是严格审核会计人员的资质和会计技术职称的管理、评定,与其他部门共同制定会计管理制度,加强相互之间的监督,使会计制度的制定更加严谨并得到有效执行。

三、会计在公司治理中的角色优化

(一)会计内容的优化

为了与公司治理相适应,会计的内容要不断优化,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是为了保证股东的控制权得到有效配置和行使而提供相应的决策信息。因为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控制权的行使须通过股东大会,所以股东就必须对公司在经营和财务方面的情况有一个详细的了解,才能更好的对公司的预决算方案、经营方针、投资计划等发表意见。选举董事会,就需要对董事过去的履职情况以及经营业绩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因此会计的内容应包含为股东评价投资决策、预决算的编制、反映董事会履职和经营业绩情况的信息。

二是为保证董事会控制权得到有效配置和行使提供相应的决策信息。董事会是受股东大会委托行使控制权和决策权,向股东大会报告公司的经营情况,对公司发展方向和发展战略进行评价和分析,制定包括财务预算、规章制度、管理层报酬方案等政策,对管理层业绩和公司业绩进行评价,对预算控制体系的具体运作进行监督。因此董事会对诸如管理层的任免、预算管理、绩效考核、会计核算、管理层报酬、财务报告制度、内外部审计等公司一系列制度进行安排,这就需要会计提供相应的决策信息。

三是为管理层控制权的有效配置和行使提供决策信息。管理层是公司治理结构的末端,其受董事会委托执行董事会决策并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这是会计在公司管理中的具体运用,也是公司治理与公司管理重叠的部分。

(二)会计方法的优化

在公司治理中,资本的控制权和决策权被授予了董事会,董事会把经营管理权授予管理层,管理层授予分公司和事业部门部分经营管理权,层层的委托关系是对权利的分割,也是对经管责任的分解。为了对各层经营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客观准确的评价,就需要准确、公正的计量其经营业绩。

一是扩展责任中心。责任中心的最高层次将不再局限在各分公司或事业部这个层面上,而是向上扩展到管理层、董事会、股东层面。责任中心作为一个内部单位把权、责、利、效充分的结合起来。而传统责任中心则根据各类责任中心能够实际控制的权限为标准分类为费用中心或成本中心、投资中心以及利润中心。在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中,股东、董事会和管理层处于核心地位,其可控的权利并不相同,如果仍然简单的划分为费用中心、投资中心及利润中心就不够合理。作为企业的所有者,股东并不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和控制,而是将企业委托给董事会,作为公司内部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一种决策中心,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具体执行机构,管理层是一种经营中心,因此应根据可控性原则设计考核指标并按考核指标对其进行考核。

二是扩展责任预算和制定报酬计划。责任考核是以责任预算作为考核标准和依据,依据报酬计划对考核结果进行奖惩。责任考核是责任会计的核心,必须有一个明确的考核和奖惩标准才能进行有效的责任考核,因此责任预算和计划非常重要。与根据公司全面预算分解而编制的传统责任会计预算相比,和公司治理相适应的责任预算编制首先要对公司治理的总体目标进行明确。以往把股东财富最大化作为追求目标的公司治理模式,完全为股东的利益服务,而把企业价值最大化作为追求目标的共同利益治理模式则是把全体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作为服务对象。公司治理的总目标在不同的治理模式下也不相同,责任预算的总目标因此也不相同,导致计量的具体指标出现差异。报酬计划的制定应与责任预算同步,否则的话激励约束作用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使其逃避了经管责任,又对既得利益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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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上市公司提名委员会制度概述

我国《公司法》并未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进行规定,建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主要依据是2002年1月中国证监会、国家经贸委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其中第五十二条对设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进行了规定:(1)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决议设立战略等专门委员会。(2)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应全部由董事组成,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三个委员会应由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⑶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3)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交由董事会审查决定。该准则将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界定为:“(1)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2)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3)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二)其他国家上市公司提名委员会制度概述

《1990年(美国)商业圆桌会议宣言》正式提出:“大型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应主要由不在公司内享有管理职责的独立董事组成,此外,董事会的一些重要组成部分,例如:审计、薪酬、提名委员会,都应由外部董事担任。”[1]规定提名委员会的职责包括:(1)在整体上向董事会就公司治理事务提出建议;(2)完善董事会规模及构成政策;(3)审核董事会的可能人选。(4)进行董事会评估;(5)推荐提名名单。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颁布的《关于〈1940投资公司法案〉共同基金独立董事有关条款的修正案》,要求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任命要由在任的独立董事进行,从此确立了独立董事提名权行使的方式和主体,形成了独立董事自我繁衍机制。

《英国内部监控联合准则董事会指导原则》指出的提名委员会的职责有:(1)准备监事会、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职位的选拔标准和提名程序;(2)定期评估监事会和董事会的规模和组成;(3)定期评估监事会成员恶化执行董事;(4)准备任命或者重新任命的建议书。

由此可见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在于改进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层的选举程序,向上市公司推荐适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层人选,对上市公司现有的董事和高级管理进行进行监督。

二、我国提名委员会制度面临的问题

(一)“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危害上市公司

所谓“内部人控制现象”是指企业中独立于所有者(外部人)的经营者(内部人)掌握着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在公司经营中为充分体现自身利益,侵蚀所有者的权益,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2]

“内部人控制现象”会对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他债权人造成巨大的损害,在我国发生“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公司中,公司资产会遭到“内部人”非法侵吞和转移,严重的甚至会使得上市公司面临破产。此外“内部人”能够控制上市公司审计部门和监督部门,使得上市公司正常经营状况被隐瞒而无法得到披露,致使“外部人”丧失了对公司真实经营状况的知情权,难以采取有效措施规避风险。

案例1:猴王股份破产案。猴王集团占用上市公司猴王股份巨额资金案。猴王集团持有猴王股份公司的股份占股本总额的37.84%,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从猴王股成立以来,猴王集团通过与猴王股份进行内部交易的方式,大量转移猴王股份资金至猴王集团名下。最终导致猴王股份在2001年2月27日被宣告破产。该事件又导致猴王集团持有的猴王股份近8亿债权付诸东流。

案例2:宇通客车实施MBO(Management Buy-Outs)案。宇通客车在MBO的前一年(1999年),宇通客车管理层利用内部人控制优势,通过虚减资产、负债的方式将1999年的企业利润稳藏,使得当年分红为零。之后2001年宇通集团的所有者郑州市国资局与公司管理层和员工成立的上海宇通公司签订了转股及委托协议,报批期间郑州市国资局将宇通集团股权(含持有宇通客车国家股2350万股)委托上海宇通代为管理。上海宇集团获在得了宇通客车国家股2350万股的代管权之后,宇通集团管理层将隐藏的1999年的利润大量显现,采用高分红、派现方式,使得上海宇通用国家股获得了大量收益,两次分红后上海宇通集团因代宇通集团管理其所持2350万股国家股,而获得了2820万的分红,再以此资金购买宇通客车从而达到转移国有资产的目的。[3]

以上案例反应了在“内部人控制现象”中,“内部人”会借由控制人事权从而控制公司监督机构,使得监事会和独立董事丧失监督能力。最终造成上市公司资本被非法转移。造成这种结果一方面由于独立董事在提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名和选举过程受到“内部人”的控制,使其难以保障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另一方面,在“内部人控制”比较严重的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因缺乏有效的资源而处于弱势地位,仅凭借独立董事个人难以对“内部人控制现象”进行预防或对抗,所以在我国公司治理中设立提名委员会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现行提名委员会难以有效抑制“内部人控制现象”发生

⒈众多上市公司未设立提名委员会

我国目前只有《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对提名委员的设立进行规定,其中第五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这种任意性的规定致使我国至今仍有较多的上市公司未设立专门委员会,或设立不全。2007年,对100强上市公司中设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进行调查,其中审计委员会的公司最多,计46家,占60.81%;其次是设置薪酬委员会的公司,计45家,占60.81%;设置提名委员会的公司25家,占33.78%。而1997年,对标 准普尔超级1500家的公司中1165家进行详细调查后表明设立审计委员会的公司占84.8%,拥有报酬委员会的占92.40%,拥有提名委员会的占79.4%[4]。由此可见我国建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制度的上市公司在比例上远低于美国,部分上市公司缺乏改善公司治理的内在需求,自身缺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内在动力,所以设置提名委员会的上市公司更是屈指可数,这也说明我国提名委员会制度还有待完善。

2.董事会专门委员运行制度不完善

2005年《公司法》修改后,在条文中明确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相关法规的制定权交由国务院行使,但国务院至今没有颁布任何效力层级较高的相关法规和规章,导致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更是如此。因缺乏具体规定,导致大多数上市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在依照本公司制定的专门委员会章程运行,专门委员会的权利和执行能力都难以得到保障。

虽然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已经建立20于年,但关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法律规定依然十分有限,现有的能够起到参考作用的法律性文件只有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且后者只适用于特定上市公司,上述两个文件只是建议上市公司建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制,并且在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大多数,并粗略的规定了专门委员会的职责,难以起到对专门委员会的规范作用。因此我国上市公司专门委员会在运行中主要依赖董事会制定的各专门委员会章程,导致的结果就是专门委员会的人事和权利都会受到董事会的控制,例如中材国际《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5]将提名委员会的选举权和章程解释权都交由董事会,章程缺乏相应的规范的情况下,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和权利难以保障,依赖于专门委员会工作的独立董事的权利也会受到制约。

3.提名委员会成员独立性缺失

(1)独立董事提名权和投票权受大股东掌控。提名委员会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授权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该规定将独立董事提名权授予了一个广泛的主体,表面上上市公司众多小股东都拥有提名权,但事实上由于在我国上市公司中,“一股独大”现象非常普遍,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基本被控制,独立董事的提名权往往由大股东行使,很少有公司在独立董事的选举的股东大会中提出过超过选举名额的独立董事候选人,这种等额选举的方式使得独立董事选举流于形式。南开大学公司治理研究中心对2001年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统计显示,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中,董事会提名达到87.36%,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名的占据15.06%,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提名的占1.7%,上级主管部门推荐的占0.57%,公开招聘的占1.99%,其他途径占7.1%。[6]而在2012年5月25日格力电器董事换届选举中,第一大股东珠海格力集团(持股18.22%)推荐4位人士作为董事候选人,第二大股东河北京海担保投资公司(持股9.38%却只推荐1位候选人。[7]由此可见,独立董事提名权绝大多数由董事会控制,独立董事聘用由董事会控制,独立董事难以保障相对人对于董事会和管理层的独立性,在此情况下,要求独立董事行使监督大股东,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的职能更加难以实现。此外,大股东通过控制独立董事的选举过程加深了对董事会的控制力量。使得产生“内部人控制现象”的风险大大加深。(2)独立董事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我国关于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资格的规定主要集中于《指导意见》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当中,但二者都没有对独立董事应当具备的专业知识进行规定,具体到各专门委员会部分,只有审计委员会对独立董事的专业素质进行规定,要求“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其它委员会在规定上并无涉及相关问题。但这并非表明其它专门委员会不需要相关专业知识。目前的独立董事大多是院士、教授等高校及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他们对公司经营实际并不了解,且部分专家学者身兼数职,根本没有时间过问公司事务,造成独立董事难以独立判断、独立发表意见的现状。

三、对完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制度的建议

(一)建议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全面建立提名委员会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专门委员会制度的引入并不必然保证董事会的有效运作,正如监事会的建立不一定会对上市公司起监督作用一样。提名委员会作为独立董事产生的摇篮,其是否履职直接决定了独立董事是否具有独立性,从而为独立董事在各委员会中正常行使职能奠定了基础。

早在2002年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颁布的《公司会计责任与上市标准委员会报告》就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在两年内使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占多数,上市公司必须设立完全有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必须在聘任和解雇公司审计师方面拥有全权,并在批准任何由审计师提供的有实际影响力的审计报告方面享有决定权。

2007年我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条例》立法建议稿中也提出过相关建议,其中第十条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专门委员会,且各专门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应当占有一定比例。因此要求上市公司健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制度对完善独立董事制度有着重要意义。

(二)建议由提名委员会负责独立董事的推举工作

我国现有独立董事提名权主体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第四点也是这样规定的,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为公司内部专门行使检察权的必要常设监督机构”监事会并无参与公司决策和事务执行的权利。《公司法》这样规定监事会职责的目的就是要将业务决策、执行与监督功能相分离。若将独立董 事提名权赋予监事会必然使监事会角色重合,使监督者丧失其公正立场,甚至产生由一个监督机构产生另一个监督机构的现象,所以监事会享有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权与我国《公司法》基本原则相悖。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常设委员会之一,提名委员会虽然设在董事会之下,但因我国法律规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所以提名委员会是上市公司内部治理机构中能够摆脱内部人控制的最佳机构,只要提名委员会中的原独立董事具有独立性,那么提名委员会便能够保证所推举得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性,从而形成独立董事自我繁衍机制。此外《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五条规定赋予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因此,制定独立董事选择标准、搜寻合适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对其审查职责应属于提名委员会,所以将独立董事提名权交由提名委员会行使是合法合理的。

美国独立董事制度在对抗内部人控制的过程中,意识到了董事会任命独立董事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重大影响,所以2001年2月15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颁布《关于<940投资公司法案>共同基金独立董事有关条款的修正案》中,要求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任命由在任的独立董事进行,确立了独立董事提名权行使的方式和主体,形成了独立董事自我繁衍机制。这种独立董事自我繁衍机制让董事与董事会分立提供了可能性,为独立董事能够在“内部人控制现象”中与大股东和董事会分庭抗礼起到重要作用。[10]

英国也建立了相应的独立董事自我繁衍机制,英国2003年《公司治理财务报告》将独立董事提名权交由任命委员会,任命委员会领导董事会指定和推荐的过程。任命委员会的大多数成员必须是独立非执行董事。[11]

综上,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和预防“内部人控制现象”出发,由提名委员会负责独立董事的推举工作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保障独立董事提名的独立性,提高中小股东推荐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积极性。

(三)应当明确提名委员会的职责并赋予提名委员会决定权

鉴于目前我国绝大多数上市公司股权高度集中,大股东控制公司董事会的情形非常普遍,与日本十分相似,我国可以参考日本的做法,在立法中赋予专门委员会独立的决定权。2002年日本《商法特例法》规定,提名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委员会有权决定向股东大会提出的关于董事选任及解任议案的内容。应当允许专门委员会在自己的工作范围内可以单独决定这些事项,而不仅仅是向董事会推荐或者建议,这些事项无需经过董事会的批准。[12]《指导意见》规定了部分提名委员的职责,其中主要内容为建议权,而非决策权,且规定内容过于笼统并缺乏可执行性,在对抗内部人控制的过程中,提名委员会仅作为一个咨询机构是没有作用的,所以应当赋予其在一定范围内的决定全,如董事会候选人的提名拥有决定权等,这样能够在最大限度内保障提名委员会提名的独立性。

上市公司提名委员会在预防内部人控制中能够起到重要的作用,但因缺乏相关规定,我国众多上市公司未能建立有效的提名委员会,使得提名委员会制度流于形式,本文建议通过立法的方式保障提名委员会的设立,并通过赋予独立董事提名权、赋予提名委员会决定权等方式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提名委员会制度,使得我国上市公司提名委员会能够有效预防“内部人控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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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07年沪市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情况分析

(一)独立董事参会情况总体分析

在已披露2007年年报的862家沪市上市公司中,共有2 679名在任独立董事,其中已扣除562人次的兼任因素。沪市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总体良好,委托出席及缺席情况占比合计仅为7.17%,特别是独立董事的缺席率已控制在较低水平。随着独立董事制度的不断完善,特别是对独立董事职责与责任的强化,目前独立董事兼任情况并不十分突出,而且结合对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的分析,发现多家任职情况并未影响独立董事的董事会会议出席率。

(二)独立董事提出异议情况总体分析

在已披露2007年年报的862家沪市上市公司中,共有26家公司的40位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提出异议,分别占沪市已披露年报上市公司总数的3.01%以及独立董事总人数的1.5%。从异议人次及事项分析,2007年内共有54人次分别就37个事项提出异议。其中,被提出3次以上异议的有3家。就独立董事提出异议的事项类别来看,公司对外投资事项(包括新设、增资、出让或受让股权等方式)被提出异议最多,为21项,占总数的56.76%;因董事高管聘任及薪酬事项被提异议的有6项,占总数的16.22%;定期报告及其摘要事项被提异议的有3项;对外担保事项被提异议的有2项;其他事项(包括债权债务和解协议、会计处理等)有5项。

(三)独立董事提出异议情况的特点分析

1.部分独立董事已开始摆脱“橡皮图章”的角色,敢于发表独立客观的判断意见。例如,保税科技(600794),在2007 年11月16日召开的董事会2007年第八次会议表决本公司和大理造纸分公司与大理造纸厂三方协商签署的《和解协议书》议案时,独立董事彭良波、薛镭分别投了弃权票和反对票。根据公司的披露,独立董事彭良波弃权的理由是,其被选举为公司独立董事时,被告知该笔款项是公司的债权,而不是对大理公司的应付款项,而现在和解协议又称要解决公司的债务,前后说法不一致,因此难以作出判断。而独立董事薛镭更是直接投了反对票,并明确发表意见认为,大理造纸公司原属大理造纸厂,公司股权转移后保税科技并未实际开展造纸业务,没有理由产生如此多的租金和业务费,因此他要求公司相关责任人对此做出详细的分析并在可能情况下最大限度避免损失,并请有关方面考虑司法程序的进一步可能。

2.部分独立董事能够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情况,从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出发,就公司重大对外投资事项作出审慎决策,同时向市场投资者充分揭示有关投资项目的潜在风险,起到了提示市场关注的重要作用。

例如,宁波联合的公司董事会2007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同意子公司宁波联合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1.3亿元的价格受让上海旺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占嵊泗远东长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80%的股权。但独立董事王爱武在表决中投了弃权票,他认为,“远东长滩旅游度假区项目区域位于海岛,与陆上项目相比,交通、气候等制约因素会带来较大的项目风险。考虑到项目总投资超过10亿元,如果项目销售不佳,此类旅游度假型项目可能陷入进退两难的处境,资金占用规模会大幅增加。公司内部项目实施团队、经营机制、一线经营班子对项目的信心等因素都没有能够非常深入的了解,因而无法对项目作出清晰的专业判断。”因此,为慎重起见,该独立董事最终对议案投弃权票。又如,哈高科公司两位独立董事王秉利、朱玉栓就公司关于与苏州兰鼎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进行技术合作的议案分别提出异议,并发表意见认为,该项目所需资金量大,投资周期长,技术含量高,哈高科白天鹅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科技人员及员工目前不具备承接该项目的能力。

3.在缺乏相关信息,特别是中介机构专业意见的情况下,有的独立董事能够不盲目附和,也不随意否决,而是主动表示弃权。

例如,巨化股份在2007年3月14日以通讯方式召开董事会三届二十次会议,独立董事朱荣恩对公司收购浙江巨邦高新技术有限公司16.67%的股权议案予以弃权,原因是公司未能提供巨邦公司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因此无法作出判断。又如,SST磁卡在2007年3月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关于聘任刘金生为常务副总经理的议案时,公司三位独立董事徐杰、罗平、刘继忠因认为董事会聘任刘金生为常务副总经理的原因说明过于简单而投弃权票。

4.个别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提出了集体异议,也从一个侧面折射出公司在内部运作以及特定事项上存在的矛盾与风险,向市场投资者传递了重要的信号。

例如,欣网视讯公司四位独立董事在2007年共对公司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及其他事项提出过三次异议。一是在2007年10月1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关于公司聘请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中介机构的议案》时,独立董事沈连丰对议案内容进行了否决。二是在2007年10月22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关于公司聘请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中介机构的议案》时,独立董事冯俊文对此议案投否决票。三是在2007年12月1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南京欣网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上海欣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欣泰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欣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议案》、《南京欣网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上海欣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欣泰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欣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预案说明书(草案)的议案》、《南京欣网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上海欣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欣泰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欣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合并协议议案》、《存续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5个议案时,公司四位独立董事顾汉德、王开田、冯俊文、沈连丰对上述全部议案投了否决票。

二、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已经“在路上”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是否发挥了应有作用?有人回答:“没有。”通过上面的分析,笔者对此答复不敢认同。我国独立董事制度虽然现在仍存在不少急需改善之处,但她已经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企业追赶国际迈出的重要一步。

进入20世纪90年代,我国上市公司暴露出的粉饰报表、提供虚假信息、操纵利润、误导投资者等问题,激起了人们的愤慨。广大投资者对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频繁的关联交易等现象,提出了尖锐的批评。面对如此的环境,我国证监会决心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以加强监管,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进而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1993年青岛啤酒发行H股,并按照香港证券市场的有关规定设立了两名独立董事,从而成为第一家引进独立董事的境内公司。1997年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指出:“公司根据需要,可以设独立董事。”1999年国家经贸委和证监会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要求境外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2000年经贸委提出今后在大型公司制企业中应逐步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同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正式提出董事会中可以设立非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独立董事。2001年8月16日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在2002年6月30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在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由此拉开了独立董事全面走上我国上市公司舞台的序幕。

在现行的制度环境下,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已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一)战略专家作用

我国上市公司引入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熟悉企业管理业务的专家,或是其他上市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是本行业的技术权威,或是知名学者,可以提高公司的社会影响力和社会地位,增加公众对公司的信任度。独立董事的加盟,为公司经营提供了更广阔的视角。这些独立董事具有不同的知识和背景,可以运用他们丰富的商业经验,运用他们所掌握的技术和市场方面的知识,以专业眼光来考虑公司的投资决策,可以帮助公司抓住市场机会,获得更多有价值的资源,提高公司在制定战略时对环境的预测能力,使得公司决策更加科学。

(二)监督制衡作用

国有企业改革经过了“放权让利”、两步利改税、承包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几个阶段,一度并未取得满意的成效,其主要原因就是国有企业由于“所有者缺位”导致的严重的“内部人控制”,控股股东和经理层权力过分膨胀,监事会形同虚设,监督机制严重缺乏。追根求源,在于公司监事会并不能独立于控股股东和内部经理层。然而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隔离监督者与被监督对象的联系,会明显提高监督的效力,使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的权力受到制衡,确保其始终为增进公司价值而服务。

(三)弥补监事会缺陷

长期以来,监事会存在着缺陷:

1.作用有限。监事会基本不具备直接调节董事和经理人员行为的能力和手段,在取得监测信息并对董事或经理进行评价后,它所能发挥的作用充其量只是一种咨询和建议。

2.监督滞后。监事会成员通常只能列席董事会会议,只能就他们认为的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提出异议,而这种监督意见并不能影响董事会决议的效力;这使得监事会的监督具有滞后性,它远不如董事会的监督来得那么及时和有效。

3.不利影响。专职监事机关的设立使公司机构庞大,公司内部关系也更复杂,董事会在决策时也必然会受更多牵制,这就难免会影响公司的行政效率。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弥补了监事会上述缺陷。独立董事可以采取多种方式直接调节经理班子的行为;独立董事由于设在董事会内部,可以在较少公司内部机构牵制的条件下实施监督,有利于提高董事会的行政效率。

(四)独立董事与公司绩效正相关

吴淑琨(2001)对深沪476家上市公司进行实证分析,结果发现独立董事比例与公司绩效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李琳硕士学位论文(2006)对于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的独立性与公司绩效之间的关系,通过回归分析也得出结论,即在控制了相关变量对公司绩效的影响之后,独立董事比例与公司绩效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如表1所示。

(五)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1.监督职能。秦丽娜(2005)认为,独立董事作为股东的代表,拥有对公司管理层的监督权。唐跃军(2004)的调查研究表明独立董事发挥了监督职能,其实现监督职能的方式主要有以下4种:知情权,表决权,通报权,撤换经理人员。蔡彬清(2005)以上交所133家公司2002年的数据进行的实证研究也证明了独立董事对公司起了一定的监督作用。

2.保护投资者利益职能。唐清泉(2006)、唐跃军(2004)的问卷调查都表明,独立董事针对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可能侵害中小股东的事项提出了不同意见,并通过多种方式向公司提供知识和信息。邵少敏的博士论文(2004)就独立董事和董事结构和投资者保护之间的关系对浙江省的上市公司做了实证研究,研究表明尽管执行董事仍然是影响独立董事对投资者保护的因素之一,但独立董事在一定程度上是能够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独立董事能比较好地抵制管理层这个内部人对投资者利益的侵害。

总之,正像原伊利股份独立董事王斌所说:“无论把独立董事的作用范围缩小到什么程度,它都是有作用的,它的作用可能不在于更高地去创造价值,但在某种程度上它能阻止价值毁损。”西方国家经过几十年来的探索,包括对相关理论的争议、实践中的问题的分析,于今日才突现出较为完善的独立董事制度的优势效果。而我国2001年才开始正式引进,并在引进独立董事制度之初,就认识到这是一项需要做好长期准备的项目。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已经“在路上”,迎接她的必定是光辉的明天!

【主要参考文献】

[1]李霖.2007年沪市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情况分析[N].证券时报,20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