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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2-11-15 22:4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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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论文

篇1

护士为维护和促进健康,在对患者进行护理活动过程中存在着许多自身的风险因素。

1护士自身面对的危险因素

1.1物理性因素(1)针刺伤:针头是护士亲密的“工作伙伴”,但也是对护士伤害最深的锐器。不少护士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意识淡薄,没有做好防护措施,工作时不带手套、防护罩等。据估计我国目前有126.63万名护士,每年要注射操作约50亿次。一项调查统计,全国有80%的护士曾受过针刺伤,抽查100名手术室护士针刺伤发生率为96%,其中缝针刺伤95%,刀剪刺伤24%,注射或整理器械等刺伤78%,而健康的医务人员血液传播疾病80%~90%是由针刺伤所致。经血液传播疾病主要包括病毒性肝炎、艾滋病、疟疾等,这些疾病对健康构成危害是巨大的。(2)噪声:噪声严重污染的科室有手术室、急诊室、供应室等。主要噪声来源有机器声、病人的、物品及仪器移动的声音等。长期在噪声下工作易引起疲劳、烦躁、头痛和听力下降等[1]。(3)职业病:护理工作比较辛苦,对护士带来的最典型的物理危害就是腰背痛,最大的影响就是疼痛和运动功能障碍,因为护士除了打针,还有职业所需的搬运患者、为患者翻身等,患者床高固定,必须弯腰为患者进行治疗护理,这都会导致腰腿疼痛。在许多国家,该病已被列入职业病的榜首。

1.2化学因素(1)细胞毒素药物:抗癌药物既能杀死癌细胞,也能杀死正常细胞。长期受到药物污染的护士体内会受到影响。Hirst的研究结果显示,肿瘤科护士的尿液中可以检测出环磷酰胺,且药物持续5天以上才消失[2]。(2)消毒灭菌剂:“一走进医院,就有一股特殊的消毒水味道”,很多人都想不到这句司空见惯的话里隐藏着多少护士所受的职业危害。护士经常接触的有毒、有害物质如戊二醛、氯制剂、甲醛、过氧乙酸等消毒剂,具有一定挥发性和刺激性,尤其是通过吸入或皮肤接触而产生危害。经常接触此类化学品会引起眼结膜灼伤、上呼吸道炎症、喉头肌水肿和痉挛、化学性气管炎或肺炎和皮肤损害等。长期接触还会损害中枢神经系统,表现为头痛、记忆力衰退以及肺的纤维化。

1.3生物因素主要包括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艾滋病病毒、结核杆菌、流感杆菌、流感病毒、疟疾等。以急诊科护士为例,她们在车祸受伤患者、危重患者到来时立即投入抢救,在患者未完全明确诊断前接触其具有传染性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时,极易造成自身感染。

1.4心理危害社会地位有限、晋升少、报酬低以及工作量大、无固定生活规律、经常上夜班等状况,都会影响护士的身心健康。另外,长期面对患者甚至危重患者、意外伤害以及死亡会造成焦虑、紧张、情绪低落,影响护士的精神状况。很多护士长期处于持续紧张状态,可能造成精神紧张、心理压力增加、角色紊乱、生物钟紊乱等。一些护士不同程度地出现了内分泌失调和工作疲劳。

1.5护患关系的紧张由于目前我国护理人员短缺,护患比例失调,而护理工作量大,处置比较零散,为了能及时准确完成各项处置,造成护患沟通较少,有时对患者的询问缺乏耐心或解答时语速过快,显得急躁而造成误解,导致发生问题时矛盾易激化,就可能成为引发护患纠纷的导火索。一旦护患矛盾激化,护士还有可能遇到来自患者或家属的暴力伤害。

1.6护士的法律意识淡薄随着科学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护士的法律意识已不能适应现代社会对护理的要求。护士还没有充分认识到护理工作中的每个环节都有可能存在着法律问题[3]。她们更多考虑的是如何尽快解决影响病人健康的根本问题而忽视潜在法律问题[4]。例如:(1)不执行查对制度、违反操作规程、擅自离岗等行为而出现严重后果。(2)护士的侵权行为,如侵犯病人的知情权、隐私权等。(3)护理记录中潜在的法律问题,如护理记录不及时,护理记录单和医生的记录存在不相符合的情况,护理记录单涂改等问题。2防护措施

2.1针刺预防工作中建立安全意识,接触病人血液时(尤其是接触艾滋病的医护人员)必须戴手套。用过的针头应及时处理,应放入合适的防刺穿的容器内。一旦发生针刺伤,一定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创、消毒、登记。医院还要设置利器损伤登记本,被刺伤后要追查病人资料,跟踪护士的健康状况。

2.2药物伤害的预防(1)接触抗肿瘤药物的护士应穿戴好手套、防护衣和口罩,口罩和手套要及时更换,冲配药物场所应有抽风和排风设备,尽可能使用层流净化安全舱或安全柜,并定期检测其净化效能,操作中不慎将药液溅到皮肤或眼睛,应及时使用生理盐水彻底冲洗,如果溢到桌面,应用纱布吸附药液,再用清水冲洗被污染表面。处理患者化疗后的尿液、粪便、呕吐物必须戴手套。(2)化学消毒灭菌剂的防护。甲醛消毒灭菌,必须在无菌箱中进行,消毒后注意开窗通风,去除残留的甲醛气体;使用戊二醛消毒时,应将戊二醛存放于有盖的容器内,且容器内应有良好的通风设备,减少与有害气体的接触。接触戊二醛时应戴橡胶手套,防止溅入眼内或吸入[5]。

2.3保护和调节护士的身心健康(1)建立良好的工作环境。管理者应努力改善护理人员的数量、结构不合理情况,应设法缓解护理人员身心超负荷运转的状态,合理有序地安排工作。(2)护理管理者应引导护理人员正确对待压力,给予关怀和鼓励,真正做好护理人员的情绪压力管理。(3)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增强自我保健意识。(4)合理安排休息时间,保持平和的心境,保持乐观的心态。

2.4加强护患信息交流及时沟通疏导,增强护理操作的严谨性,严格查对制度和执行医嘱,严格操作规程。在服务过程中,规范语言及行为举止,对患者提出的问题耐心解答、安慰、体谅,对情绪不稳定的患者应尽量稳定其情绪,避免矛盾升级,防止意外发生。加强护理记录的管理,护士长应对护理文书进行质量监测,护理文书书写应做到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并与医疗文书同步。

2.5熟悉法律法规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护理文书的书写,自觉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经常性的普法教育与职业道德教育和继续教育相结合,使护士对容易造成护理风险的工作环节提高警惕,同时也可以法律法规作为保护自己的武器。

【参考文献】

1董慰慈,张桢生.护理学基础.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1992,42.

2杨方英,刘丽华,周慧娟.SICU护士职业危害因素及防护.实用护理杂志,2002,18(7):45.

篇2

0引言

在电气工程操作中,一个操作顺序的颠倒或漏掉一个其中的操作项目,都可能会导致人员伤亡、设备损毁、大面积停电等严重的事故,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甚至是严重的社会影响。因此在电气施工的每一个环节都要有规范的安全条例,并对电力系统的每一位工作人员特别是生产一线人员提出严格的遵章守纪的要求。因此电气安全问题成为关系到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的头等大事,探讨电气安全问题意义重大。

1加强电气安全的重要意义

建筑施工中的电气操作是高危险、事故多发行业,因此,必须做好施工时的安全保障措施。有统计资料显示,电力施工中的各种事故,绝大多数不是由于施工者的技能水平低造成的,而是由于其没有安全意识所造成的,这表明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是保障电力生产安全的关键。因此可见,对电气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现在,无论是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还是建筑企业的内部管理,都存在着很多问题,这些问题严重阻碍了建筑电气安全工作的发展,`必须加以改善。各企业必须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员工中树立安全意识,着力制定并完善企业的事故防范机制及长效管理机制。以人为本,监管部门要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监督,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杜绝一切安全隐患的存在,确保生产的安全性,全面加强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每年因为电击伤人甚至致人死亡和损毁电气设备所带来的经济损失数额巨大,因此电气安全问题成为关系到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的头等大事,加强电气安全管理。并能够在实际工作中正确使用,确保用电过程中人身及设备安全。

2电气施工常见的不安全忧患

2.1对于穿线工程中,导管细,导线繁多造成管内空间余量小,散热面不够。再加上施工人员技术素质低,不能按图施工。这样的危害是加快了导线绝缘层的老化速度,降低了工程的使用寿命。

2.2没有将腐蚀剂擦拭干净,开关处理没有切断相线,甚至将相线接到灯头螺口线柱上。插座安装将相线和零线位置互换,相线在上零线在下的规程接线问题等是在接线工作中常见的安全问题。

2.3不少施工人员容易产生麻痹心理,在导管敷设施工中,对金属材质导管的管口不做处理,在管口处遗留很多毛刺,这些金属毛刺是很大的安全隐患:在穿线施工中这些毛刺容易将导线的绝缘层划开,后果不堪设想,一旦出现了问题,轻者造成短路停电而且难以维修,重者可能引起火灾。

2.4在避雷系统安装施工过程中。引下线的做法各不相同,有的用镀锌圆钢,有的利用构造柱的四根主筋沿墙体或柱内敷设。施工中如果漏焊也会留下很大的安全隐患,其造成的后果是:漏接或者漏焊一处圆钢,很可能就会使引下线失去应有的作用,避雷系统就不能发挥正常作用。

3加强电气安全生产的措施

3.1在员工中进行安全宣传,提高员工的自我防护意识,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等安全法规,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在对员工进行教育培训的基础上,对易发生事故的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安全管理单位有关责任人和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执法人员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强化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素质。在企业中,认真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时将新的安全技术落实到员工的工作中,增强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加强安全意识,需要建立健全的安全条例。根据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特点,有目的的对某些事故多发施工项目进行严格的监督,落实电气施工现场的安全防范措施,把施工安全责任制进行层层分解到基层,一层抓一层,层层落实。建立完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监督反馈制度,施工图审查制度,并且接受社会对建筑生产中所存在的安全隐患的举报,通过一系列完备的安全生产措施,确保生产安全进行。对已办理安全监督的建设项目,根据《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要采取定期(每季度、半年检、年检)以及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施工企业的施工安全管理保证体系,严格杜绝一切安全漏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履行情况,落实安全生产的岗位职责,切实做好各法规的落实工作。

3.2加强电气安全用具的管理工作严格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对电器设备进行严格的测试和检查,强化电气安全性能四个方面测试:①商业、工业住宅用电装置的安全和可靠性试验。②电器、装置、机械在确保正确的绝缘、接地和漏电方面的试验。③维修电动机、发电机、配线和变压器等设备的安全测试。④应用于电子/电气产品的最终产品测试来确保产品的接地和绝缘性能。具体为:耐电压测试、泄漏电流测试、接地导通电阻测试、绝缘电阻测试。每次试验完毕,使用单位应对试验单位出示的测试结果进行核实并保管,严禁移作它用,更不能用其它工具代替安全用具。对于高空作业的员工,要检查安全用具的安全性,严禁有不合格的安全用具出现在施工现场。使用高压验电器时,施工人员要检查绝缘手套的质量并站在验电器边缘的绝缘处。正确使用绝缘用具,无特殊防护装置,不得在下雨天或下雪天在室外使用。安全用具使用完毕,应保持用具的清洁,放回原处,避免安全用具的污损。安全用具的存放,要设有专用的橱柜或吊架,放置时要按编号存放不可混乱。保持存放地点的干燥、通风,保持清洁,防止安全用具脏污和损毁。

3.3强化电气技术措施及要点,在使用电压高于36V的手电钻时,要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并检查其是否有损坏;在施工中拆除的电线要及时进行处理,用绝缘带包扎带电的线头;高空作业前要检查安全带的牢固程度,检查扶梯有无防滑措施;登高作业时,不能随意往下扔东西,要使用工具袋进行传递。在地面的人员要戴好安全帽,并离开施工区2米以上;遇到雷雨或大风天气,要停止一切高空作业;低压架空带电作业时要配备专人监护,并佩戴好绝缘用具;在带电的低压开关柜上工作时,要采取避免短路和接地等措施。电器发生火灾要及时断电,在未断电前,应用四氯化碳、二氧化碳或干砂灭火,严禁用水或普通灭火器。安装的刀闸必须使用相应标准的保险丝,严禁使用其他金属丝替代,避免超负荷后不能自行切断电路,以至于毁坏电器,甚至造成人员伤亡;金属外壳的电器应使用三脚电源插头,有些电器会因故障出现漏电现象,如果用的是两脚电源插座,人体接触后就有可能被电击,后果将不堪设想;电器要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接地有专业人员按转和修理电器设备能否正常运行。电器严禁带电移动,把带金属外壳的电气设备移到新的地点后,要首先安好接地线,并对设备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确认设备无问题后,再开始正常的使用;如果在露天潮湿场所或在金属构架上操作时,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手持电动工具的负荷线必须采用耐气候型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并不得有接头。检查手持型电动工具有无损坏,在使用前要进行空载的检测,检测没问题后才可以使用。

参考文献:

篇3

一、海员人身伤亡民事损害赔偿的一般法理基础

在运营国际航线的商船上服务的中国船员(以下称为“海员”)遭受人身伤亡事故后,海员遭受人身伤亡时候后,通常会形成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商业保险金给付、人身损害民事赔偿等多项以海员为受偿主体的法律关系。为了最为充分合理地救济海员的人身权益,需要相关主体依照法律规则和原理在多项法律关系中做出选择、提出请求以及承担责任。在上述几项法律关系中,最为基本的是人身损害民事赔偿法律关系。这项法律关系作为当代民法的基本制度之一,在海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处理中与其他法律关系相互影响,适用于这项法律关系的规则和原则可以对其他相关法律关系提供指引和借鉴。

因海员人身伤亡形成的民事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当然属于人身伤亡民事损害赔偿制度的其中一类,具备人身伤亡民事损害赔偿制度中的一般要件和通行规则,所以可以并且应当用人身伤亡民事损害赔偿制度的范式考察海员人身伤亡民事损害赔偿的法理基础。通常情况下,海员因发生事故遭受人身伤亡后有权获得民事损害赔偿的法理基础有二:

(一)侵权责任制度中的过错归责原则

相关主体在培训、管理船员并接受其上船服务的过程中,必定会与船员发生各种事实上的交互联系。如果相关主体基于过失或故意而作出的某一行为导致了侵害船员人身权益的后果,并且法律上认为该行为违反了相关主体不得侵犯不特定相对人的绝对权的法定义务,①那么该主体就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是最典型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制度的实现路径。

此外,各国民事法律制度中会规定某些行为主体对不特定的相对人应负有程度更高的注意义务,所以即使其行为并非出于过错,但导致了侵害后果,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甚至当侵害后果是意外事件或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时,受害人也有权依法请求该主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中国的民事侵权法律并未规定经营船舶的船东和其他相关主体需要承担此等责任。

(二)基于雇佣关系的民事责任制度

在雇佣合同关系中,具备需要劳务的一方接受另一方提供的体力和智力服务、享有其产出的成果和利益并向其支付报酬这些本质要素。除支付报酬外,雇主享有成果和利益还需满足另一条件,即对雇员负担人身安全保障义务。这是一项法律强制规定的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便需要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针对这一义务的具体内容,历经工业化过程和近现代民法发展,各国法律普遍规定即使雇员遭受的人身伤亡并非由雇主的过错行为造成,或者人身伤亡事故是由第三人的行为及意外事件造成时,后者仍需给予前者赔偿或补偿。当人身伤亡事故是由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时,雇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确使实际导致损害的行为人受到法律制裁。

在逻辑推演和法律适用的思维过程中,必须注意将基于雇佣关系的民事责任制度与侵权责任制度中的无过错归责原则区分。因为在雇佣关系项下,雇主与雇员是一对特定主体,前者之所以必须负担赔偿或补偿责任,是因为承担了对雇员的人身安全保障义务,而非对不特定相对人的高度注意义务,属于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

对于遭受人身伤亡的雇员而言,在两种情况下能获得多个民事损害赔偿请求权:一是雇主的行为造成了人身伤亡事故,该行为依所适用的法律既构成民事侵权行为,又违反了其对雇员承担的人身安全保障义务,这两项法律关系赋予雇员两项针对雇主的民事损害赔偿请求权;二是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了人身伤亡事故,第三人则因实施侵权行为而需要承担侵权责任,雇主则因未能履行人身安全保障义务而需要承担违约责任,雇员因此享有对两个不同主体的两项请求权。

依一般法律原理,尽管雇员享有两项民事损害赔偿请求权,但却是源于人身伤亡这一单一损害事实,其可获得的损害赔偿总额不应超过根据其中一项依其所适用的法律可以得到较多赔偿的请求权所能获得的损害赔偿金额,也不能要求通过行使一项依其所适用的法律可以得到较少赔偿的请求权获得超出该请求权项下可得赔偿金额的赔偿。虽然当今世界在人文理念上倾向于认为对人身权益的损失不可能进行准确的价值估算,但在实际处理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设计中,仍普遍规定了具体的计算标准和给付规则,以实现救济和补偿民事主体权益的民法目的,并公平地在权利人和责任人之间进行利益分配。至于雇员享有两项请求权情况下的具体行使方式和顺序,各国法律规则则不尽相同。但依上述法理,其一般原则应当是:当雇员享有两项针对雇主的民事损害赔偿请求权时,鉴于赔偿责任主体单一且确定,应保证雇员可以选择行使能得到较多赔偿的那项请求权,并获得不超过该请求权项下可得的赔偿金额;当雇员对雇主和第三人分别享有请求权时,则应保证雇员首先可以选择行使任意一项请求权或同时行使两项请求权,而后在雇主和第三人之间基于各责任基础和过错事由等依据分配责任。

二、海员劳务法律关系结构下的民事义务和赔偿责任主体

根据中国现行的船员劳务和海员外派管理法律制度,中国籍船舶的船东可以直接与中国船员订立劳动合同并成立劳动关系,或者接受船员服务机构派遣的船员,或者借用其他航运企业的空余船员;而境外船东虽然依照《海员外派管理规定》必须委托外派机构招募船员,但依其自身实体的国别不同,也存在直接与船员成立劳动关系、接受外派机构的自有外派海员、借用中国航运企业的空余船员或直接与船员成立雇佣合同关系这四种可能。但不论船舶的国籍如何,也不论招用船员的主体是中国籍船舶的船东还是境外船东,当船员与船东成立直接的劳动关系或雇佣合同关系时,该等合同关系的履行过程中仅存在船员与船东这一对主体,即海员仅为船东在其船上提供服务,产出的直接成果和利益亦仅为船东享有。因此,船东在事实上和法律上都应完全负责对船员在船上服务期间的管理,当然也负担对海员的人身安全保障义务。所以,当人身伤亡事故发生后,船东需要对船员承担相应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如果该人身伤亡事故是船东的过错侵权行为所导致的,船东依侵权责任制度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海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相对特殊之处在于,船员很可能已经与原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或者已经与船员服务机构/外派机构订立了劳动合同,而后通过借用协议或者上船协议的安排到船东的船舶上服务的。虽然用人单位与海员成立了劳动关系,但是在这类模式下,与海员成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实际上并未直接接受船员提供的有形服务,而是将船员安排给需要劳务的船东使用,并藉此获取回报。另一方面,在海员上船服务期间,船东对其进行管理,为其提供安全保护措施和其他生活条件。船东享有船员提供的有形劳务,并向用人单位支付使用海员的对价(其中通常包含船员应得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等)。船东一定程度上参与到这种“共同受益”的法律关系结构中,而非毫无牵连的“第三人”。但是,基于中国的劳动法律制度,船东与船员之间也并不成立另一重劳动法律关系。由此,船东、船员与用人单位这三方之间形成了一种非典型的法律关系结构,权利、义务的设定和责任分配可能缺乏明确依据。

篇4

1 输电线路鸟害基本情况

鸟类多聚集在靠近河流、水库、低洼潮湿地带;有较大树木和一些村庄少、僻静开阔的庄稼地带。我市地属亚热带地区,田地及河流密集,池塘及水库逐年增加。这都为鸟类生存创造了有利的条件,根据资料统计,鸟害分布区域如表1所示,鸟害季节分布如表2所示。线路电压等级鸟害分布如表3所示。

架空送电线路大多运行在荒山野外,它覆盖面广,生态环境又变化无常,无疑要受到鸟类活动对它的影响。鸟害严重地威胁着电力系统及网络的安全运行,必须引起电力线路工作人员的高度重视。鸟类选择在我局所管架空送电线路铁塔塔头筑巢现象也越来越多,鸟害引起线路故障原因如下:(1)鸟类在线路输电线路杆塔上筑巢时。口叼树枝、铁丝、柴草等物,在线路上空往返飞行,当铁丝等物落在横担与导线之间,或者刮风时,杆塔上的鸟巢被风吹散掉落、下垂在带电导线或悬瓶上,都会造成短路接地故障。(2)体型较大的鸟类或鸟类争斗时飞行在导线间可能造成相间短路或单相接地故障。(3)当鸟类拉稀屎污染瓶串,在空气潮湿、大雾时易发生闪络。我局鸟害引起线路故障原因统计如下表4所示。

表2 输电线路防鸟装置的分析比较

2.1 防鸟装置种类

以前传统的防鸟装置,主要有:反光镜、风铃、鸟刺、风车驱鸟器、色旗以及死鸟。主要通过颜色、光线或者声音惊吓达到驱鸟的作用。这些措施一段时间内效果明显,但随着鸟类适应能力的增强,时间一长就习以为常,逐渐失去作用。

新型防鸟装置主要有:鸟巢篮、防鸟板、超声波驱鸟器。

2.2 防鸟装置分析比较

2.2.1 鸟巢篮

以往治理鸟害都是利用驱鸟这一方式。其实驱鸟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可以改驱鸟为诱鸟;即在杆塔合适的位置安装鸟巢篮为鸟类“筑窝”,引导在固定的位置安家,同时又能保证线路安全运行。

采用与杆塔同样的材料钢线编制鸟巢篮。从以往捣的鸟巢和南方鸟类较小的特点,确定编制的鸟巢篮大小:直径为40cm高为20cm,形状如图1所示,安装位置如图2所示:

图1 图2

在杆塔上为鸟类筑窝,引导其在固定位置筑巢这一防鸟害方式具有以下优点:

(1)安装方便。鸟巢篮安装在离绝缘子串悬挂点约1.5米处的横担,只需用铝线绑牢即可,杂草等物下垂也不会接近导线,而且鸟屎不会污染绝缘子。安装过程,工作人员远离带电导线,既保证安装人员人身安全又无须线路停电。

(2)价格便宜。鸟巢篮由钢线编制,材料选取不但方便、便宜而且耐用,能承受长期野外风吹日晒。

(3)不影响杆塔检修工作。以往的驱鸟器都是安装在绝缘子串上方的横担上,而这个位置恰好是平时线路检修最主要作业位置,给线路检修工带来诸多不便。而 鸟巢篮安装位置距离绝缘子串悬挂点约1.5米处的横担,避开了作业位置。

2.2.2 防鸟板

线路杆塔防鸟筑巢,其实主要是防止鸟类在横担绝缘子挂点处筑巢,而对整个线路杆塔来说,该处是鸟类筑巢的最佳位置,只要有效防止了鸟类在该处筑巢,就能有效防止鸟害故障的发生。安装防鸟板在绝缘子挂点横担处如图3所示,针对鸟类筑巢特性和铁塔结构阻止鸟类在挂点横担上筑巢,具有具有以下优点:

(1)现场作用性强,防鸟板最大限度地克服了传统装置中鸟类容易适应的缺点,阻止了鸟类在横担绝缘子挂点处筑巢

(2)安装方便,安装过程,工作人员远离带电导线,既保证安装人员人身安全又无须线路停电。

(3)价格便宜,目前专用的防鸟装置价格较高,防鸟板制作简单,成本低廉。

唯一缺点就是影响了绝缘子的检修工作。通过多次试装和实践,防鸟板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图3

2.2.3 超声波驱鸟器

超声波驱鸟器,如图4。采用的是物理驱鸟法,利用超声波的目的是能够有效地将鸟类驱离家居、工作等的生产、生活环境。在多次实验中取得的结果证明,如果迫使鸟类不停的听强力的超声波后,鸟类会产生食欲不振、厌食 、抽搐等症状,甚至间接导致其死亡。太阳能供电系统满足了输电杆塔的实际情况。虽然超声波驱鸟器为高科技产品,效果优越,但是由于其影响检修工作、难以维护、价格昂贵。导致其无法在实际中得到充分利用。

图4

经过上述分析比较,可以看出鸟巢篮、防鸟板为最佳防鸟装置。可采用鸟巢篮、防鸟板单一使用,也可混合使用。通过实践证明混合使用效果更佳。

防鸟装置的使用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来选择不同的放鸟装置的种类,但并不是采取了防鸟害装置就可高枕无忧,最重要的一条还是要按规定加强巡视检查,尤其是在鸟害多发季节,不定期的增加巡视次数,掌握易发鸟害的地段和重点部位,并不断积累防止鸟害的经验,及时发现鸟害危险点,采取驱赶、捣毁鸟巢等措施来防止鸟害,为采取防范措施创造条件,确保人身安全和线路设备的安全运行,提高供电可靠性和经济效益。

3 结束语

鸟类威胁电网安全运行的问题在全国电力系统普遍存在。针对近年来出现的鸟害问题,我局溯根求源查找鸟害形成机理,研究线路鸟害上治理措施,提出一套科学的预防鸟害方法。

最近几年我局所辖输电线路防鸟害工作取得了阶段性胜利,实现了鸟害故障率逐年减少目标。然而,自然规律的复杂性和鸟类生息繁衍等因素的变化,加上输电线路塔型的多样性,防鸟害工作仍需不断探索和总结,以实现人类对鸟类威胁线路安全运行的可控性。

4 致谢

历时将近两个月的时间终于将这篇论文写完,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遇到了无数的困难和障碍,都在同事和领导的帮助下渡过了。尤其要强烈感谢我们部门的技术专责——谢玉卫,他对我进行了无私的指导和帮助,不厌其烦的帮助进行论文的修改和改进。在此向帮助和指导过我的各位同事领导表示最衷心的感谢!

感谢这篇论文所涉及到的各位输电研究者。本文引用了数位输电研究者的研究文献,如果没有各位输电研究者的研究成果的帮助和启发,我将很难完成本篇论文的写作。感谢我的同事,在我写论文的过程中给予我了很多实用素材,还在论文的撰写过程中提供热情的帮助。由于我的学术水平有限,所写论文难免有不足之处,恳请各位老师和学友批评和指正。

篇5

1、用人单位要加强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管理,确保学生安全返校。

2、学生在实习期间,用人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指导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按照土木学院的实习(毕业任务书)要求,督促学生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3、学生务应服从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各项管理规定,确保实习质量。

4、学生在实习期间每两周应向学校指导教师汇报进展情况,按时提交实习(毕业设计、论文)成果,准时参加学院的期中和终期毕业答辩,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任务。

5、期满之后,如需顺延,需经书面申请并征得指导教师同意后,本《保证书》仍然有效。

(学生签名)

(单位负责人签名、盖章)

篇6

本人已与 公司签订了就业协议,按照公司以及学校的规定,我于201 年 月 日去该公司实习,特此请假,请假起止时间201 年 月 日至201 年 月 日,望批准。在请假期间如遇学校各类考试以及重大活动需本人返校参加的情况的情况,本人保证按时返校并遵循学校统一安排,与此同时保证按时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和实习报告,办理毕业相关手续等任务。

在实习期间,本人保证在校外发生的一切责任由自己承担,与学校和老师无关。

请假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实习生请假条范文二:尊敬的学院领导、老师:

我因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进行顶岗实习,需请假离校。请假时间从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年___月___日。在请假期间我将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注意人身安全,并按时完成请假阶段的教学科目。在请假期间安全责任自负。

此致

敬礼

请假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实习生请假条范文三:尊敬的领导、老师:

我是 专业 班学生 ,请假外出实习期间,我保证做到以下几点:

一、保证在校外实习期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实习单位劳动纪律,不违法、不违规。

二、每天会主动查看本班qq群消息,每周至少与辅导员联系联系一次,汇报单位实习情况,不随便给陌生人留电话,电话如有变更及时告知辅导员老师和班长。实习期间保证电话、qq、微信、飞信等通讯工具24小时畅通,若因个人信息不畅通造成的任何后果由个人负责。

三、不参加传销等非法组织,不参加传销等非法活动。

四、不赌博、不进不正规的娱乐场所,在校外租房居住时,不使用煤炉、大功率用电器等不安全的取暖方式,注意个人人身财产安全。

五、如遇学校重大活动,例如:考试、补考、清考、交毕业论文和实习报告等教学活动,本人将无条件按时返回。

六、按要求认真撰写《实习报告》和《毕业论文》,并保质保量的按时上交。

七、保证开学按时返校。

篇7

【文章编号】 1004―0463(2016)12―0032―01

一、晨检接待中的安全管理策略

1. 教师认真做好“一摸、二看、三查”。摸摸幼儿的头和手,看看体温是否正常,有无发热症状以及碰伤、擦伤及异样。看看孩子的指甲是否减掉,尤其小班的孩子一定要在每个周一认真检查,长的随时剪短,不然很可能就会抓伤别的小朋友。

2. 严格使用接送卡。在大多数幼儿园里,家长送孩子时拿走接送卡,接孩子时必须持有接送卡;或者刷卡进入幼儿园接送孩子,经门卫核实后方可出入幼儿园。委托他人接送时,需要事先通知班主任,还要拿着接送卡方可入园。所以班级教师一定要认真查验接送卡,做到今天来的孩子和接送卡一致,保证孩子安全入园离园。有据可查,接送卡家长、教师制度化。

3. 安全检查。保育员教师每天上班第一件事就是安全检查、班级通风。看看班级设施设备有无安全隐患,如消毒柜、电视是否安全完好、放置的是否稳妥。窗户玻璃、插销有无破裂、脱落。消毒用品是否放置在安全的地方。桌椅、床铺、拐角、电源线有无安全隐患。确保室内环境安全卫生。

二、一日饮食中的安全管理策略

1. 班级餐具安全。每餐之前提前20分钟从消毒柜中取出餐具,检查碗勺消毒情况,保证餐具消毒完好并且餐具不烫手。送到班级的饭菜必须放到幼儿够不到或者单独的餐桌上备用,以防止幼儿碰倒或接触。

2. 班级饮食安全。汤饭必须降温,等到不会引起幼儿烫伤的温度再端到孩子面前让孩子食用。

3. 幼儿安全。一日活动中强调告知幼儿吃饭的时间不能吵闹、乱跑,不能拿餐具戳别的小朋友,要安静就餐。饭菜慢慢吃、不要一口吃的太多,以免发生安全事故。

三、一日盥洗以及入厕活动中的安全管理策略

1. 清洁用品安全。幼儿洗手用的清洁用品(肥皂)用纱布缝成小口袋挂在水龙头下方,孩子既用起来方便,也有效地防止了肥皂滑落到地上或者因为孩子抢肥皂而造成的安全隐患。

2. 人身安全。盥洗、入厕时时最好分组,依次来盥洗、入厕,有效避免孩子拥挤。

四、教育教学活动中的安全管理策略

1. 人身安全。教师要时刻提醒孩子注意安全、牢固树立安全防范意识。活动中不推不搡。

2. 学教具安全。小班尽量选择大一些的玩教具。中班、大班可以选择一些小一点的,小巧的玩教具孩子操作时教师一定要随时观察提醒。活动结束后收拾完玩教具一定要清点一下,看看有没有被孩子装到口袋里。

五、户外活动的安全管理策略

1. 人身安全。组织幼儿户外活动时上下楼梯从右边走,不推不挤,保证一个教师在前边,一个教师在后边。活动时至少有两个教师,同时教师的视线不能离开幼儿;组织幼儿户外活动回到教室后一定要清点幼儿人数;在活动开始前就要告知幼儿安全注意事项,树立孩子的安全意识。活动中随时观察发现不安全动作、玩法随时纠正。

2. 器械安全。活动器械每次教师要先检查一下,确保无安全隐患。避免使用有尖的器械。如果自带了活动器械最好孩子之间的距离分散一点。但要保证在教师的视线以及可保护范围内。

六、午睡时的安全管理策略

1. 人身安全。孩子上床以后可以放一些小故事让孩子躺在床上听,平复孩子浮躁的情绪也有效地防止孩子在床上起立或打闹引起安全事故。孩子起床以后可以在地上铺放一些小坐垫,让上铺的孩子做到坐垫上穿鞋,这样可以有效避免穿鞋子站不稳当摔倒和孩子碰撞。

2. 床铺安全。现在很多幼儿园都是推拉床,所以在推拉床的时间一位教师一定要将幼儿组织到没有床铺的一边,拍手听音乐做动作或者让孩子看书,另一位教师收拾床铺,切记不要一边收拾床铺一边孩子还在期间穿行、打闹。

七、区角游戏活动时的管理策略

1. 材料安全。给孩子提供的材料必须安全。

2. 环境安全。桌子、柜子的角必须软包,防止孩子碰到。区角活动必须限定孩子进入区角的人数,而且形成班级常规。

篇8

论文关键词 刑诉法 看守所 人权保障 监所检察

近年来我国在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进步,但作为刑事诉讼重要一环的“看守所”却仍饱受着舆论的诟病,“看守所”常被与“刑讯逼供”、“牢头狱霸”、“律师会见难”等贬义词汇相联系。随着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即将正式施行,看守所在押人员人权保障问题将会得到更多的关注,对负有看守所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本次刑诉法修改对看守所在押人员人权保障影响的主要体现

(一)强化了在押人员获得律师帮助权

在公权力面前,弱者一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有借助专业维护才能实现相对制衡,最大程度免受不公平的权利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获得律师帮助权已是国际公认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的刑诉法也一直有相关规定。本次修改着重破解了在押人员会见律师难问题。现行律师法规定,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但在以往司法实践中,律师未经办案单位同意而仅凭“三证一函”直接要求会见,往往会遭到看守所和办案单位以法律规定冲突为名的相互推诿而不能会见或不能及时会见。本次修改吸收了律师法的规定,明确了除三类案件中处于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须经许可外,律师可直接凭“三证一函”要求会见,看守所至迟四十八小时内应当安排,而且律师会见不被监听。此外本次修改还将律师辩护提前到了侦查阶段,确保在押犯罪嫌疑人第一时间能够获得律师的专业帮助。同时完善了法律援助制度,提升在押人员中弱势群体获得律师帮助的可能性。

(二)规范了在押人员的人身安全保护

人身安全权是指人人享有生命、健康和身体完整性不受侵犯的权利,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在押人员不论处于刑事诉讼的何阶段,其人身安全均不得被非法剥夺。此次修改高度重视对在押人员人身安全的保护,一是明确了对犯罪嫌疑人的收押问题,规定犯罪嫌疑人被拘留或被逮捕后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被拘留送看守所羁押的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二是明确了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侦查人员应当在看守所内对其进行讯问。三是明确了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或者录像要求。在司法实践中,少数办案单位为了片面追求破案率,常用各种借口将犯罪嫌疑人带离看守所进行讯问,甚至较长时间留置在宾馆、民兵训练营等所谓的办案点,犯罪嫌疑人人身安全无法得到保证,成为刑讯逼供、非正常死亡现象的温床,危害极大。修改后,便于看守所及检察机关及时掌握在押人员接受讯问的情况,有利于监督管理,有望在监管源头上预防在押人员遭受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现象。

(三)更加尊重在押人员的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身体自由不受侵犯,在法律范围内有独立为行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权利。看守所在押人员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主,此类人员尚处于性质未定的状态,同样享有不被任意和非法羁押的人身自由权利。本次修改进一步落实无罪推定的法律原则,给予在押人员人身自由权更充分的尊重。一是增加了捕后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规定,着力解决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一捕了之,不顾司法效果人为拉长办案时间的问题。二是增加了“在押人员在押期间不得因节假日延长”的文字表述。根据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实际早已按此来操作,但该表述出现在刑事诉讼基本法律中尚属首次。三是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规定并限定了办案单位的处理时限。这有助于在押人员开展申诉,一定程度上约束了办案单位随意行使权力。四是增加了在押人员对超期羁押的救济途径,规定在押人员一方在权利受损时有权提出申诉和控告。

(四)完善在押人员刑罚变更的平等权

看守所在押人员还包括一些剩余刑期较短的留所服刑罪犯,他们的刑罚执行过程同样受到刑诉法修改影响。本次刑诉法在执行编中有多处修改,尤其是加大了对刑罚变更平等权的保护力度。刑罚变更平等权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原则在刑罚执行领域的重要体现,是一项极为重要的权利。根据刑法规定,服刑罪犯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变更执行措施,这是宽严相济、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司法政策体现,有利于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但在实践中也衍生出许多腐败现象,人民群众的反映比较强烈。本次修改一是完善了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包括对象范围、决定机关、批准程序、收监条件等,还特别对以非法手段获取暂予监外执行后的处理作了规定,达到理顺机制,补强救济手段的效果。二是完善了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监督。针对现行刑诉法较为笼统模糊的规定,确立了相对清晰的事前监督程序,有利于对侵犯在押人员刑罚变更平等权利行为的预防和控制。

二、完善看守所检察监督保障在押人员人权的路径选择

在“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的新形势下,对看守所负有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应该完善在押人员人权保障监督机制,强化监督效果,真正实现对在押人员的人权保护,确保修改后的刑诉法得到正确有效地实施。

(一)更新执法理念,明确监所检察工作定位

同志在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座谈会上强调,“要强化人权意识,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监所检察要及时扭转长期以来“重惩罚犯罪,轻保障人权”的思想,树立科学文明人道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理念。一是要准确界定监所检察权。监所检察权是检察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公平正义”是监所检察权的最根本要义,是监所检察工作的立足之处。二是要合理厘清监所检察职责。“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监督”是监所检察职责的科学概括,各项监所检察业务都必须围绕其展开,做到统筹兼顾,全面推进。三是要开阔监所检察视野。要有国际视野,通过了解有关被羁押人权利的国际性法律文件,掌握当今国际通行的人权司法准则及发展态势。要有大局视野,学会站在宪法、法律和党的事业至上的高度来看待在押人员人权保障问题,把《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规定的“被羁押者的权利”予以落实。要有人文视野,认识到看守所这一特殊的人类场所同样应贯彻人道主义精神,通过保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调动积极的能动因素来提升法律监督效果、促进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并最大程度维护看守所的安全稳定。

(二)改进监督方法,全面落实派驻检察职能

检察机关对看守所法律监督的模式主要是派驻检察,因此完善在押人员人权保障法律监督的根本立足点在派驻检察,关键点在改进监督方法。一是要建立羁押期限的长效监督机制。由同级监所检察部门负责监督羁押期限违法违规现象,形成“下级及时上报,上级反馈结果”的内部良性循环与公检法三机关相互通报的外部良性互动。在法律规定不完善的情况下可先行制定政法部门联席会议纪要或共同规程,重点规制隐性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问题。二是要确立“线点面”结合的监管活动监督机制。“线”就是日常监督,必须始终坚持不懈。检察人员要经常深入监区,掌握一手情况,及时进行全面监督。“点”就是专项监督,适时针对性开展。在开展常规专项检查的基础上,应积极探索开展律师会见权落实情况检查、在押人员临时出所情况检查、在押人员权利义务告知情况检查、羁押必要性检查等新的专项检查。“面”就是开门见面,及时交流信息。检察人员要经常和在押人员“谈”,接受举报申诉、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要经常和管教民警“谈”,了解情况并做好警示预防;还要探索和律师“谈”,建立驻所检察官接见律师绿色通道;探索和媒体“谈”,介绍并宣传监所检察职能。三是要完善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机制。在目前同步监督已基本确立的情况下,首先要规范检察机关出庭监督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工作,明确出庭监督的性质、要求、步骤、程序、文书等基本内容,并解决好出庭阶段监督与提起减刑、假释阶段事前监督的关系问题;其次要探索检察机关主动提起减刑、假释的尝试,优化监所检察建议权能。

(三)拓宽监督渠道,多维度强化看守所监督

篇9

论文关键词:继电保护;自动化改造;安全运行

近年来,随着电网改造的深入开展,大量的变电站综合自动化改造工程(以下简称“综自改造”)的工作正在进行中。变电站的综自改造与继电保护及二次回路的改造关系密切,它主要表现在信号的传送方面。对于老变电站来说,就是把一次设备的信息状态通过二次回路和继电保护装置传递到网络监控后台机上,以达到减少运行人员对现场设备操作和巡视次数的目的。

一、变电站综合自动化改造工程概述

综自改造工程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对于老变电站的改造来说,它牵扯到对用户的停电、运行人员的操作、一次专业设备改造的工作和二次专业技术改造的工作。为了保障对用户的可靠供电,电力生产者有义务对停电时间进行严格地规划和控制。应提前对要进行综自改造的变电站进行现场勘查工作,做好“三措一案”(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和施工方案)后,对于需要停电的工作,就要制定停电计划并报上级生产部门审批,然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运行方式部门提交停电申请,提前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用户,并且与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专业进行沟通,确保施工过程中各专业工种之间的衔接配合,以最大化地缩短工期,减少停电时间,及时为用户供应优质的电能。

综自改造工程是一个需要多专业班组相互配合的复杂工作,以阜阳供电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为例,运行人员属运行工区管辖;一次人员由修试所管辖,又分属变压器、开关、试验和油化专业;二次专业人员由计量所和调度所管辖,在变电站的综自改造二次回路中,表计由计量专业负责,计量回路以外的二次回路由调度所负责,而调度所又分为保护专业、自动化专业和通信专业。众多的专业人员在同一个工作中同时出现,安全问题就成为了综自改造工程的关键所在。

二、做好变电站综合自动化改造工程的途径和方法

结合笔者作为继电保护工作者20年的工作经验和体会,主要从保证人身安全、确保继电保护装置安全运行的设备安全和杜绝继电保护“三误”发生的角度论述如何做好变电站综自改造工程工作。

1.防治人身触电,确保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在综自改造工程施工开始前,为了确保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必须按照《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现场保安规定》的要求做好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办理相关手续,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标准化作业指导书”和符合实际的“现场操作票”,具备经过审核符合实际的施工图纸,工程施工所必需的设备、材料、施工风险分析,等确保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的措施。

工作负责人是现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进入变电站实施变电站综自改造工程后,确保人身安全,就要充分履行工作负责人的安全职责。工作负责人在开工前应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1)开工前“三交待”:交待工作任务要清楚明了;交待安全措施要具体详尽;交待技术要求要全面细致。

(2)接受任务“三明确”:工作任务明确,安全措施明确,操作步骤明确。

(3)严格执行现场工作“八不准”,即精神不振不能工作、应办工作票而未办工作票不准工作、应停电不停电不准工作、应验电接地不验电接地不准工作、不经许可不准工作、安全距离不够不准工作、无人监护不准工作、安全措施不明确不准工作。

(4)要求对工作班成员进行“三查”,即查着装是否符合要求,查精神状态是否良好,查使用的安全工器具是否符合要求。

(5)工作许可人许可工作后,工作负责人要陪同工作许可人到现场再一次确认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和施工安全后,方可对工作班进行工作安全交底。待交待完现场工作任务、工作地点、人员分工、带电部位、现场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后,确保每一个工作班成员均已知晓并签字确认后方可对许可其工作。在施工过程中不准凭经验工作,不得擅自扩大工作范围和随意变更安全措施,必须改变安全措施或扩大工作范围的要重新办理工作票并重新履行许可手续。

为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必须要有工作负责人在现场监护。但也不能完全依赖工作负责人对工作班成员的监护,现场施工地点分散、工作班组混乱、人员分散,工作负责人不可能监护到每一名工作班成员,因此分工作负责人在综自改造工作中是必不可少的。由各个专业设立本专业的工作小组负责人(为了有效区分工作负责人与分工作负责人,我公司的工作负责人穿印有“工作负责人”的红马甲,分工作负责人穿印有“专责监护人”的红马甲),该小组负责人对自己的专业工作任务和人员进行监护,工作人员之间互相提醒,以保证工作安全,由此达到人人有人监护的目的。

2.确保继电保护装置安全运行的设备安全

综自改造施工往往时间短、任务重,小组之间的配合工作一定要做好,合理地安排工作顺序是笔者总结出的重要经验。在我公司,工作许可手续完成后,首先由修试人员进行一次设备的改造工作,同时保护及计量人员分别到保护室和端子箱拆除的需要拆除二次回路接线,自动化人员进行后台调试,保护及计量拆除的二次线工作结束后,立即组织人员敷设电缆,大约修试所进行的一次设备工作结束,二次电缆基本敷设完成。一次人员撤离现场后,由二次人员在开关端子箱和保护室同时进行二次电缆工作,三个小组同时工作,互相配合,电缆头制作、对线工作完成后,三个小组又分开,各自完成所属专业的接线工作。最后进行调试和做传动工作。在做继电保护装置调试的过程中,自动化专业小组联系运行人员核对保护装置上传到后台的信号与保护装置发出的信号、集控站收到的信号是否一致,若不一致则再次更正。

为了保证在保护装置调试过程中不发生微机保护装置设备的损坏事故,结合笔者工作的实际经验,主要应做到以下几点。

(1)试验前应仔细阅读试验大纲及有关说明书。

(2)尽量少拔插装置模件,不触摸模件电路,不带电插拔模件。

(3)使用的电烙铁、示波器必须与屏柜可靠接地。

(4)试验前应检查屏柜及装置在运输中是否有明显的损伤或螺丝松动。特别是CT回路的螺丝及连片,不允许出现丝毫松动的情况。

(5)校对程序校验码及程序形成时间。

(6)试验前对照说明书,检查装置的CPU插件、电源插件、出口插件上的跳线是否正确。

(7)试验前检查插件是否插紧。

(8)试验前检查装置规约设置是否与后台相匹配。

3.杜绝继电保护“三误”的发生

通过以上各点的严格执行,保护装置本身基本上不会发生人为原因造成的设备损坏事故,但是这还不能保证继电保护“三误”不发生。要杜绝继电保护“三误”,还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

(1)防误传动:严禁使用短接出口接点的方法来传动保护装置,以防止不小心跑错位置而误动运行设备。插拔继电器和插件,应先断电,防止继电器和插件插错位置,严防继电保护“三误”事故的发生。

(2)防其它保护误动作:保护装置上电试验前,应检查接线是否正确,校验功能、出口压板是否正常。对交流回路加电流、电压时,要注意把外回路断开,防止反充电或引起其它保护装置误动。

(3)防误整定:因为试验的需要而修改定值,一定要牢记在调试工作结束时务必改回原定值。工作终结前会同运行人员对定值核对,确认无误,并打印、双方签名并交运行人员存档。

(4)防短路、短路和接地:在保护装置试验完毕后,将打开的二次回路、连片按照继电保护安全票和措施票进行逐项恢复,并要求第二人进行核对,保证其正确性,防止出现开路、短路、断路等可能影响安全运行的事故发生。

三、确保设备安全运行的具体措施

在变电站综自改造工作调试试验结束后,人身安全得到了保障,继电保护装置不会发生人为原因的设备事故。继电保护“三误”得到有效控制后,还应保证改造后的设备安全运行,工作人员还要进一步做一些工作,确保改造设备安全运行。

篇10

一、消费者安全权概述

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即是安全权。安全是人类生存的首要条件之一。没有安全权,其他权利就无从谈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的第一项权利即是安全权,足见其重要性。笔者认为通过对侵害主体的界定,可将消费者安全权的内容作如下划分:

由所购买的商品或者服务造成的侵害。对消费者而言,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是为了个人或家庭的日常生活的正常进行,在为商品的所有、服务的提供付出代价后,对方当事人有义务提供合格的商品和服务。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安全权的要求。

由营业场所设施或第三人造成的侵害,消费者应当享有广义的安全权。因经营场所的设施,例如电梯设备坏损,天花板跌落对消费者所造成的侵害,同样应当认定为经营者对消费者安全权的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即在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这一范围内,都应保障消费者的安全权。

二、消费者消费安全存在的问题

(一)传统消费领域的安全问题

1食品安全问题

为了牟取非法利润,不法分子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普通白酒中加敌敌畏冒充“茅台”;用福尔马林泡凤爪;出售变质、发霉的各种食物等,这些商品损害人们的健康,甚至致人死亡。

2.药品安全问题

药物原本是用来治病救人的,但是有些置人们的生命健康于不顾,以非药物冒充药物,不能对病情产生缓解及解除作用,延误疾病的治疗;有些还掺杂有害成份,致使病情加剧。

3.化妆品安全问题

对美的追求成为时尚,化妆品致人损害的案件越来越多,有些润肤膏不仅不能美容反而致人容貌毁损,还有些化妆品甚至含有致癌、致畸、致突变的有害物质。

4.服务的场所和方式的安全问题

旅馆房屋年久失修、楼梯老化腐朽;饭店、旅馆电源外露,极易触电;饭店管理不善,顾客财物失窃等等。服务方式不安全:理发师使用工具不当或者不消毒致顾客受伤或者传染疾病等。

(二)电子商务中的安全问题

1.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人身安全问题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人身安全问题集中体现在隐私权上。大量的私人信息和数据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被信息服务系统收集、储存、传输,消费者的隐私权受到威胁。网络经营者为追求利润使用以致买卖消费者个人信息;银行的过错行为或黑客侵犯导致的个人信用卡信息被盗、丢失;垃圾邮件的骚扰等。通过手机短信对安全权的侵害,表现为用户的私人信息被任意采集和利用。用户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一旦进入互联网,就可能被传播、转载、披露、利用。

2.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财产安全问题

电子商务采用的网络交易是一种非即时清结交易,区别于日常的即时清结消费交易。受到金融服务水平和电子化程度限制,网上支付的安全性还难以得到保障。网络的开放性增加了消费者财产遭受侵害的风险,消费者进行网上买卖时承担着许多风险:网上支付信息被泄露给第三者;帐号密码被盗窃或非法破解以致电子货币被盗等。

三、完善消费者安全权的保障体系

(一)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

提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安全的环境,商品,服务,一旦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要积极正当的维权。消费者维权的效果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消费者维权意识的觉醒,取决于消费者自身捍卫权益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如果因损失小,怕麻烦或诉讼风险而放弃对合法权益的维护,就是对侵权行为的放纵。

(二)制定专门的立法和制度

1.建立专门的《消费者安全法》

消费者安全法建立在民法典的侵权法以及现行产品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单行法规的基础上,对涉及消费者人身和财产遭受经营者侵犯的问题做出具体规定。经营者不得侮辱、诽谤消费者,不得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消费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既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销售者和生产者对消费者承担连带责任。经营者侵犯消费者财产或者人身权利时,在法定条件下,应当承担超出实际造成的损失额承担赔偿责任;规定消费者的人格权,包括消费者的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规定消费者人格权的法律保护,包括规定经营者在侵犯消费者人格权时应当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2.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隐私权专门立法

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应当包规定:经营者的义务,制定隐私保护政策与措施并予以公示,对消费者面临的隐私风险有说明和提示义务,对所收集的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与限制、禁止使用的义务;收集个人信息行为必须合法。经营者必须在法律的规定范围内,经主管部门许可与当事人同意后才可以进行收集:个人信息的使用安全。经营者对其收集的个人信息的使用必须是合法的,未经被收集人许可,不得对其信息进行公开或转让。

3.建立消费者援助制度

处于弱势的消费者面对的是经济实力雄厚的大企业,诉讼费用影响了消费者的诉讼能力。建立消费者援助制度,通过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政机构向法院起诉,由法庭对特殊消费者实行诉讼费用救济制度,降低消费者诉讼的难度。

(三)加强社会监督

1.加强政府的监管工作

篇11

一、消费者安全权概述

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即是安全权。安全是人类生存的首要条件之一。没有安全权,其他权利就无从谈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的第一项权利即是安全权,足见其重要性。笔者认为通过对侵害主体的界定,可将消费者安全权的内容作如下划分:

由所购买的商品或者服务造成的侵害。对消费者而言,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是为了个人或家庭的日常生活的正常进行,在为商品的所有、服务的提供付出代价后,对方当事人有义务提供合格的商品和服务。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安全权的要求。

由营业场所设施或第三人造成的侵害,消费者应当享有广义的安全权。因经营场所的设施,例如电梯设备坏损,天花板跌落对消费者所造成的侵害,同样应当认定为经营者对消费者安全权的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即在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这一范围内,都应保障消费者的安全权。

二、消费者消费安全存在的问题

(一)传统消费领域的安全问题

1食品安全问题

为了牟取非法利润,不法分子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普通白酒中加敌敌畏冒充“茅台”;用福尔马林泡凤爪;出售变质、发霉的各种食物等,这些商品损害人们的健康,甚至致人死亡。

2.药品安全问题

药物原本是用来治病救人的,但是有些置人们的生命健康于不顾,以非药物冒充药物,不能对病情产生缓解及解除作用,延误疾病的治疗;有些还掺杂有害成份,致使病情加剧。

3.化妆品安全问题

对美的追求成为时尚,化妆品致人损害的案件越来越多,有些润肤膏不仅不能美容反而致人容貌毁损,还有些化妆品甚至含有致癌、致畸、致突变的有害物质。

4.服务的场所和方式的安全问题

旅馆房屋年久失修、楼梯老化腐朽;饭店、旅馆电源外露,极易触电;饭店管理不善,顾客财物失窃等等。服务方式不安全:理发师使用工具不当或者不消毒致顾客受伤或者传染疾病等。

(二)电子商务中的安全问题

1.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人身安全问题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人身安全问题集中体现在隐私权上。大量的私人信息和数据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被信息服务系统收集、储存、传输,消费者的隐私权受到威胁。网络经营者为追求利润使用以致买卖消费者个人信息;银行的过错行为或黑客侵犯导致的个人信用卡信息被盗、丢失;垃圾邮件的骚扰等。通过手机短信对安全权的侵害,表现为用户的私人信息被任意采集和利用。用户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一旦进入互联网,就可能被传播、转载、披露、利用。

2.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财产安全问题

电子商务采用的网络交易是一种非即时清结交易,区别于日常的即时清结消费交易。受到金融服务水平和电子化程度限制,网上支付的安全性还难以得到保障。网络的开放性增加了消费者财产遭受侵害的风险,消费者进行网上买卖时承担着许多风险:网上支付信息被泄露给第三者;帐号密码被盗窃或非法破解以致电子货币被盗等。

三、完善消费者安全权的保障体系

(一)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

提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安全的环境,商品,服务,一旦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要积极正当的维权。消费者维权的效果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消费者维权意识的觉醒,取决于消费者自身捍卫权益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如果因损失小,怕麻烦或诉讼风险而放弃对合法权益的维护,就是对侵权行为的放纵。

(二)制定专门的立法和制度

1.建立专门的《消费者安全法》

消费者安全法建立在民法典的侵权法以及现行产品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单行法规的基础上,对涉及消费者人身和财产遭受经营者侵犯的问题做出具体规定。经营者不得侮辱、诽谤消费者,不得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消费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既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销售者和生产者对消费者承担连带责任。经营者侵犯消费者财产或者人身权利时,在法定条件下,应当承担超出实际造成的损失额承担赔偿责任;规定消费者的人格权,包括消费者的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规定消费者人格权的法律保护,包括规定经营者在侵犯消费者人格权时应当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2.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隐私权专门立法

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应当包规定:经营者的义务,制定隐私保护政策与措施并予以公示,对消费者面临的隐私风险有说明和提示义务,对所收集的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与限制、禁止使用的义务;收集个人信息行为必须合法。经营者必须在法律的规定范围内,经主管部门许可与当事人同意后才可以进行收集:个人信息的使用安全。经营者对其收集的个人信息的使用必须是合法的,未经被收集人许可,不得对其信息进行公开或转让。

3.建立消费者援助制度

处于弱势的消费者面对的是经济实力雄厚的大企业,诉讼费用影响了消费者的诉讼能力。建立消费者援助制度,通过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政机构向法院,由法庭对特殊消费者实行诉讼费用救济制度,降低消费者诉讼的难度。

(三)加强社会监督

1.加强政府的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