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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协会工作计划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2-09-25 04:4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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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协会工作计划

篇1

由以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中国政府为保证和维持国际对中国产品的信心而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可是相关的行业协会除了响应贯彻政府的专项整治措施外,似乎并没有更多其他的行动来改进行业内企业产品质量,维护本行业的利益。从整个事件来看,我国行业协会暴露出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1行业自律和管理作用不足

据调查,在这次宠物食品中毒事件中,罪魁祸首是江苏徐州安营生物技术开发公司和山东滨州富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其部分出口的小麦蛋白粉和大米蛋白粉中蛋白含量不能达到合同要求,便违规添加了三聚氰胺,并且在报关出口时逃避了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由此而引起了国际社会对中国产品质量的质疑,使我国的相关产业受到巨大损失。这件事反应出相关的行业协会的自律和管理作用的缺失。行业协会没有监督好企业的市场行为,把好质量关。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竞争离不开市场的规范化、有序化,而市场的规范与秩序,一方面靠健全法制建设,用法制来规范市场的各种行为,另一方面还要依靠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机制。它实际上是一种集体合约机制,即通过集体合约形成对协会会员的制约,约束同行企业共同遵守产品技术标准、质量规格、服务规范,杜绝假冒伪劣,提高职业道德,提高信誉。行业协会在这方面所起的作用远远大于行政机关。比如在美国,行业协会就有责任规范行业内企业竞争行为,规划行业发展,提高行业竞争力。如果发现有会员违反行业规范,搞不正当竞争,损害同行和消费者利益,协会将采取惩罚措施,如取消会员资格,禁止在本行业从业,甚至向法庭。这种行业约束相对于法律和行政约束可能更为有效,因为被协会开除的企业是难以在业内立足生存的。[1]

1•2中国行业协会与政府、企业之间的信息传递不畅

透过整个事件,我们还可以看出部分行业协会并没有将国内外相关信息及时传递给企业和政府。比如产品扣留或拒绝入境的情况、具体原因,哪个国家修改了哪些进口技术标准等信息没有传递给企业。对于国际贸易往来中产生的问题和纠纷,有着紧密商贸往来的企业与行业协会是最敏感也是最有可能先获悉的。但我国大多数行业协会似乎还没有足够重视信息功能的发挥。据对32个国家级行业协会2005年年度工作总结和2006年工作计划的分析,仅有5个行业协会提及了信息服务。作为行业协会基本功能之一的信息功能,80%以上的行业协会在年度工作总结或计划中还没有提及,至少说明他们还没有足够重视行业协会的信息功能。[2]例如,德国较大的行业协会都设有市场环境调研、信息处理等职能部门,各行业协会大都有健全的信息渠道,并与社会上一些经济研究所、基金会及相关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及时了解最新的信息动态。这样,协会就能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本行业情况进行及时跟踪、调查,并做出客观评估,同时将信息资讯传递给企业并督促他们据此做出相应调整。[1]

1•3中国行业协会缺乏足够的公共关系处理能力

对行业协会来说,公共关系主要是内外两方面,对内就是要能够处理好与政府的关系,参与政治生活,并对政府施加影响,促使符合本行业利益的政策法规的制定与实施。对外就是当产品出口遇到障碍或纠纷的时候,行业协会不仅需要代表企业出面与外方进行交涉,维护本行业利益,促使交易顺利达成,还要能和国内外媒体打好交道,扩大宣传,维护本行业的良好形象,保证消费者信心。我国行业协会缺乏公共关系处理能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3•1行业协会几乎成为政府的附属部门

行业协会的发展需要政府的支持,但必须限制在一定的程度和范围之内,决不能把自己混同于政府部门。我国许多行业协会是由政府部门牵头发起,因此多数行业协会是行政权力的延伸,很多就成了政府的附属部门。政府说什么,协会就执行什么,成了政府的代言人,而并没有站在企业或行业利益的立场上给政府建言献策,更不用说给政府施加影响。上海市行业协会的一次调查结果显示:58•96%的协会负责人由上级政府部门委托或由上级人员兼职;94•78%的协会重要会议或重要活动邀请上级政府部门代表参加,70•90%的协会定期向上级政府部门汇报工作和接受相关检查或评比,协会的重大举措经上级部门批准;79•10%的协会重大举措听取上级政府部门的意见。[3]而在国外,协会对政府决策起着举足轻重的影响作用。比如在德国,当国家经济政策变动和外部环境变化使行业利益受到影响时,协会的相关部门就迅速采取应对措施,以企业代表人的身份直接与政府、议会、党派、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进行游说和对话。又如,欧盟各类行业协会组成的利益集团每次都会出现在世贸谈判现场,根据事态的进程或变化向政府谈判代表提供咨询或施加压力。如欧洲农民协会,无论在关贸总协定还是在世贸组织时代,一直对欧盟各成员国及欧盟有关部门进行着强大而有效的游说,所以至今欧盟农业市场还在受着充分的保护。[1]

1•3•2进行国际活动能力不足

我国行业协会在遇到贸易纠纷与摩擦时似乎总显得有些“反应迟钝”,不能及时有效地组织企业积极应对,不能和国外调查机构保持沟通,以争取公正裁决。在进行国际贸易谈判时,外国大部分是行业协会代表企业参加国际谈判,而我国大多以政府官员为代表,并且我国协会内部也缺乏精通外语和国际惯例的人才。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对话就很难实现。另外,我国的行业协会也不擅长与媒体打交道。这次的食品安全事件之所以如此瞩目,部分原因是国外媒体过分夸张的负面报道,将我国产品“妖魔化”。这种情况下,我国相关行业协会负责人就应该及时和媒体做好解释和沟通。国外许多行业协会都会在其他国家设立办事处,一旦与该国的贸易出现问题,就及时与当地的相关部门联系磋商,争取尽快解决,保证本国本行业的利益。中国加入WTO以后,来自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德国等国的各种头衔的协会纷纷登陆中国,在中国设立中国总部及办事处。但中国行业协会在国外设办事处的却很少。

2健全和改进我国行业协会功能的建议

在这次的中美食品贸易争端中,中国行业协会许多功能缺失,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我国必须改进健全行业协会的功能,笔者特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2•1加强行业协会自律功能

行业自律就是要自觉遵守游戏规则,不搞不正当竞争。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不是很完善,存在着许多问题,比如市场秩序混乱,假冒伪劣、不正当竞争等。行业协会作为自律性组织,它可以规范企业行为,为我国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进出口贸易环境。要完善行业协会的自律功能,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努力:

2•1•1加快行业协会的立法,明确行业协会的地位

目前相当部分的行业协会在组织制度上杂乱无章,既不能保证业务质量,又不能提高工作效率,有了问题就靠行政方法对其进行清理整顿。行业协会的进一步发展离不开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的支撑。因此,国家应根据现阶段行业协会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加快建立一整套对行业协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用法律的形式明确行业协会的性质、职能、职能实现方式、组织机制、对协会违法行为的判定和处罚规定、权利义务及其与社会成员和政府的关系等。依法对行业协会进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以法律形式强化行业协会的社会地位,明确其职能,规范其行为,使行业协会有法可依。为行业协会的快速、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2•1•2建立行业自律机制

企业生产经营的自我规范与自律机制,是行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必要前提。目前,我国行业协会在规范企业自律方面尚未形成完善的约束机制,才会导致企业违规事件的发生。为此,要依据国家的法律和协会的章程开展各项括动,建立行业自律机制。首先,要建立规范的行业制度。在保证行业利益的角度上,建立能促进行业发展的制度、章程、标准等,约束行业内各企业进行有序竞争、共同占有与扶持市场。其次要建立行业职业道德标准。行业协会要以全体会员企业利益和行业的整体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制订出相应的行业职业道德标准,规范协会内部各企业间的经营行为与手段,从而保障整个行业的总体利益。

2•2完善信息传递机制

篇2

1.1中国生命伦理学的研究、实践和科学家参与决策活动不断深入

我国生命伦理学研究于20世纪80年代起步。1987年3月上海市医学伦理学会成立,该学会是全国最早成立的医学伦理学学术团体;1987年9月,东南大学与南京铁道医学院联合成立应用伦理学研究中心;1988年中华医学会医学伦理学分会成立,此后各省市纷纷成立医学伦理学分会。20世纪90年代以来,适应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迅猛发展的需要,国家863计划、973计划和自然科学基金等都对生物医药研究加大了资助力度,有关部门加快了制定技术标准和管理法规的步伐,生命伦理学受到了医学家、生物学家、哲学家、社会学家、法学家、立法者、决策者和社会公众等的广泛关注,相关研究日益深入,研究机构和学会组织蓬勃发展。21世纪以来,一些大学和研究机构如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国协和医科大学(2001年)、华中科技大学(2002年)、武汉大学(2003年)等纷纷成立了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也成立了生命伦理学专业委员会(筹),并从2007年到2010年组织召开了四届全国生命伦理学学术会议。2010年,中国首个受试者保护工作体系在北京大学成立,通过为研究者提供培训、对研究方案进行伦理审查、对研究过程进行伦理监督、对未来临床和科研领导者进行能力培养、维护科研的诚信等措施,对受试者提供全方位的保护[1]。香山科学会议也多次把生命科学伦理问题作为会议主题进行讨论。1999年8月,第120次会议以“21世纪生命伦理学难题”为主题,围绕人类基因组计划对生命伦理学的挑战、辅助生殖中的伦理道德和法律问题、“克隆”中的伦理问题等三个中心议题展开了研讨[2]。2002年4月,又召开了以“我国生命科学研究中的伦理问题”为主题的第180次会议,围绕“中国与世界:生命科学究竟带来哪些伦理和法律问题”、“生命科学研究中的伦理问题与科学家的社会责任”、“制定与生命科学相关的政策法规中的若干伦理问题”三个中心议题进行了讨论。近年来,香山科学会议对再生医学、合成生物学、纳米药物、干细胞、克隆等技术的发展及其伦理问题都进行过探讨。不少生命伦理学方面的学者通过多种方式参与了科技部、卫生部等国家层面生物技术应用研究规制设置的伦理咨询和政策制定。2001年,中国国家人类基因组南方研究中心伦理委员会向卫生部等机构提交了《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的伦理准则(建议稿)》,获得有关部门的采纳和接受。生命伦理学家与医学和公共卫生、社会学和法学专家一起给相关部门起草了艾滋病政策和法律改革的建议,促进了21世纪后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显著进展[3]。

1.2中国积极参与国际生物科技伦理制度建设,并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中国生物伦理学研究和实践从80年代的起步阶段就直接得益于对国外相关研究和伦理实践的介绍和引进,并在不断学习、借鉴和发展过程中积极参与国际生物科技伦理的交流、合作研究以及伦理准则形成和推广过程,努力发出自己的声音。中国是国际生命伦理学协会的创始国,并在2006年成功在北京举办了第8届世界生命伦理学大会。中国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交流活动,多次组织召开了国际交流会议,如中英纳米技术伦理学会议(2009)、中荷动物生物技术伦理学会议(2009)、中日韩东亚国家危重病人决策研究(2009)、中美临床试验伦理问题会议(2009)、中欧生殖医学和干细胞研究合作伦理管治项目(2007年~2009年)、中法医院伦理学会议(2001),等等。有多名中国科学家在国际生命伦理学组织中担任职务。在一些国际性的重大生命伦理问题上,中国明确表达了自己的立场。2000年12月2日,中国人类基因组社会、伦理和法律委员会通过声明,表示接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人类基因组和人类权利的普遍宣言》和国际人类基因组组织(HUGO)的原则。2001年7月22日,科技部副部长程津在以《生物伦理:国际挑战》为题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科技部长圆桌会议上说,我们赞成以治疗和预防为目的的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但是坚决反对克隆人,不支持任何生殖性克隆实验。在2010年第10届世界生命伦理学大会上,中国学者提出,应以“和而不同”的观点来正确处理国际伦理准则与传统文化之间的关系[4]。中国关于生命伦理学的研究、表达和制度建设正引起国际社会越来越多的关注。

1.2中国生物科技伦理宏观管理制度建设总体上不容乐观

目前中国生物科技伦理制度建设的关键问题是,中国还没有国家生物伦理学委员会的类似机构,来从国家战略层面对生物技术发展引发的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进行系统分析和深度探讨,也缺乏相关研究议题进入政府决策议程的适当机制。这种机制缺失,在相当程度上造成中国在生物技术应用研究领域的失范和混乱,并给国家生物技术创新计划的实施带来不良影响。在实际中,各级政府对一些生命科学研究和医疗技术的宣传、推广行为缺乏必要、严格的伦理评估程序和法律约束机制。许多跨国公司和机构借科研合作之名在中国境内从事违规的药物人体试验和动物实验或非法获取生物遗传资源,严重影响了中国科学界的国际形象,侵害了中国的战略利益。某些科研机构和决策部门基于自身利益考虑,对研究失范行为视而不见;或片面依靠某些科学家的意见进行决策,实施重大生物技术商业化项目或创新计划,引起社会广泛质疑。这不仅使科学界的诚信度和政府公信力受到伤害,而且使一些创新项目的推进面临巨大的社会压力。此外,还存在着伦理研究资源欠缺、伦理决策和管理经验不足、相应规制设置不完善、已有规范得不到有效执行等突出问题,制约着我国生命伦理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2国外生物科技伦理制度建设的进展及经验

(1)重视技术风险评估和技术的社会科学研究,预防高新技术的非预期后果。早在20世纪70年代,为适应公众对日益涌现的新技术可能引发的潜在健康风险和环境风险的高度关注,美国国会颁布了《技术评估法案》(1972)。该法案强调对技术变化的广泛社会影响进行预先评价的必要性,并授权创建了技术评估办公室(OTA),以全面理解新技术的潜在社会影响。这类“意在对现存技术或新技术可能产生的非预期结果进行分析的政策研究活动”[5],被认为有助于改进技术决策的质量,有效化解各种治理危机。21世纪以来,随着对新技术评估的复杂性和重要性的认识,欧美各国逐步从经典式技术评估走向参与式技术评估、论辩式技术评估和建构性技术评估,其总体取向是不断扩展公众参与的空间和深度,增加新技术评估中伦理的、法律的和社会的内容,以逐步消解单向度的技术精英决策体制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增进社会公众对科学界和决策层的信任度。

(2)通过国家立法设立国家生命伦理委员会,对重大生物科技可能引发的风险和伦理问题进行前瞻性评估和咨询。20世纪70年代初期,当重组DNA技术即将问世之际,斯坦福大学分子生物学家保尔•伯格领导的一群美国科学家就倡议,在这一技术应用的相关规制和规范出台之前应暂停与之相关的实验研究活动。美国国家科学院、国家健康卫生研究院等迅速回应科学家的意见,建立了重组DNA特别委员会、重组DNA技术委员会等,对重组DNA技术应用的潜在危险以及相关的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进行研究。1974年,美国政府依据“国家研究法案”,设立了“生物医学和行为科学研究的人类受试者保护委员会”。该委员会是由议会设置的第一个美国国家研究伦理学委员会,其提出的著名的“Belmont报告”,明确了涉及人类受试者的研究活动的基本原则,为联邦政府在这一领域的研究规制的设置奠定了基础。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几乎每届美国政府都设有国家生物伦理委员会,探讨新的科学、医学和技术引发的伦理问题。克林顿时代的生物伦理委员对克隆、人类干细胞研究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布什时代的生物伦理委员会则主要讨论了干细胞研究、基因增强和生殖技术等引发的伦理问题。2009年11月,奥巴马上任后不久就宣布设立新的生物伦理顾问委员会,研究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研究引发的“知识产权问题、科研中的利益冲突和权利尊重问题”等,以便通过新技术的社会评估,将相关的伦理辩论作为政府决策和治理的重要基础。

(3)国际组织积极推进国际生物科技伦理准则体系建设和实践,形成了一系列指导性原则与伦理规范。20世纪70年代以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等国际机构开始重视生命科学中的伦理问题,并在其工作计划中对科技伦理学给予了优先地位。UNESCO曾在20世纪90年代先后建立了国际生命伦理委员会(IBC,1993)、世界科学知识与技术伦理委员会(COMEST,1998),政府间生物伦理委员会(IG-BC)、联合国机构间生物伦理委员会等伦理组织。这些组织积极推动国际社会形成伦理共识,为成员国加强伦理管理组织体系建设提供工具和技术支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会员国大会先后通过了《世界人类基因组与人权宣言》(1997年)、《人类基因数据国际宣言》(2003年)和《世界生命伦理及人权宣言》(2005年),为各国提供了有关生命伦理原则、标准和框架。UNESCO还进行了相应配套工作,促进伦理教育的推广,伦理委员会的建立和经验交流。在WHO、国际医学科学组织理事会(CIOMS)、世界医学协会(WMA)等国际组织的推动下,在生物医学研究领域,国际社会已形成了一系列共同的伦理原则与规范。WMA的《赫尔辛基宣言———人体医学研究的伦理准则》、CIOMS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国际伦理准则》等文件,对生物医学研究中涉及人体实验的伦理行为进行了明确规范,已成为成员国普遍遵守的国际伦理准则。2000年,WHO还制定了《评审生物医学研究的伦理委员会工作指南》,提出,“国家、单位和社区应该努力建立伦理委员会和伦理审查系统……如果适当的话,政府应该促进在国家、单位和地方建立独立的、多学科的、多部门的和多元的伦理委员会。伦理委员会需要行政上和财政上的支持”[6]。根据WHO的要求,各成员国都逐步在医疗机构建立起了伦理委员会,推行伦理审查制度。

3加强我国生物科技伦理制度建设的政策建议

国际经验表明,要推进负责任的科学技术创新战略,必须通过引入科学技术的社会评价以及设立国家伦理委员会等机制,在重大科技决策过程中引入伦理、法律和社会维度的考量,反映和表达公众的普遍利益诉求,实现科学技术和创新的包容性发展。基于我国的现状,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生物科技伦理制度建设。

(1)从战略高度重视科技风险管理与科技伦理制度建设。科技伦理制度的建设旨在强化科学家、决策者以及社会公众的社会责任意识,它是面向未来的战略思考,展现的是包容性增长和可持续发展的国家意志。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看,加强科技风险管理与科技伦理制度建设是一种具有前瞻性的战略部署,事关国家的长治久安与社会和谐,有关部门亟须站在国家战略高度,以一种负责任的姿态,高度重视科技风险管理与科技伦理制度建设,为科技的长远发展创建有利的社会伦理环境和制度体系。

(2)建立重大项目的伦理审查与风险研究评估机制。加强生物科技创新的伦理研究和社会评估是完善生物科技伦理制度的重要环节。鉴于我国生物技术快速发展的态势,亟须加强相关伦理研究和社会评估工作。特别是对于重大科技项目,尤其需要建立伦理审查与风险评估机制,对其后果进行多方面的价值评估———不仅要看其可能带来的经济效益,更应看其对环境生态、对人的生命健康以及社会福利、社会公正的影响。因此,建议尽快研究制定有关规则,在重大项目的立项、评审与答辩中引入伦理和风险评估指标,把规避安全风险作为项目评审和验收的重要标准之一,并建立安全举证机制。为实现真正的伦理规制,需要在答辩委员会、评价专家组等组织中吸收伦理学家、社会学家等加入,重视他们的参与和意见表达;对于某些重大高新技术计划项目如转基因作物、纳米科技、合成生物学研究等,应配套设立专门的伦理研究议题,进行技术风险的前瞻性研究和风险跟踪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