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8 00:42:46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实习指导教师工作报告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学生进行顶岗实习没有意识到自己既是学生又是企业员工的双重身份。有些学生在人际关系、工作纪律等方面有时存在问题而影响到实习工作。有的学生实习一段时间后,会发现顶岗实习与自己的理想有偏差,对顶岗实习失去兴趣。有的学生不守企业纪律,对实习工作缺乏敬业精神。
1.2学生对毕业顶岗实习进行专业学习有问题
顶岗实习重点是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增强高职学生的就业能力。有的学生认为参加顶岗实习只是为完成实习环节的学分,对实习工作存在应付态度。有的学生甚至没有真实在单位进行实际实习;到实习结束,只是叫单位盖章了事。
1.3学校对毕业顶岗实习学生管理存在问题
有些学校对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缺乏实际管理或有效管理。一些学校不能适时地掌握学生在企业实习状况。有的学生没有真在在单位进行实际实习,学校也没有发现;发现了也没有及时处理。
1.4学校对毕业顶岗实习学生专业要求存在问题
有些学校对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的专业要求过低,也缺乏实际专业指导或有效专业指导。一些学校没有详细的专业要求,对学生专业要求仅仅限于毕业论文。
2毕业顶岗实习改革情况
毕业生顶岗实习被本校视为培养高职学生专业技能的重要途径,特别是在会计专业学生职能培养上。因此,浙江同济科技职业学院推出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
2.1强化了安全与纪律教育
要求学生学习安全知识。顶岗实习安全生产知识学习材料,有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建筑施工安全知识、应急预案知识、安全使用电气设备知识、预防焊花引发火灾知识、使用危险化学品注意事项、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知识、《安全生产法》所明确的从业人员的义务、安全色、灭火器知识、用电安全知识、火灾类型和灭火器的选择知识和使用方法等,还有施工安全手册。要求完成安全作业试题。学生《安全生产知识学习》作业-试题,题型分为简答题(60分)、论述题(40分),简答题内容有哪些火灾不能用水救、发生火灾事故报警、在施工现场中行驶走、上下“五不准”是什么等,论述题有请列举学院顶岗实习管理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条款;请调查一下实习单位目前关于安全生产要求方面的有哪些制度,结合安全生产知识和岗位要求谈谈你将如何做来确保在顶岗实习中的安全。强调顶岗实习纪律要求。实习期间,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工艺纪律、操作纪律、工作纪律。按实习单位的作息时间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有事向实习教师和班主任请假。尊重实习指导教师,注意自己的言行,维护学校的声誉。积极收集资料。查阅资料要注意爱护,不损坏、不丢失,并注意保密。实习期未满,不得擅自离开或调换实习单位。个别学生确因特殊情况,需中途调换实习单位时,须征得指导老师、所在系及原实习单位同意后办理相应的手续。如果自己的联系方式发生变动,要及时告诉班主任和校内指导教师等有关人员,并且确保提供的联系方式正确有效等。
2.2细化了顶岗实习专业要求
在顶岗实习系统网上平台,按系统要求逐项填列实习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实习期间,每周于周末在顶岗实习系统网上平台,认真记实习周记。实习周记应该包括以下内容:每天(一般是周一至周五工作日)实习内容,工作的经验教训、心得体会等。周记字数要求在300字以上,周记篇数会计方向不少于12篇。要求按时编制顶岗实习工作计划,并上传在顶岗实习系统网上平台“开题报告”项目;按时编制顶岗实习专业工作报告,并上传在顶岗实习系统网上平台“实习报告”项目(后来为方便统计,改为“毕业论文”处);还要求登记本顶岗实习手册所要求的顶岗实习日志等。请校外指导教师填写本顶岗实习手册所要求的有关表格(含实习月度评价表、成绩评定表、实习单位鉴定等)。实习结束,上交本顶岗实习手册、顶岗实习专业工作报告等。顶岗实习专业工作报告的字数不少于10000字(其中专业调查部分不少于2500字)。毕业顶岗实习专业报告装订要求:左侧装订,封面要求采用塑封。上交安全作业等有关其他要求。
2.3改革了开题报告与毕业论文等要求
开题报告方面。开题报告改为毕业顶岗实习工作计划。内容目前包括封面、毕业顶岗实习单位介绍、主要工作岗位及职责、主要工作任务及时间安排(分月或周)。笔者建议可以包括毕业顶岗实习目的、实习岗位及职责(实习单位、实习主要岗位、职责)、实习工作任务(指主要实习工作任务、内容)、具体安排(总时间段、分月或周具体工作安排)、遵守纪律承诺等方面。毕业论文方面。要求写毕业顶岗实习报告,而不是毕业论文。毕业顶岗实习主要书面成果是顶岗实习专业工作报告。毕业顶岗实习专业工作报告分封面、目录、正文,正文由四部分组成:实习单位介绍、专业工作情况、专业工作调查、专业工作体会。专业工作调查先要选定题目,选定调查对象,确定什么调查方法,调查哪些问题,统计调查数据,分析调查结果,给出合理建议。专业工作调查由学生根据实习实际情况来选定,系部也为学生提供了一些参考选题。计划和报告在专业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不得抄袭和剽窃他人成果。毕业顶岗实习完成后,请将专业工作报告制成电子文本(用word格式),并根据要求放入顶岗实习系统,还要打印装订成册。
学生进行顶岗实习没有意识到自己既是学生又是企业员工的双重身份。有些学生在人际关系、工作纪律等方面有时存在问题而影响到实习工作。有的学生实习一段时间后,会发现顶岗实习与自己的理想有偏差,对顶岗实习失去兴趣。有的学生不守企业纪律,对实习工作缺乏敬业精神。
1.2学生对毕业顶岗实习进行专业学习有问题
顶岗实习重点是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增强高职学生的就业能力。有的学生认为参加顶岗实习只是为完成实习环节的学分,对实习工作存在应付态度。有的学生甚至没有真实在单位进行实际实习;到实习结束,只是叫单位盖章了事。
1.3学校对毕业顶岗实习学生管理存在问题
有些学校对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缺乏实际管理或有效管理。一些学校不能适时地掌握学生在企业实习状况。有的学生没有真在在单位进行实际实习,学校也没有发现;发现了也没有及时处理。
1.4学校对毕业顶岗实习学生专业要求存在问题
有些学校对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的专业要求过低,也缺乏实际专业指导或有效专业指导。一些学校没有详细的专业要求,对学生专业要求仅仅限于毕业论文。
2毕业顶岗实习改革情况
毕业生顶岗实习被本校视为培养高职学生专业技能的重要途径,特别是在会计专业学生职能培养上。因此,浙江同济科技职业学院推出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
2.1强化了安全与纪律教育
要求学生学习安全知识。顶岗实习安全生产知识学习材料,有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建筑施工安全知识、应急预案知识、安全使用电气设备知识、预防焊花引发火灾知识、使用危险化学品注意事项、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知识、《安全生产法》所明确的从业人员的义务、安全色、灭火器知识、用电安全知识、火灾类型和灭火器的选择知识和使用方法等,还有施工安全手册。要求完成安全作业试题。学生《安全生产知识学习》作业-试题,题型分为简答题(60分)、论述题(40分),简答题内容有哪些火灾不能用水救、发生火灾事故报警、在施工现场中行驶走、上下“五不准”是什么等,论述题有请列举学院顶岗实习管理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条款;请调查一下实习单位目前关于安全生产要求方面的有哪些制度,结合安全生产知识和岗位要求谈谈你将如何做来确保在顶岗实习中的安全。强调顶岗实习纪律要求。实习期间,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工艺纪律、操作纪律、工作纪律。按实习单位的作息时间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有事向实习教师和班主任请假。尊重实习指导教师,注意自己的言行,维护学校的声誉。积极收集资料。查阅资料要注意爱护,不损坏、不丢失,并注意保密。实习期未满,不得擅自离开或调换实习单位。个别学生确因特殊情况,需中途调换实习单位时,须征得指导老师、所在系及原实习单位同意后办理相应的手续。如果自己的联系方式发生变动,要及时告诉班主任和校内指导教师等有关人员,并且确保提供的联系方式正确有效等。
2.2细化了顶岗实习专业要求
在顶岗实习系统网上平台,按系统要求逐项填列实习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实习期间,每周于周末在顶岗实习系统网上平台,认真记实习周记。实习周记应该包括以下内容:每天(一般是周一至周五工作日)实习内容,工作的经验教训、心得体会等。周记字数要求在300字以上,周记篇数会计方向不少于12篇。要求按时编制顶岗实习工作计划,并上传在顶岗实习系统网上平台“开题报告”项目;按时编制顶岗实习专业
工作报告,并上传在顶岗实习系统网上平台“实习报告”项目(后来为方便统计,改为“毕业论文”处);还要求登记本顶岗实习手册所要求的顶岗实习日志等。请校外指导教师填写本顶岗实习手册所要求的有关表格(含实习月度评价表、成绩评定表、实习单位鉴定等)。实习结束,上交本顶岗实习手册、顶岗实习专业工作报告等。顶岗实习专业工作报告的字数不少于10000字(其中专业调查部分不少于2500字)。毕业顶岗实习专业报告装订要求:左侧装订,封面要求采用塑封。上交安全作业等有关其他要求。 2.3改革了开题报告与毕业论文等要求
顶岗实习是职业院校实践教学体系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是提高学生职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的重要途径,是工学结合、校企合作培养技能型人才的重要教学模式,在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由于实习地点的分散、实习时间长和管理的不到位,学生长期处于“放羊”状态。可见,构建完善的顶岗实习管理体系,发挥其重要的作用是摆在职业院校面前一项重要的任务。
一、顶岗实习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实习单位分散导致学校管理难
目前学校、家长、学生参与联系实习单位,因此一个教学班级往往分布在多个单位实习,造成学校与学生、教师与学生之间交流沟通遇到障碍。尽管现在可以借助电脑、电话、邮件等现代通讯技术进行交流、联系,但也还是存在一些局限性,如学生与教师必须保持信息畅通,双方交流必须主动,否则难以传递双方信息。
2.学生自身原因导致顶岗实习难
一是认识上期望值太高。很多学生认为自己了不起,因此非常在乎实习单位的环境和待遇,如果待遇没有达到要求情愿不实习甚至到了实习单位也打道回府。二是自身能力与用人单位的要求存在差距。用人企业比较重视学生的沟通协调、积极的态度与行为、职业道德、持续学习、团队合作、思考与解决问题等能力,而目前学生基本为独生子女,从小生活在优越的生活环境中,往往缺乏吃苦耐劳的精神;工作中既要求待遇又要轻松,过分强调自身个性的发展,团结协作精神不强;消极工作,缺乏组织纪律性;轻易地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实习协议,有的学生甚至不打招呼擅自离开用人单位,诚信意识不强。因此当前用人单位普遍反映学生的质量难以满足企业的要求。学生自身的上述因素影响了用人单位与学校的关系,有的甚至损害了学校的声誉,导致顶岗实习单位难找。
3.管理机制不完善,保证实习质量难
有的学校顶岗实习考核流于形式,有的实习指导教师和辅导员很少关心实习学生,因此一些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遇到问题得不到及时沟通和直接指导,导致一些学生被解雇或自己轻易放弃实习机会,使得实习质量难以保证。
二、构建顶岗实习管理体系
顶岗实习是学生职业能力形成的关键教学环节,也是深化“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强化学生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教育的良好途经。要提高实习质量,就要把他当成一项系统工程,进行周密的策划和准备,制订科学合理的方案和管理制度。
职业学校主要面向行业办学,因此在学校顶岗实习管理中可以借鉴企业ISO质量管理理念,该理念体现了质量管理的基本规律,其基本思路、质量标准和控制程序和实施环节,对形成科学、规范的顶岗实习管理体系和优质的管理效果,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1.建立顶岗实习运行管理体系
在顶岗实习实施过程中,学校借鉴ISO质量管理理念,依据ISO质量标准制定了《顶岗实习控制程序》,将顶岗实习工作分为制定《顶岗实习实施计划》、编写《顶岗实习指导书》、落实实习单位和经费、《顶岗实习学生管理细则》、《学生顶岗实习须知》等11个工作环节。其中“顶岗实习的实施”是顶岗实习的关键,学生职业能力的形成、职业素养的养成和实习质量的高低全依靠这个环节。在每个环节管理上,都有制度文件,使管理真正落到实处;在运做上,有过程资料的积累、有过程的数据分析、有过程的结果反馈和相应的改进措施,对整个管理过程做到有检查、有分析、有改进,形成自我要求、自我检查、自我修正和持续改进的局面。通过建立顶岗实习领导小组,形成生、校、企合作管理制度,并对顶岗实习全过程实施有效控制。这种顶岗实习运行管理体系具有的预防不合格和持续改进,能充分发挥纠正与预防的功能,通过事前的预防,过程的检查,事后的及时纠正等一系列制度,通过内部与外部的质量审核,获得信息反馈,保障各项工作的有效落实,使顶岗实习管理不断持续提升,建立起一个高效、务实的实习质量管理的道路,从而严格顶岗实习管理程序和强化过程管理,促进顶岗实习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管理质量的提高,使顶岗实习管理质量不断提高。
2.建立顶岗实习三方管理和三导师制度
顶岗实习是一门综合的实践课程,是学生职业能力形成的关键教学环节,学生分散在不同的企业和不同的工作岗位,在长达半年的实习时间,要保证顶岗实习的质量,对顶岗实习必须进行科学化和规范化的监督管理,为此,学校建立了企业管理、学校管理和学生自主管理的三方管理和三导师制度。“三导师”制度,即由专业教师组成的专业实习指导师,由辅导员队伍组成的职业规划师,由企业技术管理骨干组成的企业实习指导师。
①学校管理。学校成立顶岗实习领导小组,统一管理和协调学生顶岗实习工作,顶岗实习领导小组由学校的分管校长、教务处主任、实训处主任、各专业组组长和各专业负责人组成。
顶岗实习领导小组负责与企业合作制订各专业顶岗实习发展规划、顶岗实习工作程序文件、顶岗实习计划并组织实施;与企业合作制订顶岗实习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细则,对顶岗实习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评价;与企业、行业紧密联系,拓宽学生顶岗实习和就业岗位的渠道;提供学生实习项目,落实学生带薪实习等问题;管理实习指导老师,加强与兼职教师沟通,落实企业指导教师待遇。
校内实习指导教师负责按照顶岗实习教学安排,认真学习、研究顶岗实习教学,有效地指导学生顶岗实习;和校外指导教师、企业加强联系,加强沟通,相互配合,按时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掌握学生的思想和工作动态,维护学生的利益,帮助学生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顶岗实习指导小组通报学生实习情况;指导学生撰写工作报告,检查学生工作日志,做好学生顶岗工作鉴定等相关内容;对分散顶岗实习的学生要建立紧密联系,实施实时跟踪和巡岗相结合制度,指导学生的学习生活和工作,同时做好指导和管理记录;及时在教务管理系统的顶岗实习管理平台中组织学生填报顶岗实习工作内容,向领导小组反馈顶岗实习的进展状况。
辅导员队伍组成的职业规划师主要负责学生安全教育管理;政治思想教育;职业道德素质教育;实习前动员,讲明实习目的、实习纪律、管理方式采取现场管理、电话管理、在线管理等方式;做好与每一个学生的联系纪录、对分散的学生,除现场指导外,至少每周通过电话、网络在线与学生和企业各联系一次,掌握所有学生在企业实习的状况等信息资料;及时掌握学生思想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教育帮助,关心学生生活和身体健康,稳定学生情绪并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安全管理。
②企业管理。企业不仅是参与顶岗实纲与计划的制定者,而且是顶岗实习工作的具体实施者和执行者。他主要提供实训岗位、合理安排学生的实习活动,并安排经验丰富的技术与管理人员进行指导,保证实习学生的安全,按学生工作实际付给相应的劳动报酬。企业指导教师的职责是负责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岗位技能训练指导工作;根据学校和企业合作制订的实习计划,具体落实顶岗实习任务,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重视企业文化与企业制度教育工作,指导学生加强职业技能、职业素质、行业规范的训练,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负责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在岗考勤、业务考核、工作日志审核工作,参与学生实习鉴定等工作;依托顶岗实习管理平台,填写《学生顶岗实习登记表》和《学生顶岗实习企业考核表》,真实评价学生顶岗实习技能训练状况和思想表现,并完成评教评学工作内容。
③学生自主管理。有效监控学生顶岗实习的全过程,除了学校和企业参与监督和管理外,还必须“家长跟进督促、学生自主管理”。即家长要和学校、企业互通,学生和家长同时与学校签订《学生顶岗实习协议书》,明确知道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学生签订《学生顶岗实习保证书》;此外,建立学生学习小组作为学生自我管理组织。推选组长,组长统一协调该组成员的生活和工作。组长要与校企指导老师保持紧密联系。依托顶岗实习管理平台,认真填写好《顶岗实习工作日志》和《顶岗实习考核表》,顺利完成顶岗实习任务。
3.建立三元评价体系
考核评价是职业院校顶岗实习的一个重要环节,需要学校、企业、学生三方共同参与,具有管理多元化,实习地点分散化,实习内容多样化的特点,实习质量决定了高技能人才的技能水平和适应性,关系到学生的未来就业和职业生涯,影响着职业教育的生存和发展。目前职业院校实施的顶岗实习在考核评价环节上普遍存在问题,大多仅以实习小结等形式考核学生,实习小结一般由带队老师或师傅写评语、盖图章。这种考核评价方式形式单一,方法简单,难以对学生的实际实习效果进行科学的评价,特别是对学生整个实习环节的实践技能训练状况无法实现实时跟踪,不能对过程进行考核评价。因此,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实习质量评价体系,对实习环节进行有效监控,提高就业质量,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为此,学校和企业共同研究,建立了企业评价、学校评价和自我评价三元评价体系。学生到企业后,首先要进行两周的岗前培训。在这个环节中,学生们要在专业指导老师的指导下反复练习完成本专业最常见的基本操作,专业指导老师每天都会给学生留作业,并进行考查。其次学生进入轮转之后,企业会安排学生轮转不同的岗位。在这个过程中,专业指导老师会随时对学生的表现进行打分,学生也要对专业指导老师进行网上评分,以便于在接下来的实习过程中,及时调整老师的授课内容和学生的学习方式,保证教学计划的落实。学校辅导员从育人的角度、以发展的眼光审视学生,从德、智、体、能等多方面考察学生在顶岗实习过程中的现实表现。最后专业指导老师和辅导员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标准的要求,结合学生《顶岗实习过程小结》、中期巡回检查情况,《顶岗实习报告》进行考核;企业以生产标准考核学生,按员工的考核方式考核学生产品合格率、产量、出勤率、工作态度、合作态度、纪律制度遵守情况,填写《学生顶岗实习企业考核表》。学生根据“岗位任务”、“实习过程”、“实习成果”、“技能水平”、“职业素质”等进行自评。学生顶岗实习成绩应是学校评价、企业评价、自我评价三者的综合评价结果。只有建立了科学合理且有效的考核评价手段与考核评价体系,学生顶岗实习的成果才能得以真实全面的体现。
参考文献:
随着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的逐步改善,我国的旅游酒店业表现出强有力的发展趋势。据《2015年全国旅游工作会议工作报告》数据显示:2014年“国内旅游约36亿人次,增长10%;全年旅游总收入约为3.25万亿元,增长11%……在未来35年,我国将从大到强、从快到好,实现从初步小康型旅游大国到全面小康型旅游大国、再到初步富裕型旅游强国的新跨越。”旅游业的迅猛发展必然带动酒店业的飞速发展,也必然对旅游从业人员的数量、规格、质量提出更高的要求。那么,高职院校应如何完善酒店管理专业建设,以培养市场需要的酒店管理人才呢?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酒店管理专业建设进行探讨。
一、校企合作制定人才培养模式与课程体系
酒店管理专业具有非常强的实践性,必须同酒店企业开展深度合作,充分利用企业资源,了解酒店行业岗位需求,研究制定人才培养模式与课程体系,共同进行酒店管理专业建设。
1.工学交替的人才培养模式。高星级酒店有着特殊的氛围和环境,学校很难在校园中进行百分百真实的模拟,而且有很多相应的设施设备也不可能完全达到高星级酒店的标准。因此,最好的人才培养方式是将学生投入到酒店真实的环境中,以员工的身份从事相应的工作岗位,担任酒店的服务与管理工作,同时在酒店兼职教师的指导下学习相关的专业知识学习,从而在学中做,在做中学,达到做学合一,这就是工学交替。工学交替的人才培养模式在实施时可以考虑酒店行业季节性的特点,采用长短结合的方式,灵活地实施教学管理,安排各学期的教学时间。如旅游淡季时可安排学生进行短期的酒店参观、技能实训等活动,使学生了解和体验酒店企业各岗位工作流程,掌握专业基础知识,培养良好的职业情感与职业素养;旅游旺季时安排顶岗实习,可长达6个月以上,通常可安排在第三学期或第五学期,使学生作为职业人完全投入到酒店的工作环境中,在实际操作中学习专业技能。这样,使实践时间和学习时间相互融合,课程学习和专业实训相互衔接,从而有效提升学生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使人才培养规格最大限度地符合酒店企业的岗位需求。
2.构建以职业能力发展为导向的课程体系。酒店管理专业课程体系的构建不应仅仅由专业教师进行,而应由专业教师和酒店企业的技术专家和一线技术人员组成专业课程开发设计小组,根据学生就业岗位群所需的职业能力,结合酒店企业的职业标准,通过详细深入地研讨论证,构建专业课程体系。酒店管理专业课程体系应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公共基础课及职业素养教育课程,主要有英语、商务办公技术、应用写作、形体训练、素质拓展训练等课程。通过这部分课程的学习,培养学生的英语交流、电脑操作等能力,使之具备良好的职业形象和职业素养。二是专业必修课程部分,主要有酒店管理概论、前厅与客房管理、餐饮服务与管理、酒店服务礼仪、酒店服务心理学、经济法、酒店财务管理等课程。通过这部分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掌握酒店管理专业的核心知识和技能,具备一定的酒店营销能力和管理的实战能力。三是专业拓展课程部分,主要有食品营养与卫生、中外民俗、酒水与调酒、宴会设计与运作、酒店企业文化、茶艺等课程。通过这部分课程的学习,拓宽学生的专业知识面,全面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提升学生的创新思维以及分析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
二、校企合作进行师资队伍建设
良好的专业建设离不开一个优秀的师资团队。高职教育的特点决定了酒店管理专业的教师除了要有较强的理论水平,还要有较强的专业技能,成为双师型的教师。但是,实际上目前高职院校的许多教师是走出大学校园后,直接登上高职院校的讲台,并没有从事过酒店的相关工作,不具备酒店管理专业必须的实践经验和职业技能。而且由于较重的教学任务、职称评审对科研课题的要求,以及学校对于双师型教师缺乏激励等原因,大多数教师对到酒店企业第一线进行锻炼和提高缺乏积极性。这就导致了教师队伍中双师型教师比例较低的现状。高职院校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利用校企合作的优势打造双师型教师团队。
1.要为专业教师多提供挂职锻炼的机会。高职院校要与酒店企业成为长期的合作伙伴,为酒店管理专业教师多创造到酒店企业第一线进行挂职锻炼和专业培训的机会。同时,对双师型教师建立激励机制,把教师工资、奖金、福利等分配向双师型教师倾斜,提高教师挂职锻炼的积极性,引导教师自觉自愿地投入到酒店企业,了解酒店行业的发展动态和酒店的经营管理运作,获悉酒店专业的人才需求状况,掌握专业操作技能,积累教学第一手资料,从而提升专业理论水平和实践操作能力,提高专业教学水平。
2.要聘请企业兼职教师参与教学活动。高职院校应通过校企合作聘请酒店专业技术能手与管理人员担任兼职教师。企业兼职教师既熟悉酒店情况和行业状况,又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和丰富的实践经历,在教学过程中可以理论联系实际,充分调动学生实践的积极性。同时,为了保证兼职教师的稳定性和实际教学效果,应该建立兼职教师激励机制,提高企业兼职教师的待遇。
三、校企合作加强实习实训基地建设
为了满足企业对于酒店管理专业人才的需求,让学生尽快掌握专业理论知识,在教学中熟悉酒店行业环境,掌握基本的服务技能和管理能力,培养学生的职业意识和职业素养,酒店管理专业应建设校内拟景实训室和校外实训基地。
1.校内拟景实训室。酒店专业的实践教学一般分为单项技能实训(如前厅服务与管理实训、客房服务与管理实训、餐饮服务与管理实训、形体训练、酒水服务实训和茶艺实训等)、综合技能实训和校外顶岗实习等类型。这几种实训类型必须环环相扣、互相结合,才能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所以,在校内有必要通过模拟现实情景组建与酒店管理专业教学配套的实训室,开展一系列教学活动,以满足学生进行专业技能训练的需求。在建设实训室时,最好按照星级酒店标准配备,使实训室既能满足高职教学需要,又能为酒店员工提供培训和职业鉴定。
2.校外实训基地。酒店实习是酒店管理专业重要的教学环节。通过在酒店实习,可以让学生了解现代酒店的经营理念,直观地了解酒店经营及管理活动,掌握服务和管理技能。因此,高职院校应选择一些知名的星级酒店进行深度合作,共建实习实训基地。长期聘请企业专家担任兼职教师和校外实习指导教师,在顶岗实习之前与酒店一起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实训教学大纲、顶岗实习的内容和考核标准等;在实习过程中,由校外指导教师按照所制定的方案指导学生在相应的岗位进行实际操作和学习,并要求学生定期向学校反馈实习情况;实习结束后,由校外指导教师和校内专业教师评价实习效果。这样,确保学生的在校外实习基地的顶岗实习科学有序的进行。
四、结语
随着旅游业的蓬勃发展,酒店行业对专业人才的需求不仅在数量上越来也大,在质量规格上也越来越高。因此,高职酒店管理专业必须走校企合作之路,与企业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模式与课程体系、进行师资队伍建设、加强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从而有效地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提高学校的办学水平。
参考文献:
[1]刘康,宋建.推进校企合作工作指导手册,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8.
关键词:
校企合作;酒店管理;专业建设
随着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的逐步改善,我国的旅游酒店业表现出强有力的发展趋势。据《2015年全国旅游工作会议工作报告》数据显示:2014年“国内旅游约36亿人次,增长10%;全年旅游总收入约为3.25万亿元,增长11%……在未来35年,我国将从大到强、从快到好,实现从初步小康型旅游大国到全面小康型旅游大国、再到初步富裕型旅游强国的新跨越。”旅游业的迅猛发展必然带动酒店业的飞速发展,也必然对旅游从业人员的数量、规格、质量提出更高的要求。那么,高职院校应如何完善酒店管理专业建设,以培养市场需要的酒店管理人才呢?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酒店管理专业建设进行探讨。
一、校企合作制定人才培养模式与课程体系
酒店管理专业具有非常强的实践性,必须同酒店企业开展深度合作,充分利用企业资源,了解酒店行业岗位需求,研究制定人才培养模式与课程体系,共同进行酒店管理专业建设。
1.工学交替的人才培养模式。高星级酒店有着特殊的氛围和环境,学校很难在校园中进行百分百真实的模拟,而且有很多相应的设施设备也不可能完全达到高星级酒店的标准。因此,最好的人才培养方式是将学生投入到酒店真实的环境中,以员工的身份从事相应的工作岗位,担任酒店的服务与管理工作,同时在酒店兼职教师的指导下学习相关的专业知识学习,从而在学中做,在做中学,达到做学合一,这就是工学交替。工学交替的人才培养模式在实施时可以考虑酒店行业季节性的特点,采用长短结合的方式,灵活地实施教学管理,安排各学期的教学时间。如旅游淡季时可安排学生进行短期的酒店参观、技能实训等活动,使学生了解和体验酒店企业各岗位工作流程,掌握专业基础知识,培养良好的职业情感与职业素养;旅游旺季时安排顶岗实习,可长达6个月以上,通常可安排在第三学期或第五学期,使学生作为职业人完全投入到酒店的工作环境中,在实际操作中学习专业技能。这样,使实践时间和学习时间相互融合,课程学习和专业实训相互衔接,从而有效提升学生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使人才培养规格最大限度地符合酒店企业的岗位需求。
2.构建以职业能力发展为导向的课程体系。酒店管理专业课程体系的构建不应仅仅由专业教师进行,而应由专业教师和酒店企业的技术专家和一线技术人员组成专业课程开发设计小组,根据学生就业岗位群所需的职业能力,结合酒店企业的职业标准,通过详细深入地研讨论证,构建专业课程体系。酒店管理专业课程体系应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公共基础课及职业素养教育课程,主要有英语、商务办公技术、应用写作、形体训练、素质拓展训练等课程。通过这部分课程的学习,培养学生的英语交流、电脑操作等能力,使之具备良好的职业形象和职业素养。二是专业必修课程部分,主要有酒店管理概论、前厅与客房管理、餐饮服务与管理、酒店服务礼仪、酒店服务心理学、经济法、酒店财务管理等课程。通过这部分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掌握酒店管理专业的核心知识和技能,具备一定的酒店营销能力和管理的实战能力。三是专业拓展课程部分,主要有食品营养与卫生、中外民俗、酒水与调酒、宴会设计与运作、酒店企业文化、茶艺等课程。通过这部分课程的学习,拓宽学生的专业知识面,全面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提升学生的创新思维以及分析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
二、校企合作进行师资队伍建设
良好的专业建设离不开一个优秀的师资团队。高职教育的特点决定了酒店管理专业的教师除了要有较强的理论水平,还要有较强的专业技能,成为双师型的教师。但是,实际上目前高职院校的许多教师是走出大学校园后,直接登上高职院校的讲台,并没有从事过酒店的相关工作,不具备酒店管理专业必须的实践经验和职业技能。而且由于较重的教学任务、职称评审对科研课题的要求,以及学校对于双师型教师缺乏激励等原因,大多数教师对到酒店企业第一线进行锻炼和提高缺乏积极性。这就导致了教师队伍中双师型教师比例较低的现状。高职院校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利用校企合作的优势打造双师型教师团队。
1.要为专业教师多提供挂职锻炼的机会。高职院校要与酒店企业成为长期的合作伙伴,为酒店管理专业教师多创造到酒店企业第一线进行挂职锻炼和专业培训的机会。同时,对双师型教师建立激励机制,把教师工资、奖金、福利等分配向双师型教师倾斜,提高教师挂职锻炼的积极性,引导教师自觉自愿地投入到酒店企业,了解酒店行业的发展动态和酒店的经营管理运作,获悉酒店专业的人才需求状况,掌握专业操作技能,积累教学第一手资料,从而提升专业理论水平和实践操作能力,提高专业教学水平。
2.要聘请企业兼职教师参与教学活动。高职院校应通过校企合作聘请酒店专业技术能手与管理人员担任兼职教师。企业兼职教师既熟悉酒店情况和行业状况,又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和丰富的实践经历,在教学过程中可以理论联系实际,充分调动学生实践的积极性。同时,为了保证兼职教师的稳定性和实际教学效果,应该建立兼职教师激励机制,提高企业兼职教师的待遇。
三、校企合作加强实习实训基地建设
为了满足企业对于酒店管理专业人才的需求,让学生尽快掌握专业理论知识,在教学中熟悉酒店行业环境,掌握基本的服务技能和管理能力,培养学生的职业意识和职业素养,酒店管理专业应建设校内拟景实训室和校外实训基地。
1.校内拟景实训室。酒店专业的实践教学一般分为单项技能实训(如前厅服务与管理实训、客房服务与管理实训、餐饮服务与管理实训、形体训练、酒水服务实训和茶艺实训等)、综合技能实训和校外顶岗实习等类型。这几种实训类型必须环环相扣、互相结合,才能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所以,在校内有必要通过模拟现实情景组建与酒店管理专业教学配套的实训室,开展一系列教学活动,以满足学生进行专业技能训练的需求。在建设实训室时,最好按照星级酒店标准配备,使实训室既能满足高职教学需要,又能为酒店员工提供培训和职业鉴定。
2.校外实训基地。酒店实习是酒店管理专业重要的教学环节。通过在酒店实习,可以让学生了解现代酒店的经营理念,直观地了解酒店经营及管理活动,掌握服务和管理技能。因此,高职院校应选择一些知名的星级酒店进行深度合作,共建实习实训基地。长期聘请企业专家担任兼职教师和校外实习指导教师,在顶岗实习之前与酒店一起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实训教学大纲、顶岗实习的内容和考核标准等;在实习过程中,由校外指导教师按照所制定的方案指导学生在相应的岗位进行实际操作和学习,并要求学生定期向学校反馈实习情况;实习结束后,由校外指导教师和校内专业教师评价实习效果。这样,确保学生的在校外实习基地的顶岗实习科学有序的进行。
四、结语
随着旅游业的蓬勃发展,酒店行业对专业人才的需求不仅在数量上越来也大,在质量规格上也越来越高。因此,高职酒店管理专业必须走校企合作之路,与企业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模式与课程体系、进行师资队伍建设、加强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从而有效地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提高学校的办学水平。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1研究背景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前所未有地强调了职业教育对于中国教育发展,乃至对整个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顶岗实习”以其工作岗位的“零距离”、工作环境的职业性、工作经历的真实性和工作体验的综合性成为了“校企业合作、工学结合”教学模式的最重要的实践方式。
高职院校应用英语专业的培养定位决定了其毕业生广阔的就业面,涵盖外贸营销、翻译口译、语言培训、幼儿教育、旅行导游、酒店前台、会展服务、文秘等多个工作岗位。现今上海共有27所高职院校,其中90%都开设了应用英语专业。为了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各个高职院校都开展了各类校内技能实训、校内实训基地实训、校外实训基地实训、专业实习和毕业实习,实践教学的课时数占到了总学时的40%以上,通常采用“2+1”、“2.5+0.5”、 “1.5+3x0.5”、“3+1”等人才培养模式。尽管在实训课程设置和实训课时分配上不尽相同,却都努力突出了学生语言实践能力和职业能力的培养,以及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然而,由于英语专业的行业性不强,与实践型和行业性较强的工科专业相比,英语专业的“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仅停留在起步阶段,更多地只是体现出了“学和校”这一方的努力,因此如何在高职英语专业进行有效的产学合作成为重中之重。
2高职应用英语专业“顶岗实习”实践教学模式的构建
“以实用为主,应用为目的”的实践教学体系分为实践教学目标体系、实践教学内容体系、实践教学条件体系和实践教学考评体系。
实践教学目标体系可以分解为知识目标、能力目标和素质目标。知识目标包括学生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两部分,即具备一定的词汇量,阅读理解能力、听力理解能力、口语表达能力、书面表达能力、翻译能力和通用理论及符合时代和市场的实用专业知识。能力目标是在知识目标实现的基础上,根据特定岗位(群)的要求所具备的职业能力,如与人交往能力、团队合作能力、应变能力能。素质目标指个人的综合职业素养,如能否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能否在工作中精益求精、能否承受工作压力等。
实践教学内容体系涵盖理论教学、技能实训教学和校外实习三个部分。在理论教学上,按照知识目标要求,以词汇和语法为基础,以听、说、读、写、译能力培养为核心,充分利用课堂、网络和多媒体等教学资源,夯实学生的基础知识储备。在技能实训教学中,以就业岗位所需知识和能力为目标,以工作过程为导向设计实训模块,强化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的结合,提高综合技能。常见的实训课程有《英语口语实训》、《贸易单证实训》、《翻译实训》、《口译实训》、《函电实训》等。校外实习依托校外实习基地,按照学校推荐和自主自愿的原则,进行分散性专业实习。
实践教学条件体系是指实践教学的保障层面,包括制度支持、师资配备和基础设施配套。一方面要加大校内实训基地建设,包括多功能语音室的建设和商务英语模拟实验室的建设,为学生提供一个良好的语言环境和全真的工作环境;另一方面,扩大同外贸公司、外企、外语培训中心、翻译公司、会展中心等单位的联系,形成一批适合专业培养目标而又稳定的校外实训基地。
实践教学考评体系应建立双元评价体系,包括企业和学校双考评、毕业设计和实习岗位双结合、实习过程和工作业绩双考虑三个方面。考评可以实行五级制,即“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也可以实行百分制。学校指导教师与企业指导教师共同对学生的实习情况做出形成性考核,毕业实习成绩最后由企业鉴定(60%,主要根据学生在企业工作表现、工作业绩评定)和实习指导教师评语来综合评定(40%,主要根据学生实习工作记录、实结、毕业设计情况来评定)。不达标者不能获得本门课程成绩。综合学生的实习态度、岗位表现及实习业绩,企业给出实习鉴定意见;结合学生提交的实习工作记录和实结,以及毕业设计情况给出该生最终实习成绩。
3高职应用英语专业“顶岗实习”实践教学模式应用
建立高职英语专业科学、有效的“顶岗实习”实践教学模式离不开全面而又实际的市场和行业调研。以作者所在单位上海邦德职业技术学院为例,应用英语专业07、08、09级共有毕业生266人,专业对口率66.17%,语言对口率28.57%,其中专业对口毕业生主要分布在五大市场领域:行政助理和文员、客户接待和市场、外贸和跟单员、语言培训和教育、专升本和出国留学,分别占到了38.07 %、29.55 %、13.07 %、6.82 %和12.50 %。
3.1行政助理和文员
行政助理和文员岗位主要的岗位证书是《全国商务文员岗位专业考试》《行政管理师岗位证书》,主要工作内容包括:(1)负责办公室曰常接待,包括:电话、访客、接待;(2)负责函电、邮件、文件等收发处理工作;(3)负责会务安排、接洽工作;(4)做好会议记录和纪要,拟写通用文案和一般工作报告;(5)做好公司内外事务的安排和联络工作;(6)做好文书档案收集、整理、归档和管理工作;(7)管理和合理使用好办公设备(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等)。主要知识要求是:(1)熟练操作Word、Excel、PowerPoint等办公自动化软件;(2)掌握Internet邮件收发、处理技巧;(3)中英文打字速度快;(4)掌握常用英语口语词汇,英文邮件阅读和撰写;(5)了解接待、布置的常规秩序和过程。主要能力要求是:(1)具有一定的信息处理、公文处理、公共关系处理技能;(2)掌握常用英语口语,较好的英语阅读和写作能力;(3)具有良好的文字组织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4)熟练运用各类办公自动化设备能力。主要的素质要求是:(1)举止文明大方,仪态仪表端庄;(2)有良好的进取心、工作责任心和条理性,具备良好的记忆力、对时间的分配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有较强的保密意识;(3)能积极稳妥地处理人际关系和突发状况,有较强的大局观和权衡能力。
3.2客户接待和市场
客户接待和市场服务岗位主要的岗位证书是《客服服务管理师》证书,主要工作内容是:(1)开拓客户并保持联络、接洽客户,协调客户与公司间的关系;(2)客户信息及资料搜集、录入、整理及维护,客户档案的管理;(3)向客户提取有关资料,如产品知识、市场情况、市场计划等。送稿复审确认和审核制作的校样稿;(4)在出席客户会议时,负责会议记录,并提交会议记要;(5)对客户信息反馈,通报有关市场调查结果和活动进展情况。主要的知识要求是:通话二级乙等以上或同等水平;能熟练操作WORD、 Excel数据报表功能,具有数据分析能力;60个字/分钟的打字速度;英语交流流利、英语书写规范流畅;熟悉通用商务流程和知识。主要能力要求:熟练使用各种办公自动化设备;具有较高的中英文书写能力、表达能力;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 、协调能力及较强的保密意识;工作耐心细致。主要素质要求:性格开朗,良好的学识及个人修养;具备较好的客户服务意识;熟悉客服工作流程和规范;具备较强的接受学习能力及应变能力;良好的分析判断能力,思路敏捷,协调能力强;能独立工作,较好的抗压和情绪调节;能够迅速处理突发临时性客户服务工作;做好与其它部门的协调工作。
3.3外贸和跟单员
外贸和跟单员岗位的证书是《国际商务单证员证书》和《外贸跟单员资格证书》,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函电的回复;计算报价单;验签订单;填对帐表;目录,样品的寄送与登记;客户档案的管理;客户来访接待;主管交办事项的处理;与相关部门的业务联系。主要的知识要求是:英语口语好,语言无障碍交流,掌握外贸英语函电及翻译知识;了解运输、装卸搬运、保管、配送、报关等知识;了解合同法、票据法、经济法等与跟单工作有关的法律知识;专业知识扎实,了解行业特点,掌握足够量的专业术语。主要的能力要求是:能分析客户的特点及产品的价格构成,以利于报价;能预测出客户的需求,企业的生产能力及物料的供应情况;善于用文字和语言与客户沟通,英语阅读和表达能力突出;能处理好与客户,与上级,与同事,与外单位人员的关系。该岗位对于学生素质也提出了较高要求:(1)工作态度认真负责,有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服从各种工作分配和管理;(2)有较强的表达能力,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具有较强的团队合作精神;(3)逻辑思维能力强,有条理性;(4)很强的应变能力,处理紧急突发事件的方式方法及用语得当。
3.4校企合作单位实习教学模式
按照“以岗导学,以岗教学,以岗评学,以岗促学”的方针和“专业认知―课程实训―岗位实践―顶岗实习”的实践教学方法,和培养专业应用能力、岗位适应能力和职业实践能力“三位一体”的实践教学目标,现以我校应用英语专业会展方向学生在“校企合作单位”――上海至尊展览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从事业务拓展的实习岗位为例,对此类的顶岗实习实践教学模式做了初步设计。
目标设定:该岗位主要的职责是拓展海外业务,开拓海外会展项目,联络并协助国内客户办理出境签证,带领国内参展商到国外参加展会或订货会等,主要涉及联络、接待和翻译三个方面。从这个岗位职责和范围我们可以分析得出,该岗位从专业知识层面要求具备良好的英语听说交际能力,一定的翻译能力,较高的会展英语专业词汇及一定的会展策划和管理能力;从岗位能力要求来看,需要较强的沟通能力,较高的工作协调组织能力以及良好的应变能力。同时也应具备踏实沉稳、抗压耐劳、心思缜密等综合素质条件。
实践教学:针对该岗位所需的知识、能力和素质,在理论教学上,通过《英语口语》、《英语听力》、《英语视听说》等课程加强英语听说能力的培养;通过《会展英语翻译》课程培养中英语言转换能力;通过《会展英语》《会展英语口语》《会展英语口译》等课程保证会展专业词汇的摄入和应用。在技能实训阶段,通过《会展英语口译实训》《会展英语翻译实训》《会展实务实训》等课程加强学生的专业知识应用技能。针对毕业生所提出的希望提高学生的商务谈判技能和会展组织技能,可以考虑加设《商务谈判》《会展策划》课程。针对毕业生反应的实践机会少、行业经验不足的特点可加强或延长校外实习时间。引导学生利用岗位实习,完成“会展师”这一职业资格证书的考取,同时,鼓励学生结合岗位实际完成毕业设计。
条件保障:结合上述岗位实际,首先需要的是一支通晓会展行业知识和流程体系并具备较高英语知识和教学能力的师资队伍;其次学校应建立并拓展一批会展公司作为学生的校外实习基地;再者,学校应配备会展英语模式实验室,以提供给学生一个仿真的工作环境。
考核评价:综合学生的实习态度、岗位表现及实习业绩,企业给出实习鉴定意见;结合学生提交的实习工作记录和实结,以及毕业设计情况给出该生最终实习成绩。同时,针对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考评反馈以及毕业生在岗位适应过程中反映的问题和不足,积极反思教学课程体系,并做出相应调整和优化,从而形成以满足工作岗位要求为目标,学生关键能力培养和教学课程体系不断改进的良性循环。
4结语
以就业为导向、以岗位(群)能力为本位的高职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决定了实践教学在人才培养过程中的重要作用。“顶岗实习”实践教学模式能够使高职英语专业的学生增强现场工作能力,了解国际经贸最新动态,发展创新思维和团队合作精神,提高服务意识,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具有传统课堂教学无法企及的优势。高职院校应用英语专业围绕主要就业岗位群,从目标体系、内容体系、条件体系和考评体系四个方面建立顶岗实习实践教学模式,并通过学生的实习和就业进行检验、调整和优化,从而形成高职应用英语专业顶岗实习实践教学长效运行机制,最终形成高职英语教学与学生语言应用能力、职业能力之间相互促进、不断提高的良性循环。
2011年度上海市“晨光计划”项目,项目编号:11CGB31。
参考文献
[1]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Z].2010.
[2] 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Z].2005.
中图分类号 G71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17)08-0077-04
复合型职业教育教师是指不仅在专业技术技能指导方面富有经验,还具备较高的品格素质修为的教师。复合型职业教育教师能力素质可以细分为职业素养、职业要求和职业技能三部分:职业素养是教师对工作的认识以及个人性格、心理心态、意识和价值观等方面的素质,是复合型教师的基本要求;职业要求则体现在遵守教育职业制度以及行为规范上,是复合型教师的必备条件;职业技能主要体现在教师的指导能力上,包括专业知识、技能水平和工作经验等。
一、职业教育发展对于教师复合型职业能力的诉求
(一)培养“工匠精神”践行者,需要教师提升综合素养
2016年3月,国务院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鼓励企业开展个性化定制、柔性化生产,培育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总理为何要提工匠精神?因为这正是我们的差距所在。国外很多企业能够长盛不衰,秘诀就在于他们传承着一种精神――工匠精神。这种精神不会在一般职业学生、学员身上自然生成,需要职业教师打破教书匠人的传统身份束缚,提升自身综合素养,以自身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影响和指导学生,起到表率和引领作用。所谓职业教育教师的综合素养,就是教师在完成教学任务过程中需要发挥的复合型职业化的教育指导能力。
(二)培养全面发展的职业人才需要教师向复合型发展
我国职业教育的创始人之一黄炎培先生曾经指出:“教育者,教之育之使备人生处世不可少之件而已。人不能舍此家庭绝此社会也,则亦教之育之,俾处家庭间社会间于己具有自立之能力,于人能为适宜之应付而已。”党的教育方针将“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要求学生成为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的全面发展的人才。要培养学生树立社会责任感,首先职业教育教师要确立为实现“中国梦”崇高理想献身教育事业的责任意识;要培养具有创新精神的职业人才,职业教育教师要加深对于自然和社会的认知和热爱,激发学生的学习自觉;要培养学生成为具有实践能力的职业能手,职业教育的教师则需要自觉投身生产建设一线进行实践,获得第一手资料和认知;要求学生全面发展,职业教育教师要成为复合型全面发展的教育行家。
(三)现代产业转型升级要求职业院校提升复合型人才培养能力
国务院颁布的《中国制造2025》别强调要强化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培养制造业急需的科研人员、技术技能人才与复合型人才。这些任务的提出反映出的根本问题仍然是人才短板问题。同时,常常被忽略又更为严重的问题是:培养职业人才的人才在哪里?即培育复合型人才的职业教育教师十分短缺。
培养《中国制造2025》中提出的复合型人才,需要具有复合型特征的职业教育教师作为保证。现代化制造业企业十分看重职业人才的综合素质。按重要性排序是工作态度、职业道德、诚信敬业、吃苦精神、方法能力、学习能力、进取精神、团队合作能力、创新能力、职业技能、自控能力等。这种能力素质的综合培育任务,不能仅仅依托企业学徒制的培养模式及职业教育后期的培训过程去实现,职业院校需要迎前服务,在职前学生培养和在职员工培训过程中,提供对应复合型人才需要的教育培训服务。
(四)终身化教育需要职业教育教师拓展服务领域和维度
职业教育实质上是终身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构建终身教育体系,首先要构建面向终身的职业教育体系。在这样的视角下,尤其要解决的是实现职业教育教师服务能力的多元化、复合化、覆盖性问题。在构建完善的终身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过程中,高等职业教育终身化表现在十分注重个体通用技能发展内容的多样性、形式灵活的教育方式和职业生涯发展。以人的业发展为前提的终身职业继续教育体系,要求职业院校引导职业教育教师重新审视职业教育的受众群体需求,结合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要求,努力拓展教师施教服务的领域和维度,对应愈加广泛的不同年龄层次的教育受众群体的学习取向,把握国际前沿水平的职业理论、技术、技能、素养、心理、安全等终身化教育内容。
二、复合型视角下职业教育教师能力培养培训现存问题
(一)重视理论,忽视实践
目前,我国高职院校在持续改革过程中不断进步,但是学校教育教学体系的顶层设计中重视理论研究,轻视职业实践能力方面的惯性仍然存在。一些院校还将理论教学作为教学考核的重要内容,而将实践能力的培养环节置于较次要地位。学校还往往将师资结构划分为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聘用理论教师的学历要求要高于实训教师,安排的理论学时多于实训学时,理论教师的课酬往往高于实训教师。高职院校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体系和机制不能够正常发挥作用,培养效果差强人意。据统计,我国10%左右的教师仅有两年以上的实践经历,85%的专业教师不具备行业企业实践经验。
(二)双师单一,复合型弱
一些学者将“双师型”教师概括为两种:一是“双职称型”,即双师型教师。教师在获得教师系列职称外还需要取得另一职称。二是“双素质型”,即教师既要具备理论教学的素质,也应具备实践教学的素质。有的学者则将“双师型”教师的理解概括为三方面:一是“双证书型”,认为具有工程师、工艺师等技术职务的人员,取得教师资格并从事职业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即为“双师型”教师;二是“双能力型”,既能胜任理论教学,又能指导学生实践的教师为“双师型”教师,等等。这仅仅是停留在字面解释上,目标单一,作用偏窄,没能对应全面发展的教师能力素质要求。
(三)标准缺失,培养力不足
2011年,国家教育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提高职业院校教师素质计划的意见》。一些地方教育部门结合要求设计出台了《职业教师能力标准》,并且在一些局部试点运行。这不失为一种创意,但在全局范围推广仍缺乏基础条件,同时,对应国家发展建设要求变化的职业教育教师的资格标准体系没有形成。随着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对于职业人才技术技能和素养要求逐渐提高,职业教育对于教师教书育人实践能力水平要求愈来愈高。教师中多数是高校毕业的大学生、研究生,而不少职业院校注重办学规模,忽视整体建设工作,对于教师实践能力和职业素养的培训投入不足、实训设施设备缺乏等问题普遍存在。
(四)专业意识强,事业观念弱
由于专业导向的作用较强,使得职业院校教师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片面追求“双证”的不正常现象,忽略了对教师关键能力和基本素养的要求和考核。在教师层面未能构建起“事业观”教育体系,导致教书育人的任务未能全面落实在教师身上。育人任务常常被认为是专职辅导员、党群工作者的责任,引导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的形成以及政治思想觉悟的培养任务与专任教师关联度不强。
(五)封闭式校本教学,社会服务方向不明
部分职业院校崇尚封闭式校本教学模式,对于学校专业所对应的产业行业企业的发展变化、人才需求、技术进步和管理改进不甚了解。教师对于企业是职业教育服务的重要用户,“不能满足用户需要就没有职业教育存在必要”的理念认识不足,致使职业院校培养的学生对于企业生产过程中许多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现代管理流程等不了解,教师的教育教学内容、方法等与产业所需人才能力培养的对应精准度不够。
三、复合型职业教育教师能力体系建设的路径
(一)确立复合型职业教育教师的职业目标体系
著名哲学家费尔南多・萨瓦特尔在《教育的价值》一书中指出,“教育的目的是塑造灵魂。培养令人尊敬的道德观和爱国热情”。职业院校要明确提出,职业教育教师要将党的教育事业作为教师个人和团队为之奋斗终生的目标,坚持“志高、尚德、业精、仁爱”的职业目标方向。在确立教师职业能力方面,国内外职业能力研究出现一些新成果,如对职业教育教师职业行动能力、基本技能、从业资格和设计能力等进行界定和解释,对于职业能力在职教实践应用当中所遇到的困难进行分析,形成职业教育教师综合能力的基本规范,并且对于职业能力量化指标进行测评等。
借鉴国际先进模式进行职业能力界定时要结合我国国情,尤其要将明确职业教育教师坚持正确的思想政治方向作为最基本能力素质要求,因为这是职业教育教师的职业潜能促发之源。将这一思想付诸实践并且形成体系将是十分有效的。首先,要明确提出将确立“高志向”的职业要求放在教师要求的首位,引导教师认识到,职业教师肩负教育兴国的使命。其次,要全面熟悉学校所设立专业对应服务的产业的历史发展沿革,教师团队树立爱国主义精神、奋发向上的集体主义精神和改革创新的时代精神。学校要组织教师团队深入考察企业,了解我国产业从无到有的艰苦奋斗历程,把握我国与国际先进产业的水平差距,分析职业岗位对应人才的能力素质要求。要求教师自主制定职业生涯规划,主动向组织提出个人能力素质提升目标,参与系统的复合型职业教育教师人格素质培养,不断地加强政治和业务的学习,激发自身潜在的职业能力。
(二)建立复合型职业教育教师的职业任务体系
职业院校教师的职业任务主要源自于行业企业对于高技术高技能职业人才的能力素质要求。职业院校对应需求要完成好职业教育、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科技攻关咨询服务等工作,作为学校教育培训的核心力量的教师,要完成好“五师”的职业任务,即不仅要成为完成职业教育任务的合格教师,还要成为优秀培训师、职业能力鉴定师、工程师或技师。为了能够服务用户需求,职业教育教师要自觉提升能力,完成好六个任务。一是“专业结合”任务,即所执专业与相关专业、跨界专业的教育任务;二是“手脑结合”任务,在教学实践中亲自示范指导学生、学员;三是“产教结合”任务,主动深入企业,跟踪前沿;四是“教培结合”任务,自觉服务企业培训需求;五是“教师导师结合”任务,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同时做好人生导师;六是“教学与科研创新结合”任务,在教育教学研究的同时帮助企业技术攻关和管理咨询。
这是一种“社会需求拉动式”教师能力提升模式,使教师直面用户需求,服务对应性较强,能力要求较高,可以激发教师能力提升的自主自觉,避免传统教学任务完成模式中常常出现的滞后、错位和发散等弊端。职业院校要面对用户需求,借鉴德国、新加坡等国家职业教育教师从业标准,确定“五师”的职业任务,形成一套《职业教师任务体系和标准体系》,并将任务详细分解到教师的工作绩效考核体系中。要摈弃专业教师单一任务的传统观念,积极主动承担各项任务,在实践中教学相长。学校每年要在完成在校学生的职业教育任务的同时,为教师搭建服务企业和社会的“创新实践平台”,积极主动为企业完成职业技术技能培训和现代管理咨询服务,担负起更具有意义的学习型社会和终身化教育任务。
(三)构建复合型职业教育教师的选拔培养体系
高职院校的职业教育教师多数毕业于高等院校,缺乏职业教育实践经验和指导能力,解决这一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可采取如下措施:一是国家要加强对于职业技术师范院校建设的关注,提升这类学校的办学质量,吸引高素质学生报考高等职业技术师范院校;二是吸收社会上具有技术技能传授指导能力的高级人才直接进入到职业院校任职;三是可以在应用型本科院校和国家示范高职院校中开办师资班,培养职业师资的后备力量;四是建立“教师发展中心”,利用互联网技术加速推动作用,实现教师教育新理念、新实践、新经验的互助交流;五是联系国际优秀院校在国内合作建立职业师资培训中心,借助外部力量轮训职业教育教师。高职院校要鼓励青年教师开展教学改革与研究,落实每5年一周期的全员培训制度。鼓励青年教师到企业挂职学习培训,到国内外高水平大学、科研院所访学或者在职研修等。
职业院校为了加快复合型教师的引进,要努力争取获得政府部门为学校开辟优秀人才应聘教师的“绿色通道”支持,选聘企业中的高级工程师和高级技师到学校担任专职教师。国家级示范院校可以与国际知名企业院校合作,开办中外合作的“职业师资培训认证中心”,提升学校的品牌资质,承担国内中高职院校教师轮训任务。在现代企业对职业教育教师进行learning by doing 的伴随式学习培训的过程中,实施“四个一”能力提升方法,即深入企业“交友一个团队,把握一套工艺,了解一套管理,提出一项改进”。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2.《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二、区属初中学校、普通小学学生免学、缓学、休学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条第一款:“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的,由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2.《青岛市义务教育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入学的,监护人应提交延缓入学申请,延缓入学30日以内的,由学校批准;超过30日的,由该学校的主管部门批准。”
3.《青岛市义务教育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因特殊原因无法入学的,监护人必须出具由当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或其他有关部门的证明并提交免学申请,农村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城市的由区(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三、幼儿园、托儿所开办、撤销、变更的审批
法律依据:
1.《青岛市托幼管理条例》第十条:“举办幼儿园、托儿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登记注册申请,并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拟办幼儿园、托儿所的章程和规划;
(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
(三)拟任园长、所长和拟聘教师及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
(四)拟办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证明;
(五)拟办幼儿园、托儿所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
(六)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保健合格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联合举办幼儿园、托儿所的,还应当提交联办协议书。”
2.《青岛市托幼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举办幼儿园、托儿所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注册并核发办学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注册并书面告知理由。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托儿所。”
3.《青岛市托幼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幼儿园、托儿所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在变更的三个月前向原登记注册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幼儿园、托儿所因故终止,应当在三个月前向原登记注册机关提出停办申请,经批准后由原发证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
四、区管民办学校的设立、变更、解散及分立、合并
法律依据:
1.《青岛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款:“开办其他学校及教育机构的,由所在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2.《青岛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学校及教育机构改变名称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改变层次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及教育机构改变专业设置、教学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核准。学校及教育机构变更其他事项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五、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36项。
2.《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举办健身气功培训班,须报经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举办参加人数在200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除报经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外,还须获得同级公安机关许可。”
3.《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建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必须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当地县级体育行政部门注册。”
六、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38项。
2.《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第十条:“举办体校必须由申请举办的单位、个人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并抄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行政处罚(共43项)
一、不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一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的处罚。”
3.《青岛市义务教育条例》第五十五条:“监护人无正当理由不送或阻碍监护人入学或者迫使被监护人中途停学、退学而造成辍学达10日以上的,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监护人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并采取其他相应措施促使被监护人就学。”
二、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处罚种类:责令退还所收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幼儿园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
处罚种类: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
法律依据: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
(一)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
六、幼儿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处罚种类: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
法律依据: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七、幼儿园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处罚种类: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
法律依据: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八、幼儿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九、幼儿园或幼儿教师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十、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十一、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是备的;”
十二、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十三、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十四、未经批准或登记设立民办学校办学的
处罚种类:撤销、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青岛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登记注册办学的,予以撤销,责令退还所收学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五、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十六、擅自设立民办学校分支机构或专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青岛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民办学校)违法本办法规定,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专业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十七、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十八、民办学校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十九、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2、《青岛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民办学校)滥发学历证书的,责令收回,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二十、民办学校未按原定教学计划组织教学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2、《青岛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民办学校未按原定教学计划组织教学的或管理混乱,无法进行正常教学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二十一、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二十二、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二十三、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民办学校办学经费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二十四、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二十五、擅自增加收取费用的项目、提高收取费用的标准,情节严重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
(二)擅自增加收取费用的项目、提高收取费用的标准,情节严重的;”
二十六、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
(六)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二十七、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
(七)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二十八、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二十九、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三十、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十一、民办学校未按规定缴纳或拒不缴纳社会力量办学基金款的
处罚种类: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青岛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民办学校)未按规定缴纳社会力量办学基金款的,责令限期缴纳;拒不缴纳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十二、民办学校未按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十三、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三十四、民办学校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十五、民办学校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十六、民办学校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三十七、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十八、民办学校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三十九、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
处罚种类:宣布考试无效,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十、未经批准,合并、拆迁、撤销义务教育学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青岛市义务教育条例》第五十六条:“未经批准,合并、拆迁、撤销学校的,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至二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十一、城市中小学校舍场地管理不善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青岛市城市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处以五百元至五千元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学校负责人对本校校舍、场地的管理负有直接责任。应建立健全校舍、场地管理制度,教育师生员工爱护校舍场地,并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对危险校舍,应及时上报,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师生人身安全。”
第十一条:“校舍、场地必须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需要,不得在校园内建教工家属宿舍和乱插乱建,不得擅自改变校舍结构。
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为改善办学条件,确需改变学校闲置房屋、场地用途的,各区属学校必须经所在区人民政府审查,报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学校必须经青岛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报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加强对勤工俭学用房的管理。勤工俭学不得挤占教学用房和学生活动场地,不得从事危害师生身心健康和污染学校及周围环境的生产。
勤工俭学已经挤占教学用房和学生活动场地的,应限期调整;已经造成危害和污染的,应限期治理,难以治理的,应予停产。”
四十二、未经批准自行设立、举办中小学校长培训机构或中小学校长培训班的
处罚种类:撤销、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第二十二条:“对未经批准自行设立、举办中小学校长培训机构或中小学校长培训班的,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四十三、违用字规范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青岛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社会用字管理部门依照职责、权限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强制(共5项)
一、撤销教师资格
法律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二、停止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三、取缔非法健身气功活动
法律依据:
1.《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十二条规定,利用健身气功从事非法活动的,由体育行政部门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必须倡导科学文明,以发挥其在全民健身中的积极作用。”
第十二条:“禁止在健身气功活动中进行带有愚昧迷信或神化个人的宣传。
禁止举办‘带动报告’‘会功’‘弘法’‘贯顶’及其他类似活动。
禁止销售未经国家指定的机构审查、出版的健身气功类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
禁止出售‘信息物’”。
2.《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擅自开展健身气功活动的,由体育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并由公安机关根据《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十条:“举办健身气功培训班,须报经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举办参加人数在200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除报经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外,还须获得同级公安机关许可。”
第十三条:“开展涉外(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健身气功活动,按外事活动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3.《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擅自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或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八条规定,由体育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取缔或撤销原批准文件,并由公安机关根据《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申请举办健身气功培训班和健身气功活动须提前15个工作日报送以下材料:
(一)举办健身气功培训班或活动的申请书;
(二)培训或活动的方案;
(三)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符合要求的上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做出是否批准的答复。予以批准的,还应同时将批准文件抄送同级公安机关并报上一级体育行政部;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的选择,不得妨碍社会治安、交通和生产、生活秩序。
不得在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使领馆、军事设施及其他要害部门周边地区以及航空港、车站、港口等重要场所和中小学校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
不得在健身气功活动站、点悬挂、张贴、散发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相抵触的宣传品。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不得为未经批准的健身气功活动提供场地。”
四、取消违法健身气功辅导员资格
法律依据:
《健身气功暂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进行健身气功辅的人员,或拒不服从体育行政部门管理的健身气功辅导员,由体育行政部门视情况责令限期整改,或取消其资格。”
第十九条:“从事健身气功技能传授的人员称健身气功辅导员。经体育行政部门或体育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培训、考核合格的健身气功辅导员,方可取得传授或指导健身气功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相应等级健身气功辅导员的培训、考核、审批、奖惩和年度检查工作,并可受上级体育行政部门委托对本辖区内较高等级的健身气功辅导员进行日常管理。
获得技术等级称号的健身气功辅导员,必须在批准授予部门规定的地域内开展活动。”
五、取消体育竞赛
法律依据:
1.《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体育竞赛的申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批该体育竞赛的体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暂停和取消该项体育行政竞赛的处罚:
(一)申请、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从事与申请书中载明的目的和意义不一致活动的;
(三)组织的相关活动由害于运动员身心健康或有损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
2.《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未经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审批、登记,擅自举办体育竞赛,不听劝阻的,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停止举办该项体育竞赛并对举办者举行处罚。”
行政确认(共3项)
一、国家三级体育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
法律依据: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根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和业务水平,对裁判员实行分级审批、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二、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
法律依据: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第十条:“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批准授予权限为: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县、区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地、市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国家体委批准授予。”
三、三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
法律依据: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县(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授予三级运动员等级称号。”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共16项)
一、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七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3.《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程,拒不履行艺术教育责任的,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4.《青岛市义务教育条例》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或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因工作失误造成义务教育规划和计划目标不能实现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
(三)开除在校学生或以其他手段迫使学生退学的;
(四)对学生的辍学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加以解决的;
(五)不使用规定的教科书、违反规定增加学生课业负担或违反规定向学生收费、摊派的;
(六)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
(七)有其他妨碍义务教育实施行为的。”
5.《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开设或者随意停止体育课的;
(二)未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的;
(三)在体育竞赛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
(四)不按国家规定解决体育教师工作服装、粮食定量的。”
6.《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的,应依具体情况,按以下办法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属学校行政管理不当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令其限期改正;工作中发生错误,造成一定影响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对校长及其他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后果者,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应追究其行政责任,后果严重的,提请政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第二十一条:“经评估达不到培训要求的培训机构,主管教育行政机关要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应责令其停止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
8.《体育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9.《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的最低时限对公众开放的;
(二)未公示其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的;
(三)未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项的;
(四)未建立、健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的;
(五)未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文化行政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10.《**省全民体育健身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设施损坏的,应当赔偿损失;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地方性体育竞赛登记
法律依据:
《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第五条:“举办体育竞赛实行审批登记制度。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全国和国际性体育竞赛;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地方性体育竞赛。”
三、跨行政区域举办体育竞赛登记
法律依据:
《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第十条:“跨行政区域举办的体育竞赛,申办人必须到比赛地体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登记,并由举办地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四、体育经营备案
法律依据:
《**省体育市场管理条例》第九条:“体育经营者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告知营业执照核发机关的同级体育行政部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经营活动可行性报告;
(二)场所、设施、器材等证明材料;
(三)所需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证书;
(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
五、体育设施备案
法律依据: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行政奖励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三条:“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2.《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予以奖励:
(一)改善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
(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3.《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4.《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5.《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6.《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中小学校长参加培训的情况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对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7.《残疾人教育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奖励:
(一)在残疾人教育教学、教学研究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为残疾人就学提供帮助,表现突出的;
(三)研究、生产残疾人教育专用仪器、设备、教具和学具,在提高残疾人教育质量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四)在残疾人学校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五)为残疾人教育事业做出其他重大贡献的。”
8.《**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二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奖励批准权限的有关规定,分别由教育行政部门、同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一)改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
(二)保育、教育、科研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四)重视、支持幼儿教育事业成绩显著的。”
9.《青岛市义务教育条例》第五十一条:“执行本条例,有下列突出成绩的,由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一)在普及义务教育中成绩显著的区(市)、乡镇、村;
(二)在普及义务教育中成绩突出的学校;
(三)在教学、管理、教学研究中有突出贡献的义务教育工作者;
(四)在普及义务教育中有突出贡献的其他单位、个人。”
10.《青岛市城市中小学校舍场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执行和维护本办法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
11.《青岛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执行本规定,在推进社会用字规范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语言文字主管机构予以表彰、奖励。”
七、抽样监测
法律依据:
《**省体育条例》第十条:“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公民体质测定标准,对公民体质进行抽样监测,适时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指导全民体育锻炼和科学健身。”
八、个人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审查
法律依据:
《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申请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具有合法身份。
申请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个人,必须具有国家主管部门授予的专业技能资格证明及举办活动的相应条件,具有合法的身份证件。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正在被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人不得申办。
个人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九、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1.《**省全民体育健身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体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加强对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经营管理的监督检查。”
2.《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设施的监督管理。”
3.《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收支的监督管理。”
4.《**省体育市场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体育经营活动加强管理和监督。”
5.《体育服务认证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三十条第二款:“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和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的体育服务认证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6.《**省体育场地设施保护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场地设施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体育场地设施的保护管理。”
7.《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对以健身、竞技等体育活动为内容的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和监督。”
8.《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所属的卫生保健机构具有对学校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的职责,应定期深入学校食堂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
十、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
法律依据:
《**省全民体育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组织和培训。”
十一、改变体育场地设施用途审查同意
法律依据:
《**省体育市场管理条例》第六条:“体育场地设施不得改作他用。确因城市规划或改造需要占用体育场地设施时,必须经同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规划部门同意。”
十二、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
法律依据:
1.《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
2.《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向体育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体育行政部门自收到该工作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意见。”
3.《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体育行政部门有权撤销已出具的登记审查批准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相应登记管理机关。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十三、反兴奋剂宣传教育
法律依据:
1.《反兴奋剂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体育运动参加者和公众的反兴奋剂意识。”
2.《全国田径业余锻炼等级标准实施办法》第四条:“实施单位根据具体情况、条件组织实施。可结合本单位的春、秋季运动会进行,也可专门组织达标比赛。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田径协会有义务宣传、指导《标准》的实施。”
十四、二级运动员及以下等级称号申请材料的审核
法律依据: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县(区)级体育部门审核二级运动员及以下等级称号的申请材料。”
十五、教育系统因公负伤伤残等级初审
法律依据:
1.《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负伤致残抚恤问题的通知》(财政部、民政部文件〔89〕财文字第455号):“工作人员因公负伤后,应给予积极治疗。对负伤致残者,在医疗终结后,凭指定的县以上医院的检查证明,由所在单位按评残条件评定伤残等级,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评残审批表’,按隶属关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批准,发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残抚恤证’。”
2.《转发国家教委转发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负伤致残抚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教育事业单位公办教职工因公负伤评残的审批权限如下:市(地)、县属中、小学及其他教育事业单位的因公评残经县教育局审查同意后报市、地教委(教育局)批准。”
十六、统筹管理教育费附加
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