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速发表网!

关于我们 登录/注册 购物车(0)

期刊 科普 SCI期刊 投稿技巧 学术 出书

首页 > 优秀范文 > 律师挂职总结

律师挂职总结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2-06-06 15:16:55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律师挂职总结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律师挂职总结

篇1

本人辞职与“全面从严”无关。中央实行“八项规定”、坚决反对“”,提出“全面从严”以来,本人并无丝毫困扰不适之叹,反有轻松解脱之感。

盖因本人生性简约清净、低调淡泊,不善交游、不事产业,既无求田问舍之经营,亦少觥筹交错之纷扰。且入职即作刀笔小吏,所从事者无非写写画画之事,断无滥权弄权之机。

八项规定之前,本人常怀格格不入之窘迫,觉得自己本事小、不会混;八项规定之后,本人反有众生平等、“天下同此凉热”之释然。看见陈规陋习正在破冰、政治生态清风徐来,我和大多数人一样,对治党管党“全面从严”心怀期望。虽离开纪检系统,但依然热盼反腐疾风厉势持续荡涤,并最终实现权力进笼、河清海晏。

本人辞职与“为官不为”无关。本人非但不存在“不为”表现,因长期从事文稿文字工作,加班熬夜是常态。近两月以来,加通宵班就有6次。近三年没有公休,连续四年体检窦性心动过缓,2011年体检心率最低至每分钟38次。本人并不擅评功摆好、分辨解释,未藉此叫苦喊累,我辞职与所谓“为官不为”无关。

本人辞职也无关人事困扰。我并非在体制内走到穷途末路、剑拔弩张而被迫离开。入职以来,不管在何单位、在何岗位,我胜任工作,谦逊低调,不闹不争,与人为善,于人无害。不论是在州委办公室、乡镇村挂职,还是在州纪委工作期间,同事评价不低,领导眼中绝非刺头,多数人当有公允评价。领导在季度总结会上告知,2014年州纪委室主任述责述廉测评中,我排名第一。

人生并非漫长无边,无非求一顺心意、开心颜,我于年近不惑请辞,仅与个人心性志趣有关,同时也源于不想久事笔砚文牍之间而无所用事。此外还有一个或许卑微细小、但于我而言却万分重大的原因:作为一个十岁单亲孩子的父亲,我需要有正当合理的陪伴辅导孩子的时间。

在此作一承诺,也提一点请求:虽然辞去职务,但党员身份还在,因此我承诺一如既往严格遵守党纪党规,特别是模范遵守、运用、维护法律,做法治的信仰者和实践者。

我清白来去,今后也自当在法治与理性轨道行事,请强大自信的组织尊重并保障本人各项合法正当权益,不打不压,聚散相安,揖礼而别。

几年前我通过全国司法考试拿到A证(可全国范围执业),由于某种自我要求,这些年始终没舍弃法律学习,也曾在基层法院做过几年人民陪审员,因此辞职后拟做律师。由于起步已迟,故只能专注一二,虑及毕竟在体制内十五年余,对公权运作相对熟悉,初步计划在刑事、行政诉讼等领域聊为稻粱谋;倘能更进一步,于安身立命之余还能见证、参与民主法治点滴寸进,则固所愿也!

篇2

本人辞职与“全面从严”无关。中央实行“八项规定”、提出“全面从严”以来,本人并无丝毫困扰不适之叹,反有轻松解脱之感。

盖因本人生性简约清净、低调淡泊,不善交游、不事产业,既无求田问舍之经营,亦少觥筹交错之纷扰。且入职即作刀笔小吏,所从事者无非写写画画之事,断无滥权弄权之机。

八项规定之前,本人常怀格格不入之窘迫,觉得自己本事小、不会混;八项规定之后,本人反有众生平等、“天下同此凉热”之释然。看见陈规陋习正在破冰、政治生态清风徐来,我和大多数人一样,对治党管党“全面从严”心怀期望。虽离开纪检系统,但依然热盼反腐疾风厉势持续荡涤,并最终实现权力进笼、河清海晏。

本人辞职与“为官不为”无关。本人非但不存在“不为”表现,因长期从事文稿文字工作,加班熬夜是常态。近两月以来,加通宵班就有6次。近三年没有公休,连续四年体检窦性心动过缓,2011年体检心率最低至每分钟38次。本人并不擅评功摆好、分辨解释,未藉此叫苦喊累,我辞职与所谓“为官不为”无关。

本人辞职也无关人事困扰。我并非在体制内走到穷途末路、剑拔弩张而被迫离开。入职以来,不管在何单位、在何岗位,我胜任工作,谦逊低调,不闹不争,与人为善,于人无害。不论是在州委办公室、乡镇村挂职,还是在州纪委工作期间,同事评价不低,领导眼中绝非刺头,多数人当有公允评价。领导在季度总结会上告知,2014年州纪委室主任述责述廉测评中,我排名第一。

人生并非漫长无边,无非求一顺心意、开心颜,我于年近不惑请辞,仅与个人心性志趣有关,同时也源于不想久事笔砚文牍之间而无所用事。此外还有一个或许卑微细小、但于我而言却万分重大的原因:作为一个十岁单亲孩子的父亲,我需要有正当合理的陪伴辅导孩子的时间。

在此作一承诺,也提一点请求:虽然辞去职务,但党员身份还在,因此我承诺一如既往严格遵守党纪党规,特别是模范遵守、运用、维护法律,做法治的信仰者和实践者。

我清白来去,今后也自当在法治与理性轨道行事,请强大自信的组织尊重并保障本人各项合法正当权益,不打不压,聚散相安,揖礼而别。

几年前我通过全国司法考试拿到A证(可全国范围执业),由于某种自我要求,这些年始终没舍弃法律学习,也曾在基层法院做过几年人民陪审员,因此辞职后拟做律师。由于起步已迟,故只能专注一二,虑及毕竟在体制内十五年余,对公权运作相对熟悉,初步计划在刑事、行政诉讼等领域聊为稻粱谋;倘能更进一步,于安身立命之余还能见证、参与民主法治点滴寸进,则固所愿也!

篇3

(一)法治的发展和完善的要求。高品质、同质化法律职业群体的存在是现代社会实现法治治理的基本前提。它在社会分工方面顺应了现代法治专业化的要求,顺应了实现法制统一和司法公正的需要,表现了不同法律职业之间所具有的共性,为高水平的法治提供了重要的标识。我国自上世纪70年代末实行改开放以来,国家的法治发展经历了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通过对建国三十年以来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的总结和反思,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将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提出,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期间包含了丰富复杂的认识和实践的转变。如果我们从法治的角度作宏观分析,我们可以明显的感到其中发生的从立法到实施,从注重制度规范的完备到关注组织构造和人员素质的重心转移。“法治是一项使人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实行法治,首先意味着构造系统完好的法律体系,同时更要求将系统的法律要求通过品质良好的组织和人员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付诸实现〔2〕。”(二)法学研究与法律实践关系的必然性要求。我们深知,法律制度、法律内容、法律技术的发展往往依赖于一大批法律专家以及更多的受过法律教育的社会成员的研究和推动,从这个角度看,法学教育、法学研究的发展对于法律文明的发展进步有着异常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法律的文明进步同时还取决于诸多的社会因素。东西方法律发展的历史充分证明,推动法律文明的动力是现实的社会生活,是法律实践,是社会现实的法律经验。在法律实践、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几个攸关法律进步的重要环节中,法学教育处于核心的基础性的地位。法学教育不仅承担着法律人才培养的任务,同时还一定程度上肩负法学研究的使命和责任。法学研究承担着法律研究的基础性工作,其中包括法学理论的论证、法律框架的设计、具体规范的拟定、法律实施的纠偏,对法的精髓及法的理念的把握具有较高的理论层次;法律实践承担着法律实施的重要任务,关乎到法的精髓、法的理念及法律制度在社会中发挥有效地作用。(三)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相生共长的需要。任何再完美的理论都来自于实践,法学也不例外,可以说所有的现行法律都是长期实践的结晶,都是法学家们经过长期实践,千锤百炼最终形成的,所以说,理论是对实践的高度概括。法学理论源于实践,又高于实践。我国法律体系总体来看,即庞杂又不完善,有时遇到具体问题,难以用一条明确的法律规定予以解释,这就需要用法律最根本的原理来分析、透视具体事件方能解决实践问题。法律职业化建设要求法律工作者素质全面提升,以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更高要求。法律工作者所从事的法学理论研究,实际上是从另外一个角度(理论文本角度)开始、延续、深化实践者所进行的法律实践中的理论争议。其所产出的法学知识,正可视为内在于法律实践中的深度阐述。〔3〕因此,当前法律工作者应当紧紧围绕实践中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将研究成果运用于解决实际问题,不断提高法学研究的可应用性和法律实践的准确性。(四)法律职业共同体协调配合的必然选择。构建理想的和谐社会、法治社会乃是一项持久而庞大的工程,需要全民族的智慧与努力。法律从规则的角度说是法律的统治,而从实现法律调控和法律载体的角度说,“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统治就是法律人之治,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要造就高品质的同质化的法律职业共同体队伍。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指以法学家、法官、检察官、律师为核心的法律职业人员所组成的特殊的社会群体,它必须经过专门法律教育和职业训练,是具有一致法律知识背景、模式化思维方式、共同法律语言的知识共同体;它以从事法律事务为安身立命之本,是有着共同的职业利益和范围,并努力维护职业共同利益的利益共同体;其成员间通过长期对法治事业的参与和投入,达成了职业伦理共识,是精神上高度统一的信仰共同体。就目前的司法现状与职业共同体的理想状态的差距来看,调整、理顺不同法律机关也即不同法律职业者之间的关系,使得不同法律职业者间因相互肯定而紧密地结合,也因相互妨碍和否定而权责分明相互制约,这是一个法律职业共同体所应具有的状态。实现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的联动,就可以将法学家的法学研究成果应用于司法实践,使理论与实践保持紧密相连。在法学研究与法律实践脱节时,用法律实践指导法学研究,从而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相互协调配合。

篇4

一、实践性教学改革的必要性

(一)在我国当前法学教育中,理论教学占据了几乎全部的教学时间,其经典模式为“灌输式”的课堂讲授,教师仅仅就理论进行系统的阐释,而没有从法学学科本身的实践性、技术性出发来训练学生的实践能力和操作能力。法治社会中,法律条文的数量之增长和变化之迅速都令人震惊,尤其是我国加入WTO之后,涉及相关经济法律法规的颁布和修改更是繁多。高职生法律知识教学应该是一个基本素质教育,使学生具有可持续学习法律的能力。而实践性法学教学模式则是教会学生如何去学习和运用法律。

(二)传统法学教学模式力图引导学生达到一个唯一正确的答案,而实践性法学教学模式则是引导学生对案件和问题中的各种可变因素进行深入具体的分析,启发学生的思路,从中找出最佳方案。实践性法学教学模式,既可以检阅、修正和巩固已有的专业知识和理论体系,又有利于塑造法学专业思维、强化法律职业伦理修养,更有利于训练法律专业应用能力,因而是高素质法学人才培养的最有效方式。[1]教学方法改革的目标是使教学更适应社会的需求,使学生毕业后能够学以致用,而社会真正需求的是应用型法学人才,市场需求决定了人才培养目标和模式,为此我们必需实现从传统法学教学模式向实践性法学教学模式的转变。

二、实践性教学的具体实施

(一)实践性的课堂教学

1.案例教学。案例教学法能极大地调动起学生参与学习和实际操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并通过案例分析,掌握实际运用知识的各种技能、从而可培养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促进学生创造性思维的发展。[2]案例教学法是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有利于拓宽学生的知识面,提高学生的语言文字表达、与他人沟通的社交能力。本课题组成员都一直在采用这种方法,并充分研讨,不断探索与总结,在案例教学方面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在案例选择方面,从案例集中挑选的案例对同学们吸引力往往不够,这些案例似乎不够真实。从两方面选择的案例深受同学们喜欢:一是当前发生的大案要案,由于这样的案件社会影响力大,同学们也尤为关注,这样的案件更能为热血青年关注,更能锤炼同学们的爱国情操、民族气节,这样的话,课堂气氛自然热烈。二是大学生成长过程中极易遇到的案例,这样的案例比较贴近大学生生活实际,没有多少时间与空间的距离,更真实,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学习,同学们可以学到许多维权的本领。具体开展教学,可以利用课堂最后几分钟布置案情,以给同学们课后有充分的讨论时间,层层设问也给他们留下了无限的想象空间,上节课的悬念悬而未绝也能吸引同学们下节课更为专心致志,这样的话还可以防止学生逃课。在案情布置过程中,多以现身说法,将自己融入其中,多采用现实生活中的一些人物、地点,适当引用名人名言、民间俗语,适当采用夸张等手法来渲染感情、烘托气氛。同学们思考、讨论过后,开始回答问题。为了烘托气氛,可以让全班同学一起来判断,让同学们一个一个地来分析讲理由。采取的抢答制,第一位同学回答以后下一位同学可以对前面同学的观点进行批驳与补充,逐一批驳、逐一补充。为了同学们更有参与的积极性,同学们回答后,可以客观地给个分数以计入平时成绩。分析、讨论的结果渐趋明朗时,往往是两大主流观点居多。这时开始分析总结,通常是三方面分析。比如一个典型的买卖合同案例,可以从买方、卖方以及法官的角度进行三方面分析,从而教会同学们如何实现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综合运用法理、情理、与道理讲得同学们心服口服。

2.启发式教学。要做好启发式教学,就必须结合案例进行有目的、有针对和有技巧的设问,用问题引起同学们思考,在问题的解答中理解、运用相关知识点,能起到非常好的效果,深受同学们喜欢。启发式教学必须要选择可供思考的材料,这就要注意选材的典型性和生动性,同时提出的问题要有递进台阶,引导同学们进行思考、猜测,提倡尝试、讨论、合作的学习方法,不定条条框框,鼓励学员用多种思维方式思考问题、解答问题。[3]例如合同生效的条件,合同成立是一个事实问题,而生效则涉及法律问题,不同的人或在不同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所具有的法律效力是有差异的,但有何差异,通过和生活当中实例相联系,使学生在心中提出疑问。通过这种方式,激发学生的兴趣。运用启发式教学,也要注意讲究方法,一般可以采用提问式方法,启发学生对相关知识点提出问题,目的是通过学生主动提出问题,从而能够主动地思考解决的方法。因为不会提问题的人,也不会思考。引导学生将某个知识点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尽可能多的提出,鼓励学生质疑老师、质疑课本。对问题的认识由浅入深,也激发了学生解决问题的欲望和兴趣,变其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也能更有效的理解和把握该知识点。

3.社会化教学。经常组织学生去法院庭审现场旁听,或邀请实习法院将简单的案件放到学校模拟法庭来审理。组织学生进行旁听,有助于提高同学们学习法律的兴趣,同时能使同学们对于各类诉讼有一个直观的、感性的认识。另外,还能加强教学与现实生活的联系,培养学生的创造精神和独立思考能力。学校还可以多途径地开展社会化教学,如聘请知名法学家为学校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定期来校讲学;邀请知名律师、法官、检察官来校介绍办案经验和技巧,增强学生的职业经验等等。

(二)实践性的专业实习

要培养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最好的方法就是建立实训教学基地,帮助学生完成实训教学与职业素质训导、职业技能训练与鉴定的任务,并逐步发展为培养高等职业教育人才的实践教学、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重要基地。[4]实训基地,包括校内实训基地和校外实训基地。校内的模拟法庭、法律援助中心等可以作为校内实训基地,而校外实训基地的选择可与教师实践基地、学生实习基地、毕业生基地之中进行考虑,以作为训练学生职业养成的场所。

1.校内实训。

(1)法律援助中心。建立一个法律援助和咨询机构,对内,则是培养学生法律职业技能的训练基地。援助中心以接听电话、接待来访等形式提供各种法律咨询服务,并对外无偿提供法律援助,全部工作都由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完成,学生在此过程中接受严格的法律职业技能训练。通过参加法律援助等活动,学生以准司法工作者的身份参与案件,增长见识,接受锻炼。

(2)模拟法庭。在广大开设法学专业的高校中,基本上都设了模拟法庭,但很多高校的模拟法庭利用率不高,似乎是摆设,供上级检查用。有的倒是一学期下来开庭几次,但效果也是不理想,更具有表演性而缺乏实战型。为此,我们不仅要把模拟法庭用起来而且要把它用好,加速实现模拟性法庭向实战性法庭的转变。通过模拟法庭演练,增强学生法律应用能力,提高其法律职业技能。它的基本途径则是以类似于司法工作者的身份参加模拟的司法工作。

2.校外实习。实习是法学专业学生参加工作前理论与实践结合的最重要的渠道。实习有见习和顶岗实习,无论是哪种,都是实践性教学的重要方式。实习的开展可能会存在各种困难,现在很多高校的学生实习都处于“放羊”状态。但是,只要我们高度重视,始终从学生成才角度考虑,不断拓宽实习渠道,加强与实习单位的联系,加强对学生的实习指导,终会取得实践性效果的。

(1)见习。以教学班或见习小组为单位在法学教研室统一组织安排下集中进行。在专业教师指导下,学生亲身参与司法实践的相关环节并组织学生进行交流和评议。具体见习内容:观察、了解和感受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律师事务所、监狱及其它法律等部门的的基本制度和管理模式;观察、了解和感受职业人员的资格要求、职业素质要求、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要求;观察、了解、分析职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与当事人的关系和法定权利义务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观察、了解和分析作为企业、公司等单位的法律顾问应坚持的工作原则、工作职责和业务范围;初步接触了解具体案件,实际感受司法环境和司法实践;初步把握和熟悉所在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律师事务所、监狱等部门的相关工作程序及所见习工作的各个环节。

(2)顶岗实习。在学生顶岗实习前召开一个动员大会,让学生明白要做什么,应当怎么做,准确给自己定位,为有序地落实方案和各项措施奠定坚实的基础。学校积极为学生的顶岗实习拓宽渠道,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电视台的法制频道或法制栏目、消费者协会、法律援助中心等等,只要是从事法律服务都可以。学校还要加强对学生实习的跟踪管理。首先,要及时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和执行方案,操作性要强。其次,要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在管理上,实行由实习领导小组—指导教师—实习小组—实习学生的层层管理。再次,实习指导老师能不定期地去实习单位抽查、指导学生实习。学校还可与实习单位建立经常性联系和良好的互助合作关系。尽可能将实习学生安排在可以受到专业训练的部门,并听取实习单位对学生实习情况的反馈意见,及时掌握实习学生的实习动向。

三、实践性教学的配套措施

(一)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让专兼职教师发挥不同层面作用。要培养出高素质高职法律人才,必须尽快造就一支适应高职教育的师资队伍。对于专职教师,可以通过顶岗实习或挂职锻炼,提高其实践能力,鼓励他们成为“双师型”人才,既是教师,又是法律职业者。学院可以聘请富有实践经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担任兼职教师,经常组织兼职教师来校搞专题讲座或指导学生实习。学院也可以创造一些机会让专兼职教师之间加强交流,促成青年教师的成长。

(二)改革课程体系

改革课程体系,增加实践性课程的比重。实践教学(课内实验和实训学时、实践教学环节)学时数占全学程学时数的比例应该在50%以上。为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增开司法实务、法律工作技能训练等课程,具体有,加大《法律文书写作》、《律师实务》等课程的课时和学分。课程内容应与市场经济接轨,强调民商法、经济法等课程设置中的比重并增加实践性课程的内容和学分。

(三)配备实践教学场所。

根据专业特点,学校积极开辟校内外实训基地。校内的模拟法庭、法律援助中心等可以作为校内实训基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可以作为校外实训基地。校外实训基地也可以从教师实践基地、学生实习基地、毕业生基地之中进行考虑,以作为训练学生职业养成的场所。通过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系统、模拟实际岗位群的基本技能操作训练,以培养学生的法律专业技能、语言技能、社交技能等,以达到教学的需要。

(四)重视图书馆、校园网的建设

在我国法制建设日趋完善的今天,电视、报纸、网络等众多媒体越来越多地把触角伸向法治领域。《今日说法》、《法治纵横》等节目都以通俗易懂且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为对象,通过专家学者的评析和诠释,将法律生动地展示给观众,效果更为直观。图书馆应该不仅仅是藏书之地,藏有法学书籍,而且是信息情报中心,每天源源不断地接收法学前沿信息,同时,又把这些信息提供给有需要的人。所以,我们应该鼓励学生充分利用图书馆、校园网这个学习平台。有了这个平台,不仅方便了教学更方便了同学们自学。

参考文献:

篇5

论文关键词 新建地方院校 法学教育 目标定位 课程设置 教学方法

梧州学院地处广西梧州,于2006年2月经教育部批准,在原广西大学梧州分校的基础上建立,是一所新建的地方普通高等本科院校。学院的法律系同年成立并于9月开始招生,在短短几年时间里,该系发展迅速,社会影响力不断扩大,但同时在教育目标定位、课程体系设置、教学方法、师资队伍等方面还有一些亟待改进的问题。梧州学院法学本科教育的现状在众多的新建地方院校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因此,以梧州学院为例来分析,希望能探寻新建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改革的方式方法。

一、教育目标应合理定位

法学教育的目标是整个法学教育发展的核心,是法学课程设置、教学方法改革和师资队伍建设的前提。法学教育目标能否准确定位,将直接影响到新建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的质量,进而影响到学生的就业,是一个极其重大的问题。

关于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和性质定位,有多种不同的观点,主要包括精英教育说、通识教育说、职业教育说等等。这些不同观点都有其合理性,因为国家和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是多样化的,从而导致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也是多元的。各级各类院校应该根据自身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教育模式,制定不同的培养目标。传统的法律专业院校以及实力强大的综合性大学应将教学目标定位为研究型人才、精英人才的培养。新建地方高校的法学院系在制定教学计划时,不能简单照搬政法院校和重点大学法学院系的现成方案,而应该充分结合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考虑院校自身的各种主客观条件(学生状况、师资力量、本校的其他学科资源等等),将教育目标定位于培养符合社会需求的基础型、复合型和应用型法律人才,办出自己的特色和优势,以满足社会多样化的人才需求。

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及中国东盟博览会永久性会址落户广西首府南宁,中国与东盟各国的经济合作向纵深发展,对法律服务人才需求量递增的同时,也对其综合素质要求提高。作为服务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法律人才,需要符合以下基本条件:既要熟知国内的法律法规,又要熟练掌握东盟一国甚至多国的法律知识;既要有良好的沟通、谈判能力,又要有解决经济纠纷的能力;还应熟练掌握一门甚至多门东盟国家的官方语言。梧州学院法管系可以利用本校与东盟国家相关高校联合办学的条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开设国内法律基础课程的同时也开设东盟法律课程、东盟国家语言课程。在实践中探索法律人才培养的本土化与国际化的关系,发挥与东盟国家相毗邻的地区优势,突出为地方经济服务的法学专业办学特色,培养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基层应用型法律人才。

二、课程设置应该科学与合理

法学学科的课程内容和课程次序的设置应具有较高的综合性与较强的科学性,这样才能使学生学好基础知识、掌握基本技能,从而实现新建地方院校制定的人才培养目标。

(一)课程内容的设置

教育部规定了16门法学核心课程作为法学专业学生的必修课,但并不是法学教学课程的全部,新建地方院校的法学专业还可以结合本校优势、人才培养定位及培养特色来设置其他的课程。

首先,强调的是16门法学核心课程的设置,这是开办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方面的最低要求。这些课程包括基础理论课和专业基础课,能使学生掌握法学基础理论及了解国家的几大部门法,同时对学生进行基本的法律价值观和职业道德教育。

其次,新建地方院校的法学教育目标是要培养面向基层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因此应该注意开设实践性、技术性强的法律运用课程,锻炼学生动手能力与法学理论的应用能力,如法律文书写作、律师诉讼技巧、庭审艺术学、公司企业法律实务、非讼处理、谈判技巧、公共关系学等课程。

再次,课程内容的教学应当适当的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结合。当前,在我国要从事法律职业工作,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在法学毕业生就业率低下的大背景下,新建地方院校的法学专业想要谋求发展,就必须积极探索一些与司法考试良性对接的方式方法,尽其所能帮助学生通过司法考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在司法考试中占有较大分值的科目,适当增加授课课时,加强对重要知识点的记忆和理解。对于第四卷所考核的主观题部分,采用案例题、材料分析题进行针对性训练,有效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文书撰写能力。

最后,新建地方院校的法学专业应根据地方特色,开设服务于地方经济的特色选修课。这样,能使学生掌握与地方经济和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为以后服务于地方奠定坚实的法学基础。

(二)课程次序的设置

课程次序的设置应注重课程体系的循序性,即按照基础理论课程、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等循序渐进的方式。

具体而言,第一学年的课程全部设置为公共必修课、基础理论课和专业基础课,如法制史、法理学、宪法学等等。第二、三学年开设法学专业方向课及选修课,并按照先实体后程序、先国内后国际、先综合后具体、先主干后支脉的原则,这样才能有助于学生对法学学科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和把握,有助于学生法学理念的形成和法律思维的培养。第四学年则主要开设培养职业技能的课程和服务于地方经济的特色选修课,以培养学生法学理论的运用能力和实际工作能力,满足地方特色经济的法律服务需求。

梧州学院法律系的课程设置,原来存在着较多的不合理与不科学的地方。如盲目的照搬其他学校的教学计划,开设了一些在实践中用得很少的部门法课程选修课,学生的学习兴趣与学习效果都达不到预期目标。另外,也出现有将实体法置于程序法之后,将国内法置于国际法之后等等课程次序安排混乱的问题。近年来,在多年的教学实践中,通过对经验的总结和对教训的吸取,教学计划中的课程设置逐渐科学合理。笔者建议多开设一些能形成的专业特色的课程,以及利用学院与越南、泰国等多个国家进行合作办学的条件,开设越南语、泰国语、东盟国家法律制度等选修课程。三、引入互动教学模式,确立理论与实践结合的教学方法

(一)互动教学模式

传统教学模式,以老师如何教为关注重点,是一种由教师到学生的单向交流模式;互动教学模式,则强调师生之间、学生之间的多边互动,学生可以积极主动的参与教学过程。在课堂上,由学生针对问题提出解决办法,然后再通过归纳和总结找出较好的方案,使课堂教学活动的内容与学生建立密切联系,并使学生本人的经验得到肯定和充实。这种教学模式可以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与参与度,增强教学效果,更好的实现教学目标。

(二)理论与实践结合的教学方法

本文导航 1、首页2、理论教学方法

1.理论教学方法

在日常教学活动中,学生的法学理论知识教学不能忽视,只有基础打好了,才能更好的在实践中进行运用。理论知识的学习,不仅局限于课本,也不仅局限于课堂的45分钟,教师可以推荐、引导学生阅读法学经典名着,然后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小组讨论和自主分析。实践教学方法

由于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这就要求法学教育必须采用实践性的教学方法,如案例教学法、诊所式教学、模拟法庭等。

第一,进行案例教学时,应注意案例的典型性、时效性,由教师在课堂上组织、引导学生分析和讨论,去发现和理解案例中的法律观点和法律规范。

第二,设立模拟法庭等教学场所,进行案件审理的模拟训练。模拟法庭应在教师的指导下有计划地开展,学生通过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原告、被告等各种诉讼角色,可以模拟参与诉讼活动的整个过程,增强学生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提高学生的法庭辩论能力。

第三、引入诊所式教学方法。诊所教学能够让学生在参与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接触司法机关和当事人,体会和掌握办案的具体操作步骤。在法律适用的真实环境中进行技能学习,可以取得更好的教学效果。

第四、实践教学方法的运用,需要相关的配套设施,如多媒体等现代教学设备、模拟法庭的场景布置、组建相关实验室等等,这就需要更多的资金支持,这样才能保证实践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

四、重视师资队伍建设

新建地方院校要实现法学教育的目标,提高法律人才培养的质量,必须要重视师资队伍的建设。

(一)要把好教师引进关

首先,引进教师的数量要适中。要开设教育部规定的16门核心课程及一些选修课程,一般来说需要20名左右的专业教师,以一名教师担任一至两门课的教学任务为宜。其次,提高引进教师的质量。一方面,要引进具有硕士学位甚至博士学位的名牌大学的优秀毕业生,提高法学教师的学历学位结构,尽量避免近亲繁殖现象。另一方面,学历学位不应成为师资选择的唯一标准,要更多引进理论和实践水平兼备的复合型人才,甚至要敢于引进法律实务娴熟而理论功底不很突出的人才,如资深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可以允许兼职形式。

(二)加强教师的继续教育和培训

在职教师应注意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拓展法学知识的视野,了解最新前沿理论和立法趋势,学习最先进的教学方法。例如到着名高校攻读更高层次的学历学位或者是一段时间的进修、访学或者是参加各种相关的学术研讨会、教学研讨会等等。

篇6

(一)市场需求调研滞后,盲目开设法学专业。近几年来,在国家重视和大力发展高等职业教育的利好形势下,高等职业教育得到了蓬勃发展,许多中专学校升格为高职学院。但是在对法律专业人才市场需求调研滞后,尤其对本省及周边省份法律职业人才需求状况和职业岗位(群)情况不了解,有的甚至根本没有调研,许多高职院校为扩大规模,办学条件欠缺的情况下一哄而上强行开设法学专业,盲目扩大招生规模。表面上生源数量的急增,带来短期经济效益,但是这种做法无异于饮鸠止渴,势必造成生源的质量的下滑,就业优势锐减,无法适应激烈社会竞争。/学校的专业设置是指依据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所提供的专业目录,以及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条件,开设专业和调整专业结构的过程。专业设置是否科学合理,是提高学校办学质量,办学效益,满足社会需求的关键环节,也是学校自身能否生存发展的基本保障。0〔1〕学院在开设专业时,应当要考虑专业教育供给与市场需求的平衡,专业设置得好的目标是要做到/进口热,中间顺,出口畅0,是将学生的需求、学校的需求和社会的需求三者有机地结合起来。

(二)高职法学教育中处处打着本科教育的烙印,培养目标定位不准确。法学教育担负着为国家培养法律人才的重任,法学教育不仅要培养法律研究型人才,同时要培养大量的实用型操作人才。创建培养实用型人才的高职法学教育模式,理应成为当前高职法学教育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国高职法学教育刚刚起步,没有成形的经验可以借鉴,对法律职业岗位或岗位群及工作流程不了解,制定不出符合自身条件和社会需求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因此普遍参照或照搬教育部编写的5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6中的要求作为高职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如/本专业以就业为导向,坚持工学结合,走产学研结合之路,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能够从事政法机关、律师事务所、公司、企业和其它部门的法律实际工作的高技能应用型人才。通过系统的专业学习,学生在掌握国有关法律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熟悉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主要法律的同时,又具备从事法律工作所必需的法律运用、案件办理、合同谈判、处理纠纷、社会公关、调解矛盾等多项技能,能胜任用人单位对法律事务工作的要求。0这必然会落入本科院校培养模式的窠囿,失去了自身的特色和优势,成为本科法学教育的附庸,最终被其淘汰。

(三)高职生源的素质相对偏低是制约法学教

育的瓶颈。目前,高职院校的学制分两种:一是五年一惯制,生源主要是初中毕业生。据了解,在所有的高职院校五年制的学生几乎成了/素质差,学风差,纪律差0的代名词。少部分学生临近毕业,甚至有几十门课程需补考,质量是可想而知了。二是三年制或两年制,生源主要是高中毕业生。这一部分学生的素质虽然好于五年制的,但就目前录取的分数线来看,大多在200至450分之间,从整体来看,生源质量也好不到哪里。而生源质量的高低严重影响法学教育效果的好坏,有如麻布袋子绣花,出不了好作品。因为法律职业需要的是信仰、伦理、心智、法律理论都较完善的人。法律职业是社会精英担任的职业,法学教育是精英教育,是针对法律人才的素质要求进行的教育,这种教育的内容包括法律信仰、道德、人文精神、专业知识和理论、心理素质以及行为方式等。

(四)当前高职院校法学专业虽然经过了几年的发展,在各方面有了较大的改善,但是师资力量仍较为单薄,教学设施和手段也落后,教学规模尚未成形,教学内容理论化过强,,较之普通高校有着较大的差距。

二、对我国高职法学教育的层次定位的思考

教育层次定位准确与否,是学校发展的前提。目前我国高等学校办学层次大体分为研究型、教学研究型和技术应用型。高职院校的办学层次是处于技术应用型这个层次。

(一)高职法学教育首先是高等教育

高等职业教育作为高等教育发展中的一个类型,肩负着培养面向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第一线需要的高技能人才的使命,在我国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0〔2〕因此,高职法学教育应属于高等教育的范畴,是国家整个教育发展体系和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为国家培养高素质创新型实用法律人才的重要使命。

(二)高职法学教育是职业教育,主要任务是培养

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从根本上讲,法律职业决定了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培养要求和培养模式,决定了法学教育的布局结构和办学层次,决定了法学教育改革发展的方向和内在动力。从事法律的人员一般有三类:一是应用类法律人才,主要指律师、法官和检察官;二是学术类法律人才,主要指法律教师和法学研究人员;三是指法律辅助类技术应用人才,主要指助理律师、助理法官和助理检察官,书记官、还包括仲裁员、公证员、人民调解员等。笔者认为,高职法学教育培养的人才目标应该定位在第三类,这是由高职教育的性质、学生的知识结构所决定的。高职法学教育与学科型法学教育最大的区别在于前者立足于岗位、立足于需求,培养的是社会急需的实践能力强、适应生产、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

(三)高职法学教育具有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双重性

作为一个完整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高职法学教育既包括通识教育,又包括职业教育,正确处理二者的关系,是高职法学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我国本科法学教育,在这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将二者分割对立起来了,以致于培养出的学生不会起草合同,不会办案,其原因就在于单纯强调通识教育和综合素质的培养,忽略了必要的职业教育和训练,人才培养的质量必定受到影响。单独进行通识教育或职业教育不是高职法学教育。高职法学教育应是这两者有机的结合体,两者都重视。法学通识教育是高职法学教育的基础,法学职业教育是目标。基础不牢,目标就无法实现;失去目标,基础就没有方向。

三、对我国高职院校法学教育改革的思考

(一)要避免陷入片面追求实践的误区

目前我国的高职教育要求侧重于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有关规定要求高职院校在课程安排中实践课学时不得低于40%,众所周知,实践是理论的源泉,理论是实践的总结和升华,并且应该将这些理论运用到实践中去。如果再考虑到我国高职课程安排中英语、计算机、政治理论等非专业课学时比例较高的影响,就没有足够的学时让学生掌握该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体系。如果高职法学教育片面地追求实践,而忽视法学理论知识的传授,将有不利影响:第一是理论学习的缺乏,将导致学生难以承受将来知识自主拓展的需要。第二是容易导致学生理论和实践的脱节,19没有理论的支撑,不利于学生对实践系统的理解,从而影响高职教育目标的实现。高职教育侧重于实践即/职业性0本来是无可厚非的事情,但是如果我们培养的学生将来在实践过程中不能很好的发现问题、提出问题,那么我们的理论将无法实现进

步,进而实践的发展也将受到限制。

(二)高职法学教育要遵守/够用为度0原则

篇7

[关键词]

法务会计;实践教学;人才培养

目前,由于法务会计未被教育部列入国民教育专业目录,国内对于法务会计的学科界定仍然存在较大争议,其应从属于法学还是会计学,至今仍处于探讨之中。从目前已经开展法务会计教育的高校来看,有将其作为法学专业的方向之一,如南京审计学院、江西财经大学,毕业生获法学学位;也有将其作为会计专业的方向之一,如云南财经大学、渤海大学,毕业生获管理学学位。开展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院校都是同时设有会计学和法学专业的院校,尤以财经类院校居多,有明显的资源整合优势。笔者所在的广西财经学院从2014年开始在法学专业中开设法务会计方向,对法务会计人才培养在探索中前行。因此本文的探讨将法务会计置于经济法学科下设的特色方向之中,从法学教育角度探讨法务会计实践教学问题。

一、法务会计实践教学应遵循的原则

(一)实践教学必须契合法务会计的人才培养目标法务会计专业(方向)的教育目的是培养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需要的精通法律和熟悉会计业务的复合型专门人才。作为一门会计学与法学相结合的新兴的交叉性学科,法务会计不是会计、审计和法律知识的简单叠加,而是要以法律法规作为行为标准,通过对经济运行过程中涉及法律纠纷的财务会计资料进行收集、鉴别、分析,并据此发表专家意见及提供诉讼支持。对法务会计人才的执业要求决定了其人才培养中必须突出实践指导,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方法,给学生以独立判断的空间,培养其主动性和创造性。

(二)实践教学必须体现法务会计专业特色财经院校法学专业开设法务会计方向的初衷,往往是深感与老牌政法院校在学术传统、品牌效应、就业途径等方面存在的差距,希望能在开设法学专业的600多家高校中冲出重围,探索一条适合自己的特色发展道路。因此法务会计教育要追求鲜明的办学特色并提高办学质量,就要建立有别于其他学科方向的,特色鲜明的实践教学体系。

(三)实践教学必须符合法务会计人才的职业素养要求法务会计人才应该具备以下6点基本的职业素养:第一,掌握会计、审计、管理学方面的知识;第二,辨别舞弊交易的能力;第三,熟悉法律法规知识,具备法律技巧;第四,具备沟通技巧,包括口头表达能力和写作能力;第五,具备高度的职业分析判断能力,能够透过表象揭示本质;第六,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独立敬业的精神。而这些素养通过单纯的课堂教学难以培育,实践教学通过模拟法庭、法律诊所、基地实习等方式,强调对实践技能的掌握以及法律思维方式的养成,打破会计学与法学的学科藩篱,帮助毕业生迅速适应岗位需要。

二、法务会计实践教学体系构建

(一)模拟法庭模拟法庭是法学实践教学中普遍采用的教学方法,但目前国内模拟法庭教学中普遍存在表演性较强、教学目的单一、教师指导不到位等缺陷。法务会计的模拟法庭教学中需要注意以下三点:首先,要重视教学案例的选择。与单纯的法学课堂可以选择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作为庭审案例不同,法务会计模拟法庭教学中,成型的案例不多,大多是分散的、部分的,甚至是点滴的。需要教师开展团队式合作,深入实际去挖掘,不断反复实践,再凝练提升编制成适合课堂教学的案例。其次,要科学设计模拟法庭的教学流程,包括选取庭审案例、分派角色、小组讨论、文书准备、模拟审判、教师点评、成绩评定等环节。最后,要注重对庭审活动的点评总结,点评可以分三个阶段:一是由模拟法庭各组派代表就庭审中的问题发表看法,相互点评;二是指导教师作全面的评价,要肯定成绩,指出不足,解决教学难点;三是创造条件,邀请法官到校指导,对学生的庭审表现发表看法,提出建议。

(二)校内模拟实验建立专业的法务会计实验室,在校内进行高度仿真的实验。一方面可以进行网络版训练,如安装法务会计教学软件,让学生在校内完成财务会计资料的检查、税务检查、法务会计调查、法务会计鉴定等实验项目;另一方面可以根据仿真资料进行综合模拟,例如,经济犯罪调查的模拟实验,可以收集实习单位办理过的经济犯罪案件材料进行改编,让学生通过查账和调查取证,来发现嫌疑人作案的痕迹,形成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达到提升实践能力的目的。

(三)法律诊所教学法律诊所教育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初期的美国,主要借鉴医学院学生的临床实习手段,由教师指导以律师身份为当事人提供咨询,“诊断”法律问题,开出“处方”,免费为当事人提供非诉和诉讼服务。法务会计人才培养可引入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与传统法律诊所教学内容相比,针对法务会计的诊所教育内容更加丰富。从法务会计工作人员一般会涉足的业务来看,在诊所教学中指导教师需要指导学生完成以下工作:会见当事人、诉讼价值评断、收集分析证据、制定诉讼方案、非诉讼业务(包括舞弊诊断、经济事项调查、参与经济合同等)。

(四)校外基地实习法务会计专业学生的校外实习分为中期课程实习和毕业实习两个阶段。中期课程实习安排在第五学期,是学生以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去接触社会的初步尝试。根据课程的进度和学生的兴趣取向,将学生分组送入实践基地。例如,在检察院的实习主要侧重于司法会计鉴定、法务会计的诉讼支持方面的训练;律师事务所的实习侧重于诉讼案件和非诉业务方面进行训练;会计师事务所的实习,则侧重于会计技能方面的实践,主要针对财务会计资料证据的收集与鉴定方面进行训练。争取在实习期内使每位学生至少参与一个完整的法务会计真实案件,从而切实提高其对法务会计案件的分析与处理能力。第二阶段的毕业实习则是一次全面的职业训练,通过顶岗实习,培养学生独立处理有关法务会计实务的能力,真正走入社会锻炼,为尽快适应就业需要做好准备。

三、法务会计实践教学中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

(一)做好法务会计实践课程规划目前我国法务会计教育的研究还比较薄弱,尚未形成科学、系统、完善的学科知识体系,业界对法务会计关注的重点放在理论研究较多,而对人才培养关注不够。无论是理论课程抑或实践环节的安排上仍然存在课程结构不尽合理、课程内容存在冲突或叠加的现象。我们急需加强对法务会计实践课程的规划研究,进一步厘顺法学类课程与会计类课程的关系,实现课程内容的协调与互补,使法务会计的实践教学更加立体化、结构化,形成循序渐进的阶梯。

(二)加强实验教材建设和实验教学软件的开发加强法务会计专业系列教材建设,形成一套包括基础理论教材、案例教材、实验教材在内的全面系统的教材体系,真正实现多学科知识技能的融会贯通,同时要注重教材内容的创新性、实践性、前沿性。上文提到法务会计的校内模拟实验需在专业实验室进行,但目前基本没有专门针对法务会计的教学软件,实践中各高校使用的多会计学实验教学软件。这需要由教师自己开发研制,从法学和会计学大量的案例数据中提取素材,再与相关软件公司共同开发专业的法务会计实验模拟软件。

篇8

(一)对法学实践教学的重视程度不够

我国现行的法学教育模式重视对学生法律专业理论知识的灌输,却轻视甚至忽视对学生实际应用能力的培养。1998年教育部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规定,法学专业四年期间的人文素质教育的内容包括公共政治理论课、公共外语、公共计算机、公共体育、专业必修课等,这些课程所占学分为本科教学全部学分的95%以上,相对而言,实践教学所占学分比例不足5%。以北京大学为例,北京大学法学院现行培养计划规定,法学专业学生毕业总学分为140学分,必修课(含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91学分,占65%;选修课3分,占28%;而实习仅2学分,占1.4%[2]。与北京大学相比,我国其他高校的法学教育也大抵如此,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不仅计划学时少,而且形式单一,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能力的培养多数处于自发状态,缺乏教师的系统指导。

(二)法学实践教学资源匮乏

近年来,我国高校法学专业招生规模急剧膨胀。截至2007年底,全国设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学校已达559所,比2003年的292所增加了将近一倍,法学专业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已达30万人[3]。与急速增长的学生数量相比,高校的实践教学资源(包括实习基地、指导教师以及实习经费等)愈显匮乏,往往处于疲于应对的状态。以毕业实习这一环节为例,为解决实践教学资源匮乏问题,大多数高校在法学专业毕业实习中采取的都是由学生自主联系实习单位的实习模式。但由于学生的社会接触面狭窄,难以找到合适的实习单位,因此,绝大多数学生都选择在家乡实习。这种脱离了学校监管的实习模式,经常流于形式,很多学生都是带着应付交差的态度来对付实习,有的甚至根本没有实际参加实习,只是利用实习时间来去寻找就业机会或者准备考研、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等,然后交份实习报告草草了事,最终导致毕业实习名存实亡。

(三)法学实践教学未能系统化

首先,法学实践教学缺乏科学的、系统的理论作指导。目前的法学本科教学很少去研究如何培养学生应当具备的专业能力问题,即使有研究,也是孤立和分散的,未能形成一个关于法学实践教学法的系统研究,也未能上升到可以指导实践的理论高度层次,各高校大多还是处于自我研究、自我实践的初级阶段。其次,很多高校的法学实践教学未能形成一个长效机制。大多数高校除了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其他的实践教学环节都是比较零散的,只是偶尔组织学生开展一些诸如法庭审判观摩或者模拟法庭之类的实践活动,未能有意识地、强制性地、系统地将这些实践活动形式纳入到教学要求和教育计划当中。

(四)法学实践教学内容设计本身存在缺陷

以最为常见的模拟法庭这一实践教学形式为例,我们可以看到法学实践教学内容设计本身缺乏科学性。模拟法庭是通过组织学生进行角色投入模拟法庭审判全过程的方法,来提高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一个十分有效的实践教学环节。我国高校在法学实践教学活动中模拟法庭开展得相对多一些,积累的经验也更为丰富。但模拟法庭本身在内容设计上存在许多弊端:首先,模拟法庭活动一般每学年组织一两次,参加者主要是从本科二三年级中遴选出来的对法学基础理论知识掌握得较好的学生,这就导致了模拟法庭的适用面过于狭窄,学生的参与程度不高。只有担当角色的个别学生得到了某种程度的锻炼,多数旁听学生因没有参与到实际的模拟法庭准备以及审判活动中,而只将其视为一种表演活动,觉得新鲜好玩,难以达到通过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来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目标。其次,选择的案例不够鲜活,而且局限性很大。模拟法庭选择的案例几乎都局限于民法、刑法和行政法领域,尤其是民法和刑法领域,其他学科像知识产权法、经济法都极少涉及,而且所选案例大都简单明了,经过专家学者以及权威部门的深入解析,案件处理结果毫无争议,法律适用结论毫无分歧,甚至包括状、辩护词及判决书都是已有的,学生参加模拟法庭如同参加一次预定程序的“法庭走秀”一般,完全缺乏真实案件审判中的突发性、随机性和复杂性,难以唤起学生的主动思考,也无法真正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二、法律诊所式教育模式探索

法律诊所式教育是20世纪60年代美国法学院效仿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而兴起的一种法学实践教育模式。这一模式通过设立类似律师事务所性质的法律诊所的形式,在教师的指导下,让学生在真实案件的过程中,学习、掌握法律知识和职业技能,从而缩小学院知识教育与职业技能培训的距离,培养学生的职业意识观念。例如,哈佛大学法学院的Clinical教育指导手册上明确指出其教学目的:传授和培训学生有关法律实践的基本技能,增进学生对“实践出真知”这一学习方法的理解;通过提供学生当事人的机会,提高学生的道德水准和责任心;培养和促进学生自我学习、自我提高的习惯,使得学生在毕业后能通过自我学习达到更高的专业水平;促进和提高对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的理解;帮助学生考虑和选择将来从事有意义的职业等。目前,该模式已成为影响当今世界法学教育模式改革的一种趋势[4]。2000年以来,在美国福特基金的支持下,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等国内十几所高校的法学院引进了“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这种在美国得到广泛普及的教学模式开始运用到中国法学教育中,这些活动的开展推动了法学实践教学的不断发展[5]。法律诊所式教育模式作为法学教学改革的一种全新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弥补了传统实践教学方法的不足。首先,这一教育模式让学生能够直接面对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将自己所学的法学理论知识真正地学以致用。在指导教师的帮助下,学生可以亲自会见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各种诉讼和非诉讼类法律事务,在真实的案件中提高自己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自己的创新能力和法律职业技能。其次,通过这一实践教育模式,有利于培养学生高度的职业责任心和社会正义感。法律诊所的案件或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的当事人都是处于困境中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对象,法律援助作为现代法制国家体现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权的一项基本社会救济制度,目前在我国正面临经费和人员严重不足的困境,通过法律诊所教育,将法律援助和法学实践教学有机结合起来,不仅能在某种程度上解决法律援助中存在的问题,而且可以培养学生服务社会的职业责任心和作为一名法律人的社会正义感。然而,法律诊所式教育模式对于我国来说毕竟是“舶来品”,要想真正地本土化还面临许多问题。首先,教育经费问题。诊所式教育模式中需要帮助的对象都是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人,这些人可能无法提供学生案件过程中所实际发生的交通费、复印费等各种办案费用,这就导致在教学实践中会面临与法律援助制度中同样的资金不足问题。其次,案件的学生身份问题。在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下,学生无法以律师身份开展譬如到法院阅卷,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等法律活动,这些活动即使对于律师来说,在很多地方仍然存在阅卷难和会见难等问题,对于不具有律师身份的学生来说则更不可能做到,这样势必会给学生的“准律师执业”带来困难。最后,法律诊所中指导教师的选定和工作量考核问题。法律诊所中需要大量的“双师型”指导教师,不仅应当理论功底扎实,而且需要实践经验丰富,还需要有高尚的人格和服务社会的热情。只有这样的教师才能成为学生的良师益友,通过言传身教正确地引导学生。而目前就我国高校法学师资总体力量来说,除了一些著名高校,很多院校都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师资力量的培养才能适应诊所式法学教育的需要。在提高教师素质的同时,如何针对教师工作量制定科学合理的量化考核体系也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因为法律诊所中每个案件的复杂情况、难度、当事人的要求以及办案学生的能力均不同,由此导致每个指导教师的工作量也不尽相同,如何针对具体情况合理计算教师工作量有相当大的难度。

三、我国高校法学实践教学的改革对策

(一)转变传统法学教育观念,树立法学教育职业化和实践化理念

我国传统法学教育主要以向学生传授法学理论知识和解释法律规范为主,而对学生实践能力和操作能力的培养重视不够。由此造成学生理论学习与实践操作严重脱节,毕业后难以很快胜任实际的法律工作,对此,法律实际运用部门对法学院系的毕业生和法学教育的模式颇有微词[6]。因此,必须转变传统法学教学观念,树立法学教育职业化和实践化理念,对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模式进行实质性的改革。要将过去“以教师为主导”的“满堂灌”、“注入式”的教学观念转变为“以学生为主体”的“启发式”、“能动性”的教学理念,努力让学生通过解决实际案件来学习法律知识和技能。

(二)加大对法学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为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搭建平台

法学实践教学基地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重要场所,是实现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需要,是学校与司法部门实践互动的重要桥梁。因此,学校应整合、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加强同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和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和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并鼓励优秀教师到司法部门中挂职锻炼或者到律师事务所做兼职律师。这样,既可以使学生有机会接触到生活中的典型真实案例,又有利于培养“双师型”的教师队伍,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学生人数急速增长和实践教学资源严重匮乏的矛盾。

(三)调整教师职称评定标准,鼓励教师加强法学实践

教学理论研究工作由于目前我国高校中普遍存在职称评定、经费分配、教师进修和荣誉授予等诸多方面以科研成果为重的问题,因此,在利益驱动下,教师大多把有限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科研工作,而不愿过多地投入到教学当中,更不愿在费时费力的实践教学研究中占用过多的时间和精力。因此,应适当调整教师职称评定和经费分配标准,加大对教师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的重视程度,以鼓励教师从事实践教学以及实践教学理论研究工作。

(四)对现有的实践教学模式进行改革,建立科学的实践教学内容体系

现有的实践教学模式存在诸多弊端,无法发挥法学实践教学的应有价值。法律诊所式教育模式虽然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弥补传统实践教学模式过多地流于形式的缺陷,但在具体运用的过程中仍然存在许多障碍。因此,对我国的法学实践教学进行改革,比较适宜的模式是在完善传统实践教学环节的同时,逐步引入诊所式法律教育内容,建立多环节有计划的科学的实践教学内容体系。

1.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传统法学实践教学模式

(1)将模拟法庭等实践教学环节作为法学专业学生的一门必修课程来建设,制订详细的专业培养计划,明确规定实践课程开设的学期和次数,引进和建设一批实用的教材和教学课件,制定独立的教学大纲、每学期授课的教学进度以及具体的授课方案等内容。具体可以考虑在大学本科第三至第七学期针对不同年级不同课程均开设模拟法庭课程,每门课程视需要制定具体的教学时间、次数以及预期达到的教学效果等实践教学规划。

(2)针对不同课程的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实践教学形式。例如,对于民商事、刑事和行政法学等领域来说,可以采取的实践教学环节相对较多,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庭审判观摩等教学形式均应作为固定的实践课程长期进行。而对于国际经济法、知识产权法等各地法院审理案件相对较少的领域来说,采取法庭审判观摩和法院见习的方式开展实践教学就不够适宜,可以考虑多采用判例教学法和模拟法庭教学的方式来加以弥补。

2.总结国内著名高校法律诊所式实践教学的成功经验,在条件具备的高校逐步引入法律诊所实践教学模式

(1)学生不具备律师身份难以行使刑事诉讼中律师的辩护权,因此,高校目前还不具备开设刑事法律诊所的条件。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国内一些著名高校开展法律诊所教育的成功经验,开始以建立单一的民事法律诊所为试点,在积累了一定的实践教学经验并具备相当的师资力量、案源和经费支持后,再逐步实现民法、劳动法和知识产权法等法律诊所的多元化发展。

篇9

一、我国本科法学教育现状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高校法学教育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为我国法治事业建设输送了大量的优秀法律人才,"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智力支持与人才保障。但是我国法学教育机制仍然存在许多先天与后天的不足,仍不能适应我国现阶段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国家建设的需求。"法学教育的目的就是要把受教育者培养成可以满足社会和国家发展需要的专业人才。我国法学教育起步较晚,但是发展迅速,法学院系和法科学生数量激增,但是与之相配套的各种条件并没有紧跟其发展步伐,无可避免的走上了粗放式的培养模式。法学是一门艰深且综合性很强的学科,要求掌握复杂的知识、理论和方法,且知识要求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投入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学习相关知识是掌握法学这门学科的必要条件。在一些法制成熟的国家,法科学生一般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阅读大量的书籍才能够顺利完成学业。与此相反,在我国大部分法学院校,法学考试已经可以归为突击类考试,连国家司法考试也不例外。这种教育模式实难培养出卓越的法律人才。

二、中国本科法学教育的弊病

1.法学教育目标定位不清。我国的法学院系在短短的30几年内就已经与改革开放初期相比增长了200多倍,法学毕业生堪称各专业毕业生之最,但是法学毕业生的就业率却不容乐观。首先,这与我国粗放式的法学教育发展模式,法学教育的职业教育属性未能凸显是分不开的。可以说,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脱节对我国法学教育的进一步改革和发展起了消极的制约与阻碍作用。其次,法学教育不仅仅是职业教育,同时还是一种精英教育。法律职业从业人员是社会公平正义与制度正常运转的维护者,要求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特殊的职业技能。在西方的传统中,法律职业是与医生和牧师并列的三大传统特殊职业,都要求从业者受过严格的职业训练,具有特殊的职业技能,并具备特殊的职业伦理。另一方面,社会关系是法律职业所面对的主要处理对象,其必然要求从业者具有丰富的社会生活经验与阅历,但是我国接受法学教育的大部分是只经历过基础教育的学生,而我国基础教育的状况也颇让人担忧,并不能满足法律职业的要求。2.课程结构设置不合理。专业培养方案是人才培养的基本载体,课程设置是培养方案的核心,课程设置不科学、课程体系不完善将直接影响人才培养的质量,因此课程改革向来被认为是教育改革的核心。在课程体系设置上我国现在主要面临以下问题:其一,基础课程学时少。教育部对法学专业规定了十六门核心课程,学校一味地为达到课程要求并不能很好地分配每门课程的学时,以至于基础的部门法课程的课时不足。而这些基础课程包含的知识却很丰富,比如民法就包含有总则、物权、债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亲属(婚姻、继承)诸多体系。其二,没有提供与法学相关领域课程。法学应是一个以人文学科和社会科学为基础的学科,学习相关的科学知识对法学学习尤为重要,而在我们的课程中并没有设置与法学相关的领域的课程,比如学经济法应该开设经济学。其三,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主要表现在为,第一,实践性教学流于形式,而且所占比重也偏小,影响了实践课程的教学效果;第二,现有实践性教学模式不能适应学生需求。一是实践性教学中教师仍沿用传统的以老师为主导的教学模式,不能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二是教学内容与社会实际相脱节,选取的案例往往观点陈旧、知识老化,时效性不强,很多社会问题在课堂上没有得到很好的回应。3.法律思维和创新能力欠缺。在实际中,在将一个具体案件交给一个法科学生分析的时候经常是依旧依据普通人的公平感来判断案件中的是与非,并没有形成一个法律人该有的分析案件的思维模式。学生难以融会贯通所学知识,不懂得运用所学知识与各学科之间的联系,不能灵活运用全面地分析问题。此外,他们普遍缺乏对社会、经济和政治问题的透彻了解,也无法通过适当的切入点和角度来思考和解决这个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法学教育是培养的是像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律师等法律职业工作者,其区别于其他职业人的是其具有独特的法律思维。而在我国开设法学的院校中很难找出能够养成学生法律思维的法学方法课程,欠缺对法律思维方式的全方位训练。而在一般教学中,教师也主要是传授知识“授人以鱼”,并没有做到“授人以渔”。以至于学生遇到问题不能运用法律思维和逻辑研究和处理。

三、国外先进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经验

1.美国法学教育。1.1法学教育目标定位清晰,培养为法律职业准备之人才。美国法学教育以“培养为法律职业而准备的法律人”为目标。注重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教学模式多样化,实践课堂较多,课堂教学为提高学生的职业能力服务。美国法学院与中国整合型法学院不同,是典型的律师学院,集中培养学生的律师执业能力,学生毕业即可直接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美国法学教育为研究生教育,法学院学生较普通本科学生成熟,学识和阅历更加丰富。1.2法学教育模式先进,学生主观能动性发挥较好。在课程设置上,美国法学院注重学生能力培养课程开设。除了法律必须课程外,各法学院均开设有超过100种的法律能力培养课程。比如辩护、谈判、取证等一系列应用技能课程。不单独设立实践教学环节,而是将理论与实践集合,在法律实务中考察理论基础知识。在课堂上引入案例教学、讨论教学和诊所教学,从案例分析中凝练法律规则,培养学生独立的法律思维能力。多种考试方式结合,综合评判学生学习成果,以书面答卷和论文考察法学理论基础,以口试考察学生法学实务技能。2.德国本科法学教育。2.1双轨制教学,宽进严出。德国本科法学教育实行双轨制教学,即学术与实践教育并行发展。实行宽进严出原则,中学毕业的学生无需入学考试,便可直接进入高校本科法学专业研读法律。德国法学院多为公立学校,在经费和教育设施上国家给予充分保障,学生可在毫无压力的情况下完成学业。2.2学习时间弹性大。值得一提的是,德国高校本科法学院规定学习时间为四年制,但允许学生在自愿情况下无限期继续学习。相比较我国严格的学年制度来说,德国这一弹性学习时间制度给予学生更多学习机会和拓展能力的空间。2.3本科法学教育实践性与职业性突出。德国法学生每一个基础学期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每位学生至少参加3个月以上的法律实践活动方可完成该学期学习任务。注重实践教学,法律课堂案例均为近年来发生的真实案例,教师多聘用法学界实务专家或法官,能够真正将课堂与社会实际问题及法律实务联系起来。

四、我国本科法学教育的改革对策

1.凸显职业教育属性,强化精英教育。突出法律教育的专业属性,不仅是法律的法律实践的基本要,更是是法学教育发展的必由之路,同时也是法学本科毕业生摆脱就业瓶颈的现实立足点。第一,建设多元化师资队伍,改革单一的学术师资力量结构,加强执法人才的培养。探索建立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的互聘制度,聘任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实务部门专家到本科高校任教,鼓励高校教师在法律实务部门挂职,以弥补其实践经验的不足。第二,鼓励学生修双学位。一些高校为了响应建设综合性大学的号召,在不具备办学条件的情况是下开设了法学本科专业,为了增强其优势应该立足本校优势,完善双学位体制,鼓励学生辅修本校较强学科的第二学位以增强竞争力。第三,增设法律职业道德为核心必修课程,培养学生的法律信仰,而不仅仅以普通的道德素质教育对其替代。2.完善课程结构设置。2.1开设相关领域通识课程,扩大学生知识面。通识教育课程由通识教育额必修课和通识教育选修课组成。通识教育必修课程在具体安排中,通常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大学英语、体育、计算机和军事理论与训练。通识教育选修课程可以分为历史与文化、艺术与审美、数学自然科学、社会、经济与管理、创新创业及其他模块,以根据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和充实。通识教育课程模块的构建,实现了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的有效融合,有助于丰富学科层次,全面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将通识教育贯穿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全过程,是实现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2.2增加基础课程学时,夯实基础知识。学科基础课程是法学专业教育课程开展的基础。它的设置应符合大口径的原则,体现基础、公共和学术的性质。法学专业也可以根据卓越法律人才培养需求,自主确定是否开设学校所列的学科基础课,并结合数、理、化等学科基础课的简介和大纲,确定其学分和学时。学科基础课程的建立和优化,对拓宽学科基础、提升法律人才的整体水准意义重大,同时也是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下法学课程体系建设的必然选择。3.开展实践性教学模式培养法律思维。3.1强化案例教学法在课堂教学中的应用。案例教学法是以培养学生的案件分析能力为重心的教学方法,目的在于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掌握运用法律推理的思路、方法和能力。这种教学方法能够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转变学生角色—变教学客体为教学主体。在实践中,应由教师提出问题,与学生一起对案例进行讨论,进而总结法律原理。教师应当引导学生运用相关学科理论,对案例的变化或者解决方案进行分析,提升学生分析案情、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3.2创建问诊式教学方式。当前各个法学院系设置的法律诊所式课程就是问诊式的教学方式之一,老师在教学过程中充当医生的作用,对学生的问诊过程进行指导,最终顺利完成法律实务操作。问诊式的教学方式可以是在教师的带领下组织一个法律诊所,直面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涉及法律的问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学生在提供帮助的过程中,可以对与当事人、政府部门、司法机构之间的关系有更加清晰的认识。学生对法律帮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总结,教师针对具体案件进行必要的辅导,以培养学生在具体案件中的法律思维能力。3.3开展模拟法庭教学。模拟法庭教学主要功能在于弥补课堂教学过程中无法完成的技能训练,是一种有计划、有目的、有组织地进行模拟法律职业岗位群所必需的实践技能训练。在实践中,虽然模拟法庭已成为法学院校的标配,但是也有不少学校从未组织过模拟法庭教学,模拟法庭俨然成为摆设。另一方面,针对不同的学科,在开展模拟法庭教学时的方式也应当是存在差异的。因此,我国本科法学教育中应该增加模拟法庭教学的课时,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根据不同学科制定合适的教学方法。我国高等本科院校法学院系在对法学教学模式进行改革时,应该确保其科学性、合理性及现实应用性。通过制度化建设,对法学教学方式和手段不断进行创新,从而提升法学专业学生的综合能力,促进高等院校法学人才培养目标的更好实现。

参考文献:

[1]符启林:《中国法学教育的过去、现状与未来》,载《太平洋学报》2007年第6期,第11页.

[2]转引自曹义孙:《中国法学教育的主要问题及改革研究》,载《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11期,第60页.

[3]杨勇、王以雷:《刍议清末民初山西大学堂法科英美法教学》,载《九江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第110页.

篇10

1 引 言

法律诊所即“诊所式法律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又称“临床法律教育”。它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初期的美国,出现最初主要是仿效医学院学生在医疗诊所临床实习的做法,课程设置的特色是在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教师指导之下,将法学专业学生置于“法律诊所”中,为处于生活困境而又迫切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提供法律咨询,“诊断”其法律问题,开出“处方”。诊所教育的实践性特色具有传统课堂教育无可比拟的优势,既可深化和加强学生对于法学理论的理解,又可促进学生积累法律实践经验,已通过实践被证明是法学专业学生获得法律实践经验、培养法律实务能力的有效方法和途径,更为有意义的是该课程在培养法学学生职业技能和素养的同时,又可帮助法学学生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意识。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是当今高等学校素质教育中的核心内容之一,而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是实施国家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把诊所法律教育引入中国,并在开设法学专业教育的院校设置法律诊所课程,既可推进高等法学教育理念和教育方式的改革,又有助于社会公益法律事业推进。2008年4月,五邑大学政法学院法律系有幸成为中国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单位会员,于同年5月建立了“五邑大学法律诊所”和“五邑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并在当年教学计划中设置了法律诊所课程,将诊所课程与法律援助中心一体化,至今已有七届学生参与了课程的学习与援助中心的实践。曾经参与过此门课程的已毕业和在校的学生均表示在此实践教学课程中受益匪浅,学生在诊所课程模块学习中能够进一步理解和掌握法学基本理论知识,并得到逻辑推理和法律技巧的训练,在法律援助中心的实践工作中利用诊所课堂学习的方法和技能去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从中形成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素质和法律职业技能素养,学以致用,既提升专业能力,又帮扶了弱势群体。

2 目前五邑大学法律诊所课程的教学模式和考核方式

2.1 教师数量多

法律诊所课程教学中曾采取过两种上课教师安排的模式,一种是每次课程安排三至五名教师,每一节具体的课程由这几名教师中的至少两名以上负责,这种模式中所选拔的教师既有一定的法学理论功底,又拥有较为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大家相互配合,突出自身优势,共同充实课程教学内容;另一种是全体法律系教师都参与课程,每一节具体的课程根据内容选择不同专业的教师负责参与指导,但因为教师人数较多,课程的模块与模块之间配合不够默契,经常会出现有头无尾,有展示无总结,草草了事的情况。另外,法律系有些教师主要从事法学理论研究,法学实践教学经验稍显不足,有些教师实践教学能力较强,但法学理论研究能力稍显薄弱,两种类型的教师若不能有效配合,课程教学效果和预期指标就会产生一定的差距。

2.2 学生数量少

五邑大学法学专业教学计划中每一学年度只设置一次法律诊所课程,每次报名人数都很多。法学专业每届招生九十人左右,每次有百分之七十左右学生都会报名选课,也曾经有选课学生人数达到百分之九十的情况。但是为了保证该实践类课程的教学效果,诊所课程会采取分别面试和群体面试的方法将每次选课的学生人数控制在二十至二十五人,采取小班教学模式,分组教学,旨在充分发挥学生能动性与自主创新能力。因此,就有很多有兴趣参与课程的学生得不到上课的机会,我们也同时错过了一批可培养的对象。

2.3 教学方法较传统课程多样化

传统课堂以教师讲授为主,在讲述具体知识点时为使学生理解更为透彻,多配以案例分析,一个案例往往只针对一个或数个有关联的知识点,案情设置也多考虑知识讲述的需要。诊所课程中为了达到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法学理论知识和法律规范处理真实案例、培养法学实践能力的目标,多采取与传统课堂教学模式不同的方式进行教学,例如通过模块化教学的方法,通过会见、事实调查、谈判模块的设置,采取模拟会见、布置事实调查任务,模拟谈判的方式,教授学生案件处理技能,方法上也更多的渗入了模拟法庭教学法、模拟案例教学法、诊所式教学法和比较教学法。

2.4 课内教学与课外实践相结合

因在设置法律诊所课程的同时,也创建了五邑大学法律援助中心,作为法学实践能力培养和法学实践教学的校内基地,课程计划中就要求参与法律诊所课程的同学必须参与援助中心的援助实践活动。每次课程开设过程中,都会将参与课程的学生分成几组,每组五名学生,学生必须按照所分配小组每月去社区进行法律援助,目前和法律援助中心建立长期合作的社区有三个,另外学生还须按分组每周二、四、六在法律诊所(即法律援助中心设在校内的办公室)值班,现场提供法律咨询与援助。如果有小组接到真实案例,也需在组内分配任务,配合处理。自2009年开始,每届诊所都会有学生接到真实案件,案件的来源主要是社区或者电话、现场咨询,但数量不是很多,也有些小组接不到真实案件。如果法律系教师接到一些咨询案件,认为适合诊所学生处理,也会把这些案件安排给没有接到案件的小组来跟进。

2.5 考核方式多样化

在开设诊所课程的几年时间里,我们经过逐渐的摸索,分别在每次课程中采取不同的考核方式,包括模拟法庭实践,即安排模拟法庭案例,要求学生按照真正的司法程序开展案件的和诉讼的参与工作;课程表现,由任课老师根据每个学生每节课程的表现和援助实践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打分;团队合作意识,主要包括任课教师对于各项小组合作工作效果的评价和组内人员相互评价的结果;诊所值班与社区援助实践与效果;个人学期总结,要求学生在学期末提交一份自我总结,包括在课程中的表现、小组合作情况、课程学习中的收获与不足、对课程的评价和建议等内容;期末口试等方式。每次课程结束后采取不同的考核模式对诊所课程学生进行考核,涵盖上述模式的一种或多种,以期达到最好最真实全面的考核效果。

3 法律诊所课程改革方向和模式的探索

目前法律诊所课程的设置,虽较传统法学课程教学有一定的优势,也在一定程度上凸显了法学实践能力培养的特色,学生确实也在课堂上知悉了如何将所学的理论知识进行整合的方式方法,并获得和掌握了一定的用法学思维的方式去获取纠纷信息,解决实际问题,用最快最有效的办法去解决纠纷的能力和技巧。但限于师资、学生数量、教学方法多样化程度不高,法学实践广度和深度不够,真实案例过少等实际情况,诊所课程的真正效用还未发挥完全,法学实践能力培养的目标并未完整切实的落实,所以必须在今后的课程开设过程中,借鉴国内外高校创新性的教学理念和先进的教学方法,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对课程教学和法律援助方式进行不断地探讨,拓展和完善。

3.1 固定诊所教师,加强配合,建设一支专兼结合的诊所课程师资队伍

(1)专职教师方面:首先要增加“双师型”任课教师的比例,在选择诊所教师时,既要关注其法学理论的功底,又要重视其实际法律事务的处理能力。另外,虽然目前诊所课程的教师配置已经较传统教学模式的教师配置有所不同,数量较多且采取理论教学师资与实践教学师资相配合的方式,但是配合的模式、方法并不明晰,个人任务并未明朗化。改革方向应当固定三至五名负责开设课程的诊所教师,有必要时请其他教师客串或者参与,并将课程模块化,根据每个教师自身特点分配具体模块任务,每次上课必须有三位以上教师参加,上课之前分配好教师角色,具体化课程任务;课外实践教学板块,每位教师必须负责指导一组学生的法学实践,岗位任地明细化。同时,要加强任课教师之间的交流协作,每周固定时间安排课程教学交流会。最重要的是,在指导教学之外,教师自身也要不断加强学习,参加理论学习与研讨,考察其他法学实践教学成果较为显著的院校的现况,定期组织教师在公、检、法、司等机关部门挂职锻炼、庭审观摩、交流切磋,使大家多方面、深层次的了解司法实务,提高教师驾驭司法实践的能力,使法学理论与实务操作技能在融合中得到提高,从而保障实践教学的质量。

(2)兼职教师方面:政法学院目前已经聘请了一批校外的兼职教授和教师,要充分发挥他们的效用,提供平台让这些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律实务部门的实务专家到高校任教,具体包括公检法机关、仲裁机构、公司企业单位、律师事务所中较为合适的法律职业人员,让实务专家真正走进课堂,在具体的教学模块中安排实务专家参与、指导、讲解和评价。

为了更好实现师资搭配的效果,应加强专兼职教师之间的合作交流,使其共同努力,密切协作以提升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

3.2 学生的筛选与培养,多元化学生类型,扩大诊所课程覆盖面

目前法律诊所课程学生人数控制在二十至二十五人,学生采取提前报名,之后经过面试筛选的方式进入课程。首先,从入选方式上看,选择学生的方法较为单一,在改革中,应当首先确定课程需要何种性格、能力、素质的学生类型。另外,诊所课程强调团队合作、援助实践,要注意选取的学生类型应当多样化,根据情况具体化目标与要求,制订出合理的学生筛选方案,采取多元化的竞争机制,依序录取,择优录取。其次,目前法学专业每年招生九十人左右,每届只有二十人左右可以进入诊所课程学习,此新型化的教学模式影响学生的范围较小,实践教学的开展辐射面不大,不少学生反映希望给予更多机会进入到法律诊所课程中来,所以,改革目标应针对如何通过课程设置例如大三学年度上下学期都开设诊所课程的方式吸收和培养更多的学生,使更多的学生从中受益。

我们在2013―2014学年度尝试性地在大三学生的教学安排中分上下学期开设了两次法律诊所课程,这给了更多学生来法律诊所课程学习的机会,两个学期的参与学生之间,也进行了一定的交流沟通,在法律诊所课程学习和法律援助实践中也自觉形成了一种竞争状态,取长补短,竞争协作,对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也有一定的促进和提升。

3.3 教学方法的改革,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注重实践能力的培养

首先,应在法学实践教学中坚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融入法律诊所课程全过程,深入推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课堂、进头脑,增强学生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同时,应将对学生的职业意识、职业伦理教育贯穿在每一节课程和每一次法律援助实践中,加强学生帮扶弱势群体、息纷止讼的专业意识,增强学生服务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其次,要完善教学方法,优化课程体系,在教学材料方面,应当抛开传统教材,发挥授课教师自身的优势与能力,自编出一套独具特色的法律诊所授课内容与课件,在每轮课程教学中也可编写和不断完善类型案件工具箱,丰富教学材料内容,实现法学实践教学的目标;在教学方法方面,除了进一步完善模拟法庭教学法、模拟案例教学法、诊所式教学法、比较教学法之外,还应当提高真实案例作为教学内容的比例,把在诊所与社区中受理到的真实案例结合课程教学模块予以分析,给予具体解决意见,因为真实案例证据与事实更加丰富,更加贴合实际,更具代表性,另外,还可将“头脑风暴”、互动式教学法、问题式教学法、心理测试等引入课程教学。

3.4 学生法律援助中心与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法律实务部门协同创新

法律诊所课程强调课程教学与课外实践的结合,所以课外实践基地的建设尤为重要。首先,要进一步完善学生法律援助中心的运作方式,通过法律援助中心网站的创设与完善、法律援助中心微信公众号的创设和推广、社区法律服务等方式扩大对学生法律援助中心的宣传;在诊所援助和社区法律服务之外,拓展新的法律援助模式,例如参与司法局的法律援助值班,参与江门市的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活动,参与各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的立案引导工作,在校内外设立固定与流动的法律服务站,争取接触更多的真实案例的机会,切实为广大师生、市民特别是弱势群体解决实际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其次,在实践教学基地方面,应以现有的实践教学基地为基础,进一步增加实践教学基地的数量,多样化实践教学基地的类型,积极与现有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外的,例如司法行政机关、劳动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机构、公证机构、公司、企事业单位等合作进行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扩大学生参与法律实践的范围,开展覆盖面广、参与性高、实效性强的实习实践,切实提高学生的法律诠释能力、法律推理能力、法律论证能力以及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

3.5 课程考核方式革新,真实全面考查学生法律职业技能

进一步多元化考核方式,并将考核目标细化,确定各项考核指标在综合评定中所占比例,初步的设想如下:

(1)模拟法庭部分:分小组扮演角色,首先以小组团队表现作为评分基础,突出团队实力,再考虑个人在小组中的作用与贡献,两项结合作出评定;

(2)社区法律援助与法律服务站服务:评价学生是否积极、准时,服务效果如何;

(3)法律诊所值班:评价标准为电话会见与现场会见情况,团队合作意识;

(4)实践教学基地实习与见习:标准为实践经验收获大小,实习与见习的成果汇报,实践教学单位指导教师评价;

(5)个人学期末自我评价:写明在法律诊所课程与课外实践中的收获,所学、所感、所想,对诊所课程提出合理化建议;

(6)诊所课程小组任务的完成情况:小组任务分配,小组诊所工具箱编写情况,组内成员表现互评;

(7)口试:随机抽签,现场答题,题目类型多样化,用以评价学生的反应能力,处理法律问题能力、思维缜密性、逻辑分析能力;

最终将各项考核指标确定比例,算出综合成绩。

参考文献:

篇11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ki.kjdks.2015.07.055

Career-oriented Law Practice Teaching Quality Standard

PENG Bo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Shanghai 201701)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China's legal professional enrollment continued to expand, but the "hot professional, popular employment," the cruel reality is deeply troubled by the legal educators. Property of their reason, I believe the practice of higher education and vocational needs of law law schools out of touch is an important factor, the direct manifestation of poor practice law graduates, lack of legal professional skills, can not be quickly and Practice docking. Practice teaching is to train Legal Personnel indispensable key, universities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the practice of law education, establish and improve the quality of education law practice standards, scientific reviews to career-oriented, and effectively improve the practical ability of university students, in order to cultivate in line social needs, able to cope with high levels of employment pressure applied legal talents.

Key words career-oriented; law; practice teaching; quality standard

1 我国传统法学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

1.1 重理论教学轻实践教学

我国现阶段的法学教育仍然是以老师课堂讲授为主要方式,其他教学方式则仅作为辅助手段运用至法学教育中,存在过于重视传统的理论教学、轻视实践方式教学的现象。法学实践教学方式对于培养法学应用型与实干型人才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各高等院校却时常陷入将法学仅作为理论知识予以传授的误区。此外,各高校的法学实践安排与理论教学的时间安排比例严重失衡,再加上受制于多方面的教学条件,实践教学的质量根本无法得到根本的保障。因此,在目前教育改革的背景下,我们必须摒弃以往对法学实践教学不够重视的教学理念,构建以职业为导向的法学实践教学质量标准体系,重视实践教学环节的教学力量投入,正视法学实践教育这一环节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1.2 法学实践教学内容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

(1)法学实践教学内容缺乏系统性。法学实践教学在课程设置、时间安排、课程性质及学分安排上随意性较大。虽然目前各法学院校的实践教学形式多种多样,但总结下来,大多数只拘泥于模拟法庭、认知实习、毕业实习、法律诊所等形式,而且某些形式的实践教学是否有必要进行也未能写进教学大纲,具有很大的随意性。

(2)法学实践教学内容缺乏规范性。法学实践教学环节的具体设计和实施过程,完全掌握在指导老师和实习单位手中。学生在实习过程中没有规范的教学计划和学习目标,指导老师和实习单位的差异也造成对学生的评价和指导内容各不相同,不能建立一个规范性的法学实践教学评价体系。

1.3 法学实践教学条件相对匮乏

近年来,国家对高等教育不断重视并持续加大教育投入,各高校的法律教师队伍建设有了较大发展,法律教师队伍的职称和学历都达到了较高的标准,教师的法学理论水平都得到了飞跃性的提升。但是,法学实践教学老师的法学实践经验和法律实践能力却并不乐观。①许多教师都是一直从事法学理论研究,从学校出来后便继续留在高校教学,缺乏法律实践经验,法律实务能力不强。在各法律院校,有的老师虽具备高校教师资格但却不具备法律职业资格,高校教师队伍普遍缺乏既有较高理论水平又具有法院、检察院或者律师等法律实践工作经验的综合性人才。缺乏高水平的实践教学指导老师,学生的实践能力也很难得到提高。

2 当代法学实践教学应以职业导向为标准

2.1 以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为目标

法律职业技能是指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所应具备的、按照特定的规则和程序完成法律职业工作的能力的总称,体现为对法律规范和原理的理解力、寻找认知法律能力、感知现实中法律问题的能力、调研写作能力、法律判断推理能力、职业道德与品质等。②

法律职业能力是现代社会对法学人才的基本需求,招聘单位在寻找人才时通常都以法律职业能力作为选拔标准,用人单位要求应届生在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的同时具备丰富的实习经验和法律实务经验,所以仅靠传统的法学实践教学活动已无法满足社会人才市场对法学人才的需求,法学实践教学活动必须要尽快转型,逐步转变为以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为出发点与落脚点,以增强法学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和法律实务能力,培养出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法学实践能力强的优秀法律人才为宗旨。

2.2 以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相互支撑为原则

要培养出适应社会的应用型法律人才,理论知识教育和法学实践技能训练两个部分是必不可少的。法律技能需要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作为基础,只有系统、熟练的掌握法学专业知识才能够对之加以运用,从而形成法律技能。因此,在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过程中,法学实践教学首先应当坚持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互支撑的原则,既要依靠理论教学的方式来丰富学生的理论知识储备,又需凭借实践教学的途径去深化学生对法学知识的认知与理解。

3 以职业为导向的法学实践教学质量标准的具体构建

3.1 建立健全相关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3.1.1 建立职责分明的实践教学管理组织机构

实践教学是法学人才教育培养过程中的重要要素,其内容涵盖实践教学基地管理、设备管理、教材管理、教学档案管理、辅助教学等多个环节。因此,法学实践教学的开展离不开实践教学管理组织机构的组织管理,只有抓住每一部分的特点,通过分条块、分区域管理,合理分工、统筹协调,明确各个部门的主要职责,责任分工到人,整个实践教学工作方能高效的开展。

3.1.2 建立科学合理的实践教学管理制度

(1)制定科学严谨的实践教学计划。实践教学计划安排是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一部分,其教学安排直接体现专业人才培养的目标与规格。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应对实践教学课程设置学时分配和教学进程等进行科学全面的安排,并在人才培养方案的教学进程安排表中将实践课名称、开课学时、开课学期等单列,以利于实践教学课程的组织与安排,实践课程的安排要与理论教学课程相衔接,并特别注意课程的先行后续。实践教学大纲是实践课程的基本要求,是检查和考核实践教学质量的主要依据,它规定了学生实践的具体项目、教学方式、考核办法和应掌握的基本技能。

(2)编写可操作性强的实践教学质量手册。构建以职业为导向的法学实践教学质量标准体系,首先要设定具体的实践教学质量标准、明确法学实践教学质量指标并编写具体的质量手册。质量手册是用来保障实践教学质量的指引性文件,因此必须内容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所以质量标准应以条目形式出现,明确实践教学的内容与要求,明确达到的目标与效果,确保教学质量手册能够有效的实施。③

3.2 以职业为导向的法学实践教学质量标准的核心内容

3.2.1 法学实践教学投入的质量标准

高校要建立以职业为导向的法学实践教学质量标准,首先要加强对实践教学的投入,包括师资力量的投入、实践基地的投入和其他物资方面的投入。

(1)师资投入标准。聘请具有不同行业背景且具实务经验的教师指导法学实践教学,让学生直接通过教师的讲解了解具体生动的案例,并且获得直接参与法律事物工作的机会,了解法律实务的操作流程,增加实践教学活动的职业导向性。另外法学院校应每年组织一部分理论教学老师到实务部门挂职锻炼,使已经具备良好理论素质的教师在实务部门中了解法律实务的具体操作流程,丰富其平时的课堂教学内容。

(2)实践教学基地投入标准。高校应不断扩建实践教学基地,与更多党政机关、律所及企业合作,建立数量更多、覆盖面更广的法学实践教学基地,解决目前高校实践教学基地数量不能满足所有学生实践教学活动的现状,通过多样化、全方位的法学实践教学活动可以让学生们参与到不同类型的法律实务操作过程中去,增强学生的职业竞争能力。

3.2.2 法学实践教学内容的质量标准

(1)实践教学内容标准。在实践教学活动中,对法学实践教学内容应有统一的界定,同一法学实践教学活动不能因为指导老师的不同或所在实践基地不同而在教学内容上存在差异。同一实践教学活动应制定统一规范,如实践教学大纲、实践教学计划、实践教学记录与总结等,通过统一的质量标准文件确保实践教学内容标准化。

(2)实践教学管理标准。在实践教学活动进行中,对教学活动中的教师和学生都应有相应的管理标准,对教师教学过程、教学质量以及对制度的落实情况都应有具体的标准,由学生参与评分,质管部门负责审核。学生方面应对出勤情况、学习态度、学结等方面做出具体标准,使学生能有效的参与实践教学活动。

(3)实践教学学生评分标准。实践教学对学生的评分应划分不同方面的标准,如出勤情况、学习资源的利用率、小组讨论、学习态度、实践前个人准备情况等,每一类别都应细化占分比例。另外对学生的评分应由不同老师进行,如实践指导老师占比70%,对学生的实践具体参与情况进行评分;实习带队老师占比20%,针对学生的出勤情况进行评分;实习基地其他老师占比10%,针对学生在实习基地的综合表现进行评分。

4 结语

综上所述,在我国正在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作为高等法律院校,为社会培养法学素养高、法律职业技能强的优秀法律人才是我们的职责所在。实践教学是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关键环节,高等院校应更加重视法学实践教育,建立并且完善以职业为导向的法学实践教育质量标准,科学评价、切实提高大学生的实践能力,从而培养出符合社会需求、能够应对就业压力的高水平应用型法学人才。

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