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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2-06-10 21:13:55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例1

本条规定了“目的和依据”。党的十以来,党中央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而深化为全面从严治党,并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从严治党是各级党组织的职责所在。《条例》以为根本遵循,以全面从严治党为目标方向,总结实践经验,健全问责机制,扎紧问责的制度笼子。颁布实施《条例》,就是要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释放全面从严治党的强烈政治信号,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推动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切实把责任扛起来,保证党的领导坚强有力。

第二条 党的问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解读:

本条规定了“指导思想”。总纲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开展党的问责工作,必须以此为指导。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指明了党的问责工作的方向,必须贯彻到问责工作的各方面和全过程。

“四个全面”是我们党引领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战略布局。加强党的领导是根本目的,加强党的建设是根本途径,全面从严治党是根本保障。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是关于问责工作的核心思想。通过规范和强化问责工作,一方面要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另一方面要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第三条 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解读:

本条规定了“问责原则”。

(一)依规依纪,实事求是。依规治党,必然要求依规依纪开展问责。是党的根本大法,问责工作必须以为根本遵循。《条例》是对规定的细化延伸,是对党内其他问责规定的归纳提炼,是问责工作的基础性法规。党内法规中对有关处置措施已有明确规定的,如申诉方式、问责影响期等,《条例》未作重复,在实践中仍然依照这些法规执行。党的问责工作是严肃的政治任务,实事求是是党的问责工作一贯坚持的原则。要坚持求真务实,是哪一级责任就追究到哪一级,该采取什么问责方式就采取什么方式,不应当问责的就决不能追究责任,做到宽严适度、不枉不纵。

(二)失责必问,问责必严。2015年6月26日,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明确提出“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条例》落实总书记讲话精神,将“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作为一条重要原则明确下来,是对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细化具体化,体现了我们党强化责任追究的坚定意志。在问责工作中,必须始终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把该打的板子狠狠打下去,不搞下不为例、网开一面,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使问责的利剑生锈,形成“破窗效应”。

(三)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讲话中指出:“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也是我们党加强自身建设的历史经验。日常工作中发现了问题就要真管真严。惩治,治是根本,惩是为了治。”在问责工作中,要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通过强化问责,使干部真正扛起责任,不犯或少犯错误特别是严重错误,这才是党组织对党员、干部最大的关心和爱护。

(四)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权力和责任是对等的,管党治党不能有权力无责任。每一级党组织都有自己的责任,这个责任不能替代。对我们这样一个拥有8800多万党员、440多万个党组织的执政党来说,全面从严治党,必须靠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来支撑,按照管理权限,落实分级负责原则,层层传导压力。党中央从中央部委和省一级抓起,把责任让党委(党组)书记扛上。省委书记再把责任传导给所有班子成员、压给市委书记,市委书记压给县委书记,一直压到基层,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局面。这是落实“两个责任”的成功经验,也是压实问责责任的必由之路。

第四条 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解读:

本条规定了“问责主体和对象”。根据本条规定,问责主体是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追究的是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包括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突出了“关键少数”。特别是对于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更是问责的重中之重。

第五条 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解读:

本条规定了“责任划分”。在追究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责任时,必须分清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的责任。根据《条例》规定,领导班子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体现了“权责对等”精神,不管是党组织还是党的领导干部,有多大的权力就有多大的责任,就得有多大的担当,不担当、乱担当就要被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的领导弱化,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或者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党的建设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

(三)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解读:

本条规定了“问责情形”。第42条明确规定,“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受到追究。”这是对问责情形作出的重要规定。党的十以来,中央纪委在监督执纪问责实践中深化了对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认识,深刻体会到:“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集中体现为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必须毫不动摇地贯穿到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之中。坚持党的领导关键在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党的建设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当前,人民群众对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的作风和廉洁问题反映最突出,必须坚定不移正风肃纪、反腐惩恶,回应广大人民群众的期盼,巩固党的执政之基。党的建设有着丰富的内涵,全面从严治党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全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也不是全部。”这一体会写入了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工作报告。党中央从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的现实需要出发,遵循规定,总结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在《条例》中规定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等6个方面失职失责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进行严肃问责。其中前5条是主体内容,第6条是兜底条款。

第七条 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解读:

本条规定了“问责方式”。现有各类问责规定中,共有14种问责方式,包括批评教育、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公开道歉、诫勉谈话、组织处理、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辞职、免职、降职、党纪军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等。《条例》将这些问责方式规范为对党组织的检查、通报、改组3种方式,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4种方式。这些方式均在党内法规中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经常使用。其中,诫勉既包括谈话诫勉,也包括书面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规定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主要考虑到,在问责实践中,有时要进行组织处理,也要给予纪律处分,这时就要将两种方式合并使用。

第八条 问责决定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按照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解读:

本条规定了“问责决定”。根据《条例》规定,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有权对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作出问责决定。明确规定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通报、诫勉的决定权,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权,这就把问责的责任不仅落实到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也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zd等工作部门,这是问责制度的一个重要创新,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要细化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的鲜明态度。

第九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解读:

本条规定了“问责执行”。对党组织问责的,应当向该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对党的领导干部问责的,应当向该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为做好衔接,便于组织部门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并按要求报上级组织部门备案。

《条例》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总结党的十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规定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写出书面检讨,在有关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这既体现了“严”和“实”的精神,也可以通过一个个具体鲜活的案例,发挥警示作用,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真正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第十条 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解读:

本条规定了“终身问责”。《条例》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原则,确立了“终身问责”制度,规定“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这是落实党的十以来关于“要实行责任制,而且要终身追究”等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举措,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等要求的具体体现,也与《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关于“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的精神一脉相承,是我们党作出的政治宣誓。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解读:

本条规定了“授权规定”。《条例》从中央的角度提出了原则性、方向性要求,对其他党内法规中的问责内容不重复、不替代,为各级党组织结合实际贯彻执行留下空间,体现了求真务实的科学态度。只有把中央精神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紧密联系起来,制定针对性强、便于操作的实施办法,把问责事项、方式、程序具体化,才能推动问责制度落地生根。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解读:

本条规定了“解释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是《条例》的解释机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党内法规的解释同党内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例2

两个条例是我们党加强自身监督,严明党的纪律的重要法规,是广大党员干部履行职责的主要依据,我们一定要从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两个条例的极端重要性,一定要把学习贯彻两个条例摆在突出位置,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

二、学习贯彻两个条例时间和要求。

1、委全体工作人员每周一上午为集体学习时间,与学习机关效能建设文件相结合,每位党员干部必备学习笔记本作学习记录。

2、各科室要认真组织学习和讨论。每周不少于半日。

3、要通过集中学习和通过“荥阳党建云”平台自觉主动学习相结合,坚持认认真真学、反反复复学,认真领会两《条例》精神,每周自学时间不少于3小时。

三、学习贯彻两个条例的要求。

1、通过学习宣传活动,要在我委形成学习贯彻两个条例的良好氛围。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例3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于2016年7月17日施行,条例对问责主体与对象、责任划分、责情形、问责方式、问责程序等具体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各级党组织要深入学习,切实把条例宣传学习、贯彻执行到位.

多层次学习领会.把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作为党风廉政宣教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把《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宣传教育列入中心组学习的主要内容,列入党校培训和乡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培训计划.要求各级党组织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采取集中学和自学相结合,理论辅导和专题研讨相结合,开展测试、知识竞赛等,逐章逐条反复系统学习《条例》,做到每名干部学深悟透内容.

多角度进行宣传.要在公众微信平台推送图文版《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让广大党员干部更直观的理解6种情形、7种问责方式及问责流程等.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沿街led屏,电子横幅等媒介,广泛宣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重要意义和基本精神,扩大宣传覆盖面.在对基层乡镇、村队、社区的宣传中,采取民、汉两种语言,通过召……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例4

第一条 为全面从严治党,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问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第三条 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第四条 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的领导弱化,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或者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党的建设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

(三)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七条 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八条 问责决定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九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20xx年7月8日起施行。此前的有关问责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解读陕西省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关于印发《陕西省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的通知(陕发〔20xx〕30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党的问责工作,促进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落实,现将陕西省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转发你们,请各党总支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其丰富内涵,力求学深悟透、融会贯通、入脑入心。各级党组织要强化责任担当,层层压实责任,真正扛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要严格落实问责条例的工作要求,加大问责力度,做到真管真严、长管长严,确保问责条例的各项规定得到有效落实。

日前,省委印发《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分为总则、问责情形、问责方式及适用、问责程序、附则五章,共27条。《实施办法》遵循《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立法精神,聚焦管党治党突出问题,突出有权就有责、权责要对等的要求,注重体现福建特色,对党的以来我省开展党内问责工作的实践和经验进行总结提炼,用制度固化成果,体现可操作、可执行。

《实施办法》聚焦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等方面问题,细化了22种具体问责情形。这些问责情形既体现中央要求,又注重结合福建实际,明确规定在落实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新福建工作要求上不到位的,对省委五抓五看要求执行不力的,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力的,以及其他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的,都将进行问责。

在问责程序中,主要明确问责启动、问责调查、问责决定的作出、问责执行与监督等内容。为保证问责落地生根,《实施办法》明确要求各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党组织实施问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失责不问、问责不当,或者对问责决定不落实的,应及时督促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对负有责任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实施问责。通过层层传导压力,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切实扛起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

陕西问责的主要形式问责是个大的概念,具体来说,有四个层次。

第一是引咎辞职。比如,这个领导因官僚主义导致未深入调研,或者重大隐患没有防范,就要承担领导责任,要引咎辞职。

第二种是停职。事情还没有完全调查清楚,先停掉工作等待调查。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例5

第二条全省各级党组织要严格执行《问责条例》,围绕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突出问题,严肃开展党的问责工作,倒逼责任落实和压力传导,推动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管党治党的常态。

第三条党的问责工作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分级负责。

第四条问责应当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分清责任、突出重点。党组织受到问责处理的,应当根据履责情况,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相应责任。

错误决策由集体决定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个人批准的,追究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五条实行一案双查,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在查清当事人违规违纪事实的同时,应当查清相关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的履行情况,提出是否需要问责的意见建议。

第六条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有《问责条例》第六条所列情形的,都要严肃问责。对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追究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一)对直接管理的下属违规违纪问题长期失察的;

(二)任职期间,领导班子成员多人或者多次发生违规违纪问题受到处理的;

(三)直接管辖范围内,同类违规违纪行为反复发生的;

(四)需要整改的问题经多次督促仍未整改到位或短期内再次发生的;

(五)其他需要问责的事项。

第七条有《问责条例》第六条所列情形,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主动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有关机关或者部门的;

(三)积极配合组织调查处理,主动承担责任的;

(四)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八条有《问责条例》第六条所列情形,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不及时采取措施,导致危害后果扩大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三)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推卸、转嫁责任的;

(四)干扰、阻碍、对抗组织调查处理的;

(五)直接管辖范围内连续发生违纪违法问题或者发生窝案、串案的。

第九条对照《问责条例》,在以下工作中发现存在失职失责问题需要予以问责的,负责该项工作的单位应当及时将问责事由和意见建议移送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

(一)执纪监督、执纪审查;

(二)巡视巡察、审计监督;

(三)干部任用考察、考核;

(四)行政执法、司法办案;

(五)其他检查、调查、督查。

第十条党组织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或者收到问责事由、问责建议,应当及时启动问责调查程序。

党委(党组)可以根据问题性质或者工作需要,直接进行问责调查,也可以指定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或者下级党组织进行问责调查。

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进行问责调查。

第十一条违反《问责条例》和本办法,需要采取纪律处分方式进行问责的,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需要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方式进行问责的,由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提出建议报党委(党组)批准后执行;需要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的,由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执行。

第十二条对于事实清楚,仅需要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的,可以简化问责调查程序,直接由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三条问责决定应当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以书面形式作出,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

第十四条受到问责的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在接到问责决定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作出书面检讨。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检查情况及时报问责决定机关。

第十五条问责决定作出后,有关党组织应当将问责情况通报组织部门。组织部门应当将有关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第十六条受到问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受到调整职务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

第十七条实行问责通报曝光制度。分级建立问责案例库和通报曝光媒体平台。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严重违纪被立案审查开除党籍的,严重失职失责被问责的,以及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应当及时在媒体平台上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第十八条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问责决定由当前对其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

第十九条实行问责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和党的工作部门应当每半年分析一次问责工作情况,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第二十条各设区市党委,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党组(党委),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工作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共江苏省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纪委承担。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例6

2016年7月颁布施行的《条例》,为党的问责工作提供了制度遵循,推动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发挥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作用。2019年修订后的《条例》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把“两个维护”作为根本原则和首要任务,聚焦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坚持严字当头,对党的问责工作原则、程序、方式等作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着力提高党的问责的政治性、精准性、实效性。

今天,我们就从《条例》修订的背景及意义、主要内容及亮点和如何抓好新修订《条例》的贯彻落实三个方面来对《条例》进行一次集中学习。

一、启动修订《条例》的背景及意义

修订背景:距2016年7月《条例》实施刚满3年,为何要启动修订?主要原因是,2016年7月制定的《条例》为党的问责工作提供了制度遵循,成为管党治党的利器,形成了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良好氛围。但是,随着形势任务的发展和问责实践的深化,修订条例很有必要。

一方面,党的对新时代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作出了全面部署,新形势新任务对各项工作做得更细更好提出了新的要求。另一方面,问责条例实施后,在实践中积累了许多新经验,也存在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严字当头”的主基调必须坚持。

问责工作必须持续从严,同时也需要精准有效问责。为深入贯彻党的精神,激励督促各级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在党的建设和党的各项事业中认真履职、主动担当,党中央对《条例》进行了修订势在必行。

修订后的《条例》增加条数和内容最多的是程序部分。从《条例》实施3年来的实践看,总体是好的,但也出现了问责不规范、问责泛化简单化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条例》就问责程序作出了规定,提高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把问责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实现精准科学问责。

一是规范问责流程。从启动、调查、报告、审批、实施等各个环节对问责工作予以全面规范,规定启动问责调查和作出问责决定应当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

二是提出具体要求。规定要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调查,问责事实材料应当与调查对象见面,听取其陈述和申辩;调查结束后应当集体研究形成调查报告,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正确区分不同情况,精准提出处理意见。

三是明确问责标准。强调问责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责任分明、程序合规、处理恰当。四是强化问责执行。规定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宣布并督促执行,建立健全典型问责问题通报曝光制度,加强督促检查,推动以案促改。

修订意义:

第一,修订《条例》是树牢“四个意识”,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要求全党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加强党的领导,维护了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当前,国际形势复杂敏感,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繁重,更加要求全党上下团结一心、步调一致,勇于担当作为。修订《条例》,把“两个维护”作为根本原则和首要任务,明确问责主体、压实政治责任,有利于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深入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守初心使命,为实现党的奋斗目标提供坚强保证。

第二,修订《条例》是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的重要举措。党的和二中、三中全会着眼新时代新使命,就推进党和国家各方面工作作出一系列战略部署。强调,要以钉钉子精神担当尽责,脚踏实地把既定的行动纲领、战略目标、工作蓝图变为现实。修订《条例》,将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作为重中之重,有利于督促各级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负责守责尽责,践行忠诚干净担当,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局面。

第三,修订《条例》是加强新时代党的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迫切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成效卓著,党内政治生态明显好转。但是,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全面从严治党一刻也不能放松。党的提出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修订《条例》,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聚焦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抓得不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坚决、维护群众利益不到位等问题完善问责情形,坚持全面从严、一严到底,努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取得更大战略性成果。

第四,修订《条例》是总结问责工作实践,实现问责制度与时俱进的需要。目前有的地方在问责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为问责不到位、程序不规范、问责泛化简单化,影响了问责工作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修订《条例》,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进一步完善问责原则、程序和方式,强化规范问责、精准问责,有利于体现严管和厚爱结合,让领导干部习惯在监督和约束下工作,充分发挥问责工作激发党员干部担当作为积极性的作用。

二、修订《条例》的主要内容及亮点

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全文公布,这也是时隔3年后,中共对党内问责条例的一次大修。对比此前版本,这次修订的《条例》从13条增加到27条,并对不予免予问责、从轻减轻问责、从重加重问责等情况进行明确。将原有的6大类问责情形修改为11大类,新版《条例》新增哪些问责情形?针对问责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新《条例》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

一是进一步明确问责主体职责。规定党委(党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问责工作的领导;纪委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纪委派驻(派出)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开展问责工作;党的工作机关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实施本机关本系统本领域的问责工作。二是强化上级党组织对问责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明确了纪委、党的工作机关启动问责调查、作出问责决定等有关事项应当报经同级党委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批准的情形;规定对于应当启动问责调查未及时启动的,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启动,根据问题性质或者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可以直接启动问责调查,也可以指定其他党组织启动。三是丰富了问责情形。将原有的6大类问责情形修改为11大类。修改后的问责情形涵盖了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各个方面,责任更加明确。

修订后的《条例》在问责情形相关规定上占了很大篇幅,比之前有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是修订的一个重点和亮点。主要归纳为三个方面:一是围绕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将2016年《条例》中党的建设缺失情形进行拓展,对维护党的纪律不力等情形进行细化,具体明确为党的政治建设抓得不实、党的思想建设缺失、党的组织建设薄弱、党的作风建设松懈、党的纪律建设抓得不严以及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坚决不扎实等问责情形。

二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要求,增加了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在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问责情形。三是对原有的党的领导弱化、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责情形,也根据形势任务和实践发展进行了修改完善。

修订的具体内容主要是:

(一)问责情形扩围--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都要问责

新修订的《条例》首先对问责的对象进行了明确。《条例》规定,问责对象是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重点是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及其领导成员,纪委、纪委派驻(派出)机构及其领导成员。

同时,《条例》还进一步丰富细化问责情形,提出更严的标准,将原有的6大类问责情形修改为11大类,包括党的领导弱化、党的政治建设抓得不实、党的思想建设缺失、党的组织建设薄弱、党的作风建设松懈等。

例如,《条例》明确,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出现重大偏差和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

同时,《条例》规定,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职责范围内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或者发生其他严重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

此外,在教育医疗、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扶贫脱贫、社会保障等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损害和侵占群众利益问题得不到整治,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问题突出,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也将受到问责。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还特别明确,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党组织问责的,应当同时对该党组织中负有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问责。

(二)实行终身问责制--不论提拔退休都要问责

《条例》规定,对党组织的问责,可以采取检查、通报、改组3种方式。其中,对失职失责,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在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面,《条例》指出,可以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4种方式。对失职失责、危害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措施;对失职失责、危害严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条例》明确,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问责方式有影响期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实行终身问责也是这次修订《条例》的一大亮点。依照《条例》,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等,都应当严肃问责。

如果出现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情况,应该如何处理?对此,《条例》指出,问责对象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诉。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提出申诉的党组织、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三)问责尺度的把控--从轻或加重,要符合这些条件

相比于此前的《条例》,此次修订的版本还对不予免予问责、从轻减轻问责、从重加重问责等情况进行明确。

其中,可以不予问责或者免予问责的情况,就包括了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在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在决策实施中已经履职尽责,但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损失的。

另外,根据《条例》,有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工作,主动承担责任的等情形,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

与此同时,《条例》还提出了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的情形。

《条例》规定,若出现对党中央、上级党组织三令五申的指示要求,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的;在接受问责调查和处理中,不如实报告情况,敷衍塞责、推卸责任,或者唆使、默许有关部门和人员弄虚作假,阻扰问责工作的等情形,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

需要注意的是,《条例》特别提到,正确对待被问责干部,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干部,符合条件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有分析认为,对于党的领导干部而言,即便“一朝被问责”,也不意味着“终身入冷宫”。

(四)问责的“操作流程”--不能问责不力,也不能问责泛化

为了保障问责的严肃、规范、精准、慎重,这次修订的《条例》还大幅增加了问责程序的部分。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的报道,这也是此次修订条数和内容增加最多的部分。《条例》从启动、调查、报告、审批、实施等各个环节对问责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

其中,在启动问责调查方面,《条例》规定,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纪委、党的工作机关应当经主要负责人审批,及时启动问责调查程序。其中,纪委、党的工作机关对同级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启动问责调查,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在启动问责调查后,《条例》也明确,应当组成调查组,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调查,查明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失职失责问题,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正确区分贯彻执行党中央或者上级决策部署过程中出现的执行不当、执行不力、不执行等不同情况,精准提出处理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责任分明、程序合规、处理恰当,防止问责不力或者问责泛化、简单化。

此外,《条例》还规定,被问责领导干部应当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或者党的其他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

在实施环节,《条例》明确,需要对问责对象作出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理的,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应当通报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将结果通报或者报告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

三、如何贯彻落实好新《条例》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之所以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现象,规章制度之所以成了“稻草人”,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问责或者问责不力,这是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的重要表现。比如,有的领导干部对问题视而不见,做“老好人”、当“甩手掌柜”;有的处理措施高高举起、轻轻放下,“罚酒三杯”、不痛不痒;还有的所谓问责只闻雷声、不见下雨,最后不了了之。

现实告诉我们,有责不担,正气难彰;失责不问,百弊丛生。问责如果不立起来,严字当头就难以保障。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利器,颁布了就必须不折不扣执行、真刀真枪问责,切实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从而发挥制度的力量,不断推动问责工作制度化、常态化。

广大党员干部如何认真贯彻落实“条例”,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抓好责任落实。

一是抓好学习。要抓好《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把学习贯彻《条例》与正在开展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结合起来,组织党员干部进行对照检视,切实把《条例》要求转化为担当行动。进一步加深对《问责条例》的领会和理解,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切实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形。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例7

第一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第二条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处理.

第四条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六条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七条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八条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九条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十一条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二条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三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四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五条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六条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七条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宣布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八条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十九条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条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则.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二十三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触犯本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违法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八条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

第二十九条对于本条例没有规定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确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行为,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应当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报请中央纪委批准;应当由省(部)级以下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由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例8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作为我们党制定的又一部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问责条例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进一步夯实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基石,向全党释放出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利器。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告诫全党不忘初心、继续前进,不断把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推向前进。事必有法,,然后可成。严字当头,重在抓实。要把严的要求贯彻全过程,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就必须靠制度来保障,就必须用好问责这个重要抓手,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问责作为管党治党利器,先后对山西塌方式腐败、湖南衡阳和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等严肃问责,中央纪委通报曝光河南新乡市委和市纪委原主要负责人履行两个责任不力等问题。

截至今年5月底,全国共对4.5万余名党员领导干部作了责任追究。问责工作持续深入,内容方式不断创新,体现了党中央以强有力问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的鲜明态度,推动了两个责任落实,为制定问责条例提供了实践基础。

同时,也应看到,在问责方面,制度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一些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奉行好人主义、缺乏责任担当的现象依然存在。

在现有500余部党内法规制度中,与问责相关的共有119部。这些法规制度对事件、事故等行政问责规定多,对管党治党不力问责少,存在问责主体不明确、事项过于原则、方式不统一等问题。随着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深入,迫切需要整合规范问责制度,实现问责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方式的制度化、程序化。这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要求,是解决管党治党突出问题的现实需要,更是实现党的历史使命的重要保障。

立治有体,施治有序。问责条例将党章规定细化、具体化,进一步扎紧从严治党的制度笼子。从聚焦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扎实等六方面失职失责行为,到聚焦各级党委班子成员尤其是一把手;从明确对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具体问责方式,到问责执行、终身问责等方面的规定问责条例突出政治责任、聚焦从严治党,明确了问责的依据与原则、主体与对象、内容与情形、方式与方法,从制度上解决了问谁责、谁来问、问什么、怎么问等问责实践和操作问题,是我们党问责制度的一次重要完善和创新。

宝剑锋从磨砺出。问责条例的13条内容,源于管党治党实践,又将实践创新成果固化为制度,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和实践特色。条例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体现了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问责工作核心思想;条例坚持问题导向,抓住关键少数、把握有限目标,突出重点作出规定,增强了针对性和实效性;条例突出党规特色,采用党言党语、纪言纪语,实现纪法分开,注重与其他党内法规的协调衔接,做到要义明确、简便易行。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制度建设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推进。从修订出台《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到制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党中央一步一步箍紧制度笼子,不断激发制度治党的强大力量。用问责砥砺全党,用担当诠释忠诚,贯彻落实好问责条例,我们党必将进一步焕发凝聚力和战斗力,带领广大人民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国梦奋勇前行。

此致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例9

《条例》全文共1900字,13条规定,各项要求概括凝练、内涵丰富。整个《条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回应管党治党中的突出问题,凝聚了全党智慧、体现了党心民心,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基础性法规,为推进新的伟大工程,保障新的伟大事业提供了制度基础。

《条例》为实现党的历史使命提供了重要保障。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是党肩负的历史使命和对人民的庄严承诺。党长期执政、领导一切,责任重于泰山,必须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督促党组织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条例》的制定出台,有利于通过实施强有力的问责,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切实担负起责任,把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把党的凝聚力焕发出来,把党的战斗力彰显出来,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确保实现党的历史使命。

《条例》顺应了推进管党治党的实践要求。党的十以来,在管党治党实践中,党深化了对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认识,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从严治党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将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把落实主体责任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牛鼻子”,把强化问责作为利器,先后对山西塌方式腐败,湖南衡阳、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以及河南新乡市委、市纪委主要负责同志落实“两个责任”不力的问题严肃问责,全国共对4.3万名党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当前,我们正走在全面从严治党从治标为主转向标本兼治的重要节点,发挥制度的治本作用,必须从实践成果中提炼固化制度,把责任一层层压下去,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条例》解决了管党治党突出问题的现实需要。全面从严治党虽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永远在路上,不可能一蹴而就。当前,在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问题仍然突出,有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奉行好人主义,缺乏责任担当,不敢较真碰硬。在现有500余部党内法规制度中,与问责有关的共有119部,其中专门规定12部,包含问责内容的117部。这些法规制度对事件、事故等行政问责规定多,没有突出坚持党的领导、紧扣全面从严治党,没有准确界定责任概念,没有体现权责对等,问责主体不明确、事项过于原则、方式不统一。随着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深入,迫切需要整合规范问责制度,形成一部基础性法规。《条例》的出台恰逢其时。

《条例》具有全面从严治党的鲜明时代特征

党的十以来,我们党着眼于新的形势任务,正风肃纪,反腐惩恶,着力解决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的问题,使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效应初步显现,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正在形成,在全面从严治党从治标为主转向标本兼治的这个重要节点,正需要不断织牢制度笼子,《条例》的颁布和实行有利于全面从严治党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

《条例》聚焦从严治党,突出政治责任。《条例》开宗明义在第一条就明确指出,为全面从严治党,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程》,制定本条例。这表明《条例》是以为根本遵循,以全面从严治党为目标和方向,坚持权力就是责任,责任既要担当,失责必须追究。通过颁布《条例》,释放有责必问的政治信号,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责任,推动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切实担负起责任,保证党的领导坚强有力。《条例》突出政治责任,是因为党的领导首先是政治领导,党的责任是政治责任,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失职失责,侵蚀的是党的执政基础,对于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都要严肃追究责任,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抓住“关键少数”。问题是时代的声音。《条例》聚焦当前一些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不担当、不负责、不作为、乱作为这个突出问题,释放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突出问责重点对象。这里需要明确的是,这个《条例》面向的不是普通党员,也不是最基层的党支部书记,聚焦的是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突出了“关键少数”。特别是对于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中的少数”,更是问责的重中之重。

《条例》体现党纪特色,做到务实管用。《条例》的制定坚持“只要方向正确,迈出一步就是胜利”的原则,深刻理解并把握修订党规党纪要坚持正确方向,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不贪大求全,抓主要矛盾,突出针对性,体现阶段性特征,坚持有理想但不理想化。《条例》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分开,体现政治性,突出政党特色。《条例》不套用法言法语,对行政问责已有事项不再重复规定,对引咎辞职、涉嫌犯罪移送司法已有明确规定和程序的,不再重复规定。不套用问责启动、问责调查等法律性流程,突出“谁来问、问什么、怎么问”。

把握《条例》还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紧紧扣住政治责任不放松。《条例》问责的是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而不是经济责任或社会责任。这个政治责任具体包括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问责的内容是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等六个方面失职失责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进行严肃问责。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例10

学习好《问责条例》,使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把学习《问责条例》作为当前首要的政治任务,纳入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督促党的领导干部先学一步、深学一层,准确把握《问责条例》的主要内容,牢记《问责条例》为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划出的6条底线,以此来规范党组织的工作和党的领导干部的言行。要把《问责条例》纳入“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必学内容,组织广大党员原原本本学、逐条逐句学、联系实际学,进一步增强党员党规党纪意识。

宣传好《问责条例》,使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强化各级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要求主要负责人以上率下,认真组织开展有层次、有重点、有节奏的宣传,确保宣传到位、不留死角,以此来倒逼《问责条例》落到实处。要抓好典型案件的查处、通报、曝光、剖析、整改,充分发挥“问责一例、警醒一片”的作用,持续形成强有力的警示震慑效应,进一步唤醒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例11

在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纪念会上曾讲到的“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现今在《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出现了“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同是15个简单、明了的字,词语构成相似、逻辑关系相同,均阐释了权力、人、制度三者之间的关系,落脚点均为“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为政,修心治身为民;在党,忠诚干净担当。

但从整体上看,权力、人、制度三者一直处于动态博弈中。权力天生具有蹂躏制度的欲望、侵犯权利的危险,那是人的私欲在作怪,因为掌权者忘却了权力来源了“公民一份份权利的汇聚与信任”,权力的乱作为和不作为必然会偏离甚至会背离权力形成的初衷,扎密扎牢制度的笼子,以制度来制衡掌权者得私欲、以问责来纠偏党员的行为。

《共产党员问责条例》明确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履行主体、监督、领导责任。责任于心,更需外化于行动。时间是有时能磨蚀人的本真。初心,可能会随时间的流逝而被搁浅或是忘却;责任则可能因初心不在而成为心中的空洞、口中的空谈。当初心不在、权力作怪、责任缺失之时,多少党员干部迷失自我、甚至身陷囹圄。而有些党员干部却初心永葆,守土有责、负责、尽责,清苦一生但受万人敬仰。

在反面教材的警醒、正面典型的激励下,我们需认清自己的初心,明确自己的责任,不断地反思“我能做什么”、“我要做什么”、“我做成了什么”,权责明了了心,行为才有方向、才会规范。正确面对人性的弱点,在外在诱惑的干扰、内在私欲的膨胀下,党员干部应当及时自省,悬崖勒马,党员干部对权力有敬畏之心、制度有遵守之举。用有限的权力去为公民谋求无限的福利。行走之余,回头看看。

在党且为政,奔走在途中,也需要回首走过的路。看看路上是否留存脚印,以查看作风是否踏实;看看线路是歪曲,以查看信念是否坚定;看看路旁荆棘是否被斩除,以鉴证行为是否到位;看看走过多少路,以明确任重道远……回头看,从行走的经验中,查看自己的不足或偏失,总结制度的不足或滞缺,敢于为党发声,勇于为民出力,后路有为有味,前路行稳致远。

范文二:

自年初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提出“要制定党内问责条例”,条例制定的动向,成为党员干部、媒体公众关注的焦点。时隔半年,《条例》不负众望问世,其内容简明、目标明确,重点突出、要求严格,是继《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之后,推进从严治党的又一制度利器。失责必问责是对党员干部的基本规矩,必须动真格、敢碰硬、有担当,《条例》才能落地见效,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动真格,务必要“打铁自身硬”。说:“‘打铁还需自身硬’是我们党的庄严承诺,全面从严治党是我们立下的军令状。”对一个拥有440余万个基层党组织、8800余万名党员的世界第一大执政党而言,管党治党更是须臾不能松懈。

就基层党组织而言,就是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认清形势任务,警惕危险考验,聚焦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以改进作风为突破,以密切群众为支撑,以制度治党为保障,不断巩固党在基层执政基础,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就广大党员干部而言,就是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牢固树立意识,自觉深学细照笃行“一准则两条例”,时刻将党规记于心、落于行,通过“自身硬”凝聚从严治党的磅礴力量。

动真格,务必要“责任勇担当”。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条例》作为党内首部问责方面的基础性法规,紧扣全面从严治党,聚焦党内问责,就是希冀通过制度的形式让纪律立起来、严起来,倒逼责任落下去、落到位。要知责明责,《条例》对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和党的相关工作部门的职责作出明确规定,各地各单位就要进一步厘清责任、明确目标,不搞特殊、没有例外,切实把各自责任记在心里、扛在肩上、抓在手上,做到主体责任“不甩手”、监督责任“不松手”、领导责任“不袖手”。要尽职履责,广大党员干部要树立主业主责意识,坚持抓党建决心不改、反腐败态度不变、改作风尺度不松、抓工作力度不减,级级细化责任、层层抓好落实。对责任不落实、履职不到位的,要挨板子、受惩处,不拿责任当儿戏、不让权力肆意妄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