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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安全卫生规程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2-04-29 00:59:11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工厂安全卫生规程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篇1

    专家评析:

篇2

    (2)行灯的电压不能超过36伏特,在金属容器内或者潮湿处所不能超过12伏特。

篇3

    被诉人:湖南某化工厂。

    法定代表人:王某,湖南某化工厂厂长。

    申诉人邸某因不服被诉人某化工厂将其等候去省城作黄磷中毒等级鉴定期间作厂内待业扣发其工资、奖金等而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给予仲裁。

    调查过程

    经查:邸某自1979年招工进厂以来,一直在该厂黄磷车间从事精制、炉前、配电等工作,由于长期不间断地从事黄磷生产,患上了慢性黄磷中毒职业病,导致血小板减少,于1991年7月30日至9月23日在当地职防所住院治疗。出院时,职防所签发了"血小板减少与职业因素有关,建议继续服药,调离黄磷车间,一年后来我所复查"的出院诊断证明书。出院后,邸某根据职防所的证明,要求厂方照顾并安排适当工作,但被诉人以厂里已实行承包为由,要邸某自己联系岗位。在无法联系到适应自己身体健康状况的岗位后,邸某只好又回到黄磷车间上班。此后,邸某又曾病发一次并开设家庭病床服药治疗一段时间。<br>1993年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工伤普查时,将其定为工残六级。1994年7月6日邸某第三次因病复发再次住进职防所治疗。人院时,邸某的血象仅为8万个单位,且牙龈已经萎缩,下颌骨质疏松,右上颌骨第一、二、八齿脱落(医生结论这些现象均是黄磷中毒引起的)。在治疗一个多月后,某化工厂不再为其提供住院治疗费用,提出要邸某出院去省城作进一步确诊鉴定。为此,邸某只好于8月29日办理了出院手续,并根据厂方的意见在家服药等候去省城确诊的具体日期。但到了12月中旬,被诉人只字不提安排邸某何时去省城确诊之事,反而不容商量地通知邸某到厂里上班,并要其自己联系工作岗位(当时厂里各部门实行承包)。由于邸某是职业病患者,且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各个生产车间都不肯接收他。邸某在自己无力联系好工作岗位,多次找厂方又不予安排上岗的情况下,只好待岗至1995年1月19日才由厂方安排好工作正式上班。但某化工厂却将邸某在1994年12月1日至1995年1月18日这段时间作厂内待业处理,扣发了一个半月的工资,只发给待业生活费100元整。

    分析意见

    在查明事实过程后,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诉人邸某患职业病事实成立,应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某化工厂将其等待去省城确诊和不给安排上岗的时间作厂内待业处理并扣发其工资等行为是错误的。根据卫生部、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87)卫防字第60号《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处理办法》第四条:"凡被确诊患职业病的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和第六条:"职工被确诊患职业病后,其所在单位应根据职业病诊治机构(诊断组)的意见,安排其医治或疗养。在医治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应在确认之日起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对于因工作需要暂时不调离生产、工作的技术骨干,调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以及第七条:"从事有毒作业的职工……如职业病防治机构认为需要进一步检查时,不论其最后诊断是否是职业病,在此期间可享受职业病待遇"的规定,某化工厂不应以任何藉口不予落实邸某的职业病待遇,而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及职防机构的证明。积极主动妥善安排好邸某出院后的上岗问题,不应采取推诿不管的办法置之不理。某化工厂应承担全部责任。

    调查结果

    通过仲裁委员会政策宣传,某化工厂终于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作法,最后主动撤销了对邸某所作的厂内待业处理决定,如数补发了邸某的工资及各项补贴。

    经验教训

    1. 职业病患者所应享受的职业病待遇,是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

篇4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有固定期限: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条 双方同意本合同有效期内的前____个月为试用期(即从____年____月____ 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工作内容

第三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在_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三、工作地点

第四条 乙方工作地点为:公司内和由于岗位的要求到公司外指定的场所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条 要作时间按照下列方式确定执行:

1、订单任务制和小组个人计件制

2、执行国家标准工时制度

3、甲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乙方工作时间;在乙方自愿的基础上,甲方可以安 排乙方加班,并且按国家的相应规定进行调休或者按规定支付给乙方加班费。

第六条 甲方应当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安排乙方休息休 假。

五、劳动报酬

第七条 ( )执行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乙方为甲方工作,甲方每 月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数额为________元;试用期工资为__________元;

( )执行按件计酬的工资标准按照甲方合理的标准发放。

六、社会保险

第八条 社会保险根据乙方意愿可选择下列第______种方式作为本合同条款:

1、甲乙双方应按国家有关部门关于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职工养老、工伤保险 等社会保险费用。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按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2、因客观原因,乙方拒绝甲方为乙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同意甲方将甲方应 缴纳部分以现金的方式支付给乙方。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九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八、劳动纪律

第十一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第十二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等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赔偿实际损失;

九、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解除或终止本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具体规定执行及本劳动合同《附页共二页员工特别守则》执行。

十、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关于专项技术培训及违约金的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 关于竞业禁止及违约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

第十六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甲、乙双方可以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二、当事人约定的其它内容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可就上述未规定条款约定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篇5

1.工程介绍

楚雄市供排水有限公司第一污水处理厂位于楚雄市程家坝收费站旁,采用的污水处理工艺为Carrouset氧化沟二级生物处理工艺,日设计处理规模4万吨,设计排放指标为国家二级排放标准,即BOD5≤30mg/L,SS≤30mg/L ,CODcr≤100mg/L。该厂于2004年6月1日投入试生产,2005年9月5日正式投产,工程总投资5484.78万元。

2.污水处理厂试运行管理

污水处理工程试运行,不但要检验工程质量,更重要的是要检验工程运行是否能够达到设计的处理效果。污水处理工程试运行的内容和要求有:(1)通过试运行检验土建、设备和安装工程的质量,建立相关设备的档案材料,对相关机械、设备及仪表的设计合理性、运行操作注意事项等提出建议。(2)对某些通用或专用设备进行带负荷运转,并测试其能力。如水泵的提升流量与扬程、曝气设备充氧能力、刮(排)泥机械的运行稳定性、保护装置的效果、刮(排)泥效果等。(3)单项处理构筑物的试运行,要求达到设计的处理效果,尤其是采用生物处理法的工程,要培养(驯化)出微生物污泥,并在达到处理效果的基础上,找出最佳运行工艺参数。(4)在单项设施试运行的基础上,进行整个工程的联合运行和验收。确保污水处处理能够达标排放。

3.污水处理系统的运行管理

3.1预处理的运行管理

3.1.1格栅间

(1)格栅工作台数的确定:通过污水厂前部设置的流量计、水位计可得知进行污水厂的污水流量及渠内水深,再按设计推荐或运行操作规程设计的入流污水量与格栅工作的关系,确定投入运行的格栅数量。

(2)栅渣的清除:格栅除污机每日什么时候清污,主要利用栅前液位差来控制,必要时结合时开时停方式来控制。不管采用什么方式,值班人员都应经常巡视,以手动开停方式积累的栅渣发生量决定于很多因素,一天、一月或一年中什么时候栅渣量大,管理人员应注意摸索总结,以利于提高操作效率。此外,要加强巡查及时发现格栅除污机的故障;及时压榨、清运栅渣;做好格栅间的通气换气。

(3)定期检查渠道的沉砂情况:由于污水流速的减慢,或渠道内粗糙度的加大,格栅前后渠道内可能会积砂,应定期检查清理积砂,或修复渠道。

(4)做好运行测量与记录:应测定每日栅渣量的重量或容量,并通过栅渣量的变化判断格栅是否正常运行。

3.1.2污水提升泵房

(1)泵组的运行调度

污水厂的污水进入泵房前一般不设调节池,为保证抽升量与来水量一致,泵组的运行调度应注意:a、尽量利用大小泵的组合来满足水量,而不是靠阀门来调节,以减少管路水头损失,节能降耗;b、保持集水池的高水位,可降低提升扬程;c、水泵的开停次数不可过于频繁;d、各台泵的投运次数及时间应基本均匀。

(2)注意各种仪表指针的变化

如真空表、压力表、电流表、轴承温度表、油位表的变化。若指针发生偏位或跳动,应查明原因,及时解决。

3.2氧化沟及沉淀池的运行与管理

(1)经常检查与调整氧化沟配水系统和回流污泥的分配系统,确保各池之间的污水和污泥均匀。(2)经常观测氧化沟混合液的静沉速度、DO、SV及SVI,若活性污泥发生污泥膨胀,判断是否存在下列原因:入流污水有机质太少,氧化沟内F/M负荷太低,入流污水氮磷营养不足,PH值偏低不利于菌胶团细菌生长;混合液DO偏低;污水水温偏高等,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控制污泥膨胀。(3)经常观测氧化沟的泡沫发生状况,判断泡沫异常增多原因,并及时采取处理措施。(4)及时清除氧化沟边角外飘浮的部分浮渣。(5)每班测定氧化沟混合液的DO,并及时调节表面曝气机的转速,以控制DO达到一个合理的水平。(6)注意氧化沟护栏的损坏情况并及时更换或修复。(7)经常检查并调整沉淀池的配水设施,使进入各池的混合液均匀。(8)经常检查并调整出水堰板的平整度,防止出水不均和短流,及时清除挂在出水堰板的浮渣。

4.活性污泥系统的运行管理

4.1运行调度

4.1.1活性污泥系统的运行调度

在运行管理中,经常要进行调度,对一定水质水量的污水,确定表面曝气机的运行速度、台数,以及多大的回流能力,每天要排放多少污泥。

4.1.2活性污泥系统的控制周期问题

处理厂对活性污泥系统很难作到实时调控。曝气系统应实时控制;回流比可在较长的时间段内维持恒定。

4.1.3异常问题对策

由于工艺控制不当,进水水质变化以及环境因素变化等原因会导致污泥膨胀、生物相异常、污泥上浮、生物泡沫等生物异常现象,要求运行操作人员要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遇到以上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公司。

4.1.4污泥脱水机的运行管理

(1)经常检测脱水机的脱水效果,若发现分离液(或滤液)浑浊,固体回收率下降,应及时分析原因,采取针对措施予以解决。(2)经常观测污泥脱水效果,若泥饼含固量下降,应分析情况采用针对措施解决。(3)经常观察污泥脱水装置的运行状况,针对不正常现象,采取纠偏措施,保证正常运行。(4)每天应保证脱水机的足够冲洗时间,当脱水机停机时,机器内部及周身冲洗干净彻底,保证清洁,降低恶臭。否则积泥干后冲洗非常困难。(5)按照脱水机的要求,经常做好观察和机器的检查维护。(6)经常注意检查脱水机易磨损情况,必要时予以更换。(7)及时发现脱水机进泥中泥中砂粒对滤带的破坏情况,损坏严重时应及时更换。(8)作好分析测量记录。

5.污水处理机械设备的运行管理

5.1污水处理厂设备管理

污水处理厂的所有设备都有它的运行、操作、保养、维修规律,只有按照规定的工况和运转规律,正确地操作和维修保养,才能使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同时,机械设备在长时期运行过程中,因摩擦、高温、潮湿和各种化学效应的作用,不可避免地造成零部件的磨损、配合失调、技术状态逐渐恶化、作业效果逐渐下降,因此还必须准确、及时、快速、高质量地拆修,以使设备恢复性能,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5.2建立完善的设备档案

设备档案包括技术资料、运行记录、维修记录三个部分。

6.污水处理电气设备的运行管理与维护

高压配电装置运行前应做相应的检修,运行中对电气开断元件及机械传动、机械连锁等部位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修。而正确的检修方法是保证装置的安全运行及延长使用寿命的重要条件,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维修人员才能进入断路器室等进行检修,这样方能确保维修人员的人身安全。

7.污水处理厂自动化与测量仪表的管理与维护

7.1污水厂运行工艺参数的在线测量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污水处理工艺的要求,污水处理过程自动化控制也越来越多,也就需要大量的现场在线测量仪表的应用。在污水处理过程中,需要测量的参数是多种多样的,例如污水处理厂的进、出水温度,氧化沟中的溶解氧,污水中的PH值,污泥浓度、浊度等。测量仪表种类很多,结构各异,因而分类方法也很多。按仪表使用的能源和信号分类,可分为气动仪表、电动仪表和液动仪表。按安装方式分类,可分为架装仪表和盘装仪表;按组成形式分类,可分为单元组合式仪表和基地式仪表;按所测量的参数分类,可分为压力仪表、液位测量仪表、温度测量仪表、流量测量仪表、成分分析仪表。

7.2测量仪表的日常维护与管理

自动化检测仪表应用于污水处理领域相比于其他生产领域要晚的多,从设计、施工、安装到日常管理及仪表人员的操作、维修、维护水平都需要进一步提高。对于污水处理厂在线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查,标定调整,是保证其正常运行的重要条件。

8.污水处理的运营管理

8.1运行考核的主要指标

为加强污水处理系统运行管理工作,必须对处理成本、处理总量、处理质量、设备(设施)完好率、设备运转率、能源(材料)消耗、安全生产等一系列指标进行考核,以便反映和掌握运行系统总体状况。

8.2记录与统计

在污水处理系统的日常管理中,有系统的记录与统计分析工作是十分重要的。每年每月乃至每日都要进行及时记录,并注意检查原始记录的准确性与真实性。做好收集、保存、积累分析、整理与汇总等工作。

8.3管理制度

在污水处理运行系统的日常管理中,为了运行好各种设施设备,管理好各种运营工作,保证设备正常稳定地发挥作用,保护和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责任感,需要污水处理运行系统建立和执行岗位责任制等一系列整套规范化管理制度,并通过奖励和批评,鼓励职工贯彻执行规章制度,使污水处理厂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积极、主动、熟练地投入日常运行和维护保养工作之中。

8.4安全技术管理的基本要求

安全技术管理是对安全技术工作进行的组织、计划和控制活动。主要包括:对工艺和设备的管理;对生产环境安全的管理;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加强个人防护用品的管理;组织制定安全技术标准。

8.5对工艺和设备的管理

生产工艺过程产生的危险因素,是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财物损失的主要危险源。加强生产工艺过程安全技术管理,是防止发生事故,避免或减少损失的主要环节。生产工艺过程安全技术管理主要包括工艺安全管理和设备安全管理。

8.6对生产环境的安全管理

污水处理厂的环境安全,是保障生产者安全与健康的基本条件。国务院颁布了《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其中厂院、道路、坑、壕,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废料的堆放,及建筑物、电网等的安全卫生要求;工作场所总体布置、危险护栏、地面、墙壁、天花板、采光、降温、防寒、供水等一般安全卫生要求;特殊环境(如气体、粉尘和危险品)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要求。

8.7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篇6

一、我国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使企业行为缺乏约束力

同一跨国公司在母国通常是履行社会责任的典范,自觉承担社会责任,而进入我国后却不断弱化、有意规避、实行“双重标准”,根本原因还是大多数跨国公司在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监督体系和执法体系比较完善,违规的惩罚力度也非常强,受到消费者的质疑,其成本要远远高于收益。这就迫使跨国公司从自身利益出发,必然要承担社会责任。跨国公司通过压低工资、降低产品质量或非法避税等规避社会责任,原因在于我国法律尚存在许多问题。由于我国法律法规未完善,《劳动法》中关于工时的标准与国际上的规定不一致,许多地方法规也未能与《劳动法》统一;在跨国企业环境污染问题上未对其机构的行为在法律层面划分各自责任,造成相互推脱,跨国公司在我国侵害了消费者权益亦不会影响其收益,企业行为缺乏约束力。

(一)劳动立法方面

从保障劳动者安全生产方面看,我国已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但在劳动者待遇方面看,我国的立法有以下三方面的问题:

第一,《劳动法》中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与国际劳工组织标准不一致。《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而国务院1995年3月25日修改后颁布的《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规定的每周工作时间是40小时,这就使得执行中造成了矛盾现象。从我国法律体系来讲,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与法律相冲突。也就是说,只有每周工作时间为44小时的规定,才具有法律效力。但另一方面,国务院1995 年的这个规定又是符合国际劳工组织标准的。事实上,国际劳工组织早在1935年就签署了第47号公约,规定工作时间为每周40小时[1]。对于这种情况,首先应把对员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以法律形式统一起来,依法确立和规范员工工作时间。

第二,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不同而受歧视。”该规定基本反映了“国际劳工标准”中反对就业歧视的理念,但却缺乏操作性,缺乏具体的条文对违反劳动者权益行为进行约束。事实上,在我国劳动力市场城乡二元分割的背景下,对劳动者的保护远远不够,许多跨国公司聘请的员工与资方的劳动关系处于极不稳定的状态。这种非正规就业方式,在许多方面未得到保护。

(二)工会维权方面

从跨公司自身来看,由于担心外部力量介入企业的管理,企业权利与利益受到工会组织的牵制和制约,在中国没有建立工会的意愿;从《工会法》来看,第18条规定:“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从规定中“可以”二字,显示其仍然缺乏刚性,尚处可要可不要的阶段。而在发达国家的市场体制下,是由法律硬性规定企业必须支付劳动者建立工会的费用,并由工人自行组织工会。

(三)环境保护方面

保护环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在环境治理问题上,我国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早在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就明确指出了推行清洁生产、治理环境的重要措施。政府针对企业污染问题,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

然而,在跨国企业环境污染问题上,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规范跨国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对环境保护的行为。法律法规需明确跨国公司在中国的机构、供货商及一切下属机构,其违法行为由跨国公司直接负责,并要求跨国公司必须有一套完善的管理机制,减少这些下属机构由于利益驱使而违背法律的行为。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

我国自1993年10月31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得到了不断地完善,已经对消费者各项权益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但是,在我国的市场中,产品信息的公开程度相对于许多发达国家而言依然存在较大差距。主要是由于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要求企业公开产品信息方面缺乏具体的规定,并且缺乏相应的处罚条款相配套,给法律效力带来了障碍。跨国公司的产品在海外市场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将面临巨额惩罚,而在我国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相对不完善。

二、跨国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利益制衡机制缺失

政府过去出于招商引资政策,往往对待跨国公司过于宽容,而消费者与我国劳动者维权意识较弱,政府监管角色缺位,跨国公司其他利益相关者没能承接政府职能,弥补政府失灵。

(一)政府监管角色缺位

一方面,在对跨国公司的监督中,我国未形成对跨国公司的专项管制规定,生产守则一般是由大型跨国公司自行负责制定、解释并实施的,即目前生产守则的运行完全是跨国公司控制,其独立性和有效性受到质疑。认证公司的审核员通常来自大型审计公司,大多数是从事产品质量方面认证工作的,完全没有劳工保障方面的经验,对保护劳工权益的意识十分薄弱。

由于跨国公司的供应链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多层次转包体系,它在全球生产体系范围内不断扩展,有一些大型跨国公司自己也无法统计全世界到底有多少家工厂在为自己生产产品。而在其直接控制的供应商中,供应商为了降低成本,也将订单外承包商都会想方设法逃避社会责任。许多承包商抱怨跨国公司要求遵守生产守则,改善劳工状况,却不负担实施守则的成本。这样,供应商为了能得到订单,只能提高劳动强度。末端企业只能牺牲工人劳动条件、延长劳动时间、提高劳动强度以满足跨国公司要求、维持其利润。跨国公司理应为工厂提高员工福利待遇、避免环境污染等问题出现,付出自己的资金和技术性投入,而不是把“社会责任”扔给供应商。

另一方面,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许多地方政府为吸引外资发展本地经济,纷纷出台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由于引资数量是考核地方政府各级官员政绩的一项重要指标,各级地方政府都把发展经济当成其施政纲领。部分地方政府管理部门只注重企业的利润和税收,对生产守则漠然处之,放松了对跨国公司的管理,一些地方政府出于地方经济利益考虑,认为跨国公司的投资对经济发展是有益的,因而要通过给予外商无限优惠来吸引大量的外来投资,急于招商,给予外国投资者的往往是“超国民待遇”(见表3)。

资料来源:梁蓓,国民待遇原则与我国外资政策调整[J] 国际经济合作,2003(10).

(二)劳资关系中的劳动者弱势地位

在跨国公司生产商的工厂内,员工工资普遍过低,且常常受到失业的威胁,许多员工基本处于维持生存的状态。由于许多劳动者并未与雇方签订长期固定合同,向雇主争取权益,很可能导致丧失工作,使许多员工放弃维权。由于履行生产守则的供应商成本增加,跨国公司在其履行了生产守则之后反而选择其他没有履行生产守则的供应商,保护其自身利润,逃避社会责任。造成供应商规避生产守则,员工配合厂方应付外界的检查[3]。

随着跨国公司供应商的复杂化和隐形化,现行的劳动管理制度又只针对固定的劳动关系,而对于签订临时劳动合同的用工双方没有做出专门的规定。另一方面,我国劳动力市场中劳动者普遍教育程度不高,受教育水平所限,对生产守则内容和劳动法认识有限,员工根本不了解自己有哪些权益。想要维护自己的权益,因为经济上难以承受、程序繁琐复杂,工人无法参与到生产守则的实施机制中。

(三)工会的监督职能未得到充分发挥

工会组织是调节企业与劳动者矛盾的重要组织,工会活动是各级政府和有关监督部门了解企业履行生产守则情况的重要渠道。然而,由于跨国公司在我国没有固定产品生产合作商,其生产链不断延伸,跨国公司根本不知道到底有多少工厂在为它生产产品,跨国公司的工会组织也未能得到来自生产链下端工厂的任何信息,无法了解下端生产商履行生产守则的情况;许多供应商规模非常小,在没有外部监督的情况下,工厂根本没有成立工会组织。

(四)消费者的权利未得到应有的尊重

由于我国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以及厂商与消费者或者利益相关者之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对企业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够。因此许多本来重视品牌形象、注重长期利益的跨国公司,往往会扭曲自己的行为,追逐眼前看得见的短期利益,对在中国的质量事故采取隐瞒、狡辩以及推卸责任等违背他们一贯标榜完美形象的行为。而我国的消费者由于长期的计划经济下人们已经习惯政府权力的介入,作为分散个体的劳工和消费者在心理上更期待来自政府的保护,而没有很强的团结起来维权的意识。我国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也多考虑价格、质量,很少顾及工厂的劳工状况。我国的消费者遇到产品安全问题时,最多只是通过投诉等个体行为要求企业的补偿,而缺少集体抵制,共同维护自身权益的精神。

(五)缺乏媒体和社会的有效监督

近年来,许多工厂频频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事件已是司空见惯的现象。然而,各界媒体对于这种侵害劳动者权益、严重违反《劳动法》的现象却不够重视,没有发挥外界媒体及舆论的压力作用,对工厂实现有效制衡。许多工厂侵害员工权益、工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报道由于不能引起外界的广泛关注而往往被压制。

社区组织也是另一监督企业行为的利益相关者,而我国现在的社区组织尚未设专人对跨国公司生产工厂的内部状况做专门调查,而工厂做任何决策也无需得到社区的任何认可,他们只需拿的相关部门的许可文件行事,对于与生产污染直接利益相关的社区人民可置之不理。此外,政府因为担心非政府组织的活动会影响社会稳定,其他许多非政府组织也未得到我国政府强力支持,致使许多非政府组织的监督作用也未调动起来。

参考文献

[1] 谢良敏、吕静主编. 劳动法条文新释新解[M].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4.

[2] 谭深、刘开明主编. 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与中国社会[M].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3.

[3] 陈佩华主编. WTO:劳工权益保障[M]. 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 2001.

[4] 殷格非主编. 企业社会责任在中国[M]. 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 2009.

篇7

二、苗种控制

从2005年多宝鱼中被检测出孔雀石绿残留超标事件曝光后,在全国范围内,食品安全开始备受关注,同年10月,中山市阜沙鸦雀尾水产苗种孵化场在中山检疫检验部门注册备案,接受政府部门监管,笔者单位自有2000多亩水产养殖基地使用上述苗种场苗种,并通过“公司+基地+农户”的养殖模式,令8万多亩养殖水面3000多农户养殖户,选购符合上述条件苗种场生产培育的鱼苗苗种,使良好水产养殖操作之苗种得到良好的控制。在对中山部分地区涵盖港口、东升、东凤、坦洲、民众、南朗等六个镇区农户养殖的四大家鱼中孔雀石绿残留的排查监控中,数据显示:2005年第四季度,检样634份中,阳性检出率是11.98%;2006年检样1771份中,阳性检出率是4.57%;2007年检样1033份中,阳性检出率是4.06%;阳性检出率呈现逐年下降趋势。

三、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建立

2009年开始,围绕“加强水产品的质量安全,进行科学养鱼,建立了淡水鱼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同时创设应用示范基地,以辐射带动周边地区,应用小区化管理模式,结合养殖专家定期技术指导,使广大养殖户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意识得到增强,与我司建立合作伙伴关系的农户中,2009年抽检四大家鱼(草、鳙、鲮、鲫鱼)样品1278份中,孔雀石绿阳性检出率是4.38%,2010年,检样493份中,阳性检出率降到2.63%,2011年检样739份中,阳性检出率降到0.81%。孔雀石绿阳性检出率呈现逐年下降趋势,出现良好势头。中山是出口香港淡水鱼的大户,占据了香港市场的份额达70-80%,中山淡水鱼的质量安全水平的大大提升,使出口香港淡水鱼的合格率提高到99%。

四、加工环节控制

为了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在加工中针对加工环节,设立关键控制点CCP,按照关键控制点的要求,对每个产品的生产流程建立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计划),通过对关键控制点进行控制,落实保证产品质量的具体措施。保证产品符合安全卫生的前提,是建立、维护和实施一个良好的卫生计划,即卫生标准操作规程(SSOP),它是企业所有卫生工作过程的指南。卫生标准操作规范涵盖以下方面:(1)生产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与食品接触表面(加工设备、工器具)的加工用水和冰的卫生安全,或经过处理使其安全。饮用水系统和非饮用水系统之间没有交叉连结。(2)与食品接触表面(包括设备、手套、工作服)的清洁度;(3)防止发生交叉污染;包括选址、流程合理,个人卫生规范,卫生操作得当,原料、成品隔离,生熟分开,人流、物流、水流、气流方向合理等等。(4)生产加工人员的手、手套、工作服、帽、靴鞋和与食品接触的或与生产设备表面接触的用具的清洗与消毒,厕所设施维护与卫生保持;(5)防止食品被污染物污染,避免与产品接触的设备表面、食品包装材料等掺入剂、燃料、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金属碎屑、冷凝剂及其它污染物。(6)有害化学物质的标记、储存和使用;(7)雇员的健康与卫生控制,上岗前体检,每年定期体检,以及发现任何有或可能有疾病、传染病、外伤(如烫伤、溃疡)及其它可能对食品及食品接触的各种设备和用具的或包装材料造成污染的人员,不能让他参加直接作业,直到伤口愈合、疾病痊愈为止。(8)虫害的防止。笔者单位下属的水产品加工厂,从事水产品加工近二十年,工厂不断强化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完善质量保证体系,产品生产管理严格执行水产品HACCP计划,从原来到成品进行严格的检验,实施从池塘到最终产品出口的全程质量监控,从1996年起,先后获得法国农业部注册、出口欧盟认证、美国FDA的HACCP认证,取得美国ACC质量认证和取得英国BRC证书,出口数量猛增,企业稳步发展,正是从养殖水产品安全生产方面实践了良好水产养殖规范中的加工环节的控制。

篇8

Abstract: Through the identification and analysis of the risk and harmful factors from the whole process of the Nanjing Machinery Factory, the methods of identifying and analyzing the risk and harmful factors related to the machinery factory were presented in this study. In addition, some prevention measures against the different risk and harmful factors are put forward.

Key words: Security; Machinery; Risk and Harmful Factors; Prevention

中图分类号:P624.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引言

工厂按类别一般可分为化工工厂、机械工厂、冶金工厂、发电工厂等。我国对企业的安全评价是从2002年起步的,开始涉及的大都为化工企业,因其是易发生火灾、爆炸等恶性事故的高危行业[1],而后才涉及到机械工厂、冶金工厂等其他行业。对于机械工厂的安全评价,部分评价人员将其完全或大部分参照化工工厂的安全评价来进行,这导致了机械工厂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也变成了火灾、爆炸和中毒,因此对策措施往往也偏重于预防火灾、爆炸和中毒。其实,这忽略了机械工厂本身的特点,机械工厂使用量大的是起重设备、金属加工机械设备、焊接设备、探伤设备及叉车和水平运输机械等,涉及的物料大都为金属物料,机械工厂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数量一般都很少,这就意味着机械工厂易发生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是起重伤害、机械伤害、触电、电离辐射、车辆伤害、粉尘危害、噪声危害、射线辐射危害等。机械工厂的确也有发生火灾、爆炸和中毒的可能,但几率较小。本文以南京某机械工厂为例,介绍如何进行安全现状评价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与分析及如何采取切实可行的预防对策措施。

案例分析

2.1工艺简介

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某企业新建年产150000吨大直缝埋弧焊钢管生产线建设项目,钢管主要用于远距离输送石油气、石油产品,钢管质量要求高。

大直缝埋弧焊钢管主要工艺说明如下:

钢板储存区的钢板由电磁吊送入生产线上,经检测后符合要求的钢板在此区域内进行引熄弧板焊接、板材外观检查和超声波自动探伤。检查合格后的钢板进入铣边机,对钢板板边进行焊接坡口加工,后送入预弯机。预弯机将钢板边缘弯曲成和钢管管体相同的曲率,送入成型机前输送台。成型后的开口缝管送入预焊机,预焊机将开口缝管合缝并进行连续预焊。完成焊接的钢管进行焊渣清理、切引熄弧板,对要求抽样检查的钢管进行管端取样。成型焊接后的钢管进行全焊缝超声波电视检查和X射线拍片检查,用以检查钢管缺陷。

涉及的主要设备有电磁挂梁桥式起重机、超声板探设备、钢板铣边机、JCOE成型机、焊机、X光探伤机、倒棱机、水压试验机等。

涉及的主要原辅料料为钢板、焊丝、焊剂、乙炔气、氧气、氩气、二氧化碳、扩径油、油、沥青漆、汽油、煤油、柴油、胶片、显影液、定影液、絮凝剂、纯碱等。

公辅设施主要有供配电、给排水、空压机站等。

2.2机械工厂生产过程中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2.2.1 危险因素分析

(1)起重伤害机械工厂在生产运行中大多使用起重机械。起重、吊装作业频繁,所接触的物体大部分是重量达数吨以上,大而重的钢板、钢管、零部件等物件,同时起重设备的运动方向具有矢量性,即有垂直升降运动、水平搬动运动和由大、小车同时以不同运动速度构成的合成运动。因起重负荷大,在有限立体空间范围内运动。如操作不慎、指挥不当、起重设备机械、安全保护装置失灵或者电气系统故障等因素,都易造成作业人员的起重伤害。起重伤害事故比较频繁。据统计,我国每年起重伤害事故的死亡人数,占整个工业企业因工死亡总人数的12%左右。

(2)物体打击本项目主要涉及笨重的钢板、钢管等物体,在生产过程中如发生意外、失误等容易造成比较严重的物体打击伤害。在检修过程中业有可能发生物体意外坠落造成物体打击的可能。

水压机水压试验时,由于试验压力较大,达15MPa,若试验过程中发生意外,导致高压水冲出,可能会引发人员伤亡及设备的损坏事故。

(3)机械伤害本项目在生产运行中使用JCOE成型机、铣边机、预弯机、扩径机、倒棱机等运动设备。若旋转部分防护不好或者作业人员思想不集中、配合不当,在操作过程中极易造成绞、碾、刺、割、压、戳等机械伤害。作业后产生的废料若未及时清除,有可能引起操作人员刺伤、割伤等机械伤害事故。

项目生产过程中还存在车辆伤害、高处坠落、触电、成品钢管坍塌伤人事故及使用乙炔、汽油、煤油、柴油易燃气体液体引起的火灾爆炸事故,另外二氧化碳气体、氩气气瓶、空气储罐等可能发生物理爆炸事故。

2.2.2有害因素分析

(1)粉尘在为工件除锈时有铁锈粉尘产生;焊接工序有焊剂粉末及电焊烟尘释放到空气中,人体吸入后,对肺部有损害,可能产生焊工尘肺。

(2)噪声工件冷作、重型机械加工、动力设备、起重设备的运转、运送钢管将产生间歇噪声。噪声能引起职业性耳聋或引起神经衰弱、心血管疾病及消化系统等疾病的发生,会使操作人员的失误率上升,严重情况下会导致事故发生。JOC成型机、铣边机、预弯机、扩径机、倒棱机、空压机等设备产生的噪声,对临近岗位的作业人员来讲,是比较大的有害因素。

(3)非电离辐射本项目埋弧焊、氧乙炔气割焊、氩弧焊等焊接工序产生的强光为非电离辐射中的紫外线辐射。强烈的紫外线辐射可引起皮炎,表现为弥漫性红斑,有时可出现小水泡和水肿,并有发痒、烧灼感。在作业场所比较多见的是紫外线对眼睛的损伤,即由电弧光照射所引起的职业病——电光性眼炎。照射可引起类似电光性眼炎的角膜、结膜损伤,称为太阳光眼炎或雪盲症。

(4)电离辐射凡能引起物质电离的各种辐射称为电离辐射,能产生直接或非直接电离辐射的物质或装置称为电离辐射源。本项目电离辐射射线危害主要来自钢管探伤设备产生的X射线。电离辐射危险、有害因素主要表现为中枢神经系统和植物神经系统功能紊乱,心血管系统的变化。由于电气密闭结构不严、微波能量外泄和辐射,微波能量会对周围接触的人员构成一定的伤害。

2.3预防措施

2.3.1安全管理对策措施

(1)不断增强安全意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篇9

    2002年7月25日6时30分左右,兰某象往常一样到厂里干活,在往注塑机给料时,不慎左手被卷入机器内,左手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和小指四个手指全部被切断。当即,兰某被送往医院治疗,期间赖某、马某向医院支付了部分的医疗费用。

    此后,双方就赔偿问题进行为长时间的协商,但由于差距太大,最终未能达成协议。无奈之下,兰某向当地劳动局提出了工伤及伤残等级认定的申请。经当地劳动部门鉴定,被告兰某的伤残被认定为工伤陆级。当地劳动部门向原告赖某、马某的注塑厂发出了鉴定结论通知书。接到通知后,被告并没有当做一回事,双方一直对赔偿问题进行协商。最终还是没有达成协议。被告兰某提出了劳动仲裁申请。当地仲裁委员会对该纠纷进行了调解,被告告同意一次性给付原告二万元人民币,并达成了协议。但原告并未按协议要求及时支付部分款项,因此兰某拒绝签收仲裁调解书。于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仲裁裁决,裁决原告赖某、马某一次性赔偿被告兰某伤残抚恤费、治疗期间的工资、医疗费、及伤残鉴定费人民币660元,合计人民币158205元。

    原告赖某、马某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理由是:注塑厂未办理工商登记,不属于个体工商户,兰某也不是厂里工人,本案不应适用劳动法处理,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兰某工伤不当,仲裁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仲裁裁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赖某、马某在馆前租赁场地,开办馆前注塑厂,并招收有农民工人,属于劳动部规定的“个体经济组织”范畴,依法应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原告赖某、马某未办理登记手续行为违法,理应由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该违法行为并不影响其与劳动者之间业已形成的劳动关系的认定。且双方对被告兰某在原告赖某、马某开办的厂内上班时受伤的事实均无异议。原告赖某、马某以其所开办的工厂未取得营业执照,不属个体工商户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认为被告兰某伤残不受劳动法调整的主张不能采纳。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由原告一次性赔偿被告伤残抚恤费人民币157545元,治疗期间的工资、医疗费及伤残鉴定费人民币660元,二项合计人民币158205元。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原告不服向中级法院上诉,后经中院组织调解,原告同意一次性赔偿被告80000元。

    解说:一、原告所开办的工厂未取得营业执照,能否认定该厂为个体工商户?

    原告赖某、马某在馆前租赁场地,开办馆前注塑厂,并招收有农民工人,属于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化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条所规定的“个体经济组织”范畴,依法应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原告未办理登记手续行为违法,理应由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该违法行为并不影响其与劳动者之间业已形成的劳动关系的认定。且双方对被告在原告赖某、马某开办的厂内上班时受伤的事实没有异议。原告所开办的工厂虽未取得营业执照,但属“个体经济组织”范畴。

    二、劳动行政部门对被告所作的工伤认定是否正确?原告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受劳动法调整?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工伤职工及其亲属或企业,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待遇支付决定不服的,按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现行认定工伤的法律和政策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和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问题解答》等规定,负责监督执行工伤保险政策的是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原告赖某、马某认为劳动行政部门对被告兰某所作出的工伤认定不当,是对劳动行政部门行政行为的不服,应当依照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按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针对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行政行为提出异议。原告赖某、马某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对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认定曾提出异议,应视为原告对劳动行政部门对被告所作的工伤认定的认可。劳动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福建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的规定,裁决原告赖某、马某应承担被告兰某的伤残抚恤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是正确的。

篇10

1.1 资料来源

收集1999~2005年宝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收到的“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报告卡”及“尘肺病报告卡”,以上报告卡均由上海市有相关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院填写和报告,发病日期为1999年1月1日~2005年12月31日,病人所在单位为生产场地在宝山区内的工厂企业(宝钢总厂除外)。接到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更正报告卡的病例以更正报告结果为准。

1.2 方法

用Foxpro 5.0建立数据库,用SPSS 11.0进行统计分析。

2 结果

2.1 职业病构成

1999~2005年宝山区共发生职业病472例,职业病病种涉及6大类26种:尘肺病4种,职业中毒16种,职业性皮肤病2种,[JP]职业性眼病2种,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1种,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1种。从单病种来看,皮肤化学灼伤所占比例最大,为30.9%,其次为眼部化学灼伤(21.0%),尘肺病(13.6%)和电光性眼炎(12.9%),分别居第三位和第四位。急性职业中毒占11.9%(表1)。

2.2 职业病发病的年份分布

近年来职业病发病有上升趋势,2002年比上一年有大幅度增加,从48例增加到82例,2004年达到高峰(117例)。眼部化学灼伤和皮肤化学灼伤都呈现逐年增加态势;急性中毒除1999年外每年都有发生,而2002年中毒人数最多(17例);尘肺发病人数2001年最多,共17例,而后有所下降(表2)。

2.3 急性职业中毒发生情况

1999~2005年宝山区共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故27起,引起急性中毒56例,其中轻度中毒40例,中度和重度中毒病例各8例,死亡3例。引起中毒的化学物质排名前三位分别为苯的氨基硝基化合物中毒事故7起17例,一氧化碳中毒事故6起9例,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毒4起15例。最易引起职业中毒的工种主要是装卸搬运工(10起31例)、化工操作工(9起11例)及钢厂内设备检修工(6起9例),中毒人员中此三类工种合占91.1%(表3)。

2.4 尘肺病发生情况

1999~2004年宝山区共新发尘肺病64例,其中男62例,女2例。新发Ⅰ期尘肺病人57例,Ⅱ和Ⅲ期尘肺病人分别为5例和2例。尘肺种类包括4种,其中焊工尘肺最多,为27例,其次矽肺26例,铸工尘肺10例,水泥尘肺1例。从发病时的年龄和工龄来看,焊工尘肺的平均诊断年龄最轻,工龄最短,而发病时年龄最小的1例病人年仅25岁,接尘5年。矽肺病人的诊断年龄最大,平均诊断工龄也最长,但有1例矽肺病人仅从事风钻工种1.5年,34年后被诊断为矽肺Ⅰ期。铸工尘肺的平均诊断年龄和工龄介于焊工尘肺和矽肺之间(表4)。

矽肺除2002年未发生以外,每年新发病人数在2~6人之间;铸工尘肺每年都有发生,7年中每年新发病人数保持在1~2人之间;焊工尘肺在2001~2002年新发病人数陡增, 而后又下降到每年0~3例;水泥尘肺只有在2003年诊断1例。由于2001~2002年焊工尘肺的大幅度增加,导致宝山区尘肺病发病总数也在该年份达到高峰(表5)。

2.5 慢性职业中毒和听力损伤发病情况

1999~2005年宝山区共发生7例慢性职业中毒,其中包括4例铅中毒,2例苯中毒和1例二氯乙烷中毒。铅中毒主要发生于蓄电池制造业(3例)和废品回收业(1例);2例苯中毒分别发生于煤气制造业和机械制造业;1例二氯乙烷中毒发生于化工行业(对乙酰氨基苯磺酰氰生产)。

1999~2005年宝山区共发生听力损伤31例,其中男30例,女1例,均发生于钢铁制造业。以2004年确诊人数最多,共25例。听力损伤者年龄范围在44~54岁,平均49.9岁;接触噪声工龄范围3~36年,平均26.8年。

3 讨论

宝山区位于上海北部,是上海市的大工业基地之一,主要工业有冶金、机械、化工、港口储运等,是重要的钢铁

生产基地和航运中心。

在诸多企业生产过程中,需使用各种化学物质,在操作中稍有不慎易引起工人皮肤、眼部化学灼伤,皮肤或眼部的化学灼伤构成宝山区企业常见的职业病。7年间皮肤化学灼伤和眼化学灼伤居宝山区职业病总人数的前2位,而且近年来发病情况有上升趋势,提示化学品生产、使用单位应加强对工人的职业卫生安全教育和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监管,最大限度地避免此类健康危害。

宝山区作为工业大区,冶金、机械生产企业较多,粉尘危害不容忽视。1956~1999年间,宝山区累计发生尘肺341例,以矽肺和铸工尘肺为主,合占96.7%。焊工尘肺共7人,石棉和铝尘肺分别有3例和1例[1]。而1999~2005年宝山区64例新发尘肺病例中,矽肺和铸工尘肺合占比例有所下降,为56.2%,但焊工尘肺新发病人数大幅增至27人,占新发尘肺总人数的42.2%,石棉肺和铝尘肺未见发生。1999~2005年焊工尘肺的平均诊断年龄只有38岁,低于矽肺(61岁)和铸工尘肺(49岁)。焊工尘肺诊断时平均接尘工龄为14.2年,也短于矽肺(20.4年)和铸工尘肺(18.1年)。提示除了矽肺和铸工尘肺外,还应重视焊工的防护,尤其是集装箱制造、钢结构生产行业,应加大环境粉尘治理力度,对工人做好个体防护和职业健康监护。

1999~2005年宝山区共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故27起,共引起急性中毒56例,死亡3例。苯的胺基硝基化合物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毒一般发生于仓储行业搬运工。在高温季节搬运此类化学品时,由于包装破损、个人防护欠缺等情况,毒物通过皮肤吸收而引起中毒。此外,化工操作工和钢厂内设备检修工人也常有急性职业中毒发生。在宝山区此两类工种是急性中毒事故数仅次于搬运工的易发工种。因此有关用人单位应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对这些工种从业人员的安全卫生教育,提高其自我防护意识,在危险作业时工人应佩戴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谨防中毒事故的发生。

在物理因素引起的职业病中,宝山区工厂企业最常见的是电光性眼炎和听力损伤。由于宝山区存在电焊工种的企业众多,如集装箱制造业、钢结构加工、冶金建设单位等,电光性眼炎时有发生。电光性眼炎即紫外辐射性角膜结膜炎,虽然不致永久性视力减退,但发病颇多,严重影响出勤率。电焊时电焊弧光能产生相当大强度的光辐射,除有一定量的紫外线,还有大量的红外线。因此所戴防护镜应不仅能完全防止紫外线的透射,还要能防止红外线的辐射[2]。近7年来宝山区职业性听力损伤主要发生在钢厂,发病工种以锻工最为常见,平均诊断年龄49.9岁,平均接噪工龄26.8年。对噪声性听力损失目前仍无有效的防治方法[2],加强预防和采取听力保护措施十分重要。存在噪声危害的工厂企业应严格按照《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在控制噪声源,做好工人健康监护,个人听力防护三方面加强工人听力保护,防止听力损伤的发生。

4 参考文献

[1]秦景香,周敏.上海宝山区工厂企业尘肺病现况及死因调查分析[J].劳动医学,2001,18(1):40~42.

篇11

中图分类号: U46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8631(2011)04-0065-02

1引言

车身焊装是汽车制造四大工艺之一。现代车身焊装工艺的机械化、自动化大幅提高,特别是机器人的使用,大大减轻了劳动者劳动强度,并且产品精度、质量也大幅提高。但是,车身制造过程中产生的危险、有害因素无处不在。

2车身焊装车间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2.1干涉危害

车身焊装厂房建造符合质量要求,室内消防栓安装在厂房钢柱上也正确,车身焊装线在布置时本身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在验收的时候,发现室内消防栓门与车身焊装线干涉,造成消防栓门打不开,原因是:车身焊装线在布置安装时没有考虑焊装线与厂房钢柱的安全距离。如图1。

厂房钢柱与车身焊装平台梯台干涉。如图2。

2.2常规防护设计缺陷危害

常规防护是指:直梯、斜梯、防护栏杆、安全色、安全标志、消防安全标志、安全通道等。直梯设计人员没有及时掌握国家最新颁布的标准,造成该项设计不符合国家标准现象多种多样。在图3中,该直梯护笼直径只有550mm,而《钢直梯》(GB4053.1-2009)直径为:650-800mm,相差100mm。在图4中,护笼立杆与笼箍连接用螺丝由外向内,连接的螺丝在笼箍内伸出50mm。上述设计错误,严重违反了《钢直梯》(GB4053.1-2009)4.4.1和4.4.2极有可能对登梯人员造成伤害。

2.3机械转动防护设计缺陷危害

机械转(传)动系统设计缺陷重点表现在非标成套设备,除尘器传动防护罩不符合《机械安全 防止上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GB122650.1-1997),防护罩网间间距过大,极易伤害操作人员手指。

2.4电气设计缺陷危害

电缆的设计选择与敷设不合理,或与热力管道靠近敷设,引起着火,造成火灾事故或人员伤亡。防护设施欠缺,小动物窜入。高、低压配电间通风孔未设防护网罩,或配电室与车间配电柜相连的电缆线路的孔、洞未封堵,门窗关闭不严,没有设计纱窗等缺陷,小动物的窜入引起电气短路、造成电气火灾、设备损坏。

2.5消防设计缺陷危害

白车身成型是分总成焊装、调整、维修的总和,在这区域还承担白车身总成的检测、储存和焊接设备及夹具的日常维修。生产和维修过程中焊接、气割等,涉及二氧化碳、氧气、乙炔和惰性等气体,有可能造成火灾事故。如果室外消防栓、室内消防栓、灭火器配备不合理、消防器材与其他物件干涉,在发生火情、或火灾时就会延误灭火时间,造成更大损失。

2.6防雷设计缺陷危害

在当前厂房防雷设计中,建筑物的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防雷区的划分、电磁屏蔽、等电位连接设计是没有问题的,但是,一些设计院或者没有气象主管部门防雷设计资质单位,忽视电涌保护器(SPD)的设计,特别是220/380V 三相系统中的电涌保护器,这一级保护中如果没有设计电涌保护器(SPD)。当雷电击中地面物体时,在这些物体中通过的雷电流引起热效应、机械效应与电动力效应等,损坏设备、设施,包括微电子器件,引起重大火灾和爆炸事故,可能造成大面积停电而影响生产;当雷电击中人体或者击中物体附近,所形成的跨步电压和接触电压,可造成人员伤亡。

2.7职业卫生危害

车身制造车间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电焊弧光、烟尘和噪声。人眼过量受到电焊弧光刺激,会造成人眼流泪、充血、严重的可能失明。焊接烟尘如果被人大量吸入会对身体产生危害,严重者会导致职业性尘肺疾病。车身制造车间在局部可能产生80-95dB(A)噪声,长时间受到噪声刺激可能导致耳鸣、头晕、注意力不集中,严重者可引起职业性耳聋。

3车身制造(焊装)车间安全设施专篇设计

3.1设计依据

安全设施设计涉及的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较多,还有行业标准,并且要符合地方条例、标准,本文不再一一述说。但是,需要注意是:设计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引用的标准是最新标准。

3.2总则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做到安全可靠、保障健康、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3.3一般原则

3.3.1要有充分可靠的气象、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等设计原始资料,保障厂房建成后各项指标达到要求;

3.3.2采用最佳合理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流程;

3.3.3尽量采用机械化、自动化和机器人;

3.3.4采用遥控、隔离措施,设置安全连锁装置;

3.3.5配备预警、报警、监控系统;

3.3.6固有危险、有害因素难以避免时,应积极治理,制定事故应急预案。

3.4建筑物及车间位置

车身焊装车间的厂房布置,一般和总体规划在一起,本文不再累述。

建筑物抗震设防类别为丙类建筑,抗震设防烈度满足六度要求,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05g,设计地震分组为第一组,砼结构的抗震等级为四级。厂房外直梯按《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一部分:钢直梯》(GB4053.1-2009)设计。

作业区域人流、物流分开出入,避免了混流带来的安全隐患,车间周围道路按《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94),《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1995)设计,为城市型,立道牙,路宽9m-12m,转弯半径6m-9m,混凝土路面。道路上部管架和栈桥等,在干道上的净高度大于等于5m。保证车间周围道路环形,消防、人流、物流通道畅通、清晰。

道路交叉路口设立交通安全标志,转弯危险区设凸透镜,车辆限速30/h行驶,进出门及车间内限速5/h行驶。

3.5工厂常规防护设计

应选择最佳工艺,按生产流程工艺衔接紧密,物料传输线路短设计,人员操作、维修工位按安全人机工程学设计。

车间内地面平坦,不打滑,主通道宽3.5m。其他通道按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执行。设备的地坑(沟)设盖板。车身制造车间安全通道具体要求见国家相关标准或作者索取。

主要的设备按区域成线布置,尽量使工艺流程顺畅、合理,人流、物流交叉少。工厂所有车间物流门均安装防撞柱,并涂安全色。设备之间、设备与墙、柱之间留有安全距离。见表1符合《机械安全 防止上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GB12265.1-1997)、《机械安全 防止下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GB12265.2-2000)等相关国家标准。

3.6机械防护设计

车身生产过程,人工焊接的比例越来越小,机械化、自动化、机器人比例越来越大。在机械化、自动化、机器人生产线采用程序保护控制和手动控制防护装置,并有自动停车连锁装置,配有安全互锁、急停保护装置。设备之间布置按《人类工效学工作岗位尺寸 设计原则及其数值》(GB/T14776-93)。所有机械传动部位,其传动带(链)、齿轮、联轴器、带轮和传动的部分突出部分必须设计防护罩或盖、栏、屏,符合《机械设备安全防护罩安全要求》(GB8196-2003),必要时增设盖、栏、屏,且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耐腐蚀性。机械设备容易发生危险的部位,应设有安全标志和安全色。符合《机械安全 指示标准和操作第1部分:关于视觉、听觉和触觉信号的要求》(GB18209.1-2000)、《安全标志》(GB2894-1996)、《安全色》(GB2893-2001)要求。

输送车身悬挂输送机,其输送链下必须设金属安全网和上下坡捕捉器。操作工位、升降和转弯处设置紧急停车开关。输送链下金属安全网与车间水平地面净空高度大于1.9m。输送链开口处设有声光报警系统,防止运行中碰撞人、物发生事故。

3.7电气防护设计

车身制造车间高、低压配电系统设计、安装、安全设施按《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GBJ52-83)等设计、施工安装。高、低压配电房(平台)应符合以下要求:

3.7.1设置在车间用电负荷中心;

3.7.2便于高压线进出;

3.7.3避免设在有强力振动设施的附近;

3.7.4避免布置在多尘、有腐蚀气体和有水雾的场所;

3.7.5配电房超过7m设两个门,并向外开;

3.7.6有防小动物措施;

3.7.7电缆桥架穿墙封堵严实。

手持电动工具一般场所使用Ⅱ类工具,金属容器、管道内等使用Ⅲ类工具电动工具,电源线长度不超过6m,防护罩、盖无破损、开关灵敏可靠。所有高、低压开关柜、变压器、调压器等电气设备设施清洁、无渗漏、油质、油位、绝缘符合要求。各种保护装置、连锁、信号装置灵活、可靠。所有用电设备的不带电金属外壳均采用接地保护。采用TN-S接地系统。PE连接规范、可靠。插座配电采用漏电保护开关。局部或移动照明采用36V或24V安全电压。高压配电室各种通道布置安全距离,低压配电屏前、后通道安全距离见国家相关标准或向作者索取。

3.7防雷设计

厂房防雷系统利用基础主筋做接地极,利用钢柱或混凝土柱内主筋做引下线。屋面设置避雷带做防雷接闪器,室内设置接地干线网。所有建筑物内的金属构件均与车间接地网做可靠的等电位联结。电力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采用联合接地,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在变压器出线柜及进户低压柜设置防雷击电脉冲装置--电涌保护(一级SPD)。对信息系统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三级防雷击电脉冲装置--电涌保护(SPD)。

3.8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均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GB5972-86)、《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机动工业车辆 安全规范》(GB10827-1999)等管理。

所有特种设备如:起重机、压力容器、厂内机动车辆等选用有资质生产厂家的产品,并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取得相关证件后方可使用,操作人员经国家认证的相关培训机构培训,取得上岗证上岗。起重机设置各种限位、连锁、缓冲、报警、超载限制、防倾斜、防吊索脱落出吊钩等措施,合理配置挡板、护罩及安全色和安全标志等。

3.9职业卫生

3.9.1职业卫生技术要求

车身制造车间各种机械生产过程产生的噪声,其噪声级为≤85dB(A),满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的要求。为防止噪声对人体产生危害,必要时配备耳塞或耳罩等劳动防护用品。

职业危害主要是依据《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2001)、《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2001)等标准,厂区照明光源采用节能型钠灯,线路为电缆敷设。车间电源照明电源通过照明屏分别供给照明干线,照明光源采用节能型金属卤化物单灯,灯具为深照型,通过设置在通道处的照明配电箱相对集中控制。照明线路穿线槽沿屋架敷设,生活间照明采用节能型荧光灯,并根据建筑物的形式适当配置装饰灯具。车间内的平均照度为75~100Lx,所有区域照度均按标准设计,并达到要求。

车身制造车间人工、机械、自动、机器人焊接会产生较大烟尘,应设通风装置。通风系统向室外排放烟尘浓度和排放口高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焊接固定作业点,应设排风装置,室内作业点不能固定时,在焊接区上方宜设再循环焊烟净化器或排风,工作场所烟尘允许最高浓度不应超过6mg/m。

车身制造车间焊接弧光对人眼有较大伤害,特别是人工焊接工位。此工位应设立防焊接弧光挡板,员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夏季高温作业,各工位设置风扇或送风装置。

冬季各门禁采用防寒设施。

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给各工种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并要求员工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卫生室(医疗点)、淋浴室、卫生间、更衣室、休息室等,与工厂整体设计,满足生产和生活用室的需要。

3.9.2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及人员配备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要求结合车身生产特点,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保障车身制造车间建成后,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真正“科学化、系统化、专业化”。车身制造车间职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配备。

4后记

汽车工厂安全设施设计正确与否,关系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竣工验收乃至正常投产后,作业环境安全度。是保证员工生产时的本质安全最重要途径。重视和加强此项工作不仅是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是企业提高经济效益途径之一。所以,汽车工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必须得到重视和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