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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委,各区、县人民政府: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京办发〔1992〕6号文件的通知,现就有关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相应成立的接收安置军队退休改离休干部调整待遇审核工作小组办公室为完成审核、报批工作所需的办公经费由各区、县财政局专项拨付。
二、调整这部分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及1993年以后的荣誉金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区、县财政负担。
各区、县人防办公室:
为了搞好人防工作,加强人防建设,确保长期从事人防地下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并考虑到由于物价的放开,原来的地下作业补助标准已不适应,根据、华北五省市人民政府北联发〔1991〕第1号文件第二十一条关于“对长期从事地下工作的人员应适当提高保健补贴费”的规定,参照外省市人防办的标准,将原来每人每天补助8角调整为1元6角,所需费用在福利基金中列支。
此通知自1993年1月1日起实行。
一、适用范围
因水、电相关设备损坏及自然灾害导致的水、电供应出现危机引起的对公司正常生产、办公构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威胁的停水、停电事件。
二、组织机构
组长:总经理助理(行政系统)
成员:各系统负责人、各分公司负责人、保安组长、行政部设备专员、行政专员
三、步骤
(一) 停水
1、计划性停水
(1)公司外部检修或内部检修需要停水,行政部接到自来水公司或公司检修部门通知后提前半个工作日通知受影响的部门负责人,告知具体停水时间及供水时间,协助大家提前做好工作安排或备水准备。
(2)各部门接到停水通知后要对用水的设备进行排查,必要时关闭机器;厨房接到通知后应提前备足用水;保安组长应对消防水系统
进行储水确认,确保消防水系统始终处于工作状态;保洁员应在使用较频繁的公共洗手间备置些清水供大家洗手之用。正常供水后取消。
(3)各部门关闭本部门区域的水龙头或阀门;保安人员关闭公共卫生间、配套用房等区域的水龙头或阀门;餐厅负责人及时关闭餐厅区域的水龙头或阀门。
2、突发性停水
(1)未知原因的紧急停水情况发生时,行政部得知消息时应立即通知物业排查停水原因,同时向供水公司询问停水原因及恢复供水的时间,及时反馈给各系统负责人及分公司负责人。
(二)停电
1、计划性停电
(1)行政部收集或接到外部或内部停电信息后,及时电话通知各系统负责人、各分公司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并告知具体停电信息及工作时间调整方案等;如在工作时间停电,行政部应在停电前10分钟与各系统负责人、各分公司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确认,提前保存电脑信息或关闭相关设备;厨房应提前做好备餐事宜。
(2)供电恢复前10-20分钟行政部应电话通知各系统负责人、各分公司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确认各岗位电器、设备处于关闭状态,避免电压不稳烧坏设备。
2、突发性停电
(1)当突发性停电发生时行政部应立即通知物业排查停电原因,由保安组长、行政部设备专员向供电所询问停电原因及恢复供电的时
间,明确停电原因后,行政系统负责人确定临时工作时间调整方案,由行政专员及时反馈给各系统负责人、各分公司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及班车驾驶员;并通知厨房做好备餐事宜。
一是,作息时间的调整涉及公共利益,应当经过必要的民意程序,至少要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大力宣传,让社会知晓,避免因为作息时间调整而造成群众办事的不便。
二是,在公共服务上,谁先谁后涉及权利伦理问题。在政府机关办公场所“午休清场”成为常态的情况下,公职人员因为“挤公交一来一去汗流浃背的”,便可以享受作息时间的调整,甚至减少了工作时间,那么公众的感受谁来顾及,他们的权利又由谁来保障?
三是,作息时间调整顶多给公众办事带来不便,但若是缩短工作时间,却可能带来较大影响。一方面,作息时间有着统一规定,轻易调整可能让办事者措手不及;另一方面,对于那些位置偏远的办事者来说,由于信息不畅通,加上路途遥远,其未能“搭上末班车”的失望,就只能转化为愤怒。
更重要的是,同一片蓝天下,人人都会承受炎热的煎熬。相比于坐在空调房的公职人员来说,那些建筑工地上挥汗如雨的民工,那些还在路上奔跑的出租车司机,那些在流水线上奋战的一线工人,那些在田间劳作的农民,他们的作息时间又由谁来调整呢?他们应当获得温凉的权利又由谁来保障?
按劳动部有关通知的要求,用人单位因"非典"导致效益下降或停工停产的,可以调整工作时间等用工方式,但不得以此为由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此规定社会影响很大,其法理基础和法律依据是否充足呢?
法理上要解决的问题是:"非典"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抑或是情势变更?笔者观点是对此不可一概而论,须具体分析:在特定条件下"非典"可以属于不可抗力,如用人单位因"非典"被依法在较长时间内强制隔离,在此情况下,对单位来说,"非典"已符合了"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特征。而在其他特定条件下,如用人单位因"非典"导致停业超过较长时间仍不能恢复营业的,也可属于情势变更。至于何谓"较长时间",应由法律或司法解释予以界定。
法律上要解决的问题是:"非典"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所谓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该项规定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笔者观点是在"非典"属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时可以适用于该项规定。
二、"非典"与劳动合同的终止
按劳动部有关通知的要求,对于"非典"患者、疑似病例及被依法被隔离人员,在治疗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顺延至治疗终结或隔离期满。有律师认为:将"治疗终结"修改为"医疗期终结"更妥。这是两个概念,治疗终结后还有医疗期,出于对劳动者健康权的保护,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尚在医疗期的,合同期限应顺延至医疗期结束。对此有相关的立法例可以参照,如《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三、"非典"与劳动合同的履行
按有关通知要求,"非典"患者、疑似病例及被依法隔离观察人员,在治疗和被隔离期间由所属单位按出勤处理。
有律师认为:"非典"患者有不同于其他普通患者之处,其被隔离治疗是其自身和社会的双重需要。相应地,其所属单位承担的应是其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与正常工资之间的差额应由社会承担。而疑似病例及其他被依法隔离观察人员被确认不属于"非典"病例的,其被隔离观察主要是因为社会的需要,相应地,其工资也应由社会来承担。
四、"非典"与劳动合同的变更
按劳动部的有关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因"非典"影响严重导致效益下降或停工停产的,可以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办法调整用工方式;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没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有律师认为:对此受"非典"影响而导致工作时间、工资收入等方面的劳动合同变更的规定,符合"情势变更"原则,合理且必要。
五、"非典"与工伤
按有关通知要求,在"非典"预防和救治过程中,医护及相关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非典"或因感染"非典"而死亡的,可视同工伤,比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笔者观点:此规定合理且必要。
六、"非典"与社会保险
按某些地方性规定,受"非典"严重影响的企业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等;对于"非典"患者和疑似病例及其他被隔离观察者,其承担数额、范围等可予放宽等。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乙方(劳动者):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就甲方招用乙方一事,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供双方遵照执行: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
1、本劳动合同为劳动合同。期限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工作地点:省路 号 .
第三条、工作内容:
1、乙方的工作岗位为,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换乙方的的工作岗位和工种。
2、若因乙方不胜任该工作,甲方可调整乙方的岗位并按调整后的岗位确定一方的薪资待遇;如乙方不同意调整,甲方可以提前30日通知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按照国家规定发放。
3、在工作过程中,因乙方存在严重过失或者故意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四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工作时间:标准工时制,甲方保证乙方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具体工作时间由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安排,乙方应当服从。
2、休息休假:甲方按照国家的规定安排乙方休息休假。
第五条、劳动报酬:
1、乙方月工资标准为人民币 元,其中试用期内工资为人民币 元;
2、因生产经营需要,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或者法定休假日工作的,甲方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发放加班费。
3、甲方保证按月发放工资,具体发放日期为。
第六条、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甲方为乙方提供劳动所必需的工具和场所,以及其他劳动条件;保证工作场所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依法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预防职业病
第七条、甲方依法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
第八条、乙方应当保守工作期间知悉甲方的各种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公司机密等任何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否则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乙方承诺在签订本协议时,未与其他任何单位保持劳动
关系或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否则,给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乙方单独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第十条、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
1、若乙方需解除劳动合同书,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甲方,书面通知以送达甲方 为准。
2、有关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事项,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3、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乙方应当将正在负责的工作事项以及甲方交付乙方使用的财物与甲方指定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接。因乙方原因未办理交接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赔偿。
4、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乙方依法应获得经济补偿金,但乙方未与甲方办理工作交接前,甲方暂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本着合理合法、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约定的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等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一式 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变更,应当以书面形式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评析:
这是一起辞退劳动争议。公司向员工支付的费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员工的三项申诉请求基本是正确的,最终得到了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评析:
这是一起辞退劳动争议。公司向员工支付的费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员工的三项申诉请求基本是正确的,最终得到了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2、路遇领导要主动热情问候,招待客人要礼貌认真。
3、服从领导安排,尽职尽责做好工作。工作时不大声喧哗、谈笑,不影响他人工作。
4、严格遵守岗位纪律,遵守工作纪律。讲究工作效率,日事日毕。
5、接听电话时要神清气爽,使用文明用语。转接电话或传话时要及时准确。
6、使用电话要轻拿轻放,加以爱惜。不漏接电话,电话铃响很久再接应先给对方道歉。
7、对领导安排的事情或为他人代办的事情要及时办理给予答复。
8、不假公济私,不使用公司的工具、设施或占用工作时间干私事。
二、工作纪律
1、按工作时间到岗,工作时间无领导批准离开工作岗位者,按旷工处理。
2、每日两次准时考勤,15分钟以内为迟到,提前15分钟下班视为早退。迟到15分钟以上按旷工半日处理
3、因偶然事件迟到15分钟以上,经办公室查明属实可准予补办假条。
4、办公室不定时到各部门查岗,应在岗而不在岗者,按旷工半日处理。
5、每月员工可公休两天,公休时应提前通知办公室,公休只限周六、周日。其他假期需填写《员工请假条》并经经理签字交付办公室。
6、每月事假不得超过两天,事假当天扣发当日工资。
7、法定节假日由公司安排休假并服从公司统一安排。
8、出门必须打出门证,出门证必须由直接领导签字并注明出门事由、时间。
三、物品管理
1、爱惜餐厅物品,工具及一切使用设施。
2、保持餐厅内部环境卫生的整洁,用餐工具的卫生、完整。
3、餐厅内部环境设施,用餐工具如有损坏或丢失,应及时通知直接领导,经证实非人为破坏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报废并重新订购或制作,予以更新。如证实是人为破坏,经保卫查处立即按公司规定对破坏者进行严厉处罚。
4、餐厅内部环境设施,用餐工具的维修、购买首先由使用者通知办公室主任,在由办公室主任填写购物审批表审批至经理,然后交采购员,低值品管理员各一份方可购买。
四、岗位变动
2. 现场赠送课程服务项目,并得到回馈信息卡
? 目标客户是学生家长,并以赠送课程服务项目得到家长回馈信息卡
? 回馈信息卡有关个人信息部分应填写完整(尤以姓名和电话为重,必须填写清晰)
? 在回馈信息卡下方必须注明推广员姓名、推广地点和时间,因未注明清楚而导致的业绩统计错误后果自负。
? 推广员应按照组长要求移交调查表,并与组长进行书面交接,填写《交接明细表》,出现错误后果自负。
3. 兼职人员需对自己每日的回馈信息卡进行记录(日期、地点、被调查姓名和电话),以便核对计薪。
4. 兼职人员必须当日交回自己得到的回馈信息卡,否则扣除该天工资。
二、 规章制度
1. 不允许伪造回馈信息卡(签写朋友、家人等信息)及让学生填写回馈信息卡(在家长陪同并经过家长允许及确认回馈信息卡信息正确情况除外),若有发现,扣除当月工资
2. 按照主管或排班要求的提前十分钟到达工作地点,有异议的需要提前三天提出,可作调整。已经确认后不得擅自调班和更改工作时间,若有急事,需急事通知你的主管。
3. 上班时间保持良好形象,精神饱满,穿戴整齐。
4. 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不得无止境聊天、发短信、打电话,若有发现罚款50元/次。
5. 维护学校的宣传品,并做好交接记录,若有损坏照价赔偿。
6. 对待咨询者要有耐心,态度和善,若有投诉要重罚。
7. 提出辞职需要提前一周,否则扣除一周工资。
8. 提出请假申请一般情况需提前三天通知主管,特殊情况可提前一天通知主管,否则扣除一周工资
三、 劳务明细
英特英语兼职薪资由基本工资+奖金提成组成
1.基本工资:10元/小时(不多于4小时)
要求:每月活动次数不少于3次
个人平均有效率≥30%
每小时10张填单
2.工作时间:由兼职自由安排时间,学校排班
3.奖金提成标准
(1)。单次活动有效率奖金分配标准
单次任务完成的概念:
假如兼职工作四小时,完成4h*10张=40个电话信息以上算为完成。
单次任务完成的前提下:
有效问卷≤50%:0元/张
有效问卷51%-60%:1元
有效问卷61%-70%:2元
有效问卷71%-80%:3元
有效问卷81%-90%:4元
有效问卷91%以上:5元
例子1:一个兼职在四小时内完成了60个电话信息,其中有31个是有效的(有3~12岁孩子、接受过拜访、手机号码正确)那么这个兼职当天的工资为40元底薪+31元奖金提成=71元
(2)。月奖金:300元
要求:月任务80%完成
个人平均月有效率高于50%有效率
月活动次数不少于10次
(3) .工薪结算日期:每周一结算底薪,每月5号结算前一个月奖金。
我已仔细阅读过以上内容,并愿严格遵守以上各项工作制度。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②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③劳动者随时通知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④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未按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⑤用人单位"过失性解除"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⑥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⑦经济性裁员
用人单位确需依法裁减人员的,应当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用人单位的裁员方案应当在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采取补救措施的基础上确定,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用人单位实施裁员方案,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工会和劳动者本人。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⑧工会对劳动合同解除的监督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⑨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举证不能或不充分的,人民法院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可予撤销用人单位的决定,用人单位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二、劳动合同的终止
①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
(四)劳动者退休、退职、死亡的。
(五)劳动合同当事人实际已不履行劳动合同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六)劳动者患职业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七)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完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但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且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劳动合同也可以终止。
②劳动合同不得终止的情形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时又未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也无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也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经济补偿
劳动部的规定:
①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③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④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⑤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⑥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⑦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⑧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