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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制体系是造成村级民主监督缺位的可能性因素的组合,影响村级民主监督功能的发挥与绩效的彰显,是一个或多个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村落资源、关系网络、场域文化以及低民主素养的村民,构成了诱发民主监督缺位的抑制体系。
第一,村落资源。公共选择理论认为,社会个体总是选择最优方案以实现自己的目标,从事政治活动的目的都是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作为民主监督的主体,村民也是在理性“经济人”假设下,依据个人经济利益最大化原理,计算自己行为的收益,在比较收益与成本后选择自己的行为的。因此,能否从村落资源中获取一定收益,就成为村级民主监督主体选择监督行为的变量。自从取消农业税和进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来,国家实行以城促乡、以工哺农政策,对村落资源提取大大减少的同时,还大规模地供给村落各项公共事业建设所需要的物资资源。这样,村落资源随着国家的供给也越加丰富,即使是贫瘠的土地,仍然可能具有较丰富的村落资源。这些村落资源在村民委员会的配置下进行流动,并且可能出现配置不合理的现象。具有实施民主监督权利的村民可能因资源配置获取了那些本不属于自己的村落资源。在收益扩大时,他就会放弃民主监督权利,同步于被监督对象,以维护、实现自己的既得利益,这就影响了民主监督功能的发挥与绩效的彰显。
第二,关系网络。相对封闭的乡村社会关系网络,使成员之间形成了一种相互依赖的行为特征、行为心理及模式。这种关系网络具有较强的内聚力与认同感,维系着网络成员的互信与互惠。在村级民主监督中,民主监督主体可能会陷入关系网络节点而使民主监督缺位。首先,权力关系网络。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会导致权力的滥用。民主监督是对村民委员会或他人权力的约束,但往往因人的原因使民主监督流于形式。当民主监督主体成为村落权力关系网络节点,并因此支配村落资源时,民主监督功能就不能得到很好发挥。其次,宗族关系网络。宗族是影响中国乡村治理结构的主要因素之一。一些大姓宗族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获取了自治组织的管理权。村级民主监督主体作为宗族一员,往往因宗族关系网络的存在而不能正常发挥民主监督功能。最后,派系关系网络。在农村,基于相同兴趣、爱好、利益的村民可能形成一个非正式群体,即派系。当民主监督主体作为派系中的一员时,也不太可能主动、认真地行使自己的民主监督权利。
第三,场域文化。在农村长期较为封闭的发展中,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场域文化,形塑着现代村民的价值观念、行为手段与行为模式。首先,熟人社会。指出,中国传统农村是一个“熟人社会”,熟人社会的特点是人与人之间存在一种私人关系,人与人通过这种关系联系起来,构成一张张关系网并形成农村的社会关系网络。在熟人社会场域中,村民是不太愿意向某些熟人提出意见、建议,行使民主监督权利的。其次,人情面子文化。农村社会是一个讲人情面子的社会,在人情与面子影响下,处于熟人社会中的农民,不太可能忽视或漠视其他农民的人情或面子。当村民对某一人提出意见、建议,行使监督权时,往往被认为是不给人家面子,同时也损害了自己的面子,从而影响到民主监督功能的发挥。
第四,低民主素养的村民。村民既是民主监督的主体,也是民主监督的对象,因为无论是对村民委员会运行规则,还是村务公开等方面的监督,最终都是对人的监督。低民主素养的民主监督主体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民主监督权利,因此,也不太可能积极主动地去监督被监督者。被监督者因民主素养的低下,认为民主监督主体行使权利就是和自己过不去,不给自己面子,从而不愿意接受监督。
抑制体系中,可能有一个因素发生作用,也可能众多因素产生合力,但结果都会诱发民主监督的缺位。因此,使民主监督回归正位,就必须减少抑制体系对民主监督的影响。
二、保障体系:村级民主监督回归的动力体系
保障体系是指能有效推进村级民主监督功能正常发挥和绩效良性彰显的多因素组合。保障体系消解着抑制体系在村级民主监督中的影响,促进着村级民主监督功能的正常发挥。从现有村级民主运行实际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级规章制度、坊间舆论、村落精英以及高民主素养村民的存在,构成了村级民主监督的保障体系。
第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我国村落行政组织作出了正式的法律规范,界定了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地位、作用,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产生办法,指出了民主监督的主体、对象,以及民主监督的范围,并对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行为如何处罚作了相关规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关于村级民主监督的规定,使监督主体在监督过程中必须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监督,监督对象也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接受监督。因此,《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推动村级民主监督功能正常发挥的重要因素。
第二,村落规章制度。随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贯彻与落实,各村落都依据本村实际,通过村民会议制定了较多反映发挥民主、充分体现全体村民愿望和利益的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详尽阐释了村落资源的具体使用、村落矛盾的处理以及村落财务收支管理等有关规定。由于这些规章制度是全体村民意志的产物,因此具有较强的刚性,会产生一定的约束力量。基于此,村民在行使民主监督权利时,必然会受制于规章制度的约束而不得不认真履行自己的民主监督职责。因此,村落规章制度就成为促进村级民主监督顺利开展的保障因素。
第三,坊间舆论。由于农村一定的封闭性及交往的有限性,在特定的熟人社会里,一般都存在着一定的社会舆论。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报纸、电视、杂志等所形成的正式舆论,这种舆论一般都是经过加工的,带有一定目的性与导向性,正式舆论迫使民主监督主体必须认真行使民主监督权利,行使民主监督职责。除了正式舆论外,农村还存在着许多非正式舆论,如坊间传言、百姓口碑等。狭窄的熟人社会,使非正式舆论能很快在农村场域流传,形成一种道德的约束力量。如果民主监督主体未能有效行使权利,就可能不被大多数人所认同,舆论则自觉地充当着一个监督制约的工具。在舆论的时刻关注下,民主监督主体不断地提升自己的民主监督能力,行使民主监督权利。
第四,村落精英。乡村精英的形成一般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土著精英,即内生的精英。这类乡村精英虽然生长在农村,生活在自己活动的区域中,但其智慧、学识、见识、经验、资源等为广大农村居民所认可,其行为、思想对其他村民有较大的影响,并在一定区域内形成自己的权威,从而成为乡村精英。另一种是外塑精英。即精英地位不是在本土形成的,而是与外在环境的培养分不开的,如转型期的返乡外出务工人员等就属于外塑精英。因这些村落精英接受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熏陶,并在市场经济中经受过博弈,具有一定的适应能力、应变能力,具有较广的视野,因此,当其看到或认识到民主监督功能不能正常发挥作用时,就会通过自己的才智、学识以及村民的认可,矫正民主监督主体的不当行为,使民主监督走上正路。
第五,高民主素养的村民。具有较高民主素养的村级民主监督主体知道自己的权利,明白自己的义务,能根据村落实际情况,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要求履行民主监督职责,承担民主监督义务。同时,对于被监督者来说,具有较高民主素养,就会知道自己的实际行为代表着全体村民的利益。因此,接受监督既是对自己行为的一个交代,也是对全体村民的一个交代,从而自觉接受民主监督。
社区居民在生活中矛盾多种多样,大致可分为八类:一类居民与物业的矛盾;二类居民与开发商的矛盾;三类生活不便矛盾,比如甬道破损,下水道堵塞等;四类生活干扰矛盾,如施工扰民、噪音扰民等;五类环境需求矛盾,如私搭乱建、绿地破坏等;六类服务需求矛盾,如社区保洁、社区治安等;七类劳动保障、就业矛盾,如低保、残疾人就业等;八类其他,如拖欠民工工资、家庭矛盾等。这些矛盾的产生有些是历史原因,有些是政策因素,有些是人为造成。
了解、掌握这些矛盾产生、解决的途径,并协调、帮助解决矛盾是街道工作的职责。过去居民反映这些问题,一般找社区,严重的找街道。但社区解决问题能力有限,多数情况把问题又推到街道,街道职能科室近20个,找哪个科室解决?居民往往跑了楼上跑楼下,最终要找领导协调相关科室处理,造成居民抱怨,科室埋怨,拖延了时间,牵动领导大量精力。
民愿接待窗口解决了这些问题。居民可以直接到窗口反映社区生活中的愿望和怨气,由工作人员代办相关工作程序,协调相关工作部门处理,方便、快捷,一般居民怒气而来,满意而归。
不完全统计,从2004年5月至8月,街道民愿接待窗口接待4000余人次,反映问题116件。在此期间,居民群体到区以上部门上访记录为零。
二、民愿接待的工作程序
民愿接待工作分四个环节组成:接待、处理、告知和监督。
“窗口接待”是民愿接待的关键环节,居民能否有问题到窗口反映,要看接待的方式方法。居民反映问题分两种情况:一是理性反映,居民提供有关证据和政策依据,要求解决反映的问题,窗口接待工作人员依据提供的资料记录登记。二是情绪化反映,居民情绪激动,反映问题逻辑不清,不能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政策依据,以自己的理解和臆想来推测。遇有这样的情况有专门的工作人员把居民请进民愿接待室,端茶送水,先让居民冷静下来,再由工作人员根据反映的情况进行处理。
“处理”是民愿接待重要的一环,处理不当会出现重复上访或失去窗口接待的信任。窗口工作人员对记录登记的问题处理必须即时,一般不超过半个工作日,要将登记表报送主管领导批示,特殊情况要即时报送大厅值班领导批示。
“告知”就是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反映人,以此征求反映人的对处理结果的意见。
“监督”是对民愿接待窗口工作机制运行情况的监督。重点监督四个内容:一是窗口接待的服务态度。服务大厅有群众评议台,街道建立有网上评议和监督信箱。二是登记问题是否及时呈报。实行首问问责制度,谁接待谁负责当天的呈报工作。三是相关科室是否及时处理。实行效能监察制,领导批示解决的事项进行立项监察。四是反映人对处理结果的态度。实行结果跟踪制,对处理情况由专人负责反馈或电话询问。
这四个环节自成体系,互相关联,缺一不可。今年5月31日上午,社区群众反映一户居民利用双休日在自家窗外盖了一间砖房,大约7、8平方米,现正在施工。接待人员当即将情况送到主管领导批示,当日街道城管队到现场调查,并做当事人的工作,向其宣传有关法规,要求拆除违法建筑。在城管队的协助下,当事人当天下午拆除了违法建起的小砖房。随后街道纪检监督科电话追踪反映人是否满意,居民又提出拆违垃圾没有彻底清理,纪检监察科将信息返回城管队,城管队再次到现场,协助清理垃圾,再次回访电话,群众非常满意。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接待的范围及工作程序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接待每周定期一天,由街道提供接待场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接待中不受理以上所述的八类居民矛盾,遇有这方面的问题反映主要引导到民愿接待窗口受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主要受理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群众反映强烈,街道办事处职权范围内不能解决的;二是群众对社区、街道履职情况不满意的;三是群众对社区建设、城市管理提出建设性意见、建议的。
对第一方面反映的问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一般向区人大、政协反映,并由区人大、政协向区委、区政府提出议案。对后两个方面反映出来的问题,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直接向街道工委、办事处提出建议案,并由街道工委办、行政办负责将处理结果反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从今年5月至8月,街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接待来访群众280人次,受理来访事项23件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向街道办事处提交建议案17件,督促办事处解决包括农转居拆迁、小区停车、道路积水、活动用房等问题。
四、对街道工作形成监督和制约的机制
监督是指对某种行为的监察、检查或督促。制约是指两种行为之间互相限制和约束。监督行为中包容有制约行为,而制约行为中也有监督的内含。
监督和制约的对象是指街道办事处所执行的行政权力,是对公务员执行行政权力的限制,防止权力的扩张或权力的“腐蚀”。
监督和制约的主体是街道办事处,但监督和制约是有区别的。监督通常是上级对下级的行为,如街道工委、纪委对各科室的监督。制约是两个对等主体之间的权力制衡,没有隶属关系,双方权力平等。
建立民愿接待制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接待制,可以实现对街道办事处监督和制约。
监督的实现是通过民愿接待受理的事项及其最终解决的结果来体现。民愿接待窗口受理群众的服务请求,这是事的开始,也是办事处行使权力的起端。对解决的过程和结果由街道工委、纪工委负责监督。此外,群众反映的问题,其中有些本身就是对办事处某些行政行为的反映,也体现了群众的监督。但群众与政府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也没有制约关系,相比较而言群众处在弱势一面。
那么群众反映的问题,特别是反映办事处行政作为不当或不作为的问题,怎样才能“监督有力”?通过对办事处的制约,就是通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接待制来实现。
负责接待工作的人大代表是在本地区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也可以是上级派来的人大代表;负责接待工作的政协委员是工作单位在本地区或居住在本地区的市、区政协委员,由街道工委、纪工委负责邀请参加接待。一般情况下以街道为单位分几个选区选举人大代表,所产生的人大工作委员会并不选举产生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是区政府的外派组织,因此,街道人大代表(工作委员会)和政协委员与街道办事处是完全不同的两个主体关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所受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可以通过向办事处提交建议案,督促街道办事处落实群众反映的问题,也可能通过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向区政府提交工作议案的方式,监督街道办事处抓落实,从而对街道办事处形成一个相对制约关系。
五、实现民主监督和制约的必要条件
1、倾听民愿。这是实现民主监督和制约的首要条件。倾听民愿是建立政府与群众勾通的最好渠道,是接受群众监督比较好的形式,通过倾听民愿,政府可以即时了解群众的需求,改进服务形式、方法和内容,提高服务质量和政府形象。今年7月市委书记刘淇同志到劲松街道调研时特别指出:劲松街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服务大厅设立接待窗口,听取群众意见,拓宽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联系的渠道。特别是大厅内设立了“民愿接待窗口”,倾听群众呼声,把矛盾化解在基层,体现了政府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解决了群众的急难问题。刘淇书记对这种工作模式给予了肯定。
工作中,我们积极探索,大胆实践,真正以机制的创新推动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推选议事成员,解决有人议的问题。议事会成员的素质、威望及代表性直接关系到议事的质量和成效,因此,我们规定议事会成员必须由各村(社区)党支部按照村民小组或社区居住小区人数多少分配名额,由村民小组、社区居住小区推荐产生。在人员组成上,监督六步工作法会的成员主要由村(社区)范围内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社区)部分“两委”成员和政治素质高、参政议政能力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信得过的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社区成员代表、村(居)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代表、理财小组成员代表以及种养经营大户代表等人员组成。在人数上,新建社区的监督六步工作法会成员不少于15人,其他村和社区监督六步工作法会成员不少于20人,其中村(社区)“两委”成员人数不能超过总人数的20。
(二)明确议事范围,解决议什么的问题。针对以往村级议事中不知道议什么的问题,我们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将监督六步工作法的议事内容确定为七大类,主要包括:村级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目标;引导农民调整农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的有关决策;旧村改造、村庄规划及住房和宅基地分配方案;村级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经营、村级集体企业改制、集体举债、大额资金使用安排情况;上级下拨资金及救灾救济款物的使用分配方案;村级道路、自来水等社会公益性集体建设工程的经费筹集方案和建设承包招投标方案;村级干部及享受误工补贴人员的报酬情况及其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等必须纳入监督六步工作法范围。
(三)规范议事程序,解决怎么议的问题。村级议事怎么议是监督六步工作法会得以正常开展的关键环节,也是决定议事质量和成效的关键环节,因此,我们按照监督六步工作法就是“管理、监督、参政议政”的定位,严格遵循“监督六步工作法六步工作法”的程序进行。一是村(社区)“两委”提出议题。监督六步工作法会议题应提前提出,每月5日前各村(社区)由党支部书记牵头组织召开“两委”联席会议,结合本月工作实际,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议事议题。二是征求意见,制定方案。议题确定后村(社区)“两委”安排专人根据议题内容广泛征求群众对议题的意见和建议。根据村(居)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村(社区)“两委”再研究制定具体的议题方案。三是街道、镇审查。各村(社区)要将“两委”研究通过的议题方案报街道镇党(工)委、政府审查,避免议事事项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四是召开监督六步工作法会议。会议通知和监督六步工作法议题及有关材料应在会议召开前2-3天书面送达应到会人员。监督六步工作法会在村(社区)主要负责人的主持下进行,对所确定的议题一般可采取逐个讨论的方式进行,参会人员必须紧紧围绕议题,由会议主持人组织有秩序地自由发言,共同商议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并用举手表决的形式逐一通过各项议题。五是公示议事结果。村(社区)监督六步工作法会结束后,将议事结果在村(居)务公开栏公开并上报街道镇党(工)委、政府存档备案。六是监督实施。各村(社区)要根据工作分工,安排专人对监督六步工作法会决定事项组织实施,明确办理时限和工作要求,实施过程接受村级监督六步工作法会成员的监督,并将进展情况作为下次监督六步工作法会议的一项内容。
(四)加强监督检查,解决不真议的问题。区里成立了由纪检、组织、农业、财政、民政、六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联席会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实行每月轮流牵头检查制度。每月日检查组按照“双对开”的形式,每个街道、镇随机抽取3个单位,对落实“监督六步工作法日”制度情况进行检查,现场打分排名,检查结果在全区通报,充分调动了各街道、镇抓监督六步工作法工作的积极性。我们规定对村级重大事项不经“监督六步工作法”决定或议事流于形式造成不良影响的,发现一次扣该村(社区)支部书记、主任工资补贴各100元,并视情况给予街道、镇党(工)委书记及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目前,全区共组织检查余次,对检查中发现的3个不按要求开展监督六步工作法活动的村(社区)党支部书记进行了通报批评。
下面我从说设计理念、说学生、说教材、说教法学法、说教学流程、说教学反思六方面进行说课。
一、说设计理念
学生是学习的主人、课堂的主体,教师是学生学习的组织者和引导者,结合我校学生基础薄弱、兴趣不浓、思维活跃的实际情况,我在教学中采取学生体验式为主的教学方式,不仅解决了课标对学生的知识要求,而且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通过学生的主动参与,培养了学生主动学习、合作探究的热情和信心。
二、说学生
我校是一所普通高中,特长生比较多,文化成绩相对较低,基础薄弱,学生学习的兴趣不浓,所以本节课我设置“情景再现”“读一读”“想一想”“畅所欲言”等栏目,让学生主动参与到课堂中来,充分发掘学生的潜力,提高学习积极性,也能够让学生体会公民参与民主监督的责任和价值。
三、说教材
(一)教材地位和分析
《民主监督:守望公共家园》是高一政治必修2第一单元第二课第四框题,本框题承接了教材第一课“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之监督权”这部分内容,又为后面第四课“权力的行使:需要监督”的学习埋下伏笔。所以学好这个框题为学好以后的政治常识打下了牢固的基础,而且它在整个教材中也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
(二)教学目标
根据新课标的要求“列举公民依法行使民主监督权利的渠道和方式,感悟公民参与民主监督的责任和价值”,根据教材的结构和内容,结合本校高一年级学生的实际情况,我制订了以下的教学目标。
1.知识与技能目标
(1)理解公民行使监督权的合法渠道以及意义,学会如何行使监督权。
(2)学会把理论知识和实际材料结合起来,逐步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
(3)逐渐提高对公民行使监督权的责任和意义的认识,鼓励学生初步树立积极参与民主生活的意识。
2.过程与方法目标
在平等开放的教学环境中,根据案例,分析民主监督的渠道,开展探究活动,通过自主学习和合作学习,调动学生积极性,培养学生参与政治生活的积极性。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
(1)初步体会公民参与民主监督的责任和价值,珍惜自己享有的民利,逐步增强主人翁责任感。
(2)进一步加强法制观念教育,逐步培养依法行使政治权利的行为习惯。
(3)引导学生主动参与探究,逐渐养成团结合作的精神。
(三)重点、难点
根据新课标的要求、学生的学情和本节课的特点设立如下的教学重点和难点。
重点:公民行使监督权的渠道;公民实行民主监督的意义。
难点:公民如何负责任的行使民主监督权。
为了讲清本课的教学重点,突破难点,使学生能够达到本框题设定的教学目标,结合学生情况,我再从教法和学法上谈一谈。
四、说教法学法
(一)教法
我主要采用情境教学法、案例分析法,辅之以学案导学法。利用图片、小品等手段创设教学情境,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再通过分析案例和结合学案,引导学生进行自主学习、合作探究,来顺利实现教学目标。
(二)学法
依据学案,采取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使学生最大限度地参与教学,使学生享受到学习的乐趣。
现在我来具体说一说,我在教学过程中是如何体现我的设计理念和实现教学目标的。
五、说教学流程
(一)导入新课
“温故知新”,通过学过的内容导课。
设计意图:问题导课一是概括了旧知识,引出新知识,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
(二)出示学习目标
设计意图:使学生明确本节课要讲述的内容,以激发起学生的求知欲望,有利于学生有针对性的学习。
(三)“想一想”小栏目
设计意图:通过给学生思考的空间,能够活跃学生的思维,根据之前的案例和刘某的实例,使学生在合作中有感而发归纳出民主监督的意义,以及负责任的行使监督权,培养学生维权意识和义务意识,逐步增强学生主人翁责任感,提高了学生的政治素养,使学生的思想得到升华,突破了本节课的难点。
(四)畅所欲言
你遇到过或看见过有关公民行使监督权的事情吗?当时这件事情是怎么解决的?
设计意图:学生讲案例,其他同学分析、交流,通过学生的情感体验,扩展了学生思维,学以致用,把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使学生的思想进一步升华,顺利地实现了本节课的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
(五)小结
通过这节课,你有哪些收获?
设计意图:培养学生知识的整合能力,学生通过谈收获,回归到本节课的主题,完成教学目标,首尾呼应。
(六)质疑
设计意图:培养学生发现问题的能力,解决学习过程中的疑惑。
(七)板书设计
我比较注重直观、系统的板书设计,既体现教材中的知识点,又能体现知识点之间的内在联系,便于学生能够理解掌握。
六、说教学反思
本节课我主要采取了学生体验式为主的教学方式,通过学生的自主学习的体验、合作探究的体验、情感的体验,不仅顺利地实现了教学目标,而且充分体现了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的新课程理念。
今天在这里召开区政协专题民主监督会,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交换前段时间民主评议工作的情况。刚才,调研组汇报了调研工作情况,评议组汇报了评议的初步意见并提出了初步的整改意见建议,与会人员进行了讨论发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作了积极的表态发言。对大家的发言和意见,我表示赞同,并借此机会向积极参与民主评议调研组和评议组全体成员及相关同志的辛勤工作表示衷心感谢,向关心支持这次民主评议的领导和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下面,我就评议调研前阶段和进一步做好区政协的民主监督工作,特别是做好民主评议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进一步深化对民主评议工作的认识
开展民主评议部门工作是人民政协贯彻十六大精神,在民主监督形式和载体上的创新,是政协发挥优势,围绕发展这个第一要务履行职能的内在要求,是改进部门工作的有效措施;是抢抓发展机遇,加快__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要求;是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改善发展环境的重要举措。这是我们进一步拓宽民主监督渠道、创新民主监督形式和载体的有益尝试和探索,对于区政协主动适应新形势、开创政协工作新局面具有重要意义。
民主评议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以来,我们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对该局贯彻落实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党和政府制定的方针政策以及自身行使职权、履行职能的情况,开展了劳动就业、劳动社会保障等专题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整合成一个民主评议调研报告。整个活动得到了区委、区政府、区政协领导的高度重视,得到了区社会和劳动保障局的主动配合,得到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为民主评议的各项具体工作有序地开展提供了保障。特别是开展民主评议调研阶段,全体调研组成员不辞辛苦,冒着酷暑,深入基层,广泛的听取了市、区分管领导、处室、镇街、有关部门、部分企业、社区干部、市民代表的意见,大家充分肯定了劳动社保局从20__年以来认真贯彻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积极履行工作职能,在就业再就业、社会保障和劳动维权等各项工作取得的新成绩。与此同时,大家从关心支持劳动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上提出了35条意见。涉及对法律法规政策宣传不够深入广泛的意见有6条;涉及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待加强的意见有7条;涉及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不够大的意见有8条;涉及对劳动保障体系建设不够完善的意见有10条;涉及自身建设有待加强的意见有4条;社会各界和镇街部门及市区领导针对问题提出了93条建议。为了强化政府对劳动社会保障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协调服务,政策保障监督管理,以及适当解决工作人员不足,进一步规范调整劳动和社保障局人员待遇问题,向政府提出了3条建议。
开展民主评议活动,评议是手段,目的是促进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健康发展。因此,希望大家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为构建和谐__、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一极两区”发展定位上来,高度重视下一阶段工作,确保民主评议活动真正取得实效。当前要注意克服厌倦、无所谓或者评不准的想法,进一步统一各方面的思想,以积极热情的态度投入到民主评议工作中来。
二、扎实抓好整改阶段的工作
1.加强组织领导。民主评议领导小组要加强指导、组织领导和工作领导,引领整改阶段求真务实地开展,切实取得实效;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高度重视走访、调查、测评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要认真研究,提出对策,完善措施,共同把民主评议活动引向深入,确保民主评议活动不走过场,达到预期的效果。
2.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在整改过程中,要从工作方式、方法上进行反思,从根本上进行整改,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针对查找出来的突出问题,提出具体整改方案,细化工作措施,修改和制定新的工作制度,重点解决群众、企业、基层反映问题较多的突出问题,力求在可行性、操作性、务实性上有新的突破,切实使整个方案和措施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体现实事求是的原则,体现服务经济、服务发展、服务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着力改善政务环境、提高服务质量,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再上(来源:文秘站 )新台阶创造条件。
3.扎实开展整改工作。民主评议部门工作不能只是停留在提意见和建议的层面,区政协还要对部门落实整改措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当正视问题,认真整改,要以宽广的胸怀、谦虚的态度,主动接受民主监督,积极支持配合区政协的民主评议工作,要在审视自身成绩与不足的基础上,采纳落实政协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意见,有的放矢,对症下药,确保整改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三、正确处理好几个关系
思路决定出路,观念决定态度。观念一变天地宽,取好角度,选准位置,是值得注意的问题。为此,我认为民主评议区劳动社保局工作的主体和客体两方面,都要注意正确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做到民主评议工作取得新成果、劳动社保工作跃上新台阶。
1.民主评议与推进工作的关系。民主评议是一种通过外因作用来促进内因发生变化,通过社会和民主监督来促进责任主体认真履行职责,落实责任的一种监督形式。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以整改提高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思想、业务和作风建设,以此推进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全方位的发展。
有评论说,把政协委员拒之门外的行为体现了权力的傲慢,但说实话,权力的这种傲慢并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被“惯出来”的。在行政权力独大而公民权利及公民代表的权利弱小的情况下,权力既不受制度制约,也不必向大众“交待”,久而久之,权力的行使者就会自我膨胀,而表现出骄横、傲慢,这不仅是那些“大人物”的特权,甚至上行下效而成为一些办事人员的习惯。作为权力监督者,政协和人大之所以处于弱势,正是因为它们缺乏对于行政权力的刚性制约手段,如果把省政协委员换成省党委委员,教育局绝不会是这个态度。在权力不受制约的体制下,寄希望于行政权力本身会改善工作态度,与民为善,实在是一厢情愿。
从历史上看,有效制约行政权力的自我膨胀,防止政协等监督机构边缘化,可以走两条途径,一是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二是政协作为监督机构本身的“政治主动”,三是寻找属于政协本身的独特的政治参与路径。
必须推动政治监督立法
在我国的政治生活中,政治协商制度是宪法确立的制度。根据政协章程规定,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可归纳为:“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但政协会议制度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大多是靠惯例或内部规定来参政议政,中国的法律体系还缺乏对政协委员及其地位、职权、任命、监督、述职、视察、接见等方面的单项立法。细节决定成败。正是政协委员在行使监督职权的时候无法可依,才造成了委员孟浩无法依靠一种有保障的、可靠的法律途径来了解情况,而是凭借勇气和正义感硬闯“衙门”的尴尬局面。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中国法律的尴尬。因此,政协必须推动政治监督立法的实现,使得委员的监督行动、委员本人的尊严有可靠的法律保障。在《监督法》已经出台的背景下,政协作为一个参政组织更需主动、持续地推进立法进程,把政协和政协委员参政的细节用法律明确和固定下来,使得委员的行动有法可依,这应成为政协今后工作的重要着力点。
需要更清晰更积极的定位
政协需要更清晰和更积极的定位。组织权威的大小和这个组织的行动能力、行动愿望有关,也就是说,权力和权威是一种动态的、需要不断争取和维护的东西。一个机构的权力不是一成不变的,领导者的能力、目标的大小、成员的决心、社会形势的变化,都可以使一个机构的权力和影响力变大或者变小,即使是同样一种权力,由不同的人来行使就会产生不同的效果。许多政治学者认为,政协更大作用的发挥实际上取决于政协比现在更积极的定位――有更高的目标、培育与这样的目标相适应的力量,才会有更大的成就。增强政协自身的组织性力量是需要依靠一系列的制度建设才能实现的,这些制度建设包括:加强政协组织内部的人员联系,在短时间内使各界代表人士熟悉起来,形成内部政治互动,这样在具体行动中的相互支持才有了情感上和组织上的前提;改善常委会领导班子的结构,适当增加专职委员比例,加强专门委员会建设;加强委员与界别和党派团体的联系,完善省情通报和讨论制度;与人大形成常规化的联席会议制度;健全派负责人参加外事、内事活动制度和派考察调研制度等。这些举措应该是增强组织内聚力的必要之举。在强大的组织力量的支持下,才会有更多委员个人勇于承担政治责任。可以设想,如果有更多的政协委员甚至每个公民都能像孟浩委员一样对社会不公挺身问个为什么,我们的社会决不会是今天这个样子。
寻找独特的政治参与途径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食品安全工作开展民主监督重要性的认识。州政协组织对全州食品安全工作开展民主监督,是对我们各部门工作的关心、支持,是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障食品安全,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实践,是对我们前一阶段专项治理工作的一次检查。我们一定把这次民主监督作为检验和促进工作的一个重要措施,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各自职责和职能,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的专项整治工作。
音乐教学作为中学教育教学中的基础科目,对于学生的教育和培养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其中,音乐欣赏是音乐教学的重要部分,音乐欣赏的过程中,既能够帮助学生了解和掌握音乐知识,也能够通过对音乐这种独特的艺术表现形式的认识和深入的过程中,感悟艺术真谛,提高学生的审美情趣,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得到一定启发,培养学生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是音乐教学的重要责任和目标。音乐同表达能力之间存在非常重要的联系,音乐,本事就是一种对个人情绪和情怀的表达途径,通过乐器的演奏以及响亮的歌喉,宣泄作者的个人感情,描绘作者的内心世界,达到与观众和听众的共鸣,是音乐作品的最终目的。因此,音乐欣赏过程中,实际上也是对学生表达能力培养的一个有效过程中,在音乐欣赏中进行不断的积累和提高,才能够真正懂得如何去提升个人表达能力,实现个人的快速成长。
音乐欣赏是中学音乐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培养学生个人表达能力来说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也是现代中学音乐教学的重要目标,随着我国新课程改革的不断推行和落实,中学教育越来越重视素质教育,培养学生专业技能是一项主要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是现代教育的主要工作任务。表达能力对于学生心理压力的调节以及学生个人能力的培养来说都是非常必要的,是学生理解能力以及调节能力的重要体现,在音乐欣赏教学过程中,老师需要对学生的个人表达能力予以重视和关注,尽管目前我国音乐欣赏教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教学手段和教学模式方面都有所改善和优化,但是学生个人表达能力培养的实际效果却并不乐观,因此,在实际教育教学过程中,老师必须要采取合理的手段和方法,从学生的需求出发,按层次对学生进行个人表达能力的培养,实现学生的自我价值,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二、 中学音乐欣赏教学加强学生个人能力培养的有效措施
(一) 重视学生个人兴趣的开发和培养
兴趣是学习的最佳动力,加强学生个人兴趣的培养和开发,是促进中学音乐欣赏教学质量提升的重要手段。每个学生的个人爱好和兴趣都不尽相同,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必须要加强对学生的认识和分析,以欣赏的角度来对学生进行深入的剖析和培养,才能够真正实现学生个人表达能力的提升。首先,老师应该加强同学生之间的交流和沟通,将教师的身份同学生放在同一高度,倾听学生的话语,了解学生的爱好和学生的兴趣,对于课堂教学制定以及分层教学的开展都是非常重要的。
(二) 加强同现实生活的联系,加强对多媒体技术的应用
音乐艺术来源于生活,因此,在实际教学过程中,不应该使教育教学脱离了生活和现实,容易导致音乐教学失去现实的意义。在音乐欣赏教学过程中,老师应该加强音乐作品的讲解同现实生活进行紧密的联系,不要只简单的对艺术作品的背景进行介绍,而是重视对艺术作品的情感积淀,让学生主动去了解音乐作品,达到同学生的共鸣。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多媒体技术已经逐渐在中学教学中普及,老师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应该重视对多媒体技术的应用,加强对音乐素材的搜集和使用,拓展学生的视野,培养学生的音乐情趣,培养学生的艺术欣赏能力,对学生审美能力进行有效的熏陶和塑造,对于学生表达能力的培养也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
(三) 加强优秀教学方法的运用,提升音乐欣赏教学的综合质量
音乐欣赏教学中加强对优秀教学方法的运用,能够有效提升欣赏教学的整体质量,促进学生表达能力的培养。比如,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可以加强对讨论式教学法的应用,老师在教学活动开展之前,首先为学生播放一段作品,然后配合多媒体设备来讲述关于作者的背景故事,之后由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开展相应的讨论活动,以分析作品的有关信息,作者的内心感情以及作品的情感积淀,并由学生进行语言的汇总,使学生在讨论过程中逐渐养成自主学习的习惯,也使学生懂得如何借鉴作者的表达方式和表达技巧,从而自身的表达能力。
总结:
中学音乐欣赏教学对于学生的成长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优化中学音乐欣赏教学,提高音乐欣赏教学质量和效率,不但能够提高学生的审美能力,帮助学生养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还能够有效提高学生的表达能力,使学生懂得如何调节个人情绪,从而促进学生的健康全面成长,为社会发展提供更加优秀的人才资源。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2)01-0262-02
高校教代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广大教职工参与学校管理、行使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权利的基本组织形式。伴随着高校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大多数高校实行管理重心下移,二级单位管理权限不断扩大,在民主管理中发挥的作用日益凸显。二级教代会是新时期加强高校民主政治建设的一种新形式,是二级学院教职工直接参与民主管理的有效手段和实现民利的组织保证。目前,高校民主政治建设的形式和内容还不够完善,民主建设制度有些滞后,难以有效发挥对高校管理的约束监督作用。广大教职工的民主意识发展不平衡,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作用发挥有待提高。这些问题的存在,需要通过二级教代会制度建设,广泛开展民主管理实践,以实现高校民主政治建设的目标。因此,建立和完善二级教代会制度对于发挥教职工的主人翁精神,维护教职工的和合法权益,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和二级单位的改革与发展,推动民主政治建设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二级教代会制度建设是推进高校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重大举措
随着高等教育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学校办学规模不断扩大,办学形式迅速扩展。学科结构的调整、教职工聘任制度的实施以及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工资福利制度改革等方面,给高校内部劳动关系和利益格局的调整带来了新问题和新矛盾。这就需要在学校改革发展过程中实现管理重心下移,增强二级学院管理的自主性,提高校、院两级办学的积极性。同时,随着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二级学院成为办学实体,拥有人、财、物的管理权,客观上需要加强二级单位的民主监督和本单位教职工的积极参与。因此,二级教代会制度建设对于增强学校和二级学院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二级教代会制度建设是高校落实依靠教职工办学方针的迫切需要
加强高校二级教代会制度建设,尊重广大教职工当家作主的民利,充分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既是新时期党的群众路线的重要体现,也是凸显高校依靠教职工办学的主体地位和发挥教职工主人翁精神的重要手段。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就是要充分调动教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学校的发展建言献策,为推进学校各方面的改革和发展贡献力量。因此,二级教代会制度建设能够使教职工更广泛地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建设实践,切实增强民主意识与主人翁意识,集中智慧、群策群力、科学决策,加快学校事业发展。
三、二级教代会制度建设有助于推进高校民主政治建设
校级教代会制度建设,在高校民主参与、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教职工政治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二级教代会作为校级教代会的延伸,更直接地体现了学校民主管理的本质。所研究和讨论的内容更贴近教职工的实际,且关系到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如教学、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教师职务聘任制度、教职工工作业绩考核等内容。因此,二级教代会制度建设是推进二级单位基层民主的重要体现,为学校民主管理的有效实施起到了积极的、推波助澜的作用,使民主管理水平得到全面提高。
四、二级教代会制度建设推进了院务公开工作的开展
随着新时期高等教育改革的进一步深化,高校中各种新矛盾和新问题不断涌现,因此,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尤为重要,也是构建和谐校园的关键所在。二级教代会制度建设推进了院务公开工作的开展。许多二级单位重视院务公开工作,制定了院务公开实施细则,并通过会议公开、网络公开、文件公开、院务公开栏公开等渠道创新公开形式;通过年初制定院务公开计划,在二级教代会年会上进行年度总结等方式,规范了院务公开工作程序。通过以上做法,强化了教职工对学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使教职工与学院之间的关系更加协调,不安定因素得以消除,对营造和谐的校园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
五、二级教代会制度建设有助于提高二级学院的管理水平
二级教代会制度建设符合二级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需要,有助于提高学院的管理水平。在教学科研管理、人事聘任、收入分配等问题上,二级单位需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具体方案和工作程序。一方面,通过二级教代会这个沟通平台,学院改革发展规划、学科建设等方案由教职工或代表讨论审议,有利于学院科学和民主决策的有效实施,有利于集中教职工集体智慧,全面推进学院各方面工作;另一方面,教职工也可以更全面地了解学院改革发展的进展情况,增强参与共议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同时,通过二级教代会制度建设,学院各种规章制度需提交二级教代会审议通过后颁发,在一定程度上使文件的制定更加规范,工作程序更加完善。通过广泛征求教职工或代表的意见,经过多次研究和讨论,真正把教职工民主参与、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落到实处,使学院的民主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
六、二级教代会制度建设是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工会的基本职能之一是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工会既是校级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也是二级教代会的指导部门。通过校工会和分工会组织教职工代表参与校级教代会和二级教代会的民主参与、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是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最直接体现。随着目前高校办学规模的扩大,学校管理范围的拓展,管理权限逐渐下移到二级单位,学院在教学、科研及人、财、物等方面的管理权逐渐增大,如教师职务晋升、业绩考核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等工作越来越多地决定于二级学院。因此,教职工对通过建立二级教代会,加强学院民主管理,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的要求更加迫切,学院成为了教职工切实利益的共同体。二级教代会制度建设能够更好地维系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维护教职工最关心、最直接的切身利益。
七、二级教代会制度建设有利于增强教职工的民主意识、责任意识和主人翁意识
二级教代会的主要任务是讨论审议学院的改革发展方案、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等内容,与校级教代会讨论审议的重大议题相比,二级教代会所讨论的议题更为直接,与教职工的关系更为密切。二级教代会制度的逐步建立使越来越多的教职工有机会参与民主管理,在全程参与二级教代会各项工作中,许多教职工参政议政的能力得到了锻炼,自身素质也得到了提升,民主意识日益增强。同时,二级教代会代表受群众的委托来参与,因此他们会时刻关注学院的发展,及时向教职工传达,同时向学院反馈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从而增强了教职工代表的责任感。除此之外,在建立了二级教代会之后,教职工的主人翁意识有了明显的增强。广大教职工充分加入到讨论学院改革发展方案当中,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保证了学院各项发展规划的正确制定和有效实施。可以说,由于教职工的素质提高以及民主意识、责任意识和主人翁意识的增强,对学院的民主管理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总之,二级教代会制度建设为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有效实施提供了基础和保障。在推动学校民主政治建设,提高民主管理水平,促进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增强教职工的凝聚力和向心力等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作者单位: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工会
参考文献:
[1]李化树.论全面推进高校二级教代会制度建设[J].成都中医药大学学报,2010(6).
[2]吴晓红.高校二级教代会制度建设现状分析[J].黄山学院学报,2010(12).
本考评制度包括两个部分,主要包括车间办公室、机长、班长的民主考评和一般员工的民主考评。车间办公室、机长、班长的民主考评主要由车间领导、部分车间骨干代表和一般员工代表进行民主考评,在车间月度考评会进行;一般员工的民主考评由所在机组、班组的机长、班长、作业长、炉长、一般员工代表进行民主考评,在班组月度考评会进行。车间办公室负责评审结果的收集工作,并定期向车间末位淘汰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情况。
二、民主考评会程序
1.车间骨干的民主考评
考核人:车间末位淘汰考核领导小组全体、运行班组代表(每班2人)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指导下,编制全国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国家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体系。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
国家鼓励制定、采用优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
政府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提供支持。
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九条国家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鼓励发展集中供热,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收费制度。
第十条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新建建筑节能
第十一条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国务院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
国家限制进口或者禁止进口能源消耗高的技术、材料和设备。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第十二条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镇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和朝向。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的期限内。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第十八条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公共建筑还应当安装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居住建筑安装的用热计量装置应当满足分户计量的要求。
计量装置应当依法检定合格。
第十九条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等部位,应当安装、使用节能灯具和电气控制装置。
第二十条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标准进行设计。
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应当安装、使用节能设备。
本条例所称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保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既有建筑节能
第二十四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地理气候条件等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分类改造。
本条例所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指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施等实施节能改造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指标、寿命周期等组织调查统计和分析,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明确节能改造的目标、范围和要求,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中央国家机关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由有关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制定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制定节能改造方案,经充分论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方可进行。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前款规定的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
第二十七条居住建筑和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建筑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在尊重建筑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可以结合扩建、改建,逐步实施节能改造。
第二十八条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
既有建筑围护结构的改造和供热系统的改造,应当同步进行。
第二十九条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和用热计量装置;对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还应当安装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用电分项计量装置。
第三十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
国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第四章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第三十一条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保证建筑用能系统的正常运行,不得人为损坏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建筑用能系统进行监测、维护,并定期将分项用电量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重点用电单位及其年度用电限额。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用电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评价分析。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源消耗情况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调查统计工作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条供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供热单位应当改进技术装备,实施计量管理,并对供热系统进行监测、维护,提高供热系统的效率,保证供热系统的运行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单位的能源消耗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并制定供热单位能源消耗指标;对超过能源消耗指标的,应当要求供热单位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设计方案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设计方案出具合格意见的;
(三)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三)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
(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三)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二)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