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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当前制度设计上看,我国初步形成了较全面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构建了较完备的医疗保障框架,低保群体“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硕士论文,医疗保障。但在实践过程中,低保群体最容易滑入医疗“贫困陷阱”,“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也是屡见不鲜。硕士论文,医疗保障。
一、低保群体医疗保险的基本状况及分析
现以丰城市原始调研数据为依据,分析我国低保群体的基本状况及低保群体医疗保障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1.调查基本情况与初步分析
我们共调查了丰城市100户低保家庭,城市和农村各50户。(1)年龄结构:低保群体多数是中老年人,60岁以上高达38%。说明低保群体老龄化问题相当严重,给国家带来低保救济和老人供养的双重压力。硕士论文,医疗保障。硕士论文,医疗保障。(2)致贫原因:致使他们成为低保户的原因,主要是常年性的低收入;其次是其他原因,如家庭主劳动力早逝、下岗、家园遭受自然灾害等;然后是多年重病和伤残。(3)月人均收入:低保户的月人均收入主要在100至300元之间,其中大部分来自政府发放的低保金及子女给予的赡养费。然而,这只能维持他们的基本生活,若遇到疾病风险,他们将陷入巨大困境,甚至失去基本的生活保障。(4)年人均医疗费用:在100户被调查低保户中,有一半以上的被调查者的年平均医疗费用在500元左右,超过四分之一的被调查者的年平均医疗费用超过1000元,其中有三户超过5000元以上。
2.存在的问题:(1)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低,难以解决低保群体“看病贵”的问题。在调查的100户中,平均每年的医疗费用支出在1000元左右,而这些医疗费用支出是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和城乡疗救助报销之外的。据被调查的低保户反映,其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在40%~60%之间。对于大部分的低保户来说,这部分报销之外的医疗费用是一个沉重的负担,占其生活总支出的35%以上。(2)报销范围过小,只能在定点医院才能报销。报销医疗费用的范围仅仅局限于国家规定的医药目录,很多疾病的相关治疗药物被排除在报销范围之外。低保户普遍反映不住院就不能报销医疗费用,而住院各项医疗费用又比外面一些诊所贵,即使报销了一些费用也不划算。在丰城,定点医院偏少,仅有丰城市人民医院、丰城市中医院以及丰城市红十字会医院三家是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对于地理位置相对偏僻的地方,特别是农村地区来说,“看病难”问题十分突出。硕士论文,医疗保障。(3)报销手续过于繁杂,报销花费时间过长。调查发现,低保户对现行医疗保险体制不满意的一个主要原因是手续太多、程序太繁,他们希望政府能简化手续,减少程序。比如,丰城市的医疗救助首先要向居(村)委会申请,然后通过乡镇、县市民政以及医保、新农合等相关部门的审核,手续繁琐,审批时间长达一个多月。
二、政府为低保群体采购商业医保的政策设计
1.模式借鉴:(1)江苏江阴模式:自01年起江阴的农村医保就由太平洋保险公司江阴支行管理,实行27元保费,2万元补偿的方案,太保可以从医保基金中提取10%的管理费,征缴、管理、监督三权分立。(2)河南新乡模式:自04年起河南新乡的新农合作就委托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新乡分公司管理,当时国寿提取的管理费为保费的1%,07年为2%。2008年新乡开始将城镇居民和职工基本医保委托给寿保公司经办或部分经办。
2.政策设计及建议:(1)政府通过招标方式引入商保竞争机制,与实力雄厚,专业化水平高的保险公司合作,将低保群体的医疗保险循序渐进地委托给商保公司管理,由商保公司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采集原始数据并通过精算确定保费率及补偿额。(2)实行“征、管、监”分离制度,政府负责医保方案制定和出台相关政策等工作;民政部门负责资金筹集,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和监督等工作;保险公司以第三方管理者的身份,受托承办低保群体医保运行管理中的报销,结算和审核等工作。(3)政府规定保险公司可以从医保基金中提取1%—10%的管理费用,具体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4)政府将低保群体的医保基金划拨到保险公司专项账户,采用信托方式运作,实现医保基金和政府其他资金的有效隔离。保险公司按照收支两条线统一管理,实现专项资金和分公司其他费用分开核算。
三、政府为低保群体采购商业医保的政策论证
1.政策成本分析:09年我国低保总人数为7107万人,根据丰城市的调查数据,低保户期望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80%,每人平均每年医疗费用支出约为1000元,则
总成本:71.07亿元
低保户期望报销额:56.856亿元(71.07×80%)。
其中:城镇基本医保和新农合负担额:28.428亿元(56.856×50%)(50%为全国平均水平)
其他补充,如城乡医疗救助等负担额:17.0568亿元(56.856×30%)
商业医保负担额:11.3712亿元(56.856×20%)
即政府实行为低保群体采购商业医保的政策,共需筹集资金11.3712亿元,此即为其政策成本。
2.政府财政可承受性分析
低保户自缴保费:0.94547亿元(城市2347.7万人×20元/人=0.46954亿元;农村4759.3万人×10元/人=0.47593亿元)。
政府因引入为低保群体采购商业医保政策后,可以精简政府机构,减少工作人员,节省财政经费:按河南新乡模式,工作人员由544人减少到50人,财政经费由千万以上较少到不过150万元,可测算节省额至少有2亿元。
政府因引入为低保群体采购商业医保政策后,可以降低不合理的医疗费用支出:按江苏江阴模式,不合理的医疗费用从一般水平的30%下降到了15%,可以测算节省额至少有1千万元。
其他,如社会慈善捐助:1亿元。硕士论文,医疗保障。
则政府财政还需负担7.32573亿元。
可设计,中央财政负担60%:4.395438亿元;地方财政(省级)负担40%:2.930292亿元。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测算2009—2011年各级政府投入8500亿元。因而政府因引入为低保群体采购商业医保政策后由政府财政负担的7.32573亿元,可以得到确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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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献综述
1、蔡印霞撰写的硕士论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法律问题研究》,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法律价值定位、功能、法律性质、存在的法律问题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比较全面的研究,对本文结构的构建提供了参考依据。
2、于敏在《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的定位与实务探讨》中对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的定位以及实务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分析,对本文的写作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3、于敏在《海峡两岸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律制度比较研究》中阐述了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的法理,在考察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发展趋势的基础之上,对两岸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分析了大陆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中的问题及其解决途径,对本文的写作有参考价值。
4、杨先旺在《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存在弊端进行简要的分析,为本文的写作提供了参考依据。
5、徐明水在《汽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与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之交错》中对台湾地区现行汽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体系及采行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制度的立法论及实务运用论上所衍生问题进行了探讨,对本文的写作有较大的帮助。
二.选题背景及意义
随着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对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呼声越来越强,但我国现行法律对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立法效力等级偏低,法律规定过于粗疏,许多具体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存在许多问题。如责任主体不明确、保险费率比较混乱、缺乏监督制度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阻碍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展,有必要进行规制之。基于此,本文提出了本课题的研究。
意义在于:基于上述背景的考虑,研究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规制问题对于建立健全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首先,只有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来研究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规制体系,明确其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才能正确确定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性质,从而为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规制提供正确的方向。其次,只有全面考察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现状,发现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才能正确认识到规制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从而为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规定提供理论上和实践上的依据,对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立法有所裨益。
三.研究的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 相关理论分析
一、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概念分析
(一)交通事故的法律定义分析
(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性质分析
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特征分析
(一)基本法律特征
(二)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第二部分 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一、必要性
(一)通过考察现状,发现问题来分析必要性
(二)通过分析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价值来予以考察
二、可行性
第三部分 国外立法和借鉴
一、立法比较
二、借鉴经验
第四部分 规制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若干建议
一、提高立法位阶,建立专门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法律
二、完善现行的法律规定
三、协调好相关制度
四、完善相关的监管制度
四.工作的重点与难点,拟采取的解决方案
工作的重点与难点在于对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分析以及完善建议上,拟采取的解决方案有:(1)采用文献检索搜集的方法。检索、搜集与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关的法律问题、国内外相关著作、学术期刊和网络的学术论文,进行整理、筛选、归纳、分类,为本工作重点与难点的研究奠定基础。(2)调查研究。调查研究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法律制度中运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通过充实论文的应用价值来予以解决该难点。(3)比较借鉴。通过比较研究国内外的立法规定,借鉴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立足于本国实践,提出构想。
五.论文工作量及进度
(1)查找、搜集有关文献资料,初步确定选题;(2)根据掌握的文献资料正式确定选题,撰写开题报告;(3)到相关机构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4)撰写论文初稿,在导师指导下修改论文;(5)听取有关专家和专业人士意见,完善论文,最后定稿。
六.论文预期成果及创新点
本文以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规制为研究对象,采用对比分析、综合分析、案例分析等研究方法,对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进行了深层次的剖析,并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提出了完善的建议。本文的创新之处正在于此。考察法学界对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研究,大都集中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立法缺陷等理论问题上,很少有学者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全面的研究。由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身包含着众多内容,如果单一研究某一个内容或者其中几个内容,显然不能挖掘其问题的根源。因此,本文首先从理论上分析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性质以及法律特征,以此为基础,对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现状进行了考察,目的在于全面发现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运行中的主要问题,然后针对这些问题,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试图寻找若干规制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对策,从而为完善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立法提供有力的理性支持。
七.完成论文拟阅读的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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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招生简章
浙江大学是教育部直属、省部共建的普通高等学校,是首批进入国家“211工程”和“985工程”建设的若干所重点大学之一。浙江大学前身求是书院成立于1897年,为中国人自己最早创办的新式高等学府之一。1952年,在全国高等院校调整时,曾被分为多所单科性学校,部分系科并入兄弟高校。1998年,同根同源的浙江大学、杭州大学、浙江农业大学、浙江医科大学合并组建新的浙江大学。经过一百多年的建设与发展,学校已成为一所基础坚实、实力雄厚,特色鲜明,居于国内一流水平,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的研究型、综合型大学。
为帮助在职人员进一步适应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法治建设需要,帮助学员掌握更加坚实的法学理论基础,提高运用法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决定在学院本部开设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国际法学专业研究生课程班。
一、招生对象与条件
参加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在职研究生班学习的在职人员,需符合下列条件与要求: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2.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欲申请硕士学位者需在取得学士学位满一年后方可报名。
二、报名方式及时间
1. 报名时间:即日起报名,每班人数为60名;
2. 报名地点: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2号楼112室(杭州市之江路51号),邮编:310008;
3. 报名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学历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2)1寸免冠照片和2寸免冠照片各2张;(3)报名登记表(需加盖单位公章)。
4.上课地点:a,、杭州市之江路51号浙江大学之江校区 (杭州班)
b、温州市浙江工贸学院1号楼(温州班)
三、录取事项
1. 录取审查: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和浙江大学研究生院共同进行录取资格审查;
2. 正式录取及学费收取:凡审查合格者,发入学交费通知。学员依据通知规定,入学前完成交费。
四、学习年限及收费
1. 学习年限两年。按规定学时面授,充分利用在职人员业余时间;
2. 学费:21000元,资料费1000元。(民商法学方向)
学费:21000元,资料费1000元。(公司与金融法方向)
学费:21000元,资料费1000元。(刑法学方向)
学费:21000元,资料费1000元。(经济法学方向)
五、主要专业方向及课程
民商法学:法学前沿(含刑事法学)、民法总论、债权法学、商法学(金融法、票据法、公司法、保险法等)、民事诉讼与仲裁法、国际法学、硕士生英语、民商法专题、民事法律与特别法、法律行为专题、刑事法专题、行政法专题、商事案例研习、服务合同专题、侵权案例研习、票据法专题。
公司与金融法:法学前沿、民法总论、债权法学、商法、金融法、票据法、公司法、股权投资法、证券期货法、保险法、银行法、硕士生英语、投资基金法、信托法、国际金融法、金融刑法、行政法(金融监管)、房地产法、民事诉讼与仲裁、货币金融专题、证券投资专题。
刑法学:法学前沿、硕士生英语、法学方法论、刑法原理、各罪研究、民法总论、国际刑法、证据法学基础理论、犯罪学专题、刑事诉讼法专题、刑事侦查与司法鉴定专题、行政法专题等。
经济法学:法学前沿、硕士生英语、法学方法论、经济法专题、商法专题、行政法专题、民法专题、刑法专题、诉讼法专题、知识产权法研究、金融法研究、国际经济法、劳动法学、环境法研究、财税法、企业法等。
六、结业与学位申请
1. 进修学员按专业培养计划完成课程学习,考核或考试合格,发给浙江大学研究生课程结业证书;
2. 获得浙江大学研究生课程结业证书,具有学士学位并通过全国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外语统一考试与法学综合课考试者,通过浙江大学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进入硕士论文阶段,硕士论文答辩通过,授予浙江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联系电话】 010-51656177 010-51651981
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普及化进程的推进,我国的民办高等教育得到了快速发展。根据教育部历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截止2007年,全国民办高校615所(其中:民办普通学校297所,独立学院318所),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总数的32.23%。民办高校在校生349.69万人(其中:民办普通高校为163.07万人,独立学院为186.62万人),占全国普通高校本、专科在校生总数的18.6%。民办高校已经成为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和探讨民办高校内部管理问题,对深化民办高校内部管理机制改革,促进民办高校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民办高校的定义
民办高校是我国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主要利用非财政性的自筹资金,面向社会独立兴办、以股份制形式合资举办、与政府部门或公办学校联合举办的并由上述有关组织或公民个人经营的具有颁发高等学历文凭教育资格的教育形式。
二、民办高校的发展模式
民办高校发展的主要模式有以学养学滚动发展的模式、以产养学注入式发展模式、国有民办改制运作模式、一校两制附属再生的模式等四种。硕士论文,内部管理。
1、以学养学——滚动发展的模式。绝大多数民办高校,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创办的民办学校都是通过以学养学——滚动发展起来的,这种模式的特点是,学校没有初始投入或是只有少量投入,主要依靠学费,走低成本扩张的发展道路,其办学主体一般是不具备雄厚经济实力的民间组织,如派、学术组织、教授会及其他社会团体或个人。
2、以产养学——注入式发展模式。由国内外资金雄厚的公司、企业集团或海内外华人凭借其产业群的丰厚收益和充足的资金流量进行规模化投资办学,打造一流的教学环境,引进现代化的管理机制,形成高投入、高起点、高标准、高速度、高效益的办学特点。此类高校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
3、国有民办——改制运作模式。此种模式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是指由国家、地方政府或行业部门主办并承担教育经费的学校,在学校原所属关系不变的基础上,以一定的方式转给独立法人承办,从而按民办管理机制,自筹资金、自我管理、自主办学的运作模式。
4、一校两制——附属再生的模式。以公办院校为母体,按民办机制运行的二级学院是一种新的民办高等教育发展模式,又被称为“一校两制附属运行模式”。独立学院属于这模式。
三、我国民办高校内部管理存在的问题
1、管理体制问题。
管理体制问题是决定民办高校健康发展的首要问题。民办高校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不完善,学校校产的管理权和所有权不分。我国民办高校作为法人实体,其产权属于学校法人所有,学校管理者只是依法行使对校产的管理权和使用权而非享有所有权。从领导体制来看,举办者和经营管理者职、责、权模糊不清。学校内部运作缺乏合理的规章制度来保证、约束各方面的行动,学校管理者和举办者没有独立,这样无法保证学校承担社会公共职能,维持学校的正常运转和稳定。硕士论文,内部管理。从机构设置来看,机构设置不规范,职、责、权分配不合理,未能实现有效结合。各校虽然都设置了一定的机构.但是机构的设置并未实现优化.机构间职、责、权分配不尽合理。硕士论文,内部管理。学校内部运作缺乏合理的规章制度来保证、约束各方面的行动。
2、管理队伍问题。
据有关资料显示,大多数民办高校的管理层中大多数是由退休干部构成的。之所以这样,主要原因有三:一是由于体制的原因,在“官本位”依然盛行的环境里,民办高校校长的发展前途受到限制,民办高校难以吸引高等教育界的“CEO”;二是民办高校由于经费紧张的原因,没有足够的能力吸引真正的年富力强的管理者,而退休干部的住房、保险均是由原单位解决了的,出资人聘请这样的管理者成本较低;三是公办大学的管理者具有一定的人力资源,加之具有较为成熟的管理经验,对民办高校的初创期具有积极的作用。然而,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如果其管理层长期、大多数由退休人员构成,那这样的组织注定是缺乏活力、缺乏开拓创新精神的。因为这样的管理者大多是将民办高校作为发挥余热的地方而不是作为自己毕生事业的舞台,如此心态的管理层是很难发挥出民办高校的体制优势的。
3、师资队伍问题。
师资队伍问题是困扰民办高校发展的重大问题,高素质、稳定的教师队伍是学校不断发展壮大的保障。民办学校的师资存在“两多两少”现象:即兼职教师多,离退休教师多,专职教师少,中、青年骨干教师少。师资队伍老化、兼职教师过多、水平参差不齐、队伍稳定性差等,直接影响民办高校教学质量,也给教师管理带来困难。
3、学生管理问题。
从管理的角度,学生是学校管理的客体,学生管理的目标是为培养学生成才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保证学校正常教学,达到学校的培养目标。民办高校学生素质偏低,管理难度较大。民办学校的学生实行“宽进严出”的办法,与公办学校招收的学生相比,这些学生文化基础相对较弱,学习的积极性也相差很大,为此,多数民办高校实行“大学式教育,中学式管理”模式,即在课堂上传授大学知识,在学生管理上采用封闭式管理。个别学校的管理章程过分严厉,把学生的一般错误严重化,有近十条开除学生学籍的规定,造成学生流失率高,不仅违反了教育规律,而且严重束缚了学生的自由和创造性。硕士论文,内部管理。民办高校的学生管理多围绕着教学来进行,在强调教学质量的同时,部分学校忽视了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硕士论文,内部管理。
四、如何解决民办高校内部管理问题
1、建立科学的民办高校内部管理制度。
民办高校必须加强内部管理,设置精干机构,在内部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理顺各方面关系,加强自身建设,通过完善科学的管理制度提高办学质量。在民办高校中,要避免设置重叠的机构,各部门都要有自己明确的职责,有较为严格的岗位责任制。根据当前《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民办高校应设立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对学校工作宏观调控,要建立一个责、权、利相统一的工作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使之形成合力。
2、加强民办高校管理队伍建设,提升学校内部管理水平。
民办高校的管理队伍是组织和配置学校教育资源,对学校的各项工作进行组织、领导、决策、指挥、控制、协调、管理的一个群体,是推动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运行的一个组织。由于民办高等学校建校时间都不长,短期聘任人员多,如何建立起能担负一所大学管理事业的管理队伍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对此,要放开选拔渠道,实行绩效管理,开展专题培训。第一,拓宽招聘领域,实行管理人员竞聘上岗。民办高校应根据自身的实际需要,在严格定编、定岗、定职责的基础上,对全体管理人员进行竞争上岗、择优聘任。第二,建立科学的绩效分配制度。绩效分配制度是完善以岗定薪、按劳取酬、优劳优酬、以岗位工资和岗位津贴为主要内容的民办高校内部管理分配制度。将管理者的工资收入与其岗位职责、工作业绩直接挂钩,适当拉开档次,真正体现公正平等、奖优罚劣、奖勤罚懒、强化分配的激励功能。第三,对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其管理水平。
3、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稳定的高素质专职教师队伍。硕士论文,内部管理。
教师直接关系到民办高校办学质量和发展前景。没有一支结构合理、稳定的专职教师队伍,民办高校教育的质量就无法保证,民办高校教育的发展也就没有后劲。当前,民办教师队伍建设面临的重大问题是与民办学校教师切身利益有关的法律、法规很不健全,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国家、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尽快制订有关的法律、法规,民办高校的教师应享受与公办高校教师同样的待遇,为民办高校教师提供晋职升级、评优、业务进修的机会,提供住房、医疗、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解除民办高校教师的后顾之忧,使教师乐于到民办高校任教。建立和完善民办高校教师薪酬制度和福利制度,保障教师的各项待遇。
4、加强学生管理,健全教育教学秩序。
学生是高校管理的客体之一,又是高校直接服务的对象。学生管理是一种控制活动,控制的目的在于服务,学生管理的关键在于如何处理控制和服务的关系。首先,学生管理要服务于学校教学的需要,引导学生共同营造良好的学习气氛,保证学校正常的学习环境,使学生顺利地完成学习任务。其次,学生管理要服务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按照教育方针和办学方向的要求,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将思想政治教育通过学生管理服务融入学生日常生活中,帮助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参考文献:
[1]蔡宝田.论民办高校的内部管理.黄河科技大学学报,2002,(1).
[2]王俊刚.我国民办高等学校内部管理问题探讨及对策.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4).
[3]廉世民.我国民办高校内部管理问题及对策.黑龙江高教研究,2007,(10).
[4]我国公办高校与民办高校办学体制比较研究课题组.我国民办高校内部管理体制与机制的探析.湖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6,(6).
关于财产的分割,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有形财产的含义基本上没有争议,关键是无形财产。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了知识产权的收益,当然也应包括对知识产权的分割,其他的无形财产还有股权,债券,票据,保险等,这些也没有争议。还有人认为谋生技能也算是财产[1],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就未免有些牵强。谋生技能作为一种劳动能力,它依附于人身,并且很难用金钱衡量,用马克思劳动力价值的观点,劳动力是没有价值的[2],它只会在劳动中创造价值。所以,把谋生技能也作为财产进行分割,是对财产范围的不恰当的扩大。
很多人认为夫妻离婚时分割的仅仅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3],我认为不然。诚然,“离婚时,应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4],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仅仅分割共同财产,因为即使约定夫妻婚后财产各自所有,仍然有家务补偿,分担子女抚养费等问题,也就是说,个人财产在离婚的时候并不必然全属于个人,还有可能分出来给子女或者原来的配偶,不应否认,这也算是对个人财产的分割。所以,结论是,夫妻离婚时分割的不仅仅是夫妻的共同财产,还包括一部分夫妻各自所有的财产。
此外,债务的清偿、子女抚养费的分担、家务补偿、经济帮助和损害赔偿也是财产分割制度的内容,因为这些都涉及到各方最终所分得的财产的数量。我国婚姻法第4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3条,第25条对夫妻债务的清偿进行了规定,确属个人债务的,由个人清偿,共同债务共同连带清偿[5]。婚姻法第37条、第40条、第42条、第46条对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家务补偿、经济帮助、损害赔偿分别作了规定。限于篇幅,在此不一一分述。
总之,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处理夫妻财产的具体规定,与人民法院处理夫妻财产的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保证生产和生活的正常进行原则——一起,构成了我国婚姻法的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制度。
2、我国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制度存在的问题
对我国婚姻法的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制度的内容有了了解后,下面简单探讨一下其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个是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的存废问题。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简称照顾原则,很多人赞成保留[5],也有学者主张废除,认为照顾原则没有存在必要[6]。我同意后一种观点,照顾原则应该废除。但与孙若军认为“过错不易确定,照顾原则难以落实”,因而主张废弃该原则不同,本人觉得婚姻法已经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过错方要承担损害赔偿,再保留照顾无过错方原则没有必要。纪要是有过错一方承担损害赔偿,又要在此基础上对另一方进行照顾,也有违公平原则,因为过错者已经承担了赔偿责任,不应再承受更多的不利。
第二个问题是家务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这一问题在张素华女士“谋生技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法理分析”一文中有明确论述,即婚姻法第40条家务补偿的限定条件是“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在此情形下才能要求家务补偿,“如果双方约定仅针对婚前财产,或者约定婚后财产为共同所有的,则不适用该条的规定”[7]。张素华认为这样的限定是不合理的,“该条件的限制使得夫妻一方很难行使家务补偿权”[8]。本人同意这种观点。
结论
通过以上论述可以看出,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的规定是比较完善的,并且可以构成一个系统的离婚财产分割制度。但是,这一制度中也存在着问题,存在着争论。
摘要:离婚时的一个关键问题是财产分割问题。本文试图论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制度,并指出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关键词: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
参考文献:
[1]张素华,谋生技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法理分析,中州大学学报,2007年1月。
[2]马克思,《资本论》第五章:劳动过程和价值增殖过程。
[3]刘洪,从现行的离婚财产分割来看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华东政法学院硕士论文,p17,2001。
[4]同上,p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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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下,农业生产专业化和商品化程度逐渐提高,农民在农业市场主体竞争中的地位严重削弱,农民利益得不到最大程度上的满足。然而为化解农民小规模生产和强大的农业市场之间的矛盾,减少农民在市场中的竞争性、风险性和不确定性,降低农民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于是农村同类农产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以多种方式自愿组织起来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并且得到快速发展。但是由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仍然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在财政金融支持方面面临许多问题,因此,本文通过调查研究以黑龙江省为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财政金融方面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并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金融;黑龙江省
1.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与财政金融支持的发展现状
1.1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
资料来源:黑龙江省统计年鉴
由上表可知:黑龙江省对“三农”的发展越来越重视,财政扶持2010年比2009年增长54.45亿元,对农机合作社的扶持也有所增加,但从惠农财政补贴方面来看, 2010年投入资金有所下降,造成财政扶持力度跟不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速度的局面,农民专业合作社得不到有效的财政扶持,即使新农村建设扶持力度增加,也严重影响了新农村经济发展的步伐。
1.3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支持现状
目前,黑龙江省政策性金融机构尚未发挥应有作用,只有极少数的金融机构开展专门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支持,商业性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网点布局有限,支持能力和意愿都不足;农村合作金融还处于起步阶段,在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需求上难以发挥主体作用。
据调查,黑龙江省农委为了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于2009年10月和省农村信用联社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并出台了《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小有成就。
2.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金融支持中的问题分析研究
2.1政府财政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政府财政扶持监管力度不够。有些投机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立,只经过法律程序挂个合作社的名,合作社内部从不涉及农业生产销售业务,只是为了钻政府扶持政策的空子,获得政府的各种财政补贴和扶持,这在某种程度上就造成了资金严重浪费现象,政府应该鼓励和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加强监管力度,消除这种“皮包公司。
2)政府扶持缺乏针对性。从政府对这些资金的使用细则和覆盖面来看,其针对性明显得不足。例如:评定农业示范区可获得奖励 X 万元,而这些钱对刚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来说很重要,需要大量资金来建设完善合作社;而对于那些发展比较成熟农民专业合作社来说,各方面机制都比较健全,具备获得此类扶持金的资质,但是相对于他们可能出现的资金缺口而言意义不是很大,在一定程度上还造成资金浪费,希望政府能够针对发展期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出更有力的财政扶持政策,“因地制宜”,根据合作社的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的政策。
3)惠农补贴力度不够。黑龙江省2010年政府财政支持“三农”发展共投入249亿元,比2009年增加了54.4亿元,其中围绕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投入资金93.8亿元,支持组建农机合作社325个,支持17个现在农业示范区建设,但是在惠农财政补贴上比2009年低了0.61亿元,为102.2亿元,致使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范围和力度有所减小。
2.2金融机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供给数量不足
目前黑龙江省农业依靠的金融机构主要有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联合社,其中农村信用联合社为主体。虽然农村信用联合社信贷支农资金逐年增加,但是其还是本着“抓小额、控大额”的原则,这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处于发展阶段急需资金建设存在着很大矛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支持力度远远达不到实际需求。
2)农村金融机构风险分散与转移机制缺乏
我省农业保险的经营现状为“三低三高”,即低保额、低收费、低保障和高风险、高成本、高赔付,致使许多商业保险公司均不敢轻易进入农业保险领域。由于农业产业的特殊性,涉农贷款风险相对较大、成本较高,而其风险补偿机制又十分匮乏,贷款风险和收益的不对称,严重影响涉农金融机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积极性。
3.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财政金融支持的相关政策建议
3.1明确财政扶持细则,加强财政资金扶持的有效性
政府应该因地制宜,根据不同类型的合作社制定相应的政策。对于建设期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政府应适当放宽申请扶持金的条件,但是可以明确资金的使用范围,对于稳定期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把资金集中起来进行扶持,或者从这些资金中提取部分建立贷款风险补偿金,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向银行的贷款提供一定的担保,促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得到有效的需求和帮助。
3.2加强政府财政扶持的监管力度
对于各种财政扶持政府都应该明确其使用情况,对优惠的财政补贴加以使用限定,例如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费用的补贴,农资补贴等。同时政府还要加强财政扶持的审核监管力度,彻底消除钻财政政策空子的“皮包公司”,并对这类合作社做出相应的惩罚,以儆效尤,净化农民换页合作社发展呃社会环境。
3.3加大税收优惠方式,制定多种惠农优惠政策
对于农业补贴我省还应该扩大科教服务补贴,以支持农业科技的发展,加强农村基础网络设施补贴和作物保险补贴,以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对于减税我省应通过政策性金融机构实施税收优惠政策,降低营业税,减少银行贷款的压力,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稳定、健康的发展。
3.4完善金融服务创新制度,加强风险管理
优化金融机构信贷结构,按照监管要求,积极投放涉农贷款,不断创新支农服务方式,加快产品创新步伐,加大农村金融产品创新力度,将信贷政策产品化,建立监督机制,督促、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出台相关规定,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实现由单一存贷服务向信贷、咨询、保险、理财等综合金融服务转变,以业务组合的形式来分散金融机构所面临的信贷风险,同时也满足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实际信贷的需求,有效促进了农业经济的发展。(作者单位:东北农业大学)
参考文献
[1]张卫东,政府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研究—以郑州市为例[硕士论文],2009.
[2]李雯,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发展政策研究[硕士论文],2009.
【关键词】
保险经纪;发展现状;制约因素;发展前景
1 国际保险经纪的发展现状及特点
现代保险经纪制度起源于英国,距今已经有上百年的历史。目前在国际保险市场上,保险经纪己成为一种成熟的保险营销模式。通过这种制度的安排,投保人能受益于保险经纪人的专业化服务和支持运作系统,保险公司则能通过保险经纪人系统集中资源于产品研发、保险承保和间接的客户服务上。保险经纪人已成为保险市场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国际保险经纪市场的主要特点有:
(1)历史悠久。欧美等国家的保险经纪已有上百年的历史,在长时间的发展和磨练中形成了制度完善、运作规范、竞争有序的成熟保险经纪市场。
(2)业务规模大,市场份额高。在保险发达的国家,保险公司保险收入的绝大部分来源于保险中介,特别是保险经纪人的占比很高。在英国,财产险领域60%以上的市场被保险经纪人控制,尤其是劳合社承保的业务,全部由经纪人承揽;荷兰保险经纪的市场份额达到60%以上;法国90%以上的工业保险项目是通过保险经纪人实现的。
(3)服务范围广,专业性强。国际保险经纪机构不仅从事方案设计、保险询价、保险安排等一般性的保险经纪服务,而且能够为客户提供风险管理咨询等高附加值的服务。保险经纪机构拥有一批保险和其他行业的专家,根据客户对风险保障的需求提供专业顾问服务。
(4)市场集中度高。虽然保险经纪机构数量众多,但在市场上占据主导地位的却是一些大公司,他们的业务规模大、网络覆盖广,在全球很多地方都设立了分支机构,并拥有全球保险经纪市场的大部分份额。根据Datamonitor资料来源,2009年世界前三大保险经纪公司(Marsh、Aon、Willis)的全球市场份额达到37.6%,市场高度集中。
(5)自律性强。在保险发达的国家,监管部门对保险经纪人的监管比较宽松,行业规范主要以保险经纪机构有效的自我约束和行业自律为主。很多国家都设立了保险经纪人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规范和准则,约束成员的市场行为,维护行业共同利益和市场竞争规则。
2 我国保险经纪的发展现状及制约因素
2.1 我国保险经纪的发展现状
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我国的保险经纪行业与成立之初相比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整体实力还不强,主要表现在:
(1)规模小,市场份额低。在我国经济高速增长及保险行业快速发展的环境下,我国的保险经纪发展也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佣金收入持续大幅增长,但与整体保险行业相比,规模仍然很小,市场份额仍然较低。目前保险经纪的市场份额不足3%,即使在保险经纪业务集中的财产险领域,市场份额也只有6%左右。保险经纪行业还没有发展成为我国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影响和作用有限。
(2)经营模式较单一,风险管理等领域少有涉足。欧美等成熟国家的保险经纪,其职能除了提供保险安排和保险索赔等服务外,还为客户提供事前防灾防损建议、风险管理与咨询、保险精算分析等增值服务,充分体现保险经纪作为风险管理专家的作用。而目前我国的保险经纪提供的服务仍以保险询价、保险安排、协助理赔为主,风险管理技术力量和经验不足,风险管理咨询业务少有涉足,保险经纪的专业性发挥有限。
(3)经营层次低,以股东资源竞争和价格竞争为主。在我国,股东型的保险经纪机构成为保险经纪市场的主导力量,因此保险经纪之间的竞争更多的是比较股东资源的多少和关系网的大小,而公司自身并没有形成鲜明的经营特色,也缺乏风险管理、专业人才等核心竞争力。此外,竞争的手段也是以降低保险费率和压缩佣金率为主,保险经纪的专业价值少有体现。
(4)产品创新能力不足。在国际保险市场上,保险经纪机构通常可以参与研发保险产品。而目前我国保险经纪提供给客户的基本是市场上现有的产品,或者产品组合,或者在原有保单中增加一些必要的附加条款,或删除一些保障作用小或者没有实质保障作用的条款,缺乏真正创新性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同质化经营较为普遍。
(5)专业人才匮乏。保险经纪行业是一个对综合素质要求很高的职业,保险经纪人不仅要具备保险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而且还要熟悉法律、金融、财务等方面的知识,特别是作为风险管理专家,需要在某一专业领域,例如航运、电力等有着丰富的经验。而目前我国保险经纪机构的员工大多来源于保险公司的市场人员,具有风险管理经验的保险专家屈指可数。保险经纪专业人才的不足在一定程度阻碍了保险经纪自身的功能发挥。
2.2 制约我国保险经纪发展的主要因素
(1)从投保人方面看。目前我国的国民保险意识普遍不高, 对保险需求层次较低,保险经纪人发挥专业价值的空间较小。同时,我国的保险经纪业尚处于起步阶段,发展也受到客户认知的制约。
(2)从保险公司方面看。在保险经纪制度尚未建立的时期,保险公司承揽了销售、承保、理赔等所有经营环节,形成了“大而全”的经营模式,特别是在“以保费论英雄”的市场环境下,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演化成为以营销能力为主导的竞争,而弱化了产品设计、服务创新等核心竞争力。在这种背景下,以销售为主要职能的保险经纪人从一出生便面临着保险公司的排斥与抵制,原本的合作关系变为直接的竞争关系,保险经纪机构的经营困难不言而喻。
(3)从市场结构及险种结构看,目前我国保险公司数量少且市场高度集中,前三大保险公司垄断了保险市场的绝大部分市场份额,导致保险经纪人的选择空间小,而且在与保险公司的谈判时处于极其被动的地位。从险种结构看,目前我国的车险占比高达70%以上,形成一险独大的局面。车险是相对简单、固定的保险产品,基本上不需要保险经纪人的介入,而保险经纪人可以发挥专业价值的其他领域,如责任险、船舶险、信用险等,目前整体需求不高,规模不大,这也正是我国保险经纪整体市场份额低的主要原因。
(4)从监管方面看。目前我国保险市场的法律法规仍不健全,表现在:一是对保险公司的监管上,监管部门对条款费率等方面限制较多,导致市场上各家保险公司的产品同质化、费率统一化,严重限制了保险经纪人进行产品比较及价格谈判的空间;二是对保险经纪公司的监管上,法规操作细则仍不完善,政策不配套,如经纪人佣金无明确标准,缺乏保险经纪行业自律组织等。
3 我国保险经纪的发展前景
保险经纪业在中国是一个新兴产业,也是一个朝阳产业。虽然目前比较弱小,但保险经纪业的发展和壮大是中国保险业与世界接轨的必然趋势,未来的发展前景广阔。
首先,从外部因素来看。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是保险市场未来增长的基础,保险经纪业作为保险产业链的一环,也必然在保险业巨大的增长空间中取得快速发展;国民保险意识的不断增强及对风险保障需求层次的逐步提高,必然会扩大对保险经纪的需求;保险市场产销分离、专业化发展的方向,也会带来保险公司经营理念和方式的转变,为保险经纪的价值发挥提供空间;法律法规政策的不断健全和完善,为保险经纪的快速、规范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其次,从保险经纪本身的作用和价值来看。保险经纪人的专业性有利于解决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一方面保险经纪人可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另一方面由于保险经纪人对被保险人及其所处行业的风险更为了解,也有利于降低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保险经纪人也有利于降低保险市场的交易成本;有利于促进保险产品和服务的创新;有利于整个保险市场的规范化经营与发展;同时也是迎合中国保险市场尽快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近两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如鼓励和支持保险中介集团化发展,加强清理整顿保险中介市场,提高保险中介的准入门槛等,这些政策皆有利于保险经纪业的规模化、专业化和规范化发展。我们认为,与西方保险经纪发展历程相比,我国保险经纪业极有可能出现跨越式的发展,这个发展速度将会伴随着我国经济和整个保险产业的快速发展得到迅猛提升。同时,由于电销、网销等新兴渠道的竞争使得我国保险经纪业无法达到西方保险经纪业的高峰水平。
【参考文献】
[1]《保险经纪理论与实务》,唐运祥,2000
[2]《中国保险业:矛盾、挑战与对策》,孙祁祥,2000
[3]《中国保险中介市场问题研究》,魏华林,保险研究,2002(6)
[4]《论保险经纪市场的发展》,孟龙,保险研究,2000(12)
[5]《保险经纪业发展战略研究》,李昊轩,硕士论文,2005
中图分类号:F2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7-0178-02
引言
进入“十二五”时期,宜宾市面临新的发展形势:经济社会发展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但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任务更为紧迫。一方面,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对经济增长的约束越来越明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变得日益紧迫;另一方面,区域发展格局面临深刻调整,充分发挥区域比较优势,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发展特色经济,加大区域分工与协作,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一体化发展、互利共赢将成为中国“十二五”期间区域发展主基调。“十二五”时期,宜宾市经济社会发展机遇和挑战交织,但总体上机遇大于挑战,仍处于加快发展的战略机遇期,而且也具备加快发展的基础和条件。
本文将就宜宾市经济承载力问题进行研究,就经济承载力进行探讨,本文承载力概念囊括了传统承载力,综合考虑环境、资源、人口等因素,运用综合评价方法研究四川宜宾市的经济承载力状况。本文研究可以为有关部门进行科学决策、宏观管理和政策分析提供技术支撑,为经济可持续发展实施提供可操作的建设性方案,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
一、综合评价理论
(一)经济承载能力基本理论
经济承载能力是一个综合性概念,是包含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综合体现,是四个方面的有机组合及其动态合力的结果。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对经济承载能力的最终影响既不是孤立的,也不是单向的,各系统之间是互相影响、相互作用的,它们之间存在“短板效应”,当某个系统达到承载极限时,其他系统的支撑作用就会骤然下降。此时承载能力水平就会遵循短边原则,即单一某系统的突出表现并不会导致整个系统的更好的发展,经济承载能力受条件最差的系统制约和影响。
(二)综合评价方法
综合评价方法是把多个描述被评价事物不同方面且量纲不同的指标,转化无量纲的相对评价值,并综合这些评价值以得出对该事物一个整体评价的方法系。在多指标综合评价系统中,不同的评价指标往往具有不同的量纲和量纲单位,这样,各指标之间存在着不可公度性。要想将它们纳入统一的评价体系,应首先将评价指标进行标准化处理,将指标实际值转化为指标评价值。
二、宜宾市经济承载力评价与分析
(一)指标的建立
笔者将评价经济承载力指标进行分层,目标层为单一目标即经济承载能力评价指标;子系统包括人口系统、资源系统、环境系统、经济系统4个分项指标。
(二)指标的赋权
层次分析法的需要值得注意的是进行一致性检验,以判断判断矩阵设置是否合理,本文判断矩阵经MEC软件计算验证发现每个判断矩阵都通过一致性检验。
(三)承载力指数的计算
在上面得到的权重矩阵基础之上,利用承载力(I)=∑(指标数值x*指标权数w)公式,选用宜宾市2010统计年鉴数据和宜宾市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我们计算得到2006—2010年宜宾市经济承载力指数(见表1):
三、提升宜宾市经济承载能力的政策建议
人口方面,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控制地区内人口的增长速度,消除人口过快增长对经济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合理规划宜宾市的城乡结构,加大城市容纳人口的能力,改进农村落后的生产方式,进而缩小城乡收入差距;提高宜宾市人口健康素质,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体制,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资源方面,控制资源的开采,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如节约用地,大力推进土地整合,适度开发石油天然气和煤炭等化石资源开发要坚持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加大可再生资源的重复利用。
环境方面,要从细节做起,可以监测单位GDP能耗,控制能源消耗;加大对环保产业扶持,争取环保技术早日转化为经济成果;做好重点生态环境和旅游胜地的保护工作,如蜀南竹海、石海侗乡、长江上游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等。
经济方面,整合经济资源,建设内生性的经济增长机制十分必要,宜宾市需坚持工业化道路,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一方面继续发展传统工业,如五粮液等,另一方面鼓励应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引导企业通过自主创新掌握更多的核心技术、关键技术,促进工业结构升级;扩大对外开放,保持宜宾市出口稳定增长;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走出去,设立生产和研发基地,购并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机构;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继续大力发展旅游业,打造以蜀南竹海、石海洞乡等“蜀南四绝”旅游胜地。与旅游产业相配套的饮食、娱乐、宾馆等产业也需要大力发展,建设宜宾特色的旅游、饮食、娱乐、住宿一条龙产业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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