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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试用期工作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2-12-18 01: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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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试用期工作

篇1

关键词 :事业单位 人事管理 条款 探讨

我国第一部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行政法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于2014年4月25日颁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有10章44条,从岗位设置、公开招聘、竞聘上岗、聘用合同、考核培训、奖励处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人事争议处理及法律责任方面对做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在国家法律层面作了规定。《条例》实施已有半年多的时间,就目前来看,实施效果并不明显,在实践操作中也有因为《条例》规定不太细致导致人事工作人员理解不一致的现象。比如,《条例》第13条规定“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本文从人事工作的角度对《条例》第13条进行探讨和分析,以期对《条例》今后的修改与完善,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一、关于初次就业的探讨

现在,普遍认同的就业的含义就是在法定年龄内的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愿望的人们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在现代经济条件下,就业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在传统的国有、集体单位就业,可以是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就业,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就业、自我雇佣就业,还可以是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总体来说就业可以分为正规就业和非正规就业。正规就业是指正规的全日制工作、与用人单位建立有稳定的劳动法律关系、获有工资福利和收获保障的就业;非正规就业是指未签订劳动合同,无法建立或暂无条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一种就业形式。从劳动关系角度看而言,非正规就业劳动关系不规范,而且呈现多元化、复杂化的特征,从业人员职业特征难以界定;从社会保障角度看,非正规就业与社会保障体系之间几乎没有制度性联系,或者有制度性规定但很少被遵守。

因为就业形式多种多样,如何认定“初次就业”,各地方规定不一致。实践中,有的单位以是否与原就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来判断是否初次就业;有的单位以是否与原就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来判断是否初次就业,还有的单位根据进入事业单位后工资审核时对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来确定是否属于初次就业。在各种判断方式中,非正规就业人员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社会保障证明不好取得或者取得的证明文件不符合传统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一系列相关配套制度的规定,所以进入事业单位的非正规就业人员都被视为“初次就业”。正规就业人员在进入事业单位时,也会因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传统人事制度规定被视为“初次就业”。比如:

例1:小李,大学本科毕业后在自己家门口的小饭馆打工,每月取得稳定收入,也不缴纳社会养老保险,1年后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进入事业单位。

例2:小张,大学本科毕业后在自己家门口的小饭馆打工,每月取得稳定收入,自己缴纳社会养老保险,1年后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进入事业单位。

例3:小王,大学本科毕业,进入企业工作,每月取得稳定收入,企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1年后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进入事业单位。在进入事业单位时,因为还在2年的派遣期内,因此办理改派的手续。

例4:小赵,大学本科毕业,进入企业工作,每月取得稳定收入,企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1年后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进入事业单位。在进入事业单位时,办理的是调动手续。

以上4人在进入事业单位前都实现了就业,因此进入事业单位时,不是应该是初次就业。但是,例1、例2中的小李、小张初次就业的形式是非正规就业,例1中的小李无法提供符合人事制度的证明材料,例2的小张自己缴纳了社会养老保险,但是无法提供符合人事制度要求的其他材料,所以在进入事业单位后,小李、小张都被认定为初次就业。例3、例4中的小王、小赵初次就业都是正规就业,但是进入事业单位时,手续不一样,对初次就业的认定也不相同。例3中的小王在进入事业单位时,因为办理的是改派的手续,进入事业单位后,认定参加工作时间时,按照改派后的时间认定,这样小王也被认定为初次就业。例4中的小赵手续符合人事制度要求,进入事业单位后,不认为是初次就业。

由于“初次就业”不好把握,有的单位实行凡是新进人员都是试用期1年;有的单位除了在签订聘用合同时有约定试用期1年之外,其他各方面都体现不出试用期,因此在《条例》中使用“初次就业”这个词语,不利于人事工作的开展。

正规就业人员和非正规就业人员都是国家的劳动者,也都实现了就业,其劳动也都体现了“无差别的人类劳动”,这是没有区别的;他们的区别在于他们形成的劳动关系不同,也就是他们的雇主不同。笔者以为,应该从劳动关系的角度出发,将“初次就业”限定为“初次在国家机关或国有事业单位就业”,这样既体现了对其过去的劳动关系的承认和延续,又不用过多的考虑参加工作时间和社会保障的因素,因为这两个因素可以在确定工资福利待遇时得到充分体现。

二、关于试用期12个月的探讨

《条例》第13条规定“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结合《条例》第12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因此可以理解为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最少3年,试用期12个月。那么,试用期为12个月是否合适呢?另外,初次就业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进入事业单位是否有试用期呢?如果有试用期,试用期的又该多长呢?这个在《条例》中没有做出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各个单位执行时间不一致。

事业单位试用期长短的规定,应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劳动关系出发。事业单位既有其作为组织存在的服务社会经济的共性,又有其围绕公共利益的特殊性。事业单位自主用人,人才自主择业,首先这是一种平等的聘用关系,这跟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平等的劳动合同关系没有什么不同,都是一般的劳动关系;其次,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之间的聘用关系,属于公共服务关系的一部分,不仅涉及聘用双方的利益,还与公共利益、公众利益相关。

一般劳动关系决定其试用期可以参考《劳动合同法》第19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公共服务关系决定其试用期可以参考《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第2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为一年”。

结合前面对“初次就业”的讨论,笔者建议: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试用期为12个月;其他人员可根据签订的聘用合同时间长短,约定试用期长短,或者由国家直接做出统一明确具体的规定,比如3个月或者6个月。

三、关于试用期岗位的探讨

《条例》规定了试用期,但是对试用期内的岗位没有做出规定。有的省份专门出台文件,规定试用期满确定岗位,并对不同学历、学位人员在不同类别岗位,确定的岗位等级做出规定。比如,大学专科(含中专毕业生)、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硕士学位和学历的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试用期满后,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可分别按十三级、十二级、十一级、十级确定岗位等级;到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可分别按十级、九级、八级、七级职员确定岗位等级;岗位任职时间从聘用认定之日起计算。

笔者以为,试用期是对进入事业单位相应岗位的试用,而不是进入事业单位的试用;试用期岗位应为公开招聘岗位,受聘工作人员在公开招聘时,应聘的是什么岗位在试用期就应该是什么岗位,而不是试用期满确定岗位。试用期满考核以应聘岗位的任职条件为标准进行考核。如果试用期内没有具体岗位类别和等级,那么试用期结束后以什么标准为考核受聘人员,来判断受聘人员是否称职呢?当然,也要允许有任职资格要求的岗位的工作人员在试用期内取得相关资格,而不是在上岗前就取得相关资格。比如:

例5:小刘,博士研究生毕业,应聘高校讲师职位,此岗位在公开招聘方案中注明属于技术十级岗位,2014年7月经过公开招聘报到工作,并且是初次就业,2014年11月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2015年1月取得高校讲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聘任。

例5中,小刘是初次就业,试用期为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试用期内岗位技术十级岗位,而不应该是试用期满确定为技术十级岗位。试用期内取得作为从业资格的高校教师资格证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这应该是小刘适应岗位要求的一种表现。如果小刘在试用期内未及时取得高校教师资格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这至少说明小刘并不是完全符合岗位要求的。

试用期的意义重要的在于,聘用单位和受聘工作人员在试用期内相互了解,同时可以更灵活的处理劳动关系,就像《劳动合同法》中对在试用期内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这正是《条例》所缺乏的。

上述仅为个人从人事工作的角度对《条例》的一点浅显认识,抛砖引玉,以期引发同行们对事业单位改革的再思考、再讨论,以对《条例》今后的修改与完善,起到一点微小的积极作用。我们深信,《条例》的颁布实施必将大力促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为事业单位科学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和指导。

参考文献

[1] 李建忠.《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重点热点问题解读[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4(10):55-58

[2] 胡鞍钢,杨韵新.就业模式转变,从:正规化到非正规化——我国城镇非正规就业状况分析[J].管理世界,2001(2):69-78

[3] 劳动合同法

篇2

现在,普遍认同的就业的含义就是在法定年龄内的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愿望的人们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在现代经济条件卜,就业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在传统的国有、集体单位就业,可以是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就业,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就业、自我雇佣就业,还可以是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总体来说就业可以分为正规就业和非正规就业。正规就业是指正规的全日制工作、与用人单位建立有稳定的劳动法律关系、获有工资福利和收获保障的就业;非正规就业是指未签订劳动合同,无法建立或暂无条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一种就业形式。从劳动关系角度看而言,非正规就业劳动关系不规范,而且呈现多元化、复杂化的特征,从业人员职业特征难以界定;从社会保障角度看,非正规就业与社会保障体系之间几乎没有制度性联系,或者有制度性规定但很少被遵守。

因为就业形式多种多样,如何认定初次就业,各地方规定不一致。实践中,有的单位以是否与原就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来判断是否初次就业;有的单位以是否与原就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来判断是否初次就业,还有的单位根据进入事业单位后工资审核时对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来确定是否属于初次就业。在各种判断方式中,非正规就业人员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社会保障证明不好取得或者取得的证明文件不符合传统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一系列相关配套制度的规定,所以进入事业单位的非正规就业人员都被视为初次就业。正规就业人员在进入事业单位时,也会因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传统人事制度规定被视为初次就业。比如:

例1:小李,大学木科毕业后在自己家门口的小饭馆打工,每月取得稳定收入,也不缴纳社会养老保险,1年后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进入事业单位。

例2:小张,大学木科毕业后在自己家门口的小饭馆打工,每月取得稳定收入,自己缴纳社会养老保险,1年后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进入事业单位。

例3:小土,大学木科毕业,进入企业工作,每月取得稳定收入,企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1年后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进入事业单位。在进入事业单位时,因为还在2年的派遣期内,因此办理改派的手续。

例4:小赵,大学木科毕业,进入企业工作,每月取得稳定收入,企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1年后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进入事业单位。在进入事业单位时,办理的是调动手续。

以上4人在进入事业单位前都实现了就业,因此进入事业单位时,不是应该是初次就业。但是,例1、例2中的小李、小张初次就业的形式是非正规就业,例1中的小李无法提供符合人事制度的证明材料,例2的小张自己缴纳了社会养老保险,但是无法提供符合人事制度要求的其他材料,所以在进入事业单位后,小李、小张都被认定为初次就业。例3、例4中的小土、小赵初次就业都是正规就业,但是进入事业单位时,手续不一样,对初次就业的认定也不相同。例3中的小土在进入事业单位时,因为办理的是改派的手续,进入事业单位后,认定参加工作时间时,按照改派后的时间认定,这样小土也被认定为初次就业。例4中的小赵手续符合人事制度要求,进入事业单位后,不认为是初次就业。

由于初次就业不好把握,有的单位实行凡是新进人员都是试用期1年;有的单位除了在签订聘用合同时有约定试用期1年之外,其他各方而都体现不出试用期,因此在《条例》中使用初次就业这个词语,不利于火事工作的开展。

正规就业人员和非正规就业人员都是国家的劳动者,也都实现了就业,其劳动也都体现了无差别的人类劳动,这是没有区别的;他们的区别在于他们形成的劳动关系不同,也就是他们的雇主不同。笔者以为,应该从劳动关系的角度出发,将初次就业限定为初次在国家机关或国有事业单位就业,这样既体现了对其过去的劳动关系的承认和延续,又不用过多的考虑参加工作时间和社会保障的因素,因为这两个因素可以在确定工资福利待遇时得到充分体现。

二、关于试用期12个月的探讨

《条例》第13条规定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结合《条例》第12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因此可以理解为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最少3年,试用期12个月。那么,试用期为12个月是否合适呢?另外,初次就业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进入事业单位是否有试用期呢?如果有试用期,试用期的又该多长呢?这个在《条例》中没有做出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各个单位执行时间不一致。

事业单位试用期长短的规定,应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劳动关系出发。事业单位既有其作为组织存在的服务社会经济的共性,又有其围绕公共利益的特殊性。事业单位自主用人,人才自主择业,首先这是一种平等的聘用关系,这跟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平等的劳动合同关系没有什么不同,都是一般的劳动关系;其次,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之间的聘用关系,属于公共服务关系的一部分,不仅涉及聘用双方的利益,还与公共利益、公众利益相关。

一般劳动关系决定其试用期可以参考《劳动合同法》第19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公共服务关系决定其试用期可以参考《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拭行)》第2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为一年。

结合前而对初次就业的讨论,笔者建议: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试用期为12个月;其他人员可根据签订的聘用合同时间长短,约定试用期长短,或者由国家直接做出统一明确具体的规定,比如3个月或者6个月。

三、关于试用期岗位的探讨

《条例》规定了试用期,但是对试用期内的岗位没有做出规定。有的省份专门出台文件,规定试用期满确定岗位,并对不同学历、学位人员在不同类别岗位,确定的岗位等级做出规定。比如,大学专科(含中专毕业生)、大学木科毕业生、获得硕士学位和学历的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试用期满后,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可分别按十三级、十二级、十一级、十级确定岗位等级;到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可分别按十级、九级、八级、一七级职员确定岗位等级;岗位任职时间从聘用认定之日起计算。

笔者以为,试用期是对进入事业单位相应岗位的试用,而不是进入事业单位的试用;试用期岗位应为公开招聘岗位,受聘工作人员在公开招聘时,应聘的是什么岗位在试用期就应该是什么岗位,而不是试用期满确定岗位。试用期满考核以应聘岗位的任职条件为标准进行考核。如果试用期内没有具体岗位类别和等级,那么试用期结束后以什么标准为考核受聘人员,来判断受聘人员是否称职呢?当然,也要允许有任职资格要求的岗位的工作人员在试用期内取得相关资格,而不是在上岗前就取得相关资格。比如:

例5:小刘,博士研究生毕业,应聘高校讲师职位,此岗位在公开招聘方案中注明属于技术十级岗位,2014年7月经过公开招聘报到工作,并且是初次就业,2014年11月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2015年1月取得高校讲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聘任。

篇3

一、适用的主体不同

用合同及劳动合同的主体一般均为单位和个人。但是,“单位”及“个人”的范围在不同合同中有不同的界定。聘用合同中的单位(在聘用合同中称为聘用单位)仅指事业单位,不包括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中的个人(在聘用合同中称为受聘人员)仅指通过聘用合同与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外)建立聘用关系的劳动者。此外,聘用合同中引入了回避制度,对受聘人员的范围及岗位作了特殊要求,即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鉴于首次在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的实际,聘用合同制出于尽可能维护聘用单位人事管理上的稳定性的目的,还实行了本单位应聘人员优先制度,即聘用单位应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面向社会招聘的,同等条件下本单位应聘人员优先。

劳动合同中的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称为用人单位)是指在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含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通过劳动合同与工勤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劳动合同中的个人(在劳动合同中称为劳动者)仅指通过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对劳动者范围未作有关回避、优先等方面的要求,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享有的用人自主权较聘用合同中的聘用单位更为充分。另外,无论是聘用合同中的受聘人员还是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均不包括国家公务员、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的工作人员、现役军人等。

二、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不同

聘用合同以合同期限、工作内容或工作岗位及职责、劳动纪律、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合同变更和终止条件、违约责任等为必备条款。同时,还允许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知识产权保护、解聘的提前通知时限等条款。劳动合同法定的必备条款除了包括聘用合同的上述必备条款外,还包括社会保险条款。另外,在合同形式上,聘用合同要求使用北京市人事局统一制定的格式文本,劳动合同在文本格式上未作统一要求。

三、合同的期限不同

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短期、中长期和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其中短期为3年以下。中长期以及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对合同的最短期限为多长则无限定。由此可见,在合同期限上,劳动合同较聘用合同更为宽泛。

另外,两者虽然都允许当事人双方协商约定试用,但是,劳动合同试用期的约定必须与合同期限的约定相对应。即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聘用合同试用期只适用于聘用新调入的人员。事业单位接收的初次复员、转业军人签订聘用合同时不得约定试用期。同时,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被聘用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

四、订立期限至退休合同的条件不同

期限至退休合同是指单位与个人为建立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而签订的、期限至个人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在聘用合同制中称为“聘用至退休的合同”,在劳动合同制中称为“无固定期限的合同”。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至退休的聘用合同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连续工龄已满10年;(2)受聘人员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3)受聘人员本人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申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是:(1)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2)当事人双方均同意续延劳动合同;(3)劳动者本人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申请。

五、合同的管辖不同

篇4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教师)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学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 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京政办发<__________>____号)和《北京市朝阳区教育委员会关于实行教职工聘用合同制工作的实施意见》(朝教文<__________>_____号)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试用期限:自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为乙方正式调入甲方前的试用期。

二、工作内容:乙方同意在试用期间,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___岗位__________工作,并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工作报酬:试用期间甲方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根据乙方完成工作任务情况,享受本校教职工相应岗位工作的同等待遇。

四、试用期满的考核及待遇

1.试用期满,按甲方教职工考核办法考核乙方,考核合格,甲乙双方签订《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首次签订聘期为_____年。

试用期满,按甲方教职工考核办法考核乙方,考核不合格,乙方自动调离。甲方为乙方提供_____个月的寻找新的用人单位时间。寻找新的用人单位期间只享受国拨职务工资、职务工资的10%、(30%)津贴、教龄津贴、福利性津贴和补贴。

2.超过试用期,甲方未对乙方考核,视为合格。

3.试用期间甲方发现乙方在教师资格、学历、身体等方面有隐瞒或有缺陷,视为不合格。

五、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北京市和朝阳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篇5

    浙江省人事厅有关负责人称,与以前明显不同的是,实行细则提出了受聘人可单方解除合同。即受聘人员提出解除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又不属于在试用期内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依法服兵役,聘用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以及聘用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等情形的,受聘人员应当继续履行聘用合同。但是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应届毕业生直接进入见习期

    根据这份试行细则规定,试用期以及聘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计入合同期限内。其中聘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值得一提的是,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实行1年的见习期,而不需要再经历试用期。见习期计入合同期限内。

    ——押金培训费用不能乱收

    在以往的实践中,押金、违约金、培训费用等经常成为争执的焦点。为此细则给出了清晰的界定: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不得扣押各种有效证件。聘用合同对受聘人员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即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违约金的其他情形。

    同时,合同对培训费用没有约定的,受聘人员经聘用单位出资培训后解除合同,聘用单位不得收取培训费用;有约定的,按约定收取,但不得超过为受聘人员培训的实际支出,并按受聘人员培训后回单位服务年限,以每年递减培训费用20%的比例计算。

    ——续解聘要经过群众评议

篇6

第三条事业单位用人管理以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为目的,坚持控放结合、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事局、编办是事业单位用人的主管机关,负责对经费自理单位用人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所属事业单位用人负有管理职责。

第五条事业单位应合理定编设岗。编制核定要按照事业发展需要,根据行业特点和有关标准科学核定。岗位设置应在编制限额内按照业务需要进行设置。

经营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由编制控制改为备案制度。

第六条事业单位要强化用人管理,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要按照事业发展的需要,依据单位收入状况,科学合理的设置岗位。

第七条事业单位岗位实行分类设岗、分类管理,一般分三种类别即: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第八条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岗位设置方案应报市人事局核准。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第九条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确定岗位设置方案;

(二)在单位公示后,广泛听取职工意见;

(三)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市人事局核准;

(四)组织实施。

第十条事业单位用人计划实行年度申报制度。用人单位每年的十二月份申报下年度的用人计划。

特殊急需岗位不受时间限制可随时提出用人申请。

第十一条用人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用人岗位、数量及条件、招聘的时间、采用的招聘方式等。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用人计划实行核准制度。用人计划由用人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确定,经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报市人事局。市人事局依据用人单位的编制情况和岗位设置方案,对主管部门报送的用人计划进行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用人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十四条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十五条市人事局是公开招聘的主管机关,负责招聘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公开招聘工作由市人事局会同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共同组织。

第十六条公开招聘应按照下列程序:

(一)制定招聘计划和方案;

(二)招聘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身体检查;

(六)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七)公示招聘结果;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在与聘用人员签定聘用合同前,应对聘用人员按规定程序到市人事局办理有关用人手续,并报市编办上编或备案。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确立人事关系。聘用合同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市人事局对聘用合同进行鉴证。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确需延长的,最多不超过六个月。被聘用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延长至十二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第二十条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双方均应遵守合同约定的内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的,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

第二十一条聘用合同期满如岗位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应继续签订或另行签订聘用合同。用人单位应在聘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应就是否继续签订或另行签订合同问题书面告知聘用人员。没有告知或逾期告知的,视为用人单位同意继续签订原合同,且合同期限与原合同相同,但不得超过聘用人员的法定退休年龄。

第二十二条合同签定、履行、变更、终止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市人事局所属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裁定。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被聘用后,实行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或调整岗位的依据。聘用人员在试用期内经考核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试用期满后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享受本单位同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四条通过公开招聘新进事业单位的人员,应在市人事局所属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行人事,其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开展此项业务。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用人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检等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用人单位负责人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市人事局和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用人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和本办法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单位用人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七条不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单位,市人事局和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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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聘数量

襄阳市中心医院2018年招聘护理专业技术人员100名,其中湖北文理学院医学院护理系应届毕业生30名,剩余名额面向其它高校毕业生招聘。

(二)基本条件

1、政治素质过硬,热爱护理专业,有能力胜任本职工作,有奉献精神。

2、统招进入全日制普通医学院校(二本一及以上)学习,获得护理或助产专业本科(统招本科不含“中起本”、“专套本”、“专升本”学历)及以上学历;

3、2018年应届毕业生需通过2018年度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往届毕业生须持有护士执业证;

4、应届毕业生年龄在25周岁以下(1993年7月1日以后出生);往届毕业生要求具有三级甲等医院一年及以上工作经历(以三级甲等医院工作证明为准),年龄可放宽至28周岁以下(1990年7月1日以后出生);

5、五官端正,身心健康,沟通能力强,礼貌大方。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应聘

1、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正在处分(罚)期间的;

2、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司法调查或者审计的;

3、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曾被开除公职;

4、现役军人;

5、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可不受理应聘的人员。

二、公告

在我院官网上2018年护理专技人员招聘信息。

三、报名方式及时间

1、现场报名

高校校园现场报名时需提供:个人简历、就业协议书、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在校期间成绩单(学校盖章有效)。截止日为招聘当日。

2、网上报名

应聘人员下载并如实填写《襄阳市中心医院公开招聘护理人员报名表》后,通过发邮件的形式将报名表电子文档和各类证件(身份证、毕业证、学历、学位证、护士执业证、在校期间成绩表,荣誉证等)的扫描件,发至我单位人力资源处邮箱([email protected]),也可到我单位人力资源处报名。截止日2018年1月31日。

四、考核办法

采用面试考核、试用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一) 面试考核

1、湖北文理学院医学院护理本科毕业生面试考核

学生大学前3年综合成绩排名前50名的学生入围面试,面试采用量化打分方式。学生大学前3年综合成绩、面试成绩得分按权重50%评分,两项分数相加成绩排序前30名学生取得试用期考核资格。

2、其它高校校园招聘采用现场面试考核

由我院招聘考核小组前往湖北医药学院、三峡大学、长江大学等高校对符合我院招聘条件的学生,进行现场面试考核,通过面试考核后即取得试用期考核资格。

3、网上报名面试考核

高校招聘结束后,剩余计划数用于招聘网上报名应聘人员,招聘考核采用集中面试考核,应聘者资料审核通过后由我院统一通知集中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方式,通过面试考核后即取得试用期考核资格。

(二) 试用期考核

试用期考核由我院统一安排,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结束后,由护理部、人力资源处、试用科室对试用人员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等级,考核等级为良好以上的试用人员择优聘用。

五、确定聘用人员

医院招聘考核小组依据面试考核结果、试用期考核情况,拟定聘用人员名单,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最终确认正式聘用人员。拟聘用人员名单在我院官网公示7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间被发现并查证核实有违反考核纪律和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聘用资格。

六、体检、办理聘用手续

由我院统一组织拟聘用人员进行入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出现体检不合格或者自愿放弃情形的,不再聘用。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我院按照国家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新聘用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咨询电话:0710-3511271 人力资源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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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核对象

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由区委提名或任命的党政领导职务,试用期已满的领导干部。

二、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是政治思想素质方面:学习政治理论和党的方针政策,提高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的情况;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实践“三个代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大胆开拓创新的情况;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贯彻执行区委、区政府的决策、决定,顾全大局、服从领导和组织安排的情况;公道正派、坚持原则,遵守社会公德,在两个文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的情况;

二是组织领导能力方面:决策能力、组织指挥能力、适应能力和分析问题的能力,以及妥善处理各种矛盾、协调各方面关系的能力情况;在工作中拿出工作思路、工作措施、解决问题的办法等情况;知人善任,调动干部职工积极性,推动工作开展的情况;

三是工作作风方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区委关于加强作风建设的意见的情况;坚持群众观点、走群众路线,树立宗旨意识,开展调查研究,为基层和群众服好务,办好事、实事的情况;坚持原则,敢于负责,严格管理,严谨细致,勤奋敬业,认真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决策,发扬民主,虚心听取意见,维护班子团结,搞好协作配合的情况;

四是工作实绩方面:履行岗位职责、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的情况;抓住工作重点和关键,采取有效措施,取得实效和成绩的情况;完成上级和本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的情况;

五是廉洁自律方面: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廉洁奉公,自觉杜绝吃、拿、卡、要和行为的情况;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的情况;廉洁自律,带头遵章守纪的情况。

三、考核的程序和方法

(一)组织领导

对试用期已满的领导干部的考核工作由区委组织部统一组织领导,各镇街党委(党工委)、区级各部门党组(党委、党工委)具体组织实施,直属事业单位试用期已满的处级领导干部的考核由其主管部门党组(党委、党工委)具体组织实施,未设党组的单位由行政组织实施(下同)。

(二)个人述职

试用期满后的领导干部均需撰写本人试任现职期间的思想工作总结(材料在3000字以上),并在民主测评大会上进行述职。

(三)民主测评

由各单位党委(党组、党工委)召开民主测评大会。由本人进行述职,然后,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民主测评。

对试用期满的领导干部的民主测评,分为胜任、基本胜任、不胜任三个等次。

参加民主测评大会的人员为:机关全体在职干部职工(包括挂牌机构和内设机构)、直属企事业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实到人数不得少于上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镇街的还要有村党政主要领导,以及3至5名离退休职工。

(四)个别谈话,查看资料,调查了解

要分别找领导班子全体成员,二级班子全部负责人,直属企事业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离退休职工代表进行座谈了解,座谈了解人员必须在20人以上(不足20人的,应全部找完)。

对考核中反映出的问题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掌握事实依据,实事求是地作出评价。

(五)综合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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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聘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和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

(二)具有一定的口头表达能力和文字材料综合写作能力,熟练使用计算机及各类办公软件;

(三)专科以上学历,专业不限,中文、新闻、汉语言文学、行政管理等文科类专业和会计、审计专业优先,有相关工作经历优先。

(四)年龄在3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二、工资待遇

经面试及综合考察后,视岗位需要确定聘用人选,聘用待遇1800元/月(含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生活补助500元/月。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工资为转正后工资的80%),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签订正式聘用合同,享受生活补助并按国家要求购买五险。

三、报名方式及注意事项

网上报名

提交报名登记表(见附件)、近期正面免冠1寸照片,发送至邮箱(bhsyhqsjj @163.com)。符合面试要求的工作人员将电话通知面试,报名者接到面试通知后持有关证件原件前来核验。

报名时间:2018年2月27日至2018 年3月30日止

联系人:陈琳 ; 联系电话:0779-3228376

(三)注意事项

1.报名者所提供的全部材料必须真实,如弄虚作假,取消资格,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报名者本人承担。

2.报名者提供的联系电话应准确无误并及时接听,确保能够及时联系;因提供错误联系信息或无法及时联系造成的后果由报名者本人承担。

四、其他事项

本公告由北海市银海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附件:2018年北海市银海区审计局办公室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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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广播电视部门特别是电台、电视台人员身份非常复杂,存在着大量的编外聘用现象。按编制分,有占编与编外人员之分,而编外聘用又有台聘、部聘和临聘之别。台聘人员参照正式员工管理,购买各类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意外伤害及计划生育保险,一般还购买住房公积金);部聘人员由频率或部门聘用,实为长期合同制员工,薪酬待遇也还不错,但不享受各类保险;临聘人员即所谓的临时工。很显然,占编人员不能按劳动法来调整,属于人事管理的范畴,而其它聘用人员,宜由劳动合同法来管理。以电台为例,一般新闻综合频率多为正式在编人员,其它频率人员多数以各种方式进行聘用,主要是主持人。全国各地电台每年主持人流动极为频繁,究其原因,一方面,各地电台待遇差别很大;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很少与主持人签订规范合同,当事人缺乏稳定感也是重要因素。

根据劳动合同法,按照各地电台管理聘用人员的通行做法,至少以下几方面不合理,甚至有违规之嫌。

一是对编外聘用人员的三类划分不准确。依据劳动合同法,凡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合同,订立合同则必须含有社会保险款项,只要是聘用人员都必须购买社会保险。所谓台聘享受、部聘不享受于法无据,台聘、部聘、临聘的类别划分法律肯定不予支持。

二是用人合同不规范。有的台是多年一贯不签合同,口头约定为准;有的台虽签合同但极为随意,根本不含保险条款;有的台试用期过长,更有个别台要求试用期一年,一年后才可签合同;有的台对主持人辞职约定高额的违约金,对社会保险或不明确,或只部分购买,凡此种种,不一而足,经不起推敲。

三是对聘用人员管理不合理。有的台只以工作量计酬,没有底薪;有的台保证底薪,其它凭广告收入拿提成;有的台正式主持人与聘用人员工作量极不平等,聘用人员工作量远远超标。殊不知没有底薪明显不符合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

因应劳动合同法,依法改善对主持人等聘用人员的管理,应该对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有所了解。较之以前的劳动法,新劳动合同法主要新意有:对劳动者一方进行适度倾斜保护;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违法用工成本;将事业单位第三类人员纳入劳动合同法;扩大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规范了过去的模糊劳动关系。最大的新意是劳动合同法明确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这是一个纲领性问题。

当然,目前我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还处于改革过程中,而且事业单位在经费来源、编制管理、工资福利、社会保障等方面都与企业不同,这使得事业单位在人事管理上与企业有很大的差别。有鉴于此,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特别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这对事业单位适用劳动合同法提供了较大的灵活性。根据以上条款,电台对聘用人员的管理应该加强以下方面的工作。

一、依法加强对聘用人员的管理。许多电台对聘用人员管理的随意现象必须纠正,劳动合同法应该是首先遵守的权威的规范性文件。确定聘用关系,应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满足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款并依法确定试用期。试用期的长短、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的配套必须依法执行到位。这既是为了稳定人心,也是为了单位稳定,更是为了社会和谐。

二、不能忽视思想政治工作。现在有些台对聘用人员仍存在着重工作、轻学习,重管理、轻教育,重考核、轻关心的现象,短时间内能发挥聘用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却可能扼杀他们的潜力与创造力。只注重遵章守纪,不注重谈心和理论学习,等到出现矛盾才来处理,既贻害工作又损害单位的形象。绝不能单纯强调来去自由,双向选择,人为造成紧张和压抑的气氛,更不能将正式员工与聘用人员从人格上进行划分,造成当事人低人一等的感觉。身份可有区别,地位应该平等。单位要立足创造气氛和谐、轻松明畅的软环境,既解决思想问题,也要提高经济待遇,加强单位的团结和整体实力。遗憾的是目前不少台在这方面有所欠缺,有些台员工辞职后,对单位仍有负面评价。

三、依法合理保护单位利益。新劳动合同法从立法上有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倾向,但对于一些恶意违规的聘用人员,用人单位也应当采取相应对策,以维护自身利益,对聘用人员有所约束。比如,一个优秀主持人的离开,可能是一档名牌节目的停播,一类收听人群的流失。2008年5月8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重点对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了具体的情形,客观上为用人单位在适当情况下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提供了灵活性与可操作性。尤其是在与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除违纪违规者外,不能胜任工作的,必要时应该考虑解除合同。对态度尚可业绩平平者,第二次签订合同时需持审慎态度。

目前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已较为普及,新闻单位应该重视和严格执行,既依法加强管理,保持队伍稳定,又能实现新陈代谢,关心员工的利益,确保单位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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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范人员流动管理

1、组织、人社部门负责拟定人员调配政策,承担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调配、选任工作。在编制限额内,按规定承办市直单位、镇、街道和集聚区人员、人才的调配、录(聘)用事宜;各单位的人员调配、录(聘)用事宜,按规定向组织、人社部门报送相关材料。

2、坚持组织、编制、工资关系与人事关系相一致的原则。自调动决定宣布之日起30日内,必须完成组织、编制、财政、人事等手续办理,调出单位不再保留已调走人员人事、工资关系。

3、工资关系未随人事关系转办的人员,不得办理职务晋升、工资晋级等手续,职务晋升的从工资关系理顺之日起执行。

4、组织、编办、财政、人社等部门要建立部门之间相关文书内部传递渠道,及时调整调动人员的编制、人事、工资手续,有效杜绝编制、人事、工资关系脱节、失管、失控的现象发生。

5、公务员调动到事业单位的,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

6、调动手续必须由单位负责人事的工作人员办理,有关部门原则上不得受理个人申请。

二、规范借用人员管理

1、严格审批借用手续。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借用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须将借用理由、期限及人选基本材料,报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送组织、人社部门审批,并报编办备案。未经批准,擅自借出工作人员的,将核减借出单位编制和经费,并按照规定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2、借用人员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借用期满,借用单位应书面通知借出单位,做好对借用人员表现的鉴定并向借出单位反馈,同时将借用人员返回情况向组织、编制、人社部门备案。如因工作需要延长借用时间的,须向组织、人社部门重新办理借用手续,借用时间累计不得超过12个月。

3、被借用人员工作结束后,应立即返岗,不准拖延,否则按旷工处理。

三、规范人员考核工作

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1、要强化对日常德、能、勤、绩、廉的考核。各机关事业单位要将本单位人员平时的工作作风与年度考核相挂钩。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基本称职(合格)的,各单位必须如实申报,由组织、人社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其工资待遇。

2、工作人员无特殊情况未完成当年上级统一安排或所在单位安排的学习培训任务,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对培训教育法规政策贯彻落实不力、未完成培训教育任务的单位,适当核减该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

3、经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人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未经组织、人社部门批准,机关事业单位外出学习的人员,从脱产之日起停发工资待遇,超过半年的,不予考核。

4、病、事假、探亲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6个月的,不进行考核;累计超过考核年度3个月的,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5、对因公(工)负伤的,在治疗期间进行年度考核,治疗终结前所在年度一般可确定为称职(合格)等次。

6、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写评语、补定等次。

7、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8、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确定为不称职,其他错误的不确定等次;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撤职处分当年考核不称职,第二年不确定等次;受到一年处分的,处分第一年考核不称职,第二年不确定等次;受到二年处分的,处分第一年考核不称职,第二、三年不确定等次。

9、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人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10、单位必须如实申报,由组织、人社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其工资待遇。

四、规范执行退休制度

1、坚持到龄即退原则。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无需本人申请,可按管理权限直接办理。

2、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由本人申请,经鉴定符合病退条件的,可办理病退手续。

3、严禁违规办理提前离岗内退。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机关事业单位一律不得自定政策办理工作人员内退和离岗待退。

4、对未按规定按时办理退休手续人员,工作年限只能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应追缴其办理退休手续延迟而多领待遇部分。责任单位不履行职责的,人社、财政部门可暂缓该单位人事、经费办理。

五、规范受党政纪法纪处分人员待遇的调整程序

1、市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做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党政纪处分或刑事处分决定后,需将处分决定及时抄送到组织、编制、人社、财政部门。

2、当事人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到组织、人社部门进行登记,对当事人的当年考核结果进行预处理备案。

3、组织、人社部门根据处分决定,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审理受处分人员相关情况,调整其工资福利待遇。

4、当事人单位要在一个月内将受处分人员工资办理的结果报市纪委、监察局和司法机关。

六、规范执行请销假制度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事(病)请假,应履行请假手续,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按相关规定执行。

2、对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半年以上的,由所在单位组织其参加伤病残鉴定,经鉴定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为其办理病退或退职手续;不符合病退条件的,原单位 要及时督促其限期返岗,对确需请假治疗的,报组织、人社部门审批后,办理执行病假工资手续。

病假两个月以内的,全额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基本工资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及其以上的,全额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80%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

病假超过三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机关工作人员(含参公单位)津贴补贴月执行标准按60%计发,事业单位人员按基础性绩效工资的85%计发。

3、一个月内,事假累计7--10天的,次月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按60%发放,事假累计10天以上或旷工一天以上的,次月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停发。

4、工作人员连续病假和全年累计病假超过3个月的,当年年终奖金(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再发给。

5、工作人员全年事假超过22天的,从23天起,停发本人事假期间全部工资。

6、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的或其请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7、未经批准离开工作岗位或自行休假的,视为旷工。对旷工或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工作人员,单位应在两个月内按规定予以解聘或辞退。

七、规范遗属补助领取管理和核查工作

1、领取遗属补助实行实名制。享受遗属补助的人员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和遗属补助证书到亡故者生前所在单位领取。各单位每半年要对享受遗属补助的人员进行一次摸底排查,发现享受遗属补助人员不再符合条件的,须在一个月内到人社部门核消其遗属补助证书,取消相关待遇。

2、各机关事业单位有人员亡故的,当事人单位须在一个月内到市编办办理减编手续,并将减编结果报送组织、财政、人社部门,核销死亡人员的相关手续。

3、财政、人社部门定期对享受遗属补助的人员进行核查,及时核销不符合条件人员的领取资格。

八、加强试用期人员管理

1、各机关事业单位要加强对试用期人员的培养教育,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履职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培养锻炼,做好传帮带,使其尽快胜任工作。

2、对新招录(聘)用人员应当安排在录(聘)用职位工作,试用期内不得借调到其他单位工作,不得参加组织或人社部门规定以外的离职学习,不得报考其他机关的公务员和到企事业单位应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