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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1-10 21: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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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篇1

(二)努力做好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

在经济全球化和现代化的冲击下,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面临着历史上前所未有的急剧变迁。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农耕文明的急遽削弱乃至在部分地区的消失,民众生活方式及人生价值观的嬗变,给一向主要以口传心授方式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及传统文化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大批具有一定历史文化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有些由于传承人的逝去而濒临消亡,使得大量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因此发掘抢救这些面临失传的传统文化成为当务之急,而对这些珍贵的家底进行普查更是急中之急。开展普查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抢救性挖掘的有效手段,是全面掌握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蕴藏状况和了解民风民俗的重要方式,是制定非遗保护方案的重要依据,是建立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机制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开展普查应着力做好三方面工作。1、加强学习,提高认识。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2005]18号),深刻领会文件精神实质,扎扎实实抓落实,为做好普及工作奠定较好基础。2、领导重视,成立组织,建立队伍。要组建普查队伍,成立普查小组,抽调文化系统业务骨干,利用乡镇文化站的人力资源,组织开展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挖掘、抢救、研究、保护和整理工作。3、加大资金投入。为普查工作添置电脑、打印机、照相机、摄像机、编辑机等设备,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及保护提供有力的物质保障。

(三)加大政府扶持力度,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扎实做好各项基础性工作,强力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建设。1、非遗是一项政府主导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政府必须把非遗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从宣传发动、规划制定、组织领导、人员编制、资金投入等多方位给予扶持。与此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媒体以及各种形式来宣传非遗工作,努力营造一个全社会参与非遗、大家关心非遗的良好社会氛围,让人们认识到做好非遗保护工作是恩泽千秋万代的大事、好事,让越来越多的群众了解、关注、参与到非遗保护工作当中来。2、在普查的基础上,认真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工作。几年来,经过普查人员的艰苦努力,在普查资料的基础上,涟水逐步确立保护的重点项目,组织力量进行深度采录、整理,精选出富有地方特色的37个项目,提交县政府公布列入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成功申报涟水剪纸等14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淮海琴书(苏北琴书)等3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开展传承人体系建设,确立一批优秀县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200人,其中入选市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26个,省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1个。部分资源项目得到了进一步巩固,传承保护得到了不断加强。3、开展非遗展演及传承活动,加强非遗工作传承基地建设,充分展示“非遗”魅力,开拓性地开展非遗传承工作。自2006年起,涟水县文化部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日”期间,共举办了五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展示展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图片展,参加了淮安市民间艺术节、三市四县组织的“沭水情”徐州情书、淮海锣鼓等优秀曲目展演以及省市举办的“文化遗产日”活动。2007年前进镇被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评为“中国淮海琴书之乡”;2008年灰墩办事处被中国文艺家协会评为“中国淮海锣鼓之乡”;2009年,涟水县文化馆创作的工鼓锣说唱节目《看照片》获江苏省第八届“五星工程奖”曲艺类铜奖;2010年涟水文化馆结合民间小调和工鼓锣的表现形式,编排表演唱《兄妹情缘》参加中央电视台《激情广场》栏目文艺演出;2011年涟水文广新局精心打造的淮剧《鸡村蛋事》在第六届江苏省淮剧节、江苏省艺术节上一举囊括了优秀剧目奖、优秀编剧奖等16项大奖,2012年再获江苏省“五个一工程”和省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奖,在江苏省淮剧界引起轰动,一时传为美谈。2012年,中央电视台少儿频道《芝麻开门》栏目组应邀来涟拍摄非物质文化遗产———涟水民间技艺,《不一样的画》《民间绝活》《处处可见孙悟空》《特色小吃》《串场小知识》五集专题片,较为全面地诠释了高沟捆蹄、红窑鸡糕、涟水千张、涟水剪纸、安东(涟水)农民系列画、虎头鞋等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涟水县还努力开展传承培训活动,为培养一批青年传承人而着力打造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对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行大力扶持,帮助其整理有关记忆资料,鼓励传承人传艺,组织开展研讨、展示、宣传、交流合作等活动,努力为他们开展传承活动创造良好条件。几年来还举办了淮海琴书(苏北琴书)、工鼓锣、剪纸等传承培训班近20期,培训学员近万人。开拓思想,创新观念,把一批省、市、县优秀项目“引进校园、走进课堂”。涟水还在学校创建了淮海琴书、淮海锣鼓、剪纸、淮剧、打莲湘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激发学生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兴趣与爱好,传承工作从青少年抓起,确保我们的传承工作后继有人。

篇2

中图分类号:J0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52-0062-02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通过某种载体呈现出来的无形性遗产,它与其他文化遗产的显著区别在于它的无形性。随着社会进步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影响下,大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态度变得冷淡,很多人只是从娱乐、猎奇的角度来看待非物质文化遗产,尤其对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更是如此。有关专家明确指出:民间文化的传承人每分钟都在逝去,民间文化每一分钟都在消亡。以贵州为例,贵州地处祖国大西南,经济文化落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视程度要低于发达地区。在贵州的少数民族中,贵州彝族的人口相对其他少数民族来说比较多,分布在贵州的大部分地区,以毕节市、六盘水市等为主要聚居区,他们长期生活在这片土地上,孕育了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彝族先民在漫长的历史长河里,立足于本民族文化特色,不断结合外来文化,融会贯通。在与其他民族交流的过程中,创造了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艺术,为我们后人留下了不可多得的瑰宝。其中的口头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丰富,艺术和历史价值较高,但面临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开发和利用。

一、贵州彝族口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

贵州彝族作为西部比较大的少数民族,具有丰富的口头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彝族诸多文化中,口头非物质文化遗产尤为珍贵。彝族的口头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十分丰富,形式丰富多彩,特别是彝族民间口头文学,具有语言细腻、情意委婉、寓言深刻、爱憎分明、丰富多彩、优美动人等特点,从各个不同侧面和角度反映了彝族人民在各个历史时期的劳动和生活,表现了他们在各个特殊环境中的思想感情和精神面貌。是千百年来口耳相传,经历代代民间艺人和广大人民群众不断创造、丰富、加工、充实和千锤百炼的结晶,使这些民间口头文学作品日臻完美,具有较高的艺术水平和成就,已成为民间家喻户晓、老孺皆知、喜闻乐见的民间文学瑰宝,充分显示了彝族人民高度的口头创作才能。彝族民间口头文学种类繁多,有神话、传说、史诗、民间故事、歌谣等,其中包含不少难得的古代历史资料。这些珍贵的口头民间文学资料,其价值是无法估计的。[1]

1.史诗歌谣。贵州彝族歌谣是经彝族人民口头创作,并历代流传下来的。有凄婉悲哀的婚嫁歌、苦情歌;有委婉缠绵的情歌;有反映古代部落战争的火把歌;有清新质朴的酒歌;还有风趣活泼的儿童歌谣。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古代彝族先民与自然进行坚忍不拔斗争的英雄风貌,还可以看到古代社会政治结构、阶级关系、宗教礼仪、图腾崇拜、部落形成、民族交往、压迫与反抗等,同时看到彝族人民为追求美好的理想而表现出的民族气质、心理状态、人格品行、处世准则以及审美观点等各个方面。

2.神话传说。在彝族口头民间文学中,神话传说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包括大量的创世神话、历史传说、民族部落传说、地方风物传说、节日习俗及信仰传说、英雄神话传说等。在这些说话传说中,充满着彝族人民战胜自然与邪恶的英雄气概。在善与恶、美与丑的斗争中,闪耀着彝族人民勇敢和智慧的光芒。这些传说,不仅具有较高文学价值,而且为研究彝族历史也提供了宝贵的参考资料。

3.民间故事。民间故事是彝族民间文学中的重要门类之一,在众多彝族民间民故事中,有的叙述了天地万物的来源;有的歌颂了劳动人民的善良和聪明;有的则嘲笑了统治者残暴和愚蠢。根据作品的思想内容和表现手法的不同,彝族民间故事大致可以分为几类:一是神话故事。神话故事大多与史诗有着密切的联系,如支格阿龙的故事就来源于彝族史诗俄特依。二是历史传说故事。这类传说故事中的主人公多半实有其人,但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通过对他们的历史评价和褒贬,往往给他们蒙上了传奇色彩,对于其中的人物甚至加以神化。彝族民间寓言与动物故事有着密切的联系,很多动物故事往往同时又是寓言。

4.口头文学。彝族口头文学是彝族人民长期社会生活实践的产物,是彝族千百年来生产斗争经验的总结,具有非常普遍而深厚的群众基础。彝族人民常将它运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起到道德规范和习惯法的作用。因此在贵州彝族地区,遇有婚丧嫁娶、节日聚会、超度祖灵及调解冤家纠纷时,当事人都用口头文学来表达情意。由于它能概括地揭示事物的真谛,因而对彝族人民的社会生活、思想作风、风俗习惯等影响极深。彝族在长期的生活实践过程中创造了一种充满生活情趣、饱含幽默与诙谐的对口词,一般在婚庆场合和逢年过节时表演,由代表主客双方的对手组成对说家,各自用夸张的语言、渊博的知识与对方展开舌战,比智慧、比知识。双方即兴创作,旁征博引,出口成章。其语言流畅,比喻生动,天南地北,古往今来无所不谈,既丰富多彩,又富于哲理,在夸张的对话中,用不伤大雅的语言抑制对方,同时显示自己,起到寓教于乐、沟通情感和增加欢乐气氛的作用,是彝族口头文学的一枝奇葩,甚至可以说是彝族古老说唱曲艺的原始雏形。[2]

总之,贵州彝族口头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彝族历史文化的载体。例如贵州彝族民歌,它像彝族社会历史的一面镜子折射出彝族社会的历史进程,彝族的《六祖的传说》、《戈阿娄>>和很有历史味、民族味、民俗味的盘县彝族古歌无疑都带有开天创地、迁徙寻地的史诗色彩。彝族民歌的深刻内容不仅映照出彝族历史进程社会生活、社会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领域的真实,它还百科全书式地反映出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状况行为、道德社会、伦理为人、处事思想、情感社会生活中的种种方面。像彝族民歌中表现人们温馨情感的《哥哥给妹妹买衣裳》、《送郎送到鸡场坪》,体现人性善良孝道的《劝母莫忧愁》、《舅孙论道》、《盘县彝族古歌》等彝族民歌均承载着彝族社会历史文化的重要特征。[3]

二、保护措施

1.建立科学的传承机制。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国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从过去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的要求和结果中可以看出,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并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注与重视。在第一批518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比例仅为30%左右,在第一批226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传承人总名单中少数民族的比例也只占30%左右。少数民族地区丰厚的非物质文化中有很多潜在的国家级甚至世界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因此,贵州省应该更加关注来自少数民族的项目,对彝族的口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等各项工作应该给予特别的帮助。这就需要专家对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深入调查、科学研究与认定,然后再保护、传播和发展其中优秀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

2.加大抢救力度。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自上世纪80年代就逐步认识到,随着全球化的变迁,无形文化比有形文化显得更加脆弱。因此,在1989年通过关于保护传统和民间文化的建议案的基础上,又于1998年制定了教科文组织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强化了对非物质口头文化遗产的关注和保护。抢救保护的手段,主要是拉网式普查、搜集、整理,通过文字记录以及录音、录像、拍照和数字化等现代化手段,使其永久保存下来。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开始了民间文学的抢救工作,编辑出版民间文学三套集成就是其中之一。贵州省相继编辑出版了彝族民间文学三套集成,对抢救保护优秀彝族的非物质口头文化遗产做出了重要贡献。但还应当继续深入挖掘贵州彝族的口头非物质文化遗产,收集整理出版散落于民间的文学故事、诗歌等。对于其中收集到的彝文古籍原件、古籍插图、民间绘画、电子数据库、复印件、手抄,可成立口头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进行收藏,向世人展示彝族古老文化的独特魅力。

3.加强对口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使之服务于社会,获取效益。保护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的,是为了发挥两个效益,使之服务于现代社会。一方面,我们要继承优秀的彝族文化传统,弘扬中华民族精神;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就是一种资源,能够产生效益,能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这两方面是相辅相成、互为促进的。如大方县的彝族漆器、彝族传统服饰,还有彝族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戏剧等,本身具有较高的文化艺术价值,我们可以挖掘出其固有的商品属性,使之产生经济效益。其二是发展彝族文化旅游。大方县的奢香博物馆,通过电视剧的拍摄向国人展示了贵州彝族文化的魅力,成为旅游胜地。利用文化节庆活动,结合商业经济活动,既能促进当地的旅游发展,也能扩大地方影响。贵州彝族的火把节已经入选我国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我们应当大力宣传,吸引省内外游客参加,这样才能够形成产业互动与互补。

参考文献:

篇3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我市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的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市人民聪明智慧和勤劳勇敢善良的高尚品格的结晶,是*灿烂历史文化的重要体现和延续,是中华民族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和利用好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实现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我市历史悠久,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蕴,富有灿烂多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市的文化生态发生了巨大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了越来越大的冲击。一些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濒临消亡,一些有价值的珍贵实物和资料毁弃或流失,许多传统技艺后继乏人,过度开发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时有发生。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刻不容缓。

二、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方针和目标任务

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要认真贯彻*政办发[2006]8号文件精神,通过全社会的努力,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使我市珍贵的、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的保护,并得以传承和发扬。要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指导方针,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的工作原则,使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扎实健康发展。

(一)认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普查工作。要将普查摸底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统一部署,有序进行,认真制订普查工作方案,积极组织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的调查,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情况及存在问题。在普查过程中,要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

我市普查工作的具体安排是:从2006年6月开始,到2008年6月结束。2006年6月至2007年12月为全面普查阶段,2008年1月至6月为总结、建立档案和数据库阶段。普查工作的具体方案由市文化局制定。

(二)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代表作名录体系。按照[2005]18号文件关于“建立国家级和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的要求,与国家级、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相衔接,建立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市政府公布,并报*市政府备案。要严格按照上级制定的评审标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进行认定,使我市建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具有科学性和权威性。

我市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将于2007年5月底前由市政府批准公布,以后每2年评审公布一批。申报评定工作由市文化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积极组织全市各类文化单位、专家学者及知名人士,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研究,注重科研成果和现代技术的应用。组织力量对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认定、鉴别、分类,制订和落实保护方案。各级公共文化机构以及经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授权的有关单位,可以征集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并予以妥善保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流出境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也要进行保护,对已被确定为文物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相关规定执行。充分发挥各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机构的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专题博物馆或展示中心。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设在市文化馆,市文化馆要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承担起来。

(四)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传承是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长期延续、发展的保证。对列入市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要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代表作传承人(团体)进行传承活动。通过社会教育、学校教育、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后继有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保护。积极探索对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的村落或特定区域进行动态保护的有效途径。

(五)积极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工作。合理有度地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充分发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优秀文化价值和科技价值,使之服务于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伟大实践。利用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节庆文化、广场文化、社区文化、旅游文化等的内容和形式,依托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文化、旅游产品的开发,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充分发挥优秀民族民间文化艺术在对外、对港澳台地区文化交流中的作用。利用优秀民族民间文化对未成年人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激发爱国主义热情,弘扬民族精神,继承优良的传统美德。

三、加强领导,完善机制,切实落实保障措施

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建立协调有效的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市里建立由市文化局牵头,市发改局、建设局、财政局、教育局、旅游局、民族宗教局、体育局、广电局等部门组成的*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大事项。同时,广泛吸呐有关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方面力量共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强化领导,将保护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纳入文化发展纲要;要结合实际,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近期和中长期规划,明确保护的范围、措施和目标,并认真付诸实施。

篇4

中图分类号:D9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04(2012)04-0054-05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以文化权利为其法律基石,相关国际公约亦奠基于文化权利基础之上。从基本人权保护对象的视角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其自身的属性。目前,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保护问题仍困扰着学界与立法机关。笔者基于文化权利的基本人权视角,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权利保护问题开展深入研究,以期有助于推进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发展。

一、作为基本人权的文化权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理论基础

文化权利是属于特定文化的人对这些文化所享有的权利,作为一项基本人权,被国际社会和国际人权文书所确认,是各族群和社区对其文化的参与、文化身份的保有和文化尊严的尊重方面的权利。“文化权利与经济权利、社会权利相并列,是一个民族在保有和发展方面区别于其他民族的文化性的权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基于发展人权和文化权利实现的高度,在参酌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1966年的《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基础上,于2003年10月制定和通过的一项重要的国际文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5条第1款规定:本公约缔约各方承认每个人有权利:(1)参与文化生活;(2)享受科学进步和对其实施所带来的惠益;(3)对其自身创作的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带来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享受被保护的权利。该条款是文化权利的重要国际法渊源。

1950年,T.H.马歇尔把21世纪描述为文化权利的世纪。文化权利被学者称为人权发展史上的第二代人权。与其他基本类型的人权相比,文化权利概念内涵丰富且处于动态的发展中。在相关人权国际文件中,精准的文化概念和文化权利的内涵还难以寻觅,但基于相关国际人权文书对文化权利有关列举性规定之内容,笔者赞同吴汉东教授把文化权利厘定为公众参与文化活动并从中享有相关利益之权利[3](P325)。

国际社会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视为一项关于人权的科学工作,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作为人权事业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来推进。松浦晃一郎(200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一项科学的工作,同时又是一项和平、发展与人权的基础性工作。20世纪以来形成的人权以及文化权利理念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基础。

(一)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

1 文化尊严和文化自由权

尊重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即要求尊重他人文化之尊严和文化选择之自由。文化自由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个人或群体有自由参与或不参与文化生活之选择;二是个人或群体享有进行科学研究和创造性活动所不可或缺的自由,个人或群体在参与文化生活过程中不受国家或政府不合法或不合理的干预之自由。文化自由不仅指通常意义上的科研自由,还包括言论自由、宗教自由、结社自由、选择个人身份的权利、接受信息权、使用选择的语言的权利和自决权等。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面对西方国家的强势文化,在存在状态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处于弱势。非物质文化遗产多与原住民或发展中国家的族群相联系,而发达国家的文化主要是工业或商业文化,相比较而言,非物质文化遗产处于劣势地位。应鼓励发展中国家的官方机构和相关组织积极地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和保护工作中去。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文化自由权应在一国或一个地区社会内部得到实现,相关民族、族群和社区享有文化尊严权。

2 文化认同权

文化认同权是各个国际人权公约关于文化权利首要界定的权利内容,意指每一个文化群体都有权保留并且发展自己特有的文化,不论在更广义的语境中自己的文化与其他文化是如何整合或如何相关联的。为表述思想、创造创作和传播作品,人人都可以通过利用包括自己的母语在内的其选择的语言进行上述活动的权利;接受尊重其文化特质的优良教育和培训是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人人都有资格参与其选择的文化活动及从事自身所特具的文化生活。

非物质文化遗产,使某一族群和社区的人们对其自身特征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是维持该群体及其民族文化认同的重要桥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有助于维护一个民族、族群和社区的文化权利,可以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世界性和文化一体化过程中的竞争力量,从而更好地巩固处于弱势地位的该少数人群体的文化认同权。

篇5

Abstract: In the process of city development, to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cultural space more and more small. Therefore, the protection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s not only to protect the survival space also includes its development, heritage and performance space protection. Taking Xi'an Shanxi opera cultural space protection as an example, presents the hierarchical protection of intangible cultural space, realize non material cultural heritage and cultural space integrity protection.

Key words: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cultural space protection; classification; Xi'an Shanxi opera

中图分类号:J89文献标识码:A

1 引言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是构成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的重要内容。[1]由于一切现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处在与自然、现实、历史的互动中,不断发生变化和创新,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空间应包含遗产生存、发展以及传承的空间,对文化空间的保护就是对其存在、发展、传承与表现空间的保护。秦腔是我国最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2006年,经国务院批准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秦腔作为我国最古老的剧种之一,形成于秦,精进于汉,昌明于康,完整于元,成熟于明,广播于清,经历了复杂的衍变过程,其文化空间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与创新。本文通过分析目前秦腔在西安的文化空间,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空间的分级保护,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空间的保护,即实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保护、发展与传承。

2 秦腔在西安的文化空间

2.1 秦腔与农贸集市

秦腔原本就是露天旷野土台上、农贸集市上的环境产物。关中农村定期举办的农贸集市中,秦腔是广大农民最喜爱的娱乐形式。有了秦腔,农民生活便有了乐趣,高兴了,听“快板”,痛苦了,听“慢板”,也借此表达自己的喜怒哀乐、爱恨情仇的情感。集市上的小小的秦腔露天舞台满足了农民的精神需要,丰富了广大农民的精神生活。

3.2 秦腔与红白丧喜

陕西关中地区,一般年龄大的老人过世,家境好点的,都要请秦腔戏班子唱大戏,谓之“喜丧”。每当村里过红白丧喜之事,或者是婴儿满月、老人作寿,是必然要包一台秦腔的,“生的喜悦用秦腔迎接,而送葬也要以秦腔致哀”。[2]正如贾平凹所说,几乎每个关中农民都是由秦腔迎到世间,又由秦腔送他们离开人间,秦腔已经成为他们人生的盛大典礼的象征。可见秦腔在关中人生命中有着不可取代的地位。人们借以秦腔表达喜怒哀乐的情怀的同时也从秦腔剧目所宣扬的“仁义理智信”中受到感染。

3.3 农村的自乐班

关中各个县,甚至村里有共同爱好、喜爱秦腔的人形成的自己的一个业余的团体,在关中叫作自乐班。通常由一两个人发起,慢慢形成一个小团体,是关中自娱自乐的一种重要形式。几个人,不需要舞台灯光,伴着几件简单的乐器便可演绎人间悲欢。秦腔在农村比较盛行,每个县、每个村都有很多自乐班,

3.4城墙根下的自乐班

秦腔是平民化的戏曲,也是城墙根、街头巷尾的戏曲,在西安的城墙根或是公园,有自发聚集形成的秦腔表演的活动圈子。会有几个能拉板胡、会敲板鼓的人,凑在一起,敲打拉唱,于是搭起一个秦腔舞台。围观的男女老少,此时兼有唱与观的双重身份,能唱的随心去唱,不能唱的鼓掌助兴。现在城墙根下的自乐班多了进城务工的农民,秦腔作为他们喜欢、熟悉的娱乐方式用于排遣内心的空虚、寂寞。城墙根下的自乐班是秦腔在城市中保护和传承的文化空间。

3.5 陕西戏曲研究院的“西安天天有秦腔”演出活动

历史上,秦腔曾经辉煌而持久地占有过中心城市的舞台,近十几年,却更多的是在山乡农村寻求生存空间,城市留给秦腔的空间越来越小。为了重新振兴秦腔在城市中的地位,2007年10月,陕西省戏曲研究院推出“西安天天有秦腔”的演出活动,不断创新,推出有关现实题材的秦腔剧目,提高演出质量的基础上,坚持低票价面向观众,并且每场给农民工免费赠票,重新唤醒城市人民对秦腔的喜爱与关注。“西安天天有秦腔”演出活动,充分考虑西安人口整体收入水平,使秦腔在城市得以更广泛的传播和发展,为城市大众的秦腔提供了展示舞台和生存空间。

3.6 易俗社剧场

易俗社是我国现存最早的室内新式剧场之一,原为清末民初修建的一座专供达官显贵听秦腔的室内剧场,被誉为“世界三大古老剧社之一”,先后被确为西安市、陕西省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为了保护秦腔这项日渐衰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近几年,对易俗社进行了修旧如旧的修缮工程。修缮后的剧场给人一种时空倒流的错觉:青砖地面,实体八仙桌、栏杆、木椅、吊灯均古色古香;中国传统的重花门、梁坊斗拱组合的传统台口,内部采用全套实木定制家具;身穿中国传统服装的服务人员怀旧、古朴、韵味十足,使人仿佛回到了上世纪20年代的茶座剧场,回到了戏曲演出的极盛时代。在社会大发展、大变革的趋势中,为了让秦腔适应时代的发展,易俗社剧场意在打造“生活化、娱乐化、城市化、年轻化”的“高端秦腔”,不仅满足本地观众的需求,又可以对外展示秦腔的新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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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1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9-0169-02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在文化部下发《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工作的通知》后,在某种意义上基本结束了关于生产性保护的若干争议。但是,我们也必须认识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实践中,依然不可避免地面临一些困扰我们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的认知将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我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适用范围

在文化部《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是指在具有生产性质的实践过程中,以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为核心,以有效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为前提,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保护方式。目前,这一保护方式主要是在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和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实施。”

在这个文件中,首先明确了必须是具有生产性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才能采用生产性保护的方式,“目前,这一保护方式主要是在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和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实施。”这一界定明确了生产性保护与整体性保护、抢救性保护等诸多保护方式一样,只不过是在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探寻得来的一种保护方式,不是全部的、万能的保护方式,更不是唯一的保护方式。诸多的保护方式共同推进了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当然随着保护实践的深入将会发现更多的适合我们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方式,也将不可避免地对已经采用和实施地保护方式进行修订、完善,甚至是弃用。

在这个文件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是“以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为核心,以有效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为前提。”因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就是要以有效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为前提和基础,以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为核心。任何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技艺有效传承、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的措施都是为生产性保护所排斥的,因而这完全可以作为衡量诸多措施是否能够适用于生产性保护的主要标准。

在这个文件中,明确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是“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保护方式。”因而,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不过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中所采取一些具体的措施,并通过这些措施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可供大众欣赏和消费的文化产品,使非物质文化遗产进入大众的视野,为广大民众所认知,从另一个侧面唤起广大民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注,进而逐步唤起广大民众的保护意识。既然生产、流通、销售是生产性保护中的一些手段,也就存在可以采用或者不采用、选择采用的可能,这种可能完全取决于具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的需要。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主要任务和主要目的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的主要任务和主要目的是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若不能明确这个问题,那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也就没有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特点是活态流变性,如果在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不能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那么我们的保护实践无疑就是失败的。因而,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就是探寻其活态传承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之间良性互动的有效机制。

我们必须看到,由于时代的变迁所带来的社会背景的诸多变化,已经严重地影响了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延续,甚至某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现代社会中的角色相当尴尬。这在某种程度上,严重影响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当代社会的传承,甚至存在其传承在某个时期空白的可能性,即缺少某一时期的时代印迹。任何文化都不可避免地带有所经历时代的印迹,也正是这些诸多的印迹才使得诸多具体文化项目更具有价值,甚至其所具有时代印迹的多少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其价值的大小。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文化的一部分,自然也不能例外。因而,如何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连续性,尤其是其所代表的某种文化传统的连续性也就至关重要。如何处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是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代表的文化传统连续性的关键所在。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就是通过探寻其活态传承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之间良性互动的有效机制,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得以活态传承,使得其所代表的某种文化传统得以延续。

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主要目的就是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现当代社会找到符合自身实际的合理定位,进而在现当代社会中实现自身的传承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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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1日,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等在北京联合召开了“紧急保护羌族文化遗产座谈会”,来自北京和四川的文物、历史、民俗、民间文艺、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著名专家学者纷纷为“如何抢救、传承、延续羌族文化”建言献策,并向全国民间文化工作者发出倡议,呼吁民间文艺工作者尽快前往四川灾区,共同参与羌族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并将羌笛的演奏及制作技艺、羌族刺绣在内的很多项目,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羌族文化承着地震的打击,这个打击不仅是对羌族文化,更是对中华民族文化的打击,是对民族生命的打击。

对于此次赴川冯骥才深感责任重大。他讲,汶川大地震不仅造成了大量的人员伤亡,也使很多文化遗产受到重创,特别是独具特色的羌族文化遗产正面临毁灭性劫难。遭受巨大损毁的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如何劫后重生、重现辉煌,这是一个空前的挑战和考验。冯骥才表示,我们每一个人都是民间文化养育大的,民间文化是我们的母亲文化。现在我们的母亲被压在废墟下,我们一定要用最快的速度进行抢救。

因此,适度开发旅游业可以说是一个迅速恢复四川受震灾区经济,同时又能够保护当地文化遗产的重要措施。四川有着悠久的文化历史,羌族文化、白帝城以及藏族文化,这些无疑都是丰富的旅游资源。旅游资源是指对旅游者具有吸引力的自然存在和历史文化遗存,以及直接用于资源目的的人工创造物。有吸引力的旅游资源应具备的特点是:独特性、艺术性、民族性和区位性。构成旅游资源的因素不外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而在中国,随着人们精神文化需求的不断增强,人文景观资源对游客的吸引力越来越大,其中非物质文化资源所占的比例迅速上升。丰富生动的民族民间非物质文化资源潜力之巨大,令人刮目。这些资源若开发利用得当,无疑将会为当地的旅游业增添无尽的魅力和效益。

由于人们生活环境的变迁和生存条件的改变,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生存环境不可避免地受到严重威胁。通过旅游开发,加强对旅游目的地的重视和保护,将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创造更好的生存环境和条件。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要采取抢救式保存、博物馆保存、传习机构传承、学校教育传承、民间活态保护等五种方式。这五种保护方式都有与旅游的结合点。抢救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项庞大的工程,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而目前的情况是国家和地方政府对此投入的资金非常有限,因此,旅游开发无疑是解决资金问题的最佳途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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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途分类号:J0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4)-04-0094-02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特殊的文化遗产,相比于文化遗产有着较大程度的区别。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着自身独特的特点。非物质文化遗产难以捉摸主要是由于其自身的非物质性和载体的活态流变性,也因此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带来一定程度的阻碍。非物质文化遗产现存的保护方法从总体上来说仍然存在很大的不足,而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化保护的提出,有利于彰显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强化物质的载体、规范保护过程、扩大接受的范围以及增强保障的真实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言,档案保护是在新型保护领域上的探索,而对于档案学来讲,也给档案理论以及档案事业带来全新的挑战。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及其特点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业品和文化场所;是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总而言之,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人为本的活态文化遗产,它强调的是以人为核心的技艺、经验、精神等。其自身具有的特点如下。

(一)社会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性是指非物质自始至终都不可能脱离人类社会,起自身的形成过程到以后的存在以及传承都是在人类社会的基础上加以实现,因而能够从某些方面体现出人类社会的创造力和人的主观能动性。此外,非物质文化遗产很大程度上以来人们的各项实践活动,它起源于人们的生活,并扎根于人们的活动中进而不断发展,最终才有了各民族所独有的民族文化。因而,文化的社会性也决定了非物质文化也具有社会性。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性有其独特的一面。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成主体是多种多样的,但主体成分无论是群体还是个人,都是社会的产物;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成也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人们生活的时代背景、社会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此外,非物质文化的形成也与当地的环境因素息息相关,例如具有地方特色的美食,以及当地的的地形、气候、人文环境等。另一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交流等都离不开人的作用,传统的手工工艺需要一代代的延续,表演技巧的传承需要人们言传身教,人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一旦离开传承的主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过程将会发生破坏。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保护方式、保护手段等都是以人为媒介来进行选择,人们的强烈保护意识将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长久发展。

(二)历史性。非物质文化遗产被比喻为历史文化的“活化石”,其中所蕴含的丰富历史信息以及存在的价值显而易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成经历了漫长的过程,其本身包含着政治、经济、文化、人文等历史信息,更是历代传承者智慧的结晶。从不同方面反应着人们的感情、思想、信仰以及审美、价值观。例如戏曲艺术的形成是经过表演者一次又一次的实践,一次又一次的观摩改进,从每个细节入手直到整体的完美表演,无处不凝聚着表演者的智慧以及心血。人们对戏曲艺术的研究不仅仅局限在舞台上的表演,而且还要研究它的起源、兴起和演变、发展的过程。被誉为“百戏之祖,百戏之师”的昆曲是我国现存的最古老的的剧种之一,它起源于明代,经历了六百多年的历史沉淀依然吸引着广大爱好者。

(三)地域性。世界各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我国各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一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等都因其所处地域的不同而具有着不同程度的差异。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着明显的地域性,深刻影响着本地域的文化,同时地域性的存在也与当地的经济状况、地理环境、人文环境等息息相关。

(四)多元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元性主要体现在存在形态上。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中,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口头传统和表述、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的手工艺技能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种多样的存在形态贯穿于人们的生活生产活动中,清晰的展现着人们的生存状况。

(五)价值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地区、不同的社会,其本身所蕴含的价值都是不可估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成,其目的在于促进人们活动的开展,表达出人们的某种情感、信仰等。此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将会较大程度的带动当地旅游经济的发展。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化保护概述及其原则

通过实施保护可以使得物质文化遗产和档案工作得以联系。档案化,是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从无形到有形的重要手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起到促进作用。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化保护作为一种系统性的保护方法,就是讲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档案纳入档案管理范围,以档案管理的系统要求来对其实施保护,以此来达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以及传承的目的。其遵循的原则如下。

(一)遵循分类、依项建档的原则。以项为大类进行建档,即每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项。切忌分项不清,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项复杂性,在分项过程中很难做到分项的准确无误。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建档和整理又是一项极具科学性的工作,其中,坚持系统的有序化则是此过程的重中之重。坚持系统有序原则,即对较为散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当安进行系统的、科学的、有效的整理。如果分类立项,建档的不合理将很大程度上阻碍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建立。

(二)遵循分级建档的原则。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分级保护的制度,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这里的“分级”即是在价值和管理层次的划分。我国依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的人文价值大小,将其分为四个级别。并根据不同的等级进行相应的有效的管理。可参考国家文物的“多级保护制度,依据遗产名录级别,划分档案管理的价值级别,以便于系统性的管理以及重点保护。

(三)遵循抢救性原则。由于我国地域辽阔,非物质文化遗产建档工作面临严重的考验,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每一时刻都可能面临消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建档要紧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步伐,尽可能做到抢救一项建立一项,保证档案情况的真实、完整。

三、结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是值得人们深究的话题。如何使其完好的保存下去,更应该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执行下去,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化保护作为一种新型保护方式有利于非物质文化的发展,应作为保护任务的重中之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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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文化空间分级保护

2003年10月,第32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掀起了世界范围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与实践。我国有着五千多年的悠久历史,非物质文化遗产更是绚丽多姿、异彩纷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促进民族团结、保持国家统一的坚实基础,是凝聚全国各族人民的重要力量(王文章,2006)。但是,随着近些年来旅游文化产业的迅猛发展,为了迎合旅游开发的需要而随意滥用、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破坏性开发定会损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进而威胁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与发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空间的保护应引起学者的重视,需要相关理论研究的跟进。

文化空间及其内涵

“文化空间”是当前学术研究中频繁使用的重要关键词之一。它主要来源于法国都市理论研究专家亨利•列斐伏尔(Henri Lefebvre)等人有关“空间”的理论,他认为空间是通过人类主体的有意识的活动而产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文化场所)是构成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的重要内容:“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或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以及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文化空间)。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郑培凯,2006)”。在1998年10月举行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155次大会上,将“文化空间”定义为“具有特殊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集中表现(strong concentration)”。“一个集中举行流行和传统文化活动的场所,也可定义为一段通常定期举行特定活动的时间。这一时间和自然空间是因空间中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存在而存在的”。根据我国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附件中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文化空间被定义为与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场所,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

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是否应该包括文化空间,国内学者存在较大的分歧。张春丽、李星月(2007)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缘起及其内涵和外延作了仔细的阐述,并提出认为联合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定义注重“非遗”评审及保护工作的可操作性,忽视了概念本身的精确性,认为将文化空间定义为“非遗”有些欠妥。齐爱民(2007)认为在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所列举的种类中并不包括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在我国2005年所颁布的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目录中,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划分为十大类,其中也不包括任何的物质实体,由此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中应当不包括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然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尽管具有非物质形态,但其生存与发展离不开特定的文化“土壤”;离开一定文化空间片面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不全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作为其存在、发展、传承与表现的空间,理应包含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对象之列。

文化空间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作用

文化空间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环境因素。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最核心的保护对象其实是人(包括传承人),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灵魂,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属性决定的(田特平,2007)。人是非物质文化的创造者和拥有者,又是最基本的载体和传承者。离开对人的核心地位与中心作用的认识,就无法把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属性和特点,也就无法正确理解和深刻把握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科学理论和有效途径。如果传统技艺的持有者没有了原材料来源、消费者,表演类遗产没有了观众,这样的遗产也就无法再传承下去。所以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过程中,人是核心但不是全部,我们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的整个文化生境。而文化空间就是其中的一个很重要的部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发展的土壤。只有在特定的文化空间里,才能最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

文化空间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保护创造了条件。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均源自于民间、存在于民间,并有其特定的文化渊源,这些文化渊源与所在的地方、环境有着内在的固有联系。故遗产资产一旦脱离其本土环境,其真实性即可能受到损害(张博,2007)。对于物质文化遗产来说,失去其文化空间只是降低了或者失去了凝结于该文化遗产中的文化历史价值,并不影响其本身目前的存在;但对于那些具有活态性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言,如果失去了它们的文化空间,就会因此而失去他们赖以存在的土壤,即使可以通过现有的一些技术方式、手段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活态文化得到传承,但其始终如《晏子春秋:杂下之十》中所说的“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叶徒相似,其实味不同也”。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划分

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中存在一些困境,主要体现在如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生态、本土性、整体性、避免商业化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前人留下来的宝贵财富,它是伴随着当时社会的经济状况而产生和发展的,而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人们的生活水平都有较大的提高,现有的生产力状况已经发生了较大的改变,要人们再回到或者生活在当时的生产力状态之下,则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再者,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宝贵的旅游资源,就目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开发研究的相关文献来看,几乎都提出以旅游开发的方式。旅游开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来讲有利也有弊,开发措施不得当极有可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带来毁灭性打击。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根本目的在于维系人类的文化基因、保持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守望人类共同的精神家园。可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践中,不能以经济学是否赚钱的理念评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白玉宝,胡荣梅,2008)。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业开发应控制在特定的文化空间内,以不危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与发展为前提,因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进行分级保护很有必要。

自然保护区在空间上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并提出了分级保护的要求。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应当划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核心区可以划定一定面积的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缓冲区划为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借鉴这一理论,可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按照此类划分成为保护的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见表1)。

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空间分级保护构想

文化空间的分级保护区中核心区和缓冲区是紧密连在一起,即在一些民间文化的发源地划定一定的范围作为缓冲区,而实验区则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可选择在缓冲区的,也可根据适当的情况自行变化。

文化空间的核心区――最原始的历史回眸。核心区是当时的生活环境、历史封存的一种保存和展示,尽量恢复到当时社会环境下的原样,呈现各种文化最原始的起源。核心区里面不修建任何现代化的设施设备。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以及各自的特点,民俗、曲艺、传统戏剧、民间音乐、民间文学这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对环境氛围的依赖性比较大,他们因环境而生,因环境而传,因环境而变,因环境而衰,脱离了相关的环境就如无水之鱼,保护和传承的难度就会加大。这四种类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比较适合采用核心区的保护方式。

文化空间的缓冲区――连接历史的纽带。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实际上存在着两个主体,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和保护主体。前者就是我们所说的传承人,诸如中医技术的传承、表演艺术的传承、传统工艺技术的传承等等,主要靠他们来进行;后者,主要指处于状态的那些社会群体,如各级政府、学术界、新闻媒体、社会团体以及商界人士,非物质文化遗产真正的传承主体不是政府、商界、学界以及各类新闻媒体,而是那些深深根植于民间社会的文化遗产传承人,他们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正主人(苑利,2007)。在文化空间的缓冲区,则主要是以培养传承人和科学研究为主,建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区。一些学者的科学试验、文化交流都可在里面进行,同时在里面修建大型的训练馆,试验区的一些商业演出都在此训练。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民间美术、传统手工技艺、杂技与竞技、传统医药这四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注重技艺的培养,对原生态的环境依托并不是很强,可在此区进行保护。在该区强调的是开放性保护,即对这种技艺感兴趣的人都可以来进行相关的培训。

文化空间的实验区――现代与传统的结合。在实验区一般是以旅游开发为主,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核为依托,注入现代元素,一方面可兴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题公园,将其打造成具有一定挑战性,表演性和参与性强,休闲功能大,有助于游客思想境界、文化人格提升的休闲旅游产品。另一方面可开发修学系列的旅游产品。知识经济时代,人们的文化诉求日益强烈,渴望亲历文化认知、文化实践、文化创造,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自由发展。修学旅游寓教于游,游教结合,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提供了机会。

参考文献:

1.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M].文艺出版社,2006

2.亨利•列斐伏尔.空间:社会产物与使用价值[A].包亚民主编.现代性与空间的生产[M ].上海教育出版社,2003

3.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A].郑培凯主编.口传心授与文化传承[M].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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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张春丽,李星月.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研究述论[J].中华文化论坛,2007(2)

6.齐爱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与构成要件[J].电子知识产权,2007(4)

7.田特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以人为本[J].艺海,2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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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继承,关系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需要我们每一个都去共同努力完成,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继承就先显得尤其重要,加强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同时扩大其对文化发展的影响力。下面本文通过说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继承的重要性,以及该如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提出了重要举措进行探析。

1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

我国历史文化传统悠久,经过了几千年的发展,孕育着浓厚的民族文化,随着时展,历史的推移,人们对于非物质文化比如一些古诗名作的学习和了解明显下降,尤其是我们进入新时代以后,人们对于非物质文化的学习和认识已经变得可有可无了。但是,非物质遗产文化是中国传承文化的精髓,是古代艺术和历史的文字见证,它能够培养我们的思维想象力、理解能力和创新力。

中国非物质遗产文化博大精深,经历五千多年的发展以后,仍然不减其风采,其蕴藏着深刻的哲理和表达着优美的情感,比如一些流传千古的古诗文化,诗人在诗文中通过借助各种各样的意象来表现生活,表现生活的时代背景和时代状况,仅仅简单的几个字就可以将整个社会现象或者是自身的一种状态表现得淋漓尽致,这是现代社会从未超越的最高点。没有现代社会太多的商业利益和勾心斗角,保留了文化的真正美妙,体现了我国诗人的伟大情操和高尚品格。虽然我们距离古诗文的年代已经很久远,但是文化的传承却不可以断,我们必须继承和不断发扬光大。

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和学习,我们能够培养自身的思维想象力、理解能力和创新力,有助于我们做到心明几净。比如现在很多学生面临着很多的严重教育问题,比如网络游戏的沉迷,一些黄色笑话和漫画的阅读,导致其从小心灵上形成的就是很多负面的信息,从而也有一部分人走向错误的道路,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和学习能够使孩子们从开始就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高品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和学习能够带领孩子领悟高尚的品格和走入美丽的世界,从而帮助他们从小就养成良好的品德和习惯,同时还能够让其学会对身边美的事物欣赏,发展其才能,继续将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发扬光大。

2 充分发挥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重要作用

教育群众要学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方法很多,比如可以在学校里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和保护,鼓励孩子积极地开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工作,通过对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记录、保存,同时对一些名人代表作品进行整理宣传等;也可以在社区里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开展,这样能够使大部分的人群都开始接触非物质文化遗产,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然后选择在博物馆展示、社区宣讲等渠道实现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了解、认识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要靠大家共同努力,通过教育群众要学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从而形成社会化的群众力量。

3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基础设施建设,就必须将资金投入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中,通过选派责任心强的群众担任文化站的工作人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宣传和保护,对一些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一定要加强保护,深入挖掘,从而将民间文化发扬光大。

4 建立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重心的产业链

坚持“政府引导,企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原则,以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为主体,组建产学研相结合的先进复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链,并坚持开放办院、服务企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链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提供服务。同时通过为高校、科研机构、企业搭建交流平台,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链创新开展产学研活动,促进非物质文化的发展。企业吸引国内领军人才、研发机构入驻或参与,开展产业核心、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链提供科技支撑,促成项目研发以及项目孵化,促成创新成果转化,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链快速发展,同时企业也可以策划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国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链技术交易、展示等活动,形成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重心的产业链,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5结束语

文化的传承要靠大家的共同努力,文化的发扬也要靠每一个中国人的不断努力,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继承学习,能够培养我们的想象力和创造力,增加对社会生活的了解,增强文化底蕴,使我国的文化经久不衰,将我国的非物质遗产文化不断地发扬光大,学会在继承中创造新的意境,新的思想文化。让我们能够在欣赏非物质遗产文化时如鱼得水,放飞自己,陶冶情操,成为全人类共同的乐趣,将传统文化不断地发扬光大。

参考文献:

[1] 樊祖荫.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若干问题的思考[J].音乐研究,2006(01):10-13

[2] 樊祖荫.在探索中前行――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若干问题的再思考[J].艺术评论,2013,06:4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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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情况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与物质文化遗产相对的概念,是一种需要一定的物质载体才能表现出来的文化,可以是各族人民的各种传统文化,可以是与民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传统技能,可以是人们口头相传的风俗和语言,也可以是传统的艺术表现形式,总之是历史传承下来的文化。在世界范围内,包含形式多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而在中国,因为有着五千多年的文化传统,所以存在形式多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对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开发的过程中,应该采取正确的方法。在充分传承文化的基础上,给予它们更多地保护,让普通民众在文化旅游时,能更多地感受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文化精神与内涵。

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各国都在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也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国内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各地都在积极地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请,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旅游资源的开发,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在文化旅游的视野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也成为人们越来越关注的焦点。

二、文化旅游视野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原则

在文化旅游开发的过程中,人们通常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当作一种商品或是消费品来看待,这种方式脱离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在开发的过程中,容易只重视经济利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精神和内涵开发不足,导致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的过程中出现破坏的现象,为了避免这种现象的产生,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过程中就必须遵循相应的原则。

1、整体性原则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过程中,因为是从历史传承中遗留下来的文化,因而在开发时就不能将其割裂开来进行保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过程中应遵循整体性原则,这种整体性主要包括两方面,一种是生态整体,即在保护的过程中,应该连同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的生态环境一起进行保护,保护其周围环境的生态平衡。其次,即指文化整体,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指的是一种文化的传承,因此在保护的过程中,应连同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休戚相关的内涵及形式一起进行保护,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完整性得以保存。

2、创新性原则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受到周围各种因素的影响,并发生不断地变异,为了使这种变异能朝着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方向发展,就必须在开发及保护的过程中,积极地发挥创新性的原则,让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的过程中,能够不断地推陈出新,吐故纳新,适应当今人们精神层面的要求。

三、文化旅游视野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

1、政府部门发挥好各自的职能

在文化旅游视的野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开发和保护应充分发挥政府各部门的决策、统筹、组织等职能。在进行保护的过程中,可以使用政府的强制力量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并站在全局的立场上,进行保护政策的制定及实施。

2、传承者应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

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者和享有者,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神内涵直接相关,虽然在平时的生活中,容易受到物质的诱惑,希望改变自己现有的生活状态,但是同时又受到传统文化的感染,对其充满眷恋,因而在保护的过程中,应该充分协调好这两者之间的矛盾。

3、文化旅游开发者应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虽然受到经济利益的驱使,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开发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对其造成破坏,但是开发者应充分认识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是他们得以获取经济利益的必要保证,在开发的过程中应充分协调好开发与保护的关系。

4、旅游者应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

人们在文化旅游的过程中,应时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并传承其中的内涵。旅游者在保护与传承的过程中,也会不断的加深自己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内涵的了解,不断提高自己的精神文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