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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行业学习体会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2-11 07:3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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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行业学习体会

篇1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3(1)-0066-03

2012年年中的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项俊波主席把“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作为会议的主题,指出:“有正确的思想才有正确的行动,有积极的思想才有积极的行动。只有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才能系统地对近年来行业发展和监管的经验进行总结、对问题进行反思、对不足进行完善,才能形成新思路、拿出新办法”。项主席的讲话是保险行业高层领导对行业发展现状的重要思考,也是对保险监管系统转变思想观念的一次动员,意义重大。结合对项主席讲话精神的学习体会,笔者就当前保险业发展、监管和自律方面的几个问题谈一点自己的理解和认识。

一、行业发展需要“顶层设计”

“顶层设计”是领导高层基于行业发展阶段的现实性、由内及外的大视野、国计民生的行业担当而形成的行业发展总体考量和规划,是领导意志的集中体现,也是客观选择,具有科学性。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保险业取得了世人瞩目的发展成就,但同时也积累了大量的问题。行业发展方式粗放带来的发展定位模糊、行业形象不佳、产品缺乏竞争力等瓶颈性问题日益凸显,亟需整个行业静下心来,深入回顾总结以往的发展历程,重新梳理行业的发展定位、目标和路径,自上而下的做好宏观和系统设计,从而为行业未来发展提供持续的支持和永续的动力,在整个金融业发展中放好保险业的一块图版。

一般而言,“顶层设计”包含了行业的定位、政策、机制、治理和基础等几个方面的内容。笔者认为,当前首要明确的是行业的定位问题。近十几年来,国际和国内的金融机构出于快速扩张的目的,开展综合经营。在这种背景下,保险业也陷入了保障多一点还是投资多一点的行业定位矛盾当中,出现了业务短期化、趸缴投资型产品比重上升等过热现象。在这种增长方式下,保险业务很难体现出行业特点,也很难发挥出行业竞争优势。2012年上半年,保险业首现个位数增长,前些年快速发展的分红保险产品同比仅增长0.09%,近于零增长。这一切都表明,清晰定位、明确路径成为当前行业发展需要解决的急务。

那么,保险业究竟该如何定位?项俊波主席在讲话中指出:“保险业发展要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笔者认为,首先,保险业发展的初级阶段主要任务是订规矩、打基础,明白现阶段行业服务社会的能力与不足,知道风险点在哪里,做好保险保障,有重点、有选择地进行保险投资,逐步积累行业的核心竟争力;其次,就是要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实现保险业的持续快速发展。从服务社会的功能方面讲,保险业服务社会的平台是保险保障,这是保险业发展的基础,也是行业生存的重要支撑。要充分发挥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的功能作用,就要使行业转到做好保障、做强主业的正确发展轨道上来。因此,全行业都必须明白职责所在,把保险业如何发挥好保险保障作用作为发展的基本点和战略思考点,保险产品设计、销售宣导、后续服务等,应该以此为核心面向社会。同时,保险业应该树立民生意识,立足做大事、做好事,积极调整业务结构,投入力量多做调查研究,尤其在涉农、高危行业、需要保险重点保障的领域,要扩大保险宣传,提供贴近度高的保险产品,做好保险服务。并通过“顶层设计”,配套相关法规、制度进行引导。另外,保险业有不同于其它金融系统的特性,又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不能在发展上过于求大求快,而应“好中求快,快中求稳”。个别公司开展综合经营、突出投资型业务是可以的,但整个行业还应把坚持保险本源、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以及社会对保险认知度作为保险行业的自我评价指标,努力提高保险业社会贡献度。还要说明的是,行业发展的“顶层设计”只是引领,必须全行业对此有充分的认识并付诸努力,这是提升发展品质的关键所在。

二、行业发展需要有效监管

这些年,保险监管从无到有,各项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但相对于不断变化的外部形势和行业快速发展的实际,仍存在很大差距,监管的有效性亟待进一步提高。这也是项俊波主席所要求的“属于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应该集中力量去做好”。行业监管具有宏观性、政策性、科学性,是在法规框架下抓市场监督,而不是辅助保险企业做市场、做业务。目前,监管队伍已经逐步实现知识化、专业化,但监管边界的讨论与实践仍然不确定,监管上级部门和派出机构在转变思想观念问题上仍然存在拿不起、放不下的状况。如何把握好监管基调,是对监管机构大局观和市场驾驭能力的检验。从近几年的情况看,监管边界不清,导致上下、左右监管部门与机构在执行监管法规的差异性,且监管成本加大。如“见费出单”、“零现金收付费”等,本属于保险企业控制风险的基本原则,应该由企业自行把握,而现在让监管部门督促,做了应由企业做的事。

如何把握好监管基调,是对监管机构大局观和市场驾驭能力的检验。思想有多远,就能走多远,这对保险监管同样适用。前提是突破监管惯有的思维定式,真正让监管之手发挥作用。笔者以为,提高监管有效性,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应把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作为监管的首要任务。公平有序是市场健康运行的基础。对于公平,一般包含两层意思,一方面是对所有保险主体一视同仁,给予相同的监管政策,为各类主体营造公平竞争、和谐发展的良好环境;另一方面,是公平对待市场的供给者和消费者,在保险消费者居于弱势地位的现实情况下,应采取一切手段,确保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对于有序,应根据市场秩序与社会监督状况,定期或不定期对违规市场行为进行专项或全面检查,强调落实保险法规和监管要求,规范经营行为,对违规机构与负责人严肃处理。

(二)扭住法人机构这一有效的监管抓手。多年的监管实践表明,保险市场的乱象,事情发生在基层,根子往往在总公司。如果不是在产品设计上过于宽泛,分红产品占比不会如此高,导致结构调整难;如果不是产品定价利润空间过大,现在问题颇多的银保产品费用不会如此难以治理。这些问题出在上级监管部门和法人机构,只有在高层面治理,才能有成效。因此,保监会相关部门应“高位设闸”,强化对法人机构的监管。应进一步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完善偿付能力监管规则,改进偿付能力监管手段。对偿付能力不达标的公司采取更严格的监管措施,真正发挥偿付能力监管的硬约束作用。应加强保险产品设计、产品定价的实质性监管,对产品条款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条款设计是否确实符合精算原理等环节进行严格审核,从源头上堵住市场违规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漏洞。

(三)应强化责任追究力度。强化责任追究力度是加强监管的重要手段,是监管理念由“管事”为主转向“管人”与“管事”并重的重大转变。现有的“指导意见”好似“葫芦”,里外都不清楚,有些责任划分与追究监管部门发挥不了太大作用,应该进一步研究调整,用制度固定下来。保险监管上级部门应该把责任追究作为制度性要求进行监督,对于公司违规行为,一定要酌情追究总、分公司责任,并且与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工资薪酬联系起来,对于反复发生同质同类的案件的公司,应从严追究其中高管人员的责任。对出现严重问题的机构,应按照规定追究上级机构直至总公司及有关高管人员的领导责任。对于出现问题的高管个人,应进一步完善其履职过程的持续监管机制,建立健全不良记录档案库,防止其带病上岗。

(四)尽快完善各领域法规。法规是监管的依据,必须抓紧抓好。目前,监管的标准化有待加强,监管统一标准和自由裁量权之间的关系尚未理顺,对于市场违规问题的认定、处罚标准过于宽泛,上级监管部门和各派出机构之间在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尺度上不尽一致,导致保险企业异议增多。既破坏了市场监管的整体性和严肃性,也容易给保险机构留下负面思考空间。诸如此类,不但影响监管形象,也会造成社会影响。只有健全和细化法规、制度,才能整合监管资源,负起监管责任。

(五)在监管实践中充分认识行业实现良性发展的利益与利害关系。笔者以为,利益是行业在正确发展中所积累的正能量,是行业服务国家发展、服务民生得到社会认可的整体提升。利害是发展思路不正确、经营与诚信风险增大、服务国家与民生能力减弱的负面影响。监管部门应在监管实践中引导保险企业向正面方向发展,控、防风险,保护好消费者利益。

(六)保险企业数据真实化问题必须得到根本解决。数据真实化是监管的基础和依据,要解决当前保险企业数据真实性的问题,必须倚重信息化手段。监管机关应强化对保险行业信息系统建设的刚性要求,研究制定行业信息系统的建设标准,探索建立监管部门对保险业信息系统供应商的资格认证,应敦促保险企业强化业务、财务数据的集中管理和无缝对接,加强信息系统对保险企业业务全流程的控制管理,杜绝通过信息系统漏洞违规的可能性。同时,应加快保险监管手段的信息化建设,大力开发保险监管各业务软件系统,整合现有各监管信息系统,使之成为一套有机的整体,实现各种监管数据的集中处理、集中分析,从而建立起一套覆盖全行业、全业务领域的监管信息系统,提高保险监管效率,降低保险监管成本。

综上所述,提升行业发展品质,有效监管是重要因素,良好的市场秩序是保险监管的首要目标。

三、行业发展需要保险企业主动自律

自律是行业内各企业主体对市场运行规则的自觉遵行,是对他律的一种有效补充。但是,任何经营性的商业行为都具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趋向,并且,这种欲望趋向在市场环境中又极容易导致经营失控行为。这种失控行为,除了需要监管进行纠正外,更加需要企业在对自身经营目标正确理解基础上的自我控制。只有保险企业在自律中自觉遵循市场秩序,才能维护自身的最根本利益,并在长期呈现良好状态的市场秩序中,获得经营与发展的最大可能。

如何激发保险企业自律的主动性,笔者以为,启用信息披露途径强化社会监督,用社会监督促进行业自律,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是一个有效的手段。这方面亦存在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的问题。如我们仅从发展的角度去看待市场,对市场存在问题采取容忍态度,那么,要求的整改也流于形式,加之没有时间和力量做后续检查,问题往往得不到根本解决。如果不转变固有的思维定式,长期把问题包在行业内,而不让社会知晓各市场主体经营状况、自律情况、被投诉的比率(产险公司理赔周期、结案率、理赔服务;寿险公司销售误导等),自律永远不可能形成主观能动,社会也无从监督,对保险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也不会到位。笔者建议:

(一)建立自律检查系统评价制度。以往自律检查的结果和后续处理,主要在行业内部通报,其约束性也仅限于行业自身。建议建立自律检查的评价制度,在每次自律检查结束后,进行量化分析,将结果公之于众,通过社会公众的监督,进一步提高自律检查的约束性和威慑性。探索建立行业自律检查和监管措施之间的联动机制,对于监管重点关注的市场问题,可以开展更加严格的自律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评价,将好的公司和差的公司报监管部门,分别纳入分类监管范围,从而实现自律与他律的良性互动。

(二)市场分析要有新方法。当前的市场分析,仍主要关注企业的发展,对于保费收入、经营效益、业务结构等着墨过多,而对市场秩序、消费者利益保护等重点问题分析较少。建议市场分析要打破旧有模式,不能再简单地以险种分类,应突出监管成效和自律这个重点,围绕市场结合自律检查情况进行分析。重点分析市场秩序规范方面的难点、重点与违法违规问题发生的深层次原因,分析在保护消费者利益、提升行业社会形象方面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针对性的整改措施。

(三)创新自律模式。应该从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入手,从点滴做起。首先,要抓住行业自律的重点,把大公司的自觉自律作为工作的核心,要通过深入研究,把几家大公司整体情况了解透彻,重点研究这个群体的规范与自律,同时关注中小公司的发展。其次,要丰富行业自律的手段,通过信息披露强化社会监督,以外力促进保险公司自律。在启用信息披露强化社会监督前,可以设定整改时间段,让企业进行内控和规范经营自检准备,然后逐步扩大披露范围,进而形成自律意识,约束自身行为。最后,要发挥常务理事会或专业委员会的协调推动作用,对于好的自律切入点,可先在常务理事会或专业委员会形成自律共识,然后通过常务理事会或专业委员会的协调推动,逐步在全行业达成共识。

总之,行业发展需要全行业自觉维护发展基础,从保险本质出发服务国家大局才是保险业需要努力的方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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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Brief Discussion o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surance Indu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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