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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保障法细则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2-06-28 12:0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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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保障法细则

篇1

关键词:劳动权 平等权 公平就业 就业歧视

关于就业歧视的内涵概述

一般认为,就业歧视是基于特定职业内在需要以外的因素,在就业或职业的机会或待遇上给予区别、排斥或优惠,从而剥夺或损害就业或职业上平等(王全兴,2008)。

我国《劳动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反就业歧视的范围仅限于民族歧视、种族歧视、性别歧视和歧视。在此基础上,《就业促进法》第三条第二款对反就业歧视的范围做出开放式列举规定,规定几种比较突出的类型:性别歧视、民族歧视、残疾歧视、疾病歧视或传染病歧视、户籍歧视。但实际生活中,就业歧视的表现远远不止以上几种。

我国当前反对就业歧视的意义

确保平等就业的前提。平等就业、不受歧视是公民所享有的法定权利,这也是宪法赋予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劳动权的体现。禁止就业歧视,是对劳动者就业权的尊重。赋予劳动者平等就业权,有利于促进劳动者之间的平等竞争和社会公正的实现。

社会稳定和建立法治社会的要求。就业歧视作为一种妨碍效率与社会公平的行为,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权、公民平等就业权等法治精神相背离,不仅增加了社会交易成本,同时又会增加贫穷、犯罪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因此,制定反就业歧视法律,才能完善我国完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实现。

我国现有的反就业歧视法律及其存在问题

(一)我国现有的反就业歧视法律

我国政府十分重视对劳动者人权、劳动权、平等权等权益的保护,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反就业歧视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

一是《宪法》,是所有禁止就业歧视法律规范的立法基础。如《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等等,不仅包含了平等就业的内容,还为禁止就业歧视奠定了原则和精神基础。

二是法律,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法中规定的普遍适用于所有劳动者平等就业问题的法律,《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有关于平等就业、反歧视、同工同酬的规定。如《劳动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分别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不同而受歧视。另一类是涉及特殊群体,特别是就业弱势群体的专项法律,如《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等。

三是行政法规,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等直接或间接涉及禁止就业歧视的规定。

四是行政规章,其为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提供了具体细则。

五是地方性法规。

六是我国批准生效的有关国际条约和文件。为我国制定反就业歧视法提供借鉴和参照。如我国已经批准的联合国《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以及国际劳工组织《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等。

(二)我国现行反就业歧视法律存在的问题

无明确的就业歧视定义、范围的规定过于狭窄。现实生活中,由于我国没有一个关于就业歧视的明确法律界定,这就导致口头用语和法律用语混杂使用,加重了社会对歧视的混乱认识。现行法律规定的就业歧视,无法覆盖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各种就业歧视现象,对于受年龄歧视、变性、性取向的歧视以及党派、学历、身高、政治态度、婚姻状况、经验等就业歧视的劳动者无法获得保护。

法律规定的内容操作性不强。我国现行法律仅仅列举了禁止歧视的事由,且基本上是原则性规定。其它诸如各类歧视的概念、认定标准、 抗辩事由、 举证责任、 受害人的救济、惩处程序都没有明确规定,现行法律难以规制就业歧视行为。如《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都对男女权利平等做了原则性规定,但都没有具体的评判标准,没有具体实施措施,没有违法责任的承担方式等,这使得一些用人单位在实际用工中存在招男不招女、同工不同酬等歧视违法行为,受害人很难依据规定主张权利和获得救济。

适用对象范围较为狭窄。一方面由于现行《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却与《宪法》规定的“公民”不一致。公务员、事业单位劳动者、社会团体的劳动者、大多数农村劳动者等作为公民却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对象。这与《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有劳动的权利等规定相矛盾,《劳动法》保护的劳动者范围远远小于《宪法》保护的公民范围,也就是说,公务员、事业单位劳动者、社会团体的劳动者等所遭遇的就业歧视问题,不能适用现行《劳动法》的有关条款加以解决。

另一方面,现行法律对尚处于求职阶段的劳动者的就业歧视无能为力。由于现行《劳动法》侧重调整已经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对尚处于求职阶段的劳动者与正在招聘的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几乎没有规范。因此,对于处于招聘和录用阶段的就业歧视问题《劳动法》无能为力。如《劳动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培训义务,但是目前许多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要求求职者必须具有工作经验,这实际上是在逃避法律规定的培训义务。但是因为劳动关系尚未产生,求职者欲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来保护其合法权益则无法律依据。

无专门、统一的管理机构。依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监察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但在其监察事项中,并没有就业歧视的内容。《就业促进法》也没有明确将就业歧视行为作为一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就业歧视现象没有得到各地劳动监察部门的应有重视。

司法救济途径不完善。目前我国就业歧视的受害者缺乏司法救济的途径。依据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并不包括就业歧视。民事法律也没有对就业歧视作出具体规定,受害人无法对用人单位提起民事诉讼。再加上我国没有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有关就业歧视的原则性规定又分散在各种法律法规中,就业歧视行为不能得到有效制裁。另外,由于我国《宪法》有关就业平等权的规定缺乏规范效力,受歧视的劳动者也很难获得宪法救济。

我国反就业歧视法律的构建建议

通过以上对我国现行就业歧视法律及其存在问题的分析,本文提出以下构建我国的《反就业歧视法》的内容:

(一)应当明确规定就业歧视的法律定义

定义可以参考1958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就业及职业歧视的公约》对就业歧视问题比较权威和全面的规定。即把就业歧视界定为: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社会出身或者其他任何区别、排斥或特惠,其后果为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方面的机会平等或待遇平等。但基于特殊工作本身要求的任何区别、排斥或特惠,不能视为歧视。

(二)应当明确规定典型的歧视类型

法律应列举典型的就业歧视类型,涵盖已经出现的以及可以预见到的就业歧视行为给予列举,如基于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身高、血型、婚姻状况、地域、身份、、政治见解、社会出身(户籍)、容貌等各种类型的就业歧视。同时也留有原则性的兜底条款,例如基因歧视等,做到原则性规定与具体性规定相结合。甚至包括除外条款,如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少数民族、残疾人、退役军人、军烈属等特殊照顾的,依照其规定办理不属于歧视。

(三)拓宽我国禁止就业歧视的法律适用范围

凡是我国公民的合法劳动就业行为,包括公务员、事业单位的劳动者、社会团体劳动者、农民工、临时工、季节工等全体公民的合法劳动就业行为均应受到《反就业歧视法》的保护。

(四) 设立反就业歧视的专门管理机构

建议成立反就业歧视的专门管理机构―国家机会平等委员会,来解决就业歧视争议,负责反就业歧视监察,受理被歧视劳动者的申诉、调解、裁决及代表劳动者向法院提讼。

(五)应当明确规定举证责任与法律责任

在举证责任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只要原告能够提供表面的证据证明歧视的存在,被告就要承担反驳的举证责任。在签约过程中,如果用人单位不是依据合理的理由,而是存在歧视的行为拒绝和劳动者签约,劳动者可以提讼,要求用人单位对实施就业歧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同时应细化责任承担的标准、具体处罚措施、赔偿标准等,用人单位的行为一旦构成就业歧视,就应向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在内的其他赔偿。

(六) 应当建立相应的反就业歧视诉讼制度

可以先采用行政方式解决,将就业歧视作为劳动争议处理,纳入现行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即规定就业歧视受害者先向政府就业歧视职能部门投诉,申请处理。对该部门处理不服的,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向法院提讼,同时,可以考虑扩大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实现对受害者的司法救济。公务员在就业中发生歧视的,可以对其所在的机关提起行政诉讼;一般劳动者在就业中受到歧视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的劳动权,受侵害的劳动者可以提起民事侵权行为诉讼。并辅之以宪法诉讼制度,允许个人在基本权利受到侵犯时提起宪法诉讼。

结论

总之,制定一部完善的反歧视就业法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还应建立与反歧视就业法配套的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平等就业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创造一个有利于平等就业的环境和空间,以实现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享有平等的劳动就业权,达到实质上的平等与公正的宪法目标。

参考文献:

1.王全兴.劳动法学[M].法律出版社,2008

2.关怀.劳动法学[M].法律出版社,2005

3.周伟.中国的劳动就业歧视:法律与现实[M].法律出版社,2006

4.郑尚元.劳动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5.胡彩霄.我国禁止就业歧视问题的法律思考[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

6.林海权.公平就业呼唤反就业歧视法[J].团结,2006(6)

7.曾恂.美国反就业歧视立法启示[J].南方经济,2003(6)

8.谢增毅.英国反就业歧视法与我国立法之完善[J].法学杂志,2008(5)

篇2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截至2020年5月底,职工参保人数共49707人,其中在职38265人,退休11442人。基金总收入6660.77万元。参保职工发生医药总费用5362.82万元,基金费用4776.30万元。受理、审核、结算基本医保、生育医药费零星报销506人次,基金支付338.88万元。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752232人,筹集资金6.01亿元,其中个人缴费1.88亿元,中央、省、区级配套资金4.13亿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支出22511.46万元,

涉及264297人次。(其中:普通住院与单病种统筹支出15783.26万元,涉及32125人次;门诊统筹支出5224.98万元,涉及248769人次;生育定补支出213.62万元,涉及2149人次;意外伤害支出1288.44万元,涉及2414人次)。

二、主要工作开展情况

(一)全力抗击疫情,做好临时综合保障。

一是强化落实,积极响应防控方案。第一时间成立病毒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迅速执行《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病毒感染肺炎救治保障工作的通知》(皖医保秘〔2020〕8号)和《关于应对病毒感染疫情临时新增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明确兜底政策,充分发挥基本医保兜底保障作用。二是救治为先,执行特殊报销政策。对确诊为“病毒感染肺炎”的患者,执行临时特殊报销政策,对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将国家卫生健康委《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全部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向医共体牵头医院四院和人民医院各拨付100万元,用于确诊和疑似患者费用预付工作。对于疑似患者医疗费用,参照确诊患者,执行同等住院报销政策。三是建立台账,执行防控日报制度。根据我区肺炎疫情发展动态及定点医院收治状况,建立疫情防控工作台账,按照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决策部署,严格执行日汇报工作;建立全局职工疫情防控健康台账、疫情防控物资领取台账,严格管理,对防控物资领取和使用进行登记并坚持每日更新。四是驻点社区,做好疫情排查。年初二开始,组织17名党员干部驻点长安社区,协助做好高风险地区返乡人员隔离观察,小区进出人员登记测温,逐人逐户发放《疫情防控告知书》,梳理排查风险隐患。五是多措并举,扎实经办服务。积极推进网上办事,简化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方便企业办理医保事项。为确保业务正常办理,办事大厅对特殊慢性病申请、审核,新生儿参保、意外伤害等业务实行线上办理;转诊和特殊药品审批通过电话办理;生育备案实行网上登记,疫情过后补交材料,切实保障群众的急事难事能够得到及时办结。

(二)聚焦脱贫攻坚,抓好工作落实。

一是强化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回头看”反馈问题、主题教育及各类检查发现问题排查整改工作,制订专门整改方案并扎实推动,确保取得实效。二是持续做好参保群众就医服务。积极督促第一、二医共体、开发区牵头及成员单位及时做好2020年非联网医院零星医疗费用审核兑付工作,为7月份国家脱贫攻坚普查奠定基础。派出工作人员驻点人保健公司监督指导“2579”补充医疗费用和医疗再救助审核兑付工作。三是严格落实医疗再救助“一户一策”政策。通过大数据梳理出2018年至2020年4月30日各乡镇街(含开发区)医疗费用个人自付3000元(在册贫困人口)、5000元(非贫困人口)以上的明细表以及各乡镇街(含开发区)三类人群(未脱贫户、边缘户、重点户)医疗费用个人自付明细表,点对点发至各乡镇街(含开发区)扶贫工作站负责人,帮助其梳理符合条件的人员,确保打赢脱贫攻坚收官战。截至目前,2020年度补充医保“2579”支付1206人次,补偿金额567.13万元;2020年度医疗再救助265人次,补偿金额385.68万元。四是实施“挂图作战”,开展“大走访、大调研”活动。结合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及国家普查实际需要,印发《区医保局脱贫攻坚“挂图作战”工作方案》、医保脱贫攻坚“抗疫情、补短板、促攻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三类人群医保待遇保障政策落实排查及问题整改方案等文件,并在五月份开展“大走访、大调研”活动,全力推动工作落实。五是开展医疗保障“基层服务月”工作。六月份组织全体党员干部下沉到乡镇开展面对面、点对点的指导、帮助,围绕医疗保障政策、健康脱贫、民生工程等方面工作,聚焦医疗保障在基层管理中存在的堵点、难点,进一步优化医保服务,持续纵深推进医疗保障工作,补齐短板、落实贫困人口动态清零。六是强化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印制相关政策业务明白纸,先后对乡镇街分管领导和经办人员、区乡定点医疗机构领导和医保办负责人开展两次医保及健康脱贫政策宣传和业务办理培训。

(三)推进民生工程,完善待遇保障。

一是结合实际制订本年度我区医保四项民生工程并组织具体实施。严格落实市局及市区民生工程管理部门要求,做好各类业务报表的统计和填报,民生工程信息、图片及群众话民生等资料报送。二是做好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筹资工作。做好信息录入及维护,职工医保关系转移办理。加强与税务部门的协调沟通,核准2020年度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完成参保群众信息录入工作,截至目前,已完成752232人参保信息录入。三是督促指导保险公司做好大病保险和外伤住院医保业务承办。四是贯彻落实市城乡医疗救助政策、标准。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制定我区2020年《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按月受理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及时审批打卡发放。做好涉及医疗救助工作的来信来访、政策咨询等工作,接受社会监督。截至目前,2020年累计直接救助35266人次,发放救助资金1345.4万元。五是特困供养对象二次救助。对贫困人口中因病住院,经综合医保报销后,合规费用剩余较高的特困供养对象实施二次救助;对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继续实施医疗救助,确保救助对象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四)打击欺诈骗保,提升监管实效。

一是开展2020年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检查。根据《市2020年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治理工作方案》部署,对我区两机构一账户开展自查自纠;配合市局对四县三区基层医疗机构开展现场复查审核工作。二是扎实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研究制定《区医保局统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区医保局2020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顺利完成《市区医疗保障局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政策宣传情况检查》和《市区医疗保障局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违法违规行为检查》两项抽查任务。三是开展打击欺诈骗保宣传月专项工作。制定《区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基全集中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及督导指导组,积极开展广场宣传和扶贫义诊。四是积极开展基金监管培训。6月初,就自查自纠、专项行动、村室管理等方面为全体工作人员进行专题培训。五是做好行政执法案卷自查自评。按照区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部署要求,完成了我局2019年度依法行政情况自评工作和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我局行政执法案卷自查自评工作。

(五)规范管理服务,优化工作效能。

1、加强两定机构管理,规范医药服务行为。一是对全区240家定点医药机构2019年度医保协议履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签订2020年度医保定点协议。在定点申请、协议履行、费用审核、评估考核等各环节中严格把关、加强监管,对违反协议约定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进行动态量化分级评定,促进医保定点机构遵守和履行协议责任。二是做好医保信息数据库维护。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标准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及省局、市局相关要求,及时做好“两定医药机构”及医保医师、护士、药师数据库维护工作,上半年全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76家,定点药房232家,医保医师2613名、医保护士2894名,药师232名已全部完成维护及报送。

2、提升服务水平,简化办事流程。一是协助建立与疫情防控需求相适应的业务办理流程。疫情期间,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各项医保业务线上办理,减少人员集聚。及时恢复参保群众特别是贫困人口非联网医药费用零星报销业务,确保及时获得医保待遇补偿。二是认真做好政务服务“三个一”工作,推行“一网办、一次办、一窗办”改革,全面提高“最多跑一次”事项比例。开通QQ、微信等线上受理渠道,放宽办理时限,办理慢性病申报、新生儿参保、生育保险、意外伤害、异地就医转诊等业务。三是以共管账户为抓手,管理好医保基金使用。与第一、二医共体及市人民医院签订协议,设置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共管账户,安排城乡居民股负责对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使用进行全程监管。简化办事和资金审批程序,进一步明确单据传递步骤和资金拨付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3、落实药品耗材招采制度,做好药品供应保障。一是督促供货企业做好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治疗药品供应保障,指导医疗机构按照病毒感染肺炎基本医疗保险病种对照编码,临时新增服务项目,即时维护核酸检测与抗体检测项目价格。截止6月底,区发热门诊检测473人,其中住院检测55人次,医保基金支付0.8万元。二是认真落实《关于做好“17+13+X”种抗癌药惠民落地工作的通知》(皖医保发〔2019〕2号),关于“17+13+X”种抗癌药品“五确保、两考核”要求,实行单独核算预拨机制,并纳入指标考核范围,2020年上半年全区抗癌药采购12.6万元,医保局即时预拨,医共体按时回款。

4、强化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一是印制政策及业务明白纸,组织开展健康脱贫政策宣传、打击欺诈骗保暨扶贫义诊活动。二是积极参加市“打击欺诈骗保抖音短视频”大赛,组织拍摄、积极参选,获得三等奖。三是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暨业务培训,邀请区纪委监委同志做党风廉政建设专题培训。四是充分利用网络、媒体宣传平台,在学习强国、网络广播电视台、中国医疗保险网、市局网站、市民生工程网、皖西日报、新闻网、中安在线等多家媒体平台报道、宣传政策,取得良好的宣传效果。截至6月底,在各类媒体、报刊发表文章共计45篇,图看民生52张,积极宣传民生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取得良好效果。

(六)落实“四送一服”,解决企业困难。

一是贯彻落实省、市、区“四送一服”集中活动要求,实地走访调研康复设备有限公司和市乳业有限公司。深入企业生产车间,详细了解企业发展现状、产品工艺、技术水平、发展规划以及存在的困难等情况。二是按照包联方案要求,深系包保企业,询问企业需求,开展政策宣传、咨询解读等工作,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为营造“四最”营商环境提供积极助力。三是助力复工复产。疫情期间,以电话、微信等方式与企业取得联系,了解企业复工前准备情况及复工后防控措施,力所能及的为企业送温暖、解难题。严格执行市《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确保参保职工在肺炎疫情期间正常享受医保待遇,为我区企业和职工复工复产营造良好环境。

(七)深化党建引领,推动干部作风建设。

一是常态化组织开展警示教育典型案例学习活动。把警示教育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抓手,将“三个以案”警示教育、“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融入党建活动。认真开展“严强转”专项行动,全面自查自纠,以查促改。二是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明确领导班子、科室负责人之间的责任,明确党员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主体责任,落实“一岗双责”,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三是加强作风建设,严肃工作纪律。制订日常绩效考核实施细则,严格工作纪律,切实提升工作效率。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严肃监督执纪,准确运用“四种形态”,对违纪违法行为做到“零容忍”,形成不敢腐的威慑。四是建立领导干部窗口服务日制度。设立“干部服务”窗口,周三领导服务日活动,由班子成员轮流值班,推进局领导班子工作下沉、服务下沉,了解综合窗口目前的运作情况,进一步提升群众工作能力和为民服务水平。

三、下半年工作打算

(一)全力落实医保扶贫政策。一是按照挂图作战要求,以开展医疗保障“基层服务月”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医保扶贫特别是我区补充医保2579、补充医疗再救助一户一策政策落实力度,实现医保扶贫问题动态清零。二是做好9月份即将开展的脱贫攻坚国家普查医保方面业务保障工作。

(二)严格执行医保市级统筹待遇保障政策。按照省市主管部门规定,认真做好医疗保障政策在我区具体落实工作,监督、指导“两定”机构、商业保险公司准确执行各项医保政策,维护参保群众权益和医保基全。

(三)扎实做好医保民生工作。扎实推动医保四项民生工程我区实施工作,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不断提升运行效率,使有限医保基金发挥最大的报销效益。配合税务部门做好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筹资工作,负责信息录入及维护,职工医保关系转移办理。协调区扶贫局、民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卫健委做好五类人群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补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