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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往往和人类一样也会发生争论。有时候比我们争论得还要激烈。瞧!我在放学的路上又看见了一场动物之间的争论,好奇的我,便不知不觉得走了过去。
争论的地点:一个垃圾箱的旁边。时间:下午3:15分。甲;黑猫。乙;灰猫。内容;一条鱼到底归谁。
黑猫用脚踩住鱼的头,灰猫踩住鱼的尾。两个人谁也不甘示弱。黑猫说:“快点儿把你的臭脚拿开,不要弄环了这鱼的尾巴,再说了这鱼也是我先找到的,你凭什么要拿掉这条鱼?”灰猫反驳说:“你在瞎说什么呀!你这么会编干脆去当导演算了,就不要和我瞎搀和了。明明是我先发现的,你却要说是你先找到了,真是牛在天上飞,你在天上吹。你个吹牛精!”“到底是谁吹牛啊?你怎么不把这些话用在你身上呀,就会说别人,不会说说自己,你个赖皮鬼。”黑猫气势汹汹地说。灰猫一听黑猫对自己说的那些,气得脸都涨红了,一边瞪大着眼睛,向黑猫示威,一边又说:“你也还不是跟我一样。”就这样,你一句我一句的,争得越来越激烈,越来越可怕。我心想:这样下去也不是个办法。于是,我就对黑猫和灰猫说;“喂,你们两个都不要争了,大家各自都让一步,那不就海阔天空了吗?”两只猫好像听得懂人话似的,可是它们都不让一步,而争得更厉害了,还向我狠狠地瞪了一眼。我又气呼呼地说:“真是好心没好报,狗咬吕洞宾,不识好人心。不让我管,我就不管,我还不想管呢,哼,再见!”说完我就走了。可我嘴上说是走,却时不时的往后看,看看争论的结果怎么样?可两只猫还是不停地争论。为了看结果怎么样了我的脑门和大树打了一个亲密的Kise了。
面向全体学生,让每个学生都有动手参与实验的机会,是提高学生素质的一种有效方法。我校化学教师在教学中,利用一次性注射器制作出一种简易气体发生装置,可使反应自动发生,也能使反应自动停止。改变了学生只能观看老师用启普发生器做实验的尴尬局面,,学生自己在节约药品的前提下也能从容地进行实验,,受到学生的青睐。具体做法如下:
1 装置组装
1.1主体部分:取两具20毫升已消毒去掉针头的注射器(如图1),分别抽出活塞轴取其中之一,将黑色的橡皮活塞去掉,活塞柄朝下,用自澎螺钉把活塞柄固定在直径约为15cm倒置的圆形塑料杯底的中心位置上,以增强装置的稳定性;在距离活塞柄0.5cm处打一直径为0.5cm的小孔;
图1
将左高右低(高度差约为5cm)朝下的两空筒分别用透明胶带固定在X型的活塞轴两旁,高空筒做为贮液装置,低空筒做为反应装置;用力把长约12cm、直径为0.3 cm的输液管的两端套在两空筒的上;这样就做成U型气体发生装置的主体部分。
1.2 导气装置
1.2.1制作导气管
将废输液器用消毒液浸泡后取出,截取长约50 cm透明塑料管,穿过废塑料弯管初中物理论文,套在已用小橡皮帽封闭进气孔的穿刺器上,
1.2.2导气管的组装
将带导气管的穿刺器插入橡皮塞中,见图2
将带导气管的橡皮塞插入较低的注射器的口部,见图3
图3
2 气密性检查
关闭限速阀,从左侧注射器的口部倒入约10ml的水,如果左侧注射器中的水面不下降,
右侧注射器中不进水,则装置的气密性较好;否则气密性差。
3 制取气体
3.1倒掉左侧空筒中的水,取下橡皮塞,向右侧的空筒中装人一些固体颗粒,如锌粒,再盖上橡皮塞。
3.2向左侧空筒中加人约15ml的稀酸。
3.3需要反应时打开限速阀,酸液经过U型输液管流入反应装置中与固体接触,产生的气体从导气管排出;不需要反应时关闭限速阀,酸液压回左侧的空筒中,反应自行停止。
4 优点说明
从笔者接触的一百多个故意伤害案件中,在赔偿方面存在一些比较奇怪的现象,比如被告人赔偿给被害人的经济数额远远高出被害人的实际损失,比如被告人有赔偿的意愿而被害人不愿意接受被告人的赔偿。这些现象的存在必有其产生的原因,而其一直存在无法得到解决这一事实需要引起重视找出办法加以解决。
在探讨赔偿问题之前,要先弄清楚以下几个问题:一、在《新刑诉法》颁布之后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是否可以适用和解制度;二、赔偿了经济损失意味着什么;三、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意味着什么。
对于第一个问题,2012年新刑诉法首次明确了公诉案件适用和解的范围,即该法第 277 条规定:"( 一) 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 3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 二) 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 7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根据该条规定进行统计, 在刑法中能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共计有 68 个罪名。其中,故意伤害罪(轻伤)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适用和解最多的罪名①。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最高法《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有关故意伤害的量刑指导意见,故意伤害致1人轻伤的,可以在6个月至1年6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从量刑幅度上看,属于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故意伤害致轻伤刑事案件相比于他罪案件具有其特殊之处,即行为造成结果危害性较小。一是大部分轻伤案件都是由于民间纠纷引起的,加害人本身往往是临时起意犯罪,不具有其他暴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二是加害人对被害人所造成的伤害属于轻伤,在现代医疗和护理条件下大部分会在短时间内痊愈,并不会造成不可逆转的身体伤害,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远远小于一般暴力犯罪所造成的后果。正是基于此,在新刑诉法正式实施以前,轻伤刑事案件也常常是以和解结案。在轻伤害案件中,绝大部分案件的发生都是由于双方先发生争吵、纠纷导致加害人临时起意而形成,犯罪结果发生后,大多数加害人和受害人都对其行为感到后悔,并无蓄谋等故意犯罪的主观恶性因素,因此,轻伤害案件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对社会关系的破坏不大,犯罪的主观恶性也比较小,有和解的必要和可能。
那么赔偿了经济损失意味着什么呢?在刑事和解中,被告人一方自愿认罪、向被害人道歉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之后,一般可以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在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这三个前提条件中,自愿认罪和向被害人道歉更偏向于被告人的主观意愿。退一步说,即使被告人觉得自己的行为没有过错,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没有对自己的行为没有真心悔过,内心并不想对被害人表达歉意,但在具体调解阶段,被告人为了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会作出"妥协",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并在言语上和行为上向被害人表示歉意。除开这两项之外,经济赔偿是最客观实际的。经济赔偿不仅能弥补被害人经济上的损失,同时对被害人的精神也能起到一定的安抚作用。对于被告人一方而言,其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也可称之为"经济上的道歉"。因此,若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则意味着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在司法实践中,双方会签订一份和解协议书,被害人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至于第三个问题,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意味着什么呢。在这里要先要说明一下什么是刑事和解。刑事和解,又称加害人与被害者的和解(即victim-offender-reconciliation,简称VOR),是指在犯罪后,经由调停人,使加害者和被害者直接相谈、协商,解决纠纷冲突。其目的是恢复加害人和被害者的和睦关系,并使罪犯改过自新,复归社会②。我国学者陈光中教授、葛琳博士认为:"刑事和解是一种以协商合作形式恢复原有秩序的案件解决方式,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后,国家司法机关对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一种制度。"③又有学者认为:"刑事和解,也称为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和解、被害人与加害人的会议、当事人调停或者正义会商。它的基本涵义是指在犯罪发生后,经由调停人(通常是一名社区自愿人员)的帮助,使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解决刑事纠纷;对于和解协议,由司法机关予以认可并作为刑事处罚的依据。"④但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学者对刑事和解的定义采用了其他国家比较通行的表达方式,即:刑事和解一般是指在犯罪发生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使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解决纠纷或冲突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修复被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以及恢复加害人和被害人之间的和睦关系,并使加害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⑤。新的刑事诉讼法在第279条中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刑事和解是一种新型处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制度,其基本目的在于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同时节约司法资源,给予案件被告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在轻伤案件刑事和解过程中,被害人与加害人可充分阐述故意伤害的形成及对自己的影响,加害人弥补被害人的损失,由双方自愿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从而加害人可得到从轻,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案件,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法院本着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的原则,为了给被告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除非被告人前科累累,劣迹斑斑,基本都对其判处缓刑。
从上述三个问题可以看出,在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中,被告人若想判处缓刑,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是至关重要的,而取得谅解的前提是经济赔偿。因为经济赔偿与判处缓刑直接挂钩,其重要性导致在赔偿过程中出现了以下两个比较突出又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部分被告人赔偿给被害人的数额远远高于被害人的实际损失,这个问题有具体案例为证。在(2013)台温刑初字第1258号案件中,被告人丁某向被害人支付了58万元的赔偿费而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而被害人的实际经济损失是20万元;在(2013)台温刑初字第1423号案件中,两被告人朱某(均姓朱)向被害人共支付了18万元,而被害人的实际经济损失为6万元;在(2013)台温刑初字第1838号案件中,被告人林某向被害人支付了五十多万的经济赔偿,而被害人的实际损失不足十万。这几个案件是比较典型的被告人的赔偿数额远远高出被害人实际损失的,还有一些案件虽然数额较小,但被告人赔偿的数额也是受害人实际损失的两倍以上。我庭目前还在审理状态的一个案件,根据被害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其实际损失不足十万,但其要求被告人赔偿的数额多达三百多万。
造成这种现象只要有以下两点原因:
1、法律没有规定明确的赔偿标准。由于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刑事和解的内容主要采取经济赔偿的方式,经济赔偿的标准和把握就显得尤为重要,在案件调解过程中,对于被害人的各项损失是有一个大概的数额的,如果法律有一个明确的赔偿标准,那么当事人双方就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对赔偿数额的确定达成一致。但是实践中并没有相关的规定,即使有些地方出台了一些指导意见也只是规定了刑事和解的一些原则,并未涉及经济赔偿的具体标准,不便实际操作。一般民众对刑事和解在观念上有一些误区,再加上没有具体的实体操作规范,协商只是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司法机关对刑事和解最多是协助,但对其最终的结果并无决定权,这就导致在实际调解过程中部分被害人一方并不是在自己实际损失的基础上提出一个合理的赔偿数额,而是以超出实际损失两倍以上的数额要求被告人进行赔偿。
2、对于公检法机关在调解过程中的角色定位不够全面。法律规定公检法机关在被告人与被害人调解过程中起到主持、协调的作用。主持就是召集被告人与被害人进行调解,而协调概念太多笼统,导致在实践中公检法机关在调解过程中并没有发挥多少作用,主要还是被害人一方在调解过程中占据主导地位。
这种不合理的现象主要会带来以下三点后果:一是显失公平。经济调解说到底还是属于民事范畴内的,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应该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就相关赔偿问题进行调解。现如今被害人的谅解书是一把能打开自由之门的钥匙,被告人只有接受被害人提出的要求才能拿到这把钥匙,说白了就是花钱买自由。在调解过程中双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被害人是拿着法律的"利剑"向被告人施压,迫使被告人接受自己无理的要求,被告人没有权利去跟被害人讨价还价。这种现象的存在不利于体现法律公平公正的形象。二是随着调解案件基数的增多,漫天要价的情况肯定也会随之增多。调解的根本就是当事人双方能互相妥协让步最终达成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结果。但如果被害人一方始终不愿作出让步,提出的赔偿金额大大超出了被告人的经济承受范围,就算被告人有悔罪的态度和赔偿的诚意,根据法律规定也无法达成调解,这对于促进司法调解是很不利的,违背了建立司法调解制度的初衷。三是虽然被告人在调解过程中对被害人赔礼道歉,但高额的赔偿数额会减弱他的悔罪态度,也不能彻底地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具体实践中有一个双方互殴的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被告人将被害人打成轻伤,而被害人将被告人打成了轻微伤。被告人为了判处缓刑,高额支付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在案件判决生效之后,被告人向公安机关报警,要求公安机关因被害人将其打成轻微伤而将被害人进行行政拘留。在这个典型的案件中可以看出,虽然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但其中一方并不是心甘情愿的,双方之间的矛盾也并没有化解,反而因为高额的赔偿数额而使双方之间的矛盾越来越深。和解制度的设立是为了化解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之间的矛盾,恢复稳定的社会秩序。过高的赔偿费用虽然看似能一时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但过高的赔偿数额反而激化了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这样的结果与和解制度的设立初衷是背道而驰的。
笔者建议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杜绝这种现象的发生:
1、建立完善的赔偿区间。建立统一、操作性强的赔偿区间,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我国以金钱赔偿为主的和解制度所带来的不公平现象,可以有效地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⑥。首先制定最低赔偿标准,这是对被害人利益的保障。在和解实践之中,加害人的经济条件参差不齐,可能家财万贯,也可能身无分文。为了保障被害人的利益,针对经济条件比较差的被告人可能无法承担高额的赔偿,应为轻伤案件的刑事和解制定一个最低的赔偿标准,笔者认为应与被害人的实际损失(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持平。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经济赔偿原则上不得低于这个最低的赔偿标准。物质损失应以被害人的实际损失为度、以恢复原状为限,精神损失由司法机关根据被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合理的范围内综合考量予以认定。这个标准是对被告人的束缚,即使身无分文也必须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负责;同时也是对被害人利益的保障,这个最低赔偿能保证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损伤得到有效的治疗。其次制定最高赔偿标准,这是对被告人利益的保障。在被告人对被害人的和解赔偿之中,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各种费用,若经鉴定构成伤残的还需根据伤残等级支付相应的伤残赔偿金。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身体受到伤害可以请求精神赔偿,针对医疗费和误工费等都能出具明确的依据确定赔偿数额,但精神赔偿数额是很难界定的。在实践之中,不乏有受害人漫天要价,以精神损失费来抬高赔偿数额,这样是对加害人利益的侵害。刑事和解不是对受害人的袒护,而是实事求是,将矛盾消除。所以笔者认为对和解赔偿应该有个最高数额,来限制被害人的无理要求,最高数额应根据被害人的实际损失而定。在此笔者提出一个自己的建议:对于实际损失在五万元以下的案件,最高数额可以定在两倍,高于五万少于十万的,可以定在一点七倍,对于十万元以上的,可以定在一点五倍。刑事和解的赔偿区间就建立在这个最低和最高赔偿之间,但是这个区间应该是根据每个地区的生活水平不同而制定的,必须顺应每个地方的经济水平。
2、明确、强化公检法机关在调解过程中的协调引导功能。法律要增强公检法机关在调解过程中的作用,光是主持是远远不够的。在调解过程中,因被害人掌握着主动权,被告人处于被动的地位,公检法机关应在双方之间适当行使职权,如提醒被害人一方不得提出过高的赔偿数额、提醒被告人积极履行赔偿义务等行为,公平公正地使被告人和被害人在调解过程中保持相等的地位。
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被告人有悔过表现也有赔偿的意愿但被害人因特殊原因不愿接受被告人的经济赔偿这样的问题。这一问题产生的最根本原因还是和解制度给予被害人选择的权利,若被害人选择接受被告人的经济赔偿而与被告人达成和解,那么法院在判刑时会从宽处罚,若被害人不愿接受被告人的经济赔偿双方达不成和解,那么被告人基本上是被判处实刑的。在笔者接触的案件中有两个比较典型的案件,就是属于这种情形。在(2013)台温刑初字第1630号案件中,被害人一方因琐事与被告人岳父发生纠纷,在纠纷过程中被告人将被害人打成了轻伤。后双方在调解过程中即便被告人表态愿赔偿给被害人一方高出其实际经济损失的数额,被害人一方也不愿接受。在(2014)台温刑初字第178号案件中,身为人大代表的被告人在处理工作过程中将被害人打成轻伤,被害人在与被告人调解过程中因怨气难消而坚决不接受被告人的经济赔偿。这两个案件在调解过程中被告人一方都有悔罪态度,也都以积极的态度愿意赔偿被害人一方的经济损失,但被害人一方铁了心不接受经济赔偿,就是希望被告人一方被判处实刑以解其心头之恨。
这两个被告人最终被判处缓刑,主要有以下三点原因:1、这两起都是冲动型案件,没有事先的预谋,也没有使用凶器等作案工具。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归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表明其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已有后悔之意,且认罪态度诚恳;2、虽然被害人一方不愿意接受被告人的经济赔偿,但被告人积极主动地向法院预交了赔偿款并书面承诺经法院判决生效后即由法院支付给被害人,其行为表明其积极赔偿被害人一方的经济损失的诚意。3、从社会反响来说,法院在处理这两个案件过程中,当地各界普遍认为,鉴于被告人一方已深刻认识本身错误、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等表现,请法院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判处缓刑对其同样能起到惩罚和教育的作用。
两被告人被判处缓刑后,被害人一方对法院的判罚并无较大异议,并在案件生效后到法院领取了被告人之前交付的赔偿款。从化解社会矛盾的角度来说,判处被告人缓刑不仅给了被告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也弥补了被害人一方的经济损失,而如果不判处缓刑,虽然被害人一方的怨气能消除,但被告人却要忍受牢狱之灾,并不能很好地化解社会矛盾。
以上两个问题在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的赔偿过程中表现得比较突出,对审理案件有直接影响。目前法律的规定并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两个存在的问题,导致这两个问题一直存在并带来一系列负面的影响。针对这两个突出问题,笔者分析了其存在的原因并根据该原因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和建议,希望对于解决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赔偿问题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注释:
①朱丽清:《试探析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以故意伤害致轻伤案件的和解为例》
②刘凌梅:《西方国家刑事和解理论与实践介评》,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1期。
③陈光中教授、葛琳:《刑事和解初探》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5期第3页。
④向朝阳、马静华:《刑事和解的价值构造及中国模式的构建》,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6期。
⑤黄京平、甄贞主编:《和谐社会语境下的刑事和解》,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8页。
⑥朱丽清著:试探析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以故意伤害致轻伤案件的和解为例
参考文献:
[1]陈兴良著:《刑法适用总论》(上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710页。
[2]刘凌梅:《西方国家刑事和解理论与实践介评》,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1期。
[3]陈光中教授、葛琳:《刑事和解初探》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5期第3页。
[4]向朝阳、马静华:《刑事和解的价值构造及中国模式的构建》,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6期。
[5]黄京平、甄贞主编:《和谐社会语境下的刑事和解》,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6]蔡鸿铭,《从有害正义到无害正义--和谐语境下的刑事和解制度之构建》,载于法律图书馆网。
林业植物检疫(原称森林植物检疫)是指依照植物检疫法规采取的控制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传播蔓延、保护森林资源和国土生态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林业植物检疫标准化则是通过制定和实施标准,对林业植物检疫的全过程规范化和系统化,从而达到最佳的防控效果,取得最佳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活动。林业植物检疫标准化是保证林业发展的基础性活动,是林业现代化的重要环节,对促进我国林业的又快又好发展,规范我国社会、经济的法制化、规范化进程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林业植物检疫标准化工作的作用及其重要性
1.1 作用
1.1.1 可补充植物检疫法规的内容,推动林业有害生物依法治理的进程 标准是国家法律法规在技术上的补充。论文百事通林业植物检疫标准是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通过林业植物检疫标准的制定,特别是一些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可有力地补充《植物检疫条例》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在技术上的有关规定,并对强化植物检疫检验技术和除害处理技术、加强检疫管理和人员管理、规范检疫行为、维护检疫执法秩序、体现相关法律法规的内涵和内容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必将成为林业有害生物治理过程中的重要技术基础和重要依据。
1.1.2 可加快林业植物检疫技术成果的转化,提高林业有害生物科学防控的水平 标准不能迁就或满足于落后的生产水平 在植物检疫标准制修订过程中,通过吸纳国内外的新成果、新技术和新经验,并随着标准的实施,成为促进科研成果转化的纽带和桥梁,对加快成果转化、提高林业植物检疫和有害生物科学防控水平都具有重要意义。
1.1.3 可提高林业植物检疫工作的效率,节约人力物力资源 标准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重复性。在生产实践中,标准化就是要对重复发生的事物尽量减少或消除不必要的劳动消耗,这对提高工作效率,节约人力、物力资源具有重要作用。通过新标准的实施,不仅可以推进林业植物检疫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而且可以减少检疫工作的盲目性,节省工作经费,提高工作的整体效率。
1.2 重要性
1.2.1 林业植物检疫工作特殊性的需要 林业植物检疫是融行业管理、行政执法、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于一体的工作,具有工作程序复杂、内容繁多、技术性和规范性要求高、涉及面广、社会责任大等特点,是我国控制有害生物传播扩散的一项最为重要的工作。植物检疫相关的法律法规只对宏观的工作及主要的方面作了规定,难以兼顾技术、管理等具体细节问题,而这些工作则需要一系列完善的标准来补充和规范。
1.2.2 国际化新形势的需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科学技术迅猛发展,技术性贸易壁垒已成为一个国家保护本国产业,促进对外贸易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直接取决于技术标准体系完善和精密程度。当前,我国参与国际化贸易的程度越来越高,但一些林产品在进出口贸易时屡屡遭受检疫方面的技术性贸易壁垒,进口林产品的安全性也得不到保障。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提高我国林业植物检疫标准的技术水平,完善标准体系,同时积极参与国际性的标准化工作,加强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合作和交流。
1.2.3 当前我国行政管理的需要 自《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国务院各部委(局)出台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强制性部门规章受到限制,而制定和出台标准将及时补充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需强制性执行的一些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规范、要求。在林业植物检疫工作方面,《植物检疫条例》修订相对滞后,一些生产中急需强制性统一的规范、要求很难在短期内实施,而及时制定和出台林业植物检疫标准,强化林业植物检疫标准化工作,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
二、我国林业植物检疫标准化工作的现状和问题
1993年,我国公布了林业植物检疫领域的第一项国家标准《林木引种》和第一项林业行业标准《松材线虫病检疫技术》,拉开了我国林业植物检疫标准化工作的序幕。随后13a来,我国林业植物检疫标准化工作在标准制修订、组织机构建设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2.1 现状
2.1.1 林业植物检疫体系框架已初见端倪 截止2007年4月,我国已制定并公布的林业植物检疫方面的标准共4项(包括正在修订的标准1项),其中国家标准3项,行业标准1项;正在制定的标准28项,其中国家标准27项,行业标准1项。这些标准涉及了林业植物检疫领域的检疫检验技术、除害处理、检疫性有害生物根除、检疫管理等多个方面,林业植物检疫标准体系框架已现雏形。
2.1.2 建立了林业植物检疫标准化机构 2005年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大力支持下,全国植物检疫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林业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林业植物检疫分委会)正式成立。这是林业植物检疫工作中的一件大事,林业植物检疫标准化工作从此有了自己的组织机构。这是从事全国林业植物检疫标准化技术工作的组织,负责全国植物检疫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
林业植物检疫分委会成立以来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正式立项国家标准17项,完成国家标准1项;召开了3次分委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4项国家标准;同时在黑龙江等省开展了培训活动,加大了宣传力度,有力地推动了林业植物检疫标准化工作的开展。
2.2 存在的问题
2.2.1 林业植物检疫标准化工作起步晚,标准数量少 我国林业标准化工作开始于1952年,但林业植物检疫标准化工作直到1993年才起步,在随后的13a中,工作基本处于时断时续状态。仅于1999年公布了第三项国家标准《林木种子检验规程》,2006年公布了第四项国家标准《松材线虫病发生区松木包装材料处理和管理》。林业植物检疫标准化工作起步晚,工作不连续,公布标准数量少,直接影响了我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防控工作的开展。
2.2.2 新标准制定滞后,已制定标准不能及时公布
我国加入WTO后,林业植物检疫工作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制定林业植物检疫工作全过程的各项标准,使之连接贯穿并形成系列,并与国际标准接轨成为当前植物检疫标准化工作的一项最为重要的内容。但在这方面我国的新标准制定滞后,绝大多数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检疫技术标准仍未制定,基础性、管理性等方面的标准更是寥寥无几。而已制定的松材线虫、美国白蛾检疫技术规程等标准虽已上报国家标准化管理部门,但尚未公布。223 植物检疫标准体系急需建立和完善 标准体系不完善导致标准制修订缺乏系统性。目前,林业植物检疫标准体系框架虽已建立,但科学、系统、适合当前林业发展形势的标准体系还未建立,以至每年标准的制修订没有“体系”这一纲的规范,对申报和制定什么标准带有盲目性,缺乏系统性。
2.2.4 参与林业植物检疫标准化工作的人员少,水平参差不齐 目前,林业植物检疫标准化制修订项目中,有三分之二是由国家林业局森林病虫害防治总站承担,浙江、安徽等省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部门的业务人员及中国林科院等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科研人员承担了部分项目,参与标准化工作的人员少,水平不一,甚至一些承担制修订标准的人从未参加过任何培训,很难保证标准制修订的质量。
2.2.5 标准化工作经费严重不足,工作举步维艰 当前,国家下达的每项标准制修定经费明显不足,有时甚至连基本的标准调研所需经费也无法满足,很难保证标准制修订的质量。此外,植物检疫标准的实施、宣传工作的经费也无任何来源,相关工作几乎为空白。经费的不足严重制约了林业植物检疫标准化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加快我国林业植物检疫标准化的建议与对策
3.1 尽快建立和完善林业植物检疫标准体系 林业植物检疫标准化体系应是在一定范围内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一系列林业植物检疫领域内标准的集合体,它是按照“统一、简化、协调、优选”的原理,以国际先进标准为参照,通过制定标准和实施标准,将林业植物检疫工作的全过程纳入标准化轨道上来。因此,我国林业植物检疫部门应根据植物检疫工作的实际情况,尽快构建包括基础标准、检疫检验技术标准、除害处理技术标准、风险分析及管理等内容的林业植物检疫体系框架,并按照工作的轻重缓急有计划地制定标准项目的规划,逐步建立起科学完整、层次分明、具有前瞻性、开放性的林业植物检疫标准化体系,并在“体系”这一纲的规范下,科学、系统地开展林业植物检疫标准化制修订工作。
3.2 进一步加大标准的制修订力度和标准公布进程 要针对我国林业植物检疫标准化工作起步晚,标准数量少等突出问题,全面加快标准的制修订速度,着力解决当前制修订速度慢、标龄老化的问题,改变标准数量少,种类分布不均的现状。应重点应开展基础类、检疫检验技术、除害处理技术、检疫管理等一些急需标准的制修订,以满足当前林业植物检疫工作发展的需要。同时要加快标准公布的速度,以发挥这些标准在控制有害生物扩散蔓延中的作用。
3.3 建立林业植物检疫标准数据库,实现标准管理的网络化,提高标准使用率 可利用林业植物检疫分委会挂靠单位的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林业植物检疫标准数据库,逐步实现标准服务的网络化,使标准使用者能查得到、找得准、用得上标准,以进一步推动标准的普及,为全社会提供及时、准确、高效、权威、便捷的标准信息服务;在经费等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可建立林业植物检疫标准化管理的信息化平台,实现林业植物检疫标准制修订项目的网上申报和信息反馈,优化标准制修订程序,提高标准化工作的效率和透明度。
3.4 充分发挥林业植物检疫分委会的作用,加快标准化人才队伍的建设 通过分委会组织培训等方式,吸收一些学习意识强、服务意识强、思想意识超前、专业技术扎实、业务和外语水平高的林业植物检疫领域的工作人员及相关专家加入到林业植物检疫标准化工作中来,使其成为我国林业植物检疫标准化工作的主力军。
3.5 加大采标工作力度,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和交流活动 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分析的基础上,应积极采用当前林业植物检疫工作中急需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加快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向国内标准的转化,提高我国林业植物检疫标准化水平。同时还应加强与国际组织及区域化国际组织如联合国粮农组织、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等的合作,积极参与国际植物检疫标准的制修订工作。通过采标、参与国际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和国际交流活动等,不仅可以了解国际林业植物检疫标准化工作的进展情况,还可以国内的相关要求反映到国际标准中,甚至可以把我们的标准上升为国际标准,从而反映我国整个林业植物检疫行业的要求,维护国家利益,为我国进出口贸易营造良好环境。
3.6 加大宣传,增加投入,优化林业植物检疫标准化工作的环境 要充分利用报纸、新闻媒体、互联网、培训班等形式进行林业植物检疫标准化的宣传和引导,让更多的人了解、认识和掌握林业植物检疫标准化的知识。同时,还要建立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资金投入机制,千方百计地扩大经费渠道,增加标准化工作经费的来源。
课程代码:02641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2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我国______组建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A.2002年 B.2001年
C.2003年 D.2000年
2.目前我国技术监督部门较多,但其中最的是( )
A.国际技术监督局 B.国家计量局
C.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D.国家工商局
3.下列不是学位论文种类的是( )
A.学士论文 B.博士论文
C.硕士论文 D.专科论文
4.下列不属于WTO/SPS中附件B的规定的是( )
A.法规的公布 B.咨询点
C.通知程序 D.控制、检查和批准程序
5.下列不属于我国标准化工作的任务的是( )
A.制定标准 B.组织实施标准
C.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D.制定标准化法
6.下列不属于技术法规的是( )
A.食品卫生法 B.粮食卫生管理办法
C.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 D.电梯监督检定规程
7.技术监督的实施手段是( )
A.质量 B.合格评定
C.测量 D.检疫
8.ISO修订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中规定的“过程”是指( )
A.一组将输入转化为输出的相互关联或相互作用的活动
B.一组将资源转化为产品的活动
C.制定、实施及修订标准的活动
D.将无形资源转化为有形资源的活动
9.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是______组织。( )
A.国际标准化 B.区域标准化
C.行业标准化 D.地方标准化
10.下列选项不属于标准化方法的是( )
A.简化 B.模块化
C.系列化 D.规范化
11.不属于我国计量基准的是( )
A.国际计量基准 B.国家计量基准
C.副基准 D.工作基准
12.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______实施检疫。( )
A.邮政局 B.国际邮件互换局
C.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 D.国家质检总局
13.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依据是( )
A.ISO9001 B.ISO14001
C.ISO22000 D.ISO28001
14.检查机构的分类包括( )
A.A、B两类 B.A、B、C三类
C.A、B、C、D四类 D.A、B、C、D、E五类
15.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没收物品后______天内凭罚没物品清单将罚没物品交给罚没物品保管人员。( )
A.3 B.5
C.7 D.9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1.我国技术监督的工作领域有( )
A.产品质量监督领域 B.标准化技术和管理
C.计量技术与管理 D.合格评定
E.卫生和动植物检疫
2.我国的质量监督方法包括( )
A.抽样监督检验 B.许可证管理
C.产品监造与设备监理 D.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E.建设工程监理
3.我国选定的非国际单位制单位所涉及的量的名称有( )
A.时间 B.长度
C.速度 D.质量
E.体积
4.卫生检疫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实施卫生处理时,必须注意的事项有( )
A.防止对任何人的健康造成危害
B.防止对交通工具的结构和设备造成伤害
C.防止发生火灾
D.防止对行李造成损害
E.防止对货物造成损害
5.技术监督行政诉讼原则包括( )
A.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B.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C.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D.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E.检察院有权实行法律监督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1.超前标准化
2.计量器具
3.有机产品
4.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
5.认证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1.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2.标准化的方法有哪些?
3.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应当由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处理的情形有哪些?
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内容有哪些?
五、论述题(本大题10分)
试论述标准化过程。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上海贵众减振器发展有限公司制售假冒汽车减振器案。2006年8月14日,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总队根据群众举报,对位于嘉定区黄渡镇的上海贵众减振器发展有限公司进行了突击性检查。查获标识国内外多个知名品牌的汽车减振器成品6191个,包装盒(箱)5970只、商标标识68040只,涉案货值近80万元,执法人员当场依法采取扣押措施。经鉴定,该批产品,均为假冒各品牌和厂名厂址。根据该线索,又查出了8个印刷厂为其印刷假冒标识和包装、14个由该公司提供假冒减振器货源的销售商。
问:(1)上海贵众减振器发展有限公司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哪些规定?
(2)8个印刷厂、14个销售商是否属于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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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2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______负责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 )
A.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B.国家质检总局
C.国家工商局 D.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技术监督的______是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法规和标准/规范。( )
A.手段 B.目的
C.主体 D.依据
3.TBT是世界贸易组织的______的简称。( )
A.装运前检验协定 B.实施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定
C.贸易技术壁垒协定 D.服务贸易协定
4.油属于( )
A.流程型材料 B.硬件
C.服务 D.软件
5.编写检定规程不需要必须做到的是( )
A.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B.符合国际标准
C.适用范围明确 D.各项要求科学合理
6.在某个国家的某个地区层次上进行的标准化是______标准化。( )
A.国家 B.区域
C.行业 D.地方
7.______是指以确定量值为目的的一组操作。( )
A.计量 B.测量
C.测试 D.检定
8.对人畜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措施的动物疫病状况属于______类动物疫病。( )
A.一 B.二
C.三 D.四
9.行政复议的申请方式( )
A.只有书面申请方式 B.只有口头申请方式
C.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D.必须同时采取书面申请和口头申请
10.下列不属于强制性标准的是( )
A.药品标准 B.食品卫生标准
C.企业标准 D.互换配合标准
11.下列属于第四次产业革命的主导技术的是( )
A.蒸汽机和铁路 B.电力和重型工程技术
C.福特汽车流水线制造技术 D.纺织机械技术
12.在欧盟的自主立法形式中,______只是对特别的成员国发生效力。( )
A.欧盟的条例 B.欧盟的指令
C.欧盟的各种协定 D.欧盟的决定
13.航空行业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简称是( )
A.TL9000 B.QS9000
C.AS9000 D.FS9000
14.国际认证联盟的英文缩写为( )
A.IAF B.IPC
C.IAQ D.IQNET
15.______是质量管理的一部分,致力于提供质量要求会得到满足的信任。( )
A.质量保证 B.质量改进
C.质量控制 D.质量策划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1.下列属于纳米测量方法需要具备的条件的是( )
A.合成评定总不确定度
B.指定测量方法的标准
C.建立科学合理的测量操作程序
D.建立消除或减小各种不确定度的方法
E.评定各项测量不确定度
2.电磁计量包括( )
A.电感计量 B.磁通量计量
C.高频电压计量 D.放射性计量
E.磁场强度计量
3.按照检验目的划分,产品性能参数检验方法包括( )
A.生产检验 B.验收检验
C.最终检验 D.复查检验
E.仲裁检验
4.卫生检疫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实施卫生处理时,必须注意的事项包括( )
A.防止发生火灾
B.防止对行李造成损害
C.防止对货物造成损害
D.防止对任何人的健康造成危害
E.防止对交通工具的结构和设备造成损害
5.技术监督行政诉讼的原则包括( )
A.及时原则 B.便民原则
C.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D.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原则
E.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1.质量要求
2.系列化
3.标准物质
4.学位论文
5.植物检疫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1.质量成本的基本科目分为哪些?
2.标准实施监督检查后的处理方法有哪些?
3.七个基本单位的符号分别是什么?
4.管理体系认证主要包括哪些种类?
五、论述题(本大题10分)
试述技术监督行政复议的原则。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背景资料:日前,长安福特马自达汽车有限公司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递交了召回报告,决定从2009年7月13日起,召回自2008年10月22日至2009年5月14日期间生产的新嘉年华1.3L时尚型、新嘉年华1.5L时尚型轿车,涉及数量共计7563台。新嘉年华1.5L运动型和1.5L豪华型轿车不在此次召回范围之内。本次召回范围内的车辆,由于部分批次轮胎的钢圈气门嘴安装孔可能存在毛刺,在极端情况下可能割伤气门嘴,造成气门嘴漏气,影响车辆的正常行驶。长安福特马自达汽车将对召回范围内的车辆进行免费检修,对问题车辆的气门嘴安装孔进行打磨,去除毛刺,并更换气门嘴,以消除故障隐患。
请你结合课本所学知识,谈谈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2.2009年,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执法人员捣毁假冒某品牌电视机加工窝点1个。在检查现场,执法人员发现,加工假冒品牌电视机的窝点无任何证照,无任何检测仪器,只有螺丝刀和电烙铁作为生产工具,使用经翻新的显示器,通过简单组装,加工成某知名品牌的电视机。执法人员依法扣押了14寸假冒电视机成品108台、相关的包装箱400个及使用说明书1000本。经查明,已经销售12台假冒电视机,平均销售单价为1000元。
请问:
正文:
随着信息全球化,经济贸易全球化的脚步加快,外来物种入侵给全球带来的危害也越来越严重。新时代的人们越来越关注环境保护和生物安全,而2010年被定为国际生物多样性年。在正在举办的上海世博会上,就非常显著的体现了这种环保观念。世博会园区内很多国家的展馆都对生物多样性魅力进行了展示,更加感染人们参与保护行动中。
在世博会园区内,英国馆带给了我们别有情调的礼物。英国馆看起来像是一朵蒲公英,它由6万根亚克力管构成,管子里面有900多种共26万颗种子,全部是濒危灭绝,稀缺品种。展馆里的种子来自英国皇家植物园和中国云南昆明植物研究所合作的千年中资银行项目。这个计划在上个世纪90年代就开始了,旨在基本收集完英国的植物种子,在2010年保存世界上10%植物种类的种子,至2020年保存世界上25%植物种子的种类。这是对生物多样性的畅想,也是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做出的努力。
世博会园区内很多展馆的主题也都围绕着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这体现了整个世界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理念的交流和宣传。基于此生态,我们也要从这些方面入手防范外来物种入侵,加强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生物多样性的魅力深深吸引了大家,可是外来种入侵却是 破坏生物多样性的主要杀手。在这种绿色,低碳世博会期间宣传保护生物多样性,防控外来物种入侵具有非凡的意义。
外来物种入侵,根据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定义,外来物种入侵又称生物入侵,是指在自然、半自然生态系统或生态环境中,外来物种建立种群并影响和威胁到本地生物多样性的过程。随着国际交流,国际贸易日益频繁,外来物种的入侵的机会也大大的增多。这对经济,社会,生态等各个方面都带来了前所未有的破坏和灾难,尤其是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带来了很大困难。目前,外来物种入侵已经成为破坏全球生物多样性的最重要因素之一。在这里,要将外来物种引入和外来物种入侵区分开,并不是所有的外来物种都有害,许多外来物种对人类是有益的,例如提高生产力,提高抗病虫害能力。而对原有的生态系统造成了不良影响的才是外来物种入侵。
1 外来物种入侵的主要途径
外来物种入侵主要有三种途径:有意引入,无意引入,自然扩散。
自然扩散,主要是借助大自然本身的力量,例如水力,风力等自然因素。这种暂且不做详述。
有意引入,曾在人类发展的某些阶段盛行,为了提高生产力等人为原因将外来种引入,却由于引入不当或管理不善造成生态破坏或生态污染。例如美国大米草,根系发达,适应力强。在上个世纪80年代生态,福建为了保护滩涂,发财致富引进该植物。结果大米草见土扎根,迅速蔓延,造成无数海生物死亡,堵塞河道造成水质污染,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和生态危机。例如,现在很多人喜欢外国的宠物,于是引进了如巴西龟之类的动物。这种宠物进口是合法的,可是很多情况下,饲养一段时间就放生了。这对新的生态环境可能带来了十分大的危害。比如在世博期间我们需要引进很多花卉草木进行园区的建设,那么不可避免的涉及到引进外来物种,这就是有意引入。
无意引入,相对来说途径比较多,情况比较复杂。一些外来物种随着贸易,旅游,运输等方式而传入。世博会是世界的盛会,在召开之际,很多国际朋友来到中国,来到上海,那么外地的朋友身上带来的一颗种子都很有可能造成危害。
2 外来物种入侵的危害
2.1外来物种入侵破坏生物多样性,加剧物种灭绝速度
地球上的生物多样性是人类宝贵的物质财富,每年为人类创造了数以亿计的财富。但近些年来,外来物种入侵严重破坏了生物多样性。外来物种入侵造成生态环境恶化,多种生物濒临灭亡。据统计,42%的生物多样性丧失是由于外来物种入侵造成的。在过去的50年里,人类已经失去了几十万种生物。
在北美,外来物种入侵对生物多样性产生严重威胁,外来物种的竞争或捕食危及到美国濒危物种,外来入侵物种威胁到了近一半濒危物种。在加拿大,外来物种已经导致约31%的受威胁物种和脆弱物种的灭绝、25%的濒危物种。目前入侵我国的外来物种达400多种,其中50余种属于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公布的全球100种最具威胁的外来物种。中国是全球受外来物种入侵影响最严重的国家之一。
如今,外来物种入侵的破坏已经愈演愈烈,成为了全球性焦点问题。
2.2外来物种入侵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外来物种入侵每年给全球造成的经济损失在几千亿元。据统计,英国曾经在除草剂上的投入消费了3.44亿美元,美国每年因此造成的损失达1250亿美元。而我国由于外来物种入侵造成的农林业损失也达到每年580亿人民币。外来物种入侵给我国经济带来的损失远不止这些生态,算上各种间接损失,达到了1000多亿,占到了国民经济的1%。拿2002年举例来说,13种危害最重的外来物种就给我国造成了570多亿元的重大经济损失。
2.3外来物种入侵威胁人类生存
外来物种入侵对人类健康也造成了严重威胁。外来物种经常作为病原体的携带传播媒介,使得人们对突如其来的病菌没有抵抗力。例如这几年新出现的SARS,禽流感都与外来物种入侵有着莫大关系。例如原产于北美的豚草已经入侵我国多个省市,它带来的“枯草热”给人类健康造成了很大危害,拿沈阳来说,在1983年染病患者达到了600万。
3上海世博会期间的防控措施和效果
上海世博会期间会有很多外来的花草树木来到中国,因此传入林业病虫害的可能性也比较大。这不仅可能给上海世博会园区造成危害,更有可能威胁整个国家的生态安全。这就需要将“防”“控”两方面结合起来
3.1 检疫工作——防
5月份已经开始了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等七个省市的林业植物检疫执法行动。这是为了防范外来物种的入侵,国家林业局、国家质检总局首次联合开展此类专项执法行动。这次上海世博会所做的检疫工作就是为了更有效的避免外来物种入侵带来的损害,当然也起到了积极的成效。
3.2 生态修复——控
在世博会园区建设中,也曾经针对生态环境被破坏的现状进行了治理。各个方面的专家就正式采用了这种生态修复,生物治理的方式。专家们在浮岛上种植水生生物,利用其发达的生态根系来吸收转化污染物。短期来看,提高了水质,改善了环境面貌。长期来看,生物修复又营造了一个完整的水生生态系统,恢复了一定的生态功能,提高了生物多样性。
4 来自上海世博会的外来物种入侵防控新思路
在上海世博会中体现了我国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种种举措,基于此我有几点建议:
4.1从立法上,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在防止外来物种入侵工作上起步比较晚,在上个世纪末才开始发现并重视外来物种入侵的危害。上海世博会期间的各种检疫,防控等措施都是来自于单一的文件,条文,暂时还没有一个统一的上位法可以依托。
从立法上来看,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第一生态,缺乏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专门性法律。我国关于保护生物的相关法律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一些单行条例如《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法》《海洋保护法》等。但是外来物种入侵的防治却没有一个统一的系统的上位法,略显单薄,因此在执行相关工作时缺乏一定的依据或者容易产生分歧。第二,法律保护目的,范围相对狭隘。我国目前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多基于人类健康,经济贸易等方面,没有明确针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环境保护。这使得一些防止外来物种入侵的单行法律都将范围限定在“病虫害”等方面,这就没有周全的考虑到所有有可能被引入的外来物种,造成了法律的空白。同时,立法目的不完善,对外来物种引入对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不够明确,也就使得我国对一些例如水葫芦等只有放入生态圈以后才会产生危害的入侵生物敞开了大门。第三,法律上责任追究比较薄弱,个人责任不够明确。因此,我国公民如果引入外来物种后承担何种责任,如何承担责任相关方面都没有具体规定。
针对以上情形,我提出以下建议:首先,加快立法步伐,制定一部针对保护生物多样性,严格管理外来物种引入的专门性法律。对外来物种的风险评估,预警,防治等方面都作出详细的规定。其次,系统考虑外来物种的风险性,完善法律法规。只有周全的将外来物种的安全系数,生长特点等方面都掌握了才能更加完善具体法规条例内容。第三,我国需要建立明确追责制。对造成外来物种入侵的个人,法人都要明确问责。以民事责任追究为主,加大惩罚力度,详细规定具体问责方式,严重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4.2从制度上生态,加强各部门协调和落实防治工作
外来物种入侵是一项综合性工程,涉及到多个部门。目前我国各个部门针对外来物种入侵治理上存在着很多矛盾和空白的地方,缺乏一个统一的协调部门。而且在防治工作上,主要针对有意引入方面,不够全面。在上海世博会期间采取的各种专项防治行动都对各省,各部门的协调性进行了考验。
针对这个问题,我建议:第一,建立一个特殊的专门协调机构。这个机构最好由特殊人员组成,例如可以将涉及到的农业部门,林业部门,海洋部门,司法部门等等相关的单位负责人集中在这个机构里。这样能够增进各部门的交流和沟通,有效的实施统一的法规和计划,避免资源重复,防范治理的空白。第二,防治工作上,要全面规划,要以预防为原则。先谈谈“防”,对外来物种引入,要尽可能考虑到将来的变化因素,更要避免盲目性,考虑全国范围内的因素。加强海关的阻拦作用,检疫制度要更加严格专业,建立物种入侵监管机制。建立全国性的生物数据库,对一些数据进行搜集,存储,备用可以节省很多重复工作。再来看“治”,治理的方法有物理,生物,化学等多种方式。生物治理生态,生物治理主要是构建一个新的平衡生态系统。由于外来物种入侵,缺乏天敌的制约,破坏了生态系统,那么我们可以引进该物种的天敌来进行制约,构建一个新的生态系统。当然,这要注意新引进的天敌物种是否也具有入侵性。在治理工作上,多数情况下我国采用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来进行治理,但针对性效果并不明显,我认为,很多外来物种本身具有经济价值,应当对该物种的应用价值进行研究,将该入侵物种变废为宝,而不仅仅是单纯的消灭。
4.3 从宣传上,提高公众参与和防范意识
近日,国家专门成立了“国际生物多样性年中国国家委员会”,是为了更好的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项行动,举办生物多样性保护系列宣传活动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论坛。现在国际多样性年中国行动也已经展开,各种宣传,专项活动都在世博会期间收到了更好的效果。
要想更好的保护生态环境,必须尽快尽善的解决外来物种入侵这一严重威胁。意识为先,要想从根本入手防治外来生物入侵,公众的参与是必不可少的。有一些外来物种的引入,是由于人们对该物种的危害认识不够,不能有效的开发本地资源,盲目的做出决定,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也有一些是由于人们缺乏防范意识,无意间将有害生物带了进来。
这就需要,政府,媒体等多方面行动起来,多管齐下生态,大力进行宣传,对外来物种入侵,生态安全这方面知识进行普及,充分调动民众的积极性。这样可以对防治外来物种入侵起到积极的作用。
目前世博会所展示的生物多样性的魅力已经深深吸引了很多人,世界各地的人们越来越关注生物多样性的魅力,借这个契机,我们在防范外来物种入侵的道路上还要走的更远。
4.4 从信息流通上,加强国内外合作
目前我国外来物种入侵形势十分严峻,应对策略却还没有跟得上国际上的脚步。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国际交流,借鉴国内外有关治理外来物种入侵方面的成功经验,建立自己的完整数据系统,同时充分利用互联网的便捷进行国内外信息共享,探索入侵物种的生物规律,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上海世博会是一个国际大平台,在这个世纪之宴里,正是将各种理念交融,信息传递的好时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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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Invasive Species Specialist Group. SpeciesSurvival Commission. IUCN Guidelines for the Prevention of Biodiversity lossCaused by Alien Invasive Species, 2000.
***同志是市农业科技推广战线的老兵。30多年来,她一直默默地辛勤工作在农业科技推广第一线,先后从事过植物保护、植物检疫、农业环保、绿色食品管理和农业执法等多项专业,是***市屈指可数的农业专家之一。她从事植保20多年,和同志们一起为广大农民虫口挽回损失10亿公斤;她在农业环保拼打多年,将***市创建为湖北省生态农业示范市;她主持植物检疫工作,在襄阳市开创烟叶、水果检疫的先河;她入行绿色食品管理,为***市争得第一个绿色食品品牌。几十年的耕耘和奉献,得到了各级领导和广大农民一致好评:先后获得全国农技推广工作先进者、湖北省农业先进工作者、襄阳市植保工作先进个人、***市科技推广特等奖、***市人大代表、***市党代表等殊荣。
1978年***同志被分配到市植保站工作,从最基础最辛苦的病虫测报干起,点点滴滴的工作漫长而枯燥:晚上打着手电到田间开灯诱蛾,早上趁着田间露水未干赶数蛾子,顶着烈日查找虫卵,冒着风雨拍查害虫,浸入泥水调查病害。蚂蟥叮咬腿部,稻叶划破手臂,田中砖头瓦块扎伤双脚,这些都是常有的事。这一干就是三十多年。辛勤的劳动换了了丰厚的回报,几十年她在田间泥里共调查集累数据达3万多个,整理卷宗450套,病虫预报420期,准确率在95%以上,在科学指导当时当前农作物病虫防治的同时,为植保科技推广的系统化和规范化夯实了基础。
***同志不仅有扎实吃苦的精神,更有科学严谨的态度。在制定全市农作物病虫方案指导大田防治时,她从来都是以事实为依据,进行集体讨论和科学分析,不唯官、不从众、不凭老经验。既要“从早从小”将病虫控制在萌芽时期,为农民获得最大的效益,又不能草木皆兵盲目加大农民的投入,她一直在最佳的切入点上制定防治方案。在指导大田防治时,她力求跑遍全市的各个村庄,不留死角,耐心地给农民讲解防治技术,检查防治效果,即使看到一个农民的防治方法不对头,她也要停下来讲半天。2006年全市稻飞虱特大发生,防治的关键时刻,正赶上乡镇换届,部分地区防治工作赶不上趟,形势非常严峻。她怀着十分焦急的心情逐级汇报情况,并把市委市政府的主要领导请到田间查看反面典型,以引起各级的高度重视。一些被点了名的乡镇对她的作法不理解,有意见,认为是有意出他们的洋像。当虫情得到全面控制后,这些乡镇的干部对她表示深深的感谢,并多次邀请她到当地检查指导病虫防治工作。当年,周边县市的不少水稻受害严重,大面积“窜顶”,而***市则基本无灾,挽回水稻损失40000公斤,在襄阳市组织的检查评比中摘得桂冠。
***同志坚持农民利益之上的原则,一切为农民着想,一切为农民办事,不唯上,不徇情,不贪财,不耍奸。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各乡镇大办企业,部分企业处污措施不当,对农业环境造成污染,使农民利益蒙受损失,农业科技工作者的良知促使她站出来为农民呼吁,要为我们的后代留住蓝天、青山和绿水。造纸厂、磷肥厂、化肥厂、铅厂,她游说于各个排污严重的企业,恶臭的污水旁,刺鼻的废气中,弥漫的粉尘下,枯死的禾苗前,她认真取证着一个个详实的数据。一家小型造纸厂排放的污水使大片葱绿的稻苗和莲耦枯死,厂主托熟人拎着礼品找到她,要求出俱不是污染是病菌危害所致的证明,以逃脱对农民应负的经济责任。她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用准确的数据和详实的资料告诉厂主,土地不仅仅隶属于某一农户,她是人类的生存之本,大家都应自觉爱护。厂主听从了她的劝告,向农户赔偿了损失并及时进行了整改。多年来,她参与处理农业污染事故十六起,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农民的利益,许多农民由衷地称赞她是敢于为农民说话的技术员。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农业环境污染的问题,她于1996年起草了《***市农业环境保护暂行办法》,同年***市人大通过并颁布实施,有效地解决了农业环境问题。
一、“A”区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概况
(一)现状
2003年以来,“A”区人民检察院反渎局共受理侦查渎职侵权犯罪线索270余条,已查结220余条,其中从2006年至2011年10月,立案侦查40件43人,所有案件除近期立案的以外均已侦查终结并移送起诉,起诉成功率为100%。各项业务指标长期保持在深圳市基层检察院前列。2009年共立案侦查10件10人,2010年立案侦查9件9人,2011年迄今为止立案侦查9件10人,突出查办在查违、社保、工程质量涉及民生民利的渎职侵权犯罪。从2008年至今,该院反渎局共发出检察建议6份,建议涉案单位尽快制定、完善相关制度和监督机制。其中发给公安机关4份,法院1份,劳动局1份。
1.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其中从2006年至2011年10月,立案侦查40件43人,所有案件除近期立案的以外均已侦查终结并移送起诉,起诉成功率为100%。各项业务指标长期保持在深圳市基层检察院前列。从2009年至今,立案侦查28件29人。
2.涉及罪名较为集中。在被查办的43人中,玩忽职守案25人,滥用职权案9人,徇私枉法案5人,枉法仲裁案3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2人。大多数徇私舞弊类案件多年来立案空白,这种情况在全国检察机关中很常见,如商检徇私舞弊罪,放纵走私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等4个等徇私舞弊类渎职犯罪在广东省查办渎职案件中均立案空白。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计数据,像“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放纵走私罪”等20多个新罪名,一年下来,每个罪名在全国也只有两三个涉案人员,有的甚至是空白。豎
3.被查人员相对集中,办案领域有待拓展。在被查办的43人中,涉及的领域有公安、交通、城建、国土、城管、消防、安监、综合执法、劳动仲裁、工程质量监督检验。其中公安民警渎职犯罪的有10人,占24%;交通部门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有5人,占12%;街道综合执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有9人,占26%。
(二)“A”区反渎职侵权案件办理特点
1.渎职犯罪形式多样化。很多渎职侵权犯罪呈现出与受贿等经济犯罪相互交织、相互牵连的发展趋势,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徇私情私利而进行权钱交易,收受财物后怠于职守、放弃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该检察院反渎局在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时,并没有墨守成规,改变查办渎职犯罪案件“由事到人”的传统思路,而结合当前职务犯罪的贿赂犯罪与渎职犯罪相交积的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侦查策略,着重突破渎职犯罪案件背后的徇私情节,查办了一批受贿和渎职犯罪并存的渎职犯罪案件。如2009年查办的“A”区某街道执法队查违办工作人员卢某、邵某玩忽职守案,在通过外围初查基本掌握了犯罪嫌疑人滥用职权的基本事实之后,反渎局工作人员便将犯罪嫌疑人传唤到案,重点突审犯罪嫌疑人的经济问题,最后查清犯罪嫌疑人均存在一些徇私情节或者经济问题,减少了办案阻力,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2.犯罪主体素质有所提高。该检察院反渎局近年办理的26件28人的渎职犯罪案件中,大专以上学历的有24人;司法工作人员有9人,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有14人。大多数属于国家公务员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人员。虽然这些人职位和学历不同,但是法制观念淡薄或存在侥幸心理,普遍认为渎职犯罪不容易被发现。
3.探索新领域渎职犯罪案件的查处。枉法仲裁罪是2006年6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第二十条增设的新罪名,司法实践中并无可循的查办经验。增设新罪名后,该院反渎局从线索入手,以专题调研的形式,全面收集劳动部门的行业执法信息,梳理出该部门执法环节的渎职罪的具体犯罪表现形式,提出侦办此类案件的侦查方法后,先后查处了劳动争议仲裁机关仲裁员沈某等三人的枉法仲裁案,拓宽了新领域,查办了深圳市内首例枉法仲裁案。
二、渎职侵权犯罪产生的原因
(一)监管制度缺失、权利过于集中,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
“A”区人民检察院近年查办的街道综合执法队负责查违的工作人员,由于监督机制的缺乏,以及内部执法标准的不健全,负责查违工作的执法队员又因收受贿赂、权钱交易,而玩忽职守,故意不查或者采取较轻的行政强制措施放纵其管辖辖区的违法建筑顶风抢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法律制度对于行政管理职能部门权责的规定不明,致使执法部门管理职能的缺失,部门间揽权避责
2007年,“A”区人民检察院查办的“JH”酒吧背后的渎职犯罪案件过程中便发现上述情况。“JH”酒吧经营卡拉ok项目,本应经消防部门审批通过方可办理营业执照对外经营,但该酒吧却在未取得消防审批文件的情况下,便开始对外经营。这种未取得消防审批通过而对外进行无照经营的行为,工商、消防等部门均有权予以查处。然而,消防、工商部门对于此类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存在不同理解,按照当时工商部门内部文件,对于应当取得许可证而未取得许可证对外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应当由许可审批部门负责查处;不需许可审批的项目经营的无照经营行为才由工商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而消防部门则认为包括上述未取得许可审批手续的违法无照经营行为的所有无照经营行为应当都是由工商部门查处。这种“多头管理”的执法问题,使得各个执法部门各自为政,为了部门利益而相互影响,进而使得上述此类违法行为看似各个部门均有权管辖,但实际却处于无人管辖的状态,造成行政部门不作为、政府管理职能的缺失。
(三)部分工作人员个人素质不高、缺乏敬业爱岗精神
在“A”区查办的渎职犯罪案件中,发现个人素质的高低起到了重要影响。主要表现如下:(1)“A”区检察院反渎局侦办的派出所“110”接警人员吴某玩忽职守案,在值班总台值班的协勤人员吴某接到“110”警情时,未将该警情的情况向总台值班民警报告,也未通知处警民警或者其他人出警,更没有与报警人联系,而是随意编造虚假出警信息敷衍了事,经事主重复报警后近四十分钟后,才通报给负责处警的民警,致使派出所民警在群众报警近一个小时后才赶至现场,而导致最终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2)“A”区作为人口大区,已具备内地一个中等城市的规模。而“A”区行政机关的设置,依然依照内地一些县城的配置,执法人员及司法工作人员严重不足,为了缓解在编管理人员少的问题,很多部门引入临时性质的聘用工作人员,这批人长期处于基层第一线,工作更加辛苦,待遇却与在编人员相差甚远,容易导致利用手中的执法权力攫取非法利益。
三、基层院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存在的问题
(一)反渎职侵权案件立案率上升,但平均立案率仍不高,其原因主要是
1.控告举报线索成案率仍然很低,质量不高,但又需要调查,牵制了很多办案精力。因为有效的宣传工作缺失,且渎职犯罪涉及诸如工商、环保、工商、税务、海关等领域,涉及法律法规较多和专业知识较强,从而加大了发现和查办此类犯罪的难度,因而造成群众不懂举报,或举报的线索成案价值较小,使得历年来渎职犯罪案件线索成案率和可查性较低。且从现状而言,渎检的控告、举报线索的初查和回复已成为维稳的一种手段,耗费了渎检工作人员的较大部分的精力。
2.案件的证据固定较难,渎职案件的证据通常都没有直接的被害人和相关物证,多凭言词证据定案。由于犯罪嫌疑人与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同一性,而缺乏积极的、有利于控方的有罪证据;其次渎职类犯罪分子大多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具备较强的反侦查能力和职务上的便利,给办案人员的侦查活动带来阻碍。
(二)反渎职侵权案件提起公诉后法院审判结果呈轻刑化、宽大化趋势
发生在“A”区的反渎职侵权案件提起公诉后,法院审结的28件29人渎职侵权案件中,判处有期徒刑25人,免予刑事处分4人,其中宣告缓刑12人。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及宣告缓刑的占64%。如果对渎职侵权犯罪普遍适用缓刑,甚至免予刑事处罚,会使一部分群众感到法律放纵渎职侵权犯罪,从而严重损伤群众同渎职侵权犯罪做斗争的积极性。
四、提高检察机关查处渎职犯罪能力的措施
(一)强化宣传教育,加大渎职侵权犯罪社会危害性和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宣传力度
传统的职务犯罪预防,如公益廉政广告,重心都放在如何预防贪污贿赂犯罪,而忽略了渎职犯罪。因此,应依托行政、司法机关和新闻媒体等资源,开展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渎职侵权犯罪的严重性、危害性以及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结合身边一些渎职犯罪的实例,让广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意识到:渎职行为可能后果非常严重、渎职一样可能涉嫌犯罪,而不能简单的理解为顶多是工作失误、工作马虎、犯了小错误等等,才能达到警醒的效果。
(二)推进侦防一体化机制建设,从根源上减少、杜绝渎职侵权犯罪
通过开展渎检工作,打击渎职侵权犯罪,通过“打击一人、影响一片”,从而产生威慑力,“以点带面”地起到教育、预防犯罪的效果。建立健全事后预防机制,积极开展个案预防,结合办结的案子,针对发案单位存在的问题,发出检察建议,帮助完善其监督制约机制,堵塞管理上的漏洞。以案件为反面教材,以案说法,开展警示教育。比如今年该检察院反渎局派出业务骨干为区劳动局工作人员举办了廉政教育讲座,详尽阐述了渎职犯罪的危害性,取得了良好效果,有力支持了“A”区劳动仲裁执法活动的规范化建设。
(三)全面提高反渎职侵权检察队伍的素质、能力和水平
从组织、业务、纪律和作风等方面切实抓好渎职检察部门队伍建设。通过自学、培训和讲座等形式,了解重点领域的行政法规,熟悉行政执法流程,提高渎检干警发现、收集、捕捉线索的能力,加强询问和讯问的能力,培养“复合型”渎职侵权检察人才。强化作风纪律建设,锻炼一支特别能吃苦、特别能办案、特别守纪律、特别有战斗力的渎职侵权检察队伍。
(四)继续加大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侵权类犯罪的力度,并深挖其背后的经济犯罪
1、农业专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农业领域可以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成果包括农、牧、渔、机具的发明与改进,肥料和饲料配方、农药和兽药组合物,食品、饮料和调味品的酿造技术,新的生物菌种及产品,培育动、植物新品种的方法等。
2、植物新品种。
指由植物新品种保护审批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品种权人对其新品种所享有的生产、销售、转让、标记等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一般认为,农业专利系统不适于品种保护。除美国外,世界大部分国家都未将植物品种纳入专利保护范畴。但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3月)的颁布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的出台,我国对植物新品种权已经开始实施全面的保护。
3、农业商标。
除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所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外,对名、优、特、稀农产品的地理标志权或原产地域名称权的保护一般也属于农业商标权保护的范畴。
4、农业商业秘密。
指农业科研单位对其繁殖材料、数据、栽培方法等技术信息,以及农产品经营对其决策、价格、客户名单等信息等所享有的经济利益权利。
5、农业著作权。
即农业科技人员对其科技活动中所产生的著作、论文、工程设计图纸及说明、农业科技、影音资料及软件等,享有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
二、农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特征
受产业特征的影响,农业知识产权除具有排他性、地域性、时间性等知识产权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易扩散性、权利主体的难以控制性、产权价值标准的不确定性等特征:
1、易扩散性。
指由于农业科学研究新成果、新技术的示范推广大多在田间进行,所以较易被他人非法窃取或流失;
2、权利主体的难以控制性。
受生产分散性特点的影响,在农业的一些权利领域范围内,权利主体往往难以控制,如地理标志权、商业秘密权、发明权、植物新品种权等;
3、产权价值标准的不确定性。
农业生产过程是一个自然和经济的交互过程,在这样一个过程中形成的农业知识产权难以用一定的标准去衡量。
4、侵权数额难以计算。
以小麦新品种为例,除非收割并根据市场价收购,难以估算其产量、价格。
三、农业知识产权侵权鉴定问题
1、鉴定单位的鉴定资质问题
目前对植物新品种的鉴定,尚无国家规定的标准方法和授权的鉴定资质单位。法院还是应当从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审判宗旨出发,不能仅仅因为资质问题而不去委托鉴定。只要鉴定单位具备相应的技术检测水平和专业技术人员,采用了科学先进的鉴定方法,其作出的鉴定结论就可以采信.
2、鉴定方式和标准问题。
DNA指纹技术、醋酸同工酶电聚焦电泳和蛋白质电泳的方法,是目前我国通用的三种种子鉴定方法。但这三种方法除个别国家认可外,尚不是国际上公认的方法。相对于国际公认的种植方法(DUS方法),这三种方式有其快捷、方便,成本低的优势。鉴定方法的选择,既要考虑公正,又要考虑诉讼效率,兼顾诉讼成本。采用上述三种方法进行鉴定是首选的鉴定方法,种植的方法可以作为最终的手段。若一方当事人对采用上述三种方法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且提出了充分的证据反驳,才可以采用种植的方法。即使采用种植的方法,也要对如何进行种植设定相应的标准,以保证从种到收这一长段时间内不出现差错。
四、关于证据保全的问题
在以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作为损害赔偿额的依据时,能否查证侵权人侵权销售的数量直接关系到权利人赔偿请求的实现。
在采取保全措施时:
1、从仓库入手,直接到仓库清点库存被控侵权产品;
2、控制被告的财务帐册、入库单、销售发票,由于目前种业公司管理相对规范,财务帐册、入库单、销售发票等资料比较齐全,能够比较完整地反映其销售量;
3、通过铁路部门调取货运单据和附随的植物检疫证等证据,证实其调入的种子量。
目前,许多侵权者为了逃避责任,采用散装种子销售,销售凭证、账目、货运单据均不体现侵权品种名称,或者干脆变换名称出售,既使掌握了这些证据也无法确定是否为被控侵权品种时,可以考虑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即由被告举证证明其购进的或销售的品种名称。否则,法院可以调取的销售量作为全部侵权产品的销售量来计算损害赔偿额。
五、利害关系人诉权的确定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39条规定是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权对侵犯植物新品种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的具体法律依据,但是,利害关系人在什么条件下可以作为原告提讼,以什么形式参与诉讼,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实践中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一般来讲,法院应当允许利害关系人和品种权人共同提起侵权之诉。如果利害关系人符合相应的条件,也可以单独提起侵权之诉。因生产、销售同一新品种,侵权人不需支付任何费用,而被许可人必须支付使用费,那么被许可人的产品成本必然高于侵权者,侵权者的产品在市场上将具有更强的竞争力。因此侵权案件中经营者往往是更大更直接的受害者,所以必须赋予利害关系人以相应的诉权。
利害关系人应当是指品种权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根据实施许可合同的性质不同,利害关系人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独占被许可人是当然的利害关系人,有权独立地对侵害品种权的行为提讼。二是非独占被许可人。非独占被许可人未经品种权人的许可不得单独提讼。但非独占许可人可以在许可合同中与许可人约定对侵权诉讼享有诉权。如果有合同约定,非独占许可人也可以享有单独提讼的权利。
六、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的判定
(一)、品种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是指在品种权的有效期内,行为人未经品种权人的许可,生产、销售、使用其授权品种的行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品种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当是:
1、有被侵犯的有效品种权的存在。
一项品种只有在其被授予品种权的有效期间内,才受法律保护,在授予品种权前、品种权期限届满后、品种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已经终止后,第三人的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在品种权有效地域范围内的行为才可能构成侵权。
2、有利用品种权的行为。
生产、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3、未经品种权人的许可。
许可应包括书面许可、口头许可以及默示许可等形式。
4、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经营。
即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一定的行为,才可能构成侵权;不以营利为目的,不构成侵权。
(二)、不构成侵权的抗辩理由
根据《条例》的规定,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即不构成侵权的抗辩理由应当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1、品种权人的权利限制,即合理使用和强制许可使用。合理使用包括科研特权和农民特权。2、品种权终止。
3、品种权被宣告无效。法院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被告可在答辩期间内向行政主管机关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植物新品种权无效,因植物新品种权的授予是经过实质审查,法院一般不应中止诉讼。
4、诉讼时效。应适用《民法通则》关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最长时效期间的规定。对于连续实施的侵权行为可以依照最高法院法[1998]65号《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的规定执行,即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至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讼之日止已超过2年的,在该项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期间,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额应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超过2年的侵权损害不予保护。
实践中当事人常以持有种子管理站颁发的种子生产许可证作为抗辩理由,对于此种抗辩,一般不予采纳。各级种子管理站如果没有审查申请人是否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而颁发了种子生产许可证,这种颁发证书的行为并不必然认可其生产授权品种行为的合法性。因为生产品种包括授权品种和非授权品种,根据《种子法》的规定,在申报生产许可证之前,申请人必须确认自己所申报的品种是否授权品种,这种确认行为是一种法定义务,违背了法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销售方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在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中,销售方对产品的来源的合法性有严格审查的义务,销售方应当承担严格责任。这是由种子生产、经营的特殊性所决定的。我国《种子法》对此有专门的规定,因此应当适用特别法。生产方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证许可生产的品种进行生产,经营方从生产方处购买种子首先要审查生产方的生产许可证,看其生产的种子是否具备生产许可的条件,也就是说经营方必须对种子的来源进行严格的审查。因侵权品种的生产方未经权利人许可,无法取得权利品种的生产许可,其对外销售侵权产品具有明显的违法性,经营方若再购买销售,就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两者的行为已经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七、被告拒不提供有关侵权获利的证据,赔偿数额的计算
对于那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又拒不提供其记载因侵权所获利润情况的会计账册或者提供虚假会计账册的人民法院除了可以查封其账册等资料。依法组织审计外,也可以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推定原告的合理主张成立,不能使侵权行为人逃避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这完全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75条的规定。在被告拒不提供有关侵权获利证据的情况下,完全可以推定原告主张的合理赔偿数额成立。如果被告的生产规模大,并以侵权产品为主要的经济来源,完全可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全部赔偿数额。
故此,关于推定侵权证据有对方当事人掌握的问题,对当事人有证据可提供而不提供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75条的规定,推定其持有侵权证据。这样即可以加强对权利人的保护,减少保全的风险,有可以有效的遏止抗法行为,便于保全措施的顺利完成。
八、植物新品种损害赔偿的原则、计算方法
l、品种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和赔偿范围
在品种权侵权损害赔偿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同时确定全面赔偿原则为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但不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直接中经营者往往是更大更直接的受害者,所以必须赋予利害关系人以相应的诉权。
利害关系人应当是指品种权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根据实施许可合同的性质不同,利害关系人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独占被许可人是当然的利害关系人,有权独立地对侵害品种权的行为提讼。二是非独占被许可人。非独占被许可人未经品种权人的许可不得单独提讼。但非独占许可人可以在许可合同中与许可人约定对侵权诉讼享有诉权。如果有合同约定,非独占许可人也可以享有单独提讼的权利。
六、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的判定
(一)、品种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是指在品种权的有效期内,行为人未经品种权人的许可,生产、销售、使用其授权品种的行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品种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当是:
1、有被侵犯的有效品种权的存在。
一项品种只有在其被授予品种权的有效期间内,才受法律保护,在授予品种权前、品种权期限届满后、品种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已经终止后,第三人的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在品种权有效地域范围内的行为才可能构成侵权。
2、有利用品种权的行为。
生产、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3、未经品种权人的许可。
许可应包括书面许可、口头许可以及默示许可等形式。
4、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经营。
即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一定的行为,才可能构成侵权;不以营利为目的,不构成侵权。
(二)、不构成侵权的抗辩理由
根据《条例》的规定,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即不构成侵权的抗辩理由应当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1、品种权人的权利限制,即合理使用和强制许可使用。合理使用包括科研特权和农民特权。2、品种权终止。
3、品种权被宣告无效。法院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被告可在答辩期间内向行政主管机关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植物新品种权无效,因植物新品种权的授予是经过实质审查,法院一般不应中止诉讼。
4、诉讼时效。应适用《民法通则》关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最长时效期间的规定。对于连续实施的侵权行为可以依照最高法院法[1998]65号《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的规定执行,即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至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讼之日止已超过2年的,在该项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期间,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额应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超过2年的侵权损害不予保护。
实践中当事人常以持有种子管理站颁发的种子生产许可证作为抗辩理由,对于此种抗辩,一般不予采纳。各级种子管理站如果没有审查申请人是否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而颁发了种子生产许可证,这种颁发证书的行为并不必然认可其生产授权品种行为的合法性。因为生产品种包括授权品种和非授权品种,根据《种子法》的规定,在申报生产许可证之前,申请人必须确认自己所申报的品种是否授权品种,这种确认行为是一种法定义务,违背了法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销售方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在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中,销售方对产品的来源的合法性有严格审查的义务,销售方应当承担严格责任。这是由种子生产、经营的特殊性所决定的。我国《种子法》对此有专门的规定,因此应当适用特别法。生产方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证许可生产的品种进行生产,经营方从生产方处购买种子首先要审查生产方的生产许可证,看其生产的种子是否具备生产许可的条件,也就是说经营方必须对种子的来源进行严格的审查。因侵权品种的生产方未经权利人许可,无法取得权利品种的生产许可,其对外销售侵权产品具有明显的违法性,经营方若再购买销售,就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两者的行为已经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七、被告拒不提供有关侵权获利的证据,赔偿数额的计算
对于那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又拒不提供其记载因侵权所获利润情况的会计账册或者提供虚假会计账册的人民法院除了可以查封其账册等资料。依法组织审计外,也可以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推定原告的合理主张成立,不能使侵权行为人逃避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这完全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75条的规定。在被告拒不提供有关侵权获利证据的情况下,完全可以推定原告主张的合理赔偿数额成立。如果被告的生产规模大,并以侵权产品为主要的经济来源,完全可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全部赔偿数额。
故此,关于推定侵权证据有对方当事人掌握的问题,对当事人有证据可提供而不提供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75条的规定,推定其持有侵权证据。这样即可以加强对权利人的保护,减少保全的风险,有可以有效的遏止抗法行为,便于保全措施的顺利完成。
八、植物新品种损害赔偿的原则、计算方法
l、品种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和赔偿范围
一、当今世界种业的发展趋势
综观世界种业的发展现状,当今世界种业发展呈现出三大趋势:一是行业高度集中,企业规模越来越大;二是高新科技和人才成为未来种业竞争的焦点;三是兼并重组成为企业发展方向,种子公司向规模化、集团化、国际化发展。
(一)行业高度集中
在发达国家,由于长期的竞争,企业不断的并购重组,种子行业已经形成了寡头垄断的格局,少数几家大的种子集团垄断了世界种子行业的大部分市场。行业的集中一方面有利于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产品优势互补和提高经济效益,另一方面有利于充分发挥种业集团公司的规模优势。根据国际种子贸易联合会1998年统计,1998年世界种子年营业额超过1亿美元的企业有22家,其中美国有8家,法国有5家;这22家企业当年的营业总额达到了75亿美元,约占世界种子市场份额的50%左右。在美国的玉米种子市场上,共有190多家经营机构,其中营业额排在前十位的十家企业占据了市场份额的80%,其中先锋公司占了40%,迪卡占了10%。墨西哥的圣尼斯公司则拥有世界蔬菜种子市场份额的26%。种种迹象表明,未来世界种业的集中程度会越来越高,将逐渐形成少数几家跨国公司垄断经营世界种业的格局。
(二)竞争的焦点是科技和人才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已成为推进人类社会进步的主要力量。当今世界种业甚至世界农业竞争的焦点就是科学技术和掌握科学技术的人才。谁抓住了技术和人才,谁就在竞争中占据了主动。跨国种子公司之所以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主要得益于基拥有强大的技术优势。
1、种业竞争的焦点之一——生物技术
目前,世界种业研究已从传统的常规育种技术进入依靠生物技术育种阶段。科学家已从单个基因的测序转到有计划、大规模地测绘水稻等重要生物体的基因图谱,全世界已有6000多项农作物方面的生物技术研究成果进入田间试验。所以这些都表明,未来世界种子产业竞争的焦点主要是生物技术,尤其是基因工程和细胞工程。生物技术向人类展示了种业的巨大发展潜力,创造着农业革命的未来。许多发达国家已明确提出了“向生物技术要产量”的口号,如美国先锋公司利用转基因技术,已开发并推广了转基因抗虫玉米、抗除草剂玉米和转基因大豆,效益显着。生物技术的产业化发展也推动了种子产业的并购重级,加速了行业的集中。如美国孟山都公司在收购迪卡公司以后,又以17亿美元收购了德尔塔与松地种子公司,进入了农业生物技术育种的领域。
2、种业竞争的焦点之二——人才
人才是企业发展最重要的因素。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正取代资本成为企业经营的重要因素,企业的竞争最根本的是知识的竞争,而知识的竞争归根结底是掌握知识的人才的竞争,种子企业也不例外。一方面,企业需要大批科研人才,即育种专业技术人才,这是把科技物化为生产力的重要因素,是提高种子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增强发展后劲的关键。另一方面,还需要优秀的企业管理人才——种业企业家,即具有企业创新管理理念、能够根据企业内外环境适时整合企业资源、积极推动企业经营管理、组织机构、管理制度的创新、有效实现企业经营管理目标的企业管理人才。
(三)企业向规模化、集团化、国际化发展
不断的并购重组,向规模化、集团化、国际化方向发展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种子企业的发展方向。由于种子产业本身巨大的经济效益和其对农业发展的特殊战略意义,世界各国都把种子产业放在突出的位置,以种子产业的发展推动农业的发展。与此同时,各大跨国公司也纷纷调整战略,大肆兼并种子公司,向种子产业进军。如美国化工巨头杜邦公司兼并了世界最大的玉米种子公司——先锋种子公司;总部在瑞士的汽巴加基化公司兼并了山度士公司、美国NK公司、罗克斯公司和汉城种苗公司,成为欧洲的种业巨头;法国最大的种子公司——利玛格兰公司先后并购重组了蔬菜、花卉、甜菜等五家种子公司,成为欧洲最大的种子公司之一。
二、我国种业的发展现状
长期以来,在政府主导下我国的种业体制形成了大田作物品种选育以科研机构为主,种子生产经营以国有种子公司为主渠道,各级乡镇推广机构为分销网络,瓜果、蔬菜、花卉等种子科研、生产、经营以科研机构、种子公司、私人种子公司、外国种子公司为主的格局。
(一)种子科研的现状
在种子科研方面,我国目前有450家专门从事作物品种选育和改良的机构,创办了约3000余家种子公司。其中,具有农业部全国性种子经营许可资格的企业11家,占22.9%,百强企业10家,占11.8%。由此可见,我国育种机构的数量位居世界首位,与发达国家不同的是在我国承担育种任务的主要是农业科研和教学单位,种子企业的育种能力很低,绝大多数的公司几乎没有研发机构和科研人员,种子企业只是把种子购进,充当销售的“中间商”。而目前我国农业科研单位的种子科研和开发也不尽人意,虽然《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种子法》已经颁布实施,育种科研单位和育种者个人对培育的新品种的知识产权自身保护能力较差,再加上科研经费有限,致使许多优良品种遭受侵权,以至于形成了育种的不如卖种的、搞科研的不如搞经营的怪现象,大大挫伤了农业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影响了我国的种业快速发展。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农作物有10000种左右,大部分为未利用的野生植物,栽培植物仅600余种(全世界栽培植物约有1200余种),其中300余种起源于中国或已在中国种植2000年以上。我国植物遗传育种科研人员长期艰苦奋斗,共收集整理编目了160种植物,38万份种质资源,并进行了开发利用,先后选育出各类农作物品种6000余个,其中杂交水稻、杂交油菜、高油玉米等育种在国际上处于领先地位。
在育种技术水平方面,虽然我国在某些领域如杂交水稻的研究居于世界前列,但总的来说研究设施和技术水平还比较落后,与世界发达国家还有较大差距。由于育种水平的落后导致我国农产品质量与产量远远低于世界水平,根据FAO统计资料,法国、日本、德国每公顷谷物产量分别为6516公斤、5847公斤和5334公斤,而我国只有3067公斤。荷兰每公顷产量,小麦为8000公斤,土豆为4500公斤,甜菜为6800公斤,分别是我国的2.3倍、3.3倍和3.4倍,且质量也优于我国。
(二)种子产业的规模和效益
从市场容量来看,我国商品种子国内市场销售额大约在200~300亿元人民币左右,居世界第二位;常年种子使用量在125亿公斤左右;种子商品率为30%左右,约为发达国家的10%~20%。总的来说,种子市场容量较大,但是种子的商品率比较低,与发达国家有一定差距。
从经济效益来看,目前大田作物种子的毛利率较低,平均水平在10%~30%之间,而蔬菜和经济作物等的毛利率则在50%以上(其中以杂交水稻、杂交玉米、抗虫棉和瓜菜种子的毛利率较高,高达60%以上)。总的来说,我国种子行业的盈利水平略高于其他传统产业。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种子的相对价格和毛利率仍然很低,以美国为例,美国主要粮食作物种子和粮食价格比为30:1,而我国为3:1,相差10倍;美国种子成本占种植业产值比重为6%,而我国仅为1.5%,相差4倍,差距还是相当大的。
从社会效益来看,我国种子对种植业产量增长的贡献率达到了30%~40%,其产生的社会效益巨大。同时,种子产业的社会效益还体现在其科技价值上。由于生物技术的发展而引发的育种科技革命,使种子产业的技术含量越来越高,未来农业的竞争已经变成了种业的竞争,种子产业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农业科技水平高低的标志。
(三)种子产业产品结构和经营机构
1、产品结构
我国种子市场主要产品结构如表1所示。从种子商品化程度来看,经济作物和蔬菜的商品率较高。在大田作物中,商品率最高的是玉米,最低的是小麦,也就是说,
表1中国种子市场主要产品结构
作物种类品种数量播种面积(亿亩)销售额(亿元)市场占有率(%)种子总产量(万吨)种子商品量(万吨)商品率(%)
玉米983.9603012011898.3
水稻654.74723704564.3
油菜801.05211100
小麦254.3231165016024.6
棉花950.68410990
大豆301.2330930
花卉9942
蔬菜702.030153
瓜类6.3532.5
其它105
合计-——23200-——1250380-——
资料来源: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种子与植物检疫处
大多数的农民种植小麦是用自留种子,而很少到市场购买。从市场占有率的情况来看,玉米的市场占有率最高,达到了30%。
2、经营机构
到2002年12月为止,我国种子经营机构多达63000多家,其中仅国有种子公司就达27000多家(国有种子公司主要是按照行政区域设置);其它各种类型的种子公司也很多。如果再加上各级科研院所和育种站,总数将达到67000多家(如表2所示)。如此多的种子经营机构导致了我国种子行业过于分散,经营规模小,经济效益低,缺少行业科学管理。因而,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表2种子经营机构种类数量构成
经营机构类别数量(个)所占比重(%)备注
以育种为主的科研院所30004.5
以繁种为主的乡镇农技站和良种场10001.5多数为受托繁种
县级及以上国营种子公司30004.5
乡镇种子站5000074.6大多隶属县级种子公司
非国有种子销售机构1000014.9主营瓜、菜、牧草种(苗)
合计67000100——
资料来源: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种子与植物检疫处
三、我国种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种业经过了50多年的发展,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是由于起步晚,投入不足,并且种业本身也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使得我国种业与发达国家相比有较大差距,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业过于分散,缺乏竞争力
我国种子经营机构数量多,行业过于分散,集中程度差,仅国有种子公司就有27000多家,其他类型的种子公司就更多了。经营机构数量虽多,但是大多数经营规模狭小,经济效益低,缺乏竞争力。种子产、加、销机构的平均年销售额仅有450万元,增值额100多万元;年销售额超过2000万元的种子企业不到100家,超过1亿元的仅有7家;没有一家种子公司种子公司的市场份额达到2%,没有净资产超过10亿元或种子年销售收入超过5亿元的公司,而1999年仅美国先锋种子公司一家的销售收入就远远高于我国所有种子公司的销售收入之和,这个差距是较大的。
跨国种子公司早就对中国种业市场虎视眈眈,这些公司集种子科研、生产、加工、销售、技术服务于一体,资金雄厚,营销经验丰富,运行机制灵活,生产的种子质量好,信誉高,深受农民欢迎。加入WTO之后,我国将逐步降低关税,这不可避免的对生产经营规模狭小的国内种子公司产生冲击,如果我们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种子行业结构调整,面对具备雄厚技术、资金和经营优势的跨国种子公司的挑战,缺少了国内保护的中国种子企业将难以抗衡。
值得重视的是,这个问题已引进了国家的高度重视,2001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对种子行业各参与主体做了明确规定,要求种子公司重新进行登记,省内经营的,其注册奖金不得小于500万元;全国经营的,其注册奖金必须在3000万元以上;还规定“……更多文章请联系我们,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不再输种子经营许可证……更多文章请联系我们,”。这一系列规定将打破目前我国种业市场的地区封锁,淘汰大批在市场上缺乏竞争力的种业企业,最终形成一些较具规模的在全国种业市场上占有一定位置的大型种子公司。
(二)观念落后,宏观调控不力,市场化程度低
我国的种子企业绝大多数是国有种子公司,长期在国家计划经济体制下生存,基本上都是封闭的经营,普遍缺乏市场竞争意识,观念落后,机制僵化,缺乏先进的经营管理手段。主要表现在:
1、政企不分,权责不明
目前,大多数国有种子公司名义上虽然都是独立法人企业,但由于没有进行产权制度改革,企业资产依然为国家所有,国家是唯一的投资主体、经营主体和利益主体,两权不分,政企不分,出现了国有企业常见的弊病。具体表现为人员冗重,产权不明晰,职责不明确,奖惩激励机制不健全,权利和义务不统一等。在经营上也没有长期规划,短期行为严重。
2、对种子行业的宏观管理力度不够
宏观调控不力主要表现在:相关的政策法规不完善,没有建立健全对育种者、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权利和义务进行有效保护和约束的机制;种子的质量监督、控制体系不健全,检测手段落后,执法不力;种子的市场信息网络体系没有形成,政府对种子市场的管理和调控不能及时奏效等。所有这些都使得种子市场价格波动频繁,品种杂乱,假冒伪劣种子横行。
3、市场化程度低
当前,我国的种子市场已渐趋成熟,进入买方市场阶段。一些小种子公司从自身的经济利益出发,以县境为界限,封锁市场,不准其他任何单位在本地销售种子,从而实现区域范围内的独家经营,抬高价格,以达到垄断市场的目的。这种做法直接导致了我国种子市场处于条块分割、行政垄断状态。既影响了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又削弱了这些企业的竞争能力,同时对农业生产也产生了不良影响。
(三)种子企业运行机制僵化,缺乏先进的经营管理手段
我国多数的种子企业运行机制不灵活,资金规模小,盈利水平低,经营管理手段落后。许多企业自身没有科研人员和育种条件,主要经营科研单位育成的品种,企业依附性强,专业化协作水平低,一方面经营品种小而全,另一方面经营领域专而窄,企业生产要素配置极不合理,缺乏躲避市场风险的能力。另外,我国种子企业还缺乏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复合型人才,这直接影响了企业的运营。
(四)投入不足,缺乏科技创新能力
长期以来,我国种子的科研、生产、推广和销售是相互分离的,科研经费完全依靠国家投入,科研水平低,成果转化速度慢,很难形成一个良性循环。同时,由于行业分散,单个种子企业规模小,资金有限,大都不具备科技创新能力,虽然有少数企业自身也从事科研育种,但其农业科研条件、科研人员数量和科研成果推广都因资金不足而落后于其他产业,这使我国种业科技创新严重不足,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科研育种是种子企业的生命,没有新品种,企业也就失去了生存的根本。国外的种子公司都非常重视科研育种,对其投入巨资,如美国先锋公司1998年的育种科研投入就达到了2亿美元,到现在仍坚持每年销售收入的10%~12%用于科研投入。由于投入大,育种技术高,所以其新品种更新速度快,市场占有率必然就高,从而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可以说,育种科研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了一个种子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成败。
(五)对品种知识产权缺乏有力的保护
长期以来,不论是育种者,生产者还是种子经营者都对品种知识产权缺乏充分的了解,没有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给种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虽然,我国已经颁布实施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但是由于起步晚,宣传力度不够和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目前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力度依然不够,育种成果本身还没有成为一种商品。主要表现在:一方面,科研机构及育种专家在转让品种时,种子公司通常不愿意或不按照要求支付转让费,严重影响了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科技创新的后劲;另一方面,品种权的私下转让、假冒侵权、盗取亲本现象严重,使得品种权人不能取得培育或转让新品种而应得的报酬。这一方面使研机构研究经费补充不足,育种者积极性受挫,新品种开发缓慢;另一方面又使种子企业缺乏新品种来源,后续品种跟不上,从而使种子科研和经营两大系统都处于低效率运转的状态,不利于我国种业的协调发展。
四、我国种业的发展策略和应对措施
随着加入WTO和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完善,种子行业走向市场、参与国际竞争是大势所趋。面对经济全球化的挑战,面对实力雄厚的跨国种业集团的竞争,我国种业该如何应对,这是摆在所有种业经营者面前的问题。针对目前我国种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种业发展的经验,我国种业发展应当采取如下的发展策略和应对措施。
(一)当今我国种业的发展策略
当今我国种业的发展策略主要侧重于三个方面:一是确定发展方向;二是强化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在种子企业中引入现代企业制度和先进的经营管理手段;三是重视科技创新,加强科研投入。
1、确定正确的发展方向
根据我国国情和世界种业发展趋势,当今我国种业应向以下三个方向发展:
一是对传统育种技术进行改造,利用生物技术向传统育种技术进行渗透,提高农作物的育种效率,向以生物技术为代表的高新育种技术转变。利用传统的品种间杂交选育新品种周期较长、效率较低,而以生物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与传统的育种技术相结合,则可以快捷高效的培育农作物新品种。因此,实施常规育种和生物技术育种相结合的科技创新战略,逐步提高我国种业的科技含量。
二是种子生产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长期以来,我国的种子生产单位基本上是采取粗放的生产方式进行种子生产,对生产过程缺乏必要的监督与指导,这就导致了商品种子质量不过关,合格率低,对农业生产构成了严重的危害。今后的制种过程必须采取集约方式,变一家一户的繁殖为集中大面积繁殖,加强对播种、去杂、收获等种子生产关键环节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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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由科研、生产、经营脱节向育繁推、产加销一体化发展。国外种业发展的成功经验表明,种子企业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立足,必须走一体化经营,使科研、生产、销售成为一个系统的整体。因此,我国种业必须改变目前分散的、小规模的区域经营模式,通过科研成果转让、知识产权入股、企业资助科研、资产捆绑重组等方式,实现种业科研、生产、经营的强强联合,增强国际竞争能力。
2、强化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
目前,我国国有种子企业经营不力、活力不强,与企业缺乏科学、有效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有关。因此,当今我国种子企业要想发展,必须更新观念,强化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
体制创新指在企业中引入现代企业制度和先进的经营管理手段,按照市场经济的运作方式进行资源重组和资本运营,实现种子企业的强强联合,促进种子产业的规模化、集团化发展。
机制创新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管理机制创新,主要指企业经营思路、组织结构、管理方式及基本制度建设等方面要有所创新;二是经营机制创新,主要是改变现有政企不分、权责不明的企业运行机制,改革种业的产权制度,推行现代企业的经营机制;三是监督机制创新,有效的监督机制有利于调动企业员工的积极性,实现人尽其能,充分发挥员工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3、重视科技创新
科技创新是企业发展的坚强后盾和潜力之所在,种子企业应当建立自己的研发机构,走育种、繁育、推销一体化的道路。国外种子公司非常重视科技创新,不惜投入巨资,如美国诺华公司平均年投入的科研经费达3.7亿美元,占其种子销售额的6%;而先锋公司平均年投入科研经费则高达1.8亿美元,占其销售总额的10%。因此,我国种子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站稳脚根,必须重视科技创新。一方面,增强技术储备,利用各种手段引进国外先进的技术和仪器设备;另一方面,重视引进掌握高新技术的人才,把人才做为企业科技创新的主导因素,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观念。
(二)应对措施
面对加入WTO之后跨国种子公司的激烈竞争,我国种业发展应当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积极推行种子认证制度,规范种子产业发展
种子认证是指依据程序通过品种合格性认可、系谱繁殖、过程控制、验证等方式来确认种子的遗传质量(品种真实性和品种纯度)以及通过认可种子检验室确认种子的物理质量符合种子认证方案的要求而给予的书面保证(种子认证证书和认证标签)。
我国种子行业起步较晚,规模小,经营分散,种子营销行为非常不规范;而现有的种子质量管理体系始终是以种子检验为主线,难以保证种子质量。借鉴国际经验,实行种子认证制度可以解决这一问题,既有利于规范种子行业主体的行为、加强宏观管理、促进种子贸易的健康发展,又有利于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开展,有效保护育种者的合法权益。
2、利用WTO的绿箱政策,加大对种子行业的投资力度
虽然加入WTO之后,我国将取消农副产品的出口直接补贴,但是我们可以抓紧时机,利用WTO的绿箱政策,加大对种子行业的投资力度,以这种方式对种子产业提供支持。加大投入力度主要包括增加对种子基础科研、高新技术研究和种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我国育种基础研究比较薄弱,品种资源搜集和利用不足,而这些方面的研究周期长,投入大,企业无力负担,这项工作就应当由政府来承担。同时,我们还应当利用绿箱政策,增加对种子生产基地设施、仓储等基础性设施的投入,增强我国种子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3、彻底消除区域分割、行政垄断造成的国内市场壁垒,实现全国统一市场
我国的种子企业要想在竞争中站住脚,必须走规模化、产业化的发展道路,企业与企业之间实行强强联合,兼并重组。而我国目前种子产业要想组成能够抵御国际市场冲击、参与国际竞争的企业集团还有很大阻力,原因就在于长期以来由于实行“双重管理”造成了种子行业区域分割,地方保护主义严重,阻碍了跨地区的大型种业集团的组建。所以说,我们必须利用加入WTO之后的这段缓冲期,彻底消除国内存在的市场壁垒,促进种子企业的规模化、集团化发展,有利于参与国际竞争。
4、加快国有种业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
目前,我国种子产业的经营主体仍然是国有种子公司,提高国有种子公司的经营效率有利于增强我国种业的整体实力。因而现有的国有种业企业大都是从原事业单位分离出来的或者目前仍属于事业性质的单位,这些单位产权不清、责权不明,因而影响了种子企业经营效率。因此,国有种子公司要想成为未来种业市场的竞争主体,就必须加快产权制度改革。在现阶段,根据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和国有种业企业的现状,产权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是构建投资主体多元化、产权具体化的产权结构,健全企业法人治理制度。具体来说一是明确产权,二是完善监督机制,三是建立健全奖惩制度。
5、树立品牌意识,完善营销策略
一个种子企业,要想有竞争实力,必须制定完善的营销策略,树立自己的品牌,并让广大客户接受,得到社会的认可。目前我国种子企业普遍缺乏品牌意识,目光短浅,不考虑长远发展,没有一套完善的营销体系,如果这种状况得不到改变的话,将无法对抗跨国种子集团的竞争。从我国的具体情况来看,树立品牌、完善营销策略主要可以从三个方面抓起:一是建立完善的营销网络和营销队伍,加强对自己产品的宣传;二是严格把关,保证企业经营种子的质量,以质取胜,树立品牌;三是要为客户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包括技术指导和跟踪服务等,以此来占领市场,赢得客户。
主要参考文献